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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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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四喜鬥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取欲
然後諫之。此等衆法並綱維大徳住持一寺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若見衆中有過。不得
即訶。命來屏處。一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
大徳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爲僧。方助佛揚
化。若衆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令他處遵學。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
大徳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之。欲共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同友對衆訶擧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擧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違僧制者。當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學漸染而
已。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勸同隨順。地持亦云。若護僧制等故不
依隨。違教得罪。今有某事與制有違。願隨謫
罰應同僧法。亦使將來有犯者爲作鑑戒因
縁。云云而述。若見造六聚罪者。屏處委示。今
與同住。並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見
造某罪。是實以不。答是實者。依律如法誨示。
文云。有二種癡。一不見犯。二犯而不懺。有二
種智。反上語之。隨佛語者名眞供養。今不肯
順。可欲從魔邪。罪不可積。或能轉重。引涅槃
文示之
餘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者惡能
燒人善根。二從惡更起惡。三爲聖人所訶。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等。種種示之。若有將
被罰者。衆主比丘依律告云。衆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勢力。道俗欽仰等。猶不捨者又
云。彼衆既有大力。若有違犯正教。必擧治汝。
又不捨者應言。非唯擧治而已。更奪三十五
事。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數。
如是種種示已。若不受諫。集衆和擧之。然衆
貴老宿大徳。自力牽課方能進道。必不自知
妄攝眷屬。愚叢自守不相長益。號季少也。故
律中。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爲季少訶言。汝衆
欲失。汝季少比丘倶不善閉諸根。貪不知足。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
衆當失。以此文證。阿難善知法相。又是無學
尚被譏責。自餘凡鄙焉可自輕。必欲綱衆於
時住持護法者。須自行清愼雅操堅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可準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受戒縁集篇第八捨戒六
念法附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衆之寶位也。
既慕心彌搏。故所縁彌多。以多縁故。法事攸
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毎昏教
法。爲師爲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眞教。或但執文謹誦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鉢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虚受費功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錬。一
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初明
具縁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縁。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僧祇云。
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
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二諸根具
足。謂身具衆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
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
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
鈔中。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
十三難等雜過。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
袈裟與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對有六。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
準。不然捨已更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
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縁。結大界無爽。若依毘尼母云。直結小界不
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
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衆非
法不成受戒。餘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
夫欲紹隆佛種爲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
輕脱。故在靜處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別人所秉。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毘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
者至時縁起別衆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
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四界内盡集和
合。文云更無方便得別衆故。五有白四教法。
則除顛倒錯脱説不明了等。六資縁具足。文
中無衣鉢。及借者不名受具。第三發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第四心境相應。
文云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
復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
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
境不稱心也。薩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則有
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第五事
成究竟。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
乖各。界非別衆。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
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今引文證。
母論云。五縁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
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衆僧和合
與欲。多論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
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
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必
有受者。前準上縁。必不堪任。聖教不許。二加
法中分二。初縁起方便。二明體用。若集僧羯
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縁
中有十。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
戒於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衆僧得
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爲染習佛法故。不同
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
入。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
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
須請之。善見論云。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
訶責。反云。誰請大徳爲我和尚。佛因制之。若
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四分請法不云僧屏。
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今在衆中者。十誦
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
禮僧足已。然後請之。僧祇云今從尊求和尚
等。五分云。請和尚時兩手捧足。當具修如上
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
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
解。故教也。文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
徳爲和尚。願大徳爲我作和尚。我依大徳故
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僧祇云。衆中三請已。
和尚應語發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爾教授汝
清淨莫放逸。弟子答云頂戴持。下文更有十
種答法。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
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爲受
十戒。今者沙彌爲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
尚無徳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次請二師。律
無正文。據佛阿毘曇中。亦有請法。文非巧勝
故不抄出。即準和尚例通請之。應具儀至師
前旁人示語云。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
縁。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
生。故須増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
説已教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徳爲
羯磨阿闍梨。願大徳爲我作羯磨阿闍梨。我
依大徳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次請教授師。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爲汝教授引
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縁起方便並因
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
以教授阿闍梨爲異。次請七證師。義須準請。
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
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
此倶和。豈非同法。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
發戒功。與三師齊徳。何爲不請之乎。可準三
師而請。必在大衆多僧亦未必通限。更明十
師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
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
則不成受。反上成也。餘之九師律無正文。準
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
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内互知
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
不該。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
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
儀不應師徳。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
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文云。令選擇
取也。和尚徳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
餘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餘之徳相如師資
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闍梨五夏
已上。律云多己五歳也。餘師隨夏多少。統明
師義。幸有老宿碩徳則生善於後。五百問云。
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
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論疏。若已
得五夏。爲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七夏
已去得作羯磨闍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
同床坐。三教發戒縁。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
與説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
得増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縁境。後
明心量。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
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
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若隨境論。別鈔應有
三十餘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二
諦滅理涅槃佛説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地
水火風虚空識等。法界爲量。並是戒體。故善
生云。衆生無邊故戒亦無邊。薩婆多云。非衆
生上亦得無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
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爲戒善。故遍陸地。即善
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
邊。虚空無際。戒亦同等。薩婆多云。新受戒人
與佛戒齊徳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眞是功
徳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不論受而
具持功徳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故十輪
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
人天道行。猶如牛黄麝香燒香等喩。佛因説
偈。瞻蔔華雖萎。勝於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
勝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徳無量。遠
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脱。智論
説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脱。不受
戒者輪轉三界。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
故致往返。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若不知
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虚濫。理
當殷重。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
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毘跋
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教一切衆生。衆生皆
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雖得佛戒。猶
非上勝。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
正心向道。解衆生疑。我爲一切作津梁。亦能
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
今發心受戒。爲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門。正
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衆生令至涅槃。令
法久住。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況不發者定無
尊尚。智論云。凡夫始學邪心中語。那含果人
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
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故文云。佛子亦
如是勤求梵戒本等。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
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
若有爲自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戒。及迴
施衆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
入大乘律限。如是發戒縁境及心有増上。此
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見
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
法相尚自虚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
不發。豈非大事。第四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
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
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
非法令僧眼見。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
外眼見處等。四分文云。界外問遮難等。今時
受者多在界内。理亦無傷。順上律文。僧祇云。
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若多人共受者。
應兩處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
意。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於中問
縁。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應
各令反披七條及衣鉢在彼而立。五單白差
威儀師。四分云。由界外脱衣看。致令受者慚
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
難事。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
復語威儀師。長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師
當問。誰能爲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
應索欲問和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如此
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云受戒羯磨。已
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
相。戒師應白言。大徳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爲教
授師。白如是。應下座禮僧已案常威儀至受
者所。六明出衆問縁。所以爾者。恐在衆惶怖
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
之。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
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
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爲非問。故中邊不相解
語。佛判不成。若準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
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脱由不解不成。
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
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若約律本。但問十
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準著問
遮之前。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
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
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
誦習。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捨
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
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準論。白衣五戒
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二犯比
丘尼。四分等律並云汗尼。不明淨穢。故世行
事者云。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祇而問。彼
律云。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汚者。
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
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倶名難也。故知唯是
淨境方成難攝。十誦云。若摩觸八尼汚尼八
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
難也。善見云。若壞尼下二衆不障出家。若壞
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
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
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
縁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但壞淨境不論知
淨不淨。廣有廢立如疏義鈔。問何不言壞比
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
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汝不犯比
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皆謂俗人時犯。
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三賊心受戒
者。律中爲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
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説戒羯磨已受者。
滅擯。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衆僧所共
羯磨説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衆法。
皆成障戒。如説戒自恣等法。必聽衆法心念。
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
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善見云。三
種偸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
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偸和
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
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
倶偸者可知。若偸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
爲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
不合
五百問云。
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
難。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説戒。不
説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縁等。依如僧祇。若沙
彌作是念。説戒時論説何等。即盜聽之。若聰
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闇鈍或
縁餘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
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摩
得伽云。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
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四分疑惱戒云。
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
後更受戒。十誦云。比丘尼如法捨戒若更受
者不得。即名賊住難。四破内外道者。謂本是
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復重
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律中令度出家。對僧
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爲受具。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
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
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五非黄
門律中五種。一生黄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
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
男半月不能男。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
應滅擯。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時或截
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準依五
分應得。彼文云。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
擯。四分云。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
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五分云。時
有比丘。爲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
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
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準
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準
前勘取依餘部爲受。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
羅漢。此三難爲之既希。故略知文相。九破僧
即法輪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難。十出佛身血。
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祇律注云。佛久涅
槃。依舊文問耳。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
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羅
子犍闥婆子化爲人等。十二畜生難。亦謂變
爲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
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脱有高達俗
士來受戒。時語云。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
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十三二形者。
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
戒。況初帶受者滅擯。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
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餘受法廣明。皆言不
應。亦有得不得者。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
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五分諸比丘度。截手
脚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醜
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
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
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僧祇云。盲者
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躄者
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
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
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準此諸遮。
皆言不應得罪。下文復云。是謂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
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
瘂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
法。文云瘂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云。遣書擧
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瘂者文中
不應驅出。作沙彌也。十誦伽論云。瘂聾人不
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衣鉢不具者。四
分云。若無衣鉢不名受戒。若借衣鉢應與價
直。五分云。令主捨之亦不明得不。今準薩婆
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鉢。答一爲
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
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爲表異相故内
徳亦異。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
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
準急無損。昔人義準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
衣鉢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
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父母聽
不者。善見云。若餘方國度者不須問。僧祇親
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餘處得受。負債者。
諸部但言不應。義準理得。奴者。僧祇云。若家
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餘處
聽度。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徳經。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
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準奴及兒。彼此
通允。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
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
也。僧奴準此。復本奴位。官人者。僧祇有名有
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餘處
得度。無名祿者一切倶聽。準此俗人來投出
家。理須爲受。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
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
便爲丈夫之貎。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謂能忍寒熱飢渇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
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祇云。若過二十減
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五種病者。上四
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
二應得。善見云。癩癬莫問赤白黒。屏處増長
不増長倶得。露處反前不得。然癩病有二。一
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
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
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衆。此薩婆多解。次
明餘事更明所以。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
雲霧暗時受。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若先
曾受具者。十誦問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
清淨持戒不。捨時一心如法還戒不。四分無
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
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四分云。若有難縁。如
説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衆得二人三人並受。
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衆受。善
見云。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
不相作禮。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衆問法。教
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
爲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内。五分云。應安
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彼應取
其衣鉢舒示寄此以爲陶誘。前執五條語言。
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鬱多羅
僧。執大衣已語云。此衣名僧伽梨。薩婆多云。
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今示汝名相。若依
諸部。此處即爲受衣鉢者。或在衆中戒師受
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并執
鉢已言。此器名鉢多羅。此衣鉢是汝已有不。
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應語
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
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何
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沈沒生死。今欲
捨虚妄證眞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
若不實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
時爲受亦不得戒。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
者。語云。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
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
無者。又語云。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第二
汝不白衣時汚淨戒比丘尼不。答言無。第三
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説戒羯磨詐作比丘
不。答言無。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
還作外道今復重來不。答言無。第五汝非五
種黄門依名
示之
不。答言無者。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第
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無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羅子
名爲非人變爲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第
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爲人形而來
受不。答言無。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
形不。答無者。應讃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
既無。戒可得受。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
甲。和尚字誰。答云某甲。年滿二十不。答滿。衣
鉢具足不。答具。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
若無言無
汝不負
債不。答無。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
答無。汝非官人不。答無。汝是丈夫不。答是丈
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無
此諸病不。答言無者。應復語云。汝無遮難。定
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
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應教起立爲正
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鉢
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爲汝通
請。若僧許可。我擧手召汝。汝可即來。五分
云。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種種隨縁。
廣如彼述。或外律中於此受衣鉢者。七單白
入衆。律云。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此依中國露地戒壇。故在
申手内必在覆處隨時也
當作
白。大徳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
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
是。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内者。至門限内。擧
手呼言。某甲來若在露地不得
離僧申手外也
彼來已。爲捉衣鉢
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
合掌。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鉢付戒師
已。爲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衆。
求哀乞戒語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祕
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
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
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
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但乞戒
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
爲汝稱述。應逐我語。大徳僧聽。我某甲從和
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衆僧乞受具
足戒。某甲爲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愍故三説教
已復坐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徳僧聽。此某甲
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衆僧乞
受具足戒。某甲爲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
問諸難事。白如是。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
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
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
不對衆問。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
師出衆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衆中而問。
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説。十正明對問。
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縁。今時相傳前問
衣鉢。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
子聽。今是眞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
隨實答。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
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
衆僧。自得大罪。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
師所問。但衆僧恐屏處有鑑。故對大衆一一
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汝不犯邊罪不。
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
非破内外道不。汝非黄門不。汝非殺父不。汝
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
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
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
年滿二十未。三衣鉢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
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等。汝
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
有無具答
大段第二正明受體。
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
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
今薄示相貎。臨事未必誦文。應語言。善男子
汝遮難並無。衆僧同慶當與汝戒。但深戒上
善廣周法界。當發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縁中。
今受此戒。爲趣泥洹果。向三解脱門。成就三
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爲開廣
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
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虚空器量身方得
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
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
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今爲
汝作羯磨聖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
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應告僧言。大衆
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願。勿異縁令他不
得。應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有者喚令如
法。告言。衆僧聽。作羯磨。大徳僧聽。此某甲
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衆僧
乞受具足戒。某甲爲和尚。某甲自説清淨無
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若僧時到僧忍
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爲和尚。白如是。作白
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
亦如是問。此僧祇文。準此僧中知法者答言
成就。十誦因爲他受戒。或睡入定鬧語闠亂
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時當一心聽。莫餘覺
餘思惟。應敬重法。當思惟心心相續憶念。應
分別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説得罪。又
應語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隨喜。今作羯磨
動彼戒法。莫令心沈擧。當用心承仰。又白僧
言。當聽羯磨。大徳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
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衆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爲和尚。某甲自説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爲
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
受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此是初羯磨。
問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
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當起欣心。勿
縱怠意。次作二羯磨。如上問已。告受者言。已
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
擧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時。當法界功徳入
汝身心。餘一羯磨在。汝當發身總虚空界。心
縁救攝三有衆生。并欲護持三世佛法。直衣
此語。不同上廣。仍白僧言。願僧同時慈濟前
生。同共合掌佐助擧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
是事如是持已。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
時節。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後安居。便數
爲歳。佛言。不爾有者。應和尚闍梨教授時節
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
至量影。應預將一尺木。至受訖日中竪之。記
其影頭。臥尺量之計爲尺寸。以爲常法。善見
云。受戒已立取脚隨身量影。示春冬時衆數
多少。後説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
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總集上座前。
同時爲説隨相。不必戒師。問此新受戒人相
同界外來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來。當處新
起。次明説相。據理隨師具學。何獨此四。爲
縁起有過。且制四根本。若毀非用。餘篇枝條
懺復僧數。意在此也。應告之云。善男子汝受
戒已。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持心者。受戒不
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論如
此。但佛世難値。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
難。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
人能受能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
死入惡道。中品之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
準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佛戒。不如不受。必
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已來專於律部。
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自
此已外新學言説汚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
佛則不許。故律云。若師闕教授。當餘處學。爲
長益沙門果故。然後依文爲説相也。次爲受
衣鉢坐具。若沙彌時説淨長衣鉢者。更請施
主總將説淨。若沙彌時不説則已犯長。應令
將捨作吉羅懺。然後説淨。並和尚委示之。次
授六念出僧
祇文
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
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云大小。若黒月
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黒月大一日至十
五日。或云。今黒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
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據律文。
爲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
法。準此方土。不論黒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
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爲允。二
念知食處。於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云我今
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
受請者云我今自食無請處。又云我今食僧
食無請處。又云我今乞食無請處。若有請者
有背不背。應云今有請處念自去。若背者
提月病及
施衣等縁
今有某縁得背請若無縁一日有衆
多請者。應對人云
今日
有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
五衆
捨之。若無人
時心念捨
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迴施
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許。我得自恣食三説。
此念
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飢時。
依親里住五種。十誦開之
第三知受戒時夏臘。
云。我於某年月日某時一尺木若干影時受具
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第四知衣
鉢有無受淨等。應云。我三衣鉢具。有長已説
淨。後隨有無。衣鉢藥
等隨有者念説淨
第五念同別食。云。我今依
衆食。必有別衆
九縁隨開
云。我今有某縁。應別衆食。廣如
隨相。六念康羸。云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
療治之
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如隨
相中。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
可亦得。善見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鉢盂坐
具漉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四分云。爲比
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闍
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
賊住。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爲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爲
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爲冬。月
有黒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二明捨
戒者。四分云。若不樂梵行者。聽捨戒還家。若
復欲於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
増一阿含開七反捨戒。過此非法。十誦伽論。
尼無捨戒更得受具。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
捨。答一爲不成波羅夷故。二爲來去無障。比
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
過不生譏醜過失。廣如彼部準義應得
作下二衆
師資相攝篇第九
佛法増益廣大寔由師徒相攝。互相敦遇財
法兩濟。日積業深行久徳固者皆頼斯矣。比
玄教陵遲慧風揜扇。俗懷悔慢道出非法。並
由師無率誘之心。資闕奉行之志。二彼相捨
妄流鄙境。欲令光道焉可得乎。故拯倒懸之
急。授以安危之方。幸敬而行之。則永無法滅。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後明二師攝受。初中分
二。初明師弟名相。後明依止法。問云何名師
和尚闍梨。答此無正翻。善見云。無罪見罪訶
責。是名我師。共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
闍梨。論傳云。和尚者外國語。此云知有罪知
無罪。是名和尚。四分律弟子訶責和尚中亦
同。明了論正本云優波陀訶。翻爲依學。依此
人學戒定慧故。即和尚是也。方土音異耳。相
傳云。和尚爲力生道力
由成
闍梨爲正行能糾正
弟子行
未見
經論。雜含中外道亦號師爲和尚 弟子者。學
在我後。名之爲弟。解從我生。名之爲子。次
總相攝。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弟子事師有五
事。一當敬難之。二當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隨
之。四思念不厭。五從後稱譽之。師教弟子亦
有五事。一當令疾知。二令勝他人弟子。三令
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勝師。僧
祇師度弟子者不得爲供給自己故。度人出
家者得罪。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
成道果。四分云。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弟子
看和尚當如父想。準此兒想應具四心。一匠
成訓誨。二慈念。三矝愛。四攝以衣食。如父想
者。亦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
重。敬養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
展轉相敬重相瞻視。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増
益廣大。二明依止法。先明應法。二明正行。初
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四分六種。一樂靜。二
守護住處。三有病。四看病。五滿五歳已上行
徳成就。六自有智行住處無勝己者。七飢儉
世無食。十誦云。若恐餓死。當於日日見和尚
處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
若至自恣時。一一隨縁如上來見和尚。八行
道稱意所。五分。諸比丘各勤修道無人與依
止。當於衆中上座大徳心生依止敬如師法而
住。二須依止人十種。四分云。一和尚命終。二
和尚休道。三和尚決意出界。四和尚捨畜衆。
五弟子縁離他方。六弟子不樂住處更求勝
縁。七未滿五夏。八不諳教網。文云。若愚癡無
智者盡壽依止。此約行教明之。十誦。受戒多
歳不知五法盡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
犯。三不知輕。四不知重。五不誦廣戒通利。毘
尼母。若百臘不知法者。應從十臘者依止。僧
祇中四法。不善知毘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
盡形依止。九或愚或智。愚謂性戻癡慢數
犯衆罪。智謂犯已即知依法懺洗。志非貞正。
依止於他。十不誦戒本。毘尼母。不誦戒人若
故不誦。先誦後忘。根鈍誦不得者。此三人不
得離依止。前之七人未滿五夏。故須依止。若
滿不須。後之三人位過五夏。要行徳兼備便
息依他。然五歳失依止。約教相而言。據其自
行。終須師誨。律云。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
更通諸教。佛亦有師。所謂法也。如是廣説。二
明依止正行分二。一七種共行法。二三種別
行法。初中七法者。一衆僧與師作治罰。弟子
於中當如法料理。令和尚順從於僧。設作令
如法不違逆求除罪。令僧疾與解罪。二若和
尚犯僧殘。弟子當如法勸化令其發露。己爲
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三和尚得病。弟子
當瞻視。若令餘人看。乃至差若命終。四和尚
不樂住處。弟子當自移。若教人移。僧祇能説
出家修梵行無上沙門果。雖無衣食。盡壽不
應離和尚。若欲遊方者。和尚應送。若老病應
囑人。當教云。汝可遊方。多有功徳。禮諸塔
廟。見好徒衆。多所見聞。我不老者亦復欲去
等。五和尚有疑事。弟子當以法以律如法教
除。六若惡見生弟子教令捨惡見住善見。七
弟子當以二事將護。法護者。應教増戒増心
増慧學問誦經。衣食護者。當與衣食醫藥。隨
力所堪爲辦。此七種法諸部多同。僧祇和尚
闍梨有非法事。弟子不得麁語如教誡法。應
耎語諫師。應作是不應作是。若和尚不受語
者。應捨遠去。若依止。師當持衣鉢出界一宿
還。若和尚能除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
勝。不得離之。餘廣如後。五分中。若師犯僧
殘。求僧乞羯磨。弟子應掃灑敷座集僧求羯
磨人。二明別行法三種。一白事離過者。律云。
凡作事者。應具修威儀合掌白師取進不。若
欲外行者。師以八事量宜。謂同伴去處營事
也。三種交絡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去處
無過。營事非惡。方令去也。五分。欲行前要先
二三日中白師令知。唯除大小便用楊枝不
白。十誦中。一切所作皆須白師。唯除禮佛法
僧。餘同五分。若弟子辭師行。云當至某城邑
某聚落某甲舍。非時白中亦爾。當量行伴知
於布薩羯磨法事會座。如是者得去。不受語
輒往。明相出時結罪。僧祇。不白師得取與半
條線半食。若爲紉一條線不白得罪。有剃髮
師來。和尚不在。當白長老比丘。師後來時還
説前縁。餘事準此。若弟子大施者。師量弟子
持戒。誦習行道者應語言。此三衣鉢具漉嚢
等出家人應須。不得捨之。若有餘者。告云。此
施非堅法。汝依是得資身行道。不必須捨。若
言我自有得處者聽。若欲遠行。不得臨行乃
白。應一月半月前預白令師籌量。若不能一
一白師。當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善見。弟子
隨師行。不得去師七尺。不應&T050460;師影。離是應
白知。四分多種。或出界。或與他物。或受他
物。及佐助衆事。並須白師。二受法者。四分
云。彼清旦入和尚房中受誦經法問義。廣如
依止中。三報恩法。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
器白時到等。應日別朝中日暮三時問訊和
尚執作二事勞苦。不得辭設。廣具四紙餘文。
必須別抄依用。一則自調我慢。二則報恩供
養。三則護法住持正法久住也。僧祇云。弟子
晨起。先右脚入和尚房。頭面禮足問安眠不。
餘同四分。十誦。若浴和尚。先洗脚。次髀乃至
胸背。若病先用和尚物。無者自用。若從他
求。日三時教弟子云。莫近惡知識惡人爲伴。
弟子若病。雖有人看。而須日別三往語看病
者。莫疲厭。此事佛所讃歎。雜含云。若比丘
不謟幻僞不欺誑。信心慚愧精勤正念心存
遠離。深敬戒律顧沙門行。志崇涅槃爲法出
家。如是比丘應當敬授。由能修梵行能自建
立故。大門第二明二師攝受法。其和尚攝行
與依止大同。合而明之。就依止法七門。一依
止意者。新受戒者創入佛法。萬事無知動便
違教。若不假師示導進誘心神。法身慧命將
何所託。故律中制。未滿五歳。及滿五夏愚癡
者。令依止有徳。使咨承法訓匠成己益。二得
無師時節。律中開洗足飮水已説依止。十誦
無好師聽五六夜。有好師乃至一夜不依止
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諳委。聽二三日選
擇。此律亦爾。五百問云。若不依止飮水食飯
坐臥床席。日日犯盜。若經十夏不誦戒者。罪
同不依止。三簡師徳因明諸師不同。四分五
種。一出家闍梨所依得出家者。二受戒闍梨
受戒時作羯磨者。三教授闍梨教授威儀者。
四受經闍梨所從受經若説義乃至四句偈
也。五依止闍梨乃至依止住一宿也。和尚者。
從受得戒者是。和尚等者。多己十歳。阿闍梨
等者多己五歳。除依止。若準此文。四種闍梨
要多己五歳方號闍梨。餘未滿者雖從受誦。
未霑勝名若準九歳和尚得戒得罪。此雖未
滿。得名何損。又上四闍梨不得攝人而替依
止和尚處。由一席作法非通始終。若作師者
更須請法。律中二師行徳三種。一簡年十歳
已上。二須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有七種
共行法。更相攝養如和尚法中。摩得伽云。凡
欲依止人者。當好量宜。能長善法者。及問餘
人。此比丘戒徳何似。能教誡不。眷屬復何似。
無有諍訟不。若都無者。然後依止。僧祇。不得
趣爾請依止。成就五法。一愛念。二恭敬。三慚。
四愧。五樂住。四分。諸比丘輒爾依止不能長
益沙門道行。佛令選擇取依止。即師有破戒
見威儀等。並不合爲依止。因二歳比丘將一
歳弟子住佛所。佛訶責云。汝身未斷乳。應
受人教授。云何教人耶。若師有非法。聽餘人
誘將弟子去。五百問云。其師無非法而誘將
沙彌去犯重。因説老病比丘死縁。善見云。若
不解律但解經論。不得度沙彌及依止僧祇。
成就四法名爲持律。謂知有罪知無罪。知輕
知重。下至知二部律。得作和尚。三千威儀。多
有請二師方法及攝受共行之儀。四明請師
法。律中由和尚命終無人教授多壞威儀。聽
有依止。如上和尚法。令法倍増益流布。僧祇
亦得名師爲尊。請文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今請大徳爲依止阿闍梨。願大徳爲我
作依止阿闍梨。我依大徳故得如法住三説。律
文少語
加闍
梨字
彼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五分云。
我當受尊教誡。不者不成。先不相識者應問
和尚闍梨名字。先住何處誦何經等。若不如
法應語云。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可往識汝
處受依止。若疑應語小住。六宿觀之合意爲
受。若依止師不答許可者不成。四分云。彼遣
使受依止。遣使與依止。皆不成。五師攝受法
大同前法。僧祇云。日別三時教三藏教法。不
能廣者下至略知戒經輕重陰界入義。若受
經時共誦時坐禪時即名教授。若不爾者下
至云莫放逸。準此以明。今聽講禪齋初學者
並令依止。毎日教誡。過成繁重。不行不誦。徒
設何益。凡請師法前已明之。今重論意有四。
一作請彼攝我我當依彼慈念矜濟。二取道
法資神乞令教授行成智立。三自申己意。我
能依止愛敬如父。四能遵奉供養慚愧二法
在心。必具此四可得請他。違此悠悠徒費無
辦。比有大徳多人望重。毎歳春末受戒者多。
一坐之間人來投請爲和尚者或十二十及至
下座獨己肅然。此則元無兩攝。成師之義略
同野馬。極而言之。受同陽焔。雜含云。五縁
令如來正法沈沒。若比丘於大師所不敬不
重不下意供養依止故。反此則法律不退。五
分。二師亦不得以小事留弟子住。若於白衣
前出鄙拙言。應令覺知。廣如第二十三卷。善
見。和尚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給。餘者隨意令
讀誦。僧祇。弟子爲王難。師必經理。若賊抄掠
等覓錢救贖。不者獲罪。今次明老弟子法。十
誦。大比丘從小比丘受依止得一切供養。如
小事大。唯除禮足。餘盡應作。僧祇。一切供
給。除禮足按摩。若病時亦得按摩。應教二部
戒律陰界入十二因縁等義。雖復百歳。應依
止十歳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問
訊。爲出大小行器。如弟子事師法。六明治罰
訶責法分四。初明合訶之法。二依法訶誡。三
不應之失。四辭師出離。初中四分有十五種。
謂無慚作惡
不恥
無愧見善
不修
不受教不如
説行
作非威儀
犯下
四篇
 不恭敬我慢
自居
難與語成論云反
戻師教
惡人爲友。
好往淫女家婦女家大童女家黄門家比丘尼
精舍式叉尼沙彌尼精舍。好往看龜鼈。律文
如此。今所犯者未必如文。但有過者準合依
罰。置而不問師得重罪。善戒經云。不驅謫罰
弟子。重於屠兒旃陀羅等。由此人不壞正法。
不定墮三惡道。畜惡弟子。令多衆生作諸苦
業必生惡道。又爲名聞利養故畜徒衆。是邪
見人。名魔弟子。五百問云。有師不教弟子。因
破戒故後墮龍中。還思本縁反來害師。廣如
彼説。問爲具五過方訶一一隨犯而訶。答隨
犯即訶。方能行成。又若作此過。雖犯小罪。情
無慚恥理合訶責。若心恒謹攝。脱誤而犯。情
過可通。量時而用。不必訶止。雜含云。年少比
丘不閑法律。凡所施爲受納衣食貪迷縱逸。
轉向於死或同死苦。捨戒還俗損正法律。謂
同死苦。犯正法律不識罪相不知除罪。謂同
死苦。是故比丘應勤學法律。二明訶責法。凡
欲責他。先自量己内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
抑忍。火從内發先自焚身。若懷慈濟又量過
輕重。又依訶辭進退前出其過使知非法。依
過順訶心伏從順。若過淺重訶罪深輕責。或
隨憤怒任縱醜辭。此乃隨心處斷。未準聖旨。
本非相利。師訓不成。宜停俗鄙懷。依出道清
過。内懷慈育。外現威嚴。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依律五法次罪責之。四分云。弟子不承事和
尚。佛令五事訶責。一我今訶責汝。汝去由過
極重
遣遠
出去
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
在外供給
三莫爲我作使容得參
承入房
四莫至我所。外事經營不得來師左右。依
止師訶改云汝莫依止我
五不與汝
過最輕小
隨得侍奉
自三世佛教毎諸治罰但有折伏訶
責。本無杖打人法。比見大徳衆主。内無道
分可承。不思無徳攝他專行考楚。或對大衆
或復房中。縛束懸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三
子之喩。此未達聖教。然彼經由住一子地悲。
故心無差降。得行此罰。即涅槃云。勿殺勿行
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輒妄引文。縱引嚴
師此乃引喩。不關正文。如攝論言。菩薩得淨
心地得無分別智。方便具行殺生等十事。無
染濁過失等。今時杖治弟子者。咸起瞋毒。勇
憤奮發。自重輕他。故加彼苦。若準涅槃。恕己
爲喩則針刺不能忍之。又有愚師引淨度經
三百福罰。此乃僞經人造。智者共非。縱如彼
經。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罰。今順己煩惱。何
得妄依。律中瞋心訶責。尚自犯罪。乃至畜生
不得杖擬。何況杖人。地持論中。上犯罰黜。中
犯折伏。下犯訶責。亦無杖洽。大集云。若打罵
破戒無戒袈裟著身剃頭者。罪同出萬億佛
身血。若作四重。不聽在寺。不同僧事。若謫罰
者於道退落必入阿鼻。何以故。此人必速入
涅槃。故不應打罵。準此以明。則自知位地。生
報冥然。濫自欺柱。可悲之深。廣如彼經。僧祇。
若師訶責弟子不受者。當語知事人斷食。若
凶惡者師自遠去。若依止弟子師應出界一
宿還。若弟子有過。和尚爲弟子懺謝諸人云。
乃至凡夫愚癡。何能無過。此小兒晩學實有
此罪。當教勅不作。如是悦衆意。三明訶責非
法。四分云。盡形訶責。竟安居訶責。訶責病
人。或不喚來現前不出其過而訶責等。並成
非法。若被治未相懺謝而受供給依止等。或
被餘輕訶而不爲和尚闍梨及餘比丘等執事
勞役者得罪。僧祇。若與共行弟子依止弟子
衣已不可教誡爲折伏故奪。後折伏已還與
無罪。若與衣時言。汝此處住。若適我意爲受
經者與汝。後不順上意奪者無犯。十誦。若欲
折伏剥衣裸形可羞。佛言。不應小事折伏沙
彌。若折伏留一衣。四明辭謝法。十誦云。比丘
沙彌得和尚知不能増長善法者。應白師言。
持我付囑某甲比丘。師應籌量。彼比丘教化
弟子。何似其衆僧復何似。好者應付之。知不
具足更付餘師。若和尚不好當捨去。和尚有
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
住。法食倶與應住。法食倶不與不應住。不問
若晝若夜應捨去。阿闍梨亦爾。僧祇大同。有
苦樂住別。若師令作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應耎語云。我聞佛言。如是非法事不應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須者看之。五百問
事。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得捨遠去。
四分。若弟子被師訶責。令餘比丘爲將順故
於和尚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應知折伏柔和
知時而受。律云。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大徳和尚我今懺悔。更不復作已外卑辭自
述事出當時
若不
聽者。當更日三時懺悔。如上猶不許者。當下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無有違逆
求解其過。二師當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長益。令餘人誘將去。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
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問前共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今諸律中云何辭去。答
上言攝者。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喩有可從遂。
今諫而不受。無同法義故須去也。僧祇云。若
師受諫者言弟子。汝須早語我。我無所知。即
承用之。若師言。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我。依前二師方便而去。七明失師法。和尚一
種無相失義。或可無徳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無再請法。依止闍梨事須詳正。有三不同。一
請師法。二相依住法。三請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謂不失請法
相依住法。失請教授法。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以奪三十五事中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種不
失。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疾疾爲解
開無隨順罪。律中二師及弟子互一人決意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請師法。若還不須更請師。但生請法相依。便
有法起。廣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種。一
死。二遠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師得訶責。六
入戒場上。七滿五夏。八見本和尚。九還來和
尚目下住。若約教失依止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説戒正儀篇第十 布薩此云淨住。出要律儀云。是
憍薩羅國語六卷泥洹云布薩者長
養二義。一清淨戒住。二増長功徳。雜含云布薩陀婆。
若正本音優補陀婆。優言斷。補陀婆言増長。國語不同。
亦呼爲集爲知爲宜爲同爲共住爲轉爲常也。三千威儀
云。布薩者秦言淨住。義言長養。又言和合也。倶舍論名
八戒云布薩護也。明了言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
也。律云。布薩法一處名布薩犍度。即説戒也
説戒儀軌佛法大綱。攝持正像匡維衆法。然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爲賤薄。比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屡聞。便隨心
輕昧。以此論情。情可知矣。昔齊文宣王撰在
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開士撰出家布薩
法。並行於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直得承
用文據莫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粗重撰
次。備如後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便文
證。善見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説戒法不
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
煩惱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毘尼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就中分二。初僧後別。初
中分四。一時節不同。二雜法衆具。三正説儀
軌。四略説雜法。初中五種。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後。三若晝若夜。四若増
若減。五時與非時。前三出十誦文。四分中三
日説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薩日應説。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説法十五日布薩。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薩得罪。以後來比丘不聞
故。四分。爲外界鬥諍比丘來。佛令増減説戒。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説。若十五日來。
十四日説。若已入界當令入浴。界内比丘出
界而説。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説。後十五
日當説。又不去者更増至十五日。若不去強
和合説。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説。
亦無三度不説法滅之文。僞傳於久。律云。拘
睒彌國六年不説。佛尚在世。何妨一國鬥諍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名爲法滅。律中阿難疑
高勝比丘犯盜。經六布薩。不與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説戒等。四分。鬥諍來久不得説
戒。今暫和合。須非時説。隨何日諍滅即日和
説。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見
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二明雜
法衆具。五分。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令作
時節。如前集僧中。十誦云。行籌者。爲檀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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