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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 (No. 1585_ 護法玄奘譯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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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585[cf.Nos.1586,1587]

成唯識論卷第一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説。利
樂諸有情。今造此論爲於二空有迷謬者
生正解故。生解爲斷二重障故。由我法
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爲
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眞
解脱。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又爲
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
唯識理如實知故。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
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内識如境非有。或
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爲
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
如實解故作斯論。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
諸聖教。説有我法。頌曰
    1由假説我法 有種種相轉
    彼依識所變 此能變唯三
    2謂異熟思量 及了別境識
論曰。世間聖教説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
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彼二倶有種種相
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
種種相。謂實徳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縁施
設有異。如是諸相若由假説依何得成。彼
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謂了別此中
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
分。相見倶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
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或復内識轉似外
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此我法相雖在内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縁此執爲實我實法。如
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縁此
執爲實有外境。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
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説之爲假。内識所
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
現故説爲假。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
識。内識必依因縁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
遮増減二執。境依内識而假立故唯世俗
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内識似外境
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如何實我不可得
耶。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
量同虚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
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潜轉身中
作事業故。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
量同虚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
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爲同爲異。若言同者。一
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
得解脱時一切應解脱。便成大過。若言異
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
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
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
不應理故。一解脱時。一切應解脱。所修證
法一切我合故。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
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
風。應非常住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故彼所言如童竪戲。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
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
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又
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
與蘊非即非離。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
如蘊非常一故。又内諸色定非實我。如外
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
相續待衆縁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虚
空等非覺性故。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
虚空無作受故。後倶非我理亦不然。許依
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
既不可説有爲無爲。亦應不可説是我非
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有思慮爲無思慮。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若無思慮。應如虚空不能作業亦不受
果。故所執我理倶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有作用爲無作用。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
兎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倶不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是我見所縁境不。若
非我見所縁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
是我見所縁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
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
毀我見稱讃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
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
見翻令沈淪生死
又諸我見不縁實我。有所縁故。如縁餘心。
我見所縁定非實我。是所縁故。如所餘法。是
故我見不縁實我。但縁内識變現諸蘊。隨
自妄情種種計度。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
倶生。二者分別。倶生我執。無始時來虚妄熏
習内因力故恒與身倶。不待*邪教及*邪分
別任運而轉。故名倶生。此復二種。一常相
續在第七識。縁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
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縁識所變五取蘊
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此二我
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
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縁力故
非與身倶。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
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
種。一縁*邪教所説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
度執爲實我。二縁*邪教所説我相。起自心
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我。此二我執麁故易
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眞如即能除
滅。如是所説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自心内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縁無常五
取蘊相。妄執爲我。然諸蘊相從縁生故是如
幻有。妄所執我横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
説。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
一切皆縁五取蘊起。實我若無云何得有
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
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
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
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
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
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爲
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
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若無實我誰能造
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虚
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
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縁力故。相續無斷。
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
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説
生死輪迴。常如虚空。非苦所惱何爲厭
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爲自害。然有情
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
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
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
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爲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
外法理非有故。外道所執云何非有。且
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
假。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
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
説現量得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轉變非常爲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
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
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
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爲一相。與未
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
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
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又三
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
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
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
別相體亦應隨失。不可説三各有二相。一
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
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
三相。寧見爲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
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
&T055626;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
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
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
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
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
皆應無異。便爲大失。故彼所執實法不成。
但是妄情計度爲有。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
實有性。現量所得。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
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
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
有自性。如*兎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
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
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
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
等。應非無礙徳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
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倶眼所見。
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
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
如麁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
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
火風
又彼所執非實徳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
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
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彼所執有。
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徳
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
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
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
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
性唯妄計度。又彼所執實徳業性。異實徳業。
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徳業性。異實等故。
如徳業等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徳業
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徴詰。准此
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
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
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
異性唯假施設。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
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
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徴尚非實有況彼自許
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
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然彼實等。
非縁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
如龜毛等。又縁實智非縁離識實句自體
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徳智等。廣説乃至縁
和合智。非縁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
合生故。如實智等。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
隨情妄所施設。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
常能生諸法。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
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
者非眞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
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縁方能生者。違一
因論。或欲及縁亦應頓起。因常有故。餘執
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虚空・我等。常住
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有餘
偏執。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詮諸法。有執
一切聲皆是常。待縁顯發。方有詮表。彼倶非
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
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
衣等待衆縁故。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
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雖是
無常而體實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
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
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
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説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
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
執。若謂果色量徳合故。非麁似麁色根
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麁徳
合。或應極微亦麁徳合。如麁果色。處無別
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
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
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
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
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既多分成。應非
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倶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又麁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
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
但是隨情虚妄計度。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
執有法不過四種。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
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
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
違三徳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
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黄等異。二執
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
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
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
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
聲等。非眼等境。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
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
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
體同倶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
異是假非實。而執爲實理定不成。四執有
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
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
一異言爲遮爲表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
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
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彼
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理非有故。且所
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
對非極微成。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
非實有故。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
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
成瓶衣等。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
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
承光發影。日輪纔擧照柱等時。東西兩邊
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
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
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
必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
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渉入。應不成麁。由
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
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是
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
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有不成。五
識豈無所依縁色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内因縁力
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爲所依縁。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
應但是内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
爲所依生眼等識。此眼等識外所縁縁。理
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縁縁。謂
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縁縁。非
但能生。勿因縁等亦名此識所縁縁故。眼等
五識了色等時。但縁和合似彼相故。非
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
彼相識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説是五識縁。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非諸極微共和合
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縁。此識上無極微相
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
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
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
識境。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
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爲此識
境。彼相實有。爲此所縁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
甌等物極微等者縁彼相識應無別故。共
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
麁相識縁細相境。勿餘境識縁餘境故。一
識應縁一切境故。許有極微尚致此失。
況無識外眞實極微。由此定知。自識所變
似色等相爲所縁縁
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
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爲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説極微令其除
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
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説極
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
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説極微是色邊
際。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
成。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
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
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
相而可説爲眞實色法。表無表色豈非實
有。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
有。以何爲性。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
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
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爲法滅不待
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
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
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
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
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心爲因。令識所
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
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語表亦非實有聲
性。一刹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
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識變似聲
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
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
惡思種増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
行思立。故是假有。世尊經中説有三業。撥
身語業豈不違經。不撥爲無但言非色。
能動身思説名身業。能發語思説名語業。
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説名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説名爲業。是審決思
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爲道。
故前七業道亦思爲自性。或身語表由思
發故假説爲業。思所履故説名業道。由此
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内識變似色生不相
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
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
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
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
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或心心所及
色無爲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
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且
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
經説故。如説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
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説異生不成就聖法。
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
得。經不説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爲證不
成。亦説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
情。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説成就。於善惡
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七寶在現在
故。可假説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
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
故。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能起應起無
爲。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
生。若倶生得爲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爲無
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
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得於法是不失
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
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倶爲無
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然依有情可成諸法
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
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
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復
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説故。如
契經説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説。此經
不説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爲證不成。若
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
有同分。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
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爲因起
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爲因起
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然依有情身
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復如何知。異
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説故。如契經説。壽
煖識三。應知命根説名爲壽。此經不説異
色心等有實壽體。爲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
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
根。若爾如何經説三法。義別説三。如四正
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説。識不離
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頼
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説。此識足爲界趣
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
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
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復如何知。二無心
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
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若無
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
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
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
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謂修
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麁動心心所故。發勝
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
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増上厭心等種。由此
損伏心等種故。麁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
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
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
定麁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
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

成唯識論卷第一



成唯識論卷第二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復如何知。諸有爲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乃至廣説。此經不説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爲證不成。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
即色心故。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
異地等故。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無爲相體
應異所相。又生等相若體倶有。應一切時齊
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
何倶有。又住異滅用不應倶。能相所相體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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