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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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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覆。垢心既重。豈名爲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攝。若獨頭吉羅。如衆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心一説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爲允。次明懺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便爲説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徳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願大徳憶我一
説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縁起非。外越威儀。理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
餘並準此。識罪發露。至一清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徳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
此謂犯已未經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藏。若雖經説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徳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徳。小者懺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脱革屣。右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
如悔過法。與欲清
淨受歳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衆同須。舒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注撰非少
立名標顯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
度衆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
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
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比丘所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戻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爲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爲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衆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之方法。三加受持法。
四雜出料簡。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爲異
外道故。分別功徳論。爲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爲諸蟲故。智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爲異外道故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家人器。非俗人所爲。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爲寒故制三。四分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次釋名者。増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爲法
此袈裟衣從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
若據此土所翻通名爲臥具。即三十中臥具者。三衣總
名。如
文中
四分云。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爲怨賊
所劫。應作安陀會儭體著。欝多羅僧僧伽梨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衣名衆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名中價衣。從用入衆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院内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非無大分宗體。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性是沙門汚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我袈裟有五功徳。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等四衆。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至四寸。飮食充足。四者若衆生共相違反。念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徳。俗人索破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二作衣方法
八門不同。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熟緻者。若細薄生疏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並非法物。律云。文繍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則所被無力故。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不得畜。當壞作袈裟色此云不正色
染。具有正翻
若作五納
衣者。得上色碎段者。裁作五納亦得。涅槃云。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十誦云。一切青黄赤白黒五種純色衣不得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淨。用紺黒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若赤白黄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眞紫色蘇方地黄柰
黄花黄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眞緋欝金染紅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黒木蘭。下文廣有染
法。青謂銅青。黒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此翻律者北方爲木蘭染法。
僧祇律在呉地翻以不見故
予於蜀郡。親見木
蘭樹皮赤黒色鮮明。可以爲染。微有香氣。亦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説。*遣教法律經中五
色者。此非正録。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黒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丘。瓦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準此木
蘭色也
見著五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
賊失衣比丘準此赤色
不合受也
準上律論及經。並不得
純色。必有須壞。不壞不成受持。著著得罪
如隨相中。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續故。若過量外應説淨。不者犯捨墮説時應在
受後。以
法衣外
者爲長
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
必依肘。五條數多少所以唯隻。如疏鈔中。四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應畜錯注
不字
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
聖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大衣。智論云。是麁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爲大準。隨力*辨之。六堤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増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云。不爲怨賊所剥。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門衣三種賤。一刀賤謂割
壞故
二色賤不正
色染
三體賤
掃世
棄者
七重數多少。四分等律云。不得細薄。大
衣二重餘二衣並一重。此謂新者。若用故者。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有因縁。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死者前言本界内。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八作衣方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爲阿那律裁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爲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縁得一端&T073554;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
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説淨。四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今時
揲葉
納多
縫著
或襵作衣葉四分開
襵下衣
或半向上半向下作
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
處。此是外道法偸蘭。阿難奉教。爲諸比丘作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狹如&MT02855;麥。不得横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
脱。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縁。要須却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鞙紐法。
前去縁四指施鞙。後去縁八指施紐。應如是
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爲異俗故。又防外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縁。佛言。即當割截。上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衣服。定開入俗。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首心念也。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説文。昔有
人依僧祇法者。彼護衣與四分不同僧祇一夜通
會。四分唯
對明
今依十誦以受持
相類故
若大衣中。隨條數多少。
而有正從兩別。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三處合爲一也。餘如鈔疏中。今先受法。應前
安陀會爲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葉也。加法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襵衣持若揲葉令外相同割
截。刺一邊開一邊者云
揲葉衣持。餘同十
若兩邊倶縫
者。但同縵衣
若論從者即用大衣十八
品七條二品等
大徳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
長一短割截衣持揲葉準同乃至七
條。其文準用改之
若縵衣者
從者據安多會爲言。若鬱多羅僧僧伽梨。
並準此改革。縵衣改名爲別。今據大衣
十誦云。大
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餘二
衣準
若中衣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欝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揲葉
準改。
若從衣中。
準前改法
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
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揲葉準用。以通九品條堤不
同。隨衣改之故不定指。不
同中下二衣
少相易明
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説。彼
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説乃至安陀
會亦爾此未割者是縵衣也。若全
未割截。豈得將來入受戒
薩婆多云。五大
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
例之。多有黒青赤黄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次明捨
準用僧祇。
四分無文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
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之。一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説
祇支國
計不同
是衣覆肩衣。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
衣持三説今則改張衣相不同本法。但
云如法作。不言肘量應成
僧祇云。當作
衣覆肩。名覆肩衣。不者越罪。兩衣祇支得提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提尼。五衣者。覆肩衣水浴衣及三衣也準此部
別不同。
四分令有祇
支覆肩等
二明心念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
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説已。然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四雜料
簡分三。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説淨亦得。不捨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自説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説者不成。諸受持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内。
長邊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受。有横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内。長邊
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多但使縁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若失罷道作沙彌。若捨若離宿。並名失穿失
如上
四分中。若失想道斷難縁等失受。具有四礙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威儀缺衣二罪不同
善見
若本説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又捨此衣已。更受餘衣。前衣説淨。不
者犯長。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衣。若却刺者。不須説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須説。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通二種淨法文中縫之
準前時刺
善見若衣欲破未穿。或
一條二條。先以物補後。割却故者不失受。袈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以刀破開。然後却刺縁不失受多論縁斷便
失。隨情兩論
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皆不失受。若浣増
色脱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治。以複線却刺。亦得直縫十誦不開縫者。
理須時刺一針
四分
中三衣壞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
補。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應及孔小廣
二指大補治。應須桄張治之。律令早補宜同
善見。多論不問大小。縁不斷者不失。此言通
漫。兩用無損。四分云。縫衣患曲。以赭色土絣
治。十誦云。衣服恒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
人訶。第三受用&T016254;擧。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
如眼目。著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掃地敷
臥具坐具等。不得脚躡敷坐臥上儭身著。若
入聚落不得曳衣。去村遠揲著肩上。近村有
池汪。水洗手脚已。若無者取草木拭塵土。然
後著衣紐而入。若逢奔車逸馬。當在上風避。
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曲身。治禪病經懺重罪者。脱僧伽梨。著安陀
會。供僧苦役。乃至掃塔除糞。經八百日滿已。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等。十誦所行之處。與
衣鉢倶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
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鉢須
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
想。五分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
行之處。與衣鉢倶。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
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明了論
受功徳衣著一。披一得入聚落。留一衣。四分
衣法中有五縁。留僧伽梨。若有恐怖若疑怖。
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
五若深藏擧入聚落。必須著割截衣。十誦若
納衣施鉤闌。當割截入村聚。僧祇得借著大
衣入俗。五百問云。不能著大衣入聚落。但持
著肩上行者不犯。僧祇若著脱三衣。必須取
衣。近身然後脱著之。不得脱園中衣著一内
衣求入聚落衣。應先求入聚落衣。自近脱園
中衣。擧已然後著入聚落衣。從聚落出已。應
取園中衣自近。抖擻入聚落衣。著常處後。著
園中衣此謂僧
伽梨也
著内衣法。不得脱入聚落内衣
已。方求覓園中内衣。脱園中内衣。著入聚落
内衣亦爾。亦不得先著入聚落内衣。於下挽
出園中内衣。先著園中内衣。不得挽聚落内
衣出。應從一邊著一邊出之。不著者擗揲擧
之。因風吹衣落。制入聚者必帶紐行。若無用
針綴。無針者下至手捉。若衣無紐隨入家家
得越心悔。有而不著越毘尼。披衣時當通肩
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頭
如羊耳。五分亦得四揲大衣枕之。中含多處
文云。枕大衣臥七條中。婆裟中亦爾。三千
威儀經。不著泥洹僧。不得著僧祇支。如是重
重。乃至最上著僧伽梨故知三衣
上下重著
五分律云。比
丘反著衣入村。人見不喜。訶云。與不割截衣
無異。世尊訶責結罪。若出村入村。爲草木鉤
衣破裂。風雨塵土汚坌入葉中。日暴壞色。鳥
汚者。聽爲護衣故聚落外反著之。若衣下易
壞。聽顛倒著衣。上下安鉤紐及帶。雨時不應
倒著。四分反著衣同之。舍利弗問經。初聽偏
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
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
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三千威儀。若
無塔寺無比丘僧。有盜賊處。國君不樂道。到
彼國不著三衣者得。若三衣在下。身在高處
坐不得。決正二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
僧上座別人不得禮由敬處尊
當自陳意
三千威儀云。著
三衣不得向佛塔上座三師。亦莫背不得口
銜及兩手奮。毘柰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
云。不排著肩上。而垂臂肘前以垂臂上
名象鼻也
五百問
云。無中衣時。得著大衣上講禮拜。小衣不近
身淨潔者。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衆食禮拜
準此行路見塔。著
下衣者不得作禮
不著三衣受食犯墮。借人
三衣著不得出界經宿。界内不限日數。十誦
亦云。不著袈裟食者得罪。不云三衣。五分得
新衣令有徳人暫著得福。僧祇得乞小片衣
與俗人禳災。雜含佛令取阿難鬱多羅僧與婆
四吒女著。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故成佛。二
明作法攝衣界。其自然攝衣界十五種不同。
如隨相中。此但明加羯磨者。大義如鈔別疏。
今略明之。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若界大無伽
藍。但有住舍。此須結之。謂僧院外勢分内得
護衣。勢外界内不免失衣。二界與伽藍等。及
界小於伽藍。此二不須結。結竟院外勢分内。
反成失衣故也。諸家立法不同。有立無村結
法者。今解不問有無。並須結之。以結除其妨
難故。若有村者現除懸結以村後去
隨去置衣
若無村者
現結懸除未來村有不得置衣。
若村去者還得攝也
以先結成故。直由
染礙情礙隔礙界礙故失衣。不由村來去。便
令衣界増減也。此是定義。五分等律明文。任
情量取。薩婆多中。所以除者五義。一聚落不
定衣界是定。二爲除誹謗。爲除鬥諍。爲護梵
行等。四分中初結衣界。界有村住。後因有事。
方言除之。加法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
村外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説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
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
失衣界。除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失衣界。
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解
衣界法律云。應先解衣界。後解大界
十誦先解大界。衣界亦失故
文云。大徳僧
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
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誰諸長
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者
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説
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明坐具者。四分爲身爲衣爲臥具故制。長
佛二搩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
此字應法。搩字才邊桀也。足邊桀者此&T050446;字也。癡革反。謂
足一擧爲&T050446;。二擧
爲歩。二義各別
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増半搩
手。諸部論搩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搩手長
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
尺爲搩手。準姫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
準不改即唐令云尺者。用
一尺二寸爲尺
但隨流俗則不定量
唐國用尺。則有
五六種不同
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
丈六是也故廣引正證
知尺大小
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
四重。伽論亦同。僧祇云。不得趣爾厭課持小
&T073554;作敷具。當二重作。若欽跋羅一重。劫貝
二重。不得屈頭量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已長
大者。成便犯墮。受用越毘尼。鼻柰耶云。新尼
師壇。故者縁四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縁。
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已。四分云。若減量作。
若疊作兩重並得謂二重爲本。
恐過量故疊
十誦不應受單尼
師壇。離宿吉羅。摩得伽云。離宿不須捨墮。非
佛制故。亦不應離宿。僧祇云。更増者二重三
重對頭却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増者
於縁外増之。四分七百結集中得畜。不截坐
是非法故
擅而行之
準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
不截而畜。亦應無罪此跋闍子擅行十事。
便於閻浮提僧斷了
此應久
廢。今往往重興。則用跋闍妄法也。十誦作不
益縷邊尼師壇淨。伽論言。不接頭者墮今時
通量
取増文。則長五
尺等並結提罪
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縁。若
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増量。一頭一邊接&T073833;之。
此是定教正文不依此法。一生
無如法處坐
薩婆多佛在時比
丘。不臥者多故小。後開益縷際。從織邊唯一
頭更益一搩手。令比丘臥僧臥具今時有戒本。
一搩者此是
十誦律。四分有者錯用故。準論凡長
水尺六尺。廣三尺。僧臥具八尺四尺
四分明坐具法
異。不須用之。但用増法必欲準用亦須畜之
不成受持且將説淨
僧祇
坐具者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巨
此翻
牛屎
唯得敷坐。善見云。須受持不合淨施。
不出其文。義加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説其用法大同鉢也。
準例加法持之
若破壞須換易者當捨之。文同受法。改下云
今捨也。僧祇得敷坐。在道行。得長疊中疊著
衣嚢上左肩上擔。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
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坐。凡坐法應先手
按然後乃坐。賢愚經舍利弗以尼師壇著左
肩上。入衆降邪道。鼻柰耶多文。著肩上入
出坐禪。今在左臂定是非法。三漉水袋法。
物雖輕小所爲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
上品高行尚飮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故律中爲重蟲命偏制飮用二戒。由事常現
有用者多數故也。餘如隨相中。今故抽現重
明準佛意也。薩婆多欲作住處。先看水中有
蟲不。有者作餘井。猶有捨去。凡用水法。應
清淨者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取上
&T073554;一肘作嚢。令持戒審悉者。漉水竟著淨
器中。向日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説。僧祇蟲
細者。三重漉嚢。猶有蟲者更造井。諦視有蟲
者捨去。四分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
宏槨。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嚢中漉
訖還著水中。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無者僧
伽梨角漉準須覆袋中。以
淨穢相染故
此國多用絹作者。余
親取已漉竟水。内黒色器中。微小細蟲無數。
同水塵量故。涅槃有言。塵耶蟲耶。此言信也。
後取緻練作袋漉之方盡。故明此者。由生命
處重無益自他性戒無懺。終須酬報。今不肖
之夫。見執漉袋者言。律學唯在於漉袋。然不
知所爲處深損生。妨道者猶不畜漉袋。縱畜
而不用。雖用而不寫蟲。雖寫而損蟲命。且存
殺生一戒。尚不能遵奉。餘之威儀見命常沒
其中。二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
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
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説淨畜。初中薩婆多
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
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説淨。餘者一切器與
非器一。外皆應作淨謂施
俗人
僧祇我弟子著三衣
足遮寒苦。若性不忍寒者。弊故衣隨意重著。
五分云。三衣・儭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
蚊廚敷經行處衣・障壁蝨衣・單敷衣覆僧臥具。
可床四邊。
而下垂四角。各
一尺上安坐具
護髀護踝護&T050509;護頭衣・拭身巾・
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嚢・鉢嚢・革屣嚢・如此諸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下文聽畜針三口。十誦
諸如法所用衣。僧祇支泥洹僧是衣名。作波
利迦羅衣晋言助
身衣
云何受應言。是
波利迦羅
衣。我受用故應五衆邊而受。
謂當法爲言
善見三衣雨衣尼
師壇等。皆須受持。不合説淨。雖穿破不失受。
應道其名字。手巾得畜二。雜衣隨多少。餘衣
唯得受持一。不得多。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
薩婆多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必須受持。自外
若受則可。不受無過。沙彌畜上下二衣。并畜
泥洹僧僧竭支富羅。隨身所著。各得畜一。自
外一切盡。是長財。除錢穀米。一切長衣。十日
内同大僧法。唯捨作吉羅悔爲異。次明長衣
法分二。初明長相後開説淨。初中鼻柰耶云。
長衣者一日成故。僧祇支法此是中國梵音。此
翻云上狹下廣衣
分應繋僧祇支入聚落。若安帶若縫之。得上
狹下廣衣。當用作僧祇支。十誦因入聚落露
胸臆。著僧祇支。風吹落應著帶。不者吉羅。五
分不著祇支。入聚落吉羅。僧祇祇支覆肩衣。
長四肘廣二肘。如是受持準此衣相。猶有覆肩之
量。今時所著者。同律
上狹下廣。此乃後魏中。有師
改法裁縫之。又出疏解廣明
涅槃僧法此云
内衣
僧祇佛
於僧前。自著内衣。教諸比丘因制戒。十誦作
時著小泥洹僧。三千云。泥洹著法。一不持下
著上。二使四邊等。三襞頭近左面。四結帶於
右面。五當三繞不垂兩頭。餘法如彼。五百問
云。大寒得繋著脚。四分不得反襵著。以白衣
家解露故。應作帶著。不得以上色若錦及白
作。應作袈裟色。廣三指繞腰三周。若得已成
者。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短者繩續。若細
軟速破作玦鈕此謂以衣繞身訖。
用帶圍絹收束之
今呉蜀之僧。多
有用此著裙者。十誦五分。作時取衣從後岐
間過。襵著前。著下衣法。左揜其上。兩邊兩
襵。當後兩襵。十誦云。泥洹僧破應權作倶修
羅。若軟體比丘。揩&T050509;破下。開五寸許。應受之
此似裙而
周縫合
五分有著倶修羅衣者。俗人訶言。何
異我等著貫頭衣。便不許著之。安陀會壞。聽
權縫合作暫著是類女
人裙
今時有著偏袒&MT03313;膊方
裙諸裙臂衣&T050509;衣等。並無正文可依。十誦五
大色衣一切毛衣偏袖衣複衣一切氈衣一切
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嚢衣一切杉袴褌白衣衣
服不得著。著得突吉羅。四分不得著襖褶袴
行縢手衣草衣皮衣皮帽樹皮衣樹葉衣珠瓔
珞衣鳥毛衣牛馬毛衣。如是諸衣並不合著。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
切白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中阿
含云。我説一切衣服飮食床榻園林人民得畜
不得畜者皆不定。若畜便増長善法。我説得
畜反此不得。四分衆僧得種種衣開畜。比丘
須者借著。若處所壞得移餘處。若本所還立。
當依舊安置。若著僧衣。當好愛護。勿令汚泥
不得上厠。五分爲僧作時。得著僧衣。不得儭
身。作竟浣擧。四分因開著檀越施衣。故瓶沙
王。送所著貴價衣。及貴價&T021794;毹。佛令廣三肘
長五肘毛長三指者。應淨施畜。餘廣大長毛
者不得。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上行。十誦得
坐綾羅錦綺上。不得行。五分繍錦褥敷者吉
謂俗人
家中
四分給住房比丘中。開與坐褥臥褥
地敷儭體衣氈被三衣房衣諸藥等。若故不
住者。沙門一切所須皆與。又云。寒雪月患寒
聽著複貯衣。又開鉢嚢革屣嚢針筩襌帶腰
帶帽拭脚巾攝熱巾裹革屣巾等。及拭面巾
拭身巾捫涙巾。凡寄衣白衣舍。必須染壞色
作沙門衣法。五分借俗人衣。不還則已。四分
不得皮上。坐除邊方。得上色染衣上色錦衣
不得畜。壞色得畜。得畜蚊廚。不得畜皮帽。若
患瘡得畜覆瘡衣。無者僧中取。將出外亦得。
瘡差送本處。中含阿難得王貴衣。令佛蹈已
然後自用。令施主得大福餘衣
準此
四分邊方比
丘。曲開五事。一持律五人受大戒以僧少故
三年方集
著重革屣以砂石
多故
三數數洗浴生世
善故
四敷羺羊皮
白羊皮鹿皮爲臥具以彼方無
餘臥具故
五聽比丘得衣入
手數滿十日以無人
可對故
律云。東方有國。名白木
條。已外便聽按梁時貢職圖。云西蕃白木條國來貢
獻。則此在彼東。而邊僧既多用本開
法。律結正罪。必無
僧可得。準用無過
律云。不得畜師子虎豹狙皮
野狐。及餘不淨可惡等皮。又不得在高大床
上。若獨坐繩床木床牙床。覆以馬皮象皮錦
褥雜色臥具&T021794;毹。若用狙毛貯褥等。並不得
坐。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者開。除寶床。不
得乞生皮。若汲水繩斷。聽用皮作索。若戸繩
壞。聽用皮作。若戸樞不轉。若壞聽以皮治裹
之。若以皮作腰帶襌帶皮器並不得。若作帳
軒不得。道行患熱。以衣爲覆障。三千云。當畜
善助。謂襌帶也。廣一尺長八尺頭有鉤。三重
用熟韋。餘法如彼應私屏處著之。寒雪國須
襪。聽從非親俗人乞作。不得餘用。毘尼母寒
處聽著俗人靴。五分作&T057750;太深聽齊踝上。比
丘作靴。如靴法不得。若餘國著富羅。若履更
有所著隨意著之。毘尼母云。所以脱革屣繞
佛行者。以生俗人呵言起慢心故。五百問云。
淨潔靴鞋履。得著禮拜。五分得新履。令淨人
著七歩。四分聽爲護身護衣護臥具故。在寺
内著。一重革屣。若穿壞以樹皮。若皮補以筋
以毛以皮。爲縷線縫之。若得生皮聽自柔治。
若使人柔竟。裁作一重革屣。不得著入聚落。
文中因在道在聚落。脱革屣偏袒有廢。佛言。
若有所取與隨時準此開入聚落中不脱
革屣偏袒。明文證之
又不得用
雜色皮。若持絹布作革屣帶。若編邊若青黄
赤白色等。作革屣等。並不合用。若得錦色革
屣。壞色已聽畜。若以芒草等作革屣亦不得。
若在寺内。聽著蒲革屣。若破以皮著底。不得
畜四種寶屐。若木屐開。上大小便厠屐洗足
屐也。以外一切屐不得畜。二明作淨施法六
門。一制説意。二二施主差別。三開説進不。四
説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明失法不
同。初中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眞耶假耶。答
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
便力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眞施也。令
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佛何以不直
令畜長財。而彊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
少欲爲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衆生根性
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
入中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
故開十日。答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
使籌量布施人縫治作衣及説淨法。母云。若
放逸不説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
墮。地持中菩薩法亦有淨施法。涅槃亦爾。二
簡施主法。就中衣藥鉢寶穀米等。並須施主。
前明上三施主。僧祇云。五衆得作。善見云。展
轉者。五衆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眞實者。至一
比丘所不言對沙彌也。五分云。五人不應作。
一不相識。二未相諳悉。三未相狎習。四非親
友同師。五非時類。復有四人。一不能讃歎人。
二不與人好名稱。三應淨施五衆。四不得與
白衣。義準前五眞實淨主。後四展轉淨主。十
誦不得稱二三人作淨。應與一人。若將他淨
施物不還。應索取。不得者彊奪取語言。佛有
教。爲清淨故與汝。汝今將去已犯吉羅。自今
已去説淨者。應籌量與一好人謂對首
受淨者
薩婆多
求持戒多聞有徳者而作。除惡邪四重。得戒
沙彌聾盲唖瞎顛狂心行別住六夜五法人
等。爲令清淨作證明。不生鬥諍。如上等人則
不如法。非此人者。用爲施主後得物已。於一
比丘邊。稱施主名而説淨。錢寶穀米等。並以
俗人爲淨主。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
信檀越。薩婆多云。先求知法白衣等。如後所
説。三請法聽不。先明須請。薩婆多云。應求
多聞人等。若死往他國者。更求清淨者作。欲
令作證明。則名如法。故知對面請也。乃至錢
寶。亦言語令知比丘法。今以檀越爲淨主。此
明文開請。次明似不須請。五分云。於五衆中
隨意與之似當時指示當部無文。隨二部用。徳望高
遠不可附及。依五分用。若可召請者必須
請法應具儀至大徳所前告本意。許可已然
後説言。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徳
爲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衣藥
鉢展轉淨施主。慈憫故。三請準善見文
五衆通得
若至尼
所告云。我今請比丘尼。爲展轉淨施主。幸願
爲之下三衆例爾。請
法無文義加
眞實淨者善見對於比丘。以親
對説淨。尼等四衆無
共作法
義不開
文云。大徳一心念。今請大徳。爲衣藥鉢
眞實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眞實淨施主。慈
憫故
實施主者。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
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
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爲法施
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次明合説進不。薩婆
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説淨。涅槃經
云云。四明作淨法。五分獨住比丘。心念説者。
具儀捉衣。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
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口言。我此
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説淨。
施與某甲。從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
易。僧祇心念説淨。亦成犯吉。内心説淨而口
不言。是名非法淨越。若口説者無罪。律中捨
故受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説淨者或可説淨
故令展轉
面展轉者。至一比丘所。具儀手捉衣口云。大
徳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施
與。大徳爲展轉淨故彼受
請者
言大徳一心念。汝
有此長衣未作淨。爲淨故與我。我今受之
言。汝施
與誰
答言。施與某甲爲淨主
名字
大徳一心念。汝
有是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
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爲某甲故。善護
持著用隨因縁若鉢藥
並準此
外三律。由前對面作淨
而生諍競。因制不得對面使知。又施主後知
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説之。善見對
面淨者。并縛相著。至一比丘所胡跪言。我有
此長衣。爲淨故我今施汝。正得賞護不得用。
云何得用。若云此是我衣隨長老用。若爾者
得用。若正作法者。同前儀式。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捨與大徳。爲
眞實淨故二淨依四
分文寫
二淨成就者。善見言施與
大徳捨與大徳與大徳等並成。若言願大徳
受此衣等不成與。眞實受者。言我取我受者
成。若云我當取欲取等不成受。一説成。不須
三遍。五分漫標説者。具儀至比丘所云。長老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長財於長老邊作淨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淨施。我持與
誰。答言。於五衆中。隨意與之。彼即語言。我
今與某甲。若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謂展轉淨
也。此淨法。
常須記施主
及財物所屬
又云。革屣令淨人著淨。錢寶淨法
穀米等
例同説
律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若守園人
所告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文中不云
令淨人持。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準僧祇。不
信俗人。使在前行。至淨主所如前作法若彼
淨人。得淨物來者。應受持之餘有進不。隨相
三十中廣明。五存亡進不。僧祇齊三由旬。知
其存亡。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薩婆多施
主若死若入異國。更求淨主等。四分無文。隨
意採用。然淨施主法。必準論律。名行高尚
者。令遠近通知。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
以不知行
業不應故
六作法失不之義。僧祇沙彌邊作淨。
若受具稱無歳比丘。若死者得停十日。更須
説淨有人言。眞實主亡則失。展轉者不失。此
未讀正律文。明二淨倶失。以並非正主
若不知
施主存亡便失淨法。不得過十日。薩婆多施
主若死更求淨主。除錢寶穀米一切長財。盡
五衆邊作淨二寶俗施主。亦
須十日内更請
十誦若淨施主是弟
子。被師呵責者。不得作淨。應更淨施餘人。施
主若死。亦須臾覓施主。亡者物不入僧。以
財屬他別人假名施也準此前展轉不須者謬矣。又
上文一人爲主。不得稱二三
人。便與五分漫標有違。或是立
法。令取五衆。及至作法常指一人
善見若因淨施方
便。藏匿不還。計直犯罪故知屬
本主
僧祇若衣多忘
不識。應取一切衣集著一處當捨言。我此衣
淨施與某甲。我今還捨。應更説之。四分若忘
者更説。論開忘後十日此謂可
分別者
薩婆多若説淨
財寶及以衣財。若人貸之。後時寶還寶錢還
錢。乃至衣財相當者。不須説淨。若還不相似
物。更須説淨以非異來
貪貯過少
毘尼母若衣已説淨及
點淨。納未二淨者縫衣著納。是名衣和合淨
點淨如
隨相中
五正色并上色錦。雖和合不成。若先以
正不正色染。後以餘色及正色染。是名色和
合得畜。餘廣如隨相中。二糞掃衣。制著意此
乃世人所棄。無復任用。義同糞掃。論云。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二不爲王賊所貪。常得資
身長道。又少欲省事須濟形苦。故上士著之。
十住婆沙云。著糞掃衣十種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不方便説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
索。五若不得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
易得無有過患。八順行初受四依法。九入麁
衣數中。十不爲人所貪奪。言衣體者四分十
種。謂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此三彼國衣。有
者諱故棄之
水衣産婦衣若神廟中衣爲鳥銜風吹離處者
得取及塚間衣求願衣往還衣至塚上
返將來
如上是
也。不問新淨上色。不得直用。須作袈裟色受
持。又不得取未壞死人衣帶下至
一針許壞
若塚間得
錦文臥氈褥枕&T021794;氀獨坐床。唯除皮繩髮繩餘
者應畜。又得輦蓋歩挽車水瓶澡鑵杖扇钁
鉤刀鎖亦得畜。得錢打破自持作銅用。取糞
掃物時本無共要。往塚取衣。不得遙占云是
我許。隨先至者得若已移離擧
置屬前移主
不得取神廟中
衣。比多有上品行人。入諸神廟。剥脱形像衣
服。收束幡蓋繒帛。佛制不爲。理有深致若癡
而輒取。犯於盜罪。必知而爲之。不無相惱。致
有避神主面藏身劫奪者。是重波羅夷。如隨
相中。十誦取未壞死人衣得偸蘭。善見死屍
有小瘡。如針頭皮未斷令俗人取。十誦四種
糞掃。一塚間裹死人。二裹死人已持來施比
丘者。三無主衣。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
棄弊物者。四分得糞掃衣。浣染四角頭點作
淨畜。若得貴價革屣。雖重開畜。佛言。以是
糞掃故。三檀越施衣有二。謂時非時也。言時
施者。謂夏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是。
佛饒益諸比丘。五利賞勞之時。故名時施。唯
局前安居人。言非時施者。謂一年之月。無簡
冬夏。有縁即施。不問時節故。曰非時施也。今
次開位則有四別。就時施中分二。初時現前
者。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
分衣物是也。不須羯磨直爾分之。四種定故。
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若夏未滿。受衣得
罪。二處定。同此界内前安居人。三人定。非外
界者現前同住。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
分。四分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乃至安居
未竟。亦不得乞衣受衣。又云。僧得安居衣破
爲二部。令數人多少分。又云。以三衣施佛。
諸比丘人與兩端&T073554;。爲安居故。若留夏食而
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分。二時僧得施
者。謂施主布施。該通一化安居之人。是僧皆
得。故曰僧得。作法之時須僧羯磨。律云。得夏
衣未分便行。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佛言
成分。又云。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衣。應心
念口言受之。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
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以前安居移
至他方。不得衣分。佛罰諸住人還使通分。僧
祇云。若安居時衣。沙彌持戒能作淨。得比丘
意隨意與。五分難事破安居。得受安居衣施。
住日多處取。非時中亦二。初非時現前者。施
主召僧至宅。就寺設供。數人多少隨物而施。
律云。造池造井施縷等。因而施物。又云。諸檀
越。大送好衣與諸比丘。佛令數人多少。若十
人爲十分。乃至百人爲百分。好惡相參。令不
見者擲籌。若大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應以
刀截衣。十誦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
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
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
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衆。五分一比丘分與
三沙彌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若半
準此諸部二種現前。等與
二種僧。得隨僧和合與
四分五分。但是僧得
施下至淨人。皆受其分如下亡人
物中分之
次非時僧得
施者。謂施主運心。周普通該三時。不局一界。
將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鳴鐘。以財用施。便
羯磨斷之。如分亡人輕物法。律云。有住處現
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時有客比丘數
數來。分衣疲極。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二
部互正。亦有四種法。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
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
如是五衆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
現前同合受故莫非倶是福田
故一一衆互受
五百問云。有人施
僧物。後更比丘來及在座。打稚應得。不打不
合。若有餘嚫物。本道人已去。後人應問。若當
來不合。若永不來呪願取。若或來不得取犯
捨墮。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四明亡五衆物。
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遠
經勞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世
表塵染不拘。而情性未融。素非清潔者。唯利
是親全無道志。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上達
立法以濟器。下達受法而隨懷。倶須兩順佛
法用通一道淨行。然亡僧衣物處斷多途。並
謂指南倶呈至説。但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至論決斷毎有遲疑。臨
事詳之在於輕重。今既事務繁雜。非諸門無
以別之。且張十門用開進不。一制入僧餘處
不得。二對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財不同。
四囑授是非。五負債還不。六定物重輕。七具
徳賞勞。八分物時節。九正加分法。十雜明受
物。初門制意者。所以五衆亡後皆入僧者。生
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以出家六和
同遵出要。身行所爲。莫不爲僧法所攝。故人
施佛法。比丘無分。若施僧者。依位受之。亦不
屬俗。非福田故。僧祇阿若憍陳如。空林中入
涅槃。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王即評直五錢。依
法斷還沙門。乃至佛言屬僧。十誦跋難陀死。
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刹利種。及諸親里
各欲收取。佛言。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
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
此屬僧物。二對人死分法不同十種斷別。一
者糞掃取。如五分界内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隨見者取之。二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學悔
沙彌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
取。三入同見僧。如四分邪正二部。各執是非。
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見自分。四入功能
僧。如四分被擧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擧僧。
五入二部僧。如五分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
界中間死。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五衆先來
者得。六入面所向處僧。如多論二界中間。隨
面向處僧應取。七入和尚。僧祇中沙彌死。衣
物入師和尚等。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
自入。沙彌物入僧十誦判同比丘。五分亦爾。莫問有
戒無戒。並斷入僧。依法分之。以
同利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
衣鉢付生縁以生不
同財法
九隨所在處得。如十誦有
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
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内現前僧應
分。以寄人不寄處故準此寄處不寄
人者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
爾分之。第十一和清衆死。方入羯磨。三同活
共財不同。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
活。已與者得。未與者師亡已後。悉皆入僧。實
非同生。假冐取僧物者犯重。若師本契。所有
財物決心同分。看如兒想。終無分隔。此若互
死。任情多少。隨身服用。一切入僧。若師徒
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處。別活反
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準俗制
道。已著之衣服。已用之器物。各屬隨身。並未
須分。餘有長財。依式分半。若不同活。又非共
財。妄言取分。能所倶犯。重則犯重。輕則偸
蘭。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四囑授
是非。四句分之。一囑授善惡。二人物差別。
三重單囑授。四成不之相。初中有四。一囑授
善者。自知昔來非法儲積。唯結不善。今若命
終。無一隨者。不如破著捨貪順本初受。便決
誓願。以財付他。生福上處故是善也。二不善
者。恐此財物死後僧得。慳貪俗態。妄授白衣。
謂言勝善。此囑非善。三不囑善者。若病篤之
時。唯存出道。於此身中。空無無漏。以此恨
歎。常知僞財本非眞要。縱有勸囑。便在愛増。
但論前業福道。此財佛已誠斷。如此而終。不
囑亦善。四不囑不善。謂前心欲捨。後便慳覆。
展轉互生。不能自決。遂便捨命。是不善也。五
百問中。比丘愛銅碗事。及慳衣事。如隨相説。
二差別者。一人物倶現。是囑是授奴婢田宅
車牛莊園等重物。及輕物不可轉者如氍毹布
帛之例
名囑。二可付與。如絹匹衣服寶物等是授。三
人物互現或倶不現。是囑非授。以人在他邦
餘物別處等。四非囑授者。任僧準式。如前説
也。三重囑授相。僧祇囑與衆多人。最後人得。
授與衆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
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
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
由決心與他屬彼已定。後乖本意迴他入。已損他犯
重。後人受施。如法受之。從賊得物。佛開取用故也
善生
云。先許他一衣。後便餘大徳來。轉以施之。是
得偸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四成不相
者。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生
福勝處。定無變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後
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
並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後更
有主來處斷。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晩
間必死。今日中前隨時並成。由未死前心決
成主。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
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故。
諸部明示。四分云。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
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屬僧以心不
決故
十誦大
同。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僧祇若未付財。
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淨
已置邊者得。若言我死當與。若差即不捨並
不成。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
二與之。五負債進不者。先以義分。若佛法別
人負亡人物。亡人負佛法別人物。並含輕重
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以並收入須依
本物。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若先負輕物。
今追得重。還須賣取輕物。依法分之。若本負
重。還輕者入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
住僧。負亡者重物。不須索取以還入
常住故
若負輕物。
追入現前僧。得重物還者。依前易取輕物分
之。若全無可得者便止。十誦云。若比丘生時。
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索取入現
前僧故知並索
依本而斷
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亦
同上。若&T049271;酒不還便死。取衣鉢還。若無者取
僧物償。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亦不言常住現前
之別至時隨縁
若先與他衣價。死時還索取。取他衣未與價。
若死還本衣。無者賣衣鉢還。又債息異處有
五句。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死。隨物處
僧得。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
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四死處質物處取
錢處質物處僧得。五死處取錢處執券書處。
執券處僧得。此中文猶不了。若息物在俗邊。
索未得者。可準十誦依券徴取。若物在僧邊
者。亡後隨物處僧得。終不得以券盡故攝他
異界僧物。如初句斷。以彼此倶僧故。若論重
物亦不得取。以不聽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
羯磨法。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五衆先來者
得。重物隨見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爭不決
者。如十誦五斷。或同前人處二寄斷。毘尼母
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内。僧祇淨人推求取
之。入此寺常住僧。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
人死。要須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
僧不與彊取。或僧知而不還自他倶犯。祇云。
若索債者。當看前人。持戒可信者與。不可信
者不應與。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不信證
者不應與。六定輕重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
隨情難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
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病未知。則隨別
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
心行妄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便
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十誦。此由貪故
犯。非由教是罪。今於斷割之前。豫須總位。然
隨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及論附事。三階
處決。一者唯用四分一律。有則依文而用。無
則不取外宗。故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
有重輕二別。若決判者。一切衣鉢坐具盛衣
貯器針筩倶夜羅器&T021794;氀應量剃刀等物入輕。
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
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T021794;氀量過則入重。此
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二者四分先
準。諸部類分義決有無。旁出輕重。初略分三。
一佛所制畜。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
二制不聽畜。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穀米船
乘等。妨道中最。不許自營。準判入重此上二判
通一切律
三佛開聽中。義含輕重。如長衣百一及以器
物隨身衆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此
則判有不同。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
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T055114;車輿器
物。以體是重物。不堪隨道。準判入重。二性
輕者。百一衆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準
判入輕。三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
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筩銅碗匙筋鍵&MT00004;
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
氈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但
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
後必有事。依門自判準用十誦律中。瓦木等色
隨事分物。今亦附事廣明
誦病人死。看病者取其衣物。浣洗暴卷擗揲
徐擔入衆。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已遣
一人分處。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如
是云云何名重物。以物重故。廣明別相。如彼
説。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
並謂表裏有
綿帛裝治者
&T021794;氀長五肘廣三肘。毛長三指
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T021794;氀相同袈裟。條葉
具足。毛内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爲臥
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
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爲量。被及被單
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T021794;錦繍等綺
色分明入重。律令壞色著之。猶同三衣相也。
綾羅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施主種種好
衣。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T046205;等入
輕。下文聽著大價疏衣也。僧祇覆瘡衣雨浴
衣漉水嚢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劫貝單
敷儭身衣針線嚢鉢嚢革屣嚢入輕。準此被
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可類在輕。
錦綺毛&T021694;若氈蚊廚等入重。準此四分減量
者入輕。必依量硬厚入重。不堪披著。不同&T021794;
氀法服厚軟可服。毾&T021738;類同錦繍。雖是小氈。
而屬床几者相隨入重。五大色衣入輕。律中
上色染衣上色錦衣。聽作袈裟色畜。若眞緋
等判入重者。黄白不應入輕。白色佛制不著。
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黄青赤亦應分也。若爾
氍氀佛制量入輕。不云色者何判入重。答彼
離綺錯。外同三衣。條葉具足同故入輕。準五
分文必純色者。準律非重。絲麻縷線不問多
少。義準入輕。必含繭含秸。便入重色。盛衣袋
前至臍
後至腰
準五分入輕。連袋被袋被袋等入
重。一切俗服襦襖之類。已壞色折破入輕。猶
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雜綵色線靴鞋。及
餘男女衣服補方巾袋等並入重。繍綺鉢袋。
隨鉢者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四分銅
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鑵錫杖扇斧鑿燈臺
枕車輿。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入重。此五
種作器。並謂能造物具。故律云。木作器狼藉
無安置處。佛令作皮嚢盛之。非謂所造之物
則通輕重
佛則不判
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下文塚間得
錢。壞相作銅用。十誦刮汗篦灌鼻筩熨斗香
爐熏鉢鉤壁上鉤禪鎭匙鉢支。及鉢小鉢半
鉢鍵&MT00004;小鍵&MT00004;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戸牌曲
戸鉤等入輕。若水精貝齒角作器。謂如前小
者入輕。以外過半斗以上入重半斗者姫
周所用斗
一切
染色。若煮未煮不應分。僧祇錢金銀眞珠瑠
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臥床坐
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亦爾。過量白鉢瓷
瓦鐵等入重。準此過量好鉢亦重。佛制不用。
善見針線應分。入稜伽云。爲割截袈裟故。聽
畜四寸刀。頭如月刃若生時造送終調度並
入重。櫃簏屏風障子及諸鎖鑰入重。以妨長
故。戸鉤準輕。亦有相隨入重。四分倶夜羅器
即應量。減量鉢椀等。十誦入輕。若是夾紵銅
鉢等。亦判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
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
大者入重。根本爲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
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縁改賣不定者。如上
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
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
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別屬
第三
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
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爲己造房。若已
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
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爲佛法有別
主故。還隨亡者處分。若定莊嚴房舍。如障幔
承塵等。即入屬房物攝。若當處三時分房。無
定客主者。依本安置。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
常住用。十誦赭土染色入重。準此雌黄白墡
同之。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
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者盛油嚢。受半斗
以下。繋革屣革靴革簏*革熟革裹脚指
*革應分。以外入重。平靴斜靴入重。非道服
故。餘者入輕。毘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
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
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
道法故。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五
畜生者。毘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
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
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
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
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
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
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
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
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内無主物入常住入親者
準滅擯
比丘。若死衣物入親。
若僧供給則不同之
毘尼母云。若有奴婢。應放
令去。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準此放去。謂賜姓
入良。後終依律
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醤湯丸膏煎並
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
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
淨也。十誦伽論。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分衣
令現前分
處入重
前已命過後得食者。還歸本處。受
他施衣亦爾。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
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三者通
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承用四分
爲定。如澡罐錫杖扇針錐諸截刀子等。餘律
判入輕。則亦類用。文義廣括。如別卷述。且依
第二足爲龜鏡也。七具徳賞勞。四分有二五
徳。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徳滿。
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
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
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
又不能靜坐止息内心。次五明看者行滿。一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
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爲衣食。四能
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爲病人説法。令病
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増益。有此五法。應與病
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
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
自樂福徳。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
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
下至然一燈。遇終者應得此物鮽如瞻
病法中
次明所
與物。律中不論徳有上下。但與受持衣物。若
不知何者受持。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中下
看病。與中下衣。十誦先問受持何衣鉢。一一
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
物。薩婆多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者不入看
病人。若先已刺著。有縁分持。衣主死亦合賞
之。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器襆鉢及袋坐具
針筩也。義準徳具六物不具等四句。初徳物
倶具。依法與之。若徳具物不具。乃至倶缺並
隨事商度。若徳缺物具理非賞法。而事勞有
功亦須優及。並束入現前。羯磨隨徳有無。取
物量行。和僧乞與。事情通敏。簡人進不。五分
十誦七衆。看比丘病。唯二衆得。沙彌及比丘。
餘五不合。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雖父母兄
弟不應與謂勞畢
竟不滿
摩得伽云。白衣看比丘病。應
與少許。尼三衆同之。沙彌應盡與。五分十誦。
與沙彌同等大僧。準此若衆多比丘沙彌。看
病應與究竟者。若齊究竟。應與一人已屏處
分之。十誦云。若看病者出行。爲病人乞衣藥
者。留還付之。亦可攝入現前唱和付與。若餘
處安居。來看病者合賞。伽論外界看者。亦合
賞之。八分之時節。五衆若死。僧祇不應即閉
其戸。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戸鉤。若
不可信。持戸鉤付僧知事人已。供養舍利料
理竟。若弟子持戒可信者使出衣。若不可信。
應使知事人出衣。然後僧分。十誦云。諸比丘
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死屍去後。若僧
在異處應分。毘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將亡
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
前。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九明分法有二。
先集錢財衣物。二加法分之。初中瞻病者。將
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不勝擧床甕屋
舍園林牛奴等。竝須歴帳。對僧明讀。令知其
多少。初明立法。羯磨對首心念三法。初中若
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若四人者。正得
用直分一法。如後明之。令明五人以上僧法
乃至心念一人
前縁同此例
前集財已。後鳴鍾遍召。一同僧
式。不得閉門限客。假託昏夜。意遮十方。並非
衆法。非上縁者。自淨其心。僧徒集已。彼瞻病
人。在衣物所。具儀捨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
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三説律明六物。
準論不必須集
衆中持律上座。即處判之。先問
僧中。誰知亡者。負三寶別人物。又誰知。三
寶別人。負亡者物。一一撿問。有者如上處
分。次明囑授雜相。同活共財二別。並準上斷
已。次定輕重訖。如上分之。重者一處依名抄
記。輕物一處依名抄之。并問看病者。不將亡
者輕重財物送喪不。有者索替。入法已三唱
和還。若無者先當作賞勞法。但五徳難具。不
具不合依賞。今時行事。對衆問具徳以不。若
答具者。此乃自伐其功。俗人所恥。若不答具。
有功無賞。違佛正制。與奪得所。出自僧中。故
律云。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意也。今亦未須
問徳。律無正文。若知辛苦有功者。上座告云。
長老看病有功。佛令優賞。當胡跪受羯磨也。
看病者謙退陳訴。無徳有愧不堪重賞。僧當
抑伏令受。然後索欲問和。答作賞看病人六
物羯磨。即白二與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
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筩盛衣貯器隨有
言之
此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
丘某甲白如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
有大衣七條坐具餘者
如上
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
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
比丘。七條五條鉢及袋衣襆餘如
者默然。誰
不忍者説。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鉢坐
具鉢筩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盛衣者即衣襆也。貯器者鉢袋。若有多箱襆巾帊袋絡
者。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若三衣各盛者。三襆得與
次分輕物。律令白二差人。今時行事。但取
知僧事者。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
持律者。先知不具徳者沙彌法等。多論云。三
衣餘處者。索來此賞。若此徳不具。即隨彼分
故知通博
用和現物
若三肘五肘外。長隨多少。應白僧令
知。和合與者好。十誦沙彌死。所著内外衣。與
看病人。餘輕物僧分。羯磨云。某甲沙彌死。所
有内外衣及非衣。餘並同大僧法。今時行法
者。命知事人。在僧前胡跪白二與之律中文少
不具。今
準非時
僧施法
文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
若衣謂堪著
用者
若非衣謂鉢器
衣財等
現前僧應分。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
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
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
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
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
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
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
法已即數僧數。量其衣物相參。擲籌取分。五
分若衣少不足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
云。若一衣極好。衆並有衣準律分
破行之
從上座行
之。須者直付。若衣物極多。徒衆有法。準聖教
分之。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徳遍十方僧。不須
造像設齋。更生漏過。以出家人修智分業。不
以福分爲懷。縱設違佛本制。諸部但明分用。
凡智不過聖心。若外界不集者。僧祇爲病人
求衣藥。及爲塔爲僧知事。雖當時不在。並應
與分。此謂差衆使者得。若私營佛法不合。次
明與沙彌淨人分。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
乃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若不與者不
合分。若分得罪。自餘廢立。如疏鈔中。如是總
計大數。抄名記數。然後品物付之。律無賣物
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至時喧笑。一何顏
厚。佛令分付。爲息貪情令各自省。今反樂笑。
不惟終始。此習俗生常乃無悛革。望諸有識
深察斯過。若五人共住一人死。衣鉢直三人
口和賞勞已。餘諸輕物。依母論四人直作分
衣羯磨。文中除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等字。餘同前法。作此法已。未得
分入手。來有客僧入界。並須更共作法分之
故律非時僧施中亦爾。故令與一人分
之。今無人故須更分之。有人無想不成
二明對首法。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應展轉分。
應二人口和以衣賞看病者。餘物三人彼此
相語云。二大徳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
亦如是三説。若三人中一人死。先取衣鉢直
付。餘物二人展轉如上法。四分文中。直明彼
此三語受共分。文詞如論説也。三明心念法。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
者作念。此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説已。後來
人不得分理須
入己
四分一人受僧施中。應心念口
言。此是我分得也。問羯磨文中。非衣者此何
衣耶。答律不顯相。文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嚢
革屣嚢。佛言。不應作之。又云。與比丘尼非
衣。亦不知何等衣也。今但通而述之。無妨彼
此倶攝。十明雜分物法。若在私莊寺致死。或
作僧使。在莊檢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
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輕物隨現分之。亦不得
尼衆分也。縱令近僧來攝重物。亦不須與。以
非佛正制。若亡者無住處。而隨有常住處。隨
近通攝寺無僧法
亦不得取
若無比丘守掌。同白衣家法。
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
越。應掌録此物。若有五衆先來者應與。若無
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準此文者。若比
丘共尼同至。隨所同衆死。各自取之。不得共
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
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若
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
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
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
之。與僧令無業道僧得作俗
人物受
僧祇比丘持他衣
行。衣主命過。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越
準四分不成
有比丘無想
若作羯磨已量影。恐客比丘來。應
知在羯磨前後謂攝僧界大
不知僧有無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
衆分衣不成。問將亡人物出界分成不。答四
分若衣物難分。當唱令來某處某時分。若遣
人來。若自來應與分者。得諸部結犯不云得
僧祇受衣如法者。
或是同活同意耳
十誦云。比丘寄衣鉢與尼
者。應索取比丘分之。尼寄比丘物亦爾不同白
衣家法
問將亡人物入界。其内比丘。不知還將出界。
得先見者分不。答得受由當界不知分時同
法故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各乃通。要分爲四。言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罪累。言非時藥者。諸雜槳等對病而設時外
開服。限分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
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盡壽藥者。勢力既微。
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
盡病形。三盡報形。明了論云。有身必有病。雖
少差損。後必重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就此
四中五分明之。一明藥體。二明淨地處所。三
護淨不同。四淨法差別。五二受有別。初中明
藥有四。一就四藥明者。時藥有二。四分中有
五種蒲闍尼此云
正食
謂糗飯乾飯魚肉也。五種佉
闍尼此云
不正
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如隨
相中
僧祇時食
者。蔓菁根葱根藕根蘿蔔根治毒草根。即齊苨
根是
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諸律並明
魚肉爲時食。此是廢前教。涅槃云。從今日後
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
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
彼説。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
耳。爲度衆生。稜伽云。有無量因縁不應食肉。
略説十種。一者一切衆生無始已來常爲六
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
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衆生聞氣悉
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
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呪術不成就
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
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
噉人肉故。如班足王經説。今有凡愚多嗜諸
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故屠者販賣但爲食
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
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僧祇云。若爲比丘
殺者。一切七衆不應食。乃至爲優婆夷殺。七
衆不食亦爾。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
乘僧同例。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爲行解。則
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内。天魔外道尚
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四分云。若此
殺者行十惡業爲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
食之。以辨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
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毘尼母大同。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爲我故斷衆生命。如
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唯自死者鳥殘
猶獲罪也。稜伽云。酒肉葱蒜韮薤之屬悉不
嘗之。俗中尚云。沽酒市脯不食。況出道高僧
以酒肉爲意旨。所懷亦可見也。摩得伽云。若
以酒煮時非時七日藥得服者。謂無酒性得
服。今時藥酒令昏醉悶氣味具足。爲貪服之。
必加苦毒亦不附口。以此二途驗知情性。去
道全遠。非時漿者。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
不卓破者之汁。若蘇油蜜石蜜十四種果漿生
果汁要以水作淨。若器底殘水被雨濺等亦
名淨。十誦若蒲萄不以火淨。汁中不以水淨。
及互不淨。不應飮。倶淨得飮。準此通四藥。
爲壞味除貪故。善見舍樓伽漿謂蓮華根擣
取汁澄清者
一切
木果一切葉除菜一切華一切草果除甜瓠子
冬瓜甜瓜椰子果已外得非時服。毘尼母得
種種果多食不盡者。破取汁飮。若不至初夜
變成苦酒者。不得飮。以酒兩已成故。明了論
炒米令焦黒。餘藥投中釀以爲漿。亦名非時
漿。四分八種漿古昔無欲仙人所飮。梨酸棗
甘蔗&MT06690;果蒲萄舍樓伽等漿也。若醉人不應
飮。飮則如法治。伽論要須漉除滓澄清如水。
若有濁汁與時食雜。若咽咽飮隨犯波逸提。
七日藥者。四分穌油生穌蜜石蜜等五種世
人所識。當食當藥。如食飯乾飯。不令麁現。伽
論糖漿亦得七日受。乃至未捨自性。僧祇加
脂一種。四分舍利弗風病醫教服五種脂。熊
羆猪驢魚等也。僧祇此藥清淨無時食氣。一
時受七日服。有四百四病。風大百一用油脂治。
火大熟病用穌治之。水病蜜治。雜病用上三
藥治之。五分見作石蜜。搗米著中。佛言。作法
應爾。若合藥法如此者聽非時服。十誦石蜜
不得輒噉。除五種人。遠行人。病人。食少不足
人。不得食人。若施水處和水飮之。五分飢渇
二時以水和飮。僧祇食上多得酪食不盡者。
動作生穌七日受服。若長煎作熟穌七日受。
驗知穌油各受作法
得多七日不名重受
若乞食時多得穌者。貧病比
丘以細緻&T073554;淨漉取穌得七日受。若有縁事
不得中前作者。當對一比丘記識言。此中淨
物生我當作七日藥。受若忘誤不受不作淨
過時是名不淨。若得多油如穌中説。得胡麻
食殘不盡即煮取油七日受之。若事縁不得
作。如穌中説。若熊猪等脂如上進不。得甘蔗
及果。並如上。善見受酪記酪中。穌爲七日至
第七日鑚得即日服。八日犯捨。油蜜亦爾。摩
得伽非時受甘蔗作法不成。時内並成。然蜜
味美重凡聖常言。長貪壞行勿先於此。兼得
必彊力劫掠*辨之。自非極病難用進口。故僧
祇佛受獼猴無蜂熟蜜等云云盡形體者。僧祇
胡椒蓽茇呵梨勒等此藥無時食氣頓受病比
丘終身服。四分云。不任爲食者一切鹹苦辛
甘等不任爲食名盡形藥體。善見一切樹木
及草根莖枝葉爲食不任者盡形服之。又樹
木草無問根莖並是時藥。或根是時藥。莖是
盡形。互有倶是不可名示。但令堪食時藥所
攝。不任者盡形藥。明了論疏云。若病服七日
藥。隨病爲量。若差須捨。若無病復不飢非時
食者。得非時食罪。油蜜膏亦爾。故論中擧穌
等。終身藥則不爾。有身必有病。佛許服此藥
防護一期果報身。若無客病又不飢渇。非時
不得服。十誦淨苦酒無酒氣無糟者過中得
飮。上來辨者。一切經律隨事辨體。同此宗者
具列如上。今有愚夫非時妄噉諸杏子湯乾
棗汁果漿含滓。藕根米汁乾地黄茯苓末諸
藥酒煎非鹹苦格口者非時噉之並出在自
心。妄憑聖教不如噉飯。未必長惡引誤後生
罪流長世。次二六味定者。明了論云。五種量
乃至大開攝一切物皆盡。疏云。藥有五種。甘
味物中除甘草蜜沙糖穌油餘甘味是時量。
酸味除阿摩勒果汁等餘酸味是時量。辛味
中除薑椒萆茇呵梨勒餘辛味是時量。一切苦
澁物非食作終身藥。七日藥外一切可食物名
依時量食。從平旦至正中爲時。過此不得食。
一切漿甘蔗等名依更量。日夜各分五時。從
平旦受至二更。過則不得服。如是輪轉乃至
五更。此間漬飯爲漿屬時量。穌油蜜沙糖等
名依七日量。甘草等名依一期量。從受戒後
臨一期報終名一期也。於此時中無問晝夜
恒得服之。灰土水屎尿此五名依大開量。不
須受。隨意取服。是世間所棄非所惜故。四分
須受灰土等此據有人處
必無人準用
三明轉變者。中論云。
如蒲萄漿。持戒者應飮。若變作酒。不應飮。若
變爲苦酒。還復得飮。十誦甘蔗是時藥。清汁
是非時分作石蜜。是七日燒作灰是盡形。肉
是時藥。煎取脂是七日燒作灰是盡形。胡麻
同肉法。酪是時藥。清汁如水是非時。作穌是
七日燒爲灰名盡形。四相和者。薩婆多四藥
相和從彊而服。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
藥。作七日服。由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故。
如以穌煮肉此穌肉汁得作七日服。若以時藥
七日藥助成終身藥。作終身服。如以穌乳和
葶藶子作丸者是。又如附子烏頭等諸毒藥浸
豆麥等名盡形藥。若以終身七日助成時藥
者。時中服之。如麪食用蘇油薑椒等。若分數
倶等勢力相似者。隨以藥首一名標目。餘者
藥分稱之。如石英鍾乳黄耆白木丸散湯膏煎
等。並例知用之。二置藥處所即結淨也。略分
四門。一制意者。良由衆生報力不同上中下
別。若上達之徒身力資彊。制令分衞隨縁少
欲得濟形命。志存道業不假儲畜。中下之流
情同上士。而力劣不堪。必須資具方能進策。
是以大聖慈憫因困餓死方開結之同界別
處。釋淨名者。以飮食繁穢同處生患。今既別
結。情無儲畜。食不生罪。故名爲淨。若同處長
貪。違教受業。業是穢因名不淨也。此從縁説
淨。非對穢以明也。二列數作法者有四種淨。
一者籬牆不周淨。四分云。半有籬障。多無籬
障。都無籬障。謂露地也。非儲積相故開之
面有院開一面者攝食義彊。亦
同有罪。廚舍孤立有院同之
垣牆塹柵亦如是並非
牆得
周匝隨共
成相
二檀越淨者有三。一食具是他物。律
云。自今已去當作檀越食。令淨人賞擧。不得
自受。若有所須。隨意索取。二處所是他物。故
云。若爲僧作伽藍未施與僧。雖食在中不名
有犯。三食處倶是謂處所他有。食具是他不
屬僧用也。此三名他物淨。要眞非假。今多託
胃自誑自負非法有罪。十誦瓶沙王施僧粥
田。比丘上場。佛言。未分者應上。分竟不應
上。犯吉羅。王崩比丘見無檀越。謂犯宿煮。佛
言。闍王替處不名有犯。準此例
餘皆犯
僧祇婆羅門送
粥米施佛僧。以於僧住處作故。佛言。肉宿
*肉煮不聽食故知屬僧即同僧
法。非檀越淨
三處分淨者。四
分若檀越若經營比丘爲僧作伽藍時。分處
如是言。某處爲僧作淨地。僧祇若作新住處。
營事比丘及僧未住。初夜前以繩量度分齊。
爾許僧住爾許淨屋受之。不得過初夜。四分經
明相
若檀越言莫預處分我未施僧。此則同他物
淨。五分作新住處未有淨屋。當先指某處作
淨地。以食置中然後僧住。若經明相出則不
成。善見云何結淨屋。初竪柱時云此處爲僧
作淨屋。三説已乃竪之。餘者亦爾。不爾就一
柱上加法亦成。若已成者。喚本主語令隨指
一處爲僧作淨屋。若無者。聚落有老宿召來
遣作。不解者教之。四白二結者。謂僧伽藍院
相周匝。比丘在中有宿煮過。不問住之久近。
隨處結之除去比丘。毘尼母云。大界内無淨
厨者。一切宿食不得食。乃至藥草亦爾。四分
因餓死比丘故。聽在伽藍内邊房靜處結作。
必在作法界
上不同處分
五分諸比丘欲羯磨一房一角半房
半角中庭或通結坊内作淨地。並聽。若通結
者。羯磨云。此住處共住共布薩。僧今結淨地
除某處。謂僧住行來房舍等。準此遍界
中果菜無過。明相出在舍下
又云。必依
地起。不在架屋上。僧祇若一覆別隔通隔別
覆通覆通隔別覆別隔一邊二邊三邊隔道兩
邊作淨。中間不淨。如是一切並得。準此作法
羯磨文中必須明指委曲結竟牓示顯處令主
客了之。律中客問何者淨
地何者不淨地
三加法中四淨二種不
如上
明之
處分一法別人指示。如前已明。羯磨
結者。在僧界内先示處所懸指結取。所以不
得坐中結者。古師云。以食望僧是攝是障。
故須遙結。
在中相雜
以僧望僧非攝非障淨地有僧
不免別衆
律令唱
處所。應一比丘起唱云。大徳僧聽。我比丘爲
僧唱淨地處所。若房若處若温室若堂等隨
其結處任境唱之。然後坐訖亦不牒唱人名
入羯磨也。次索欲問和已白二云。大徳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某處結淨地。白如
是。大徳僧聽。僧今結某處作淨地。誰諸長老
忍。僧結某處作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僧結某處作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僧祇内作淨廚不得&T034954;汁盪器水流
出外。有縁須解者。律無文。義準反結即成。應
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某處
淨地。白如是。大徳僧聽。僧今解某處淨地。誰
諸長老忍僧解某處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
説。僧已忍解某處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四雜出料簡者。檀越淨不周淨此二
處不問内外晝夜同宿煮者無過。但不得觸。
若處分羯磨二淨通比丘在内撿挍唯護明
相。若與同處唯壞食具。更須翻食器令淨。有
宿煮過也。若治故處作處分者。祇云。僧住寺
中過初夜而欲作處分淨者。要住處破經國
土亂新王未立。爾時便得受作。若此縁無。但
令住處及聚落倶停廢二年得名處分。若復
不受作處分淨停可食物。内宿内煮。問結淨
竟得中看煮。何爲不犯内煮。答煮是隨處大
界無人亦犯。宿是逐人二界無人不犯。三護
淨法五門。一翻淨。二護淨。三罪通塞。四互
明淨染。五儉縁開八事。初中若一方別住維。
持佛法者。必須結食界同護淨食。此則通凡
聖僧路順諸佛本懷。今自共宿捉貪染巨離
者。俗中恒人所恥。何況淨僧食之。脱經儉難
因即染汚。後若縁無理須拱手。仍事觸宿心
初無悔者。不信此心。須爲師匠。欲依聖語而
反穢者有四不同。一者縁淨。二者體淨。三者
縁不淨。四者體不淨。言縁淨者。謂釜器傾溢
佐助料理。佛開爲縁。此不須翻。言體淨者。不
容膩器。佛令自得安水燃火。乃至諸僧器未
經盛食。體是淨物。無穢可翻。言體不淨者。此
是治生興利用造佛供僧制不許禮受。雖不
經宿捉。翻亦不合食。由心惡鄙。上三句者並
是正經。文遍如鈔。並不須翻。縁不淨者。本是
且遇縁染汚。故須翻穢令淨。五分有諸木
器肥膩不淨。以瓦石揩洗。恐破壞者用沸湯
洗之。僧祇淨人行食。淨器墮比丘鉢中。尋即
却者名淨。停須臾者名不淨。若是銅器淨洗
用木器。若膩入中者削刨之。不可用者當棄。
十誦比丘有膩器二三度用澡豆洗。故不淨當
以木刮却。然後澡豆二三遍洗。是淨。餘有不
盡者。準以米麫油醤等於尼寺俗家沙彌淨人
處一石一石更互博之。雖得本物。以入手兩
相捨善見故。多比丘共一沙彌行。各自擔食。
至時自分已。沙彌語比丘言。今持我食與大
徳易。易得已復展轉乃至下座。若不解者教
之亦得。準此展轉翻穢者成證。若盆甕等器
有食膩者。釜上蒸之。内外熱徹膩出即淨。一
切銅器磨之。鐵器以火燒内趣令膩盡。木倉
櫃等削刨泥拭。土倉窖等隨有更拭。石器者
或以水洗或以鐫冶。得無殘膩便止。四分得
捉衆僧戸鉤鑰若杖若環若匕若角杓銅杓若
浴床則無觸淨。謂非常
服用者
問觸淨何過佛苦制
之。答佛欲増尚弟子令行勝行。内有勝法外
行亦勝。如世貴人安坐受食不自執勞。以形
勝故。二爲現大人相三世三聖並不自作。今
若宿觸失聖人法故。三諸佛立教通大小乘
倶無宿煮。如稜伽十誦所述。四長貪壞信。五
廢修出業。六死入糞坑。護淨經云。由有宿捉
等。衆僧食不淨食。後墮臭屎池中。五百萬世
受苦惱竟。復各五百萬世墮猪狗及蜣蜋中。
常食不淨。後出爲人。生貧窮家衣食不供。佛
告比丘。衆僧住止之處作不淨食不足往食。
如法持鉢乞白衣食。是名淨命。因説。知事比
丘觸僧淨器及食食衆僧故。墮餓鬼中五百
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厠。護厠鬼神打不得
近。如是廣説因縁。智論若沙門福田食以不
淨手觸。或先噉。或以不淨物著中。入沸屎地
獄中。廣如第十七八九卷中。大集日藏分濟
龍品中廣明僧食難近難用。僧護等經明非
法受用僧物。文廣不具録。通而言之。若無慚
愧輕慢佛語。自物尚犯。何況僧物。深須自勉
可得出期。五百問中明持戒知事指挃僧器
羅漢代懺苦縁。如是廣知。二護淨法前護惡
觸。十誦比丘食竟以己不淨鉢及食與沙彌
白衣。沙彌白衣洗鉢竟還著僧器中。是名淨。
一心過與則無惡觸。準此器下殘食令
淨人益授有觸失
五分若無
淨人行食。比丘受已行之。無淨人御乘行船。
比丘亦得。僧祇若淨人持不淨手謂先捉比丘
惡觸食者
糗飯與僧者。上座一人得不淨。餘人名淨。若
淨人持淨糗寫不淨糗上。得抄取上。若不淨
糗寫淨糗上。一切不淨。若著淨糗在不淨器
中。得扟取中央。若抖擻筐器一切不淨。十
誦若淨食中著不淨食。應却者除之。餘者食
之。餅果等亦爾。準此諸扟者由食相可別者
必淨穢相濫即應都換之
僧祇若
曬穀時比丘在上。行者當脚處使淨人扟去。
若難事急雖蹈無罪。必天雨無淨人。得自遙
擲淨席物覆。捉淨甎石鎭之。忘覆食器亦爾。
若厨屋中有諸蘇油瓶甘蔗竹葦束。比丘取
七日油蜜瓶。誤捉淨油瓶來。餘人見不得即
語。待至問己是何等油。答言七日油。當語置
地。不得名字。還得七日受。以誤觸
不成故
若令取淨
油。俗人不解誤持七日油來。亦如上法。準口法
有失
自餘錯捉亦爾。若言審悉看灰瓶已持來。此
比丘内手瓶中錯把淨糗看。故名淨。若還放
瓶中即爲不淨。餘並
例之
器中明觸者。一切葉卷
是器。舒者非器。盤縁沒&MT02855;麥爲器。長床坐床
繩床緻織爲器。船在水中車驚牛時非器。無
者爲器。若食時敷床長版坐床褥等。或在甘
蔗蘿蔔米穀豆嚢等上令比丘坐。不應動身。
亦不得問。若動問者一切不淨。由有縁開坐。
若動問成觸
棧閣上衣架上有淨食及衣鉢。若取物動淨
器食。一切不淨。若閣堅不動者得。若在船上
載十七種穀。上覆以蘧蒢席。比丘得在上坐。
不得名字。若爲風吹迴波漂在岸者。一切不
淨。必繩篙不離水名淨。大車上載諸穀上覆
者。比丘得坐上。不得名字。如船中進不。若小
車有淨物。若取衣鉢時動車者。一切不淨。當
令淨人取不得以牛
在故爲
應令淨人先上比丘後
上若下時比丘先下。若在載物車中。匆即車
翻離牛者。一切不淨。若牛繩尾未離車者名
淨。十誦比丘與沙彌檐食在道中。食時與沙
彌。沙彌還與比丘者。若先不共要得食。反此
不得。使沙彌檐食度水。恐沒溺者乃至得負
檐之。雖捉不犯。至岸莫捉。若不淨器受糗。不
應一切棄之。著盂者棄。餘者同僧祇得食。若
以繩綴鉢受熱粥時。内有脂出應直棄脂處。
餘者得食。飯粥羹器傾側。聽佐淨人。正之已
不得復觸。若佐搘淨釜亦爾。淨人寫穌油瓶
傾側亦爾。人驢牛車等負食傾側亦爾。天風
雨時淨器物空在露地者。當淨洗手擧著覆
處。此是
體淨
四分若穌油瓶不覆。無淨人者自手
捉蓋懸置其上。謂縁
淨也
若居士持食寄比丘賞
擧。後索還與比丘者。得洗手受之。若鉢盂孔
臼食入中。隨可洗者洗之。餘不出無犯。若
入僧中食。無鉢者聽比座若僧中有鉢者借
與。亦是
體淨
善見比丘以氣嘘淨器者名觸。五分
穌油瓶卒翻應自正。勿得離地。若惡人以僧
不淨米一把投淨米中。可分者除之。不可分
者趣去一把。四分自散種子。若生爲菜聽食。
移菜植之以重生故亦得。餘果菜
例同之
若沙彌小捉
淨食過水。聽比丘扶。若上阪亦得扶。若擧懸
淨食。須安床几橙等令得上下。十誦負淨人
上取。大比丘自手觸食吉羅。有病服有過藥
者屏處。勿令人見。鼻柰耶得糴米以持賓。
謂令淨
人受取
二明自煮者。僧祇若練若處淨人病。無
淨人者得淨穀已比丘自舂作粥與淨人。淨
人若食不盡不得自食。準十誦。先無共心
一心與者亦得
僧祇
若淨人難得。比丘欲自作食者。當自洗不受
膩器著水自然火令沸。此是體淨。僧器有膩
不合自然火也。誡之
使淨
人著米内湯中已更不得觸。使淨人煮沸已。
得以木横置地。比丘在上令淨人置食器木
上。口言受受。然後自煮令熟與病人。莫令不
受物落中。乃至煮菜令萎。同上作法。薑湯亦
不得自煮。以變生故。若乞得冷食自温煮不
犯。作食時淨人小者得捉其手教淘教寫抒
飯等。三明内宿者。五分使淨人於不淨地洗
菜未竟。明相出者則無犯。四分中有比丘持
食來覓淨地。未得明相出不犯。四明内煮者。
若在界内元爲他煮不專私己。與他有餘洗
手受食。三明通塞分二。初四藥者。若是時藥
定有。宿煮以資用強常須服故飮之。三藥不
加法者一同時藥。若爲病縁而加聖法。則有
通局。非時藥者過中明相未出來服用皆得。
若明相出失其口法。殘宿惡觸非時生焉。七
日藥者作法加已内淨廚中開。無殘宿惡捉
八日旦起具罪如後。盡形壽者必是熟死無
生種相。律開内宿内煮自煮。僧祇自煮薑湯
結犯者。謂有生分。準此。準開三罪
七日不合同宿
十誦石蜜漿
擧宿病人開飮。應是
難縁
四分殘宿穌油開灌鼻等
餘不淨藥不合加法。十誦正文二明四過。先
明過相。謂内宿内煮自煮惡觸。初中十誦有
三種人。共食宿比丘及僧學悔沙彌等名内
宿也。尼中四人三人如上。加式叉尼。四分中
式叉得與大尼過食。不得同宿。或是無沙
彌尼故開
内宿
者。結淨地已僧坊内共食宿是也。都不言淨
地有比丘
熟者。結淨地已僧坊内煮者是。自熟者。大比
丘自作。如上三種人不應食。惡捉者。自取果
與淨人已更受噉者是。審不決捨與他
還受。同是惡捉
薩婆多
共飡宿有三種。受食已作己有想共宿。不共
宿經夜吉羅食則犯提。是殘宿故。四
分中亦同
若自捉食
名惡捉。作己有想經宿吉羅。若食不受不捉
直作己有想經宿食得吉羅。若他人食共宿
無過。二將此四過對一。約時就處望食以明。
初將内宿就處者。不通他物不周二淨。處分
白二及界内倶通。就時要經明相。就人唯據
比丘三人知有其犯。律中問淨地。未得明相
現狗持食來。風吹果墮。律言。不知不犯。尼通
四人。並如上。就食者。離地物一切通犯。未離
地者未長足者不犯。已長足逢霜等並是宿
限。對四藥論如上。二内煮者。對處淨地並塞。
對時通晝夜。就人通七衆。約食通生熟。四藥
而言。加法盡形聽界内宿煮。餘三不合。故僧
祇阿難爲佛温飯在祇桓門邊。故知不得界
内煮。三自煮者。對處通淨不淨地。就時通日
夕。就人局大僧三人。尼中有四人。就食論生。
佛開重煮故不犯。四藥中加法盡形亦開。十
誦若生食火淨已得煮。云何淨。乃至火一觸。
采菜等
例準也
冷食重温。五百問中若被淨藥比丘得
自合。四惡觸。就處通淨不淨地。就時通日夕。
就人者大僧有多種。一者一往不受徑捉觸。
二膩勢相連。如衣鉢巾&MT04942;
不淨洗相染
三任運失受。四藥不加
法。中後
倶失受。若加法三
藥各隨限即失受
四遇縁失受。淨人觸
床器也
五決意捨
失。如受已不食意。後
須不受而取得墮
若就沙彌淨人但有膩觸
謂捉比丘鉢已食膩在
手。不洗而捉僧器
大僧又有四種。不成惡觸。
一爲受而捉。如俗器中盛食與比丘。仰手受取。前食
雖僧俗兩執。不成惡觸。鉢中故食亦爾
二遇縁失受。淨人觸失。如法莫觸。洗手
更從受之。淨人不須洗手
三持戒誤
捉。四破戒故觸。並名淨食。更以三句分別。一
觸而非惡。十誦云。持戒比丘誤觸僧食。四分
忘不受果持行。若見淨人。應置地洗手更受。
二惡而非觸。十誦破戒比丘故觸名淨。四分
諸比丘相嫌故觸他淨食令得不淨。佛言。不
觸者淨。觸者不淨吉羅。三亦觸亦惡。十誦持
戒比丘懈怠故觸名不淨。五分樹上捉果試
看生熟亦名惡觸。若就食言。通生及熟。四明
互覆墮者。四分中安食具在樹上。並從根斷。
若樹根在不淨地。枝葉覆淨地。果墮淨地。或
爲風吹雨打鳥獸墮者。但使無人觸知遇縁
而墮。雖經明相不成内宿。謂長足果也。若不
淨地果菜未長足來。運運重生。則無内宿。隨
時而取得入淨廚。若果菜已離本處者。隨經
明相。比丘若知即不得食。上來義約
律文不了
五分樹根
在淨不淨地。比丘亦在淨不淨地。果墮其中。
非比丘所爲。經宿者得食。若見果墮非淨地。
使淨人拾聚經宿。不知淨不淨處聽食。若知
在不淨地不得食。僧祇樹在淨不淨地。果墮
淨地。隨何時取之。若淨地不淨地果落不淨
地。應及時内淨厨中。若不淨地生瓜瓠者。摘
取及時内淨屋中。有運致穀米豆等。準前。並
謂比丘不覺在不淨地者成淨。若知不淨。
知不知巾
大同此律
第五儉開八事。四分爲穀米勇貴人
民飢餓乞食難得。雖得少食爲賊持去。佛憐
愍故開界内共食。宿内煮自煮自取食。僧俗
二食水陸兩果並不作餘食法。若定罪者應
開八罪。内宿内煮自煮惡觸不受足食殘宿
等三波逸提四突吉羅。義加壞生。如水陸果
子不受而食。豈令淨耶。律云。若時世還賤故
依開食。佛言。不得如法治之。十誦云。若飢儉
時。食竟得持殘去。語施主知。大門第四淨生
種法。就中有三。謂制意處人淨法。制意者。四
分明了論疏。諸俗人外道。謂一切草木有命
根。以佛不制此戒故。比丘傷於草木。爲他
訶。令彼獲罪。又與白衣不別。不生恭敬心。故
十誦名爲疾滅正法。復曲制也。餘如壞生戒
中説。第二明處人。若使淨人作淨有四句。一
人果倶在淨地成淨。大善。二人果倶在不淨
地成淨。不合食。以内熟故。
餘四衆食
餘二句出十誦。故
文云。果在不淨地。淨者在淨地。以火刀作淨
成淨。而不得食。若果在淨地。淨者在不淨地。
作淨得名淨。得食。三明淨法。僧祇毎食時上
座應問。果菜淨未。無蟲不。問答如法。維那亦
爾。四分十種。初五者。謂火淨刀淨瘡淨鳥啄
破淨不中種淨。此五種中刀瘡鳥淨去子食。
不中種火淨都食。次五者。若皮剥若㓟皮若
腐若破若瘀燥。此應是淨根種。又云。水洗連
根菜即名淨。準五分。淨根種。僧祇中揉&MT03312;
蘿勒蓼等。莖種者摘。却牙目淨。十七種穀脱
皮淨。裹核種瓜淨。膚果種火淨。穀果種亦火
淨。&T032671;果種未有子揉&MT03312;。若有子火淨。四分云。
火淨通五種。毘尼母云。水漂淨塵坌淨此應
壞相。僧祇多果同器一果作淨餘者通得。若
別器者一一別淨。甘蔗著葉莖莖淨。無者合
束淨。準此。蒿草之類子
果散落無淨法
若粳米此謂杖打皮落。猶有
白皮裏者。種之可生。
或如十誦比丘作
食先淨*采取也
蘿蔔根等火淨刀淨已停未用
還生者。更淨四分比丘不應自作淨。應置地
使淨人作洗手更受此對有人。
若無人者
明了論云。自
加行所作疏解非言得自作淨。然自作有益。
如一聚果子。若未淨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羅。
若食核一一波逸提。今以火一觸止得一吉
羅。令一聚果子倶成淨免於多罪。豈非利益。
十誦云何火淨。乃至以火一觸。若以火焔熱
灰及炭等不成淨。比丘自淨餘比丘不應食。
謂火所
觸者
若刀爪淨得食。五分根莖二種以火爲
淨。僧祇樹果野火所燒灰圍穀聚恐非人偸亦
名爲淨。若食果核者火淨已聽食。若皮淨不
火淨食核提。此是壞相
不壞種也
若火淨不皮淨倶得食。
核皮倶不淨一提一越倶作無犯。然火淨一法
種相倶通。餘如隨相。明了論疏此淨法不但
約一物以成如一聚桃李。但火觸一餘皆成
淨。隨以刀破爪傷。隨一被淨餘皆名淨。此作
淨體本以此爲法。非使物不生。故名沙門淨。
準米中有穀如上脱皮淨。餘修準此。問種相
云何別耶。答相者。謂一切果菜上有白毛。而
依本青翠不改其色相。同連地者。律云草木
七種色者是也。所言種者。謂可種植。或雖離
地從縁得生之類是也。律云。根有五種。廣如
隨相。第五受法不同。手口二受日別恒用。若
不廣明教相難顯。略取要務以爲八門。一制
二受意。二受通四藥。三對人不同。四加法亦
別。五説淨通局。六二受寛陜。七重加進不。八
雜明罪相。初門手受五義。如薩婆多云。一爲
斷盜竊因縁故。二爲作證明故。三爲止誹謗
故。四爲成少欲知足故。五爲生他信敬心令
外道得益故。廣如隨相中。五分由未制戒故
各起過非。白衣訶言。我等不喜見此惡人。著
割截壞色衣而不受食而食名不與取。次口受
意爲防護手受故。若無口法過手便失。由有
口法乃至限滿 又爲防多罪故。手受但防於
二。所以如下明之。二受通四藥不。手受通四
藥。爲防盜相故。口受局三。除其時藥。亦有口
受不通手受。唯局中前。餘之三藥手受亦爾。
若加口法通時非時。十誦云。時分藥猶是非
時別名
七日盡形是三種藥必須有病。非擧宿惡捉
者手口二受得服 三所授人手受爲五義。除
自同類餘六衆三趣皆成。受口受唯對比丘。
餘衆不成。薩婆多凡受食爲作證明故。若在
有人處非人畜生及無知小兒悉不成受。在
無人處天神畜生成。廣如隨相不受食戒。善
見止食有三。謂手口眼也。四受法差別。凡論
受法要心境相當。如律中錯受穌油不成受
等。必須仰手承之。五分所云從他淨人
邊抄撥而取非法
情相領當。
謂僧俗二心
同縁一事
除其眼闇及不喜沙門驚急縁者置
地而受。既知情事多違。預前運心普受。就中
分四。時藥受法既數對法亦多。具如不受食
戒及對施興厭中廣述。此但明加口法者。三
藥別論。初明非時藥有四法。一所受藥。二能
授人。三所受者。四正受法。初明藥體。無八患
者得加口法。一内宿。内煮。自煮。惡觸。五殘
宿。六未曾手受。七受已停過須臾。僧祇非時受
示得置地停
八手受已變動。失本味故
類甜酢等
二能授人四法。一
漉澄水色免非時食。二煮沸擬後重温。生飮
不須。三以水滴淨爲壞味故。四淨人施心仰
手持來。三所受人。謂比丘作三法。一先自心
解前漿類別與淨人情同。二仰手受無盜相。
三記識言。此謂含時食者
單清漿不須之
四正加口法。諸部令
加。不
出其文
義立
應至比丘所具儀云。大徳一心念。我某
甲比丘今爲渇病因縁。此是薑湯。爲欲夜分
已來服。故今於大徳邊受。三説。若直受進飮
無遺不須如法
蒱萄梨果蜜漿等隨病題名漿入。但改藥名
字。七日藥四法同上。初明藥體。自無八患。唯
改第八。非是餘比丘七日藥或犯竟殘藥。餘
七同上。二能授淨人四法。一淨漉與時食別。
謂脂除肉
油除滓等
二火煎煮。三水滴淨。四施心授與心
相領當。三所受比丘有二。初自無五過。一相
續畜。若畜至七日即日受藥不成。僧祇比丘
有第七日石蜜。即日更得石蜜。是名相汚。問
此既未過。云何相染。答非犯長相汚。由前七
日服訖病猶不差。更服無益作法不成。若得
異藥得加七日。二相續畜。已曾畜藥至八日
犯長。即日得藥入手作法被染。更不堪服。三
曾食他第七日藥。即日自得作法不成。以藥
味通故。僧祇律如此。四相續受。僧祇比丘七
日中日日受藥。受而不食至八日不得更受。
須一日不受間之。謂貪多過受又不服療。
無文。準
用亦好
五相續犯。僧祇比丘七日恒服。至八
日正可。不得更服。不妨受於異藥。上明相續
對一蜜藥爲言。若得油者亦即加法。僧祇生
穌熟穌醍醐展轉易味七日更受。二自作四
法。一仰手受。二分別言作七日油想。若本心
作然燈塗足受者不成。如僧祇説。三記識言。
此中淨物生我當受。若離時食
不須此語
四展轉受生穌
作熟穌。應與淨人煮亦得自煮。二種煮已更從淨
人受之。雖是先受。以味轉失受不名惡觸
婆沙云。七日藥手受口受已置一處。勿令淨
人觸之。四正加口法。應執藥口云。大徳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今爲風病因縁。此是烏麻油
七日藥。爲欲七日經宿服。故今於大徳邊受。
三説。安淨地
内須者自取
餘隨對治如前類準。盡形藥四種。
一藥無八患。如漿中説。二能授人作三法。一
火淨已後無變生過。二與餘藥別。謂含時
食等藥
施心授與情相領當。三所受比丘作三法。一
仰手受心境與淨人相同。二記識之如上法。
若單者不須。三分體分。謂紫苑丸是藥體。而
有羊腎爲藥分。二法別來別受。總來合受。四
加法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爲氣病因
縁。此是薑椒橘皮及
鼈甲紫苑丸
盡形壽藥。爲欲共宿長服。
故今於大徳邊受。
若丸散之中隨其本病。
對病之藥有五十三十別色。各依本方題名
入法。如前分別。若買藥未足。隨得入手即加
口法。而體是盡形者。依本名加法。若是時藥
七日藥者。如大棗*采麥豉醤羊腎虎
眼鴟頭白蜜&T022050;油之類
遇縁不得與盡
形藥頭一時受者。應加法言。今爲氣病因縁。
此是羊腎盡形紫苑藥分。爲欲共宿等。餘詞
同上餘者準
此例之
若往市買藥。令淨人斷價已。比丘
依名自選取多少。一處著之。然後令秤。次第
受取。不得置地。即覓比丘加之。不得過限。今
奉法者希有一二。多並任癡心抑挫佛法。得
便進噉。何論淨穢。高談虚論。世表有餘。攝心
順教一事不徹。焉知未來惡趣。且快現在貪
癡。有識者深鏡大意。五説淨者。七日一藥作
口法竟偏心屬己須説淨畜。一藥體貴重貪
積心多。二久延多時無變動義。三氣味殊越
資身力強。制令説淨捨封著也。手受七日時
少過希亦不須説。餘之三藥反前不具故不
須淨。淨法大同衣法。唯以長藥爲異。六二受
通塞。手受防盜。一人受已通及餘人。口法亦
爾。若據對病題名實亦不通。莫非以其口法
加他二通之藥。藥味通。
手受通
。故捨前人受法不失。
何以知之。四分云。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之。
餘如義鈔及疏説。七重加以不。若明手受觸
失本受。即須更受。雖重無過。口法者薩婆多
云。五日已還觸者更加七日法。不作二日法。
不從藥勢。正從法論。六日已去不得重加。以
藥將入淨故。僧祇但云藥勢相接。七日可知。
如上淨人誤觸七日油中成失。成論云。如服
穌法極至七日堅病得消。八雜明諸相。薩婆
多若病比丘須七日藥。自無淨人求債難得。
應自從淨人手受。從比丘口受。已隨著一處。
七日内自取食之。若作口法竟。一日乃至五
日淨人來觸。或更以餘不受藥來雜。應加手
口二受復得七日服。若至六目已去淨人觸
餘藥雜並不得加。若藥衆多不知何者是本
藥。應更手受口受然後服之。若病重不能口
受。亦直爾得服。設看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
受法。當稱病比丘名而受。問此手口二受防
護何罪。答今分四藥別論。如時藥手受防二
罪。不受惡觸也。口受同之。非時漿手受防二
罪。一防一往不受。二防不受而捉惡觸。口防
二罪。一防過中失受。二防過時失受惡捉。七
日藥手受防二罪。同漿中。口防三罪。一防過
時失受。二防過中惡觸。三者殘宿昔云防内
宿。此無律文。以盡形
爲證。列知不開
盡形壽藥手受同上。口防
六罪。一過時失受不受。二惡觸。三殘宿。四内
宿。五或有内煮。六自煮。以變生
作熟故
因明生罪由未
受故
無諸過患。今既
二受時過患生
時藥手受過中生二罪。失受惡
觸。經宿生殘宿惡觸二罪。非時漿手生二罪。
同時藥中。口受生三罪。明相出有非時殘宿
惡觸。七日藥手生二罪。同上。口生五罪。八
日明相出爲言。謂殘宿非時犯捨墮惡觸服
尼薩耆不捨藥吉羅具足三提二吉。問云何
不生不受者。答藥本是不受。猶加口法失不
受。至八日旦起有任運失受。非謂能生不受。
不同殘宿本無殘宿以有口法八日有殘宿
生。非時亦爾。藥體未有法無有時與非時。
即受
皆得
由加口法八日旦名非時。盡形壽者手受
同前。口受亦有生六罪者。無病而服吉羅。餘
如隨相非時不受殘宿三戒具明。問四藥之
中何故七日罪重餘三輕者。答一即用資強
垢心厚重。二體現常存。聖開説淨。反違佛教
過限不説。故重。餘藥反此。故輕。問比丘非時
而食具足幾罪。答時藥一咽七罪。非時殘宿
不受三波逸提。内宿煮内自煮惡觸四突吉
羅。此謂經宿已不受自煮而噉者。若非時中
淨人過授亦無不受罪。餘罪例此有無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衆具五行
調度養生物附
養生衆具殷湊繁多。隨報開聽事資道立。雖
在縁廣被。而法據有準。違則斯制。犯則無赦。
既混其體貎故分其條格。略言來意。別舒如
後。就中先明鉢器是制教也。故初明之。餘有
養生衆具入聽門攝。自如後列。初中分七。一
制意。二體如。三色。四量。五受法。六失受相。
七受用行護法。初制意者。僧祇云。鉢是出家
人器。非俗人所宜。十誦云。鉢是恒沙諸佛標
誌。不得惡用。善見云。三乘聖人皆執瓦鉢乞
食資生。無有因。四海以爲家居。故名比丘。中
阿含鉢者或名應器。二體者。律云。大要有二。
泥及鐵也。五分有用白銅鉢者。佛言。此外道
法。若畜得罪。佛自作鉢坏。以爲後式。十誦畜
金銀瑠璃銅鑞木石等鉢非法得罪。四分
亦爾
五分
木鉢偸蘭。僧祇云。是外道標。故又受垢
膩。今世中有麥紵鉢棍瓦鉢漆鉢瓷鉢。並是
非法。義須毀之。三色是非。四分云。應熏作黒
色赤色。僧祇熏鉢作孔雀咽色鴿色者如法。
若準律文。並須熏治。律文廣具熏法。而世有
素瓦白鐵掍鋧堅硯
爲色者。或先熏鐵鉢而
剥落者。先熏瓦鉢但棍不磨色淺落受膩者。
有用麻油塗者。並爲非法。親問翻經三藏云。
中國無用油鉢者。若此土行。用一度訖即打
破。不許再用。五百問中不許受畜。準此瓦澡
鑵義同油鉢。善見云。鐵鉢五熏已用。土鉢二
熏已用受持。諸部律並明熏法。此方用熏。二
遍入籠猶未變色。但用法不同。四量是非四
分大鉢受三斗。小者受斗半。中品可知。此斗
升不定。此律姚秦時譯。彼國用姫周之斗
此斗通國準用。一定不改量法。俗算有八。
圭抄撮勺合升斗解。謂因増法名也
準唐斗。上
鉢受一斗。下者五升。十誦斗量同四分。又彼
律云。下鉢受一鉢他飯半鉢他羹餘可食半。
僧祇鉢他羅者
受四升也
薩婆多云鉢量。論師種種異説。
然以一義爲正。謂一鉢他受十五兩飯。秦秤
三十兩飯。是天竺粳米釜飯。時人咸共計議。
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餘可食者半。三
鉢他飯可秦斗二斗。一鉢他羹可食物半復
是秦斗一斗。上鉢受三斗。律師云。無餘可
食物。直言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留上
空處食指不觸中。中下二鉢可以準知。見一
肆上好鉢。圓正可愛。律師云。佛初出世衆僧
無鉢。佛勅帝釋令天巧工作十萬鉢。在世間
肆上。鉢者是彼天鉢。非是人造。毘尼母云。不
滿斗半。若過三斗者不成受持。然則諸部定
量雖無一指。然多以三斗斗半爲限。但此器
名應器。須依教立。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
趣足而已。言通増減必準正教。世執小鉢者
多。大者全希。豈非狹局貪著數受多益之相。
既號非法不合説淨受持。五加受法。四分無文。
但言應受
持之。今用
他部文
十誦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此鉢多
羅應量受常用故。
善見云。若無人時。得獨
受持鉢。文準上。僧祇云。若十日内捨故受新
十日一易。觀其文意。似是
獨住比丘法
六明失法諸相。善見
雖先受持。若穿如粟米失受持。若以鐵屑補
塞已更須受。若偏斜破並不成受。善見若買
他鉢未還直不成受。其主雖言但受持亦不
成。若過十日不犯長。若買鉢度價竟。鉢主熏
已報比丘知。不往取過十日犯捨。若餘人知
熏竟。傳向比丘説。聞語不往無犯。四分鉢盂
孔罅食入中。但洗餘不出無犯。準此不漏故
不失受。問但畜一鉢不加受法過限犯捨不。
答不犯。由是制畜事同三衣。但犯不受持鉢
罪。若有長者準衣説淨。七明受用行護法。五
百問云。若一日都不用鉢食犯墮。重病者開
不用。若出界去經宿不失。五分諸比丘鉢中
歠粥苦熱不可捉。聽別作歠粥器。毘尼母不
得用麁澡豆洗鉢壞色。當熟擣細物篩而用
之。乃至病亦不得用雜香澡豆洗身。乃至乞
食時各自作鉢絡盛鉢自持之。因與淨人鉢
行乞。外道投藥鉢中。比丘死便制也。僧祇若
洗鉢無坐處者。當僂身踞坐離地一搩手。不
得用灰令色脱。當取樹葉汁無沙巨磨謂牛
糞也
得臨岸危處。應先洗師鉢後洗己鉢。不得持
己鉢中殘水寫師鉢中。乃至洗訖當踞坐。持
鉢嚢帶串臂著膝上盛之。乃至浣染衣者。先
與師染浣。勿以師衣裹己衣漬之。若被綴破
鉢要須食竟解綴淨洗已曬令燥還持繩綴擧
著常處勿在地上。下至無物以水酒之安設
也。十誦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新熏鉢穌
著一心三洗。是名淨。又不得日中炙令津出。
吉羅毘尼母不應鉢内洗手。一切處不應用。
除病敬之如目。五分護鉢如眼睛。洗鐵鉢聽
去地一尺瓦鉢離地五六寸許。宜著好處安
置。不得不拭著日中曝。若安地上盛宿食。煖
湯洗盛藥。並得罪。四分守護此鉢。不得著瓦
石落處。若倚刀杖下。若懸物下。若當道中。若
石上。若果樹下。或不平地。若戸限内。戸扉
下。若繩床木床下。除暫著。若床間床角頭
除暫著。若立盪鉢等並不合。不得一手捉兩
鉢除指隔中央。或一手捉兩鉢開戸除用心。
乃至足令鉢破等。僧祇惡心破鉢三衣塔像。
解界破僧房等。皆偸蘭。好心壞者
文中並開
四分不得作
非鉢用。一切長物不得内鉢中。若畫鉢中花
像萬字己名。一切不得。破不得都墁纒鉢四
邊。若口應墁兩分留一分。若星孔多應盡墁
之。用白鑞
鉛錫也
不得著地。熏壞故。應以泥漿灑地
安之。若葉若草上若鉢支。故壞者以白鑞墁
底。不得雜洗沙屎牛。以器盛水。漬牛屎澄
沙用去。以外用葉用花若果汁洗取令去膩。
若手執難持。作嚢盛繋口帶絡肩上。鉢挾掖
下鉢口外向。不爾作函盛之。恐相搪者以衣
樹葉隔之。安置杙上。五百問不得覆鉢壁上。
應巾裹懸著壁上。善見瓦鉢袋串左肩青色。
次聽教中既曰衆具。故雜列之。四分開十六
杖器。謂大釜。釜蓋。大盆。及杓。小釜。釜蓋。小
盆。及杓。洗瓶。瓶蓋。盆。及杓。水瓶。瓶蓋。及
盆。杓。則有二釜四盆二瓶四蓋四杓。又有鐵
作者出家欲作鉢。佛開作之。須爐推鉞韛嚢
錯鏇器並得畜。作袋盛懸杙上。亦開畜熏鉢
調度法用等。若縫衣時。須繩墨赤土白墡雌
黄絣線尺度縷線
鍼刀子補衣等物並開
之。作袋盛之。患鍼零落作針氈及筩安塞治
鉢。須鑚鍱並得。蘭若比丘開以火術出火。火
母火子及鑚等並得。若得七日藥。應著鍵&MT00004;
小鉢次鉢大鉢中。不作淨施本鉢
義須
安著杙上
龍牙杙上不得畜皮木鉢。出要律儀鍵&MT00004;
助食器。毘柰耶鍵&MT00004;者淺鐵鉢也。四分老病
不堪歩渉。聽作歩挽事若輦若乘。除牸牛&T060538;
馬。若得輦聽畜。須輦轅及皮繩若枕橙並得。
應使寺民優婆塞沙彌擔牽。若得車亦爾。應
除織皮繩髮繩。十誦比丘無鍼不得外行。五
分非行來處若大小便及洗手脚時。聽著屐。
四分亦爾。僧祇畜塼瓦擬揩脚。十誦犛牛尾
拂用拂佛塔故受。僧祇自今已去聽捉線拂
&T073554;樹皮等。除犛牛尾馬尾金銀柄一切不
聽捉。若白色染壞用。不得如淫女捉作姿作
相。是名拂法。五百問云。若僧中説法。高座
上不病不得憑几捉塵尾。犯墮非毛者得。四
分得尾拂開畜。不得畜織毛&T021570;多殺細蟲
不得畜之
十誦
四人已上坐處長床所攝。四分木師出家一
切作器不應畜。制髮人出家不得畜剃刀。衆
僧得畜剃刀木作器。角器聽用盛油。別人亦
畜油器
若得衣順浣。開畜浣器及板剪刀。若不解事
數。聽用算子。以袋盛懸杙上。爲治病故。畜㓟
刀若煮藥銚若銅釜鐵釜土釜及三種瓶煎餅
𨫼銅杓銅鐏。衆僧亦得。若鉢不正。作鉢支。塵
坌者作蓋。若須薪染草手屎等。無人處得持
之。見白衣下著地。寺内得自移墼石材木等。
擣藥須杵臼簸箕篵掃帚。並開。爲治眼故。得
畜瑠璃篦若灌鼻筩煙筩吹火筩若鉗若椎火
把煖水瓶注水筩。并洗脚者供染槃洗脚器。
所須應與。若得大小豆麥胡麻粳米。應以鉢器
爲量。不得畜升斗秤。若穌油等須秤量者。聽
刻木作鉢兩。齊四五兩作。準爲斤數。五分初
如四分。後與他物。雖多猶瞋少。佛令僧私畜
十解升合及秤。四分供給和上。聽用銅槃若
案若凡。所食之物盡持置上一時授與。得果
多壓取汁飮開畜厭眞。若夜集闇須燈器。燈
炷鐵著鐵炷轉輪燈樹火爐燈籠掃帚扇並得
別人受。若爲護衣故。寺内聽以樹皮若葉若
竹作蓋。供給蓋具一切得畜。爲補革屣故開
畜錐。得熟皮作革屣。須刀裁板剗磨石等並
開。若刀錐筋毛縷皮剗迸散。聽作嚢盛。若織
竹作籠。若樹皮籠。聽以毛嚢裹外。亦得趣用
十種衣作嚢。不得以皮作。若刀生壞。聽以毳
劫具大皮等裹刀。若髮長者。開剃刀及鞘。應
以劫貝等障勿令壞。若刃卷手上波石上磨。
其石内刀嚢中。刀鈍者開畜刮刀。髮散畜盛
髮器。又開鑷子剪爪刀刮舌刀揥齒物排耳
篦。供給住房比丘法中。聽與大小繩床大小
木床枕戸排戸鉤杖蓋肩水瓶洗瓶盛水器浴
室瓶及床刮汚刀等。一切白衣器種作耕犁
撈等。不應畜一切寶物作諸器並不得。若道
行恐蛇蝎諸蟲者。當執錫杖搖。若筩盛碎石。
若破竹作聲。不得執空中杖。若畜如法治若
僧集患。熱聽作大扇。若作轉關扇車令沙彌
推之。若作餅作豆糗。須糗&MT01490;量糗器盛鹽&MT01490;
此等字錯。應
作奩字。音廉
若酒瓶木欓水凢匕杓椀等皆開。
若食飮多不節成患者。開作浴室。若住房内
臭以香泥乃至四角懸香。増一云。告諸四衆。
造浴室五功徳。除風。差病。去塵垢。身輕便。
得肥白。比丘當方便造立。十誦邊屏處安浴
室。所須者*辨之。僧祇浴時不病令人揩者。越
五衆自揩亦越。互揩亦越。毘尼母浴室中上
座應爲浴僧説淨因縁。不爲嚴身淨潔故。但
令除身中風冷得安隱行道。當爲厭患身法
調伏心法。應生慈心。爲令得少欲知足故。如
是一一事並有上座説法儀式。隨事誡勅。不
復具之。毘尼母聽畜刀子六種。一用割皮剪
甲。破瘡。裁衣。割衣上毛縷。六用淨果。乃至
食時種種須故。五分聽畜拔鼻毛鑷。大論供
給坐禪法禪杖禪鞠禪鎭骨人禪經好師好照
衣服等。毘尼母比丘止得畜三衣鉢坐具針
線嚢瓶盆等是。下合畜者女人金銀一切寶
物一切鬥戰具盛酒器等生人嫌疑故。五分
畫床不合坐。凡所用盆瓦器物脚不得作人
畜脚相。諸有器皿各儲備一擬後破失。四分
若染時須釜銅盆器&T055114;斧繩籤並得。若水井
池水欄楯一切供給。天雨患濕上安屋。露地
有薪作屋覆之。増一作房施僧名招提僧施。
四分檀越爲比丘作堂如王住殿。一切所須
並開受。諸比丘欲作房。佛令隨作房法。一切
聽與。律文事事具出。略不明也。若分得破房
修理不具不肯取。佛令隨力多少應治。一切
所須供給。十誦佛自執木作具治寺門。僧得
畜一切作具。僧坊壞得持一房賣治一房。亦
得用敷具賣治之。僧坊上座私房上座毎有
破壞。雜事先自手作。迦葉數數&T050460;泥泥僧房
云云比丘得自造舍上木。僧祇比丘作房欲自
泥壁五彩畫之並得。唯除男女和合像。餘山
林人馬並得。四分亦不得用不應文繍裝挍。
聽用餘雜色禽獸文者。阿難得別房開受。若
僧地中作私房。有客來應起。不起還僧地
僧地
入己
若營屋者不得卒成。以不堅牢。若作大
重閣堂。聽十二年經營。餘者隨大小量宜。若
營事比丘作房成莊嚴香熏所須具足者。與
房住九十日一移。不得更受餘房。若有俗人
能治破房者。白二與之。五分諸房上皆題某
甲檀越房。十誦若以房施僧轉施尼者。是非
法施非法受非法用。若施尼轉與僧亦爾。若
房舍臥具有檀越者。但得看視不得奪一與
一。治壞房者六年與住。作新房者十二年住。
僧祇先是僧房破壞更易戸嚮。二三年隨功
夫多少羯磨與住。若空房不任住治事者。應
與一時住。若床几枕褥垢膩破更染浣補治
者。亦一時住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夫福出淨田道起少欲。爲福之家唯重唯多。
受施之者唯少唯節。多供無厭是爲福之法。
少受限量信行者之儀。律云。檀越雖施無厭。
而受者應知足也。但出家之士形參聖服。有
待之形假資方立。施時不取後須難得。若善
應於法則能所無瑕。必於事莫準。使規成何
寄。如能善省時資冷有力無事者何謂道縁
義立行從此生。何者。貪心出於情著。無染良
由自節。縱心則非味起迷。約志則美饍生厭。
所以善惡發於中懷。升沈寄乎方寸。是故爲
行人者。無宜輕縱不思時縁。任事生滯都無
儉約脱漏深網。豈不悲哉。然渇愛難滿如海
呑流。若裁之以法衆患倶息。既能形服異世
摽懷遠大。何得於事容斯穢迹。但九流子俗
尚鄙恥衣食。泥三寶聖種而滯於發足方墜
泥塗。一何可歎。今略述由漸下引誠文。使懷
道之士詳而斂迹焉。就中分五。初明受施之
人。二明厭治方便。三明立觀有教。四明作觀
方法。五明隨治雜相。初中善見云。比丘受用
施物有四種。一者盜用。若比丘破戒受施名
爲盜用。二負債用者。受施之時必須作念。不
作得罪負人信施。三親友用。謂七學人受供。
四主用阿羅漢。毘尼母云。受人信施不如法
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三塗中受重苦故。
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食即破腹出 衣即
離身。若知前人無業而施與者。能施所施二
倶爲施所墮。智論明能施清淨受者不淨。如
是四句。若出家人無戒無慧食於信施。入銅
橛地獄受鐵丸鐵漿二苦。四分乃至犯突吉
羅以上罪。無故受他利養及持戒比丘禮敬。
並不合受。二明厭治方便。如大集中。云何比
丘觀所著衣作不樂想。若縫衣見衣觸衣著
衣脱衣。觀如是時如血塗皮爛臭可惡蟲所
住處。如是觀時於衣貪心即時除滅。云何修
習食不樂想。若有比丘執持鉢時。如血塗髑
髏爛臭可惡蟲所住處。若得食時應觀。是食
如死屍蟲。若見糗時如末骨想。得飯漿時作
糞汁想。得諸餅時作人皮想。所執錫杖作人
骨想。得乳酪時作濃血汗想。若得菜茹作髮
毛想。得種種漿作血想。是名於食生不樂想。
云何於房舍生不樂想。若入房時念如地獄
受諸苦惱。如是房舍即是和合所有。材木即
是人骨。土是人肉。乃至一切床榻被褥亦復
如是。作是觀時即名世間不可樂想。若能觀
察如是想者。是人即得如實法也。四分寧以
熱鐵爲衣燒爛身盡。不著信心男女衣服。寧
在鐵床燒身焦爛。不受信心好床臥具。寧受
鐵屋中住燒身。不受房舍在中止宿。寧呑熱
鐵鉤燒爛五藏從下而出。不受信心飮食。寧
以熱戟刺脚。不受信心接足作禮。寧以熱斧
自斬其身。不受信心手捫摸其身。何以故。不
以此因墮三惡道。若非沙門非淨行。自言是
沙門淨行。破戒行惡都無持戒威儀。邪見覆
處作罪。内空腐爛外現完淨食人施故。以不
消信施墮三惡道長夜受苦。是故當持淨戒
受人信施一切所須。能令施主得大果報。所
爲出家作沙門亦得成就。若明惡報。如僧護
中廣述五十六事。涅槃阿含等大小乘經論
並種種厭觀云云。三明立觀有教者。智論云。
若不觀食法嗜美心堅著。墮不淨蟲中。洋銅
灌口敢燒鐵丸。十誦云。毎食時應生厭心爲
存身命故。摩得伽云。若得食時當觀。從倉中
出地中。以糞屎和合種子得生。還養糞身云
云。毘尼母云。若利根比丘得食時口口作念。
得衣時著著作念。若入房時入入作念。若鈍
根者初得衣食房舍總作一念。佛藏云。從聚
落中乞食得已從聚而出。住至水邊可修道
處。置食一面結加趺坐。當觀其食種種可惡。
及觀自身極是惡器。廣如彼説。四明觀法。然
衣食房藥四事供養能施捨慳受施除貪。此
則能所倶淨生福廣利。若彼此隨情縱逸任
性者。則倶墮負。聖賢同非。故涅槃云。或令施
主果報減少或復無報等。雖利養等同。發有
希數。食爲大患。時須進口。過興既數。整法
亦難。若不策其心府改其節操者。多陷迷醉
矣。夫沙門之異俗。由立行有堅貞。同鄙世之
昏悶。餘行亦可知矣。故成論云。現見在臭屎
中生。不在磐石中者。由貪味香故也。今故約
食時立觀以開心道。略作五門。明了論如此
分之。初計功多少量他來處。智論云。思惟此
食。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洮沙炊煮乃成。
用功甚多。計一鉢之食。作夫流汗。集合量之。
食少汗多。須臾變惡。我若貪心。當墮地獄噉
燒鐵丸。從地獄出作諸畜生償其宿債。或作
猪狗常噉糞除。故於食中應生厭想。僧祇云。
告諸比丘。計此一粒米。用百功乃成。奪其妻
子之分。求福故施。云何棄之。二自忖己身徳
行。毘尼母云。若不坐禪誦經不營佛法僧事
受人信施。爲施所墮。若無三業知故而施。倶
爲施墮。比丘強飽食施主食憍慢意。或自食
己食強飽過分。爲施所墮。以其食亦從施主
得故。何以故。佛長夜中常嘆最後限食謂末後
減口食
施持戒者能受能消。施持戒果報大。破戒果
報少。如是呵責。
如上律文
足食已更強食者。不加色力
但増其患。故不應無度食。三防心離過。明了
論疏云。律中説。出家人受食先須觀食後方
得噉。凡食有三種。上食起貪。應離四事。一
喜樂過。貪著香味身心安樂縱情取適故。二
離食醉過。食竟身心力強不計於他故。三離
求好顏色過。食畢樂於光悦勝常。不須此心。
四離求莊嚴身過。食者樂得充滿肥圓故。二
者下食便生嫌瞋。多墮餓鬼永不見食。三者
中膳不分心眼多起癡捨。死墮畜生中作諸
噉糞樂糞等蟲。初貪重故並入地獄。且略如
此。反此三毒成三善根生三善道。謂無貪故
生諸天。中下二可知。四正事良藥觀分二。爲
除故病。飢渇不治交廢道業。不生新病。食飮
減約。宿食消滅。又以二事爲譬。初如油膏車。
但得轉載。焉問油之美惡。二欲度險道。有子
既死。飢窮餓急便食子肉。必無貪味。五爲成
道業觀三種。一爲令身久住故。欲界之身必
假摶食。若無不得久住。道縁無託故。二爲相
續壽命。假此報身假命成法身慧命故。三爲
修戒定慧伏滅煩惱故。持世云。若不除我倒。
此是外道。不聽受人一杯之水。佛藏亦爾。必
厭我倒。於納衣麁食不應生著。五明隨治雜
相。華嚴云。若得食時當願衆生爲法供養志
存佛道。五分若不爲解脱出家者不得受請。
若坐禪誦經檢校僧事並爲解脱出家者聽受
僧次。十誦若到食處。應默然一心淨持威儀
生他善心。當徐入徐坐。應觀是食難求難得
難成*辨。當觀入口在生藏熟藏。若後出時唯
是不淨。由此食因縁起種種煩惱罪業受苦
果報。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好樂衣服晝夜染
著。因病致死。後爲化生蛇。還來纒衣。衆僧葬
死比丘訖取衣作法。蛇便延頸吐毒。僧共看
之。有得道者入四等觀。語蛇令去。遂入草中
毒盛火出燒身。命終入地獄。毘尼母云。衣作
念云。爲除寒熱羞恥故。房作念言。爲障風雨
故。食作念言。爲除飢渇因縁故。傳云。凡食不
得過三匙。爲斷一切惡故進初匙。爲修一切
善故進中匙。爲度一切衆生故進後匙。乃至
迴向佛道進餘菜茹等。餘如下説。四分云。量
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已。又云。食知比足。
故苦消滅新苦不生。有力無事令身安隱。増
一云。多食五苦。一大便數。二小便數。三多睡
眠。四身重不堪修業。五多患食不消化。故佛
言。食知節量。因説偈云。多食致病苦。少食氣
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秤無言下。雜寶藏中有
王試外道比丘。好惡二食以驗知道法。比丘
乃至説偈云。是身如車。好惡無擇。香油臭脂。
等同調滑。中含云。告諸比丘。於告活中下極
至邊者謂行乞食。世間大諱爲禿頭&T016254;瓦鉢
行。彼族姓子爲義故受。以厭患生老病死諸
苦惱故。若愚人出家而行思欲持戒慢緩。如
以穢洗穢。何由可脱。前具列正教。必須準用。
臨食五觀口口縁之。隨得隨失者。爲貪等毒
所奪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之三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夫報力増上行成精潔。故能高超衆累。竦拔
不群。是以釋迦一化盛稱斯徳。故凡所制者
並爲多貪。凡開教中先揚此行。欲使進疲怠
之客趣禪定之城。策染塵之去登尸羅之陛。
此其大意也。智論云。佛意令弟子隨道行捨
世樂。故讃十二頭陀爲本。有因縁不得已而
聽餘事云云。就中分四。一釋總名。二列數明
體。三諸部異行。四雜出諸法。初釋總名顯徳。
善見云。頭陀者漢言抖擻。謂抖擻煩惱離諸
滯著。聖善住意天子經云。頭陀者抖擻貪欲
瞋恚・愚癡・三界六入。一一別論。又云。我説
此人能善抖擻。如是抖擻不取不捨不修不
著。我説此人能説頭陀。増一阿含云。其有毀
讃十二頭陀一一行者。則爲毀讃於我。我常
讃行此法。由此住世故。我法久住於世也。十
輪云。毀破禁戒失頭陀。以造逆故非我滅。如
過去佛之所説。破淨戒者不入衆數。華手經
云。以迦葉行頭陀苦行故來至佛所。如來移
身分座與迦葉。辭讓不受。雜含中。佛親命以
半座。手授僧伽梨易迦葉所著大衣。於大衆
中稱讃頭陀大行。四分佛三月靜坐。唯除一
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往至佛所爲佛讃歎。
名供養佛人。十住婆沙。阿練若比丘略説十
利。盡形不應捨。一自在來去。二無我我所。三
隨意無障。四心樂習空處。五住處少欲少事。
六不惜身命爲具功徳。七遠離鬧語。八雖行
功徳不求報恩。九隨順禪定易得一心。十處
於空處易生無礙想。若有因縁聽入塔寺。有
通有局。不同外道盡形空處。廣説如頭陀品
中。頭陀名通聚落空野。蘭若塚間定出城邑。
餘之十行喧靜通行。二列數者位分爲四。謂
衣食處及威儀也。先出相生次第。後一一列
行各辨方法。初衣服中者。衣是資道之縁濟
身最要。故先就外資以明知足。若於此衣取
不得方。廣生罪累爲惡業所纒縛。在三有障
礙出道。即非頭陀。是故教諸比丘於彼外資
少欲知足。受取有方趣得資身長道便罷。即
是頭陀。離諸貪著故。衣中立二。一者納衣。二
者三衣。雖得衣以障身。内有飢虚等惱寧堪
進業。故就食中立四頭陀。一者乞食。二不作
餘食法。三一坐。四一揣也。然衣食乃具修道
義立。若處在憒鬧心多蕩亂。必托靜縁始成
正節。是以於處立五頭陀。謂蘭若・塚間・樹
下・露坐・隨坐。上來三種並是助縁。若繋念思
量斬纒。出要者無過坐法。故於威儀立一常
坐。二列名行體。初納衣者四分云。捨檀越施
衣著糞掃衣。十住婆沙云。比丘欲具足行持
戒品應著二種衣。謂居士施糞掃得也。以有
十利故。一慚愧。二障寒熱毒蟲。三表示沙門
儀法。四一切天人見法衣尊敬如塔。五厭離
心者染衣非貪好。六隨順寂滅非爲熾然煩
惱。七由著法衣有惡易見。八更不須餘物莊
嚴故。九隨八聖道故。十我當精進行道不以
染汚心於須臾間。寶梁經周那沙彌洗糞掃
衣。諸天取汁自洗身。二者三衣。四分捨諸長
衣著三衣。論云。但有三衣更不畜餘衣有十
利。一於三衣外無求受疲苦。二無守護疲苦。
三所畜物少。四唯身所著爲足。五細戒行。六
行來無累。七身體輕便。八隨阿練若處住。九
處處住無顧惜。十隨順道行。三乞食法。善見
云三乘聖人悉皆乞食。薩婆多受乞食法者。
一以在衆因縁故多諸惱害。二以鞭打僧祇
人民共相瞋惱。多諸非法食不清淨。三以觀
他意色心不安。四少欲知足修四聖種。受檀
越請亦有過失。以請因縁先麁者更令精細。
若少勸多。若無兼味教増衆饌。心有希望即
非少欲聖種之法。常懷彼我得失之心。若乞
食者。蕭然無繋意無増減。又衆食有盡。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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