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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抄 (No. 2254_ 英憲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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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 惠云。隨等流立。即自性無記收云云
若現在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 寶云。若現
在法。法前爲過去。法後爲未來
舊云現法有非得 神云。舊倶舍論云。現
在法有現在非得者。翻譯謬也
且過去法有過去非得者或法前或法後
如未得法未受
戒等
未得間。法前非得現起。過去落
謝。得戒後所得戒。過去落謝。其後遇捨縁捨
戒。法後非得現起故。過去・今時同彼法前法
後非得在之也
約性類別 惠云。即未來兩聚非得。法前
法後非得各別起。處不同故。有二非得也
三者能得非得也 正文云。但可言能非得
云云
且如欲界法 惠云。欲界有情不得界
法。即如六欲天不得別解脱戒。於上有非得。
即隨身欲界設立。色・無色界有情不得欲界
法。即無表非得隨自界繋也。良由非得下。是
釋非得隨自界繋所以也。色界法即四禪定
共無表。無色界法四空定也。不繋法即釋擇
滅非擇滅及道諦。約三界有情。不得此三類
無漏法。非得各隨自界繋也
許聖道非得 尋云。許言表不信歟。答。爾
也。經部義同也 惠云。經部許。此身未得聖
來。色心上假立異生性。得聖即捨
起異類見○ 麟云。起異類見者。謂五見
等種種見也。異類煩惱造異類業等者即。貪
嗔等種種煩惱。造五趣等種種業。受五趣等
異類生也
又婆沙四十五云已下。引婆沙釋異生性得
名也
所或人所望頌疏講談之次。拾古抄等了
永正十七年潤六月二十五日 擬講英憲


倶舍論頌疏抄卷第五
      (頌疏論本第五)
釋曰同分者 標章者。此段明同分章也
爲言 此一段大分爲二。第一總釋頌文。述同
分得名。第二別釋分爲三。初此復二種下。明
二種差別。二復有法同分下。明法同分。三
論曰若無下。證有別體。簡異經部假立。可見
之 頌同分言。論名爲同分言。本論名衆同
分言。證可含有情同分及法同分也。衆同分
者。是同分異名也本義抄心 寶云。同是其果。
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爲同分○亦名衆同
分。同法非一。名爲衆同。與彼爲因。名之爲分
云云 惠云。本論説此名衆同分。即會本論
名。兩人不一。名衆同分也
諸有情身形○ 惠云。業用樂欲者。此簡
本索畫人。雖相似。無業用樂欲。非同分依
 私云。准根品疏。業用者。男書寫等業。
女繼衣等。樂欲者。男樂弓馬。女樂脂粉等
也 古云。諸有情具異生性故。彼此相似
難有歟。而身形業用互相似事。依衆同分
力也以上 堯抄云。若無能同同分。不可有所
同有情同。由此實有同分。令同有情身形
也。分是因。能同體。同是果。所同法體。於能
同同分立名者。從果及因爲名也以上
言有情者同分所依 同分者。依有情身
中有之故。有情所依。同分能依也
簡非情事 有情非有只彼此同類展轉互相
似義。亦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義。故立同
分。非情唯有彼此同類展轉互相似義。闕展
轉業用樂欲互相似義。故展轉相似之義疎
遠。不如有中情。故非情法上不立同分爲言
此復二種 寶云。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爲
二。一無差別。二有差別 光云。一無差別。
此同分能令諸有情展轉類等。二有差別。 三
界九地○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
有此衆多故。言有差別 又云。問。無差別
同分等。望一有情。爲體各一。爲體各多。解
云。隨其所應。體各一。猶如命根。或體各多
如所依法 堯抄云。有差別同分者。即望
餘界餘趣等。由有差別也。謂欲界有情相似
欲界有情。不相似色・無色界。如是色界有情
相似色界有情。不相似欲界・無色。無色界有
情例之可知之。五趣四生准之思之
九地事 一欲界五趣地。二離生喜樂地。三
定生喜樂地。四離喜妙樂地。五捨念清淨地。
六空無邊處地。七識無邊處地。八無所有處
地。九悲想非非想處地也
種姓謂刹帝利 堯抄云。種者謂刹帝利・
婆羅門等種也。姓等迦葉婆及瞿曇等姓也
以上
近事苾芻事 光云 十四梵云鄔波索迦。唐
言近事。索是男聲。舊云優波塞訛也。近事者。
婆沙一百二十三云○親近修事諸善法故。
有餘師説。親近承事諸善士故。復有説者。親
近承事諸佛法故
苾芻同分事 光四云。受戒時得二同分。一
和合同分。破僧時捨。二大戒同分。破僧時
不捨。以成戒故 和合同分者。有情同分
中差別同分。大戒同分者。法同分歟 又云。
如因十戒得勤策同分。受大戒時。不捨十戒。
而捨勤策同分。以得苾芻衆同分
一類有情○各別有故名差別也 各別有
故者。同分所依也人名差別者。顯能依同分
也 麟云。一類有情者。謂當類自同。簡餘類
故。名有差別。言界趣等同分所依各別有者。
顯能依同分也云云 寶云。一趣等生有情類。
身形諸根業用飮食等。互相似因
復有法同分者 麟云。自類相似者。如色
聲等自類相似也。由有實物至互相似者。此
顯同分是實。由有實同分故。所以色聲等法
各互相似故云云 光云。問。有情同分與法同
分。爲體各別。爲一體義分。解云。體性各別。
能令有情相似。名有情同分。能令法門相似。
名法同分
有情言攝法○論曰若無實物 此論文。初
約有情證有同分。次如是蘊等下。約法立同
分。可見之 惠云。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
差別者。即五趣相望。應無差別。五趣不一。重
言有情也 麟云。此意。若無實物名同分者。
不應有能縁同分之覺解及詮同分之名言。
既有能縁之覺解及詮同分之名言。故知是
實。非無所縁法可生覺慧故。非無所詮法可
起言説故云云 決云。薩婆多意。縁無法不生
心云故。已有同分心生。知所縁同分可
有云事。述名詮自性。名必詮自性。既有同分
云名。知同分實有也爲言 問。薩婆多心縁無
法不生心者。縁龜毛・菟角・旋火輪。豈非無法
耶。答。縁龜毛・菟角等。是縁實毛用等也。今
心誤菟有角龜有毛思也。縁實法無
也 惠云。經部難云。火輪生覺。夢見菟有角。
昇能生心。應有實體。有部通云。火輪依實
色生覺。夢中見菟角。由盡日見菟。及別見牛
角。夢想故謂言牛角在菟頭上也 決抄。
問。名詮自性者。第六蘊・第十三處・第十九
スル名。豈非詮無法耶。答。第六蘊
詮也。付之。第六蘊詮何物耶。答。
婆沙抄心云。此名第十三處詮。
起想心所也。難云。今此想心所。既無第十三
處。縁何起耶。答。詮第十三處還縁起也
以上決抄 婆沙第十五云。問。若以此名顯斷・
常。第二頭・第三手・第六蘊・第十三處・第十九
界等。此名何顯乎。答。此名即顯斷・常等想
釋曰無想無想中 此一段。大分爲二。初
釋頌。二問彼爲恒無想下。明無想諸義。中三。
一述有想。二論云彼處沒下。述彼ヨリ生欲界。
三問生欲界下。重定欲界處所。可見之 堯
抄云。無想異熟者。即十四不相應中無想異
熟也。無想定所感果故。異熟無記法也以上
問。無想天有情命根及衆同分等。何法所感
耶。光云。婆沙云。應作是説。無想異熟。唯無
想定感。一切命根及衆同分眼等色根。皆業
所感。餘蘊倶感云云 此釋心。無想異熟。定
無想定所感。一切命根及衆同分眼等色根。
皆業所感故。無想有情命根衆同分眼等色
根。業所感餘受等是無想定幷業共感也爲言
堯抄。問。彼天色界故。無段食。無心故。無
觸・思・識。既無四食。何住在耶。答。光引正理
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
業引衆同分及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
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
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
都無。有心位中。二種倶有。解云。以宿業爲思
食。以續生心無間入心牽引資助。爲識食。以
識相應觸。爲觸食。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
文 以上 本義抄。尋。如此釋者。無想異熟。等
無間縁生歟。既異熟因所生也。何爲等無間
縁生耶。答。設雖異熟因所生法。何非等無間
縁生耶。例如異熟心心所法。等無間縁生也
以上
如初禪中有高臺閣 本義抄。問。無想天
如大梵王。可居一有情歟。修無想定人萬差。
何唯居一有情耶。答云。廣果天中。有高勝
處。定可居唯一有情也。但修無想定人種類
多。或前後生無想天。或容生他界無想天歟
以上
生死中多時有想 麟云。言多時有想者。
謂遮小時。名爲多時。非謂多於中間無想時
也。以其中間五百大劫長時無想故。婆沙云。
或前多後小。或前小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
云云 尋。多時起何想耶。古云。生無想
天。初有想念。本依修無想定力。欲滅心心所
心起。其後心心所滅。受五百大劫時分歟」
論云從彼處沒麟云。必有欲界順後受業
者。婆沙云。有説。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者。法
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如彼無我觀生北州。
亦造欲天之業。以修觀時必具十善因故
云。無想定加行。必欲界初起文。此時造
欲業也。謂此無想定外道修之。故加行始起
邪見。佛涅槃眞實不滅心心所。尚謗可有流
轉釋種涅槃。此等業皆可爲欲界順後業也
以上
如應生彼北倶○ 光法師釋生北州業因
云。亦於人中修無我觀。此時又具十善因故。
可爲生天因。此則順後業也。故生天之業限
順後業也。可思之 本義抄。又必定應有生
天之業文意。造北州業之人。法爾必造欲界
天順後業也。但於欲天中。容受不善滿業異
熟果故。生北州人造不善順生業義。可有之
以上
於加行時或起邪見 麟云。或起邪見謗釋
種涅槃者。謂撥無眞涅槃也。或起見取者。夫
言見取者。謂執取劣爲勝。既非涅槃。執爲
涅槃。故是見取。或起戒取者。謂非道計道。名
爲戒取。今無想定實非眞道。妄計爲道。故是
戒取 寶云。彼諸外道初修定時。必有欲
界善心。厭生死苦。求涅槃處。求師及教。不逢
正教。遂遇邪師。先聞邪教。説無想處以爲涅
槃。起上縁見取。執爲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
因。執無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後報業。
隨其勝劣。生五趣異。爲求無想。起下諸定。以
爲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
此釋爲非因計因戒取 光云。或起戒取。計
彼爲道
既修彼定次復 麟云。次復離欲者。謂先
起惡因。後方修定。及離染等。故名次復
堯抄云。問。修無想定者。即已離第三禪染人
也。而今釋修無想定離欲染如何 答。次
復離欲之次言。非顯先後次第。謂修無想定。
正所志正意也。修此定者。唯不修此定。亦
兼離欲。故離欲方是傍意也。爲顯此旨。云既
修此定次復離欲也以上 正文云。問。離欲後
應修此定。而何云既修此定次復離欲耶以上
釋曰如是無想定者 此一段准寶釋。大分
爲八。一釋名。二明所依地。三明作意。四三性
門。五明報時以上 易見六論云若起下。明唯順
生受。七明修人。八明成就中。初問後答也
可見之 光云。初一句明體 准光・寶釋。第
一明體釋名
復有別物心不相應 寶云。問。何故名定。
正理論云。由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爲定。有
餘師説。如理所行故。名爲定。令心・大種平
等行故。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
故。名之爲定。言等者三義。一正義。二極義。
三如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
義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
三名中。等至雖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
成辨及極成辨故云云 光云。身中無想。名無
想者 無想者之定。名無想定
明所依地 光云。婆沙一百五十一云。下
諸地有歡・慼受。行相麁動。難可除滅。第四靜
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下
地無無想定○無色界無色。若更滅心。便爲
斷滅。是彼所怖故。彼界無無想定云云
三性門 光云。此定唯善。能招無想有情
天中五蘊異熟。初生後沒。有心心所 故具五
傳説現身 正理論云。一類諸師 作此定
執。理順生受及不定受。所以者何。成此定者。
亦容得入正性離生。入已必無現起 此理
論不正義也 本義抄。覺澄云。今論意。存
無想定通不定受云義。不信婆沙論唯順生
受云説。置傳説之言也以上
非聖者 問。内法異生初 起無想定義有
歟。答云。謂唯外道。内法異生佛弟子也。故内
法異生不執無想異熟是眞解脱涅槃。無想
定是眞出離道故。初起無想定之義難有歟
以上
解云此問意者 古云。此問心。聖人第
三禪已下染退起時。第四靜慮定捨。此時起
下地所繋法後非得。過去已謝第四靜慮法
失。起下地所繋法前非得。未來未起第四靜
慮法失也。又離第三禪已下染得第四靜慮
定時。曾得第四靜慮定後已失第四靜慮定。
起後後得得之。未來未起第四靜慮定 未來
曾修故。起法前得得之也。有心。靜慮定皆如
此。今此聖人。過去外道時。無想定得第四定
時。如第四定。得未來無想定歟 問也以上
釋曰初句出體 三段配句如疏。第二辨差
別中有六。一作意。二明依地。三性門。四明
報時分。五明修人。六明初得。如文可見之」
此滅盡定有實體性 光云。婆沙一百五十
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爲體。有説。一物爲
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有説。十一物爲體。
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説。二十一物爲體。
以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説
者。隨滅爾所心心所。即有爾所物現前。爲此
定體。解云。評家意。更有欣・厭心所。隨其所
應。與心相應。而非並起。故與前家不同
此論同評家。次下疏在之
滅三世何心耶事 麟云。問。過去已滅。未來
未至。現在不住。爲滅何心。答。住現在遮於未
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名爲滅。如斷城路。
閉門不令人出入。故名除寇
滅盡定得名事 義章云。一名無心定。二名
斷受定。三名滅受想定。四名滅盡定○滅盡
定者。通對一切心心數。以彰名也。心及心法
一切倶已。名曰滅盡云云
明作意也 決云。今滅盡定。聖者爲歸無餘
圓寂。爲習心寂靜。求寂靜處暫靜住。欲滅色
心二法也。以此不思極果。暫爲令心寂靜住
也。非想是極微細故。聖者以之爲止息所以上
 古云。爲入心智都滅無餘。爲其習心心
止息故。云止息作意也。作意心
ス也以上同云。此定不還與羅漢修之。如無
想定。次第滅勝用心。住異熟無記心位。有
別體不相應起。滅心心所。名滅盡定。斷不染
無智定障。得此而已。不還者得此定。名身
證不還也以上
有頂者明所依 麟云。正理云。前無想定
是色界邊。今滅盡定在無色邊。所受生身
最上業所牽引故。説名有頂。或有邊際。説名
有頂。如説樹邊名爲樹頂
性唯是善 光云。四種善中。等起善故
決云。善心等起者。欲入滅盡定。入心是善故。
自此等起定又善也以上 此刹那等起歟
招有頂四蘊異熟 麟云。婆沙云。受非想
處四蘊異熟果。除命根衆同分。彼唯是業果
 惠云。報定時不定者。即上流那含得
滅盡定。退生色界已。更受多生。方生有頂。故
時不定也或全不受者。如第四果人得定。即
全不定。如下那含及住欲那含。得滅定即不
受果也
聖者明修人也 麟云。非異生能起者。此
總有三因。一怖畏故。二唯聖道力所引故。三
勝解故。聖入滅定作勝解心者。謂遠加行作
入涅槃想。非眞實也。近加行作止息想也
本義抄。初故意者。滅盡定者有非想非非想
處。彼地之中無有色法。若滅心品者。應斷
滅色心故。異生作怖畏不起之云也。第二
故意者。滅盡定得聖道之力起之。不得聖道
之人更無起之。故云唯聖道力所能起故。非
謂以無漏爲入心也。第三故意者於滅盡定。
作現法涅槃勝解。是眞實非顛倒。不同染汚
顛倒見也 堯抄云。現法涅槃勝解者。聖者
以此滅盡定暫爲現法涅槃勝解想ヲモテ
滅盡定。即作入涅槃心想。入此定也以上 決
云。聖者入滅定。以此必涅槃勝解作意
起也。勝解作意者。アラマシニシテ。眞實非
邪執。外道執無想定。眞解脱涅槃トスル眞實
作意ニハ不同也
加行得者 決云。離染得者。離下地縛必
得上故云道理也。謂斷欲界煩惱了時。得初
禪功徳。是離染得也。此離染得法。得曾得法。
不得未曾得法。曾修離染得。此性相也。滅
定者。聖者所欣樂定故。得之時。必可得未曾
得法。未曾得法。必加行得。非離染得也以上
成佛得非前者 此已下第三明佛得也。就
中五。一明佛徳唯離染得。二又論云下問。三
於起滅定下答。四擧西方師説引毱多證。五
三十四念故者下。遮西方師説也。各各引論
文解之。可
非前者非前加行得也 正文云。論意云。
非成佛前得滅盡定。唯是成佛盡智時得。光
意如論。故今文違此等文 以上。 私云。訓非
加行得。此則成佛前非加行得。成佛盡智
時得爲言若爾者。不違論文歟 論云。世尊亦
以加行得耶。不爾。云何成佛時得
又論云世尊曾 麟云。此難心。以滅盡定
唯聖人得菩薩見道之前。既是凡夫 故未得
此定。及入見道是聖人時。三十四心後相續
起。故至盡智未得此定。既未得定。豈得名
爲倶解脱入 古云。菩薩不起滅盡智故。
未斷定障無知。不斷定障。設生盡智。何成
倶解脱耶爲言
解云答也 麟云。答有二 初起自在。名倶
解脱 後約得出入心。出入心有前得故。盡智
時得定體。無心無法前得。故不得也 私
云。此後答文。今論不見。光所引婆沙論文也。
初答意。佛一切種冥・諸冥悉斷盡。得盡智
故。於起滅定。得自在故。云倶解脱也。此是盡
智位非謂起滅定。後答意。盡智位。滅定入
出心。以法前得得之故。後時不由加行起彼
爲言盡智位非謂得滅定體也
理目足論 惠云。理者道理。此論所詮道
理。與世爲眼。及出世足也
西方師説 麟云。西方師者。謂健駄羅國。
是迦濕彌羅西也。鄔波毱多。此云近護。或云
近藏。如上所明。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育王
門師
西方師意起不同類有漏心事 論云。外國
諸師作如是説。若中間起不同類心。斯何
過。若爾。便有越期心過。然諸菩薩不越期心。
理實菩薩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漏聖道。若
爾。期心如何不越。諸我未得諸漏永盡。終
不解斯結跏趺座。決定不越如是期心。唯於
一坐諸事究竟故 本義抄。有宗意云。菩
薩三十四念得菩提故。菩薩學位不起滅盡
定 論主意。明西方師。菩薩三十四念中間。從
見道出。起非想非非想處有漏心。入滅盡定
云義。置傳説之言也以上
有宗意三十四念中間不許出入事。寶云。
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起無漏聖
道期心。如何菩薩爲盡諸漏。修未曾得見・修
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除有頂修惑怨
敵。要期結跏趺座。事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
要期無漏治道。貴重無始能爲誑惑世間定
類。爲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
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無所有處已得離貪 約過重出貪也
二定有多同異 惠云。先明同者。一滅心
心所同。二性同。三初得一世同。四有漏同。五
依二界身起同。六同是入心作等無間縁。引
生出心爲果也。果者。一無想定欣相應心入。
滅定厭相應心入。二作意異。無想定出離想
入。滅定靜住想入。三依地別。無想依廣果。滅
定即有頂。四招果異。無想招五蘊無心果。滅
定招四蘊有心果。五凡聖別。六無想即唯加
行得。滅定通二得。七初起別 無想欲・色二界
皆得初起。滅定人中初起。八無想唯順生受。
滅定通二受及不定也
釋曰二定依欲色者 此一段大分爲五。一
明二定依欲・色身。二出二定依色界證。三明
滅定初起。四然此二定下。釋二定得名。五然
此二定以二十二下。出二定體。可見之
二倶依欲色身 古云。無想定加行初起。
必欲界也。得二定依身。欲・色二界依身也
以上
問無想不依無色 麟云。謂無想定在第四
禪。非無色法。故不依彼。理在不疑。滅定既是
有頂地法。何故亦不依無色身耶 居上地
不可欣下地理也
謂本論言 光云。違發智本論所説。彼論
以有色五行相對。色有謂色界有。五蘊名五
行。無常名行○廛謂市廛。三界紛雜。如市廛
依婆沙有説 麟云。彼云。唯欲界起無想
定。以欲界心猛利故。有説力故。有説 通三靜
慮起。由念曾修加行勢力。亦能起故。有説。第
四靜慮亦能現起。除無想天。約果與因極相
近故。三説之中。後二無違。前説非理
此唯有色行 麟云。色蘊可知。行蘊即四
相・命・得・同分。無餘三蘊者。以受・想・識不屬
色界繋也云云 古云。此類有識・受・想三
蘊。或無色界識・想・受歟。或無漏心識・受・想
故。云不具也以上
明滅定初起人中 麟云。問。何故生色界
能初起靜慮。無色不能滅定耶。答。靜慮由三
縁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無色
由二縁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但由
一縁故初起。謂説力。唯欲界有佛説故能初
起。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滅定故。又不
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由法爾力。以無
色中無世界壞故云云 尋。無想定外道所
執定故。遇邪師邪教修之。何色界初起耶。況
加行位造欲界順後業如何。答。無想定無
始曾習定故。初起通二界。但加行初起欲界
故。遇邪師造順後業。此加行事歟 光云。無
想定雖容色界初起。必先初起加行。造
欲界中順後受業。方生色界起宿住通。知先
不得。今復更修。故得初起
論云此在人中初修起已 惠云。此在人中
初修起已。此通難云。滅定初起人中。如何言
通依二界者。若第四果人得滅定。退作前三
果。即失滅定。此現世取得果及滅定。若第
三果人。斷無所有處下八地惑盡得滅定。後
起色界煩惱。退失此定。生色界再起。故依色
身也
以欲色界有疲勞受 惠云。欲界即五受。
色界即喜樂捨。名疲勞受。於四靜慮有麁動
想者。合言四無色有想。以前文言欲色界。以
論色界也 正文引惠暉釋云。光師意亦
云。厭色界受無色想以上 或本云。欲界有疲
勞受 色言無之。欲界憂・苦受在之。可云
疲勞受也。無色界何不厭之耶。尚疑有之。
ニハ色界ニテハ八賢患受。可云疲勞受云云以上
上句會名 光云。上句會名。下句用證。命
是活義。壽是期限義。活即是命。故知此命
即壽異名 古云。身煗・識アルハ。壽持故也。
之。命連持。五蘊連持故。壽分限。一相續
期限アルカ故。若爾者。無色命根識持。煗性不
可有之歟。可思之以上 寶云。論曰至謂三界
壽。此引對法會二名也 光云。對法即是
發智論
下句用證 寶云。論故世尊説至如來無思
覺。引經證也 論云。謂有別法能持煗・識。
説名爲壽。故世尊言。壽煗及與識。三法捨身
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故有別法。能持
煗・識相續住因。説名爲壽。若爾此壽佛法能
持。即煗及識還持此壽 光云。經説。三法
能持於身。若三捨身。身便僵仆。仰死名僵。伏
死名仆。亦有側死。且言煗仆。或從多説。故有
別法。能持僵・識相續住因。説名爲壽 惠
云。命・煗・識三更互相持。此三由業持。業盡
三法同時滅
第六明四相
四相大意事 古云。四相者。有實體令諸
法三世遷流是也。凡有爲諸法。云所相。云本
法。四相云能相也。諸法生相被相。從未來現
在來。住・異・滅被相。從現在過去落謝。謂先
有爲本法・四相・小相。皆有未來。此時生相浮
近未來起用。本法・住異滅三・小相四。八法
相從未來令現在生也。眼不見眼。刀不切刀
道理ニテ自體不相。而小相生相大相生相
スル也。如此九法同時現在前也。此時
住・異・滅三。於現在同時起作用也。住・異・滅
本相不相自體。准生相可知之。各小相相此
也。住異滅用。同時起之也。譬有人手
ヨリ次間押出生相起
用也
次間。三人同時來。
一人爰住セヨト押付住相起
用也
一人以物打之異相起
用也
一人頸ツキ滅相起
用也
同時起用。准
何知之。大相一相各於八法有能。小相於一
有能。至次下明也。雖未來無先後。生相起用
之位。以義云近未來也以上 問。有宗意。未來
無作用。如何生相於未來起用耶。惠云。問。有
宗未來無用。如何生相言有作用。答。四相生
本法。名功能。各生自後念果。名作用。如眼根
望識名功能。引自後念根名作用。彼同分眼
不發識。但名作用。生相未來名有功能也
 堯抄。光云。正理十四救意。生相未來但
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取果用。方是作用
也。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由約作用
現在。未來雖起功能。而非現在云云 麟云。
問。時之極促名一刹那。用既別世。何名刹
那。答。婆沙有二説。一云。體雖同時。用有前
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一云。生・
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體。故説三
相同一刹那前約用説。後約體説。
各據一義。然無評家
 舊云。又足一
解。生用起時。名一刹那。現在三相用時名一
刹那 惠云。問。主・異・滅三作用互相違。如
何同現在有用。答。准仁王經。一念有九十五
刹那。一刹那九百生滅。小乘念即刹那。刹那
即麁。容有九百生滅。何妨現在容三相有用
因縁造作 五蘊法有造作義。故云有爲。
爲作義也
相是標相 相者。他令知義也。此四諸法
有爲也令知也 麟云。謂表法。令知是有爲
也。法若有爲者。謂由四相遷流令行三世故
成有爲。若無四相。無遷流義。即是無爲
惠云。標相者。但相法體是有爲。不相是色心
善等法也
能起名生光云。此中於法。能起用令入現
在。名生。至現在已。令彼用暫時安住引自果。
爲住。由異相。能衰引果用。令其不能重引自
果。名異。滅能壞彼現在用。滅入過去。故名滅
 論云。不經説有三 古云。有三有
爲之有爲相者。三者能相。有爲所相本法。有
爲相者。又能相也。此三所相有爲法
ナラシムル物也云意也。之者依主釋者。之
法也。此則所相本法カ能相也爲言
解云有三師釋經 麟云。然此章中。分爲
三解。若寶法師。但爲二説。以初二釋同言不
説住故。合之爲一 寶云。答中有二。一不
説住相。二住・異合説
如起者生之別名 光云。約住辨異住之異
故。名爲住異。如生名起。滅名爲盡。眼目異名
如是
令諸有情生厭畏 麟云。論説喩云。猶如
有人處於稠林。有三怨敵。欲爲損害。一從
稠林牽之令出喩生
相也
一衰其力喩異
相也
一壞命根

三相於行蘊。應知亦爾。住則攝受安樂等
故不立也
吉祥黒耳 麟云。涅槃經功徳天・黒闇女
是也 喩意。吉祥・黒耳隨逐不離故。依厭
黒耳。厭離吉祥。住異合説故。怖異令厭住
爲言 惠云。三釋中。第一釋經依住辨異。住
異相即是此論異相別名。第三釋住異各別
合立名住異相。令有情同厭捨也
應致無窮 惠云。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者。
四大相有爲。一一各有小四相。即十六小
相。十六小相又是爲。各又有四小相。即有
六十四相。展轉即有無窮過也
此者此前四本相 寶云。頌中此字。即是
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定義。
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論前説巳四相本相。述
曰。正理有釋。倶舍論無此釋也
一名生生等 麟云。小生名生生者。謂小
生不生住等。但生大生。故名生生。大生兼生
住等。不唯生生。非生生。住等亦爾。此釋。上
生小生。下生大生。正理又云。生之生。乃至滅
之滅。准此。上生大生。下生小生。謂是大生之
生也
於八有能○於一有 同。於同有爲生義。
何生八生一別耶 論云。四本四隨。於八於
一。功能別故。何謂功能。謂法作用○如雌鶏
有生多子。有唯生一。生與生生。生八生一。其
力亦爾 寶云。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
能何有別。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
益功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小。如五識・意
識境有多小 麟云。五識唯一境。意識了
六境
論云然經重説有爲言 上引此經。三有爲
言。違論四相。故會釋之。今引此。不言三有爲
之相。重云有爲相。不表有義。表有爲義爲言
但論經部薩婆多難破在之。可見之
遙見白鷺 正文云。如字應在二處。故光
云。如白鷺鳥所居表水非無乃至如童子身相
能表男女善非善事以上 寶云。非是如有白
鷺鳥處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爲善惡。如童
女有髮細亦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
臂短等。是惡相
論云非離所餘因縁 麟云。經部難云。若
爾因縁合即生。無即不生。故知有因縁。何
勞生相。有部答云。豈諸有法皆汝所知。法性
幽微甚難知。雖現有體。而不可知。生相若無。
應無生覺
想者取像或 麟云。因名生想名爲作想
者。此是因取果名。説爲想故。言契約名想至
名作想者。謂聖賢契約立名。能詮表故名作。
作即是相故作相 契約義。相者名相貎歟。
故名即相也。此相能詮表故云作。故作即相
也 古云。名者。不相應中有實體物也。此
實體上假立。立扇等名也。取像義。呼色名
時。生色想故。想是心所也。契約義。劫初賢聖
契約立物名。名即相也。此約假立名論之也。
隨義者。名音隨逐故。歸義者。呼境時。此名境
上轉云歸。赴義者。呼境時。此名境趣也以上
謂章詮義究竟 古云。句者詮義究竟也。
如云諸行無常。若只云諸行。有爲云分。此上
義不顯。若又只云無常。何法無常云義不顯。
諸行無常也云時。詮義究竟也以上 神云。句
者謂章。章者明也。詮明義究竟
或能辨了○ 古云。一色法爲眼識所
見可發眼識用。青等徳。三世時。此等義理
辨了章爲句也。與四相合者。非有爲四相。上
所擧業・用・徳・時也。此等四合。名相應。若色
法不爲耳等識境。不起耳等識・音等徳。此等
色法不相應。又過去色法。未來時不相應。此
云差別也。以章釋句者。音功在之。
究竟也。詮義究竟意。章字音・十
以上 私云。音・十義學本處。可尋之 光
云。如一色處極微○
如象身有四足迹 麟云。謂尋迹得象。今
亦尋句得義。故翻爲句也 古云。如象四
足立不臥。以四句成義理不破也以上 私云。
此心。迹理無之。如何。如麟記可心得之
文者謂字 光云。梵惡刹羅。唐言字。是
不流轉義。謂不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
義。能彰名・句。遠顯義也。故以字用釋其文。
字即文異稱也
是不相應中字 麟云。不相應行中字者。
謂是聲上屈曲差別詮表之字。是不相應。行
蘊所攝 准此。阿等十子是五音聲上音韻屈
曲。不相應也。此方墨書字。眼所見。是色法」
西方聲明○ 古云。字界者。二十五體
文。字縁者。十二摩多也。本體*二十五。以十
二摩多。作無量字也以上 麟云。總説合集
者。梵云三木訖底。此云總説。梵云三摩婆曳。
此云合集。字界字縁者。且如此方字。皆是
其水。水即是界。工・可是縁。以工助水成江。
可助成河也。言總説起自嗢遮者。既以縁助
遮。轉成總説。明知總説起自嗢遮。如此江
河等字起自於水。明知總説亦是合集者。嗢
遮字界本是合集轉成總説。界義由存。豈非
合集。如江河等字由有水故 私云。准此
釋。水云界。工・可云縁。若爾。字界摩多字縁。
體文見歟。可尋文。又嗢遮字界即合集義。總
説字界字縁合成位嗢遮字界云合集。由不
聞。如何。但合集者未分義也。字界自體未分
相當歟。悉且師可尋之
如迦佉伽等 麟云。問。前何故擧惡阿等。
此何以擧迦佉等。舊云。前是字音。此是字
體。爲顯字音・字體皆是字故。擧初以攝後
且如古者 光云。於諸義中。已共立聲。爲
能詮定量。且如古者。諸有智人。於九義中。共
立一瞿聲。爲能詮定量 麟云。是經部義。
表名等非實故。婆沙宗。別有實物。名爲名等。
若依經部。名等是假。論有相破云云 惠云。
且如古者下。是経部師聲爲教體。聲能詮義。
以多人共立契約。呼此九法。共作瞿聲。後
集會時。九中隨指其一。皆以瞿聲即目彼物
 決云。此文意。劫初時。多人聚立契約。
一度呼此九法。共爲瞿。後衆會。此九法隨一。
又呼瞿聲。呼ヘトモ瞿名。金剛等九名別也。是
即名身成時也。其後又古昔諸賢。共立契約
立多名。是則末世衆生其根鈍。諸法唯云ニハ
瞿。不分別。仍於一一法立別名。不呼古瞿名
也。至相大師五十要問答在之。其大意。劫初
時。梵天作字之時。句名立事也釋歟以上
本義抄。問。九種義既別。何立一瞿聲耶。答。
且推之。九種義雖異。名義相應。故立一瞿聲
歟。五十要問答下云。若名與義相應。名既
不定。義亦應爾。西有方法。以一瞿名目於九
義。謂言・方・地・光・牛・金剛・眼・天・水。以一瞿
名目此九義。名與義定相應者。天目之時。地
應隨名。與天相應。餘亦如是 准此釋可
思之以上 今文智者云梵王云云
 已上堯因抄全寫之
方獸地光言乃至智者立瞿聲云云五十要問答
云。至相寺以一瞿名目於九義。所謂九者。言・
方・地・光・牛・金剛・眼・天・水。問。以何所由。以
上九事集在一處。答。有因縁故。因者。成劫已
來。有一阿修羅。奉事梵天。慇懃盡力。爾時
梵天問阿修羅。劫初已來。慇懃奉事。欲得何
物。修羅報言。欲請一事。何者是。答言。欲得
於世界所有矛甲物等中。無能破壞我者。梵
天則許得汝如意。爾時修羅天性麁惡。無有
慈悲。梵天所許得大利益。無所畏故。殺害
衆生。惱亂世界。無量無邊。爾時諸天共相平
章。汝阿修羅不殺。衆生造罪無邊。惱他無
量。以大慈悲欲救衆生故。殺劫一人救一切
衆生。亦不好耶。爾時諸天。即知此事大好。由
力故。以天光明偏照諸方。及天眼求。不
見殺具。處處皆無不入所願。唯有一人金剛
仙人。不入所請。爾時諸天。以如上事請金剛
仙人。仙人云。我不堪。 所以者何。我一千年
生。一千年中。修行十善。即生忉利天。行十善
已來。過去五百年。今滿五百年即生天。犯戒
即不得生。是故不能。諸天重慇懃請不止。仙
人語天。若如是者。自身即死。死已後從天。如
是語意。即死去已。爾時諸天用仙人骨。殺阿
修羅。即得殺劫已。當時修羅身大。臭氣滿
四天下。爾時諸天相問。何誰能令退却入水
有臭穢。諸天即噵。唯有牛王能。更無餘人。爾
時諸天以如上事請。牛王噵。我角至到清淨。
極貴無價。不得角牛穢。諸天重請不休。牛王
語天。若如是云。請一事。許不。失語。牛王所
願何物。牛王云。今日令淨世界無有穢惡。自
此已後。一切護淨處處。欲令用牛糞。諸天即
許如願。爾時牛王令退入水。更無臭氣。以此
因縁故。婆羅門國内。於一切護淨處。用牛糞。
即其事也。以口宣事。故名爲言。傍方不見具。
名之爲方。依地作事。故名爲地。以光照物。故
爲光。用牛令淨。名牛。以仙人骨。名曰金剛。
以天眼見。故名眼。諸天成事。故名天。退却入
水。以此義故。集在一處云云
名・句・文。於無覆無記中。自性無記也。同分。
於無覆無記中。異熟無記及自性無記也。得・
四相。通善・惡・無記三性。善者。得・四相倶等
起善也。不善者。得・四相倶等起不善也。又勝
義不善也。無記者。諸通無記。謂異熟・威儀・
工巧・通果・自性也。無想・滅盡二定。唯善。謂
自性善及等起善也。非。唯自性無記也。命
根及無想果。唯異熟無記也
得・四相。通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三種。餘
不相應行。唯修所斷也
得通三世・非世。於四相中。生在未來。住・異・
滅三唯在現在。四相倶通非世。餘不相應行
皆通三世也
得・四相通三界・不繋。非得・同分・命根通三
界繋。名・句・文欲色界繋。無想定・無想果唯
色界繋。滅盡定無色界繋也
四相通情・非情。餘不相應行唯有情數攝也」
得・四相通有漏・無漏。餘不相應行唯有漏也」
得・非得・同分・命・四相。依地通欲界・四禪・四
無色九地。無想定・無想果。依地唯第四禪也。
滅盡定。依地唯非想地。名・句・文。依地有異
説不同。或云欲界・初禪二地。或云欲界・四靜
慮五地。或云欲界・四靜慮・及未至・中間七地

得・非得・同分・命根・四相 通依三界依身起
之。名・句・文。依身在欲・色二界起之。二定亦
依身在欲・色二界起之。無想果唯在色界依
身起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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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不相應行。皆無所長養及有實事。非色
法故。無所長養。非無爲法故。無有實事也」
釋曰言欲色者 古云。問。第四禪無息
風。依何聲轉耶。答。不依息風。依動性轉。如
開聲云云扉等聲如 色界色法。六事倶
生。故可有風大。依之第四禪有動性。無息風
以上
能説者成非所顯義 古云。名有人呼
召時顯故。云能説者成也。故有情數也。境
上名不顯故。云非所顯義也以上 惠云。非所
顯義者。若所詮。三界皆是所詮義。若就所詮
義。即通三界攝也
等流者五類門 古云。非有實。非一刹
那。不及簡歟。聲心力發起。故通三性。名身等
依聲起。望心疎遠。故不通善惡也以上
同分通等流異熟 惠云。同分業感即異
熟。若自性・威儀・工行邊。即等流性也 麟
云。正理論云。有説。先引生。是異熟同分。現
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云。問。依何異熟・等流同分可判耶。答。隨
所同分法可判歟以上
餘二可知
麟云。即等流・異熟二也。法上得及四相。是異
熟。餘等流



倶舍論頌疏卷第六(頌疏本第六)
第三明因縁 惠云。因縁二法。一體義皆通
親疎。六因中。能作因即疎。餘五因即親。四縁
中。因縁即親。餘縁三疎。因如根於識。如種於
芽。如生母等。縁如養母。如地水於芽。如境於
識。就中因名即親縁名即疎。就名親故。先説
因也
第四一句結歸本宗 堯抄云。本宗者有
宗。世親論主元習有宗後。學經部。然有宗許
六因。經部不許六因。論主心雖同經部。今頌
載有宗義。是本宗故。云結歸本宗也。許因
唯六種之許言。論主顯不信有宗六因也
一能作因 惠。六因次第者。能作因通七
十五法寛故。先説第一。倶有因即七十二法
次寛。説在第二。同類因通七十二法。與倶有
因體等。不通未來世。狹倶有因。説在第三。相
應因雖通三世。即唯心王・心所。狹同類因。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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