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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_ 智周説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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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説義。云何即在
我非我攝。喩有二立。可爲正喩 問餘有
無爲云何得有不可説義 答無爲不得説
作有爲。有爲返此 若爾何故論云又既不
可説有爲無爲。豈餘有爲等不可説作爲
無爲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
別。不可説者而擧因也。有無爲者擧其喩
矣。因喩合言故無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
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
可説 問若取我外餘爲無爲。論説又亦。
又亦於誰 答由前難我而非是實。今更
難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
爲無爲。餘有爲無爲有不可説。即不在於
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雖性體常至非共許故者。詳曰。此他比量。
犯他不定。何得非過。應改因云許非自
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無不
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無其
失。然初解勝。本破我故 
論。若無思慮等者。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
破數論一分受果等之義。亦無其失。量云。
汝解脱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無思
慮故。猶如虚空。彼宗計我。得解脱時雖
無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無失 
論。理倶不成者。有義二釋。一云有慮無慮皆
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無慮
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問勝論足等六句
何攝。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爲體
論。若非我見所縁境者。有義二釋。一云同
疏。外道我體非我見縁。故下論云。若無我
見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見境者。是設遮
也。若爾下云又諸我見不縁我等。豈不相
扶。答應説我云。我見有二。一執著我見。
二雖縁我而不執著。初染後淨。言無我見
得涅槃者據無染見。下立量破。破染我見
故無相扶。二云諸宗計我皆我見縁。故後二
量無相扶失。而言非我見縁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見有二種者。即彼我體亦
我見縁。云何得言非我見境。故知彼宗淨
我見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見 
疏。雖不作如解等者。無分別智雖復不作
眞如之解。仍喚眞如縁眞如心縁。汝我應
爾。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
論。所信至教者。問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聖言無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
量。契至理故。會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
言等。故顯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
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
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雜染。三不違法相
 聖言所攝者。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説經教。
不違正法不違正義 對治雜染者。謂依
此法善修習時。能求調伏貪・嗔・癡等 不
違法相者。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
違法相者。謂於無相増於有相。於雜染
法立爲清淨等。名違法相 問外道言教
三義並無。云何名彼爲至教耶 答隨彼
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問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
分相扶。各許淨見不縁我故。又互不許
染縁我故 答故疏説云但縁我見皆不縁
我。此簡淨見及互不許。悉皆盡矣。論略指
法。疏具明也 有云。若言我見應不縁我。
即有過失。染見不縁我故者 詳曰。不然。
違論・及疏。疏・論叙難皆言染見。彼許縁
我 問若爾自宗能・所縁義皆應不成。故
外難云。汝宗眼識應不縁色。有所縁故。
如縁聲等識。難所縁量准可知也 答彼
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過。世間共許眼
縁於色。我即不爾 問正智縁如非世共
許。他以爲難何事不齊。難准前作 答本
意但爭我體有無。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爲
前量。然眞如理非能作受。體是實有。故正
智縁。廣如掌珍論 問他若將彼第七・八
識爲難如何 答我能所縁皆假言説。復不
離識。汝我及見實能所縁。我復離識。故不
爲例。應審思之 
疏無有一我是相分者。彼二論中明十六種
大外道論。所縁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體
是相分。我體可得名爲所縁見縁於我。既
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縁。見亦
不縁我爲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倶生者。有義此文示其
正義。於理爲勝 詳曰。倶生分別豈外道
許。彼宗既無今標明彼分別・倶生。何乖自
義言示自義名爲勝耶・故疏無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若言我見不通心
王・及餘心所。執言寛故。該見同時心・心所
等皆名爲執 或言我執亦唯是見。如下
但説見名爲執。今取前釋 
疏。以許染淨雜所生者。下第十論云。三性因
縁許雜引生 問第七相分雜引云何 答
有二釋。一云。第七現相隨於見・質通於二
性。此相熏種。種隨現相亦名二性。後相依
此二性種生名雜引生 二云。此第七相或
質同種。或見同種。種稱雜引也。性雜可
知 前解爲勝。許第七相別有種故 
疏。不稱本質至名爲有執者。五識不親縁自
外質名爲不稱 有云。初禪眼識見欲火
災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別種生故 詳曰。
當地五識所縁質・相豈同種耶。復云何稱。若
言異地不稱義顯故擧之者。亦爲不可。便
疑同地種同相稱 
論。縁識所變五取蘊者。問此五取蘊何識所
變 答有義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
自親相分下文別説起自心相執爲我故
問若是本質如何但説縁識所變 答理實
亦因餘能變之識。説所變言依相・見故。實
理親縁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縁能變。此
隨相顯説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
爾前執應説變言。前既但言縁第八識。此
亦但應縁五取蘊 問何名取蘊 答對
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爲取蘊。釋。合是和
義・順義。不相離相資義。由蘊與取更相
和順。遞不相離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
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有本質也 
疏。非無本質是倶生者。非有倶生執不縁
本質。起。釋倶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獨頭貪等名不相
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見斷等者。有義倶生我見
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説見道斷。若言助伴先
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見行同。如何
説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見應爾。行相
同故。對法等説超初・二果。隨轉理門。非大
乘義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煩
惱既礙不還。見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
細。豈勝無漏見道之智。若不勝者勝斷不
勝何不許耶 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
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説斷害伴。故疏不
説相應之貪名伴已伏 又云相應行
同者。亦爲不可。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
所縁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轉理者。何處大
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見。此論明
言而無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
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煩惱不能潤生障
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當界當界第九品也
疏。有難斷不名細等者。詳曰。疏有三句。以
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
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難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解難斷義。即言
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難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説者。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
今言生空除滅 問若言倶生修道斷者。
與楞伽經豈不相違。按四卷經第二説云。
大惠身見有二種。謂倶生・及妄想。須陀洹
人二種身見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
大同 答有義倶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
與伏倶名斷故。或翻譯者不悟大乘。隨自
所解小乘相説。薩婆多等皆見斷故 
論。且數論者。依天親菩薩傳。叙此師事。如
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時有一外道。舊百
論等名伽毘羅。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
數論已知世無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
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與他論難。往自在
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
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時其色
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黄白。此即仙藥。此藥初
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飮冷水口中甘味。猶
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無常。更
往天所復請延年。天云斷爲一物最得長
壽。天遂變仙爲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
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薩造因明論。成以宗因
喩破其數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
難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與仙
門屬共往石所。書難在石同對記之。明旦
來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
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
書更不能釋。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
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説頌讃
歎。時衆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諸論盛行於
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説十六諦者。問下明五
大而有兩説。兩説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
異。既能生他合唯倶句。云何此説唯變易
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
成説。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
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問自性體即刺闍等三。云何三
種合名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
故合爲一 有義三徳類同合之爲一 詳
曰不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黄赤黒等者。由此三種是黄等故。
所以能成一切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
相釋之 
疏。又從冥往至我受用故者。問何不受用
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
本轉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
所成器雖體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
言用器不説用金。此亦應爾 
疏。從自性先生大者。問自性生大。餘二十二
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
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 
疏。我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
執事人也 
疏。初名轉異等者。我執初從大起之際名爲
轉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從大
生義同於此。名爲絹織。或轉異者説彼大
也。以言初故。大從自性轉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問按涅槃經三十九云。
從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業根・
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義經譯誤也。彼
經下云。是十六法從五法生。所謂五塵。若
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
知譯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
經之上下各擧一説。斯亦何過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觀兩
解雖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
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
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
疏。大遺根等者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
路 
疏。不同瓶等者。問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
此因中豈無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無不
定 
疏。若言三徳至無同異者。一一別人以三
徳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
爲假。不説軍等以二徳成。若三徳爲因。
軍等同喩闕無能立。若將別人以爲其喩。
別人非假。闕無所立。故名無喩 
疏。若據三假等者。問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
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時言之名相續
假。彼據積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眞如離言者。眞如體非多事成。故不同
彼 
疏。以得色時亦得大等者。彼説五根・心平等
根是現量體。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
時亦得大等 我執等法現量得者。皆准此
知 
疏。彼執是常者。以非生滅名爲常也 不
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現量所得者。眼等五根體是現量。大等
但是現量所縁。今置之言顯是依主。不言
之。爲言境體即是現量 
論。三體既遍等者。問外人難云。汝宗第八亦
同此過。以能變識體無別故。汝若不違我
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無山
別。故第八識非一切處皆變爲山。故不同
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三徳未變大等法時。各
有一相名之爲三。變大等時方合爲一 
疏。由違自宗故爲一難者。此中體・相相例而
徴合成兩難。以倶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難者。次前論云。又三
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
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難彼失本
三相及本體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
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此准疏文但
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爲四對。第
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
隅爾 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爲難
亦爾 二總相即體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
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 三總相非一破。疏
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 四別相三破。疏三
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 有云。三對
有六量者理不盡也 
疏。儒童子五頂者。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
爲五頂 有義然即説儒童名五頂 然
疏中説其儒童子稱爲五頂。亦未可依
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羅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義雖無所據理猶可通。第二
師義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種種異。稚年貌
美號爲儒童。老從舊稱斯有何過。若言儒
童即令唯小。俗字觀音應即是聖。此既不
爾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問十句論後諸門
中云。地由十四徳説名有徳。如下疏列。如
何今云地有四徳 答若顯地體唯由四
徳。若論其地與徳爲依名有徳者。有十四
徳。餘之十徳非顯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
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釋 
疏。能詮縁之因名時等者。由倶等時體是
實有故。與詮縁心名句等而爲因也。餘皆
倣此 
疏。若覺樂至名我者。由我能令九徳和合而
能起智。故擧所和及所起智以顯我體
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與彼和合爲因。
和合即能和合九徳 詳曰。不然。十句論
云。我謂是覺・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
等。和合因縁。起智爲相。若我亦是和合句
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
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釋意云謂
覺・樂等九徳不和合因縁起智名意。亦應
意與不和合法而爲其因。九徳方能起於
智耶。若許爾者彼宗何處有不和合。若不
爾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與
和合句作因縁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簡異餘徳名唯
眼所取。色依一實名爲一依。故彼論云。聲・
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
實。然眼取時。要多微合方爲其境 今談
其色。體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
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
現量 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現境眼等
所得皆現量故。或據其體是眼所取一依名
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種者。微・短何殊。長・大何別。倶依
二微・三微果故 答體雖無別形待爲異
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種約
立以説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
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説。教理並無。固
難依也 
疏。所生之離等者。如樹草等。遭風等縁枝
葉摧殘。與空離際生得一離。離是所生。故
名離生。所生之離者此釋詞也 復由離體
能令法離。合義翻此 
疏。此有二種者。相順名同違名不同 有
云。因果同時名爲見同。如火與烟是同時
故。因果異時名見不同。如見禾死已有霜
故。雖有同時約多分説 詳曰。難知。若
同時見名同時者。見烟之時既不見火。何
得名同。若亦見火此即現知。何得言比。若
言烟・火據體同時名同時者。禾損與霜豈
異時耶 若云見烟必有大體。禾損不爾
不相例者 此亦不爾。如見禾盛名爲
見因。豈能生因此時有體有不遍失。復違
彼論。論云見不同故比者。謂見因果相屬一
義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現見境所有智
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
者是非順義。同義翻此 
疏。數習名念因者。但數修習名之爲習。不
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攅擲等者。由作因力而爲因故。攅矛擲
石石等方去。不爾不發 
疏。正智喜因者。與智倶時喜受名因。或離
染縁。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釋任取 
疏。常於實轉者。略爲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
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
名爲常也 
疏。是遮徳等心心所等者。由此異故遮縁
徳等心・心所法不縁之。表縁實等心・心
所法而能縁也。或異爲因令縁九實心・心
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覺因。表此
覺因。名異句義 問徳等亦有自類差別
及異實義。何不依立 答徳皆是實家之
徳。實爲依故。故言以徳而顯實也。有・及同
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倶分體至一切根所取者。此有總別。倶分
者實徳・業三。三不同故名爲總異。九實名
實名爲總同。徳・業亦爾。且一地實有衆多
地。總名一地名爲別同。一一義差名爲別
異。徳・業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
取。餘根亦爾。名諸根徳 問空・時・方・我・意
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倶分耶 答有三釋。
一云但總相言有別倶分。非全一一實皆
有別。二云我・意・時等對於多人・及諸方・時
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説亦有多
義。三云約與徳依多少亦異名別倶分
問按彼論文。倶言倶分無總別言。疏准何
開 答雖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倶
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
縁因。徳・業亦爾。釋即總倶分。彼云。及彼
一義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釋如次即是實・
徳・業三別倶分義。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問有能而令實等造
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
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種。和合應多 答實等
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
合但令總實・徳・業相屬不離。故體唯一 
疏。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者。問意如二微云
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種名之爲
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問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爲常。雖如二微不言
他作。故是常也 
疏。覺樂等無常者。問如色・味等隨所依實
通常無常此覺樂等何不亦爾。彼説覺等
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爲常。若是
所作縱所依常亦是無常。覺等十四皆所作
故。故彼論説。此十四徳皆待因生。待因生
者即是所作。故是無常。如彼具明。恐繁不
録 
疏。離性無常者。問離合相對。離唯無常。合何
不爾。又説合性亦待因故 答業等合時
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離即不爾。
故不相例。又雖待因體非所作。故得爲
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無常者。問此・彼既約近・遠二
覺待數・時・方。時方二全・數之一分體既是
常。彼此何故而無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
所作。所作彼・此體是無常。不同一等親依
常故而得名常。此疏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者。即彼論
也。因於麁地爲同類因。故皆無常 
疏。因門中等者。彼論諸門辨徳之中。約因
明徳名爲因門 
疏。火合爲因者。按彼論云。火合爲因者。謂
地所有諸極微色・香・味・觸者 釋一一地上
所有色・香・味・觸。由諸極微與火合故爲
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
微・和合者與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與火
合。明知火與地等極微合生香等 有云。
前念之香而與火合爲因。能生後念之香
又云。色等・火合爲因生香 又云兩火極微
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爲因等者。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
類爲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 釋二微果等
和合之色。從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
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
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從前同類爲因生者。疏家釋彼同類因義
 問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無
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無常。香既在於二微
果上從同類生。故知無常。彼説地上所有
香等即皆無常。今引火合顯香地有。明知
無常 問既唯無常。何故彼論唯無常中。但
有十三不説香耶 答覺等十三不約所
依以辨無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徳。香・味等
四由約所依辨常・無常。與覺等別不言
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者。准此液性
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
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無流液
也。火如何無。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見堅赤
炭等亦名爲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
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無常者。此色等十隨其所
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
等是無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
説唯是無常 問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
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
唯無常 答彼論無釋。以理言之。義同
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義
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實句中地與徳覺等
竟無相應。名常不會 
疏。自許徳等者。且如地上所有諸徳名自
許徳。此徳與自所依之實有會時故。非常
不會故名無常 
疏。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者。有義但是
常者即非所作。若是無常即有二種。有法無
常皆是所作。無説無常即非所作。無説無體
不可作故。但非恒無名無常也。疏言無
説所作非作。此義將非 詳曰。彼論不説
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義可依。疏意通結
前之所明常無常。隨應得説所作非作。不
是偏結無説一句。既稱爲無所作何有。而
見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無
常義。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現量等者。有義今解子微亦
非現得者 詳曰。疏既説云子微已上。明知
不説子微爲現。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
爲其境。不證子微是現境也。具如義燈
疏。空時方等至非現量得者。有義空爲聲依。
聲唯現境。何故説空非現境耶。故可説空
亦爲現境 詳曰。不然。雖耳依空。空豈所
聞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
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現量云。於至實
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現量。空非
根合故非現得 又云。現量云何。謂了相
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
是現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
理故難依也 
疏。文不説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 
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
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
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聲一切是現境。
數量・別・合・離・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
香亦爾。故知重性通現・非現
疏。雖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此重説彼十句
之中常・無常等。欲顯常中能生果者。故重
擧之 
疏。五句全至雖常不生果者。問我是作者。何
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
果他所作故 
疏。徳句准有能者。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
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徳生果所須。故
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
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現量。現量所以得名
爲多。不爾不得名多現量。五是現量。五
非現量。現・非現等現何名多 詳曰。通明
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
須相形方名多也 
問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徳・業等六句
可知。異・有無能而有多釋。有義三種同異
句攝。三種皆是差別義故。有義異句既唯實
轉。即實句收。有能・無能實・徳・業三得果之
時。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
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無説 詳曰。
後説爲勝。有依憑故 或不相攝。理亦無
過。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徳亦依實應亦實
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無相攝
處 
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若依
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説勝 詳
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
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
攝無説亦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
疏。不可以無用難等者。謂自眞如實不離
識。恐彼妄謂是離識有。而爲不定。爲遮
此故不言無作 若爾常住不生果。因亦
於如轉。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無作不生
果等。皆是正因。眞如自許不離識故不成
不定。然立因法不可雙陳。故論且擧常住
爲難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問宗・因既同。豈
不有法成於有法因無依耶 答疏但指
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
法名以爲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無常雖不生果等者。即徳句中合
離等徳而無常者不生果也 問今他比量。
他許離識實有自體。何非不定。答疏主所
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
越。而辨此論往往揮雜甘蒿猶參 今以
智聊有二意。一試諸學者而悟不
耶。即倶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
因過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發生學者
覺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
疏内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
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諸不定悉皆
無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喩者。即因異喩。准覺樂
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當第八句同品分轉
亦爲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
除覺等。不爾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覺等
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覺等而能生果。非因
同喩。故彼論云。一體・別體彼覺爲因。此體・
彼體以遠近覺而爲因也。既言爲因 
明能生果 
疏。同喩亦非定是有性者。據意喩説言非
定有。覺等喩上無礙之因而得轉故 
疏。初中有二以徳例實等者。詳曰。若准疏
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無所攝也。故今言
者初中有二。一倶觸應同破。二同見無異
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由身得觸。地等
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徳至風中無色者。色不依風。由此身
根不得於色 若爾身得地等何不得色。
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
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徳。非自
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倶名地者。佛法談彼。非
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見名假地也。地
堅爲性。實身根得 有言眼所見水名爲假
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見水但是假水。他
亦許水是眼見故。若眼所見水名假地者。
更何等水是眼所見。若言他眼不許見水。
違彼此論 
疏。文言雖總等者。結申正義。文言總也。不
以論云無實地等。即難於他色即是地。自
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難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論言亦非眼見實
地等者。意説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所攝
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業至三色等性者。大有・倶分是色性也 
疏。取聲之時至名定耳根者。近身之空而
起取聲之作用故 問耳根常不 答耳即
是空。故耳亦常 或是無常。如本微常所生
子微是無常故 然前解勝。彼論説耳即是
空。故。與微義別 
疏。虚空至數爲喩者。數字恐錯。應爲不字。
空・擇滅等雖不離心不得將爲喩。何所以
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爲比
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爲喩。故疏言
就他宗比量。釋所以也。若不爾者。前來何
處有擇滅喩而云數也 
疏。雖有他隨一過等者。佛法名他。外道他
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爲八比量者。有義九句
之中。隨除何句以爲宗・因。言非實等。非
顯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徳等者。
除無説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盡。因便不
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
立所等八句非離識有。更餘爲宗犯相扶
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
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説云。九句之中
隨除於一即得爲量。非唯局在非實・有
二。餘句皆有可除爲量之義。恐迷方者依
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爲量餘乃不得故
言八量。或約句數而有別別二合等義。不
要令作 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無過也。
爲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問以非無因而難他者。
即佛法中諸有體法亦不得成 他量難云。
汝聲。應離色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
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現量・自語相
違。汝豈不許聲離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
此難。破亦同之 問外又難云。汝七・八識。
應離六識無別自・體。許是識性非無故。
如眼等識。若離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
識故。如畢竟無等。量三支具。七・八應無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過。相違量云。自七・八
識。應離六識有別自體。許爲他識倶有
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過。
佛法不許第八與六一向相離。因亦一分他
隨一過。八爲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眞
無別故。既爲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
義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云。所説有性。離
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説外餘六句中隨
一攝故。如異等句 有云。有性。異實等三
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
曰。言別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
過。爲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爲
如無説實等不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
前 
疏。此難恒齊等者。此論主言。汝雖前解我
後責。有無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難
或有無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難。前解爲本
有義若勝論救有法有有難令無無。亦應
汝色等非無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
無。既許有法從因而有。無不待無。我亦有
法由有故有。無法不假無法方無 解云
我法有因果。因果倶生滅。汝有爲因起。應
非是一・常 詳曰釋旨甚好。詞當疎闕。可
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無爲之理爲離
繋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爲文無
簡故。他實・徳・業雖有因起。他亦自許有
無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難常。亦何不簡。故
今應云。我有爲法有因果。因果倶生滅。汝
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此同異性非但不是
彼實等性。亦復自體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
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有義此言汝執。
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
不可説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
性應非實・徳・業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
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
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即
因明論天主叙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
眞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何
即過。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無此理。若
牒論全文而爲有法故當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若不簡別直依論
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徳・業並在有法之
中。復將爲喩。故有此過 
疏。此中所言至當句爲宗者。即論中云勿此
亦非實・徳・業。是非取上言實・徳・業三。彼
但總非。非量破故 言故別者。釋別當句
爲宗之義。意乃顯論中無總量理 
疏。等取徳喩等者。有義亦等總宗之喩。總宗
之喩非實・徳・業故。別等取和合句義 詳
曰。論中既無難總之宗。等等總喩。喩何所
設 
疏。應非實地者。非實地言通二義。一者非
是眞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觀論之
意。令實・徳・業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
實而同性例 又疏標云。難令離實等無
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無別有大非實性者。九句之上共有一性
名爲大也 問何爲此難 答彼依相似
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難令立
大非實性 
疏。若不爾至犯相扶過者。此有二意。一云若
不直責爾者。他許徳上有非實性。此乃相
符 二云若不總難九句之上而共立一
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諸徳立非實故。
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無相符。前
解爲本 
疏。前之五句現量所得者。有義今解。實・徳
通現・非現。若唯現境。何故十句説通非現
 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
計。故知實等通非現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
現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現量境據總
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現量 何以
知者 答疏叙勝論諸門義中廣自分別現・
非現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
本六句言五現量。疏之上下何不説言五
唯現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
現量境名五現也 
疏。非是縁不離至現量所得者。此但遮實非
是縁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縁
不離識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無體故。又
識内境非皆現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業釋等者。若不言縁。爲言離識
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論若許爾者。即自他宗
皆説心等非離識故。故違宗過 
疏。其覺樂等亦八法中者。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有義有説縁言
簡相符過。此即非理。應問彼言。有法之中
簡覺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
設置縁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爲簡相符。
於有法中先除覺等 詳曰。此難意云。論
説縁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過。由
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覺等。便無相符。今
以理觀。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當悟矣
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常宗法。
便簡聲上所有常義。若不簡者他許聲常
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
有法之中含能所縁。法中言縁。意遣有
法能縁覺等。與立聲宗而有何別。獨不見
許。故一縁言兼簡相符。想應無失。請審
詳之 
疏。若論説言至説唯字者。准此文意似牒
外難 外難意云。彼既許有唯縁實心。論
中應置唯縁二字。言唯縁者簡去覺等。無
相符失。縁顯能縁。無違宗過 
疏。通縁二者至現量得故者。既許一心雙縁
二境。二境互從。是離不離實有自體現量所
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爲二。是以二
境。更互相從名離不離現量所得。由是唯言
簡此不得 
疏。其總縁者亦所簡故者。其總縁中若是離
識實有自體現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縁言
簡諸過盡 
論。大自在天者。按提婆菩薩釋外道小乘涅
槃論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説。果是那羅
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
梵天・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
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
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虚空是頭。
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衆生是腹中
虫。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
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
生・從自在天滅名爲涅槃。故自在天常。一
切物涅槃因 又傳釋云。彼宗自在有三身
別。謂法・報・化。彼説報身居色天上不來下
生。状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
道教化衆生。然説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
海未剌耶山頂。法身即此論所叙是
疏。遍故至能生諸法者。遍故何不於一切
處能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
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按提婆論中叙此諸計。
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説。從那羅延天齊中
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
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
兩臂中生刹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脚生
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徳戒場。生一切花
草以爲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
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
涅槃 言時者。謂時論師。作如是説。時熟
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説。如
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
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
時常生一切物 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
是説。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
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爲涅槃。
是故方常 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
説。本無日・月・星辰・虚空・及地。唯有火・水。
時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爲二
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
間生梵天。名一切衆生祖翁。作一切有命・
無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 言
自然者。謂無因論師。作如是説。無因無
縁生一切物。無染淨因縁。如我論中説。如
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
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爲涅槃。自然是
常。生一切物 言虚空者。謂口力論師。作
如是説。虚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虚空。虚空
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
堅作地。地生種種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
生命。是故我論中説。命是食。後時還沒虚
空名涅槃。虚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此釋違也。違云今明
法執。何故論我。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爲不定者。由許聲性常不
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爲喩而與
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喩 有云。由此不
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
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過
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喩皆有。故是不定。
餘能詮聲無常爲同。聲性爲異。思之可悉。
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此師所計我法色・心
皆四大造。故廣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
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爲性。四大種外無別
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爲我・及身・心等 問
内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種亦差別不
答雖大種性内外無異。然有安立形相差
別 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虚。二
者清淨。三非虚・淨。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
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聲等。如其次第三
因所生 詳曰。雖有此言不知何據。准
廣百論此叙難依。彼論説云内外大種性
無差別。云何得三種不同 問順世何意計
微爲常 答恐後劫成無種子故。故倶舍
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
餘極微在。何縁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
事生無種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無方分等者。問彼本計微造一切法。
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爲喩豈得成耶
 答如義燈釋。今助一釋。望能造大實無
差別。然所造心無礙。能縁心不成麁。造色
有礙。集成麁色宗計爾也。不可依於狂夫
而無禮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爲喩
亦得 
疏。徳句中量徳等者。實亦得有長・短量合。
不異微・大二量體故。故不言也 有義即
是微量及短量徳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
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
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有義此依宗叙。
前文説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
觀論勢前爲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
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
牒於誰。故前本計。此爲轉叙亦應無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言三微者第
三子微 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爲微不
名爲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
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
得名爲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不成麁色及非根
取二種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
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叙 
疏。此是宗義者。大乘宗。大乘不許沙體受
水。銅體受藥 
疏。就宗難者。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
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爲
喩也 問大乘同處不相離色互相渉入。豈
非因果體相受入 答無實極微。是假識
變。故得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就他爲量。他許藥
微入銅微故。故得爲喩 
疏。一應無次行等者。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
彼論云。若無隔別眼所行境執爲一物。應
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量云。無障隔處此下一足時。所未至處時
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 二彼論
云。又應倶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
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量云。汝宗世間
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
故。如手握珠 三彼論云。又一方處應不
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
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量云。於此
無障隔一方處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
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
 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未
至中間見空 量云。無隔一處象・馬二居。
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
珠 五彼論云。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
細物。彼與麁物同一處量應等故 量云。
小水虫等依無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
執所依一故。由如無*流一頗胝迦一所依
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顯有・同異既是
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
知此二是諸法性 
疏。又等同異顯類別故者。除有・同異所餘
之法非顯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問
數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雖不別立六句義。法體不無即名
爲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勝論
有説三徳名爲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徳。故論
結云便違三徳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
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爲同
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若論其體。二十三諦
即自性故體無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
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體故
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過者。等數量等十一種
徳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
過 不定過云。其所説色爲如聲等非色
性故非是眼境。爲如數等非色性故是眼
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此交加説。若順言者共
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
交加 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與所有法
而非是一。如似共相與所相法而非是一。
假・實・能・所種種異故 言別非異者。有・同
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無有體。體即
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
如共 有説。以無別故故稱爲一。義差別
故復言亦異。如内宗中水波等喩。大意同
疏 
疏。雙無之言無所表故者。但言無兒即知
石女。何須復説無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第四計中有四句
破。表同第一不雙非難。遮同第二無所執
難 問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
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無名同異性。此之
二性與色等法。亦得名爲亦一亦異非一非
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義假名
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
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問今
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義何句所攝
答有義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無定
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
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
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疏第二
 沙門智周撰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問設言異識何
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

疏。稍相近等者。相似名近。大小倶説心爲
能取心即是識 有云。體即識故談彼心
王。稍相近故説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
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
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 或據一
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爲何義 答謂礙也。
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
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縁・境界。拘礙
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
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
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
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眼倶礙。如畢舍遮・
室獸摩羅等眼。有倶非礙。謂除前相。有眼
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
礙非夜。從多分説如人等眼。有眼倶礙。
如野干等眼。有倶不礙。謂除前相 釋施
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 畢舍遮
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 室獸摩羅傍
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 倶
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縁照自
境。何名爲礙 答祇爲自境拘自根・識。不
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
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爲礙。故倶舍論云。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對。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
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合轉故 釋
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縁二有對也。釋中有
二。並以拘礙名爲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爲所縁者。顯所縁有對。執
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
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
爲所縁。此據有縁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
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縁境用名所縁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
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説此色等爲
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爲境界。如人於彼有
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
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
境界對 問取・縁何別 答取謂照矚。縁謂
縁慮。故二別也。又倶舍論句數聊簡云。若法
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
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
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
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縁有
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縁有對定是境
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
眼等五根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亦如大乘十八界
種第六・八縁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
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亦爾。何乃
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細從麁在
十處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假十處非
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所成麁在
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疏。薩婆多等麁細倶實者。等説出世・及説假
部。説假部計蘊門皆實。説出世言出世並
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
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 或復全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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