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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本持犯要記 (No.
1907
) in Vol. 45
0918
頁, b19 行 - c19 行
T1907_.45.0918b19:
如多羅戒本所判。或有二百四十六輕。如別
T1907_.45.0918b20:
解脱戒經所立。此第二中。有共不共。共不共
T1907_.45.0918b21:
相。依文可解。重戒之中。總説有十。論其類
T1907_.45.0918b22:
別。亦有三種。或有共小之重。謂前四也。或有
T1907_.45.0918b23:
不共之重。謂後四也。或立在家菩薩六重。謂
T1907_.45.0918b24:
十重内在前六也。此中合。有共與不共。總判
T1907_.45.0918b25:
輕重義類如是。若明差別者。今依達摩戒本。
T1907_.45.0918b26:
辨其性相差別。文言。於有違犯。是染。非染。
T1907_.45.0918b27:
耎中上品。應當了知。欲。悲。雖所作業同。而
T1907_.45.0918b28:
犯。無犯。異言有犯者。謂由四因。所犯諸事。
T1907_.45.0918b29:
無違犯者。謂由三縁。所作諸事。三縁是何。謂
T1907_.45.0918c01:
若彼心増上誑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
T1907_.45.0918c02:
曾受淨戒律儀。此三無犯。通一切戒。別論無
T1907_.45.0918c03:
犯。如文廣説。於有犯中。有其二聚。重内應
T1907_.45.0918c04:
知。耎中上品。輕中當識。是染。非染。通而論
T1907_.45.0918c05:
之。四因中。若由無知。及由放逸。所犯衆罪。
T1907_.45.0918c06:
是不染汚。若煩惱盛。及由輕慢。所犯衆罪。是
T1907_.45.0918c07:
其染汚。別論染不染者。亦依本文。可知。凡説
T1907_.45.0918c08:
雖然。一二論者。且就初戒。以示其相。於一讃
T1907_.45.0918c09:
毀。有四差別。若爲令彼赴信心故。自讃毀他。
T1907_.45.0918c10:
是福非犯。若由放逸無記心故。自讃毀他。是
T1907_.45.0918c11:
犯非染。若於他人。有愛恚心。自讃毀他。是染
T1907_.45.0918c12:
非重。若爲貪求利養恭敬。自讃毀他。是重非
T1907_.45.0918c13:
輕。第四之中。有其三品。成三之由。亦有二
T1907_.45.0918c14:
途。謂由事故。及由纒故。由纒故者。若纒現
T1907_.45.0918c15:
行。非極猛利。或發慚愧。是爲耎品。雖極猛
T1907_.45.0918c16:
利。無慚無愧。未見爲徳。猶在中品。都無慚
T1907_.45.0918c17:
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徳。是名上品。由事故
T1907_.45.0918c18:
者。若毀別人。是爲耎品。若毀一衆。即是中
T1907_.45.0918c19:
品。普毀衆多。乃爲上品。上品之内。罪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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