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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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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二十五
法義
 豐山上陽沙門釋林常快道記 
  賢聖品六之四
初右如前所説起無生智 此牒前言。其理
順。何不前盡得。倶盡智成無學應果
之文二十四
丁左
意前唯總説應果。有餘差別
耶。故正理六十七十四左曰。已説學位預流等
有多差別。爲阿羅漢亦有多種差別相耶。
顯宗三十三
(初右)亦同
答。從昔未此問。今善致問。
若無響必不應。須思善聽此所説
夫文之承應非一準。作論者意樂亦是殊異。
偏準正理。但不前總説文。今
此文味。未之者。同此論
其味者。謂前總説阿羅漢二十
丁左
後明智前後
中。言不動羅漢餘羅漢。已似差別。而
顯説。故唱彼不動性。以爲基本
初右頌曰從前見至生 初句標名數。次句
名。後一行辨差別。於中有二。前二句約
前五。此中上句示能所生。下句辨異名。後
二句約最後一。於中上句辨異名。下句示
所從。寶疏二左
九─
前時解脱先所從。後異名。後
不時解脱反之作頌文便。問。時不時從生異
受前却何害。答。總名時解脱句。不
。未前五言所目體故。是故依結頌
從生爲先。後不時解脱依義次。故從生

一右於契經中六不動法 雜含三十三左
曰。羅漢有六種。列名明説未考。中阿含三
十大福田經(四左)全有
十四行
二十七賢聖中云。
居士云何九無學人。思法。昇進法。不動法。退
法。不退法。護法。護則不退。不護則退。安住
法惠解脱。倶解脱。是謂九無學人已上正理
六十七十五右六羅漢經今全同。而擧
九羅漢經相攝。次列異中含。有部毘陀
那第二載福田經。全同正理。又經中護則等
二句八字。蓋後人道註亂入。有部毘陀那無
之。故唯此二。不釋故。稽古下二十
六左
經。相攝文曰。蓋合經所説九種六者。實
對法説耳者。何爲如是迷亂。正理初擧六羅
漢經。故對以云餘經。六種亦經説在文照
然。況今論云契經説。若不經説。何不
傳。故雜含三十三左頌曰。羅漢有六種
然正理云阿毘達磨唯説六種。依六種
攝九種。唯説六不九。意六爲
。九爲不了義。亦在文義顯彰。故婆沙一
百一十四左法勝六之三二十左雜心五二十
三右
唯約六種也。然妙音甘露味論上二十
九右
曰。無學九種。退。不退。思。守。住。能進。不
動。惠。倶。正理云唯者未也。成實一三十
四右
不退
最後。餘如甘露。而從劣至勝具述釋。又
智論三十二九右義章十七竝明九種。天台釋
籤第五引中含福田經九種。又雜集第十
列名(二右)
述尺(十左)
瑜伽九十立六種。由此大小
兩教。竝有六九説。問。相攝如正理理耶。
答。依小教爾。六種皆不滅定
解脱。但惠力解脱煩惱故。得入名倶解脱
惠力。滅定力。二倶解脱煩惱故。如論次下
十右雜心五三十
四左
又婆沙百一十四
惠解脱名
六種
於此六中等 自下釋後一頌二。初釋
前二句。此有二。初明所從來。即此下釋名。
此有正名亦名二。亦名中爲四。一標名。
二所由。三辨略待。四重釋待時相
第二不動下釋後兩句。有五。一釋後字。二
正名。三示亦名。此有三。初標名。次所由。
後重釋不待時四或依下更示別義。五此從
下示所從來
即此總名乃解脱故 彼依時愛。時之愛
故名時愛。解即脱。心即解脱。竝持業。若解
脱。是勝解爲體。則心王相應スル心所。心之
解脱依士釋。亦時愛亦心解。持業得名。文中
及言欲示一體兩用。是義相違非體相
。如慈恩傳言作具及作者。如六合釋
有尋及有伺。次立名準可知。光記釋心解
兩釋。初二右終心解脱煩惱。後二左終
婆沙。大地中勝解爲解脱。寶意亦爾。
初右終約斷煩
惱廣亦引婆沙
皡按。非彼各別。但義門爲異。
謂約斷惡用名義。遠離煩惱義。是解脱
義。若尋其自性。是無漏勝解心所。必非
。故婆沙約自性勝解。又十四左云。一名
心解脱。離貪愛故。二名惠解脱。離無明
故。雜心五三十
四左
云。解脱煩惱際。故名惠解。又
倶解脱。者。離煩惱故。心得解脱。正理
七左云。離繋縛故。名爲解脱。大乘解名義
此。瑜伽九十卷廣説
一左如言酥瓶 舊論云酥甕。正理如今。顯
宗作蘇。蓋音通酥爲正。如唯識二十論權
衡鈔辨。光寶盛酥瓶略盛。若依二十唯識基
。上二十
七左
曰。西域中賣蘇人。説賣蘇瓶。則
賣。唯呼言酥瓶。猶如此方賣瓜者。唯呼

一左謂待資具方入定故 光寶會合婆沙
六時。義應然。雜心五云。衣。食。床。臥具。處
所。所説。及人隨順故。舊論曰。命縁。無病住
處時等。麟記意異光寶。此論不婆沙。有
人依從未可
一左或依暫時退墮時故 更示別義。婆沙
百一十六左六復次中。第三復次曰。復次依
劣道而得解脱。名時解脱。羸劣道者。謂於
解脱善品加行。不恒常殷重修故。若於
初分修。於中後分。則不修。夜亦如今。
暫能修。而不殷重。依強勝道。而得解脱
故名不時解脱。強勝道者。與上相違。論主
多義中此因亦通。故擧示之。光記云
更釋得。然寶疏述異釋者非也。舊論云
復次。今不有説故。凡諸教中云復次。云
有説。遥異。正理六十七十七左示自不樂
而云有餘釋。意各別。莫彼同
二右論曰退法隨應當説 大爲二。初釋
頌。後言退法下辨餘義。此餘義中有三。初
六種名義。二此六下辨六種勝劣差別。三
退法下辨得名約容有。示三界具足。此爲
二。初正明。後叙異執計光等分科非
也。故改
此初釋
頌。思法下亦顯不定。謂有先學位思法至
無學是思法。亦有先退法性至無學根。
思。或成護。或成不動。如是有先護法後
即不轉護法。亦有先護法轉成餘三。餘一切
理應
二右言退法者彼必無退 自下第二。辨
三。初釋六種名義。光記云六種差
非也。故正理等已下一章在前段列名

二左退法種性唯有二故 第三辨立名意
界具不具兩義。初正義。約容有。三界
具足。前二十四六左曰。此及往上生。無練根
及退已上今約容有。立名則有不退者。故
三界。後若執下叙異執二。初所立。後
界具不具。初明欲具。後明上界不具
光師叙異説。破者非
也。無破文言
婆沙六十二四右此兩説
容有義即如是説者義。雜心五二十
三右
次第反今。
而倶但標有説評。正理六十七十七右
定義爲初。後云理實不定。意同此論。今
示後是不正。故説言
二右論曰不動從果退義 此長行大爲二。
初釋頌。二何縁定無下明諸部四果退不退
三左
二目
初中爲二。初簡除定無退不動。後
前之下正釋頌。亦爲二。初釋上八字。此
中初總釋。是言鮮本記疏。作有。顯容有不
定義。顯宗。正理云。容退義。後於中下別
。初釋初句。後五種下釋第二句上三字
此中種性唯就一果羅漢中。五種分別明。果
者隨應所得學無學果名
三右雖倶有退然竝非先 下第二釋非先二
。故舊論於此標偈曰非先。有下諸文。此
中有三。初總釋。二別釋。三總辨五人種類
差別。此即初也。倶者謂性與果。非先者。下
示先位。然普光未此旨。見下明不退
上來總釋二句頌。謂諸下別釋二句頌
此文上者非也。又唯約思等四。除退
非也。後釋亦約多分。及約退法有果退
竝全不論意也。寶疏屬下得論意
三右謂諸無學容有退理 下二別釋非先
初約性。後約果。此即初也。此中初明不退
後若住下乘明退相。初中亦爲二。初無學。
次因明有學。初若言對無學。後若言對
退
二先位中退預流果 二別明果退。釋
三。初明無退。二後所得下乘明退。三
是故下結預流定無退。顯成宗義。初中有
二。初約五性明。後又亦下約四果明。初中
亦二。初正明思等不退。後唯先下簡別退法
。二先者。寶疏五右有學無學爲二。先爲
之先位此義爲正。光五右學位凡位爲二先
二即先。此義非也。不上文故。此所得果
一句寶屬下。其上文屬前段非也
後所得果容有退義者。此有兩勢。一對前先
位住思等。則住此性。後修練根是也。二對
又亦已下。四果中後三果。隨應爲後得。若
之於此段練根修文。爲何故。猶唯識
論一二左云。依此二分。施設我法等文。含
護法安惠二義。識疏一本六一左云。文同義別。
文約義繋故合譯云云光寶未論意。故文
外加釋練根非也
三左若異此之是進非退 正理六十八三右
破云。此非證因。若無二義。可是進非退
故。然得勝性進。而起惑故。亦
名爲退。由此彼難於理無失。又彼退起
涅槃法聖欣涅槃。於聖道設得勝性
退涅槃。故但應退。不已上今反
破云。雖惑而其種性。是昇進。何得退。
譬如退富家而貧貴族是名
三左何縁定無退先果者 自下大文第二。明
諸部四果退不退。大爲二。初約先果。後
四左
三左
羅漢果。初中有二。此問。是則大衆部
問。宗輪論五七左次下光十二左全文。化地
部亦全同宗輪論八十
四右
。然先果者。非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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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故有此諍。答。北本涅槃三十四三右
滅後有四果退不退
諸煩惱中而有差別 下四辨見修差別
初難。後答。此有總別。此總釋
二左以修斷惑依有事惑 下別釋有四種
差別。一約境事別不別。二約執相非實實。三
境相有無。四約事理迷別。此即初二也。
謂於下爲第二。謂言又誤也。上下其義別故。
結文各別説之故。而言者誤。是擧我三名
故。又而言無所詮故。由此舊論曰。若爾何
惑不爾。有差別故。何以故。我見於色等類
作者受者自在者分別故。増益スレトモ
第得預流。亦存超越一來不還。故言先果
預流。不初果。然寶疏云初果

以見所斷不如實縁 自下有部答。大約
二道理。一有事無事。二四右
九行
或修下審慮非
審慮。顯此界畔。設或言。初中有四。一正判。
二若爾下難。三非此下答。四諸煩惱下辨
修差別。成立無事義。此初三也。事者體義。
四果退不退。諸部異説。今示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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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性。以身見依止。所餘邊見等惑生
起。是故説無類。修道所滅惑。欲。瞋。慢。無明。
色等類中愛。増上起。不了。爲自性
起。是故説有類。何以故。彼有微淨等境。由
此故。彼得我等。皆無髣髴。復次修道
所滅。有境類各各相對。謂可愛不可愛等。一
切見諦所滅惑。通以我等相境。是故無
各相對境類。邊執見下通妨。妨者。我見可
然。邊見等豈可然。故通之。此中第一爲
事別通。修惑可意等各別故。見惑通執我等
故。故舊論云各別通。第二爲執相非實實
作者等。而非實性。修惑起染著等。實有
染著相光寶
未也
四右又見斷惑依有事惑 第三就境相無
事有無。問。第一門已云有無。與此何
別。答。彼別不別爲本。今有無爲本。故前云
各有別事。今但明有無
又見斷惑有失念退 第四約事理迷別
二。初總辨有事無事。二諦下別辨事理
退不退相。光記分科無失。寶疏諦理已上
大文第一釋。巳下爲大文第二釋。謬之甚

四右或修斷惑定無退義 大文第二約
慮非審慮。辨退不退二。初總釋。後聖不
下別釋。此有二。初明修惑有退。後非由下
見惑無退。有人故聖已下二句
一段總結非也
四左經部諸師如何由教 自下第二明
四果退不退。有薩經二計。初經部無退義。大
二。初成立無退義。後六右終有部難。初
中有八。一擧經部所立。二論主印可。三問
應理由。四答。五問教。六答教。七問理。
六右
七行
八答理。此即初五也
四左
四─
經言苾芻名爲實斷 六答教。大有
。第一教聖慧實談之證。中含二十三十二右
青白蓮華喩經曰。但以惠見増伺。不
身口。又雜含十九卷
又契經言非阿羅漢 第二教有學勸誡之
證有二。初正引教。二擧餘經通。中含五十
一阿濕具經十八左曰。倶解脱慧解脱此二比
丘我説無放逸。爲身證見到信解法
。我説無放逸。阿羅漢行無放逸訖。故
説應行。經曰。此賢者本已行無放逸
若此賢者本有放逸者。終無是處。雜含八
六左曰。若比丘得阿羅漢。我不爲説不放逸
。若比丘在學地者。未心意増上安隱
涅槃。如是像類比丘。我爲其説不放
逸行
四左雖有經言障阿羅漢 二擧餘經通。初
餘經。中含四十九大空經二十
二左
曰。阿難若
比丘。欲譁説。樂於譁説。合會譁説。欲
衆。合會於衆。不衆。不獨住遠
離處者。得時愛樂心解脱。及不時不移動心
解脱者。終無是處。阿難若有比丘。不
。不譁説。不會譁説。不於衆。不
於衆會衆。欲於衆。常樂獨住
遠離處者。得時愛樂心解脱及不時不移動
心解脱者。必有是處。舊論曰。若汝言於阿
羅漢。亦有無放逸事。如經言云云
而不説退現法樂住 但説退失現法樂
。取經意之。前經二十
九右
曰。若彼
四増上心現法樂居四靜慮定心
所也論(七左)
本爲
勤無放逸遊行。故此是得隨一餘三未現。
未得退故云
去。以弟子多集會
四左經言不動從此退故 第三教分明説
無退。證爲二。初正證。二牒有部救釋破。此
初也。前經二十
九右
云。曰阿難若彼不移動心解脱

脱乎
作證スレハ我不彼有障礙也。雜含八
十七右羅漢曰。但逮得第一三昧正受。終
退減
若謂有退時愛解脱 後擧有部救釋破。
此擧救。前引文中。云時愛樂解脱
我亦許然爲靜慮等 後論主釋破。初一句
總許。後但應下。別分別所退二。此初開
兩關
然彼根本是所愛味 下別述兩關。此初
後關靜慮。成自有學義。初解時解脱名
後釋愛名兩義。初師約希求。後師約
。經部宗意。時愛心解脱爲有漏定。不
無學無漏果
五右諸阿羅漢必是不動 後約前關應果
五。初約名義不順自義。二若應果
下。引經反難有部。三由此下。結成羅漢局
不動。四然由下約現法樂。辨九種名義。五
然喬下通釋經。此即初三也。此中世尊者。次
前但説退失經也。經部時愛心解脱爲有漏
。唯無漏果不動心解脱爲不動。故云必是
不動
五右然由利等三種差別 四約現法樂。辨
九種別。初正辨九種。二不退下別辨三種
。初中亦有二。初明退不退。後例勸思等
初中先配利鈍。故於下結退不退。例勸中意
九種性要。總云思等。何以知九。下
三別。不退不動對故。恐所得現法樂
。恒思自害故名思法。於彼喜自守護名
護法。於己所得。不退不進。故名安住。好
不動所得現法樂住堪達。是準
法樂退與退名言退不退法。理應是。
故勸云理應思。然普光兩釋。竝似蛇畫
足。又不退即爲不動非也。不下三別文
故。故成實論一三十
四右
現法樂住。説九種性
曰。是諸阿羅漢以信等根故有差別。最
鈍根者是名退相
退法
退失三昧退三昧
故。無漏智慧不現前。守相
護法
者。根小
勝故。若護三昧。則不退失。不護則退前退
相雖護亦退。死相此思法舊論
自害法
者。根又少
勝。深厭諸有。是人不三昧。以無漏智
慧難現前。設得喜失。故求死也。住相
此安
住法
者。若得三昧進不退。是名住相
前三種在退分三昧。住相在住分三昧。可進
相者此堪
達法
若得三昧。轉深増益。是人住
増分三昧。不壞相者。此不
動法
三昧已。種種
因縁不敗壞。是人住在達分三昧。惠最
利故。善取三昧。入住起相。故不壞。因
盡定。故有二人已下三人六
種中無名也
此定。名
惠解脱此定者名倶解脱。不退相者。所
作功徳盡無退失。如經中説。佛語比丘。若
我弟子以床舁與居切
共擧也
我先所得盡無
退失。如是九種名無學人已上
五左然喬底迦阿羅漢果 五通喬底迦經
三。初示彼學位退。二由於下示入涅槃
三故喬下結退應果。初中爲五。初二句
退時位。二次一句叙所退定。三次二句
退所因。有二因。四次一句正述退。五後
二句述自殺。雜含三十九十左曰 尊者瞿低
迦作是念。我獨一靜處思惟。不放逸行精勤
修習。以自饒益。時受諸經
愛誤也
意解脱身作
證。而數數退轉乃至六反。猶復退轉。我今以
刀自殺。莫第七退轉。次佛頌曰。不
性命。見三有可畏。斷除彼愛欲。瞿低般涅
槃。問。何故通此耶。答。有部以此證成羅漢
退。故婆沙六十十五左曰。若無退者。便違
。又契經説。有阿羅漢。名瞿底迦。是時解
脱。六反退已於第七時。恐復退失。以刀自
害。而般涅槃。又六十二六右彼經云。六反
退阿羅漢果。古婆沙四十八二左亦時解脱羅
漢六反退。問。婆沙所證經云羅漢。又出曜經
無放逸品。亦云退羅漢果。何云昔在有學
答。婆沙阿羅漢言是以自義其事。正經文
是時解脱。出曜亂寫。故正理六十八十六右
擇喬底迦經中。但論餘義。而不經説退
羅漢果。又解諸部所誦當異也。大乘北本涅
槃三十四十右智論第三十卷廣説退縁
五左又増十經動心解脱 第四教時解脱
應果。證爲四。一擧經文。二責有部。三擧
救破。四通有部難。此即初也。長含九初左
上經曰。云何一生法。謂有漏心解脱乃至云何
一證法。謂無礙心解脱。十報經後漢安世高譯。
全二十七紙與
十上同本
文(初左)
曰。一法可成。令意止。一法當證。
意莫疑。以十十相増十上經。謂一一
増至十。更重累十十増至十。總五百五十法。
十十報酬亦稱十報。今論曰増十。舊論曰
十増顯揚四(十二左)言増十經曰。一切佛語言事
攝者。謂由三種經。一由増十經。二由廣義經
三由
異門經
然普光十左云。從一法増至十種
増十經者。是妄擬増一經而言之。若言
爾。於長含有十上經第九卷増一經第十卷
何別。又増一。増十。其名義遥別。具不
本經之謬也。問。十報經初右曰。便説
一増起至十法。皆聚成無爲。普光何爲
謬。答。彼經一法有十。二等亦各有十。於
今約其小段。故曰皆聚。普光直解立名。故
誤也
若應果性説名應證 二責有部。初再説
煩重責。後無説文
又説鈍根非應果性 三牒救破。舊論十
十二左曰。若汝言果有能故。
此文證。若爾於餘果。亦可此爲
證。若汝言此果應生故。故説應生。餘果最
生。今文現前者。顯現義。謂爲彼義。此
經文句顯現故。故無重煩失
若爾何故不時解脱 第四通有部難。問。
前云時解脱非應果性。今亦立之。豈非
。答。前約無學位所得。今約種性。雖有學
。其性應果故無
六右阿毘達磨非理作意故 第五教。特引
有部論不退。品類足論三十右曰。欲貪隨
眠由三處起。一者欲貪隨眠未斷未遍知故。
二者順欲貪纒法現在前故。三者於彼處
非理作意乃至疑隨眠亦由三處
準之可
羅漢諸漏已盡。故不退。後破有部救
有部救意。彼約三因具起惑。羅漢退起惑。
三因起。有部意婆沙六十十五左
漢退起煩惱。破意云。何惑法不三因
起。論文分明説故。故羅漢不惑。定無退。
光二釋。初釋爲正。以具通餘難。何爲餘法
舊論曰。何惑由因得
六右若爾應釋是阿羅漢 大文第二通
部難。此初難。雖本經未名。彼火坑喩
妙欲。是即炭喩。舊論云火聚經。經曰。五欲
猶如火坑。此中初擧經。後此經下。經失念
羅漢三。初標。次釋。後結。釋中有二。
初由遠離言。後由諸漏永吐文。初中亦二。
初擧當經。後引餘教。成應果義。初經文雜
含四十三十四右曰。是名多聞聖弟子所行處
所住處逆防逆知乃至不令世間貪憂不善法
以漏其心。或時多聞聖弟子失於正念
不善覺。長養欲。長養恚。長養癡。是鈍根多
聞聖弟子雖集尋
誤也
。以欲覆心。譬
鐵丸燒令極熱。以少水灑尋即乾消。如
是多聞聖弟子鈍根生念尋滅。由此經者。前
十五右曰。佛告諸比丘。善哉善哉。彼多聞
聖弟子。其心長夜臨順誤趣。流注浚輸向
遠離。向於離欲。而於般涅槃寂靜離樂
涅槃。於有漏處。寂滅清涼。準雜含二十一
十五右順趣流注浚輸言非一。今言臨趣。蓋順
趣草誤也。餘契經者。雜含二十六二十
三右
曰。佛
舍利弗。漏盡比丘有八力八力
可思
何等爲
八。謂漏盡比丘心順趣於離。流注於離。浚
輸於離。順趣於出。流注於出。浚輸於出。順
趣於涅槃。流注於涅槃。浚輸於涅槃。若見
五欲火坑。如是見已。於欲。欲念。欲
受。欲著。心不永住。修四念處。四正斷。四如
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八力者。
九力草誤。今論云順遠離等爲力故。又此經
者。前炭喩所言於有漏處。寂靜清涼文是也。
光記十二右經名。云清涼炭非也。雜集
論八十四左云。何故名永吐。永吐隨眠故。此
煩惱説。謂除根本。永不生故。又十六
云。何故此滅復名清涼。諸利益事所依處
故。一切清涼善法所依故名清涼
六左
五行
實後所説故説無失 後通經。初辨
後文別。後謂有下約一人前後意。隨順
遠離已下爲後文。故無別會釋。光寶但指
永吐文。違理不文勢。又違舊論意也。上
來初果不退已下舊論大別。彼十八十右更四
段牒釋四句頌。彼頌文曰。見惑無類故 説
放逸事時解脱瞿提 由火聚譬退 此
論唯長行。又終炭喩段大別。曰若爾火聚譬
經汝宜須救。此經言。多聞聖弟子如此行。
此住。有時有處由念忘失故。更生惡不
應惠覺觀。是義不然。何以故。此文中不
現阿羅漢。云何知。由此經言阿羅漢心
長時歸向空寂。乃乖墮涅槃。由此言故知。
前非證。復有餘經中説。阿羅漢有此力
一切流處諸法。阿羅漢恒時清涼。恒時寂
靜。由此言故。前非證。有此言。乃至未
棄捨行。若爾有學人在行中。亦有此義。於
惑生中。火聚譬經由有學位。故於
羅漢。無此失
七右如契經説縁從此退 中含四十九二十
九右
文如前引。此問意。經後文説不退。應理不
動故。前文何故説有退。此中増上心所者。舊
論曰四種依心現法樂住。心所必依王。故云
依心。與心所義同。光兩説。初説爲善。順
沙云三摩地故。寶亦爾。舊婆沙六十二六左
曰。佛經説四種勝心數法定。明定心所
七右論曰應知無相違失 大爲二。初約
。正釋頌。後依經部。通經文。此三約
輕次。未得退。正理七十二左曰。謂未
得功能。是翻増進故得退名。受用退謂
諸所得徳。隨一現。餘不現。顯現如進。未
現如退。故亦名退。文中二亦兼前前
七左約受用退相違過 麟云。問。既言利根
羅漢有中後二退。何故唯約受用一退。通
此難耶。答。汎明不動羅漢。通望一切。有
得退。今既言已得四種心所。故無未得退
經文
經自簡言生愛 雜含二二十
三左
曰。彼行何因。
何縁。何集。何生。何轉。無明觸生愛。縁愛彼
行。彼愛何因。何集。何生。何轉。彼愛受トシ
トシトシトス。彼受何因。何集。
何生。何轉。彼受觸因。觸集。觸生。觸轉
九右不動分二後先別故 婆沙六十二五左
家意。一名練根不動。一名本性不動。同時解
脱練根至不動法。成就中上品根本種性。不
動法成就上下品根。光記十八右云。不動有二。
後練根得。先來本得。然頌疏云。不動分二。
一名不退。先利根故。二名不動。後修得故。
麟云。本是利根故。不練根。名爲不退
若先鈍根。後練得者。但名不動。不退
上論五左云。非練根得不退。練根所得名
不動。此竝非唯不論旨。亦混經部宗
十右性故成五 除不動性。以隨法得
八忍七智 除道類智。成信解
十右若根性道二十五種 此即從後向
相乘。謂以依身九。乘離染七十三。七九成
六百三十。更三九成二十七。總六百五十七。
此乘道十五。成九千八百五十五。復以
此乘種性五。成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五。以
此乘根三。則成十四萬七千八百二十五
隨法行等如理應思 且隨法行性故唯一。
謂不動法。餘同前所餘倣
如尊説不名滿學 雜含二十九十八左
曰。斷此五下分結。受生般涅槃阿那含。不
比世。是名増上意學。何等爲増上惠學
是比丘重於戒戒増上。重於定定増上。重
惠惠増上。彼如是知如是見。有漏心解
脱。有有漏心解。無明有漏心解脱。解脱知見。
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
後有。是名増上惠學。經説此世。今云。
牽引。復云重令増上無學。今云不
滿學
十左論曰謂根果定 於前三果學位中
利鈍。利爲滿。無等位中更有上故。三果
中不還爲果滿。最上故。所得定中。得滅盡
定滿。是則三種滿。若具三稱具滿。若
隨一則單滿光記云具滿分滿詳。
分非滿如滿分清淨者
正理論
破還七十(十五右)光二十右正理
四十三(十二丁)亦破世親
何者
其滿體各別。非一法分全。故隨一竝是
滿。故大乘亦同之。瑜伽五十七及顯揚二十
無學果滿。謂阿羅漢
十一右無學位中亦立滿名 凡滿名稱。必
不滿。而此位中。無果不滿。故不特立
十一左道義云何涅槃果故 初義約遊履
。故云涅槃路。婆沙百四十一十右云。所履
通達故名道。識疏一本三十
二右
云。末伽言道。
遊履義故。後説所依義。義章八(三左)又分別功
徳論下(二十一右)般咃者
道也。千萬雜
名亦爾也
與道類同無餘依故 光爲四説。最得
。類同轉上。其義遥別故。故舊論十八十九右
曰。由是前道種類故。由最上品故。由能令
後有故。説前爲後道。由是入無餘涅
方便故。故此四皆是道已上彼既但以
四別。今亦初二。故言通兩處二別。義
理全別故。後二置或言別義。前不置顯
只是四因非四説。然寶疏但爲三説。大迷
文相有人亦從
迷中之迷矣
十一左論曰經説樂速通行 増一二十三
曰。世尊告諸比丘。有四事行跡。一樂行跡
所行愚惑。謂貪瞋痴熾盛。所行甚苦。不行本
相應。彼人信等五根愚暗。亦不速疾。以
三昧。盡有漏者。是名爲樂行跡鈍根
行道者也。二樂根行跡速疾。謂無欲無婬。
貪欲恒自偏少。不慇懃爲。瞋痴極減少。
信等五根捷疾。無放逸。成三昧。盡有漏
無漏。是名爲利根行於道跡。三苦行跡
所行愚惑。謂貪瞋痴熾盛。彼以此法自娯
樂。盡有漏。成無漏。是名爲苦行跡鈍根者
四苦行跡所行速疾。謂少欲少婬。無瞋不
想行此三昧。爾時信等五根無缺漏。彼
此法。得三昧。盡有漏。成無漏。是謂
行跡利根者。中含五十九第一得經二十
八右
云。有
斷樂遲。有斷樂速。有斷苦遲。有斷苦速。斷是
定義也。中定唯捨受論二十八(十六左)又無三識
故無樂受正理七十八(十八右)光二十八
(四十四
右)引
長含十二自歡喜經十六左竝略説
。此中苦樂。正理七十一二右曰。雖道非苦。
苦受相應。準前是樂受。而苦受唯欲界。上界
定無。樂受亦唯第三定。非第四禪云何。答。
難行爲苦。易行爲樂。非實苦樂受。故正理
次有餘師説。道難成辨。故立苦名。易起故
樂。光記二十
二左
此意。云是苦樂受
十二右以攝受支 頌疏云十八禪支。如論二
十八六右定品具説四禪攝支非無色
即此樂苦速此相違 釋第四句。明樂苦
各有遲速四。爲三義。初約根鈍利正釋
頌。二二行下約智明遲速。通達者。是能縁
智行相。舊論曰。復次於此行中。智遲故説
遲智。速智亦爾。寶疏云。遲速名在道。非
人者非也。三或下約人明遲速。舊論曰。復
次此行是遲人行。故説名遲智。速智亦爾」
十二右經説覺分八聖道支 増一十八初左
曰。諸善三十七道品之法。無放逸之法。最爲
第一。雜含二十六十六左曰。佛告比丘。爲
説。如來應等正覺者。先未聞法。能自覺知。現
法自智。得三菩提。於未來世。能説正法。覺
諸聲聞。所謂四念處。四正斷。四如意足。五
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是名如來應等
正覺。所得法能得。二十四十九左曰。佛告
阿難。若法我自知。成等正覺所説。謂四念處。
四正斷。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
支涅槃耶。其具説散在衆經。四念住在中含
二十四四念處經雜含十九等。四正斷見
含三十一。増一十八等。五根五力七覺分見
雜含二十六等。八聖道支見中含四十九聖
道經。雜含二十八等。舊論曰。覺助法。又名
助道品。又名覺支。名菩提分法
十二左盡無生智名菩提分法 此解名。初
菩提。中爲三。先示體。隨覺下叙種別。無
明下示覺義。後三十下釋分法名。法軌持
義。分是因義。分即故名分法。持業釋。屬
覺之分法。第六聲依主釋也。此帶三十七
。是帶數釋也
十二左此實事唯十 唯言簡第二師十一。第
三師十二爲體。又中含五十八三右法樂尼經
八聖道攝三聚。謂正語。正命。正業。聖戒聚
攝。正念。正定。聖定聚攝。正見。正志。正方便。
聖惠聚攝。若依大乘。九法爲體除尋。謂伽
二十九。正思惟爲惠蘊攝故。倫記七上
二十
五左
十三左毘婆沙師已廣成立 婆沙百四十一
初左曰。問。此體是惠。何故世尊説爲念住。答。
惠由念力。得所縁。故名念住。或此惠力
念住境。故名念住三四二五單七雙八。此
名目止觀七一(二十三
右)探玄十二(四
十右)出而廣釋
今論主破初説。依後説。故云
理實婆沙雖二義。處處文皆用前説。故
此正。初一分隣近後全分。具如前辨
十三左於正修習此最勝故 婆沙九十六
此兩名。而正勝爲先。彼六右名。已云
四正勝。故百四十一一左唯云正斷
諸靈妙徳足謂欲等 此初説者。婆沙九十
八左曰。能爲神妙徳所依。故名神足。此意
諸徳名神。以定爲足。足所依義。定諸徳依
故。神之足依主。故舊論十八二十
一左
曰。一切
勝徳以彼爲依止故。此神足體有四數。是
帶數釋有人爲自他倶
用帶數者非也
有餘者。婆沙百四十一
曰。有作是説三摩地名神。欲等四名足。
四法所攝受。令三摩地轉故。復有説者
三摩地。是神亦足。欲等四唯足非神。如
法是覺亦支。餘六唯支非覺又已下辨
正也
初義
神足名定而爲果。欲等名足即爲因。以
足定由欲等四因。今正呼定名神足。從
名。由四而生故名四神足。四之神足依
主釋。故婆沙百四十一五左云。光二十
七左引
一三摩
地由四因生。故從所因四名稱已上
作是説意。足令神轉。足之神故名神足
主釋。四字唯名足。此足有四。名四足帶數
釋。四足之神故名四神足也。有説意。神即
足持業。神之足依主。渉兩釋。總相名爲
。若據神即足持業四。四之神足依主
也。依依主欲等四名足。此有四帶數釋也。
彼無評。論主依九十六義。竝破二義。倶成
體十三故。同違經故
十三左又違經説等持名足 若言體十三
是何過。然神即爲定違經。經説種種神變
用爲神。是定之果。何爲即定。足爲欲等所
生果。是正定。欲等因。足所生故。問。四言所
詮名欲等。非定體帶四數。豈非自他倶用
帶數。答。四之神足第五聲依主也。欲等四所
生神足故
正理七十一
(六左)
有餘師云。無是失。彼許
持體即是神。亦是神足。彼所言足謂欲等者。
等持有四種故。擧因顯果。説欲等
已上今反彈云。今正破初説。何可
持體神亦足。亦彼異足是定義。而言欲等
豈得因顯果。若又足是定。言是欲等
釋名法。故不救。然正理師意。不
彼。故正理擧妙徳所依義。顯宗三十四
(二右)
亦唯
彼一義矣
十四右由此五法可屈伏故 婆沙百四十一
九左云。問。何縁此五名根名力。善生善法
故名根。能破惡法。故名力。有説不
根。能摧伏他力。有説勢用増上義。
是根不屈伏。義是力。若以位別。下位名
根。上位名力。若以實義。一一位中。皆具

十四右能證異品殊勝功徳 此位異於生死
。現出世無漏前相。故言異品顯宗三十
四(三左)全
正理七十一九右寶二十
四右引
此位中見生死
過涅槃功徳。遂能勇猛發勤精進。不
。速趣涅槃。雜心八下六右云。暖法説正方
便。生聖智火暖故。證者是顯現義。非無漏
證得義。如雜心七八右子註云證者顯現義
也。謂不所作。則所作顯也
瑜伽五十五十五右亦顯現義。麟記得此意
云。此決擇望前順解脱分。名爲異品。有云。
孝道此對同品。言異品。謂同品者。諸決擇
所攝善根。彼非正斷之殊勝。故簡云
。論十五八左云。少分殊勝善根。光釋云
餘決擇分。準論二十八十三左淨定四分
第四分順決擇攝。此順決擇最廣。今簡其同
。取彼少分。故云異品已上今云。此説
穿也。又違正理。顯宗。雜心
十四左然契經中非修次第 婆沙九十六
四義中。第三説及雜心八下六左即是此
義也
八中正見支而非覺 因辨覺支道支寛
。婆沙百四十一十右
毘婆沙師所説如是 九十六十右百四十一
九右又百八十二二右甘露味論下十五右梵輪
釋中八道爲見道
有餘於此立念住等 婆沙九十六十右
具述所立。而無經。彼許取前説。今論主
意存餘師。故上結云毘婆沙師。而下引經。
餘師義
十四左故契經言耽嗜依念 中含五十二
十右調御地經曰。此四念處謂在賢聖弟子心
。繋縛眞心樂家意。除家欲念。止家疲
。令正法習聖戒
十五右於見道位四聖諦故 此師如實覺知
覺。覺即支也。前師助盡無生覺之支爲
覺支。由此此師七覺爲見道又増一三十四
(十三右)念。法。
精進。喜。猗。定。護。七覺如次治貪。瞋。見。欲
世間。慢。疑。痴。七使。已斷見疑。通二道明也
十五右如契經説亦修圓滿 雜含十三三左
六分別六入處經曰。八聖道修習滿足已四
念處修習滿足。四正斷。四如意足。五根。五
力。七覺分。修習滿足。是八道修滿時。亦滿
餘七覺等。故八道亦通修位
又契經説八聖道支 雜含四十三十九左曰。
譬如邊國土王誤善治城壁。門下堅固。
郊道平正。於四城門四守護。悉皆聰
惠知其來去。當其城中。有四郊道。安置床
。城主坐上。若東方使來。問守門者。城主
何在。彼即答言。主在城中四郊道頭床上
坐。彼使問已往詣城主其教。令復道而
。南西北方遠使來。復如是受其教。令
本處。所謂城者。以譬人身麁色篋毒
蛇譬經説同卷(十
一右)出
善治城壁者。謂
正見
郊道平天
誤也
者。謂内六入處。四門者。謂
四識住。四守門者。謂四念處。城主者。謂
識受陰。使者謂正觀。如實言者。謂四眞諦
復道還者以謂音
誤也
八聖道已上稽古下三十
云。所言篋毒蛇經又出此經。晋光三十右
羅刹國縁。原出中含三十四。商人求財經
是也。又見増一四十一二右馬王品。而無
引文。其事縁亦別矣。彼乍覩婆沙西域記
十一
(三左)
恩傳
四八左
載。以妄意附會耳。法寶而
下數十家。皆不其臆説。遂沿襲而不
陋哉。皆眼不三藏。而乃任意説經義。多
其妄
十六右覺分轉時 麟云。轉是起也。根力等生
時。必獲四證淨。或從根力。轉入證淨故。今
云。前釋爲正。顯宗三十四十二左曰。修覺分
時。必獲證淨。正理七十二初右全同
十六右經説證淨聖戒證淨 雜含三十十五
法鏡經曰。何等名法鏡經。謂聖弟子於
佛。不壞淨於法僧。不壞淨聖戒成就。是名
法鏡經。十九七右三十三二十
二左
又同。四中前
第七鏡聲於言。第四依證故戒淨。故
本經已不於也。舊論十八二十
五右
四正解
淨信集異門六(十七右)法蘊足二(初右)伽九十八
(二十八)顯揚三(十八)文句七之二(二十一右)
大乘義章十一本二十八文句等云四不壞信
瓔珞經亦爾也。光三十
一左
境依。辨於有無。而
婆沙是。然有人引顯揚第三十八
聖所愛戒證淨。謂已見諦者。於已得決定
律儀。聖所愛戒所。善住出世信及後
所得。善住世間信。以疑之。今云。彼通世間
。亦爲境今唯約無漏。而云現觀。及
三寶信。於戒不言。況本經亦爾。舊
論文一段悉同今。三寶皆云於。戒無
又顯揚論約
依聲於也
婆沙誠説誰有疑。未義差
。妄情不論也。又今三體。戒體各別。
彼總約信。何可例同。又婆沙百三十三右
三約所縁。戒約自體建立
十六左且見道位無不亦得 釋次四句。明
位有三。初釋第三句。見道下釋第四句。然
所下釋第五六句。亦有二。初正釋法通四。
後便明戒通四。此中亦字有三。初亦於法
戒二。次亦於前三諦。後亦於法證淨
聖所受戒者 婆沙百三十四左云。是諸功徳
所依處故。謂諸聖者愛樂功徳。故愛此戒
人愛寶亦愛寶器。如是聖者愛樂清淨
菩提分法功徳寶故。亦愛是所依戒器
更有四復次
十六左如實覺知立證淨名 初離釋。後由證
下合釋。初中先釋證。正信下釋淨。及言顯
正信三寶與妙尸羅。非正信言通
尸羅。故所由云不信破戒。由證之淨第三轉
依士釋。婆沙百三十三左初説名證淨。脇尊者
不壞淨。世友尊者名不斷淨。大徳名
動淨。妙音名見淨或惠淨。今依初説
十七右謂出觀時所乘乘 婆沙百三十四右
次第六義。今同彼二説。而有少異。彼
戒爲良藥。後喩亦彼戒喩資糧。今喩所乘
又婆沙三十四十四左三歸處全同今醫藥看
。義準無病當戒也
十七右經言學位具成就十 中含四十九
六右聖道經曰。學者成就八支。謂正見至
。漏盡阿羅漢成就十支謂無學正見至
學正智。四十七十二右五支物主經亦同説
十七左即餘經言心惠解脱 雜含八九右曰。爾
時世尊觀察羅睺羅。心解脱。智熟。堪任受
増上法。又三六右曰。云何漏盡無漏心解脱惠
解脱
十八右契經中説修欲勤等 雜含二十一十右
論十八(二十六左)云。
毘耶伽何者爲解脱
戒心見解脱四清淨
曰。云何爲解脱清淨斷。謂聖弟子貪心無欲
解脱。恚痴心無欲解脱。如是解脱。未滿者爲
滿。已滿者隨順攝受欲精進乃至常攝受。是
解脱淨斷苦種。經文初説戒清淨曰。已
滿者隨順執持。欲精進。方便超出。精勤勇猛。
能諸身心法常能攝受。是名戒淨斷苦種
是則方便超出等語云乃至。今論云等。光記
取信安等者。全非經意。而證正理第二
彼是別經文也。正理七十二四左同經心清
淨文救釋。今云。彼救不成。何者文勢異故。
謂今云心從貪瞋痴離染。是豈非心離
解脱。彼云欲惡不善法乃至安住第四
故。寶疏二十
九右
引不辨者非也。如本論説
發智十五(二
十右)取意應
全文
十八左亦即從彼遮心生障 光三六右縱容。寶
三十右兩釋。初無學心生。後有漏心生。有人
云。後釋順論意。何者上已雙擧無學心及世
俗心。今唯簡取世俗心。以爲問難故。今云。
爾。初釋爲善。何則上云爾時。是無學心
生。今云亦云即從。明所從是無學心生。能
從即世俗心
十八左正生言顯未來世故 此以正生
正滅。然光記兼顯正生者非也。不故言

十八左經説三界謂斷離滅 雜含十七八左
含八十一右衆集經出。此中界者。約名相別
是差別義。若約體常住無爲是體義
十九右論曰所隨増事 正理具假實。寶疏
之。今云。寶釋未盡。正理意約無爲體是
常一。謂唯一擇滅。又約離繋得無量。爲
別體
厭縁苦集惠 準此論主不欣厭別立也。
問。正理頌宗亦同此。然彼於心所中
。何以此文。得別立。答。彼未盡理。
忍智名厭。何更有體。此文爲盡理
倶舍論卷第二十五法義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
十六
 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記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 舊論十九初右釋分別惠品。論
主依請而作長行。釋頌本。故須釋言
惠與智寛狹有異。然依通門。以名無過。
當品大分爲二。初明諸智差別。二明智所
成徳。初中有三。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
相別。三諸門分別。光寶分文未。應知至文。
發智七(四右)婆沙九十五(初右)正理七十三(初右)
顯宗三十五(初右)舊論十九(初右)品類足一(七右)雜
心六(初右)法勝六卷四(初右)同
四卷三(初右)對倶舍十一(初右)
初右頌曰皆智六見性 須忍智見惠寛
狹不同。九十五四左云。有見非智。謂眼根及
無漏忍。有智非見。五右謂謂五識身相應惠。
盡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
有漏惠。有見亦智八右謂五見。世俗正見。除
無漏忍及盡無生智。餘有漏惠。即學八智及
無學正見。有非見非智。謂除前相。又九右
慧自性互有寛狹。應四句。有見非
惠。謂眼根。有惠非見。謂五識身相應慧。盡
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有
漏慧。擇法性故。非推度故。有見亦慧。謂除
盡無生智。餘無漏惠及五見世俗正見。即無
漏忍學八智。及無學正見等。能推度故。擇法
性故。有非見非慧。謂除前相。諸智九右是慧
耶。答諸皆是慧。能審決者皆擇法故。有
智。謂無漏忍。創觀諦境。未審決故。見攝
智智攝見耶。乃至廣説。此中有二種四句
一種二句。準前問定。應其相已上
取要
此聖慧中未已斷故 九十五四左云。問。何
故無漏忍非智耶。答。以無漏忍於所觀諦
忍而未決。雖觀而未審。雖尋求而未
究竟。雖伺察而未了知。雖現觀。而未
。惟作功用。加行不息。故不智。復次決
定義。是智義。忍與所斷疑得。倶生於所見
。未決定。故不智。世友説。忍於
。雖正堪忍。而未審知。故不智。大徳説
曰。見事究竟。乃立智名。非初忍時見事究
。故無漏忍雖智。而實是智。霧尊者
曰。重觀名智。從無始來。於四聖諦。未
一念トシテモ聖慧曾觀。忍起創觀故未智。五
識倶慧雖所縁能重觀。而色等境從
無始來。已起無量有漏慧觀レハ種類説。
既名重觀。故亦名智。餘有漏知不重縁者。
此應知。不難。今論正依第二復
。又百六三右一説決定義光四
右引
次有作是説。
所縁境。重決擇義。是智義。諸有漏惠於
所縁境。無始時來。數數決擇。故皆名智。諸
無漏惠重決擇者。皆名爲智。惟無漏忍於
聖諦。未重決擇。故不智。復有説由二義
故説名爲智。一證知義。謂證知苦乃至道。故
二了知義。謂了知自他相續故。又四十四
重觀及究竟所斷疑三義。今詳於智用
多説。然深求所以必歸未已斷。由是今
論與諸説必違也。光通無明例難。兩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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