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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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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二十二日書定此
 卷了
 右筆尊識秀賢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九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隨戒之相者。所説諸戒輕重開遮持犯等
相。皆是所受體性之上隨行状貌。其犯相事
爲成持故。是故隨中相從而明。此等並是簡
異受體。色及非色心非心等。即是所受戒體
状故
疏。一釋名等者。文指別章。可是菩薩毘尼藏
中。下多指別並皆彼文。然彼別章不傳日域。
六門相貌義理難知。然此六門説相之前總相
料簡。即通十重四十八輕以明義理。今且就
此六門名字。推尋聚集粗擧梗概。所言第一
釋名者。此之戒法名字非一。衆名雖多略有
四種。即此經中或名爲戒或亦名律。或名毘
尼或名波羅提木叉。東塔律師擧別解脱律儀
名云別解律儀。名總有四。謂律・戒・般羅底木
叉・毘奈耶已上開宗
第一文
所言戒者。即疏主云防非
止惡爲戒已上開宗記云。所言戒者謂是驚
策。以驚策身語勿令造過。又謂防非。防護身
語離諸過失。故涅槃三十四云。戒者遮制惡
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已上此戒名中亦有
異稱。謂。尸羅及行行足篋等也。南山律師云。
尸羅此翻爲戒。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警策
三業遠離縁非已上戒
疏一上
玄記一云。或云尸羅此
云清涼。三業過非猶如火燃。戒能息滅
清涼已上梵語多含故有多翻。戒通善惡。此
約善戒。或名律者。開宗記云。所言律者謂是
法也。以身語止作皆合軌儀。又謂銓也。銓量
重輕犯不犯相。故涅槃第三云。知諸戒相若
輕若重。非是律者即不證知。若是律者即使
證知已上或名毘尼者。正梵音云毘奈耶也。
玄記一云。毘奈耶此云調伏。調者和御伏者
制滅。調和控御身語等業。制伏除滅諸惡行
故。此是所詮行。謂調伏之藏也。或翻名滅。
滅有三義。一滅業非。二滅煩惱。三得滅果
已上南山律師毘尼翻律。今翻調伏。律是能
詮約此以翻。調伏即所詮行。二師意異故有
異譯。或名木叉者。此名如前釋偈頌中。玄記
云。或云波羅提木叉。此云隨順解脱。由持戒
故順至解脱。亦名別解脱已上此亦二釋即如
前説。探玄記中亦出異名。故彼文云。十誦律
中名爲性善。或云守信。如昔所受實能持故。
已上此乃戒之別稱者也。上略擧四名餘恐
繁不陳
第二分輕重者。丘龍大師持犯記中。別立一
門明菩薩戒輕重相。其中總相分判輕重。故
彼文云。言總判者輕垢罪中細論支別。頭數
乃有八萬四千。括擧其要別有三類。或四十
四如達摩戒本所説。或四十八如多羅戒本
所判。或有二百四十六輕。如別解脱戒經所
立。此第二中有共不共。共不共相依文可。
重戒之中總説有十。論其類別亦有三種。或
有共小之重。謂前四也。或有不共之重。謂後
四也。或立在家菩薩六重。謂十重内在前六
也。此中合有共與不共。總判輕重義類如是
已上此文之中即有二重。一總束分判以爲
輕重。二輕重二篇各有種類。彼彼種類即屬
下門諸部種類。今此要義唯有分判輕重而
已。汎而言之。菩薩大人所持重戒總數合論
有其十戒。除十戒外並是輕戒。此乃菩薩一
重一輕二篇兩聚以爲其數。輕重之相法爾
常恒三世諸佛同一誦制不改不變。楷定軌
持順十業道入一佛性。深微究徹廣蕩無方。
此謂大乘菩薩妙戒。輕重二篇性相大途。
問。食肉是輕垢罪。可是三世道同。然彌勒出
世制以爲重戒。輕重恒定義理何在 答。食
肉是輕彌勒同制。然彼如來因位別願制以
爲重。輕垢罪外十重禁上。暫加此法以酬大
誓。此乃慈心三昧之所發起。別願事門善巧
深防。輕重楷定不違恒理者也 問。菩薩
重法不過十種。彌勒既以食肉爲重。若爾十
重是何重攝 答。十重常恒不可加減。故
食肉戒十外可有。是別意願不同常恒。若
約種類可是殺攝。不壞恒式而成別願 問。
菩薩既有三聚淨戒。今重輕二篇云何相攝
耶 答。此有二門事非一偏。一若就増勝
攝輕重者。十重六八是律儀戒。於其攝善及
攝生戒有違犯者。並是輕垢罪所攝也。二
若通言之。十重六八各有三聚。攝善・攝生所
有法中互具三聚。更相備足無不皆爾 問。
先受小戒後迴向大。或頓悟人先受五篇後
受三聚。或先受太後受五篇。此之三類菩
薩三聚淨戒中何 答。此之三類並是菩薩
大乘三聚戒中律儀戒攝。迴心已前聲聞所
持七衆諸戒。言其自體。並是分取菩薩戒中
律儀少分爲其所行。是故任運三聚戒中律
儀戒攝。故今疏上文云。七衆所持別解脱
戒。皆是菩薩律儀攝故已上此明聲聞所持
戒法自然本來菩薩戒攝。何彼迴心向大後
乎。何況頓悟菩薩受五篇戒等乎 問。五
篇諸戒既律儀攝。此乃成斯菩薩戒有五篇
之義唯唯云二篇而已耶 答。言菩薩戒唯
有二篇是不共門。非謂其共門戒。共門諸戒
非二篇故。仍無失也 問。菩薩之人直受三
聚。其中律儀有五篇耶 答。三聚戒中律
儀戒者總有二門。謂共及不共。其共門者即
聲聞人所持戒也。聲聞所持皆此中攝故。律
儀中有五篇也 問。若有五篇。總受門人。
於律儀中爲立五篇耶。爲不爾耶 答。總
受行人。説律儀中成七衆姓。是故比丘必
依五篇七聚階級護持之也 問。三聚總受
即不共門。何故律儀建立五篇 答。三聚
總受雖是不共。至于隨行共同聲聞。故不共
中亦有共門立五篇也。共不共門。淺深重重
句數非一。可委思准 問。菩薩戒中唯有
二篇。然於十重中亦有輕重耶。四十八輕中
亦有重輕耶 答。十重禁戒並是制罪。於
制罪者唯是一品波羅夷罪。無有階級一等
一種。若望業道即有輕重。以三時非一有無
心別故。今就制罪故無差降。其六八輕亦是
一品失意輕垢。若約義分可有輕重。雖同輕
垢而不可妨。於中果罪有其差降。元曉師云。
或有二百四十六輕。如別解脱戒經所説已上
此望四重皆是輕垢。今六八等其義亦爾。不
遮有其少少階級。若約因罪十重六八各有
其相。輕重上下種種不同品類寔多。今就果
罪提擧網領故唯二篇
第三明具闕方便者。此之標章言髣難解。且
作二義以顯名相。一云。具謂具縁成犯闕謂
闕縁不犯。方便簡異究竟犯戒之時方便。二
云。方便之言總通具闕。謂具足方便闕縁方
便。今略陳述此二義相。初義之中總有三門。
一具足成犯。二闕縁不犯。三諸戒方便也。第
一具縁成犯者。犯不孤起必藉因縁。衆縁具
足方至果罪。縁有通別事非一准。通謂通諸
戒故。別謂戒戒不同。別縁之相隨戒顯示。乃
下十重四十八輕。一一廣明状貌義相。今且
略明通縁之相。疏主大師通縁立三。如疏下
文。法銑亦同。義寂疏中通縁立五。三縁依
文二縁隨義。故彼文云。通縁五者。一已受菩
薩淨戒。二住自性非狂亂等。三非重苦所逼
反此無犯。故菩薩地云。又一切處無違犯者。
謂。若彼心増上狂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
未曾受淨戒律儀。義加二縁。一有憶念。謂。轉
生時若憶先受隨作成犯。若不憶念雖作無
犯。二無利生縁。若有利生處許行殺等。故前
三及二爲通縁五已上太賢古迹五縁亦同。此
五即通十重六八。此五之中初二即同今疏
初二。疏中第三名無開縁。謂。即救生無間苦
等。瑜伽論中開自重苦。疏中開縁開救他
苦。此當義寂義立利生。今疏第二住自性
中。攝瑜伽論重苦所逼。以顛狂重苦倶非自
性故。是故疏文致等言也。疏主從略故無轉
生不憶之縁。若細言之可有此縁。智首律
師四分律疏第一云 問。若盡未來際雖經
生死。本戒不失者。更受後身不知有戒。作
殺盜事。爲犯不 答。不犯。何以故。不知有戒
無違心故已上此乃轉生不憶無有違心。故
於所作非是犯戒也。此是彼疏陳菩薩經生
不失。不憶無犯。故知若憶前生之戒。隨所
作惡即成犯也 問。若無憶無違心故非是
犯者。不憶有戒亦無持心。雖有謹護豈成持
耶 答。此事不然。菩薩受時必期未來。是
故戒體隨心久近轉經生死。戒即隨身隨持
成行。順體合願行護對治。任運圓備無有闕
減。罪即不爾不可例也。此無憶念。若三縁中
強而攝者。即不住自性收。隔生即忘不知有
戒。其事相似彼一分攝。若開此縁立即無失。
減略不立亦無有違。明曠法師總立二縁。故
彼疏云。通縁有二。一禀菩薩律儀。二住自性
非顛狂等。此通諸戒。故名通縁已上諸師所
立隨意不定。義途連攝不可一例。故疏立三
成立三縁。律中通縁總有三種。一是大比丘。
二制廣教後。三無量病壞心。明了論中所説
亦爾。是故智首・法礪・南山・東塔等師皆立三
縁。通諸戒也。今菩薩戒無制廣縁。餘即相似
要略立三。第二闕縁不犯者。成犯既有通別
二縁。是故闕縁亦有通縁。然言闕縁不犯有
二。一者一向不犯。乃至無有小罪。二者一分
不犯。以不至本罪故名爲不犯。非無小罪。通
闕縁者唯有初之不犯。別闕縁者通有二種
不犯。隨一一戒隨所闕事。或全不犯或分不
犯。隨應不定。具如下疏文。不於此預陳。今通
闕縁・全不犯。三縁之中隨一闕者。一向不犯
且如闕初縁者。雖有所作罪事。非受菩薩戒
之人者。無違戒故非犯。若漸悟人。迴心已前
雖有所犯。唯犯聲聞戒之人也。迴心已後無
所受戒轉成大乘。故所作罪即成違犯。菩薩
戒人如此等也。若頓悟機已發大心。而未受
菩薩戒之者。亦非所犯。由無戒故。何況於其
未發大心未受戒乎。無犯可知。此乃遮罪一
向無過。性罪唯是業道而已。故闕初縁一向
無罪。後之二縁隨闕亦爾。一向無犯不遑細
陳。義寂所立五縁之事。餘二隨闕不犯。其相
可知。第三諸戒方便者。弘律諸師明方便義。
種類非一門路極多。古舊諸師立三方便。一
遠方便。二進趣方便。三闕縁方便也。智首律
師立四方便。遠方便。遠資前境借勢成犯非
攬體成。故名爲遠。五篇七聚互通成遠。因果
輕重互望亦爾。因因果果輕輕重重亦相資
助。其事亦爾。二近方便。攬體親成故名爲近。
三進趣方便。運動造境名爲造趣。四闕縁方
便。欲造前境或刀杖折。或境差等不暢思故。
此闕縁中亦有七種。一闕縁方便。二境強方
便。三縁差方便。四境差方便。五想差方便。六
疑心方便。七善心息方便也。懷素律師立二
方便。一進趣方便。二不成方便。唯立此二不
許遠義。言不成者即闕縁也。此不成中有七
方便。謂。闕縁境強等全同首律師也。定賓律
師立二方便。一傍資助縁。即古遠方便是也。
二從正因生。此復二種。一加行漸増。舊人進
趣方便是也。二縁闕所礙。即古闕縁方便是
也。此闕縁中亦有七種。一闕依方便。古人闕
縁方便是也二境強方便。三失計方便。古
縁差也。四境差方便五轉想方便。六轉疑方
便。七心息方便也。上來並就律藏所説五篇
七聚總通明之。今菩薩戒方便行相。就重輕
篇准彼可見。事易簡擇不待具陳。法銑大師
於菩薩戒立二方便。此乃精要專可依用。至
下具明。又按今疏因罪非一。重輕二篇各
三方便。具縁成犯即是果罪。闕縁不犯即是
因罪。趣果方便事義多端。故於二篇各有三
種。夷下三者。即重方便及以中輕方便罪也。
輕下三者。即上中小罪也。然言其名所立有
由。菩薩大乘波羅夷外皆名輕垢。是故方便
及究竟罪並號輕垢。夷是果罪。其下所生
諸方便罪即是因罪。體是輕垢。四十八輕即
是果罪。其下所生諸方便罪即是因罪。亦是
輕垢。故菩薩戒夷罪之外皆是輕垢。但於其
中因果輕重差異而已。波羅夷罪即以輕垢
爲其方便。六八輕垢即以輕垢爲方便罪。如
彼五篇之中吉羅。即以吉羅爲方便罪。菩薩
輕垢因果亦爾。如彼聲聞提下三篇皆立二
種方便爲因。謂遠方便及近方便。遠近皆是
吉羅。今菩薩戒其相亦爾。二篇方便雖有
多種。皆是輕垢以爲方便 問。重輕二篇各
三方便。其相云何。何者是耶 答。波羅夷中
三方便者。且如殺戒。欲殺有情。非情來替
而即殺之。異竟不知是其非情。得重方便心
不改故。彼損害已後知非情。違前暢思得中
方便。前境差上若起疑心。爲生爲杭。彼損害
已終身不決亦中方便。後知非情得輕方便。
殺中三因其相如此。餘門之中及餘重戒三
方便相。准例可知。輕垢罪中三方便者。且如
輕慢師長戒中。於彼師長身不敬養。即得上
罪。起輕慢心是得中罪。於師長上起餘人想。
或於餘人不敬養者。並是小罪。此戒之中三
罪如此。餘戒三罪准例可見。前重戒中。於
一戒上有三方便。今此輕戒其相亦爾。隨應
具三。事義有由。對一一戒其相可知 問四
十八外有果輕耶 答。四十八輕僅擧綱領。
自餘果輕其量極繁。人萬威儀三千威儀。六
萬細行十萬種戒。及以二百四十六戒二十
五種不應罪等。並是果門輕垢罪也。四十八
輕亦在彼彼諸戒之中。大凡果輕其相無邊。
隨境隨心所制難測。今六八輕闕縁中罪即
是方便。然於其中亦有果輕。不成彼彼方便
故爾。對疏可見其相炳然。波羅夷罪闕縁之
中亦有果輕。不成因故。又他勝處門闕縁之
中。亦有輕輕垢及重輕垢等。此亦即是三方
便攝。而亦有彼果門輕。行相無量。可細思擇。
菩薩戒中方便行相。擧綱取要其義如此。上
來總就初義明具闕方便竟。次就第二義明
其行相者。具具縁犯不孤成必藉諸縁。然有
通縁亦有別縁。其通縁者謂三縁等。通亙重
輕一切戒故。如上已明。其別縁者。隨諸重輕
一一戒相。犯縁差別義門非一。並如下疏。不
此預明。闕謂闕縁方便。犯縁具足成輕重罪。
犯縁隨闕罪不至果。即是方便因罪分齊。是
名闕縁方便之門。此闕縁中有是罪體亦有
無罪。此約就闕別縁爲言。闕其通縁即是無
罪。而亦有其得罪之義。並至下文一一可明。
上是就其後義明竟。自上已來總明標中具
闕方便義訖
第四持犯麁細者。持謂攝持。修對治護不違
受體。於止作境光潔皎淨。名之爲持。約人言
之即有二種。一受已後專精不犯名第一持。
遇縁有犯犯已能悔名第二持。犯謂違犯。不
事攝持遇縁失漏。於止作境汚染侵損。名之
爲犯。持有二種。一者止持。於惡止息。二者作
持。於善策修。犯有二種。一者作犯。造惡違
體。二者止犯。於善不修。順本受體即成二
持。違越治護即成二犯。菩薩戒行不過三聚。
十重六八與彼相攝。綱目領毛互不相離。各
有持犯亦具麁細。明此義理即爲二門。一者
就三聚淨戒明持犯麁細。二者就十重六
持犯麁細。初就三聚者。法銓大師疏中廣明
三聚持犯。故彼文云。然三聚戒皆有持犯。於
中攝律儀戒。止則成持作則成犯。攝善利生。
作則成持止則成犯。若細論者皆具二義。律
儀戒中有作持者。如瑜伽論開殺盜婬。於菩
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徳。准此若不作者即
止犯也。以守律儀不犯衆生即爲止犯。亡犯
化物方謂爲持。故涅槃云。於乘緩者乃名爲
緩。於戒緩者不名爲緩。攝善戒中有止持者。
如瑜伽有三十事。是不合與此。則止即成持
不止爲犯。攝生戒中有止持者。前機未熟不
作爲持。強作失宜作則成犯。即善戒經不爲
慳人説施是也。又一一聚中隨位優劣復分
四類。初律儀四者。一就身語。於殺等境作則
成犯止則成持。此約初心未防意犯。二制觸
心。如涅槃經。聞環玔聲起染汚心即成其犯。
此謂約位。稍高有對治力。縱心起染故成犯
也。若凡夫身劣治所不禁則非犯也。禁心不
起是則成持。第三無前二過。見有男女不信
無我。見我持戒則爲犯也。故十住論云。有比
丘。於經戒中盡能具行而説有我。是名破戒。
似如持戒。反上成持。第四雖無我執猶存法
執。見有戒相即成犯也。故十住論云。復有比
丘。具行十二頭陀而見諸法定有。是名破戒。
似持戒者。反即成持。次攝善戒亦四重者。初
約身語。且如慳戒。不施是犯施則成持。第二
雖施心望恩徳。或口面果報。亦即成犯。故百
論云。爲報故施如巿道法。是名不淨法。所謂
將人常行生死中。不望恩等。即爲持也。故淨
名云。布施是道場不望報故。第三雖不望報。
見我能施及以乞者。亦是犯也。如智度論云。
若見我能施等是施不清淨。反上成持。故經
云。以無我人見。衆生無壽命修一切善法。則
得菩提。第四雖復不見能施所施。然不達法
空即非清淨。故經云。若菩薩心住於法而行
布施。如人入暗則無所見。反上爲持。故經云。
若菩薩心不住法而行布施。如人有目日光
明照見種種色。第三攝衆生戒亦有四重。初
若不度即是犯戒。度則成持。第二雖度望恩
及報。是即成犯。反上爲持。故經云。菩薩所作
福祐無所希望。第三若見我能度生死是則
爲犯。故經云。若言我當滅度無量衆生。是不
名菩薩。度不存我是則爲持。第四雖知無我。
見五蘊法而可度者。是則爲犯。知法本空不
礙行化。方謂爲持。故智度論云。諸法性空名
眞實法。若説此法名度衆生。起信亦云。盡欲
度脱等衆生界。而亦不取衆生相。皆此義也
已上此一段文總有三重。具明三聚持犯相
貌。此當菩薩持犯麁細。第一重者。三聚相望
明止作相。單持雙犯無有雙犯。第二重者。三
聚各有止作二持。犯亦爾也。第三重者。於一
一聚。委細簡擇以明持犯。此乃初重是麁。後
之二重即是細相。第二細中之麁。第三細中
之細。其相顯著義亦最要。故今引之以顯其
相。後就十重六八明持犯者。且十重中若就
勝言。十重並是單持雙犯即唯止持。以此十
種皆止惡故。若通言之。一一之戒既有三聚。
故十並是雙持雙犯。止惡即是攝律儀戒。能
治十行是攝生戒。四十八輕約勝及通大同
十重。准例可知。約勝即麁約通是細。隨下疏
文可具准思。菩薩持犯相極難測。與彼聲聞
亦同不同。法銑師云。又菩薩持戒。與聲聞人
有共不共。性戒共學如攝論明。遮罪之中有
共不共。譏嫌中制是則共學。少欲中制菩薩
則行。如瑜伽論説已上共不共等不同相貌。
如太觀師宗要明。與聲聞犯不同分相中具
説之。弘律諸師。律疏鈔中廣立持犯方軌一
門。研竅討尋盡其義理。今菩薩戒持犯是宗。
是故諸師各明其相。元曉大師持犯記中。別
立持犯淺深・究竟持犯之門。太賢法師古迹
之中。建立護持・犯失二門。及彼宗要別立持
犯相門。於其門中亦開總・別・究竟三段明持
犯相。義理窮盡。及餘諸師別章及疏。總相料
簡別解文相。於彼彼中具明持犯。恐繁不陳。
廣如別章
第五諸部種類者。説菩薩戒經律論等部文
非一。種類多端。且言重戒略擧五説。一今梵
網經即説十重。二本業瓔珞經下卷亦説十
重。三一卷善戒經説有八重。四善生經第四
説有六重。五地持論第五・九卷善戒經第五。
瑜伽論第四十卷並説四重。此乃被于出家
在家。二衆通局廣略有異。是故諸説種類多
端。其相如下輕重門明。今梵網經通局廣略
有異。是故諸説種類多端。其相如下輕重門
明。今梵網經通説十重。聲聞律藏根本四重。
亦即此經初四所攝。其輕垢戒總有十類。如
疏下卷。至彼可知
第六對小辨異者。菩薩戒法與小極別異相
非一。難可具陳。立篇是別。聲聞五篇及六七
聚。菩薩唯立重輕二篇。聲聞四重二百四六
輕。合有八篇二百五十。菩薩十重四十八輕。
合有五十八戒。聲聞根劣。細分階降。顯戒分
齊。菩薩機勝。不分多級。聞一解十唯立二篇。
聲聞唯護身口。菩薩具制三業。聲聞持戒利
自身。菩薩二利他猶最。聲聞所持從三聚中
攝律儀戒一分而出。菩薩具持三聚淨戒。聲
聞菩薩總有此等種種不同。恐繁略之。若別
約就十重六八一一言之。其異極多。至下經
文及以疏解一一應知。不此預明。戒相文前
六門行相。依標略明其事如此
經。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者。非菩薩
等疏各二釋。文相易。諸師異釋與疏同異。
且銑師云。非菩薩者失其位。非佛種子者失
其因也。前失現行之行。後失如來之種。由不
誦戒不識持犯戒行不存。故非菩薩。又復不
熏以成佛種。二倶失也。又解。此乃過分撃令
誦戒。不誦能持計不應失也已上奧云。夫爲
菩薩者必二利通行。不誦則不能傳受。大悲
之行不成。不成則自止一身。佛種由此永斷。
佛行不爾。故非佛種。既非佛種。亦非菩薩。又
若不聞此。自亦不得無上菩提故。非佛種非
菩薩也曉云。非菩薩者。發不誦戒心故。
約心故言非菩薩。不謂永不菩薩故非菩薩。
亦就行故言非佛種子。不謂永非佛子故非
佛種子。一云。成佛者具一切種智故方成佛。
故發不誦戒不善心故不具種智。故爲非種
子。發不誦戒心者犯輕垢罪。若趣餘勝善時
故既作此事。後方誦戒者無犯。亦若不作不
誦心。雖趣誦而由鈍根故。不得誦者無犯。若
小乘者若作不誦念者。作意以後即犯不學
罪。若無知罪者。五歳以後方犯也已上
經。我已略説波羅提木叉相貌者 問。指
何物名相貌 答。璿云。相貌者。即是上文
説戒徳戒體。是名相貌已上此戒徳者。即經
上文。自告諸菩薩言至善學也。言戒體者。自
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至清淨者也。進云。木叉
相貌者。能持十重四十八輕即戒之相。三世
菩薩皆令受學即戒之貌已上此意即指次上
文云有十重。至今學也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第九

  于時建治二年歳次丙子八月二十四日。
 於東大寺戒檀院撰之。爲報佛恩酬祖徳
 故竭愚窮才愍綴此章。功徳不朽必證十
 身而已
 華嚴宗沙門凝然報齡三
十七歳
 
  于後弘安六年歳次癸未九月十八日。於
東大寺戒檀院治定潤色焉
 沙門凝然報年四
十四迴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七月七日書寫此卷了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意業犯嗔。通身業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方成
犯故。若位稍高獨意成犯已上賢云。十中四
自業爲體。智論十三云。酒及前三倶身戒
故。第四六七語業爲罪。餘三語隨相爲第六
七故已上與疏同對校可見。十重業道。疏釋
炳然。銑云。將此十戒配十業道。初四如次配
前四業。酒戒配貪及以邪見。以酒生癡助邪
見故。若望貪利屬貪業道。説配兩舌。若直説
過則非兩舌離間。心説則成兩舌。毀配惡口
自讃。非十慳屬於貪。嗔正相當。謗屬邪見
已上與疏同異亦對可見
疏。婬瞋各有一義者。婬瞋總各二義。并前之
一義故。今此明通非情之義。賢云。婬瞋邪見
或從非情。婬屍未壞是非情類故。餘唯情邊
方結重罪。雖盜情主邊結故與疏全同。銑
前八局情。後二通二。以嗔戒中云於衆生中
乃至非衆生中皆成犯也。以謗戒中佛僧有
情法是非情已上此意婬不通非情。餘與疏同」
疏。凡中通四趣等者。雖有六趣合則五趣。以
修羅天攝故。今除地獄故唯四趣。次釋通五
者還取地獄故。然擧鬼等爲其由者。此中意
云。鬼等既對獄亦可爾故云爾也
疏。二乘果向十聖等者。聲聞四向四果。縁覺
一向一果。合爲十聖

此後長根等縁
疏。幾是業道重等者 問。若爾餘戒非業重
耶 答。餘戒亦是業重。然彼障道義既増勝
故約彼配。然彼業道及波羅夷寛狹不同。義
亦輕重故。賢師宗要云。若有重罪亦業道。設
有業道亦重罪。四四句分別。或有是重而非
業道。謂。酤酒等及餘一分。或有業道而非重
攝。謂。綺語等。餘句應知已上又古迹云。然
有業道非他勝處。謂。染歌等綺語所攝已上
此中意云。若墮説過讃毀之綺語業必是重
罪。不爾綺語非也。勝處疏意亦爾。綺語既爾。
兩舌語等義亦可爾
疏。有義十戒倶通二罪者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一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從此已下釋十重文。此乃第一波羅夷篇。十
重戒本即爲十段。言半頌者五言半偈。即以
一字爲一戒故。第一殺戒。第二盜戒。第三婬
戒。第四妄語戒。第五酤酒戒。第六説過戒。第
七自讃毀他戒。第八故慳戒。第九故嗔戒。第
十誹謗三寶戒。其十重禁戒名也。諸師立名
與今取立有同有異。至下可明
第一殺戒
疏。故瑜伽云若有問言菩薩以何爲體等者。
彼論四十四云。菩薩如是以所修悲熏修心
故。於内外事無有少分而不能捨。無戒律儀
而不能學。無他怨害而不能忍。無有精進而
不能起。有靜慮而不能證。無有少惠而不能
入。是故如來若有請問。菩薩菩提誰所建立。
皆正答言。菩薩菩提悲所建立已上今變其言
取要而引。太賢所引文言亦爾。加之莊嚴論
第二云。菩薩以大悲爲體。是故極勤利他。雖
入阿鼻地獄如遊樂處。菩薩如是於餘苦中
豈生怖畏已上
疏。乖四攝行者。菩薩攝物必有四種。一者布
施。運心普及稱之爲布。輟已惠人故名爲施。
二者愛語。音聲屈曲表彰名語。聞者悦樂故
目爲愛。三者利行。行是所修之行。即是因名。
利乃所得利益。是即果稱。因謂現法輕安定
等。果謂當來所得涅槃。並皆名利。有所益
故。四者同事。同者等也。事者事業。謂。與有
情等修行業故名同事。菩薩若欲攝化有情。
始終起盡不過此四。斯則化一有情有此四
次第也。行相云何。若欲化彼先行於施。即隨
於彼所須。外財金銀等物及以内財手足等
類。隨求皆與。由隨意與故。諸有情親附菩
薩。是名施攝。既親附已。次以愛語悦豫彼
心。令其受道。由行愛語。令所化生心起愛
慕。歸依菩薩。既歸依已。次教修行。是即隨彼
機性差別。而教行彼三乘等行得自乘果。或
亦令入一乘佛果。起利行已。次與所化同其
事業。爲令彼修故要自作。由此四事攝諸有
情。不増不減故有四也。此四即是利他之行。
若害生命總違四攝。是故如來制此戒也
疏。彼要待犯已方制婬戒等者。開宗記第二
判制四重之次第云。易爲喜犯建在初明。非
直此文殘等類爾。故僧祇云。初戒成道五年
冬分第五月十二日犯。即是十月二十七日。
餘之三戒並是成道六年冬分。盜戒第二半
月十日。謂是九月十日。殺戒第三半月九日。
謂九月二十四日。妄語第四半月十三日。謂
十月十三日。以此文證足彰次第南山師
云 問。同是出家法不異故。有何三衆與
僧不同下衆殺戒在
初不同具戒
解云。下衆前五猶本何義。
次第二種不同 答。出家所□要斷煩惱。道
分所障勿過於欲。故婬在初。俗不修道斷
婬非分。畜妻行福不妨世善。或求慈行有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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