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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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喩應云非作能違量耶。答。三松傳應云
爾。但義斷文破此義也。問。如何破耶。答。斷
云○如上抄云云師説判。自理前擧。既擧宗
違正比量之因。必不可應作能違量。何爲
必須具宗因喩而作能違之量。雖然今斷
師是云。依應作能違之量言也可思之問。
爾約比量違二種應有耶。答。應爾也○
此義應密之文
  比量違與自教違別之事
斷云。問。若爾比量違與自教違因即比
  先徳云。又違自教不必違因者。初釋也。有
雖違因必違自教等云下。後釋也
  此釋頗不得心。能能可案之
  尋云。斷文既同纂後釋。若爾可言不正
義如何
今案。斷文且會論文以聲無常量不爲
比量違之義矣。不云總無比量
之義也
尋云。比量宗違因者。何宗違何因

九句義私記云。問。且比量宗違因者。
前宗違後宗。後宗前因違耶。答。謂之古徳
云云不同也。有云。後宗違前因過也。意云。
瓶等是常後宗。違立敵極成前因爲言。三修
律師傳也
有云。前宗違後因過也。意云。瓶等是常宗。
作能違量時。違後所作性故因爲言也。賢
應大徳傳也
有云。比量宗違因過也。不可求前
後也。意云。比量違寛故。作能違量。亦違
本極成因。倶名比量爲言也云云
黄私記上云。故賢應大徳。貞觀六年。於山階
寺義燈長講之時。三修大徳問云。宗違因
名比量違者。何宗違何因耶。答。前宗違
後因。名比量違也。問。其前宗者何宗。後
因者何因耶。答。前宗者。所違量之瓶等是常
宗是也。後因者。能違量之初無後無故因。并
所作性故因是也。問。比量者。擧宗違比量
道理本極成因。是則瓶等是常之後宗。違本
極成之前因。然尤是後宗之違前因。如何可
言前宗違後因耶。尤是顛倒之説云云答。因
非無違本極成因之義。雖然立量道理。此
因違能違之量作顯之時。所違量之瓶等是
常宗。顯違於能違之因。故云前宗違後因
也。是即約立量之道理而云也。非不知違
本極成因義也云云問者不信受。經三十餘
日。問詰而未止。至于今日亦復尚執也。師
説判曰光大徳此是三修法師之偏執也。若唯
違本極成比量道理之因。名比量違。故
云後宗違前因。不須作能違量。立者如何
斷云。未詳此釋又斷文既云。爲正量違
故。名比量若不作顯能違量。如何
云爲正量違故名比量違耶。又或處其
因違不定。而凡取繋比量レル
有。如立第八句應非正因。同品倶故。如
七・九句也。三松傳并光大徳同云。此第八句
宗非違極成之因。立比量而破故。云比量
違耳。然則如何偏云唯違道理名比量
違。違能違量因故不名比量違耶。是
尤彼師偏執之甚。可知之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二
  癸丑臘月初七日書寫。初八下午校正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三 (第二十
三帖
)
  問。論云。違有四南寺義昭院。以此
文證違之因。爾者其意如何
黄私記中云。問。能乖返之因有十五類。隨
因可立十五違因。何故但云四種
耶。答。因不違。爲違宗果作因故。隨
違宗有四立。而不立十五名所以文云。
義顯別因所乖返宗不過此四故。論但説
有四
  今案。依此釋可案義昭之意也
  違因之事
文軌疏二云。問。宗亦乖因。豈唯因過。過
不在宗。何得名。答。如言父子生。子
不生父。亦得名。此則宗因兩形爲。因
反宗故名違。問。常義既反所作。何不宗
違。答。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
作。方乖所立。故因説違。宗無此過。又釋。
如立常爲宗。無常反常。名爲違。立因
爲欲成常住宗。其因乃成無常宗義。與
違爲因。故名違因也云云
  明燈抄云。今疏主意與軌法師第二説
等文
  尋云。爾者疏主雙用此二釋耶
疏云。違義者。謂兩宗得果名名
違也
前記云。疏違義者。謂兩宗違者。問。今此
四過正明因過。因違於宗名違因。今既
宗自違名違者。何關因違於宗之事
耶。答。因依主得名。亦得名因違宗也。主者
違宗是也。因是違宗之因。故名違因
也。主既違宗。因亦得違宗之稱
守朝私記云。問。違之因義。違即因義何。
答。違之因者。是依主釋義。所以云與
違法而爲因故名違因者。是違之因
義。與違之宗而作因故。宗之因。依主釋
也。即此因令返宗故。因名違因。
違即因。持業釋也。當因得果名名
違之文也。以此文尋。可謂因即
歟。是則依疏之義所釋也。若依古説者。文
軌不知例難。直云前因違前宗名四
云云違即因義。若依此義用持業者。是
疏主之所非。所以此義與疏主違即因之
義別
又云。先徳云。依有此難故。非唯違之因
義。亦可用返正因義。所邑云○明知依二
義可名違因云云先徳説如此。今謂。先
徳專似不識疏説之深致矣。何偏依邑説
作此解釋乎○修南律師云。依邑記有理
致故。可有二義云云先徳云。今云。慈恩御
意唯説違之因義。不説違即因義。意
違宗成因故名違因。即兼具
即因義故。非謂如文軌之初釋云云此等説
敢非可依據。寔雖先徳高記。而既錯疏釋
之幽玄。豈致信用哉
  此記所引先徳之義。五卷私記有之。可

後記云。與違法而爲因故者。如立常宗。
無常是彼常宗違。所作性因與無常法而
爲因故。名違因。違是果。因得果名名
違因。依主釋
  尋云。即因之義有何過耶
疏云。非因違宗名爲例而成難
前記云。非因違宗名爲違者。問。今所作因
現違本立聲之常宗。何故得言非因違宗
耶。答。今此四因非是並違本所立宗。有
法自・有法差別。此之二因非違本所立
宗。前之二因雖違於宗。順此二因並不得
名因違宗也。宗自違・四違宗。倶並違
於本所立宗。名宗違也。疏故無宗亦違
因例而成難者。若以因違於宗名違者。
即有難言。因違於宗名違因。亦宗違因
應名違宗。由有此難故。言與違法
爲因故。言無宗例而成難
  尋云。非因違宗之言汎明四違。何云
非後二違耶。仍此記釋頗可審定
守朝已講引此記了云。已疏御意。四
皆可言非因違宗名爲違。而何作此
會釋。故不可依據此記耳
後記云。非因違宗至例而成難者。此中意説。
隨因得違之名。非由因令宗返名因
違。因但與彼違作因名因違。由此解
已即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之妨。問。准此
即是因不違宗。從違法得違名。若如
是者。何故即前言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
違。若准此語。還合有宗違因。例而成
難之妨。何故言無。答。此解且據因得其名。
屬於已前決定違。且作此解。理實得名。
還是一種如下問答。即知一種有例失也
明燈抄云。非因違宗名爲違等者。此嫌軌
師第一解也。故彼疏云。若所立因望自四
宗。各各別違故。故有四種。既云因違四宗。
故嫌彼云非因違宗名爲違。次言故無
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者。若作初解。即有例
難。故彼疏云。問。若因違宗名違者。宗亦
乖因。豈唯因過。過不在宗。何得名。答。
如父子生。子不生父。亦得名。此則
宗因兩形名爲。因返宗故名違。今疏既
不言因違於宗名違。故無此難。又
彼問云。常義既反所作。何不説違。答。
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
故因説違。宗無此過。由因違宗名爲違。
有此例難。今既不爾。故無宗亦違因例而
成難
孝仁記云。文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者。文
軌師先之因違於前之宗名違因。故宗
違於因可名宗違云難蒙也。基師兩宗
返名違。故此之難不蒙言也。文軌師
約此因解有二説。一者先因違先宗。是正義
也。一者兩宗返。是不正義也。基師後義
以爲正義也。文軌師問。因之違於宗名
違因者。宗之違於因名違宗耶。答。由
因成宗令宗返因名違。等云問答。基
問。如何可難耶。答。又基師問。何故
文軌師之正義不用。而兩宗返以爲善耶。
答。依理門論之文故。今此引文是也
邑記云。疏非因違宗名爲違者。舊疏已見。
初所作因違常住宗故作此釋。然疏云與
違法而爲因故名違因者。義猶未其。何
以然者。立因之法同有異無。今此四因同無異
有。故名違。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
無是因。翻此名違。此論亦云。此因唯於
異品中有。是故違。故知兼此義方具矣
  守朝已講云。言義猶未具者。此師説尤不
可爾。已與違法而爲因故。是自顯同
無異有。如何偏以此説輒指疏御謬乎。
可咲 能能可案此心也
莊嚴論十一云。第三違者。若汝復執是能
起因復爲滅因者。不然。起滅違。同共一
因。無此理故。譬如光闇不並。冷熱不倶。
此亦如是。見故起因非即滅因云云
伽抄九云。今助難曰。即因與後黄生爲縁。
亦與前青滅爲縁。豈不得耶。答曰。不然。
若一因縁能生滅。生滅違之縁云何是一。
若能生縁是一。所生之法應不違。亦應
是一
  尋云。疏引理門論。爾者可證違之因
義耶
疏云。理門論云。若法能成所成法無。定無
有故
理門論云。若所立無。説名異品。非與同品
違或異。若違者。應唯簡別。若別異者。
應無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無
常及無我等。不違故。若法能成違所
立。是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違亦
爾。所成法無。定無有故
  尋云。見論文。以所作性因若成無常
宗。不違故。名無違法。若成常宗名
違因。即是似因也。如無違法。違亦爾
之文。并結此二義也。若爾既望常宗名
違因。豈非違即因耶
同論記大乘光云。論云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
成無常及無我等者。若無有宗因處。名爲
異品者。唯虚空等常處。名爲異品。故無常
無我等同是所成法。又所作性亦是能因。是
故以無宗及因處爲異品者。名爲此道
理。論云不違故者。若以無宗因處名爲
異品者。此異品與立宗立因道理不
故。得成宗因喩法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論曰。由此道理乃至即名似因。
述曰○且如無常。應簡無我以爲異品。如
此簡者。由此所説耶道理故。令所作因成
汝本宗無常義也。及更成如異品無我及苦
空等。何以倶成。以其所作通成兩處。不
違故。汝許此不違因所成無常復成無
我。名異品者。若法能成違所立。即名
似因。汝所作因應墮似中。猶如本立聲定
是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此因乃成
所立聲是無常。即名似因。豈汝所許所作
性因本成無常。復成違品無我。即名似
因也。故汝所説異門不同不容受名
違故。即是異品應唯約宗簡別而已。而不
避因眞似濫無分是非之過也。又汝立
因即令眞因墮在似違過中。無免過者
  此疏文與疏主心不同。可審之
違記一云。今案可言。謂若法能成
乃至定無有故者。引證文。成立違義
也。謂若法能成違等者。成立與違法
乃至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之義也。言如
無違法違亦爾等者。成立此之四過而
取他因等之義也。言若法者是因法。此因
法能成違所立宗。是違因過。明知
因者。是與違法而爲因故名違因。因
得果名名違也。非因違宗名爲
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言如無違法
者。前宗也。違亦爾者。後宗也。所成法無。
定無有故者。所立宗法無處。定無能立因
也。宗同品無所。隨無能立因法也。意云。本
量未被他違時。因法能如依所立宗。後勘
失時。本因能成違所立宗。所以非所立
無處。有能立因也。明知而取他因能令立
者宗成違也
  即名似因之事
後記云。問。四違因名爲似因。望誰爲似。
答。望本立者擧違本。名之爲似。非望出
過之者因得似名望。出過者。乃是眞能破
云云
  如無違法違亦爾之事
前記云。疏如無違法違亦爾者。此是理門
論也。今依理門疏解。何者。是即如勝論立
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即此
勝論意許。眞他用望他立者。此量無過。
即名無違。敵者不許眞我用。許是假我用。
即名違亦爾。亦爾者。立者自許不違。
敵者即用此因亦得違。亦者。即亦立者
許不違是也。疏如無違法違亦爾者。
理門但指法法差別違。望他立者無違。
問。所作性因及有一實因。望立者得成無
違不。法師云。得成無違。問。所作性因望
喩。同無異有。立者如何得成無違。更
  尋云。眼等必爲他用量。數論之所立也。如
何云勝論師耶
又於所作性因何成無違法之義耶
違記一云○問。此記説可爾。所作因望
立者。豈有得成無違耶。答。先徳有二説。
一云。所作囚亦能得成無違。未被他違
時。是正量。如不定因立時正因。是復加是。
一云。如積聚性因。望意許違因。望言顯
宗無過。故云無違法。如所作性因。望言顯
宗有違過。而未被能違之間。亦似無違
法。又取初不關之邊云無違法。故理門
論云。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
一分且説爲因。意云。一切分者因三。雖
因三爲因皆能顯了所立。而但一分初
且取爲因言也
後記云。如無違法違亦爾者。意云。聲生立
聲而是其常。擧所作因。望他本立名爲無
違。若成違。無常之宗亦復無違故。言如
無違法違亦爾也文 似前記心也
略記云。疏如無違法至定無有故者。無違法
者。謂所作性成無常宗。離諸過故。名無
違法。違品者。即所作性因成若常宗。違
無常之宗。亦無過失。故言違亦爾也
  今案。准此釋。似明違即因之義。何以
爲證耶
邑記云。疏理門云至如無違法違亦爾者。
此釋上能成違所立也。謂如本量未被
他違名無違法。復以此因成違宗。倶決
定故。名違亦爾。如此論積聚性因且具
。能成眼等必爲他用。名無違法。如是
亦能成所立法差別違。積聚他用亦具三
。倶決定故。名違亦爾
明燈抄云。如無違法違亦爾等者。正釋
違因。謂如前説積聚故因。如欲成立無
積聚我。而不成彼。反成積聚假成。故此積
聚性故因。如能成立無違義。謂能成立
必爲他用。遍是宗法同品定有。如是成立
違所立。謂能成立積聚他用。亦遍是宗法同
品定有所立之法積聚他用所無之處。能立
之因積聚性故因定無有故。成違因。猶
如正因異品中無。不同猶預通同異品
孝仁云。文理門論云乃至定無有故。是理門
論之文之中分二。初從理門論云至即名似
因者。是雖因非違。而違之宗。故
違云之證也。後從如無違法至定無
有故者。是四種因必本云之證之
也。疏中如無違法者。先立量之宗也。問。何故
違。違於後立量之宗故也。答。前之宗
但立宗。非欲違於後之宗。故無妨之也。
但後立宗欲違於宗之宗故也。違亦爾
者。後立量之宗違於先立量之宗故也。此意
顯如爲先之宗之因。亦爲後之宗之因言
定賓疏三云。如無違法違亦爾者。所作性
因名無違法。以其不違無常無我故也。寛
狹如於無違之因。即有無常無我違之
法。故云亦爾
同論記云大乘光論云。如無違法違。亦爾
者。一家云。三藏解云。所言違者。如小因
明論云。眼必是他用爲宗。因云積聚性故。
喩云如床席臥具等。謂此床席等是積聚性
故。是人所受用。眼亦如是。此眼積聚性故。
必是他所用。因此得知。別有常我受用眼
根。此外道本意。欲顯有我。然餘人不許
有我故。先就眼根作比量令顯有我。所
顯我者此是常法。能顯眼等是無常法。故名
違。然此眼等能顯有我者。所作性能
顯無常同也。今私云。同三藏品若以無宗
因處名爲異品。名爲無違法。若以違別
異處爲異品者。如持無違法望宗因名
爲無違。亦持違法望宗因即有違。故
云亦爾。又可云。如無違法望宗因。亦以
違法望宗因。故云亦爾。今私云。不爾。以
同法喩爲無違法。以異法喩爲違。非但
同法喩能顯宗因。亦異法喩能顯宗因。故
云如無違亦爾。又私云。以能成立因望所
成立宗。名爲無違法。以異法喩望所立宗。
名爲違。如因成眞似二種。異法喩成眞
似二種喩。亦復如是。又光私云。論云若法能
違所立者。論主破云。以所作性名爲
若法能成。以宗爲所立。謂若以別異爲異
法喩者。無成異無常。應當以無我爲異
喩。若爾無我通聲及無常。并所作性故。所立
聲是無常。及能立所作。並在異法。故應無
所作性因。此名爲違。論云是違過即名
似因者。所作因不在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
性。唯有異法。故名爲違過。亦名似因。論
云如無違法違亦爾者。論主立正理。謂以
無常爲無爲法。以無我爲違。論主云。外
人無常爲無違。以無我爲異法喩。故名爲
違。故論主云。如汝外人所言無常無違。
無我亦爾云云
  今案。此記心有多義。一云。且法差別作
法。我與眼等常無常異。故名違。眼等
與所作同無常。故名無違。二云。以無宗
因處名ルヲハ異喩。名無違法。以違別
異名ルヲハ異喩名違。此意明異喩。三
説之中。初若所立無説名異品者無違法
也。非與同品或異者。違也。三云。同
喩名無違。以異喩名違也。四云。以
因望宗名爲無違。異喩望宗名違也。
五云。無常爲無違法。無我名違也
有人云。理門論對面三藏記及起信論淨
影義記。非光師并惠遠作云云
注釋上云。今謂。此文難了。試作二解。一云
如無常無我理無違故。成無常宗之所
作因亦能成立無我等宗。四違因能成敵
與常違無常亦爾。故彼論云。所作性故
能成無常及無我等。不違故。若法能成
違所立。是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
違亦爾已上二云。或可。無違法者餘眞能立
量。違法者是眞能破量。是即例彼能立正
因成能破正。故云亦爾
  尋云。如無違法違亦爾者。亘四

違記一云。問。如無違法等者。倶亘四
種説耶。答。唐朝諸記・日本先徳。總爲二説。
一云。周記・邑記・清記・及燈抄等。但指法差
違作法也。二云。平備大徳・孝仁大徳・
明詮僧都・及先徳。亘四種説也。問。就周等
記。何故唯指法差別。答。義如前解釋。但未
被他違時。具因三。能成所立宗。是法差
違。偏顯顯義指彼也。意不爲捨所作
因也。故周記云○邑云○明燈抄云○問。何
故不取餘二因耶。答。由理門説故。且不
説所作因。義如先解○清記中言等者。等
取有一實因也。自餘記意同於清記也○
已上一説問。備・仁等大徳達説何。答。備云。
如無違等者。前常宗名無違法也。後無常
宗名違。意云。所作性因如爲前常宗之
因。如是亦爲後無常之因云云仁云。前常
宗是非顯違於後無常宗故。云無違也。後
無常宗顯違於前常宗故。云違也。此等
先徳皆亘四種云無違也
又云。問。言若法能成違所立。是違過。
即名似因者意何。答。清記云。謂若因須
能成違宗。是違過。即似因所攝。違過
者。即違因。如下眼等必爲他用等之量。
意欲成立非積聚我。而返成立積聚假我。
故成違因。亦名似因云云此中等之量者。
取有一實因也。問。何故不取所作因耶。答。
明燈抄云。謂若同法○故成違因云云
斯理故者。是因法能成違所立宗故。名
違失。是云斯理。若依斯理者。所作性故
因。能成無常宗。亦成空無我等宗。非是
違。此因能成無常苦空無我故等者。非
違因故不取所作因言也問。依何爲證而
作此説。答。故理門云。由此道理。所作性故
能成無常及無我等。不違故。若法能成
違所立。是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
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故云云問。所作
因非違因者。云何初法自違耶。答。若
隨樂爲所立。非唯聲無常之因。亦能成無
我等宗。若約此義邊者。所作因非違因。
非是違故。故爾云。若諍聲上常無常時。
此因能成違所立之無常宗。故名違因。
既諍ニハ聲常無常。不取無我等。若約此義
邊者。所作因是違因。所望別故。云不
違因也。問。若爾何故顯違因。即不取
此所作因。更云如積聚性因耶。答。抄等之
意。非唯積聚因。且擧此因欲顯所作性因
等也云云
  因仍舊定喩可改依之事
疏云。由彼説故。因仍改喩。後三依舊云云
後記云。由彼説故者。彼理門論也。總意而欲
明知非是因違於宗名違也。問。雖引
理門。那知即是不違宗。答。理門論云。若法
能成○違亦爾。明知不是因違於宗也
云云
明燈抄云。由彼説故因仍舊定者。理門既説。
若因法能成違所立。是違因。即一因法
能成兩宗違所立。名違因。故知因仍舊
定也。喩可改依等者。具而應言。由此説故。
喩可改依。故此小論下四過中。初一改喩。
後三依舊。此即用本因者。依理門證。喩改
依者。依此論證。文意如是。不可異推
  今案。由彼説故因仍舊定者。依理門論證
因仍舊定之義也。喩可改依者。先標喩
通改依之義。故下四過等者。引此論證

九句義私記上云。有云。此理門文證因必用
故。影爲證喩改不改云云有云。此文唯證因
必用故。以小論文證喩通改不改云云
云。此理門論文説因必用故。約喩不云改
不改。以此明知。約喩可改用。故今疏得論
意。由彼説故等問。此三傳意何耶。答。初傳
意。理門論雖不説喩任皆同義。疏既由彼
説故故以説因仍舊定義。影證喩任皆同
義爲言也。次傳意。疏由彼説故因仍舊定者。
釋理門文也。喩可改依等者。釋小論説四
違文也。其小論既初改喩後三不改之故
爲言也。第三傳意不異初傳也云云
清水裏書云
又云。問。理門論云。若法能成○定無有故
云云疏引此文意何耶。答。爲證此文違因
如有爲所違量因。爲能違量亦成因能令
違前量宗也是引爲證違因也邑記云。此
釋上能成違所立也。謂如本量未被他
違。名無違法云云言此釋上能成違所立
者。是即違過也即似因也言謂如本量未被
他違等者。説下如無違法等云文也。意此
違因本量未被他能違時。如有爲其所
立宗因。爲能違量亦成因爲云也。問。何故
本量因云無違法。能違量因云違亦爾
耶。答。謂之云云不同也。有云。後三違所
違量言顯無過。故假名無違法也。又約法
違。未被他能違間。假名無違法
有云。取初不闕邊云無違法。何者。四
違雖闕所違後二。不闕初。取此不
闕初邊。云無違法云云意云。本量因未
被他量時。爲所立宗如有因。違亦爾。
爲所立宗能成因爲言也。問。次文所成法
無。定無有故トイフ意何耶。答。此文是顯能違
量因正因文也。意云。所作性故因。無所立
聲常宗之處。定無有故。云所成法無定無
有故也。問。所立無常無處者。何處耶。答。異
喩虚空也。意云。異喩虚空ニハ所作因無轉爲
言也。問。爾此等文立四違之事。爲當何
耶。答。爾也。問。若爾何智周記約法差別
違出此等文。平備記約法自違出此
等文耶。答。智周記順小論出。平備記約初
一出也。言皆彼通四違也。問。其智周順小
論云意何耶。答。小論説法差別違之中。
能違所違倶具宗因喩。言顯無過故。前無違
法。後違云。以理門論文證顯此爲言也。
理四違皆具。如無違法違亦爾文
也。有云。引此等文意。四違因必本喩改不
改云事爲證也。故次文由彼説故因仍舊定。
喩可改依。故下四過。初一改喩。後三依舊。
此文意。彼説者。指理門。依此論者。因必須
舊。喩通改不改也。問。若爾此因喩並證。何
但爲證違因云引此文耶。答。謂之有
三傳。有云。此理門文證因必用故。影爲證
喩改不改云云有云。此文唯證因必用故。以
小論文證喩通改不改云云有云。此理門論
文説因必用故。約喩不云改不改。以此明
知。約喩可改用。故今疏得論意。由彼説故
云云問。此三傳意何耶。答。初傳意。理門論
雖不説喩。任皆同義。疏既由彼説故云云
以説因仍舊定義。影證喩任皆同義爲定
也。次傳意。疏由彼説故因仍舊定者。釋理門
文也。喩可改依等者。釋小論説四違文
也。其小論既初一改喩後三不改之故爲言
也。第三傳意不異
  有因返宗等之事
疏云。問。有ヲモツテ因返宗。不トイヒテ順因義
トイヒテ順宗義。應名
前記云。疏問有因違宗至應名違者。問。前
巳解云。與違法爲因。而無宗因例過
也。不取因違於宗名違訖。何故今復取
此爲難。答。前雖略擧。而未顯陳。所以今時
而今詰問。彰其比量亦有四過。問與前同。
答與前別也
略記云。疏問有因返宗不順因義等名
者。此問意云。常與無常兩宗違。返與彼
爲因。名違因。所作・非作二因返。與彼
爲宗。名違。此問與前不同。若據宗因
違返而爲難也。答意可知
明燈抄云。文問有因返至不名違者。此問
起者。依軌師疏問答而起。故彼疏云。問。宗
亦乖因。豈唯因過。過不在宗。何得名
答。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宗
故。宗因兩形爲。因返宗故名違。若爾豈
不説因宗始成違。如説敵量前因成似。
由此問答方起此問。是故問云。有因返宗
不順因義。因名違。宗亦返因不順宗
義。應名
孝仁記云。文問有因返宗等者。是之因雖與
本宗不違。而爲違宗之因故。爲先之無
違宗而不順因ナリ。故云有因返宗。故文
軌師之非如因違於宗言也
違記一云。疏云有因返宗○應名
問。前已解云與違法爲因。而無宗因
例過也。不取因返於宗名違訖。何故今
復取此爲難。答。唐朝諸記及日本先徳傳。
異解非一。後當出其異解。今案。此問之意。
甚與前異。何者。前文意云。若以前因違於
前宗而名違因者。即有例難。亦謂前宗
以違於前因可名違宗也。依有此例
難。而云違法而爲因故名違因。所以
無例難也。今後問之意云。違義者。兩宗
返。謂敵者而取立者因能令立宗違故
違因。是則有因返宗不順因義。因名
違之義也。若爾宗亦返於因不順前宗
義。宗應名違。是此問意也。燈抄云○云云
明詮僧都問。此問意何。答。此問意者。所作
性等四種違之因。有令前後二宗返。不
順因義。故立違宗之因者。前常宗亦令
前所作因返而不順宗義故可立
因之宗名也。有因返宗者。且約法自
違者。所作性因令己常宗違無常宗也。宗
亦返因者。前無常宗己所作因後常宗
云云此説中云前無常宗者意何。答。未
知其所以。周云○云云今案此記意。説發問
之詞義道須爾。但答通之詞不可依據。平
備大徳案此問意作二釋。一云。有因反宗
不順因義因名違者。案此問意。成前因
違宗。豈得破文軌師耶。答。此文意雖可
爾。既答文云由因成宗令宗返。明知以後
宗令返前宗。即爲後違宗之因故名
違因。非可云因違宗故名違因也。言
宗亦返因不順宗義應名違者。難意云。前
云常宗違前所作因故。宗九過以外可立
違宗過。非謂宗因違過可立也。總而
言。此問意者。前所作因違前常宗故名
違因者。前常宗違前所作因故。宗九過外
可立違宗過也云云今案此釋意。義道雖
似可爾。而徒盡言論空失本意。所以然
者。前已云與違法而爲因故名違因。
因得果名名違也。非因違宗名爲違。
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明知以有例難。
不取因返於宗名違之義。遮簡已訖。
今何更重得作問難耶。所以此説不然。敢
不可依據矣。問。備師第二釋何。答。備云。又
云。所作性因令二宗返而不順因義故。
違宗之因名者。前常宗亦令前所作
返。而不順宗義。故可云違宗之因
名也云云今案此釋。可依據之。頗義道
可矣
  答二釋之事
疏云。答由因。成宗。令宗又因名
法自違。宗名比量
前記云。疏又因名法自違至唯名比量
違者。此答前問有二。次前文是一答。
此文是第二答。即此答中。答宗亦名違因。
兼答伏難。伏難云。宗違於因。不開有四。因
違於宗。即開四耶。答。如疏可解
邑記云。疏答由因成宗等者。此中前不齊解。
後齊解。前疏不許因違宗故名違因。由
例之失故。不取之。今既釋通。兼取無
  明詮噵引此記云。此恐不爾仍不用邑
記歟
明燈抄云。答中二説。此初説也。初答意云。因
爲能成不成異宗。令宗返因名違。
宗爲所成不欲成因。令因返。不名
違。文又因名法至各四種耶者。第二答也。此
答意云。因返宗者。名法自違等。宗返
因者。名比量違。因別疏條。違開四。宗
違合説。唯名比量違。爲影現故。宗合因
孝仁記云。文答由因成宗等者。謂欲成立
宗而引因。是因不成本宗。餘違宗成故。於
因名違。其宗不爾。故非例之。問。非宗
成因令因違不名違者。先宗之違於
後因。名比量違。何故非違宗耶問。故
答云。其約名比量違故非宗違也。是又
因名法自違等言文之起所以言也。自
違宗可生因有惡自起故。於宗名比量
違也。欲成立自引因。不成立自。而與自
違宗成立故。於因名違。故二違各各別
也。子細可思之
今釋此文有二。先叙唐朝記等及日本傳。
後依抄意正詳此旨矣。前叙諸説者。邑云
○述此記意。日本先徳云云不同。福貴道詮
云。答文有二釋。初釋唯用違之因義。不
違即因義。此不齊文軌義。後釋用
違即因義。此同文軌。持業釋。故云齊解也
云云隆光等先徳云。初釋唯因名違。宗不
違。因與宗齊不名違。故云不齊解。
後釋因名法自違等。宗名比量違。意
云。宗因齊名違。故云齊解也云云先徳評
家云。今謂。返前例問答云不齊解。順上例
問答云齊解。准内明説。齊不齊解如是
云云先徳達多備異説。雖有釋通而却非
可爲用。所謂如日夜徒員他家財。已無半
錢之分者。是則云此而已。然明詮僧都云。
邑説此恐不爾云云僧都所傳。見尤可爾。仍
不可依據此記説而已。備云。答由因成宗
○不名違者。意云。以因成宗故。以後宗
令返前宗。明知爲後違宗之因。名
因。不前因違前宗故名違因。既前因不
違前宗。故前宗亦不違前因。雖不違義
同。然因成宗故。令宗違。此違宗之因
故立違因名。是依主釋。宗不成因故。不
令因返。若令因因違。其返因之宗
故。可立違宗名。然不令返故。不立
違之宗名云云案此記意。頗不失道理。但
細探其底。非無所過也。文中雖不違義
同者。是專似無益矣。周云○此記意云。二
答之中。此文是第二答也。此第二答中。更分
爲二。謂言因名法自違。宗名比量
違者。是答宗亦名違因。言因別疏條
開四。宗違合説。唯名比量違者。兼答伏
難也。此義意頗似不失義道矣○備云。又
因名法自違等者。正義云。此第二答依
伏難而起也。伏難云。以宗不成因故。不
違宗過者。比量違宗違後因。豈無
違宗過耶。爲通此伏難故。更作第二答
也。意云。前瓶等是常宗。違後初無後無因。
故立比量違名。是即宗過。非是違宗過
名也。然前常不違前所作因。故例難不成
云云聊以彗星之光雖似照塵外。義道以
違制作之幽玄。何得留思慮耶。所以然
者。前云非因違宗名爲違之文。與此問
答文。以無差別故。豈無重言之失耶
今謂。言有因返宗等者。是依與違法而
爲因故名違因等之文。所發之問難也。
非是專同前例難。義意如前解之。通此問
難有二答。謂由因成宗等者。初答。言又因
名法自違等者。是第二答。如文可知
之。初答意云。由因返宗。而名法自
違等之四違因也。非宗令因返。不名
法自違等之四違宗也。第二答意云。
宗亦違後因故名違。但名比量違。即
收宗九過中。而不名法自違等之四
違宗。明知雖同名違。而宗唯違後因故。
名比量違。因以令宗返。而名法自
違也。於中宗合説故。唯名此量違。因
別開説故。名四種違。理而言之。宗亦如
因之違。有法自等四種比量言也
兩疏之意太底如此。勞以無煩異求。燈抄
云。答中二説○不爾即違前所説故云云 頗
以可依據爲誠證耳云云
&T073005;注抄下有法差別之處云
  内明違因之事
述記八本云。大乘滅雖不待因。違因
與後後法爲生因。與前法違。名
因。非與前法滅爲因
燈六云○若爾順何名違。答。此言無
過。如四違因與違法爲因。故菩薩地
云。若雜染品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
若清淨品諸違因。當知即是雜染法因
  祕同之。而不引瑜伽文
義蘊云。疏大乘滅至前法爲因者。如秋霜
既降。草木變青爲黄。霜非青滅之因。青滅
是無。霜體是有。不可以有作無因故。但
與黄生以爲因也。青黄違。霜等爲因。
違之因。依主釋也。然以理准。由霜雹故。能
令青滅。與彼青滅爲因。竟有何失等文
  准此釋。邑法師心實用違即因義也。
然清水裏書云違之因義之中。具同無
異有者。不叶彼師本意也
十因章云。問。違即因者。豈滅亦有因生
耶。答。不然。但與黄葉爲因。不與已滅青
等爲因。即是能違即因故。名違因
下文云。言違因者。唯得有清淨之
因。不得有持業也。因體通二性。不善・有覆
無記故○果法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
又云。言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違因。
因體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也。果即狹
樞要下云。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熱果。謂
攝受因及違因○違因者。若清淨品諸
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由此
同事・不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論中
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因
以清淨法爲果故。無異熟果
瑜伽論三十八云。此雜染法違因者。謂出
世間種姓具足○即如所説種種善法○如
是十因應知能起一切有情一切雜染
下文云。種姓不具足○彼望清淨爲
又云。若雜染品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
因。若清淨品諸違因。當知即是雜染法因
  今案。若清淨品者果也。違因者即清淨
因也。雜染品法與清淨違故。
以能違名爲違。此能
立果名。名能違即因之時。立清淨之
違因也。清淨者非因名故。不得有持
業釋也。即依此義。章上文云。能違即
因故。名違因。至于別釋文云。清淨
違因果。唯無漏唯善性也依之勘本論
文。述雜染違因云。應知能起一切有
情一切雜染明清淨違因云。彼望
清淨爲違因。至于下文云。若清淨品
違因。當知即是雜染法因等文樞要
第二釋意同之也。問。若爾如何樞要初釋
云得異熟果耶。答。二釋之中。後解同本
章心。又燈中作不得之釋。依之。興法師
心。二釋之中或解爲正但彼釋意者。以
雜染法爲能違即因之故。其因
雜染法也。亦可得此果云也。雖然
立清淨違因之時。以清淨法爲果之
故。不可得異熟果也
  比量違有四種之事
疏云。又因ニハ名法自違。宗ニハ名比量
違決定・及違因ニハ各四種アル
前記云。疏不爾何故等者。若爾再比量
且據合説法自。不據開説餘三比
違。亦爾者
違義記一云○意云。宗因各有違。
宗但名比量違。因名法自違。而以
宗准因。宗亦雖有法自等四種。宗據合
説故。唯名比量違。因據開説故。云有四
違也。爰知決定道理。雖宗有四種之比
違。今依合説故。但云有比量違也。
若不如此言者。何故但説有法自・比量
違。其違決定及違名四種耶言也
 頗可依據耳文
明燈抄云。不爾何故但説有法自比量
違等者。前文數數比量違決定違各有
四種。不爾即違前所説故。決定違四
違因差別之中。先徳二説。一云。若不改本
因。違宗四種。是後違因。若改本因。違宗
四種。是違決定四違因也。一云。亦非法
違以明決定。況得後是餘三
也。以法自被違之後。失本自別成自
。今從違決定之中。違已仍疑。不失不
存。況復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與四
違中一因一喩。全自不同。若依此義。決定
違不具四宗。比量違亦不具四。所以爾
者。因喩各別證宗乖返。是故名爲違決
定。兩宗各定。名比量違。復違其因。因或
同異。名比量違。二違既別。豈同具四。問。
宗因返説名違。何故過但在因。而非
宗失。答。即由此説。外道因明論中名宗過
也。於宗過中別立宗因違之過。由宗因
違。宗在因前故名宗過。非因失也。陳那
難云。宗雖在前。未説因時。即無所違。要
立因已方違於宗。故唯因過。非宗失也。又
云。夫違者。我不欲説。與反。名作
違。如有成立常住爲宗。無常返常。説
違。立因本欲成常住宗。其因乃成無
常宗義。與違爲因名違因。故理門
云。若法能成違所立。是違過
  尋云。付疏主義。後三違決定。若
非前後倶邪者。何名不定因耶。生敵證
之決智故也。若前後倶邪者。如何疏中所
出作法。是前邪後正耶
注釋上云。問。後三皆非言陳所諍。既爾何
違開四。比量違決定但説初一
不説後三。答。且解云。比量違。四宗體別。
易了知故。更不別開。違一因望四宗辨
其義難知。故開爲四。其後三種決定所違
是耶。能違是正。非眞作法。故但立一。或此
等過證。四違既開。違略不開。彼如言
王來不別稱臣。問。爲無前後倶邪。後三決
違。答。如疏所出無此作法。問。若爾何
故名違決定耶。答。邑中卷云。若唯
決定。立敵所申宗既違。因喩各別。此即二
皆不定。若就他出過。兼四違。不唯
決定。即眞能破。此既反。故與宗別已上
代皆云。是帶四違之違決定。若依此。
應云帶違決定故改本因。帶四違故
前邪後正此義未決云云
古迹記云。問。違決定違法自。亦應有
法差別等耶。答有二義。基云。若有不改立
論者因。違宗四種屬後違。若改前因。違
宗四種即爲四種違決定○依本所諍。
論中略説法自違決定。軌師亦説略不
説三。又釋。此不定過別陳因喩。非本能立。
其力羸微故。不與彼法差別等別作
決定。若違因用彼因喩。有親力故通違
四種。比量違亦同此釋。雖有二義。初應
理盡
又云。後三比量違作法者。云云不同也。
有云。法自等四種違。決定違四種
違。名比量違四種云云意云。此兩箇
四種違。未至因喩而留宗見。皆比量
違也。何者。法自等所違比量宗。皆有違比
量道理自本極成因過也。又法自決定
違前後宗。及後三決定違前後宗。有違比
量道理自本極成因過。以此義道。指兩箇四
種即云比量違四種違也此三松傳也
云。四種違中。可有四比量違四違決
云云意云。四違中。前宗違後因邊。
云比量違也。前因違後宗邊。云違決
定也。宗與宗違。云四種違爲言也此南寺
傳也
有云。四種違決定中。後三決定違。是即
後三比量違也云云意云。論約比量違決
違唯説法自違。後三分明不説
也。然疏中卷即説四種決定違。所以此准
前比量違。亦有四種等云云 是修南傳也問。
且比量違宗違因者。前宗違後因。後宗
前因違耶。答。謂之古徳云云不同也。有
云。後宗違前因過也。意云。瓶等是常宗。違
立敵極成*前因爲言也三修律師傳也有云。前
宗違後因過也。意云。瓶等是常宗。作能違
量時。違後所作性故因爲言也賢應大徳傳也
有云。比量違。宗違因過也。不可求前後
也。意云。比量違寛。故作能違量。亦違本
極成因。倶名比量違爲言也。問。若爾
違決定與比量違何差別耶。答。疏中卷
云。彼宗違因。此因違宗。彼寛此狹。二類別
云云彼者比量違也。此者違決定也。又
斷云。比量違前邪後正也。違決定前後
倶邪等云云問。其寛狹意何。餘亦爾耶。答。約
比量違。有單比量違・違決定比量
違。違決定必比量違失。故違決定必
比量違。所以狹也。比量違。違決定
帶有。不帶違決定有。故寛也。言單比量
違者。瓶等是常等也。言帶違決定比量
違者。聲常所聞性故等立宗。違所作因
也。言前邪者。瓶等是常宗也。言後正者。初
無後無故因也。言前後倶邪者。所作因・所
聞因。倶具三成猶預故也比量違因喩不
待過也云云
  此宗説法略有二種之事
明燈抄云。此因明宗説一切法。略有二種。
一自性。二差別。如瑜伽説。所成立義有二
種。一者自性。二者差別。今此因明中。有法即
是所立自性。能別即是所立差別。爲顯此
二略有三
前記云。疏此宗説法者。此因明宗名爲此宗。
簡於經中説自
後記云。此宗説法者。此因明宗論宗也。問。敵
關因明。何不擬簡。今乃至此方言此宗。
答。今此正明四違中。有自性差別。故於
此處方説此宗。有此不同故不應責
  局通對之事
疏云。一者局通。對法等言前局後通。故二
差別
  尋云。此對心者。以差別爲有法。以自性
爲能別之義可有耶。若言有者。與前後
對有何差別耶。況前。局後通故二差別
之文。何可會之耶。依之。疏上卷中體義
三名之文。豈不違耶。若言無者。如我
是思之量。豈不以自性爲能別耶
又此對自性差別。約一具比量説歟。如何
言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立故耶。
既以我法爲有法。有無爲能別所立之
。爲成自性之量。豈一具比量自性差
別耶。況我是思之量亦以違。若非一具
比量者。疏云。前局後通故二差別依之
斷云。因明二據通局分。以後所説必
貫於餘如何
明燈抄云。一者同通求曲反 專也謂我自性法
自性等者。若有若無者。此竝通前我法二種
自性。故瑜伽十五云。所立自性。謂有立爲
有。無立爲無。言所成立故者。釋所成立義。
各別性故者。釋自性二字。差別者謂我差別
等者。即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言若一切遍
者。下後釋也。一切遍者。即是迦比羅等執我
量同虚空體周遍故。若非一切遍者。即離繋
子及獸主遍出等計。即執我量有分齊。隨
身舒卷。及小如極微等。此之二種是我差
別。言若常若無常等者。明法差別有常色
無色等。又釋。此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
常無常・色無色。以等餘門。並通我法二種
自性上所有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無
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其我中亦有常無
常色無色等。問。如立比量聲是無常トイフカ
即聲是自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離合成
一宗以爲所立。何故前明自性即云若有
若無。如言我必有。我必無。非和合成宗。而
自性外更云差別遍不遍等。答。有兩釋。一
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同。我法
並通有無。其我體性外道謂有内道謂無。
其法中亦通有無。道理易知。後差別門。即
是有體之我及無體之法等。所有遍不遍等。
爲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所立宗。
又釋。此中兩段各別爲宗。前立自性以爲
有無。後立差別亦爲有無。前以自性我法
爲所依。其有無爲能依。後以差別遍等爲
所依。亦以有無爲能依。文中略故。後門不
明若有若無。眞實合有。由敵論者於自
性差別互有不了故。立論者或立自性或
立差別。爲顯此別故。云如是等無量差別
也。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遍者。執我量
與虚空等者。我體遍有。執我有分齊隨
身舒卷。及小如極微者。我與色等體不周
遍。故云空等遍有色等非遍。前局等者。前自
性局。後差別通。故二差別
前記云。疏若有若無所成立故者。此若有若
無非即我法差別之義。汎爾疑成立我法
二自性。爲有爲無等。各別性故者。我法二
自性各別故。疏空等遍有者。苦空無常等遍
通一切色等非遍者。此色等法不是他上。
故名非遍。然得名通。如色一切色皆是
邑記云。疏對法等言至若有若無等者。彼意
云。若立有體我法。若立無體我法。各別體
性名爲自性。疏差別至色無色等者。謂内外
諸部。於彼我法自性之上。説有遍不遍常無
常等無量差別義。名爲差別
違記一云。問。若一比量而分別自性差
別。答。成立自性。成立差別。比量有別。問。
爾何故疏云前局後通故二差別耶。答。且
云色蘊我應無常時。唯局色蘊我。不餘受
想等之我。故云前局。無常不局色蘊。通餘
四蘊。故云後通也云云 已上私記説也 今謂。
不必立自性立差別二量有別。而約一比
量亦可辨局通。問。爾與前陳後説對其差
別何。答。專異矣。謂前陳後説對意。得名不
定。所以者何。今此局通之中。局・通隨取前
陳云自性。局・通隨取後説云差別。是云
前陳後説對。但局通對意不爾。唯任自性
擧自性爲自性。唯任差別擧差別爲差
別。而云局通也。意云。聲應無常時。聲是局
聲。但自性。無常是貫通他。而差別。所以前
局後通。但此一種云局通對也。前陳後説不
爾。聲無常時。聲前表故云前陳。無常後表
故云後説。非唯如此説。若無常先表者。無
常云前陳。若聲後顯表。聲即云後説。故知
前陳後説對自性。差別而別於局通對。謂局
通狹於前際。先陳寛從局通言也如此之
所以。至下當知之但以聲無常量。偏以聲爲
自。以無常爲共。無立無
常聲之量故。而以若立五
蘊。若説我是思而爲證耳
先徳云。又諍差別成
立者。有内外道立敵共許我自性有之。
言唯我上常無常義互不許依此立量者。我
我無常付。敵者破此立我應常等。如是成
立。是不諍我自性。唯諍我差別也。聲論立
聲常住。勝論立聲無常。如是等不諍法自
性。唯諍彼上差別。非一。皆准之可知云云
今謂。恐非唯如此説耳。何要須立自性
立差別有殊異矣
因明要義抄下云。明詮小僧都問。就所別不
成。本作法云。我思云云此云局通意何。道詮
法師答。維摩時答。我此義也。此義遍通諸
法故云爾也。問。我此自性。思此差別。今何
云遍通諸法耶。答。我・無我此諸法上之義
故云爾也。問。約佛法爾。今此外道義。答。約
外道者。立我此周遍故。又云思。此以我爲
體。今我既云遍。故思亦云遍也自上他
問答
問。
約數論立我思。有局通之義何。答。依因明
門者。我有法。此局。思法。通也。問。何故云
爾耶。答。我此但局我而不通無我。故云
局。思此通我・無我。故云通也下注抄云。雜集
説。我之與法
但名自性。常無常通名差別。因明論
以聲等爲自性。常無常我爲差別
問。今因明中。
我爲差別。由遍一切貫他上。其義可爾。
何故雜集説我爲自性耶。答。彼約説我即
不遍。無我亦得説爲局。守自體也已上
應疏上卷云。問。思是自性。我與無我是差
別。如數論者立我爲思。此思自性爲法爲
能別。我差別爲有法及所別。如何今言自
性爲法爲所別。我差別爲有法及能別。有
軌師此前且依多分道理。據實言之。不
簡自性及差別。但先陳者名有法及所別。
若後説者名法及能別。今解不然。立我爲
思。我性不通無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爲
自性。思通非我及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爲
差別。故對法云。一者自性。謂我及法有無
自性。二者差別。謂即我法種種差別。故各二
名。此依實義。非從多分説名二言已上問。
何故慈恩云思此自性。我此差別耶。基疏上
卷云。一切法中略有二種。一體。二義。且如
五蘊色等是體。此思有漏無漏等義。名之爲
義。體之與義各有三名。體三名者。一名自
性。瑜伽等中古師所説自性是也。二名有
法。即此所説有法者是。三名所別。如宗過
中名所別不成是。義三名者。一名差別。瑜
伽等古師所説差別是也。二名爲法。下
中之法自違因等是。三名能別。即如此
中名能別是。乃至難初名云。苦體名自
性。義名差別者。何故下云如數論師立我
是思。我爲自性。思爲差別。彼文便以義爲
自性。體爲差別。我・無我等分別思故已上
云。思之與我。義實無差。此中據思之自體
未有表彰。我無我等可通餘法故爲難矣。
答。彼疏意亦明體義門。云思爲自性。我爲
差別也約經論及因明論。明體義有
總別等四對。具如義斷末
問。彼疏云
思爲自性。我爲差別。意何。答。若明體義門
者。五蘊爲自性。無常苦空等爲差別。慈恩
明此門故。云思爲自性。我爲差別也。意
云。思此五蘊所攝。此有自體故思名自性。
我・無我此無自體。但此五蘊上之義門差別。
故爲差別也。問。我爲差別。思爲自性者。
何故基疏下卷引對法論。云自性者我及法
若有無耶已下注基疏下卷初云。此票説法○
故二差別已上邑云。疏對法言等者○已上
云。若有無○色皆是。燈抄第五云。一者*局
通○故。二差別已上答。下卷意。約局通門故。
云我爲自性何者。我但局我而不通無我
故也。問。約體義門者。思爲自性。我爲差
別。若約局通門者。以我爲自性。若約思。
如何爲是自性。爲是差別耶。答。若約局通
門者。思爲差別。何者。立我思時前陳之我
但局我不通無我。後陳之思此通我・無我
故也。問。立我思時。若約體義門者。思名
自性。我名差別者。若約局通門者。我名自
性。思名差別。令約局通門者。自性差別
不通因明道理。約體義門。前陳之我爲差
別。後陳之思爲自性者。既違因明道理耶。
答。不違也。何者。雖約體義門。思爲自性。
我爲差別。而望因明門時。前陳之我爲
自性。後陳之思爲差別故。數論立我思
者。前陳之我此自性。後陳思此差別也。基
疏上卷云。難初名云。若體名自性。義名
差別者。何故下云如數論師立我是思我
爲自性。思爲差別。彼文便以義爲自性。
體爲差別。我無我等分別思故已上燈抄
云。顯難意者。若體名自性者。何故不言
我。我是義。思即體。若義名差別者。何
故言我是思。思體爲差別故。我差別爲
有法及所別。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故知不
要自性爲有法所別差別爲法能別也已上
備記第二云。文我無我等之又訓
文我無我等故此文依伽論就道
理説也。伽論意。以我無我義而分別思體
故。今數論師量。以思體而分別我無我義
故。即數論量以義爲自性。以體爲差別
已上基疏次云。釋初難言。此因明宗不同諸
論。此中但以局守自性名爲自性。不通
他故。義貫於他。如縷貫花。即名差別故。
陳者局故自體。後所説者義貫於他貫
於他義即寛。局自體者義即便狹。後法
解前。不以前解後。故前陳名自性。後陳者
名差別。倫記云。釋初難云因明宗不同諸論
等者。意云。伽論等五論所説。局己自性差
別定屬一門。故云不同諸論。然望唯別因
明論所説前陳後述自性差別時。不定屬一
門也。意云。諸論宗云。色心體名自性。此上
有漏無漏我無我等名差別。由體與義各
別定故。此因明論宗不爾。據諸論宗。雖是
義。然立量時。以爲體。是前陳故。因明論宗
者。以諸論差別爲自性。以諸論自性爲差
已上注了問。今言以思爲自性。以我爲差
別者。此若佛法義。若外道義耶。答。蘊等三
科法。此有自體故爲自性。蘊等之上苦無
我等。無別自體。但此體上之差別故爲差
別者。此是佛法内道義。外道無此義。何者。
外道云神我等有體此常住。是故不言我等
此義門之差別。然約因明門。前陳爲自性。
後陳爲差別言之。此自性差別亦通外道
也。故邑記上卷云。如外道等説色爲我。色
是自性。我・非我等爲差別。或説我是色。即
我爲自性。色・非色等爲差別。故不定也。理
門亦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徳有徳。所
言徳者。謂勝論徳句。言有徳者。爲實句
此法有法不同於彼。恒決定故已上清云。自
性差別非一向定。隨前後陳別也已上云云
文軌疏上云。言有法能別者。諸法有二。一
自性。謂色聲香等。二差別。謂無常等。自性
有兩名。一有法。二所別。差別有兩名。一法。
二能別。常無常等有軌則義名之爲法。即
色聲等能有此法。故名有法。即此色等自
性。爲常無常之所差別令殊内外。故名所
別。常無常等既能差別色等自性。故名能
別。其猶蠵有方圓印文。印文爲能別。能別
此蠵。成方圓故。亦名爲法。有軌則義故。
蠵體名所別。爲方圓印文所差別故。亦名
有法。能有方圓印文法故。此從多釋。若據
理言之。不簡自性及差別。但先陳者爲有
法及所別。後述者爲法及能別。且如思是自
性。我與無我是差別。如數論立我爲思。我
差別爲有法及所別。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故
不必要以自性爲所別・有法。差別爲法・能
別也。四名不可竝彰故。各擧一號也云云
義心云。問。互差別以爲宗體者。如成聲
爲無常。可説有法及法互差別和合爲
宗。若成自性諍我有無。誰不離名和
合耶。答。如先擧我即爲有法。立爲有無
即名爲法。亦説與有無和合互差別。若
所立我爲有。可説與有和合。若立我無。與
誰和合。解云。因明立法。不要辦體。但後
説者皆名法故。故與無法亦説和合。若爾
還成於法。何名成有法自性耶。解云。因明
道理。皆應以法成法。今言成自性者。謂
此有法在法中含。望此即以法成法。此法
中含意所許者。言中直申。即是豈自性。故
言成有法自性。故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
法。如是成立於有法也
卷首書皮内
&T073005;注抄下云
  自性者。古云冥性。由彼外道從無想沒
得宿食智。却敵已六十劫。六十劫外智
力不及。但見冥寞。物從此生。故立冥
私云蠵 説文。ー。大龜也。以胃鳴者。从虫巂
  聲。爾雅。靈龜。註云。涪陵郡出大龜。甲
可以卜。縁中文似瑇瑁。俗呼爲靈龜。
即今紫蠵龜。一名靈蠵。能鳴小補韻會
齊韻出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三
  延寶元年臘月二十四夜。以寫本校正已畢
此二十三帖。起自初九日至二十三日。書寫已
竟。中間數日。以病縁故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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