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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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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説第七爲意識。正與此同。八若
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説由有本識故有
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
依 
論。如伽他説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
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
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
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爲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頼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
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
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説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説恒與末那一倶轉故 又説藏
識恒依染汚。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説
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汚依。同世親
説。由此既言恒依染汚。故知第八以七爲
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爲八依 量云。是
識性故。有倶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
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倶有
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説第三及第四説第
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
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爲例。言恒相續。故無
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説唯獨不許第八
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
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説
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説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説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
覆性説。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
十一言四位無阿頼耶。非無第八之體。此
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爲
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説。謂滅盡定・無
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頼耶者。即五十
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
頼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
心位 問六七爲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
七爲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爲七依。依
轉七亦轉。八七爲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
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
依故。何故不説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
但可爲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
具三義。如前理説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縁自親現行所縁之境。前
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是所依義。種
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
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爲所依。
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
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
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説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説。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
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説其多
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説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
四説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
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
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
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爲三。一辨五識。二辨
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
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説。如瑜
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刹那
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
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
刹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
一刹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
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
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
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
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説眼識等隨意識
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爲無間依。第七・八
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
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
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
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
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爲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
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爲依 問曰
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
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
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説未爲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
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 破中有三。
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
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説 述曰。下別破斥。
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
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
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
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
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
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
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説。除
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
此有二説。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
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
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
前位故。然此擧勝故説如來。次致等言意
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
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
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縁於此故名任運。更
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
恒決定縁。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
三等説。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
求心。爲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
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
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爲論
假説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
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
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
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
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
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
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説。爲非初
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
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
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
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爲
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
覩佛像。專注一縁未休覩來名未捨頃。
意・眼二識倶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説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
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
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
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
別章釋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
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倶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
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 彼
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
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
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
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
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
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
爲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
以教成理難 
論。若増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
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
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
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
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増
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擧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増盛故 戲忘天等
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
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
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
二説。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
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
此善・惡人縁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説至名爲意根 述曰。五十二説。
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爲縁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縁 述曰。下理成
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
識。彼第三説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
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
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
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
意識。爲彼六識縁。乃至此六識。爲彼一意
識縁。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
無間縁。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
不以七・八爲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爲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
三説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
等云五識倶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
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爲無
間縁。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
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説五爲意縁。既不
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爲開導依。五識
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爲依 
論。無心睡眠至爲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
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爲依。五位無心
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説。
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
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爲依。彼先間
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
不同縁。然爲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
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
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説。
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爲無間縁。
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爲依。不
假他七・八者 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
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爲縁。其五識此既
不許然。以先意識爲無間縁。不以自類
五識爲縁。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
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爲縁。
例同五識用意爲依 
自下第三六爲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爲
縁故 
論。平等性智至爲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
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爲第
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
初心第七識倶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
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爲
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
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爲依難。於中有二。先
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倶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
金剛心中。此有二説如前已解。此位之前
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爲依。餘時
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
因中識難 攝論第三説異熟心依染汚意。
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
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
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
地大菩薩衆爲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
由二智善心爲縁第八得起。此説通初地
 或説在八地 前説爲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
故知第八以六・七爲依。由前八識皆有過
證。第三結云彼所説言都無盡理 
論。應説五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
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爲依。自相續故。
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
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爲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
引。故用前自類爲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
第七・八爲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爲*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
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爲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説故 述曰。第八初起
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
爲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説理
故總結成義 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
中四縁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説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
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縁 述曰。下申其義。
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
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 開導依者。與四
縁中無間縁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縁。有
是無間縁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縁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縁。即
簡色・不相應・無爲法等。有所縁有力者能
引生故 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
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爲依 能作等無
間縁者。簡異類他識爲此識依。或自類識
後心不爲前心依。或雖是心倶時。不得爲
心所依。倶非開導故 故言等無間縁即
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
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
生故爲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
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爲。無前後故。故復言
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爲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
其有兩種。一諸識不倶難。二色・心無異難。
下初難也。説此與彼爲此依者。即是要有
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倶起之理。
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爲開導依。開避彼處
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
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爲依。如薩婆
多師六識不倶起。心相障故可互爲依。今
既倶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爲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爲依。
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
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爲縁故。此即第
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
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
違。此初也。八識倶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
説。第八識或一識倶。或乃至七等。若如前
説得互作縁。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
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
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
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爲多心
縁。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縁 
論。便違聖説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
四縁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
心・心所是等無間縁。亦如瑜伽第三等。云
四縁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縁定
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縁 
彼復難言。何爲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
容有等無間縁。故知色法亦有此縁 
論。然攝大乘説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
違。攝論所説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
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縁。奪彼因縁。彼無
第八心。以色爲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縁
無因縁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
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
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
縁故。此文爲證 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
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縁 第三卷中
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説有此縁。
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
言不得成等無間縁。或第一卷是經部計。
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
文爲正。此義爲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爲
無間縁。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
奪因縁。非彼計色爲等無間。此中即是色・
心前後前爲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縁 述曰。前師復救。
前但總説等字未更分別 彼謂不然。不
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爲等也。但表前念是
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
爲縁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縁。不
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爲縁 
論。是故八識至倶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
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倶起義故。所以
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爲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説 述曰。其心所法既
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説所依。故隨識説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
應難 問八識倶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縁。異
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爲例 述曰。受・想等法
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
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
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倶生滅。事業
必同。倶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
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
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縁 言五義者。一相
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
一。三倶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
同 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
例心所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 問心・心所法雖異
類相望互作縁。縁義既無差。爲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
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
主義。心所非依。縁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爲縁難 問八識自類如前
眼識等爲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爲後
受等依。而眼識倶受。得與後自倶想等爲
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
受等耶。爲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縁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
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爲依者。第七・
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縁便
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爲成此有縁故。心
望心所得作此縁 
問縁闕何事 
論。則違聖説至皆四縁生 述曰。既違聖教。
減三縁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
縁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 問如出五位無心
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
八爲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
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
類爲依。如對法第五説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
爲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爲隔故名無間
縁 
問何時爲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爲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
將滅之時。已能爲依於今時識爲開導故。
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
知不假異類之識爲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 問如解深密等五
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
佛地經・莊嚴論。説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
淨時攝論依染汚。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
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
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
皆依殊勝増上縁中。説相引生名爲無間。
非實是此等無間縁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説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
有四縁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
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
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縁。以不生故。率爾心
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説又此六識等名意
根等。皆諸識相望爲縁。何故今時別識不
爲縁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
於六識。意乃別説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
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
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
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
知八識自類爲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
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説頌曰。五
四六有二。七・八一倶依。及開導・因縁。一一
皆増二 
問如上説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
者約何依説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縁。
此汎説故 
問何故唯説彼初二依 
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
體故亦名爲縁。即是正義 二云以二所依
即所縁故。即是第七縁種等義。不爾因縁
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
縁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倶依相近。種
子親生。又並倶時。故論合説。非無間縁異
時遠故。即是不縁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
故不説。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
以説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縁。
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
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説至所縁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縁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
縁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縁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擧頌答。後更別解。此擧頌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
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 所依之
彼。彼初能變 所縁之彼。彼此第七所依
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縁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説此識縁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
法等諸論皆同此説。故知此識縁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諍。諍有四説。初難陀等
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
縁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
縁故不縁彼境 若縁彼境者。即我所執
有時無故 若縁彼種者。無能縁用。非殊
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
唯縁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爲證 
論。論説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縁識
體爲我。心所爲所。由心是主故執爲我。
由所助伴故爲我所 何等論説有我・我
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
第一等皆爾 
論。謂縁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
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縁我時
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縁體爲我心所爲所。何故論言但縁
彼識不言縁所。爲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
不離識故。説識之時亦已説所。如唯識言。
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縁心所。若
縁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縁彼立此義
也 
論。有義彼説至縁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
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
行相不同。若縁王爲我。心所爲所。論應別
説。説既不別故述妄情 何謂妄情。爲解
此疑。曾無處言縁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
五法。前説與彼第八倶者。論不言縁。今
爲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
相乖角 
若爾以何爲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説 述曰。許縁彼識
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
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
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
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
説別縁。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爲我・及我
所。相・見二分倶一識爲體故不違聖説。所
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縁彼境不離識故明
不縁所。但言縁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説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説。
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縁彼阿頼耶識。
即識蘊攝。許縁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
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縁識。而亦得攝色。色
若是識蘊。縁識之言許縁色。色既非識蘊。
縁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縁外故 述曰。五識縁五塵
五識言縁外。末那縁五塵。亦應縁外境。如
何可言縁内起我。若縁内色名縁内者。
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縁共境故 述曰。意識縁五塵
與五同故。名縁共境。第七縁五塵。亦應如
意名縁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縁有
色蘊。縁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
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
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
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 又若變爲
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爲色者。生彼無
我所 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
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縁何説起我所」
論。應説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縁
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爲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
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縁識
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
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縁種。即縁識
故。不縁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縁
彼種。言縁識故。不縁餘法 問彼何故計
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
攝。第七亦縁五蘊爲所故。不可簡別縁
此種子非彼種故 説種爲假前第二卷
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
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問何故大論五十
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 此簡遍計
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爲故。對彼言有。非
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 問前
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
唯有我見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實無
所 
論。有義前説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
總非 前説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縁種
者。第七末那既縁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
故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
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
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
蘊。望識可因縁。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
縁。因縁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説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
云説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
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縁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
現行法應無因縁。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
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倶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
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運一
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 恒相續生。明無
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
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
一類而細。寧別起執 八十八云。依分別我
見有二十句。不依倶生。若別起我所見。即
別縁諸蘊爲我所 如第一師縁心所。第
二縁相分。第三縁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倶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
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倶轉
義故。前後可然。此即擧事。如斷・常者二
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
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 
眞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爲執故。故無此事。
人・法二執非別所縁。行相不返故得倶有」
若復有説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説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
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
執用相似故 
此縁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
但縁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
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
斷故 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
 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
亦遮計餘識爲我 似一故。簡心所。心所
多法故 
何故不縁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
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縁餘分自證
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倶縁一受等爲我。亦常一故。爲
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爲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
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爲所依。心
所不然。不計爲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
第七識恒執爲内我。非色等故不執爲外
我 
若唯縁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説有
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説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
論説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
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説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
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縁。後我第
七所計 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
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
説之爲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説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
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
何謂多處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
等恒共相應 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
我見・我慢等相應 彼卷復云。如前所説
意根恒與四惑倶。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
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説
故以爲證 前三師即以此爲證。亦攝我
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 十九顯揚云
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倶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
倶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
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
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
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爲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
正解因果識所縁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
名未轉依 唯縁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
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縁眞如
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縁異熟識。佛地
經説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
三説。此第三評家義 十種平等者。一諸相
増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縁起。三遠離異相非
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
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説。八世間寂
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
無量功徳究竟。廣如彼説 知諸有情勝
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
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縁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縁彼第八」
論。此中且説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説
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
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
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
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縁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
外妨難 問前言縁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
縁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
縁前等無間縁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縁。大小
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縁第八亦即依之有
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縁第七。隱故局故。
此中不説 
即是第三解所縁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
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
量爲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
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爲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
以思量爲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
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
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
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
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
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
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
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
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
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
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
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
名是假故 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
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
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倶。後
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爲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倶 述曰。下答之中文
分爲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 辨因
相應中分三。一解染倶二釋餘倶。三解受
倶 就釋染倶中復分爲二。初釋頌文。
後辨廢立 釋頌文中又分爲三。初解總
句。四煩惱常倶。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
解煩惱字。總擧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倶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倶言。
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
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
處即第三卷説。此初五字且解倶字。及因解
四。非一法故 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
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擧頌第
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
列別釋。此以無明爲本。因先有故先説無
明。後三果故後説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
説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
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縁起經。對法第一・第
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
等。如下證中説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
如後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憚 其我愛
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
説 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
説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
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
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倶起。愛
與慢倶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
倶。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
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 述曰。自下却
解煩惱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
煩惱。此文勢也 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
渾。此四常起擾濁内心。非如所餘六識中
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内縁故
*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
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
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
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
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
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
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
釋妨 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説無餘
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
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
倶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
作是説。此倶煩惱唯是倶生。修道所斷。故
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喩定方
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
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
縁内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
及邊見也 其我所見何見所攝 此非我
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 若
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恒内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
故論説言恒内執我。又前二見通縁内外。此
唯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
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
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
都無所有 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
背瞋故。此倶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
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
者如下説 四種愛以爲集諦。此何愛攝。
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倶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
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
倶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倶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
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説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
五十五説貪令心下。慢令心擧。寧云行相
互不相違 
論。分別倶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倶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説分
別。五十*八説倶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
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
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増猛貪下慢擧。故二相
違。倶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 二外境・
内境二義別故。若縁外境多分見斷。亦通
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
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
應故。若縁内身爲境。以自愛故心不卑
下。縁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
約外。五十八等約内 三所陵・所恃二境別
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
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擧。或陵他故。故得
相應。並通見修斷 四由麁・細二行相殊。
麁猛利者説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
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
斷有四義別 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説
不相應。眞實理門説相應故。彼此二文不
相違返。或復多分説不相應。據實説之亦
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
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
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
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汚。欲
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
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倶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擧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三字
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
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爲二文。一謂
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
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
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
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
此識總與九心所倶。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
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説。諸識生
時與幾遍行心所倶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
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
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
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説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
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
倶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倶五性異於
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
復説是有覆性 答言餘者爲異前性。不
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爲簡彼前
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
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擧四
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
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
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
此倶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次釋無餘心所相
應。爲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
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
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縁從來
未合事故。此恒縁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
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
説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
欲。無未合事故。今説非佛言未遂合。非
説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
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
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
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
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
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
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説於今決定
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
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
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説
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繋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
意繋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縁
本質一法。不作別縁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縁一法。刹那別縁故
無定也。五十五説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
運縁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
任運縁故 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縁。
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 又佛識
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縁其必有定。非七・八
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縁一境而不定
也 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説 述曰。惠與我見
非二並故。五十五説。見世俗有。即惠分故。
餘別有性 問惠縁觀察事。此識言惠倶。
定縁觀察事。此倶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
度。此識説惠倶。深專一境有定生。此倶故
無定 問二縁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
既無定。應不縁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
縁。定得縁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
倶無有定。雖同縁觀察。而惠寛定狹。故此
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倶 述曰。第二簡善。其
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倶。此倶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説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
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
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
説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
長等諸形色等。雖説有體。自不能與他根
本倶。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
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
二十。不與根本倶生。此識恒與四根本倶。
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倶無隨
惑。此師意説。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
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倶。言餘染
心説倶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説。非謂此
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説。通不
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
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
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
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内縁 外衆縁力。
即是病等。或涼風等 有時暫起。如對法論
第一末説。即是間斷非相續義 惡作雖亦
然。而約義別説 此第七識所藉縁少 一
類無始。簡別不假内縁而起 又言内執
不假外縁而起。簡別外縁 由此縁故
無睡眠也 
論。尋伺倶依至故非彼倶 述曰。尋・伺二法
並依外門。縁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
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
細發語。此識唯依内門。縁内我生故。一類
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倶。
故此識倶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
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 且如惛沈等五。
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説。遂言説彼
六識中遍。遍行説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
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説七・八。五染
遍染心。何處言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
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
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説之爲遍。故知後
説於義爲勝 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
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
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
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 若互有無。
如下自解 若作此釋前解爲勝 
論。有義彼説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
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
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説此五有覆
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
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
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 汝
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
觸等倶。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説餘字。
故知但是觸等餘也 若不爾者闕此意倶
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徴難理無逃處。
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
隨煩惱倶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説。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
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
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説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
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倶 初中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
也 
論。如集論説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倶。何以知者。對法第六
説。謂惛沈。掉擧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
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
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
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
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爲性。掉
擧者不寂靜爲性。不信者不忍等爲性。懈
怠者心不策勵爲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爲
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
心稱染汚。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
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擧。餘三
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
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
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
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
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
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
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 此中掉擧
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
解云 
論。掉擧雖遍至但説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
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
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擧自
性。而貪起位即掉擧増。多順貪故。而實有
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説是假有者必無別
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
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
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
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
出體即別有也 
爲會此文遍染心起。擧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説爲癡分 述曰。其惡作
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
於癡起位相増。但説此二以爲癡分。若眠・
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
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
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
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
有體。染汚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
假故。今例掉擧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爲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
説六法遍染。五十八説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説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
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倶依別義説之爲
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説六 述曰。依二十種。
不取別境染分爲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
是癡分故。説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説。此
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
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説名隨煩惱。
今約二十説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
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説根本名爲
遍故 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
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 無記不善者。
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
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
障定及惠二倶相顯簡惛沈・掉擧二法
對法第一説惛沈障毘鉢舍那。掉擧障奢摩
他 瑜伽等説惛沈障定。掉擧障惠。別障
定・惠。非倶通障 對法論中説彼行相相
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説彼行相相順障
説惛沈障定。掉擧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
文行相相翻相順。説惛・掉二法麁相通障
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
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説行相相順相
翻二倶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
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
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
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
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
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擧・惛沈・不信・懈怠・邪欲・
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
爲隨。成二十二 已知説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
定 隨。簡根本 解通麁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 説
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
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倶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
倶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
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
五 
問豈二惠得倶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爲二 述曰。我見即是
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説爲二。一惠
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汚。通九
地等故。既有寛狹別説不同。故開爲二。如
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説見。今亦不以惠
即見故別説惠也 
論。何縁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
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倶起。不知何縁
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倶 述曰。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説
 又上已説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
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
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
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
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
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縁外方
起。此縁内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
也。下論説言若別境中定爲體者。是假不
遍。餘者説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縁外
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
故。二内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
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倶 述曰。此數設是
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
縁外染汚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
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縁外生。此唯縁内
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縁内無故 且如二十
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説無。別境五法。
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
説。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
之中三分。故此不説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説 述曰。此例與上第
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説。
根本四惑如前共説。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
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説有。不
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
惠行相別。恐謂亦倶故今別説 又以不
正知行相増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爲
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
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説 
論。有義應説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
初出遍隨。後此識倶。初中有四。並准於前。
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説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五説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
師意説。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説
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
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
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縁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
者。要縁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
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
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
故。起染汚心 如縁滅道起邪見等。或
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
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
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
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
故。如他界縁惑。皆縁名生縁自心相 故
染心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
應有執。以有惠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
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
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
心 
又縁於内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
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
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爲也。
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
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
者 
何故無惛沈・掉擧二法
論。惛沈掉擧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
釋無惛沈・掉擧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
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擧外相高生。惛沈内
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説五爲遍也 
論。論説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
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 二者唯
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
翻輕安。掉擧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
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
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
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
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
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
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説五遍染心。非但染
心即皆有也 
何義説十
論。説十遍言義如前説 述曰。如初家説。
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倶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倶
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
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
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説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説念。
如次前師説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
念數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説爲二。邪
簡擇故名爲惡惠。執我故名我見 或是癡
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説之爲二 能發
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
此識倶有不正知。如前惠説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
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
縁曾受境。此縁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
師。彼無念故。縁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
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
内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擧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
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
勝解二。及染汚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
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説。互有無者此略
説之。餘如上説。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説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
師。説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説至三界繋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説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
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
説。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
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
有爲無爲。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
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 若是不
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
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
煩惱者。邪見縁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
是合欲 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
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
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汚心要定有欲。
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
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
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
前説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
即一心縁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
無有獨縁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
行中。勝解疑心如何倶耶即此理證。彼宗説
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
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
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
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
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問印是定。疑不
定。相違得倶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倶
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倶生。疑・見行
倶増。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
二倶生。事決不生疑。所縁應不一。如何
得説同一所縁 答據二行相増。事決無
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
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
也 
論。於所縁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
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
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爲人・非人。是
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汚心。若是染心必有
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
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倶貪。猶豫名疑。
理事倶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
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
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
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問亦可事是理
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
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
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
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
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説疑於五事。
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縁
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
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説 
論。餘處不説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説
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縁非愛
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
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
相非顯著。不説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
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説爲遍。此據有體所
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説 述曰。五中無餘忘
念等三。如説六之家會其五也。説六之中
無沈・掉二。如説五家會六説也。餘互有無
故如前説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倶。
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
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
説。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
説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
忿等諸隨。如上准説 
論。有義前説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爲
第四説。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
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倶 初中
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説 且難
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
如五十八等説。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
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
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
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
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
中而生希望。爲無或有故。於現在爲罪
爲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
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
者。難言疑未來爲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
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
無勝解 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
杌爲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
行 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
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
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
猶豫者。心不縁現在但縁去・來。於何生
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
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
解但縁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
難言縁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縁事
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
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説十倶耶。
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
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汚心
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
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
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
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 又云離無堪任
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
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擧若無至非染汚位 述曰。又染心位
掉擧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
囂擧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
定有掉擧。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
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擧必遍染心。便如
善等非染汚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 即
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
非染汚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
増。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 此難第
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
唯許五倶。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
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
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
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説。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説。一是愚
癡分。無明爲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
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
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説故 念・
定二法別境爲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
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
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
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
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
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汚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
心定有八隨惑倶。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
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説故 述曰。爲簡別
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
即別境念・惠爲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
者。依無明分説。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
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縁曾受。破彼
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
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
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
擇。簡前師説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
以無明爲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
約此別境爲體者。以不遍故不説有之。
六中但約無明爲體。遍故説也 問曰此中
所説何假何實 如後自解 問如起邪
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
耶。餘忘念等爲問亦爾 答曰不然。説有
惠分時。不説無明分。無惠分時。説有無
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説有無明。義別説故。
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
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
法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倶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倶。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
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爲性。
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
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
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
而説。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
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
是説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汚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
所倶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倶。第二顯
餘倶 此下第三解五受倶。頌中以同初
能變故所以不説。今説有異。是故説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説
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倶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
故唯喜倶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
通於三界・九地繋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
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
第十二説。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
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
廣説。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
三界有 
論。應説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
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説。第七所縁阿頼耶識是引業果。
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
果業之増上受類相應。縁彼業果爲境界
故 又地所有増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
受縁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増上與彼受
倶 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
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説倶 如苦・樂受。唯
在五識非引業倶。故今不説 初二定樂
怡悦五根。義別説故亦不説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説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
第二師説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
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
受可名變異。有易脱故。瑜伽六十三證
倶生捨受第八識倶。非可起餘憂・喜等受。
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
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
説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説之。
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説。如依縁等。
既本頌中略不別説此與受倶。故知同彼
唯有捨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
故此識而不別説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
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汚顯即異彼。
故不別説 觸等五同。何故今説 何不須
説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恒轉如流何故不
説 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
樞要解 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
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 問若爾
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
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
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
説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
倶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説 亦如彼唯捨
受倶。任運而轉曾不易脱。不分別生。六識
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
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
多勝。功徳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 又設
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
捨受倶 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
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
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説下地第七
爲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
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
於所縁平等轉故。唯捨受倶。諸善心所法爾
作用有二十一心所倶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倶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爲問起。此
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擧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
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
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
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
惑成有覆 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
有覆。此識何爲名爲無記 此識相應四
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
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
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
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
本皆第一説 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
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
染。擧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
倶惑是有覆性。倶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爲
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
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
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倶染法
説爲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
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
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
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繋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
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繋那 述曰。此爲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繋 述曰。答中有二。此
擧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
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
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繋。若第八識生彼欲
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繋。
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
界爲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縁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
自地藏識爲内我故。我見唯縁自地而起。
不見世間倶生別縁他地法爲我等故。對
法第六他界縁云。不見世間縁他地法計
爲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繋。他地諸法非
我境故。此依倶生別縁我見行相説。由此
故知。第七不縁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
法故。亦不縁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
心。通縁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
故。不縁他地 若爾命終心縁何以爲我。
縁未來生即是縁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縁
我。故唯自地。若總縁我。許之縁他。如下自
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縁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繋 述曰。若起彼地
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爲簡種
子。故論説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汚第七末那。
縁彼執我。繋屬第八名彼所繋。八非能
繋。七非所繋。相從名繋。不可難以相應・
所縁二縛名繋。相從相屬是此繋義。第八是
所屬。第七爲能屬。即是以彼所縁爲所屬。
第七屬彼也。如王爲所屬。臣等爲能屬。隨
王繋國 
論。或爲彼地至名彼所繋 述曰。此第二解。
此識倶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
意。爲自倶時四惑所繋名彼所繋。識是所
繋。煩惱能繋也。何名所生。爲第八識所生
之地煩惱繋縛。名彼所繋 又解此文三
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
意説。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
隨彼心王即欲界繋。繋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恒縁乃至名彼所繋以來。此中意説。
以能縁心屬彼所縁之地所繋相從名繋。
如牛屬捨 任運恒縁至非他地故以來。
釋能縁心屬所縁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
後解屬故 或爲彼地乃至名彼所繋以來。
此中意説。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
惱所繋。以王屬臣屬相應縛 雖有此
義前解爲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繋 述曰。此在因中初
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繋。是無漏故。前
所繋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汚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
後答。因欲擧頌故先徴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
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
乘義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擧頌答。
後廣諍答 初中有二。初擧頌。後別釋。此
即初也 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
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
違。彼説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説世
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擧滅定。滅
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
人故説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説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説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
復分爲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 總
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
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
今名染汚亦通法執。約自體説。此中不退
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
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在無學捨。隨
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
無學倶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
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説故言染意現種永滅。
非唯人執 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
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
捨 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
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
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
藏識 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
菩薩所執獨名爲藏。應設劬勞 答藏名
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説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
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
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
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
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汚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
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
道不能伏。六十三説同。彼論云。何以故已
離欲猶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
故世道不伏 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
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
治及能對治。境界縁力差別轉故 八十八
云。倶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 彼約六識中
語。彼縁三界法爲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
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 隨其所
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眞無我解。
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
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
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
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
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眞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
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
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
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
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
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
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
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
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
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
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
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
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
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
倶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 同障無
學一時頓斷 名勢力等。欲界所繋與彼
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
剛喩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 若有難言。既
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
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 此識
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
品無九品義 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
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
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 今解如彼
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爲九品。此障無學
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
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
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
九品一時頓斷 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
増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T055407;
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
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
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勢力等
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
之故一時頓斷 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
能熏。&T055407;増減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
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説中前解爲勝 若
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
染亦除 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
言除。所縁第八既言無。能縁此識亦應斷。
若以不行名爲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
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
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
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説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説之 述曰。若斷種子
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
説。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爲問。然上所明因
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
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
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
説。爲同何例 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
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
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説。
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説。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爲體爲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
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倶時。唯有人執
無有法執。對法等説三位無故。若此倶有
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
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説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説
四惑倶。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
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爲證義文。本
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説爲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
本。不言爲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
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説至經説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
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
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説。出世
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
説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脱經。六十三
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
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
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
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
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倶生不
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縁・種子等。
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 論闕因
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説藏識至則七倶轉 述曰。至下當
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倶轉 述曰。此難前説
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
者 論説恒與一識倶言。既非是恒。亦非
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説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倶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倶轉 述曰。此難聖道
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倶。
如何可言二識倶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説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説。
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
擧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
起唯六識倶。非七倶難文。意似爲有藏識
之言故不説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説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
六十三。説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
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説故。何愛第八
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
倶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
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
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
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
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
別所依識。説轉得故。如餘三智 第七若
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
依智故 
論。不可説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
經言平等智。非第八倶。第八倶者名鏡智
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
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
説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
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
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
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説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
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
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倶有依。是識性
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爲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
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爲例均故。若此
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説八識皆
有執故。不可説執依第八識。第八識倶無
惠執故。非八倶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
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絶。
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
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爲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
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爲同法。
證有第七爲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倶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
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爲六依。彼二論所
立之宗因應倶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
必有倶生不共増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
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
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
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
令有依者爲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爲
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爲如五
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爲如汝聖道。無學
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
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
違過失 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
汝聖道・無學意識 故無第七。攝論・大論
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
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
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
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
他宗 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
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
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
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
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説三位無末
那者。隨何乘説染汚意無。非無第七識
體。如説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頼耶。非無
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倶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
佛地論説。及樞要説。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
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
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
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
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
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
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
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
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
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
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
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
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
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
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
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
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
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縁阿頼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
此識縁阿頼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
前第八未捨阿頼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
法見倶。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
我細故。故偏説之。此爲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縁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
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
何故第八捨阿頼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
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
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汚體少時無故。不
相違也。不可説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
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
心亦應名捨。染汚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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