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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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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處亦失言顯。何名差別已上若數論不
眼等假用勝。然即以彼爲差別者。即違
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言顯。○答。大
乘全不非識變無常。故遮識變時。亦失
言顯相。數論雖眼等假用勝。然同喩
臥具。共許假用勝。由此替處不言顯
 今云。此義意者。雖有法之上義。以
 喩臥具之力。言陳之下。令假用勝義
 不是正取同喩。其體雖同喩。其義通
 下。能違宗眼等上假我用勝義。即是敵者
 宗也
主恩云。往年一見註釋所難及會釋等。○信
有法差別作非大有縁性。是弟子五頂之即
實有之義。還削法差別假我用劣之立論意
許。謬爲假我用勝敵論之差別云云
 現行註釋。以同喩上義。爲片差別。主恩
 何云敵論差別耶。可思
明本抄第三


明本抄第四〔内題云有法自相〕
  有法自相所立法
問。今量者以何爲所立法 答。離實有性。
是其所立法也。仙人本意。欲弟子知
有句體
問。離實有性者。法有法言陳意許中。正在
 答。古有二説。或在能別。或在有法。今
後説
問。若在有法者。望此何判同異二品
答。此則疏問也。自答云。今若但以有性與
同異。爲同品。可責。違前論文。既以
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
有故。即此過無論理大意可
問。此答恐未窮。設望離實有性。雖同品
返是望有法也。會兩論趣如何。豈以
實有性。顯法而非有法之義哉 答。此難
爾。諸徳記猶未分明。但離實有性。是有
性言陳下。意許別義也。意許別義。即是法也。
故以意許。能示法名義也。此事炳然故。
諸徳不勞釋
問。有法及法。三重對中。先陳後説對之旨也。
其法有法下各有言陳意許。先陳言許。皆得
有法名。後説言許倶亦是法也。豈以
法意許。得法名哉 答。言陳意許。如次自
性差別也。自性差別。即亦有法及法也。體能
義。以義生屈曲。故意許別義者。能有
屈曲。生物解故。得法名知。凡三重對自
共。皆如次有法及法也。始不
問。若爾唯以此一義。名所立法歟 答。又
一門。所謂彼離實有性ヲハ。非實能別處。諍
之成之。故寄後説能別。亦得法名。故義斷
云。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
即爲所立乃至有法。名同異品云云
問。意許既在有法。帶言陳故也。若爾有法
處諍之成之。何爲能別所哉。設展轉所
成。雖能別。猶非正諍。何寄後説。勞
法義 答。一切比量。必能別爲諍。文理
常。今比量者。即非實言處。顯實有
體之義。是以方便。爲義寄能別。重意云。
離實有性。正是體也。體而置有法處。離實有
體者義也。義而顯于能別。其有體義。與
異性均等也。彼大有體。異同異也。同喩力。
于義。不體。立者矯自義傳欲成
體。敵者探之。遂爲異品。彼體及義。共得
。疏及斷互顯
問。義斷意者。不體名法之義歟 答。亦
之。故下文問云。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
違因答文云。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
若加言已。則名爲有性言陳略。若顯
。加言立量者。可有性離實有性。爰知
意許之前。自具法義。故纂要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古義約意許量。後説能別。名所立法
云云。今義者不別量。只乍意許別
。有法義。若加言者。
即可彼後説
問。義斷顯本疏意。其義全可同。何初別義
之。後文似疏意狹斷意寛哉 答。今所
料簡。依貞松房傳。可彼記或人勘本疏義
斷由來深知
其趣
別記
問。義斷有義爲法者。其有者有體之有歟。
有性之有歟 答。子島御意。離實有體之有
義也。有法所擧。雖大有性。非實能別
ニハ。義成之故欲爲言
問。若爾疏既以離實有性文。又是述有體義
歟。設云爾者。既云離實有性。定可
答。誠依文相者。既以離實有性者。意許大
有性體也。疏第三卷答文。彼説離實有體有
今有性言。當上有性言。有別體者。彼
有體義也。記文疏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下
疏唯有離實有性二義。有體義不詳。故加
繼之。非疏有性有體私記古點本。
性字
。若上綱正御
訓者。上義可
若不此者。上綱得何深旨
理背文哉
問。義斷云加言者。何處加何言哉 答。約
所違量。若具顯本意者。須離實有性。是
加言也。此有二趣。先有性言陳。加
意許離實有性是一又能別非實言上。加
實有體有性ナレト云言。彼此似異。實只是一
量後説能別也。以具立詞。見前不盡量。後
盡理量皆前量上加言也
問。如上成者。本量能離實有體
。未有性體。如何對彼。以同異性。勘
異品哉。若又實望有法有性體者。遂違
兩論。若其諍二重。展轉成者。非子島御本
哉 答。有法云有性之時。意置離實
有性體。能別下離實有體義。返顯前有性
故。能別之所詮分。雖正體性。其所諍決
定。可有法體。重意云。有法擧體。能別成
義。義返是體也。何不異品
問。若爾上綱御意諸比量諍。能別顯盡以否。
若盡之者。非實處直可體性。若不必帶
者。背彼御本志。何以所諍故。殊成別作
哉 答。上綱本意。比量樂爲。必以能別
。必尋知爲言其樂爲一一事。未必能別
下盡歟。但作有縁性量。以能別定可
大有縁性。若非實能別者。只如有法自相。可
有性體。由何知非實言欲成作大有縁
爲言
問。若爾尋非實言。可有法意許。何非實
下。更兼有體義哉。表裏二重似無用 答。
有性非實。依顯相者。須義之
。而仙人本意。必可體。知此旨量作
。能別非實言。汎爾即離體。顯有體義
也。凡兩宗諍法體時。能別多立有無言。如
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也。今量尤
其作法。可知非實言有表裏爲言
問。若爾諸能別立有無量。皆望彼有法
同異品歟。設云爾者。成體正比量難有。觸
別有體量。無性比量等。豈皆似比
答。此事未先徳詳記。愚推非一。其一義
云。マ">如内外道爲立敵諍神我等體。立有無
能別量。諍可有法。多可有法自相
。若共禀一師。擧本師所説法門名。諍
別體者。實是諍義也。成觸生觸等即其類也」
問。今量所立法者。持業依主二義中。依何立
名 答。略纂有二釋。倶有其理。然宗家處
處。似依主。今量所立法。又以可
問。有性與非實。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不
有性之非實也。是其所立法也離實有性。既
前陳處所立。非所立之法。設非
實下。雖有體義。猶非有性體。若又就
法下意許。直論之者。離實有性只是體也。
何云之法哉 答。以離實有性法。上
既辨二所由。隨其二義。倶可成依主義。先
言陳意許相對。言陳爲體。意許爲義。意許
是所立之一分也。正得法名。在意許別義。
何非所立之法。次就前後對。非實能別
法。其下離實有體義。即所立之法也
問。就前義。若言陳爲自性者。是宗依非
。所立既總宗也。何加有性。爲所立體
哉 答。此難一往可爾。但加言已可之。
彼總有性。即當先陳。別義離實有性。又當
後説。常不相離性易
問。就後義。有體而非有性。所立不窮。何爲
所立之法哉 答。非實言上。加言云離實有
。宗義能極返見不加言。離實有體之體。即
大有性。以上二義。不加言時。雖分明
加言能知之。有何疑惑
 此義先年粗所案得也。然而未委細
 今度重潤色之
  所立法異説
有法自相所立法之所在。大有二義。一云在
能別。二云在有法。於先義又有二義。一云。
所立者不相離性也。法者極成能別也。所立
法望之判同異二品。其故者。若對總宗。論
同異者。瓶無常異聲無常。一切量可
故。不聲之無常者。所立也。法者彼總
宗之所依。汎爾無常也。故疏云。所立謂宗。法
謂能別此義意。所立既屬于極成能別之
。知設雖有法自相差別量。所立必在
。但能別非實下言。雖成離實大有性。離
實有性。是有性體故。還含著有法。一切量諍
能別者。前門也。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此
意也。四宗差別依後門。如是成立於有法
者。此門也。二云。所立法者。以不相離性
法。已望所立法。取同異二品。若極成能別
法者。豈有同異二品哉。所以何者。同品
者。非宗一物。他法上義。與宗相似品類
也。瓶無常與聲無常相似是也。極成宗依
無常者。不何物無常。汎爾無常云事
也。此中敢不差別。何望之云相似品類
哉。故疏云。謂若一物。有與所立。總宗中法。
齊均相似。義理體類。説名同品總宗中法
者。以法猶攝總宗之旨分明也。又齊均相
似者。彼此無常。體異義似云意也。此義意。猶
離實大有。在能別處。以何知者。一切量必
能別諍。爲所成非成對此意也。理門・
正理。所定性相也。所以非實者。極成能別。
有性之非實。是總宗法也言陳一類
所立法也
實者離實有爲言故疏云。既以離實有性。
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云云有性
者。有體性之義也。同喩同異性。離實而有
體故。一重猶成此意許。所立法均等有者。
此義也。而依實尋其意。離實有性者。爲
有離實爲言此實意。遠成異品。所以成
性自相相違或人云。離實有者是言陳分也非
實義也。意許ハ實不均等爲言
意云。説有法有性言之時。立者意ヒキト
離實大有性。此不有法意許。其意未
故。以能別非實之時。始知實有性&MT01319;故。
非實能別之意許也。此義不能別意
許。後銜著有法。有法離實有。直能別處成
之也。故斷云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
法。望此即爲所立。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非實言。釋所立法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之故。會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文。知寄能別
成立名法之意已上子
島意歟
子島存有法差別別作法之人也。彼義大
旨。一切量樂爲。以能別云云但法差別
量。與餘有異。言陳下。等帶二差別。無
樂爲之言故。追可之。付有法帶
之義。又有多義歟。一云。有性有法下。有
一意許量。所謂有性離實有性云量也。加言
是法自相量也。置之意許。即有法自相也。此
意許量有言陳。又有不相離性總宗。對
總宗中離實有性之法。判同異二品也。以
一重所立宗依宗體兩重
常可
非實義。欲
傳成有法處離實有法性。喩力正及初重
非實法。成之畢スレハ有法下第二類所立法自
成立。故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正以
因喩成分齊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如是一
重成畢。第二類宗自立爲言子島殊其意可
知。彼成法即成
法也
爲言
此義總宗之中法也子島不然。無
別意許量
此義意
宗分四類者。意許自本。在有法故也所成
非成日。雖有法下意許。猶爲法成之。意許
量總宗法故子島以法義本會
仍與今異可知之。
言非實等
者文。以非實言。傳尋有法有性之意也。凡
此義云意許差別。是同義趣也。而差別
者。體上別義。即有性言陳爲。離實大
有爲別義。故疏言。離實有性是其差別等文
意許者又帶言陳。而不言盡義也。離實有
性者。其名留于有性。豈非有性下意許哉。
法差別之。差別者。言陳兼二意許
等呼之。意此也非也。二等若不
言者。豈有此義
 尋云。有二重所立云事。甚似煩。不
 實能別處直成大有。況二類宗。皆是因喩
 之所成歟。將因喩只成非實能別歟。若如
 後者。有法有性。恐非此量所成。若兼成
 二種者。同時并成之歟。將先成非實一
 重。後成有法歟。若一時成者。成有法邊。
 猶背兩論。若展轉前後成者。又有法別量
 所立哉。況以非實宗。方便成者。豈以
 爲能立哉。次意許別量者。證據有
 何處哉 答。諸矯立量。樂爲イイ言陳顯。
 若唯成言陳一重所立者。立量本意不
 而止哉。故必成立二重所立也。但一
 時成之意者。有法擧有性ハト之時。意中
 許此有性離實有性。是正所立也。爲
 此樂爲宗。能別云非實。示方便宗。若
 成此非實宗者。有法下意許所立。自可
 成立安立シテ因喩非實能別言陳
 成方便一重所立。即有法下離實大有性
 意許宗自立。意許樂爲。方便所立。二重相
 。方便宗立*了。意許宗即成立也。以
 實宗。今一重又非成意許宗。故無宗爲
 能立也。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正以因喩成分齊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
 如是一重成*了。第二類宗自立爲言次有
 許量云事。以理門望爲量等釋證。
 又以加言量知之。以母胎内子具
 支五體。可譬也
一義云。意許量云事難信。文理共不分明
故。此量所別能別處。更有別量法有法旨誰
之。又何處有此證哉。所以可云。不加言
時。有法下只有離實有性法宗ノミ。若加言時。
正具宗支也。以何知者。且法差別必爲他
用能別下。有眼等神我他用ナレト云之意許量
哉否。若具法有法有之者。必爲他用能別言。
眼等言陳。豈有意許量有法哉。若雖
言陳意許者。不所成之木意。若
彼無意許有法者。離實有性又准可知。依
之可云。總宗者只離實有性即有性上義
故云不相離宗也。彼聲無常量。總宗無常。
能別處無別聲有法。不有法聲故云
也。若強具有法者。所立分猶成
。准知有性下總宗。不別宗。屬有性義
許也。不必言下具有所別能別
又一義云。總宗時有法。是極成所別也。且付
聲無常量。擧有法時。無別委曲。至能別
別聲無常聲之時。始立聲之無常
汎爾無常異也。以之云總宗也。有法
意許總宗。以之可推。有性只言陳有性也。
此有性之離實有性ト云ヘハ。總宗有法自
成極成有法也。彼相違者。兩宗相對云相。
違者是常違無常義也。如此總者。有法能
別相對之名也。宗者其中能別イイ是正所立也。
正所立必極成能別之下。不有法之法也
 付此義。互相差別時。以有法能別者。
 只義之所也。實以後説。分別前陳。是
 正量宗義也。仍有法只極成所別ニシテ法有
 總別兩重
 建久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安養院之。
 以上重重差別。只任愚意之。可
 達嚴訓。有意許量者。先師正説也。付
 猶有不審
子島記云。文云。問前論説云。○相違因耶
云云此問意何。答。此問乘次上問之答
也。意云上答中。彼説實有體有性
有法。同異既非離實有性。故成異品云云
此答。發此問也。謂若言離實有性。爲
有法。同異性非離實有性。故爲異品者。此
論上説同品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
同品云云異品翻之。但望所立法。説同品異
。非有法。而何今望有法。定同品異品
同異性。勘成異品。云有法自相相違
爲言次文云。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爲
同品。可責違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
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有
此過。無論理云云此答也。意云。若但有
法有性與同異性。相對定判同品。以同異
。望有法有性。非同品故。勘成異品。可
責違前論文。而既云有性非實。其非
實言。顯有性實有體。爲此離實有體
同異性。爲同品故。亦是宗中。所立法均
等而有。然顯失之時。還成異喩。故有此失
論文爲言文雖頗隱。義意必然也此答中
諸人
文相疑曾
可被欺之
邑記云○斷云○云云
今依此記簡疏問答云。問意爲成
有法量。猶有法名之義。以所立法。對
有法自相名之。答意云。有法有性者。言
有性也。未離實有性之意許。若以
同異彼者。誠可論文但字對加離實
字大有性也
非實言處。所成之離實有體之義。望同異
。論同品異品故。不論文爲言重意雖
有法有性。既能別成之時。猶名所立法。
之同喩。何違論文爲言於此有
均等與不均之二分。若欲同喩力之故。
大有性。先以實有體之
所立。此分與同異均等也。但立者本
意。欲離實有體之大有性。以之望同異
。不均等。令後二相此義也
問。疏既以離實有性者。表離實大有性體
也。何云有性者有體義哉。所立法均等有
者。顯立者欲均等之意也。而不均等
故。爲相違因爲言子島*料簡似
答。遂所過。同疑難趣。而疏文云均等有
直得其意。須均等。二義中。順文章。既爲
均等義。云離實有性以知有性者。有體
義也。又斷云。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有義者
大有性。顯有體之義。見疏文同
記引合斷文
其志在之
問。於均不均二邊。何不均義耶 答。
今問意。偏謂有法不均等。爲問意
均等邊
問。子島御意。以離實有性及作大有縁性等
有法意許歟。將名能別意許歟 答。可
有法意許也。凡於前陳後説。分言陳意
。是因明大綱也。又意許差別者。言陳下別
義也。如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申之
別義故也。如此文釋。諸處既分明也。尤可
有法差別。有法意許先徳中有實名能別
意許彼遂銜
有法故會諸文。子
島專異彼義
問。子島意者。作有縁性量。能別勘意許。而
有法差別。豈不能別意許哉 答。彼別
事也。凡於上綱御意成有法量中。或有
有法言陳之意許。有法自相本作法。及唯
識比量等也或有能別言陳之量
法差別別作法也能別言下有法意許有量。
猶不彼推餘。何況作大有縁
性等差別帶有法能別二言陳也。作有縁性
者。即有性義故。是以雖能別下意許。實
猶可有法意許也。故子島斷噵云。其作
有縁性。則有性故タリ。作有性上差別。名有法
差別。今正所諍。雖是宗法。爲成有法
諍故。名有法差別云云故知。有性作有
縁性。是一義也。作有縁性者。委顯其意也」
問。若爾如何。有法意許。能別處成之哉
答。有法云有性之時。立者雖大有性。其
言中未何有性。能別云非實時。顯
別有體之有性ソト。爰始知。欲成大有
也。能別直攝大有性者。雖能別意
トモ。非實言陳。不帶有性體故。付言所帶
有法意許。而深令立者本意故。名
能別所成
問。若爾因喩。先成能別言陳。能別更成
意許歟。若爾猶成兩重。此義有
哉 答。此義樂爲ヲハ能別處フト云也。帶
言陳有法處。於後説處成立。不
爾不比量所立。此被成之分。因喩所
成也。正成其言陳。言陳本所志之。有法
自成立。然者直於能別處成スト云モ過。又以
能別成之無背。不有法有意許兩重而
成義。彼一向在有法下故。非比量所立
若非比量所立。者。豈云法哉。今義異彼。
能別處ニシテモ成云故也
問。以何知之哉 答。義斷云。言非實等者。
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不
有法同異品云云先牒非實。爲
法義也。有義爲法者。顯同喩及也。即爲
所立者。以能別義所立名爲言不望有法
者。遮有法也。彼兩重置義。遂必對

問。子島猶遂成有法。本在所別故 答。
本云差別所立。之二門異也。今於
立門。遮有法
問。若爾何云如是成立於有法如是資益
有法義成哉。如文者二重不同。先成
*了。後有法義成ストミヘタリ 答。能別處諍畢スレト。有
法成スト云也。不二重有淺深
問。一切意許。以能別顯者。取樂爲
樂爲之意歟。若爾法差別量。此義難有。言
陳等帶二差別故。若又不樂爲。豈以
言不離眼識言。兼顯不樂爲哉 答。法
差別量。意許直在能別處。爲因喩成無
疑。二等雖同呼。以立者本意知。於有法
者。有法本非所立。能別處又無顯示旨
何爲此量所成爲言樂爲。簡
樂爲。不能別爲諍也。子島於有法差別
猶能別作有縁性。等二差別。知非
樂爲之意也。只令其門許也
 建久七年五月十九日。於笠置之。子
 島意有法下有意許者。相傳義也。其後
 又推云。存別作法義故。能別意許歟。而
 猶有疑惑。今遂決之*了。不相傳義
 又非能別意許
 有法自相所立法案立。及十餘箇度。皆得
 一。今略載七義。初後二推叶子島御
 意歟。餘義如別記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問。唯識比量。以何爲樂爲宗耶 答。依
疏等。以有法色下非定離眼識色。爲樂爲

問。今量爲外人離心有實境。有法擧色。
不離於眼識。不離言顯遮別體。何剩成
色體哉。離不離二門之中。離者彼此相
望。顯別體。不離者翻之。既相從門也。豈
彼意許哉。爰知此量。不色體極成眼
所行色故也。於其色。成能縁心
。破外人離識實境也 答。非定離眼識色
者。心中色也。四分殊故不即。一心用故不
離。非即非離是中道理也。并遮増益損減
若專成色體者。何云不離於眼識。若偏破
色體者。何有法言陳帶而成之。當知此樂
爲*不汎爾成體之量。又不偏破色體
重意云。外人以爲心。執心外有別體
大乘唯識宗。遮其増益執。外人聞之。亦謬
大乘宗。唯有一心之外無物。眼識所縁。
即眼識體非色非境。今量破二邊也。是
故有法意許。爲非定離眼識色。色故不
。不離故不別體。能別言陳云不離於
眼識。雖相離。不一向廢色處。不離之言。
本不二門之義也。但如疑難者。偏
能別歟。若爾何三藏大師。恐有法差別
因上豫置自許簡別哉。疏主解釋擧人所
知也。況外人執境爲實。其所執實境者。當
情現相。遍計所執無法也。未心中現依
他相分。大乘破之。何不二門。眼所行
色雖極成。其色中本質影像等。亦有種類
也。閑可
 有別愚推。如餘處記。今記不同學者偏成
 體
  但由法故成其法事
尋云。就有法自相量。成其法者。不加言量
能別歟。有法下意許歟。加言量能別歟 答。
此事前後所案異也。若依先案者。法者不加
言量能別也。有性下離實大有性。能別所成
故得法名。依子島意者。既以離實有性而
爲同品等文。寄能別法名
問。疏下文云。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有
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
此文指有法意許。離實有性
ミヘタリ 答。以非實言。所成意許離實有。名
法云也
問。若爾。何纂云理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
耶 答。疏直就不加言量。能別所成故
法義。然而其義猶隱故。爲其法義。纂
加言量之也。有性非實量時。雖
。見加言立。他量能別故名法爲言重意
云。法者生敵者解之義也。意許&MT06279;而在有法
之時。法義難知。仍釋其法義二筋。一
者不加言量。能別處成故。二者遂可
能別故。疏纂各出一義 答依
者。但由法故成其法者。直指有法下意
許離實有性也。成其法者。法者離實有性
計也。成者能別諍之也。故疏云。理門望
有法之上。意許別義。故云但以法成
明燈抄釋此文云。若望法上意許。不
積聚他用。有法*之意許。離實有性。作大有
縁性差別義。唯成其法。故云但以法成其
子島引用此釋。明知乍意許。直得
法名云事。但不能別之所成故。名法之
。如義斷等。仍可二門。如端委問答。纂
要釋如前義
 九句相攝事。准可之。故菩提院權別當
 僧都。探題初年。有法自相專精九句相攝。
 至下別可
  非離實大有言陳不無有隨亡事
纂云。今此不無。無即離二。彼意許者。即此言
陳。不無之有。不別有彼。意許大有。故違所
諍。正違言顯。故但名爲。有法自相言陳不
無之有之下。唯有一離實大有。此外更無
。而以非實言。見有法有性。知即是大
ナリケリト意許既即言陳*了。尋意許言。
言陳之時。表裏倶破。自相即亡也
問。勝宗意。三種有性。其體各別也。故斷云。
誰言五頂有性含即離云云故知共許有。非
大有性。若二有既別體物也。何擧不無有
大有哉。況不無有性。有即性也。大有性。
實等不無之性也。持業依主。得名不同也。何
有即性名之下。擧有之性大有耶 答。共
許有。諸徳意異也。且依子島御相傳者。共
許有者。乍見有別體。終尋之即離カ外無
。暫有者。師主對弟子。説教有實有徳等
之時。實等上不無也。今此不無有。師弟共許。
之爲所別。師主立非實能別*了。還見
有法有性。其體即離實有性也。有法擧共許
故。所別極成スレトモ。能別立非實。意許大有
言陳。故斷云。離實等有。雖是意許。言有
之時。即言顯離。言所顯有外。更無別有
云。既言非實。非徳業宗。明即大有。若非大
有。更有何有。非實等也
 共許有事別記
明本抄第四


明本抄第五
有法差別
子島記云。問。先有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答。
四相違中都無斯之難義。何輒知之。一
云。以前有法自相作法。即爲有法差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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