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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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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處亦失言顯。何名差別已上若數論不
眼等假用勝。然即以彼爲差別者。即違
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言顯。○答。大
乘全不非識變無常。故遮識變時。亦失
言顯相。數論雖眼等假用勝。然同喩
臥具。共許假用勝。由此替處不言顯
 今云。此義意者。雖有法之上義。以
 喩臥具之力。言陳之下。令假用勝義
 不是正取同喩。其體雖同喩。其義通
 下。能違宗眼等上假我用勝義。即是敵者
 宗也
主恩云。往年一見註釋所難及會釋等。○信
有法差別作非大有縁性。是弟子五頂之即
實有之義。還削法差別假我用劣之立論意
許。謬爲假我用勝敵論之差別云云
 現行註釋。以同喩上義。爲片差別。主恩
 何云敵論差別耶。可思
明本抄第三


明本抄第四〔内題云有法自相〕
  有法自相所立法
問。今量者以何爲所立法 答。離實有性。
是其所立法也。仙人本意。欲弟子知
有句體
問。離實有性者。法有法言陳意許中。正在
 答。古有二説。或在能別。或在有法。今
後説
問。若在有法者。望此何判同異二品
答。此則疏問也。自答云。今若但以有性與
同異。爲同品。可責。違前論文。既以
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
有故。即此過無論理大意可
問。此答恐未窮。設望離實有性。雖同品
返是望有法也。會兩論趣如何。豈以
實有性。顯法而非有法之義哉 答。此難
爾。諸徳記猶未分明。但離實有性。是有
性言陳下。意許別義也。意許別義。即是法也。
故以意許。能示法名義也。此事炳然故。
諸徳不勞釋
問。有法及法。三重對中。先陳後説對之旨也。
其法有法下各有言陳意許。先陳言許。皆得
有法名。後説言許倶亦是法也。豈以
法意許。得法名哉 答。言陳意許。如次自
性差別也。自性差別。即亦有法及法也。體能
義。以義生屈曲。故意許別義者。能有
屈曲。生物解故。得法名知。凡三重對自
共。皆如次有法及法也。始不
問。若爾唯以此一義。名所立法歟 答。又
一門。所謂彼離實有性ヲハ。非實能別處。諍
之成之。故寄後説能別。亦得法名。故義斷
云。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
即爲所立乃至有法。名同異品云云
問。意許既在有法。帶言陳故也。若爾有法
處諍之成之。何爲能別所哉。設展轉所
成。雖能別。猶非正諍。何寄後説。勞
法義 答。一切比量。必能別爲諍。文理
常。今比量者。即非實言處。顯實有
體之義。是以方便。爲義寄能別。重意云。
離實有性。正是體也。體而置有法處。離實有
體者義也。義而顯于能別。其有體義。與
異性均等也。彼大有體。異同異也。同喩力。
于義。不體。立者矯自義傳欲成
體。敵者探之。遂爲異品。彼體及義。共得
。疏及斷互顯
問。義斷意者。不體名法之義歟 答。亦
之。故下文問云。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
違因答文云。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
若加言已。則名爲有性言陳略。若顯
。加言立量者。可有性離實有性。爰知
意許之前。自具法義。故纂要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古義約意許量。後説能別。名所立法
云云。今義者不別量。只乍意許別
。有法義。若加言者。
即可彼後説
問。義斷顯本疏意。其義全可同。何初別義
之。後文似疏意狹斷意寛哉 答。今所
料簡。依貞松房傳。可彼記或人勘本疏義
斷由來深知
其趣
別記
問。義斷有義爲法者。其有者有體之有歟。
有性之有歟 答。子島御意。離實有體之有
義也。有法所擧。雖大有性。非實能別
ニハ。義成之故欲爲言
問。若爾疏既以離實有性文。又是述有體義
歟。設云爾者。既云離實有性。定可
答。誠依文相者。既以離實有性者。意許大
有性體也。疏第三卷答文。彼説離實有體有
今有性言。當上有性言。有別體者。彼
有體義也。記文疏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下
疏唯有離實有性二義。有體義不詳。故加
繼之。非疏有性有體私記古點本。
性字
。若上綱正御
訓者。上義可
若不此者。上綱得何深旨
理背文哉
問。義斷云加言者。何處加何言哉 答。約
所違量。若具顯本意者。須離實有性。是
加言也。此有二趣。先有性言陳。加
意許離實有性是一又能別非實言上。加
實有體有性ナレト云言。彼此似異。實只是一
量後説能別也。以具立詞。見前不盡量。後
盡理量皆前量上加言也
問。如上成者。本量能離實有體
。未有性體。如何對彼。以同異性。勘
異品哉。若又實望有法有性體者。遂違
兩論。若其諍二重。展轉成者。非子島御本
哉 答。有法云有性之時。意置離實
有性體。能別下離實有體義。返顯前有性
故。能別之所詮分。雖正體性。其所諍決
定。可有法體。重意云。有法擧體。能別成
義。義返是體也。何不異品
問。若爾上綱御意諸比量諍。能別顯盡以否。
若盡之者。非實處直可體性。若不必帶
者。背彼御本志。何以所諍故。殊成別作
哉 答。上綱本意。比量樂爲。必以能別
。必尋知爲言其樂爲一一事。未必能別
下盡歟。但作有縁性量。以能別定可
大有縁性。若非實能別者。只如有法自相。可
有性體。由何知非實言欲成作大有縁
爲言
問。若爾尋非實言。可有法意許。何非實
下。更兼有體義哉。表裏二重似無用 答。
有性非實。依顯相者。須義之
。而仙人本意。必可體。知此旨量作
。能別非實言。汎爾即離體。顯有體義
也。凡兩宗諍法體時。能別多立有無言。如
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也。今量尤
其作法。可知非實言有表裏爲言
問。若爾諸能別立有無量。皆望彼有法
同異品歟。設云爾者。成體正比量難有。觸
別有體量。無性比量等。豈皆似比
答。此事未先徳詳記。愚推非一。其一義
云。マ">如内外道爲立敵諍神我等體。立有無
能別量。諍可有法。多可有法自相
。若共禀一師。擧本師所説法門名。諍
別體者。實是諍義也。成觸生觸等即其類也」
問。今量所立法者。持業依主二義中。依何立
名 答。略纂有二釋。倶有其理。然宗家處
處。似依主。今量所立法。又以可
問。有性與非實。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不
有性之非實也。是其所立法也離實有性。既
前陳處所立。非所立之法。設非
實下。雖有體義。猶非有性體。若又就
法下意許。直論之者。離實有性只是體也。
何云之法哉 答。以離實有性法。上
既辨二所由。隨其二義。倶可成依主義。先
言陳意許相對。言陳爲體。意許爲義。意許
是所立之一分也。正得法名。在意許別義。
何非所立之法。次就前後對。非實能別
法。其下離實有體義。即所立之法也
問。就前義。若言陳爲自性者。是宗依非
。所立既總宗也。何加有性。爲所立體
哉 答。此難一往可爾。但加言已可之。
彼總有性。即當先陳。別義離實有性。又當
後説。常不相離性易
問。就後義。有體而非有性。所立不窮。何爲
所立之法哉 答。非實言上。加言云離實有
。宗義能極返見不加言。離實有體之體。即
大有性。以上二義。不加言時。雖分明
加言能知之。有何疑惑
 此義先年粗所案得也。然而未委細
 今度重潤色之
  所立法異説
有法自相所立法之所在。大有二義。一云在
能別。二云在有法。於先義又有二義。一云。
所立者不相離性也。法者極成能別也。所立
法望之判同異二品。其故者。若對總宗。論
同異者。瓶無常異聲無常。一切量可
故。不聲之無常者。所立也。法者彼總
宗之所依。汎爾無常也。故疏云。所立謂宗。法
謂能別此義意。所立既屬于極成能別之
。知設雖有法自相差別量。所立必在
。但能別非實下言。雖成離實大有性。離
實有性。是有性體故。還含著有法。一切量諍
能別者。前門也。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此
意也。四宗差別依後門。如是成立於有法
者。此門也。二云。所立法者。以不相離性
法。已望所立法。取同異二品。若極成能別
法者。豈有同異二品哉。所以何者。同品
者。非宗一物。他法上義。與宗相似品類
也。瓶無常與聲無常相似是也。極成宗依
無常者。不何物無常。汎爾無常云事
也。此中敢不差別。何望之云相似品類
哉。故疏云。謂若一物。有與所立。總宗中法。
齊均相似。義理體類。説名同品總宗中法
者。以法猶攝總宗之旨分明也。又齊均相
似者。彼此無常。體異義似云意也。此義意。猶
離實大有。在能別處。以何知者。一切量必
能別諍。爲所成非成對此意也。理門・
正理。所定性相也。所以非實者。極成能別。
有性之非實。是總宗法也言陳一類
所立法也
實者離實有爲言故疏云。既以離實有性。
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云云有性
者。有體性之義也。同喩同異性。離實而有
體故。一重猶成此意許。所立法均等有者。
此義也。而依實尋其意。離實有性者。爲
有離實爲言此實意。遠成異品。所以成
性自相相違或人云。離實有者是言陳分也非
實義也。意許ハ實不均等爲言
意云。説有法有性言之時。立者意ヒキト
離實大有性。此不有法意許。其意未
故。以能別非實之時。始知實有性&MT01319;故。
非實能別之意許也。此義不能別意
許。後銜著有法。有法離實有。直能別處成
之也。故斷云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
法。望此即爲所立。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非實言。釋所立法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之故。會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文。知寄能別
成立名法之意已上子
島意歟
子島存有法差別別作法之人也。彼義大
旨。一切量樂爲。以能別云云但法差別
量。與餘有異。言陳下。等帶二差別。無
樂爲之言故。追可之。付有法帶
之義。又有多義歟。一云。有性有法下。有
一意許量。所謂有性離實有性云量也。加言
是法自相量也。置之意許。即有法自相也。此
意許量有言陳。又有不相離性總宗。對
總宗中離實有性之法。判同異二品也。以
一重所立宗依宗體兩重
常可
非實義。欲
傳成有法處離實有法性。喩力正及初重
非實法。成之畢スレハ有法下第二類所立法自
成立。故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正以
因喩成分齊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如是一
重成畢。第二類宗自立爲言子島殊其意可
知。彼成法即成
法也
爲言
此義總宗之中法也子島不然。無
別意許量
此義意
宗分四類者。意許自本。在有法故也所成
非成日。雖有法下意許。猶爲法成之。意許
量總宗法故子島以法義本會
仍與今異可知之。
言非實等
者文。以非實言。傳尋有法有性之意也。凡
此義云意許差別。是同義趣也。而差別
者。體上別義。即有性言陳爲。離實大
有爲別義。故疏言。離實有性是其差別等文
意許者又帶言陳。而不言盡義也。離實有
性者。其名留于有性。豈非有性下意許哉。
法差別之。差別者。言陳兼二意許
等呼之。意此也非也。二等若不
言者。豈有此義
 尋云。有二重所立云事。甚似煩。不
 實能別處直成大有。況二類宗。皆是因喩
 之所成歟。將因喩只成非實能別歟。若如
 後者。有法有性。恐非此量所成。若兼成
 二種者。同時并成之歟。將先成非實一
 重。後成有法歟。若一時成者。成有法邊。
 猶背兩論。若展轉前後成者。又有法別量
 所立哉。況以非實宗。方便成者。豈以
 爲能立哉。次意許別量者。證據有
 何處哉 答。諸矯立量。樂爲イイ言陳顯。
 若唯成言陳一重所立者。立量本意不
 而止哉。故必成立二重所立也。但一
 時成之意者。有法擧有性ハト之時。意中
 許此有性離實有性。是正所立也。爲
 此樂爲宗。能別云非實。示方便宗。若
 成此非實宗者。有法下意許所立。自可
 成立安立シテ因喩非實能別言陳
 成方便一重所立。即有法下離實大有性
 意許宗自立。意許樂爲。方便所立。二重相
 。方便宗立*了。意許宗即成立也。以
 實宗。今一重又非成意許宗。故無宗爲
 能立也。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正以因喩成分齊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
 如是一重成*了。第二類宗自立爲言次有
 許量云事。以理門望爲量等釋證。
 又以加言量知之。以母胎内子具
 支五體。可譬也
一義云。意許量云事難信。文理共不分明
故。此量所別能別處。更有別量法有法旨誰
之。又何處有此證哉。所以可云。不加言
時。有法下只有離實有性法宗ノミ。若加言時。
正具宗支也。以何知者。且法差別必爲他
用能別下。有眼等神我他用ナレト云之意許量
哉否。若具法有法有之者。必爲他用能別言。
眼等言陳。豈有意許量有法哉。若雖
言陳意許者。不所成之木意。若
彼無意許有法者。離實有性又准可知。依
之可云。總宗者只離實有性即有性上義
故云不相離宗也。彼聲無常量。總宗無常。
能別處無別聲有法。不有法聲故云
也。若強具有法者。所立分猶成
。准知有性下總宗。不別宗。屬有性義
許也。不必言下具有所別能別
又一義云。總宗時有法。是極成所別也。且付
聲無常量。擧有法時。無別委曲。至能別
別聲無常聲之時。始立聲之無常
汎爾無常異也。以之云總宗也。有法
意許總宗。以之可推。有性只言陳有性也。
此有性之離實有性ト云ヘハ。總宗有法自
成極成有法也。彼相違者。兩宗相對云相。
違者是常違無常義也。如此總者。有法能
別相對之名也。宗者其中能別イイ是正所立也。
正所立必極成能別之下。不有法之法也
 付此義。互相差別時。以有法能別者。
 只義之所也。實以後説。分別前陳。是
 正量宗義也。仍有法只極成所別ニシテ法有
 總別兩重
 建久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安養院之。
 以上重重差別。只任愚意之。可
 達嚴訓。有意許量者。先師正説也。付
 猶有不審
子島記云。文云。問前論説云。○相違因耶
云云此問意何。答。此問乘次上問之答
也。意云上答中。彼説實有體有性
有法。同異既非離實有性。故成異品云云
此答。發此問也。謂若言離實有性。爲
有法。同異性非離實有性。故爲異品者。此
論上説同品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
同品云云異品翻之。但望所立法。説同品異
。非有法。而何今望有法。定同品異品
同異性。勘成異品。云有法自相相違
爲言次文云。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爲
同品。可責違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
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有
此過。無論理云云此答也。意云。若但有
法有性與同異性。相對定判同品。以同異
。望有法有性。非同品故。勘成異品。可
責違前論文。而既云有性非實。其非
實言。顯有性實有體。爲此離實有體
同異性。爲同品故。亦是宗中。所立法均
等而有。然顯失之時。還成異喩。故有此失
論文爲言文雖頗隱。義意必然也此答中
諸人
文相疑曾
可被欺之
邑記云○斷云○云云
今依此記簡疏問答云。問意爲成
有法量。猶有法名之義。以所立法。對
有法自相名之。答意云。有法有性者。言
有性也。未離實有性之意許。若以
同異彼者。誠可論文但字對加離實
字大有性也
非實言處。所成之離實有體之義。望同異
。論同品異品故。不論文爲言重意雖
有法有性。既能別成之時。猶名所立法。
之同喩。何違論文爲言於此有
均等與不均之二分。若欲同喩力之故。
大有性。先以實有體之
所立。此分與同異均等也。但立者本
意。欲離實有體之大有性。以之望同異
。不均等。令後二相此義也
問。疏既以離實有性者。表離實大有性體
也。何云有性者有體義哉。所立法均等有
者。顯立者欲均等之意也。而不均等
故。爲相違因爲言子島*料簡似
答。遂所過。同疑難趣。而疏文云均等有
直得其意。須均等。二義中。順文章。既爲
均等義。云離實有性以知有性者。有體
義也。又斷云。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有義者
大有性。顯有體之義。見疏文同
記引合斷文
其志在之
問。於均不均二邊。何不均義耶 答。
今問意。偏謂有法不均等。爲問意
均等邊
問。子島御意。以離實有性及作大有縁性等
有法意許歟。將名能別意許歟 答。可
有法意許也。凡於前陳後説。分言陳意
。是因明大綱也。又意許差別者。言陳下別
義也。如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申之
別義故也。如此文釋。諸處既分明也。尤可
有法差別。有法意許先徳中有實名能別
意許彼遂銜
有法故會諸文。子
島專異彼義
問。子島意者。作有縁性量。能別勘意許。而
有法差別。豈不能別意許哉 答。彼別
事也。凡於上綱御意成有法量中。或有
有法言陳之意許。有法自相本作法。及唯
識比量等也或有能別言陳之量
法差別別作法也能別言下有法意許有量。
猶不彼推餘。何況作大有縁
性等差別帶有法能別二言陳也。作有縁性
者。即有性義故。是以雖能別下意許。實
猶可有法意許也。故子島斷噵云。其作
有縁性。則有性故タリ。作有性上差別。名有法
差別。今正所諍。雖是宗法。爲成有法
諍故。名有法差別云云故知。有性作有
縁性。是一義也。作有縁性者。委顯其意也」
問。若爾如何。有法意許。能別處成之哉
答。有法云有性之時。立者雖大有性。其
言中未何有性。能別云非實時。顯
別有體之有性ソト。爰始知。欲成大有
也。能別直攝大有性者。雖能別意
トモ。非實言陳。不帶有性體故。付言所帶
有法意許。而深令立者本意故。名
能別所成
問。若爾因喩。先成能別言陳。能別更成
意許歟。若爾猶成兩重。此義有
哉 答。此義樂爲ヲハ能別處フト云也。帶
言陳有法處。於後説處成立。不
爾不比量所立。此被成之分。因喩所
成也。正成其言陳。言陳本所志之。有法
自成立。然者直於能別處成スト云モ過。又以
能別成之無背。不有法有意許兩重而
成義。彼一向在有法下故。非比量所立
若非比量所立。者。豈云法哉。今義異彼。
能別處ニシテモ成云故也
問。以何知之哉 答。義斷云。言非實等者。
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不
有法同異品云云先牒非實。爲
法義也。有義爲法者。顯同喩及也。即爲
所立者。以能別義所立名爲言不望有法
者。遮有法也。彼兩重置義。遂必對

問。子島猶遂成有法。本在所別故 答。
本云差別所立。之二門異也。今於
立門。遮有法
問。若爾何云如是成立於有法如是資益
有法義成哉。如文者二重不同。先成
*了。後有法義成ストミヘタリ 答。能別處諍畢スレト。有
法成スト云也。不二重有淺深
問。一切意許。以能別顯者。取樂爲
樂爲之意歟。若爾法差別量。此義難有。言
陳等帶二差別故。若又不樂爲。豈以
言不離眼識言。兼顯不樂爲哉 答。法
差別量。意許直在能別處。爲因喩成無
疑。二等雖同呼。以立者本意知。於有法
者。有法本非所立。能別處又無顯示旨
何爲此量所成爲言樂爲。簡
樂爲。不能別爲諍也。子島於有法差別
猶能別作有縁性。等二差別。知非
樂爲之意也。只令其門許也
 建久七年五月十九日。於笠置之。子
 島意有法下有意許者。相傳義也。其後
 又推云。存別作法義故。能別意許歟。而
 猶有疑惑。今遂決之*了。不相傳義
 又非能別意許
 有法自相所立法案立。及十餘箇度。皆得
 一。今略載七義。初後二推叶子島御
 意歟。餘義如別記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問。唯識比量。以何爲樂爲宗耶 答。依
疏等。以有法色下非定離眼識色。爲樂爲

問。今量爲外人離心有實境。有法擧色。
不離於眼識。不離言顯遮別體。何剩成
色體哉。離不離二門之中。離者彼此相
望。顯別體。不離者翻之。既相從門也。豈
彼意許哉。爰知此量。不色體極成眼
所行色故也。於其色。成能縁心
。破外人離識實境也 答。非定離眼識色
者。心中色也。四分殊故不即。一心用故不
離。非即非離是中道理也。并遮増益損減
若專成色體者。何云不離於眼識。若偏破
色體者。何有法言陳帶而成之。當知此樂
爲*不汎爾成體之量。又不偏破色體
重意云。外人以爲心。執心外有別體
大乘唯識宗。遮其増益執。外人聞之。亦謬
大乘宗。唯有一心之外無物。眼識所縁。
即眼識體非色非境。今量破二邊也。是
故有法意許。爲非定離眼識色。色故不
。不離故不別體。能別言陳云不離於
眼識。雖相離。不一向廢色處。不離之言。
本不二門之義也。但如疑難者。偏
能別歟。若爾何三藏大師。恐有法差別
因上豫置自許簡別哉。疏主解釋擧人所
知也。況外人執境爲實。其所執實境者。當
情現相。遍計所執無法也。未心中現依
他相分。大乘破之。何不二門。眼所行
色雖極成。其色中本質影像等。亦有種類
也。閑可
 有別愚推。如餘處記。今記不同學者偏成
 體
  但由法故成其法事
尋云。就有法自相量。成其法者。不加言量
能別歟。有法下意許歟。加言量能別歟 答。
此事前後所案異也。若依先案者。法者不加
言量能別也。有性下離實大有性。能別所成
故得法名。依子島意者。既以離實有性而
爲同品等文。寄能別法名
問。疏下文云。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有
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
此文指有法意許。離實有性
ミヘタリ 答。以非實言。所成意許離實有。名
法云也
問。若爾。何纂云理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
耶 答。疏直就不加言量。能別所成故
法義。然而其義猶隱故。爲其法義。纂
加言量之也。有性非實量時。雖
。見加言立。他量能別故名法爲言重意
云。法者生敵者解之義也。意許&MT06279;而在有法
之時。法義難知。仍釋其法義二筋。一
者不加言量。能別處成故。二者遂可
能別故。疏纂各出一義 答依
者。但由法故成其法者。直指有法下意
許離實有性也。成其法者。法者離實有性
計也。成者能別諍之也。故疏云。理門望
有法之上。意許別義。故云但以法成
明燈抄釋此文云。若望法上意許。不
積聚他用。有法*之意許。離實有性。作大有
縁性差別義。唯成其法。故云但以法成其
子島引用此釋。明知乍意許。直得
法名云事。但不能別之所成故。名法之
。如義斷等。仍可二門。如端委問答。纂
要釋如前義
 九句相攝事。准可之。故菩提院權別當
 僧都。探題初年。有法自相專精九句相攝。
 至下別可
  非離實大有言陳不無有隨亡事
纂云。今此不無。無即離二。彼意許者。即此言
陳。不無之有。不別有彼。意許大有。故違所
諍。正違言顯。故但名爲。有法自相言陳不
無之有之下。唯有一離實大有。此外更無
。而以非實言。見有法有性。知即是大
ナリケリト意許既即言陳*了。尋意許言。
言陳之時。表裏倶破。自相即亡也
問。勝宗意。三種有性。其體各別也。故斷云。
誰言五頂有性含即離云云故知共許有。非
大有性。若二有既別體物也。何擧不無有
大有哉。況不無有性。有即性也。大有性。
實等不無之性也。持業依主。得名不同也。何
有即性名之下。擧有之性大有耶 答。共
許有。諸徳意異也。且依子島御相傳者。共
許有者。乍見有別體。終尋之即離カ外無
。暫有者。師主對弟子。説教有實有徳等
之時。實等上不無也。今此不無有。師弟共許。
之爲所別。師主立非實能別*了。還見
有法有性。其體即離實有性也。有法擧共許
故。所別極成スレトモ。能別立非實。意許大有
言陳。故斷云。離實等有。雖是意許。言有
之時。即言顯離。言所顯有外。更無別有
云。既言非實。非徳業宗。明即大有。若非大
有。更有何有。非實等也
 共許有事別記
明本抄第四


明本抄第五
有法差別
子島記云。問。先有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答。
四相違中都無斯之難義。何輒知之。一
云。以前有法自相作法。即爲有法差別作
也。一云。必有別量。謂先量改能別。云
有縁性已上兩義。後義殊勝。雖然未熟之人者。可
前義。廣學之後。可後義。努努不

云云
  本作法家難別作法四失
一違論失論中不
別出
 記會云論文略故。更不別出。如周記會
 也云云
尋云。別作法義意。論作有縁性文。是擧後量
能別也。有法及因喩同前量。隨論自云
即此因即於前宗。明示宗因了。何不云論
作法。伏難答略哉。況如今會者。似
深故。本作法義。尤可哉。次周記影略
擧耳者。論ヲハ偏爲本作法。論外雖
作有縁性量有法差別。論略不擧。以
差別與法自相別違。例顯後二相違可
別違作法歟。若爾旁不別作法義。何讓
周記
今云。子島御意。論竝顯本別二作法。前量有
法差別。作大有縁性。別成立爲今作法
也其義既決定。意無畏所以正三
支作法。如前三相違。略故爾也爲言略有
。前後是一量故。周記既以作有縁性量
有法差別。設雖論外。豈同本作法義哉。
彼義偏名有法差別故。是故論略者。不
三支義也
  已上別作法
本家云。付論詳二義。一不作法。二云
於前宗。三云亦能成立與此相違。四云如遮
實等。大順本作法。別宗付論所證者。即
於前宗文可成立言云云僅此一事也。而
設雖成立字。猶是立者。欲成作大有縁
性樂爲之本意也。不成言陳作有縁性。不
證。爰知論不擧者。定是讓前作法也」
二亦違論失論説此有法差別。未如遮實
等倶決定故。何有別量哉 云云
 記會云。○爲成遮義。以遮言
 故。○即云既成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
 縁性。明知能成作有縁性云云
別家意。仙人本意。有性離實有體故。能作
有縁之性。非實與作有縁性。是表裏二邊也。
非實順顯體。有縁成義。其義還是一。是
以前量非實。隱即顯作有縁性。後量能別。又
即顯離實體。疏文即存此義。依之知前後
量。有異不異二門。故後量倶決定義。擧
有縁性裏非實爲言成非實有縁性二義
知能別表裏也子島作有縁性在有
法云事未定可思之
 此義意者。二量相望見之。或後量法有法。
 共在前量有法處。以非實言。方便顯
 意許。作有縁性下二等意許。共含于有性
 處。或前後量有法等有法。能別同能別
 作有縁性下二等。本在有法下。以前量
 可之故也。雖然非實能別難
 許スルニ
本家云。二能別設雖相似。遮非實等正可
前量能別。若爾引他量倶決定猶違
餘例。設若二義全無異者。何強用別作法
哉。若又付後量裏者。疏文言顛倒。以
爲表故。知此文出不加言量
 依之可云。設付別作法猶擧非實量能
 別。釋倶決定也。前後二量自本非一向
 別異物。仍無他量
三違疏失爲一因違二作法
 記會云。有性言量所成立者。離實大有。
 言顯諍自相。意許諍別義。前後量能別雖
 改。三支是同。所詮不殊。豈非一因違二
 哉云云
 所詮不殊者如上記
二量意還是同 爲言
別家許本作法。何寄彼不違二義哉。今
云。論兼二量。違二義若嫌別量者。似
。故強以別付前。同共爲違二因
本家云。如即此因者表一因。有法差別者示
違二也。既以前自相量今作法。似二過
異。爲此伏難豫示所望二宗。是誠有
大志。若汎爾擧宗因者。何勞云即於前宗
有法差別哉。互所蒙過輕重實異。尤可
本作法
四亦違疏失文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作
非有縁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別等云云。
何云
別量
 記會云。有性之上有此差別。故道理
 案立前量所有意許差別也。但成此之
 時。必可別立意許之量。若乍前量如何
 得成其意許哉。不有性之上有此差
 別等云云
二家共有一重兩重二義歟。准子島者。
作有縁性差別量。已安前量有法。依
兩重。至于安前有法直置之亦無
失。本作法二義。准之可
問。有性下有二差別者。不樂爲是實等五句
也。斷噵五句既非有性。豈在有法下
答。斷噵取實等上義也。疏記正取不無有
別體故。雖片差別。斷噵取實等體。但
不無義有法處是一
或離
體邊是得有名。今作有縁性者。彼有
義屬有法何失是二
追可定之
 斷噵云實等。不指云五句。若是實等三
 句歟。實等上不無名有法故。三句體寄
 不無義以爲有性下差別也。同異和合不
 無不有性故不之。如別記
今見疏文。於有性非實等量。直勘二差別
若但別作法不前量爲有法差別者。似
此文。若如子島意者。兼取二量
相違。彼義本意。本量雖此差別。而疏中
作有縁性量二等。只有此釋。本
家以可
  別作法義於本作法七失
一違論失
 記云。論云如即之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
 作有縁性云云此文明有一實等因能成
 有縁性之言陳也 ○如之言者。是其略
 也。其下必可成立之言
 裏書云。今案不然。設許言之者。論文不
 必改能別。即不前宗此因成有法有
 性作有縁性義言也。若改能別者。是豈
 云即於前宗哉。又奪而言之者。今言
 作有縁性者可大有也。何者論次文云。
 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意云。
 任立者之意許此因成大有。如此與
 相違セル作非大有縁性ヲハ此因能成スト言也。若
 共許有者。何論次文云與此相違也。豈作
 非有縁性與共許有相違哉。但爲成
 決定義。次文云如遮實等也。意云。若於
 大有倶定義闕無同喩故。今約
 實宗倶決定云也。事之委曲見
 文云云
 縱奪二意共有其謂
疏釋此文云。標名擧宗因云云前三作
者。必先可所違量所立也。子島深存
此理給也
本家本合違因也。讓宗於前量故。無
能別之文。標宗者指即於前宗。不今更

二違疏失
 記云。文云此言有者。有無之有乃至若作大
 有縁性。能別不成等云云定知有有作
 縁性能別之量有云。此文明設顯
量之詞。非
別量云云。今謂
爾曾無所見
今云。本作法家難會只此文也。但付論文
旁推其意。作有縁性者。定是意許作大有縁
性也。論省大字必可由。疏主豈不
哉。今文即會之也。若論偏指言陳能別
者。與此相違文甚難會通
問。意許先避過何處有其例耶。有法自相
離實大有性等。以何詞能別不成*耶
答。立量之習。可開之處隨喩及
。可避之過隨詞至之也。唯識比量以
影像色非定離眼識色。違三違四作有性
有縁性等是也。大作法有法差別二等意許。
猶寄共詞言。不爾何不所別差別他不
極成。離實大有性等無他方便。不彼等
是以顯大有有體義。作有縁性言既共許。同
異性亦有有縁性義。宗喩相稱。尤可
許法差別量。論疏深顯此義三亦違疏失
 記云。文釋闕後二相云。有性有縁性ト云
 本所成有法差別等云云此若非彼量
 云トカ云云裏書云。是尤不爾。有性
 之上顯作有縁性故。又可是大有也。
 望立者意許故。次云宗無同品其宗作
 大有縁性之宗
  此第二會釋尤可然。可疏上下文
四違斷失
 記云。文云以有爲有法。作有縁性爲
 故等云云。有云此爲璧公自義
云云。今謂不爾。專無據故
今云。別家云。璧公設以別量此作法
斷主不許之者。何無能破文哉。會云。璧公
二誤。一者不言陳意許義誤。二以
差別有法差別誤。前其過重。大失因明
自性差別故。後其過輕。雖法有法猶是
成有法量故。所以先付重設已歸
是一遂顯自義處云即名法故。竊嫌
。故字有深意。以差別性故。故字不
是二
問。且雖法遂成有法義。不別作法義
 答。自若存有法差別者。答即是法法差
。何先不成此量爲有法差別之義
是一下云。然成此法等者。無正名有法差別
之詞是二故大順本作法。意成有法者。體義
門法有法也理門本有其二種法有法故。或
云設於先陳後説門成有法之量。然
是非本義也可
 重難云。若以成體或資益有法。不
 量。名有法者。有法自相加言量。又不
 聲量。何於彼無此詞哉。知自相量諍留
 能別。意許雖成法遂成有法故。實名
 法差別也。仍斷文深順別作法
 相傳義若云言有意含等文。顯兩重意許
 者。恐不文相。上徴有法及能別不成
 了。今述轉救。豈忽爲有性兩重義哉。今
 據意許難令成過者。於作有縁性量
 令意許*了。以爲差別相違之意也。
 若據意許立者。即牒之也
 若依別作法者。若許意許者。尤可
 前量意許歟。而不次上文。可
 記
五違周記
 記云。彼文作問答二釋。以別作法
 云云
  本院私記等具釋之。可
六違明燈鈔
 記云。其文云言陳作有縁性云云
 本義會云。暫取出作有縁性意許。於
 勘差別故云言陳也。此言有者
燈鈔云。○何妨大有雖&MT06279;實等其實等
法門是別。亦容無體ニモアル。不定立大有是
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勝論意云。今應
成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
比量。以未了故是不樂宗於中前立。意内
許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
所樂。則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
許第三類宗。於一量中雙成是兩類宗
故。故犯相違
 記裏書云。可以爲後義證也。第三類者
 以非實第一。以作有縁性第二
 以作大有縁性第三
本家云。於有性非實量。若以非實所樂
者。勝論宗義未究竟。爰知勝論師意内。可
謂我寄此量言顯。竊矯成立作大有縁性
。今應成立者。即談立者意趣也。前量實
成此義故。不別立作有縁性量。是不樂宗
者。非實言所詮義也。差別法門者。明非實量
有法帶意許也。於一量中雙成兩類宗者。
二意。指有法兩重意許兩類。第三
類宗者。對非實能別第三類。若第二類
本付有法宗第二重
別作法云。慮恐未了者。以非實能別
作大有縁性爲言今應成言者。欲別立
量意也。是不樂宗者。於非實量作大有縁
性是不樂爲也爲言故寄前門者。寄前有法自
未了故爲言則是寄於言顯比量者。作有
縁性別量也。於一量中。以前後二宗歸爲
一量也兩類宗者。作有縁性及作大有縁性
也。後量在前量中。故凡鈔上下。或云前立
。或云故寄前門。若無別量者。豈云前量
哉。慮恐未了義甚順此傳。子島深依淄洲善
立此義
七違理失
 記云。雖成有法之量。正所諍者。是能
 別法。若留有法。即諍差別。如何得
 是成立於有法。甚無用故
子島御意專以此文知。正所諍者。以
門・正理證。疏答何故初説問。云正所諍
故。又此意也。何量必以能別法諍故也
能別意許。即於能別言陳處之故。猶以
法自相正所諍。後二意許必於能別之也
能別故者。一切量所諍義。必是法也。以
疏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文。實唯成法文。
義斷言非實等者等諸文。皆爲此義證。若
成有法自相差別量。意許任本意有法
差別。名有法意許。諍猶爲能別義子島偏
有法之義。大背此等意。又偏爲能別意許。大違
因明大綱也。可知差別在有法諍在能別
問。如何有法差別。能別處諍之哉 答。有法
帶所樂若體若別義。若&MT06279;其有
故。以一分相似同品。欲成所樂全體
。作クリ成&MT06279;能別法也。所謂大有性體離
實有體大有性也。同異性雖離實與
二重。非大有性體。體既不同。知
方便置非實言。引向有性離實有體邊
也。以之名成法也。其所成之法具勘見。是
離實大有性也。敵者見之以爲異品。若夫
此失之時。立者我只以離實有體宗。
同異性能同品也者。敵者須許此詞。其上
立者云。汝所成是其體何物。我以
之未其體。此時立論意樂可
。故前時雖矯立本意之敵者詞
立論者不能敢糺之。立者不諍故。闕後二
相義任敵者進止能決定シヌ。此時只求能違
之外敢無他計者也。所以雖有法下意
許大有體。立者所方便猶爲能別所成義
且得法名也。有法差別准之可知。以作有
縁性能別。僅顯有縁性義。未能立大有
有縁性也。其性者是大有體性有能縁之義
也。言顯雖顯猶有挾。以之爲所立法
若於非實量者。若偏任言顯只有性之非
實也。若勘意許即有法大有性也。付二邊
共見之。敵者頗難作大有縁性
。而非一向無此義。作有縁性量後。能知
前意許故。必有別量爲言
問。諍必在能別者。何云或諍有法或諍於
*耶 答。彼指所諍也。能別處能諍彼法
有法云事也。法差別直諍言下意取許義
爲他用言正帶神我他用故。離實有性以
所諍。有性非能別言之所顯故。離實
有體能別者。非眞實所樂。所樂一分
義故。付僅所顯名之法。探實所成體而留
有法也。所立是有法而非法也。敵者知
方便故。未シテ顯爲有法立者矯立。乍
法對同品勘令異品也。立者成之了
後。不自成有法。敵者能破之*了。所破
法即爲有法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即此意
也。若見能別之一重ニシテ成有法。若依
之。先成一重法。後遂成第二重有法也。
子島云。若留能別即諍差別。如何得
是成立於有法者。即是爲二重之意也。若
本作法者。本在有法。望之判二品。非
只違理門・正理之成其法文。又能違如是成
立於有法意也。若以非實一重者。在ト云
有法。能別全非實諍。豈云成其法哉。
深可
 重意云。立者正作法之次第者。大有性正
 在有法處。爲法之分。離實有體義ニシテ
 有性故也。敵者押之法處マテノ
 有性之義。勘爲異品。立者尤可之。而
 不之故者。敵者若不マシカハ此勘。立者
 即以彼能別。押我成立大有性了可
 云故。敵者又知其意之可過言之處。豫
 有法體法處。如此勘也。立敵之前
 共有矯處。能可
 見子島處處釋。有法作成法之義雖
 之。望之即勘成異品之處。未必分明釋
 之。若爾相違因義究竟。倩案之如
 義
  建久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般若臺
  之。此事若自叶上綱御本意者。於
  勒御前必蒙引接
  兩重意許
觀理僧都別傳云。斷下文。以有爲有法○故
非言顯云云問。此文意何 答。此文意。有性
者有法自相。即共許不無之有。此有法自相
處。意許作有縁性總意許。即亦共許不無
有。今斷師此總意許爲法。此下別作大有縁
作有縁性。作非大有縁性作有縁性。重
意許セルヲ法差別○問。論并疏作有縁性作
非有縁性共爲有法差別。而何今違論疏。斷
師云作有縁性法 答。夫不論疏
。何者隨立者意許處。有法處取擧意許
時。名有法差別。法處下意許時。名法差
。雖上下不同。本意都不違○斷云。准
前釋。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若加言已。即
法故云云虔記釋此文云。如有性非
實。其作有縁性。即有性中含セルヲ以有法差
。此即不スソ加言。若言有性離實有性。此加
言已。即名法自相。其作大有縁性作非大有
縁性。即差別也云云有斷私記
全同之
 本云。今案師主勝論。欲成大有性。要可
 雙成體義。設雖成離實有性體
 不成其義。何知實等別有有性。是有
 之由。是故須テテ有性非實之量。作有性
 離實有性之意許量。立有性作有縁性之
 量。作有性作大有縁性之意許量。其有性
 非實之量。偏諍義之由。要
 由作有縁性能別。可作有作非之差
 別也。而論中明此作法。出有性非實之
 量。深案其意。必可兩重意許。謂有性
 有法之上。有有性離實有性ナレト云法自相之
 意許量。此諍有性之體也。亦有有性作
 有縁性ナレト云法差別之意許量。此諍有性之
 義也。其有性作有縁性之意許量。作有縁
 能別下。可作有作非之差別。今此有性
 作有縁性爭義之量。而不別立。置有性
 有法之上。示合違作法。不爾如何爲
 法差別相違作法哉。有性非實之量。是自
 相過非差別因已上
 今重成云。有性非定量。有作有縁性意
 許云事。決然理也。若不然者。設有有性
 作有縁性別量。彼可前量有法下意許
 何云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哉。付
 別作法義之所許見之。本作法義決然也。
 依之子島傳以前量亦名有法差別云云
 若爾道理及論文分明也。不疑難
 問兩重意許猶難信。依之松室及楞嚴源
 信等。深難此義之。意許下又帶
 許之旨。誰信之哉 答。付作有縁性量
 有二等意許之義。兩家極成之事也。而
 其帶二等作有縁性義。有法上可帶之義
 又必然也。別作法許前量有此意許之故
 也。有性有作有縁性意許之義不
 之。若爾自別量傳見之者。攝有法全無
 過也。依之論云有法差別作有縁性
 潤色云。言ナル外不別義者此難可
 然。而意許量云物。居言陳下之義。見
 纂要等。若爾言陳不盡之別義。一重狹爲
 意許成畢ナハ。其上猶有不窮者。意下又
 可之。何不多重凡意許三重四重可
之故。上綱口説
 問。作有縁性爲言陳之日。設雖其意
 許。入有法有性之時。煩其下不トモ居。
 直勘之有何失哉 答。設雖一重。可成
 若兩重無過者。何不之哉。作非有縁
 性意許ノコトキハ等。有性直難帶。作有縁性言
 出スル。其言下帶之。自可彼有
 性下意許。直頗難有歟。設直可トモ有兩重
 其義無&MT06279;隔勝ルル
 問。違三違四直勘之。今量何不爾哉
 答。准言彼二量無兩重意許
 問。有方如何 答。違三量等實句今且
 狹取四大種。對之立量許也。與有性非
 實量全無異。因雖殊。宗一重兩重。全不
 因。仍如ナランニ本作法過也
 問。彼二量無委曲直勘之。有兩重意許
 云事。疏所見也。若爾准彼可此量
 意哉 答。此量論云即於前宗有法差別
 作有縁性。有法有總作有縁性意許之義
 分明也。疏釋之此言有者。有無之有
 量分明以之可知彼也。況義斷。文無
 疑。先於作有縁性量。成法差別義了。此
 意許即在有法故。望不加言有法差
 別釋也。此旨可
 問。以非實能別。何知作有作非意許
 哉 答。有性與非實不相識性。是一重所
 立也。而汎爾有性ナラハ。離實義未顯。汎爾非
 實ナラハ。有義難知。既有性而非實也。豈非
 有縁性哉。以之可知此量帶作有縁性意
 許也。何況若不此義者。別作法家。前
 量有作有縁性意許者。若是不顧論宗歟。
 將如聲上無我等義准宗歟。若如前者。
 比量不顧論宗。豈非能別所成哉。若如
 後者。別作法家。何以前量有法差別
 哉。可知今差別者非義准。實言陳之所
 帶意許差別故也委可
成
子島難還別作
 法義。非本作法之所痛也
  已上就相傳義粗加潤色。但違三違四
  量有兩重意許云事。雖殊難猶可
  之。論疏義斷料簡如上。又本院存
  兩重意許云事相承義也。而彼記未定。
  可
注釋中云。然言作有縁性者。但是文略。理
實應言。大有縁性○是故疏文。但是料
有法自相宗及一重意許。非是料簡兩重意
。若約別解。假云兩重亦所遮。固執者

問。斷云。以有爲有法○是其差別已上此豈
兩重意許 答。斷主乘他義自別解
&MT06279;言顯立ムニ。作此釋。非意許兩重
差別
松室私記四云。問。若云作有縁性之言下。
許大有性者。云作有縁性宗尚成言顯
若非言顯是意許者。意許更有意許故。
成兩重意許。答。其論略大之字。云有法差
別作有縁性時。此云作有縁性之言通
異性。故且共許之詞無過云事コソアレ。非
有縁性意許中更有作大有縁性意許。作有
縁性便是作大有縁性故云云
  一重意許義
   今云
  子島傳
斷噵云。然論據立者雖有性上意許差
。未別立量。而敵者進檢立者之意許
過也。若依此者。唯前有性非實之量也。疏斷
立者爲成本意意許量也。若依
者。即有有性作有縁性量也。論存略疏約
實説。不爾相違。此解優也
 今云。子島御意以別作法本。兼許
 作法。其中依斷噵者。論猶以非實量
 有法差別作法。至疏斷正以作有縁性
 量此過作法。實論疏義斷竝存二門
 問。依論作釋。論若以非實量正作法
 者。疏斷何輒用別作法。爰知別作法家專
 以論爲證立此義也。今何會論開本作
 法哉 答。見論前後。以有性非實量
 作法。若強會顯文抂歸一義者。可成
 害。不如順違隨宜。但論意猶許別量故。
 對單本作法勝處
問。疏斷盛許本作法。所謂本疏云。有性言
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是自相
上。意許差別義斷云。望不加言。名有法差
。若加言已。即名法故其意不于論
。何云疏斷用別作法哉。縱者倶可
作法。奪者同可別作法 答。疏上下有
。此言有者。有無之有乃至若作大有縁性。
能別不成等文。許別作法之旨分明也。單本
作法傳。雖此文。不別作法之義。義斷
始終併用作有縁性量。聊有疑殆者。即是
法差別之一文歟。彼又此義之所許也。至
成此法。意成有法文。正歸有法差別。何況以
有爲有法。作有縁性爲法故之文。正示
量作法故。慈恩淄洲。正以別量此作法
問。二義互得論意。以何論爲本作法
答。如即此因。即於前宗者。宗因讓是一
法差別作有縁性者。爲意許差別作有縁
是二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者。對前作有
縁性。以作非有縁性相違。以知作有縁
性者。意許作大有縁性也。若共許作有縁性
者。何有相違義是三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者。
自所違量。非實能別是四一一文言
皆順本作法
問。論存本作法。疏斷用別作法。有何故
 答。非實能別。顯離實有體義。成有性體
故。爲之自相量。作有縁性義。以非實言。雖
幽尋知之。其義尤隱故。必立加言量。成
有縁性義之時。其能別言陳爲先。能知
法下樂爲作大有縁性意許也。是故以作大
有縁性量。爲此作法
問。若爾。論主自本可別作法。何乍
明作法。取隱本作法哉 答。論主示合違
作法故。擧有性非實量自相差別二作
也。非實是總能別也。此下有二門若
成シテハ離實有體義直諍大有體。若顯シテハ作有
縁性義成有法下作大有縁性別義。一能別
下含二類宗。以爲合違作法。疏主探此意
有法自相之時。云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
直成有性體。釋有法差別勝論此因。既
成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縁性。顯非實言裏
セリト作有縁性義。疏主以其作有縁性義。直
能別。詳立顯意許量。爲有法差別作法
也。故疏云。即以前因。成立前宗。言陳有性。
有法自相。意許差別。爲有縁性乃至此言有
者。有無之有
云云
是則開意許。立作有縁性
之時。避言陳能別不成也。義斷以有爲
有法。作有縁性爲法故。倶是不無之有者。
開此言有者有無之有意也。若爾論擧
加言之量。影令別作法。疏主依作有縁
性之詞。已開其意。斷主詳擧作法也。論疏
義斷。從隱至顯。漸示其作法。依此義者斷
云望不加言有法差別者。論望不加言
有法差別爲言然成此法。意成有法者。論
外加言量爲有法差別之義スル也。周記二
釋中。後釋爲正。亦別立量者。論外亦可
作有縁性別量爲言論不擧者影略故。爾者
論不別作法云也。誰向此釋。云論擧
有縁性量哉。明燈抄先牒有法差別還用
前門。所立比量等者。顯本作法也。次有
一重問答。故前立量。慮恐未了者。論以非實
作法。其義未顯了爲言次文今應成
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者。立作有縁性別
。可令義究竟爲言上下文。論所説ヲハ
非實量。別可顯了盡理量釋也
 子島依別作法。釋論作有縁性文
 意。疏記斷噵初文。作有縁性者。後量能
 別言陳也。論擧別作法爲言斷噵終文者。
 論存本作法云云此義者。論作有縁性
 者。意許作大有縁性也。今依噵奧文
 此義
 意許所在大旨同前義。仍別不
明本抄第五


明本抄第六
 一因違三  一因違四
  一因違三比量
問。今量有法二箇過可爾。准大作法故。法
差別相違然。非四大種能別。言陳意
許倶非太諍故。若爾者可違二因。何加
法差別相違哉 答。以有性四大種。雖
直非其體。返又有彼法。是其師主宗義也。
是以非四大種トハ者。非汎爾遮四大。體是
能有&MT06279;而離タリト云大種。以之爲樂爲宗。豈非
哉。所以諍亙三宗。非唯違有法
問。若爾有性非實量。亦可法差別相違
非實能別下有能有實非實不能有實非實
二等意許故也。凡今量宗。頗同有性非實
。彼廣亙九實。此狹限實句四大。寛狹雖
異言勢誠同。若此量違三者。彼量又可
法差別。彼若限違二者此又可同 答。平
備延義源信等古徳。泥于此事。可難義
也。倶辨差別者。有法有性言顯共許。意
セルヲ難實有性。爲正所諍。以非實能別
之。諍偏在有法。不能別。故非實法自
相下無意許也。一因違三量所諍不定。依
所説簡別有法直令メテハ離實大有性ナラ。意許
取下能別之所。有所説簡別。慥不
實大有性故。意許有法所。能別
矯立差別。不有性非實量諍所決定
已上
本鈔
重案其理。有性非實量。有性言陳共
許。足意許。能別立非實者。以方便
成有法有性。所以能別非諍之所銜著。何
意許。凡兩宗諍法體量。若有法擧
ヌレハ能別多可實所諍。雖後二相違
初二相違。但於今違三作法者。本是
自比量也。有法置所説言。彼有性即任自宗
所説。擧離實有性故。且以有法諍。
能別立非四大種時。不言顯自相。不
樂爲故。爰知實所諍可能別意許。若不
此故者。違二違三二作法甚以難分。如
疑難趣。此量宗似有性非實宗。僅所異者。
只所説有無也。爰知以上道理
二違三源
  此量因喩事
問以此量有性非實量。二宗寛狹且易
知。今不有一實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同異性如色聲等。各定可由。其
所由如何 答。有性非實量用有一實故因
故。唯須同異性同喩能有義不
故。今量以體非無因。非無義廣故有
性及四大種外諸法皆同喩也。如此義三支
關預セリ。不非無量。但違三時加法差別。因
喩若應其相者。尤可本意。而云體非無
。云如色聲等之故。別犯法差別相違
事。未得決定由
  能違因共不定事
問。師主宗許同異性能有一一實。故有
有義。故能違量因有不定失。作法云。クヤ
色聲等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性
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哉。クヤ同異性
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性是能有四大非
四大種ナラム哉 答。凡約勝論六句。有性猶得
能有名。餘五句非有性故。不能有名。就
意許宗クル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
四大非四大種之時。同異性本非有性故。
能有物。故與能違量宗同品。非不定
也。況同異性若能有ナラハ者。有法自相能違
量。立有性非有性同異性爲同喩之時。可
所立不成失。一因違四量能違又可
不定
問。勘疏前後。以同異性能有之文非
一。云大有同異名有一實倶能有於一一實
。云同異能有於一實等同異非有性。云
其同異性雖離實等有體能有。云大有同異
能有諸實等也。若爾同異性既名能有
善不定哉 答。同異性。實等之性&MT06279;
等三句能有シメ同能有異。能同異&MT06279;其體非
ナリ。今以非無義有。以能同異能。總
能有。是即能同異對所同異能有名
然實非有性故非善不定已上本抄
問答
 今云。此義盡理。尤可依學。但能與有分
 兩字訓釋事。雖義道。又似強分別
 歟。凡大有同異多可相濫。能分之甚不
 輒。所詮者只以二句名言之。同異
 者表各各性之義。有者顯總有スル
 等之義。是故或時以同異有。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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