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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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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如餘辨。今且略 問如有處言觀縁起
支齊識退還者何 答依染逆中初修習位。
作安立諦近方便觀作如是説。何者如觀
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乃至隨
應歴觀諸諦。由老死支苦諦所攝。於縁起
中先逆觀察。以三種相觀老死支。一細因
縁。二麁因縁。三非不定。感生因縁。細謂愛・
取・有。生自體名麁。由此二生而有老死。當
來老死細生爲因。現法老死麁生爲因。除
二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名非不定。雖
觀老死苦諦至愛。於後際苦并彼集諦未
爲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縁現在衆苦。謂
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觀未來苦是
當苦諦。觀彼集因是當集諦。觀未來世苦
之集諦由誰而有。知由從前集所生起識
爲邊際現法苦有。既知從先集所生起。
不應復觀此云何有。由識・名色譬如束蘆
展轉相縁無作者等。是故觀察齊識退還。
故不至於行・無明支。如是觀察苦・集十支
次觀滅諦。始從老死乃至無明。云何當
滅。由不造彼無明爲縁新行支。故彼苦方
滅。次更尋求證此滅道。憶昔師授於縁起
法。世間正見令起現前。如是數觀令見増
長。是染逆觀 此觀老死滅及趣滅行即至
無明。此中且約未來現在老死支因。略不
言過去老死及因。由作四諦故合觀察。若
作七十七智。即三世別觀。或約現老死。觀
近遠因。因皆過去。即至愛支。若觀未來老
死。從有至愛。若受已前是未來苦。約當起
次第。不爾種子非展轉縁 問或有處説
從觀無明至生即止者何。答約機欲待
尋因果説。老死無果但至生支 問或有
逆觀至名色支。有何所以 答據業種名
識支。識在名色攝故 論中名色名體多釋。
或四蘊爲名。如此中説。或三蘊爲名。即薩
婆多等。或無間滅意因名。瑜伽第九。或通
染汚。即此文是。或淨無記。即下十二支。剋性
名支。唯業所感故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論第四
段食之體。於變壞已有資長攝持方名
爲食。雜集第五云。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變
壞故即香・味・觸體變壞時。變壞者即資持之
用 問爲正變壞時名食。爲長養資持之時
方名爲食 答資持用時方名爲食。故瑜伽
六十六云。若諸段物於呑咽時。令心歡喜諸
根悦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
受用已安隱消變増長喜樂。於消變時乃
名段食。未資長時但是觸食者。望生喜樂
及順益捨可爲觸食。不爾亦非。故本疏云。
名爲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
切有非是食。此意即於所食香・味・觸。有
不生喜樂等。即非觸食 問諸觸塵皆段
食耶 答不爾。以觸通上界故 問若以
觸對香・味有觸非食。以香・味對觸。香・
味有非食 答香・味唯欲有。但香・味皆食
問香・味上亦有。有香味非食 答據業果
説。上界香・味是定果故。或是法處故不爲
例 問業果上地無。段食唯欲繋。定香・味上
有。段通色界繋 答設菩薩等變假無食
用。設有實用。據爲増上。引生欲界有情所
變香・味・觸三。而以爲食。亦不取本質故不
通上 問何故欲界變段食即許通質・相。
定等變段食唯相不通質 答欲界有漏性
是食。同界通質・相。定起無漏性非食。異界
不通質 問定果唯第六變可成無漏。通亦
撃第八變故應有漏 答第六變者可是無
漏。彼自第八縁彼起相即是有漏。然爲下食
是第六變者非第八變。而第八云前七非八
所杖質者。據見分説。設通相分。據業力
説。定通不遮 又解設第八變爲下食者。
爲縁起食。而體非食 又解言唯欲繋據
業果説。若通・定起亦許上繋。然法師意取
初解正 問如他通等引。即許下識相分上
界收今變段食何不爾耶 答雖名通・定
果。然非上界收。以漏・無漏不相順故。設縁
彼第八所變之相。亦不隨彼。隔無漏故。勢
分遠故。非正能引故。雖然稍難。智者思
擇 問觸食能生喜樂。思食必欲倶。喜樂攝
益欲自希望。應受及欲説之爲食 答由
觸起受。由思起欲。擧果顯因。正由觸・思
説此爲食。故瑜伽九十四云。能順樂受諸
有漏觸。能與喜樂爲食。由喜樂故便能長
養諸根大種。乃至云。由能執受諸根大種。
并壽及煖與識不離爲因而住。是故説識。
爲彼住因。由彼住故。氣力・喜樂・專住・希望
依彼而轉 此意由識持根大等。喜等依轉
故識爲食 六十六云。若諸段物於呑咽時。
令心歡喜諸根悦豫。類觸及思能生於彼方
有資益故非受欲。亦如淨土法生喜樂法
體是食非喜樂受。然觸能和根・識取境資
益唯在觸數。思慮益根非希望故 又解
不同法食。法食即取喜樂爲食。受從因
名名法喜樂。前解爲正 佛地論云。此淨
土中諸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説能受大乘法
味生大喜樂。既云法味。明法是食。此意由
法能生喜樂方名爲食。不生喜樂不能
爲食 問識食以攝持爲用。第八能攝持
其理極成。眼等説攝持何者是也 答眼等
非執持者。以不恒故。非有識時亦不執持。
由識取境亦資持根 問觸・思生憂・苦此
倶不是食。識有憂・苦倶。亦應不是食 答
體能攝持長養未來。以招後報故亦爲食。
故五十七云。能與後後爲増盛因令彼得
生。九十四文意亦同此 問惡趣非招報。
憂苦倶非食 答以識現起依持亦食 問
觸・思通八倶。六倶勝名食。識體雖八種。
第六偏名食 答二解。一不齊解。順生喜・
樂起希望。六識倶勝偏名食 攝持是識
食。八倶攝持不唯六。二義齊解。識體有八
種。勝食唯第八。觸思雖遍倶。六並名勝
食 問根由他資發識明盛。根不名食。
識由他資方能攝持。何故名食 答根必
由段資方能發識不是食。識體設不資。
七・八攝持故名食 瑜伽六十六問有七因
任持諸行。一生。二命。三食。四心自在
通。五因縁和合。六三性業。七無障礙。由是
七因諸行得住。何故世尊但説有情由食
而住。答由五因縁説由食住。一是諸行住
多分因。二易取易入。三能令羸損根大増
益。又令病愈。四令不中夭。五易入道。由
此五因説由食住。五十七同 問由識資
根故得名食者。意根過去後識方生。識生之
時意根落謝。云何後有法。爲前無法食 答
不約無間滅。據倶有意資彼名食。故五十
七云。云何識與意根爲食。答由三資持所
任持故。能與後後爲増盛因令彼得生
問眠・梵行等皆爲長養。餘何非食 答五十
七云。長養有二。攝受別義及不損害。段食具
二勝故名食。餘但不損害。劣故不名食
若爾四食應總具二。何故不説在長養中
 答雖未見文且爲一釋。四食且擧初説。
例餘亦爲長養。不爾九十四四皆有能長
養根大何理不得在長養中 問爲與已
生法爲食。爲未生法爲食。若已生生已不
住。若未生未生無體 答九十四云。然唯約
與未生諸法説爲食義 問前難善通。後
難未遣 答能令後生有増盛用相續而起
即是食義。非是無法故。九十四云。然唯約
與未生諸法作生縁理。唯法引法説爲食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説之爲食。餘解唯
能持名食 今謂不爾。亦必長養。且擧攝
持 問如在滅定經於多日 以何爲食
 答識・觸・思三 何無段食 答傳釋段食
持身正經七日。住定時多故無段食 亦
有許此定多時有段食。由定力持得多時
住。出定死者自業盡故 要集難云。既許
有段食。何故破外不依食住。故相傳云。
過七日後段食即盡。唯由三食定勢力故
持身久住。出定無力又無段食故即命終
 今謂此説道理有餘。定力持身既得久住。
何故不能持彼段食令得久住。如外衣髮
定持不壞。又住定多時出定之後。或有即
死有非死者。何者。現見世間病力持身。雖
不飮食多日不死藥力亦然。何獨在定食
力即盡出定即終 問既許有段食經何不
説 答壽・煖・識三不相離故經即説有。段
食非不離故不説有。又如食已即入滅定。
豈纔入定段食即無。經不説有且作斯理。
段食有・不有。出定終・不終。未見大乘文。
後當撿決
論。然行於法有遍非遍者。身・語・心行各有
三種。身行三者。出入二息此非遍行。動發思
者是遍行。語行三者。尋・伺二種非遍行。亦思
爲遍行。如來無尋・伺。有八聖道支正義許
説法故。意行三者。謂受・想二及審決思。三
倶遍行。心起必有故 問尋・伺既非遍行。何
故難他尋・伺於語是遍行攝 答就他宗
説。實非遍行。能遍起語即是思數 若爾何
故第二定已上自地有思得起語言。何假尋
伺 答麁思能發語。上細不能發。在佛即
得任運語故。然薩婆多及本經部二息非遍。
尋・伺是遍而不説思。大乘如前説。末經部
師許受・想二亦非遍行。以滅定中有心無
所故。尋・伺是遍。三宗差別 問識依根・境
起。説識三和生。亦由心行起。應説爲四
和 答根・境正牽體。説識三和生。想等助
功能。非説四和起 問意由受・想起。受・想
名心行。根・境正牽生。亦説名心行 答受・
想是心所。即得説心行。根・境非心所。不得
名心行 問何故滅定偏厭受・想 答論
云資助心強是故偏厭。又由受爲禪増上
障。想於定爲増上障。由受領下劣定。由想
想像故障勝定。又受於苦果増。想於苦
因増。由想像故起作諸業。由受領苦果
故。聖者雙厭。外道偏厭。又初靜慮望欲以
靜除散。二禪望初以細除麁。三禪望二以
靜除動。四禪望三以密除疎。薩婆多等。
由得彼定引得堅密四大閉身隙故。所以
無二息。大乘不爾。但以定能除其隙故無
出入息。設兼引大亦復無違。但非唯大能
閉身隙
論。心清淨故有清淨等。諸部不同。薩婆多
云。六界爲有情。謂四大・識・空。然心勝故。説
心染淨。經部由種色・心倶持。色持不遍。心
持種遍。故説由心有情染淨。上坐部等。心
能分別色。色不能分別心故作是説
以心爲本有漏法。因心而生無漏法。依心
住故結無漏心受彼熏下結有漏 又初
總句。因心生是有漏。依心住是無漏。後兩
句釋成 又以心爲本。謂無爲法因心顯
故。因心而生有漏法。依心而住無漏法。以
心爲本即無爲之別句。亦有爲之總句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准攝論破雜
染中有三。煩惱・業・生。今此顯破生及煩惱。
行縁識下兼破業染。此初段中分云。若無
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諸煩惱起皆應無
因。此約三性心後煩惱起無因。疏引所染
初識者。彼計受生必起煩惱。初受生識是染
汚故。此之識支應無種生。故以煩惱及隨煩
惱。皆應無因
謂從無想等諸地歿者。等取上下諸地。以
無想天長時無六識故就顯説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下。應分其文云。若
無此識持業種。一界地往還。後業起應無
因。二異類法後。業起應無因。三性心易不
受彼熏。故業起無因 破業果亦分二。
一界地往還。果起無因。二異類法後。果起無
因。攝論中亦云。若異熟斷已而更別生。應
成別受生失。無漏心後果起無因。又滅二
趣如本疏辨
問本疏難經部。云行在現在果在未來。或
一劫等如何能感者。大乘亦爾何偏難他
答大乘本識持彼種故多劫猶在。彼識間斷
故不爲例
又難有部云。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
識支。如何倶色説行能感。今疑此難。如大
乘唯識。豈一切法與識同性。外云分位亦
爾。未必與識同性故爲業感 答云我言
唯識皆不離識。如行縁識皆行所感。汝
言行縁識。有識非行縁。故不爲例
難經部。云未來無故不得云感。但可云
熏者何也 解此談本計。一以懸遠故。二
識是無故不感。但由行熏。隣次之識相續。
得至受生位識。名行縁識。若大乘説。非
望現識名爲識支。即種子是。故行能感。非
懸遠故
論。又行縁識應不得成者。今更助解。初正破
經部熏故名縁。無性攝論第・二云。謂行爲
縁貪等倶生眼等轉識許爲識支此不應
理 此意六識不是受熏。有間斷故。貪倶
染識非無記故。不是受熏故。行不熏眼等
轉識 攝論復云。識縁名色有聖言故。所
以者何。眼等諸識刹那速壞久已謝滅。爲名
色縁不應道理 此意轉破識縁名色亦
復不成。經部轉救。貪等倶識與行相應。熏
結生位識名行縁識。亦不得成。結生識起。
能熏行等久已滅故。非無體法而爲能熏
故。亦不成故 無性論云。若畏此失許結
生識爲識支者。此亦不然。於結生時。福等
諸行久已滅故。非從久滅此復應生 若
云非熏但説能感。即感故名縁。與有部
同。次下雙破結生染識非行感故。彼此宗
計唯無記法爲業所感。彼兩宗計結生之識
與愛恚倶。染非業感故 無性云。又結生
心非無記故。愛恚倶故。既非無記。以行爲
縁不應道理 薩婆多救如本疏辨。本經
部救同薩婆多。以生位色爲業熏感。同有
部破
亦時分懸隔無縁義故。若末經部救云。我
有麁細二識。麁者染倶結生。細者無記爲業
熏感 若上坐部亦二意識雖不説熏亦説
爲感。二倶許細是異熟性。故無性論云。於
母胎中有異熟識。與赤・白和合。乃至謂依
異熟識有意識轉 若爾即應二識倶轉
 設倶何過 違聖教故 上坐救云我部
不誦無違教過者。即難。應有二眼等識
生。六識攝故不許違理。許即自違。不許五
識有麁細故 末經部救。熏於識類。類性
無記。説爲識支。感亦不違者 此如前破。
又違經名。經云縁識不云縁識類。所餘
救・破准例可知。雖無文證理亦不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兼破正量部不失増
長性。故云得等
略解依中。疏云如何説依不與七同縁下。
此前師難後師。若爾如何下。後師難前師。
答兩人依別下。前師釋。問曰下。後師難前
師。彼質答曰。前師文。答而復質。後師文
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問心・心所法起藉四
縁。何故但説三種依耶 解云所縁通内
外。餘三唯在内故但説三 問餘識縁内
外。不得説四依。第七唯内縁。何不説四
依 答三縁生識勝故但説三依。縁依亦外
縁。力微不説四 問境界生心劣。故不説
四依。所縁引識微。應非二和起 答二和
通遠近。根・境並爲縁。依義據親近。境疏不
説依 又云。不例。三縁依聲中説。所縁縁
者是於聲説 此明所依故彼非例
難陀勝子等。立種生現前後異時。引雜集
等云。有眼非眼界等。又瑜伽云。無常法與
他性爲因。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以非即此刹那。長貫前他性因中故。因
果不倶。攝論倶生倶滅者。如疏中會
釋倶有依中。本判爲四。第二即是安惠師
等 西明判云。第二火辨 要集疑云。若第
二師是安惠者。破前師云十八界種應成
雜亂。安惠既許自證分種傍生十八界。種亦
成雜亂。若一自證分義説根・境亦成雜亂。
安惠自許第七入見即有間斷。何故下文
云雖不間斷而有轉易 今爲釋之。安惠
自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
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
 又就他宗而爲此難亦復無過。許阿頼
耶變似色根等 或餘師義。設自所許約計
情別。亦不雜亂 言第七雖無間斷者。
是餘師義。以與安惠合爲文故。故疏言等
不唯安惠。本乃十釋西方別行。疏主既是此
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勞疑
就難陀釋倶有依中。解二十唯識頌有三
解。初依見・相別種義解。言識從自種生
者。即識見分。似境相轉者。既起現行。帶境
相起似彼所執外境相現。無別五根。即見
分種名爲五根。所帶似境即是五境 二云
識者五識相分。不離識故名之爲識。從種
起現爲五識境。實在内識似外而現。爲成
内外處分種爲十 三云依見・相分同種
義解。五識見・相合名爲識。自種生者。見分
從種起現行也。雖無別種亦帶相起名
似境相轉 觀所縁縁論三釋大同。但互
爲縁。少有差別
論。又彼應非唯有執受等。本疏意云。三業能
感。身業是色即有執受。約扶塵説。聲離質
已即非執受。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非執受。
前云約執令生覺受而説。前第二説種名
執受。約同安危説故。今據諸論明十八界
中。幾有執受。但云五色根。故言應非唯執
受等 西明云。此説實能感五識業。説五
識依故。唯思種實業。色・聲假説。非正感故。
由此思種唯非執受。唯非色蘊。唯非内處。
違聖教説此三皆唯 集云。感相分種非
五識依。能感思業。即非色・聲。約生覺受故
思非執。無表是假無感果用。故取有釋
今謂不爾。有説所釋具言假身語業并實思
業。論云非唯故通有執等。不云唯非有執
受等。顛倒論文故非爲正。前第二説。執受
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若謂今據生覺
受説者。且五色根爲唯取現。爲亦兼種。
唯現可爾。通種即非唯有執受。若云據現
者。何故前難云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通
現・種。執唯是種與教相違耶。故知五根通
於種・現。據生覺受自亦不唯。何但難他。
故本釋正
阿頼耶識於有色界遍依諸根與楞伽同
後更
撿文
論。既許現識以種爲依等。本疏説云此令種
子有倶有依。論言現識依種者。以所依根
通種・現故。故疏言種。若謂論文應言現行
以種子爲因縁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
同喩過。第八望種非因縁故是倶有依
然西明云。此中正明倶有依。如何義准因縁
爲例。解云理實不應爲例。而淨月意。前
二師皆不許種亦有所依故。今義准令種
識亦有所依。量云種識亦有所依。現種識中
隨一攝故。猶如現識。雖彼所依因縁・倶有
二依不同。而依義齊且引爲例。所以者何。能
熏有因縁義。異熟望種非因縁故。此意且
引爲例者。雖成因縁爲所依。且取依義。因
縁・倶有同是依義。若云因縁依。第八現行
望種即非。爲避此過云且引義例 今謂
不然。若但成依。有爲諸法皆杖託依。應成
相符。若成因縁。第八望種非是因縁。成作
因縁。便有一分違宗之失。故知前師不立
種子有倶有依。今立此義違他順己。不
乖聖教故本疏正
疏言故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住依。以種子
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例者。意以異熟
識中種。即以第八現行爲住依。能熏轉識
望於種子雖是因縁。亦與種倶有。故與諸
現行識。倶有依爲例。新舊合者釋生長義
論。倶有所依。護法義簡取決定有境爲主
爲所依。簡餘非所依
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此即擧果顯因所依。
若法雖杖託因縁起。而不能取自所縁
者。果名有依。不名有所依。因縁望彼但得
爲依。而非所依。何故如是。以瑜伽論唯
心・心所名有所依。餘不名有所依。若不作
斯義門簡者法有相濫 然疏云而以義
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爲依。非後爲前前
爲後依及他爲自依 要集云。此無相濫。
此中既辨倶有依根。非前後故。自識不依
他根而起已極成故。故唯四義簡法已盡
 今謂不爾。雖知四義簡法已周。論文不
顯。但且對前諸師異説。辨彼非所依。不顯
簡他及於前後。明是自身。若以言倶有。即
不須簡非前後者。亦應云等無間。明前
望後爲等無間。何須復云前聚於後。下解
開導云於後生心・心所法。又本辨心・心法。
何須説云謂有縁法。言心・心所豈非能縁。
又如熏習。熏自極成。可須復簡他身前後。
故今疏意。心・心所法杖因託縁皆得名依。
既論説云展轉増上力。二識成決定。亦是
自識因他識生。何故不簡。前後雖別亦
得名有。如前因果別時家。解攝論熏習倶
生倶滅。以前後法同有生滅。云倶生倶滅。
今前後心異遍計故倶得名有。何故不簡
不以同是有。要非前後是倶有依
又云。樞要云前三各具四義。若爾決定簡
法已盡。謂同境即顯有境。根本即爲主故。
由此證知餘三無用 今謂此情不悟大意。
何者本疏以論説倶有依。前明具義。後復
云同境・不共・分別・染淨・根本所依不同。此
之五種於前義中爲具不具。若其不具得
爲所依。何須前義。要具爲依。即是前三各
具四義。四義隨有。即具前義方是所依。由
是身根望眼等四識。非彼五種。故非所依
 要集云。今解身根爲主義簡者 今謂不
爾。論文本意。爲主一義。以王簡臣不簡身
根。若云雖有身根。四根若闕四識不生。故
知不依者不然。亦雖有第六。若無身根身
識不起。豈許身識不依第六。故不以主
簡別身根 又樞要言順取所縁者。解同
境根。若同境根亦具前義。不解有境義。不
得妄難。故七依八即不同境。故知不約順
取境義。説有境義。若順不順皆有境故。智者
當察 問今解倶有依根。既以有境簡去
種子。豈可種子非倶有依。若非是依。種應
非根。便違聖説眼等五根皆通種・現 答
論根通種・現。今護法辨依・所依別。現根用
勝名爲所依。種根非勝不説所依。若取種
根爲倶有所依者。自種應是。今辨倶有所
依。不依解根義。故不取種
問言同境根。即眼等五根。是未知眼等識。
縁境變相爲親所縁。眼等五根爲照相分
爲照本質。若照本質即不同境。質・相異
故。若照相分。本質何遮而不能照 答今
二解。一云雙照。倶色境故。無法遮故。一云
照相分。云同分根能照境故。隔自識相故
不照質 問如隔瑠璃等尚能見外。自識
相分有説非礙。何故能遮 答勢分力隔不
以相礙前解爲勝 問五識變相。爲依託
質。爲不離見。若依託質。應離識取。若
不離見。何成離合知。識皆與根不即離
故 答雖依託質不離見分。倶悉無過。
以能縁見不可説云在此非彼處。以無
形礙故 若爾如何名離合取 答以五色
根望本質説。不約相分。故成離合。不離
識縁
問五識何爲以第六識爲分別根 答瑜伽
五十五云。由三縁故。謂極明了故。於彼
作意故。依資養故 言明了取者。意雖由
五而得明了。五亦由六能明了取。若無意
識五不起故 於彼作意者。由欲得縁彼
境界故。即同縁義 依資養者。謂由意識資
養。眼等識方得起故。即引發義
但説五識依五根者由二義故。言相順
者。一近相順。即近所依。二相資相順。五根有
漏五識亦有漏。五根無漏五識亦無漏故
後開導依。本疏三師。第一難陀等。瑜伽第三
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相隨倶生。亦無
展轉無間更互而生 又一刹那五識生已。
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
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 此師准文
不許五識倶生。亦無二刹那續。亦非更互
生。若前若後必意識起。是故五識必用第六
爲開導依 第二安惠等。第三護法等 西
明云。第二淨月。安惠師許三位無末那故
要集亦云。定非安惠。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
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爲開導依。彼許三
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相應末那 今謂
不爾。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既自不識梵本。
又非翻譯之人 若是安惠前難如何 答
准本疏釋云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
識轉末那得名爲第七。實非第七。不通
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倶平等性
智等。如疏具釋 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
 疏外又解。前難陀師云。第六意識自相續
故亦總用。前六轉識内。隨何爲開導依。第
七・八識雖自相續。見道初轉由第六引。應
用第六爲開導依。就彼宗難正彼義故。
不依自宗。疏主既親承梵本翻此論文。豈
肯鄭重爲斯錯判 今又助解。言安惠等
許淨第七即是餘師。餘文即通安惠及餘。
述正文中云。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
識爲開導依 染相續位自類爲依。無漏
間斷既有第六即爲開導。滅定位出。應云
用第八爲開導依。略而不言
第二師文中有二。初縱。後奪。初中有三。一
云未自在位可如所説。二遇境位。謂卒爾
遇境位可如所説。三遇非勝境位可如所
説。上一位字貫於下二。次一遇字通第二
三 若自在位下。奪翻前三位。言自在位
者奪初位。此師意云。謂互用位多恒縁境。
此意破前六塵境至識不並生。以即刹那而
便落謝。互用之位如眼識起。雖有餘境亦
能縁之。何假餘識而眼識間斷耶
問護法等師何性界心得出滅定 答廣惠
聲聞・自在菩薩。隨何界地方便善心。若依自
地亦通生得。未遍超者。隨其所應。或依
他地方便善心。若全未超。但依自地方便
心出。依方便入故
論。又異熟心依染汚意等者。何故無性兩釋。
一云即第六識爲染汚依。第二同世親。所
謂末那。何故二別 答兩論不違。此有二
義。一恒相續。二縁内外起増上愛故。無性
即據通縁内外起染汚故。不言第七。世
親即據恒相續識常起染汚。非無第六。以
非恒故隱而不説。無性菩薩據續生時。非
無第七。以不外縁故亦不説 然今此師
所説染意。或同世親。或同無性 或可染
意依第七説。相應悲願即第六識。以此爲
證。證誠第八用第六・七爲開導依。以因
大悲依第六故。染復第六不證第七 或
此師意且據凡夫一分而説。初受生識。以
染汚意方得受生。即中蘊末心。除轉輪
王必起貪・嗔方得受生。相應悲願即是二

論。若増盛境等。西明云。此有一句。境勝心
非勝。謂率爾心。此中應有等流心・境倶勝。
已攝在前等流心中 今謂不然。證五相
續。云遇勝境理必相續。定非率爾。率爾之
心非多刹那故。若許率爾自類相續。應引
瑜伽論云由率爾心。乃至相續而轉。何故
云決定心後等。前文已證等流翻前率爾
 遇勝境下。翻前非勝境。不説唯率爾。前
文且約汎爾等流心。即心勝境非勝。此約
心境倶勝破 或可。前約心相續趣境破。
此約境相續勝逼心倶令心相續。故二文
別今准此文當後二心。故倶勝句攝
問戲忘憤恚定是何天 答本疏釋云。欲四
空天。非下二天。西明云。通六天 要集斷
云。此説近理。以婆沙説在下二天。大小雖
殊倶得爲證 今謂不爾。四句自體。若不
約定人・處而説。但據逢縁可通六欲。若
約定人・處。即本疏爲正。然准道理據定人
處。不爾但應人爲他害即非自害。若有自
害即非他害。何要戲忘・意・憤恚天及羯剌
藍位。又戲・憤天既屬帝釋。豈與非天共戰
之時不爲彼害。若爲彼害此即不定。即應
佛使等有自他害。倶不定故即有雜亂。據
無雜亂大乘約定。即本疏正。無相亂失及
不定過。又出曜論云四空天
論。然攝大乘説色亦容有等無間縁者是縱
奪言者。釋彼論第三云。謂經部師作如是
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
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爲能生因
性。謂彼執言。從前刹那色後刹那色無間而
生。從前刹那心後刹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
已上論文。破已下結云。但應容有等無間縁及
増上縁。無有因縁。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
等無間。奪彼前後爲因縁義。若爾何故攝
論第一云又經部師不説唯色名爲心法等
無間縁。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縁定故。釋
文如疏
論。故展轉作等無間縁者。問心・心所法多
少起。而得説爲縁。何妨諸識多少生。亦復
得爲縁。質云諸識前後多少起。相望得成
縁。色法多少生前後。亦成無間縁。彼復質
云。諸識多少起。例同色不成縁。汝諸心所
多少生。亦應同色不成縁 解云心・心所
法和合似一。共辨一事得互爲縁。諸識不
然。何得互爲縁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問心所望王不開導。心
所非所依。心王心所既導生。何妨心所亦
成依。解云等無間縁義相引。心所可成縁。
開導據勝能。非主不成開導依
疏云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者。此
引攝論云佛不爲小乘説阿頼耶識。外人
即引經文爲難。若爾何故經中世尊云。我
不説一法未達未遍知。而能永斷一切煩惱
成阿羅漢。我唯説言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
能斷惑成阿羅漢。言達無間道。遍知解脱
道。此難意云。若不爲説阿頼耶識。豈得云
於一切法已達遍知。無性爲釋。此佛密意説
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説總相處。非諸煩
惱有各別斷。或取共相無常等行故。不爲
説阿頼耶識 此意以別相名。意詮生空
總相義處方能斷惑。惑共相無常行。非縁
別別色等之智。而能斷惑。故言一法未達
遍知者。別相之聲。説總相智而能斷惑。非
一一法皆達知盡方能斷惑。故不爲説阿頼
耶識 今瑜伽文亦復如是。意説前各自別
識。爲後各自別識等無間縁故。於總處説。
若彼六識爲此六識等。此是別意言聲。於
總處轉故 又此言總意別有三。一會前
第三云。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者。若此識
及諸識皆是總語。意説各別八識。擧此總
聲。非謂諸識許互爲縁。一云解第三意。
別説後識定生。簡無學最後心。然擧於總
諸識生聲。一云會前又此六識爲彼六識。意
欲別説各自六識。擧彼總聲意目別六。非
此六言總含八識云言總意別。何者五十二
初擧諸心・心所無間後諸心・心所生。通詮
八識。重復言此六彼六。據三乘通説。故不
通八
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有二解。一云依是不
共依。縁是因縁依。以總聚言。不須分別種
之與現。種不離識自體分故。云依・縁同
 又解以總聚言縁第八識。因縁・増上。種・
現雖殊總不離第八。但不説等無間非所
縁故。此據染説。若無漏位亦縁無間識
二云依所依。縁即所縁。以因縁・増上倶名
爲依。縁即所縁。即下許第八自體及種子。
如次計爲我及我所師義。又前二依有勝
用故。所以偏説。非謂爲顯依・縁同故。以
且解依彼轉未解縁彼轉故。然要集云。或
可初釋唯倶有依。後釋通二 今謂不爾。
若初但一。何故論云倶顯前二。故説有

論釋縁彼。問難陀師計七依本識。亦縁彼
相應。何名依彼縁彼。答據執爲我名
縁彼。火辨・安惠並准此釋
問火辨何故不執自體以爲我見 答見分
作用故執我。自證沈隱故不執之
安惠破火辨中。有三番問答。初約定。次變
不變時。後約凡夫厭色生上不變色難。不
同聖者生上變色
問護法正義七縁八爲我。自證縁見作何
行相 答不同見分。自證思量見分之時。
不作内外我非我解。但冥證見體。亦如邪
見縁外之時。見之自證縁見之時。但證見
體不同邪見
問論無一心中有斷・常見故。我・我所執不
倶起者。何故分別行縁蘊。不分別所起處
等起我我所見耶 答二十句等。雖同依
色蘊等不是同時。前後別起故即無妨 問
斷・常依惠立。二見不並生。二執一惠生。兩
執不並起 答斷・常境別。二執境同
思量爲性相。問既恒思量所執我相。與我
見何別。倶作我解故。復何不名我見 答
我見推求並作我解。此作我解而不推求。
故不名我見 問何以得知心作我解
答准心所知。既云我愛・我慢等。當爾彼愛
等。若不作我解。貪愛於何。又亦不應名
我愛等。由此准知。心王亦作我解 若爾
心王應取別相 答不爾。即此我境是總
相故。領納屬於順益己相。而貪愛等方爲
別相。論説唯言故 問我無我等是其差別。
何名總相 答准諸法自性差別。名非總
相可爾。今心王所取總相。心所所取別相。
與彼有別。於彼自性差別之上。各有總相・
別相故。不爾王・所境應差別。故知我者即
是境之總相。於我之上可意・不可意等方
是別相 又有解云。心王亦取別相。辨中邊
論云。心王亦能取總・別相。今撿彼論第一
云。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爲受
等。准此心王不取別相。此論第五亦識能
了別事之總相不言了別事之別相 問
心王既作我解即是我執。云何第八卷護法
正義。云執我法者必是惠故。不説所餘
答心雖作我相而不執之。執者是惠故
又釋云。彼據勝説。及根本説。此據相從。必
由於惠方能起執。非於此聚而無有惠
可起執者故。言必是惠故。不障相應亦
有二執 問貪等皆有執者。疑有執不 答
執必見倶。疑非見並。又執必決。疑不決故。
疑不是執 問如思相應業之眷屬。亦立業
名。與見相應見之眷屬。何不名見 答業
是造作義 倶能造作未來果。及所造事業。
故倶名業。見者推求。相應非推求故不名
見 又釋剋性即非。相從亦見。如似智惠相
從倶名智惠故 問執我是惠能。同聚倶執
我。推求是惠用。相應亦推求 答推求是見。
餘法不推求。執者堅取義。同聚倶執我
問既恒審思量與思何別 答通・別有異。此
但思我。彼思一切 問未轉可爾。已轉如
何。已轉通縁一切法故 答亦總・別縁。勝
劣有異。王取總相勝。所取別相勝。不爾
果位王・所二種倶能遍縁。如何取別。然第五
云。心王取總相。心所通總・別。且據因説。若
在果位。王・所倶能縁一切法取總・別相。但
勝劣異
西明云。何故釋名門但解末那。三性門中
即解心所。解云理實於諸門中皆有二義。
影略互顯 今謂有餘。若言諸門皆有二義。
釋王有覆性。所亦性同。於餘門中若皆如
是者。心王四惑倶。豈我見等亦四惑倶耶。故
思爲性相者。但解於王。心所不爾。設心所
思 箇思量。所餘心所非恒思量。又思雖
有思量之義。不以思量釋思性相。然辨
三性門中解心所者。以彼心所有貪・慢
等。不知不善爲有覆性。王由相應得成
三性。所由所依是有覆故雙問答。至下更
釋。此問本意自釋第二變。不解心所。不可
門門皆相影顯
問言四惑倶我癡・我見。如論自辨。愛有四
種。慢七・九種。是何愛・慢 答是總愛。以縁
我故非餘行相。七慢之中是我慢攝。我慢恒
起。非九慢類
論。及餘觸等倶。有二師釋。初師二解。一四
惑餘。一無覆性餘 若爾後言有覆性攝。豈
不重耶 答此師解餘有其二義。一遮。二
表。今取遮義。五遍行法前與八倶。亦與七
倶。恐同於前是無覆性。故餘言遮。後言有
覆攝者是其表義故無有過
簡別境五中。問此師第七何無欲耶 答
縁未遂境可有欲生。此識縁我恒遂無欲
 難七縁境恒遂。不希未遂無欲倶。佛果
所縁恒現前。無彼未合欲不起 答佛果悲
願度衆生。境界雖現欲無減。因中我法恒
現取無願不希非欲並 又釋如疏。餘四
准此
問此師何故七非隨倶 答此師意説。二十
隨惑。雜集論説皆假有故。依根本惑分位
立之。此識倶惑恒無間斷無分位故不得
並。又五十八云。諸隨煩惱皆是煩惱品類
若爾何故決擇五十五云。無慚・無愧・不信・懈
怠是實物有。放逸是假有。餘者論説是世
俗有耶 答此師意説。假者有二。一相待
假。二分位假。前無實體。分位假者而是有
體。云實有者據分位説。云世俗者通於
假實。以相待・分位倶名爲假
問實有假有理可易知。世俗有言應須分
別。唯識論等説沈・掉等是別有體。如何大
論云世俗有 答言世俗有者非謂假有。
不同放逸定是假故。不同無慚等四依勝
道理別有體用不名實有。此沈・掉等皆
他等流。別有體性義非勝顯不名勝義有。
非體假無名世俗有
問論會違云。依二十二隨煩惱説者。准百
法論二十隨惑成於百法。瑜伽論中*惑説
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應不唯百法
答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性者。煩
惱等流品類不同説多少別。離彼二位更
無別法。百法論等據其體性有差別者但
説百法。亦不相違
論。言要縁曾受境類者。有二説。一云境類
者。縁滅・道時但縁其名名亦爲境。此境
是滅・道類。二云境體之類。如縁苦・集親符
其體。亦已曾受後復縁時。言縁境類。即前
體類。餘准此釋 又云名是名類。謂先聞
縁今復聞縁。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復
縁名。三體是體之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
可解
問護法正義云。非諸染心皆縁曾受境。及
邪簡擇故忘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
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縁現在復
非簡擇。起此忘念・不正知時。與無明倶
不。若許倶者。忿等應嗔倶。若不倶者。應非
遍染 答義別説之。猶如見・惠。雖不相
應可得倶起。以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問如縁曾境及邪簡擇起忘念等。依二法
立。爲一忘念等。爲有二耶 答疏有二解。
後説爲正 然要集云。有説兩説皆違第六。
故第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倶。而癡分
者亦得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若無念・
惠。唯癡上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
立。即自問云。既二並起爲一爲異。答謂攬
二分假立一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
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應故無
有過 今謂此説即是前明。何勞別説 本
疏云。惑總依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
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攬二分假立一
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逸等依四法
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此意放逸雖
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説。説遍染故。
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分義
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應
故無有失耶 又復彼説自有過失。何者彼
云。或可念・惠・無明各別立一。雖有多種
相用無別故説爲一。二十隨惑等但説一
故。據實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説
事等約體説等。用望於體不説相應。非
他性故。若爾不害・無嗔二數應不相應。第
六云信等皆遍善心故。解云但云遍善不
言相應。亦不言倶故無有過 今難彼云。
既云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等。若用若體
倶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有多並故
 又云。不害・無嗔彼但云遍不言相應。亦
不言倶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不
倶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爲一。名
爲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倶起
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
惠。亦名忘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應非
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忘念及不
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 答別境中忘
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忘追憶故。隨中
忘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
問若爾前善心中。不能記憶曾所受境應
非忘念。以非染故 答起善心時。雖有
不能憶過去境。而於現境能正念故 問
縁現可爾。縁過如何思之。若別境中惡惠
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知不
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惑
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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