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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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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説第七爲意識。正與此同。八若
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説由有本識故有
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
依 
論。如伽他説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
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
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
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爲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頼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
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
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説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説恒與末那一倶轉故 又説藏
識恒依染汚。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説
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汚依。同世親
説。由此既言恒依染汚。故知第八以七爲
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爲八依 量云。是
識性故。有倶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
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倶有
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説第三及第四説第
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
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爲例。言恒相續。故無
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説唯獨不許第八
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
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説
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説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説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
覆性説。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
十一言四位無阿頼耶。非無第八之體。此
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爲
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説。謂滅盡定・無
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頼耶者。即五十
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
頼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
心位 問六七爲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
七爲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爲七依。依
轉七亦轉。八七爲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
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
依故。何故不説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
但可爲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
具三義。如前理説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縁自親現行所縁之境。前
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是所依義。種
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
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爲所依。
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
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
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説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説。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
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説其多
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説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
四説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
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
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
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爲三。一辨五識。二辨
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
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説。如瑜
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刹那
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
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
刹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
一刹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
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
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
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
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説眼識等隨意識
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爲無間依。第七・八
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
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
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
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
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爲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
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爲依 問曰
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
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
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説未爲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
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 破中有三。
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
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説 述曰。下別破斥。
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
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
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
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
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
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
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説。除
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
此有二説。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
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
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
前位故。然此擧勝故説如來。次致等言意
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
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
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縁於此故名任運。更
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
恒決定縁。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
三等説。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
求心。爲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
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
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爲論
假説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
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
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
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
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
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
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説。爲非初
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
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
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
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爲
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
覩佛像。專注一縁未休覩來名未捨頃。
意・眼二識倶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説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
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
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
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
別章釋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
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倶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
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 彼
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
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
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
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
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
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
爲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
以教成理難 
論。若増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
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
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
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
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増
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擧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増盛故 戲忘天等
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
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
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
二説。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
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
此善・惡人縁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説至名爲意根 述曰。五十二説。
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爲縁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縁 述曰。下理成
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
識。彼第三説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
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
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
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
意識。爲彼六識縁。乃至此六識。爲彼一意
識縁。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
無間縁。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
不以七・八爲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爲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
三説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
等云五識倶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
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爲無
間縁。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
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説五爲意縁。既不
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爲開導依。五識
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爲依 
論。無心睡眠至爲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
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爲依。五位無心
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説。
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
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爲依。彼先間
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
不同縁。然爲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
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
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説。
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爲無間縁。
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爲依。不
假他七・八者 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
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爲縁。其五識此既
不許然。以先意識爲無間縁。不以自類
五識爲縁。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
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爲縁。
例同五識用意爲依 
自下第三六爲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爲
縁故 
論。平等性智至爲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
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爲第
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
初心第七識倶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
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爲
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
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爲依難。於中有二。先
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倶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
金剛心中。此有二説如前已解。此位之前
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爲依。餘時
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
因中識難 攝論第三説異熟心依染汚意。
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
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
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
地大菩薩衆爲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
由二智善心爲縁第八得起。此説通初地
 或説在八地 前説爲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
故知第八以六・七爲依。由前八識皆有過
證。第三結云彼所説言都無盡理 
論。應説五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
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爲依。自相續故。
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
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
引。故用前自類爲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
第七・八爲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爲*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
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爲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説故 述曰。第八初起
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
爲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説理
故總結成義 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
中四縁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説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
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縁 述曰。下申其義。
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
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 開導依者。與四
縁中無間縁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縁。有
是無間縁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縁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縁。即
簡色・不相應・無爲法等。有所縁有力者能
引生故 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
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爲依 能作等無
間縁者。簡異類他識爲此識依。或自類識
後心不爲前心依。或雖是心倶時。不得爲
心所依。倶非開導故 故言等無間縁即
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
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
生故爲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
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爲。無前後故。故復言
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爲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
其有兩種。一諸識不倶難。二色・心無異難。
下初難也。説此與彼爲此依者。即是要有
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倶起之理。
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爲開導依。開避彼處
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
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爲依。如薩婆
多師六識不倶起。心相障故可互爲依。今
既倶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爲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爲依。
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
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爲縁故。此即第
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
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
違。此初也。八識倶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
説。第八識或一識倶。或乃至七等。若如前
説得互作縁。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
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
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
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爲多心
縁。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縁 
論。便違聖説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
四縁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
心・心所是等無間縁。亦如瑜伽第三等。云
四縁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縁定
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縁 
彼復難言。何爲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
容有等無間縁。故知色法亦有此縁 
論。然攝大乘説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
違。攝論所説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
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縁。奪彼因縁。彼無
第八心。以色爲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縁
無因縁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
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
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
縁故。此文爲證 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
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縁 第三卷中
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説有此縁。
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
言不得成等無間縁。或第一卷是經部計。
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
文爲正。此義爲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爲
無間縁。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
奪因縁。非彼計色爲等無間。此中即是色・
心前後前爲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縁 述曰。前師復救。
前但總説等字未更分別 彼謂不然。不
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爲等也。但表前念是
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
爲縁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縁。不
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爲縁 
論。是故八識至倶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
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倶起義故。所以
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爲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説 述曰。其心所法既
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説所依。故隨識説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
應難 問八識倶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縁。異
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爲例 述曰。受・想等法
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
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
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倶生滅。事業
必同。倶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
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
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縁 言五義者。一相
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
一。三倶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
同 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
例心所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 問心・心所法雖異
類相望互作縁。縁義既無差。爲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
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
主義。心所非依。縁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爲縁難 問八識自類如前
眼識等爲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爲後
受等依。而眼識倶受。得與後自倶想等爲
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
受等耶。爲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縁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
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爲依者。第七・
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縁便
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爲成此有縁故。心
望心所得作此縁 
問縁闕何事 
論。則違聖説至皆四縁生 述曰。既違聖教。
減三縁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
縁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 問如出五位無心
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
八爲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
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
類爲依。如對法第五説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
爲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爲隔故名無間
縁 
問何時爲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爲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
將滅之時。已能爲依於今時識爲開導故。
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
知不假異類之識爲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 問如解深密等五
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
佛地經・莊嚴論。説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
淨時攝論依染汚。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
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
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
皆依殊勝増上縁中。説相引生名爲無間。
非實是此等無間縁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説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
有四縁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
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
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縁。以不生故。率爾心
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説又此六識等名意
根等。皆諸識相望爲縁。何故今時別識不
爲縁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
於六識。意乃別説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
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
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
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
知八識自類爲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
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説頌曰。五
四六有二。七・八一倶依。及開導・因縁。一一
皆増二 
問如上説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
者約何依説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縁。
此汎説故 
問何故唯説彼初二依 
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
體故亦名爲縁。即是正義 二云以二所依
即所縁故。即是第七縁種等義。不爾因縁
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
縁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倶依相近。種
子親生。又並倶時。故論合説。非無間縁異
時遠故。即是不縁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
故不説。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
以説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縁。
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
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説至所縁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縁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
縁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縁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擧頌答。後更別解。此擧頌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
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 所依之
彼。彼初能變 所縁之彼。彼此第七所依
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縁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説此識縁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
法等諸論皆同此説。故知此識縁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諍。諍有四説。初難陀等
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
縁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
縁故不縁彼境 若縁彼境者。即我所執
有時無故 若縁彼種者。無能縁用。非殊
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
唯縁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爲證 
論。論説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縁識
體爲我。心所爲所。由心是主故執爲我。
由所助伴故爲我所 何等論説有我・我
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
第一等皆爾 
論。謂縁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
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縁我時
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縁體爲我心所爲所。何故論言但縁
彼識不言縁所。爲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
不離識故。説識之時亦已説所。如唯識言。
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縁心所。若
縁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縁彼立此義
也 
論。有義彼説至縁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
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
行相不同。若縁王爲我。心所爲所。論應別
説。説既不別故述妄情 何謂妄情。爲解
此疑。曾無處言縁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
五法。前説與彼第八倶者。論不言縁。今
爲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
相乖角 
若爾以何爲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説 述曰。許縁彼識
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
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
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
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
説別縁。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爲我・及我
所。相・見二分倶一識爲體故不違聖説。所
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縁彼境不離識故明
不縁所。但言縁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説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説。
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縁彼阿頼耶識。
即識蘊攝。許縁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
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縁識。而亦得攝色。色
若是識蘊。縁識之言許縁色。色既非識蘊。
縁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縁外故 述曰。五識縁五塵
五識言縁外。末那縁五塵。亦應縁外境。如
何可言縁内起我。若縁内色名縁内者。
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縁共境故 述曰。意識縁五塵
與五同故。名縁共境。第七縁五塵。亦應如
意名縁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縁有
色蘊。縁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
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
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
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 又若變爲
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爲色者。生彼無
我所 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
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縁何説起我所」
論。應説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縁
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爲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
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縁識
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
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縁種。即縁識
故。不縁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縁
彼種。言縁識故。不縁餘法 問彼何故計
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
攝。第七亦縁五蘊爲所故。不可簡別縁
此種子非彼種故 説種爲假前第二卷
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
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問何故大論五十
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 此簡遍計
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爲故。對彼言有。非
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 問前
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
唯有我見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實無
所 
論。有義前説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
總非 前説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縁種
者。第七末那既縁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
故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
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
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
蘊。望識可因縁。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
縁。因縁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説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
云説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
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縁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
現行法應無因縁。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
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倶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
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運一
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 恒相續生。明無
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
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
一類而細。寧別起執 八十八云。依分別我
見有二十句。不依倶生。若別起我所見。即
別縁諸蘊爲我所 如第一師縁心所。第
二縁相分。第三縁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倶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
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倶轉
義故。前後可然。此即擧事。如斷・常者二
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
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 
眞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爲執故。故無此事。
人・法二執非別所縁。行相不返故得倶有」
若復有説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説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
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
執用相似故 
此縁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
但縁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
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
斷故 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
 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
亦遮計餘識爲我 似一故。簡心所。心所
多法故 
何故不縁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
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縁餘分自證
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倶縁一受等爲我。亦常一故。爲
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爲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
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爲所依。心
所不然。不計爲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
第七識恒執爲内我。非色等故不執爲外
我 
若唯縁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説有
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説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
論説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
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説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
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縁。後我第
七所計 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
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
説之爲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説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
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
何謂多處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
等恒共相應 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
我見・我慢等相應 彼卷復云。如前所説
意根恒與四惑倶。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
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説
故以爲證 前三師即以此爲證。亦攝我
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 十九顯揚云
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倶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
倶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
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
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
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爲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
正解因果識所縁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
名未轉依 唯縁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
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縁眞如
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縁異熟識。佛地
經説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
三説。此第三評家義 十種平等者。一諸相
増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縁起。三遠離異相非
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
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説。八世間寂
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
無量功徳究竟。廣如彼説 知諸有情勝
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
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縁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縁彼第八」
論。此中且説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説
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
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
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
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縁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
外妨難 問前言縁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
縁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
縁前等無間縁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縁。大小
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縁第八亦即依之有
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縁第七。隱故局故。
此中不説 
即是第三解所縁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
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
量爲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
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爲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
以思量爲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
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
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
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
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
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
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
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
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
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
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
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
名是假故 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
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
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倶。後
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爲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倶 述曰。下答之中文
分爲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 辨因
相應中分三。一解染倶二釋餘倶。三解受
倶 就釋染倶中復分爲二。初釋頌文。
後辨廢立 釋頌文中又分爲三。初解總
句。四煩惱常倶。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
解煩惱字。總擧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倶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倶言。
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
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
處即第三卷説。此初五字且解倶字。及因解
四。非一法故 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
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擧頌第
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
列別釋。此以無明爲本。因先有故先説無
明。後三果故後説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
説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
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縁起經。對法第一・第
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
等。如下證中説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
如後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憚 其我愛
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
説 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
説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
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
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倶起。愛
與慢倶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
倶。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
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 述曰。自下却
解煩惱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
煩惱。此文勢也 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
渾。此四常起擾濁内心。非如所餘六識中
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内縁故
*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
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
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
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
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
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
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
釋妨 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説無餘
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
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
倶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
作是説。此倶煩惱唯是倶生。修道所斷。故
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喩定方
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
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
縁内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
及邊見也 其我所見何見所攝 此非我
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 若
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恒内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
故論説言恒内執我。又前二見通縁内外。此
唯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
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
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
都無所有 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
背瞋故。此倶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
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
者如下説 四種愛以爲集諦。此何愛攝。
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倶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
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
倶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倶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
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説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
五十五説貪令心下。慢令心擧。寧云行相
互不相違 
論。分別倶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倶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説分
別。五十*八説倶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
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
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増猛貪下慢擧。故二相
違。倶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 二外境・
内境二義別故。若縁外境多分見斷。亦通
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
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
應故。若縁内身爲境。以自愛故心不卑
下。縁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
約外。五十八等約内 三所陵・所恃二境別
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
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擧。或陵他故。故得
相應。並通見修斷 四由麁・細二行相殊。
麁猛利者説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
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
斷有四義別 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説
不相應。眞實理門説相應故。彼此二文不
相違返。或復多分説不相應。據實説之亦
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
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
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
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汚。欲
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
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倶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擧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三字
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
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爲二文。一謂
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
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
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
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
此識總與九心所倶。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
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説。諸識生
時與幾遍行心所倶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
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
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
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説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
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
倶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倶五性異於
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
復説是有覆性 答言餘者爲異前性。不
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爲簡彼前
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
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擧四
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
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
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
此倶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次釋無餘心所相
應。爲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
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
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縁從來
未合事故。此恒縁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
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
説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
欲。無未合事故。今説非佛言未遂合。非
説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
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
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
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
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
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
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説於今決定
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
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
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説
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繋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
意繋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縁
本質一法。不作別縁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縁一法。刹那別縁故
無定也。五十五説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
運縁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
任運縁故 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縁。
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 又佛識
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縁其必有定。非七・八
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縁一境而不定
也 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説 述曰。惠與我見
非二並故。五十五説。見世俗有。即惠分故。
餘別有性 問惠縁觀察事。此識言惠倶。
定縁觀察事。此倶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
度。此識説惠倶。深專一境有定生。此倶故
無定 問二縁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
既無定。應不縁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
縁。定得縁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
倶無有定。雖同縁觀察。而惠寛定狹。故此
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倶 述曰。第二簡善。其
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倶。此倶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説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
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
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
説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
長等諸形色等。雖説有體。自不能與他根
本倶。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
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
二十。不與根本倶生。此識恒與四根本倶。
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倶無隨
惑。此師意説。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
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倶。言餘染
心説倶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説。非謂此
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説。通不
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
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
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
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内縁 外衆縁力。
即是病等。或涼風等 有時暫起。如對法論
第一末説。即是間斷非相續義 惡作雖亦
然。而約義別説 此第七識所藉縁少 一
類無始。簡別不假内縁而起 又言内執
不假外縁而起。簡別外縁 由此縁故
無睡眠也 
論。尋伺倶依至故非彼倶 述曰。尋・伺二法
並依外門。縁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
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
細發語。此識唯依内門。縁内我生故。一類
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倶。
故此識倶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
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 且如惛沈等五。
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説。遂言説彼
六識中遍。遍行説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
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説七・八。五染
遍染心。何處言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
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
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説之爲遍。故知後
説於義爲勝 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
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
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
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 若互有無。
如下自解 若作此釋前解爲勝 
論。有義彼説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
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
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説此五有覆
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
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
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 汝
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
觸等倶。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説餘字。
故知但是觸等餘也 若不爾者闕此意倶
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徴難理無逃處。
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
隨煩惱倶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説。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
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
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説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
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倶 初中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
也 
論。如集論説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倶。何以知者。對法第六
説。謂惛沈。掉擧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
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
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
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
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爲性。掉
擧者不寂靜爲性。不信者不忍等爲性。懈
怠者心不策勵爲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爲
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
心稱染汚。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
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擧。餘三
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
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
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
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
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
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
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 此中掉擧
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
解云 
論。掉擧雖遍至但説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
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
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擧自
性。而貪起位即掉擧増。多順貪故。而實有
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説是假有者必無別
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
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
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
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
出體即別有也 
爲會此文遍染心起。擧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説爲癡分 述曰。其惡作
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
於癡起位相増。但説此二以爲癡分。若眠・
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
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
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
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
有體。染汚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
假故。今例掉擧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爲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
説六法遍染。五十八説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説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
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倶依別義説之爲
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説六 述曰。依二十種。
不取別境染分爲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
是癡分故。説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説。此
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
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説名隨煩惱。
今約二十説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
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説根本名爲
遍故 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
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 無記不善者。
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
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
障定及惠二倶相顯簡惛沈・掉擧二法
對法第一説惛沈障毘鉢舍那。掉擧障奢摩
他 瑜伽等説惛沈障定。掉擧障惠。別障
定・惠。非倶通障 對法論中説彼行相相
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説彼行相相順障
説惛沈障定。掉擧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
文行相相翻相順。説惛・掉二法麁相通障
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
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説行相相順相
翻二倶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
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
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
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
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
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擧・惛沈・不信・懈怠・邪欲・
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
爲隨。成二十二 已知説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
定 隨。簡根本 解通麁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 説
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
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倶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
倶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
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
五 
問豈二惠得倶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爲二 述曰。我見即是
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説爲二。一惠
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汚。通九
地等故。既有寛狹別説不同。故開爲二。如
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説見。今亦不以惠
即見故別説惠也 
論。何縁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
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倶起。不知何縁
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倶 述曰。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説
 又上已説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
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
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
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
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
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縁外方
起。此縁内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
也。下論説言若別境中定爲體者。是假不
遍。餘者説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縁外
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
故。二内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
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倶 述曰。此數設是
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
縁外染汚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
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縁外生。此唯縁内
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縁内無故 且如二十
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説無。別境五法。
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
説。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
之中三分。故此不説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説 述曰。此例與上第
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説。
根本四惑如前共説。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
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説有。不
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
惠行相別。恐謂亦倶故今別説 又以不
正知行相増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爲
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
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説 
論。有義應説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
初出遍隨。後此識倶。初中有四。並准於前。
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説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五説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
師意説。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説
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
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
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縁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
者。要縁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
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
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
故。起染汚心 如縁滅道起邪見等。或
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
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
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
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
故。如他界縁惑。皆縁名生縁自心相 故
染心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
應有執。以有惠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
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
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
心 
又縁於内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
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
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爲也。
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
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
者 
何故無惛沈・掉擧二法
論。惛沈掉擧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
釋無惛沈・掉擧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
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擧外相高生。惛沈内
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説五爲遍也 
論。論説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
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 二者唯
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
翻輕安。掉擧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
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
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
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
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
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
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説五遍染心。非但染
心即皆有也 
何義説十
論。説十遍言義如前説 述曰。如初家説。
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倶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倶
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
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
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説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説念。
如次前師説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
念數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説爲二。邪
簡擇故名爲惡惠。執我故名我見 或是癡
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説之爲二 能發
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
此識倶有不正知。如前惠説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
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
縁曾受境。此縁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
師。彼無念故。縁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
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
内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擧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
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
勝解二。及染汚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
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説。互有無者此略
説之。餘如上説。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説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
師。説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説至三界繋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説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
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
説。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
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
有爲無爲。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
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 若是不
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
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
煩惱者。邪見縁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
是合欲 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
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
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汚心要定有欲。
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
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
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
前説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
即一心縁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
無有獨縁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
行中。勝解疑心如何倶耶即此理證。彼宗説
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
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
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
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
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問印是定。疑不
定。相違得倶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倶
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倶生。疑・見行
倶増。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
二倶生。事決不生疑。所縁應不一。如何
得説同一所縁 答據二行相増。事決無
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
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
也 
論。於所縁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
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
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爲人・非人。是
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汚心。若是染心必有
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
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倶貪。猶豫名疑。
理事倶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
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
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
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問亦可事是理
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
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
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
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
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説疑於五事。
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縁
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
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説 
論。餘處不説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説
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縁非愛
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
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
相非顯著。不説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
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説爲遍。此據有體所
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説 述曰。五中無餘忘
念等三。如説六之家會其五也。説六之中
無沈・掉二。如説五家會六説也。餘互有無
故如前説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倶。
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
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
説。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
説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
忿等諸隨。如上准説 
論。有義前説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爲
第四説。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
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倶 初中
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説 且難
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
如五十八等説。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
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
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
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
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
中而生希望。爲無或有故。於現在爲罪
爲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
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
者。難言疑未來爲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
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
無勝解 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
杌爲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
行 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
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
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
猶豫者。心不縁現在但縁去・來。於何生
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
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
解但縁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
難言縁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縁事
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
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説十倶耶。
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
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汚心
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
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
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
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 又云離無堪任
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
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擧若無至非染汚位 述曰。又染心位
掉擧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
囂擧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
定有掉擧。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
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擧必遍染心。便如
善等非染汚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 即
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
非染汚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
増。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 此難第
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
唯許五倶。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
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
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
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説。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説。一是愚
癡分。無明爲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
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
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説故 念・
定二法別境爲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
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
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
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
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
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汚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
心定有八隨惑倶。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
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説故 述曰。爲簡別
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
即別境念・惠爲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
者。依無明分説。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
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縁曾受。破彼
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
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
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
擇。簡前師説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
以無明爲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
約此別境爲體者。以不遍故不説有之。
六中但約無明爲體。遍故説也 問曰此中
所説何假何實 如後自解 問如起邪
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
耶。餘忘念等爲問亦爾 答曰不然。説有
惠分時。不説無明分。無惠分時。説有無
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説有無明。義別説故。
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
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
法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倶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倶。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
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爲性。
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
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
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
而説。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
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
是説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汚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
所倶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倶。第二顯
餘倶 此下第三解五受倶。頌中以同初
能變故所以不説。今説有異。是故説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説
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倶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
故唯喜倶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
通於三界・九地繋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
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
第十二説。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
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
廣説。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
三界有 
論。應説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
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説。第七所縁阿頼耶識是引業果。
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
果業之増上受類相應。縁彼業果爲境界
故 又地所有増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
受縁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増上與彼受
倶 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
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説倶 如苦・樂受。唯
在五識非引業倶。故今不説 初二定樂
怡悦五根。義別説故亦不説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説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
第二師説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
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
受可名變異。有易脱故。瑜伽六十三證
倶生捨受第八識倶。非可起餘憂・喜等受。
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
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
説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説之。
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説。如依縁等。
既本頌中略不別説此與受倶。故知同彼
唯有捨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
故此識而不別説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
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汚顯即異彼。
故不別説 觸等五同。何故今説 何不須
説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恒轉如流何故不
説 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
樞要解 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
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 問若爾
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
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
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
説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
倶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説 亦如彼唯捨
受倶。任運而轉曾不易脱。不分別生。六識
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
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
多勝。功徳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 又設
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
捨受倶 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
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
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説下地第七
爲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
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
於所縁平等轉故。唯捨受倶。諸善心所法爾
作用有二十一心所倶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倶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爲問起。此
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擧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
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
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
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
惑成有覆 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
有覆。此識何爲名爲無記 此識相應四
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
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
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
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
本皆第一説 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
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
染。擧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
倶惑是有覆性。倶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爲
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
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
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倶染法
説爲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
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
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
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繋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
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繋那 述曰。此爲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繋 述曰。答中有二。此
擧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
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
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繋。若第八識生彼欲
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繋。
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
界爲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縁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
自地藏識爲内我故。我見唯縁自地而起。
不見世間倶生別縁他地法爲我等故。對
法第六他界縁云。不見世間縁他地法計
爲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繋。他地諸法非
我境故。此依倶生別縁我見行相説。由此
故知。第七不縁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
法故。亦不縁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
心。通縁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
故。不縁他地 若爾命終心縁何以爲我。
縁未來生即是縁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縁
我。故唯自地。若總縁我。許之縁他。如下自
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縁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繋 述曰。若起彼地
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爲簡種
子。故論説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汚第七末那。
縁彼執我。繋屬第八名彼所繋。八非能
繋。七非所繋。相從名繋。不可難以相應・
所縁二縛名繋。相從相屬是此繋義。第八是
所屬。第七爲能屬。即是以彼所縁爲所屬。
第七屬彼也。如王爲所屬。臣等爲能屬。隨
王繋國 
論。或爲彼地至名彼所繋 述曰。此第二解。
此識倶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
意。爲自倶時四惑所繋名彼所繋。識是所
繋。煩惱能繋也。何名所生。爲第八識所生
之地煩惱繋縛。名彼所繋 又解此文三
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
意説。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
隨彼心王即欲界繋。繋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恒縁乃至名彼所繋以來。此中意説。
以能縁心屬彼所縁之地所繋相從名繋。
如牛屬捨 任運恒縁至非他地故以來。
釋能縁心屬所縁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
後解屬故 或爲彼地乃至名彼所繋以來。
此中意説。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
惱所繋。以王屬臣屬相應縛 雖有此
義前解爲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繋 述曰。此在因中初
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繋。是無漏故。前
所繋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汚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
後答。因欲擧頌故先徴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
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
乘義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擧頌答。
後廣諍答 初中有二。初擧頌。後別釋。此
即初也 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
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
違。彼説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説世
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擧滅定。滅
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
人故説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説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説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
復分爲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 總
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
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
今名染汚亦通法執。約自體説。此中不退
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
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在無學捨。隨
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
無學倶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
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説故言染意現種永滅。
非唯人執 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
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
捨 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
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
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
藏識 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
菩薩所執獨名爲藏。應設劬勞 答藏名
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説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
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
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
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
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汚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
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
道不能伏。六十三説同。彼論云。何以故已
離欲猶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
故世道不伏 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
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
治及能對治。境界縁力差別轉故 八十八
云。倶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 彼約六識中
語。彼縁三界法爲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
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 隨其所
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眞無我解。
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
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
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
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
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眞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
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
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
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
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
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
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
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
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
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
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
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
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
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
倶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 同障無
學一時頓斷 名勢力等。欲界所繋與彼
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
剛喩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 若有難言。既
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
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 此識
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
品無九品義 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
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
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 今解如彼
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爲九品。此障無學
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
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
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
九品一時頓斷 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
増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T055407;
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
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
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勢力等
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
之故一時頓斷 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
能熏。&T055407;増減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
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説中前解爲勝 若
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
染亦除 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
言除。所縁第八既言無。能縁此識亦應斷。
若以不行名爲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
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
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
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説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説之 述曰。若斷種子
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
説。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爲問。然上所明因
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
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
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
説。爲同何例 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
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
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説。
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説。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爲體爲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
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倶時。唯有人執
無有法執。對法等説三位無故。若此倶有
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
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説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説
四惑倶。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
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爲證義文。本
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説爲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
本。不言爲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
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説至經説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
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
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説。出世
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
説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脱經。六十三
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
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
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
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
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倶生不
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縁・種子等。
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 論闕因
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説藏識至則七倶轉 述曰。至下當
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倶轉 述曰。此難前説
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
者 論説恒與一識倶言。既非是恒。亦非
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説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倶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倶轉 述曰。此難聖道
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倶。
如何可言二識倶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説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説。
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
擧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
起唯六識倶。非七倶難文。意似爲有藏識
之言故不説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説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
六十三。説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
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説故。何愛第八
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
倶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
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
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
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
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
別所依識。説轉得故。如餘三智 第七若
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
依智故 
論。不可説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
經言平等智。非第八倶。第八倶者名鏡智
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
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
説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
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
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
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説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
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
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倶有依。是識性
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爲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
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爲例均故。若此
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説八識皆
有執故。不可説執依第八識。第八識倶無
惠執故。非八倶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
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絶。
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
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爲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
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爲同法。
證有第七爲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倶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
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爲六依。彼二論所
立之宗因應倶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
必有倶生不共増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
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
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
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
令有依者爲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爲
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爲如五
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爲如汝聖道。無學
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
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
違過失 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
汝聖道・無學意識 故無第七。攝論・大論
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
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
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
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
他宗 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
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
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
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
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説三位無末
那者。隨何乘説染汚意無。非無第七識
體。如説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頼耶。非無
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倶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
佛地論説。及樞要説。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
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
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
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
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
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
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
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
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
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
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
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
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
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
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
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
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
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縁阿頼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
此識縁阿頼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
前第八未捨阿頼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
法見倶。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
我細故。故偏説之。此爲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縁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
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
何故第八捨阿頼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
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
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汚體少時無故。不
相違也。不可説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
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
心亦應名捨。染汚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
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
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
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
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
前位 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
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
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
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
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
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
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
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
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
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説也 
論。彼縁異熟識起法我見 述曰。此法執
心縁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
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説縁也。非人執
心不縁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説彼。非法執
心不縁頼耶。頼耶短故不説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
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
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
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眞見道
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
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説。
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
説。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 若
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
非法觀果 由此應説。隣近果者。如佛地
論説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
現前 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
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 然此中據初
解隣近果説。若約後義即果全論 又此果
有縁慮不縁慮。不縁慮者即滅定。縁慮者
可知 
論。彼縁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
智縁何法境。於佛地時縁無垢識等。即縁
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爲及眞如故言等。菩
薩見修道位。縁異熟識及眞如故 問若許
菩薩亦縁眞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縁眞
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眞見道。及
一切縁眞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縁如
不縁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
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縁第八。或亦縁似
眞如。其實唯有爲。通縁有漏無漏爲境由
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縁異熟等。等
眞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縁眞如。不名眞
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
故亦無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縁
眞俗。若在十地唯縁異熟。未能縁如。無
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縁眞如。
佛地論中第五卷説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
縁眞俗。前解爲勝 或第八未捨名。得言
縁頼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
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
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倶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
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
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 廣
初有二。初明二執寛狹。後明用・體同別。
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
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
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
即法我通。人我狹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
是杌等方執爲人。迷杌爲先後方人起
此中喩況理有淺・深。淺喩謂人是人執。迷
杌是法執。深喩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
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 問人
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 答不然。人
狹法寛。以法爲本故 難淺喩云。若執是
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
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 答不然。迷者
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
杌方爲不了 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
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倶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
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
於理。如一眼識縁青・黄兩境。二行相生。然
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喩不共執心。然
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
行執故 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
非二行二境耶 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
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
亦不倶起。今此不違故許倶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
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
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
二法執位也。此執寛故。初位必有此法執
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
執 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
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 頓
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眞見道説。一
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
觀故 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
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
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
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
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
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
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
執故 
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
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
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
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
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
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
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
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
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
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
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
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爲不行。有學漸
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爲不行。即是第
八捨其名也。能縁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
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
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爲證
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
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
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
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爲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
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説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
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
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
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
法執現種。説彼地地皆能斷故 若謂彼
説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
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
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
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倶在。何故唯
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
故。言法爲依者。此與何法爲所依也。第
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
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爲障令不
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
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
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 問何故上
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倶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
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爲染。
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
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
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
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
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
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増上縁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縁不攝。
皆此縁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 何者
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
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
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
中叙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爲三位解第十門
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文中有三。
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
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爲此問」
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爲量。二別以教理
爲量 
論。聖教正理爲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
隱經以理證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
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
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謂未來名
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
別體 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
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爲一切
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爲依。種子識爲
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
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 第七名意。
恒審思量爲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縁我境。
無漏縁第八・及眞如。果上許縁一切法故。
論言等也 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
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
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説名爲識 述曰。即是彼
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
能取諸境界。故我説唯心。然彼錯翻。次下
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
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 意二
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
斷・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
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
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説有平等
智。莊嚴論説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
説。第七非無 
論。解脱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
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脱義名解脱經。然
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
經等。並是爲阿含不攝。此經解脱阿含故
名爲解脱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
無明爲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
無性第一。世親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
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爲因。然今
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脱 述曰。釋頌後半
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脱道中。此意從彼
無間道斷已。解脱道中便得解脱更不爲
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
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
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倶起故。種已斷
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
體在。去來世有故。今擧共許則云非唯現
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
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爲極
成故 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
別 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
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衆・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
時有名恒 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倶。此即
前後有倶。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
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説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
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
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説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
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縁。意名二定別。無想許
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
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
後理徴釋 如縁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
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爲二。共・不共等。
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
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眞實。眞實有
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
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眞如即理故。然不共
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
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説 
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
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 初
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
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
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 覆眞實義者。
能覆眞如釋覆義。義如前説 障聖惠眼
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説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眞義之
心。無漏眞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説。此無明通
三性心恒與倶起。如次前説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説異生類
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説爲長夜。
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 無明所盲
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
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 惛昧醉亂恒
自纒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
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
無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
小乘等説經言恒者謂多分説。實理亦有不
起時故。今以違教爲彼宗過 
論。倶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
 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
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
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
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
明續故。經・頌倶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
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
六識身便唯染倶。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
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
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 若復有説。善心倶
轉等。若有説。染意倶有別善心等。料簡大
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
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
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倶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
説。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
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
無此失 何隨惑攝耶 此有二義。一云
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説。隨有多種故。
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云即隨惑。義説不正知爲我見。憍爲我
慢。掉爲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説至不説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
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
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説。不見不正知名我
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爲我憍掉名我掉。又
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
故。是爲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
説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説十根本煩惱。此
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説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説與四
煩惱倶故。不言與隨煩惱倶故。對法第
七説諸煩惱皆名爲隨前師可爾。若隨非
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
惱故。即此三種唯説是根本。純隨中無。故
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説四中至癡増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爲因依義。與彼爲依故名
不共。何故無明名爲不共 謂從無始際。
顯長夜常起 恒内惛迷。明一切時生
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
癡主自在義 
論。此倶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
此外人問。此倶見等非爲主故應名相應。
若許爲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爲
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爲主時。
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爲主義故。此義未
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
説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
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爲主故。今
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
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倶貪
不與六識慢等倶者方名相應。不爲主
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
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倶見等
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
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説之文
也。若爲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
爲主名爲不共。此倶見等不爲主非不共
者。餘六識中見等爲主時。亦應名不共如
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
是答此前師難文 並得合爲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
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倶
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
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
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
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 前師
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
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
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
之無明故名爲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
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
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倶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
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
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
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
名爲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説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
許此倶三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説無
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説此識不共
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
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
遍諸心。故偏對彼説。餘三名不共。論師理
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
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
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
者。一恒行不共。此七倶是。今此所諍。餘識
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
故名爲獨行。或不與餘倶起無明獨迷諦
理。此識非有
爲成此後所説無明
論。故瑜伽説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
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 五十八言
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倶。即令知與第
六識倶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
十倶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
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
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
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倶轉。或
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説諸隨煩惱遍染
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説等。唯是分別。縁
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説。即知彼文唯據此
一無明爲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
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
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
成故。所以不説。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
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増上是主。故
無此十時唯無明増。此隨小乘名爲不共。
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説
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
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倶有 述曰。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
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
彼倶有 
論。又契經説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
證六二縁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
部。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縁與此
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
許縁。世親唯説不共許縁。謂如眼識。以本
識・及眼爲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縁。若無第
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
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縁。二縁
即是根・境法故。故阿頼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倶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
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喩。下簡次第滅
意・反現本識・因縁所依。逆次第配。此爲宗
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擧有法
及擧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
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喩如
五識。此皆擧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説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
部救。胸中色物爲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説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識應
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
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
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
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説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
師救云五識無倶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
意識亦爾。所難同喩不成者 謂不許有
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
法難 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
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
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倶時 述曰。若説芽・影
必異時有非同喩者。心・心所法同縁一境。
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縁一境。如思受等
與所依心説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
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
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爲宗。以思等爲
難令同時已。方爲同喩例於根・識。不爾
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
生識 
自下第四爲總破前・後説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
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
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倶立
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
之 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
不攝増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
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
五轉識生所依説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
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喩。他不
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喩。所立不成 顯
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
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爲意根。彼是法處。非意
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
理不爾應外處攝。爲簡外處故置。顯自名
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喩但
可總説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
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
滅意等無間縁。今成倶有依。若不簡者便
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
有故。増上者簡因縁即種子依。若對餘宗
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擧五
識以爲同喩。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
七識與八・五識爲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
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
第七爲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倶時心所
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喩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
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
不可説 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
前。如極成眼等識喩。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
下喩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
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 答經云從
六二縁。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
亦意得生。爲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縁生。
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爲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
體故即不成。法但爲境即生心故。法無時
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説。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説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
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
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
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
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説名爲意 述曰。彼言去・來
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
破訖 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
如何言思量 雙問二家。如何思量 設前
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
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説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
過去無體假説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
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
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衞世
外道假依眞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
據理而説。不依於眞方有似轉。經部所
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爲意。就彼宗
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説存自就他難。今者
癈已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眞實義中
不依於眞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
中有眞・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説爲意 述曰。彼經部救。
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
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説爲
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
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
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
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
故。正名爲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
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
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
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
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
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
爲識 
論。又契經説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
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
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倶滅六識。六識滅同。説無第七
彼宗義故 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
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爲
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
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
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
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
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
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倶滅何
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
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
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
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
想。即是此中所説加行 界謂三界 地謂
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 等者
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
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
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
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
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
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
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
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
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説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
説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
心之義。二説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下第二文。
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
三破大衆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
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
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
者爲例喩 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
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
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
訶厭 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
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
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
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
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
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長時雖不
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
現在有無爲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小乘救言去・
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
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
不成我執 
次大衆部・一説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
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
正破大衆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
増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
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
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
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
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
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
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説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
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
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
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内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
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
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
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
 相謂相状。雜染相状。通三性也 由我執
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執我故。外行
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倶心無我執
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
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
是第七内縁行相。非必外縁 二云此我外
縁。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
此。擧由七生増明爲論。非實顯之。彼是
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
故。此解爲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縁外境生
故 
爲證此義
論。故瑜伽説至相縛解脱 述曰。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汚末那爲依止等。
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脱。此中通言
六識相縛。瑜伽等説第六相縛。彼據親生
識語。此約實由爲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
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雖
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
令六識等相縛不脱。若斷法執已相縛便
脱 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
亦有相縛 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
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
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縁生
如幻事・陽焰等。能縁見分諸心・心所。爲境
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
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
縛也 問相分爲見縁縛見名相縛。見分
自證縁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
何故不名爲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状
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
内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 非見分等體
非能縛。自證分等説非所縛。如前第二展
轉相望。互爲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
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爲相縛 答此亦
不然。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増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
有漏末那之所増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
故。有麁重故。不可爲例。即通三性皆有
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
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脱 述曰。無性攝
論彼亦言如説。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
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
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
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説故。此頌即彼文
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倶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
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衆部等。三破
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
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倶者方成有
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倶。應不成
有漏。以彼説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
故。縁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縁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
如兎角。故縛無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彼若救
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
在他縁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
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爲不得。故
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
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説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衆
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
部等不失増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説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
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
他惑縁。及過去縁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
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
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
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
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倶有。有何所以得
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
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倶生。由漏
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
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倶
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
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
行煩惱我執倶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
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
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
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
與漏倶起故名有漏耶。爲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倶故 述曰。此即牒前
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
等不倶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
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倶起
故。即他縁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縁他
境。各各別變故。若縁他縛他。便非各各變
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
言正表此法與漏倶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
名爲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
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縁縛。亦如前
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
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倶生
倶滅。互相増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簡他
身。不縛己 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
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
言縛他地。復不相増益故 倶生倶滅。簡
前後發 相増益者。遞爲縁相生義。正解
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
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
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
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
然。有學亦爾。有煩惱倶故第七未滅。餘識
之中必無煩惱與善倶故 
爲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
雖非漏倶。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
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
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
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
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説有六證。總結
前也。理第三文 
此説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説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
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
立於第七・八者説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説有六種。非謂盡
理 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於處
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
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
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擧頌
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
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
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倶起。第
七所依。第八倶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
明。可知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
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 雖有
九頌總束爲三段 一明初四門。即此一
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倶。次六頌是
三依止・倶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倶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
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
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
別故 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
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
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
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
説。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爲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
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
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
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説隨
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
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
故。對法等説依眼縁色似色了別。初句即
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
説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爲諸論依根得
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
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
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
 對法第二卷説。若了別色等故名爲識。
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
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
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
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
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 且如意識。如
何意中 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
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
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
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
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
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
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
皆以爲黄。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
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脱。
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三
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
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
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
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
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
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
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
隨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内法。根恒相續。
色即不然。不可爲例 第四助於根者。彼
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
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
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
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
爲他損色。如第六識倶無漏故。第七損
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
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倶有情數。非
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内攝故 隨
根五義勝。多説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
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
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
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
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
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説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
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倶有依。七望五・八
倶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
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
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
爲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
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倶
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
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
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
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
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
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
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
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
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
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
八得名意別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
能縁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
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
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
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爲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
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
能了一切法。了境寛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爲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
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爲法不
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
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
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
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
遂言了別也 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
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
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
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倶舍云。雖色
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
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爲唯凡有。通在三
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
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
未自在説。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
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
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
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
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
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
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
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
五識一一通縁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
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
不絶。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
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縁
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説至同類境説 述曰。彼第二卷
中菩薩品説。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
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
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縁一切皆無障礙
爲縁如不。西方二説。一云許縁。佛智通故。
二云不縁。名成所作縁事智故。准下論文
此解爲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説名互用
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縁一切境。擧所依根
顯能依識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
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
雜亂 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
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説。若據佛位
了觸亦名眼。此文爲證。二得名中。但隨第
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
樞要説 
論。佛地經説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
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
亦如彼説 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
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説。身化有三。一
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 語
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
化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
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説決擇有
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 賢劫經第二卷説。
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
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
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
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
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 領受化中作
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
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説現業果化現根心
等。然瑜伽説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
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説不化
心。依二乘等説。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
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
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説見分。然見依
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説 述曰。下顯不
説。共依下説。且顯不共依 頌中不説。一
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
頌文更不別説。此即會本文無説根・境之
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縁不明所
依。第二能變倶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
依不明所縁。以麁而且顯又復極成。頌
文略而不説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説 述曰。然所依少
別前已廣論。所縁別者義便當説。謂次下引
云眼識云何即是説也。宗明唯識故不明
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
顯故不別説也。謂如瑜伽等説。眼謂四大
所造淨色爲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
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繋。漏・無漏等。斷・
不斷等。有衆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説。此
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
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
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爲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
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爲識故 述曰。釋心・意・
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
爲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説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
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
縁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説依眼了色。
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
已 
爲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説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説
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
簡已轉依縁一切法。但言縁色等 見分
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
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
等。乃至廣説今此且據少分位説。非究竟
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
説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
六識自性。非爲前伏難有此論也 即第
三句了境爲性相。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
性 自性即自證分 行相即是識之見分。
縁相爲境。自證爲見之依縁見爲境。是故
總言了境爲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
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
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説 述曰。餘依者。即分
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
境立名。如次前説 餘了者。若自證分。如
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説。故
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説。雖後明四智。
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爲縁不
同 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
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説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
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
他力定・通所引。亦縁法故 又此應説三
界繋・不繋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縁境分
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説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
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
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説言是無覆無
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
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
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
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
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擧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倶非性攝 述曰。此擧頌答。即
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倶非者至故名倶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
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
攝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
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倶
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倶
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且何名爲善 
論。能爲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
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爲善。謂有漏善
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倶得樂果人・天所
仰。無漏有爲・無爲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
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
惡趣等。故並名爲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
世。非二世故不名爲善。是無記果法故。體
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 不作此
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
益故應名爲善。爲答此問故説彼非 
論。能爲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
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
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此違
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倶。今依大
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
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説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
要十一法倶。如不定地唯十法倶故。此擧
一聚總有爲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
返善亦爾。非必十法倶故。望聚爲論。不善
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
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倶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
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
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
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爲有種子者。
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
對法有爲・無爲・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
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
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縁威儀等故
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
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倶非。雖六識皆通三
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爲許同
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
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
釋難。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
縁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説又
非五識有二刹那相隨倶生。亦無展轉無
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
等。五識既無倶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
倶。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
聲非我所許。三性倶起。設縱許者定心可
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倶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
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倶生。亦
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
申倶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説五識善染必意
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倶 述曰。若雖導生
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
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
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説。設定
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縁境。及
種種所縁境意識故。二由此倶生耳識故。
故雖在定亦是同縁。故定不倶。如不善眼
識與意倶行。設聲縁至亦不能了。要眼識
滅耳識方生。故定不倶。無意引故。此師意
説。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
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説五識唯一念解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
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
同縁之理如下當解 
若三性不倶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
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倶轉。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説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
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説名倶。喩云如瑜伽
第三・及五十六説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刹
那。故言倶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
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説。一心刹那非生
起刹那。謂一處爲依止。於一境界事。有
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刹那。又相
似相續亦説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
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倶。善眼染七
自無記故。雖有三性。倶遮餘轉識三倶生
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倶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
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
證。五解違。此初二也 三性容倶。非一切
時皆必定倶。有倶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
已下爲理。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
少容倶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
無間依中説。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
倶。此如何等。如眼識縁善色至等流心
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縁。
雖亦縁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
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
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
意雖同縁。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
流多率爾少 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
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
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
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
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
有倶行故。得三性並 又解率爾・等流二
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
容倶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倶 若一向
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縁至
亦不縁聲 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縁聲
此前師意。今説一意識與五同縁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
雖必倶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
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
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説意與五同縁故定同性。
集量論説五倶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
不同性也。爲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説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
明此縁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
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
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
不聞如何出定 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縁
欲界聲等境也 六十五等説廣惠聲聞有
學・無學無色界心縁三界法。故得無違。六
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説。謂有行人若遇聲
縁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倶
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縁從定而起 或復
起者。即是耳識。此擧定中得起耳識 或
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述曰。此顯聞聲
非唯意取。顯揚論説種種意故。然彼耳識
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
一時聞故。意不唯縁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
若在定中唯意縁聲。耳不聞聲者。於此
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爲此
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爲聲故出定。明在
定内耳與意倶同念聞聲 破小乘等立
一量云。如汝所爲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
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
聞聲之定意識 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
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
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
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
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
同縁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説率爾等五
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
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
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倶
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倶有五者。
不定同性 
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説五識同時
意識同縁 
論。諸處但言至不説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
此會彼文。彼説同縁不言同性。故不相
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縁。不
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
如前論説。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
同縁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
 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
解 
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爲例不同
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説三摩呬多位餘識無
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説至依多分説 述曰。彼雖非證
然爲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説。
多分有二義 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
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
四識。非菩薩故 問如何定中意識倶受。與
耳同縁 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
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縁。
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 二解雖
復同縁。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瑜伽論説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
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 唯初二心。若
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 若
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説多分。若在定位。亦
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
何地之法 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
如第七卷尋・伺中解 又此定爲唯有漏。
亦通無漏 答文不遮二種倶得 又欲界
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
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爲能引耶 答初起
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
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
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
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爲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倶。能引
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倶 述曰。且散心位
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
徒義。如叙二説別抄・五十一抄説。然後
時引五識倶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
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
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縁諸處於五無
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
故。若與五識別縁唯縁法處。既無此心。由
此故知。集量論等五倶意識定現量者。必同
縁故。其量既然。耳倶意識聽教之時。但作
證解故必現量。五倶之意亦無法執等以
此爲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説。如別抄故。
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倶時轉。
如第八識與餘三性倶。以此爲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
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
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
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
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
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
應細拾文推其義理 三乘無學・菩薩後
得智中。何性六識倶起。然*今不能煩文具
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
者。如受中説。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
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爲彼
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
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
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
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
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寛遍
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
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
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
故。下文自説 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
故。縁起經説。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
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
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倶惠故。
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縁威
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
一説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
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
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
是上界繋。據意識中相似者説。或所變化。
似欲界故名爲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
異熟心攝。瑜伽自説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
説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
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
縁威儀。五識縁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
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
寛。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倶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
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倶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
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倶。初中
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
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
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 解
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
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義解心所總
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
爲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
 二與心相應。彼五説與心相應故。心不
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縁・事四義具故。説名
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
與五相應應名心所 三繋屬於心。以心
爲主。所繋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
故繋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 又初
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
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爲所。不屬心故。由此三
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
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
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爲所。
以繋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
句簡無爲。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
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擧喩已顯此
亦如是 
何故相應。唯説遍行等屬心。不説心屬於
受等耶。爲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
心同異 
論。心於所縁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
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擧。二
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
別分別。如言縁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
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説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塡彩 述曰。助成心事
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
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塡綵*綵於模塡
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
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説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擧。下
引證。彼第三説。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
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
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
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
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
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如彼論第三
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説名作意。所
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爲作
意。能縁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
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
承禀命明府。雖爲副貳取總相已。後
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
擧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
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
伽以作意爲初。此論以觸爲初。和合勝故。
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
謂可意・不可意・倶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
等損害・倶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説因相
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説。取境分齊相
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説。故想之
相言説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
倶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
中一一如作意説亦取別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縁總相 述曰。瑜伽説此言。
表心所法亦縁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
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
了別者説名作意。意説作意了此總相及識
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
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
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
行如大論説。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縁總相
等。顯揚十八有頌説此五・及心王取總・別
相 
論。餘處復説至徳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
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
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
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
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
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
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
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
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
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
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
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
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
同。以開合五見増邪欲解故。此與顯揚・
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
有故 縁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
即顯遍性・地等。唯縁別別境界方生。故餘
不例。如五十五説。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
下當知。或倶・不倶。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
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
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
流也 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
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 復説等言。
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
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
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
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倶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
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
三合六爲五。根本・及隨倶是染故合爲一
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倶 述曰。即彼第
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
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此中解言。謂一切性・
及地・時・倶。倶者即一切耶。謂定倶生故。處
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
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縁一切境
故總言時。地有二説。一云三界九地。二云
有尋等三地。此解爲勝。輕安不遍故。性即
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
如彼説。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
二。不縁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
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倶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
如次前説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
若如初説。從多分或加行等説故 染四皆
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
隨惑非皆通地及倶 以非皆通地等故。
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 後四不定
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
句受倶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解因位受倶。後解果位受倶 因位
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
如七・八。體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間斷
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
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増上出
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
境相。倶適身悦心。倶逼身迫心別也。故成
三受。或身及心。倶通適悦。倶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増減分別。次例攝
餘門。後辨三受倶義。増減門中從二至五。
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
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
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
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
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
受寛根狹。故論説苦受通無漏 一云五根
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
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
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説是無漏。
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説故。此苦雖
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爲無漏加行。仍爲未
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倶起故。非無
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説
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説十四一分
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
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
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縁縛故不説見
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
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
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
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
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
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説之。不可説
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
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
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爲三 述曰。非二。謂非
學・無學。五十七説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
説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
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
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
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
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説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説有四。
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
也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爲理者。五識
倶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
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
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
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
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見道惑
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倶故。憂唯二
性。故説苦根 
何以爲證
論。瑜伽論説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
也。五十九説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
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
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
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
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
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
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説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
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
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
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
惡行之惑。五十八云倶生薩迦耶見唯無記
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倶。非憂是
苦。餘三通二性 此五識中如何相状 今
以義准。依縁起經。欲界繋貪信所伏故有
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
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
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
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
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爲正應
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
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
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
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悦。名苦・樂。在
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悦。名憂・喜受。身・心異
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
逼迫・適悦倶無分別。名爲苦・樂。意有分別
逼迫・適悦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悦
二倶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悦故名憂・喜。在五識中
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 動者麁
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
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諸地不定
故應分別 
論。諸適悦受至恒名爲樂 述曰。下辨處位。
初明悦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
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
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
故 顯揚第二亦然 何以無樂。以彼適悦
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
論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
當知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悦五根故。
由動勇故。復名爲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
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
近分・根本二倶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
廣解。以安靜適悦故。無分別適悦故名樂。
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
説。以喜動勇。第三定悦安靜故是樂。然或有
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
本・近分倶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
悦。何不名樂。五十七説初門顯未至亦有
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
言非證有樂 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
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
言有樂。此説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
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
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説。相未明滿故
不説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
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悦根少
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
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寛故。
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爲苦 述曰。上解悦受。
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倶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
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
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説意識相應所有
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
苦者。何故不説 
論。瑜伽論説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
論有此文。且擧重者。意尚名憂。例餘
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
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次此
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説。五十
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
受説。五十一等説六識中受名爲*客受。謂
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
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説。如下自知。若餘
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
無捨受起故 
論。又説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瑜伽第五
五趣分別尋・伺。説地獄中尋・伺憂倶。然彼
唯説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
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説憂・苦
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
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
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
何故地獄無捨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
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
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
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
第二師説。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
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
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
獄相似。五十七説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
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
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爲苦所逼。
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
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 那落迦者。受彼
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
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
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
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
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説至廣説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説。此五十九文
論。又説倶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云
倶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
爾 
論。此倶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
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
説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爲境。二十二根中。
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説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説。
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
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
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
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
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倶
成八者。五根・意・命爲七。三無漏現定不成。
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
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
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
故 前師意。以憂根爲第八定成。苦根入・
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
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
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
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
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
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
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
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徴。四總結。此初也
 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
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
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詰。此
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
作法爲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
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
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
彼三無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説客受 述曰。三更徴有三。
一乘前徴。二別生徴。三擧例徴。下初也。後
師返問。所説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
知是*客受 
前師云。五十一説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
向苦。不苦樂受爲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
故知者 
論。應不説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汝以受依
容受爲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
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
絶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説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
受中唯説*容受。意中通説主識。主識即第
八。以第八識必受倶故。無異所以別作論
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徴。
且縱汝言依*容受説。如何説地獄定成八
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
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説憂根爲其第八。
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絶三時。如何有憂根。
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
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
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
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
絶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
位。更不別有悶絶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
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
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爲第八者。如憂間
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
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
無捨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
意。必定無憂。以苦爲不定。意中苦受即約
*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
以爲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
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
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
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説或具諸根。或復
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
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
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
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
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
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
此貪故。又若以爲縁故令其受苦須彼一
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
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爲彼受苦
縁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
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
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擧例徴
 意悦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
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
有第六識。此倶捨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
妨。對法等説眞於末位與捨倶故。或説
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
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説純苦處
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説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
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
等説。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説餘二
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
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
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又對法第
七等。説眞於意識與憂相應等 意慼名
憂者。依多分説。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
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説在意識嗔憂
倶故。瑜伽五十九説。彼五十八相應者。依
隨轉門・或麁相説。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
在意。一切倶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 若
爾六十六説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
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
實是食 
論。瑜伽論説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
十六 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衆
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
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
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説
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倶者。依經部師門。
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
故。亦隨轉門 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
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説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
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説爲憂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意識倶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
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説彼苦根爲
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
喜根。爲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
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
此説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説此義。謂彼論
云。如經説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
廣説。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
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爲有樂言便
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無故。
五十七説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
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
即苦名憂。義説爲二。即喜名樂二義説之
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
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
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
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
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
第四等説。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爲段食。資養
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
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
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
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
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繋・何地斷等
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
三。一擧。二證。三會 第六識三受倶・不倶
門。初師所説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
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
引六十三文證三性倶。定中通喜・樂受。率
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倶 述曰。此中所説
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説。
由斯理故三受容倶。即以五十一・顯揚第
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
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
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
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
引生名爲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
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
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
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
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涙下
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
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爲例 問八
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
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
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脱故。喜・樂受易脱。
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
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
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徳勝故。七・八二識
功徳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
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
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何得
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爲香。香
因闕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
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
無漏應言有 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
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
彼種類。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
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
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
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
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説 無漏八識應束
爲義幾師所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沙門基撰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
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説總勸教興。
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
爲一爲異。就此初中分爲五段。初一頌辨
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
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
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
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縁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
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
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
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
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爲二段。解
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
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説 述曰。此即總
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
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
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説者。今此説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
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爲
遍行 
論。聖教正理爲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
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
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
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説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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