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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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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804 [cf. Nos. 1428, 1805]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作者非無
標名顯別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夫戒徳難思。冠超衆象。爲五乘之軌導寔三
寶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
法群籍於茲息唱。自大師在世偏弘斯典。爰
及四依遺風無替。逮于像季時轉澆訛。爭鋒
脣舌之間。鼓論不形之事。所以震嶺傳教九
代聞之拔萃出類智術而已。欲明揚顯行儀
匡攝像教。垂彝範訓末學。紐既絶之玄綱樹
已顛之大表者。可得詳而評之。豈非憑虚易
以形聲。軌事難爲露潔者矣。然則前修託於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則在文信於實録。而
寄縁良有繁濫。加以學非精博。臆説尤多取
類寡於討論。生常異計斯集。致令辨析釁戻
輕重倍分。衆網維持同異區別。自非統教意
之廢興。考諸説之虚實者。孰能闢重疑遣通
累。括部執詮行相者與。常恨前代諸師所流
遺記止論文疏廢立問答要抄。至於顯行世
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時有鋭懷行事而
文在義集。或復多列游辭而逗機未足。或單
題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並言
章碎亂未可披撿。所以尋求者非積學不知。
領會者非精錬莫悉。余因聽采之暇顧眄群
篇。通非屬意。倶懷優劣。斐然作命直筆具舒。
包異部誠文括衆經隨説。及西土賢聖所遺
此方先徳文紀。搜駁同異並皆窮覈。長見必
録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或繁文以
顯事用。或略指以類相從。或文斷而以義連。
或徴辭而假來問。如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
并見行羯磨。諸務是非。導俗正儀。出家雜法。
並皆攬爲此宗之一見。用濟新學之費功焉。
然同我則撃其大節。異説則斥其文繁。文繁
誰所樂之。良由事不獲已。何者。若略減取其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横評不急之言。於鈔
便成所諱。今圖度取中務兼省約。救急備卒。
勒成三卷。若思不贍於時事。固有闕於行詮。
則略標旨趣以廣於後。然一部之文義張三
位。上卷則攝於衆務成用有儀。中卷則遵於
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
並如文具委。想無紊亂。但境事寔繁良難科
擬。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至於統其大
綱。恐條流未委。更以十門例括方鏡曉遠詮
標宗顯徳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衆相篇第三別衆
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縁集篇第八捨戒六
念法附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説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
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
度衆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
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
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比丘所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興意。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
設教。理無虚授。論云。依大慈門説於毘尼。故
律云。世尊慈念故而爲説法。二爲對外道無
法自居顯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觀下律
中。凡所制者並懷異術。故文云。若不撰結則
令外道以致餘言。三爲對異宗故來。宗則有
其多別。且如薩婆多部。戒本繁略指體未圓。
接俗楷定於時數。御法例通於無準。今曇無
徳部人法有序軌用多方。提誘唯存生善。立
教意居顯約。上則通明教興。今據當宗以辨。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
攝誘弘濟軌用實多。貴在得其本詮。誠難覈
其條緒 所以約開制驗。旨在爲人顯持犯。諒
意存無過。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則教興
之意可見也。一以遮性往分性惡。則通於化
制。遮戒因過便起。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
隨諸重戒並有開文。文雖是開。開實結犯。縱
成持也。持之寔難。如淫則三時無樂。毀訾則
始終慈救。既是根本貪瞋。何能禁心無逸。故
知義存急護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開
之過興還復令制。豈非爲存化俗恐墜枉坑。
大慈設教意唯撿失。故毘尼母論具立緩急二
儀令尋之以通望也。二以開制往徴。教則通
於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已更開開已還制。此通未來教也。如五分。雖
我所制。於餘方不爲清淨者則不應用。雖非
我所制。於餘方必應行者不得不行。此如來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三以報有
強弱。教亦重聽。就制則深防限分。約行則山
世不同。四以機悟爲先。教門輕重致隔。五部
異執豈不然耶。五以事法相對。法唯楷式乖
旨則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隨境制其得失。或
託三性之縁或隨世譏而起。且略引諸條薄知
方詣。總撮包擧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曰
而興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増戒學。爲調
三毒故。云何爲學。爲求四果故。下諸門中所
述制意止隨前事。令後進者尋條知本焉」
第二制教輕重意。輕重兩意裁斷寔難。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 教主窮機之人。又推此所爲
之人。人唯應藥之器。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
方。豈可以情斷寧復言論測也。雖然重覈其
遠標。實被於來裔。在文自顯。何假證成。今
序斯大略所謂有七。一興厭漸頓。二結正業
科。三報果不同。四攝趣優劣。五起情虚實。
六開制互立。七約行彰異。如誼靜二儀也。凡
此諸例並制教之本懷據斷之宗體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自佛法東流幾六百
載。諸師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説。
良由尋討者不識宗旨。行事者昏於本趣。故
須學師必約經遠。執教必佩眞文。何事被於
毀譏。豈復淪乎蚩責。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
體。體既四分而受。豈得異部明隨。猶恐不曉
大綱。更示其分齊。謂輒將己所學者判他持
犯。脱罹愆失。其唯不學愚癡。今通立定格共
成較準。一披條領釋然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統明律藏。本實一文。但
爲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所以隨其樂欲
成立己宗。競采大衆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輕重異勢。持犯分塗。有無遞出。廢興
互顯。今立四分爲本。若行事之時必須用
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見云。毘尼有四法。
諸大徳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謂一
切律藏。二隨本三法師語者。謂佛先説本。
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即論主也。四意用。
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説也。先觀根
本。次及句義。後觀法師語。與文句等者
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廣
明律師法
正文如此。然行
藏之務實難。取捨之義非易。且述其大詮以
程無惑。謂此宗中文義倶圓約事無缺者當
部自足。何假外求。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
有義無文無文有事。如斯衆例並取外宗成
此一部。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故
文列四説令勘得失。十誦墨印義亦同之。若
此以明則心境相照。動合規猷。繁略取中理
何晦沒。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渉事事則
不周。挍文文無可據。遂師心臆見各競是非。
互指爲迷誠由無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則事
不可通行。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二律之内文義雙明。則無由取捨。便倶出正
法。隨意采用。然行用正教親自披閲。恐傳聞
濫眞故也。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
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説藥之例文
無止但手持而已
二當部缺文
取外引用即用十誦持
衣加藥之類
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
顛足數睡
聾之類
四此部文義具明而是異宗所廢如捨
淨地
直言説
戒之類
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如長含中不
冷更試外道
六終
窮所歸大乘至極如楞伽涅槃僧坊無煙禁斷
酒肉五辛八不淨財之類
此等
六師各執正言無非聖旨。但由通局兩見故
有用解參差。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餘亦
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決通意。夫理本絶名。故立名標其
宗極。名隨事顯。故對事而備斯文。然考斯律
藏言事並周。但爲年代渺邈聲彩靡追。法爲
時移事多殘缺。加以五師捃拾情見不同。重
由翻譯失旨妄生構立。又爲抄寫錯漏相承
傳濫。所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今總會之以
通其大見。若文義倶闕。則可擧一以例諸。或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
便以義定之。故論言。以理爲正故也。或義雖
必立當部無文。則統關諸部以息餘謗。然文
義決通誠難廢立。自非深明律相善達開遮。
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於他境。故律云。
文義倶同。文同義異。文異義同。文義倶異。具
舒進止不勞敍釋。然決判是非者。必總通律
藏之旨。并識隨經之文。如上六師所明。乃可
究斯教迹。故十誦云。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毘
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應思惟觀察二
部戒律并及義解毘尼増一開遮輕重。如五
大色是不淨遮。非色淨不遮。如是等籌量本
末已用也。明了論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毘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廣如彼説
第六教所詮意。詮教之文文雖浩博。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内外。内謂行
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但令教行相循
始終無犯則爲持也。若生來不學於法無聞。
修造善惡義兼福罰。今欲科罪。但使與教相
應。不問事情虚實。並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罰。必令束其方便攬成
業果。使量據覈其實情。輕重得於理教。則斷
割皎然。更何蕪濫。此別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顯理之教乃有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爲二。一謂化教。此則
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
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二謂行
教。唯局於内衆定其取捨立其網致。顯於持
犯決於疑滯。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結罪
明斷事有再科之愆。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
濫。擧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内心違順託理爲
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爲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増
聖制之罪。故經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
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體妄
述業行之是非。故立一門永用蠲別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制則事法相同。行用儀式類準僧法。具在諸
門。隨事詳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隱而
難知者具在隨相。餘有約位之戒。謂輕重不
同有無互缺犯同縁異。而是當世盛行種相
難知者。及別行衆行等法方列尼別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類。猶未顯其來詮。諸有不同之
意具在大疏
第九下三衆隨行異同意。二衆沙彌若約戒
體同大僧無作。撿其本數唯顯於十。就餘隨
行。類等塵沙。結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異者。各就別篇具
明。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
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衆學之。必有不同具
如尼別法所顯
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眞科酌意。初
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僞説。後明鈔興本意。
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是根本部
餘是五部
曇無徳部四分
律也
鈔者
所宗
薩婆多部十誦
律也
彌沙塞部五分
律也
迦葉遺部解脱
律此
有戒
婆麁富羅部律本未至。此
依大集
毘尼母論。善見
論。摩得勒伽論。薩婆多論
。毘奈耶律。明了
釋正量部。并
眞諦三藏疏
五百問法出要律儀梁武帝準
律集
自餘衆部文廣不列。并大小乘經及以二論
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並具入正録。如費長
房開皇三寶録十五卷中。次明諸師異執。法
聰律師。覆律師出疏
六卷
光律師兩度
出疏
理・隱・樂三師
各出
遵統師疏八
淵律師
雲・暉・願三師各自出
抄疏
洪勝二師
首律師有疏二
十卷
礪律師有疏
十卷
基律師

已外曇瑗僧祐靈裕諸師已下及江表。關
内河南。蜀部諸餘流傳者。並具披括一如義
鈔。次明世中僞經。諸佛下生經。六帙淨行優
婆塞經十卷。獨覺論。金棺經。救疾經。罪福決
疑經。毘尼決正論。優波離論。普決論。阿難請
戒律論。迦葉問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寶
鬘論。唯識普決論。初教經。罪報經。日輪供養
經。乳光經。應供行經。福田報應經。寶印經。
沙彌論。文殊請問要行論。提謂經。如是等人
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
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
用。且述與律相應者。如前所列。餘文存略。後
明鈔興本意。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
意也。余智同螢曜。量實疏庸。何敢輕侮猷
言。動成戲論。雖然學有所承。承必知本。毎所
引用先加覆撿。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
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餘論理相難知。自非通解。焉能究盡。具如集
義鈔所顯。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義
堪來入宗者。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討知其
始末。則非鈔者之意。故文云。諸比丘欲不具
説文句。佛言聽之。毘尼母論云。佛令引要言
妙辭直顯其義。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
人。即事即行。豈復疑於罪福。猶恐後代加諸
不急之務増益其中。使眞宗蕪穢行者致迷
鳥鼠之喩復存於茲日矣。此之十條並總束
諸門例科分析。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厠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徳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
他兩徳成相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
三明行無行不收。三卷攝文無文不委。然則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約略通
結指歸。使擧領提網毛目自整。載舒載覽隨
事隨依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徳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衆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縁集篇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説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徳篇第一初出宗體。後
引文成徳
夫律海沖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死戸。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厠豫玄門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故能徳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徳。而澆末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寧究眞要。封懷
守株志絶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眞趣。研習積年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要絶於羈&T057406;。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
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進者興建有託。夫戒者以隨器爲功。行者以
領納爲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縁而受者。方克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法流。將何以爲道之淨器。爲世良田義復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 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軼。心有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語法而
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爲聖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厠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行居體。故得名爲隨法之行也。二明戒體者。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器必不爲惡。測思明慧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彼法上有縁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爲戒體。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爲戒行。故經云。雖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四明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徳
光顯。故名戒相。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爲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徳不可思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説成證。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今通括一化所説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
無師。阿難啓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
示。然發趣萬行戒爲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
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
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徳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喩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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