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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論同學鈔 (No. 2263_ 良算抄 ) in Vol.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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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要集意。堅住性義。不簡未轉第七識
云云爾者燈師可許之耶 答。不許也 付
之。未轉第七。一類相續。何堅住性義遮之
耶。故未轉第七。無記性義可遮之也。彼無
性第七。以無記性義簡之。准例可爾。依
之別抄中所述。同要集耶
答。燈破此事。但言相續。不簡第七。旣言
一類。卽簡第七。以漏無漏性非一類。不
同第八未無漏位。一類受熏。若無漏位。卽
不受熏。故不相例*云云 等覺以還位。漏無
漏間雜。旣非一類。故堅住性言一類相續。
遮未轉第七也。此遮轉識之文。廣通第七。
豈限前六識耶。無性第七。遂不成無漏。有
一類相續義。故判。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
具足。何不受熏。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
無記。唯無覆無記*云云 別抄釋者。不可
用之
  尋云
  眞如受熏
問。起信論中。眞如受熏云云 宗家如何釋之
耶 答。譯者誤也云云付之。論師本意難知。
馬鳴菩薩。賢劫智惠。不知。立ニモヤアラン眞如受熏
義。況一論始終。盛明此旨。豈上下諸文。悉
關誤耶。加之實叉難陀。再勘梵本。重譯彼
論。同有眞如受熏之文。何前後三藏。皆可
致錯耶。執中遍學三藏。爲印度學徒。譯
起信論唐言。成梵語給ヘリ若其文誤者。三
藏大師。任眞諦文。譯之耶。依之龍樹大士。
製馬鳴釋論。亦如本論。成眞如受熏義。若
爾他師意。依彼論悉立眞如受熏義。妙順
本釋二論。能叶前後三藏如何
答。論中明可熏性義。此遮心所及無爲法。
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疏文依此文。無
明熏眞如。由此知非也云云 祕師承疏釋。
自古諸德。多爲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
馬鳴菩薩。亦言眞如受熏持種。恐譯者誤
云云 解釋尤可爾。所熏四義。無著。天親。無
性攝論等諸論中。皆有之。明知。西天大論
師。擧不許眞如受熏義也。印度諸師。旣不
許之。馬鳴一師。豈立此義耶。故起信論文。
恐譯者誤也。眞諦等古德。迷理事不同。立
眞如熏習義故恣失論家本意也。況佛地
論中。大乘佛法。千歳以前。淸淨一味 馬
鳴若立此義。無著等豈不致論難耶。若爾
九百年間。大乘佛法。可有諍論。加之三藏
言。聖人作論。終不相違。但學者有向背耳。
因造會宗論三千行頌。融會瑜伽中百之旨
云云 馬鳴賢劫一佛。無著初地大聖也。所造
論文。豈有違背耶。但至實叉難陀譯者。遍
學三藏。遊西天之時。印度諸師。承起信論
本。故譯唐言。以爲玉ヘリ本。實叉難陀。旣三
藏後人也。故得彼本。再譯之歟。三藏未見
正梵本間。只任家依所譯。改唐言成梵文
許也。眞如受熏之文。設雖不正。不見正本。
忽不可改文言故。三藏所誦。强非相違
歟。次至釋論文者。天應年中。藥師寺戒明
上。歸朝之時。將來此論。諸宗學者。疑爲
僞論。隨南大寺新羅國僧珍聰云。是論本國
大空山沙門月忠撰云云 是以往古賢士云。
聞名之初。喜披龍樹之妙釋。開卷之後。恨
穢馬鳴之眞宗。今檢此論。實非龍樹之
旨。是愚人假菩薩之名。而所作耳。今此僞
釋序云。迴天鳳威姚興皇帝製。弘始三年。於
大莊嚴寺。筏提摩多三藏譯也。晉盡之後。秦
姚興。生テハ稱大秦皇帝。死テハ稱文恒皇帝。始
終無迴天鳳威之號。又自弘始三年。至
聖三年。相去一百五十五年。取後譯之本論。
合前譯之釋論。同爲一論。是大虛妄也云云
雖有多難。且擧一兩。僞論之旨明鏡歟
  尋云。凡於熏習義。有二種不同。唯識攝
論等所明。是可思議熏也。起信大
如受熏。是不思議熏也。論家各述一邊。何
乖論耶。是以見起信論文。立心眞
如門。心生滅門中。明隨緣不變二種眞
如。隨緣眞如者。是受無明熏習。今堅住性
等義ニハ異也。爰知。眞如迷悟根本。淨淨依
此生起。悟時眞如熏無明。熏眞如眞如
無明互相受熏。迷悟染淨二門不同也。
若爾他師擧立此義。尤叶道理如何
論第二卷同學鈔第五


論第二卷同學鈔第六目次

  能
  異熟六識能熏
唯增闕
無漏唯
第四分能熏
緣種子熏種子歟
  行相所
  了謂了別
妄執習氣
然唯初解
  四分
  然有漏識
護法以前二分
相分比量
一切唯有覺
宿命智不曾
此中有行相
三量並
以無色
衆生心二性
雖緣眞如
四分建立量



論第二卷同學鈔第六

  能熏四義者
  一 有 生 滅 義論云。若法非常。能有
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
熏。此遮無爲前後不變。無
生長用故。非能熏云云
二 有 勝 用 義論云。若有生滅勢力增
盛。能引習氣。乃是能
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
執力羸劣。故非能熏
疏云。勝用有二。一能緣用。簡色法。二強盛用。
簡業感心等。心所等者。彼相分或擧第八心心所
等。六識中業
所感者云云
三 有 增 減 義論云。若有勝用。可增
可減。攝殖習氣。乃是
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
增無減。故非能熏云云
四與前熏和合而轉義論云。若與所熏。同時同
處。不卽不離。乃是能熏。
此遮他身刹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唯七
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
可是能
熏云云
  能熏
  異熟六識能熏
問。西明意。於六識異熟有勝劣。勝者成能
云云 爾者燈師許之歟 答。不許也
付之。於六識異熟。有强弱不同。捨受相應
羸劣也。苦樂相應心强勝也。成能熏法。
必有勝用故。劣者非能熏也。依之能熏義
中。擧有勝用。寧非此不同耶。加之今別
抄述二釋畢。存勝者爲能熏義。餘處本疏。
出能熏體。報非報等云云 若爾圓測所釋。同
大師定判如何
答。論中明有勝用義。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
力羸劣故非能熏云云 本疏釋之。唯業所
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
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云云 業感心等。
業種名言二種レテ生。無勝用故。非能熏
也。或異熟心。法爾無勝用也。淄洲大師。
破西明義云。若是業タルヲハ名爲異熟乃至
不簡故無文證故 此遮異熟文。不簡
勝劣。亦無業感心能熏之文。故他師釋。乖
道理也。別抄二釋。全同西明也。不可依
之。至餘處釋者。釋現行者謂七轉識
及彼心所所變相見性界地等文。總於現行
法。雖擧漏無漏報非報等。次下文各別現
行但能爲能熏者。卽是云云 此卽別取能熏
法體也。故次文有漏法中。除極劣無記。
此卽四無記中。除異熟生乃至 唯除六識
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等云云 若
爾餘處解釋者。返可爲誠證。何令備疑

  唯增闕減
問。本疏中。釋無性有情第七識。成能熏
義。有唯增闕減。增減俱有二釋。爾者以何
爲正義耶 答。演祕意。以唯增闕減釋。爲
正義也 付之。無性有情第七識。上地下地
相望。勝劣麁細不同。以麁細名增減。豈不
叶道理耶。況論文云三有增減若有勝用
可增可減。顯增減俱有見タリ 若爾唯增
釋。乖論文相耶。依之本疏中。述唯增義
畢。然極難也*云云卽成非正理之旨
也。善珠等先德。依此意以第二釋判正義。
加之餘處本疏中。以麁細增減釋。斷正
給ヘリ撲揚解釋。有何所見*哉
答。本疏雖有二釋。明不斷邪正。撲揚大師。
更作問答。初釋爲勝。有增義顯。若第二釋。
減義難知。雖三界殊。能所緣等。何爲而有
行相減耶。故第一勝云云任解釋案道理無
姓第七。永不成無漏。從無始來。我執增
長。全無減義。故疏云。無始以來。我執增長。
刹那刹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等云云 設九
地相望。雖有麁細。忽以麁細。難云增減。
故第二釋。依此道理。雖釋增減俱有。第一
依無始以來我執增長義。釋唯增闕減
也。次至論文者。演祕云。論言增減名能
熏者。二ニヲイテ隨有一。卽是能熏。若不爾者。見
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
尙能熏。此何不許云云 有增減者。唯增與增
減俱有。共是第三義也。不必二具有也。次
然極難也者。其旨顯深細義也。第七一類。
不可云增。所緣行相。不改轉故。而我執永
不亡。堅執不捨。以日日重義。云唯增也。
不同常途增義。故疏云。如無分別智。入見
已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ナルヲ以テ名爲增長但
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
執不捨。故名爲增。然極難也云云 由此義
故。却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爲ト云&T069222;增。前解
方成之釋。亦此意也。但至餘處釋者。聊簡
前後疏文。古今學者。異義區也。且出申一
義者。今疏增減義二釋。非品數有無。下疏
品數有無二釋。非釋增減義也。故增減義ニハ
唯增釋勝。品數有無ニハ九品釋正也。唯增釋
中。一品九品二釋共有之。九品釋中。唯增俱
有二釋共有之。前後邪正。所望各異。仍不
可相違。可答申也
  難云。唯增釋云。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
有異故。明唯一品釋見タリ 是以下疏
一品釋云。若爾無姓有情第七應非
能熏。闕第三義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
能熏中解。無相違失* 所讓釋者。卽今
唯增闕減義也。爰知。唯增義。以一品爲
其由云事。加之下疏九品釋云。若許麁
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
識。應非能熏。闕第三義故。由此應知。
實有九品云云 此卽難一品釋。依有增
減義。成有品數也。依之今疏第二釋云。
亦有增減。欲界爲麁乃至非想爲細。地繫
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
增減故云云 准前後文。品數有無二義。卽
唯增俱有二釋見タリ何云互有二釋耶」
答。疑難尤可爾。唯增義ニハ一品釋顯也。九
品義ニハ俱有釋顯也。各擧顯理。互成其意
也。雖然唯增釋。亦有九品。故疏云。問若
有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義。一
三受ニヲヒテ不易。二三性ニヲヒテ不易。三境界ニヲヒテ
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爲一類。非
ヲ以九品名爲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 
始乃至今日。今日爲增。前解方成*云云
祕釋之無明漸增三界。法爾九品差。斯
亦何失云云 故知。唯增釋。亦存九品不同
云事。但至若許麁細等文者。許麁細三
界相似唯一品者。闕第三義。便無增減者。
唯增俱有二義。共含之也。唯增闕減。亦有
增減義故也。今疏云由此義故。卽由有
九品義故。却成唯增義云事也。意云。增
減俱有釋。以九品麁細。爲其道理。會一
類義畢。而唯增義以有九品。却成立スト
也。若爾前後疏二釋之中。各初釋皆含
二義。次釋唯限一義也。增減俱有釋。無
一品釋。唯一品釋。闕俱有義 人人異義閑
可尋習也
  無漏唯增
問。入見已去無漏法。可增減義俱有耶
進云。演祕云。唯增不減*云云 付之。十地之
間。平等性智間斷。七地以前。有妙觀察智。
不現起時。豈無增減耶。況前時二空無漏
現起。後時單生空智現前。或本後二智。前
後不同也。前念眞俗合觀。後念獨起後得。旣
有此等差異。何云唯增不減耶。依之見疏
文。釋有增減義。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
增減。因中無漏。爲例幷然。可致上中下種
子故云云 此釋明增減俱有見タリ如何
答。入見已去。所起無漏。漸漸明利。更不可
有減義。是以本疏。例無*姓第七。云如無
分別智。入見已去。漸漸增長。演祕釋有增減
義。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卽是能
熏。若不爾者。見道已去。所生無漏。唯增不
減。應不能熏云云 但云疑難者。不論前
後相替。於無漏現起。自類相續。釋唯增不
減也。何擧或間斷或相替。爲難勢耶。至
疏文者。因位無漏。漏無漏問起。非純無漏。
故例末那至無漏。因中無漏。爲例竝然云云
所謂無漏起時有漏減。有漏心時無漏減。
依此義邊。判增減俱有也。或依先德意。依
轉滅義。有增減云也。增上品無漏之時。
滅下品無漏之故也。依轉齊義。有唯增
義也。可致上中下種子故之文。其旨明也。但
此轉滅。尙依護法正義。若護月等意。許唯
一品故也
  第四分能熏
天養元年一乘院三十講番論義藏俊對心曉用

問。論中付明能熏義。且護法論主意。可許
證自證分熏種子耶 兩方若熏者。見本
疏及演祕釋。自證分幷相見二分。熏種子
云云 第四分能熏之義。所釋之中。所未見
也。況論中。出現行因縁。謂七轉識及彼心所
所變相見云云 疏釋之擧自 體分相見分。
知。證自證分非能熏云事。依之 薦福三
藏。強立道理。不熏種子*云云 顯幽抄 若
依之如此者。三分既成能熏。第四分。何
獨不熏種子耶。況能熏四義。更無闕。豈
不熏之耶。依之論中。唯七轉識及彼心所。
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ヲ以此四義。可是能
云云 七轉識言。寧不攝證自證分耶。加
之立比量云。非業感轉識證自證分應能
熏。四分隨一攝故。如餘三分云云 如何
答。凡於能熏。體用不同。自證分體。相見
用也。所謂自證分。自不熏種。相見二分
與力令熏也。本質相分種子ヲハ相分與力令
熏。能縁種子ヲハ見分與力令熏也。若攝用歸
體。亦名自證分熏種也。而第四分。非能熏
體。亦非其用。豈熏種子耶。依之如一邊
難。謂七轉識及彼相應者。是自證分。所變相
見者。是相見二分也。此本疏解釋也。
方師釋云。證自證分。是後邊故。沈隱故。不
能熏也云云 見分者在自證分前。取境用
也。相分爲第三分所變。見分之所詫也。故皆
成能熏也。第四分在自證分後。非自證
分取境用。故以此理。非ト云能熏。尤叶道理
但至比量者。隨一攝故因。不必用之。若
以彼爲正因。諸法性相。多可相亂。以因果
二位隨一攝故因。果位成有ヘシト煩惱耶。以
有性無*姓隨一攝*故因。成無 姓應成佛
耶。況違論疏文。可招自教相違過
  尋云。能熏義中。闕何義耶
私云。闕有勝用義歟。論云。二有勝用。若
有生滅。勢力增減。能引習氣乃是能
云云第四分既無其勢用尤闕此義

  縁種子熏種子歟
問。論中付明能熏義。且第六識。縁種子之
時。所變相分。可熏種子耶 兩方。若不熏
者。第六識縁種子之時。無闕能熏義。何不
熏種子耶。況種子既可生有法乍縁之。
寧不熏種子耶。依之餘卷本疏中。釋顯境
名言。即攝一切有爲法盡云云 一切有爲言
無簡。定可通種子境耶。若依之*如此者。
處處中。縁現起色心等。熏種子見タリ 是以
人師縁種子。不熏種子*云云兩方如何
答。凡新熏種子者。自生現行畢。留其氣分。
豈縁種子。重熏種子耶。況第六識。縁種子
時。本質雖種子。相分是現行也。質影隱顯。
既以不同也。定知。其時現行。隨能縁心。是
獨影境也。不可有熏種子力用云事。設
雖可生法。質影不相似之時。不熏種子。是
常途習也。是以從方師釋云。縁種子熏セハ
子。可有無窮過*云云 雖有此釋。未探幽
旨。今案云。若縁種子。熏種子者。縁所熏
之種。亦可熏種子。如此熏習者。可有無窮
失。現行一時如不竝起。新種不生現行之
前。亦不熏新種也。但至疏釋者。對表義
名言唯第六識顯境名言。通攝一切*云也」
  難云。縁心法縁五根時。質影雖不相
似。既許熏種子。縁種子時。准例可
等。何忽定獨影境耶。是以從方師。雖
付無窮過。更不知此故耶
答。縁五根時。同是現行何例縁種子
耶。況若縁種子。熏種子者。因位妙觀平
等。縁圓鏡成事法爾無漏種子。熏種子
否。若熏者。彼二智新古合生。若不熏者。
既無漏智品。縁無漏種子。何不熏種子。
從方師釋者。深存此道理。其上若熏種
子者。可有無窮過爲言
  行相所
  了謂了別
問。疏中釋了謂了別即是行相之文。有三
釋。以何釋爲正義耶 答。以行スト云境體
相初釋。爲正義也 付之。行相者。名能縁。
何云行境體相耶。是以瑜伽ニハ云同一所縁
不同一行相。唯識ニハ述所縁相似行相各別。
若以行相。名行相者。心心所皆同有此
義。豈云行相異耶。何況見論文。了別領納
等。作用各異故云云則付能縁行相。名
行相也。若爾以行解相貌云義。可判正釋。
依之諸師擧存彼釋如何
答。本疏雖有三釋。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
是行解義云云 燈師承之。評取初解云云
行境體相云釋。是正義也。行者。能縁心心
所也。相者。所縁境體相也。今雖明第八識
行相門。廣顯一切心心所行相故。諸能縁見
分。行親所縁相之義。是行相也。設雖正智
縁如位。必行親所縁相。故此釋通一切見
分也。若依行スト云相状。或行解相貌ナリト云後二釋
者。不通無分別無相状無行解故也。其
義狹故。不存後二釋也。故燈云。今本論意。
但取心&MT06279;行於境相名爲行相。即通一
切。不取行解名爲行相。不通一切故。又
此正釋本識了ト云言。若以行解相貌。以爲
行相。深乖論旨。本識任運無行解故云云
行解相貌之釋。非正所明。第八識任運無分
別故。又不通一切行相。正智縁如。無行解
故也。但至論文者。燈會此文。據能行説。
不約所行。識能了行境相。受領納行境
相。約取境用異。云作用各異。不取縁
境行解相貌異義云云 取意意云。能行心了
別等用異也。所行相非有不同。故雖同
行境相。有了別等用。行境相之義。各不
同也。若爾諸論所説。不可相違
  尋云。見論文。了謂了別。即是行相云云
能縁義也。下文明第八識所縁畢。即以
所變。爲自所縁。行相杖之。而得起故云云
此文明能縁行見タリ 了別領納等之
文。尙不遁難。煩自致會釋。直可爲證
據。若爾西明要集等諸師。存第三釋。尤叶
道理。若行境相義者。相者是境。行者是
心。何以了別。爲行相耶
答。燈釋行相名言云。能行於相。名爲行
相。有財釋。或相之行。依主釋云云 相是所
有。行即能有也。譬如輪王。是有財釋也。
或相爲本。心行相故。亦依主釋也。故行
相名。心境竝擧。顯心故必詫内境生
道理也。若行解相貌者。只限能縁。唯可
云行。何云相耶。故諸處文。明能行故。
非相違也
問。要集意。行解義。通無分別智也。故
釋離能所詮教。謂佛法身眞如理。生正智
解名説法云云 雖無有漏虛妄分別。以
有能證所證義。猶名行解也。何行解義。
不通一切耶
答。行解相貌者。是分別心也。若只以能
縁。名行解者。返可行境相之義。豈云
行解相貌耶。故宗家意。破要集。非是眞
智正證如時。能證所證。有此行解云云
他師雖立此義。正義不許之。不通無分
別智云也
  妄執習氣
問。本疏中。明第八識所縁。引決擇分遍計
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之文。爾者護法論主意。
妄執習氣者。唯爲限染汚種子。將通善無
記種子歟 答。本疏有多釋。或通三性。或
限染汚也 問。俱不可然。先通三性者。善
無記諸法。無我法熏習。何云遍計妄執種
子耶。依之安慧引此文。證八識能遍計義。
護法會之。雖説藏識縁遍計種。而不説唯。
故非誠證云云疏主釋之。此中且據有漏强
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云云
知。限染汚種子云事。次限染汚者。既明第
八識所縁種子境。豈非諸種子耶。是以瑜伽
略纂三身義林中。同通善無記種子云云
爾解釋往往。其義難定。遂可依何義耶」
答。瑜伽論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之文。安
慧引爲證。成三性心有執。護法會之。判
善無記心無執給ヘリ今本疏中。依護法義
作三釋。一云善無記心。雖不起執。因執心
所執。爲所遍計。熏成種子。即見相分而熏
生種。二云應分別論文。染心有遍計所執
自性妄執。善無ニハ唯名遍計習氣。遍計
者。是分別心異名也。三云此文但約染説。
以有漏中多起執故云云取意 雖有三釋。不
過二意。初二釋通説一切種子。後釋唯限染
汚也。略纂等餘處解釋。皆不出三釋。各有
道理。不可是非。但至第八卷論疏文者。安
慧證據。既依實遍計所執。故護法且隨彼師
意。設雖實起執義。既無唯言。故非誠證
釋給也。以實論之。可有三意。況諸識生
時變似我法道理。護法許之。豈依此意。不
會彼文*哉
  然唯初解
問。本疏中。然唯初解無第二者* 爾者初
解。第二解者。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答。
演祕云。初解者。見分名行相解也。第二解
者。相分名行相解也 付之。依撲揚解釋。
案本疏起盡。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
五心所法。如何可説同一所縁。不同
一行相。故須二解*云云 而相分名行相時。
以本質爲所縁。第八俱時五數心所。既無
本質。若爾作相分名行相之第二釋者。返
闕同一所縁。何依彼釋。成有同一所縁
之義耶。依之邑法師解疏意。釋瑜伽同一
所縁。二義也云云 先徳亦述別義耶
答。依文相參差。諸師作異釋。祕師亦雖設
二釋。以第二釋。自判&MT06279;爲正。仍可存申
釋也。疏文倒錯。應云然唯第二無初解者
云云 若不爾者。即如疑難。乖起盡故也。
若爾何徒致劬勞耶。但*至人師先徳意者。
見本疏文。上述行相有二。一者見分。二者
影像畢。然唯初解無第二者云云 釋瑜伽
文二解。遙隔數紙有之。豈指之耶。又先徳
釋者。依造論前後。一往論之。此皆不順
本疏文相耶
  ◎四分
  然有漏識
問。論中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縁能縁
相現 爾者明三分歟 兩方。若三分者。
今一段中。總有四段。其中以此文。明二
分*況見下文。述似所縁相説名相分
等。以教理二證。成立二分義。知。發端文。
亦明二分云事。若依之*如此者。自體生時
者。是自證分。所縁能縁者。相見二分也。三
分之旨。論文炳然也如何
答。今文此段發端之言。總論之者。欲明四
分義之文也。故疏云。大段第二。明四分
云云談之者。二分。三分。四分。一分。四段
之中。是二分段也。而欲明相見二分生起
之時。識自體生時。似相見現スト云也。此即
明自體分變現相見之義也。若不云自
體生時。二分生起。難知故也。若爾初立ト云
分本疏解釋。存此意也
  護法以前二分
問。護法已前論師。可立相見二分耶 進
云。疏中不立相見分云云 付之。護法菩薩。
千一百年出世。天親。無著。成二分義。無性。
陳那。立相見分。此等所説。豈非護法以前
耶。況火辨。難陀。同顯二分旨耶
答。正披疏文。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説唯
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説見相
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云云 此即護
法獨儲教理二證。摧諸師邪義。成シ玉リ自宗實
理。餘大乘師。多守説唯心文。只成唯識無
境義故。雖立自體分。不顯變現二分道
理也。無著。世親。陳那等大論師。既護法所
宗也。何同餘師邪義耶。彼等論師。只如佛
説。豈出護法外異師耶。故今古大乘師者。
非依憑餘師也。云破古因明師。如非慈氏
天親等也。況云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知。
以陳那即爲護法義云事。不可云不立
相見名言。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文。豈
非其名耶。若不立相分見分者。佛經説中。
何處明云相見分耶。若佛説中。無其言者。
護法智慧。由何生耶。但至難陀者。護法二
分義。自體分轉。現二分也。難陀雖立相見。
不知所依。故專正義異也。本疏下文。今此
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説四差別。俱依
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云云 護法菩薩。雖
立一分二分。其義安惠難陀異也。不知開
合不同。不辨四分體用故也。次火辨立分
不同未一定。若三分義者。云多説唯有。不
遮少分故。何爲相違耶。況如護法。破他
立自。明不成立歟。若二分義ナリト得意者。
准難陀。可會之也
  相分比量
問。本疏中。成相分義。立量云。縁靑時。若心
心所上。無所縁相貌。應不能縁スル&T069222;當正起
時自心所縁之境。許無所縁相故。如餘所
不縁境云云 爾者正比量歟 答。爾也 付
之。眼耳取色聲云事。世間現量共知之。若
如作法者。豈不違世間現量耶。既同聲
&MT01302;ト云所聞云量。尤可有現量相違耶。次
以正智縁如後二分相縁。爲異品。可勘共
不定過耶
答。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於違共及自。今量
是他比量也。正作法者。宗可安汝言。若不
然者。豈無違自教過耶。聲非所聞作法。
是共比量也。何相例之耶。次至不定過者。
立心變相所縁境界。心縁自時。不成可トハ
有所縁相貌故。全此過不可來也。正智縁
是無分別智。證自實性故也
  一切唯有覺
問。論中引厚嚴經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
文。爾者二分教證歟 答。二分證也
付之。一切唯有覺者。是心自體也。能覺
所覺分者。相見二分也。若爾可ヲヤ爲三分
證耶
答。本疏中。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ニヲイテ見相二分有。謂即似
能所縁相云云上二句先成唯識無境義。
下二句内識中顯有相見也。若不爾者。云
所覺義皆無。何亦云所覺分自然轉耶。故
知。此文同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縁能
縁相現之文。爲顯相見二分生起。明所依
自體分也。此即護法意。用獨非有。必依體
ルト云也
  宿命智不曾受
問。大乘意。宿命智爲許縁不曾受事。將如
何 兩方。若不縁者。本疏中。成立自證分
比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受心等除
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
曾受故。如不曾受色等*云云 既簡別宿命
智等。知。可縁不曾受事云事。若依之如此
者。以知宿住差別。名宿命智。何背名言。
縁不曾受耶。依之經論中。述彼智所縁。出
過去曾習境。豈非限曾所受事
答。依智品作用難知。學者料簡非一准。雖
然任本疏文。可縁不曾受事也。備宿命
智通。修得スレハ勝定。自在難思。既汎爾凡夫不
得之。若爾始得此智時。所縁境界。非不
曾受耶。今所言不曾受者。約能縁心前論
之。付彼假者不談之。見分憶念過去心
心所時。若無自證分。彼心心所。可不曾
受。先時所起見分心心所。今始縁之故。而
以有自證分。先時見分。是曾所受也。既依
此義。云不曾受。知。宿命智不曾受。亦談智
品前也。若依此義。諸經論文。皆假者邊也。
立智品名。亦可准之
  私云。宿命智。有勝劣異。二乘凡夫所得
智者。必限曾受。佛菩薩智品者。亦憶不
曾受。所謂過去無量劫中。有種種所作事
業。其中我所作事業。名曾所受。不與我
俱他人所作。爲不曾受。故遊戲。娛樂。善
惡無量所作業中。不必與我俱所作非
一也。而凡夫等只憶我所作。設雖我所作
事業同品。若自身不俱者。尙不憶
之。佛菩薩自他彼此所有事業。悉憶念
之。故今本疏。以宿命智。爲其簡別。燈第
二卷。又宿住智所縁之境。非皆曾受云云
又別案云。光法師引婆沙説云。曾所受
事。略有二種。一者曾見。二者曾聞云云
此即五淨居天。雖非曾見。是曾聞故。憶
念之也。准此三大無數劫多生之間。何
非曾所聞耶。若披開八萬聖教之時。
設雖佛果境界。豈非曾聞耶。故准彼
釋。必可縁曾受也。而曾聞事&MT06279;非曾見
境。尙可有名不曾受事之邊。故本疏。
義燈。縁不曾受云歟
  此中有行相
問。本疏中。釋瑜伽論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
文。作多釋。爾者。淄洲大師。判有幾釋耶
進云。燈云。有三釋云云付見本疏文。初
云相分相似故。名同一所縁。見分各別故。
各不同一行相。次本質同一故。名同一所
 此釋外。更無別義。何云有三釋
耶。依之撲揚大師。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
非一等文。重成本論意。相分相似故。名同
一所縁云云 若爾以何文。可屬三釋耶
答。義燈云本疏有トノミ三解。未配釋其文。亦
不述三解意。不知。展轉書寫間。誤二字爲
三字歟。但貞松房先徳。依義燈意。判有三
解。即以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
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爲一。見據別故。名
爲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爲言。故與瑜伽説
不同也之文爲第二釋也。其意髣髴。未知
深旨。且任顯文。成釋意者。初釋相分相似
故。名同一所縁。故疏云。相分雖不同。然極
相似。如靑爲境。諸相俱靑。相似名同。見分
各異。雖俱是靑。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云云 次釋相分總一故。名同一。非是相
似義。境據總故名之爲一之文。其意也。且
縁靑境時。各各所變相似義邊。是初釋意
也。若總一靑色義邊。是次釋意也。此中有
行相與見分等文。即成此旨也。後釋本質
同一故。名同一所縁云云 若爾樞要五釋中。
是二釋意也。一以瑜伽同唯識。彼此共
於相分。論所縁也。二瑜伽約テ云本質。唯識
テ云相分。而燈師初釋中。更有二意。故分爲
三釋。撲揚總不出二釋故。不爲別釋也。義
道萬差*故。師資解釋不同。是常途習也。何
强疑之耶
  三量竝否
問。第六識見分。一時爲通三量。將如何
答。可有竝不竝之二意也 兩方。若不
竝起者。第六識作用無邊也。現量等心
用。何一念不竝起耶。彼五俱意識。頓縁
十八界時。五識同縁五塵境。是現量所得
也。縁五根及心法。比量境也。縁不相應。
即非量也。依之義燈中。三類境一時竝起
云云 獨影等境。許俱起義。能縁量非量
用。豈一念不竝耶。是以撲揚大師。即一刹
那意通三量* 若依之*如此者。三量
違法。一念難竝起。善惡二心不俱起。斷
常不竝生。依之瑜伽説又非一法有別異
相二種作用。本疏ニハ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爲
量非量。以相違故云云 兩方不明如何
答。宗家解釋。往往。先徳料簡不同也。雖然
且存申三量竝起義者。意識無邊行相
起。五俱意識。頓縁十八界諸法時。豈現比
量等。不竝起耶。是以燈中。謂散意識。頓
縁十八界。望與五識同縁五塵。名性境不
隨心。縁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應等。即
唯從見* 既許一時縁十八界三類境俱。
量非量竝ハン&T069222;何疑之耶。加之五心章云。有
義不定。性尙不同。何況現量。集論不説五
俱之意。唯是現量。何得定判。堅執比度。既
許五俱。定唯現量。於理未可。故五俱意。義
通現比及非量攝 撲揚釋之云。與五
同時縁十八界。同縁五境。現量所收。縁於
根等。比量所攝。非稱境知。非量所攝。即一
刹那。意通三量* 列祖定判明。末學徒
異求*哉。但善惡心體性。斷常堅猛執也。不
同三量心作同。何爲相例。瑜伽文者。於
一見分論之。述又非一法。寧非其心耶。
或談斷常等相違用歟。次至疏文。見一具
文。釋見分イイ不成第三分量果故。別立第
四分之義。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説
見分縁相或量ニモ非量ニモ爲自證果。不可見分
一時之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等 云云文意
證自體成量果法。必現量也。故不可説
通量非量。見分爲自證果。而若見分雖
通比非量。其時中。有通現量邊者。可爲
量果。而不可一時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
云也。付縁一境四分相釋之旨。分明也。
非縁各別境見分。何爲違文耶
  難云。二傳共先哲所成。松室先徳。依本
論説。本疏文。以不竝義。判爲正義。退尋
弘經解釋。集論云五俱意識現量。今論ニハ
現量證時。不執爲外。後意分別。忘生外
云云 若爾始自五分。終至十支。三量
不竝之旨。其證炳然也。設雖致會釋。既
違顯文。誰指南*哉。若爾出慥誠證。可
定二義邪正也。何況補闕章中。或縁十
八界。獨頭意識能若與五俱。即不通慮。
若獨縁者。皆是比量。即無前妨。既無文
遮。此解爲云云 准此釋意。五俱意識。
不縁十八界諸法。唯是五同縁境也。獨
散意識。以比量心。廣縁諸境知。三量不ト云
竝義。宗家所存云事
答。集*論文。宗家處處會釋之。不説唯
現量故*云云 且約五同縁邊談之也。今
論文本疏釋之。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
就他宗。説現量時不執爲外。然實五俱
亦有意識妄執者也等 文既非末學私會
釋。誰不仰耶。次至證文者。五俱意識。縁
非五同縁之境云事。護法論所定也。是
以尋伺唯意識俱。非五識俱。正義意。又
説。尋伺以名身等。義爲所縁。非五識身。
以名身等。義爲境故*云云尋伺相應意識。
引五識令縁境界之時。縁名身等境
云也。五識不縁名等。知。俱時意識。傍縁
餘法云事。加之三性俱轉正義。五識不必
隨能引。意識善惡等性也。論云。意隨
住。與彼性同。無偏*住者。便無記性
云云 疏云。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
所偏*住境强者。同五識之性。若與五
識別縁。唯縁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
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縁故
云云 若五識境增。偏*住一聲等境時。意
識隨取其境。三性三量。即同五識。若不
然時。意識或縁十八界。其性是無記也。
既雖五俱。廣縁諸境。性亦不同也。付此
義會集論文。依五同縁邊* 知。與五
不同縁邊。定通餘量也。故知。三量竝起
義。即三性俱轉正義也。次至補闕章者。
章中作竝不竝二釋了。二解俱難。任意
取捨*云云 次下或縁十八界等者。三量不
竝之義中。五俱意識。縁ト云十八界義。違文
違理。若五境勝時。雖縁根等。亦是現量。
若意境强時。雖縁五塵。亦尙比云云
此釋尤有難。依之可知。不竝之義ニハ。五俱
意識。不縁諸法云釋。是正義也爲言
  以無色界
問。付能所量果義。且所量法。返成量果。如
何釋之耶 答。疏中以無色界本識見分
縁種子之義。成之也 付之。本識見分。縁
種子義。不限無色。何別擧無色界耶。次
種子唯見分所量&MT06279;還不成量果。以自證分。
可爲量果也。若爾所量法外。別有量果。何
以此義。釋成彼義耶
答。後二分相縁之時。所量法返不成量果。
更以何爲量果耶。能量之外。必有ヘシ量果。見
分亦闕量果義。知。所量法。可成量果云事。
故以無色界本識見分縁種子時。令知其
旨也。有色界ニハ有五根器界。偏非種子相。故
擧無色界也。種子直雖不成量果。摶附
自體分。更無餘相。爲顯事幽玄。以彼成
之。非云即是。何强疑之耶。故本疏云。
無色界本識見分。縁種子等。更無餘相。種
子摶付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爲相分縁
ト云彼種故。然不縁彼自體分上能縁功能
云云 自體分上。有二功能。其中所縁。是生
果功能。量果是能縁功能也。雖功能異。同
自體分故。以爲證也
  衆生心二性
問。論中引厚嚴經。衆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
等云云爾者可通説無漏四分歟 答。唯
説有漏四分也 付之。四分既通無漏。今
文何不説之耶。況云内外一切分。一切言
豈嫌無漏耶。依之大師通説無漏釋給
如何
答。任文相起盡。定ヘシ漏無漏義。經頌ニハ云衆
生心二性。唯顯衆生四分。釋論ニハ述皆有所
取能能纒縛。限成有及麁重縛。是以
本疏云此唯衆生四分。故言纒縛。相及麁重
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纒縛。
義燈破西明通無漏義。頌言衆生。釋言纒
縛。明但衆生有比相縛。不通無漏云云
師釋者。若別抄歟。製作有疑。訾謬非一。多
依他師義。不可依用
  尋云。等覺以還。尙是衆生也。何依此言。
嫌無漏耶。次以無漏。亦有名纒。如非
滅現纒。豈以纒言。爲其由耶。加之第
五卷所樞要中。依四分相屬義。釋所取
能*取纒文如何
  雖縁眞如
問。本疏中。雖縁眞如。眞如非外。以見分用
外故。亦不得縁云云 撲揚大師。如何釋
之耶 進云。祕云。且依見分不縁如義
云云 付之。既云雖縁眞如。無分別智見分。
縁眞如云事。其旨分明也。亦不得縁者。見
分用外故。不縁第三分。故顯非量果也。若
爾何云見分不縁如義耶。況彼義是不正
義也。豈擧邪義。勞會難耶
答。聊簡本疏文。雖有多義。且存一義者。
雖縁眞如者。指諸教説也。諸教中。正體智
見分。雖縁眞如。見分用外故。親不縁之。
變相分縁也。亦不得縁者。親不縁眞如之
義也。此即根本智相見俱有師義也。雖須
出正義。見分定外縁用畢故。爲順其義。
且述不正義也。況以用外。爲其所以有不
縁如之師。正義意。設雖縁眞如。尙見分
用外ルカ故不成量果云事。自然成立歟。撲
揚解釋。若存此意歟。故演祕云。雖有處言
見分縁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縁。詳曰。且依
見分不縁如義。爲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
理矣。云云既解雖縁眞如文。雖有處言等*文
知。上義趣云事
  四分建立量
問。掌中樞要中。建立四分。立量云。心心所
法。一刹那中。定テ能ヘシ。能顯他故。如燈
日等云云 爾者眞能立量歟 答。爾也 付
之。見比量三支。因喩犯過相。先有法差別
相違過。作法セハ定能自顯法宗下。有縁慮自
顯。非縁慮自顯差別。立者樂爲。欲立縁慮
顯。同喩燈日等。非縁慮自顯物。能顯
他故因轉彼。同無異有。闕後二相。故作能
違云。心心所法。一刹那中。非ヘシ縁慮自顯。能
顯他故。如燈日等* 又同喩有所立不成
過。燈日等非縁慮自顯故也。若爾何遮此
等過。可成大乘實義耶
答。大師樞要中。雖付上過。未遮此過。先
徳多致劬勞。末學輒難遮耶。但出一聊簡。
會申二過相。先差別相違。必帶二差別。若
無片差別。何成眞過耶。要有二等方名差
別者。是因明門也。而今所勘非縁慮自顯
片差別。離燈日等之外無之若非樂爲成
不樂爲宗時。無替處物。同第六別依比量。
可難但遮非表。豈不違假他替處不失言
顯軌轍耶。若取擧同喩。爲セハ替處物。同喩既
闕。寧非闕無同喩耶。故諸同喩外。無不樂
爲片差別之比量。雖付差別相違。皆非眞
過。如二乘之果量也。差別相違。既非眞
過。故意許所立不成。亦非眞過。諸意許過。
唯差別相違爲本。依差別相違眞似。可
論餘意許過有無也
  尋云。一因違三作法云。所説有性。非ヘシ
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
云云 此量法差別過勘能有四大非四大
種。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意許。不能有四
大非四大種者。則非同喩色聲等耶。若
爾違三量法差別過。豈非眞過耶。次所立
能立等不成過。是言顯失也。何云意許
耶。又有共不定過。作法云。爲如眼等五
根。能顯他故。心心所法。一刹那中。定
顯自云云 如何
有人云。今此比量。總於法數立之。而眼
等五根。至無漏位。能顯自故。何爲異品

私云。若如此義。別擧有漏五根。可爲異
品耶
今案。五根類珠寶光。亦有同境根義。既
照他法也。諸照他。必可照自。豈不照
自。能照他耶。爰知。五根其體明淨。能照
自法也。雖然照自微細難知故。以燈
日。爲同品也 追可尋習
論第二卷同學鈔第六

論第二卷同學鈔第七目次

  境唯
  大海同變
如大梵變
如自在宮
伐用樹木
聖應變穢
當生言
欲界欲界同
  定
  唯有定通
欲界定果
上地起下
導彼肉眼
佛放毫光
聞謂比量
唯可觀見
生因闕故
華嚴聞無色
西明定所變色
定通無差
佛果定通俱變塵歟
非是二
色界報色
  二
  縁根塵等
初禪器等


論第二卷同學鈔第七

  ◎境唯
  共等四句者
共中共山河等非唯一趣ノミ
他趣不能用
共中不共己田宅幷鬼
等所見猛火
不共中不共眼根等唯自識ノミ
非能依用故
 不共中共 
塵等他亦受用故
  大海同變
問。本疏中。付明共等四句。且以海水。爲
攝共中共句。將如何 答。本疏中。共中共
攝之也 付之。四趣有情。一切共變セル
爲共中共句。而於海水。人雖變水。天等所
見各別。豈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之
義耶。是以義燈中。海不共用。彼不變水
 本疏解釋。一旦有疑如何
答。見論文。由共相種成就力故。變似色
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文。山河大
地。既外器世間也。豈非共變境耶。疏主
以山河大地等。爲共中共。即依此等論文
也。但至天鬼等所見異ナリト云ニ者。海水ヲハ四趣有
情。同雖變之。亦依別業。見猛火等也。所
謂鬼先見水。欲受用時。成猛火也。以之
案之。天依勝業。變瑠璃。鬼依惡業變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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