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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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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但照彼本質故 若爾何故名同境根
答同取本質。如説王所同一所縁 或有對
三義。本質具三。相但後二。總名有對。非礙
名對。今據所變有質礙對。名爲實用。五識
相無。若准此釋。七識應是分別變收。但爲
境故 此亦不然。自在定生既有實用。何
非因縁 答定・散別故。自在所生爲食等
用。不得相例 若爾五識亦因縁變。有段
食用故 據此可爾 又解亦非。爲他食用
是因縁。五變自用故非因縁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三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論。觸謂三和分別變異等。辨其體業 問何
故心王但辨自性・行相不説作業。心所即
辨作業・自性不説行相耶 答互相影顯。
或已略明故今不説。前第二云。識・受・想等
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受等所依説是觸
業。亦影顯識爲餘所依即識作業 問心・
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
顯自體。作用與行相復有何別 答行相
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然心
王多己行相顯自體。心所不定。作意警心。
思令造作非縁境用。受領順違。想取境像。
此即縁用故。解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
見分所攝。第一卷云。識謂了別。即以行相
顯於自體。第三卷引無始時來界等。即顯
與他爲因縁用。即是作用顯於自體。論云
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問若以了別即是
顯自。何故觸等亦稱爲了。下第五云。作意
了此所未了相等 答同一了言各各顯自
此有何妨 不爾違前第二所説。彼云了
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 答了有二義。一縁
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別。非所但
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説縁境了非行相
了 或有單・複。單言了者即通王・所。言
了別者非所唯王。前識但云了者。以頌文
窄略去別字。後釋方言了謂了別 或汎明
縁王・所倶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 問何
故王・所或取了境。或餘作用而顯自性
答造論者意隨擧一種。或就顯明了。不可
一准 問同擧作用以顯性・業二用何別
 答有云。親用顯性。疎用顯業。近遠・内外・
自他亦爾 要集云。作用有二。一唯自用。二
通他用。唯自顯性。通他顯業 今謂不定。
如觸順生心所功能以顯自識。亦能似根
境順生。即是通他。雖總是觸自性。且擧和
合令同觸境爲觸自性。非謂三和分別變
異非觸自性。正以此等明自性故 作意
引心令趣於境。此即唯自擧一例餘。若云
據心所説如何不簡。又通他顯業過亦未
離。從多可爾 西明云。了者通行相。王・所
倶有。如第五説 今謂不爾。若同了別何
故次下難第三師。云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故知了別非通行相。應如前解 問觸似
三順生似彼是觸性。亦應似因之果皆觸
自性。若不爾如何難他。似因之果應皆受
性 答不唯領似名觸自性。更有餘用。彼
唯似因名受自性故作是難 問觸謂三和
即從因果爲名。分別變異即能領似之稱。
此即辨名。觸境爲性應始顯體。今爲但顯
體。爲雙辨名・體 答雖似釋名正只顯性
 或兼辨名。尋名取體。所以雙辨。然依論
意正爲辨體。以理倶取義亦不違 問六・
八境・根別。可説三和生。第七根・境同。應
從二和起 一云可爾 二云根・境義殊
亦三和起 又據極成説三和起。依大不
共亦二和生
問觸依三和起。從彼名三和。識・受二・四
生。應名二四和 答二解。一云觸亦和彼。
餘不和彼故不得名 二云亦得 問識二
和起得名二和。識作意生應名警覺 答
識從彼起體亦和。故得從彼名二和。從作
意生非警覺。不從於彼名警覺 問作意
警心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位三和 答根・
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種位
起用
論。作意謂能警心爲性者。爲種位警。爲現
行位 答准諸師説通二位警。本疏種位
非在現行西明・要集倶非本釋云。論二説
通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發悟爲
性。顯揚第一云。依心所起。與心倶轉。相
應。動心爲體。引心爲業。若依有部自有
兩説。雜心依現故彼論云・憶者於縁發悟。
一在生相。正理十一云。作意正現前者。謂正
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將入現在取自
境義。大乘亦二説。一依顯揚。現在作意警
同時相應之心。文如前引。二依此論。撃發
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所縁境。然釋此論
自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意種子。警覺未來
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自現在境。一云現
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引彼現心令
趣自境。此釋爲勝 今謂不爾。若依有部
正理爲正。即雜心論於將所縁發悟爲性。
同於正理。若即如彼即不正義。若依大乘。
亦唯一説。五蘊論云謂能令心者。心種亦得
名心。不言能令現心發悟性故。若依顯
揚云從阿頼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
心倶轉。相應。動心爲體者。初二句簡他宗
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與心倶轉簡前後
生。相應者簡同時色根。因解心所相應義。
動心爲體方顯自體。動應起心爲體即是
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名應起。既
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是惠能。警
令趣境不異於業。若警令起起竟何須警。
若云既許現因能生現果。何妨現在警覺
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生現心時。雖倶
在現要能生未生。若有種時已有彼現。何
須種起。若現根等不是令生但爲依住。若
是能生應有根時常有識起。猶如作意有
現能警必有心故 若云種位能警即是未
來。未來無體如何能警者不爾。大乘因果深
妙離言。觀當生現假説未來。雖在種位
與所生現亦正現在。此護法宗。無勞異覺。
麁觀即似現警。細尋警理難見 然瑜伽説。
作意云何謂迴轉性者。即顯揚同。迴轉與動
義意相似。故如前會不應於此有別師計。
是論所破。故迴趣者但破小乘
論。破執中持心令住者。諸説但破大乘異
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所
説。集論但云持心爲業。雜集釋云數數引
心。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數數引心。
與此論同。故不應破 今謂不爾。雜集云。
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
作意。本疏意者。但以論言即於此境數數
引心。既云此境即是一境。數數引心故於
一境數數引心。明即是住。不爾何故復云
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故雜集意明此
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論據増。雜集
謂爲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乘。何部所
計判定爲勝
問想既施設名言爲業。何非語因 答准
雜集論説。爲隨説因非語加行。由想境像
方立名言。此勢用疎。尋・伺用親正起語故
説爲語行
論。覆謂染法障礙聖道者。問染法障聖道説
名爲有覆。不善亦障聖同名爲有覆 答
據能障聖道。不善應名覆。招果勢用強故
不名有覆 問不善招報強從勝不名覆。
無想不感果障聖名有覆 答自性染法
覆蔽勝障聖名有覆。無想報等翳理微故不
名有覆
所例王門四師不同。第三難陀。若唯安惠者
不爾。通則可然。救破隨擧言似根等。諸師
各解得通種・現。文言通故
問且六能熏。爲共成一本質之種。爲各別
熏 答有二解。一云共成一本質種。而相・
見種各別。一云質亦各別。後説爲正 問
倶是多因共生一果。何故後正 答種同一
處可共生果。能熏相異各別熏質 問受熏
雖不在所。縁境倶同王・所。所變根・境之
時倶有用不 答西明云。三藏二解。一云觸
等所變倶無實用。境可増上縁。而非是所
縁。一云非例。根是増上義。故唯心變。境是
疎縁義。亦通心所。後釋爲正 今謂未然。
心所所變爲六所縁理即不障。爲五識境
違於正義。護法五識不許縁假故。若云對
第六説者亦不然。根・境相望根既望五論。
境是五境。如何對六説。雖傳三藏不見同
聞。況復教依法不依人故
論。體既本有等。本疏設難。要集云。有救。婆
沙救云。見色等用不通過去故三世別。正
理師救。約同類因取果作用以辨三世。餘
皆功能。此設彼救。在疏不引云破不成據
何所以 今謂若婆沙救見色等用。不通
過去故三世別者。則色等五境雖在現在。亦
無見等用應名過去。正理唯約因類之因
取與果用名爲作用。以同類勝者。則苦法
忍應不得生。闕同類因無作用故 又復
五因倶因縁性。倶能取果何非作用。若非作
用應非因縁。又婆沙第十二云。等無間縁
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餘過・現心・心所
法。有餘師説。亦爲等無間縁。但後果不生。
評不應爾。所以者何。等無間縁依作用立。
若法與彼法作等無間縁。無法無有情能
爲障礙令彼不生。世第一法非最後心。後
非同類可非無間。以此故知。無學後心無
有作用。既無作用何非過去。故助難成。然
准婆沙。等無間縁過去亦有取與果用。彼
第十云。何者等無間縁。云與次第義。與作
用義。此是與果。復云能生心義。能引發義。
此取果義。又云能引等無間法名等無間
縁。故知等無間有取・與義
論。前因滅位等。有三解。一約等無間。前因
果滅。後念識因果生。二約種子。前種因滅
位。後種果正生。三約前念。現種因果滅位。
後念現種因果生。以諸種子與第八識倶生
滅故。如秤兩頭。以影略説。前但云因滅。後
但擧果生。此解爲正
論。觀現在法等。西明云。觀現在種法有引
後用。於因上假立當果。對説現因 今謂
不爾。何者云於現在種因之上假立當果。
爲觀現因名作當果。爲觀現因能有所引
名爲當果。若觀現因名爲當果。果因無別
 又論云假謂現識似彼相現。若觀引後
用説彼所引名爲當果。即不依於現因之
上假立當果。所引非因但是依識變作未
來假名當果。依現立當故是假立 又解
云。現識者即種子識。有似酬前引後相故
説之爲似。即託此相而假説曾・當。非觀
心上變 此亦不爾。何者前觀現在法等。
後言假謂現識似彼相現。若非依此觀心
現識之上有似曾・當相現。種子之上何能
似有。然當兩重因果。文顯可知 問疏云
依識變曾・當假立三世。爲道理三世。爲唯
識三世。若道理三世。與唯識三世有何差
別 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但説過去事。
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作過・未之相。
對彼二相説名現在。即是唯識。故與此別。
復更有解 然立三世諸宗不同。如一説部
三世但言都無實體。若出世部依法立世。
世間是假世亦假。出世實世亦實。大衆・經
部等。過・未是假。現在是實 若薩婆多三世
倶實。倶舍二十引教及理立三世實。然就
彼宗有四師別。故彼頌云。此中有四種。類・
相・位・待異。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爲善。一
法救説。由三類不同三世有異。非體不同。
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色雖有殊。而顯
色無異。行於三世唯捨類得類。非捨體
得體。二妙音説。由相不同三世有異。相不
同者。一云不相應中別有一類世相不同三
世有異隨一世相合。餘二世相隱。非謂體
無。二云世相有用時名合。相雖無用而隨
於法其體非無。三世友説。由位不同三世
有異。非體有異。如運一籌置在一位名
一。在千位名千。位雖別體不別。四覺天
説。由觀待有別故三世異。觀待後故名過
去。觀待前故名未來。倶觀待名現在。倶舍
論破法救所説。執法轉變置數論朋中。妙
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
所説前後相待。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
世前後刹那應名去・來。中名爲現。唯許第
三依作用立。世無雜亂。婆沙同倶舍。正理
許類異。倶破妙音及覺天説 大乘所立或
二或三如本疏辨。所指之文恐煩略引 瑜
伽第三云何建立。謂諸種子不離法故如法
建立。若諸果法若已滅相是過去。有因未生
相是未來。已生未滅相是現在 瑜伽五十
一云。過去行云何。謂相已滅沒自性已捨。現
在行云何。謂相未滅沒自性未捨。未來行
云何。謂因現在有自相未生未得自性 瑜
伽五十二云。過去諸行與果故有。未來諸行
攝因故有。所以者何現在諸行三相所顯。一
是過去果性故。二是未來因性故。三自相相
續不斷故 又云。已與果種子相續名過去
界。若未與果當來種子相續名未來界。若
未與果現在種子相續名現在界 辨中邊
第二云。因果已・未用是世義應知 釋云。謂
於因果倶已受用是過去義。倶未受用是
未來義。若已受用因未已受用果是現在
義。此等但約因果種子顯世差別。皆是道
理三世所攝 諸説神通・三明等者。皆神通
三世。今此論文。即唯識三世
論云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又宗明唯識。然
准西明似約道理釋此因果。要集亦同。智
者簡擇
問法有三性假立三世依何性耶 答據
實道理唯依依他。若據隨縁假施設者通
依三性。要集説云。圓成常住。遍計性無。倶
不依立三世差別 今謂剋性雖爾。然諸
經論亦依假立。且圓成實依詮以顯得説
三世。何者如十二行眼智明覺。各於四諦
觀去・來・今。於圓成實若不依詮假立三
世。不成四行。故依圓成亦得假立。即通
唯識・道理二種。依遍計性亦得假立。何
者如般若經云。無我人等 天親論釋。約
妄執我三世總別立此四種。即依遍計立
三世也。此但唯識三世非餘。依依他起
所立三世。如前所引。所引之文但全依觀
縁起正理。圓成非縁起。遍計無自性。故略
不説
論。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者。退起煩惱分位
前後。諸宗説異。若大衆部等。見道煩惱有
退之者。以單道故。修必不退。以雙道故。
若薩婆多。見道煩惱必定不退。以速疾道。
修道有退。以容豫故。然修道惑。先六行斷
後八聖者必定不退。一爲利根。二以世出
世二道斷故。又若經生即亦不退。若大乘宗
二倶不退。以永斷種。過・未無故。然大乘
言退退失世間現法樂住。小乘退者。退失
聖果。然必此生還得彼果必不經生。然論
退性通三界聖。若現退者。但在人間有退
縁故。退縁有五。一謂僧事。二和諍。三謂遠
行。四多病。五樂誦經
論。刹那刹那轉増進故。西明云。已上三地依
生空觀入滅定時。爲進不進。解云不進。以
不斷法執故。准此義故有超劫事 今
謂不爾。雖依生空入於滅定。而亦増進。
不起滅定現諸威儀。能以刹那刹那行利
樂故。非彼増進唯約法空斷法執説。不爾
違此刹那進言。唯除大悲盡生界願。十地
滿已可無増進。不爾修行無量阿僧祇而
不滿足。非三大劫修能滿足以外皆増。又
入定時定必自利功徳亦進。而超劫事不妨
亦成。若入法空正斷法執。有心利物更増
進故。雖倶増進何廢勝劣。況復智増超
悲増者 又解八地已去實無超者。地地
力齊一種増進。無勝劣故。言超劫者。約
爲化生化身而説。非實報身。報身難思。十
地菩薩尚不能見。況地前生。又不由報身
方現八相。准華嚴經。十信菩薩亦現八相。
豈十地聖不能現相。要須成佛耶。本疏云。
八地已上初一刹那倍前二劫。第二刹那更
倍前念 要集云。十地經云。於一念中所起
智業。比自從初發心以來竟第七地。百分
乃至非算數譬喩之所能及。准此經文非
唯一倍 今謂此文或據別意。非必一切。
如般若經以持經福比前捨身供養佛等。
百分不及一。乃至所不能及。准無著論
判在地前。豈在此位即一切行便能多倍
已前行耶
第八識名總有十八 頌曰
    無沒・本・宅・藏 種・無垢・持・縁
    顯・現・轉・心・依 異・識・根・生・有
釋曰。初無沒識者。無相論云。一切諸種無所
隱沒故無沒也 二名本識者。謂是一切法
之根本故 第三宅者。亦無相論云。是種子
之宅舍故 四藏識者。謂執藏識。即阿頼耶
 五名種者。謂種子識 六無垢識者。如下
引經 七名執持識。謂阿陀那識 八名縁
者。辨中邊論云。能縁事識故 九名顯者。
無相論云。爲顯五根・四大等皆於此顯也
 十名現識者。楞伽經云。諸法皆於本
識上現故 十一轉者。無相論云。與諸法
爲依而起故 十二名心者。謂集起義故
十三名依者。謂所知依故 十四名異者。謂
異熟識也 十五名識。無相論云。分別事識
也 十六名根識者。大衆部立爲根本識
 十七名生者。謂化地部立名窮生死蘊
十八名有者。謂上坐部・分別説部立爲有分
識。所引經論當更撿文 問増一經中立四
頼耶。何故不説 解云。彼四種名不唯目
識故此不説。或爲十九亦復不遮。准舊人
釋名有十七。一阿梨耶此翻元沒。二阿陀
那。三窮生陰識。四名了別識。五名質多此
云心識。六意識。體是意根故名識故。七第
一識。從本向末數爲第一。八第八識。從末
向本數爲第八。九種子識。十名縁識。十一
根本識。十二有分識。十三果報識。十四智相
識。以有解性聞熏習故。楞伽云。一轉相識。
二業相識。三智相識。十五眞相識。四卷楞伽
云。眞相識即前智相。不同染法虚妄名眞。
十六藏識。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十七現識。常
現不斷。楞伽云。略説有三。謂眞識・現識・分
別識
論。或名阿頼耶等。本云。但有能藏雜染及
我見執。不説爲染熏習所藏。不通果位。
無熏習故。能縁執藏雖無我執。平等智縁
亦通果位。所以但簡我執執藏。故論云。非
無學位・不退菩薩。有雜染法執藏義故。執
者縁執・妄執倶名爲執。如言執受。執言通
故。不唯妄執。故但簡染。不爾但應云非
無學位・不退菩薩有執藏義。何須説云有
雜染法執藏義故。故但説二。如下釋頌。
初約一義名阿頼耶。後更義釋具足三義。
不云唯以二義解藏。不違諸論。若如諸
釋不假別文。即此論文可具三藏。即我見・
愛等縁執我邊。是我愛執藏義。即能熏彼
是所藏義。不可取藏雜染品法即是染法
能藏之義。以攝大乘釋雜染者是諸轉識非
阿頼耶。然此捨名。唯約縁縛斷伏盡位
名之爲捨。非捨能藏・所藏之義。以雜染言
有漏三性皆名雜染通於二障。無文唯説
是所知障。八地已去五・七有漏猶得現行能
熏第八相・見二分具能所藏。但無我執即
名爲捨。故前文云。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
惱種子。而縁此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爲
自内我。由斯永捨阿頼耶名。不言能藏・
所藏並無方名爲捨 問何故不同阿陀那
名失一之時而名不捨 答此約縁縛義。彼
約自性義。若無我執離能縁縛捨頼耶名。
雖無結生猶執根・種。陀那不失
論。異熟將得菩提時捨。准有二師。且言得
者。准薩婆多自有二説。一云體別。以初得
名得。後名成就。若爾何不立成就耶 答
以得類故不立成就爲不相應。二云得與
成就體是其一。初得名得。得已相續名爲
成就。或未來名得。現・過名成。若大乘師雖
無別文。准瑜伽論得・獲・成就體一名別
釋此將得有二師。一云因果別時。即下論
引無種已生之師計也。以果與無間道倶
生因在滅相。釋將得言如疏。二云因果同
時。倶與無間同時生滅。准此二師各分爲
二。一無間道捨。一解脱道捨。合成四釋
論。無散動故。明佛果無尋伺 西明云。問
八地已上無分別智豈不發業耶。解云無分
別智有其二種。一獨行。二與後得倶。前不
發業唯縁眞故。後即發業與尋・伺倶。又
解後得有二種。一與根本倶。一別頭起。初
不發業。無分別故。後可發業。雖有二解
前解爲勝 今謂不爾。尋・伺既與根本智
倶。云何根本不名分別。又若尋・伺與無分
別同親縁如。不得名思惟眞如。若不與
同縁。豈王與所不全同縁耶。所餘心所亦
應不與同縁眞如。餘若不然。尋・伺何爾。故
後説正。與根本倶必無尋伺 西明云。若
其不許根本智倶後得正智與尋・伺並。
如金剛定必二智倶。豈於此時不起言説。
言説必假尋・伺爲因。若不起説即此菩薩
不及於前。云何刹那轉増勝耶 今謂雖
許金剛定位起説増進。不必要與尋・伺相
應。何者金剛喩定依第四定。尋・伺初靜豈下
地心所與上心王相應耶。若爾便與雜集
第五相應品違。又同分界地相應。非異分
界地。如欲界・色・無色界不相應。初靜慮・第
二靜慮不相應。今爲二解。一云於藥・病未
知據已前説。此位云等覺故不假尋・伺。
一云金剛定前起於尋・伺。觀藥・病等撃發
語言即入此定。故雖在定而能説法。方
便雖屬於前。正説法時在金剛定能令増
進何所相違。此解爲正
論。亦捨受倶。本疏三釋。初釋爲勝。餘地雖
不起。如見道等亦得令増 西明・要集取
第三説不同見道。見道後起故可得増。佛
果不増 今謂不爾。本疏不云佛果更増
故諸地有。如見無漏雖遍五地。大乘唯
依第四定起。後亦不重起餘無漏。鏡智亦
爾。在無間道但令彼増。佛位不起故第
一勝 西明又云。唯依第四。自問云應闕
喜無量。答設無何失。無眼・耳通及滅盡定
不成失故。問既爾如何有喜無量。解云依
第六識。豈第六識依下二地。解云通依九
地。若爾有時無喜無量。諸地易故 今解許
眼・耳通通八識有。佛智遍縁故有何過。設
六識等依第四定。亦有喜無量。説彼無者
約餘人説。如説上地無鼻・舌識。豈不許
佛上地有耶。若不許者違論所説十八界
通漏與無漏。然無漏五識不通無色。以色
界中餘地少有故。彼界全無故。如鼻・舌識
許通欲・色。不可無漏許色界有。亦令無
色有。此喜無量亦復如是。通四禪有不通
無色
問初能變中約染・不染二位對辨。上十義中
何故但約四義聊簡耶 解云有三義。一有
無對。二同異對。三信疑對。前十義中異熟・頼
耶已明。捨位二唯因有果位即無。次前已明
不須對辨。有無全別故。此有無對。其行相・
一切種。捨受倶・如暴流。此之四義因果共同
故亦不辨。其無記性・心所相應・縁三種境。
與果有異故今對辨。餘並信故。唯捨受疑。
故今更辨 問因位縁三。果一切寛狹不同
即聊簡。果位行相與因殊。遍與不遍應分
別 答有二解。一云實應分別。以行相者
即約縁境功能而説。果位既言遍縁。即是
簡別行相。二云影略 問因位通持漏無漏
種。果唯無漏何不對簡 解云因果持種雖
純雜不同。持種義同故不對辨 問因果兩
位別持種名同故不簡。果因二位殊相應義
同不對辨 答持種名雖通果位。不増故
不簡。相應義雖等。果位増故相對辨。上同
異對 問持種果不増義齊故不簡。捨受果
不別義同何故辨 答果位唯善性。恐疑餘
受倶。今辨性雖殊果因倶捨受。此即信疑

論。末那意識轉識攝故等。此量以先成第六
有別倶有依者。應有不定過 解云不然。
以自許七有別依根。無不定過。爲除他
疑故。成第七有別倶有依。作量可知 此
量應有有法不極成 答前成第六有別
依根。即是意根意根即第七故無此過 要
集云。成第六對小乘説。成第七對大乘
説故有法成 今謂不爾。若不對小成七
有依。他作不定過。如何遣故亦對小 有
云。量有法差別相違云。第七不用第八爲
倶有別依。轉識攝故。如眼等識 此亦不
爾。他許五識所依各別不唯是一。若不如
是。如極成五識隨擧一量時。應有法差別
相違過。以餘所依非此依故 有作比量
相違云。不用第八爲別依。自非異熟故
若爾五識亦同此過非唯異熟故 要集爲
作相違決定云。第七必用第八爲倶有別
依。恒行心品攝非識故。如第八五數 此
亦不爾。夫言決定因・喩兩許可成決定。若
對小乘第八他無。何成決定。又亦名意識
持業釋名。又心・意・識亦八通名。今言非識
即不成因。應如前辨
第八理應下。餘辨量過云。有有法自相相
違。應非第八識。是識性故。亦有有法差別
相違。應不受熏持種。亦有法差別相違
因。應不用第七爲倶有依 要集云。前
二對大有違宗過。第三量中同喩一分所立
不成 今謂有餘。若對小乘前二何過。不
違自故。又前已成第七識有別所依根。即
是第八故不諍有法。諍有法者。亦有宗中
所別不極成。故知不諍有法。又亦未諍受
熏持種。理門論云。隨所成立説名爲宗。
彼非所成故無差別。既立第八不依第
七。依第七者即是異喩。識性故因於異喩
轉有不定過。由前已成第六依七故有不
定。餘煩不指 又成第八云。應有倶有相
續識爲増上不共倶有所依根。若言識性故
因有不定過。五是識性不以相續識爲不
共倶有所依根。今云自體恒續識性故如第
七識 問此頌本明第八與餘爲依。何故
此中明第八識依第七耶 答因言長理
故便成立。爲除他疑等
陀那不爲二乘説。西明疏問言。若不爲定
性二乘説者。解深密經復云何通。彼云今
第三時普爲發趣一切乘耶。解云彼文非
但爲直往亦爲不定性故通一切乘 今
謂自違。前云爲説令起滅定。今言不爲故
自相違 又經云普爲一切乘。不爲定性
乘。還非普爲 今謂。初教説有唯爲小乘。
次教説空唯爲大乘。後通空有云爲一切。
非必句句皆通一切。如瑜伽論通説三乘
法云爲一切乘。非唯説大云爲諸乘
西明云。勝軍論師立比量云。諸大乘經等。
云有不定過。以發智論亦兩倶極成非佛
語所不攝。自救云無不定過。彼有許發智
是佛説故 今謂不爾。對彼小乘。自不許
發智論是佛説者。豈無不定耶。又問此因
豈不有隨一不成失。小乘不許極成非佛
語所不攝故。唯大乘許不得云兩倶。若他
許非外道語。云非佛語所不攝。則有不定。
發智論等亦非外道語攝。若許是佛説故。
云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即有相符失。如本
疏立比量無過
判比量云。論第五因有相違決定云。諸大
乘經。非至教量。樂小乘者不許顯示無顛
倒理契經攝故。如外道論等 今謂不爾。
彼因一分違宗。即一分不成之因。何名決定
 問何名一分不成因耶 答彼許三法印
教順於正理。今大乘教亦順三法印。何故不
顯無顛倒理。若云不順三法印者。此亦不
爾。何者倶顯無我諸行無常。何非順法印。
若云非全者。豈増一等句句皆明無我等
耶。若云雖非句句皆明。然順無我等。大教
亦爾。故不成因。設縱云非全。亦彼因過。不
云一分不能顯故。又因明法立自宗義。自
許言簡共許得成。相違決定所立因・喩必須
兩許。今因非共故。不得成決定相違
又判量云。勝軍量中三藏所加。亦有相違決
定。云大乘教非至教量。自許非佛語攝故。
亦不爲過。理如前辨 又云有不定。爲
如増一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至教量
攝。爲如色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非至
教量 此亦不爾。色等共許是非佛語攝。因
於彼無不成不定
疏云又非唯體至離此説大乘無故者。彼莊
嚴論以智爲大乘體。此以教・理・行・果皆是
故。不言體但總言大乘。若不爾大乘教理
是何所攝。大乘以何爲體。若唯取智有局
義故 問此論七因與顯揚論十因有何差
別 答多小開合有差別故。八因同莊嚴
論 一先不記別故 二今不可知故。即是
同行。與小同時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説
三多有所作故。即莊嚴論能行此法智。依
信修行得三惠等 四極重障故。即莊嚴論
生怖畏等。由畏大乘不順怖謗成重障
故。此意於小教順修得益。怖謗獲罪。既是
佛説大乘亦爾故是佛説。或倶第七收。莊嚴
約能所斷合。顯揚別開。就能斷中加行後
得開之爲二。廣略別故 五非尋伺境。即
莊嚴第三不行 六證大覺故。即莊嚴論四
者成就。此意汝許先佛得菩提者説。今佛
亦證大覺亦説大教。然顯揚云。若未成佛
能説佛教不應道理者。反顯證大覺定
説大教即應道理 七無第三乘過失故
者。即莊嚴論第五體者。此意既許餘佛有大
乘體。今佛亦有。大乘無異體是一故。此佛無
者。即是此佛無第三乘體。故成過失 八
者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者成過故者。即
莊嚴第六非體。此言非者無也。既無大乘
體。應無一切智。誰出於世説聲聞乘 九
縁此爲境如理思惟對治一切諸煩惱故。
即莊嚴第七 十不應如言取彼意故。即
莊嚴第八。故十與八但開合別。事意不差。
以莊嚴論頌及顯揚論倶無著造故
論。上坐部經分別論者。上坐部者以有引
經。亦名經量部。非二十部中經部。此上坐
部中有阿羅漢迦多衍那弗呾羅。善閑論
藏。難此上坐莫能對之。遂湊雪山。因名
雪轉部 分別論者。即説假部。舊名分別説
部。無性論中順古名分別説部。宗輪論中
無分別部有説假部。倶説有分心
上坐九心。五門分別。一列名釋。二諸識分
別。三三性分別。四生死分別。五前後分別。
如樞要説
論。已引聖教等。瑜伽八證。雜集引同。頌云執
受・初・明了。種子・業・身受。無心定・命終。無皆
不應理。初生・明了・業用三義此論中無。趣
生・壽識・互縁・依食・及心染淨。此之五種彼
論非有。餘五共同。然互廣略 瑜伽等中第
一執受。二最初生起。謂有部等既諸識不倶。
如六境齊至。應無初生識。根・境・作意縁皆
等故。大乘許倶。故難於他無初生識。他即
設難。若無初生許倶起者。應一有情二識
倶起。以大乘許頼耶定有故。今外人且就
此難。不爾應難三四等倶。故下却難。猶如
有一倶時欲見乃至欲識。隨有一識最初生
起不應道理 問設許倶生如何能證有
第八識 答此非正證。因釋外難故爲一
因 或應展轉立倶有根證有第八 又
解傳釋。外難若有第八一切時行。最初生起
識不得。我無第八初生可得 今牒外難
云。云何不可得耶。有外難云。若許恒有第
八識者。應有二識倶起之失。故初起識不
可得義。應知容倶故有可得 問若爾第
七亦復恒行何有初起 答以他未許有
第七識。且八・六對許八初生證有頼耶。若
他難七恒與八倶無初生亦成我義 問
他救言。初生之位五根未成。意識初生此有
何失。即應難言。有所依意與六倶生。故説
初起義亦不立。前釋爲勝 明了・作業亦是
展轉。顯成倶起證第八義。然四業者初了
器。第二了根・依處・種子。了我第七。了境
第六。顯四業倶。故證第八道理稍隱 攝
大乘論以染淨心總別合説。雜染之中定・散
別故初説欲界 欲界之中初辨惑・業・生雜
染三。生中復分色根執受。名色互依。及依
食住。次辨色・無色界惑・業・生三。生中復分
滅・離二趣。又約二界明生死位冷觸不成。
次明清淨中分世・出世。出世之中明滅定
證。次重顯前三雜染中爲種不成破上坐
部。准彼但有此論八義。初持種義即彼雜染
清淨中攝。執受・名色・四食・趣生・生死・滅定
七義名同。但開合廣略。異熟・壽識彼無此
二。又復此論心染淨證。最在後明顯別依
總故。彼即初明總離別故
言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爲心者。經部
雖以色心互熏倶得持種。識持法種通
於三界勝故。但説種集名心 若薩婆多
云。以心能分別色。非色分別心。故説心爲
種。即以現在心法爲種 大衆部師亦心
用強立種子稱 上坐部師雖前色心倶爲
後種。亦心強故獨心名種
論。別類必同別事性故者。西明云。一云不
立法同。一云亦立。前説爲勝 今謂不爾。
倶舍論中經部破他大同唯識。此論既難令
相似法立於同分故立法同。此義爲勝
問彼宗識類爲是何性 答本計無記故受
熏持種 問許間斷不 答彼許相續
問若爾如何言又無心位此類定無 答此
以理逼。既稱識類。識既間斷類亦應然。類
依識立如得等故
論。又阿羅漢或異生心等者。問彼計識類亙
通三世而性不易。即難令凡聖染淨應互
相熏。第八一類三世不易應同彼過 答
不例。彼立識類依識而成。即彼識攝。無別
法收。故有此過。大乘八識體性各別。非一
識類。故不成過
論。許類是假應不持種子者。問種子體是實。
識類假不持。心・心法是眞。假法非能礙
答持種具四義。假法闕不持。遮法據功能。
假法何妨礙 今助解云。遮用勢疎遠。假法
亦能防。持種據親含。要實方能受 又難
云。二定依種立。雖假還防種。識類依識立。
識類持識種 答解如前
論。依似比量撥無此識者。本疏及樞要皆辨
過失。如彼諸説。宗中無有法不極成過。以
其眞性不是有法。擧此眞性意。取有爲以
爲有法故 今謂是過。彼擧眞性。眞性皆
空無有爲法。本意不取眞性爲有法。於眞
性中復不可言説。説何以爲有爲有法。故
有法過。若取護法勝義有爲。有爲非空不
空。彼一分違自宗過。取薩婆多勝義有爲。
倶違宗過 復有説彼因亦無過。縁生法空
符宗無故 此亦不爾。若縁生法空。是護
法許宗有相符。縁生不空。清辨言空隨一
不成過。又勝義空。何有縁生。亦彼自隨一不
成過。又依世俗縁生許有幻事爲喩。世俗
有體因於彼轉。是法自相相違因。若以實
幻爲喩。彼非縁生闕因後二相。以似幻
喩有爲異法喩縁生因轉。亦是法自相相違
因。喩過准知 西明云。依清辨造中觀心論
入眞甘露品中説。阿頼耶識無別有性。眼等
六識所不攝故。猶若空華。護法今破。然彼比
量有三過失。故言似比。宗依勝義勝義説
無第八。有相符過。亦有立已成過。若約世
俗有違教過。因有共不定。爲如空華六識
不攝故非有。爲如色等是有。若宗言無
別識性。即有他不定。爲如第七六識所不
攝故第八是有 今謂不爾。要集雖云三藏
所説。然恐傳錯。何者諸大乘經清辨同信。勝
義諸法空。世俗諸法有。何獨偏破中宗第八。
設依勝義。即無違教失。教依俗説。何得相
違云違前經。又護法勝義非空不空。彼説
皆空何得相符。又四勝義及四世俗。皆瑜
伽・顯揚等立。未必清辨亦許各四。何須云
勝義勝義撥無一切量 西明即取掌珍比
量然出過云。若依勝義宗相符。若依世俗
違聖教 今謂不爾。非相符過。義如前説。
不違聖教比量標依眞性説故。故本疏述
正契深旨
論。彼特違害者。據勝義諦非空不空。今謂
皆空故特違前集起心經。又仁王般若云。有
無本自二。即辨世諦何得依勝義立一
切皆空。雖亦違前楞伽・深密。在此證明即
違此經。破無爲量准前辨
釋身受中。問無心定中引輕安大種不
答引不引倶無妨難 二倶有過。何者若
言不引。何故第七云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若云引者定既無心以何法引。若言加行
心引。即非無心定 答不引輕安大種。但
無苦迫説爲安和。或微調適如欲等持
問有心定中所引輕安大種定心縁不 答
縁亦無失。然不縁時以別思慮故
論趣生體要具四義。如本疏明。然總聊簡。
一切法有二種。一有爲。二無爲。無爲非生
故不須簡 有爲之中略有三類。一色。二不
相應。三心・心所 且色法中異熟五根。有實
及恒起無雜亂。然體不遍。長養・等流則有
雜亂。在下起上天眼耳故。是長養故。便闕
三義但有一實。若五境色。一非一向實。二
非是恒。三非遍。業果無色無。定果欲界無。
四非不雜。以下上五識縁上下境故。法處
色中初四闕四義。唯假不恒不遍起雜。定
自在色體通假實。亦闕四義 第二不相應
行總闕實義。命根・衆同分闕一具三。恒遍
無雜故。異生性一闕三有一。遍三界故 或
可具二。雖總言依見所斷立。若在欲界
即依欲界分別惑立。故亦無雜。餘准可知
第三心・心所法中。初辨心所。後辨心王。心
所之中六位差別總而言之。遍行・別境唯有
實・遍闕恒・無雜。所餘四位總聚而言四義
倶闕。約三性別辨具闕者。且於善中分
爲二種。一生得。二方便。其生得善四義具
幾。答決定有二。謂實及遍。定闕恒一。無雜
二説。一云約界不雜。據趣雜亂。如人中得
起天・鬼趣等生得善業。由生得善感彼趣
報故。然論云。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
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者。異熟是護法文。生
得善者是難陀師義。與護法文合説無雜。
據護法正義許生得善雜。二云不雜由在
人中造作善業。撃彼舊業感餘善報。非
在人中起彼天中生得善業。二説前正。以
同欲界無定所屬。如煩惱等 又解五趣
亦別。以定異因遍諸法故。雖然起雜 問
惑・業・生三雖同一界五趣應別。不爾豈可
是人趣中不善業於他趣受。若云非定屬。
亦應報無屬。若許報無屬。應無五趣別。
如業煩惱故。若言報有屬。惑・業亦應然。
道理稍難智者思擇。以惑・業二隨報定勝。
順定異因故。問方便善中得具幾義 答
約總而言。有實及遍。闕恒・無雜。若別別説。
但有實義。闕餘三種。亦不遍故。思惠但在
欲聞惠通下二。修惠在上二。總聚亦假。義
如前説 不善准知 無記有四。且異熟無
記中若非業感所知障攝。總而言之亦闕
四義。若業感異熟。得有實・無雜。餘二准知
次明心王。分爲四類。謂五・六・七・八。五識
唯實闕餘三義。若約三性善性如前。異熟
無記或容有雜。如地獄等受等流樂。如在
人中受別報苦。據界無雜。趣即有雜。第
六有二。實・遍三界。闕恒・無雜。約三性言
異熟無雜。以地獄中無異熟樂。於人趣中
無異熟苦故 第七有云四義皆有。然非趣
生 何故如是 答有四解。一云不共。今
據共許簡趣生體。二云間斷。聖道・滅定中
不起故。三云非業所感。謂是異熟具四義
者方是趣生故。論云非異熟法趣生雜亂
今者又解。第七闕一。有性之人起有雜故。
據界而言亦闕恒義。如生欲界起平等智。
無性之人是此類故。又約識明不據人故。
唯第八識具四義故 問若許第六異熟無
雜。如殃掘摩・阿闍世轉異熟於餘受。何得
不雜 答據五識説非第六識 又已解
脱聖人身中無苦異熟。經説有者現業果
化。設非無學見道惑亡因無果喪。設有苦
者等流・増上非是異熟。如地獄樂
論。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
趣生 問立趣生體。爲但依王。亦兼心所。
爲實・爲假 答有三釋。一云但依心王立
趣生體。具四義故。若依王・所即六趣生有
違前失。此卷初云應一有情有六種體。第
一云此識足爲界趣生體。無勞別執有實
命根。亦不得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彼辨
唯識義。此出趣生體 又若此識言亦攝心
所。命根亦應通依王・所種。故但依王立趣
生體。第七亦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
熟識。故知不多 何故論云唯異熟識及彼
心所是正實趣生 答此相從説。正取心王。
不爾同前六種體失何得難他 問八倶
五數四闕何義而非有情 答八倶雖具。
種類言之有雜有間。據百法簡不約相應。
不爾命根及衆同分。遍・恒・無雜足爲趣生。
何要須實。一云通依王所立爲趣生。此正
辨云唯異熟識心及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
實趣生。又結云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
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又復王・
所同引業招。而前説云此識足爲界趣生
體。據勝偏説。難他有情應有六體者。據
六受熏後生現時應六第八。經説無處無
容二識並生故彼成過。不障王・所六各一
體説爲有情 問若爾何故第七云然立有
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 答同一聚故名之
爲一。或從王勝説趣生一。一云通依王・
所總立爲一。何以得知。准前不許多體。准
後依命根數立。此文復擧王・所順前後
故 若爾趣生體應是假。何故論云是正實
趣生 答正簡方便惑・業中有。實簡遍計妄
立趣生。今此趣生體雖是假。依實法立故
言實・恒・遍・無雜 問何理得知趣生體假。
答准第七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
識故。不障能依趣生體假 問趣生體百
法何攝 答依初二釋即心・心法攝。若依
後體即有二解。一云假有三種。一相待假。
如長等色。二分位假。如生等相。三聚集假。
即隨實攝是更一
法師解
今云不相應攝。大乘許多
不唯二十四。如隨煩惱且據勝説二十四
種。或同分攝如法同分。但云衆同分者。且
對他宗不立法同分者説。若據寛論。應
但云同分。或有衆同分。衆同分中有總有
別。此別同分。雖無教文理亦無失
問解執受中。准瑜伽論等。皆有五因。何
故但擧三因。不説非善・染及業所引 答
有二解 一云先業所引是相續上義。非
善・染者一類上義。所以不説。一云亦簡佛
果。雖有執受而非業引。雖是一類許是
善故。故不言二。西明云。初二即一類攝
二云欲顯執受非要五義。佛有執受故。此
解爲正。若如前解但云眼等無如是義。何
須重説一類等三
論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 問若
爾何故摩訶倶瑟恥羅經。羅漢入滅定方化
火燒身。入無餘涅槃耶 答有二解。一云
以期願故。入滅定前起加行意。願化火
燒身。方入滅定折伏心力令其&T046150;損方
入無餘。言住散・心非定心非無心者。據
不期願説。*惑約有學及異生説。不遮無
學 一云入滅定已損伏心力出滅定後
方入無餘。言入滅定即入無餘者。據前方
便説 此雖二解約小乘説。若大乘師。雖
入滅定。有第八識。是散非定。有心非無。
故此論云。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問若有第八許在滅定得入無餘。何故
在有心定而無死者 答約無期願有學
等説。何故如是。若無期願。定力所持不得
死故 又准大乘。正死時心。中有初心。本
有初心。皆是無記。然有一師云。中有初心及
與末心。是起愛心。本有初心亦爾。何以得
知。以瑜伽論六位無心。不説生・死位是無
心故。准知有第六 一師云是無記心。六
無心位不言生死時者。即悶絶攝故不別
説。後師爲正
論。識縁名色名色縁識。問此中所説識與名
色爲據種説。爲據現行 答二倶何失
二倶有過。何者若據種説不應難他云羯
剌藍時無五識故。種子恒有何得云無。若
約現行即非正支。又初生位一刹那時。大
乘自許亦無第六。何得説言猶如束蘆倶
時而轉。若取第七非名色支 答名色有
二。一十二支中所説名色。二汎爾名色。若十
二支所説名色。據體是種。依當分位亦説
現行。故十地論説。十二支皆有子時果時。又
種子中復有總別。如下第八説。若汎名色。
但云名色未必名支。設名爲支即通假實。
今此中説汎名色支。名中識支即第七識。一
切恒有如二束蘆故自無過 然釋此經
文總有七釋。一薩婆多師。如本疏辨。二本
經部師。同有部釋。三末經部師。許有細意
識。羯剌藍時麁識爲名中識。細識爲識故
如束蘆。四本上坐。亦計二識許倶時轉。釋
同末經部。五末上坐。麁細二識必不倶時。釋
意大同一切有部。六大衆部師。六識倶轉言
如束蘆。據七日已後。七日已前未有五識
約長時説。七大乘師。復有三釋。一依此論
十二有支當起位説。二依瑜伽第九所説。
復有二解。如本疏明。三依汎明名色支説。
今此論意約汎名色。不依瑜伽第九二説。
及下縁起。皆喩不成 然有解云。依瑜伽
後説名中非必具四蘊故。亦取束蘆而爲
喩故 此亦不爾同上坐等過。本疏雖云
瑜伽第九第二解意同於此論。意亦取七爲
名中識。彼論第九但云所餘曰名不遮第
七。故束蘆喩善得成立
觀於縁起染淨順逆。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
廣如餘辨。今且略 問如有處言觀縁起
支齊識退還者何 答依染逆中初修習位。
作安立諦近方便觀作如是説。何者如觀
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乃至隨
應歴觀諸諦。由老死支苦諦所攝。於縁起
中先逆觀察。以三種相觀老死支。一細因
縁。二麁因縁。三非不定。感生因縁。細謂愛・
取・有。生自體名麁。由此二生而有老死。當
來老死細生爲因。現法老死麁生爲因。除
二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名非不定。雖
觀老死苦諦至愛。於後際苦并彼集諦未
爲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縁現在衆苦。謂
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觀未來苦是
當苦諦。觀彼集因是當集諦。觀未來世苦
之集諦由誰而有。知由從前集所生起識
爲邊際現法苦有。既知從先集所生起。
不應復觀此云何有。由識・名色譬如束蘆
展轉相縁無作者等。是故觀察齊識退還。
故不至於行・無明支。如是觀察苦・集十支
次觀滅諦。始從老死乃至無明。云何當
滅。由不造彼無明爲縁新行支。故彼苦方
滅。次更尋求證此滅道。憶昔師授於縁起
法。世間正見令起現前。如是數觀令見増
長。是染逆觀 此觀老死滅及趣滅行即至
無明。此中且約未來現在老死支因。略不
言過去老死及因。由作四諦故合觀察。若
作七十七智。即三世別觀。或約現老死。觀
近遠因。因皆過去。即至愛支。若觀未來老
死。從有至愛。若受已前是未來苦。約當起
次第。不爾種子非展轉縁 問或有處説
從觀無明至生即止者何。答約機欲待
尋因果説。老死無果但至生支 問或有
逆觀至名色支。有何所以 答據業種名
識支。識在名色攝故 論中名色名體多釋。
或四蘊爲名。如此中説。或三蘊爲名。即薩
婆多等。或無間滅意因名。瑜伽第九。或通
染汚。即此文是。或淨無記。即下十二支。剋性
名支。唯業所感故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論第四
段食之體。於變壞已有資長攝持方名
爲食。雜集第五云。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變
壞故即香・味・觸體變壞時。變壞者即資持之
用 問爲正變壞時名食。爲長養資持之時
方名爲食 答資持用時方名爲食。故瑜伽
六十六云。若諸段物於呑咽時。令心歡喜諸
根悦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
受用已安隱消變増長喜樂。於消變時乃
名段食。未資長時但是觸食者。望生喜樂
及順益捨可爲觸食。不爾亦非。故本疏云。
名爲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
切有非是食。此意即於所食香・味・觸。有
不生喜樂等。即非觸食 問諸觸塵皆段
食耶 答不爾。以觸通上界故 問若以
觸對香・味有觸非食。以香・味對觸。香・
味有非食 答香・味唯欲有。但香・味皆食
問香・味上亦有。有香味非食 答據業果
説。上界香・味是定果故。或是法處故不爲
例 問業果上地無。段食唯欲繋。定香・味上
有。段通色界繋 答設菩薩等變假無食
用。設有實用。據爲増上。引生欲界有情所
變香・味・觸三。而以爲食。亦不取本質故不
通上 問何故欲界變段食即許通質・相。
定等變段食唯相不通質 答欲界有漏性
是食。同界通質・相。定起無漏性非食。異界
不通質 問定果唯第六變可成無漏。通亦
撃第八變故應有漏 答第六變者可是無
漏。彼自第八縁彼起相即是有漏。然爲下食
是第六變者非第八變。而第八云前七非八
所杖質者。據見分説。設通相分。據業力
説。定通不遮 又解設第八變爲下食者。
爲縁起食。而體非食 又解言唯欲繋據
業果説。若通・定起亦許上繋。然法師意取
初解正 問如他通等引。即許下識相分上
界收今變段食何不爾耶 答雖名通・定
果。然非上界收。以漏・無漏不相順故。設縁
彼第八所變之相。亦不隨彼。隔無漏故。勢
分遠故。非正能引故。雖然稍難。智者思
擇 問觸食能生喜樂。思食必欲倶。喜樂攝
益欲自希望。應受及欲説之爲食 答由
觸起受。由思起欲。擧果顯因。正由觸・思
説此爲食。故瑜伽九十四云。能順樂受諸
有漏觸。能與喜樂爲食。由喜樂故便能長
養諸根大種。乃至云。由能執受諸根大種。
并壽及煖與識不離爲因而住。是故説識。
爲彼住因。由彼住故。氣力・喜樂・專住・希望
依彼而轉 此意由識持根大等。喜等依轉
故識爲食 六十六云。若諸段物於呑咽時。
令心歡喜諸根悦豫。類觸及思能生於彼方
有資益故非受欲。亦如淨土法生喜樂法
體是食非喜樂受。然觸能和根・識取境資
益唯在觸數。思慮益根非希望故 又解
不同法食。法食即取喜樂爲食。受從因
名名法喜樂。前解爲正 佛地論云。此淨
土中諸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説能受大乘法
味生大喜樂。既云法味。明法是食。此意由
法能生喜樂方名爲食。不生喜樂不能
爲食 問識食以攝持爲用。第八能攝持
其理極成。眼等説攝持何者是也 答眼等
非執持者。以不恒故。非有識時亦不執持。
由識取境亦資持根 問觸・思生憂・苦此
倶不是食。識有憂・苦倶。亦應不是食 答
體能攝持長養未來。以招後報故亦爲食。
故五十七云。能與後後爲増盛因令彼得
生。九十四文意亦同此 問惡趣非招報。
憂苦倶非食 答以識現起依持亦食 問
觸・思通八倶。六倶勝名食。識體雖八種。
第六偏名食 答二解。一不齊解。順生喜・
樂起希望。六識倶勝偏名食 攝持是識
食。八倶攝持不唯六。二義齊解。識體有八
種。勝食唯第八。觸思雖遍倶。六並名勝
食 問根由他資發識明盛。根不名食。
識由他資方能攝持。何故名食 答根必
由段資方能發識不是食。識體設不資。
七・八攝持故名食 瑜伽六十六問有七因
任持諸行。一生。二命。三食。四心自在
通。五因縁和合。六三性業。七無障礙。由是
七因諸行得住。何故世尊但説有情由食
而住。答由五因縁説由食住。一是諸行住
多分因。二易取易入。三能令羸損根大増
益。又令病愈。四令不中夭。五易入道。由
此五因説由食住。五十七同 問由識資
根故得名食者。意根過去後識方生。識生之
時意根落謝。云何後有法。爲前無法食 答
不約無間滅。據倶有意資彼名食。故五十
七云。云何識與意根爲食。答由三資持所
任持故。能與後後爲増盛因令彼得生
問眠・梵行等皆爲長養。餘何非食 答五十
七云。長養有二。攝受別義及不損害。段食具
二勝故名食。餘但不損害。劣故不名食
若爾四食應總具二。何故不説在長養中
 答雖未見文且爲一釋。四食且擧初説。
例餘亦爲長養。不爾九十四四皆有能長
養根大何理不得在長養中 問爲與已
生法爲食。爲未生法爲食。若已生生已不
住。若未生未生無體 答九十四云。然唯約
與未生諸法説爲食義 問前難善通。後
難未遣 答能令後生有増盛用相續而起
即是食義。非是無法故。九十四云。然唯約
與未生諸法作生縁理。唯法引法説爲食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説之爲食。餘解唯
能持名食 今謂不爾。亦必長養。且擧攝
持 問如在滅定經於多日 以何爲食
 答識・觸・思三 何無段食 答傳釋段食
持身正經七日。住定時多故無段食 亦
有許此定多時有段食。由定力持得多時
住。出定死者自業盡故 要集難云。既許
有段食。何故破外不依食住。故相傳云。
過七日後段食即盡。唯由三食定勢力故
持身久住。出定無力又無段食故即命終
 今謂此説道理有餘。定力持身既得久住。
何故不能持彼段食令得久住。如外衣髮
定持不壞。又住定多時出定之後。或有即
死有非死者。何者。現見世間病力持身。雖
不飮食多日不死藥力亦然。何獨在定食
力即盡出定即終 問既許有段食經何不
説 答壽・煖・識三不相離故經即説有。段
食非不離故不説有。又如食已即入滅定。
豈纔入定段食即無。經不説有且作斯理。
段食有・不有。出定終・不終。未見大乘文。
後當撿決
論。然行於法有遍非遍者。身・語・心行各有
三種。身行三者。出入二息此非遍行。動發思
者是遍行。語行三者。尋・伺二種非遍行。亦思
爲遍行。如來無尋・伺。有八聖道支正義許
説法故。意行三者。謂受・想二及審決思。三
倶遍行。心起必有故 問尋・伺既非遍行。何
故難他尋・伺於語是遍行攝 答就他宗
説。實非遍行。能遍起語即是思數 若爾何
故第二定已上自地有思得起語言。何假尋
伺 答麁思能發語。上細不能發。在佛即
得任運語故。然薩婆多及本經部二息非遍。
尋・伺是遍而不説思。大乘如前説。末經部
師許受・想二亦非遍行。以滅定中有心無
所故。尋・伺是遍。三宗差別 問識依根・境
起。説識三和生。亦由心行起。應説爲四
和 答根・境正牽體。説識三和生。想等助
功能。非説四和起 問意由受・想起。受・想
名心行。根・境正牽生。亦説名心行 答受・
想是心所。即得説心行。根・境非心所。不得
名心行 問何故滅定偏厭受・想 答論
云資助心強是故偏厭。又由受爲禪増上
障。想於定爲増上障。由受領下劣定。由想
想像故障勝定。又受於苦果増。想於苦
因増。由想像故起作諸業。由受領苦果
故。聖者雙厭。外道偏厭。又初靜慮望欲以
靜除散。二禪望初以細除麁。三禪望二以
靜除動。四禪望三以密除疎。薩婆多等。
由得彼定引得堅密四大閉身隙故。所以
無二息。大乘不爾。但以定能除其隙故無
出入息。設兼引大亦復無違。但非唯大能
閉身隙
論。心清淨故有清淨等。諸部不同。薩婆多
云。六界爲有情。謂四大・識・空。然心勝故。説
心染淨。經部由種色・心倶持。色持不遍。心
持種遍。故説由心有情染淨。上坐部等。心
能分別色。色不能分別心故作是説
以心爲本有漏法。因心而生無漏法。依心
住故結無漏心受彼熏下結有漏 又初
總句。因心生是有漏。依心住是無漏。後兩
句釋成 又以心爲本。謂無爲法因心顯
故。因心而生有漏法。依心而住無漏法。以
心爲本即無爲之別句。亦有爲之總句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准攝論破雜
染中有三。煩惱・業・生。今此顯破生及煩惱。
行縁識下兼破業染。此初段中分云。若無
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諸煩惱起皆應無
因。此約三性心後煩惱起無因。疏引所染
初識者。彼計受生必起煩惱。初受生識是染
汚故。此之識支應無種生。故以煩惱及隨煩
惱。皆應無因
謂從無想等諸地歿者。等取上下諸地。以
無想天長時無六識故就顯説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下。應分其文云。若
無此識持業種。一界地往還。後業起應無
因。二異類法後。業起應無因。三性心易不
受彼熏。故業起無因 破業果亦分二。
一界地往還。果起無因。二異類法後。果起無
因。攝論中亦云。若異熟斷已而更別生。應
成別受生失。無漏心後果起無因。又滅二
趣如本疏辨
問本疏難經部。云行在現在果在未來。或
一劫等如何能感者。大乘亦爾何偏難他
答大乘本識持彼種故多劫猶在。彼識間斷
故不爲例
又難有部云。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
識支。如何倶色説行能感。今疑此難。如大
乘唯識。豈一切法與識同性。外云分位亦
爾。未必與識同性故爲業感 答云我言
唯識皆不離識。如行縁識皆行所感。汝
言行縁識。有識非行縁。故不爲例
難經部。云未來無故不得云感。但可云
熏者何也 解此談本計。一以懸遠故。二
識是無故不感。但由行熏。隣次之識相續。
得至受生位識。名行縁識。若大乘説。非
望現識名爲識支。即種子是。故行能感。非
懸遠故
論。又行縁識應不得成者。今更助解。初正破
經部熏故名縁。無性攝論第・二云。謂行爲
縁貪等倶生眼等轉識許爲識支此不應
理 此意六識不是受熏。有間斷故。貪倶
染識非無記故。不是受熏故。行不熏眼等
轉識 攝論復云。識縁名色有聖言故。所
以者何。眼等諸識刹那速壞久已謝滅。爲名
色縁不應道理 此意轉破識縁名色亦
復不成。經部轉救。貪等倶識與行相應。熏
結生位識名行縁識。亦不得成。結生識起。
能熏行等久已滅故。非無體法而爲能熏
故。亦不成故 無性論云。若畏此失許結
生識爲識支者。此亦不然。於結生時。福等
諸行久已滅故。非從久滅此復應生 若
云非熏但説能感。即感故名縁。與有部
同。次下雙破結生染識非行感故。彼此宗
計唯無記法爲業所感。彼兩宗計結生之識
與愛恚倶。染非業感故 無性云。又結生
心非無記故。愛恚倶故。既非無記。以行爲
縁不應道理 薩婆多救如本疏辨。本經
部救同薩婆多。以生位色爲業熏感。同有
部破
亦時分懸隔無縁義故。若末經部救云。我
有麁細二識。麁者染倶結生。細者無記爲業
熏感 若上坐部亦二意識雖不説熏亦説
爲感。二倶許細是異熟性。故無性論云。於
母胎中有異熟識。與赤・白和合。乃至謂依
異熟識有意識轉 若爾即應二識倶轉
 設倶何過 違聖教故 上坐救云我部
不誦無違教過者。即難。應有二眼等識
生。六識攝故不許違理。許即自違。不許五
識有麁細故 末經部救。熏於識類。類性
無記。説爲識支。感亦不違者 此如前破。
又違經名。經云縁識不云縁識類。所餘
救・破准例可知。雖無文證理亦不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兼破正量部不失増
長性。故云得等
略解依中。疏云如何説依不與七同縁下。
此前師難後師。若爾如何下。後師難前師。
答兩人依別下。前師釋。問曰下。後師難前
師。彼質答曰。前師文。答而復質。後師文
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問心・心所法起藉四
縁。何故但説三種依耶 解云所縁通内
外。餘三唯在内故但説三 問餘識縁内
外。不得説四依。第七唯内縁。何不説四
依 答三縁生識勝故但説三依。縁依亦外
縁。力微不説四 問境界生心劣。故不説
四依。所縁引識微。應非二和起 答二和
通遠近。根・境並爲縁。依義據親近。境疏不
説依 又云。不例。三縁依聲中説。所縁縁
者是於聲説 此明所依故彼非例
難陀勝子等。立種生現前後異時。引雜集
等云。有眼非眼界等。又瑜伽云。無常法與
他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以非即此刹那。長貫前他性因中故。因
果不倶。攝論倶生倶滅者。如疏中會
釋倶有依中。本判爲四。第二即是安惠師
等 西明判云。第二火辨 要集疑云。若第
二師是安惠者。破前師云十八界種應成
雜亂。安惠既許自證分種傍生十八界。種亦
成雜亂。若一自證分義説根・境亦成雜亂。
安惠自許第七入見即有間斷。何故下文
云雖不間斷而有轉易 今爲釋之。安惠
自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
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
 又就他宗而爲此難亦復無過。許阿頼
耶變似色根等 或餘師義。設自所許約計
情別。亦不雜亂 言第七雖無間斷者。
是餘師義。以與安惠合爲文故。故疏言等
不唯安惠。本乃十釋西方別行。疏主既是此
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勞疑
就難陀釋倶有依中。解二十唯識頌有三
解。初依見・相別種義解。言識從自種生
者。即識見分。似境相轉者。既起現行。帶境
相起似彼所執外境相現。無別五根。即見
分種名爲五根。所帶似境即是五境 二云
識者五識相分。不離識故名之爲識。從種
起現爲五識境。實在内識似外而現。爲成
内外處分種爲十 三云依見・相分同種
義解。五識見・相合名爲識。自種生者。見分
從種起現行也。雖無別種亦帶相起名
似境相轉 觀所縁縁論三釋大同。但互
爲縁。少有差別
論。又彼應非唯有執受等。本疏意云。三業能
感。身業是色即有執受。約扶塵説。聲離質
已即非執受。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非執受。
前云約執令生覺受而説。前第二説種名
執受。約同安危説故。今據諸論明十八界
中。幾有執受。但云五色根。故言應非唯執
受等 西明云。此説實能感五識業。説五
識依故。唯思種實業。色・聲假説。非正感故。
由此思種唯非執受。唯非色蘊。唯非内處。
違聖教説此三皆唯 集云。感相分種非
五識依。能感思業。即非色・聲。約生覺受故
思非執。無表是假無感果用。故取有釋
今謂不爾。有説所釋具言假身語業并實思
業。論云非唯故通有執等。不云唯非有執
受等。顛倒論文故非爲正。前第二説。執受
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若謂今據生覺
受説者。且五色根爲唯取現。爲亦兼種。
唯現可爾。通種即非唯有執受。若云據現
者。何故前難云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通
現・種。執唯是種與教相違耶。故知五根通
於種・現。據生覺受自亦不唯。何但難他。
故本釋正
阿頼耶識於有色界遍依諸根與楞伽同
後更
撿文
論。既許現識以種爲依等。本疏説云此令種
子有倶有依。論言現識依種者。以所依根
通種・現故。故疏言種。若謂論文應言現行
以種子爲因縁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
同喩過。第八望種非因縁故是倶有依
然西明云。此中正明倶有依。如何義准因縁
爲例。解云理實不應爲例。而淨月意。前
二師皆不許種亦有所依故。今義准令種
識亦有所依。量云種識亦有所依。現種識中
隨一攝故。猶如現識。雖彼所依因縁・倶有
二依不同。而依義齊且引爲例。所以者何。能
熏有因縁義。異熟望種非因縁故。此意且
引爲例者。雖成因縁爲所依。且取依義。因
縁・倶有同是依義。若云因縁依。第八現行
望種即非。爲避此過云且引義例 今謂
不然。若但成依。有爲諸法皆杖託依。應成
相符。若成因縁。第八望種非是因縁。成作
因縁。便有一分違宗之失。故知前師不立
種子有倶有依。今立此義違他順己。不
乖聖教故本疏正
疏言故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住依。以種子
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例者。意以異熟
識中種。即以第八現行爲住依。能熏轉識
望於種子雖是因縁。亦與種倶有。故與諸
現行識。倶有依爲例。新舊合者釋生長義
論。倶有所依。護法義簡取決定有境爲主
爲所依。簡餘非所依
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此即擧果顯因所依。
若法雖杖託因縁起。而不能取自所縁
者。果名有依。不名有所依。因縁望彼但得
爲依。而非所依。何故如是。以瑜伽論唯
心・心所名有所依。餘不名有所依。若不作
斯義門簡者法有相濫 然疏云而以義
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爲依。非後爲前前
爲後依及他爲自依 要集云。此無相濫。
此中既辨倶有依根。非前後故。自識不依
他根而起已極成故。故唯四義簡法已盡
 今謂不爾。雖知四義簡法已周。論文不
顯。但且對前諸師異説。辨彼非所依。不顯
簡他及於前後。明是自身。若以言倶有。即
不須簡非前後者。亦應云等無間。明前
望後爲等無間。何須復云前聚於後。下解
開導云於後生心・心所法。又本辨心・心法。
何須説云謂有縁法。言心・心所豈非能縁。
又如熏習。熏自極成。可須復簡他身前後。
故今疏意。心・心所法杖因託縁皆得名依。
既論説云展轉増上力。二識成決定。亦是
自識因他識生。何故不簡。前後雖別亦
得名有。如前因果別時家。解攝論熏習倶
生倶滅。以前後法同有生滅。云倶生倶滅。
今前後心異遍計故倶得名有。何故不簡
不以同是有。要非前後是倶有依
又云。樞要云前三各具四義。若爾決定簡
法已盡。謂同境即顯有境。根本即爲主故。
由此證知餘三無用 今謂此情不悟大意。
何者本疏以論説倶有依。前明具義。後復
云同境・不共・分別・染淨・根本所依不同。此
之五種於前義中爲具不具。若其不具得
爲所依。何須前義。要具爲依。即是前三各
具四義。四義隨有。即具前義方是所依。由
是身根望眼等四識。非彼五種。故非所依
 要集云。今解身根爲主義簡者 今謂不
爾。論文本意。爲主一義。以王簡臣不簡身
根。若云雖有身根。四根若闕四識不生。故
知不依者不然。亦雖有第六。若無身根身
識不起。豈許身識不依第六。故不以主
簡別身根 又樞要言順取所縁者。解同
境根。若同境根亦具前義。不解有境義。不
得妄難。故七依八即不同境。故知不約順
取境義。説有境義。若順不順皆有境故。智者
當察 問今解倶有依根。既以有境簡去
種子。豈可種子非倶有依。若非是依。種應
非根。便違聖説眼等五根皆通種・現 答
論根通種・現。今護法辨依・所依別。現根用
勝名爲所依。種根非勝不説所依。若取種
根爲倶有所依者。自種應是。今辨倶有所
依。不依解根義。故不取種
問言同境根。即眼等五根。是未知眼等識。
縁境變相爲親所縁。眼等五根爲照相分
爲照本質。若照本質即不同境。質・相異
故。若照相分。本質何遮而不能照 答今
二解。一云雙照。倶色境故。無法遮故。一云
照相分。云同分根能照境故。隔自識相故
不照質 問如隔瑠璃等尚能見外。自識
相分有説非礙。何故能遮 答勢分力隔不
以相礙前解爲勝 問五識變相。爲依託
質。爲不離見。若依託質。應離識取。若
不離見。何成離合知。識皆與根不即離
故 答雖依託質不離見分。倶悉無過。
以能縁見不可説云在此非彼處。以無
形礙故 若爾如何名離合取 答以五色
根望本質説。不約相分。故成離合。不離
識縁
問五識何爲以第六識爲分別根 答瑜伽
五十五云。由三縁故。謂極明了故。於彼
作意故。依資養故 言明了取者。意雖由
五而得明了。五亦由六能明了取。若無意
識五不起故 於彼作意者。由欲得縁彼
境界故。即同縁義 依資養者。謂由意識資
養。眼等識方得起故。即引發義
但説五識依五根者由二義故。言相順
者。一近相順。即近所依。二相資相順。五根有
漏五識亦有漏。五根無漏五識亦無漏故
後開導依。本疏三師。第一難陀等。瑜伽第三
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相隨倶生。亦無
展轉無間更互而生 又一刹那五識生已。
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
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 此師准文
不許五識倶生。亦無二刹那續。亦非更互
生。若前若後必意識起。是故五識必用第六
爲開導依 第二安惠等。第三護法等 西
明云。第二淨月。安惠師許三位無末那故
要集亦云。定非安惠。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
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爲開導依。彼許三
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相應末那 今謂
不爾。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既自不識梵本。
又非翻譯之人 若是安惠前難如何 答
准本疏釋云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
識轉末那得名爲第七。實非第七。不通
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倶平等性
智等。如疏具釋 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
 疏外又解。前難陀師云。第六意識自相續
故亦總用。前六轉識内。隨何爲開導依。第
七・八識雖自相續。見道初轉由第六引。應
用第六爲開導依。就彼宗難正彼義故。
不依自宗。疏主既親承梵本翻此論文。豈
肯鄭重爲斯錯判 今又助解。言安惠等
許淨第七即是餘師。餘文即通安惠及餘。
述正文中云。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
識爲開導依 染相續位自類爲依。無漏
間斷既有第六即爲開導。滅定位出。應云
用第八爲開導依。略而不言
第二師文中有二。初縱。後奪。初中有三。一
云未自在位可如所説。二遇境位。謂卒爾
遇境位可如所説。三遇非勝境位可如所
説。上一位字貫於下二。次一遇字通第二
三 若自在位下。奪翻前三位。言自在位
者奪初位。此師意云。謂互用位多恒縁境。
此意破前六塵境至識不並生。以即刹那而
便落謝。互用之位如眼識起。雖有餘境亦
能縁之。何假餘識而眼識間斷耶
問護法等師何性界心得出滅定 答廣惠
聲聞・自在菩薩。隨何界地方便善心。若依自
地亦通生得。未遍超者。隨其所應。或依
他地方便善心。若全未超。但依自地方便
心出。依方便入故
論。又異熟心依染汚意等者。何故無性兩釋。
一云即第六識爲染汚依。第二同世親。所
謂末那。何故二別 答兩論不違。此有二
義。一恒相續。二縁内外起増上愛故。無性
即據通縁内外起染汚故。不言第七。世
親即據恒相續識常起染汚。非無第六。以
非恒故隱而不説。無性菩薩據續生時。非
無第七。以不外縁故亦不説 然今此師
所説染意。或同世親。或同無性 或可染
意依第七説。相應悲願即第六識。以此爲
證。證誠第八用第六・七爲開導依。以因
大悲依第六故。染復第六不證第七 或
此師意且據凡夫一分而説。初受生識。以
染汚意方得受生。即中蘊末心。除轉輪
王必起貪・嗔方得受生。相應悲願即是二

論。若増盛境等。西明云。此有一句。境勝心
非勝。謂率爾心。此中應有等流心・境倶勝。
已攝在前等流心中 今謂不然。證五相
續。云遇勝境理必相續。定非率爾。率爾之
心非多刹那故。若許率爾自類相續。應引
瑜伽論云由率爾心。乃至相續而轉。何故
云決定心後等。前文已證等流翻前率爾
 遇勝境下。翻前非勝境。不説唯率爾。前
文且約汎爾等流心。即心勝境非勝。此約
心境倶勝破 或可。前約心相續趣境破。
此約境相續勝逼心倶令心相續。故二文
別今准此文當後二心。故倶勝句攝
問戲忘憤恚定是何天 答本疏釋云。欲四
空天。非下二天。西明云。通六天 要集斷
云。此説近理。以婆沙説在下二天。大小雖
殊倶得爲證 今謂不爾。四句自體。若不
約定人・處而説。但據逢縁可通六欲。若
約定人・處。即本疏爲正。然准道理據定人
處。不爾但應人爲他害即非自害。若有自
害即非他害。何要戲忘・意・憤恚天及羯剌
藍位。又戲・憤天既屬帝釋。豈與非天共戰
之時不爲彼害。若爲彼害此即不定。即應
佛使等有自他害。倶不定故即有雜亂。據
無雜亂大乘約定。即本疏正。無相亂失及
不定過。又出曜論云四空天
論。然攝大乘説色亦容有等無間縁者是縱
奪言者。釋彼論第三云。謂經部師作如是
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
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爲能生因
性。謂彼執言。從前刹那色後刹那色無間而
生。從前刹那心後刹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
已上論文。破已下結云。但應容有等無間縁及
増上縁。無有因縁。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
等無間。奪彼前後爲因縁義。若爾何故攝
論第一云又經部師不説唯色名爲心法等
無間縁。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縁定故。釋
文如疏
論。故展轉作等無間縁者。問心・心所法多
少起。而得説爲縁。何妨諸識多少生。亦復
得爲縁。質云諸識前後多少起。相望得成
縁。色法多少生前後。亦成無間縁。彼復質
云。諸識多少起。例同色不成縁。汝諸心所
多少生。亦應同色不成縁 解云心・心所
法和合似一。共辨一事得互爲縁。諸識不
然。何得互爲縁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問心所望王不開導。心
所非所依。心王心所既導生。何妨心所亦
成依。解云等無間縁義相引。心所可成縁。
開導據勝能。非主不成開導依
疏云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者。此
引攝論云佛不爲小乘説阿頼耶識。外人
即引經文爲難。若爾何故經中世尊云。我
不説一法未達未遍知。而能永斷一切煩惱
成阿羅漢。我唯説言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
能斷惑成阿羅漢。言達無間道。遍知解脱
道。此難意云。若不爲説阿頼耶識。豈得云
於一切法已達遍知。無性爲釋。此佛密意説
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説總相處。非諸煩
惱有各別斷。或取共相無常等行故。不爲
説阿頼耶識 此意以別相名。意詮生空
總相義處方能斷惑。惑共相無常行。非縁
別別色等之智。而能斷惑。故言一法未達
遍知者。別相之聲。説總相智而能斷惑。非
一一法皆達知盡方能斷惑。故不爲説阿頼
耶識 今瑜伽文亦復如是。意説前各自別
識。爲後各自別識等無間縁故。於總處説。
若彼六識爲此六識等。此是別意言聲。於
總處轉故 又此言總意別有三。一會前
第三云。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者。若此識
及諸識皆是總語。意説各別八識。擧此總
聲。非謂諸識許互爲縁。一云解第三意。
別説後識定生。簡無學最後心。然擧於總
諸識生聲。一云會前又此六識爲彼六識。意
欲別説各自六識。擧彼總聲意目別六。非
此六言總含八識云言總意別。何者五十二
初擧諸心・心所無間後諸心・心所生。通詮
八識。重復言此六彼六。據三乘通説。故不
通八
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有二解。一云依是不
共依。縁是因縁依。以總聚言。不須分別種
之與現。種不離識自體分故。云依・縁同
 又解以總聚言縁第八識。因縁・増上。種・
現雖殊總不離第八。但不説等無間非所
縁故。此據染説。若無漏位亦縁無間識
二云依所依。縁即所縁。以因縁・増上倶名
爲依。縁即所縁。即下許第八自體及種子。
如次計爲我及我所師義。又前二依有勝
用故。所以偏説。非謂爲顯依・縁同故。以
且解依彼轉未解縁彼轉故。然要集云。或
可初釋唯倶有依。後釋通二 今謂不爾。
若初但一。何故論云倶顯前二。故説有

論釋縁彼。問難陀師計七依本識。亦縁彼
相應。何名依彼縁彼。答據執爲我名
縁彼。火辨・安惠並准此釋
問火辨何故不執自體以爲我見 答見分
作用故執我。自證沈隱故不執之
安惠破火辨中。有三番問答。初約定。次變
不變時。後約凡夫厭色生上不變色難。不
同聖者生上變色
問護法正義七縁八爲我。自證縁見作何
行相 答不同見分。自證思量見分之時。
不作内外我非我解。但冥證見體。亦如邪
見縁外之時。見之自證縁見之時。但證見
體不同邪見
問論無一心中有斷・常見故。我・我所執不
倶起者。何故分別行縁蘊。不分別所起處
等起我我所見耶 答二十句等。雖同依
色蘊等不是同時。前後別起故即無妨 問
斷・常依惠立。二見不並生。二執一惠生。兩
執不並起 答斷・常境別。二執境同
思量爲性相。問既恒思量所執我相。與我
見何別。倶作我解故。復何不名我見 答
我見推求並作我解。此作我解而不推求。
故不名我見 問何以得知心作我解
答准心所知。既云我愛・我慢等。當爾彼愛
等。若不作我解。貪愛於何。又亦不應名
我愛等。由此准知。心王亦作我解 若爾
心王應取別相 答不爾。即此我境是總
相故。領納屬於順益己相。而貪愛等方爲
別相。論説唯言故 問我無我等是其差別。
何名總相 答准諸法自性差別。名非總
相可爾。今心王所取總相。心所所取別相。
與彼有別。於彼自性差別之上。各有總相・
別相故。不爾王・所境應差別。故知我者即
是境之總相。於我之上可意・不可意等方
是別相 又有解云。心王亦取別相。辨中邊
論云。心王亦能取總・別相。今撿彼論第一
云。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爲受
等。准此心王不取別相。此論第五亦識能
了別事之總相不言了別事之別相 問
心王既作我解即是我執。云何第八卷護法
正義。云執我法者必是惠故。不説所餘
答心雖作我相而不執之。執者是惠故
又釋云。彼據勝説。及根本説。此據相從。必
由於惠方能起執。非於此聚而無有惠
可起執者故。言必是惠故。不障相應亦
有二執 問貪等皆有執者。疑有執不 答
執必見倶。疑非見並。又執必決。疑不決故。
疑不是執 問如思相應業之眷屬。亦立業
名。與見相應見之眷屬。何不名見 答業
是造作義 倶能造作未來果。及所造事業。
故倶名業。見者推求。相應非推求故不名
見 又釋剋性即非。相從亦見。如似智惠相
從倶名智惠故 問執我是惠能。同聚倶執
我。推求是惠用。相應亦推求 答推求是見。
餘法不推求。執者堅取義。同聚倶執我
問既恒審思量與思何別 答通・別有異。此
但思我。彼思一切 問未轉可爾。已轉如
何。已轉通縁一切法故 答亦總・別縁。勝
劣有異。王取總相勝。所取別相勝。不爾
果位王・所二種倶能遍縁。如何取別。然第五
云。心王取總相。心所通總・別。且據因説。若
在果位。王・所倶能縁一切法取總・別相。但
勝劣異
西明云。何故釋名門但解末那。三性門中
即解心所。解云理實於諸門中皆有二義。
影略互顯 今謂有餘。若言諸門皆有二義。
釋王有覆性。所亦性同。於餘門中若皆如
是者。心王四惑倶。豈我見等亦四惑倶耶。故
思爲性相者。但解於王。心所不爾。設心所
思 箇思量。所餘心所非恒思量。又思雖
有思量之義。不以思量釋思性相。然辨
三性門中解心所者。以彼心所有貪・慢
等。不知不善爲有覆性。王由相應得成
三性。所由所依是有覆故雙問答。至下更
釋。此問本意自釋第二變。不解心所。不可
門門皆相影顯
問言四惑倶我癡・我見。如論自辨。愛有四
種。慢七・九種。是何愛・慢 答是總愛。以縁
我故非餘行相。七慢之中是我慢攝。我慢恒
起。非九慢類
論。及餘觸等倶。有二師釋。初師二解。一四
惑餘。一無覆性餘 若爾後言有覆性攝。豈
不重耶 答此師解餘有其二義。一遮。二
表。今取遮義。五遍行法前與八倶。亦與七
倶。恐同於前是無覆性。故餘言遮。後言有
覆攝者是其表義故無有過
簡別境五中。問此師第七何無欲耶 答
縁未遂境可有欲生。此識縁我恒遂無欲
 難七縁境恒遂。不希未遂無欲倶。佛果
所縁恒現前。無彼未合欲不起 答佛果悲
願度衆生。境界雖現欲無減。因中我法恒
現取無願不希非欲並 又釋如疏。餘四
准此
問此師何故七非隨倶 答此師意説。二十
隨惑。雜集論説皆假有故。依根本惑分位
立之。此識倶惑恒無間斷無分位故不得
並。又五十八云。諸隨煩惱皆是煩惱品類
若爾何故決擇五十五云。無慚・無愧・不信・懈
怠是實物有。放逸是假有。餘者論説是世
俗有耶 答此師意説。假者有二。一相待
假。二分位假。前無實體。分位假者而是有
體。云實有者據分位説。云世俗者通於
假實。以相待・分位倶名爲假
問實有假有理可易知。世俗有言應須分
別。唯識論等説沈・掉等是別有體。如何大
論云世俗有 答言世俗有者非謂假有。
不同放逸定是假故。不同無慚等四依勝
道理別有體用不名實有。此沈・掉等皆
他等流。別有體性義非勝顯不名勝義有。
非體假無名世俗有
問論會違云。依二十二隨煩惱説者。准百
法論二十隨惑成於百法。瑜伽論中*惑説
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應不唯百法
答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性者。煩
惱等流品類不同説多少別。離彼二位更
無別法。百法論等據其體性有差別者但
説百法。亦不相違
論。言要縁曾受境類者。有二説。一云境類
者。縁滅・道時但縁其名名亦爲境。此境
是滅・道類。二云境體之類。如縁苦・集親符
其體。亦已曾受後復縁時。言縁境類。即前
體類。餘准此釋 又云名是名類。謂先聞
縁今復聞縁。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復
縁名。三體是體之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
可解
問護法正義云。非諸染心皆縁曾受境。及
邪簡擇故忘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
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縁現在復
非簡擇。起此忘念・不正知時。與無明倶
不。若許倶者。忿等應嗔倶。若不倶者。應非
遍染 答義別説之。猶如見・惠。雖不相
應可得倶起。以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問如縁曾境及邪簡擇起忘念等。依二法
立。爲一忘念等。爲有二耶 答疏有二解。
後説爲正 然要集云。有説兩説皆違第六。
故第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倶。而癡分
者亦得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若無念・
惠。唯癡上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
立。即自問云。既二並起爲一爲異。答謂攬
二分假立一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
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應故無
有過 今謂此説即是前明。何勞別説 本
疏云。惑總依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
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攬二分假立一
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逸等依四法
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此意放逸雖
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説。説遍染故。
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分義
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應
故無有失耶 又復彼説自有過失。何者彼
云。或可念・惠・無明各別立一。雖有多種
相用無別故説爲一。二十隨惑等但説一
故。據實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説
事等約體説等。用望於體不説相應。非
他性故。若爾不害・無嗔二數應不相應。第
六云信等皆遍善心故。解云但云遍善不
言相應。亦不言倶故無有過 今難彼云。
既云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等。若用若體
倶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有多並故
 又云。不害・無嗔彼但云遍不言相應。亦
不言倶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不
倶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爲一。名
爲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倶起
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
惠。亦名忘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應非
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忘念及不
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 答別境中忘
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忘追憶故。隨中
忘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
問若爾前善心中。不能記憶曾所受境應
非忘念。以非染故 答起善心時。雖有
不能憶過去境。而於現境能正念故 問
縁現可爾。縁過如何思之。若別境中惡惠
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知不
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惑
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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