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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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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04 [cf. Nos. 1428, 180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作者非無
標名顯別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夫戒徳難思。冠超衆象。爲五乘之軌導寔三
寶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
法群籍於茲息唱。自大師在世偏弘斯典。爰
及四依遺風無替。逮于像季時轉澆訛。爭鋒
脣舌之間。鼓論不形之事。所以震嶺傳教九
代聞之拔萃出類智術而已。欲明揚顯行儀
匡攝像教。垂彝範訓末學。紐既絶之玄綱樹
已顛之大表者。可得詳而評之。豈非憑虚易
以形聲。軌事難爲露潔者矣。然則前修託於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則在文信於實録。而
寄縁良有繁濫。加以學非精博。臆説尤多取
類寡於討論。生常異計斯集。致令辨析釁戻
輕重倍分。衆網維持同異區別。自非統教意
之廢興。考諸説之虚實者。孰能闢重疑遣通
累。括部執詮行相者與。常恨前代諸師所流
遺記止論文疏廢立問答要抄。至於顯行世
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時有鋭懷行事而
文在義集。或復多列游辭而逗機未足。或單
題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並言
章碎亂未可披撿。所以尋求者非積學不知。
領會者非精錬莫悉。余因聽采之暇顧眄群
篇。通非屬意。倶懷優劣。斐然作命直筆具舒。
包異部誠文括衆經隨説。及西土賢所遺
此方先徳文紀。搜駁同異並皆窮覈。長見必
録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或繁文以
顯事用。或略指以類相從。或文斷而以義連。
或徴辭而假來問。如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
并見行羯磨。諸務是非。導俗正儀。出家雜法。
並皆攬爲此宗之一見。用濟新學之費功焉。
然同我則撃其大節。異説則斥其文繁。文繁
誰所樂之。良由事不獲已。何者。若略減取其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横評不急之言。於鈔
便成所諱。今圖度取中務兼省約。救急備卒。
勒成三卷。若思不贍於時事。固有闕於行詮。
則略標旨趣以廣於後。然一部之文義張三
位。上卷則攝於衆務成用有儀。中卷則遵於
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
並如文具委。想無紊亂。但境事寔繁良難科
擬。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至於統其大
綱。恐條流未委。更以十門例括方鏡曉遠詮
標宗顯徳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衆相篇第三別衆
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縁集篇第八捨戒六
念法附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説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
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
度衆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
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
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比丘所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興意。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
設教。理無虚授。論云。依大慈門説於毘尼。故
律云。世尊慈念故而爲説法。二爲對外道無
法自居顯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觀下律
中。凡所制者並懷異術。故文云。若不撰結則
令外道以致餘言。三爲對異宗故來。宗則有
其多別。且如薩婆多部。戒本繁略指體未圓。
接俗楷定於時數。御法例通於無準。今曇無
徳部人法有序軌用多方。提誘唯存生善。立
教意居顯約。上則通明教興。今據當宗以辨。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
攝誘弘濟軌用實多。貴在得其本詮。誠難覈
其條緒 所以約開制驗。旨在爲人顯持犯。諒
意存無過。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則教興
之意可見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惡。則通於化
制。遮戒因過便起。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
隨諸重戒並有開文。文雖是開。開實結犯。縱
成持也。持之寔難。如淫則三時無樂。毀訾則
始終慈救。既是根本貪瞋。何能禁心無逸。故
知義存急護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開
之過興還復令制。豈非爲存化俗恐墜枉坑。
大慈設教意唯撿失。故毘尼母論具立緩急二
儀令尋之以通望也。二以開制往徴。教則通
於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已更開開已還制。此通未來教也。如五分。雖
我所制。於餘方不爲清淨者則不應用。雖非
我所制。於餘方必應行者不得不行。此如來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報有
強弱。教亦重聽。就制則深防限分。約行則山
世不同。四以機悟爲先。教門輕重致隔。五部
異執豈不然耶。五以事法相對。法唯楷式乖
旨則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隨境制其得失。或
託三性之縁或隨世譏而起。且略引諸條薄知
方詣。總撮包擧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曰
而興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増戒學。爲調
三毒故。云何爲學。爲求四果故。下諸門中所
述制意止隨前事。令後進者尋條知本焉」
第二制教輕重意。輕重兩意裁斷寔難。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 教主窮機之人。又推此所爲
之人。人唯應藥之器。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
方。豈可以情斷寧復言論測也。雖然重覈其
遠標。實被於來裔。在文自顯。何假證成。今
序斯大略所謂有七。一興厭漸頓。二結正業
科。三報果不同。四攝趣優劣。五起情虚實。
六開制互立。七約行彰異。如誼靜二儀也。凡
此諸例並制教之本懷據斷之宗體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自佛法東流幾六百
載。諸師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説。
良由尋討者不識宗旨。行事者昏於本趣。故
須學師必約經遠。執教必佩眞文。何事被於
毀譏。豈復淪乎蚩責。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
體。體既四分而受。豈得異部明隨。猶恐不曉
大綱。更示其分齊。謂輒將己所學者判他持
犯。脱罹愆失。其唯不學愚癡。今通立定格共
成較準。一披條領釋然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統明律藏。本實一文。但
爲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所以隨其樂欲
成立己宗。競采大衆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輕重異勢。持犯分塗。有無遞出。廢興
互顯。今立四分爲本。若行事之時必須用
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見云。毘尼有四法。
諸大徳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謂一
切律藏。二隨本三法師語者。謂佛先説本。
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即論主也。四意用。
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説也。先觀根
本。次及句義。後觀法師語。與文句等者
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廣
明律師法
正文如此。然行
藏之務實難。取捨之義非易。且述其大詮以
程無惑。謂此宗中文義倶圓約事無缺者當
部自足。何假外求。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
有義無文無文有事。如斯衆例並取外宗成
此一部。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故
文列四説令勘得失。十誦墨印義亦同之。若
此以明則心境相照。動合規猷。繁略取中理
何晦沒。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渉事事則
不周。挍文文無可據。遂師心臆見各競是非。
互指爲迷誠由無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則事
不可通行。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二律之内文義雙明。則無由取捨。便倶出正
法。隨意采用。然行用正教親自披閲。恐傳聞
濫眞故也。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
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説藥之例文
無止但手持而已
二當部缺文
取外引用即用十誦持
衣加藥之類
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
顛足數睡
聾之類
四此部文義具明而是異宗所廢如捨
淨地
直言説
戒之類
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如長含中不
冷更試外道
六終
窮所歸大乘至極如楞伽涅槃僧坊無煙禁斷
酒肉五辛八不淨財之類
此等
六師各執正言無非旨。但由通局兩見故
有用解參差。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餘亦
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決通意。夫理本絶名。故立名標其
宗極。名隨事顯。故對事而備斯文。然考斯律
藏言事並周。但爲年代渺邈聲彩靡追。法爲
時移事多殘缺。加以五師捃拾情見不同。重
由翻譯失旨妄生構立。又爲抄寫錯漏相承
傳濫。所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今總會之以
通其大見。若文義倶闕。則可擧一以例諸。或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
便以義定之。故論言。以理爲正故也。或義雖
必立當部無文。則統關諸部以息餘謗。然文
義決通誠難廢立。自非深明律相善達開遮。
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於他境。故律云。
文義倶同。文同義異。文異義同。文義倶異。具
舒進止不勞敍釋。然決判是非者。必總通律
藏之旨。并識隨經之文。如上六師所明。乃可
究斯教迹。故十誦云。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毘
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應思惟觀察二
部戒律并及義解毘尼増一開遮輕重。如五
大色是不淨遮。非色淨不遮。如是等籌量本
末已用也。明了論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毘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廣如彼説
第六教所詮意。詮教之文文雖浩博。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内外。内謂行
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但令教行相循
始終無犯則爲持也。若生來不學於法無聞。
修造善惡義兼福罰。今欲科罪。但使與教相
應。不問事情虚實。並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罰。必令束其方便攬成
業果。使量據覈其實情。輕重得於理教。則斷
割皎然。更何蕪濫。此別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顯理之教乃有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爲二。一謂化教。此則
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
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二謂行
教。唯局於内衆定其取捨立其網致。顯於持
犯決於疑滯。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結罪
明斷事有再科之愆。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
濫。擧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内心違順託理爲
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爲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増
制之罪。故經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
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體妄
述業行之是非。故立一門永用蠲別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制則事法相同。行用儀式類準僧法。具在諸
門。隨事詳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隱而
難知者具在隨相。餘有約位之戒。謂輕重不
同有無互缺犯同縁異。而是當世盛行種相
難知者。及別行衆行等法方列尼別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類。猶未顯其來詮。諸有不同之
意具在大疏
第九下三衆隨行異同意。二衆沙彌若約戒
體同大僧無作。撿其本數唯顯於十。就餘隨
行。類等塵沙。結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異者。各就別篇具
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
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衆學之。必有不同具
如尼別法所顯
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眞科酌意。初
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僞説。後明鈔興本意。
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是根本部
餘是五部
曇無徳部四分
律也
鈔者
所宗
薩婆多部十誦
律也
彌沙塞部五分
律也
迦葉遺部解脱
律此
有戒
婆麁富羅部律本未至。此
依大集
毘尼母論。善見
論。摩得勒伽論。薩婆多論
。毘奈耶律。明了
釋正量部。并
眞諦三藏疏
五百問法出要律儀梁武帝準
律集
自餘衆部文廣不列。并大小乘經及以二論
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並具入正録。如費長
房開皇三寶録十五卷中。次明諸師異執。法
聰律師。覆律師出疏
六卷
光律師兩度
出疏
理・隱・樂三師
各出
遵統師疏八
淵律師
雲・暉・願三師各自出
抄疏
洪勝二師
首律師有疏二
十卷
礪律師有疏
十卷
基律師

已外曇瑗僧祐靈裕諸師已下及江表。關
内河南。蜀部諸餘流傳者。並具披括一如義
鈔。次明世中僞經。諸佛下生經。六帙淨行優
婆塞經十卷。獨覺論。金棺經。救疾經。罪福決
疑經。毘尼決正論。優波離論。普決論。阿難請
戒律論。迦葉問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寶
鬘論。唯識普決論。初教經。罪報經。日輪供養
經。乳光經。應供行經。福田報應經。寶印經。
沙彌論。文殊請問要行論。提謂經。如是等人
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
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
用。且述與律相應者。如前所列。餘文存略。後
明鈔興本意。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
意也。余智同螢曜。量實疏庸。何敢輕侮猷
言。動成戲論。雖然學有所承。承必知本。毎所
引用先加覆撿。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
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餘論理相難知。自非通解。焉能究盡。具如集
義鈔所顯。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義
堪來入宗者。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討知其
始末。則非鈔者之意。故文云。諸比丘欲不具
説文句。佛言聽之。毘尼母論云。佛令引要言
妙辭直顯其義。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
人。即事即行。豈復疑於罪福。猶恐後代加諸
不急之務増益其中。使眞宗蕪穢行者致迷
鳥鼠之喩復存於茲日矣。此之十條並總束
諸門例科分析。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厠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徳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
他兩徳成相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
三明行無行不收。三卷攝文無文不委。然則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約略通
結指歸。使擧領提網毛目自整。載舒載覽隨
事隨依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徳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衆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縁集篇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説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徳篇第一初出宗體。後
引文成徳
夫律海沖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死戸。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厠豫玄門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故能徳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徳。而澆末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寧究眞要。封懷
守株志絶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眞趣。研習積年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要絶於羈&T057406;。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
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進者興建有託。夫戒者以隨器爲功。行者以
領納爲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縁而受者。方克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法流。將何以爲道之淨器。爲世良田義復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 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軼。心有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語法而
談不局凡。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爲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厠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法。在懷習
行居體。故得名爲隨法之行也。二明戒體者。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器必不爲惡。測思明慧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彼法上有縁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爲戒體。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爲戒行。故經云。雖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四明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徳
光顯。故名戒相。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懷佩法。下爲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徳不可思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説成證。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今通括一化所説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
無師。阿難啓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
示。然發趣萬行戒爲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
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
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徳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喩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觀以戒爲柱。禪定心城以戒爲郭。入善人衆
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解脱道論戒
品中具多讃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
羸毘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爲器。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
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
名爲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爲定。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亦名爲池。群所浴故。亦名纓
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
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
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
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
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爲頭。能見苦諦諸色。乃
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徳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沙説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經
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
御大衆。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説正法不違
其教。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世界菩薩請佛。爲五滓衆生制於禁戒。如餘
佛土爲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制禁戒。薩遮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
況當得功徳之身。月燈三昧云。雖有色族及
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
淨持戒名勝士。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
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華嚴
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
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讃歎。故重引之
令誦心首。四大乘論者。智論云。若求大利。當
堅持戒。一切諸徳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寶
如護身命。以是戒爲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
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
山居苦行飮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
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
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
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絶。心不怖畏。地持
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十住毘
婆沙中有讃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
説。第二就制教中分兩。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云。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
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爲作依怙。五欲遊化
諸方而無有閡。是爲篤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持律人得五功徳。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
怨。三於衆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
於僧等。十誦云。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
淨比丘説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亦爾。二依律論中。明了論解云。本音毘那耶。
此略言毘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
直。三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
家。乃至引到梵住住無餘涅槃。五勝人所
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
此事。薩婆多云。毘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戒
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一切衆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
功強於彼。善見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
種法令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問云。佛垂
泥曰。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爲護佛。如飮
水殺蟲之喩。又如半月説戒即見我也。薩婆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秘故。
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説而得名經。律則不
爾。唯佛自説要在僧中故勝也。又如分別功
徳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大
莊嚴論云。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二明違戒
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十誦云。像法時有五
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一白衣生
天出家人入地獄。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
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三與
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謂掘
地斷草漑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四分中
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
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爲僧
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
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捨置。
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十誦諸比
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
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長老比丘學律。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
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讃
美。我不讃歎。何以故。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
得衰耗。衆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涅槃
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
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説。摩耶經云。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爲比丘。婢爲比丘尼。
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貪用三寶物等。是法滅相。智論云。破戒之人
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徳。譬如枯樹。
惡心可畏。譬如羅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
可共住。譬如毒蛇。雖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
實非比丘。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
器。凡所食噉呑熱鐵丸飮洋銅汁。則是地獄
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爲佛賊。常畏死至。如
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説。行者應當一心
持戒。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爲戒者。
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
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
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今誦大乘語者。自
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
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爲智者所訶。惡名流
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十誦有十法。正法
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
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
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
可怖畏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爲義。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
無成決之功。被事必據入非之位。故建首題
集僧之軌度。後明來處之通局。四分文云。當
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
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
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
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
僧。自於寺内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
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増一阿含云。阿難
升講堂撃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
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
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
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飮食時無人行水。衆亂
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爲次
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悦衆也。若準文
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徳布薩説戒時到。亦不
言比丘爲之。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

此名磬也。亦名爲鐘。上具列文。今須義設。凡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
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爲之。多
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
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
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
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
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爲三
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
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
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衆畫樣鐘
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爲必有
感徴。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
鐘者爲召十方僧衆。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
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衆生令得停息。故
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
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
劍輪在空。如是因縁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
息。即増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
並得停止。此並因縁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親承。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
世有濫用知鐘
者。此非言。諸經論但云打撃檛等。知淨之
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爲。早須廢捨。二明來處
通局者。初明處之分齊。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界之來意。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説。今直明其
二種差別。若作法界則有三別。有戒場者四
處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場。二在空地。三在
大界。四在界外。若無戒場二處各集。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無外可集。若論自然。
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皆不爲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齊行來處。此制分
齊。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此内不得別衆。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
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
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若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
使異衆相見。不犯別衆各得成就。準相通計。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歩。不同前解七間七十
三歩半。如義鈔廢立。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
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
言僧界盡一拘盧舍。明了論疏云
一鼓聲間
雜寶藏中翻爲
五里。相傳用此爲定。若有難者。如善見云。阿
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
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歩四尺八寸。三
道行界者。薩婆多云。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
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亦
不明大小。此論解十誦。律文云。六百歩爲拘
盧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在水中行。衆中有力人水灑及處。善見云。若
擲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
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薩。應下
矴。不得繋著岸及水中樹根。謂與陸地界相
連。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謂離陸地者。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若三種作法。隨處限局。
不約方隅。若論自然則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分可知。隨其分齊亦無方圓。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問爲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歩。爲身一面
取三十一歩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歩。故
彼文云。七樹之間異衆相見而不犯別。此二
衆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倶秉羯磨。自然定
量若爲廣狹。答諸説不同。今解彼此二衆各
一面有三十一歩半。通就二衆則六十三歩
此自然常有。不問秉
法不秉法。界恒隨定
故僧祇中異衆者。望二處比
丘身也。今若界外無人。則身面各三十一歩
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
我自然界外。無錯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
之家恐有別衆。但爲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
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
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爲方
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
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
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
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
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爲量。明
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
方須廢。二明用僧分齊。此宗四種論僧。汎論
僧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爲僧。若狂亂睡眠所爲之人通及能所相
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
初明四人僧者。謂説戒結界等事用之。二五
人僧者。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據僧祇。捨
墮懺悔五人僧攝。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爲他
所量。不入僧數。今以當宗不了。僧祇爲定。三
十人僧。謂中國受戒。四二十人僧。謂出僧殘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辨
一切羯磨。今隨事用故須三別。又前四人若
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以犯小罪不應
羯磨故。若論衆法。則有二別。若爲説戒懺悔
滅罪必須清淨。以有犯者不得説戒不得聞
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若受戒等生善門中。但取相淨。便堪足數。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開停僧殘行法。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薩婆多云。不得用
天眼耳知他惡法。但以肉眼見聞等。廣如足
數法中
足數衆相篇第三別衆
法附
上已明其來集。而用僧須知應法。若託事無
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縁差脱。不妨
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
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倶非。雖假縁亦
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縁成足。四約縁有礙。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
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爲作羯磨人。神足。在
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
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
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今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
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
人憒鬧人入定人唖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
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衆自恣。一切不
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半路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
坐臥互作。廣如別衆中。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就
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爲作羯磨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爲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内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爲。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爲。故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不同説戒結界所爲則無正作法
者爲僧作故。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
齊故。與陸地別也。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
類有僧。是別非足。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
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説。此謂離比座見
聞。不取説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説。別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
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場上者。由前外
界不成。謂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同一相。是別界故。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
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
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説。瘂聾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徳僧聽不忍者説並
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
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
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
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
通不足。痛惱心亂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昏沈不樂無情縁法。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
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癡鈍
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與欲之人心
同身乖。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間障。若伸手
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
必須相接。説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内
令伸手相及。所爲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内。
二由具二非假縁不足者。四分中。若爲比丘
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十三難人。被三擧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
種。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爲自言
故不足。爲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
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倶不足數。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
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
以實知非比丘故。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數。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
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縁須
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時窮問。界内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
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衆。三擧之人。謂不見
不懺惡邪不捨。廣如衆網中。滅擯者。謂犯重
已擧至僧中白四除棄也。應滅擯者。亦犯重
已擧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波羅夷説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内
知。未被紏擧。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衆内一
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第三體雖
非僧。託縁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
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
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
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説人惡。乃至若
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
小無往不見。若開説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
説。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四體
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爲僧治。
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僧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次明別衆。謂同
一界
住相中有華不同僧
法。故云別衆也
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初
中四分云別衆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倶
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
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
和衆。謂初人三業倶集。中者心口倶集。後人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
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衆僧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丘往説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説戒
羯磨坐臥等是別衆。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
別衆。四儀互作十二種人。別衆多相。理須明
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渉。且大分二。若身
不至僧中是別衆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
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
不至僧亦不

別衆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
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
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別
犯下四篇。是別衆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
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
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擧三狂等并
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
報縁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
法。前境濫眞。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別相。
更顯明之。衆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言威儀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
背羯磨。佛言別衆。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
理非和相。別衆中説。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
相同僧祇。二心虚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
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時問僧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就僧坐
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爲作羯磨者
不足僧數。餘有所爲坐乞如法。文義明説。秉
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爲
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説戒。爲令衆聞。自
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縁
行臥亦得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
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
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
辨。初明其縁。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
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縁是非。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須身心倶集方成和合。設若有
縁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
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倶辨。縁此故開與
欲。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爲義。欲明僧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縁差不遂情願。令送
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
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爲欲法。辨體者。欲
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説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
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
佛不正制也。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
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縁是非者。若
有犯戒事非法縁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是縁。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説欲。雖非正制。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縁。並如別顯。比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法。謂無
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
對衆。而説。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
傳之人知而爲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爲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
法。三明遇縁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
二明説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徳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説
便止。準僧祇三説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
説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説成法方云。第二
第三亦如是説。準白二羯磨説淨等法。依文
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問此欲辭中不稱
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問説
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説欲之縁。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説相貎。猶不
記者。當言我與衆多比丘説欲等。問欲與清
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説戒。若説
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
廢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
若非法縁如衆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
法事皆通作無障。上明自説。今言兼他者。謂
受欲已更忽縁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
七反。説辭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
淨一説。問與欲之相若爲成不。答四分中但
有病人説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
故也。文云。若言我説欲。若言與我説欲。若云
爲我説欲。若現身相。若廣説欲等五種也。前
四唯重病人。後廣説者健病倶用。五分斷事
中説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説相似。又無略
文。比人行事或有縁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
令傳至他。或有非縁直云爲我説欲者量恐不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説不現身相並皆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問現相若
爲。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説。聽現身相與清
淨欲。若擧手若擧指搖身搖頭乃至擧眼得
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
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
成終爲別衆。二明對僧説法。應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來者説欲。即具修威儀説云。大徳僧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若衆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説。若
受他欲來。自有縁事對僧説者言。大徳僧
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縁。某甲比丘僧事因
縁。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
清淨。説訖即出。若自有縁事。欲説付僧者。當
自來僧中説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 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説。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問對僧説欲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
已同時而説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説者。或在
座一時説者。或下座一一説者。據文並成。準
我與衆多欲文及故不説等。皆成。若取義意
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
必無正縁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説是。五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爲我稱名字説及捉籌。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
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説者。其受者應自思
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衆。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
總説。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説。意亦可見。四
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
顯。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縁便失。不簡病人
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擧二滅
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説罪人。不名
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
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
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種。若命過。
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衆。若入別部
衆。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
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餘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改爲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説戒自恣未竟。得經明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
明相出者。應減衆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開略説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爲事也。四
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問
爲倶離失互離失耶。答倶離失也。互則不定
故。文中若衆大聲小不聞説戒。令作轉輪高
座立上説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説
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
之縁。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説不成。僧祇五
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説。五分斷事時。若在
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
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
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
一人住者名壞衆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
宗。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來諸
列皆不成欲。説亦不成。知而故爲。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三明遇縁
不説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説得罪。而不知
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縁明也。並謂在僧中。
若在中道並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
輿來僧中。若慮増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無方便得別衆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
界内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問與欲已事訖不
來。犯別衆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
縁爲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
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縁廢法謝。此受欲
法不牒事。故縁謝欲成
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論疏翻爲業也。所作是業。亦
翻爲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
求。翻爲辨事。謂施造
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
僧爲秉御之人。所統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徳實無涯。威難與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遺法被世。可得而聞。但爲
陶染俗風情流鄙薄。言成瓦礫妄參眞淨之
文。行乃塵庸虚霑在三之數。致使教無成辨
之功。事有納非之目。並由人法無宗轄。得失
混同歸 。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
滅正法。當隨順文句勿令増減違法毘尼。當
如是學。雖復僧通眞僞。於縁得成前事。羯磨
亦漏是非。而乖違號爲非法。今欲克翦浮言。
發揚教。統辨進不。總識科分。後有事條。
案文準式。就中分爲二。初明作法具縁。後明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統明羯磨必有
由漸。且分十門。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爲。謂稱
量前事則有三種。即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
悔等。法謂説戒自恣等。事謂地衣等。或具或
單乍離乍合。必先早陳是非須定。二約處以
明。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餘之羯磨並作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徳優劣。五和
合之相。衆中上座略和衆情告僧云。諸大徳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須僧同秉各願齊
心共成遂也。須知默然訶擧之相。如前説。六
簡衆。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
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説。七
與欲應和。須究縁之是非成不之相。廣如前
列。八正陳本意。謂作乞辭等。於中有四。一順
情爲己多須前乞。如受戒捨懺等。二違心立
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應作擧憶念證正
知法。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則竪標唱相。四
僧所常行。謂説戒等。則行籌告令。九問其事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謂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謂必雙牒事法告僧
令知。不得單題。如云布薩説戒也。上來十門
總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隨事明或具九縁。如
結界無與欲也。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辭等。
並倒準知。廣如別法。二明立法通局者。於中
分二。初明相攝分齊。二別擧成壞。就初總明
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第一明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衆
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小。或界無人。雖是衆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令自行成無犯戒事。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
謂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須口言。若説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對首者。謂非心念之縁。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説也。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言衆法者。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衆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則有八種。初就心念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衆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説。有人亦成。數列三種。
謂懺輕吉羅説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二對
首心念。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
念。且列七種。四分中有安居。十誦有説淨受
藥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善見
受持鉢也。三衆法心念。謂本是僧秉亦界無
人故開心念。四分説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及亡人衣。二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
衆法對首。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
衆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捨。受鉢。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
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説淨。鉢説
淨。藥説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
提。懺輕偸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
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
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衆法對首。同
前衆法心念中。次明衆法有三。一者單白。事
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説告僧便成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渉義須通和。一白牒
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通白及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擧訶
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
四。若就縁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如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問耳聞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總標。
非定如數。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上
明攝法分齊。即須明非相。但鈔意爲始學人
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
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今直論是非。謂上三
法離則八種。具明別。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
條。並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細尋此門
上下横括。庶無差貳。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説法中言是羯磨。十
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者。謂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被事中通情非情。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渉
皆成法事。若一縁有差悉並不成。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不成。此謂無事有法。如瞻波中。應與作訶責
乃作擯出。此謂有樂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
成。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教。且約一事。
餘者例之。如實犯罪自言不犯。實不犯自言
犯等。並名非法。若實言實方爲相稱。而彼自
言還臣所爲之事若汎臣餘罪不爲自言。非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離衣杖等必須
兩具。此並律之誠文。臨事無忘失矣。三對人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説。唯秉羯磨。界中有人。並須盡集。若不來者
便成別衆。如足數中。但得御於衆法。已外對
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若作衆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若
數滿四則不成就。更須改法。若作對首之法。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
三十捨懺須問邊人。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
有通須問者。謂同覆處露地尋内故須問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説淨不論
通別。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隨縁作
之。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若作衆法心念對首
心念。並界無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別衆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論同別。四約界者四種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結界一法。是僧執御。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
一二三人衆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倶
須盡集。二者作法攝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三種。就法界中分爲五位。一難事受戒小界。
二因難事自恣。三數人説戒。此三小界因難
曲開。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故文中
結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場。本爲數集
惱僧故開結之。唯除説戒自恣乞鉢捨懺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徳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並有通塞。隨相可知。二
別擧羯磨明其成壞。法不孤起。終須四縁。隨
義明非不過七種。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不稱教。三者事非。謂重吉羅用責心悔。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誦。不成有罪。四者人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並同上。餘則
例之。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數同於上。隨事
對法各有別相。且擧安居一法。餘則例之。一
者人非。謂界中有人。別衆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口説錯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時非夏限。處有難縁。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類前可知。三衆法心念如説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界内別衆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陳三説。或有漏忘。三者事非。衆具有闕時非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對首如持衣
法。一者人非。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
二者法非。陳受非正或訶不止。三者事非。五
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四非至七
如前例知。五衆法對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淨戒知而同法。二
者法非。互不相陳。説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時
非夏末。衆難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者單白如捨墮法。餘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人非。界内別衆人非清淨等。二者法非。輕重
同法。持犯不分。妄陳言説。三者事非。財非合
捨有過不陳。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輒託
人之類。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結
界法。一者人非。不盡標盡相而集。界内別衆
得訶人訶。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託。又
訶不止等。三者事非。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
然一亂不知彼此。二界錯渉重結交互遙唱
遙結之類並不成就。餘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難。界中不集。僧
數有缺。人雖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
不中通非正數。二者法非。受前進止八種調
理。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明。衣鉢非己之類。餘非例前。餘之正法乃至
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別衆一法多或通
之。廣張非相如義鈔也。次釋羯磨正文。令知
綱要識解通塞。若不具明見増減一字。謂爲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須知處所不得
雷同。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或第二第
三亦隨略説。或無文稱事。有文無事。倶有倶
無。未能増減。致使旁人加改。重増昏亂。或復
闇誦不入心府。臨事致有乖違。於即對衆之
中執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聞。豈不以愚
癡不學自受伊責。亦有轉弄精神。觀事乃同
於法。而人事兩縁冥逾夢海。量時取法全是
師心。照教教稱不成。結罪罪當深罰。是以同
法之儔幸宜極誡。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故
律云。應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當出言語。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釋文。且
就説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餘則例
解。就單白説戒中分五。一大徳僧聽者告衆。
勅聽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五日布薩説戒者正宣情事。白衆委知。三若
僧時到僧忍聽。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
其可不。僧時到者。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忍聽者。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四布薩説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決判成就忍可所
爲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結告知。次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約受戒白四内。上已明
白。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還五。一大徳僧聽同上。擧耳勸聽。二是沙彌
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縁兆。正宣情事。令衆量
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忍可所爲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衆令知。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次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
結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徳僧聽者。告衆重
聽事既非小。諦縁聲相決判之縁。二此某甲
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縁及以根本。謂僧
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與某甲
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説。單牒根本決判成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辨。多則
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二結勸云僧
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
歸。不關羯磨正體。就中加三法料簡。一増減。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縁起則
無乞辭。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類例除之。餘則一準。二
明通塞者。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
一百三十四法。更無増減。第二第四句由各
隨事故稱縁。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義存
告衆決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徳僧
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説僧已忍下文義倶通
白二白四。中間牒縁牒事隨機不同。文局義
通。類之可解。若鏡此義。得縁便作。不須看
文。不了前縁。誦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義
倶通三句。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不
可増略。必須通誦。缺剩不成。餘之文局義通
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増繁減略詁訓不
同。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類準諸部。羯磨不
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至如翻譯。梵漢音義
全乖。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問世中
時有白讀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雖無
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必令誦之。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
無人誦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説之。不
得重説。乃至一人説一篇竟。更一人説。若不
能誦者。但説法誦經而已。準而言之。若得讀
者執文即得。何須如此止不讀之。又俗中呪
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
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未聞讀呪而能被事。羯磨教佛制誦持。況
於呪術律序自顯。必不誦者終身附人。余親
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從佛滅度來
無有此法。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答律中十
誦尼爲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
羯磨不須現前自言。僧爲尼。亦得三法。謂受
戒摩那埵出罪。餘不互通。問得對尼等四衆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見不
聞處方作羯磨。除所爲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誦云。白衣前説戒成者。除爲瓶沙王等。除王
眷屬民將。獨爲王説。令心淨故。問羯磨所被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喩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治擧乞爲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衆力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衆網中。問羯磨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第三説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説已名爲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説。今即説。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破。必其忍默三説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廣如義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結界方法篇第六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無乖隔。但爲剡浮洲境彌亘既寛。毎一集僧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初中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説戒爲界遙遠。聽十四日説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爲量。明了論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爲言。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爲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必有難縁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隨意結取。二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衆起乃至
二十人衆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如後結。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佛隨前縁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爲界相。一爲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爲
説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爲自恣事下至五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縁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作堂舍。爲得吉利。或爲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爲檀越故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問界中有水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内
外也。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皆得爲之。問今將石木爲相爲取内外耶。答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爲限。餘他物準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爲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物用爲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相内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問界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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