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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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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不定過説等者。此入正理論。且説兩兩
不定。立敵倶許共等因故。理亦應有
餘三不定。若因隨一者。隨一不定過。因疑
之喩者。猶豫不定過。同喩無體者。所依不
不定過。且如不共不定一過。亦得名爲
隨一不定。聲生論師雖有同喩。唯於敵論
爲不共故。又不定過望喩立故。所聞性因
同喩無體。亦名所依不成不定。亦得名猶
豫不定。必疑所引何等喩故
文。五十四種至諸不定過者 五十四過各
有四不成。四五二十即成二百也。四四十
六成十六種。合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也。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兩倶不成有四句。隨
一不成有八句。猶豫不成有六句。所依不成
中。兩倶所依不成有三句。隨一所依不成有
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不成中二十七句配
五十四不定。總計二五十成一千五七三
十五
成三
百五十二四
成八十四七二
十八
於前一千四百
三十加二十八。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
不定過
文。理門既云至是疑因性者 以何得知。
六不定中有リト云&T069222;四不成。故引文云。理門
既云。四種不成ヲ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當ト云ヘリ如是説。四種不成非宗法性。
是故類釋於同品有等。隨其所應皆有兩
倶。隨一不成。及猶豫等。皆非能立。若法是
不共等者。此之一頌。結六種不定過。備云。
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法。不共不定
アリ。共トハ者謂四種不定因ナリ。皆於同品異
品中有故名共。決是相違者。謂第六決定
相違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
遍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
共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
若攝四不定者。但應言共。何故名定耶。
答。餘四不定。雖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定倶
有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
定。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
決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
此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
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
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説宗。唯
於法自相一宗説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
上所説宗中名不定也
  寛元二年甲辰正月二十五日。於法隆寺
   松三院。書寫之畢。偏爲自他同證無
   上菩提也
             執筆 良弘
          法隆寺沙門 璋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相違有至名相違也者 相違有四等
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言顯宗
者。名爲自相。此有二種。一者有法自相。二
者法自相。意許宗者。名爲差別。此亦二種。
一者有法差別。二者法差別。今此義中。先懸
述義意。後當文釋。北川茂林法師。影嚮璧
法師義云。先陳有法。持自相故名爲有法
自相。對此復有別義不同。名爲有法差別。
且如勝論量云。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其中
有性持自相故。復作有縁性故。異門差別。
次法自相者。復説者爲法。持自相故名法
自相。如聲無常。無常持自相也。復別義名
法差別。如數論師立眼等必爲他用。即積
聚他。更有差別。非積聚他。異門差別。賓云。
今謂。此等所談之義。如夜見枕口雖稱枕
心猶有疑。以暗昧故。今正釋者。如有立聲
以爲無常。聲是自相ナリ。無常共相ナリ。今此
所論法自相者。非是此義。謂是宗能別
之法イヽ。稱可此法。自己相状以其言顯而
成立之。然唯局立一門之法名法自相。乃
被宗中有法之上因力。取喩翻破本宗法之
自相一倍相違セリ。故名法自相相違因。如
手取物。取既由因。是故不名法自相相違
喩。若准理門名爲法自性相違因。性是性
ナリ。其義同也。法差別相違因者。能別法中
以言對敵。詮表言顯立一類宗。於此言
中矯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
論立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因假他。
對敵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
亦名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
中。別立意許神眞我他以爲所樂。此神我
他亦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
與言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故彼敵論。
取有法上積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
因力取喩。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
令不得成。而今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
故名法差別相違因。即知樂爲ニハ因不得遍。
更有不樂。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
同作事故成不遍因。謂不得遍。及不普遍。
故名不遍因。次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勝
論師爲其五頂。立比量。云有性非實非徳
非業。因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喩云如
同異性。然彼但樂以其言顯。立大有句
是離實有ナリト。約此樂爲以爲一立。復借非
實非徳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有離實。
然此非實非徳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爲。復
爲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
犯相違。凡諸比量。須以法中違他順己。而
今乃於有法中之。違他順己故。被敵論
依有法上。將因取喩。翻破所樂大有是有。
令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實徳等。
非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翻成之
云。有性應非有性。有一實故。乃至如同異
性。以同異性體非有性故翻所樂。此亦令
彼本樂之宗因不得遍。別有不樂。其因偏
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
因。次有法差別相違因者。還用前門所立比
量。寄於言顯矯立意許。此義意者。勝論意
云。前門有法自相之中。言顯宗者。雖有正
説及有助成。但有名言。詮其有性不無之
號。猶如喩中同異體上。亦容許有不無之
號。此即名號未能定其大有是有ナリ非是
同異。故同異外須更別立大有句義。爲意
縁。既於言中猶未能定大有是有。故
前立量慮恐未了。由以勝論。今應成立
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樂宗ナリ。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即
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二
類宗於一量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犯
相違。彼既自許。寄大有言以詮大有非是
同異。亦應喩中寄同異言。詮是同異非是
大有。故被敵論以因取喩。翻彼意許大有
是有。非是同異所樂之宗。令不得成。而更
別成不樂之宗。於言顯中體是同異。非是
大有。故名有法差別相違因。翻云有性應非
有縁性。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有縁性故。
此亦令彼本樂因立。是有縁性。因不得遍。
別有不樂非有縁性。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
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沼略纂云。宗有
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如次名爲自相
差別。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宗。聲是有法自
相。言中彰故。即此聲上有是聲縁性。非聲縁
性。有無漏等。竝是有法之差別ナリ。意含ミ
スガ故。無常是法自相。言中彰故。即此無常。
有是無常縁性。非無常縁性。識變非識變等。
竝是法之差別ナリ。意スガ故。若設言中。
立宗云作聲縁性應無常者。此則作聲縁
性。是有法自相。即立其因違四宗等。能令
所立二敵互乖。名曰相違不名差別。若即
意許此作聲縁性應無常者。即聲縁性在
於聲上。即是因能與彼相違爲因名相違
因。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但約言顯意
許而分。即略釋四種相違大意已訖。相違
義者等者。兩宗乖返。名爲相違。即宗果名
也。四種相違一因一喩ナリ。故云不改他因。即
本量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宗。而
爲因故名相違因。今疏主意與軌法師第二
説同。故彼疏云。又釋如立常爲宗。無常
違常名爲相違。立因爲欲成常住宗。其
因乃成無常義。與相違爲因故名相違因
也。因得果名者。宗名爲果與相違宗而能
爲因。因得果名名相違也
文。非因違宗至後三依舊者 由彼説故下
疏主文也。非因違宗名爲相違等者。此嫌軌
師第一解也。故彼疏云。若所立イヽ望自
四宗各別違故。故有四種既云因違四宗。
故嫌彼云非因違宗名爲相違。次言故無
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者。若作初解即有例
難。故彼疏云。問。若因違宗名相違者。宗
亦乖因豈唯因過。過不在宗。何得名相。
答。如父子相生。子不生父。亦彼名相。此
則宗因兩形爲相。因反宗故名違。今
不言因違於宗名爲相違。故無此難。又彼
問云。常義既反所作。何不説相違。答。宗言
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故因
説違。宗無此過。由因違宗名爲相違。有
此例難。今既不爾。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
難。若法能成相違所立等者。此文二意。初明
相違似因所攝。後如無違法下。正示相違因
相。謂若因法。成相違宗。是相違過。似因所
攝由斯理故。前所作因。能成無常。及成空
等。非相違因。不相違故。其相違因。如數論
師立宗義。云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
臥具等。意欲成立非積聚我。而返成立積
聚假我。故成相違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等
者。正釋相違因相。謂如前説積聚故因。如
欲成立無積聚我。而不成彼。反成積聚假
我。故此積聚性故因。如能成立無相違義。
謂能成立必爲他用。遍是宗法。同品定有。如
是成立相違所立。謂能成立積聚他用。亦遍
是宗法。同品定有。所立之法積聚他用所無
之處。能立之因積聚性故イヽ定無有故。
成相違因。猶如正因異品中無。不同猶豫
通同異品。由彼説故因仍舊定者理門既説。
若因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因即一因
法。能成兩宗相違セル所立。名相違因。故
知因仍舊定也。喩可改依等者。其而應言
由此説故。喩可改依。故此小論下四過中。
初一改喩。後三依舊。此即用本因者。依
理門證。喩改依者。依此論證。文意如是。
不可異推
文。問有因返至不名相違者 此問起者。依
軌師疏問答而起。故彼疏云。問。宗亦乖因
豈唯因過。過不在宗。何得名相。答。宗言
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宗故。宗因
兩形爲相。因返宗故名違。若爾。豈不説因
宗始成違。如説敵量前因成似。由此問答
方起此問。是故問云。有因返宗。不順因義。
因名相違。宗亦返因。不順宗義。應名相
違。答中二説。此初説也。初答意云。因爲能
成不成異宗。令宗相返。因名相違。宗爲
所成。不欲成因令因相返。不名相違
文。又因名法至各四種耶者 第二答也。
此答意云。因返宗者。名法自相相違等。宗
返因者名比量相違。因別疏條。相違開四。
宗違合説。唯名比量相違。爲影現故。宗令
因開。不爾何故但説有法自相比量相違等
者。前文數云比量相違。決定相違。各有四
種。不爾即違前所説。故決定相違。四相違
因。差別之中。先徳二説。一云若不改本
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因。若改本因違宗
四種。是相違決定四相違因也。一云亦非法
自相相違以明決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
以法自相被違之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
今於相違決定之中。違已仍疑。不失不存。
況復相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
一因一喩。全自不同。若依此義。決定相
違不具四宗。比量相違亦不具四。所以爾
者。因喩各別證宗乖返。是故名爲相違決
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復違其因。因或
同異名比量相違。二違既別。豈同具四。問。
宗因相返説名相違。何故過但在因而非
宗失。答。即由此説。外道因明論中名宗過
也。於宗過中別立宗因相違之過。由宗因
相違。宗在因前。故名宗過。非因失也。陳那
難云。宗雖在前。未説因時。即無所違。要
立因已。方違於宗。故唯因過非宗失也。陳
那又云。夫相違者。我不欲説。與宗相返。名
作相違。如有成立常住爲宗。無常返常。
説名相違。立因本欲成常住宗。其因乃成
無常宗義。與相違爲因。名相違因。故理門
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
文。此宗説法至故二差別者 此宗説法等
者。此因明宗説一切法略有二種。一自性。
二差別。如瑜伽説。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者
自性。二者差別。今此因明中。有法即是所立
自性。能別即是所立差別。爲顯此二略有
三重。一者局通求曲反。
專也
謂我自性法自性等
者。若有若無者。此竝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
瑜伽十五云。所立自性。謂有立爲有。無立
爲無。言所成立故者。釋所成立義。各別性
故者。釋自性二字。差別者謂我差別等者。即
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言若一切遍者。下後
釋也。一切遍者。即是迦比羅等。執我量同
虚空體周遍故。若非一切遍者。即離繋子及
獸主。遍出等計。即執我量有分齊。隨身舒
卷。及小如極微等。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
若常若無常等者。明法差別有常無常色
無色等。又釋。此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
常無常。色無色ナリ。以等餘門。竝通我法二
種。自性上所有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
無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其我中亦有
常無常。色無色等。問。如立比量聲是無常。
即聲是自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相離。合
成一宗以爲所立。何故前明自性。即云
若有若無。如言我必有。我必無。非和合
成宗。而自性外。更云差別遍不遍等。答。有
兩釋。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
同。我法竝通有無。其我體性。外道謂有。内
道謂無。其法中亦遍有無。道理易知。後差
別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體之法等。所有遍
不遍等爲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
所立宗。又釋。此中兩段各別爲宗。前立自
性以爲有無。後立差別亦爲有無。前以自
性我法爲所依。其有無爲能依。後以差別
遍等爲所依。亦以有無爲能依。文中略故
後門不明。若有若無。眞實令有。由敵論
者。於自性差別互有不了故。立論者或立
自性。或立差別。爲顯此別。云如是等無量
差別也。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遍者。執
我量與虚空等者。我體遍有。執我有分齊。
隨身舒卷。及小如極微者。我與色等體不
周遍。故云空等遍有。色等非遍。前局等者。
前自性局。後差別通。故二差別
文。二者先後至分爲二門者 於總聚中言
先陳者名爲自性等者。言顯先陳名爲自性。
言顯後説名爲差別。言差別者。分別之
異也。以後所陳分別前故。佛地論云等者。
佛地論意。色心自體名爲自相。彼上所有無
常等義名爲共相。各有的屬非不定故。今
因明意。與彼有異。各附己體名爲自相。貫
通之義名爲共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者。猶
如一縷貫黄赤花。一無常言。貫通色心故。
依於此聲等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
爲差別。各無的屬。得名不定。故與佛地
其義有異。若立五蘊一切無我等者。顯得名
不定之相也。且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
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
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此通餘教非唯因
明。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セリ。自相共相
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此義唯在因
明之旨。何者。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
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
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
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此即我非我
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蘊
中思數是自相故。自性差別各無所的。得名
不定以理推之。此先後門。雖即前局通門。
然能詮教少有別異。所詮之義亦有別也。
依教義別分爲二門。問。佛地唯識因明三
論自相共相如何差別。答。佛地論意。體名自
相。義名共相。唯識論宗。若法自體。唯
智知。言説不及。是名自相。若法體性。言説
所及。假智所縁。是爲共相。因明之旨各附
己體。名爲自相。貫通之義名爲共相。是故
三論各有差別
文。三者言許至相違因等者 言中所陳等
者。言顯宗者。名爲自性。若局若通不問先
後。倶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相。意許宗
者。名爲差別。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立
名爲差別。故法有法皆有差別。唯關所諍。
差別之義名意許宗。法有法上有多差別。
非取一切。所以爾者。法有法中言差別
者。非一切義皆是差別。唯兩別許。若諍別
違他順スルヲ己方爲差別。非取一切。此
三重中。唯約第三言許之門。説四相違宗
有二分。謂法有法。二各有二。自相差別。因
違四宗。故成四種。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聲
是有法自相。無常是法自相。此法有法。立者
ヲ云シテ非於宗中意別許故。若於言ヲ以
ハス法有法上。意別所許名爲差別。謂意
許聲執受大種所生。非執受大種所生。或常
住大種所生。無常大種所生。作聲縁性。非作
聲縁性等隨別許者。皆名差別。意許
念念無常。一期無常。轉變無常。滅壞無
常。作無常縁性。非作無常縁性。亦別許者名
差別也。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但約言
彰意許有別。非謂色等自性名自相。無常
等義名差別。就差別中。隨自所立因違彼
者。方是相違。非望一切常無常等所許別義。
皆相違也。就相違中。因違意許。不失先言
顯自相宗者。以意所許方名差別。若違意
許。言顯亦失スル許。即非差別。第三
門中開四種宗。今説有因令此四種之所
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
文。論説等者至故説等言者 論説等者。義
顯別因者。十五類中除論説三。餘十二因名
爲別因。論所未説。名之爲別。所乖返宗等
者。第三門中自相二宗。差別二宗。以之即
爲所乖返宗。若從因説。雖有十五不過
此四。故論但説有四相違。能乖返因等者。
今觀此文所乖返名宗。能乖返名因。若爾
何故。初文云與相違法。而爲因故。名相違
因非因違宗名爲相違。前後文義豈非相
違。解云。所乖返宗者。兩宗乖返名相違。能
令乖返説名因。能相違量。所相違量。此二
互望名能乖返宗。名所乖返宗。此所乖返宗
能令乖返。故名能乖返因。非謂因宗互望
名能所。故前後文不相違也。故次下云。所
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返名クト相違因。
違二有六者。一者違ストハトニ。違法自
相。法差別。二者違ストハトニ違法自相。
有法自相。三者違初四。違法自相。有法差
別。四者違二三。違法差別。有法自相。五者
違二四。違法差別。有法差別。六者違三四。
違有法自相。有法差別。違三有四謂互除一
者。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除第四有
法差別。二者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
除第三有法自相。三者違法自相。有法自
相。有法差別。除第二法差別。四者違法差
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除第一法自相。違
四有一者。其義易知。令總違故。文言等者。
此有兩解。一軌師云。擧違一有四。等取違
二三四十一因也。二疏主云。初二別違一因
者。違法自相。所作性因。違法差別積聚性
因。此之二因各別違一。後二共違二因者。有
一實故。有徳業故。一因違有法自相。有法差
別。雖是二因同成一宗故名一因。擧此三
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此即擧違一有四
二。違二有六一。等取違一二。
違二中五。違三四。違四一。合十二因也。以
後二宗同一因也
文。論此中法至所發性因者 上比量相違
相違決定皆唯説彼法自相者。賓云。問。據法
自相相違決定。頗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若
今以正義釋者。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決
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以法自相被違之
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定之
中。違ツテ仍疑。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定
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自
不同。何勞相好也。若依此義。從彼初説ト云ハ
非其所由。今疏主意。一切比量。凡擧宗時
必法自相。以之即爲所諍之宗。不論違後
故從彼初説ト云フ。能成所由也。此有二師等
者。一聲常宗彰二因者。此有五解。一立者
異故。二内外異故。三顯四六故。四有寛狹
故。五違二八故。立者異故者。聲顯立者。聲
是其勤勇無間所發故。若取所作即似因攝。
聲生立者。聲是其常。所作性故。内外異故者。
彼聲論立唯内聲常。勤勇性故。亦外聲常。所
作性故。若取勤勇即不成攝。顯四六者。勤
勇性因。證聲常宗。順九句中第六句因。謂
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所作性。證聲常宗。
順九句中四句因。謂同品非有。異品有也。
有寛狹故者。因成於宗略爲四句。有寛因
成狹宗。謂所作因成内聲常。有狹因成寛
宗。謂勤勇所發性因。成於内外聲常。有寛因
成寛宗。謂所作因成内外聲常。有狹因成
狹宗。謂勤勇因成内聲常。此四句中。竝容
皆是相違因攝故。宗一因二者。顯因宗有
寛狹義。違二八故者。第四違第二。第六違
第八。故理門云。於同有ナルト及二
ナルハ是因ナリ。翻此名相違也。今此疏主。略
依第一立者異義。明此二因故云此有二
師也
文。論此因唯至名相違因者 此之二因等
者。初所作因第四句攝。後勤勇因第六句攝。
本意欲成所樂常宗。返成無常。違宗所陳
法自相故。此之二因名相違因。問。陳那天
主。兔角等無入異品。即第四句。亦同品非
有。異品有非有。與第六句無有差別。唯
應八句。何立九句耶。答。夫九句者。唯依有
體而作九句。不依無體。同喩異喩。皆順有
體。不順無體。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
故。以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ナリ。今第
四句取兔角等爲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也
文。故理門云至三不改故者 此理門論本
頌文也。此所作下。疏主文也。裏云。末學云。
纂要云。本頌者。或足目所造因明論。或世親
所造論軌等中。云云抄所引軌師釋。與纂相
違。云云・彼論往往有本頌言。軌法師云。論
主先製二十餘頌。以之爲本。後造長行解
釋。解釋之時更造諸頌。名爲末頌亦名子
頌。今此即是本頌之數有三類因。第一類者。
初兩句頌正因。正因有二。第一於同品
有。第二言及二者。同品有非有二合也。同
中既然。後於異品無故是兩種正因アリ。第二
類者。第三句頌相違因。謂翻ナリ此有兩句
中正因。一者同品非有異品有。二者同品非
有異品有非有。竝是法自相相違因。第三類
者。第四句即是九句之中。除前四句已外所
餘五句ナリ。謂一三五七九句也。五句皆名不
定。即六不定中。除相違決定故五也。此所
作性因等者。第四句攝所作性因。翻第二正
因。第六句攝。勤勇發因翻第八正句句數相
翻如文可解。問。所作性因中。致疑未決。所
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所作通顯。不
唯是生。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何故對顯隨
一不成。答。内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
聲從衆縁所生。爲衆縁所生作故。説聲
是所作性如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鑿壁
作孔顯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聲
論亦爾。聲是常故。以嚮顯聲。説聲是其所
作。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爲宗。
若以所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聲顯論。隨
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者。所作
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佛弟子顯義
不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因。隨一不
成。是亦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義如此
別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應是似非眞。
答。上眞因中云所作性者。且約立論者。敵
論者。立生義是所作義。故眞非似。今對聲
顯論不立生義是所作義説故隨一不成。若
對彼師更須以餘義爲立因也。問。見上
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聲
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不
可分別是何所作。爲生爲顯故。答。因喩之
法。不應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倶許聲
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
作。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
他不許。顯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
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鑿壁
作孔顯得虚空。既是現事。非不所作。若
爾依作顯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勤所
發耶。答。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喩若勤
發者。第八正因。應無異喩。倶有不定相違
過故。答。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ナリ
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正異。
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變故。
不以爲異。問。何故得知孔中虚空隱顯無
常耶。答。遍法界眞凝然常住ナリ。離繋涅槃垢
淨無常ナリ。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誠文。遍
法界如喩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問。
從勤勇發スルハ皆所作耶。設是所作ナルハ皆勤
勇發耶。答。從諸宗計。可簡此義。若佛法宗。
一法之上。得有二義。以瓶盆等通勤作故。
生顯二宗。聲顯不許所作性故。不得對辨。
且佛法中。從勤勇無間起尋伺。尋伺無間
起身業。身業無間造作盆等。但是人功徳所
作者。皆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電光等。河山大
地空中風等。非人功所爲。竝非勤勇無間所
發。此一似因等者。此法自相一。似因中。若
第四句。所作性因。名一似因。若第六句勤勇
發因。名一似因。因必仍舊者。四六句中。比
量三支爲所違量。二八句中。比量三支爲能
違量。此能違量必仍順前所違量因。故云因
必仍舊。喩改先立者。若第四句。前所違量。空
等爲同品。瓶等爲異品。今第二句能違量
中。瓶等爲同品。空等爲異品。故云喩改先
立。六八二句。相對改喩。准此可知。若不爾
者等者。若法自相。必改喩者。即無此與餘
合違二。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由此還成
前文意云。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
後之三因因喩皆舊者。顯此論示法之相状
也。由是四句因必仍舊喩任改同者。顯由論
示法之相状故。四相違量。立因引喩之方
軌也。若不爾者下。簡過成軌也。簡過之相
其意何也。有人文外伏難云。今觀論文。初
之一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後之三因。因
喩皆舊。既初改喩。後三不改。法既決定。文
亦分明。何故今云由是四因因必仍舊喩任
改同耶。爲通此難。有二返難。此初返難
答也。返難意云。若不四因。因必用本。喩
任改同。爾者。必應無有此法自相與餘宗。
合違二等因。如文取義。執初改喩。後三
不改。其法定故
文。又九因中至下當知者 此第二返難
答也。返難意云。九句因中。四之與六名相
違因。其第四句。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六句
者。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要同無異有方名
相違。若隨汝言。如文取義。初必改喩。後
三不改。斯理定者。後三相違直觀レハ立者。
法差別相違積聚性イヽ。於同喩臥具有。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有一實イヽ。於同喩
同異性有。此後三因非同無異有。如何復
難成相違耶。後之三因不改喩故。理門但
言等者。即引理門。證四種因。因必用本。
喩改同ナル&T069222;也。若法能成相違所立等者。謂
若因法成相違宗。是相違過。且依一説。積
聚性因。本意欲成非積聚我。而反成立積
聚假我故成相違因。但言立因必定順舊。
不説同喩亦仍用舊此論示法等者。若如文
取義。初一必改喩而成相違。可是喩過。
若如文取義。後三必不改喩。方成相違者
可是喩過。若改同喩。若不改喩皆成相違。
明知是因過非喩過也。欲令學者知是
因過非喩過故。此論示法。初一改喩。後三
依舊。由此當知。諸相違因。因必用舊。喩
任改同也。下之因等者。後之三因。直觀立
者。因於同有。雖能成宗。復爲相違。一一窮
究。同無異有。遂成相違
文。問如聲論至不成過故者 第二正因寧
非有法自相相違者。且擧作因難第二因。
立應難言。汝聲無常應非聲無常。勤勇
發故。如瓶盆等。第八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
違。既得難二因。答中亦答二因。此乃但是
分別相似過類者。十四過類中第三過類也。
問曰。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
等。外曰聲常。不可燒故。或不可見故。如虚
空等。外人意云。汝以聲同瓶勤發。即同瓶
無常者。然瓶是可燒可見。聲即不可燒不可
見。可燒可見者。可無常。不可燒見
是常。此於同法喩中。分別可燒不可燒。可
見不可見等。與宗義異名分別相似。前第
二異法相似。直望以同法爲異法不分別
差別之義。故不同也。今此難爾。即於宗中。
分別法與有法差別之義。是故分別相似過
類攝。問。若爾。唯識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
違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色等。
此亦雙牒本量有法與法。應是分別相似過
類。答。彼此全別。故不例也。且如有性量中。
有性是有法自相。離實之有。即實之有。是有
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得説言非
離實有。故借許言作有有縁性等。小乘有法
差別亦爾。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法差別。
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得説言即識色。小
乘宗中無即識色故。大乘宗中無離識色
故。今欲借取共相許言。方便而言非不離
識之色義如前説。因犯兩具不成等者。此
即一分兩倶不成也。所作性因。立敵共許。依
聲有法。不許依無常故。又無常無等者。所
作性因是有義法ナリ。無常是無義法ナリ。所
依既無。故犯所依不成
文。設有難言至至下當知者 汝聲無常應
非是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者。依理門
論。或是所立一分義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
以爲因故。立敵不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
又彼論云。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設難
量云。烟能有火。以是烟故。猶如餘火。又立
量云。火有熱觸。以是火故。猶如餘火。彼論
主云。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
成宗義一分爲因。解云。若不如我成烟
火相應物。爾者即汝所説。依烟立火依火
立觸。皆成宗義一分爲因失。問。此宗義一
分爲因。因過失中。是何過攝。解云。有云不
共不定過攝。無同喩故。有云兩倶不成因
攝。今觀此量。皆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
也。准理門旨。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
故今云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
應思。設許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
者。准理門旨。此言無義ナリ。既以宗中一分
有法爲因。皆是兩倶不成ナリ。既許爲過。豈
一切量無正因者也
文。論法差別至皆准此釋者 准前亦三
者。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
二也。凡二差別等者。法差別。有法差別。名
二差別。法有法中言差別者。非一切義皆
是差別。唯兩別許。若諍別義。違他順己方
爲差別。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等者。若
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等者。若不爾者。難
云聲非所聞。所作性故。猶如瓶等。應成
有法差別相違。若許成者。是即何處有眞
比量。然返害自。不成相違。無常之上作彼
縁性等者。作無常縁性。作非無常縁性等也。
比量相違。決定相違。有二差別。皆准此釋。
法差別相違大意者。能別法中以言對敵。言
顯之中立一類宗。於此言中嬌計假託更
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眼等爲他
用。他用之言但假他。對敵言顯。已是
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亦名積聚他。而
設嬌計寄此言顯。假他宗中。別立意許神
我眞他以爲所樂。此神我他亦名非積聚
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顯假他差
別。故名法差別也。故彼敵論。取有法上。積
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力。取喩
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不得成。
而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故名法差別
相違因也
文。此中義説至相符極成者此 先預簡
支過也。此中義意。若數論師對佛弟子。意
欲成立我爲受者受用眼等。若神我爲有
法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即他不
許有法我故。是故即有他所別不成。積聚
性因。兩倶不成。立敵不許積聚性因於有
法我轉故。如臥具喩。所立不成。受用眼等
非臥具故。喩無所立。簡能別不成等准此
可解。總顯意云。他者我之異名也。形於眼
根故説爲他。身中有此自在主宰。復名爲
我。彼宗我者。自有二種。一者眞我。即二十
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非積聚。二者
假我即眼根等積聚成身。假名爲我。以其
假相動作施爲似我相故。即二十三諦中攝
也。假我通於佛法中立。所以同許。眞我
スルニ。佛法不許。不得眞立。故以眼
等。爲宗有法
文。由此方便至故總建立者 此明言
。矯計假託シテ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也。而
就法中。意樂成立眞我爲宗。既以敵論不
同許故。方便矯寄言顯假他宗中立之。
彼以眞假兩類宗法。合立量者。避別立過。
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等者。謂若數論別立
眞他。畢竟無有共許同喩。故令宗中能別
不成。并闕同喩所立之義。因亦違法自相。
又彼若更別立假他。彼非樂爲。有相符過。
由是多意。須方便立。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臥具他用。彼此倶許。不應分別何他受
用。若眞若假。故總建立。而無異喩。可言若
ルハ他用見ヨ非積聚。如龜等
文。論此因如至次第成之者 此因如能成
立眼等必爲他用等者。此積聚性故因。能成
立言顯他用。故具三相。不成相違。如是亦
能下等者。此因亦能與其意許。法差別宗。
爲相違因。而望意許眞他用宗。於同品無。
唯於異有。故成相違。其數論等者。彼宗計
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三諦。眼等五法。即五
知根。實我用勝。親用眼等。受五唯故。假我
用劣。依彼立故。其臥具等。體即五唯。依彼
五唯所集成故。爲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
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故云五唯量。眞
我疎用。假我用勝。爲安身等。作床等故。其
臥具等。必神我須思量受用。故從大等次
第成之。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
生大。大者増長之義。自性相増。故名爲大。
從大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五唯生五
大。五大生十一根。次生五作業根。次生心
根。廣如唯識疏説
文。若以所思至差別相違者 若以思量受
用之義。其臥具等。實我用勝。能思量故假我
用劣。不思量故。然以假我安處所須。臥具
等物。方受床座。故於臥具。假他用勝。眞他
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
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者。非言顯故。亦非法
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者。亦非法上除言
所陳。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
隨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
差別。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相違
文。先牒前因至積聚他用者 此前所説積
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爲他
用法之自相者。此即審定數論因也。如是亦
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
聚他用宗由者。此即例破也。如是者。牒前積
聚性因也。所立宗法自相者。即是宗中必爲
他用法自相也。亦能成立者。是積聚性因。其
法自相。爲因所成。故云能成立所立法自
相也。於此所立法自相中。意許眼等。爲無
積聚眞他受用。故法意許差別。其眼根等。
爲積聚他之所受用。意不許宗。違意許宗
無積聚他眞我受用。故云相違之義。積聚他
用宗。言由者。因由也。文言亦者。兼辨義也。
謂積聚因。非直能成眼爲他用差別義宗
之因由也。亦能成於眼等必爲積聚他用
宗之因由也。有人云。由字屬下者非也。他
用是法自相等者。積聚一因。成立言顯意許
兩宗。是故得成相違之因。問。凡自立量。理
必須所共許同喩。若望破他。容取彼宗
獨許之喩。以示彼過。義既如此。何不此中
作不定過。過云爲如臥具。共許假他用。積
聚性故。眼等爲假他用耶。爲如臥具。汝許
眞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眞他用耶。答。此
實與彼共不定過少分義同。倶由立者本
立一宗。而彼一因。通在共許兩喩之上。借
兩喩力作不定過。然後令彼見有兩宗。此
中良由兩喩力停。不得偏就。故宗不定也。
今此立者。本立兩宗。一則不樂。一則樂爲。
而由一因通依二喩。而有共許及不共許。
眞假二義。喩既二義。故應就其共許之義。
翻彼樂爲。令就不樂。此中良由喩力不停。
令宗偏就。故名相違。即知因明正理之法。
一量之中。立一類宗。容可是眞。若一量中
立兩類宗。隨應必墮三相違中。今積聚因。
即一量中立兩類宗。故墮法差別相違中
文。其臥具等至一切無遮者 此下疏主。得
陳那意作用勝難。以釋義旨。軌云。立宗
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
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他用。
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也。今則
不爾。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眼等無能
受用。是故今云。其臥具等積聚性故。既爲積
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
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問。臥具他用。豈不
亦有眞假二他。倶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
須違他。故立所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
喩須同許。故不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
唯有假他受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
故得違彼也。若不作此用勝難者。其宗即有
相符極成等者。若但説言眼等應爲積聚
他用。即有相符。彼説眼等積他用故。其積
聚因無共同法實我用勝。唯在異品假我用
勝。但可難言積他用勝。而不得言實我用
劣。違自宗故。即共比量。無同喩故。若他比
量。一切無遮。共比量中。云實我時。他不許
故。他比量中。言汝執我。一切無遮
文。西域諸師至實我亦用者。有不善者
者。不ルヲ善因明名不善者又不ルヲ善數
論宗名不善者。其義皆得。眼等應爲積聚
他用等者西域師意。彼數論宗即有二義。一
云眼等不爲假他受用。但爲眞他之所受
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等應爲積聚他
用。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者。數論宗中有一
義。云眼等亦許爲假他用。由是義故。有
相符失。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此義意云。
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用。不爲假他用。臥
具通二用。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積他
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等亦許爲假他
用。若依此義。亦有相符。前後兩師皆有相
符。由此義故。數論難云。陳那弟子非善我
宗等。今我本意。不論眼等。眞假二他。用不
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他。其能用他。即神
我是。陳那弟子不知我本意。唯諍眞假兩
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於我宗。善達者
耶。玄應師云。軌法師。數論宗中雖述二説。
今詳彼宗。眼等不爲積聚他用。由彼不
許於眼等上有假他用。必爲他用。宗法自
相得成立已。故謂別有能用眞他。不爾便
無他用之義。若言許有假他用者。即於眼
等他用。非無彼量。何能顯眞他也。由此
應作相違量云。眼等應有親能用他。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眼等不許假他親用。故作
此違。何以得知。彼論宗説於眼等有能
受用。唯識論述數論宗云。執我是思。受用
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豈於
眼等無能受用。二十三中攝眼等故。問。立
相違宗。何故不言眼等不爲無積聚他用。
答。若作是説。便無同喩。彼許臥具爲無聚
他展轉用故。若宗説云。眼等不爲無積聚
他親受用者。此即無失。故二立宗皆成相
違。論略辨一。不雙擧也。問。積聚性因。違
意許。是法差別相違因ナリ。所作亦違意許宗。
應是法差別相違攝。何者如立無常。言所
顯故。是法自相。一塵無常。意所許故。是法差
別。所作性因。不違言顯無常自相。違意所
許一塵無常故。所作因違法差別相違。難
云。聲應非是一塵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
等答。立論之人。還應難云。謂聲應非是一
塵常。所作故。譬如瓶等。既亦違汝一塵之
常。如何但與無常作違。若彼救云。汝以所
作證無常。違汝意許。是相違。我不以此
成常住。何得與我作相違者。即應解云。
我以所作總成無常。不別成立一塵滅壞。
何得於我所成之外。別與一塵無常作違。
成非一塵無常性耶。又解。積聚性因望意
許宗。同無異有。故成相違。所作性因望意
許宗。同異倶有。非相違也。於色香味等。及
瓶盆等。一塵ニモアレ四塵ニモアレ。有所作故。又
積聚因成相違宗。同有異無。能成相違。所
作性因立相違宗。二品倶有。何能定立。故
彼如前。作相違量。立者應顯彼不定云。
如瓶等。所作性故。聲非一塵無常耶。
如色等。所作性故。聲是一塵無常耶。故約
一塵無常所作非相違
文。故但應如至法差別過者 生異覺云眼
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假用或眼等通二臥具
唯假用者。此破文軌師義。故彼疏云。問。彼
宗眼等不亦爲假他用耶。若假他用ナラハ。即
定重成已立。何名相違。答有二釋。一云。彼
宗眼等非假他用。但爲眞他之所受用。以
彼假他即是眼等爲體。自體不可用自體。
故佛法宗中。假實殊途。又總別異。許其
假他受用眼等。故唯違他非成已立。二
云。彼宗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同佛法宗。立
相違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既増唯字。即簡眼等爲眞他
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相違宗意此
已上今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者。是初釋
意也。或眼等通二等者。第二釋意也。既云彼
宗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其亦字者。兼并
ナリ。即於實他亦兼假他。故云眼等通二。
勝義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是何他也等
者。彼徴意云。若言眞他。即是能別自成他不
極成過。又同喩中。無所立過。若言假他。
即是相符極成過。宗既不成。如何立量。會
彼論文。即有二釋。一沼師軌師同云。意欲
因辨過。今且縱許成宗。二賓師云。彼既避
其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宗中。
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正是
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樂。
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違
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據合破
之。今疏主意。爲顯意許法差別義。且徴審
定非謂實徴宗。能別法令有過失。若不
爾者有難 切宗令有過妨。若作此徴。
豈有極成能別耶
文。問於因三至異品遍無者 此顯還是九
句之中異有同無故成相違者。問。此疏主及
軌師同云。九句因中。但有一違。謂法自相相
違因。如前九句中明説。闕無餘三相違。今
此法差別相違。九句之中。異有同無。准此餘
二亦異有同無。若爾。九句之中。皆應有四。
何故但言有法自相相違無餘三耶。答。理
門論云。復唯二種。説名相違。能倒立
ト云ヘリ。即九句中。四六二句。名爲二種。此
明法自相相違因也。言倒立者。本欲立
常。乃由因力。一倍翻立無常之義。倍翻名
倒也。亦可本宗擧常爲頭。次因爲腰。後喩
爲脚。而此因力不立其頭。乃倒立脚也。即
是第二三中。取初取後。以爲二句。即第四
第六句也。今翻二八法自相宗。唯是四六。故
九句中唯有一違。無餘三也。即九句中。無
違餘三宗句。唯四六句。違法自相。故法差
別雖同無異有。於九句中無所違宗。故不
相攝
文。論諸臥具至應作此解者 成比量云。眼
等必爲積他用勝等者。數論宗中即有二釋。
一眼等唯眞他用不假他用。二眼等眞假二
他倶用。若依初釋。應成量云。眼等必爲積
他用勝。其第二釋。既通眞假。倶同受用。無
有勝劣。若立量云眼等必爲積他用勝。即
有相符。眞假 他。倶無勝劣。同受用故。今
疏主意。雖倶受用。非無勝劣眞他於眼等
用勝。假他於眼等用劣 是數論宗之本義
也。故無相符。軌師疏云。問。數論眼等亦爲
假他用。此即相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
羅宗。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
臥具。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
等難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今
觀此義。與基無異。親勝雖異。義意不別。
同無異有。方是相違。今此數論。必爲他用
之宗。積聚性因。於其同品臥具等有。於其
異品龜毛等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同有異
無故。此有兩解。一云。立因不成差別相違
之宗。方是正因。得成積聚他。所受用故。故
敵論者。與作相違。其積聚因雖同品有異品
無。如決定因。非正因攝。二云。必爲他用。言
所顯宗。其積聚因。望此所立。是同有異無。
若取必爲他用。意所許宗。即異有同無。謂差
別宗云眼等必爲無積聚他用。因云積聚
性故。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親爲無積
聚他用。無同品故。是同品無。其臥具等即
是異品。此積聚因於中有故。是異品有。令
既不與言顯宗作相違。云眼等不爲他
用但與意許法差別宗。作相違云眼等應
爲積聚他用。故望意許。辨因有無。同無異
有。得成相違
文。論有法自至具大悲心者 時彼仙人既
悟所證等者。玄應師述外道義已。最後結
云。彼外道經。所説如是。若准彼説。此下所
説。蓋外道經之所説乎。百論疏云。天竺僧
佉經十萬偈。二十五諦爲宗。衞世師經。亦十
萬偈。六諦爲宗。由此准知。外道經説也。謂
得菩提者。菩提者覺也。一切智也。即謂得一
切智。便欣入滅者。無餘滅也。傳法已訖。勝論
即曰。化火焚身。入無餘滅。一生中國者。五
天竺國。總名中國。簡餘邊國。名爲中國。所
以知者。西明疏云。以神通力歴五印度。經
於多時。伺求具徳。故知非唯中天竺名爲
中國。二上種姓者。父母倶是波羅門姓。四姓
中勝。名上種姓。三有寂滅因者。有涅槃性也。
言涅槃者。彼以捨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爲
涅槃也。身修聖道。名寂滅因。不修道者。
沒生死故。四身相圓滿者。形貎嚴端也。依
善業因得端正果。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既
ト云ンニハ智分。五聰明辯捷者。識性聰敏也。
耳利名聰。心照名明。聞文照義。無礙自在。
故名聰明。此立自宗之徳也。論義破執。縱
任無雙。故名辯捷。此破他宗之徳也。六性
行柔和者。心行柔和也。若心麁曠。瞋恚増長。
損壞善苗。豈有弘法救生之徳。七具大悲心
者。有慈悲心也。與樂名慈。拔苦名悲。一
切聖人。慈悲爲身。無慈悲徳。不堪法器。雖
爲説法。豈有領納。六句義法。玄妙難入。匪
具七徳。誰能聞受。故經九千年。伺求此徳
者也
文。經無量時至伺其根熟者 經無量時等
者。成劫之末。住劫之初。歴五印度。經無量
時。所以知者。前中卷云。成劫之末。有外道
出。名嗢露迦。此云鵂鶹。軌師疏云。經無量
時無具此者。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
羅門子。依此二文。知爾之耳。問。成住壞空。
各二十劫ナリ。既有分量。何故今云經無量
時。答。無量有二。一有數無量。如成劫人壽
無量等。二無數無量。如佛壽命名無量壽
等。今約有數。故言無量。以神通力歴五印
度。經多年歳求具徳者。無有其人。故云
伺無具者也。後經多劫者。指住劫初。故云
後也。婆羅痆斯國者。此三世如來轉法輪
處。此有機縁。初可聞法。故捨摩竭提國
向於此城。方轉法輪。大毘婆沙第一百八十
三卷云。應知過去燒光城。即是今婆羅痆
ナリ。過去嗢利他羅山。即是今仙人鹿
ナリ。如經所説。佛於婆羅痆斯仙人論處
施鹿林中。爲憍陳那等轉正法輪。何故名
婆羅痆斯此是河名ナリ。去其不シテ遠造立
王城。是故此城亦名婆羅痆斯。此云江繞
城。言婆羅門者。此言訛略也。應言婆羅欲
主拏。亦言婆羅賀摩拏。此義言承スラク。習梵
天法者。其人種類自云。從梵天口生。四姓
中勝故。獨取梵名。唯五天竺有。諸國即無。
經中梵志ト云ハ。亦此名也。正言靜胤言是梵
天之苗胤。亦名淨行衆。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者。儒而朱反。柔善也。童幼少也。舊言摩納。
或云摩那。譯云年少。或言年少淨行也。鄭
釋儒至教訓謂師也。西方多呼碩學年
少。以爲儒童。&T015296;似宣反。迴。
正爲旋。同也
妻拏奴胡
反。子也。亦爲帑字。妻子也
文。後三千歳至六句義法者 此經九千年。
方根熟。受法也。共妻競花因相忿競者。此
明厭俗入道之縁由也。競花者。西明識疏
云。儒童與妻。入薗折花。因即諍恨。問。劫初
之時。如色界天。無欲婬事。而何有此相。
答。此住〔裏云。唯識疏一末云。成劫之末。人
壽無量。外通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等
云云如此文者。成劫外道也。何云住劫事〕
劫初時所作之事ナリ。故無妨也。問。此法自
相相違量。依誰以爲所對之敵。答。此量所
對。三師不同。一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
有一婆羅門子。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
七上徳。仙乃爲彼説六句法。一聞即悟。于
時儒童更有弟子。名曰五頂等云云若依
此説。儒童爲五頂立此比量。既云儒童一
聞即悟。不言不信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
師云。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
名摩納薄迦。此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以
云五頂。由具七徳。彼仙爲説六句義法。應
時悟解。鵂鶹即曰。入無餘滅。五頂後爲
子。説此六句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即五頂
之別號也。五頂爲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
此疏主云。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
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
遮尸棄。此云五頂。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
猶不信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
依此説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
勝論師爲五頂立。相傳如是。可勘本文
文。説實徳業至論所陳量者 五頂聞前五
句。即便悟解。聞大有句。乃生疑云。實等非
無。即名爲有。豈實等外。更別有能有之大
有耶。勝論欲令信有句故。即説同異及和
合句。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等者。同
異有二。謂總同異。及別同異。總同異中。復
有二種。謂總同有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之
中。雖有九實。同是實故。總同於此。名爲總
同。言總異者。實中九實。總異徳業。名爲總
異。徳業二句。總同總異。准實可説。別同異
中。復有二種。謂別同與別異也。別同者。地
水火等。一一極微。各各不同。名爲別同。同
是實故。別同於此。名爲別同言別異者。實
中九實。各各別異。名爲別異。別異於此。名
爲別異。諸同異性體常衆ナリナリ徳業同
異。准實可説。復有一常能和合性等者。問。
若同異性。同異實等三。而體常多者。能和合
性。和合實等三。何故體常是一耶。答。大有
和合諸法通體ナリ。非各別性。故名爲一。
同異句義。諸法別性。非是通體。故名爲多。
故諸門分別中。一多不同門云有性和合。體
唯是一。徳同異トノ是多。實句一種。
亦多亦一。謂空等五一。地等四多。五頂既信
同異句義。即以此句。爲同法喩。勝論便立
論所陳量
文。此量有三至體非即實者 今指彼論故
言如説等者。西明疏云。儒童弟子。名爲五
頂。造義鬘論。叙釋六句。極爲精要。所以西
方學内外者。必學内宗。倶舍一部。數論宗
中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者。乃得其名。
西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
五天。徳高四主。於是勝論便教五頂六句
義法。五頂聞前三句義已。應時信受。聞大
有句。乃生疑云。前云不無即名爲有。豈容
別立大有句耶。五頂以其未信此句。且停
其義。次説同異及和合句。五頂還信。信五
句已。却成大有。立比量云。有性非實。非
徳非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此量意云。立者但樂以其言顯。立大有句
是離實有。約此樂爲。以爲一立。復借非實
非徳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有離實。然
此非實非徳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爲。復
爲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
犯相違。凡諸比量。須以法中違他順己。而
今乃於有法之中。違他順己。故彼敵論。依
有法上將因取喩。翻破所樂大有是有。令
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實徳等非
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也
文。因云有一至竝名無實者 因云有一實
者。唯就大有同異兩句説也。故彼宗中即
作四句。一無實者。互不相有。不含容他
故。謂地水火風常散極微。空
。并徳和合トヲ。皆名無實。此十二法
雖爲大有同異所有。而自不能有他。故名
無實。四本極微。體性雖多。皆無實因。空時
等五。體雖各一。皆無實因。徳業和合。雖依
於實和合。望實非以爲因。故此等類竝名
無實。問。和合於實非以爲因。其義可爾。
非實徳故。徳是實上徳。豈不以實爲因耶。
答。徳業雖依實。而以不實爲因。有別體
故。如人依大地住。而地非人因
文。大有同異至之所生故者 二有一實者。
正顯大有同異兩句。能含常散極微。及含
空等五實。問。此大有及同異句。既含常散四
大。及含空等五實。何故不名有多實耶。答。
此所含中九實。自守各不相含。是九介
ナリ。既不相攝。故不名多。三有二實者。至
劫成初。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此第三子
含父母二。量徳スルガ故。不越因量。名有
二實。自類衆多ニテ各各有彼因。二極微
之所生故。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者。兩常
極微。未合之時。名爲父母。已合之時。即名
爲子。非謂已合外。別有所生第三之子。兩
微合時。即名子故。未合之時。各相不改。故
名父母。已合之時。本相已改。故名爲子。望
未合二。名爲第三。三三合生第七子。其義
亦爾。自類衆多等者。第三子微。自類衆多。未
生第七子前。各各有彼因。二極微之所生
故。此第三子名有二實。前大有及同異。望
二散微未合之前。及和合後。一向唯得名
有一實。謂縱和合。亦不得名相含相有。故
メテハ含子微。復是含。乃含スレ&MT01302;多實
亦非有二實也
文。自此已後至名有一實者 此明第四有
多實也。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第七子等者。
九實之中。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
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説爲常住。
有衆多法。體非是一。故成劫時。兩兩極微。
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毎。體唯是
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微。皆兩兩
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
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子微第七。其子等
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
微。子微第十五。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
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
界。既從父母二性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
量。故三千界。爲識等境。體唯是一。今云。有
多實者。即二子微和合生孫。孫含父母并四
祖微。以含六故。名有多實。自此已去。展轉
生孫。至成大地。竝名有多實。有多實因之
所生故。總而言之。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
得名爲有無實。有一實有二實。有多實。所
以爾者。以所含中。含子孫微。子孫復相含
故。問。大有體是有故。可名有一實。同異非
體是有。何得名有一實。答。同異性者。若總
若別同異。實等三令三類別。名有一實。非
約體是有名有一實。沼義斷云。有人云。以
同異性含於實等。名有實等。是彼性故。名
有實等。出何典據ニカ。勝論但云同異是實等
性。不云有故。又自云。戒賢師解。應云有實
故。言一者。相從故來已上相從下句。足字
爲句。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雖有此説。
不及先徳。問。無實有二。一者地水火風。父
母極微。二者空時第五。及徳業和合。今云。
大有同異名有無實者。約何無實耶。答。大
有同異。能有極微等無實。不能有和合等
無實。故疏文云。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
名爲有無實等。然此二種實等雖有等者。
此二種者。大有及同異也。實等雖有此之
二種而功能異。如文可知
文。有徳業者至便無同喩者 亦有無有非
大有也者。非是徳業之能有故。故云非大
有也。有徳業者。如有色言。此色體上有其
色義。賓云 有徳業故者。即大有同異。含容
徳業也。賢云。有一實者。謂含一實。屬者之
義。如言聲有無我之義。應法師云。有一實
故者。即指有性。於其空等無實之中。隨含
一實。名有一實。今案三説。皆似非是有無
之有。説能有義。今疏主意。有色之言。如有
一實及有徳等。無別能有トシテ而有於色。此
色體上有其色義。有一實體。故名有一實。
即非無義。名之爲有。有徳業故。亦准此
知。若是大有因成隨一者。若有徳業之有。望
於大有。名爲有者。即能有之有故。因犯隨
一。五頂不許能有有故。如佛法言有色有
漏等者。有漏之有。目於能有。如大有能有
實等。有色之有。目於自體。如有一實等。即
非無義。名之爲有。無別能有。問。其五頂者。
スヤ彼空等。一實自體。非無之有。名クト
一實不。若不許者。有一實因。隨一不成。若
彼許者。有一實因。應成不定。若以理言之。
名有一實。子孫非無。能含二實。及含多實。
許説子孫名有二實及有多實。空等非無。
體是一實。何不許彼名有一實。由此應知。
有一實因。有不定過。今此縱無辨相違
也。其後二因。亦有不定。准實有之。弟子敵
者。徳業非無。名有徳業。亦不定故。今亦
縱無辨相違也。問。此有一實等因 爲以
三法別成三法。爲用三因共立三宗耶。
答。以三法別成三法。如有一實因成非實
法。有徳業因。別成非徳非業法。何以得知。
且如宗云非實非徳非業。三法即異。故知
因言有一實等。各成一法。若言三因共成
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
者。且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亦
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
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實
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因。弟子
亦信非實非徳。若亦能成非實非徳。弟子
既信。何須重成。所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
皆有一分重成已立過也。故知三因各立
一法也
文。問何故不至一一實者 此問意云。勝論
六句。束爲四類。何故唯取有一實類。爲能
立因。不以有無實。有二實。有多實。爲能立
因耶。若言有於二實多實爲等者。若立宗
言有性非實。有二多實故。如同異性。即其
因有不定過。如文可知。爲如子微等有二
多實故者。若第三子。唯有二實。量徳合故。
不越因量。故云有二實。若孫微等。唯有多
實。從子微實。至大地等。有多實故。軌師
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爲因者。便有兩
倶不成過失。於宗有法。兩倶不成故。應法師
云。若言有無實。有二實。以爲因者。但是隨
一不成。弟子敵者。空時方等。及常散微。自
不相含。既不能有他實。即是無實。子微
非無。能含父母。名有二實。故以無實二實
爲因。但是隨一不成過也。立者離實有性有
法。非是無實有二實故。同喩亦有立敵倶能
立不成。倶許同異非是無實有二實故。若言
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等者。和合雖
依實和合於實。非以爲因。若有彼無實。因
濫和合。和合句義。亦名無實。若能有彼。犯
兩倶不成。實等能有。同異性ニハ。無有和
無實。以其喩亦犯能立不成
文。問有性有至亦屬著義者 此問意云。言
顯有性。是非無義。意許即顯大有性也。有一
實故ト云モ。其義亦爾。而上文云。有一實有徳
業之有。如有色言。此即言顯有一實之有。
有徳業之有。是非無ナリ。今以言顯有一
實之有。及意許有性之有。相對而問。故云不
相關預答有性有法等者。此答意云。有性之
有。與有一實之有。皆能有之有。以之相對
而答前問。意雖取彼離實等有。名有一實
等。然於言中不顯差別。總立爲因。無不
成過。今此但據一實自體非無之義自他倶
。名有一實故此三因無隨一過。故云是
宗之法。故無兩倶。問。宗有法有意許差別。
其義可知。如何因中亦有ルヤ意許。有一實
之有是能有故。亦是非無之有故。答。因中
亦有方便矯立差別之義。如一切皆是無
常故因。如前已説。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
而不名有。有一實因。云何彼轉。纂解云。
雖體不名有。而體不無之義共許。今取此
不無之義。爲能有故。云有一實等。然同異
上。不無之義。即不名有。故望有句。即爲異
喩。如空中有鳥。空雖不名有。而得説空
能有於鳥。同異亦爾。故因遍轉。故違所立。
此非實句爲宗已非徳非業後二宗法等
者。問。有一實等因有其三。非實等宗。亦
有三種。彼所立量爲別三宗三因共
三宗三因別成シテ
三宗三因共成總説三宗三因別成
答應説云。三宗別説。三因別成。總説三宗。
三因共立。若別三宗三因共成セバ。即
隨一一宗。彼因皆有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
者如立宗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有徳
故。有業故。此於一分有一實因。即是極成。
於其一分有徳業因。即是自成他不成過。敵
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有徳及有業故。故
有徳業。一分不成。又別非徳非
ト云ニ。三因共成スル&T069222;准此應悉。三因別立。
即無此非等云云廣如彼疏
文。問既於徳至彼比量也者 此問意云。既
於初因。有スルヲ以一一。稱有一實。於
其徳業一一皆有。云何不言有一徳業。此
答意云。實有多類。不言有一。但言有實。即
犯不定。爲如同異。有實故。彼有性非實。爲
如子微等。有實故。彼有性是實。爲簡此濫。
故云有一。不言有實。徳業無簡。不須一
如子微等。有實故。彼有性是實。爲簡此濫。
故云有一。不言有實。徳業無簡。不須一
言。三因一喩如同異性者。此同法喩。同異性
者。於前所説。非實非徳非業三宗。一一皆
有。如一有性與三種宗。以爲有法。然此同
喩。成立別宗及總宗義。成別宗云。諸有
一實者非實故。如同異性。諸有徳者。皆
非徳。如同異性。諸有業者。皆非業。如同
異性。成總宗云。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
非實徳業。如同異性。今此文中略無異喩。
異喩應云。若是實等者。即非有一實等。如
實句等。然此異喩。能立不遣。敵者實句。有
一實故。徳句有徳業故。今從成喩。但顯因
非。仙人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等者。弟子
五頂。聞師所立。即於大有。深生信受。終造
義鬘論。傳勝論宗。法既有傳仙便入滅者。仙
人於是神力接之。非所住山。演説六句。至
大有句且雖生疑。仙立三量已。五頂一聞。
應時悟解。法既有傳。仙人即曰。化火焚身。
而入涅槃。彼以捨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爲
涅槃。非是眞寂無餘涅槃也。陳那菩薩爲因
明之准的作立破之權衡等者。准的匕午也。
以水平
物也。下都歴反。
指的也明也。
權衡上渠宣反。執也。稱鎭也。下
杏彭反。平也。稱上之横也
云權亦作權。巨員反。宜也。
平也。康也。變也。重也
謂之權也。鎭知振
反。
戒也。又音知陳反。安也。重也。正也。厭按也。倭
能利又之都反。又止止乃保。又加奈倍乃足。
・此文
意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雖已悟解。終
不得難。小智之器。所納有限。飽滿即覆。
如欹盈傾。所以五頂聞師所立。未解信受。
不能申難。佛法大智。寛如虚空。所以陳那
五頂。重述彼宗。咸申過難。故今先
叙彼比量也。由此當知。後二相違。乃是陳
那之所申也。天主承之。重亦述也
文。論此因如至而非有性者 此因如能成
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者。成違義也。此
因者。指前有一實。有徳業故因也。如能者
審定也。成者建立義。遮者非也。實等者擧實
等取徳業也。此有一實有徳業故因。如同
異性。必定能成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如是
亦能成遮有性。此例破也。如是者謂。指於
前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因也。此因非直成
立有性非實徳業。亦遮有性。令其非是離
實等有。故爲此例。問。前説立宗。不顯差
別。總言有性。有法極成。天主今者遮其有
性。非但違他。亦違自許。既違共許。何名
相違。若違共許。名相違者。如聲論師難勝
論云聲應非聲。所作性故。如瓶等者。應
是相違。若准此相違。餘因非過。所以爾
者。若不別顯。總言有性應非有性。此違共
許。可非相違。如前既言有性應非離實等
有。此唯違他離實等有。不違自許即實等
有。故所立因成相違也。不爾非但有違
自教。亦於宗中自語相違
文。謂前宗言至倶決定故者 同異能有於
一實等同異非有性等者。此例意云。同異性
上有二義。一非實徳業。二非是離實等有
性。師資竝許。其不無有性上。亦有二義。一
非實徳業。唯勝論許。二非是離實等有。唯
五頂許。其有一實有徳業因。貫有同異。師
資兩成。師主若取同異性上。一實等因。其同
異性。即非實等。遂詮有性有一實等。遣其
有性亦非實等。此既決定。資取同異一實
等因。同異既非離實等有。故知有性有一實
等。有性應非是離實等有性。亦決定故。師
資竝成。故言倶決定。二皆決定故。今例云。
有性應非離實等有。宗ナリ。有一實故。有徳
業故因ナリ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非ズトミヨ
實等有。如同異性喩ナリ。問。同異性爲同喩
者。有有一實等因不。若無者。能立既闕。同
喩不成。若有者。既言同異。如何名有一實
等耶。答。若取所有法體不無ニシテ。能有スルヲ
實等。名有一實等者。同喩闕於能立。通
取汎爾能所有義。名有一實等者。故同異
性。成同喩也。問。於立量中。同無異有。方
是相違。其有一實等因。於同品同異性有。
於異品實等遍無。何故此中作相違過。此
有兩解。一云。立因若不成有法自相相違之
宗。方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性相
違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宗之同
品。自有二義。一望能別。二望有法。今望有
法。辨同異品。其同異性。即是異品。此所立
因。唯異品有。故是相違
文。問今難有至非成諸過者 此問意云。宗
有法中云有性者。實徳業上非無之義。名
爲有性。此即立敵。共同所成。今難有性非
是有性。豈不自語相違之過。答。若前未立有
性非實等者。此答意云。前立宗中。既言有性
非實等。明知。離實等有。名爲有性。今尋意
許。難於言顯。是故不犯自語相違。違他順
自。方是眞宗。豈成諸過。問。有一實等因。對
五頂犯有法自相相違過者。所作性因。對
佛弟子。應犯此過。答。聲論言聲非聲。違
自教自語等。非相違。陳那説有非有。不違
教等。是相違。若爾聲應非無常聲。極成所
作故。應是相違因。此難違陳那難意。何者
准理。但言有性應非離實等有。不言有
性應不是非實等有。設爾何失。此有兩解。
一云。因明據別相違。但言有性應非有。
不言有性應不是非實等有。二云。理准
以法翻有法。約總相違。問。若爾聲應非
無常聲。應是相違。答非例。聲非無常聲
爲宗之時。非直遣無常聲。亦遮常義所依
之聲。以常無常二義。同依一聲體故。既爾
還同聲應非聲違教等過。若不爾者。因明
立聲爲無常等。應非能立。又一切量。皆
有此過。有應不是非實等有。爲宗之時。但
遮非實等有。不遣是實等有故。應法師云。
聲應非無常聲。所作性故。如瓶等者。此難
不然。有不定故。謂爲如瓶等。所作性故。
非無常聲。證聲亦爾。爲如他方佛聲。所作
性故。是無常聲。證聲亦爾。既有不定。非相
違也。問。若爾如聲論師。與薩婆多及勝
論等。作相違難。無不共許他方佛聲。何得
與他作不定過。答。勝論等云。汝作是難。非
但違我。亦復自違。謂聲應非常聲。所作性
故。如瓶。彼若救云。所作性因。汝自將立聲
無常宗。故可説違無常之聲。我不以此立
常住宗。何得將汝所立之因。與我常聲。作
相違者。勝論等云。此所作因。我今但將立
法自相。不欲成立有法自相。何得與我
有法自相。作相違耶。故所作因非相違也。
由此應知。有法自相相違因者。意欲成立
有法自相。所立之因違其有法。方名有法自
相相違意不欲成有法自相。不可抑作相
違因也。若抑作者。即有畢竟無正因失。有
法自相相違既然。餘者准知。故相違因文中。
竝望所成自相及以差別。作相違也
文。問於因三至異品有故者 彼説離實有體
能有實之大有等者。彼説有性。有法自相。下
意所許。離體。能有スルノ之大
ナリ。其同異性望此意許所立之宗。雖離
實等有體能有ナリト。而非大有ニハ。此同異
性。亦能總別。有スルヲ以一一實。有一實因於同
異有。雖因同品。而同異體。非大有故闕宗
同品。既同異體與大有性。不相似故即成
所立宗之異品。離實大有。雖無宗同品。有
有一實因。同品非有。於其異品同異之上。遍
皆隨轉。此亦是因後二相過。同無異有成相
違故。問。如立大有非實等。何得是有法
自相相違因ナル&T069222;耶。答。今取同異以爲同
喩。望彼宗中非實等法。即正能成。今亦
成有性。此同異性便成異喩。此有一實因。
於彼遍轉。彼但同異不是有性。故反成宗。
令作非有。故成相違。正成立有。以實徳
業和合同異皆爲異喩。以彼五句非大有
故。今望所成宗中有法。令離實等有。有自
性故。有一實因於同異有。此有一實因
能有ナリ。亦遍有法故。因無隨一兩倶不
成。故爲相違。即九句中第六句也。於同品
無。異品有故
文。問若爾立至成於異品者 此問意云。
有法有性離實有體。能有實之大有ナリ。其
同異性。雖離實等有體能有アリト而非大
ニハ。若同異性。雖離實等有體能有而非
大有故。以之爲大有異喩。爾者。如立宗
言聲是無常。聲體可聞。非是燒見。瓶體燒
見。非是可聞。其瓶與メニハ應成異品。
若許爲異不但違論者。理門既云。宗無因
不有名爲異喩。不言與宗異ヲハトハ異品。
故云不但違論也。亦一切宗皆無異品者。瓶
有燒見。雖與聲異。若許同品即諸異品皆
可同品。若許爾者。亦一切宗皆無異品。此
答意云。與所諍同。方是同品。其聲之體
非所諍故。聲上無常方是所諍。所立無常。
於瓶亦有。故是同品。彼立者意。離實有體有
性爲宗有法。有一實因正所ナリ成立。同異
既非離實有性。故成異品
文。問前論説至無違論理者 此問意云。若
與所立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宗法於
同品無。異品有故。容名相違。若爾但可説
法自相相違。不應説是有法自相相違。若
與有法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有法於
同品無。異品有故應名相違。若爾但應説
有法自相相違。不應是法自相相違。但言所
立法均等有。名爲同品。不説有法均等名
同。如何説有有法自相相違耶。但應説有
其法自相相違過故。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
爲同品等者。此答意云。若但以有性爲能
同品。以同異性爲所同品。可如所責違
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爲能同品。其離實
有性。還是所立法。於所同品同異性無。
其同異性。不與所立法均等故。説有
此有法自相相違過也。問。同品異品望宗
法立。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有一實等因。既
於同品同異句有。於テモ其異品實等不無。
通二品故。應望宗法是不定因。如何乃約
有法自相説相違耶。應師解云。理實此因
是不定攝。今縱無不定。辨有法相違。然
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宗言有性。立者意
取離實等有。爲宗有法。非實徳業是法自
相。此宗意立有性是離實等。非即實等。然
不可言有性是離實等有性故。但説言非
實徳業。非實徳業者。意許即是離實等有。
故離實等有。是法上意許名法差別。望此
意許法差別宗。其同異句。即是異品。今因
唯於異品有。故是相異也。問。若爾但是法
差別相違因。如何説違有法自相。答。由違
意許離實等。有法差別故。有法自相亦
不得有。尋其意許即難言顯。故説名違
有法自相。此即於彼非實徳業宗法之中。意
所許者。即是言顯有法自相ナリ。是故雖違
法差別義。即説名違有法自相。由離テハ
許離實等。即無言顯有法宗故。問。若
爾何故。唯説名爲有法自相相違因。答。此由
立者立宗本意但欲成其有法自相。不可
於彼所成之外。別違非所立法差別宗。故
但説名違有法自相。若立論者。亦將此因
成法差別。此即一因違二宗攝
文。問有性既至違自宗故者 此問意云。有
性既爲有法自相。非是所諍。離實有性是
其差別。即爲所諍。有一實因便是有法差別
之因。如何今説爲自相過。如キハ他用法自
ナリ。其中眞他爲法差別。此答意云。離實
之有。實是差別。然破此意許言陳亦墮故。
何者彼宗立有唯離實等。此能有性若成
所有。實等不無隨無。是故立違自相過。數
論能用。許通眞假。非除眞用假用隨無。若
眞若假。具能所故。是故別立違差別過。
問。有人例難。有性有即離。唯違離實有。名
違自相因。亦應他用有眞假。唯違眞他用。
因名違自相。答。有人云。勝論立有唯離實
等。此有若無。有法非有。故違自相。非違差
別。數論他用。通其眞假。眞他受用義雖無。
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非違自相。問。
若爾違離實有即有不無。應名違差別。不
名違自相。答。彼雖説有有其二種。然即
實等有假離實有成。若無能有所有無故。
故違離實有即實有亦無。是違自相因不
名違差別。問。依宗正説。不許眼等爲假
他用。既爾若違眞他用假他用亦無。應名
違自相不名違差別。答。此因約同喩故不
違自相。積聚性因。臥具等喩。但違眞他受
用之義。假他用義。數論師宗。眼上自元不
由因喩。違假他用。此乃反ツテ由因喩力故。
令眼等上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違差別。
非違自相
文。問若難離至故無諸過者 此問意云。若
難離實之大有者。五頂宗中。即犯自所別
不成。自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頂不立離
實有故。亦犯自隨一不成。若難即實之大
有者。即犯相符。自亦許故亦違自教。自教
亦立不無之有。今難ズト。即違自教。
答。彼先總説等者。彼勝論師爲其五頂。總
言有性。今亦總難彼有性故。彼既成立離
實之有。故今難令有非此有。言同意別故
無諸過。言同意別者有言是同。而意内難非
實之有。故云別也。沼義纂中。於此問答更
覆疏云。今謂法師此意。假叙如是。若論弟
子。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
有法而爲差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
亦同此。若許有我違自宗過。若言無我
闕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由此應
知。相違因者。若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意
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差
不唯一故。此即立者メテハ。是他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今破ニハ。即自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若共トノナラバ此即
是過。爲破於他。就他宗立ナラバ。雖有所別
所依不成而不爲過
  寛元二年甲辰三月二十六日。於法隆寺善
 □院。□無極惡筆。依爲興隆。如形生年
 十九歳之時書了
              執筆尊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有法差至實徳業故者 此相違中。先
懸明義。後正釋文。先明義者。有法差別相
違因者。還用前門所立比量。寄於言顯矯
立意許。此義意者。勝論意云。前門有法自相
之中。言顯宗者。雖有正説及有助成。但
名言詮其有性不無之號。猶如喩中同
異體上亦容許有不無之號。此即名號未
能定其大有是有。非是同異。故同異外須
更別立大有句義。爲意所縁。既於言中
猶未能定大有是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
問。前門言顯。既未能定大有是有非是同
異。如何得説大有非實非徳業等。答。猶如
人説龜毛兔角非色聲等。以其言顯龜毛等
已。復説非是色聲等法。助此言顯。其龜毛
等。雖與色聲法門是別。而是無體。不能定
立龜毛是毛。何妨大有。雖非實等與其實
等法門是別。亦容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
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勝論意云。今應成
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
即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
二類宗。於一量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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