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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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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唯立本有熏習。本有熏習性證眞如。是本
有熏習所縁縁。此熏習名眞如所縁縁種子。
聖道初起從此生也。戒賢師立新舊二熏習。
舊熏如護月等釋。雖本有舊熏習。若無新熏
習。舊熏不能生聖道故。新舊和合方能生聖
道新舊熏習性智縁眞如。故言出世間法從
眞如所縁縁種子生也。攝大乘論聞熏習與解
性和合。一切聖道皆從生。問若非習氣積集
種子所生乃至一切皆有眞如所縁縁故者。此
外難也。難意。若出世法別有眞如所縁縁種
子生者。一切有情皆是眞如爲所縁縁。則應
皆有縁如種子。云何建立有般涅槃不般涅
槃。下約有障無障顯彼身中出世種子有成
不成。故五姓別。言當知由轉依力所任持故
者。三乘見道轉凡成聖名爲轉依。轉依即是
眞如。眞如爲縁任持出世諸無漏行相續隨
轉。三藏云。八卷楞伽第二卷辨五種性。三乘
定性。爲前三人。四不定*性。五一闡提。闡提
有二。一菩薩闡提。畢竟無成佛義。二斷善闡
提。若遇勝縁必得成佛。餘在西方時已者。
楞伽梵本本文亦同。西方大徳許此義云。楞
伽不説第五無*性有情。但説有佛種中二種
闡提。一是斷善根遇縁還續究竟作佛。二是
菩薩大悲純爲衆生故不取正覺。顯此希奇
故偏別説。即大集經云。菩薩發心誓度衆生。
衆生未盡我法不作佛。衆生若盡我用方息
須入涅槃。又智論云。有諸菩薩因圓滿不取
正覺如文殊等。大莊嚴論第二卷云無佛性
人謂常無*性。若至本國必不生信。願於所將
種論之。語戒賢人欲來之。時諸大徳論無性
人文。呵云。彌離車人解何物而輒爲彼損。
勝軍既新種約障以辨三乘。即以此文爲正。
護月護法本種雖有。今約障説非舊種無。假
設有種障不可斷名無種性。何況法爾力故
有種無種爲縁而障可斷不斷。今觀障説
義亦無過。皆以果時所趣因中障不爲者。故
約障説。以無漏種隱。以法爾故不説。從障而
論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下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上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三
於十門中。第七解業義。即是決擇眼識所縁
中表色耳識所縁聲意識助伴中思。亦可通
決擇彼六識助伴相應思數以皆彼業性故。中
有二。初明三性三業。後明不律儀等三業。前
中。初辨業相。後明假實。復次云何表業謂略
有三種。等者。景補闕云。此三表業中身語二
業。若隨相分出體。謂從三性意思變起色聲
爲身語業體。彼意業者取根本身語同時意
思是意業體。若遣相分就見分出體。即取根
本意思依身語門名身語表業。前方便思名
意表業。無表業者。若欲界中若善不善業隨
就相分或就見分出三業體。彼業所熏成種
於此種子相續遮止如善遮惡惡遮於善假立
現行。隨有要期未滿已來如此業種運運増
長名成就業。若限勢過及希望止業種不増
即名捨業。若道定戒唯就現起相應思意一
念義立七支無表。一念能離七支過故。以大
小乘教皆説道定律儀隨心起滅不恒相續。
若就種子立道定戒恒相續過不得説言隨心
起滅。菩薩淨戒身語意表或就相分或就見
分如前出體。若無表業則就業種隨本期願
一受已去運運増上乃至菩提。次釋其名。相
分身語。體是色聲。從作起時表示意思喜怒
等事。則以相分表於見分。亦名以相表體。故
百論云。譬彼潜流興。鼓波而自表。意表業者。
不能表示於他。但自表了所縁境界。今言身
語表業從能表示身語爲名。意表業者則從
相應了境爲因。無表業者。有其二義。一就現
起身語隨其善惡以相表示當性自表名爲表
業。若望異性不能相表亦名無表。如善不表
惡惡不表善等。二就身語業種假立業性。不
能表示善惡等事名爲無表。道定律儀依心
起滅。不能隨事有所表示名無表業。此中但
説有表業。略無無表道理必有以有種子故。
意表業者。若望表了自境名爲表業即功能
爲號。善惡性異善不代惡有所表了惡不代
善有所表了亦稱無表。若就種子立意。無表
業者。雖就種子假立現行不能表了所有境
界。名意無表。基云。此準此卷下解虚空等二
無爲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法等皆是
假有。看文勢則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前卷
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應證
成假有。前言種子爲假爲實。既明種子假實
已。業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現立種子已前不
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想定等。故
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扐八
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決
擇。言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等者。景云。前
七亦業亦道。後三貪瞋邪見道而非業。何故
今言身語意三業名十不善業道耶。解云。今
據意業與貪瞋邪見同時相應爲言。故言身
語意十不善業道。道理意思非後三道。以意
思業業而非道故。不離者。是業種子者隨不
離也。現行増上力故等者。由此種子望彼現
行増上力故。生起所有身語染汚表業。備云。
未離聖道所對治。故言不離。今解稍異。以下
明善業中云於彼誓受遠離。故知此云不離
現行。即不遠離十不善也。若即於彼至名善
表業者。景云。既言誓受遠離身語表業。是即
未起身語但有思願。云何得名身語表業。解
云。若據作善。爾時即無身語二業。若據止善。
爾時即有。以誓受時。於一意思有離身語七
非義故。名此意思爲身語善業。故無有過。若
威路至名無記表業者。基等云。此如隨轉
薩婆多義。云一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
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
取無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
如異熟生心不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
業。何故不論。今大乘若爲利樂當知是善則
善種類。若爲嬉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
略而不論。若有不欲表示於他乃至名意表
者。景云。此是總明三性意業。不欲顯示他但
自内心三性心起表了前法。名意表業。泰云。
後思表前思故名意表業。基云。如身語二種
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
表知我作如是事等。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
倶表業。名意表業。測云。見分所作自證能知。
自證所作證自證能知。乃至證自證所作自
證能知。唯内所知故内意思擇名意表業。此
中已下次明假實。景云。此破小乘執一刹那
身業有動是其實業。今約相續此滅彼生假
名身業。一念無動故無實業。此約本識相分
根色此滅彼生。以破外執。意識影像隨質無
記。基云。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
別動色説名身表。今破之云。刹那刹那生滅
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無生
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徳句中屈申
等亦爾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雖動色
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生。今不然。
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力故變易而
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餘處滅等。唯
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婆多聲即語業。
今言但有語音。思業所發名語表業體唯無
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性。唯有發起心造作
思名意表業者。此言以思爲意業。意業亦發
身語以思爲業。業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
色名爲業等。何以故乃至不應道理者。此破
正量部等。應先成有刹那已。方可破無行
動。應先立量云。諸色塵等應刹那滅。色蘊攝
故。如燈焔鈴聲。燈焔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
云。無有此所之色往至餘處。刹那滅故。如燈
焔等。此刹那滅因方是極成。又離唯諸行生
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
量部實行動作用。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性
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云。無
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得。彼
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爲隨一不
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行動業
色等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現比
二量所不知故。如兎角等。意業雖通三性。然
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下明不律儀等三業。
文分爲四。初明惡律儀業。二明善律儀業。三
明處中業。第四問答重辨。前中有二。先出因
縁。後辨體性。前中。問。何故善律儀即是業
道。不善律儀隨起處中方名業道。三藏云。善
律儀止善故即成業道。景云。惡律儀體性即
用十不善道及惡思願。恒與不信懈怠妄念
散亂惡慧相應以之爲體。釋其名者。能感苦
果業體名惡。惡之諸戒名惡律儀。隨文釋者。
言有所了別者。簡狂亂人。此説生在不律儀
家要期受事得不律儀。不同雜心生在不律
儀家但殺一生則得不律儀未必要須期受
事。若生餘家必須受事。又於此活命事重復
起心欲樂忍可等者。初已受事重復忍可。方
成不律儀。下釋重忍受意。由不律儀所攝故
等者。依如三藏云。初受事時但成意地不信
等六。及成殺等七支方便所有種子能生後
時根本業道名不善根。非是貪等名不善根
後時對縁行殺盜等方漸成就處中殺等。亦
可更釋。初以邪思不信等六爲縁受事。發起
頼耶識等殺中根本業種令其増長。爾時則
名成就根本殺等不律儀業。如生不律儀家
如是隨是何人等者。類生餘家領受期願及
作事等。皆名住律儀者。此人乃至已下文者
謂未得對除已來。念念増長。謂從十不善業
道種。次念増成二十。第三増至十乃至無
邊。基云。若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
謂我當以此活命事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
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
家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
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則非不律儀。律儀
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
儀。則是其體名。如惡尸羅相似。今準此文
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重發心
方成故。今解前爲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
輕是故。以去重發心是中品則無間道。後
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表。然準論云。
雖成身語無表。但是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
成身語七支無表故。論云但成廣大諸不善
根。後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
不屬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不善根故。後
行事已*則屬身語所收。又唯成意不善根即
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七色業道復作事
時成。亦不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
業道。當知非福運運増長者。此亦刹那刹那
七支倍増故名運運増長。次辨體性。景云。此
中邪願等六法正現前時以爲受。能受本識
業道種子。名能發彼業。毘曇中有四縁捨。今
大乘處處但見捨善戒縁。未見捨惡律儀文。
以理則有三縁。除二形生。備云。十惡業道三
不善根不信等六是惡戒體。文略不辨。又云。
處中有二。一受表無表。即受業發業。二隨表
無表。即由種現行。基云。剋性出體。唯是惡思
種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増者故言不信等。
其實常當十法倶轉乃至邪欲邪勝等。此思
即能起業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
也。上來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
來七支七支運運増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
得定二形生四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
法亦名爲捨。故五時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
捨已來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
律。言惡尸羅者。尸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
清涼故我爲惡尸羅。非其惡體即是尸羅。舊
難云。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
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
難云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
羅。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爲
惡見。解云。見名爲分別善惡分別倶名見。尸
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次明善
律儀。文分有五。初翻惡明善。二辨差別。三明
體性。四明頭數。五問答辨。與此相違如應隨
轉者。此則初也。基云。律儀體性。亦以善思
倶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今大
乘準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爲體。次
辨差別分。文爲二。初明差別。後問答辨。謂有
堪受方可得受者。一者有體。二於出世中心
有欣厭。惡律儀中則不如是。故有差別。或由
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芻
律儀等者。景云。由自由他此言是總。通明七
衆及日夜戒。或唯自受除苾芻律儀者。總勸
七衆所受及日夜戒以爲三種。出家五衆總
名苾芻律儀。在家中近事及近住。今明近事
近住得有自受之義。出家五衆要從他受。以
非一切皆堪受者。非黄門等之所能受故。若
苾芻苾芻下。反難外人。云發戒時節。即出家
五衆中三衆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
及三在家衆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衆
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三衆得自然受即
亦三歸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攝一
切戒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故
從他受。測云。由他由自者。辨從他得。唯自然
受者。辨自淨心受不依戒師。次問答辨。
言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基云。慚能自
受。愧謂從他。然二倶竝行然據増勝。故有一
戒無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
七支如往師所等。或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
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
爲方便唯以意爲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
也。問*則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
成表故。若爾。則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
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説無身語。非自無身語
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等爲身
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
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無
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爲此
論也。測云。隨護支慚愧二法有具不具。故從
他受。若有慚者必有愧故自受。若有愧者未
必有慚是故此人不能自受。依他方起愧得
受戒。爲此人故制從他受。言等無差別者。二
受雖異。同有五支故。若遠離思已下第三明
體性。初明六法爲律儀體。測云。遠離思上假
説表業。表業與根倶時現行。説名律儀。次
明從此六法爲因等起生十善業道爲善律
儀。景云。初小分多分全分離十惡行爲三十
善。於上中下惡行中唯離下品名小分。若離
下中二品名爲多分。若具離三品名全分。次
三十行約時辨別。後四即自行勸他讃其行
體慶悦行人。所生福量當知爾者。從前百行
生百福也。基云。言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
戒時亦發戒。不律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
不律儀。若不誓直而行殺者但名處中。
受別時總名有十。此中問。如全分離等此與
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戒至盡壽十。與自受
教他何異。解。意所縁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
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時。後四位約人。然
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爲二故。第四明戒頭
數。中。初正明律儀有八。後攝八爲三。前中。
初擧數列名。後次第辨。景云。一能起者。受戒
方便也。二攝受者。正受戒也。此二明受。三防
護者。精專不犯。四還引者。犯已能悔。此二明
持。下中上三通受持也。清淨一種通禪及道。
定爲第一。道爲第二。故下云初及第二清淨
力所引。羅漢不由所治勝故勝者。無所斷故。
基云。尸羅無侮等者。如顯揚第十七云。成
尸羅故無悔。無悔故生悦。生悦故心喜。心喜
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
如實。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解脱。離
欲解脱故自謂我證解脱我生已盡等。解慮
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
界略不建立色戒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
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皆爲遠分對
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説無色。於未來禪亦
有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
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無間道爲
惡業道等對治後解脱道乃至無學。望見道
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中微細
罪隨所依等於九品無間道望所斷。名對治
道解脱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束
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爲九品對斷。其
惑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無間道爲對
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頂中間禪。
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得所斷斷故
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但由能治勝故
得無學治。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無
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勝。唯無學能治
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
作法。於未來禪作初果人法。其實未來禪亦
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得不還果。第七
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爲論。
此論超越。如次第人無色地亦得斷欲界犯
戒種子。三藏云。見道依六地竝取中間者不
然。唯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禪。餘處文
雖云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準如
有頂雖有無漏不成斷惑。如餘處廣辨。然此
定道共戒。三藏云於見道倶現行思上建立。
以名隨心轉色故。問。如何以現行思爲定共
戒體。有人言此種上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
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脱戒思取前加行思
故。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
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繋。如何隨加行以判
戒體。但應隨定道倶思而立。測云。防護律儀
中有二解。一解即以善思及以五根名爲防
護。能護律儀故名律儀。體非律儀。又解。戒體
所防護故名防護。攝八爲三言受及持者。受
隨二戒有表無表廣如律宗。自下第五問答
分別。有六。初攝七衆及日夜戒以爲三種。二
明三戒具支多少。三明男女二衆制戒多少。
四明勤策離彼金銀。五明遠離歌舞塗香冠
鬘八戒十戒開合有異。六明不許扇搋迦等
受出家戒。初中云離惡行及欲行者。景云。離
飮酒過中食歌舞塗香冠鬘上大床等名離欲
塵行。離殺盜等煩惱業道名離惡行。離非梵
行通離二種。近住但當勸進攝受二因等者。
以少時少勤持離惡離欲二行之因。漸漸令
出生死重擔。前三支離惡行者。離殺盜妄語。
其後四支離欲行者。不過中食不飮酒不歌
舞伎樂不香塗身不冠諸鬘不上高廣大床。
此四竝是離欲行塵。泰云。前三支離性罪故
名離惡行。後四支非離性罪但離莊飾五欲
處起故名離欲行。非梵行是性罪惡行。又婬
欲行離彼名倶離行。由第三不能盡形究竟
行倶離行。但當勤受日夜倶離爲盡形倶離
二種因也。勿自謂在家重擔所鎭不能受倶
離行與盡形倶離戒爲因之近果住。故名近
住。基云。前三離惡行等者。今據多分爲論。第
二明具支多少。中。苾芻四支者。如聲聞地明
尸羅六支。今此文中攝六爲四。一受具足者。
則是住淨尸羅。二受隨法學處支者。即是善
守護別解脱戒。三隨護他心支者。即是第三
軌則具足是威儀戒。第四所行具足是不行
屠家等。四隨護如所受學處支者。即彼第五
於微細罪見大怖畏。第六受學學處。對法顯
揚。録瑜伽六友文將攝之爲五。但攝軌則具
足所行具足爲一。餘四依舊。故但成五。言若
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攝受隨麁學處者。謂受
戒已。略説四重及以四依。謂乞食等名麁學
處。一白三羯磨。第三羯磨名爲第四。自此已
受行隨戒。名受隨法學處支。鄔波云近。迦云
事。索即男聲。斯即女聲。於近事之上加以索
斯之聲。故男女別。言二違越所受重修行支
者。若已犯前三。師僧撿得。由不妄語發露懺
悔。重修前三也。塗冠香鬘者。西國以香塗身。
以鬘爲冠。是放逸處故制也。正學者。即式叉
摩那。受六法二歳學戒。第三明男女二衆制
戒多少。母邑者。正翻應云母村。西國呼女人
爲母。同村邑人也。沙彌十戒故云少分。式
叉十六故多分也。第四明勤策離彼金銀。
歌舞伎樂名處行非時而食名所第五
開合問答。如文。第六明不許扇搋等受出家
戒。扇搋迦者。一向無根。或天生無根及爲他
害。總名扇搋迦。半擇迦者。此云多染汚。通
有根無根。下文云天生無根是扇搋。亦是半
擇迦一分。半擇男勢或起不起。唯半擇迦被
害無根者。若不被他於己爲過唯扇搋迦。若
被他汚即通二種。則成二句。一唯扇搋迦非
半擇。被害無根樂能非所。二唯半擇迦非扇
搋。謂有根男勢或起不起等。三是扇搋亦是
半擇。天生無根及被害無根樂爲能所者是。
云何得知天生無根通樂能所。以準被害無
根中云不被他汚唯名扇搋迦。若被他汚則
名二。將知天生無根。通樂爲能所。倶名二人。
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福等差別者。此通外難。
難意。扇搋等果報劣故。所受律儀不違男女
故。通意云。若以等心受五戒者福徳無別。自
下第三明處中業。身語意業雖善。非是律儀。
以不要期求涅槃起故。雖起衆惡。而不要期一
期活命故。非惡律儀攝。問。此處中業爲唯有
表。爲亦無表。此有兩解。一云但有表。即隨二
善惡現行思上功能爲體。一云亦有無表。即
以種子功能爲體。問。菩薩三聚戒爲倶律儀。
亦處中耶。此有兩解。一云律儀戒離惡増勝
故。得名律儀。餘二處中。又云倶名律儀。攝善
利生竝可軌持。故名律儀。問。佛身得有處中
不。答。有二解。一云亦有。同於小論。又解無
也。諸佛功徳一一皆勝故皆名律儀。自下第
四問答重辨。於中。初辨自受他受若等心受
持福徳無別。次明戒障。後明捨戒縁。初中。云
若由自受等者。泰云。初自發心受。二由他就
受。三從他師受。四自淨心受不從師也。後二
皆通前二。前二方便欲受時心。後二正發戒
時也。明戒障中。先辨不授。後返此明受。前中
有三。初苾芻。次近事。後近住。前中有二。初
授之難。後闕能授。前中。初問答標列六
因。次釋。後結。釋中。初意樂損害。爲遭衆苦
活命出家。律藏遮難中無此初因。二依止損
害身有癰腫。正在於遮。三男根損害。謂扇搋
迦及半擇迦等此在於難。又半擇迦有三一
全分二一分三損害等者。泰云。半擇迦是無
男志性。樂他於己爲過義。扇擇迦是無根
義。初半擇迦具此二義。第二半擇迦有根無
男志性樂爲過故唯名半擇迦。以有根故非
扇*擇迦。第三以無根故唯扇宅迦。非本無
根爲他殘害。男志性不改不樂他爲過。故非
半擇迦。若有損害已後失男志性樂他爲過
同女性者。名半擇迦亦扇*擇迦也。基云。如
對法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
除去。此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妬爲二。謂
逼己見他故。彼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
方起勢故。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
云。樂他於己爲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
根。樂他於己爲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
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
爲過名半擇迦有時勢非扇搋體有根
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
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無志。性
仍未改。若不樂他爲過故非半擇迦。無根勢
故名扇搋迦。若樂己爲過名半擇。無根故亦
*扇擇。第四白法損害。備云。造五無間罪勝
染大尼罪。竊法外道形現生家罪。犯不共住
罪。若暫擯別異住。竝名白法損害。泰云。不
共住者。犯重人也。若別住者。上明意樂損害
中云。或畏不活法。比丘中詐現自辨與彼同
法。勿諸比丘與我同止。名別異住。前取意樂
損害。此取白法損義。亦可沙彌犯十三。亦是
住僧殘。房舍臥具名別住。十戒中雖無僧殘
罪。以廣律中皆通結沙彌罪。故知亦有戒也。
景補闕云。若犯不共住罪。暫時擯棄名別住。
永遣名不共住。今解律云破二道者。是此中
外道者也。勤策盜聽大法名爲賊住。近勤策
犯重不共住。別異住者有兩解。一解同泰。又
解。勤策起邪見説婬欲。非障道等。故被擯。名
別異住。然未犯重。此中別住是遮類攝。餘皆
是難。第五繋屬於他。泰云。若王所惡者。造輕
過王所惡也。造王不宜業者。及逆惡也。若他
却引者。屬賊人也。若他所得者。年少時父母
遺失爲他所得也。若有諍訟者。諍訟未決繋
屬怨家或屬王法也。此等竝是遮也。第六爲
護他故。即是難也。守園者。泰云。本音云僧
伽。此云園。謂佛在世時諸僧皆在園中樹下
修道。今云阿羅摩子園。諸僧等亦在園居各
樹下作菴而住。其守園人即是舊云僧伽藍
氏也。若作寺舍而居者多放逸也。基云。守園
者。謂守寺門人。有釋梵音僧伽此云守。阿羅
摩此云園。下明闕能授。備云。阿遮利耶。猶
是阿闍梨。鄔波拕耶住清淨戒圓滿僧。舊名
和上。和上要須清淨。泰云。總有八。前六辨内
縁。七闕減和上闍梨。八闕減十戒僧衆。基云。
約師辨障諸部不同。雪山西山北山住部。倶
云和上未必須清淨。大衆要須清淨。以説云
今從衆僧乞受具戒故。其和上者但爲作縁
故。未必須清淨。薩婆多等要須和上清淨。大
衆不必清淨。以説言和上某甲今從衆僧乞
受具戒。先稱和上名故。是増上縁。今依此論
釋家三解。一云但須和上清淨大衆不須清
淨。清淨戒屬上故。二云要須大衆清淨不須
和上清淨。住清淨戒屬下故。三云此文長讀。
若大衆及和上倶清淨方得與人受具戒。若
十若五衆中。必須有一解律儀許知戒相羯
摩是非所以和上性遮倶持。闍梨持性戒遮
不定。要須迅辨令他生善故。測云。總有七縁。
六辨内障。今第七辨外障。除羯磨師及和上
已外諸師僧。名住戒滿僧。謂威儀師及七
證也。次明近事戒障。補闕云。但由二因不應
爲受。一意樂損害。二男形損害。雖復爲受不
名近事。是則類知依止損害身帶癰腫等。許
受近事。白法損害。若造無間業汚比丘尼外
道賊住。心極改悔。得受近事。五繋屬他。在家
俗人。亦許爲受近事。六爲護他中。若諸龍等
變化作俗人形。爲受近事。不爲護他故。下明
近住戒障。若白法損害心極改悔與受近住
戒。言隨他轉者但隨他心詐現受相。第三明
捨戒縁。中有三。初明苾芻五縁捨戒。或由捨
所學處故者。捨本受心。或由犯根本罪故者。
景師云。等言依菩薩地第四十云。菩薩犯四
犯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當知是名上
品纒犯。非下中纒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準知
聲聞亦爾。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纒隨一現前
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既言上品纒犯即捨故。
即破薩婆多三品纒犯皆不捨戒。十輪經據
中下纒犯。故云犯重不捨。三十云。涅槃經云。
若言捨戒若不捨戒。竝不解我意。正量部譏
薩婆多部云。汝云犯重不捨戒者。増長苾芻
犯重因縁。又汝部中犯重者多故作此判。薩
婆多人語正量部。汝宗立犯重即捨戒者。令
諸犯者於自己身生無戒想即便數犯。因此廣
作不善諸業。三藏云。準菩薩地犯罪捨要上
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地
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
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或由形
沒二形生故者。形沒及二形生各別爲縁。應
是六縁。以倶明形類故。總立一縁。一解。無
形不捨戒。如漸命終者得入見道亦應不捨
戒故。備云。先轉比丘作比丘尼。後女根沒二
形生故。總作一縁。正法隱沒雖無新受先受
不捨者。還同小論。測云。正法一千歳。像法一
千年。末法一萬年。次明近事三縁捨戒。基云。
此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淨。二形
生仍成近事性故。下明近住三縁捨戒。補闕
云。日出已後者。限勢週故捨。但據極少時分
爲論。理實亦有乃至多年略無斷善。及二形
生捨。亦可斷善必由多時數起方便。一日一
夜中間時沒無斷善捨。在家二形許受近住。
故無二形生捨。基云。亦無犯重。非畢竟離非
梵行故。又云。三藏言準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
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
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當即相續。期根勢分
不至多法故。若經一月等但是處中善律
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
戒誓唯一月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此中略
無不律儀戒捨縁。基云。有四縁捨。一捨業故。
二受戒故。三命終故。四得定故。有義二形生
時亦捨。有義二形生時不捨。後爲縁也。大門
第八明二無心定。先菩薩無想定。於中。先
問。後答。答中有六。一明得定分齊。謂已伏三
定已下貪。未伏第四定已上貪也。二明修。作
意涅槃想修也。三明定體。即於第四定九品
厭心種子上有遮心義假立無想定體。無心
寂滅持身不動故云唯滅唯不轉。若於方便
求定之時。先入第四定。九品心法増下至中
乃至第九名邊際定。此定滅後無想定生。四
明假實。唯是假有。不同薩婆多。五明差別。有
其三品。景云。下品修已。不定得報。據此人
故。六十二云。無想定先於此起後色身重起
現前。捨上地身方受彼報。是生報。依倶舍等
小乘中説。無想定者。是其因生報。決定得報。
二初起。如在欲界聞外道教修無想定即得
無想涅槃解脱當時即起欲界聞思爲入定方
便。如此聞思即爲人天後報生因。戒於爾時
復起邪見謗無釋種所證涅槃即爲惡趣後報
生因。從此已後即入初定至第四。第四定内
欲起九品厭心求無想定。未得之間忽被他
教戒自病死。死後即生第四靜慮廣果天中
得宿命。在下界修無想定未得。命終故來生。
因即於彼修得彼定。名色界初起。若在下界
無障修得。名欲界初起。基云。問。心種防於
心。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
答。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色非心。心
種防於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問。以色
防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
非色。答心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
種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
依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
起。故是非心色。問。色種説防非。色種名爲
善色起。心種心防慮。慮種後續説心生。答。
心體本縁慮。慮種無縁故非心。從所防説爲
色。思種有防故色攝。六明無想果。三藏云。初
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生得。
此滅已。於阿頼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云。
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所法
滅。備云。以第四定九品思種之所招果。泰云。
其無想天初受生及捨壽。竝無意識。言生得
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未染汚心任運起故名
爲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後受生有。名生得心
心法滅。建立無相。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
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
思體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基師
徴曰。第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
無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法上建立。何故即一
思上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
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爲總報業感
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
六意識生得心心法及色等別報。若前加行
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
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
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
離有心無心二説。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
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理門。又難。増上慢苾
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爲一業感別業感。答。
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別業感。故中有有心。
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思感或思時感中
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下辨滅定。
先問。後答。答中有七。初明得定位分。二明修
意。三明定體。即以非想九品無漏心作其厭
觀。求滅定時熏識成種。種有遮心義假立爲
定。若於方便將欲入時。先起初定次起第二
乃至非想又從非想逆入還至初定。復從初
定順次上入乃至非想。於非想地起九品心
漸次滅之。始起上上生厭不起。次起上中又
厭不起。乃至第九地下下心微細相於此生
厭欣於滅定。從此心斷。滅定方顯。前之八品
雖有厭種以心未盡滅定未圓。第九滅時滅
定方具。於此修時。聲聞上方便。獨覺則中。菩
薩爲下佛無方便任運現前。四明唯滅轉識
不滅頼耶。五明定眞假。六明品類有三。有退
不退。七明得定人。於中先明有學身證。及無
學倶解脱能入此定後對辨無想定非聖所
入。基云。滅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
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
然舊論説。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脱
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得。
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倶縛攝。無想定
非學非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故。泰云。得無
想報時無慧現行。景云。入無想定時。方便無
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寂靜住及生者。謂滅
定爲住。無色四處爲生。以無想定有其勝住
及生。故諸聖人不入無想定。及不生無想天。
又此定不能證所未得勝法。稽留幻處。故聖
者不入。大門第九明虚空非擇滅。先辨虚空。
三藏云。準梵本大莊嚴論亦如之。虚空云何。
謂色非有。將知虚空界色不相障礙義上假
立。故言色非有。理實諸有爲法不可得處説
名虚空。故佛地論主據麁相故説色非有。廣
如彼論。又準顯揚論。虚空亦通遍計等三性。
三藏亦云。八種無爲皆通三性。基云。虚空無
爲者。思所縁境相相似故立爲常。非縁彼心。
縁彼境界有時變易故。次辨非擇滅。泰云。彼
於此終不更生。故暫不生時得非擇滅。然暫
不生法後時遇縁還得生。言唯除未無餘等
者。前明學人得。此明學人失。以未能斷愛種
子。唯除此失未皆離也。景云。唯除未斷愛願
種子故異無學。以此文證聖不造業。景云。無
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
生。若愛若願者。有二種。一發業。二潤生。潤
云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者。願
者。即是愛類。愛煩惱攝。準文唯除未無餘永
害無明種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
生死因故。聖人不起。測云。問。初二果人未斷
欲界修所斷惑。迴小入大。有三界惑。何不受
女身等耶。一解。亦得而論主約不迴向者故
得非擇滅。非擇滅者既不定故。又解。不得。得
竟不生故。大門第十。總辨不相應名義。基云。
不相應言。假相者名也。爲起言説。如前思
慧中云。爲依六事而起言説。屬主言論等
體。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云。當
知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也。上
來十門已略分別六善巧竟。自下廣明。先結
前問後對問廣辨。初云如是已説。六種善
等者。謂蘊・界・處・處非處・縁起・根・於前
十門雖不顯其名而決六善巧深隱要義。故
結云如是已説。廣辨即爲六段。蘊善巧中。復
別有三。初以六門分別。次以名色等二門分
別。第三廣以諸門分別。前中。初半頌列其六
義。後長行別釋。就初自性。先釋。後結。釋中。
即分有五。色自性中。初明有十一。後約大造
二色變礙解外色相。受自性中。初明六種。二
明身心二受。後問答解身心受之意。想自性
中。初明六種如前。即六根所生。又想有六。謂
有相無相等者。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
易而不論。行自性中云。由五種類令心造作
者此皆思功能。一爲境隨與者。景云。謂於和
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與識倶轉。備云。謂思
能發心令境隨心轉。爲之言他他境隨與心
也。泰云。謂思令心於所縁境隨與領納和合
乖違。基云。由思令心於所縁境隨與領納不
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
二等何異。二令心與順會。三與境違離。四發
有漏業。五令心王自在。識自性中領受差別
有三者。謂三受相應識。二採境差別有六者。
想能採境故約之取相應六識也。可即就識
體採取六境。如説心爲採集業。意爲廣採集。
識者識所識。分位差別有三者。泰云。隨三受
起分位有三也。亦可隨行思分位爲三性。景
云。三世識亦可三性識也。第二釋蘊義。初約
十一義以明總略積聚義是蘊義。後明爲類
顯無我義建立蘊。此即破於蘊計我顯諸蘊
中唯有諸行都無我故也。第三蘊差別。即有
五段。色蘊差別中。清淨色等三者。即根塵
及法處中色也。若識依執名執受色者。倶舍
云。執苦爲樂義與此文同。若識不空名同分
色識空名彼同分者。景云。今大宗唯約五根
辨其二種。一根中不空與識同得前境名爲
分故。言由此與識等義轉故。義是境界。根識
同於境轉名等義轉。根空無識則不得境。簡
同分根名彼同分。雖不得境而自類續生。問。
如小乘就十八界辨同分彼同分。何故此中
唯約根耶。解云。大乘過未法無。現在識起。
用不須論同分彼同分。現在五根自類相
續若與識合同識取境。名爲同分。若不與識
合。名彼同分。五塵但是所取非能取。不同五
根或不能取。故亦不論同分彼同分。測云。同
分之外名彼同分。今解二義。一者異於同分
名彼同分。二者同分名彼。彼之類故名彼同
分。*相所行者謂縁色*相有等者。景云。毘
曇婆沙解空處離此三相。一過有色相。謂眼
識相應相。二滅有對相。謂五識相應。三不念
種種相。謂第四靜慮意識相應相種種分別。
若染汚者縁當地十入除香味。不染汚者縁
十二入。故彼論云過有色相滅有對相不念
種相入無邊空處等。今大乘中所辨三相皆
是眼識。後意識相於中初列能縁三相。謂一
色相。二有對相。三別異相。次辨所縁色相有
三。一有光影相。二據相。三積集住相。自下
屬當是三色相隨其次第爲上三相所行。取
青等相名爲色相。上辨光影。今取青等同顯
色理亦無妨。能取行礙名有對想者。即取據
彼東西形礙色也。能取男女舍田等名別異相
者。即取聚集假有種種所依別異色相。測云。
擧光明二攝青等亦可總攝顯色作光影名。
邊際者略有二種等者。此文即説無色勝定
下縁十一種色。反起影像合現在前。亦加下
五十九明慢下縁。謂生上地計自身等是常
是樂。縁於下地生下劣相而生於慢。受蘊差
別中。事者謂領納者。受體。及順領納法者。與
受同時相應心聚性。相者謂自相及共相等
者。樂受時縁壞生苦。若後樂受時即苦苦。受
性苦故言苦苦。捨受是行苦。由帶麁重不安
穩故。此行是苦故名行苦。此是自相。隨所有
受一切皆苦受。名共相。生者。即是受因。謂十
六觸。初六識相應觸。次合前五名有對觸。第
六識相應觸名増語觸。泰云。五識等得縁實
相稱自相。説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縁。名以
爲境。望五識以名爲縁故。名増語觸。又名
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増。故名増語。意縁此
増語爲境。名増語觸。基云。謂意識増長語。能
發語故名増語觸。以三受相應觸。名順樂等。
此三亦攝觸盡。次愛恚相應觸。攝觸不盡。次
明觸等三。亦攝觸盡。明觸謂無漏。無明謂不
善無記。非明非無明謂有漏善觸。八種觀者。
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善知世間中八種觀門
説。景補闕云。初牒章。二解釋。釋中。初引經
説。第二解釋。一切如來乃至受有幾種者。別
觀三受是苦。誰爲受集者。觀現觸爲現受集
同時因果。誰爲受滅者。觀受滅也。誰是受集
趣行者。謂觀業是後報受集。是則集中有二。
於婆沙七處善中唯加此一。誰是受滅趣行
者。觀道諦也。次後三種。即是重觀苦集與滅。
略不重觀於道。舊解能觀之智即是道諦。故
不重觀。上來依經引八觀竟。如是觀時已下
引彼經中釋八觀義。如實了知受有三種者。
經自解初觀於三受自性是苦。觸集故受集
者。觀觸爲集也。應知如經分別廣説。具解如
經。上來引經。自下論主解經八句。自相相觀
者。觀三受自相是苦。現法轉因觀者。觀現在
觸同時生受以爲轉因。彼滅觀者。觀受滅也。
後法轉因觀者。觀善惡業爲後受集。故言後
法轉因。彼滅觀者。觀於道諦能滅彼受名彼
滅觀。彼二轉因觀者。觀受愛味但能生長現
受因觸後受因業。故言彼二轉因觀。彼二轉
滅因觀者。觀受過患之時能滅於彼現後二
轉因也。及清淨觀者。觀受出離解脱無爲名
清淨也。基云。今準下文言觀彼滅即是滅諦。
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即
滅法名滅愛味者。修道中集諦。過患者。即苦
諦觀。今準下文云。彼二轉因觀。即次前集諦
現法轉因觀。故言彼二因復云彼二轉滅因
觀。即觀過患是道諦。以觀苦爲過患是道諦
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轉是愛味過患
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過患是
道諦即滅因。是爲勝。勘菩薩地。二定出離苦
根者。補闕云。道理苦與憂根離欲界欲時。一
切皆離。而言第二靜慮離根者。據有苦根麁
重無堪任性。初定報有。今得第二靜慮方離。
初定苦根麁重不同。小論初定猶有三識。苦
根所依名有苦根。想蘊差別中。基云。顛倒差
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
者。無明者。如第八云此倒根本。此中準*相
是數。然若内外所起倒通名*相倒。於中
對分心倒見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
少分與想倶者。是見倒亦想倒。若在家者於
境起貪與想倒倶。亦名想倒亦是心倒。然前
第一帙第八云。貪通二種謂不淨爲淨倒於
苦樂倒。但以外道時邪戒執邪見以爲戒見
等生天等。此貪勝故偏名此二爲貪心倒。
我常見等一切有情共通義隱所以不説。
若準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
倒通在家出家二衆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
境起倒總名心倒貪増勝故。外道名見倒見
用増故。然見倒不可説言在家衆起。故此與
前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
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
説樂淨爲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見倒通在
品起故。不可説於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増
説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
倒。前解爲勝。然據理論之。在家乍可不起
見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見二取爲生天
解脱因故。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爲心
見二倒依故。見倒唯見道。出家外道起故。若
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
斷分別所生故。測云。依佛性論彼名想倒。内
名見倒。心名心倒。今依此論。四倒相應。想名
想倒。計常等慧名爲見倒。貪名心倒。補闕云。
一分出家者。對於佛法出家。故名外道以爲
一分出家。泰云。等能了別一切境名等了。亦
可了別彼法名等了。五造作相初自性門訖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下論本第
五十四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四
識蘊差別中。先總開五章。後別解釋。解安住
中。景補闕云。欲界諸識多分執取外五塵色
名色安住。色界諸識著内五蘊名倶安住。無
色意識唯安住彼四蘊名中。基云。欲界唯約
外塵者。以習欲故於境多貪。又内身雖亦起
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増上安住。今據増
上者論之。色界唯説内身。以化生故不習欲。
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
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縁執非執受也。以名
非所執受故。雜染中。補闕云。一於現法中受
用境界門者。現行因時耽現五塵識被雜染。
二於後法中由生老等門者。後果熟時由生
老死等増諸煩惱識被染汚。基云。初是煩惱
染。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
成染。所依中。補闕云。謂六識隨根。得名有
異。如火依薪種種名別。住中。初牒章爲問。
第二解釋。第三釋已總結。解中復二。初擧數
引經略解住義。第二如是已顯乃至從此已
後等下。論主廣釋。前中。若補闕云。四識住義
四門分別。初明教起。外道執識爲我四蘊爲
所是我住處。佛破此執而告彼言。色受想行
是識所住而非是我。由此因縁故佛世尊説
識住義。第二辨體有漏四蘊爲識住體。以有
漏蘊能生貪染令識樂住故立識住。無漏受
等非生愛境。懷有漏識不住識非識住。外道
但執色等四蘊是我住處。對翻彼故還立四
蘊是識住處。故不立識爲識住處。又色等四
蘊或性是染或生染強故立識住。識性非染
獨生染不立識住。第三釋名。了別是識義。樂
居是住義。四是數名。此則從數就義爲名。名
四識住。第四大小對辨差別。依薩婆多依住
解住。謂有漏識依彼同時色等四蘊名之爲
住。非識縁境名爲識住。故彼論云自分識住
自分蘊。不異界不異地不異身。以一刹那二
非分故。自性不顧自性識住。無漏識及他界
識現在前時。自地色蘊行蘊雖無自分識依。
然得識住相中間因縁。即自分識不生。後若
生時彼則隨轉。又破異説云。有説衆生數蘊
説識住者不然。依行縁相應分義是識住義。
以理此中牒外執文少於兩字。具足應言有
説非衆生數蘊亦説識住者不然。今我宗中
依住解住。非情數蘊非識所依。故非識住。下
以五義釋依住義。即簡非情不立識住。是故
説云依行縁相應分義是識住義。依者。内色
受等與識爲依。行者。受等三蘊與識同一行
解。縁者。受等與識同一所縁。即是第四與
識相應之義。分是因義。内色與識安危共同
爲近所作因。受等與識爲相應共有所作因。
故名爲分。以此五義釋成依住。若取非情數
蘊亦名識住。即是縁住。便違我宗依住之義。
倶舍亦云。有情數蘊爲識住體。上來依小乘
宗竟。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縁住。非唯依
故。此文意識隨色住即是依住。縁色爲境即
是縁住。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蘊。若取
縁住則通自他及非情法住。何故如是。道理
須然。汎論識住著爲義。云何住著。由貪染境
令識樂住。是故識住縁住名住。如内色等爲
境生貪令識樂住故立識住。自身之外若情
非情五欲等事爲境生貪令識樂住。何非識
住。是故内外色等爲識所縁皆立識住。而小
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識住。住義不
成。又欲界有情多著外塵五欲等事更相愛
染牽識令住正是識住。而言身外若情非情
色等境界起愛生識不立識住不應道理。故
大乘中諸有漏識縁境名住。攝住義盡道理
得成。問。若縁住解。是則一世識縁三世法。或
一界識縁三界法。有漏之識縁於無漏滅道
諦時。皆望能縁立識住耶。解云。他縁彼曾當
現時有漏四蘊令識樂住。故許三世有漏色
等望一世識並名識住。下界之愛愛上地時
引識樂住亦立識住。滅道二諦非貪著處。雖
復識縁。不令増長。不立識住。問。愛故引識。
令住。爲是同時。爲前後相引。解云。此有二義。
或有漏識與愛相應由同時愛引住前境。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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