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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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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是似比量。如此眞似現比二量。因喩皆
有。故云隨其所應眞似所攝。有記云即於因
喩至眞似所攝者。此意於此八能立中但是
似者倶名相違。 一切眞者倶名不相違。故
云隨其所應者非也。違疏旨故。疏中但言
即於因喩。不擧其宗。故知非也云云
  今披此釋散不審了
邑記云
  問。 瑜伽論中付於八種能立明相違不
相違。 且相違有不決定故・同所成故
義。爾者於因十四過如何判之耶。答。不
決定故者。亦不定過也。同所成故者。四不
成及四相違也云云付之。相違決定者。具
三相。因各自決定。成相違宗。何云入不
決定故耶。又猶豫不成者。疑惑不決。何
不入不決定故耶
疏云。彼又重言。又相違者亦在此攝云云
明詮導云。或成者共不定等。或違者不共不
定。因違於同異喩而不遍故云云
或人依此疏文被立論文所説皆共比違共
者共因違共喩之義耳
明燈抄云。四不成中。猶豫不成疑惑不定。何
故不入不決定句。兩宗乖反名相違。三分
無非名決定。第六相違決定既是決定。何
故入之。猶豫不成雖是不決。闕初相義同
三不成。故不入不決。其相違決三分無非。
他智不決。故入不決。唐前記云。因亦不定
亦是似因。何故不言同所成耶。答。以理
而言。亦同所成。且望不定義名不決定也
云云
後記云
  問。不相違有決定故・及異所成故之二義。
爾者何釋之耶
疏云。不相違者異於所成云云
  尋云。 二義倶眞因眞喩也。有何差別耶。
依之明詮僧都問云。 初後二句何別云云
問。難可爾。如何
又異所成故者如何。 上疏文因喩所成故
亦通所成耶
明詮導云。問。初句後句二何別耶。答。初句是
眞因喩故。不可更須成立。是故名眞因喩。
後句有過因喩。今更須成立。故無有過。故
無有過。是故名眞因喩。故二別也云云
  今案初句眞因喩。後句眞因喩上無過之
義也。二云。依明詮導案云
明燈抄云。問。若言眞因異所成者。前會違
中云猶如於因喩所成。故眞因既是喩之所
成。何異所成。答。似宗因喩更須成立。眞因
異此故。云異所成。不論眞因同喩所成故
無妨也云云
  問。疏中引瑜伽論云。不相違者於爲成就
所立宗義能爲正量故名爲量疏主何釋
之耶
疏云。其相違者。於爲成就正名爲量云云
明燈抄云。 問。眞現眞比正成宗。故正名爲
量者。前六段中。眞因喩等名爲眞立。現比
二量名爲立具。故先諸師正稱能立。陳那以
後非眞能立。如何今云眞現比正成宗故正
名量耶。答。現比二量於自悟門親正成宗
故名正量。若悟他門。内心量已後方發言故
爲立具。前文約悟他門爲立具。今此約自
悟門爲正量。故不相違云云
第五帖口表紙裏
玄應音義二十三文
迦末羅病舊云迦摩彌病。此云黄病。或云惡
垢。其腹中有惡垢即不可治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五
  寛文癸丑仲春二十七夜。以原本一校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六 (第六帖)
  問。付同異二喩。且無異喩依。之付。可
具異品遍無性之義耶
斷云。有人云。若因一喩二比量無過○又
解。誰言即是異喩云云
  尋云。初釋心。無異喩依不具異品遍無
性云歟
問。有人心。唯識論云依似比量撥無此
等文此非破掌珍論有爲空等比量云云
斷主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
斷云。若云彼説餘量撥無一切法耶云云
  尋云。 遍學三藏於那爛陀寺破智光義
云。 聖人作論終不相違。但是學者有向
背耳。即造會宗論融會瑜伽・中・百之旨
云云又淨影釋云。大乘之中。情無異執。言
無諍競云云香象釋云。色即是空。清辨所
立。空即是色。護法義立。此乃相成。非相
破也云云求那跋摩三藏云。諸論各異端。
修行理無二。偏執有是非。達古且違諍
而清辨者文殊之化。護法者賢劫之佛也。
豈以相破耶。依之論所破可瑜伽等所破。
惡取空之見。如何
三論大義抄三云玄叡律師問。 清護大士不相
諍者。唯識論云似比量等。豈非掌珍之量
耶。又掌珍二量對相應師。蓋護法耶。答。此
皆不爾。唯識論破方廣道人。非是清辨。基・
測師等謬云破清辨。 珍量所對瑜伽學
非是護法。何者。廣百論中護法所許相應師
義。與珍量破相應師同。廣百論中護法正
義。與掌珍論清辨義同。如是義故。明知清
辨・護法不諍。但門徒諍。若言似量是珍量
者。護法之量亦是似比。護法所立廣百比量。
與掌珍量無有異故。護法菩薩豈還破自
比量耶。若言清辨所造中觀心論。立破第
八識之比量。今指此量故云似比。撥無此
識。是亦不爾。彼論未翻。未知有無。何因得
知。掌珍比量就勝義諦明諸法空。若約世
俗非空八識。論有誠文。云何得言撥無
此識。明知此是破方廣道人之比量。非清辨
量 已上一條。問者法相。答者三論云云
掌珍記云。道詮
  問。因及同異二喩即因三相歟
斷云。 既云唯此三分比智生故○又理門
云。又比量中定目因喩云云
  准此文。因三相即因及同異二喩也。又一
因二喩即因三相。 可得心闕減過性之文

  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事
疏云。此顯依也法本眞故云云
  尋云。若宗依非極成者。有何失耶
疏云。若許有法便有二過云云
  且初過如何
疏云。一成異義過。謂能立異無果故云云
  第二過如何此有二。一能別。二有法
疏云。更有餘過。若許能別或遍轉過云云
  今案。闕無同喩者能別不成上義之事。以
此文可爲證
又依此釋。有能別不成之量。不必有不
共不定。若爾徳清大徳於法清居士所所
決之義。頗以難依。慚安大徳之難尤可
翫之。具如別紙耳
疏云。若許有法非兩極成本所諍故云云
  問。疏云更有餘過云云何過耶
先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更有餘過者。若許有法能別非
兩共許。即有成異義過。亦更有餘過。疏下
文云。問。既言極成。何所簡別。有幾非成言
成簡別。答。能別定成。且所別中。有自不成。
有他不成。有倶不成。有倶非不成。如是廣
有二十餘句。説能別所別不成之過。今指
彼過故。云更有餘過。唐前記云。更有餘過
者。兩倶全分・一分全分・倶一分全等過。如下
當知已上即今所擧文是也。有記云。更有餘
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者非也。違疏
旨故云云
  體義三名之事
疏云。 一切法中略有二種不定屬一門。
不同大乘云云
  尋云。今文所出體義三名。明局通對歟。
爲當可通三重對歟。若局通對者。何云
不定屬一門耶
又何引佛地論證之耶。若通三對者。瑜
伽論所説自性差別。即局通對心也。又先
後對等心。豈必以體爲自性。義爲差別

又局通對心可有能別成體之量耶。若
有者。今疏文如何。若無之者
後記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者。但是明因明
處總名爲彼。或偏指此論也云云
  准此釋可案下者所引彼因明論等文

明詮導云。言一切法中。略有二種名之
爲義者。備云。此義通瑜伽・對法・佛地・因明
四論也。即三重中初局通也。局體名自性
通他名差別也云云
明燈抄云。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者。唐前記
云。自性差別二種不唯定屬。前陳後説作法
不定故。或可一門者。下三重門中一一門也。
不唯前陳後説一門也。 有本云。此之三種。
體三義三合名三種。即二之三種合爲三種。
不屬一門者。差別亦名法亦名能別。法亦
名差別亦名能別。能別亦名差別亦名法。
非是差別唯名差別不名法等。 故云不
屬一門。體三亦爾云云
明詮導云。備云。體三種名及義三種名。即爲
二之三種。故本疏文可云此二之三種不定
屬一門者。意云。體之三種名・義之三種名。
不定屬一門。由自性成差別。差別成自性
故。大師云。因明自性差別不定屬一門云云
又有古徳云。 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者。此
因明所説自性差別。 不定屬一門。前陳名
自性。後説名差別。由自性作差別。差別作
自性故云云
邑記云
  三重對之事
疏云。今憑因明總有三重之別義故云云
上文云。今此因明至以通他故云云
  尋云。言陳意許對心。以何義以意許別
義可名差別耶
或人云。言顯必爲他用。唯是爲他用。非非他
用。故名自相。眞他用之義。言顯自相之上
別義之故。名差別也。今此必爲他用之別
トアル神我他。 通異三徳依食者獨離等多
義。故名共相也。以通他故ト云此意也
或人云。自性差別之義如上。意許別義通言
陳他。故云共相也。謂眞他用之別義通言
顯必爲他用之故。云以通他故也
  體義三名之中。且初名如何
疏云。釋彼名者二名如前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若爾此三名皆有失分別思故云云
明燈抄云。文若爾此三至分別思故者。我爲
自性思爲差別者。擧比量作法法相也。顯
難意者。若體名自性者。何故不言思是我。
我是義。思即體故。若義名差別者。何故言
我是思。思體爲差別故。我差別爲有法及
所別。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故知不要自性
爲有法所別。差別爲法能別也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釋初難言。此因明宗者名差別云云
明燈抄云。文釋初難云至者名差別者。初難
意云。思是自性。我與無我是差別。如數論
者立我爲思。此乃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我
差別爲有法及所別。如何今言自性名有法
及所別。差別名法及能別。今答意云。若必決
定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即同諸論。應
如所難。然因明宗不同諸論。前所陳者局
在自體。故立我爲思。我性不通無我等
故。何故不許名爲自性。後所説者。義貫於
他。亦通非我及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爲差
別。故對法云。一者自性。謂我及法即無自性。
二者差別。謂即我法種種差別。故各二名。此
依實義。非從多分説各二言。貫於他者
義。對衆多者思。通非我及我等故。局自
體者義。對便少者我性。不通無我等故。
由此義故立我是思。前陳我名自性。後陳
思名差別。若不爾者。如何論云立我是思
所別不成耶。我爲前陳故。云所別不成云云
  第二名如何
疏云。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別亦名法
名有法云云
明燈抄云。法謂軌持等者。軌謂軌範可生物
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有四對。一體有
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爲無爲對。四先陳
後説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問。因明宗以
無義法亦得爲宗。 如何今云前唯有體。
後亦通無。答。雖無爲宗。敵者縁之相分必
有。似無名無。今准因明義。未必爾。前亦通
無。前後不定。玄應師云。縁必有體。無非縁
故。依本質説。宗法有二。無義宗法雖無本
質。親所縁縁理定有故。謂敵論者於立宗言。
要變似無方生心故。問。若爾量法非唯大
乘。餘無影像宗如何立。解云。 即以宗言
爲所縁故。又縁蘊等無我理故。故無我行
不縁無生。不應説無有軌持也。前唯有
爲。後通無爲。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
有四對名爲軌持。而陳那等説諸法有二。
謂先陳者名有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
述者名爲法。立敵互諍起物解故。問。何故
先陳者名有法不名法。後述者名法不名
有法。答。先陳非所諍。但名有法非法。後
述不能有他。名法而非有法。言他異解
者。敵論之人今新所解故云異解云云
明詮云。言方有屈曲者。非逕廷故名屈曲
也。生他異解者。本來執常。今別新悟無常
故。云異解也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難次名云。若具一義至得有法名
云云
邑記云。疏具一義至我具二義者。思之與我
義實無差。 此中且據思之自體未有表彰。
我無我者通餘法故爲難矣云云
明詮導云。備云。 此難意云。依瑜伽論等諸
論唯以持自體一義。得有法名。以具二
義得法名者。 如數論師立我是思。何故。
依道理者。思唯一義。乃得法名耶。我具二
義。得有法名耶云云
  爾者何釋此難耶
疏云。 釋次難言。先陳有法立・敵無違
切決定云云
明燈抄云。 文釋次難言至一切決定者。次難
意云。 若具一義名有法。具二義名法者。
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義乃名法。我具二
義名有法耶。今答意云。凡立量法。先陳有
法立敵無違。此上別義兩家乖競。立我是思。
違立量法。先陳有法自成他不成。所別有法
不極成過。眞比量法。先陳共許。後陳互諍。後
陳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爲法。先
陳有法立敵共許。彼此無軌。直守自體無
別軌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我雖先陳即
具二義。持自性故即有持義。分別思故
即有軌義。故法・有法未必決定。然立量法
但成後説。不以先陳即爲所立。今依量
法。後陳之法二義増勝故。論與別名。法與
有法。先後之名各別立之。理門論云觀所成
故等者。 即引論文證法有法不決定義。理
門論意。別人疑云。本立烟火以爲有法。論
主別取相應之物以爲有法。豈可不違眞
比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即是體。無常
是用。ト云ニ必如是決定。不可改邪。故擧論
文答此疑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
有法。且如有人但信無常不信有聲。如
小乘師不信十方佛説法聲。即應立云。彼
十方中定有佛説法聲。因云。彼諸有情必有
感故。如此方有情。即有聲爲宗中法也。若
亦有人但信有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
是無常。 所作性故。 譬如瓶等。 故法有法。
有善巧者臨時廻換。非如勝論徳句爲所
有。實句爲能有。一向決定故。云非徳有徳
云云
  第三名如何
疏云。第三自性亦名所別名爲能別云云
  爾者如何難此名耶
疏云。 難後名云。 若以後陳爲能別所
云云
  爾者何答此難耶
疏云。釋第三難言。前後所陳以得其
云云
  又答之事
疏云。又但先陳皆名自性トモ有法トモ所別トモ
前後各定云云
明詮導云。仁云。自下總答三難也云云
明燈抄云。 文釋第三難至以得其名者○今
答中即有二釋。一者齊釋。二不齊釋。此初齊
釋答也。如前所問許而答故。故名齊釋。如
成宗云差別性故者。陳那等説。取聲・無常
不相離性。以之爲宗。以敵論者不許不相
離故。謂聲是何聲。爲 無常。是無常
聲。此以無常別常聲。無常是何無常。爲シハ
シハ。是聲無常。此以聲別無常。故
言差別。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爲シハ
シハ。是蓮花青。花是何花。爲シハシハ
。是青蓮花。青與蓮花更互差別。互爲所
別。互爲能別。此亦應爾。前後所説更互差
別。今陳兩諍但體上義。前陳別後其義少
劣。後陳別前其義多勝。故約増勝以得其
名。問。何故後陳別前其義増勝。答。敵論但
疑聲常・無常。立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
聲是無常。 故後無常簡前常聲其義増勝。
不疑無常是聲カト聲。不可以聲簡無
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是所別。設有此疑。
其聲亦則是能別也。雖以後陳爲其能別。
然名必遮故。但云聲是無常。其聲即簡色等
無常。故聲無常ヲ以テ更互差別云云
又云。文又先陳至前後各定者。此不齊釋答
也。不如所問以別義答。故云不齊。此説
意者。 今依於宗立敵所諍。 唯是後説。先
陳共許。 不必於彼生新解。故能立因喩唯
立後説。 不立於前。 起敵智了不由前
陳。若唯於後生新解者。如成有法自相。
豈不是於先陳解生。何不名法。解云。彼
意雖欲成其有法。然立量法但成後説。不
以先陳即爲所立。如五頂量。雖成有法。
對敵申宗。但立後説。非實等法既成立已。
方便顯其有法自相。今依量法。法名唯後。
故法有法先後各定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有人云。有法能別法故
名能別。會依謂能別之文事。不可依學

尋云。依此疏文。局通對自性差別者。約
一具比量有法能別判歟。若爾如何以自
性爲所立宗耶。有法非能立因喩之所
成立故。如何可云耶
  義斷自共相文。破古師義之事
斷云。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至經説二相何
云云
  尋云。聖教量比量攝之事。是常性相也。何
云非之可爾耶
  佛地・唯識・因明三文自共相同異之事
斷云。佛地經論・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説自共
相各少差別。至此即會釋并出體訖云云
  尋云。佛地經論中。以三科諸法名自相。
苦無常等義名差別云云可同唯識論名
詮自性・句詮差別之自共二相耶。若同者。
佛地論心。以體義爲自共相。唯識心。設
雖苦無常等名名詮自相。 設雖色等法
體之句。句詮差別。何云同耶。又瑜伽論
所説自相共相。先陳後説對之事不明。彼
論中既以自性爲所立義云云而先後對。
自性非所成。差別爲所成之所成非所成
對之文。既在次下。依之疏下自瑜伽・對
法自性差別。爲局通對之證耶
又瑜伽自共相。因明先後對攝。有何故
耶。進云。斷云。立我爲有無。名立自相
云云付之。以我爲有法。以有無爲能
別。而既以我爲有法及自性。即是爲所
成立宗。此義可在局通對。何以此義證
先後對之義耶
黄私記云
  經論自共相之事
義斷云。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一
體義對除因明理攝諸説盡云云
  尋云
疏云。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説
眞自性。非離假智及於言故云云
  自共相多重以之可案
明燈抄云。夫現比二量爲能縁智。自共二相
爲所縁境。故入理云。爲自開悟。當知唯有
現比二量。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
諸聖教中。建立二量之與二相少有差別。
要先得意後遇教文。自然曉悟。故且懸叙。
理門入理トノ因明論中所説二量。一向決定
無有雜亂。自有餘教隨宜説故。互有交
渉。言交渉者。於比量内。有極易解分明
可見者。假立以爲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
心之内極善比校。亦有假説以爲比量。且總
略釋。因明宗中所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
比校了知同異。且如立聲爲無常者。比校
瓶上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不
同。復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比
義。若唯獨取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説無
常。兩處相比知其同。名爲共相。共者同義
也。既同瓶等。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有分
別比校同異而成量也。若論現量入無常
觀。定心之内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所變相
獨觀此境即知無常。 不待比瓶而成量
智故。是現量也。先徳同説。離名言相立爲
自相。取名言相立爲共相。即依二相以立
二量。故論文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是
因明所判之意。夫因明意。且如比量立無常
名。由於瓶上先識無常。比校聲上復有無
常。故於聲上立無常名。乃由相共二處相
同。方始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謂爲比
量。 若在定中觀無常相佛菩薩等後得智
中。 立無常名。雖復亦是取名言相。而是
獨受此現前境。不待餘境相並而立。此但
得説因明宗中離比校名立爲現量。不可
全説不取名言方名現量。故知古徳但以
名言立爲共相。 即依此立以爲比量者。
不盡論意也。問。如來淨智現量所攝。云何
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二
量依二相立。答。佛地論中通此難云。如實
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説
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共二
相皆是實義。 以諸法上自相共相。 各附己
體不共他故。即如定心所觀色等自相。所
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己體。 不於自外他
處相比也。 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中自相
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二相。佛地論
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
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即如色名。以
爲能詮。復以色體以爲所詮。於現前色
立此名義。由香等及無常等。 一切諸法皆
有此通。如縷貫花也。此要散心分別假立。
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釋因明宗共相之中。
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相共相入共相中。由
此故知。諸餘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
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又餘
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
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故須識其教門差互
云云 引定賓疏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六



因明大疏抄卷第七 (第七帖)
  因明自共相之事
斷云。若因明中所説二相亦有四對。一體義
更無別體云云
  尋云。因明體義對即内明體義對也。以三
科法爲自相。苦無常等爲差別也。局通
對即體義對者。 如我是思。豈我爲自性
思爲差別。亦是此對耶
又總別對與言陳意許對。有何差別耶」
又言陳意許對可通正比量。何必限四相
違所違量耶。依之疏下卷云
又雖違有法及別義者。有法之言顯有法
差別歟。若自相歟。若意許者。次文云及
別義。是何耶。不可云法差別名別義。下
文云如法差別爲例之故也。若言陳者。
名二差別相違之因之文如何耶
先徳義如別紙抄之
  因明與經二相不同之事
斷云。問因明所陳不トイハヽ過經中自共二相
如何説與經義有別。答有三義別故有
差別云云
  尋云。若依此釋。局通對自共相。體義不定
歟。豈與前後對有差別耶。況上文。因明
體義對。即經論四門中第一對也云云彼既
體義決定。何今云然體不定耶
又前所説者不必須通者。可有有法貫通
喩之義歟
問論云。 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有法對
法。能別對所別。若云極成有法者。可
云極成法宗。若云極成能別者。亦可云
極成所別。如何如此云耶
疏云。問○又復不以法及有法。能別所別
相對爲名。而各擧理實無咎云云
明燈抄云。二燈二炬二影二光等者。大毘婆
沙論第九十六卷云○復次欲現二門二略。
二階二蹬。二炬二明。二光二影故作是説
已上
論文
徒亘反。
去聲
丁恒反。
平聲
案云。婆沙意者。二門
二略以爲一雙。二階二蹬以爲一雙。二炬二
明以爲一雙。二光二影以爲一雙。合爲四
雙。今疏中云二影二光以爲一雙。其義可
爾。順論文故。二燈二炬爲一雙者。未詳
其旨。蹬・燈二字去平音別。不相通故。二炬
光影詮義已足。更標二燈。是何所詮。唐前
記云。此有二説。一云。導東邊燈即擧西邊
燈。二炬亦爾。言二影二光者。導影時即擧
光。導光時即擧影。二云。導二燈時即擧
二影。導二炬時即擧二光。有法・法等亦爾
導有法時即擧法等。 此皆臆説。 不足取
決。依上誠文容爲決定云云
邑記云。疏二燈二炬二影二光者。二燈發二
影。二炬生二光。問。但言二燈光影倶二。既
言二炬。豈不繁重。答。雙陳二喩任取一
邊。又以法有兩對故擧二喩云云
明詮導引備云。二燈二影。及二燈二光也。
如一室内有二燈。此方之燈以現人影。准
知彼方燈亦現人影。又如一室内有二炬光
云云又云。如二燈互相照。如是以有法
影顯法。又以能別影顯所別也云云
  如闇得燈。如炬除暗之文。以此可沙

  問。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之文。可攝盡宗
名耶
進云。爾也。付之。有法不擧所別及自性
之名。能別不出差別及法之名。何云攝
盡耶
邑記云。疏宗之別名皆具顯故者。問。自性差
別此中不言。何名具顯。答。彼二通諸法有。
此説宗之別名即簡訖。 又彼通稱。 宗必有
之。故皆具也云云
明燈抄云。宗之別名等者。宗有二種。一者總
宗。即不相離性。二者別宗。即有法與法。故
理門云。以其總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
有宗聲唯詮於法。今云宗別名者。即別宗
之名也。先陳三名。自性・有法・所別。後説三
名。差別・法・及能別。是名宗之別名也云云
上文云。文一切法中至名能別是者。一體二
義等者。文軌師云。諸法有二。一自性。謂色
聲香等。二差別。謂常無常等。自性有兩名。
一有法。二所別。差別有兩名。一法。二能別
已上今軌師意。唯顯諸法義名差別。不顯諸
法本性自體。諸法自體本離名言。爲生物
解。以義立名。自性等名。皆是體上以義立
名。故瑜伽云。所成立義有二。一自性。二差
別。故知自性者法體之上以義立名。今疏主
意。標體上之三名而顯諸法自體。軌師意。
擧體上之一名。更開二名。不顯法自體。由
此愚情謂自性是諸法自體。其有法所別即
自體上所目之名。 既由名迷體何生物解
矣。故據疏主取決。是可也云云
  問。 付於所別不成分別自他一分等四
句。且於第四句如何判是非耶。進云。第
四有是意有是非付之。偏可云是。
如全分第四句
疏云能別定成。且所別中第四有是云云
明燈抄云。有倶非一分所別不成。如無過
量等是也。此二四句倶唯倶不遮。非是過
攝。餘皆是過。問。若説我是思所別不成者。
如何可立我等爲有。答。若有所簡。即便
無過。謂我能詮必有所目。如色等類。便無
過故。不爾便成云云
後記云。第四有者。此意即説。倶正皆無一
分之過。名倶非一分不成。若自他倶是全過。
亦得名爲倶非一分。以全不成。由此第四
句倶非一分言中。通有是者及非是者。故言
第四有是也云云
前記云。 云第四有是者。 自他倶正及倶全
過。皆得名爲倶非一分。 一分中通過非過
故言有是云云
  問。於倶不極成有五種四句之中。於初
二種四句。何判體同異耶。進云。雖總有
四。體唯有二付之
疏云。其倶不成全有五種四句但名二四
云云
邑記云。疏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別所別
更互爲首。各爲二四句。體無別也云云
  問。宗九過之中。今論但簡三過。有何故
耶。進云。此論以彼簡五故。但説三

疏云
明燈抄云
  問。 論中明宗依。云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不言共成。有何故耶
  疏云。問。既兩共許。何故不名而不言共
云云
尋云。若有自比他比故不言共成者。又
云極成之時。何有自比他比等差別耶
明燈抄云。答中三説。初説意云。眞極之法元
來自然。不待言説性相條然。 此即諸法至
極之理。於此眞極邪正異途。立決定理引
現見事建立眞宗。莫不共許。是名共成。今
云極成有法者。所立自性。極成能別者。所
立差別。從許已來共成之名アリ。將顯眞極。
但言極成不言共成。 又因明法有自比量
等者。第二説意。且自比量三支共許稱順於
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
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
然無比量之非。若爾自量應非能立。非破
他宗。不悟他故。 於自宗義雖先已知。爲
令無非。以量成立。故雖能立。非破他宗。
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悟他。亦名他悟。
故自比量名爲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
等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所以爾者。他
量唯破他宗。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
許。亦無比量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
共許。其量方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所以
爾者。由共比量。一立自宗。二破他義故。
三支内並須極成。若不極成。即名似立。既
知三量。義有差別。自比量名能立。他比量
名能破。義既差別。若言共成。應無此別。又
顯宗依先須至於理極究竟等者。 第三説意。
所依別宗從本無諍。任於理極即名極成。
能依總宗。立敵共許セル因喩之後。遣疑共許。
故言極成。不言共也云云
明詮導云。第二答依因明。若言共成。應無
自他比量。 爲顯宗言決定極成。 不言共
云云
  今案。第二義心。極成者眞極至理也。於自
於他皆有眞極理。故極成言可通三量。
若言共成之時。全無此義
問。若爾何唯識比量以極成言簡他方佛
色并後身菩薩染汚色耶。故知極成言簡
自他不許之法也可尋之
又案云。且欲顯言共成之時。無自他比
量之義云爾。故不云極成言通自他比
量歟
表書云
  斷云。 故須共許有法及法方名極成。此
據共量○若自許量。 隨自他教。或至理
ヲ以。總名極成云云
問。於宗依如云極成。又於因喩可置
極成之言耶。答。有者。今論不言之。隨疏
中委成不置極成言之義。若依之不爾
者。唯識論中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何
疏云。問。宗依須兩許言成故知此略云云
  尋云。宗因喩皆有依體。何等耶
明燈抄云。答中四説。即爲四對。一體依對。二
自他對。三成宗對。四眞似對。初體依對者。宗
體名體。宗依名依。初説意云。宗體敵論不
容宗依主客倶許。宗依置極成言意簡宗
體不極。不極宗有所依故。因喩兩支之義體
依無有不極。賓主倶許。是能立故。既無所
簡。不言極成。今此初説與玄應師一説同
也。故疏云○已上因喩依體者。以宗有法爲
因所依。所作言義以爲因體。瓶・空有法爲
宗所依。瓶上所作無常・空上常非所作。以之
即爲二喩體也云云
  尋云。第二・三義。因喩無不極及不成故
不言極成者。 若爾因有兩倶隨一等不
成。又喩有能立不成所立不成等耶
明燈抄云。二因喩能立皆須極等者。第二自
他對也。立論名自。敵論名他。違他順自爲
所立。自他共許爲能立。第二説意。宗有乖
諍。要須極成。因喩不爾。故無極成。三因
喩成中無不成等者。第三成宗對也。能立爲
成。所立爲宗。第三説意。宗義名他所立。
宗中須極成言。因喩能立於他。故無極成
兩字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文四因不成至故知此略者。第四
眞似對也。無過名眞。即眞因喩也。有過名
似。即似宗因喩也。第四説意。眞宗違似宗。
似中有不極。似宗違眞宗。故眞言極成。眞
因喩翻似。似無不極成。似喩因翻眞。眞中
無極成。因不成等攝非極等者。因中四不成
過・六不定過・四相違過中攝非極。 宗中亦
有四不成名。喩中亦有四不成名。宗中亦
有四不成者。前三可知。且猶豫不成中。若
所別定。即是能別猶豫不成。若能別定。即是
所別猶豫不成。互生疑故。互決定故。若兩倶
疑。即是兩倶倶不極成。若隨一疑。即是隨一
倶不極成。論似宗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
義准亦有有體猶豫倶不極成。不生自他決
定智故。 若其宗中。初別過亦名所依不成。
能別有故。後能別過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
故。兩倶隨一皆悉具有。義准亦有所別能別
猶豫不成。偏生疑故。故不成名亦在宗中。
不成等名最是寛故。 從寛爲名。因喩之中
不名極成。所立宗中。能別所別倶不極成等
諸過中。更不能攝餘過等故。是故宗中説
極成言。簡不極過。兩倶等寛從餘爲稱者。兩
倶等名通宗等故。 其義即既寛。 故宗喩等
從之爲稱。 名宗所依不成喩所依不成等
因喩二支有體無體皆是過故。且如立宗云
聲是常。眼所見性故。眼所見因立敵倶許。故
云有體。不遍聲宗。故是過也。宗所依中。聲
是無常。聲・勝二論。所別能別兩許有體。故
非量過。故於宗内獨言極成。以理而言。宗
因喩三皆言極成。但此論略耳。下引二文
證三支皆言極成也。 此第四説與玄應師
一説同也。故彼疏云。問。因及喩中不言極
成。何故宗中極成言ヲ以テ簡。答。三支極成理
應齊等。擧初顯後。故不名之。似因喩中有
不成過。故眞因喩其必極成已上沼義斷云。有
人云。因喩何無極成。即自解云。 因喩必要
極成。以無濫故。眞似相翻。皆無此説。其義
云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倶不成・隨
一不成。翻彼故論極成但言略故。准理定
有。故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隨一攝
故等。是故此中。唯取彼此倶定許義。故知因
喩亦有極成云云
前記云。言答有四義。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
立。三能成所成。四寛狹差別。據此不同故
分四釋。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此釋伏難。
難言。宗中有不極。言極簡不極。因喩有不
極。言極簡之。答。因喩之中要許執言。即
無不極。所以不言極也。若爾宗中亦著汝
執言簡。何故言極。答因喩言許執。簡過
盡故。不須極。宗中言簡之。有法所立必違。
故言極。審云云
又云。言宗不成中無別攝者。問。宗唯後四
過。無前五過。可得説言無別攝。既有五。
何故不以五攝不極。別言極簡耶。返難因
喩。思可知也。答。雖有前五倶名相違。不
得名爲不成。後之三過立敵兩許。即名極
成不許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攝後四也。又
解。雖有五。由狹不能攝於不極。名無別
極。故置極言。前五過中雖有自他全分一
分及倶分過。無倶有體而成過者。因喩得
云云
  尋云。四義之中何爲正耶
斷云。 有人云。因喩何無極成亦有極成
云云
  疏中引理門文之下同斷心也
疏文如上
導云。言然理門云等者。古徳云。此依理門
論爲一解也。既云決定同許。故知於因喩
亦須極成言。 但此因明論略不置極成之
言也云云
  問。 以非共許法爲宗依立共比量之
時。可有無過之義耶。進云。有云云付之。
不共許者不極成法也。 擧之立共比量
之時。何於宗依無不極成失耶。依之。
論中。釋宗義云。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豈簡不極成之失耶
纂云○設共比量ニヲイテ他雖不許。以言簡
略。亦彼無過皆悉具有云云
  尋云。若准此釋。清辨比量無有法一分不
極成失歟。尤不審
導云。言如眞性有爲空等者。記云。此量雖
有簡別。唯識疏中還深爲過。何得言以簡
略即無過耶。答。彼言過者。是自餘過。非是
宗九過中能別所別及倶三種過也云云
  今案。雖有此記釋。未遁其難。疏中付所
別不極成過故也。且可云。 疏心若擧清
辨眞性。護法不許。若擧護法眞性清辨
不許。故互有不極成也。今纂要心。擧清
辨眞性爲簡別之時。清辨許之。故無不
極成失云歟
  此義未一定。追可審定之
同抄云。言以言簡略亦復無過者。意云。如
立共量。敵若不許有法・法者。以言簡之。
如下指眞性有爲空等。是故無過也。今觀
纂主此義不當。如眞性有爲空。意在簡現
量等相違。不是約敵者不許有法等。置眞
性言。亦如眞故極成色。但簡他方佛不極成
色置極成言。 不是約不許有法置極成
言也。此是獻法師假纂主解非。復可。纂主
解是眞性極成之言意簡於過。有法有過。
即宗不成宗。若極成明立有法法皆無過。
文雖簡過。意在有法等。故知纂主亦復無
愆。各據義別。任情取捨云云
  問。於宗依古今諸師有幾説耶
略纂云。古今宗依略有四對。一自性差別對。
二有法及法對。三所別能別對。四先陳後説
對。一自性差別者。慈氏等説。諸法有二。謂
色聲等體名自性。常無常等義名差別。廣
如瑜伽第十五・對法第十六等。二有法及法
對者。陳那等説。諸法有二。謂先陳者名有
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名爲法。立
敵互諍起物解故。 廣如理門等論○三所
別能別對。天主等説。諸法有二。初謂所別。
爲無常等所差別故。後謂能別。能別聲等
常無常故。 廣如此論○然天主等不取自
性及差別對。以不定故。謂且如思是法自
性。我與無我是其差別。然數論師對佛弟
子。立我是思。我差別爲有法及所別。思自
性爲法及能別。 故知不要自性爲有法所
別。差別爲法能別也。意存後二對。故此論
中言有法彰能別名法。言能別影彰有法
名所別四名不可並彰。各擧一號云云
  尋云。准此因明論心。不用體義對歟
若爾何義斷出之耶
又尋云。第二・第四二對有何差別耶

略纂云。然於七種四句之中。三句全是。十九
句全非。 六句半是半非。宗法既有容是容
非。故置極成深爲有用云云
  尋云

略纂云。問。似宗九過。何故唯簡能別所別倶
不極成答。此有兩解。一云。現量等亦非宗
依。故不簡也。二云。理應具簡。略不説也。不
言共成有自他故云云
纂云。問。宗過有九。何但簡三。有云。五違・一
順原非是宗餘有云云繁不能述云云
  疏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七
  癸丑仲春念六夜。以原本校正已畢。第六帖第七帖



因明大疏抄卷第八 (第八帖)
  宗體之事
疏云。論差別性故。述曰。出宗體。差別者。謂
以一切有法及法方是其宗云云
明燈抄云。差別者。法及有法相簡別也○若
依聲無常謂聲是何聲。爲シハシハ無常
是無常聲トテ即簡常聲。無常是何無常。爲
シハ是聲無常ナルヲ以テ簡色無常。故
云差別。如云白蓮花。白是何白。爲シハ
シハ。是蓮花白ナルヲ以テ即簡衣白。蓮花是
何蓮花。爲シハシハ。是白蓮花ナリト云テ
簡黄花。白與蓮花相差別也。性者體也。法
及有法更相差別不相離義。是其宗體。故
云性也云云
  尋云。若爾能別之名何限法宗耶
疏云。問。前陳能別亦不相違云云
明燈抄云。前陳者。非是有法三重名中先陳
名也。指陳疏中前所説也。疏前文中。陳説
能別唯在法中。有人云前陳之能別唯在法
中者非也。此問意云。聲與無常既相差別。
何故能別獨在法中。答意云。如其名也。簡
法實齊トモ對敵申宗便爲能別。何者。敵論
但疑聲常無常。 立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
云聲是無常。故無常爲能別。不疑無常是
聲非聲。不可以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
聲但是所別ナリ。設有此疑。其聲亦則是能別
也。雖後述者爲能別。然名必遮故。但云聲
是無常。其聲無常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
相差別也。 此説立敵相形法爲能別義意
也。體義相待互通能所者。 如言色蘊無我。
色蘊者有法即體也。無我者法即義也。此之
二種若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
我。色蘊無我非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
蘊。無我色蘊非我色蘊。如言青蓮花。青是
何青。爲シハシハ。是蓮花青。花是何花。
シハシハ。是青蓮花。青與蓮花互相
差別。是即體義相形互通能所也云云
  玄應師義似叶道理。如何云互相差別

明燈抄云。玄應師云。差別性故者。此明宗
體。謂有法聲自他共許。無常能別他自亦成。
故但宗依非爲宗體。 唯聲・無常二法和合
不相離性。以之爲宗。 敵者不究我所立
故。爲顯宗體説差別言。謂立論者説聲無
常。以無常言簡別有法。是無常聲非常性
故。 即顯無常與聲和合不相離性之宗體
也。諸人釋云。聲與無常互相簡別故名差
別。引喩顯之。如前已説。若如青蓮花互相
簡別法有法。爾者立宗。應有説言無常是
聲。或應有言是聲無常。既無此事。故但依
前。問。若爾但言聲是無常。豈不已簡色
等無常。答。 此表詮名必有遮用。故定能
スレトモ色等無常。立者但以無常別聲。故
聲・無常非互相簡。由此能別唯在無常。不
爾便應有相濫失云云
  爾者何簡古師義耶
疏云。則簡先古諸因明師以爲宗體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法自相爲諍者。直以無
常爲所諍者。不異古師以法爲宗。法
與有法不相離性爲宗體。其宗能別法自
相爲諍云也
纂云。問。辨依之中。何故能別互相差別
云云
同抄云。言今謂解云至相差別者。意云。此
纂主解。非唯據體明差別。意説。若望與敵
相對。後相差別亦同前。但名能別。別他宗
故。若據明宗體。前能別同於後。亦得爲能
所別。又解。先約増勝明所別能別。後據具
足明所以。言差別性故云云
  問。有部心。立聲無常之時。可有違宗失
耶。進云無云云付之。有部心。既許能相所
相有別體。何無違宗之失耶
纂云。有問云。大乘・經部許能所相無異體
者。可不違自云相差別故名無常。非唯四
云云
  以十六行相爲理觀之義。以可爲證。多
縁諦理之釋。准而可知
尋云
  問。本頌中。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
者以大乘所立十六行相爲喩歟。 進云。
不爾也。即以有部十六行相爲喩也云云
付之。依圓非一異之義。以自所立十六行
相爲喩。即自相與共相非一異之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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