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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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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爲
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
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十八
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意・
法・意識界攝 第二二界。謂有爲・無爲界。有
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無爲界以三
無爲爲性。法界攝 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
界名。名多界經
倶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
奉點了  加久壽
 交 了 


倶舍論疏卷第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
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
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
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説餘無見。長行釋。
頌三門則爲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
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説此名
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
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
在彼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
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説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倶生
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
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
唯一釋也」論。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第
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
文初也」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
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
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
對義 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
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
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
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
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
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
爲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爲有對」  論。
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
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
也 四句可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
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
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
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
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此等名爲境界有
對者。結也」  論。所縁有對至於自所縁。
第三釋所縁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
縁和會被礙。名所縁有對」  論。境界所
縁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
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
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  釋曰。
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爲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爲所
縁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
所同名爲所縁。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
轉故名爲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
心法異名爲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
名爲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
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
眼名有對。所縁有對執所縁境方起至現。
謂起彼取果用有縁即起無縁不起皆名
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
取果用名所縁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
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
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縁境用名
所縁有對 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
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
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
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明若是
境界。若是所縁。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爲有
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
是能縁・所縁。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爲有
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
此中至説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
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
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 文中有二。一境
界對障礙四句。二境界對所縁順後句此
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
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倶句。第四倶非。竝可
解」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
二順後句 以寛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縁
有對定是境有對故。所縁障礙體不相關。
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徳至此是
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 鳩摩羅多。此云
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喩鬘論・癡
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 他礙
令不起者。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
起 應知是有對者。結 無對此相違翻上
也 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 此
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
是已説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
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 謂十
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爲善・
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説。此第一
也」  論説至應唯無記。叙異説破 
如文可解」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
第二釋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
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 七
心界與無貪等善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
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 
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 想・受等與自性
善相應名相應善 無表色。法上四相。并
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爲善 擇滅無爲。是勝
義善故亦名爲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
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
廣釋」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
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論。已説善等至無色界繋。第二一行頌明
三界繋。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
初也 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
句無色界」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
釋也 釋三界即爲三段。此第一釋欲界
繋也 繋謂繋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
先釋繋義 欲界繋法被欲界貪等繋縛名
欲界繋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
分。是欲界繋。由此欲界具十八」  論。
色界所繋至無所縁故。第二釋色界也 文
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
初也 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
鼻・舌識」  論。若爾至段食性故。第二問
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
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論。
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
食」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 觸界
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
有香・味非段食性」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
非無答 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
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用。別有能持諸
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
界也」  論。有餘師。説至故在彼無。迷異
説也 住此者謂住欲界 依彼靜慮等至
見色聞聲輕安倶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
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倶起。殊
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倶故。果處亦相
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論。若爾至
彼無用故。難也 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
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
應無」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 言
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説。鼻莊嚴身。是有用
故彼皆有也」  論。若爲嚴身至何用二根。
難也 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爲起言説。
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説・及莊
嚴身。何用二根」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
亦無。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
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爲例」  論。於彼可
無至離根應有。難也 男根依處以無用故
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爲有用。故離根
應有」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 
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
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
有根生。鼻・舌亦爾」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
根起。徴起因也 既無境愛何因得起」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 於
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爲此二因
也」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
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 
凡起根愛爲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
既離境貪即無根愛。既無根愛鼻・舌無
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
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論。
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 若謂
鼻・舌爲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
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 又諸根生已
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
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倶
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
應無」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
也 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
契經所説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
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
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
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
有」  論。如是説者至男根非有。論主
也。以六根愛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
現起者。即縁六根愛。即有縁自身起。不
縁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
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爲男根。此之愛
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内根處總起
身愛。由此上界有内身愛鼻・舌非無。無婬
境愛男根非有 餘文可解」  論。無色
界繋至無色界繋。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
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
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
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
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論。已説界繋至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
漏也。先問。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
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
者是無漏。漏不増故。餘唯有漏。漏隨増故 
法界。有爲無漏道諦所攝。無爲無漏謂三
無爲。擇滅無爲漏縁不増故是無漏。虚空・非
擇滅二。漏不縁故名爲無漏。非二因果故
染不縁也。餘名有漏。漏隨増故。餘十五界
唯名有漏。漏隨増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論。如是已説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
有伺等也。結引頌答 如文可解」  論
曰至故説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
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 十八
界中五識唯有尋有伺。分界名也 由與
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 以行
相麁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
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内門轉時亦常與彼
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
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
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
門爲因簡別 倶舍釋救之。一行相麁。是
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五識具二内。門意
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有伺。
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
故。無尋無伺 詳曰。有無尋・伺即既但由
相何假外門・内門。外門無尋・伺内門
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 今詳。以
五識唯行相麁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
轉 顯義決定故説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
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論。後三至皆
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
通三品。後釋不同。此文標也。論。意
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 此三界中法有
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 二非相應
法・靜慮中間伺・ 三尋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復有三節即一有
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
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
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
頂。無尋無伺」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
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倶是無
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
倶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
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
是無尋無伺」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
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
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説。
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
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
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爲例。應録正理於
前」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
伺也 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
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 此中總有四句。
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
伺唯尋。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
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 意
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
伺。此由歴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尋・
及伺餘相應法・歴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
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 其尋唯有一句。謂
有伺無尋 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
伺 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論。由此
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
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
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
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
無爲。皆是無尋無伺」  論。餘十色界至
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一行頌因
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
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
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
也 可解」  論。由五識身至名爲無足。第
二正通難也 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
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
 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
別者推求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
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
三行差別攝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
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 
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
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
能記持
論。如是已説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一
行頌明有縁・無縁。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
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義准成故。
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縁。二釋有執受。
此文初也 六識意界諸心所法名有所縁。
指法體也 能取境故。釋所以也 以心・
心所能取所縁之境名有所縁。正理論云。
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
 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
指法體也。不相應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
爲。倶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 義准成
故。釋所以也 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
用和合爲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爲境義
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縁五識不斷結
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
故。一墮境故。所縁少故。雖了勝義而不
斷結」  論。如是已説至皆無執受。第二
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
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 謂十
八界中。七心界・法界・聲界。此九界唯無執
受。乘前有所縁中七心界・法界故。別釋七
心界・及法界名爲前八。聲非有所縁法故
言及聲」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
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
標也」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
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
根也 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
名無執受」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
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
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
名無執受」  論。如在身内至而無執受。
指事釋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釋五根・四
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
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
是心・心所法攝爲依處故。餘縁闕故識雖
不生・己身攝故」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
義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 心心所
法共所執持攝爲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
受義也 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
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隨也 即諸世
間説有覺觸衆縁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
 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
及有身見執爲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爲因
能生苦・樂。名有執受 此當第
論。如是已説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一
行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
文可解」  論曰至倶非二種。釋也。文中
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 就釋大
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
二叙異説。此文初也 觸中有二。七觸是所
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
造。餘倶非二」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
性。第二叙異説也。先叙。後破。此文叙也」
 論。彼説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
破。此第一引經破也 彼説不然。總非也 
契經唯説堅等四相爲大種故者。經唯説
堅相爲地種。濕相爲水種。煖相爲火種。動
相爲風種。非説滑等青等相爲地等種
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 此四大種唯觸
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
大種 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
所取。故知非大種 非色聲等身根所覺
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説理定不然者。
結也」論。又契經説至無見有對。第二引
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
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 經中説五根・
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説有大種・造色也。證
知四大種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論。如
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
可解」  論。若爾至乃至廣説。第三外引
經難也 經言眼肉團中。若内堅性堅類等。
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論。彼説至無相違
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
會入胎經。此文初也 彼説眼根肉團中
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
失」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
經也 彼經説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爲
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
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説色等六觸
處故」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
 若以經説四大即無色等。經説識界心
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
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
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論。又經亦説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既言
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論。由此如前至
差別義成。結也」  論如是已説至非極微
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所稱。第七一行頌分別
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
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
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
二明倶非。此文初也 謂外四界。除聲。合
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
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爲能斫」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倶非也 
離身支節無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
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論。如能斫至
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
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倶非也」 論。能燒
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 
即四界。或火大能燒 重觸所稱也
論。如是已説至幾一刹那。第十四明五
類門。文中有三。結引。二頌答。三釋頌。
此文初也」  頌曰至刹那唯後三。此頌答
也」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 言。
内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
遮等流性。是故不説。無別性故」  論。異
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説。釋異熟生。文中有四。
此第一釋 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
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
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喩意可
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説因名
異熟因所以」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
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
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
也」  論。彼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
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
之爲異。復是所熟名爲異熟。異熟即生名
異熟生。持業釋也」  論。或於因上至昔
所造業。第四有財釋也。因有異熟果故
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
主釋也 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
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
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
生 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
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
熟名目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
體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泰法師云。其
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
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
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 二或所
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
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爲名。名異
熟生 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
別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因從果
名名異熟因。果從異熟生名異熟生 四
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
上假立因名。第三因從果名説因名異
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説因名異熟。前是
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 今詳。相
從。假立倶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
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爲第
二釋 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 異在
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
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
或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
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
成釋義」  論。飮食資助至防援内城。釋
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飮食。二睡眠。三等
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 破云。此
唯無損。非別有蓋 猶如外郭防援内城
者。異熟必有長養 自有長養而無異熟。
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
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
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
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
疲令肥名爲長養 又釋因養而長。故名
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 問外無情物。何
故不説有長養耶。如穀麥等 答長養對
異熟説。内有異熟説有長養。外無異熟
不説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 問若有
異熟即説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
不説有長養耶 答色法可説長*疲令
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別義説亦有
長養」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
唯通二類。飮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
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
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爲故非實。
從同類因生故非刹那」  論。若爾不應
至梵音聲相。外難 既離麁惡語感得梵
音聲。如何非異熟也」論。有説聲屬至
縁撃發聲。第一釋也 雖由離麁惡語感
得梵音聲。而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論有説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論。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
者 謬也。正理云。何縁聲界非異熟生。數
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
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
感得大士梵音聲相 雖由業感而非異
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
種。從諸大種縁撃發聲 若爾。身受因業
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 此難不然。非
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
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
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
身・解・身識等縁。由此亦縁外大種起。非要
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若
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
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説過失 
若説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
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
亦無如前所説過失 故應如是分別聲
界 非諸身受。唯内大種是異熟者。非唯
異熟大種爲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
所例理極不齊 今詳正理論意。異熟心等
定有依・縁方得生起。既縁非異熟大種得
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復是異
熟耶。若縁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
熟身受。既許有者。豈不依・縁生於身受 
有餘師説。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
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
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
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
大種發等流聲 此説非理。豈不如從無
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
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
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説定爲非理已上
正理
有人作倶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
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
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
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
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
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
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
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
種生者爲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
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爲定證。爲如異熟身
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爲如善・惡身受。
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
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故
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
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
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
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
作倶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
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爲是何等。若是長
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
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詳其釋
意未爲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
此破耶 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倶舍破
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救。倶舍破
兩師故於第二説後破也 及身受之難正
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
正理論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
非唯異熟。此是撃發生聲非是造義 諸
徳。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撃發生以爲造
者。竝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爲正・因何異
熟大種相撃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撃發生
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説
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 遍身大種造者。
對喉・及臍邊大種説。遍身大種非是以造
色等遍身内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
種造聲。若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
因造多過 如婆沙説。乃至現見。
此等擧身。掉動故 准論文。既擧身掉動。
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
相撃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
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説。
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
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彼不應作
是説。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
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
説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
無窮過。應作是説。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
四大種在一身内。有相撃者便發生聲。不
相撃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
諸身分皆遍發聲已上
論文
 准此因何異熟・長
養無相撃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證縁
撃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
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
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
異熟生故 又諸徳多説。聲屬第三傳。證異
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 此亦非理。若以
造義名爲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
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
熟。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者。此造聲大種。
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
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
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 設成就現在
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
大種無果故已上
論文
 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
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
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 有人引正理第二
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
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謬也。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
而無所造聲也。彼文引造無表色大種
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 問若成
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
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此據無對造色
説。不據有對造色説。若不爾者。即違現在
大種必有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
同世者。據有對造色説 准上道理一切
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 長養大種造等流
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
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
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
故」  論。八無礙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
等流異熟生 如文可解 酬先因者是
異熟性。餘是等流 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
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
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
契經亦言信無色法。増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説等流増長廣
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
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説。同類・遍行因所生
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
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
養」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
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
所長養。三性業倶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
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倶者是等
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論。實唯法
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論。意法意
識至名爲法界。此釋刹那唯後三也 此説
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漏。苦法智忍未現
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
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
名究竟非等流者 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
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正現行
亦非等流者。餘有爲法無非等流。唯初無
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爲
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縁勢力強故。前因雖
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縁勢力強者。與初聖
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
道性相等故。爲此。廣修諸加行故 問從
同類因生名爲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
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
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刹那非初無漏。豈非
五類攝法不盡 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
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
故名爲刹那。此説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爲
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爲法皆
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爲法
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爲刹那。答唯取現
起一刹那法名曰刹那。自餘皆非以不定
故。故正理云。此説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
有爲法無非等流 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
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説是等流性。
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刹那
法 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性者。答
一切衆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縁不同
成利・鈍性。未遇縁前利・鈍不定。非是法
爾。何理相違
論。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五明
成就門 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
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
初・後 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
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
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 又正
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
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喩三摩
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 婆
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
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
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爲得。
若至現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
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
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
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
得時故。説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
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説初念得。
於生相時名之爲得。至現在時名爲成
就。合二義説故。言今得成就 古諸師云。
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
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
捨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
餘義無失。應云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
成就。雖時不同其體一故。若就用明。得時
非是成就時。成就時非得*時。生時・現在
*時不同故 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
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爾時創至生相
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
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
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爲得。故正理既言
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
現在方名成就 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
*既自*云得體生時名之爲得。因何妄謂
法至生時。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
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
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
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説能起
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説法至
生時名之爲得。又得時。雖實不得名成
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
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
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故知。即於得時
取其當名亦得名爲成就眼也。捨・不成
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 若
通名自有兩類。若就體以説。一切得皆亦
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時論。
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
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相時。但名得
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聖法故。
又若然者。即有一時亦聖亦凡過也。應更
思之 問准下文。二通變化有三世得。何
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
成就。答泰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繋。
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
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
得者。據初禪説。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
地二通故。唯有法倶得。如汎借識説 問
生上三定起下耳二通。是何無記 解
言。雜心論主達磨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説。
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
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
知二通定是威儀 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
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
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 此不
成證。二十心中説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
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
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縁威儀・工巧
心故。如説七業道色爲體性。此七加行亦
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
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
然婆沙説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
威儀・工巧加行中。説爲威儀・工巧。如
加行亦名*殺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
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爲
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
爲所縁境。工巧處等亦縁於聲。如是三心
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定遮五識。
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縁於聲。故
知。威儀不縁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
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
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
師説。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縁十
二處境。此師亦唯意識。故知。廣心説威儀
心相生者。説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
爲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
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
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
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端。因何引來
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
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爲威儀加行。可説
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
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縁
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
能通縁十二處境者 此亦不然。論文唯
説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爲正
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
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
意識故 頌第二句云獨得者。初兩偏句
 倶得者。第三倶得句 非者。第四倶非句 
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
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
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
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
鼻・舌對二識成四句。將鼻・舌對香・味
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
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
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
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内幾外。此半頌。第十
六内外門也」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
中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内・外。此即初
也」  論。我依名内・外謂此餘。自下別釋
内・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内・外。後問答分別。
此即初也」  論。我體既無至假説心爲我。
後問答分別也」  論。故契經説至假説爲
我。此引兩文證心爲我 如文可解」
論。眼等爲此至故説名外。此釋成内外也」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爲
内所以。此是問也」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
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反釋。此即
初也」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
釋 文相可解 正理云。若爾何縁説心爲
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
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
名爲我。非諸心所亦得我名。意爲上首
故。經説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
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説調伏心。説我
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爲不
共益彼名爲内。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
心所無成内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
等。而心望心獨名爲内。非心所者。同異類
心展轉相望。爲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
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謂若善心。
望善染汚・及無記心。爲所依性皆不捨離。
染汚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汚・
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汚無記望餘亦爾。
故心望心爲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爲
内。心所望心爲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
内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爲能依性或多
或少。心爲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内名。在
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内名。不爾心所
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者 不墮法。
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
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説預流名不墮
惡趣 正理破我執依故説心爲我云。又心
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爲内。由此不
應作如是釋我執依心故假説心爲我。
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汚。又
少分心尋・伺依故 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
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縁不可得故 
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義。一者相應。即
是與身見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
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縁
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
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爲我。我執依故。
無漏心不名爲内。非我依故。無漏之心
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
我依不得名内。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
破宗説一切爲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
以有身見縁五取蘊爲境界故 述曰。此
破第二所縁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
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
依故 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
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破。第三釋云。
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縁有漏。
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
皆名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故
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解。依止
遍通諸心。此是所縁説依。非相應依及
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 有人又云。正理
解心爲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若作倶舍
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今詳前第三
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
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
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
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即
心我執境界是依止假説爲我。正理説心
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爲我。此即是自體
名非是所縁。所縁・自體。義*既懸別。如何是
同。必欲作倶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
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
問。云何建立内・外爲依於法。爲依於我。
答。一説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謂内六識身
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
名爲内處。作所縁者名爲外處。故依法立
内・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爲内處。若法
是根義立爲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爲内
處。若法是境立爲外處。有説。依我立内・外
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上假
立我名。引頌文證。與此同。乃至又云。然
内・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内者。於他名
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内故 但依一立
内・外名。非不決定 准婆沙有四釋。此論
即當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義 又世想立
名。依少分立如何爲難
論。已説内・外至幾彼同分。下半頌第十七同
分彼同分門」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
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
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 言。法同分
者。牒頌文也 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
意也 *言若境與識至説名同分釋境同分
義也 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爲所縁。簡外
五境。五境雖二識縁對其五識爲定所縁
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爲定所縁不對
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爲定
所縁是不共故 准此。故知。五境是共非
定所縁。然望五識爲定所縁。五識於餘不
能縁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
故名同分。餘十七界雖已・正・當生無邊意
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
生。及當生也 *言。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
者。釋唯同分 *言。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
者。指事釋也。如文可解」  論。餘二
至應説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 餘二者。
牒頌文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彼同分者。
釋頌意 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
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 謂作自業
不作自業者。引頌答 若作自業至名彼
同分釋頌意 此中眼界至應説自用。下
指法釋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
爾。下釋彼同分 西方師。是揵馱國師。
薩婆多師釋是正義。不許有識不與根
合 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
異説 彼同分眼二説不同。婆沙師説有
四種。西方諸師五種。如文可解。已上釋
五根同分・彼同文」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
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
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
縁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
異説 問意能縁十七皆名爲同分。十七爲
意縁應名爲同分 答五根・五識對自境
方名爲同分。不約爲境義。雖被意縁非
同分 問五根・五識對自境雖被意縁
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縁意。若縁時名同
分 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
識名同分 問意非五自識被縁非同
分。五非意自境意縁非同分 答五境用
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縁非同
分。縁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
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
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説有彼同分
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爲同分・及彼
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
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
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縁
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
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
作用立爲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
立爲彼同分故」  論。色界至應説自用。
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
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
別。此即初。文可解」  論。應知同分至故
如色説。此即第二對根顯差別。得同分名
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
爲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説名此是同分。彼
同分亦爾。二諸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爲
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 
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
用 言。色即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
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衆
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言。眼無是
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
以。*言。如説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
釋餘四境*言。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説者。
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説。三境合知。一取餘
不取。如何是共 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説
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
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
定故。故如色説。眼不如是不如眼説。
正理論云。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
色耶。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
有情觀。聲如色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
内界説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
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説。此論如色説。二論
各依婆沙一説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
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説。正理論據
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説 今詳二説。
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
一切衆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
即香境是其共縁。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
即不爾。唯自識望眼有其三定。他識
望眼全無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
境如眼説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
境其義決定」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説。
此由六識轉爲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
分・彼同分義 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渉故名
爲分。正理云。分謂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云何交渉。謂根・境・識更相交渉。則是
展轉相隨順義 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正
理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
言若作自業名爲同分 言。或復分者是
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
境・識交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
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 准正理文。更相
交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論。與此相
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云何與
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
界。互爲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
同 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
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同能見
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
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
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
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
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云何見色
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
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爲因故 
乃至 復次見色眼。與不見色眼。倶一界
攝。倶一處攝。倶一根攝。同一見性。故見
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
彼見*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
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
界云何。答諸色爲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
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
所不見。即彼色界於一切時名彼同分。
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
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
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
觀人。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有彼
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 亦同
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 然於此義或有
欲令唯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
作是説。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説
 依勝義理如眼*界説 問若一觸界二有
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
界説。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
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
眼界説。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
亦嗅甞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
説。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
理如色界説。謂諸世間説共得故。依勝義
理如眼界説。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
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得義。如
色界説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
等共得義故 乃至 是故諸論皆作是説。
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
共得
論已説同分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十
明見斷等。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
三。一述自宗。二叙異説。三示斷相。此初
述自宗也」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
釋第二句」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
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
八隨眠。及彼倶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
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
是自性斷非是所縁斷 并隨行得者。謂是
是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
説得爲隨行也 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
四隨眠・及倶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
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縁斷。此二總名
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
法界。後三界中所有無漏皆非所斷」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叙異説云。
此中有説。最初聖道刹那生時。諸異生性一
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説
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身・
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説。我
盡那落迦。乃至廣説。盡是斷義。是故染汚能
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
相違故 此是經部等計」  論。雖爾至
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
三相。一不染汚。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
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論。謂不
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 其異生性是
不染汚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
是自性斷。不染汚無記是所縁斷也 論。已
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
性也 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汚 斷
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汚。欲
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
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汚法。
正理論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汚無記性攝。此
若染汚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
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
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
異生。故不染汚無記性攝。既不染汚非見所
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
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
定非見斷。縁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
若忍斷者如無間道猶成惑得。若忍斷
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
是異生 論。六謂意處至*則五識等正理
云。*則五識等縁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
斷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
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縁彼
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前及此色至
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
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
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内眼結如
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言。
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爲
眼得永斷 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
縛也 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
得不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
若不染汚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
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
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
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
汚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
爾時未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
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
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
諸惡趣法衆縁闕故已得不生。縁彼煩惱未
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
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
令得離繋。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論如是已説至幾非見。自下第十九有
頌見。非見門」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
釋中有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
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則初
也」  論。何等爲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
名體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
事故名見。一徹視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
四深入故」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
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
開三者。爲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
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
霧晦以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
五染汚見觀法亦爾。世間正見。譬如夜分
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
日輪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増明淨。有學
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
清*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
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
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縁正見漸
増明淨有異。非所縁境有淨・不淨。由自覺
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縁有淨・不淨。如是諸
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汚類。三善有漏
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
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
汚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汚慧悉皆非見。謂貪・
嗔・慢・不共無明・疑倶生慧。餘染汚法亦皆非
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
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
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
見。有餘師説。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
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
慧」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
別。此外問也」  論。以五識倶生慧不能決
度故。擧頌答也」  論。審慮爲先至是故
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論。若爾眼
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論。以能明利至故
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
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
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
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擧二義。決是決定。
度是自度。即堅受也。定中雖無計度。有
餘義故。亦名見也。眼根雖無決・度二義。
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 明利。
義當雜心深入 觀照則義當雜心觀視 
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
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喩者眼識
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又説犢子部心・心
所和合見 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
論唯破識見耶 答雜心云。同分眼見色。
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
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論。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外難。若眼
能見者。耳識等起時眼應能見」  論。非
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論。若爾
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則見。識無
不見。此見*則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論。所以
者何。識見家徴」  論。傳説不能觀障色故。
此立因也」  論。現見壁等至欲不能觀。
引現量證」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
難識見家」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
識見家通難也」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
眼見家徴。識既無礙。何爲不生」  論。許
眼見者至何縁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
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爲不起」  論
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却徴也」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
也。汝前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
其障云何得見」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
能。識見家總結也」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
何。眼見家却問識見家。於被障色有見・
不見。其義云何」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
見識見家答」  論。然經説眼至故説能見。
識見家通經也」  論。如彼經言至已過去
故。識見家引例也。雖有於彼説眼見。經
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根能識法。已
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論。何者
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論。謂是意識至故
説能識。識見家答」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
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
而説床座」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
見家重引例證也」  論。又如經説至唯爲
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
經爲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爲門。二能取
境。能爲門者。且如眼根能爲所依令心・心
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
唯爲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
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爲門。汝執見體
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
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
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
有二種。一能爲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
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失」  論。若識
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論。見與了別
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論有餘難言至
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論。此言非
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論。有餘復言
至亦説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
經説眼能見色」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
見家難。經説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
眼根應説眼能識」  論。無如是失至不
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説眼見色
不言識色故」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
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識現
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
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論。經部諸師至
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前諸師執。論。然
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論於見色時爲一眼見。有五頌因論生
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
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
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
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
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
倶時覺觸。如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倶
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
妨倶時見色生一眼識。論曰至不分明故
引古師釋二眼見也」  論。又開一眼至
二眼倶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 一類師云。
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第二月
非觸眼見者 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
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爲二月 若
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
月者 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
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 又若謂第二
月非觸眼見者 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
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爲二月 
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 因何障被觸眼
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
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觸之眼見月參差。
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 若兩眼時參差
而觸。所見之月竝悉*參差。豈可兩眼倶不
見月 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
謂二月耶。餘文易了
論若此宗説至爲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
取境離・合也」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
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
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論叙一師説云。耳
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
耳中聲故 此説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
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
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
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
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
亦不聞。云云 此難傳來可爾。若聲頓發
與光同者。即不成難 自能聞耳中聲
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
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
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亦唯
取非至境。不取倶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
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
同此論」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
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
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
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
耶。引喩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
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
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色必因明故。處極闇
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
明。然不見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
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論。
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叙異執也。如前
所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
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云何名
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
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
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雖
近・遠不同。倶無間生皆名爲至」  論。又
諸極微爲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
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
撃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
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説有
多種風廣答也」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
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爲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論。
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
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
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證。論。故彼問言至
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文。正理不許此義。正
理論云。隣近生時即名爲合。豈待相觸。方
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
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
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爲所觸。但有身根名
爲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
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
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
無雜亂失。身識所縁・所依別故。豈不由此
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縁不作
身識所縁。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縁不作
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 毘婆沙論
則不應非觸爲因生於是觸。謂
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爲因生於*非觸。謂
*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爲因生於是觸。謂
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爲因生於非觸。謂向
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
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
多極微集而彼論説非觸爲因生於非觸。故
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説
是觸言 准此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
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
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
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
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
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
身根説名能觸。故無有過 准此。正理有
其兩釋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 有餘
師説。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
無過。由此撫撃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
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
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
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説於理爲善
 此破與此論同」  論。尊者世友至住
至後念。第三尊者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
生。於現在世移處相撃。此即住一刹那應
至後念」  論。然大徳説至假立觸名。此是
第四大徳*釋。大徳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徳
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論
主評取第四釋也」  論。若異此者至許爲
有對。釋大徳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
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徳説。一切極微實
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
彼勝徳作如是言。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若
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
障其行許爲有對。今説大徳如是意趣非
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
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説諸微全
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
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涅間
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
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
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若作此釋。大徳
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
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
行許爲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
可説爲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
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
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
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
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説。是
無觸色。復有説言都無所有 無觸色者。
是空界色」  論。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
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論。又許極微至
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説
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
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説
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
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
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相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
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
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其義成就 若作
倶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
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
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
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爲
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
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
頌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論曰至鼻等識
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不。二明諸
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
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
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
合生鼻等識。此之等言。境與根量非減
非増名之爲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
爲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縁
等故」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
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説所依之根與境大
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
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雲等聲
者。隨質判也」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
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
無大小也」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已
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論。云何眼等至
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
説也」  論。有説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
也」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
鼻二根安布別也」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
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論。舌根極微至極
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 述曰。准鼻・
舌根兩釋中後釋爲善。若微傍布清徹
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
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
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
分。即不可説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
縛義。違衆多理・教。應依後釋爲善 傳
説舌中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者。此
事難知。應竪如毛端量非是横也。論主
不全信故言傳説也」  論。身根極微至
形如指&T057912;。如文可解」  論。眼根極微至
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 言。身
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
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
不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
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
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
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 經部
宗説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之傳説。正理
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
身根極微遍能生識 乃至云 對法者説。
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 乃至云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
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
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
彼應數數命終受生 問何不由業力故
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
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
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
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論。如前所説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頌
明六識所依倶・不倶也 長行文中有二。
一辨依倶・不倶。二句數分別」  論曰至通
所依性。此明所依倶・不倶也。意識唯依無
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
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
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 經
部師説五識亦縁過去境故。如正理第
八破」  論故如是説至心所法界此句數
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
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
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
根性。根性寛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
間性寛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寛狹不同
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
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
所依性問等無間縁性。此即以狹問寛順
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縁性問所依性。即
是以寛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
句皆准此釋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
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
定是意識等無間縁 答此中擧作所依性
以爲問答。故非擧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
得依相名爲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
是倶非句攝 又解此是擧果以問依。故不
説羅漢後心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頌第五
在根非境也」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
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
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
何縁彼意識不以身爲依。隨自所依故無
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
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倶落
謝時。能爲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
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
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
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
増・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
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
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
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論。何縁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
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論曰彼謂前説
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
眼等得名也」  論。根是依故隨根説識。
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説由眼等根
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
識也」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
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識境
是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
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
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
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
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説識 述曰若據通
法爲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
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
名爲法識。攝意不盡。縁通法意識此不
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
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
也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
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
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
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
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
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
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
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
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説乃至。
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
死生
位也
非全不發。但不倶時。無一生意一時竝
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
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
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衆縁和合眼識
方生。何縁契經唯擧眼・色。答眼識所依・所
縁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縁。而非所依・及
所縁性。又是眼識隣近縁故。問豈不空・明・
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縁耶。答眼識生時
必藉所依・所縁力故。餘法不定。謂夜行類
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
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
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縁。眼・色非共。
是故契經唯擧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説。
象跡喩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縁皆具説故
已上
論文
論。隨身所住至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
依身・及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
明。第二別顯定相 論。隨身所住至地爲同
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 今詳。
三法若與身倶名同。不與身倶名異。故正
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亦皆同地 所言異者
 餘句准此。
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爲同。自餘諸句皆是異
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
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
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
如是。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
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
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
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
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約色
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言上
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
中有二。先擧頌略説。彼長行廣釋 論曰身
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
也 *言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
於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
不修下眼故不下於身 *言。色識望眼
等下非上者。擧頌第二句 *言。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釋頌意也
 *言。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中色於識一
一切 *言。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者。釋頌
於身二然 *言。廣説耳界至廣如眼釋。釋
如眼耳亦然 *言。鼻舌身三至謂之爲
下。釋頌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 *言。應
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意不定應知也」
論。傍論已周。下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
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
門」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縁境故。明識・
識多少門」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
明常・無常*門 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爲
餘法界也 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界」
  論。又經中説至有所縁故。是根・非根*門。
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
攝。此即初也。經中説二十二根。意根於身
根後説。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
説意根。於無縁根後説有縁根故」  論。
如是所説至皆體非根。第二辨界攝也。十
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
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
五根・五受根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
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攝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爲體法界
攝 心爲體意・意識攝 女・男即是
一分身根攝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

倶舍論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
點了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
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
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縁。二
所作。縁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
合爲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
爲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
中説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
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
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
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説 釋品名者。
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
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
頌分爲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
十七頌分別倶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縁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
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
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
述曇無徳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徳重説根
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
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擧頌
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眞諦師云。根義
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爲二十二根。未解
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
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
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
義故名之爲根」  論。最勝自在至根増
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増上義。
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
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
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
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縁。助
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
之義轉名増上。増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
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縁。助其伊地
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増上義。増上義名根
也。故正理云。此増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
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増上。問諸法相望
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増
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
村邑極増上故」  論。此増義誰望於誰
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爲増上。
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
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増上。次
釋四根各二増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増上。此
列四増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
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増上也 論鼻舌身根
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増上用也」  論。
女男命意至能爲増上。次釋四根各二増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
二根増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
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
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
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
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
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説此於至諸清
淨法叙異説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
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
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増上用。次以無
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増上。後具
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増上 扇
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
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
無根 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
論中有説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
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爲丈夫四句中。云
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
擇迦等 此意即説分無根也 有人多解
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
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増上用。而得
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爲定證」  論。
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増上。
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増上者。謂由此故
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
故。或於衆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
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
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舊倶舍云。
於衆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増上。眞諦釋云。
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
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
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論。意根二者至皆
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増上。正理論云。有
説意根於染・淨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淨」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
十三根各一増上。樂・喜貪隨増。苦・憂瞋隨増。
捨受癡隨増。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爲増上者。顯有二義。故致
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
云何 如契經説樂故心定苦爲信依六出離
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
與定爲増上。苦受與信爲増上。喜・及憂・捨
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爲増上也」  論。毘
婆沙師傳説如是。第四結上所説。是毘婆沙
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説言顯樂後説。謂或
有説能導養身・等 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説

論。有餘師説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
徳建立根也。眞諦云經部 於中有三。
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
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
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論。見色等用
至別増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爲不共
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論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
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増上用。汝經部師
説其義云何」  頌曰至涅槃等増上。第二
頌答建立根也」  論曰至各立爲根。釋
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爲依故。於眼
等識有増上用故立爲根」  論。豈不色
等至應立爲根外難」  論。境於識中至於
法亦爾。通難。夫増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
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増上。有其二義。一
與了青等衆多色識爲通依故。二能依
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
識有最勝・自在増上之義 色則不然二相
違故者。一青色唯爲了青色爲所縁。不爲
了黄等*色爲所縁。二色有變壞識不隨
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
爲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論從身復立至有増上故。釋頌第三・第四
句」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爲二。此文釋
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爲體。此二少
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増上用。故
身根外別立二根」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
性増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爲
増上也」  論。於衆同分至各能爲根。釋
第二頌 言。於衆同分住中命根有増上用
者。釋命根也 *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
増故。釋五受根増上用也 *言。於清淨中至
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増上用 *言。言
應知者至各能爲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論。三無漏根至有増上用釋第三頌」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爲根。此釋頌中亦爾
字」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
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増上」  論。等
言爲顯至解脱喜樂故釋頌等字 等言爲
更有異門。釋増上也。正理論云。此説
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以非識依。
應非根故
豈不斯
過汝亦有耶經部却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爲
増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
無此失。説於嚴身有増上彼同分眼雖
無餘三増上。
有嚴身等
増上用也
又非一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爲
通因性。以諸眼根刹那滅故了諸色識不
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
類無異故。若謂青・黄種類別者。眼亦應爾。
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准此見青・
色眼根不別
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
方可得有隨根明・昧未生不可
説隨根也
未生令生増
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
根隨闕一種識
不生。此説
根與境
 若作倶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
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
言識獨至現已方説隨耶。又現在世唯一
刹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
根。眼用若増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
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
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 彈曰避險導身
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 正
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
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
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
應重説 即是於我前説中減却一分。
所不略者還説我説。何足生喜。已下諸
根言同我説」  論。若増上故至増上用
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 於中有二。一假
設難。二正通難 就難之中先擧自宗難。
次擧數論難。此即先擧自宗難也 正理
論云。若増上故立爲根者。於愛・見品諸煩
惱中。受・想二法有増上用。想應如受亦立
爲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増
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
法中涅槃最勝。何縁不立涅槃爲根」
論。又語具等至有増上用。此即次擧數論
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 一
我。彼計常。我思爲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
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
薩埵・剌闍・答摩爲體。亦名苦・樂・癡。亦名
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
受用境時。即爲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
性。故名自性 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
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
其體大故名之爲大 四從大生我執。謂
縁彼我故名我執 五從我執生五唯量。
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爲九 六從五唯
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爲十四。
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
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
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
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
前爲二十五諦 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
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
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
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
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
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
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
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
時。從十一根却入五大。從五大却入五唯
量。從五唯量却入我執。從我執却入大。從
大却入自性 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
根爲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増上用。手於
執有増上。足於行有増上。大便處於棄捨
便穢増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増上。此等
竝有増上應立爲根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
爲曇無徳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
無根相故。不立爲根」論曰至是有情
本。釋所依也 内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
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
本者。内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
情。由内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
本」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
故。即以六處爲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
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眞諦云此
六處也 相別。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雜染
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
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縁縛故。故名
雜染此通六根」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論。此成
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
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
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論。由此立
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論。是故不應至
増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云。
不應更立想等爲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
故。唯立受與彼爲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説
愛與六處爲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
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
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説此想與彼爲因。
受爲愛因倶通二種。受爲過重煩惱因故。
通二因故。獨立爲
論。復有餘師別説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
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説故。諸師
皆無増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説
不同」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
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
受用有増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
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
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
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 婆沙一百
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説六根爲流轉
依」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説
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
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
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論。
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説眼等六根杖命
住故」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
顯受有増上」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
結也」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
義以立後八」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
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
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此得者是擇滅得。或是
六處不生。即非擇滅

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論。於
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
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
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
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論。根量由此
無減無増。總結數決定也」  論。即由此縁
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説内六處。次説男・
女。次説命根。次説五受。次説信等五根。次
説三無漏根 不言論説次第者。以論意
根於命根後説。不依此次第也」  論。不
應語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有與釋
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與異者即
破之 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
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増上用。應自
能語不待學成。正理云。又語具等亦不名
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
具立爲語根。能發言音名爲語具。此即是
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
風。亦立爲根。能發語故 又尋・伺等於發
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
獨立眼爲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
説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論。手・足
不應至建立爲根。破手・足也 異處。謂運動
 異相。謂申・屈 餘文可了 已上不定・雜
亂失也」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
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増上」  論。又諸喉
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云。太過
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 問七十五法
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
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
命根。不取餘法 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
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爲根。餘用非
勝不立根也。若依曇無徳。即此十三法是
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
立爲根。餘法不爾不立爲根。正理問云。諸
法相望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竝名根。答
云此極増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問此中將勝能作因
對増上果當立爲根 豈能親於因縁對
果而反不立根耶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
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
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
也」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
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
惱。三非損非益 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
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 身受攝益。及第
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 
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
 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論曰
至名爲苦根。釋苦受也」  論。所言悦者至
心悦名樂釋樂受也」  論。即此心悦至名
爲喜根。釋喜受也」  論。第三靜慮至唯
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論。中謂非悦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悦與不悦。
在身・在心。受名各別。非悦非不悦。在心・
在身。合爲捨受」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
心合一。釋妨難也」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
立根。更重釋也」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
根。此釋三無漏根 於中有二。先以九根。
於其三道立爲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
此即初也」  論。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
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 問云因何
名未知當知根等」  論。謂在見道至名
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爲知。
忍非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
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
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
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論。若在修道至名爲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
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聖
諦之境爲求知故起於聖道。但爲斷除修
道惑故。於四諦境復數數了。是故説彼名
爲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頃應
如七智。何故獨説爲已知根。非已知而知
故。答此亦從多分説。謂初刹那雖與七智
相似。後諸刹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説悉名
已知根。一類性故 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
刹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聲聞・衆出
必有多念」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
説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
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
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論文。未
已知道爲下。已知道爲上。忍爲其下。智爲
其上。前爲其下。後爲其上。雖前七即於知
説已知。亦得名爲已知。後道類忍名爲
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
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
故名爲已知。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
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
諦作法非就刹那 問修道中觀諦爲
斷煩惱。及爲練根法樂等。因何但言爲
斷煩惱 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
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
退。爲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道故。但言
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説斷惑」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説。此釋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説盡智。即是鈍根。謂得
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
我已知苦・斷集等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
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
我已知苦是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 乃
至廣説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
論云。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爲知。
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 抄釋云。謂無
學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
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
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爲具。倶舍
亦云以初爲有知。後爲習成性。此能有・能
習者名爲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案此
二論意有差別。若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
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
但唯是慧 *若倶舍意彼之三名目能
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爲彼根。即
具攝九法 正理論云九根相應合成此
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歴七十五法
廢立。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
前義者不立爲根」  論。彼所有根至當
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
門分別 於中有二。初六頌有六門分別。
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
 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
漏・無漏」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
漏」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
*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
無漏故」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
三漏無漏也」  論。有餘師説至外異生品。
此叙化地部計。則是應婆沙毘婆闍婆
提。此云分別論師。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
是無漏。以契經唯説聖所有故。謂説阿羅
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 
又世尊説。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説彼住外異
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
知無漏。雖引重文其義是一。聖有凡無」
論。此非成證至外異生品。自下論主破有
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
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證。總非
 依無漏根説此言故。釋所以信等五根
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説聖有・凡無。依
無漏根説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云何知
然者。化地部徴。云何知依無漏根説 
*言。先依無漏至説此言故。釋。論主釋
無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聖人唯
有爲無漏非無爲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
建立聖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説。前説
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故
知唯説無漏 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
第二釋。如文可解」論。又契經説至亦
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
佛未轉法輪時未有聖人。此時已説有情
上・中・下。故知説有漏信等五根」  論。
又世尊説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
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如何實知是
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
苦。沒沈沒處。味愛味處。過患是苦。出離是
滅。餘文可解」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
漏無漏。總結證也
論。如是已説至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
是異熟・非異熟門」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 唯遮更通餘根 定遮通非異熟」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難云。
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
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論。如本
論説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
有留壽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 言。留
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
等業之異熟 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
法 謂阿羅漢。簡有學 成就神通。簡
慧解脱 得心自在。簡時解脱 若於僧衆
若於別人。簡餘田 以諸命縁至隨分布施。
簡餘物 施已發願。簡無願 即入第四
定等。簡餘定 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
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
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 
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 問何以
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
證。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理無富異熟果可
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説富異熟業則轉能招
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
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
倶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此文。施爲能轉不言正感 有餘師
説。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倶可
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
論文。施爲能感。有作是説。有業先招壽異
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
壽業決定與果 准此論文。施爲能決定
也 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
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
還續 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
四解 第一解云。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
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衆等施
爲轉業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與本
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 第二師云。
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
是不定業也 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
果。然不決定 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
宿世殘壽異熟 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
 本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
異熟果 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
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
家也」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
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
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
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短今更造
壽業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
知。留壽行中所有布施但爲轉力。不招現
果。問若爾何故布施 答婆沙云。問所留
壽行正由誰引。爲由布施。爲定力耶。若
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
有説由施。有説由定。如是説者倶由二
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
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
壽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決定。由此故
言倶由二種 准上論文。由施命縁能引
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婆沙釋捨壽行
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
果。何故乃説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
 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改壽・富有異。
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
異熟果麁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
滅麁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麁果。今
由布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促時妙果。
第五釋云。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
壽第四釋。婆沙論云。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
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倶決定如何留・捨。
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
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 准此論文。留壽
行者富・壽二業倶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
定者但爲分限不能増・減 又准此文。増
壽行者非是現施能感。文極分明。第六尊
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云。且無分別。此
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如何此命可
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是命根亦
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衆中或別
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
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説故。此當婆沙初解。
准婆沙四釋中初釋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
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
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婆沙
*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
者。即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捨壽行
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
沙第四解。瑜師正理抄中云。倶舍所釋并
非薩婆多正義。應以此引不定業爲正。
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
決擇云。如説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
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
其深趣應更思之 今詳。有部命根定
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
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爲通
釋。若准留壽定願即轉前富果令續
今命。即有多業感一生過。若言令感命
不定業延。即有與願不同過 今即以此
二義以爲兩釋 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
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豈不與願
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
延不定業。如以命縁施等方能延等 二
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
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
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
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
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礙 
若不爾者。因何本論云富異熟業則皆轉
招壽異熟果 若言施思爲引招現果者。
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増・捨故。一生
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決擇云
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
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
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
本論故 尊者法勝。説此命根亦非異熟
故。彼論説。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
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熟。十二
不定 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云。此
意説。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
命根。以邊際定等爲縁轉富業令感壽
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果。此釋爲定。問同
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
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
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
可延。此論既云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
容感命。又下論云。四業容倶作。引同分
唯三等。云云 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説云云
 通婆沙三十一云命根・衆同分是牽引
果。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
命根故 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爲引。舊翻
爲別。今譯爲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
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 第
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
差別者。倶容現感由業力故 引婆沙第
三師四業容感衆同分證 第三解云。同
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倶容現感同
第二解。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倶容
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
則同促 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倶是總 
引婆沙三十證 第五解云。倶容現感
同第二解。二倶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
或延同分。或延命根 第六解*云。倶容現
感同第二解。二倶是總同第四解。*云差
別者。既倶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
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
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爲善 
今詳光師所引。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
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爲
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
也。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
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 言命
是滿。復違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
如後當述 又云命根及同分倶能令六處
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前已述 問命・
及同分誰是引果 答婆沙三十*一云。復次




命根・衆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
業牽引命・衆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
能引命・衆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
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説欲有命・衆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衆同
分一心起故 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
同。既有正文説命是引。無文説命是滿。不
可*准義云命滿而違正文 問若爾何
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説。一云。生・
後二業感衆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
衆同分。二云。三感衆同分・及滿除現。現能
感滿非衆同分。三云。四能感衆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説衆同分不言命根。故知
命唯是滿 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
引中擧衆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
明衆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説二種牽引
果也。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及正理是正
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云。引同
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
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
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 問命及同分倶是
引果。何故唯説留捨命行。不説留捨同分
 答二用別故。故論云。一趣生等諸有情類
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飮食等互相似因。并
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故有別法能
轉煖・識相續住因説名爲壽。又命根増上
用。謂能令衆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
促是命。非是衆同分也」  論。尊者妙音
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論。應如是説至皆
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
云。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
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説諸根大種住
時勢分名爲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
執彼爲長養等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
是長養性。彼能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
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
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
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
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
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説
迷謬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
非異熟耶」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
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論。復何因縁
至猶如捨衆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
人等也 處唯三洲 趣。唯是人 依。唯男・
女 根。唯不時解脱。慧・倶解脱者。唯倶解脱
 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 由彼身中有自
在定。簡鈍根 無煩惱故。簡有學」  論。
經説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爲命行。此釋經中
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論。多
言爲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 
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刹那
有留・捨義故。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
捨非一刹那。行言爲顯所留・*所捨是
無常法 第二有部解云。有説。此多言者。爲
遮正量部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
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爲顯
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
經多時住 第三經部師説。多言爲顯無
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衆多行上。假立如
是命・壽二名故説多行。若謂不然。不應
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
是有爲通名非唯命壽」  論。世尊何故至
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
百二十六云。經説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
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説。諸佛世尊捨第三
分壽。有作是説。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
説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説世尊釋迦牟尼
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
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歳。何故世尊
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種姓・富
貴・徒衆・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衆
人故。若説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説世尊
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年。捨後二十
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衆・
*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衆人等。答
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
謂捨四十或二十歳 正理二十二同婆
沙」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
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
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論。
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論。若説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
受業。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
異熟業也」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
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捨受例。
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論。一經説故至
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
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論。無逃難處
至憂非異熟。外重徴也」  論。以憂分別至
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論。若爾喜根至
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論。若
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難外人」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
釋」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
沙釋。正理論云。何縁定謂憂非異熟。此是
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
轉故。異熟不然。設計隨轉應如苦根。阿
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
契經説。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
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論。若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徴喜根有相
也」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
釋有喜無憂相也」  論。眼等八根至是
惡異熟。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
同」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
難。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
異熟・無異熟門 論曰至定有異熟。釋頌
第一句也」  論。依唯越義頌説定聲。釋
頌定字」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説。釋
越次第 先説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
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
先説憂根定有異熟」  論。具二義者至唯
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
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説也」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説憂根定
有異熟所以」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
釋十一根定無異熟 無異熟有二義。一無
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
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
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
二故。不越次説。於第二説定無異熟」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准唯有記有漏有
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
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論。意樂喜捨至
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
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
者。無異熟」  論。苦根至無異熟。此釋
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
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論。如是已説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
別門也」  論曰至故先説。此釋信等八根
先説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
明信等。故乘前便説信等根」  論。憂根
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根。如文可解。憂
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
四十四釋憂非無記云。憂根且非有覆無
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
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
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
覆無記。非威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
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
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
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
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
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
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
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
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
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
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
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
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
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聖
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
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 廣如
彼釋 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
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説
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
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説」
論如是已説至幾無色界繋。下一頌第五明
界繋門」  論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
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故」  論。色界
如前至亦通色界繋。明十五根通色界繋 
 通言欲顯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論。除女男者至身醜陋故。此釋色界無男・
女根所以。一以離婬欲法故 若爾因何
有其鼻・舌。爲釋伏難故言醜陋不同鼻・
舌有嚴身用」  論。若爾何故説彼爲男。
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
名男」  論。於何處説。反問也」  論。契
經中説至男身爲梵。引經説也」  論。別
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經。雖無男根。
而有男身衆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
即無男相」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
故。釋無苦所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
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論。無憂根者至惱
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 一以所依身定
潤故無憂 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
也 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論。如是已説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
分別門也」  論曰至非無漏故。明四根
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
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見・
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
所斷。不染汚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
第六意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
所斷。不通非斷」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
故。釋信等五根。非染汚故不通見斷。通
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
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論。已説諸門義類差
別。結前 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
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論
曰至定染汚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
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汚故非
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
眼等四・及女・男也」  論。化生初位至初
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
*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説唯異
熟根。若兼染汚竝加意・捨」  論。説欲界
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論。欲界欲勝至過
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 
詳此釋似當煩長」  論。色界初得至無
形者説。釋色界也」  論。上唯命者至唯
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
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無別處故。餘文
可解 正理論云。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
非有爲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汚名
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
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
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
説。必應許有生依實法大乘有頼耶
無過。經部有過
沙一百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
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説。答有説。爾
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説。餘無色根雖有得者。
而非一切。是故不説。謂上地沒生下地時。
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
是故不説 述曰。此説先不成就今之得者
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
爲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
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
得 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
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云。如從
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
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 答前
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説不簡
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
果説。雖於同地先成眼。業果不同名之
爲得。又説。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
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
不説。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
不説。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論。説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
後滅諸根多少」  論曰在無色界至於
最後滅。此釋無色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
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云。又無
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説彼有色故。若不
説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
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汚心現在前
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
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汚心現在前
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
爲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故名爲
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
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
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
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
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
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
無。後當廣辨 抄釋云。我宗異熟法上得。
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論。若
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
文可解」  論。如是所説依頓命終。總結
上滅依頓終」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
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論。如
是所説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
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
同。所以合説」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
次釋善心命終。隨其所應於前所説捨根
中加信等五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
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脱道。
與得果前爲引因後轉爲依因。由此前・
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 此中言得。初
證名得。不説後位・及練根也。若説練根
初・後二果應八根得 又此中言得。是與
果道爲其近因名之爲得」  論曰至在
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論。初預流果至
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云。雖解脱道
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倶有因故
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
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爲士用果。誰復能遮。
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
或已知根亦爲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
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説。亦無有過」  論。
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
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
唯一受故。不越九根。雖無間・解脱道不同
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
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 於
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
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
果 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説」  論。總
説雖然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
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
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
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
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
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脱或入根本地。
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
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問離欲
界染第九解脱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
耶。答有説。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説。
爲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爲求解脱而離染
者不入。有説。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
論文 又三釋倶通。所以無評 問因何
次第證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
 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
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
或有爲求解脱。或有爲求靜慮而斷於
迷惑。若是利根爲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
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爲現
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爲欣上
地。不爲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
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脱
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
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脱道中不入根本」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問」  論。
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論。於不還
果中何不如是説。重難」  論。以無樂根至
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 依發智論第
十五云。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
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
流果 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繋
縛得離繋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脱道
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脱道不起。言
起不滅者。無間道無故不滅。解脱道新起
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
離繋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
信等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脱道起。一
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後更不
起。一起不滅者。謂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
五心無故不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一來
果。答若倍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
果説。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
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 述曰。
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説。七根起滅者。亦同
預流 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
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 述曰。八
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倶無間道
滅。解脱道起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
果。答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
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
滅根故。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
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
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
除喜加樂 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
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
還果 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
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説。若入靜慮
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
得不還果 述曰。六根滅起。謂信等五・及
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
根 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
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 若
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
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七滅起者。謂信
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
滅謂喜根 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
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
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
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
定亦爾 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
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
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若依初靜慮證阿
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
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
靜慮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 述曰。二根
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
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
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
知根
論。今應思擇。下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
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
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
・十・十二・十四」  論曰命意捨中至
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
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言。命意捨中
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
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衆生必有命故。及
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
故 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
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 *言。此中眼耳
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
類同即合釋也 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
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 身根
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 男・女二根二處
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 喜・樂根一
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 言異生
者。簡於聖人。聖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
根故 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 
憂根一種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
根唯有漏故不簡凡・聖 餘文可解 *言。
於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處非遮者。
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論。若成就樂至
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四。若成就樂・及身
根定成意・命・捨故。聖生無色成就樂不
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
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論。若成
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五。成眼等必依
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
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未得第三靜慮
定成何樂根」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
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
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
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聖人生上成無漏
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汚樂
故」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
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
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之者容得無
憂」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
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
以七如苦説。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
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根容無形
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
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
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故。是異生
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
定」  論。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
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
苦。三無漏根不竝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
也。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論。若成
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釋定成十三根。以
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
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
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
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
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
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説深心厭生死
故能入見道 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
聖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
説。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説
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説十四。即
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説數
不説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
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
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
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
定如前説。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
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
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
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説數不説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
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
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
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
命。此二説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
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説也 問若爾何故正
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 答此説本性無形。及除去無
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
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
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
同也 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 答亦
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
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
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衆
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
衆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
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縁具故非不律儀有
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
律儀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
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
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
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
女・男根。容有不成」  論。受謂至立圓滿
名。便釋受」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
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
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
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
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増理。婆沙一百五
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
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
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
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
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
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増能入見道。如隨
信行。隨法行亦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
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聖位。
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
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
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
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
根也。正理釋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
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 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
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倶舍論疏卷第三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
南新屋點了老僧



倶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曰今應思擇至決定倶生。此品大文第二。
有二十七頌明倶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
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
何縁思擇諸法倶生。爲破邪宗顯正理故。
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
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
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爲對此執故作斯
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爲如其體相色・
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爲有
諸法決定倶生」  論。有定倶生。答也。答中
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
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説。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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