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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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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4_.40.0104a01: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T1804_.40.0104a02: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T1804_.40.0104a03: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T1804_.40.0104a04: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T1804_.40.0104a05: 覆。垢心既重。豈名爲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T1804_.40.0104a06: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T1804_.40.0104a07: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T1804_.40.0104a08: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T1804_.40.0104a09: 攝。若獨頭吉羅。如衆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T1804_.40.0104a10: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T1804_.40.0104a11: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T1804_.40.0104a12: 心一説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T1804_.40.0104a13: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T1804_.40.0104a14: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T1804_.40.0104a15: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爲允。次明懺
T1804_.40.0104a16: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T1804_.40.0104a17: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T1804_.40.0104a18: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T1804_.40.0104a19: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T1804_.40.0104a20: 便爲説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徳一
T1804_.40.0104a21: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T1804_.40.0104a22: 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願大徳憶我一
T1804_.40.0104a23: 説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T1804_.40.0104a24: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T1804_.40.0104a25: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T1804_.40.0104a26: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縁起非。外越威儀。理
T1804_.40.0104a27: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T1804_.40.0104a28: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T1804_.40.0104a29: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T1804_.40.0104b01: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T1804_.40.0104b02: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T1804_.40.0104b03: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T1804_.40.0104b04: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T1804_.40.0104b05: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T1804_.40.0104b06: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T1804_.40.0104b07: 悔。更不敢作
餘並準此。識罪發露。至一清
T1804_.40.0104b08: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徳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T1804_.40.0104b09: 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
此謂犯已未經明
T1804_.40.0104b10: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T1804_.40.0104b11: 藏。若雖經説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T1804_.40.0104b12: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T1804_.40.0104b13: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T1804_.40.0104b14: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徳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T1804_.40.0104b15: 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T1804_.40.0104b16: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T1804_.40.0104b17: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T1804_.40.0104b18: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T1804_.40.0104b19: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徳。小者懺
T1804_.40.0104b20: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T1804_.40.0104b21: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脱革屣。右
T1804_.40.0104b22: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
如悔過法。與欲清
T1804_.40.0104b23: 淨受歳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T1804_.40.0104b24: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T1804_.40.0104b25: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衆同須。舒
T1804_.40.0104b26: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T1804_.40.0104b2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T1804_.40.0104b28:
T1804_.40.0104b29:
T1804_.40.0104c01:
T1804_.40.0104c02:
T1804_.40.0104c03: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T1804_.40.0104c04: 注撰非少
立名標顯
T1804_.40.0104c05: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T1804_.40.0104c06: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T1804_.40.0104c07: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T1804_.40.0104c08: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
度衆具法附
T1804_.40.0104c09: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T1804_.40.0104c10: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T1804_.40.0104c11: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
寺法附
T1804_.40.0104c12: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T1804_.40.0104c13: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T1804_.40.0104c14: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
法附
T1804_.40.0104c15: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T1804_.40.0104c16: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比丘所依法
T1804_.40.0104c17: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T1804_.40.0104c18: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T1804_.40.0104c19: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T1804_.40.0104c20: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T1804_.40.0104c21: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T1804_.40.0104c22: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戻必領納。乖式便自
T1804_.40.0104c23: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爲
T1804_.40.0104c24: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T1804_.40.0104c25: 用。有違結罪。何名爲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T1804_.40.0104c26: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T1804_.40.0104c27: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T1804_.40.0104c28: 掃俗施亡五衆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T1804_.40.0104c29: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T1804_.40.0105a01: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之方法。三加受持法。
T1804_.40.0105a02: 四雜出料簡。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T1804_.40.0105a03: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爲異
T1804_.40.0105a04: 外道故。分別功徳論。爲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T1804_.40.0105a05: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爲諸蟲故。智
T1804_.40.0105a06: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T1804_.40.0105a07: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爲異外道故
T1804_.40.0105a08: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T1804_.40.0105a09: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T1804_.40.0105a10: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T1804_.40.0105a11: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T1804_.40.0105a12: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T1804_.40.0105a13: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T1804_.40.0105a14: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T1804_.40.0105a15: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T1804_.40.0105a16: 家人器。非俗人所爲。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T1804_.40.0105a17: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爲寒故制三。四分
T1804_.40.0105a18: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次釋名者。増
T1804_.40.0105a19: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爲法
T1804_.40.0105a20: 此袈裟衣從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
若據此土所翻通名爲臥具。即三十中臥具者。三衣總
T1804_.40.0105a21: 名。如
文中
四分云。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爲怨賊
T1804_.40.0105a22: 所劫。應作安陀會儭體著。欝多羅僧僧伽梨
T1804_.40.0105a23: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T1804_.40.0105a24: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T1804_.40.0105a25: 衣名衆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T1804_.40.0105a26: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T1804_.40.0105a27: 名中價衣。從用入衆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T1804_.40.0105a28: 院内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T1804_.40.0105a29: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T1804_.40.0105b01: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T1804_.40.0105b02: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T1804_.40.0105b03: 非無大分宗體。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T1804_.40.0105b04: 性是沙門汚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T1804_.40.0105b05: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
T1804_.40.0105b06: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T1804_.40.0105b07: 我袈裟有五功徳。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T1804_.40.0105b08: 等四衆。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T1804_.40.0105b09: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T1804_.40.0105b10: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T1804_.40.0105b11: 至四寸。飮食充足。四者若衆生共相違反。念
T1804_.40.0105b12: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T1804_.40.0105b13: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T1804_.40.0105b14: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徳。俗人索破
T1804_.40.0105b15: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二作衣方法
T1804_.40.0105b16: 八門不同。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T1804_.40.0105b17: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T1804_.40.0105b18: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T1804_.40.0105b19: 熟緻者。若細薄生疏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T1804_.40.0105b20: 並非法物。律云。文繍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T1804_.40.0105b21: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T1804_.40.0105b22: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T1804_.40.0105b23: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T1804_.40.0105b24: 則所被無力故。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T1804_.40.0105b25: 不得畜。當壞作袈裟色此云不正色
染。具有正翻
若作五納
T1804_.40.0105b26: 衣者。得上色碎段者。裁作五納亦得。涅槃云。
T1804_.40.0105b27: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T1804_.40.0105b28: 十誦云。一切青黄赤白黒五種純色衣不得
T1804_.40.0105b29: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T1804_.40.0105b30: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T1804_.40.0105c01: 淨。用紺黒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T1804_.40.0105c02: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T1804_.40.0105c03: 若赤白黄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T1804_.40.0105c04: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T1804_.40.0105c05: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眞紫色蘇方地黄柰
T1804_.40.0105c06: 黄花黄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眞緋欝金染紅
T1804_.40.0105c07: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T1804_.40.0105c08: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黒木蘭。下文廣有染
T1804_.40.0105c09: 法。青謂銅青。黒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T1804_.40.0105c10: 此翻律者北方爲木蘭染法。
僧祇律在呉地翻以不見故
予於蜀郡。親見木
T1804_.40.0105c11: 蘭樹皮赤黒色鮮明。可以爲染。微有香氣。亦
T1804_.40.0105c12: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説。*遣教法律經中五
T1804_.40.0105c13: 色者。此非正録。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T1804_.40.0105c14: 黒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T1804_.40.0105c15: 丘。瓦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準此木
蘭色也
T1804_.40.0105c16: 見著五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
T1804_.40.0105c17: 賊失衣比丘準此赤色
不合受也
準上律論及經。並不得
T1804_.40.0105c18: 純色。必有須壞。不壞不成受持。著著得罪
T1804_.40.0105c19: 如隨相中。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T1804_.40.0105c20: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T1804_.40.0105c21: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T1804_.40.0105c22: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T1804_.40.0105c23: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T1804_.40.0105c24: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T1804_.40.0105c25: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T1804_.40.0105c26: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T1804_.40.0105c27: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T1804_.40.0105c28: 續故。若過量外應説淨。不者犯捨墮説時應在
受後。以
T1804_.40.0105c29: 法衣外
者爲長
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
T1804_.40.0106a01: 必依肘。五條數多少所以唯隻。如疏鈔中。四
T1804_.40.0106a02: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T1804_.40.0106a03: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T1804_.40.0106a04: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T1804_.40.0106a05: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T1804_.40.0106a06: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T1804_.40.0106a07: 應畜錯注
不字
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
T1804_.40.0106a08: 聖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大衣。智論云。是麁
T1804_.40.0106a09: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爲大準。隨力*辨之。六堤
T1804_.40.0106a10: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T1804_.40.0106a11: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T1804_.40.0106a12: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T1804_.40.0106a13: 増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T1804_.40.0106a14: 云。不爲怨賊所剥。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T1804_.40.0106a15: 門衣三種賤。一刀賤謂割
壞故
二色賤不正
色染
三體賤
T1804_.40.0106a16: 掃世
棄者
七重數多少。四分等律云。不得細薄。大
T1804_.40.0106a17: 衣二重餘二衣並一重。此謂新者。若用故者。
T1804_.40.0106a18: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T1804_.40.0106a19: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T1804_.40.0106a20: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T1804_.40.0106a21: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T1804_.40.0106a22: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T1804_.40.0106a23: 有因縁。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T1804_.40.0106a24: 死者前言本界内。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T1804_.40.0106a25: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八作衣方
T1804_.40.0106a26: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T1804_.40.0106a27: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T1804_.40.0106a28: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爲阿那律裁
T1804_.40.0106a29: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爲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T1804_.40.0106b01: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T1804_.40.0106b02: 縁得一端&T073554;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
T1804_.40.0106b03: 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説淨。四
T1804_.40.0106b04: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T1804_.40.0106b05: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T1804_.40.0106b06: 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今時
揲葉
T1804_.40.0106b07: 納多
縫著
或襵作衣葉四分開
襵下衣
或半向上半向下作
T1804_.40.0106b08: 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
T1804_.40.0106b09: 處。此是外道法偸蘭。阿難奉教。爲諸比丘作
T1804_.40.0106b10: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T1804_.40.0106b11: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T1804_.40.0106b12: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T1804_.40.0106b13: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T1804_.40.0106b14: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T1804_.40.0106b15: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T1804_.40.0106b16: 狹如&MT02855;麥。不得横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
T1804_.40.0106b17: 脱。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縁。要須却
T1804_.40.0106b18: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T1804_.40.0106b19: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鞙紐法。
T1804_.40.0106b20: 前去縁四指施鞙。後去縁八指施紐。應如是
T1804_.40.0106b21: 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T1804_.40.0106b22: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T1804_.40.0106b23: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爲異俗故。又防外
T1804_.40.0106b24: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T1804_.40.0106b25: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T1804_.40.0106b26: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T1804_.40.0106b27: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T1804_.40.0106b28: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T1804_.40.0106b29: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T1804_.40.0106b30: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縁。佛言。即當割截。上
T1804_.40.0106c01: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T1804_.40.0106c02: 衣服。定開入俗。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T1804_.40.0106c03: 首心念也。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T1804_.40.0106c04: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説文。昔有
T1804_.40.0106c05: 人依僧祇法者。彼護衣與四分不同僧祇一夜通
會。四分唯
T1804_.40.0106c06: 對明
今依十誦以受持
相類故
若大衣中。隨條數多少。
T1804_.40.0106c07: 而有正從兩別。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
T1804_.40.0106c08: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T1804_.40.0106c09: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T1804_.40.0106c10: 三處合爲一也。餘如鈔疏中。今先受法。應前
T1804_.40.0106c11: 安陀會爲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T1804_.40.0106c12: 葉也。加法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T1804_.40.0106c13: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T1804_.40.0106c14: 襵衣持若揲葉令外相同割
截。刺一邊開一邊者云
揲葉衣持。餘同十
T1804_.40.0106c15: 若兩邊倶縫
者。但同縵衣
若論從者即用大衣十八
品七條二品等
大徳一心
T1804_.40.0106c16: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
T1804_.40.0106c17: 長一短割截衣持揲葉準同乃至七
條。其文準用改之
若縵衣者
T1804_.40.0106c18: 從者據安多會爲言。若鬱多羅僧僧伽梨。
並準此改革。縵衣改名爲別。今據大衣
十誦云。大
T1804_.40.0106c19: 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餘二
衣準
T1804_.40.0106c20: 若中衣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T1804_.40.0106c21: 欝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揲葉
準改。
T1804_.40.0106c22: 若從衣中。
準前改法
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
T1804_.40.0106c23: 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揲葉準用。以通九品條堤不
同。隨衣改之故不定指。不
T1804_.40.0106c24: 同中下二衣
少相易明
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説。彼
T1804_.40.0106c25: 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
T1804_.40.0106c26: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説乃至安陀
T1804_.40.0106c27: 會亦爾此未割者是縵衣也。若全
未割截。豈得將來入受戒
薩婆多云。五大
T1804_.40.0106c28: 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
T1804_.40.0106c29: 例之。多有黒青赤黄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T1804_.40.0107a01: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T1804_.40.0107a02: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次明捨
T1804_.40.0107a03: 準用僧祇。
四分無文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
T1804_.40.0107a04: 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之。一
T1804_.40.0107a05: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T1804_.40.0107a06: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T1804_.40.0107a07: 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説
T1804_.40.0107a08: 祇支國
計不同
是衣覆肩衣。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
T1804_.40.0107a09: 衣持三説今則改張衣相不同本法。但
云如法作。不言肘量應成
僧祇云。當作
T1804_.40.0107a10: 衣覆肩。名覆肩衣。不者越罪。兩衣祇支得提
T1804_.40.0107a11: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T1804_.40.0107a12: 提尼。五衣者。覆肩衣水浴衣及三衣也準此部
別不同。
T1804_.40.0107a13: 四分令有祇
支覆肩等
二明心念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
T1804_.40.0107a14: 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
T1804_.40.0107a15: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説已。然
T1804_.40.0107a16: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T1804_.40.0107a17: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四雜料
T1804_.40.0107a18: 簡分三。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T1804_.40.0107a19: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T1804_.40.0107a20: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説淨亦得。不捨
T1804_.40.0107a21: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T1804_.40.0107a22: 自説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説者不成。諸受持
T1804_.40.0107a23: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内。
T1804_.40.0107a24: 長邊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T1804_.40.0107a25: 受。有横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内。長邊
T1804_.40.0107a26: 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T1804_.40.0107a27: 多但使縁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T1804_.40.0107a28: 若失罷道作沙彌。若捨若離宿。並名失穿失
如上
T1804_.40.0107a29: 四分中。若失想道斷難縁等失受。具有四礙
T1804_.40.0107b01: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T1804_.40.0107b02: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T1804_.40.0107b03: 威儀缺衣二罪不同
善見
若本説淨。今作三衣。即
T1804_.40.0107b04: 失本淨。又捨此衣已。更受餘衣。前衣説淨。不
T1804_.40.0107b05: 者犯長。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T1804_.40.0107b06: 衣。若却刺者。不須説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T1804_.40.0107b07: 須説。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T1804_.40.0107b08: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T1804_.40.0107b09: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T1804_.40.0107b10: 通二種淨法文中縫之
準前時刺
善見若衣欲破未穿。或
T1804_.40.0107b11: 一條二條。先以物補後。割却故者不失受。袈
T1804_.40.0107b12: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T1804_.40.0107b13: 以刀破開。然後却刺縁不失受多論縁斷便
失。隨情兩論
T1804_.40.0107b14: 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皆不失受。若浣増
T1804_.40.0107b15: 色脱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T1804_.40.0107b16: 治。以複線却刺。亦得直縫十誦不開縫者。
理須時刺一針
四分
T1804_.40.0107b17: 中三衣壞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
T1804_.40.0107b18: 補。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應及孔小廣
T1804_.40.0107b19: 二指大補治。應須桄張治之。律令早補宜同
T1804_.40.0107b20: 善見。多論不問大小。縁不斷者不失。此言通
T1804_.40.0107b21: 漫。兩用無損。四分云。縫衣患曲。以赭色土絣
T1804_.40.0107b22: 治。十誦云。衣服恒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
T1804_.40.0107b23: 人訶。第三受用&T016254;擧。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
T1804_.40.0107b24: 如眼目。著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掃地敷
T1804_.40.0107b25: 臥具坐具等。不得脚躡敷坐臥上儭身著。若
T1804_.40.0107b26: 入聚落不得曳衣。去村遠揲著肩上。近村有
T1804_.40.0107b27: 池汪。水洗手脚已。若無者取草木拭塵土。然
T1804_.40.0107b28: 後著衣紐而入。若逢奔車逸馬。當在上風避。
T1804_.40.0107b29: 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T1804_.40.0107c01: 曲身。治禪病經懺重罪者。脱僧伽梨。著安陀
T1804_.40.0107c02: 會。供僧苦役。乃至掃塔除糞。經八百日滿已。
T1804_.40.0107c03: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等。十誦所行之處。與
T1804_.40.0107c04: 衣鉢倶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
T1804_.40.0107c05: 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鉢須
T1804_.40.0107c06: 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
T1804_.40.0107c07: 想。五分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T1804_.40.0107c08: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
T1804_.40.0107c09: 行之處。與衣鉢倶。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
T1804_.40.0107c10: 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明了論
T1804_.40.0107c11: 受功徳衣著一。披一得入聚落。留一衣。四分
T1804_.40.0107c12: 衣法中有五縁。留僧伽梨。若有恐怖若疑怖。
T1804_.40.0107c13: 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
T1804_.40.0107c14: 五若深藏擧入聚落。必須著割截衣。十誦若
T1804_.40.0107c15: 納衣施鉤闌。當割截入村聚。僧祇得借著大
T1804_.40.0107c16: 衣入俗。五百問云。不能著大衣入聚落。但持
T1804_.40.0107c17: 著肩上行者不犯。僧祇若著脱三衣。必須取
T1804_.40.0107c18: 衣。近身然後脱著之。不得脱園中衣著一内
T1804_.40.0107c19: 衣求入聚落衣。應先求入聚落衣。自近脱園
T1804_.40.0107c20: 中衣。擧已然後著入聚落衣。從聚落出已。應
T1804_.40.0107c21: 取園中衣自近。抖擻入聚落衣。著常處後。著
T1804_.40.0107c22: 園中衣此謂僧
伽梨也
著内衣法。不得脱入聚落内衣
T1804_.40.0107c23: 已。方求覓園中内衣。脱園中内衣。著入聚落
T1804_.40.0107c24: 内衣亦爾。亦不得先著入聚落内衣。於下挽
T1804_.40.0107c25: 出園中内衣。先著園中内衣。不得挽聚落内
T1804_.40.0107c26: 衣出。應從一邊著一邊出之。不著者擗揲擧
T1804_.40.0107c27: 之。因風吹衣落。制入聚者必帶紐行。若無用
T1804_.40.0107c28: 針綴。無針者下至手捉。若衣無紐隨入家家
T1804_.40.0107c29: 得越心悔。有而不著越毘尼。披衣時當通肩
T1804_.40.0108a01: 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頭
T1804_.40.0108a02: 如羊耳。五分亦得四揲大衣枕之。中含多處
T1804_.40.0108a03: 文云。枕大衣臥七條中。婆裟中亦爾。三千
T1804_.40.0108a04: 威儀經。不著泥洹僧。不得著僧祇支。如是重
T1804_.40.0108a05: 重。乃至最上著僧伽梨故知三衣
上下重著
五分律云。比
T1804_.40.0108a06: 丘反著衣入村。人見不喜。訶云。與不割截衣
T1804_.40.0108a07: 無異。世尊訶責結罪。若出村入村。爲草木鉤
T1804_.40.0108a08: 衣破裂。風雨塵土汚坌入葉中。日暴壞色。鳥
T1804_.40.0108a09: 汚者。聽爲護衣故聚落外反著之。若衣下易
T1804_.40.0108a10: 壞。聽顛倒著衣。上下安鉤紐及帶。雨時不應
T1804_.40.0108a11: 倒著。四分反著衣同之。舍利弗問經。初聽偏
T1804_.40.0108a12: 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
T1804_.40.0108a13: 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
T1804_.40.0108a14: 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三千威儀。若
T1804_.40.0108a15: 無塔寺無比丘僧。有盜賊處。國君不樂道。到
T1804_.40.0108a16: 彼國不著三衣者得。若三衣在下。身在高處
T1804_.40.0108a17: 坐不得。決正二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
T1804_.40.0108a18: 僧上座別人不得禮由敬處尊
當自陳意
三千威儀云。著
T1804_.40.0108a19: 三衣不得向佛塔上座三師。亦莫背不得口
T1804_.40.0108a20: 銜及兩手奮。毘柰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
T1804_.40.0108a21: 云。不排著肩上。而垂臂肘前以垂臂上
名象鼻也
五百問
T1804_.40.0108a22: 云。無中衣時。得著大衣上講禮拜。小衣不近
T1804_.40.0108a23: 身淨潔者。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衆食禮拜
T1804_.40.0108a24: 準此行路見塔。著
下衣者不得作禮
不著三衣受食犯墮。借人
T1804_.40.0108a25: 三衣著不得出界經宿。界内不限日數。十誦
T1804_.40.0108a26: 亦云。不著袈裟食者得罪。不云三衣。五分得
T1804_.40.0108a27: 新衣令有徳人暫著得福。僧祇得乞小片衣
T1804_.40.0108a28: 與俗人禳災。雜含佛令取阿難鬱多羅僧與婆
T1804_.40.0108a29: 四吒女著。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故成佛。二
T1804_.40.0108b01: 明作法攝衣界。其自然攝衣界十五種不同。
T1804_.40.0108b02: 如隨相中。此但明加羯磨者。大義如鈔別疏。
T1804_.40.0108b03: 今略明之。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若界大無伽
T1804_.40.0108b04: 藍。但有住舍。此須結之。謂僧院外勢分内得
T1804_.40.0108b05: 護衣。勢外界内不免失衣。二界與伽藍等。及
T1804_.40.0108b06: 界小於伽藍。此二不須結。結竟院外勢分内。
T1804_.40.0108b07: 反成失衣故也。諸家立法不同。有立無村結
T1804_.40.0108b08: 法者。今解不問有無。並須結之。以結除其妨
T1804_.40.0108b09: 難故。若有村者現除懸結以村後去
隨去置衣
若無村者
T1804_.40.0108b10: 現結懸除未來村有不得置衣。
若村去者還得攝也
以先結成故。直由
T1804_.40.0108b11: 染礙情礙隔礙界礙故失衣。不由村來去。便
T1804_.40.0108b12: 令衣界増減也。此是定義。五分等律明文。任
T1804_.40.0108b13: 情量取。薩婆多中。所以除者五義。一聚落不
T1804_.40.0108b14: 定衣界是定。二爲除誹謗。爲除鬥諍。爲護梵
T1804_.40.0108b15: 行等。四分中初結衣界。界有村住。後因有事。
T1804_.40.0108b16: 方言除之。加法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T1804_.40.0108b17: 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
T1804_.40.0108b18: 村外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T1804_.40.0108b19: 一説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
T1804_.40.0108b20: 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
T1804_.40.0108b21: 失衣界。除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T1804_.40.0108b22: 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失衣界。
T1804_.40.0108b23: 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解
T1804_.40.0108b24: 衣界法律云。應先解衣界。後解大界
十誦先解大界。衣界亦失故
文云。大徳僧
T1804_.40.0108b25: 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若僧時到僧
T1804_.40.0108b26: 忍聽。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
T1804_.40.0108b27: 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誰諸長
T1804_.40.0108b28: 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者
T1804_.40.0108b29: 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説
T1804_.40.0108c01: 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T1804_.40.0108c02: 二明坐具者。四分爲身爲衣爲臥具故制。長
T1804_.40.0108c03: 佛二搩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
此字應法。搩字才邊桀也。足邊桀者此&T050446;字也。癡革反。謂
T1804_.40.0108c04: 足一擧爲&T050446;。二擧
爲歩。二義各別
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増半搩
T1804_.40.0108c05: 手。諸部論搩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搩手長
T1804_.40.0108c06: 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
T1804_.40.0108c07: 尺爲搩手。準姫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
T1804_.40.0108c08: 準不改即唐令云尺者。用
一尺二寸爲尺
但隨流俗則不定量
T1804_.40.0108c09: 唐國用尺。則有
五六種不同
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
T1804_.40.0108c10: 丈六是也故廣引正證
知尺大小
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
T1804_.40.0108c11: 四重。伽論亦同。僧祇云。不得趣爾厭課持小
T1804_.40.0108c12: &T073554;作敷具。當二重作。若欽跋羅一重。劫貝
T1804_.40.0108c13: 二重。不得屈頭量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已長
T1804_.40.0108c14: 大者。成便犯墮。受用越毘尼。鼻柰耶云。新尼
T1804_.40.0108c15: 師壇。故者縁四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縁。
T1804_.40.0108c16: 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已。四分云。若減量作。
T1804_.40.0108c17: 若疊作兩重並得謂二重爲本。
恐過量故疊
十誦不應受單尼
T1804_.40.0108c18: 師壇。離宿吉羅。摩得伽云。離宿不須捨墮。非
T1804_.40.0108c19: 佛制故。亦不應離宿。僧祇云。更増者二重三
T1804_.40.0108c20: 重對頭却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増者
T1804_.40.0108c21: 於縁外増之。四分七百結集中得畜。不截坐
T1804_.40.0108c22: 是非法故
擅而行之
準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
T1804_.40.0108c23: 不截而畜。亦應無罪此跋闍子擅行十事。
便於閻浮提僧斷了
此應久
T1804_.40.0108c24: 廢。今往往重興。則用跋闍妄法也。十誦作不
T1804_.40.0108c25: 益縷邊尼師壇淨。伽論言。不接頭者墮今時
通量
T1804_.40.0108c26: 取増文。則長五
尺等並結提罪
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縁。若
T1804_.40.0108c27: 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増量。一頭一邊接&T073833;之。
T1804_.40.0108c28: 此是定教正文不依此法。一生
無如法處坐
薩婆多佛在時比
T1804_.40.0108c29: 丘。不臥者多故小。後開益縷際。從織邊唯一
T1804_.40.0109a01: 頭更益一搩手。令比丘臥僧臥具今時有戒本。
一搩者此是
T1804_.40.0109a02: 十誦律。四分有者錯用故。準論凡長
水尺六尺。廣三尺。僧臥具八尺四尺
四分明坐具法
T1804_.40.0109a03: 異。不須用之。但用増法必欲準用亦須畜之
不成受持且將説淨
僧祇
T1804_.40.0109a04: 坐具者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巨
T1804_.40.0109a05: 此翻
牛屎
唯得敷坐。善見云。須受持不合淨施。
T1804_.40.0109a06: 不出其文。義加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T1804_.40.0109a07: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説其用法大同鉢也。
準例加法持之
T1804_.40.0109a08: 若破壞須換易者當捨之。文同受法。改下云
T1804_.40.0109a09: 今捨也。僧祇得敷坐。在道行。得長疊中疊著
T1804_.40.0109a10: 衣嚢上左肩上擔。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
T1804_.40.0109a11: 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坐。凡坐法應先手
T1804_.40.0109a12: 按然後乃坐。賢愚經舍利弗以尼師壇著左
T1804_.40.0109a13: 肩上。入衆降邪道。鼻柰耶多文。著肩上入
T1804_.40.0109a14: 出坐禪。今在左臂定是非法。三漉水袋法。
T1804_.40.0109a15: 物雖輕小所爲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
T1804_.40.0109a16: 上品高行尚飮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T1804_.40.0109a17: 故律中爲重蟲命偏制飮用二戒。由事常現
T1804_.40.0109a18: 有用者多數故也。餘如隨相中。今故抽現重
T1804_.40.0109a19: 明準佛意也。薩婆多欲作住處。先看水中有
T1804_.40.0109a20: 蟲不。有者作餘井。猶有捨去。凡用水法。應
T1804_.40.0109a21: 清淨者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取上
T1804_.40.0109a22: &T073554;一肘作嚢。令持戒審悉者。漉水竟著淨
T1804_.40.0109a23: 器中。向日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説。僧祇蟲
T1804_.40.0109a24: 細者。三重漉嚢。猶有蟲者更造井。諦視有蟲
T1804_.40.0109a25: 者捨去。四分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
T1804_.40.0109a26: 宏槨。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嚢中漉
T1804_.40.0109a27: 訖還著水中。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無者僧
T1804_.40.0109a28: 伽梨角漉準須覆袋中。以
淨穢相染故
此國多用絹作者。余
T1804_.40.0109a29: 親取已漉竟水。内黒色器中。微小細蟲無數。
T1804_.40.0109b01: 同水塵量故。涅槃有言。塵耶蟲耶。此言信也。
T1804_.40.0109b02: 後取緻練作袋漉之方盡。故明此者。由生命
T1804_.40.0109b03: 處重無益自他性戒無懺。終須酬報。今不肖
T1804_.40.0109b04: 之夫。見執漉袋者言。律學唯在於漉袋。然不
T1804_.40.0109b05: 知所爲處深損生。妨道者猶不畜漉袋。縱畜
T1804_.40.0109b06: 而不用。雖用而不寫蟲。雖寫而損蟲命。且存
T1804_.40.0109b07: 殺生一戒。尚不能遵奉。餘之威儀見命常沒
T1804_.40.0109b08: 其中。二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
T1804_.40.0109b09: 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
T1804_.40.0109b10: 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説淨畜。初中薩婆多
T1804_.40.0109b11: 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
T1804_.40.0109b12: 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説淨。餘者一切器與
T1804_.40.0109b13: 非器一。外皆應作淨謂施
俗人
僧祇我弟子著三衣
T1804_.40.0109b14: 足遮寒苦。若性不忍寒者。弊故衣隨意重著。
T1804_.40.0109b15: 五分云。三衣・儭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
T1804_.40.0109b16: 蚊廚敷經行處衣・障壁蝨衣・單敷衣覆僧臥具。
可床四邊。
T1804_.40.0109b17: 而下垂四角。各
一尺上安坐具
護髀護踝護&T050509;護頭衣・拭身巾・
T1804_.40.0109b18: 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嚢・鉢嚢・革屣嚢・如此諸
T1804_.40.0109b19: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下文聽畜針三口。十誦
T1804_.40.0109b20: 諸如法所用衣。僧祇支泥洹僧是衣名。作波
T1804_.40.0109b21: 利迦羅衣晋言助
身衣
云何受應言。是
波利迦羅
T1804_.40.0109b22: 衣。我受用故應五衆邊而受。
謂當法爲言
善見三衣雨衣尼
T1804_.40.0109b23: 師壇等。皆須受持。不合説淨。雖穿破不失受。
T1804_.40.0109b24: 應道其名字。手巾得畜二。雜衣隨多少。餘衣
T1804_.40.0109b25: 唯得受持一。不得多。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T1804_.40.0109b26: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
T1804_.40.0109b27: 薩婆多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必須受持。自外
T1804_.40.0109b28: 若受則可。不受無過。沙彌畜上下二衣。并畜
T1804_.40.0109b29: 泥洹僧僧竭支富羅。隨身所著。各得畜一。自
T1804_.40.0109c01: 外一切盡。是長財。除錢穀米。一切長衣。十日
T1804_.40.0109c02: 内同大僧法。唯捨作吉羅悔爲異。次明長衣
T1804_.40.0109c03: 法分二。初明長相後開説淨。初中鼻柰耶云。
T1804_.40.0109c04: 長衣者一日成故。僧祇支法此是中國梵音。此
翻云上狹下廣衣
T1804_.40.0109c05: 分應繋僧祇支入聚落。若安帶若縫之。得上
T1804_.40.0109c06: 狹下廣衣。當用作僧祇支。十誦因入聚落露
T1804_.40.0109c07: 胸臆。著僧祇支。風吹落應著帶。不者吉羅。五
T1804_.40.0109c08: 分不著祇支。入聚落吉羅。僧祇祇支覆肩衣。
T1804_.40.0109c09: 長四肘廣二肘。如是受持準此衣相。猶有覆肩之
量。今時所著者。同律
T1804_.40.0109c10: 上狹下廣。此乃後魏中。有師
改法裁縫之。又出疏解廣明
涅槃僧法此云
内衣
僧祇佛
T1804_.40.0109c11: 於僧前。自著内衣。教諸比丘因制戒。十誦作
T1804_.40.0109c12: 時著小泥洹僧。三千云。泥洹著法。一不持下
T1804_.40.0109c13: 著上。二使四邊等。三襞頭近左面。四結帶於
T1804_.40.0109c14: 右面。五當三繞不垂兩頭。餘法如彼。五百問
T1804_.40.0109c15: 云。大寒得繋著脚。四分不得反襵著。以白衣
T1804_.40.0109c16: 家解露故。應作帶著。不得以上色若錦及白
T1804_.40.0109c17: 作。應作袈裟色。廣三指繞腰三周。若得已成
T1804_.40.0109c18: 者。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短者繩續。若細
T1804_.40.0109c19: 軟速破作玦鈕此謂以衣繞身訖。
用帶圍絹收束之
今呉蜀之僧。多
T1804_.40.0109c20: 有用此著裙者。十誦五分。作時取衣從後岐
T1804_.40.0109c21: 間過。襵著前。著下衣法。左揜其上。兩邊兩
T1804_.40.0109c22: 襵。當後兩襵。十誦云。泥洹僧破應權作倶修
T1804_.40.0109c23: 羅。若軟體比丘。揩&T050509;破下。開五寸許。應受之
T1804_.40.0109c24: 此似裙而
周縫合
五分有著倶修羅衣者。俗人訶言。何
T1804_.40.0109c25: 異我等著貫頭衣。便不許著之。安陀會壞。聽
T1804_.40.0109c26: 權縫合作暫著是類女
人裙
今時有著偏袒&MT03313;膊方
T1804_.40.0109c27: 裙諸裙臂衣&T050509;衣等。並無正文可依。十誦五
T1804_.40.0109c28: 大色衣一切毛衣偏袖衣複衣一切氈衣一切
T1804_.40.0109c29: 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嚢衣一切杉袴褌白衣衣
T1804_.40.0110a01: 服不得著。著得突吉羅。四分不得著襖褶袴
T1804_.40.0110a02: 行縢手衣草衣皮衣皮帽樹皮衣樹葉衣珠瓔
T1804_.40.0110a03: 珞衣鳥毛衣牛馬毛衣。如是諸衣並不合著。
T1804_.40.0110a04: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
T1804_.40.0110a05: 切白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中阿
T1804_.40.0110a06: 含云。我説一切衣服飮食床榻園林人民得畜
T1804_.40.0110a07: 不得畜者皆不定。若畜便増長善法。我説得
T1804_.40.0110a08: 畜反此不得。四分衆僧得種種衣開畜。比丘
T1804_.40.0110a09: 須者借著。若處所壞得移餘處。若本所還立。
T1804_.40.0110a10: 當依舊安置。若著僧衣。當好愛護。勿令汚泥
T1804_.40.0110a11: 不得上厠。五分爲僧作時。得著僧衣。不得儭
T1804_.40.0110a12: 身。作竟浣擧。四分因開著檀越施衣。故瓶沙
T1804_.40.0110a13: 王。送所著貴價衣。及貴價&T021794;毹。佛令廣三肘
T1804_.40.0110a14: 長五肘毛長三指者。應淨施畜。餘廣大長毛
T1804_.40.0110a15: 者不得。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上行。十誦得
T1804_.40.0110a16: 坐綾羅錦綺上。不得行。五分繍錦褥敷者吉
T1804_.40.0110a17: 謂俗人
家中
四分給住房比丘中。開與坐褥臥褥
T1804_.40.0110a18: 地敷儭體衣氈被三衣房衣諸藥等。若故不
T1804_.40.0110a19: 住者。沙門一切所須皆與。又云。寒雪月患寒
T1804_.40.0110a20: 聽著複貯衣。又開鉢嚢革屣嚢針筩襌帶腰
T1804_.40.0110a21: 帶帽拭脚巾攝熱巾裹革屣巾等。及拭面巾
T1804_.40.0110a22: 拭身巾捫涙巾。凡寄衣白衣舍。必須染壞色
T1804_.40.0110a23: 作沙門衣法。五分借俗人衣。不還則已。四分
T1804_.40.0110a24: 不得皮上。坐除邊方。得上色染衣上色錦衣
T1804_.40.0110a25: 不得畜。壞色得畜。得畜蚊廚。不得畜皮帽。若
T1804_.40.0110a26: 患瘡得畜覆瘡衣。無者僧中取。將出外亦得。
T1804_.40.0110a27: 瘡差送本處。中含阿難得王貴衣。令佛蹈已
T1804_.40.0110a28: 然後自用。令施主得大福餘衣
準此
四分邊方比
T1804_.40.0110a29: 丘。曲開五事。一持律五人受大戒以僧少故
三年方集
T1804_.40.0110b01: 著重革屣以砂石
多故
三數數洗浴生世
善故
四敷羺羊皮
T1804_.40.0110b02: 白羊皮鹿皮爲臥具以彼方無
餘臥具故
五聽比丘得衣入
T1804_.40.0110b03: 手數滿十日以無人
可對故
律云。東方有國。名白木
T1804_.40.0110b04: 條。已外便聽按梁時貢職圖。云西蕃白木條國來貢
獻。則此在彼東。而邊僧既多用本開
T1804_.40.0110b05: 法。律結正罪。必無
僧可得。準用無過
律云。不得畜師子虎豹狙皮
T1804_.40.0110b06: 野狐。及餘不淨可惡等皮。又不得在高大床
T1804_.40.0110b07: 上。若獨坐繩床木床牙床。覆以馬皮象皮錦
T1804_.40.0110b08: 褥雜色臥具&T021794;毹。若用狙毛貯褥等。並不得
T1804_.40.0110b09: 坐。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者開。除寶床。不
T1804_.40.0110b10: 得乞生皮。若汲水繩斷。聽用皮作索。若戸繩
T1804_.40.0110b11: 壞。聽用皮作。若戸樞不轉。若壞聽以皮治裹
T1804_.40.0110b12: 之。若以皮作腰帶襌帶皮器並不得。若作帳
T1804_.40.0110b13: 軒不得。道行患熱。以衣爲覆障。三千云。當畜
T1804_.40.0110b14: 善助。謂襌帶也。廣一尺長八尺頭有鉤。三重
T1804_.40.0110b15: 用熟韋。餘法如彼應私屏處著之。寒雪國須
T1804_.40.0110b16: 襪。聽從非親俗人乞作。不得餘用。毘尼母寒
T1804_.40.0110b17: 處聽著俗人靴。五分作&T057750;太深聽齊踝上。比
T1804_.40.0110b18: 丘作靴。如靴法不得。若餘國著富羅。若履更
T1804_.40.0110b19: 有所著隨意著之。毘尼母云。所以脱革屣繞
T1804_.40.0110b20: 佛行者。以生俗人呵言起慢心故。五百問云。
T1804_.40.0110b21: 淨潔靴鞋履。得著禮拜。五分得新履。令淨人
T1804_.40.0110b22: 著七歩。四分聽爲護身護衣護臥具故。在寺
T1804_.40.0110b23: 内著。一重革屣。若穿壞以樹皮。若皮補以筋
T1804_.40.0110b24: 以毛以皮。爲縷線縫之。若得生皮聽自柔治。
T1804_.40.0110b25: 若使人柔竟。裁作一重革屣。不得著入聚落。
T1804_.40.0110b26: 文中因在道在聚落。脱革屣偏袒有廢。佛言。
T1804_.40.0110b27: 若有所取與隨時準此開入聚落中不脱
革屣偏袒。明文證之
又不得用
T1804_.40.0110b28: 雜色皮。若持絹布作革屣帶。若編邊若青黄
T1804_.40.0110b29: 赤白色等。作革屣等。並不合用。若得錦色革
T1804_.40.0110c01: 屣。壞色已聽畜。若以芒草等作革屣亦不得。
T1804_.40.0110c02: 若在寺内。聽著蒲革屣。若破以皮著底。不得
T1804_.40.0110c03: 畜四種寶屐。若木屐開。上大小便厠屐洗足
T1804_.40.0110c04: 屐也。以外一切屐不得畜。二明作淨施法六
T1804_.40.0110c05: 門。一制説意。二二施主差別。三開説進不。四
T1804_.40.0110c06: 説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明失法不
T1804_.40.0110c07: 同。初中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眞耶假耶。答
T1804_.40.0110c08: 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
T1804_.40.0110c09: 便力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眞施也。令
T1804_.40.0110c10: 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佛何以不直
T1804_.40.0110c11: 令畜長財。而彊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
T1804_.40.0110c12: 少欲爲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衆生根性
T1804_.40.0110c13: 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
T1804_.40.0110c14: 入中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
T1804_.40.0110c15: 故開十日。答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
T1804_.40.0110c16: 使籌量布施人縫治作衣及説淨法。母云。若
T1804_.40.0110c17: 放逸不説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
T1804_.40.0110c18: 墮。地持中菩薩法亦有淨施法。涅槃亦爾。二
T1804_.40.0110c19: 簡施主法。就中衣藥鉢寶穀米等。並須施主。
T1804_.40.0110c20: 前明上三施主。僧祇云。五衆得作。善見云。展
T1804_.40.0110c21: 轉者。五衆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眞實者。至一
T1804_.40.0110c22: 比丘所不言對沙彌也。五分云。五人不應作。
T1804_.40.0110c23: 一不相識。二未相諳悉。三未相狎習。四非親
T1804_.40.0110c24: 友同師。五非時類。復有四人。一不能讃歎人。
T1804_.40.0110c25: 二不與人好名稱。三應淨施五衆。四不得與
T1804_.40.0110c26: 白衣。義準前五眞實淨主。後四展轉淨主。十
T1804_.40.0110c27: 誦不得稱二三人作淨。應與一人。若將他淨
T1804_.40.0110c28: 施物不還。應索取。不得者彊奪取語言。佛有
T1804_.40.0110c29: 教。爲清淨故與汝。汝今將去已犯吉羅。自今
T1804_.40.0111a01: 已去説淨者。應籌量與一好人謂對首
受淨者
薩婆多
T1804_.40.0111a02: 求持戒多聞有徳者而作。除惡邪四重。得戒
T1804_.40.0111a03: 沙彌聾盲唖瞎顛狂心行別住六夜五法人
T1804_.40.0111a04: 等。爲令清淨作證明。不生鬥諍。如上等人則
T1804_.40.0111a05: 不如法。非此人者。用爲施主後得物已。於一
T1804_.40.0111a06: 比丘邊。稱施主名而説淨。錢寶穀米等。並以
T1804_.40.0111a07: 俗人爲淨主。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
T1804_.40.0111a08: 信檀越。薩婆多云。先求知法白衣等。如後所
T1804_.40.0111a09: 説。三請法聽不。先明須請。薩婆多云。應求
T1804_.40.0111a10: 多聞人等。若死往他國者。更求清淨者作。欲
T1804_.40.0111a11: 令作證明。則名如法。故知對面請也。乃至錢
T1804_.40.0111a12: 寶。亦言語令知比丘法。今以檀越爲淨主。此
T1804_.40.0111a13: 明文開請。次明似不須請。五分云。於五衆中
T1804_.40.0111a14: 隨意與之似當時指示當部無文。隨二部用。徳望高
遠不可附及。依五分用。若可召請者必須
T1804_.40.0111a15: 請法應具儀至大徳所前告本意。許可已然
T1804_.40.0111a16: 後説言。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徳
T1804_.40.0111a17: 爲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衣藥
T1804_.40.0111a18: 鉢展轉淨施主。慈憫故。三請準善見文
五衆通得
若至尼
T1804_.40.0111a19: 所告云。我今請比丘尼。爲展轉淨施主。幸願
T1804_.40.0111a20: 爲之下三衆例爾。請
法無文義加
眞實淨者善見對於比丘。以親
對説淨。尼等四衆無
T1804_.40.0111a21: 共作法
義不開
文云。大徳一心念。今請大徳。爲衣藥鉢
T1804_.40.0111a22: 眞實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眞實淨施主。慈
T1804_.40.0111a23: 憫故
實施主者。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
T1804_.40.0111a24: 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
T1804_.40.0111a25: 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爲法施
T1804_.40.0111a26: 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次明合説進不。薩婆
T1804_.40.0111a27: 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説淨。涅槃經
T1804_.40.0111a28: 云云。四明作淨法。五分獨住比丘。心念説者。
T1804_.40.0111a29: 具儀捉衣。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
T1804_.40.0111b01: 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口言。我此
T1804_.40.0111b02: 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説淨。
T1804_.40.0111b03: 施與某甲。從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
T1804_.40.0111b04: 易。僧祇心念説淨。亦成犯吉。内心説淨而口
T1804_.40.0111b05: 不言。是名非法淨越。若口説者無罪。律中捨
T1804_.40.0111b06: 故受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説淨者或可説淨
故令展轉
T1804_.40.0111b07: 面展轉者。至一比丘所。具儀手捉衣口云。大
T1804_.40.0111b08: 徳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施
T1804_.40.0111b09: 與。大徳爲展轉淨故彼受
請者
言大徳一心念。汝
T1804_.40.0111b10: 有此長衣未作淨。爲淨故與我。我今受之
T1804_.40.0111b11: 言。汝施
與誰
答言。施與某甲爲淨主
名字
大徳一心念。汝
T1804_.40.0111b12: 有是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
T1804_.40.0111b13: 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爲某甲故。善護
T1804_.40.0111b14: 持著用隨因縁若鉢藥
並準此
外三律。由前對面作淨
T1804_.40.0111b15: 而生諍競。因制不得對面使知。又施主後知
T1804_.40.0111b16: 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説之。善見對
T1804_.40.0111b17: 面淨者。并縛相著。至一比丘所胡跪言。我有
T1804_.40.0111b18: 此長衣。爲淨故我今施汝。正得賞護不得用。
T1804_.40.0111b19: 云何得用。若云此是我衣隨長老用。若爾者
T1804_.40.0111b20: 得用。若正作法者。同前儀式。大徳一心念。我
T1804_.40.0111b21: 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捨與大徳。爲
T1804_.40.0111b22: 眞實淨故二淨依四
分文寫
二淨成就者。善見言施與
T1804_.40.0111b23: 大徳捨與大徳與大徳等並成。若言願大徳
T1804_.40.0111b24: 受此衣等不成與。眞實受者。言我取我受者
T1804_.40.0111b25: 成。若云我當取欲取等不成受。一説成。不須
T1804_.40.0111b26: 三遍。五分漫標説者。具儀至比丘所云。長老
T1804_.40.0111b27: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長財於長老邊作淨
T1804_.40.0111b28: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淨施。我持與
T1804_.40.0111b29: 誰。答言。於五衆中。隨意與之。彼即語言。我
T1804_.40.0111c01: 今與某甲。若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謂展轉淨
也。此淨法。
T1804_.40.0111c02: 常須記施主
及財物所屬
又云。革屣令淨人著淨。錢寶淨法
T1804_.40.0111c03: 穀米等
例同説
律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若守園人
T1804_.40.0111c04: 所告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文中不云
T1804_.40.0111c05: 令淨人持。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準僧祇。不
T1804_.40.0111c06: 信俗人。使在前行。至淨主所如前作法若彼
T1804_.40.0111c07: 淨人。得淨物來者。應受持之餘有進不。隨相
T1804_.40.0111c08: 三十中廣明。五存亡進不。僧祇齊三由旬。知
T1804_.40.0111c09: 其存亡。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薩婆多施
T1804_.40.0111c10: 主若死若入異國。更求淨主等。四分無文。隨
T1804_.40.0111c11: 意採用。然淨施主法。必準論律。名行高尚
T1804_.40.0111c12: 者。令遠近通知。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
T1804_.40.0111c13: 以不知行
業不應故
六作法失不之義。僧祇沙彌邊作淨。
T1804_.40.0111c14: 若受具稱無歳比丘。若死者得停十日。更須
T1804_.40.0111c15: 説淨有人言。眞實主亡則失。展轉者不失。此
未讀正律文。明二淨倶失。以並非正主
若不知
T1804_.40.0111c16: 施主存亡便失淨法。不得過十日。薩婆多施
T1804_.40.0111c17: 主若死更求淨主。除錢寶穀米一切長財。盡
T1804_.40.0111c18: 五衆邊作淨二寶俗施主。亦
須十日内更請
十誦若淨施主是弟
T1804_.40.0111c19: 子。被師呵責者。不得作淨。應更淨施餘人。施
T1804_.40.0111c20: 主若死。亦須臾覓施主。亡者物不入僧。以
T1804_.40.0111c21: 財屬他別人假名施也準此前展轉不須者謬矣。又
上文一人爲主。不得稱二三
T1804_.40.0111c22: 人。便與五分漫標有違。或是立
法。令取五衆。及至作法常指一人
善見若因淨施方
T1804_.40.0111c23: 便。藏匿不還。計直犯罪故知屬
本主
僧祇若衣多忘
T1804_.40.0111c24: 不識。應取一切衣集著一處當捨言。我此衣
T1804_.40.0111c25: 淨施與某甲。我今還捨。應更説之。四分若忘
T1804_.40.0111c26: 者更説。論開忘後十日此謂可
分別者
薩婆多若説淨
T1804_.40.0111c27: 財寶及以衣財。若人貸之。後時寶還寶錢還
T1804_.40.0111c28: 錢。乃至衣財相當者。不須説淨。若還不相似
T1804_.40.0111c29: 物。更須説淨以非異來
貪貯過少
毘尼母若衣已説淨及
T1804_.40.0112a01: 點淨。納未二淨者縫衣著納。是名衣和合淨
T1804_.40.0112a02: 點淨如
隨相中
五正色并上色錦。雖和合不成。若先以
T1804_.40.0112a03: 正不正色染。後以餘色及正色染。是名色和
T1804_.40.0112a04: 合得畜。餘廣如隨相中。二糞掃衣。制著意此
T1804_.40.0112a05: 乃世人所棄。無復任用。義同糞掃。論云。一體
T1804_.40.0112a06: 是賤物。離自貪著。二不爲王賊所貪。常得資
T1804_.40.0112a07: 身長道。又少欲省事須濟形苦。故上士著之。
T1804_.40.0112a08: 十住婆沙云。著糞掃衣十種利。一不以衣故
T1804_.40.0112a09: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T1804_.40.0112a10: 不方便説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
T1804_.40.0112a11: 索。五若不得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
T1804_.40.0112a12: 易得無有過患。八順行初受四依法。九入麁
T1804_.40.0112a13: 衣數中。十不爲人所貪奪。言衣體者四分十
T1804_.40.0112a14: 種。謂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此三彼國衣。有
者諱故棄之
T1804_.40.0112a15: 水衣産婦衣若神廟中衣爲鳥銜風吹離處者
T1804_.40.0112a16: 得取及塚間衣求願衣往還衣至塚上
返將來
如上是
T1804_.40.0112a17: 也。不問新淨上色。不得直用。須作袈裟色受
T1804_.40.0112a18: 持。又不得取未壞死人衣帶下至
一針許壞
若塚間得
T1804_.40.0112a19: 錦文臥氈褥枕&T021794;氀獨坐床。唯除皮繩髮繩餘
T1804_.40.0112a20: 者應畜。又得輦蓋歩挽車水瓶澡鑵杖扇钁
T1804_.40.0112a21: 鉤刀鎖亦得畜。得錢打破自持作銅用。取糞
T1804_.40.0112a22: 掃物時本無共要。往塚取衣。不得遙占云是
T1804_.40.0112a23: 我許。隨先至者得若已移離擧
置屬前移主
不得取神廟中
T1804_.40.0112a24: 衣。比多有上品行人。入諸神廟。剥脱形像衣
T1804_.40.0112a25: 服。收束幡蓋繒帛。佛制不爲。理有深致若癡
T1804_.40.0112a26: 而輒取。犯於盜罪。必知而爲之。不無相惱。致
T1804_.40.0112a27: 有避神主面藏身劫奪者。是重波羅夷。如隨
T1804_.40.0112a28: 相中。十誦取未壞死人衣得偸蘭。善見死屍
T1804_.40.0112a29: 有小瘡。如針頭皮未斷令俗人取。十誦四種
T1804_.40.0112b01: 糞掃。一塚間裹死人。二裹死人已持來施比
T1804_.40.0112b02: 丘者。三無主衣。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
T1804_.40.0112b03: 棄弊物者。四分得糞掃衣。浣染四角頭點作
T1804_.40.0112b04: 淨畜。若得貴價革屣。雖重開畜。佛言。以是
T1804_.40.0112b05: 糞掃故。三檀越施衣有二。謂時非時也。言時
T1804_.40.0112b06: 施者。謂夏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是。
T1804_.40.0112b07: 佛饒益諸比丘。五利賞勞之時。故名時施。唯
T1804_.40.0112b08: 局前安居人。言非時施者。謂一年之月。無簡
T1804_.40.0112b09: 冬夏。有縁即施。不問時節故。曰非時施也。今
T1804_.40.0112b10: 次開位則有四別。就時施中分二。初時現前
T1804_.40.0112b11: 者。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
T1804_.40.0112b12: 分衣物是也。不須羯磨直爾分之。四種定故。
T1804_.40.0112b13: 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若夏未滿。受衣得
T1804_.40.0112b14: 罪。二處定。同此界内前安居人。三人定。非外
T1804_.40.0112b15: 界者現前同住。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
T1804_.40.0112b16: 分。四分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乃至安居
T1804_.40.0112b17: 未竟。亦不得乞衣受衣。又云。僧得安居衣破
T1804_.40.0112b18: 爲二部。令數人多少分。又云。以三衣施佛。
T1804_.40.0112b19: 諸比丘人與兩端&T073554;。爲安居故。若留夏食而
T1804_.40.0112b20: 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分。二時僧得施
T1804_.40.0112b21: 者。謂施主布施。該通一化安居之人。是僧皆
T1804_.40.0112b22: 得。故曰僧得。作法之時須僧羯磨。律云。得夏
T1804_.40.0112b23: 衣未分便行。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佛言
T1804_.40.0112b24: 成分。又云。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衣。應心
T1804_.40.0112b25: 念口言受之。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
T1804_.40.0112b26: 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以前安居移
T1804_.40.0112b27: 至他方。不得衣分。佛罰諸住人還使通分。僧
T1804_.40.0112b28: 祇云。若安居時衣。沙彌持戒能作淨。得比丘
T1804_.40.0112b29: 意隨意與。五分難事破安居。得受安居衣施。
T1804_.40.0112c01: 住日多處取。非時中亦二。初非時現前者。施
T1804_.40.0112c02: 主召僧至宅。就寺設供。數人多少隨物而施。
T1804_.40.0112c03: 律云。造池造井施縷等。因而施物。又云。諸檀
T1804_.40.0112c04: 越。大送好衣與諸比丘。佛令數人多少。若十
T1804_.40.0112c05: 人爲十分。乃至百人爲百分。好惡相參。令不
T1804_.40.0112c06: 見者擲籌。若大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應以
T1804_.40.0112c07: 刀截衣。十誦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
T1804_.40.0112c08: 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
T1804_.40.0112c09: 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
T1804_.40.0112c10: 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衆。五分一比丘分與
T1804_.40.0112c11: 三沙彌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若半
T1804_.40.0112c12: 準此諸部二種現前。等與
二種僧。得隨僧和合與
四分五分。但是僧得
T1804_.40.0112c13: 施下至淨人。皆受其分如下亡人
物中分之
次非時僧得
T1804_.40.0112c14: 施者。謂施主運心。周普通該三時。不局一界。
T1804_.40.0112c15: 將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鳴鐘。以財用施。便
T1804_.40.0112c16: 羯磨斷之。如分亡人輕物法。律云。有住處現
T1804_.40.0112c17: 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時有客比丘數
T1804_.40.0112c18: 數來。分衣疲極。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二
T1804_.40.0112c19: 部互正。亦有四種法。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
T1804_.40.0112c20: 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
T1804_.40.0112c21: 如是五衆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
T1804_.40.0112c22: 現前同合受故莫非倶是福田
故一一衆互受
五百問云。有人施
T1804_.40.0112c23: 僧物。後更比丘來及在座。打稚應得。不打不
T1804_.40.0112c24: 合。若有餘嚫物。本道人已去。後人應問。若當
T1804_.40.0112c25: 來不合。若永不來呪願取。若或來不得取犯
T1804_.40.0112c26: 捨墮。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四明亡五衆物。
T1804_.40.0112c27: 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遠
T1804_.40.0112c28: 經勞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世
T1804_.40.0112c29: 表塵染不拘。而情性未融。素非清潔者。唯利
T1804_.40.0113a01: 是親全無道志。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上達
T1804_.40.0113a02: 立法以濟器。下達受法而隨懷。倶須兩順佛
T1804_.40.0113a03: 法用通一道淨行。然亡僧衣物處斷多途。並
T1804_.40.0113a04: 謂指南倶呈至説。但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T1804_.40.0113a05: 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至論決斷毎有遲疑。臨
T1804_.40.0113a06: 事詳之在於輕重。今既事務繁雜。非諸門無
T1804_.40.0113a07: 以別之。且張十門用開進不。一制入僧餘處
T1804_.40.0113a08: 不得。二對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財不同。
T1804_.40.0113a09: 四囑授是非。五負債還不。六定物重輕。七具
T1804_.40.0113a10: 徳賞勞。八分物時節。九正加分法。十雜明受
T1804_.40.0113a11: 物。初門制意者。所以五衆亡後皆入僧者。生
T1804_.40.0113a12: 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以出家六和
T1804_.40.0113a13: 同遵出要。身行所爲。莫不爲僧法所攝。故人
T1804_.40.0113a14: 施佛法。比丘無分。若施僧者。依位受之。亦不
T1804_.40.0113a15: 屬俗。非福田故。僧祇阿若憍陳如。空林中入
T1804_.40.0113a16: 涅槃。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王即評直五錢。依
T1804_.40.0113a17: 法斷還沙門。乃至佛言屬僧。十誦跋難陀死。
T1804_.40.0113a18: 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刹利種。及諸親里
T1804_.40.0113a19: 各欲收取。佛言。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
T1804_.40.0113a20: 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
T1804_.40.0113a21: 此屬僧物。二對人死分法不同十種斷別。一
T1804_.40.0113a22: 者糞掃取。如五分界内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T1804_.40.0113a23: 隨見者取之。二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學悔
T1804_.40.0113a24: 沙彌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
T1804_.40.0113a25: 取。三入同見僧。如四分邪正二部。各執是非。
T1804_.40.0113a26: 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見自分。四入功能
T1804_.40.0113a27: 僧。如四分被擧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擧僧。
T1804_.40.0113a28: 五入二部僧。如五分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
T1804_.40.0113a29: 界中間死。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五衆先來
T1804_.40.0113b01: 者得。六入面所向處僧。如多論二界中間。隨
T1804_.40.0113b02: 面向處僧應取。七入和尚。僧祇中沙彌死。衣
T1804_.40.0113b03: 物入師和尚等。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
T1804_.40.0113b04: 自入。沙彌物入僧十誦判同比丘。五分亦爾。莫問有
戒無戒。並斷入僧。依法分之。以
T1804_.40.0113b05: 同利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
T1804_.40.0113b06: 衣鉢付生縁以生不
同財法
九隨所在處得。如十誦有
T1804_.40.0113b07: 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
T1804_.40.0113b08: 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内現前僧應
T1804_.40.0113b09: 分。以寄人不寄處故準此寄處不寄
人者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
T1804_.40.0113b10: 爾分之。第十一和清衆死。方入羯磨。三同活
T1804_.40.0113b11: 共財不同。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
T1804_.40.0113b12: 活。已與者得。未與者師亡已後。悉皆入僧。實
T1804_.40.0113b13: 非同生。假冐取僧物者犯重。若師本契。所有
T1804_.40.0113b14: 財物決心同分。看如兒想。終無分隔。此若互
T1804_.40.0113b15: 死。任情多少。隨身服用。一切入僧。若師徒
T1804_.40.0113b16: 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處。別活反
T1804_.40.0113b17: 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準俗制
T1804_.40.0113b18: 道。已著之衣服。已用之器物。各屬隨身。並未
T1804_.40.0113b19: 須分。餘有長財。依式分半。若不同活。又非共
T1804_.40.0113b20: 財。妄言取分。能所倶犯。重則犯重。輕則偸
T1804_.40.0113b21: 蘭。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四囑授
T1804_.40.0113b22: 是非。四句分之。一囑授善惡。二人物差別。
T1804_.40.0113b23: 三重單囑授。四成不之相。初中有四。一囑授
T1804_.40.0113b24: 善者。自知昔來非法儲積。唯結不善。今若命
T1804_.40.0113b25: 終。無一隨者。不如破著捨貪順本初受。便決
T1804_.40.0113b26: 誓願。以財付他。生福上處故是善也。二不善
T1804_.40.0113b27: 者。恐此財物死後僧得。慳貪俗態。妄授白衣。
T1804_.40.0113b28: 謂言勝善。此囑非善。三不囑善者。若病篤之
T1804_.40.0113b29: 時。唯存出道。於此身中。空無無漏。以此恨
T1804_.40.0113c01: 歎。常知僞財本非眞要。縱有勸囑。便在愛増。
T1804_.40.0113c02: 但論前業福道。此財佛已誠斷。如此而終。不
T1804_.40.0113c03: 囑亦善。四不囑不善。謂前心欲捨。後便慳覆。
T1804_.40.0113c04: 展轉互生。不能自決。遂便捨命。是不善也。五
T1804_.40.0113c05: 百問中。比丘愛銅碗事。及慳衣事。如隨相説。
T1804_.40.0113c06: 二差別者。一人物倶現。是囑是授奴婢田宅
T1804_.40.0113c07: 車牛莊園等重物。及輕物不可轉者如氍毹布
帛之例
T1804_.40.0113c08: 名囑。二可付與。如絹匹衣服寶物等是授。三
T1804_.40.0113c09: 人物互現或倶不現。是囑非授。以人在他邦
T1804_.40.0113c10: 餘物別處等。四非囑授者。任僧準式。如前説
T1804_.40.0113c11: 也。三重囑授相。僧祇囑與衆多人。最後人得。
T1804_.40.0113c12: 授與衆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
T1804_.40.0113c13: 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
T1804_.40.0113c14: 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
T1804_.40.0113c15: 由決心與他屬彼已定。後乖本意迴他入。已損他犯
重。後人受施。如法受之。從賊得物。佛開取用故也
善生
T1804_.40.0113c16: 云。先許他一衣。後便餘大徳來。轉以施之。是
T1804_.40.0113c17: 得偸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四成不相
T1804_.40.0113c18: 者。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生
T1804_.40.0113c19: 福勝處。定無變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後
T1804_.40.0113c20: 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
T1804_.40.0113c21: 並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後更
T1804_.40.0113c22: 有主來處斷。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晩
T1804_.40.0113c23: 間必死。今日中前隨時並成。由未死前心決
T1804_.40.0113c24: 成主。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
T1804_.40.0113c25: 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故。
T1804_.40.0113c26: 諸部明示。四分云。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
T1804_.40.0113c27: 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屬僧以心不
決故
十誦大
T1804_.40.0113c28: 同。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僧祇若未付財。
T1804_.40.0113c29: 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淨
T1804_.40.0114a01: 已置邊者得。若言我死當與。若差即不捨並
T1804_.40.0114a02: 不成。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
T1804_.40.0114a03: 二與之。五負債進不者。先以義分。若佛法別
T1804_.40.0114a04: 人負亡人物。亡人負佛法別人物。並含輕重
T1804_.40.0114a05: 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以並收入須依
T1804_.40.0114a06: 本物。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若先負輕物。
T1804_.40.0114a07: 今追得重。還須賣取輕物。依法分之。若本負
T1804_.40.0114a08: 重。還輕者入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
T1804_.40.0114a09: 住僧。負亡者重物。不須索取以還入
常住故
若負輕物。
T1804_.40.0114a10: 追入現前僧。得重物還者。依前易取輕物分
T1804_.40.0114a11: 之。若全無可得者便止。十誦云。若比丘生時。
T1804_.40.0114a12: 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索取入現
T1804_.40.0114a13: 前僧故知並索
依本而斷
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亦
T1804_.40.0114a14: 同上。若&T049271;酒不還便死。取衣鉢還。若無者取
T1804_.40.0114a15: 僧物償。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亦不言常住現前
之別至時隨縁
T1804_.40.0114a16: 若先與他衣價。死時還索取。取他衣未與價。
T1804_.40.0114a17: 若死還本衣。無者賣衣鉢還。又債息異處有
T1804_.40.0114a18: 五句。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死。隨物處
T1804_.40.0114a19: 僧得。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
T1804_.40.0114a20: 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四死處質物處取
T1804_.40.0114a21: 錢處質物處僧得。五死處取錢處執券書處。
T1804_.40.0114a22: 執券處僧得。此中文猶不了。若息物在俗邊。
T1804_.40.0114a23: 索未得者。可準十誦依券徴取。若物在僧邊
T1804_.40.0114a24: 者。亡後隨物處僧得。終不得以券盡故攝他
T1804_.40.0114a25: 異界僧物。如初句斷。以彼此倶僧故。若論重
T1804_.40.0114a26: 物亦不得取。以不聽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
T1804_.40.0114a27: 羯磨法。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五衆先來者
T1804_.40.0114a28: 得。重物隨見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爭不決
T1804_.40.0114a29: 者。如十誦五斷。或同前人處二寄斷。毘尼母
T1804_.40.0114b01: 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内。僧祇淨人推求取
T1804_.40.0114b02: 之。入此寺常住僧。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
T1804_.40.0114b03: 人死。要須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
T1804_.40.0114b04: 僧不與彊取。或僧知而不還自他倶犯。祇云。
T1804_.40.0114b05: 若索債者。當看前人。持戒可信者與。不可信
T1804_.40.0114b06: 者不應與。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不信證
T1804_.40.0114b07: 者不應與。六定輕重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
T1804_.40.0114b08: 隨情難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
T1804_.40.0114b09: 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病未知。則隨別
T1804_.40.0114b10: 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
T1804_.40.0114b11: 心行妄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便
T1804_.40.0114b12: 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十誦。此由貪故
T1804_.40.0114b13: 犯。非由教是罪。今於斷割之前。豫須總位。然
T1804_.40.0114b14: 隨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及論附事。三階
T1804_.40.0114b15: 處決。一者唯用四分一律。有則依文而用。無
T1804_.40.0114b16: 則不取外宗。故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
T1804_.40.0114b17: 有重輕二別。若決判者。一切衣鉢坐具盛衣
T1804_.40.0114b18: 貯器針筩倶夜羅器&T021794;氀應量剃刀等物入輕。
T1804_.40.0114b19: 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
T1804_.40.0114b20: 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T021794;氀量過則入重。此
T1804_.40.0114b21: 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二者四分先
T1804_.40.0114b22: 準。諸部類分義決有無。旁出輕重。初略分三。
T1804_.40.0114b23: 一佛所制畜。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
T1804_.40.0114b24: 二制不聽畜。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穀米船
T1804_.40.0114b25: 乘等。妨道中最。不許自營。準判入重此上二判
通一切律
T1804_.40.0114b26: 三佛開聽中。義含輕重。如長衣百一及以器
T1804_.40.0114b27: 物隨身衆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此
T1804_.40.0114b28: 則判有不同。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
T1804_.40.0114b29: 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T055114;車輿器
T1804_.40.0114c01: 物。以體是重物。不堪隨道。準判入重。二性
T1804_.40.0114c02: 輕者。百一衆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準
T1804_.40.0114c03: 判入輕。三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
T1804_.40.0114c04: 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筩銅碗匙筋鍵&MT00004;
T1804_.40.0114c05: 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
T1804_.40.0114c06: 氈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但
T1804_.40.0114c07: 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
T1804_.40.0114c08: 後必有事。依門自判準用十誦律中。瓦木等色
隨事分物。今亦附事廣明
T1804_.40.0114c09: 誦病人死。看病者取其衣物。浣洗暴卷擗揲
T1804_.40.0114c10: 徐擔入衆。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已遣
T1804_.40.0114c11: 一人分處。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如
T1804_.40.0114c12: 是云云何名重物。以物重故。廣明別相。如彼
T1804_.40.0114c13: 説。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
T1804_.40.0114c14: 並謂表裏有
綿帛裝治者
&T021794;氀長五肘廣三肘。毛長三指
T1804_.40.0114c15: 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T021794;氀相同袈裟。條葉
T1804_.40.0114c16: 具足。毛内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爲臥
T1804_.40.0114c17: 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
T1804_.40.0114c18: 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爲量。被及被單
T1804_.40.0114c19: 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T021794;錦繍等綺
T1804_.40.0114c20: 色分明入重。律令壞色著之。猶同三衣相也。
T1804_.40.0114c21: 綾羅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施主種種好
T1804_.40.0114c22: 衣。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T046205;等入
T1804_.40.0114c23: 輕。下文聽著大價疏衣也。僧祇覆瘡衣雨浴
T1804_.40.0114c24: 衣漉水嚢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劫貝單
T1804_.40.0114c25: 敷儭身衣針線嚢鉢嚢革屣嚢入輕。準此被
T1804_.40.0114c26: 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可類在輕。
T1804_.40.0114c27: 錦綺毛&T021694;若氈蚊廚等入重。準此四分減量
T1804_.40.0114c28: 者入輕。必依量硬厚入重。不堪披著。不同&T021794;
T1804_.40.0114c29: 氀法服厚軟可服。毾&T021738;類同錦繍。雖是小氈。
T1804_.40.0115a01: 而屬床几者相隨入重。五大色衣入輕。律中
T1804_.40.0115a02: 上色染衣上色錦衣。聽作袈裟色畜。若眞緋
T1804_.40.0115a03: 等判入重者。黄白不應入輕。白色佛制不著。
T1804_.40.0115a04: 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黄青赤亦應分也。若爾
T1804_.40.0115a05: 氍氀佛制量入輕。不云色者何判入重。答彼
T1804_.40.0115a06: 離綺錯。外同三衣。條葉具足同故入輕。準五
T1804_.40.0115a07: 分文必純色者。準律非重。絲麻縷線不問多
T1804_.40.0115a08: 少。義準入輕。必含繭含秸。便入重色。盛衣袋
T1804_.40.0115a09: 前至臍
後至腰
準五分入輕。連袋被袋被袋等入
T1804_.40.0115a10: 重。一切俗服襦襖之類。已壞色折破入輕。猶
T1804_.40.0115a11: 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雜綵色線靴鞋。及
T1804_.40.0115a12: 餘男女衣服補方巾袋等並入重。繍綺鉢袋。
T1804_.40.0115a13: 隨鉢者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四分銅
T1804_.40.0115a14: 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鑵錫杖扇斧鑿燈臺
T1804_.40.0115a15: 枕車輿。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入重。此五
T1804_.40.0115a16: 種作器。並謂能造物具。故律云。木作器狼藉
T1804_.40.0115a17: 無安置處。佛令作皮嚢盛之。非謂所造之物
T1804_.40.0115a18: 則通輕重
佛則不判
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下文塚間得
T1804_.40.0115a19: 錢。壞相作銅用。十誦刮汗篦灌鼻筩熨斗香
T1804_.40.0115a20: 爐熏鉢鉤壁上鉤禪鎭匙鉢支。及鉢小鉢半
T1804_.40.0115a21: 鉢鍵&MT00004;小鍵&MT00004;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戸牌曲
T1804_.40.0115a22: 戸鉤等入輕。若水精貝齒角作器。謂如前小
T1804_.40.0115a23: 者入輕。以外過半斗以上入重半斗者姫
周所用斗
一切
T1804_.40.0115a24: 染色。若煮未煮不應分。僧祇錢金銀眞珠瑠
T1804_.40.0115a25: 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臥床坐
T1804_.40.0115a26: 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亦爾。過量白鉢瓷
T1804_.40.0115a27: 瓦鐵等入重。準此過量好鉢亦重。佛制不用。
T1804_.40.0115a28: 善見針線應分。入稜伽云。爲割截袈裟故。聽
T1804_.40.0115a29: 畜四寸刀。頭如月刃若生時造送終調度並
T1804_.40.0115b01: 入重。櫃簏屏風障子及諸鎖鑰入重。以妨長
T1804_.40.0115b02: 故。戸鉤準輕。亦有相隨入重。四分倶夜羅器
T1804_.40.0115b03: 即應量。減量鉢椀等。十誦入輕。若是夾紵銅
T1804_.40.0115b04: 鉢等。亦判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
T1804_.40.0115b05: 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
T1804_.40.0115b06: 大者入重。根本爲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
T1804_.40.0115b07: 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縁改賣不定者。如上
T1804_.40.0115b08: 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
T1804_.40.0115b09: 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
T1804_.40.0115b10: 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別屬
第三
T1804_.40.0115b11: 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
T1804_.40.0115b12: 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爲己造房。若已
T1804_.40.0115b13: 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
T1804_.40.0115b14: 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爲佛法有別
T1804_.40.0115b15: 主故。還隨亡者處分。若定莊嚴房舍。如障幔
T1804_.40.0115b16: 承塵等。即入屬房物攝。若當處三時分房。無
T1804_.40.0115b17: 定客主者。依本安置。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
T1804_.40.0115b18: 常住用。十誦赭土染色入重。準此雌黄白墡
T1804_.40.0115b19: 同之。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
T1804_.40.0115b20: 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者盛油嚢。受半斗
T1804_.40.0115b21: 以下。繋革屣革靴革簏*革熟革裹脚指
T1804_.40.0115b22: *革應分。以外入重。平靴斜靴入重。非道服
T1804_.40.0115b23: 故。餘者入輕。毘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
T1804_.40.0115b24: 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
T1804_.40.0115b25: 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
T1804_.40.0115b26: 道法故。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五
T1804_.40.0115b27: 畜生者。毘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
T1804_.40.0115b28: 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
T1804_.40.0115b29: 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
T1804_.40.0115c01: 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T1804_.40.0115c02: 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
T1804_.40.0115c03: 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
T1804_.40.0115c04: 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
T1804_.40.0115c05: 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
T1804_.40.0115c06: 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
T1804_.40.0115c07: 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内無主物入常住入親者
準滅擯
T1804_.40.0115c08: 比丘。若死衣物入親。
若僧供給則不同之
毘尼母云。若有奴婢。應放
T1804_.40.0115c09: 令去。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準此放去。謂賜姓
入良。後終依律
T1804_.40.0115c10: 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醤湯丸膏煎並
T1804_.40.0115c11: 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
T1804_.40.0115c12: 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
T1804_.40.0115c13: 淨也。十誦伽論。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分衣
T1804_.40.0115c14: 令現前分
處入重
前已命過後得食者。還歸本處。受
T1804_.40.0115c15: 他施衣亦爾。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
T1804_.40.0115c16: 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三者通
T1804_.40.0115c17: 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承用四分
T1804_.40.0115c18: 爲定。如澡罐錫杖扇針錐諸截刀子等。餘律
T1804_.40.0115c19: 判入輕。則亦類用。文義廣括。如別卷述。且依
T1804_.40.0115c20: 第二足爲龜鏡也。七具徳賞勞。四分有二五
T1804_.40.0115c21: 徳。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徳滿。
T1804_.40.0115c22: 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
T1804_.40.0115c23: 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
T1804_.40.0115c24: 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
T1804_.40.0115c25: 又不能靜坐止息内心。次五明看者行滿。一
T1804_.40.0115c26: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
T1804_.40.0115c27: 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爲衣食。四能
T1804_.40.0115c28: 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爲病人説法。令病
T1804_.40.0115c29: 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増益。有此五法。應與病
T1804_.40.0116a01: 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
T1804_.40.0116a02: 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
T1804_.40.0116a03: 自樂福徳。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
T1804_.40.0116a04: 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
T1804_.40.0116a05: 下至然一燈。遇終者應得此物鮽如瞻
病法中
次明所
T1804_.40.0116a06: 與物。律中不論徳有上下。但與受持衣物。若
T1804_.40.0116a07: 不知何者受持。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中下
T1804_.40.0116a08: 看病。與中下衣。十誦先問受持何衣鉢。一一
T1804_.40.0116a09: 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
T1804_.40.0116a10: 物。薩婆多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者不入看
T1804_.40.0116a11: 病人。若先已刺著。有縁分持。衣主死亦合賞
T1804_.40.0116a12: 之。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器襆鉢及袋坐具
T1804_.40.0116a13: 針筩也。義準徳具六物不具等四句。初徳物
T1804_.40.0116a14: 倶具。依法與之。若徳具物不具。乃至倶缺並
T1804_.40.0116a15: 隨事商度。若徳缺物具理非賞法。而事勞有
T1804_.40.0116a16: 功亦須優及。並束入現前。羯磨隨徳有無。取
T1804_.40.0116a17: 物量行。和僧乞與。事情通敏。簡人進不。五分
T1804_.40.0116a18: 十誦七衆。看比丘病。唯二衆得。沙彌及比丘。
T1804_.40.0116a19: 餘五不合。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雖父母兄
T1804_.40.0116a20: 弟不應與謂勞畢
竟不滿
摩得伽云。白衣看比丘病。應
T1804_.40.0116a21: 與少許。尼三衆同之。沙彌應盡與。五分十誦。
T1804_.40.0116a22: 與沙彌同等大僧。準此若衆多比丘沙彌。看
T1804_.40.0116a23: 病應與究竟者。若齊究竟。應與一人已屏處
T1804_.40.0116a24: 分之。十誦云。若看病者出行。爲病人乞衣藥
T1804_.40.0116a25: 者。留還付之。亦可攝入現前唱和付與。若餘
T1804_.40.0116a26: 處安居。來看病者合賞。伽論外界看者。亦合
T1804_.40.0116a27: 賞之。八分之時節。五衆若死。僧祇不應即閉
T1804_.40.0116a28: 其戸。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戸鉤。若
T1804_.40.0116a29: 不可信。持戸鉤付僧知事人已。供養舍利料
T1804_.40.0116b01: 理竟。若弟子持戒可信者使出衣。若不可信。
T1804_.40.0116b02: 應使知事人出衣。然後僧分。十誦云。諸比丘
T1804_.40.0116b03: 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死屍去後。若僧
T1804_.40.0116b04: 在異處應分。毘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將亡
T1804_.40.0116b05: 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
T1804_.40.0116b06: 前。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九明分法有二。
T1804_.40.0116b07: 先集錢財衣物。二加法分之。初中瞻病者。將
T1804_.40.0116b08: 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不勝擧床甕屋
T1804_.40.0116b09: 舍園林牛奴等。竝須歴帳。對僧明讀。令知其
T1804_.40.0116b10: 多少。初明立法。羯磨對首心念三法。初中若
T1804_.40.0116b11: 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若四人者。正得
T1804_.40.0116b12: 用直分一法。如後明之。令明五人以上僧法
T1804_.40.0116b13: 乃至心念一人
前縁同此例
前集財已。後鳴鍾遍召。一同僧
T1804_.40.0116b14: 式。不得閉門限客。假託昏夜。意遮十方。並非
T1804_.40.0116b15: 衆法。非上縁者。自淨其心。僧徒集已。彼瞻病
T1804_.40.0116b16: 人。在衣物所。具儀捨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
T1804_.40.0116b17: 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T1804_.40.0116b18: 三説律明六物。
準論不必須集
衆中持律上座。即處判之。先問
T1804_.40.0116b19: 僧中。誰知亡者。負三寶別人物。又誰知。三
T1804_.40.0116b20: 寶別人。負亡者物。一一撿問。有者如上處
T1804_.40.0116b21: 分。次明囑授雜相。同活共財二別。並準上斷
T1804_.40.0116b22: 已。次定輕重訖。如上分之。重者一處依名抄
T1804_.40.0116b23: 記。輕物一處依名抄之。并問看病者。不將亡
T1804_.40.0116b24: 者輕重財物送喪不。有者索替。入法已三唱
T1804_.40.0116b25: 和還。若無者先當作賞勞法。但五徳難具。不
T1804_.40.0116b26: 具不合依賞。今時行事。對衆問具徳以不。若
T1804_.40.0116b27: 答具者。此乃自伐其功。俗人所恥。若不答具。
T1804_.40.0116b28: 有功無賞。違佛正制。與奪得所。出自僧中。故
T1804_.40.0116b29: 律云。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意也。今亦未須
T1804_.40.0116c01: 問徳。律無正文。若知辛苦有功者。上座告云。
T1804_.40.0116c02: 長老看病有功。佛令優賞。當胡跪受羯磨也。
T1804_.40.0116c03: 看病者謙退陳訴。無徳有愧不堪重賞。僧當
T1804_.40.0116c04: 抑伏令受。然後索欲問和。答作賞看病人六
T1804_.40.0116c05: 物羯磨。即白二與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
T1804_.40.0116c06: 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筩盛衣貯器隨有
言之
此現
T1804_.40.0116c07: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
T1804_.40.0116c08: 丘某甲白如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
T1804_.40.0116c09: 有大衣七條坐具餘者
如上
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
T1804_.40.0116c10: 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
T1804_.40.0116c11: 比丘。七條五條鉢及袋衣襆餘如
者默然。誰
T1804_.40.0116c12: 不忍者説。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鉢坐
T1804_.40.0116c13: 具鉢筩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T1804_.40.0116c14: 盛衣者即衣襆也。貯器者鉢袋。若有多箱襆巾帊袋絡
者。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若三衣各盛者。三襆得與
T1804_.40.0116c15: 次分輕物。律令白二差人。今時行事。但取
T1804_.40.0116c16: 知僧事者。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
T1804_.40.0116c17: 持律者。先知不具徳者沙彌法等。多論云。三
T1804_.40.0116c18: 衣餘處者。索來此賞。若此徳不具。即隨彼分
T1804_.40.0116c19: 故知通博
用和現物
若三肘五肘外。長隨多少。應白僧令
T1804_.40.0116c20: 知。和合與者好。十誦沙彌死。所著内外衣。與
T1804_.40.0116c21: 看病人。餘輕物僧分。羯磨云。某甲沙彌死。所
T1804_.40.0116c22: 有内外衣及非衣。餘並同大僧法。今時行法
T1804_.40.0116c23: 者。命知事人。在僧前胡跪白二與之律中文少
不具。今
T1804_.40.0116c24: 準非時
僧施法
文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
T1804_.40.0116c25: 若衣謂堪著
用者
若非衣謂鉢器
衣財等
現前僧應分。若僧時
T1804_.40.0116c26: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T1804_.40.0116c27: 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
T1804_.40.0116c28: 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
T1804_.40.0116c29: 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
T1804_.40.0117a01: 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
T1804_.40.0117a02: 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
T1804_.40.0117a03: 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
T1804_.40.0117a04: 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
T1804_.40.0117a05: 法已即數僧數。量其衣物相參。擲籌取分。五
T1804_.40.0117a06: 分若衣少不足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
T1804_.40.0117a07: 云。若一衣極好。衆並有衣準律分
破行之
從上座行
T1804_.40.0117a08: 之。須者直付。若衣物極多。徒衆有法。準聖教
T1804_.40.0117a09: 分之。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徳遍十方僧。不須
T1804_.40.0117a10: 造像設齋。更生漏過。以出家人修智分業。不
T1804_.40.0117a11: 以福分爲懷。縱設違佛本制。諸部但明分用。
T1804_.40.0117a12: 凡智不過聖心。若外界不集者。僧祇爲病人
T1804_.40.0117a13: 求衣藥。及爲塔爲僧知事。雖當時不在。並應
T1804_.40.0117a14: 與分。此謂差衆使者得。若私營佛法不合。次
T1804_.40.0117a15: 明與沙彌淨人分。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
T1804_.40.0117a16: 乃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若不與者不
T1804_.40.0117a17: 合分。若分得罪。自餘廢立。如疏鈔中。如是總
T1804_.40.0117a18: 計大數。抄名記數。然後品物付之。律無賣物
T1804_.40.0117a19: 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至時喧笑。一何顏
T1804_.40.0117a20: 厚。佛令分付。爲息貪情令各自省。今反樂笑。
T1804_.40.0117a21: 不惟終始。此習俗生常乃無悛革。望諸有識
T1804_.40.0117a22: 深察斯過。若五人共住一人死。衣鉢直三人
T1804_.40.0117a23: 口和賞勞已。餘諸輕物。依母論四人直作分
T1804_.40.0117a24: 衣羯磨。文中除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
T1804_.40.0117a25: 當還與僧等字。餘同前法。作此法已。未得
T1804_.40.0117a26: 分入手。來有客僧入界。並須更共作法分之
T1804_.40.0117a27: 故律非時僧施中亦爾。故令與一人分
之。今無人故須更分之。有人無想不成
二明對首法。
T1804_.40.0117a28: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應展轉分。
T1804_.40.0117a29: 應二人口和以衣賞看病者。餘物三人彼此
T1804_.40.0117b01: 相語云。二大徳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
T1804_.40.0117b02: 亦如是三説。若三人中一人死。先取衣鉢直
T1804_.40.0117b03: 付。餘物二人展轉如上法。四分文中。直明彼
T1804_.40.0117b04: 此三語受共分。文詞如論説也。三明心念法。
T1804_.40.0117b05: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
T1804_.40.0117b06: 者作念。此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説已。後來
T1804_.40.0117b07: 人不得分理須
入己
四分一人受僧施中。應心念口
T1804_.40.0117b08: 言。此是我分得也。問羯磨文中。非衣者此何
T1804_.40.0117b09: 衣耶。答律不顯相。文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嚢
T1804_.40.0117b10: 革屣嚢。佛言。不應作之。又云。與比丘尼非
T1804_.40.0117b11: 衣。亦不知何等衣也。今但通而述之。無妨彼
T1804_.40.0117b12: 此倶攝。十明雜分物法。若在私莊寺致死。或
T1804_.40.0117b13: 作僧使。在莊檢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
T1804_.40.0117b14: 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輕物隨現分之。亦不得
T1804_.40.0117b15: 尼衆分也。縱令近僧來攝重物。亦不須與。以
T1804_.40.0117b16: 非佛正制。若亡者無住處。而隨有常住處。隨
T1804_.40.0117b17: 近通攝寺無僧法
亦不得取
若無比丘守掌。同白衣家法。
T1804_.40.0117b18: 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
T1804_.40.0117b19: 越。應掌録此物。若有五衆先來者應與。若無
T1804_.40.0117b20: 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準此文者。若比
T1804_.40.0117b21: 丘共尼同至。隨所同衆死。各自取之。不得共
T1804_.40.0117b22: 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
T1804_.40.0117b23: 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若
T1804_.40.0117b24: 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
T1804_.40.0117b25: 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
T1804_.40.0117b26: 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
T1804_.40.0117b27: 之。與僧令無業道僧得作俗
人物受
僧祇比丘持他衣
T1804_.40.0117b28: 行。衣主命過。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越
T1804_.40.0117b29: 準四分不成
有比丘無想
若作羯磨已量影。恐客比丘來。應
T1804_.40.0117c01: 知在羯磨前後謂攝僧界大
不知僧有無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
T1804_.40.0117c02: 衆分衣不成。問將亡人物出界分成不。答四
T1804_.40.0117c03: 分若衣物難分。當唱令來某處某時分。若遣
T1804_.40.0117c04: 人來。若自來應與分者。得諸部結犯不云得
T1804_.40.0117c05: 僧祇受衣如法者。
或是同活同意耳
十誦云。比丘寄衣鉢與尼
T1804_.40.0117c06: 者。應索取比丘分之。尼寄比丘物亦爾不同白
衣家法
T1804_.40.0117c07: 問將亡人物入界。其内比丘。不知還將出界。
T1804_.40.0117c08: 得先見者分不。答得受由當界不知分時同
T1804_.40.0117c09: 法故
T1804_.40.0117c10: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T1804_.40.0117c11:
T1804_.40.0117c12:
T1804_.40.0117c13:
T1804_.40.0117c1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T1804_.40.0117c15: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T1804_.40.0117c16: 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各乃通。要分爲四。言
T1804_.40.0117c17: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T1804_.40.0117c18: 罪累。言非時藥者。諸雜槳等對病而設時外
T1804_.40.0117c19: 開服。限分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
T1804_.40.0117c20: 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盡壽藥者。勢力既微。
T1804_.40.0117c21: 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
T1804_.40.0117c22: 盡病形。三盡報形。明了論云。有身必有病。雖
T1804_.40.0117c23: 少差損。後必重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就此
T1804_.40.0117c24: 四中五分明之。一明藥體。二明淨地處所。三
T1804_.40.0117c25: 護淨不同。四淨法差別。五二受有別。初中明
T1804_.40.0117c26: 藥有四。一就四藥明者。時藥有二。四分中有
T1804_.40.0117c27: 五種蒲闍尼此云
正食
謂糗飯乾飯魚肉也。五種佉
T1804_.40.0117c28: 闍尼此云
不正
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如隨
相中
僧祇時食
T1804_.40.0117c29: 者。蔓菁根葱根藕根蘿蔔根治毒草根。即齊苨
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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