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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嚴五教章匡眞鈔 (No. 2344_ 鳳潭撰 ) in Vol. 73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行番号:無/有] [返り点:無/有] [CITE]
故。仍各隨處。或一念。或無量劫等。不違時 法也。餘義準之 義苑云。初標。二徴。三釋。 謂。諸劫相入等者。即大劫與小劫相入。長 劫與短劫相即。體用無礙。念念圓融。重重 渉入。如帝網珠。以此之時遍彼之處故。云
不定故。此悉不定也。何以下徴釋。既通因 陀羅網世界。又時無別體。約處以明。仍各 下。上約圓融。此明行布。故不違時法也。
同異類刹。事非一準。要問云。依一乘義。成 佛時節。並皆不定。爲十方世界時節不同。 因陀羅世界等。並據當分報位。説有爲諸劫 相作及相入等。故無定時。仍不違時法者。所
爲衆生新新成佛。亦不住學地。而成正覺。
佛果徳。並通因陀羅網等。又云。此中有不 可説箇阿僧祇劫。約一乘該通十方因陀羅 網等。及樹形等諸類世界説。又旨歸云。常恒 之説。況念劫圓融。豈可辨其時分。今略擧
卷九 日域京西華嚴寺住持僧鳳潭撰 第五修行所依身者 義苑云。標章也。然則 上文。雖論行位履踐時。宜究其所依。豈離
身之與命。有定齊限。無所改易故。名分
如演義釋。二者變易。謂。改麁爲細。易短爲 長。改轉不定故。名變易。故論云。由悲願 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諸乘修 行。不離二身故。就此以明諸教不同。分段
然。是實非化 淨影章云。四住能與分段 爲因。小乘解劣。但斷四住。地持云。聲聞種 性。煩惱障淨。非智障淨。勝鬘云。聲聞縁覺。
云。若在二乘。無有別人。但有實生種類衆
若始教中。爲迴聲聞。亦説分段至究竟。佛 身亦爾。此是化非實也 義苑云。此教聲聞。 雖希心廓落。留意大乘。但以煩惱未除故
破法執。而所被身尚分段故。見佛身相。亦 同鹿苑。般若等經。是迴心教。此章且望未 迴前身耳。佛身亦爾者。折薪云。似小乘故。 同前也。如下引對法論。得菩提時。頓成 羅漢及如來故。倶非實報故。易前教爾
報邊故。要問曰。修道所有總別業者。依小 乘教。從發心初。次第修行。臨欲成佛。十地 心。百劫別修相好業。是實非化。若依三 乘始教。是化非實。是也。若爾約報邊。是何 義。餘考彼意。如相海章云。若小乘人。但立
若直進中有二説。一爲寄顯十地之中有功 用無功用麁細二位差別相故。即説七地以 還有分段。八地以上有變易 復古云。然 諸教皆有直進迴心。凡夫直入菩薩乘。謂
地已去。修無相無功用行。欲顯二行麁細
金剛位故也。前七功用故麁。八地已上。無功 用故細。謂。初五地觀心猶劣。有相觀多。無相 觀少。第六地中。由觀染淨平等故。多住無 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然。 而有加行故。前七皆有功用故麁。第八不動 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 故。以任運故。功用不能動。以相續故。相 不能動。此地所證。名相土自在眞如。現相 現土。皆自在故。言細也。欲顯此義故。約
中煩惱障種未永斷故。留至金剛故。既有 惑障。何得不受分段之身。十住經中。十地 已還。有中陰者。是此義也 義苑云。初據 惑正立。二既有下約惑質定。三故十下引
生死。謂。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縁助勢 力。所感三界麁異熟果等。今説行者所依之
設爾何失。二倶有過。若言受者。下引論云。 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則煩惱種盡。便 成佛也。此後應別不受變易。若言不受者。 即分段身成佛。何易迴心教。答。此有二義。 若據本業經。説等覺性中住頂寂定。以大 願住壽百劫。修千三昧已。入金剛三昧。同
至次下。委會違乎。問。倘有中陰。必受分 段耶。答。如孔目云。中陰身是其報分。其陰 大分。受經七日。於中不定。或一日。乃至經 劫。佛亦於中出世。教化入般涅槃。如十住 經説。又如梁攝論。佛二十年中。處中陰身。 變易生死。本教興意。爲顯佛法漸漸深遠。 將變易死。在分段後。顯其教漸漸甚深。 據理論之。變易生死。只是分段細相。所以 知之。中陰本立爲分段身求生方便故。立 中陰。如十住經説。今意思之 問。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於煩惱障。永伏不 行。以無漏智果恒相續故。如阿羅漢。既無 現惑。何得更受分段身耶 義苑云。前實 報論其分段通貫十地。故約八地以上菩 薩。永伏煩惱現行。與羅漢而無殊。應當變
行。八地已去。永伏不起。又如末那煩惱。寄 至七地。八地已去。唯有所知等。故引爲
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 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 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 永斷生死。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無容復 受當分段果。觀知分段報。恐廢長時修 菩薩行。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冥資故 業。今身轉變。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證 無上菩提。經三大劫。又所知障障大菩提。 爲永斷除。留身久住。今准彼釋。既受變易。 雖有惑種。豈容受於分段身。至金剛心 耶。此知。依相宗意。作云爾 答。若是凡夫。即以現惑潤業受生。聖人不 爾。但留惑種。用以受生。故雜集論云。一切 聖人。皆以隨眠力故。結生相續。又梁攝論 云。異凡夫故。永伏上心。異二乘故。留彼 種子 義苑云。種子現行。揀異凡聖受身。 故無違伏惑耳。隨眠者。種子也。結生相續 者。分段生死也。又梁攝下。雙揀凡小可知
皆但種潤耶。答。凡通現種。無唯種潤。聖雖
種。種強彼耶。答。聖業決定。業強可唯藉種。 異生業不爾。故通現行。問。若爾者。初二果 業亦已決定。應唯種潤。答。凡生苦逼。善業 微。必藉現行。方可潤。聖生苦少。善業勝。由 此唯用種子潤。無漏亦可資有漏。故不 同凡夫。又凡夫不覺生多少。可藉煩惱現 種皆助潤。聖人智業多少定。由此唯用種
身耶。若言八地以上。智障爲縁。受變易 者。所留惑種。即便無用。何不於此第八地 初。永害一切煩惱種耶。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 義苑云。解云下約其雙揀凡小。定其 受身。若言下牒返質。留惑爲何。彼既下
易。又有三義。約所知障爲縁故。彼文云。一
障障大菩提。爲斷此障。留身久住。三爲所 依縁。論云。又所知障。爲有漏依。此障若無
雖非親助潤變易。如分段生。遠勢亦有。又 惑種在。變易時長。不假數資。若無惑種。變 易時促。如二乘無學願數數資。又由菩薩意 樂菩提。十地練根。不假斷煩惱。煩惱在不 障得地。故名留。准此。第八地初。不永害 種。何爲無用。答。既故留種。本爲潤生。菩 薩正由願資。傍由種助。故説留之。若即斷 之。於生無力。惑因亡。果隨盡故。既不斷
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將成佛時。方頓
以所知障。受變易身。通諸位也 義苑云。 若約下縱。其迴心受身變易。自屬所知。亦
云何能證阿耨菩提。論自答云。依變化身
學迴心。雖無分段。不斷惑種。遠勢亦有。變 易時長。不假數資。既惑種在。不同八地已 上。智障爲縁。受變易者。今則便縱唯所知 障爲縁受者故。約無學爾。即樞要中。四句
學迴心。即伏餘惑。而受變易。經二大劫。或 雖是悲増。有惑種助。非此可論。今則無學 迴心。受變易身。地前可知。亦通地上。故勝
地前已得。且説勝者。應知。此章云通諸位。
障。爲依止故。受變易身。答。此等爲欲寄 對二乘。顯其優劣故。作是説 義苑云。躡 上八地已上。亦依煩惱種子。受分段身。此
然此寄對依諸聖教。約位不同。略辨十門 折薪云。此十門。從果位。逆至初心位。就 中第四門。正答今問。欲顯十門逆次勝劣 故。不於第一中答也 一説羅漢即同於佛。更不分位。如律中説。 佛度五人已。即云。通佛有六羅漢。出於世 間。又同座等。當知。此約小乘教説 義苑 云。一説下明因果同成。位無差別。何以故。 此教所談於佛現老比丘相故。如律下示
二亦於佛地。分出阿羅漢。如對法論説。得 菩提時。頓斷煩惱障及所知障。頓成羅漢及 如來。故此中雖約煩惱。盡邊。名阿羅漢。而 亦爲生諸聲聞心勝欲樂故。寄於佛果。以 分大小 義苑云。初分大小。如對下引文
障菩提大智故。於地地中。分分而斷。直至 菩提。方究竟盡故。比云頓也。惑滅果成故。 云頓成羅漢及如來故。或曰。二障雙斷。應 獨成佛。何言羅漢。此中下約惑示引攝之
亦止言斷惑障成阿羅漢。而不説彼亦斷 智障。是亦爲生彼心中勝欲樂也 三第十地名阿羅漢。佛地超過故。非彼也。 如涅槃中説四依言阿羅漢者。住第十地。 此寄因異果。以分大小。此上二門。約始教 中迴二乘教説 義苑云。初分大小如涅
含。爲第二依。七地寄阿那含。爲第三依。八
逢五恒沙佛。第二依在前六地。逢六恒沙 佛。第三依在七八九地。逢七恒河沙佛。第
寄第十地。顯阿羅漢。由惑盡邊同第十地。 漸引向大。以寄因極必歸果故也。復古云。
位。如仁王經云。遠達菩薩。伏三界習因。業 果滅住後身中。住第七地阿羅漢位。此寄 因中自在未自在位。以分大小。此約始教直 進中説。此中既寄聲聞。至第七地故。煩惱 障及分段身。倶至此位。八地以去。寄是菩 薩。行位勝前。是故唯有彼所知障及變易 身 義苑云。初分大小。如仁王下引經示 相。初示小相。八地下示大相。言遠行菩薩 者。即第七地。從初地住心遠行。至此功用 邊際故。伏三界習者。謂。煩惱習漏。現行永 滅。因亡果喪。約此以同羅漢地。權教大乘。 悲増者留惑。祇至此地故。分段身但齊於 此。便亡因果耳。此寄下約位功用無功用。 而斷大小也。此約下依教顯寄對。據二障
祇劫中。修無生法樂忍。滅三界習因。住後
却云遠行菩薩。即今玄達也。而不明言住
心煩惱。及彼果報。又七地已去。寄菩薩位 細於二乘。寄滅色心習氣。又倶生第七識 惑。七地已來。寄有現行。又末那煩惱。寄至 七地。八地寄滅色心二習無明。又八地倶生 内六七識惑永伏不起。又以六識煩惱。寄 至四地。末那煩惱。寄至七地。八地已去。唯 有所知障。二障二身。以顯二位不同。故在
故。四地寄是須陀洹等。以得道品故。是初 出世故。五地寄是聲聞羅漢。以得四諦法 故。六地寄是辟支佛。以得十二縁生法故。 七地以去。寄是菩薩。以得無生法忍故。此 如本業經説。上來唯約三乘教説。以未分 出一乘法故 義苑云。該羅衆行。顯位階 差。初三地寄同人天。四五地寄同聲聞。六 地寄同縁覺。七地已去寄同三乘菩薩。既 云已去。該後諸地。蓋就彼權乘通相。寄對
天也。四地寄須陀洹等三果。即出世間也。五
薩。以同得無生忍故。通以十地寄三乘 説。前六寄同凡小。後四通寄大乘。未分出
菩薩。以未自在故。八地以去。寄一乘法。以 得自在故。如梁攝論等説。此約一乘三乘 等分相而説 義苑云。此章寄對大同前。 又但於八地已去。約無功用道。寄同一乘。 顯前七地皆屬有爲功用。未得自在。例皆
別故 七於初地。八過之中。已過世間及二乘故。 如地論等説。此約三乘中比證分齊説 義苑云。約其證入超凡越小。謂。初地之人。 眞俗雙證故。不同世間修禪伏惑。亦不同 二乘三昧偏折故。如地論下指文揀顯。既 言比證。定知。唯地上有證。二乘之徒皆比
八地前三賢位。已過二乘地。如上起信論説。 又如仁王經云。習種性中有十種心。已超過 二乘一切善地。此約教退不退説 義苑 云。實教三賢。圓斷惑染。不同二乘偏眞趣 寂。故云已過。如起信論者。指彼文明三賢 之相也。又仁王下却屬十信之人。故彼文 云。善男子。初發信想恒河沙衆生。修行伏忍。 於三寶中。生習種性十心。謂。信心。精進心。 念心等。是爲菩薩能少分化衆生已。超過 二乘一切善地。此約等者。謂。起信約不退
知超過。仁王經行位中已引 九信滿心後。即過一切小乘三乘等。如賢首 品説。此約一乘説 義苑云。謂。圓教十信 功成。頓該佛地。逈異三乘故。云即過等。如 賢首品者。謂。談徳業該收。因果交徹。故結
十初在凡地。創發心時。即過二乘。如智論 説。羅漢比丘。知沙彌發心。推在前等。此通 一乘及三乘説 義苑云。初發大菩提心。
雖未斷煩惱。未行事。以心口業熏。勝 於一切衆生。一切衆生皆自求樂故。愛其所 觀。阿羅漢辟支佛。雖不貪世樂。自爲滅苦 故。求涅槃。不能爲衆生。菩薩心生口言。爲 度一切。是故勝。譬如一六神通阿羅漢。將 一沙彌。令負衣鉢。循路而行。沙彌思惟。我 當以何乘入涅槃。即發心。佛爲世尊最上 最妙。我當以佛乘入涅槃。師知其念。即衣 鉢自擔。推沙彌在前行。沙彌覆復思惟。佛 道甚。久住生死。受無量苦。且以小乘果 入涅槃。師復以衣鉢嚢。還與沙彌令擔。語 在後行。如是至三。沙彌問師。師年老耄。状 如小兒戲。方始令我在前。已後令我在後。 何其太速。答。如初念發心作佛。是心貴重。 則位我師道中。如是人。諸辟支佛。尚應供 養。何況阿羅漢。以是故推汝在前。汝心還 悔。欲取小乘。而未能得。去我懸遠。是故 令汝在後。沙彌聞已驚悟。我師能知我心。 我一發心。已勝阿羅漢。何況成就。即自堅
義苑云。結上十門。例餘一切。故云諸説 等也。此等寄對。雖答受身之問。其間亦有 位超小聖。而依止身同。如本業七地受分 段身等。准知 若依教。地前留惑。受分段身。於初地中。 永斷一切煩惱使種。亦不分彼分別倶生。 所知障中。亦斷一分麁品正使。是故地上受 變易身。至金剛位。餘義如下斷惑中説 義苑云。謂。其賢位願智劣故。假惑受生。資 其智願。若至初地。大悲攝化。自在無方。不 假更留惑種。即受變易。亦不分等者。謂。妄 惑無體。焉可指陳麁細品類。故起信束六 染爲二礙等。若爾何故次云於所知障中 又斷一分等。斯乃以通規而格其無斷而斷 也。此之麁品正使。即是無明耳。故深密以無
障。微細無明。障彼菩薩微細法身。初至歡
生。答。若於地前及始教中。願智力劣。故留 煩惱。即助願受生。今此不爾。願智恒勝故。 自在同生 義苑云。菩薩受生益物。蓋由 煩惱惑種資持。既言初地永斷故。今云。 云何大悲同事攝生。則全乖四攝也。答中。 菩薩修因。務於兼濟。若或教權位下。願智未 充。要資惑種。今此希奇無方設化。不復更
同生。不同地前竝初教中故須留惑也 問。如説。八地以還菩薩。略有二類。一悲増 上。留惑受分段身。二智増上。伏惑受變易 身。此義云何。答。如此所説。良恐未然。何者。 若悲増上。其慧必劣。劣慧導悲。悲應滯見。 滯見之悲。豈名増上。縱悲智齊均。尚不名 悲増上。況以劣智導悲。而言増上。若智増 上。悲劣。劣悲導智。智應滯寂。滯寂之智。何 名増上。以諸菩薩從初以來。異凡小故。悲 智相導。念念雙修。如車二輪。鳥之兩翼。何 得説彼有増減耶 言如説等者。如智度
生。受分段身。智者伏斷進求。受變易身。若 至八地。悲智無殊故。今但云如説八地已 還也。彼既偏増。與今何異。故云此義云何。 答中約實彈偏。故曰良恐未然。何者下徴 釋偏失。先釋悲増之失。失於愛見。縱悲下 先縱悲智雙運。次奪云尚不名増上。何況劣 慧所資乎。若智増下釋智増之失。失於沈 空。合有縱奪之破。文略例前故也。以諸下 明無住大行。如車下約喩顯雙修。言從初 等者。謂。始自發菩提心。即悲智雙運。由是 有悲故。異小乘之滯寂。有智故。異凡夫之
乘。修住相福。則墮凡夫。故菩薩發心已來。
者。既斷伏見修。故留惑種。受分段身。豈應 滯見。滯寂亦爾。答。若據通教淺未純熟。及 別教道。則非無其義。今則以實奪權。意在 引始歸。故作斯會。既云念念雙修。渉于 圓。思之。言如車等者。此之二喩。文出涅
悲智互増上也 義苑云。約教定二死。言 始等者。謂。但約煩惱之麁。受其分段。所 知之細。受其變易。非于悲智之互増矣。若 爾非唯實教雙修。抑亦權宗亦不可偏上
若言彼智増者。有小乘習。怖諸煩惱故。永 伏者。若於地前未證眞如。可約本習。容 有此類。以未純熟故。初地以上。行解純 熟。同證同行。同修同斷。如何得有如是差 別。故起信論云。地上菩薩。種性發心修行。皆 等無差別也。又此教中地上變易寄位。不 同有其四種。亦如下指 義苑云。牒救縱 奪。謂。此救云。向彈不可論其悲智増上。且 智増菩薩。有小乘習。怖畏舊習。以智永伏 故。説増上。有何過耶。若於下約地前比觀 劣行以縱之。初地已上下。約證智勝行以 奪之。與夫彈偏義成一揆。皆地上故。故起 信下。唯證實教。可知。言亦如下指者。寄 惑顯位。第八門中明也。故彼文云。以四障
發心則等。所證亦等。今章有修行之言。論
其機熟已證。斷無差別。起信論云。而實菩薩
變易生死。是只分段細相等 若依頓教。一切行位。既不可説。所依身分。 亦準此知。廣如大般若經那伽室利分説
十六卷。那伽室利。此云龍吉祥。此經説。妙 吉祥菩薩。入室羅伐城分衞。遇龍吉祥菩 薩。始問答。皆説一切法。本性空寂。猶如 虚空。無壞無斷。如幻如夢等。菩薩萬行。乃至 乞食資身等事。亦皆空寂。一卷始末皆然。故
及。廣如大般若經那伽室利分説。此中引意
離垢定前。以至彼位得普見肉眼故。知是 分段也。又如善財等。以分段身窮於因位 故也 義苑云。此教所談。不分變易分段 身相者。謂。博地圓機。頓除障染。圓造思。 惑無漸破之殊。身無麁細之異故。善財一
上身分。甚極微細。出過諸天。應同變易。但 以此教不分生死麁細之相。總就過患以 爲一際。至信滿後。頓翻彼際故。不説也。 餘準思之 復古云。世界性等者。等取十
者。謂。依覺故迷。依迷示悟。既惑分麁細
云。能惑所縁。故稱爲惑。能障聖道。説以爲
爾。漸頓有殊。異體同體。伏除離斷。泯滅融 翻。皆約教別。思之
揀愚法。即知。今文亦應有八十八使等數。
標而不釋者。諸皆云。此中脱一段。今勘
有問答。釋成小乘異大乘。理無疑故。不待 説也。故但標小乘。顯五教不同。不必釋 耳。若更備釋。前文問答。即成無用。二師承 有據。至相尊者。亦不説小乘煩惱。今章録
釋。四作者任放辨才。如探玄但有標五門 而不釋。或釋一二。如十住中諸門分別
例 若依三乘。有二種義。一約位滅惑。二寄惑 顯位 義苑云。若依下分章。初是約人實
始二教故。使行稠林云。煩惱行等者。略 分二義。一約位顯煩惱。即今寄惑顯位相 也。此中寄惑品。顯位差別。彼約十地等斷 煩惱麁細。以顯諸教有異。但寄位顯惑。寄 惑顯位。少有左右耳。二據用義顯煩惱。即 約諸教具明麁細惑品。即今約位滅惑相
此是其三乘教故。障有二種。謂。煩惱所知 義苑云。良由此教談其顯了三乘故。具足 三乘惑相迴心直進之殊也。障下指惑體。
能折伏而已。唯菩薩實有所斷故。今云始
同小乘門。直進即是異小乘門。迴心直進 二種教也。是三乘教者。問。若據此文。豈非 獨以始教爲三乘耶。答。上云若依三乘有 二種義。牒釋處云若依始教若依教。豈容 便相違耶。況釋教。亦先説二乘。豈無二
乘。心數亦不可説。則有二乘明矣。以此教 亦有直進迴心。當知此前揀小乘。後異一 乘。中間三教。爲一共教三乘。前後章文。皆 作此説。非揀頓。理無疑也。下文云。前 約三乘中聲聞。此約愚法。豈可云二乘竝
見。而爲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 諸隨煩惱。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 名煩惱障。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法 薩迦耶見。而爲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等。 覆所知境無顛倒性。能障菩提。名所知障。
後斷得果。初中煩惱有二。謂。分別倶生。總 有十種。一貪。二嗔。三無明。四慢。五疑。六身 見。七邊見。八邪見。九見取。十戒禁取 論
故。恒與身倶。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 轉。故名倶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 識。縁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我。二有間 斷。在第六識。縁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 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此二我執。細故 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 滅。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縁力故。非與身 倶。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 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縁邪 教所説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 我。二縁邪教所説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 度。執爲實我。此二我執。麁故易斷。初見道
取。餘六通二種 論曰。如是總別十煩惱
識中邪師等三因引故。得有分別起也 識論六曰。五識唯三。謂。貪。嗔。癡。無分別故。
起。答。如基疏云。顯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 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
具十。又云。十煩惱中六。通倶生及分別起。
方得生故。如上已引 末那唯四。但倶生。六中除嗔及邊見。以嗔 唯不善。此識有覆無記故 唯識四曰。意以 思量爲自性故。即復用彼爲行相故。能審
意任運恒縁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 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 種。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有我見故。餘見不 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二取邪見但分別 生。唯見所斷。此倶煩惱。唯是倶生。修所斷
故。無邊見。又以後三見及疑。籍三因生。此 識無彼故。又由相續故。非第六所引。不
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爲所依 故。此唯執彼爲自内我。乘語勢故。説我所 言。又云。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
無間。故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今準。
其第八識總不起。唯是異熟無覆無記性故
十。上二界除嗔。諦別有九。即有七十二。并 欲界。合有一百一十二。其倶生者。欲界具 六。上二界除嗔。各唯五故。合有十六。通前
問。何故前愚法小乘中。十使不通迷四諦 此中即通耶 義苑云。問中由小乘。倶舍頌 曰。苦下具一切。集滅除三見。道除於二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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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答。此有二義。一以三乘中煩惱功力漸寛 廣故。障一切也。二又由迷等義通一切境 故也。義苑云。答中二義。初約惑廣。二據 唯心境。由心變故。通迷也。意揀小乘心外
相資起。障一切境。望前小乘。是廣望後 圓。未極廣。故云漸廣。言由迷等義者。謂。
同前。義中深淺異。若據三乘教。一惑一 障三世一忍一智。非初。非中後。斷得三世 滅也。據一乘教。一惑多障多世。一數多數 忍。多數一數忍。一數多數智。多數一數智等。 則知。惑品於諸乘中。力用有大小寛狹不 同。迷境亦別也 第二斷得果者。先斷分別有其三人 有 三類人。斷分別惑。然瑜伽三十四説。列次前
果耶。答。若於欲界未離欲者。後入正性決 定。得預流果。謂。次第者。雖少分離欲。亦名 未離欲。彼後入正性決定。至第十六心位。 得預流果。若倍離欲者。後入正性決定。得 一來果。謂。先用世間道。已斷欲界修道所 斷六品煩惱。名倍離欲。彼後正性決定。至 第十六心位。得一來果。若已離欲者。後入 正性決定。得不還果。謂。先用世俗道已斷。 決定至第十六心位。得不還果 一若從具縛入眞見道。刹那頓斷三界四 諦分別煩惱。得預流果 義苑云。第一類
二若倍離欲人。入眞見道。兼斷倍離欲。得 一來果。言倍離欲者。謂。凡夫時。欲界修惑 九品之中。伏斷前六品故。云倍離欲。入見 道時。即永斷前所伏故。是以得彼果也
佛。發生空慧。入眞見道。斷除分別。并斷
爲將何智兼斷彼耶。答。以世間道但伏 修不伏見。修中伏麁。除身邊見及此相應。
修我空觀入眞見道。斷除分別。并斷所伏
見道時。別斷合斷。皆如前辨 如瑜伽説。入見道果者。有其三種。隨其所 應。證三果故 論二十八云。復有三種補
依諸煩惱品。一切麁重。皆悉永斷。此永斷 故。若先已離欲界貪者。彼於今時。既入如 是諦現觀已。得不還果。若先倍離欲界貪 者。彼於今時。既入如是諦現觀已。得一來 果。若先未離欲界貪者。彼於今時。既入如
具修惑。斷一至五。向初果。乃至亦由鈍利 別。釋曰。此頌與瑜伽相似。則知。愚法迴心。 倶有此三人也。故下問答。唯説頓出離人。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斷倶生者。第六識倶生。九地各有九品。又 進修道人。有其二種。一漸出離者。斷欲界 九品中前六品盡。得一來果。斷九品盡。得 不還果。上二界盡。得羅漢果 義苑云。其
品。共有八十一品。又進修道人者。將此帖 前見道第一類人説之。則前見此修。正當
見諦已證於初果。但倶生正障三界。所以 欲界惑潤。欲界七反生死。上二界惑潤。上二 界生死。斷此惑已。方證阿羅漢果。故約三
頓云何。第七識倶煩惱種。三乘將得無學果 時。一刹那中。三界頓斷。餘六識倶煩惱障種。 見所斷者。眞見道中。一切頓斷。修所斷者。 隨其所應。一類二乘。三界九地。一一漸次。
二頓出離者。得初果已。即頓斷三界。漸除 九品。即得羅漢。更無餘果。何者。以彼欲界 九品修惑。及上二界。總三種九品。各初一品 一時頓斷故。云頓斷三界。竪論九品。一一 別斷故。云漸除也 義苑云。不備歴階漸。 故云頓也。謂。此一類人。由根勝故。將三界
斷故。云頓斷三界。然後却斷第二品第三品 等故。云漸除九品。此之二三等。亦三界同 斷。但於初果身中。修此斷證。直造無學。不
於漸出離人。故上二界不分爲八地七十二 品。但約三界。有三九二十七品。若斷欲界 第一上上品時。上二界上上品。亦同時斷。 以智勝故。能頓縁三界也。斷第二品。至 第九品。皆然。以三界同斷故。云頓斷三界。 以不壞九品次第而斷故。云竪論九品。此 可以圓教一一位滿即至佛故爲例。何者。 彼云。如初住滿。第一行第一向第一地皆滿。 乃至第十住滿。十行十向等皆滿。頓滿四位。 例今頓斷三界。竪論十住。例今竪論九品。
先頓斷欲色無色界修道所斷上上品隨眠。 如是乃至耎耎品。頓斷三界者。如見道所斷。 非如世間道。界地漸次品品別斷。此義以
超前三果。得第四果耶。答。若法相宗。不 許此有。如上圖示。他宗立有大超等。可 知 若爾何故有漸斷者。以於三界法不能頓 縁故。對法論云。頓出離者。謂。入諦現觀 已。依止未至定。發出世道。頓斷三界一切 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謂。預流果。阿羅 漢果。乃至廣引指端經等。如彼説 義苑 云。言若爾者。牒前頓出離。其漸除。以 於下正答所問。意顯根劣固守漸次。既不
想地惑。一時頓斷。故瑜伽云。未那相應任運 煩惱。唯非想處欲故。一時頓斷。非如餘惑 漸次而斷也 義苑云。七識恒行。故煩惱細。 縱其頓出離人。智行殊勝。亦不能頓縁故。
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 力等故。金剛喩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 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基云。此識染 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 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 下品。倶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 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繋。與彼 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 剛喩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但由此一類勝
細故。故瑜伽下證成。論六十三曰。末那恒 與四種任運煩惱相應。於一切時。倶起不
對治。已離欲者。猶現行故。隨所生處。是諸 煩惱即此地攝。當知。此地已離欲者。此地 煩惱。現行不絶。此諸煩惱。唯頼耶種所引。 於一切時任運而生。若諸無學。此一切種。 皆不現行。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處欲。
答。爲顯前劣故。此超過。愚法二乘。無此勝 智。顯彼教劣。方便漸引。起彼勝欲。令捨小 從大。故作是説。其説末那惑滅。小乘無者。 亦準此知。是謂二乘斷煩惱障 義苑云。 愚法聲聞。但分界別斷。無此頓超故。躡而 之。答中。初勝智引攝。轉彼小心。二例況
亦無超越。唯斯陀果。及那含果。有超越。謂。 或先斷欲結六品盡。入見道時。超證第二
耳 其所知障。諸趣寂者。入無餘時。一切皆斷。 唯是非擇滅也 義苑云。此所知障。但能障 定故。入無餘時。須斷。又滅其智。獨顯無
得生空觀。親證眞如。永滅感生煩惱障盡
依同時頓捨。顯依眞理無餘涅槃。爾時雖 無二乘身智。此位唯有清淨眞如。離相。湛 然寂滅安樂。又云。然聲聞等。身智在時。有
斷彼時。顯法空理。此理即是無住涅槃。謂。 大菩提。此雖本來有能生種。而所知障礙 故。不生。由聖道力斷彼障故。令從種起。 名得菩提。準此應知。二乘非永斷彼種 也 其餘一切有斷不斷。慧解脱不斷。倶解脱人 分有所斷。謂。八解脱障不染無知。修八勝 解所對治故。如瑜伽説又諸解脱由所知 障解脱所顯。由此聲聞及獨覺等。於所知 障。心得解脱 義苑云。先雙標列。此乘所
八下示所斷障與能斷智也。又諸下。初句 指八定。次句離障顯。由聲下。約人體障。明
足安住。已解脱煩惱障。未解脱定障。倶解 脱。謂。有補特伽羅。已能證得諸漏永盡。於 八解脱。身已作證。具足安住。謂。已解脱煩 惱障。及己解脱定障。是故説名倶分解脱
唯依第四禪起。離八災患。心澄淨故。有淨
障。目障故。云八解脱障。言修八勝解等者。 此能治之智也。在境名解脱。在智名勝解。
向大。思之。言如瑜伽説又諸解脱等者。慈 恩略纂云。此是變易不變易異熟生受。即是
此教。深勝於彼。故所知障。亦許分斷。然上 所斷。不同愚法。以彼唯斷煩惱得故。此則 不爾。斷種子故 義苑云。此中結意。料揀 有其二義。一以所知料揀。謂。小乘但斷煩
識含藏故。無種子。設爾。經部所談。即屬大
但可令彼遠離所縁。令於所縁不復生故
過去未來。於其所縁。無隨増力。不能繋縛 於所縁境。由斯他相續中煩惱。及一切色不 染汚。亦名爲斷。不爲自相續中煩惱縛
故。名斷除之。非體成無。如種已焦。體雖 有在。不能生後也。燈滅等喩。喩入無餘 涅槃之時。能治所治一切皆盡。如燈油盡燈
迷事惑故。金剛心中。與所知障一時斷故
菩薩。雖五位伏斷之殊。皆二障故。不同聲
薩之人觀智勝前。不假委細分其品數。唯
道時。一刹那中。頓斷彼種 義苑云。謂。資 糧位中。伏二障現行。加行位中。伏二障隨
故不斷。何以故。潤生攝化故。不墮二乘地 故。爲斷所知障故。爲得大菩提故 識論
伏盡。令永不行。如阿羅漢。由故意力。前七 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爲失。八地以上。畢竟
留煩惱障。助願受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 故。修道位不斷煩惱。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但變易身作益。以頓悟中留惑受生。是悲増 者。其漸悟者。類同智増 是故攝論云。由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解 云。惑盡者。是所知障盡。即由留煩惱障。起 勝行故。得至此位。證佛果 文在梁論
至金剛位 折薪云。又梁下成上留惑義
其所知障。行相細故。正障菩薩道。是故地地 別斷。要至佛地。方得總盡。由是即説二障 修惑倶至佛地 唯識云。謂。十地中修十
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彼障現起。乃至十地。 方永伏盡。又云。所知障種修所斷者。後於十
斯佛地説斷二愚及彼麁重。故集論説得 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
斷二愚。及起信説入如來地。能離故。爲佛 地智皆斷盡耶。何故非十重障皆自地智斷。 答。相宗意謂。無間道智。斷佛地障已。至解 脱道證大菩提故。唯識云。彼皆頓斷。入如
十地斷。若許佛地同十地。即佛有勝劣。既 無勝劣。稱等正覺。故皆斷已。方入佛地。
修所知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得菩提時。頓 斷煩惱及所知障。頓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資大願故。不斷之。但至盡得果。一時倶
乃寄對引攝之義也 其末那倶生。行相細故。亦同前。至佛地盡 也 義苑云。七識倶生。偏障佛地。故至佛
盡。八地以上。六識倶者。不復現行。第七倶 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又云。修
異。答。其煩惱障内第六識惑。既故留彼。是 故現種皆以智御。用成勝行。不起過患。猶 如毒蛇以呪力御不令死。無起過而成 餘用。菩薩善巧。留惑亦爾。故攝論云。如毒 呪所害等。是故當知。於彼煩惱。或現或種。 皆得自在 義苑云。二障修惑。既通諸地。 於六七二識之中。或起現行時。還同耶異 耶。答中合盡而故留。焉成患害。加以智控。 用成大悲。猶如下擧喩也。毒蛇喩惑。呪力 譬智御。餘喩助成願行。合法引證。結意可
伏。廢其功用。譬如衆毒呪力所害。無復本 能。心惑亦爾。智念所守。不能復生二惑染
純無漏道。任運起故。三界煩惱。永不現行。 又云。八地以上。六識倶者。不復現行。無漏
還。依十住經等。若言八地後。智障爲縁。 受變易者。所留惑種。即便無用。何不於八 地初。永害一切煩惱種耶。以此推之。應通 諸地。故下文云此二通十地者。亦斯謂也
故。七地已還。有時暫現。以觀智有間故
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我見起位。 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 如要迷杭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 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又云。第七識倶 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以去。 方永不行。七地已來。猶得現起。與餘煩惱
習氣。然復古引孔目文。初見道位。滅末那 等者。非此中意。問。爲第七地觀智有間耶。 答。第七地純無相觀。即是無漏相續。於無相
是障。以善性故。由所斷障令作加行故。 説名加行障。由此第七有加行故。雖現金 等諸相及土。非任運現故。以爲障故。折薪 云。此識煩惱既細故。雖第七地無相恒然
六倶倶生煩惱。既故留種。以成勝行。現起 潤生。現種自在。次明七倶倶生煩惱。七地已 還。有時暫現。今於此中。通明六或七具倶 生所知障品。通十地起。就中。六倶。或於 前七地起。并第七倶。皆後地起。或於前地 起。如應可起。此護法義。若安慧義。但第六 倶。非第七倶。或五八識唯有法執。竝非今
盡。彼障現起。地前漸伏。乃至十地方永伏盡。 八地以上。六識倶者。不復現行。無漏觀心
氣。亦有九地八十一品。皆非六行所伏。障 理故。其加行智即能伏之。爲十品斷。十地
但隨障此地智。即便斷之。故無前後。其第 七識中所知障并習氣。雖説有九品。或説 無品。仍一品斷。金剛心中方永斷故。此説 斷隨眠故。不説彼現行等斷。又唯識章云。 所知障中倶生現行。乃至十地方永伏盡。前
習倶斷。準此應知。今章。或現或種。以地地 別斷故者。知更無他。亦即此也。學者庶幸 鑒焉 問。若爾何故。而有處説七地已還。起有漏 心等耶 義苑云。若爾者。躡上地地分斷
六倶煩惱既故留彼。現種自在。應通十地。 何故有處説七地已還起有漏心耶。若謂 六倶故留。不起過患。其第七煩惱。非潤非 留故。七地來有暫現者。若爾其所知障皆 於後地起。何故但説七地已還起有漏心。 而不説於八地以後地起耶。知等之言。等 取餘耳。良以章主巧辯。鉤鎖徴起。猶如 補處四伏答。含勢實爾。迄答映思。言有 處説者。唯識九云。第七識倶執我見等。七地 已來。猶得現起。與餘煩惱爲依持故。又佛 地論云。以七地來猶有微細煩惱現行。若
答。若約第六識中煩惱障爲有漏者。彼既 留故。即似有漏。若約所知障爲有漏。即實有 漏。此二通十地。若末那煩惱。即實有漏。至 於七地。有無不定。以有時暫起有漏心故。 餘義可知 義苑云。六識煩惱。留故起似。
識煩惱。恒行無明。從初入雖二智雙縁。決 定別照。照眞則寂然不動。照俗乃識妄差
現起唯前七地。或總十地。修道位中。既所留 惑。猶故意起。即似有漏。次約所知障。末那 法執。於後地起。即實有漏。此上二種。既通 十地。則知。有處所説。非望此二説起有漏 心爾。後正縱答。謂。第七識煩惱。亦實有漏。 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 七地已來。猶得現起。與餘煩惱。爲依持故
又此教中惑滅智起分齊者。惑種在滅相時。 智即生相。同時相返。如築即押。押即築等。 廣如對法論説 唯識九云。菩薩見道現在
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
相對。無漏智起。諸惑種滅。如秤兩頭低昂時
惑無不成斷。若不爾者。見有惑可斷。是 惑而非智。若見惑性空。是智而非惑。是則 見有惑之智。此智亦須斷。諸惑之性空。此
障義如維摩經云。五受陰洞達。空無所起。 是苦義。今此障義。亦準彼知之 義苑云。 且法相大乘。見有實惑可斷。惑滅智起故。 如秤兩頭低昂時齊。今以點示意順性宗 故。説障既依識。本自無性。無性即空。妄説
上立識祕密善巧。所依之識。本自不見。能
心如工伎兒。意如和伎者。五識如伴侶。妄 想觀伎衆。據此經文。雖知是識。由不免戲 論。引迦旃延章。證今障義。苦性即空。是眞
能折伏。何況能斷彼所知障 義苑云。此教
源。故但能折伏。斯乃以實奪權。作如是説
實修四無量。不能究竟斷諸煩惱。但能折 伏一切煩惱等。楞伽文亦如上説 彌勒問 論。如上卷中。明三乘處。引文廣解。言楞 伽文者。折薪云。彼經第二云。大慧。煩惱障 業習氣不斷故。不説一切聲聞縁覺一乘。 偈云。譬如海浮木。常隨波浪轉。聲聞愚亦 然。相風所漂蕩。彼起煩惱滅。餘習煩惱愚。 味著三昧樂。安住無漏界。乃至得説三昧 身。乃至劫不覺。釋曰。此亦説折伏煩惱也
乘故。未深説故。是故以上就下。説煩惱 障同彼二乘。佛地方盡。又以下同上。亦許 二乘全斷惑障。分斷所知。今此就實。以愚 法二乘無廣大心故。不能究竟伏煩惱障。 又亦可前約三乘中聲聞。此中約愚法故。 不同也 義苑云。初問中。初教二乘有斷。
惱障。與二乘同。佛地而斷也。又以下同上 者。謂。令具勝進。許悟大途故。説所知分 有所斷也。今此就實等者。二實中究彼造 心。未能契實。既不悟心。焉能盡妄。故但
惱至佛地方盡。又二乘參上。尚許分斷所 知皆是方便引愚法故。作是説。其實不斷 也。今此下教約實不引二乘。所以云不 斷也。又亦可下別是一義。答。於前問也。以 前義約始教。雖許二乘斷道。乃是方便。實 不曾斷。此中意云。雖前約始教。以是三乘 中聲聞故。許斷惑。以三乘義寛則通至 教故。全不揀。此中唯揀愚法故。上云但能
就實深細而説。竝不名究竟出三界。斷煩 惱。有謂。教不見有二乘斷惑行相。然教 有麁細。則前機麁故。須似小。此教深勝。不 假似彼。法華火宅喩。三車引諸子。豈非實
愚法二乘。若教約三乘説聲聞者。亦如 諸論。若始教約愚法者。義同法華。則二教 互出也 其菩薩人。於二障中。不分倶生及分別。但 有正使及習氣。地前伏使現。初地斷使種。 地上除習氣。佛地究竟淨 義苑云。此教行 人。知眞達妄。無斷而斷。無斷故。惑性即智 性。而斷故。不礙迷眞。體惑既然故。不分
惑相唯有此二。正使者。二障現行。兼所依無
但除微細無明習氣。至於佛地。遠離微細 念故。得心性。心即常住。名究竟覺。如此除 斷。亦不同他宗歴破四十二品之殊也 然彼地前三賢位中。初即不墮二乘地故。 於煩惱障自在能斷。留故不斷。爲除智 障等故。是故梁攝論云。十解以去。得出世 淨心。又云。十解以上名聖人。不墮二乘地。 仁王經云。地前得人空。而不取證等。又起 信論得少分見法身。作八相等。皆此義也 義苑云。此三賢菩薩。一者超權。二者越小
聖。故曰不墮等。文中但有越小。義含超權。
仁王。如今所證。又本業云。地前三賢伏三 界無明。而用麁業。何以故。當受生時。善爲 縁子。愛爲潤業。受未來果。故名恩用。而
明證入増勝。經論雖爾。其實擧一兼餘也
次則釋上論文。意謂。能斷煩惱。雖是聖人。 留故不斷。自在能斷。故不墮二乘地也。後
豈如小聖。故唯識云。二乘唯斷一種。名得 聖性。菩薩具斷二種。名得聖性。何況教 位乎 以此菩薩唯怖智障故。修唯識眞如等觀。 伏斷彼障。然於煩惱障。非直不怖。不修 對治。亦乃故留助成勝行。初地以上。斷於 智障一分麁故。於煩惱障。不復更留。是故 二障不分見修。至初地時。正使倶盡 義 苑云。此障障其菩提。是彼菩薩所求之果。 是故畏之。修唯識等者。能治之智也。所言 唯識者。謂。觀名義自性差別等相。眞如觀
然於下故留資行。初地下雙除二障。不分 見修者。地上已去。但除習氣故。無可分也
者。謂。於一切時一切處。隨身口意有所作 業。當觀察知唯是心識。學眞如者。思惟 心性無生無滅。不住見聞覺知。無一切分 別之相。即唯識觀事。眞如觀理。此二不二。
斷所知一分麁者。應與習氣分作麁細二 分。以習氣爲一分細故也。非同始教。所 知障有多分。地地別斷。此初地與始教金 剛位齊。既二障正使倶盡。不分分別倶生 故。見修二位。只由此故。初地正使倶盡也
地上唯斷彼所知障。及變易報。其煩惱障。地 前漸伏。初地斷盡。所知障。地前亦學伏。初 地斷一分。餘在諸地。各斷一分。佛地方盡。
所斷煩惱。然後漸斷修道煩惱。何故菩薩不 同聲聞。答曰。菩薩之人。無量世來。爲諸衆 生。作利益事。後見眞如甘露法界。觀彼一 切諸衆生身。而實不異我所求處。是故菩 薩見修道中一切煩惱。能障利益衆生行故。 即見道中一切倶斷。此文爲證 義苑云。初 引小例大。問以不同。二答以證眞。觀機 益物由是煩惱障眞。有違同體大悲利益
後地是修道。然以此證斷一切障可也。何 得以此證無見修耶。答。言見修者。由約 分別倶生以顯。既一切倶爲。即無見修別 惑。但不約見惑於見道中斷等故。言不
答。但二教惑障。名字雖異。而惑體是同。故
今釋教。何以引此。下文云。義當熟教。分 亦得通初教中直進教説 其末那煩惱。亦初地斷麁。後除殘習故。無 性攝論云。轉染末那。得平等性智。初現觀 時。先已證得。修道位中。轉復清淨。解云。轉 淨者。除習氣也。以正使先斷故。後但云轉 淨。更不云斷也 義苑云。初地斷麁者。使 種也。後除殘習者。地上已去。但斷餘殘習
七地來起。所知八地後起。種金剛斷。皆修道 斷。若安慧義。四惑恒相應故。唯有人執。無
者。以原彼論正是始教。有初現觀及修道位 之言。實乃寄位之語。今依共許論。姑望初 地實斷之位。與爲熟教皆轉用也 若言此是入眞見道時。暫伏不起。非正斷 者。即不得言轉復清淨。以總未斷。何名
法立末那通法執諍中。總別十。徴斥安 慧。教理證成。如唯識明。是故今章次文。約 教會違。其理照然 若依始教。容如彼説。是故當知。此教地上 但除習氣故。寶性論云。不淨者。一切凡夫 有煩惱障故。有垢者。以諸聲聞辟支佛等 有智障故。有點者。以諸菩薩摩訶薩等。依 彼二種習氣障故。解云。論釋地上名摩訶 薩。故知。但有習氣障也 義苑云。約權縱
皆先標過。次約人指惑。第三一類證成上 文地上習氣也。位彌高。惑彌薄。故云地上
名摩訶薩。何以知者。據智論等皆指地上。 則寶性例然。驗知。論釋云諸菩薩者。即謂 地上摩訶薩。乃假藉法。皆義准量也 此中習氣。從斷正使種子。無間方有習 氣。何以故。未斷以前。無微薄故。種斷無 間。方有微薄。故論説名無間生習氣
性。若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
異熟品。及餘無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 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麁重。
煩惱。皆不現行。於無功用住中。障無生 忍。煩惱麁重永斷。一切不現行。於上滿
住斷。在膚無功用斷。在實如來住盡。如上 皆爲始教。今約熟教。可準知之 問。云何地上煩惱使盡。而得不墮二乘地 耶。答。智力勝故。智障正使。亦已除故。如始 教小乘頓出離人。斷欲界惑六品盡時。上 界六品同盡故。猶尚不得彼一來果。況此 菩薩道力殊勝。又説已斷智障使故。若地 前及始教。容有彼失。此中無也 義苑云。
障亦斷故。不墮如始下。例顯上二義。先 引能例。況此下況出所例二義 又此教中正斷惑時。智起惑滅。非初非中 後。前中後取故。云何滅。如虚空本來清淨。 如是滅。廣如十地論説 折薪云。言非
相翻門。二約相續門。初中謂。無間道智。正 斷惑時。爲智先起。惑後滅耶。爲惑先滅。 智後生耶。爲同時耶。此三時惑智各有兩
初非中後也。問。唯識中聖道現前。惑種必 滅。如秤兩頭低昂時等。即是同時。如何倶 非。答。麁説可爾。細剋實難。何者。智自生 時。惑自滅時。不相由故。何成對治。如 東家男生。西家女死。雖亦同時。然無相 由。不成對治。問。若爾云何斷。答。即此三 時求斷不得。方成斷義。此即不斷斷也
彼非三也。如於色等處。取彼眞空。非異 色等別取斷空。此亦如是。故不失斷義。 二約相續門者。論云。如燈焔非唯初中 後。前中後取故。此則唯初唯中等不可。前 中後相續取。可有斷義。問。既三時單取。各 不成斷。縱此和合。豈成斷耶。今釋。此言 前中後取者。是簡濫之言。此於初上取非 初。中上取非中。後亦爾。不同無智故。非 惡取空。乃至初教初念亦斷。中後亦然。若 依教。如縁起性三時倶不能斷。即由
云。云何滅者。釋意云。既云三時倶非。又 云三時倶取。畢竟如何滅耶。如虚空下但
斷惑。必性相雙明也 又此教中煩惱等法。皆是眞如隨縁所作。是 故不異眞如。是煩惱義。如起信論説。又經 云。一切法即如也等。煩惱準此。是故當知。 與前諸教施設不同。宜可準知 義苑云。 迷眞妄念生。則眞隨妄轉。是故煩惱等法。 皆是眞如隨縁。如起信説者。彼文盛談熏
中云。凡夫如。草木如。至於彌勒亦如也。法
結揀權實。以語學者 第二明寄惑顯位者。謂。諸聖教説。略有十 八門 義苑云。此章大意。但是寄惑之麁 細。顯位之淺深。偏收經論差別之談。與前 約人實斷之全異也。學者須知。不可強
顯比證二位。故梁攝論云。地前漸除煩惱 障。地上漸除智障。又云。十解以上。得出 世淨心。又云。地前雖得人無我。以法無 我未淨故。人無我亦不清淨。又云。其人我 執。前十解中已除。今唯滅法我執。又仁王 經云。習種以上。入生空位。得聖人性故。本 業經。起信論。亦同此説 義苑云。初標 章。謂。分下顯義。故梁下據文。此門之意。 但寄斷煩惱障。顯地前爲比觀。斷智障
地前比智除惑障。地上證智除智障。則知。 寄顯非實斷也。所引經論。證成信位前 得世間心。三賢得出世間心。地上得出出 世心。仁王習種性。三賢位得人無我。性種 性。地上得法無我故 二寄皮等三惑。顯三僧祇。故梁攝論云。初 僧祇斷皮煩惱。第二僧祇斷肉。第三僧祇 斷心 義苑云。謂。初僧祇。從三賢至初地。 麁故如皮。二僧祇。從二地至八地。細故 如肉。三僧祇。從八地至地盡。至細故如
一劫阿僧祇。菩薩心未明利。方便未成。正 猶劣。是故實經一大劫阿僧祇時。方度
由菩薩心用明利。方便已成。正又勝。經 時雖少。得功行多。功超八劫。止經第二 一大阿僧祇劫。第三大劫阿僧祇。若以功 行約時。應經二十一大劫阿僧祇。由菩薩 智慧方便正最勝。經時雖少。功行彌多。 劫超二十大劫。止經第三大劫阿僧祇。釋 曰。此今三十三僧祇爲三大劫。謂。地前一 劫。初地至三地。一劫。四地至佛地。一劫。
縁先音聲爲名。此名以分別爲性。若以 此名分別内法。或増或減。壞正理。立非 理。名肉煩惱。若以此名分別外塵。起欲 瞋等。名皮煩惱。若以此名分別一切世出
二三地。第三僧祇當四地至十地。此前更
論三十三僧祇中説。地地之中入心除皮。 住心除肉。出心斷心等 義苑云。毎地三 心。見優劣。故寄此三煩惱以顯之。如 梁攝下據文。言三十三僧祇者。後開等
信行阿僧祇。二精進行阿僧祇。三趣向阿僧 祇。於十地中。地地各三阿僧祇。謂。入住出
地。何以故。地地菩薩煩惱有三品。上品 中皮。中品名肉。下品名心。上品者。下品 道所破。中品者。中品道所破。下品者。上品 道所破。乃至第十地其義亦然。約此三品 故。各立阿僧祇。是故異部執有三十三阿
肉三麁重名。於煩惱障。但標總名。理實。皮 肉心等三名倶通二障。故瑜伽七十三。總別 互顯。第一麁重。總含二障。不別説是煩惱 所知。第二局煩惱。第三局所知。思之 四以二障麁細。寄顯三位。如地持云。二障 三處過。謂。地前地上及佛地 折薪云。煩 惱所知。各有麁細。二障麁惑地前起。正障 地上故。入地時斷。二障細惑。復有二。一 唯細惑。七地已還起。正障八地已上故。 入八地時斷。二障極細惑。佛地已還起。正 障佛地故。入佛地時斷。今正寄此以顯
律。存其經名。除其論録。目録中。此本經 既有多名。前後差互。凡六處重上。錯之甚
師録。後藏本但名經。然在大乘律中。即地 持經也。彼第七末云。如是十二住菩薩。三 阿僧祇大劫。煩惱障分染汚。及智障分染汚 斷。彼三住。煩惱障分染汚斷。歡喜住。惡趣
云。地持即瑜伽同本異譯。故瑜伽四十八 中。全有此文。以此證成。經即是論。亦以瑜
光明經説。依諸伏道。起事心盡。得顯化 身。依法斷道。依根本心盡。得顯應身。依勝 拔道。根本心盡。得顯法身。有人解云。伏道 是地前。起事心是第六識。法斷是地上。依 根本心是末那。以依縁頼耶本心故。勝拔 是金剛位。根本心是頼耶 折薪云。如金光 明經説者。此即合部金光明經三身分別品
三身。不能至故。何者爲二。一者起事心。 二者依根本心。三者根本心。依諸伏道。起事
二障。能伏不行。名依伏道。依法斷道。謂。 修聖道。次便斷諸業。所以初地離惡趣雜 染愚。二地離誤犯愚。或通在十地斷所知 障。名法斷道。依法空觀。方能斷故。依最 勝道者。正捨名斷。在解脱道。若將捨名
清淨。能現應身。業障清淨。能現化身。智障 清淨。能現法身 義苑云。煩惱障菩提故。
現。化身者。智障清淨故。譬如依空出電。
障二果。此中準知。各據一偏。然覆章主 説。全同法苑。故彼章具擧金光明説云。即
應身故。出化身。是故性極清淨。攝受法 身。智慧清淨。攝受應身。三昧清淨。攝受
經云。一切凡夫。爲三相故。有縛有障。遠 離三身。不至三身。何者爲三。一者思惟分 別相。二者依他起相。三者成就相。如是三 相。不能解故。不能滅故。不能淨故。是 故不得至三身。如是三相。能解。能滅。能 淨。是故諸佛至三身。解云。能解者。是所 執性。但應知解故。能滅者。染分依他性。 應斷滅故。能淨者。在纒眞如。修令淨故
悟入空性。除遣所執。至於化身。又復由此 通達空性。即能永斷雜染依他。至於應身
八寄四障以顯四位。此有二義。一約正 使。寄顯地前四位四行四因四報。何者。謂。 以闡提不信障使滅已。翻顯十信之位。成信 樂大乘行。爲淨徳因。及鐵輪王報。二以外 道我執障。寄以翻。顯十解位成般若行。爲 我徳因。銅輪王報。三聲聞畏苦障。寄顯十 行位成破虚空器三昧行。爲樂徳因。銀輪 王報。四獨覺捨大悲障。寄顯十迴向位成大 悲行。爲常徳因。金輪王報。復古云。此有 二義者。謂。正使習氣地前地上二義不同 故。義苑云。此約使種四障。寄顯十信三賢 四位四行四因四報之異。皆滅障顯位。依 位成行。依行爲因。依因感報。謂。障之與 位。敵體相翻。行之與因。因之與徳。至順
第漸深。應知。逆説翻後爲前。謂。淨我樂 常。由一闡提憎背大乘。爲翻彼樂住生 死不淨故。修習菩薩信樂大乘法。得淨波 羅蜜。是其果應知。諸外道等。於五取陰 中。執見有我。爲翻其我執虚妄故。修習 般若波羅蜜。至得最勝無我。即我波羅蜜。 是其果應知。由諸聲聞人。怖畏生死苦。樂 住生死苦滅靜中。爲翻此樂意故。修習破 虚空三昧。一切相世出世法樂波羅蜜。是其 果應知。由獨覺聖人者。不觀衆生利益等 事。但樂獨處靜住。爲翻此意故。修習菩 薩大悲利益衆生事。窮於生死。常波羅蜜是
依經云。不著有無。修行平等。唯除此人。 餘有四人。一者闡提。二者外道。三者聲聞。 四者縁覺。有四惑障。不能證得如來法身 無上菩提。何者爲四。棄捨大乘。是闡提障。 爲除此障。我説菩薩修行信樂大乘眞法
行。十迴向修大悲行。如其次第。即是四位 故。又爲除四類障正使故。即此四位。謂。初
因種。迴向成常徳因種。又仁王經寄四輪 王。謂。鐵銅銀金。以上教義故知。十信亦成 位也。若教。十信但是十住方便。自無別
成位。爲寄顯耳。念之 又翻前四障。所得四行。即爲佛子四義。翻 初障。成信樂大乘種子爲因。即如父也。二 般若爲縁。即如母也。三破虚空定。離小乘 執。令法身堅固如胎也。四大悲益生。如 乳母。具此四縁故。得從地前生在初地 以上諸佛家故。名佛子也 折薪云。佛子
因有二。一佛性。二信樂。此兩法。佛性是 無爲。信樂是有爲。信樂約性得。佛性爲了 因。能顯了正因性故。信樂約加行。爲生 因能生起衆生故。二縁者。謂。般若波羅 蜜。能生菩薩身。是無爲功徳家縁故。三依 止者。破虚空定等。樂有之人。執斷無處有 樂淨等故。菩薩修破虚空三昧。能除彼執。 由此定力。是故菩薩法身堅固。則不羸弱。 四成就者。菩薩大悲利益他事無盡故。由眞 如不盡。衆生無數故。利益事亦復無盡。是 佛性爲應得家因故。一因如父。身分。二縁 如母。三依止如胞胎。四成就如乳母。故
如聖王輪備有四事。謂。轂輞輻軸。如其次
相應。言四輪者。一住如法國土。二依善知
若未與四輪相應者。是時厭離生死觀。及 涅槃功徳觀。並不得成。釋曰。此文四義。 合住如法國土等四義。恐以義配信樂大
雙運。能轉生死。而至菩提。故云如車輪 能運等。如聖王輪下。將車之四事。以配四 行。可以意會。亦共成運動之義也。思之」 第二以四障習。寄顯地上四位四定 徳四 報一初二三地。滅闡提不信習。即顯此一 位相同世間。又得大乘光明三昧。成於淨 徳。除因縁生死變易報。二四五六地。滅外 道我執習。顯此一位相同二乘。得集福徳 王三昧。成於我徳。除方便生死。三七八 九地。滅聲聞畏苦習。顯此一位相同大乘。 得賢護三昧。成於樂徳。除有有生死。四十 地至佛地已還。滅獨覺捨大悲習。顯此一 位因圓果滿。得首楞嚴三昧。成於常徳。除 無有生死。四徳圓故。生死永盡故。云無有 也 折薪云。此中所配四習四位四定四徳 四報。全依攝論。言二三地等者。梁論第十
除無有生死。以此得知。四報等分四位説 也。又四習四定四徳四報。其義自見。唯約四 位。文不顯。本業經。梁論等。別地行相等。皆
生身。譬如四取爲縁。三有漏業爲因。起三
竟滅盡大淨波羅蜜。因無明住地。起輕相惑。
提習氣無明闇。是闇對治故名光明。此定縁 眞如實有易得。有無量功徳故。能破一闡 提習氣。即是方便生死。障於大淨。由破此
得大我果。復次一切善法。依止眞如。集一 切善法。名眞如爲集福徳。此定於眞如中
樂。由破此障。得大樂果。此定縁眞如爲 菩提體。故不離慧。能引諸定及通慧故。以
無怖畏。由得一切智故。二無疑。於清淨衆 生見自身無等故。三堅實功徳。恒在觀無 散亂故。四有勝能。能破無明住地障故。具
此上義廣如無上依經。本業經。佛性論。寶 性論。梁攝論等説。又此四中初二通二障。後 二唯智障。正使地前除。習氣地上淨。此文亦 成證也 折薪云。問。演義鈔指賢首意。始 教別開信位。全引此四位等文。結云。以上 教義故知。十信亦成位也。若教。十信但 是十住方便。自別無位。今章既約教寄 對説。清涼何特作此指耶。答。若約寄正使 地前除。習氣地上淨。二義雙明故。云教。 若單取地前四位。亦即始教。故今章約大
九於十地中。爲別相故。三地心已來。斷 二障修惑正使皆盡。四地以去。但有微習。何 以故。前三地相同世間。四地以去。是出世故
約寄顯故。四地已去。方除殘習故。云三地
薄。一切色縛。轉復微薄。一切有縛。轉復微 薄。一切無明縛。轉復微薄。諸見縛者。先已除 斷。地論釋云。一切欲縛轉復微薄等者。斷一 切修道欲色無色所有煩惱及彼因。同無明 習氣。皆悉微薄遠離故。諸見縛者。於初地 見道已斷故 義苑云。三界正使。此地齊除。
故。今修二障皆不云斷。但云轉復微薄爾。 此不同前引無性攝論。云修道位中轉復 清淨。以彼約初地斷正使故。地上轉淨。即 是習氣。此中三地末。方除正使。四地已去。 方除餘殘。故不同也。又言皆悉微薄遠離 者。此釋經中微薄之言。此中微薄非是彼縛
一切煩惱。除無明見。説爲欲縛。色無色一切
界無明。名無明縛。三界諸見。説爲見縛。餘 如章主解 解云。及因者。煩惱障種子也。無明習氣者。所 知障種子也。以二障種子同時遠離故。云同 也。是故當知。二障修惑。正使種子。此地皆 盡。上來多分約教説 言二障種子同時 等者。即第三地同斷二種故。是寄顯門。
上。世間出世間相對分別。初二三地名爲世 間。四地以上名爲出世。三地以還世間之行。 斷煩惱障。四地已上出世眞慧。斷除智障。 云何斷煩惱障。如地論説。初地斷除凡夫 我障。凡夫我是見一處住地。第二地中斷除 能起犯戒煩惱。即是欲色有愛三種住地。第 三明地斷除闇相聞思修等諸法妄障。闇相
如來地。斷除治想。初二三地。對治微劣。唯 斷煩惱。四地已上。對治深廣。二障雙除。就 實通論。始從四地。乃至佛地。當知念念二 障竝斷。縁智漸明。斷煩惱障。眞徳漸顯。滅
種同此位滅。故云同無明習氣皆微薄。以
異本位。則教。故探玄云十住。若三乘熟 教。斷外道我執等。若約於方便處假設正 位。則始教。探玄云十信法。於始教中。自是
薩三位別故。仁王經説。前之三地。斷三界 中色煩惱。四五六地。斷三界中心煩惱。七八 九地。斷三界中色習煩惱。十地及佛地。斷 三界中心習煩惱 義苑云。又於等者。牒前
名爲薩婆若。共觀第一義諦。斷三界心習 無明盡相。爲金剛。盡相無相。爲薩婆若
愛者。欲界煩惱。除無明見。著外五欲。名爲
者。無色界中所有煩惱。除無明見。捨離色 貪。愛著己心。説爲有愛。然此有愛。若當從
復就末中見是利使。宜別爲一。是以愛分
曰煩惱。然仁王但説三界無明。言色習心
解。知之 解云。以三地心位。得上界定。極至四定。 離下地色故。云斷色惑也。以四地以去。 得二乘無漏出世間位。世間色心。倶盡故也。 七地已去。是菩薩位。漸細於前故。寄滅於 色心習氣。以顯彼位也 義苑云。七地已 還。猶同煩惱正使。八地已上。方論習氣無
位別故。七地已還。寄滅三界色心煩惱及 彼果報。八地以去。寄滅色心二習無明。故本 業經云。七地以還。滅三界色心二習果報。滅 無遺餘。八地色習無明盡。九地心習已滅。無 明亦除。十地二習無明滅盡 義苑云。於此
使。顯有功用未自在位。八地已上。寄滅微 細習氣。顯無功用於色自在也。七地已還 等者。謂。與無漏相應。超出世間。故無果 報。八地等者。無現相也。九地等者。無轉相
惑業。總名煩惱。如四諦中集諦。通惑業二 道。對苦諦爲三道故。今此亦爾。對下果報 故。通惑通業。所以仁王經即云。遠行菩薩。 伏三界習因習果。業滅等。八地自在位故。寄 滅色心二習無明也。言二習者。即色心煩 惱種子也。言無明者。即所知障也。以此寄 七地。唯斷煩惱。八地已去。雙斷二障也。前 示義即云三界色心煩惱。今引證却云三界 色心二習者。是熏習義。當種子。即知。二習是 色心煩惱種子也。祖意恐人不曉經中二習 之言故。前特云煩惱也。又云無明亦盡。所
三空智觀。三界二習。色心果報。滅無遺餘。 佛子。八不思議無功用觀。所謂無相大慧。方 便大用。無有色習。無明亦習。佛子。九入法 際智觀。所謂四十辨才一切功徳行皆成就。
位差別。故彼論云。由見道故。分別性即無。 故言不得。由修道故。依他性即滅。故言不
得解脱。言不得者。謂。不得分別性。此性 永無有體。故無所得。言不見者。謂。不見 依他性。依他性離有體。以心不縁相故。此 亦不有故。云不見此性。所謂不得不見。由
故言不見。釋論云。昔由未見理故。起邪 分別。非有無呼曰邪見。由此邪見。能障治 道。今既是理。即達昔所見非有。故云分別 性即無。由此正道。能除昔邪見。故云依他 性即滅。昔分別依他。更無無兩體。今見除二 道。亦一而無兩也。釋曰。但對上文。其義自 見 十三依雜集等論。以分別倶生二種煩惱。 寄顯見修二位差別。何以得知但是寄位。 非實斷者。如分別我見。藉三縁生。謂。邪 師邪教及邪思惟。妄計即蘊離蘊等我。如佛 弟子。雖居凡位。然位正師正教正思惟故。 非直不起即蘊等執。亦乃願樂於無我性。 此人豈斷已。入見道耶。若言雖無現行。然 有種故。非入見者。既無現行。則應入資 糧加行。義既不爾。是故當知。爲顯見道無 我理故。寄彼横計顛倒麁惑。返以顯之 依雜集等者。在第七卷。等於廣百論。無性 攝論等。故孔目云。但經論中。約見修及九地 十一地等。明斷惑不同及麁細者。皆初教所
得平等性智。初現觀時。先已證得。於修道 位。轉復清淨。如是等文。並屬初教攝。百論 云倶生惑修道斷者。此將煩惱寄顯見修。 若經論中。依十地位。顯別無明。不論麁 細者。如十一無明及二十二無明等。皆初教 中直進教攝。何以故。爲順十地心頓斷
以下由約位滅惑中。以此爲始教實斷。今
等之凡夫。是知。非見道實斷分別。乃是寄 顯見位爾。既無下縱奪破。縱彼無現行。奪
増差別。如實義者。但一煩惱有麁有細。見 位斷麁。修位斷細。如末那煩惱通二位斷。 如無相論云。第二執識及相應法。至羅漢 位。究竟滅盡。若見諦肉煩惱識。及心法。得 出世道十六心時。畢竟斷滅。餘殘未盡。但 屬思惟。是名第二識。無性攝論亦同此説。 如上所引。故得知也。言又以任運等者。上 辨分別寄位。非實斷竟。今又明倶生寄顯 修位。此上並約始教迴心教意。以彰寄位。 故孔目云。倶生修道斷者。是寄位語。今將分 別倶生麁細之相。寄顯見修。非言實斷。如 初僧祇斷皮。第二僧祇斷肉。此可爾也。準 此。今章全同彼爾。故知。寄對立其名也。如 實義下。更約教義。及通初教直進教説。
於修道位。轉復清淨。如是等文。並屬初教
教説。是也。言如末那等者。復古云。末那煩
安立諦觀所能破故。見諦所滅惑者。初出世 聖道所破。始自苦法忍初念之道。能破煩 惱。名爲見諦。自此後去。並屬思惟。平等觀
修合斷。明知。末那不起法執。唯起我執。雖 是倶生煩惱。而見道斷。非如初教分別是 見所斷。倶生是修所斷故。孔目云。問。末 那何故唯是倶生。答。末那不縁於外。縁義 不縁名故。不得起分別我見。問。諸論云 倶生我修道斷。因何末那是倶生我。非修道 斷。答。倶生修道斷者。是寄位語。非謂實斷。 如實義者。以斯可知 十四於分別惑所藉三縁。寄顯地前三賢位 別。謂。十解等。除邪師等。如次應知。此約
除因邪思惟自審思察分別煩惱。復古云。 地前不立十信成位。以信但是行非位故。 不開四加行者。異小乘故。約直進説 又以邪師邪教所起。寄資糧位伏。以行相 麁故。邪思惟所起。寄加行位伏。以行相細
有現行。八地以去。永伏不起。此爲寄顯入 觀有間無間位異故。作是説 言於倶生 内者。唯識十云。煩惱障中修所斷種。金剛喩 定現在前時。一時頓斷。彼障現起。地前漸伏。 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如阿羅漢。 由故意力。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爲失。
純無相觀。雖恒相續。而有加行。未能任運。 八地以上。純無漏道。任運起故。三界煩惱。永
相無間。故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
相得無功用。於諸相中。不爲現行煩惱 所動。名不動地。佛地論二云。謂。一向趣入 不退轉位。即得一切智別地時。一向不 退。前七地中猶有加行。功用運轉。未得不 退無功用道。其餘諸地。得無加行功用運
即爲權機。寄顯於權位之説。如淨影云。功 用無功用對中。義亦有三。一隱顯互論。二優
寄至七地。八地以去。唯有所知障。此亦爲 顯世間二乘菩薩故。作是説 折薪云。六 識煩惱等。至四地初。雖是須陀涅。然七反
七細惑。若已遠離。五六七地。六謂煩惱。應
惑。若已遠離。五六七地。六識煩惱。應不 現行。今章何云六識煩惱。寄至四地。末 那煩惱。寄至七地。答。此中但約六七我 見。寄至四地與。至七地。非謂一切。何以 知者。探玄釋云。地論梁論。以法執分別種 子爲體。唯識謂。所知障中。倶生一分。第 六識倶身見等攝。世親攝論謂。障四地菩 提分法。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執 我見等。同體起故。説煩惱名。今四地中。既 得無漏菩提分法。彼便永滅。此我見等。亦 永不行。第七識倶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 相違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七地以來。猶 得現起。準此等意。深密瑜伽五地害伴。約
行。第七倶者。猶可現行。若爾。深密瑜伽。説 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知障。爲依止 故。則今章應亦同耶。答。若安慧説。五八識
相分別故。如深密言。微細隨眠者。八地已 去。唯有所知障等。當知。此是説阿頼耶
無明。返寄顯之。十八爲顯地地眞俗二智 故。以二十二無明。寄以顯之。如深密經 云。由此二十二種愚癡品。及十一麁重。安 立諸地故。既云安立。故知。寄顯也。此諸 義。廣如瑜伽。對法。唯識。攝論等説。上來 多分約始教説 孔目云。若經論中。依十 地位。顯別無明。不論麁細者。如十一無 明及二十二無明等。皆初教中直進教攝。何
三業。由斯二地説斷二愚及彼麁重。一微 細誤犯愚。即是此中倶生一分。二種種業趣 愚。即彼所起誤犯三業。三闇鈍障。謂。所知 障中倶生一分。令所聞思修法忘失。由斯
身見等攝。由斯四地説斷二愚及彼麁重。
涅槃。由斯五地説斷二愚及彼麁重。一純
有染淨麁相現行。由斯説斷二愚及彼麁
斯説斷二愚及彼麁重。一於無相作功 用愚。二於相自在愚。令於相中不自在 故。此亦攝土。相一分故。九利他中不欲行 障。謂。所知障中倶生一分。令於利樂有情 事中。不欲行。樂修己利。由斯説斷二
得自在。由斯十地説斷二愚及彼麁重。一
煩惱障種。金剛喩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 入如來地。由斯佛地説斷二愚及彼麁重。
法相大乘。以此麁重。正爲斷證。何以此中 却爲寄顯。答。據彼云斷。今此帶實指權。
觀者。以加行觀智。起本智故。以何同行
結後九門 以上諸門並是阿含門。寄惑返顯位相差 別。何以故。爲護十地故。爲令衆生於十 地中離慢執故。位相甚深。極了知。寄惑 顯位。生淨信故。餘義準思可見 復古
地中。離増上慢。寄惑顯位。令於此十地。
若不顯之。將爲絶分。故茲寄顯。意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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