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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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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
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
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
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
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
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
漏既無法爾應不説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
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
誰能害障。汝今乃説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
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説地獄等成種非現。
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
若言有漏心等爲因。或説心性本淨爲因。
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徴及會衆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説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
曲文總結。處處説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
所立義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
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
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
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
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
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増
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
起 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増
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脱分等有新種
生。護月但令種子増長故有別者。理亦
不然。此文爲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
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
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
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
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説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
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爲。第三遮心・心
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
遮等自處分別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
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
何與果倶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 無性攝
論不簡差別唯言内種有。世親即通。然彼
一一皆自釋。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
倶有唯言内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
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倶。如蓮華根生蓮
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
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刹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
謂有爲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
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
無爲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
也。亦顯大衆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縁起非是
 無爲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
長時四相。非刹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
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
滅名爲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
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爲因。無
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爲因。非常
法也 舊人云眞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爲種。或雖同念
他身相望應爲種子 
論。二果倶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
要望所生現行果法。倶時現有 現者。顯現・
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
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
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
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
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爲後法種 
有説。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刹那。
如何解此。彼師意説。如上座部心有二時。
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
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
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爲
料簡 瑜伽云。法與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 此必異時非果倶有 若因在滅果
在生相仍名倶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
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
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
簡與他身現行爲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
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倶。
一身不相離故得爲因也。外道説大自在
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縁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爲
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
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倶時現在。有
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
心縁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
名爲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倶有 述曰。種子望種。
體性相似名爲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倶
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爲
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
即此刹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
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見分縁於
見自體同時縁。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云。種望於種爲因果。若許同時非因
縁。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縁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
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
時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縁。不
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爲異類。雖
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刹那
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
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
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 此不同
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縁増本有種子。牽生
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爲因生於後
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縁力既齊同生一現。
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若本有
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
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
何可説三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
及現行爲因縁。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縁。現行能
熏爲因縁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
望新熏。爲因縁故。由此別脱戒。體不増。
而用増。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
思。故唯念念是用増非體 前解即與別
脱戒體用倶増義 
此中雖顯與果倶有望現行説。可現在時
説爲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
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
有倶者。謂生現。不倶者。生自類。雖倶・不
倶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
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
生體無有故 
問爲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倶
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倶有 述曰。依生現
行果之種子名爲倶有。不依引生自類
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
果現起故。相易知故 種望於種非能熏
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
不説 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爲種
類。生現行時名爲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
即此刹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云何
復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如瑜伽論
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
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
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
及色等法。不得爲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
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
三受轉變。縁境易脱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
後之義。此非倶有。倶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
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縁境易脱故。未對治
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
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
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
限。如何恒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
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
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
果不倶有名種。此闕恒與果倶一義 若
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
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
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
其第七識爲種不成 又説種子具有六義。
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
子。不與果倶故。無性攝論説非種子然
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
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倶時故。
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
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縁具勝種子勢増。有
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
二位差別。果倶名種。不爾名爲種類 今
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説總名種子。亦不
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説念念皆
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別。若具六義
方名種子&T055407;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
與現果倶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
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對治
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
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
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倶義故。今言
與果倶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
法。倶現和合之義名爲種子。非要此念與
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
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
刹那而説。約後能有與果倶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
不生當果爲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
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
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縁義 述曰。遮薩婆多
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爲同類因。有因縁
義 夫因縁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
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
因縁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
行因等是異性果。倶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
等果爲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爲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
生果 
論。五待衆縁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
要待衆縁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
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
因縁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
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衆縁恒頓生
果。此方外道爲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
爾。同此所遣。此中且擧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
縁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縁種方
生果故遮彼執 若縁恒有應恒生果。種
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縁恒無 
問若設有縁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
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
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
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
爲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
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
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爲因縁 述曰。薩婆多等
以善色望四蘊爲因。四望色蘊亦得爲
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
同故名爲因縁。若増上縁等。義則可爾。如
何色等與心爲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隨轉名爲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
轉。爲名種不 有説亦得。以名一切種子
識故 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
縁。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説不得。言一
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
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
自體。是識所縁。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
種子 此闕何義也 與果不倶故 其
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
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倶現和合方成
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
顯。故與現倶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
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
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
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内種具有六義。
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
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
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 攝大乘
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内爲
縁。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虚空。
波・池・方・大海。皆眞内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内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
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内種識
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
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
非因縁生果。故因縁唯内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内外生・
引二因。此内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
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種
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
名引因 無性云。如内識種生現識等名
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
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
引因 天親云。如内種子生正果名生因。
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
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
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
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爲生因。是正
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
此位時。内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
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
説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説生・引二
因倶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説二也。若無引
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絶如化生
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
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爲成
引因説枯喪等。故説頌言。枯喪由能引。如
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
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
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説
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説能引・所
引倶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
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
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爲引因。引遠
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
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
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爲近・遠。瑜伽約
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縁分別辨内外種因・非因縁。熏・
不熏別 
論。内種必由至是因縁性 述曰。内種是因
縁。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
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
乘第二卷説。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
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倶生
倶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
勝等與華等。倶生倶滅由熏習故生香氣
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内則定熏 故外
種子既唯現行。爲増上縁辨所生果 
論。必以内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
非無因縁。從内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
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
釋熏習名。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或由致
也 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
識内。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
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
故 
論。何等名爲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縁多・少。二辨能熏
具縁少・多。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
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 然五聚法。第一
簡色法・及七識倶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
等法。第三簡無爲・及不相應。倶時心所。第
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
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
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
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
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
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
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即遮根・
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
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
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説。
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
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
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
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
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
性寛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
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
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
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 亦
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内並非所熏。此
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
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
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
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 簡
與佛地同 説爲不熏。熏時何過 違拒法
故。有増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
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
等五數・及虚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爲王
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虚疎
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
密有虚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倶時
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
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
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
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爲。以堅密故。
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 今依他
攝。自無實體。依實説假故 又此應言若
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爲。
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爲・假法・心所・
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説者擬今説
故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
須簡 若爾空等無爲如何。若言眞如即
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
由此故應第一説善。無明簡眞如。由此知
非也。亦遮熏 於假識類等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
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
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爲能熏
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
許爲可熏。及刹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
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
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
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
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
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
知即以此義爲正 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
義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無記違善・惡品。
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 此所熏中何故堅
者乃名受熏 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
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
二倶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沈香
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無爲不能
受熏 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
不能持種 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
別成總説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
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
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
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 若假説者亦
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
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説 何故不
和合 不得爲所熏 若爾便許有熏他
身 熏他身有何過 即自作罪令他受
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
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
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爲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
簡無爲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
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爲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
也。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
有二 一能縁勢用。即簡諸色。爲相分熏。
非能縁熏 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
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縁慮用無強盛用。爲
相分熏。非能縁熏 由斯色等有強盛用。
無能縁用 異熟心等有能縁用無強盛
用 不相應法二用倶無。皆非能熏 即勝
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 故
第八倶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爲他縁。一切
無過 此中總言。意説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
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 此擧
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
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
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
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増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
至無漏位亦有増減。因中無漏爲例並然。
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
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
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
非能熏習 若佛能熏有何過失 更増
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徳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
方是能熏。如所熏説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刹
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
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説
異時如何釋此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
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増減故。應
非能熏 此有二釋 一云。此亦不然。無
始以來我執増長。刹那刹那現・種増長。非是
不増。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
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増長。非
謂體大名爲増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
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爲増。
然極難也 二云。亦有増減。欲界爲麁。乃
至非想爲細。地繋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
時亦有轉動。有増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
論説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 答曰。
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
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
障非見。何以爲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
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
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
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
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
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
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
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
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
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
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
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
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
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
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
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爲一類。非無九
品名爲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
日。今日爲増。前解方成 若以無性有情第
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増減者 不然。佛果
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
爲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爲例。不
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言第七與有頂地
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
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
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 乃通三界。
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
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
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
須論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
寄問徴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
能縁中七轉識・心所等爲能熏。若爲相分
何法爲障。即第八識爲六・七識之所縁故
爲相分熏 何分爲能熏 唯自體分。如
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
義 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
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倶生滅熏習義
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倶時有。
故知色法無倶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
勝同生・同滅。故以爲喩 攝論喩如内熏
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
初法。後喩。此擧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擧三法
喩喩三法體。後擧二法喩喩因果義。種・現
二義其文可解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
現耶 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縁未
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
生現行 
論。因果倶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
果異時。故説倶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
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倶有因與倶
有法爲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
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説。本種與現唯作
因縁。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縁。偏望爲因縁。
非説現行與本有種爲因縁也。此以
乘倶有因與相似。言如倶有因是因縁攝。
非大乘中許彼現行倶有因法是因縁義。顯
揚破故 然攝論第三亦説爲因縁。即是本
識。同此無妨。如彼倶有因。體不成倶時
爲因故。以彼倶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
故。下四縁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
大乘爲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
望現爲因縁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
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説 述曰。除此餘法。
七轉識等名爲因縁。彼對法第四。十二縁起
皆名因縁。應知假説非實因縁。非辨體故。
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説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
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縁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
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
二眞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縁。
四縁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縁。
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
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縁。或
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擧。
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
初擧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爲問。
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爲問也。然以唯識
轉變次第。先行・後境 次略答中。依頌而
牒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
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
起故 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
變故 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縁 後不
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
知爲初。所縁・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
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
是識之見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
説所縁 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
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縁中有二。
初解所縁・行相。後解不可知言 初中復
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
解 了謂了別下。此爲略解 此中了者下。
此爲廣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爲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
識自體分以了別爲行相故。行相見分也。
類體亦然 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
名爲行相 或相謂相状。行境之相状名
爲行相 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
無相故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
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内外所縁。後方總解所
縁。初文復二。初外。後内 今此即是識之
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爲外相 然
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
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説 總相而言。執受義
者。執是攝義。持義 受是領義。覺義 攝爲
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
覺受。名爲執受。領爲境也。如瑜伽論第
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 對
法第五説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
説種子・及與聲處 五十六説。五根全・五
塵一分名爲執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説。
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
託安危事同 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
義者。謂以爲境 二以此爲依能生諸受。
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
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
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
也 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
義生覺受義 不論其聲。聲體虚疎不可
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説。故外道中説爲
無礙 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
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
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 五十一卷・
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
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
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
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縁
故。如下當説。無領受義 問外器界既以
爲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爲自
體。故與識相遠不爲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縁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説。
云阿&MT00892;耶識。縁名・及相猶如毛・輪 答名
體即聲。聲是能詮。説縁其名意説縁聲。
如言縁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
所縁 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
色四蘊。第八縁初相現行・及種。但縁名種
不縁現行。亦名縁名 又解。相者即執受・
處倶名爲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
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縁。許自縁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
總名爲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爲名
 問何故彼復説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
界 答説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
識境漸次能了故 由是彼經復作是説。自
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 與此文同。並不
違也 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縁根・塵 生
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
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
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
漏。論説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縁。但
爲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
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説 護法
等説。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
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爲所遍計熏成於
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
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
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
許有執故 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
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
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
種子。又此不説本識應不縁。既爾第八應
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爲勝。
下三性中更當分別 安惠等説。有漏八識
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爲證。今此
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
有能詮・所詮相現説爲名・相。名・相現行遍
計所執。相似有故。説自證種能生名・相因
縁。名爲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
名・相種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
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
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
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頼耶識
性所攝故 問爲縁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
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
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
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
第八識雖縁種子。不縁無想定。此即不
縁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縁心
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縁廣
大執受境等 此義應思 如善種子本識
雖縁。然但縁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縁
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
縁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
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
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
色界縁廣大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
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縁無想定等 又
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
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爲
名名廣大功能。非縁種上廣大別義。故無
有失 又種有三品。此爲一類縁。心無三
品。任運縁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繋・性別
故。如第八縁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
縁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
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爲境。非必有用。此
識任運隨因縁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
斷・未斷。隨増・減縁。如現行法相分縁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
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
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縁身。恐無根
色。以別根爲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縁彼
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
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爲主。身是通名。以
主標首。爲稱於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
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
聲對法第五説非執受故。唯爲外境縁。然
實亦内縁。又縁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
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説兩義釋之。
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倶舍等。皆有執
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縁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頼耶識至外變爲器 述曰。顯由親因
種・及業縁種。變内・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
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縁
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
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託。此意總
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縁有生
心。非縁無也 有處説諸識必依縁有本
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爲本質故。如下當
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即轉
變義。如次前説。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
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
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説名能變 二縁名
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
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
但言縁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
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爲變。
七識生第八。亦名爲變。縁無漏生種准
此應知 若縁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
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
法 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爲變。即根・
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
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縁無不
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爲。依他法故。故
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縁本質法名縁
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
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縁義。境無體
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縁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
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
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
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於自所縁者。即
所變影像。是親所縁。相分所攝。於此有了
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縁相
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
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如此文
説。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縁上定
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爲行相。其一切識或
有。或無。所縁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縁縁中。
出二所縁縁體。又瑜伽等説同一所縁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説。或與小乘別
體者説。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倶時五心所法。如
何可説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
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縁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
明四分義。即分爲四。初立二分 於中有
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
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
古大乘師。多説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護法出已説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
之。故先叙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
似所縁能縁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
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縁相者。大乘見分
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縁故。名似
能縁 似所縁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
行相。似彼所縁心外相分。爲見分所縁故。
名似所縁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
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
無所縁相得名爲縁 不同薩婆多等。許
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縁。無心・心所自能縁
故 
論。似所縁相至説名見分 述曰。此説能似
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縁境 述曰。自下第二
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縁青時若
心・心所上無所縁相貌。應不能縁當正
起時自心所縁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縁
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縁境。喩也。或如餘
人境 又量。我餘時縁聲等心。亦應縁今
色。許無所縁相故。如今縁自青等之心。
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縁一切 述曰。謂除所縁色
外諸餘法。亦應爲此縁色心縁。無所縁相
故。如現自所縁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
境亦不縁。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縁。即此二
喩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
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縁此自境時。心上必
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
縁。不爾便有如前説過。除正量等外所餘
部共大乘同 而眞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
縁縁中自會 
此破所縁無訖。次破無能縁見。然佛地論
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
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
有能縁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縁。無能縁相
故。如虚空等 
論。或虚空亦是能縁 述曰。此返難云。汝虚
空等。應是能縁。無能縁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倶無。
論下自説 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
唯有虚僞。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倶有。
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
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縁作
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
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縁相決定是無。小乘諸
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
縁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
前説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
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
能縁 如下所縁縁中説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
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
前義説 
論。如契經説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
經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無 下
之二句明自内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
縁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
然。從其因縁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
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説自然言。故縁龜毛心影像起。
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
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衆・正量。外皆是此
也。又大衆部心得自縁。見分縁相與此等
同。自縁體者則不如是。以縁自體不須
別起行相。以能縁見者爲行相。所縁見爲
所縁・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
縁。心上有似所縁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
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
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縁云帶彼
相故 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縁説
名爲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
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
所・依所縁。倶依一根。縁一境故 行相相
似。倶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
似故。雖受以領納爲相。想以取像爲相
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爲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
各是一故。而相状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状各
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
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
義。則説相分是所縁故。由無心外法。以小
乘行相而爲所縁。即是相分。彼宗説相分
非是所縁。是能縁上所縁之相故。彼之見分
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
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
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
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
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
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
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
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爲所
縁。大乘説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爲大乘相
分。大乘心得自縁。別立自體分即以爲事。
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
立自證分。無返縁故。大・小二乘所説各別」
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縁。別立
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
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
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縁既過去
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爲相分縁
故。我今雖不令爲相分縁。然自證分縁故。
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云。今
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
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
不曾更色等 却證故知。曾現在縁。佛地
第三云。集量論説。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
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
同所依根。其所縁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縁
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
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
一説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
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爲
境。諸相倶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倶是
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
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
名之爲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此卷論中
據實爲言。故與瑜伽説不同也 又彼約
疎所縁縁。此約親所縁縁。此心・心所許時・
依同。所縁・事等。亦據所縁各相似義。非是
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
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説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
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爲所量。尺爲
能量。解數之智名爲量果。心等量境類亦
應然。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
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
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
量。見爲能量。自證爲量果。此頌意言。今此
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説之爲唯。功能
各別故説言三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
分縁相既爲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
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
相爲能量。外境爲所量。與此稍別 然有
六師。及叙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
不同。如因明抄説。佛地論中雖説三分。無
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
中。自下第三説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
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
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
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
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
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爲能
量。第三爲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爲量果。
爲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爲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
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縁
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縁相分。或量・非量。
故不應言見分爲果。不可非量法爲現量
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縁於相是比・非量。
返縁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縁相或
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爲果。何妨
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爲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
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爲現量果 現量爲
比果。比不爲現果。問答亦然 外内難。縁
縛難。例亦然。見縁相爲縛。自證應亦爾。是
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
收。證自體故。爲是煩惱染汚相故。如末那
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説見分
縁相。或量・非量。爲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
之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
非量。爲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爲果義即
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
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内 述曰。下分別
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爲第三果難
也。但由見分似外縁外故名爲外。非體是
外。故此現量亦不縁三。後二名内。體是内
縁内故 
論。初唯所縁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
縁於心以心爲相。亦唯所縁。相分之心不
能縁故 問見分縁外從境名外。見分縁
唯所縁。從唯所縁名所縁 答曰此義亦可
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爲色等難皆應准
思 今意欲顯由見縁外不得返縁立第
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
證縁見。應相分心不能縁慮。所縁心故。如
相分心 此義不然。自證縁見一能縁上義
別分故。若爲相分心。必非一能縁體故。或
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縁性故。見
分等心故能縁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
三爲果。自爲能量。第三縁見。以第四爲
果。能量可知。縁第四時以誰爲果。不可
即以第四爲果。如縁見分見分非果。此
義應思。即以所縁第四爲果。第四縁第三
爲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
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
分縁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
分。即以自證爲相分縁。縁彼種故。然不
縁彼自體分上能縁功能。過如前説。仍以
第三自證爲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縁。
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縁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
前縁第二。却縁第四。第四前縁第三。何不
通縁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
縁渉重縁過。以無用故 或無縁彼之用
不説縁之。如自證分不縁於相。能縁各
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縁第四。現量
等定。復不縁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
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縁。恒但四
分不減不増。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
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
生。何妨見分縁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縁慮有量定故。彼但成
就・生長功能。非縁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
別名爲非即。四用一體名爲非離 又説
四分能・所縁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
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
成 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内・外二性。此
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纒繞故有四
分 
論。此頌意説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縁外故 三・四名
内。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
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
衆生四分故言纒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
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纒縛 問如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
即得爲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見
分縁外用外也。不得復爲縁内果故。一心
見分用。不得通縁内・外法故。雖縁眞如
眞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縁 若
爾内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
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
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爲三。果體一
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爲二至是能縁義 述曰。如初所引
厚嚴經頌。能縁體一。三攝爲見。攝論唯二。
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縁境義。通心・心
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爲一至是故説唯心 述曰。如第十
卷楞伽經説。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
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
法心之所變。眞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
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
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説
名唯 頌舊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
外法無可見。是故説唯心 
論。如是處處説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
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
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
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
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
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
相中。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
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
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
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説四差
別。倶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
相望爲所縁。各爲自證・及行相者。所縁可
知。逐難説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縁。
亦名自體。能縁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爲
自體。不縁第四故 如第三爲行相。第二
名所縁。第四名自體。能縁第三。以能縁法
爲自體故 又第三分爲行相縁第四時。
第四爲所縁。所縁即自體。如四縁第三。返
覆理齊故 第三爲自體見分爲行相。相分
爲所縁。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
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
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
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縁。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
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
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縁生識。
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
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
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
此爲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
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諦
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
爾。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
應是邪。謂他爲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喩不
成喩。無能縁等心。有能縁等故。即有因
法自相相違。喩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
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
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
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
解。然他界・無爲・無漏縁等。依見分説。非
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
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
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
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
親得故現量攝 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
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縁 於中有
三。初外境。次内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
總解釋。後諸師説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
由自種子爲因縁故。本識變爲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
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爲共相。多人所
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爲唯識。然
有相似共受用義説名共相。實非自變他
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縁心外法故。
然我此物爲増上縁。令多人可共受用名
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
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
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
他不得用。名爲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
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爲四。且如瑜伽六十
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
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
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爲水。
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
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
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
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
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
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
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爲不共
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
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問曰。且如色
中形・影假法。第八縁不 答曰。不縁。如所
造觸若縁。但縁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
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縁著彼
倶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
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縁長等時
并縁青等。更不別縁離青等外別有長等。
非如意識別得縁假。此無別體不可縁
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爲大小時。但隨彼
青等大小而縁。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説。
亦得縁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説。
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縁所造時即
縁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
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
中。衆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爲一。是則應
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渉入不相隔
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
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
障礙有對法故。何故衆多各變山河・及大地
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
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説諸
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
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増上所感。
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説
彼雖説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
衆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
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
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
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
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
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爲此相 述曰。下諸師説。初
問。後答。此爲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縁。誰
異熟識變爲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説於
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爲是誰縁。故今
問也。爲凡爲聖。爲此趣。爲他趣。爲自界。
爲他界。爲自地。爲他地爲唯自變。爲他
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叙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
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
何以知者。契經説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
假爲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説。諸佛菩薩
若化變爲。我所不諱。若實變爲。即違理・教。
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
擧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
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爲他方・自界
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
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
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
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
必不下生。變爲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
本爲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爲。此中且擧
聖生無色。就顯處説。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爲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爲
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云次生
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
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
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
色當生下時亦變爲下。何故瑜伽論五十
一。云彼識不縁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
亦不相違。謂縁種子即是定境。縁外器等
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縁器故。不生下
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爲
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
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説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
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
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
是説。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
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爲有
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爲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
現所居者變爲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
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
變爲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説言
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
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
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説現所居言。
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
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
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
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
既變無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
變爲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爲彼 述曰。變本爲身。
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
用。便變爲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爲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説名當地。彼
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
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
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
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
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
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
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
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
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
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
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
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説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
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説名爲共。共中共也。
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説名爲共。
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
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
切 問何故經説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
説。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
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縁 述曰。謂即三性
有漏種子倶是所縁。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
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説。諸法
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謂是
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爲
所縁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
故能縁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説。
若據前縁器中三説。若言縁種是相分者。
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縁内種故。
不縁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縁
種説以無身故。實亦縁器。今非彼義。不
可用之。無色縁種。亦有解云。即爲自體
分。見分縁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縁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爲相分縁。眞如
即自證。亦應相分縁。答彼識性故。此非識
性。識上功能。爲相分縁。不同如也。設佛見
分縁於自證。作影像縁。不爾便無四分之
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縁。許見分
亦縁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縁之。
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爲縁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縁 述曰。對治識故。
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縁。四分之中
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縁。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縁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
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
物。故名唯識。如眞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
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
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
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
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 問有漏種中
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
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
繋。此義應思 答不然。繋據縛義。即法體
上差別義故。三界繋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
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
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
如理思 問大乘所縁本是心變。隨心何繋
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
生愛是上界繋。依欲界身縁欲界身。仍相
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繋。隨見心説。第七
縁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縁種。境
是異界繋。心是異界繋 答曰。不例。如本
識縁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
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縁異地身。異
地器者。如縁於彼無色諸天涙下如雨。此
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説菩薩不生彼故。乃
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
縁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
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縁。故同種子
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爲證 此若不
爾七識縁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
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
身・器。見・相得別繋。七識不爾故繋隨相。若
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
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
二界身倶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衆
生界有増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
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
身識縁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繋 問第
七識縁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
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縁識中自當分別
 難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
根等應爲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
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
實用。若亦爲他依。便縁心外法。此縁他法
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
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答此亦
爲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
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於
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
己有實用。應爲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
自根。此應思度 若爲自受用變似他根。
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
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
第二説勝。於不縁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
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
種。若如前説。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
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
下一師説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
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
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
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
今名爲共。此即最初總説本識於他亦變。
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
亦似根故 
以何爲證 
論。辨中邊説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
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
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
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爲
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
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繋鼻・舌依處。根若無
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
處莊嚴身故。由爲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
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
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
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
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
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
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
起我也。亦縁心乎 今正翻云。識生變似
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
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
五根。衆生數法 情即根是。名薩埵故 變
似我者。是末那縁變 及了者。六識縁之。
即第八縁塵・根二色。第七縁我。六識縁六
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
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
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
五根而現。爲是誰縁。不定説言第八能縁
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
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
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縁慮用而
得縁故 
若爾彼説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説自他
阿頼耶識各自變爲根。非自變他根。一則
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説言自身
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爲證。又色界化生。根
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
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
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
則不爾。故不爲例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
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
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
變。令則變他。何以爲例。又彼色界只是
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
爲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
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
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
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
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
根。如何會釋 身爲自情變。無根依亦無。
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縁不」。
論。前來且説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
即總料簡 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
未明。後略説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
別。上來所説界地差別唯縁自地。以隨識
繋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
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
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 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 通
力所變其事云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
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
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縁彼爲境。即自
通力縁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
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
説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
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
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
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
第八識縁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
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
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爲
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 上
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
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爲五境。
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
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内身文。
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
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
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倶起。
變爲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
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
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縁耶。彼既不
縁。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縁彼
色等 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縁。
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
耳境非必有本質 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疎所縁縁必有之文應更思審。
樞要説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
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
有。定心所縁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爲果。即
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徳定。變
爲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 一唯縁有
漏不縁無漏。如種子故。雖縁無漏遂不
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 
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繋故。
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繋。此義應思 又
解異地繋。因縁變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
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涙故 三唯變色・
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説通能變
爲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
説。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説。勝
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
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
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
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
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
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
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
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四爲唯造色。亦變
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
十四解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
若爲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説與彼
定境爲異。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
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
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
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
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
也。此定・及通義分爲別。在佛無別故。皆通
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
起於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
説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
復變作似而非眞。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説。
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
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説有。亦
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 及器者。華嚴經
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阿含經
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涙下
如春細雨 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
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 色・無
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
瑜伽論但説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
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
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爲相續。爲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繋發起故 述曰。内身多續。
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
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
瑜伽第<#0325_8/>三説。外器定一劫。若變内身即隨
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撃
發故聲等方生。縁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
師云。第八不縁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
斷故亦不縁 若作此説亦應不縁等流
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
相續。何故不縁 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
如何縁斷法 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
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縁。此復何妨 
論。略説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説縁。
第二段也 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
色處中五塵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縁實境。第
八亦縁法處實色。謂威徳定所行境色。如瑜
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 言
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
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縁。以與現
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
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縁極略等四
色 答曰。以假故不縁。如不相應法 問
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
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爲極
微故。第八不縁。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
即此不縁。唯以現行思爲體故。別解表業
此亦不縁。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
故。既縁諸種。故得縁之 若爾如二無心
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縁 由此即是心
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縁種體不縁別能。即
不縁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
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縁 遍
計所起色。若説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縁。
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縁通根・塵者。亦
此中攝故。第八所縁諸根・塵等。以總從別。
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説不縁遍計所起
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
中攝。第八縁不 答曰。不縁。假想色故。故
此論文但縁實色不縁假故。第八所縁必有
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縁 然諸法體。一
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縁
無法。此任運縁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
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
故知。第八識體不縁我也。第八識變。變必
有用故不縁無。無無用故。故不縁我等。
以無體用故 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
有爲。二者無爲。何故此識不縁無爲 若
實無爲因未證故。若假無爲無體用故皆不
得縁。於有爲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
前已辨縁實非假等 
何故不縁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爲所縁耶 述曰。等即等取
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無法爲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
也。因縁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
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
八識隨其増上異熟因爲縁。名言種爲因故
變於境。八倶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
無實用。因縁變法必有實體。非横計故。非
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
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
由此六・七縁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
未必有用。亦非由説分別故變境體定無。
亦縁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
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爲境 述曰。初隨因縁
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
分別變。但能爲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縁心等義。兼五識等不
縁心等。總談心等縁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
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
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
質用。如鏡中火 既爾五識應一向縁假。
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縁變必有用。第
八識倶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
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縁者
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
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縁。非必有用。
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縁
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
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
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
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爲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
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
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
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爲
勝。順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縁者。是諸法
眞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
縁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縁故。其
八倶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
但爲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
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眞實有用
因縁種子所生。彼但爲境無漏亦爾非必
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
識體五倶意識。或定心所縁。有實種生者
皆因縁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
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爲正。無諸妨難。由
能縁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
因縁變。若能縁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
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
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爲境當情現故非
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縁起亦是有用。
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爲有用。
若第六報心五識倶者。亦隨因縁變。其境或
有用 問前所説若隨分別變但爲境。定心・
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
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
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
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
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
如定心縁十八界。返顯八倶具有二變。性
境不隨心因縁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
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縁故 述曰。相分心・心
所如化心等。故不縁之。縁便無用。深*密
經説。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
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縁慮實體之
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
火。乃至廣説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
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
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縁故即不令起。
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縁。無爲有體應第八縁」
論。變無爲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縁實
無爲者。無爲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爲非
實無爲。故不變也。論説等言。又無爲中有
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
心所法。今解無爲・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
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
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爲 
論。故異熟識不縁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縁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
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縁無。因縁生
故皆應縁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
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
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
即縁於無・及心等影無爲影等。以親證故。
知無是無故縁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
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
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縁自
相應心所。是遍智故 許亦無失。卷初但遮
上座・法蜜親爲所縁。不遮疎故 若爾應
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縁。自體見分不自縁
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縁
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縁
亦無有失。自證縁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
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縁見分故。
但約見分同一所縁不説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
不能具縁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
境有寛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
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縁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
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
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縁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爲境 述曰。無色無色。
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縁之。
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
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縁一切處。五十三云。無
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
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説
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縁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
相分難知。内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
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
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説。於欲界中縁狹
小境 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色界廣大。亦
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
識無邊處縁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
識時。作此行解故。縁此無量行解之種。名
縁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縁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縁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縁者從果爲名。非縁此
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縁無心定等。如前已
説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
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
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爲有 述曰。此擧喩答。
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 應信第
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
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
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
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
心悶絶。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
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擧頌正答。三釋
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
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爲二。
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擧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
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擧頌
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頼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
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
三位名中。擧初狹名釋識寛體。故從無始
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説自
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
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増亦不
可減定倶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
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
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
轉位諸心所倶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爲業 述曰。自下第四
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
業。次總釋此得與識倶 別解各有二。初
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
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
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
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渉名爲隨
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爲乖返。又如耳
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
者。三必倶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爲
依。境可爲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
於境。如此交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説爲彼 述曰。即由二義
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
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
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
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
爲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
説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説觸爲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
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
爲依・爲取・爲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
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増上根説
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
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
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
在。如何説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
彼果。未來諸法爲現取時。但能爲境順生
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
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
雖所生。亦名爲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説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
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
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
所功能作用名爲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
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
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説名變異。變異
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
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
異用功能説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
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爲變異。此觸亦
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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