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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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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那後。與過去無教亦得相應。乃至棄捨。此
句應知一切處如説。住波羅提木叉護人。偈
曰。住不護亦爾。釋曰。若人住於不護。乃至
未捨不護。於中恒與現世不護無教相應。從
初刹那後。亦與過去相應。偈曰。有定護相
應。與過去未來。釋曰。若得定生護。恒與過
去未來無教相應。乃至未棄捨。何以故。若過
去生中。所棄捨過去定生護。於初刹那中即
得。偈曰。聖初非與過。釋曰。若聖人與無流
護亦爾。此是聖人差別。謂若初得無流護。則
不與過去相應。於前世未曾得無流道故。偈
曰。住定及聖道。與現世相應。釋曰。若人與
定護無流護相應。若入定觀及聖道觀。是人
次第與現世無教相應。若出觀則不爾。若人
住於護不護。此事已説。若約中住人云何。偈
曰。中住若有二初中。釋曰。若人不住於護
不護。説此人名中住。此人不必定有無教。若
有惡戒及戒分所攝無教。於初與中相應。此
現世在過去未來中故名中。偈曰。後二時釋
曰。從初刹那後。則與過去相應。又與現世相
應。乃至棄捨。若人住於不護。爲有時與善無
教相應不。若人住於護。爲有時與惡無教相
應不。若相應復幾時。偈曰。住不護與善。住
護復與惡。與無教相應。乃至淨汚疾。釋曰。
若人住於不護。由善信心強疾作禮塔等事。
則生善無教。若人住於護。由煩惱心強疾作
打縛他等事。則生惡無教。此二乃至相續未
斷。無教於此時恒相續生。此人於初刹那。與
現世無教相應。於餘刹那與過去亦相應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一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中分別業品之二
分別説無教已。偈曰。復一切與教。正作與中
應。釋曰。一切人於護不護及中住。乃至造有
教業未竟。是時中與現世有教相應。偈曰。刹
那後與過。至捨。釋曰。從初刹那後乃至捨。與
過去有教相應。偈曰。非來應。釋曰。無人與
未來有教相應。偈曰。與有覆無覆。過去不相
應。釋曰。若有教或有覆或無覆。與過去不相
應。未來亦爾。若法勢力弱。至得亦弱。不得
相續。此勢力弱。何法所作。心所作。若爾心
所作有覆無記。勿勢力弱。是義不然。身口業
昧鈍故。依他成故。心則不爾。此無覆有教。
亦由弱力故意所起。是故其力最弱。於前已
説。有人住於不護。何法名不護。偈曰。不護
及惡行。惡戒或業道。釋曰。如此等是不護衆
名。此中不能禁制惡中身口。故名不護。聰慧
人所訶故。得非可愛果報故。故名惡行。善戒
對治故。故名惡戒。身口所造故名業。根本所
攝故。名業道。有人與有教相應。不與無教相
應。此義有四句。此中偈曰。但與教相應。中
住下心作。釋曰。若故意弱。或作善或作惡。
此人住於非護非不護。但與有教相應。不與
無教相應。何況作無記。除有攝福徳業處及
遠。偈曰。捨未生有教。餘無教聖人。釋曰。
但與無教相應。不與有教相應者。若聖人已
易生。若未作身口業。或已捨身口業。與二
相應者。若人住波羅提木叉護。起身口業。或
住非護非非護。由最上品故意。或作善或作
惡。與二不相應者。除前三句。説住護不護及
中人。安立至得有教無教義已。云何能得此
護。偈曰。定生由定地得。釋曰。是時若得有
流定地心。或根本定或近分定。是時即得定
生護。以一時倶起故。偈曰。由聖依此無流。
釋曰。若得此定地無流所依。即得無流護。此
中有六定地。或皆無流。謂四定非至中間。此
義後當説。偈曰。波木叉。由互令他等。釋曰。
波羅提木叉護者。由令他方得。若他令彼彼
亦令他。此或從大衆得。或從一人得。從大衆
得者。謂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護。從一人得
者。謂所餘諸護。有毘那耶。毘婆沙師説。受
大戒有十種。爲攝此故説等。何者爲十。一由
自然得大戒。如佛婆伽婆及獨覺。二由入正
定聚得大戒。如憍陳如等五比丘。得苦法智
忍時。三由呼善來比丘得大戒。如耶舍等。四
由信受大師得大戒。如摩訶迦葉。五由答問
難得大戒。如須陀夷。六由信受八尊法得大
戒。如大瞿耽彌。七由遣使得大戒。如達摩
陳那比丘尼。八由能持毘那耶爲第五。於邊
地國得大戒。九由十部於中國得大戒。十由
三説三歸得大戒。如六十賢部共集受戒。是
諸人波羅提木叉護。非定隨有教。此波羅提
木叉護。若欲受幾時應受。偈曰。隨有命善
受。正護或日夜。釋曰。七部所持波羅提木
叉護。隨有命應受。優波婆娑護。一日一夜受
時決定。如此護時邊有二。種謂壽命邊。日
夜邊。於日夜重説。故成半月護。何法名時。
此名顯有爲法義。於四洲是光位説名曰。闇
位説名夜。此義可然。謂從命終後。雖復有受
護不得生。依止非同分故。由此依止於中不
能起加行故。不能令憶本行故。若人一日
一夜後。或五日或十日。受優波婆娑護。於多
優波婆娑護生中。何法能遮。應有法能遮。由
如來於經中説。優波婆娑護。但一日一夜。此
義今應思。爲如來見一日一夜後優波婆娑
護不得生故。但説優波婆娑護一日一夜爲。
爲安立難調伏根衆生。正受優波婆娑護。止
於一日一夜中。如此事云何可思度。此時
護得生。與何道理相違。此事後不曾見如來
爲一人説故。毘婆沙師。非如來所説則不敢
説。不護決定時云何。偈曰。無日夜不護。釋
曰。由此人樂一期作惡業。是故不護生。不得
止一日一夜。不如優波婆娑護。何以故。如彼
執。偈曰。由不受如此。釋曰。無人受不護。
如受優波婆娑護。願我一日一夜中。受持不
護。由此業是聰慧人所訶。若爾亦無如此受
持。願我一期中受持不護。是故勿一期得不
護。雖不受持如此。由一向違善。故意作此惡
事。故得不護。不由暫時違善故意得。是故皆
得一生不護。優波婆娑護。雖心不一向。由求
受故意力。是故一日一夜。得隨所求故。若有
人求得不護。暫時受不護。必得不護。此義非
所曾見故。不可立如此。經部師説。如護無教
非有實物。不護亦爾。非有實物。此不護以
求惡事故意爲體。共隨續事。因此若人雖起
善心。猶説有不護。以不棄捨此故。復次此優
波婆娑護。若人欲一日一夜受。受法云何。偈
曰。晨朝從他受。下坐隨後説。布薩護具分。離
莊飾晝夜。釋曰。晨朝者。謂日初出時。此護
時最促。唯一日一夜故。若人先已作求受意。
謂我恒於第八日等時。必應受優波婆娑護。
若食已亦得受。亦應從他受。不得自受。由此
觀他故。若有犯因縁。爲不犯故。下坐者。或
蹲或跪下心合掌。除病時若人無恭敬心。諸
善護則不生。隨施戒人語。後説勿前勿倶。若
爾可説從他受。若不爾受施皆不成。若受必
須具分受。不可減。分離莊飾者。離非舊莊
飾。何以故。若常所用莊飾。不生極醉亂心如
新莊飾。若受必須盡一日夜。至明旦若不如
此法受。但生善行。不得優波婆娑護。此善行
能感可愛果報。若執如此行。獵行邪淫人。於
夜於日受優波婆娑護。必有果報不違道理。
優波婆娑者何義。由此護此人近阿羅漢邊
住。由隨學阿羅漢法故。又近隨有命護邊住
故。或説名布沙他。生長單薄善根衆生。復淨
善根故。名布沙他。如偈言
    由此能長養 自他淨善心
    故佛如來説 此名布沙他
云何受此護。必須具八分。由此義偈曰。戒分
無放逸。分修分次第。前四一後三。釋曰。前
四名戒分。從離殺生乃至離妄語。此四離性
罪故。次一名不放逸分。謂離飮酒。若人善受
具戒。由飮酒醉亂。能擾動諸學處海。由放逸
故。後三名修分。乃至離非時食。能隨助厭離
心爲功徳故。若不受無放逸分及修分。有何
過失。偈曰。由此失念醉。釋曰。若人飮酒。即
忘失是事非事念。若人受用高勝臥處及舞
歌音樂等。心醉亂即生。於此二中。隨用一處。
破戒不遠。若人依時食。由離先所習非時食。
憶持優波婆娑護。即起厭離心亦生。若無第
八。此二則不有。有餘人説。唯離非時食。於
此八中。説名優波婆娑。所餘八。爲此分開。
觀聽舞歌著香花等分爲二。若執如此。則爲
經所違。經云由離非時食。是第八分。我今隨
學隨行諸聖阿羅漢。若爾何別法。名優波婆
娑。以此八爲分。是聚處隨一一法説名分。譬
如車分及四分軍五分散。應知八分優波婆
娑亦爾。毘婆娑師説。離非時食。是優波婆
娑。亦是優波婆娑分。譬如正見是聖道亦是
聖道分。擇法覺分是覺亦是覺分。三摩提是
定亦是定分。宿舊諸師説。不可立正見等爲
彼分。若前生正見等。於後生成分。初刹那生
聖道不應成八分。爲唯優婆塞有優波婆娑
護。爲餘人亦有。亦有。偈曰。餘人有布薩。
若無三歸無。釋曰。若人非優婆塞。於一日夜
中。歸依佛法僧已。後受優波婆娑護。此人則
得此護。異此則不得。除不知。經中説。佛言
摩訶那摩。若人在家白衣丈夫。與男根相應。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亦説此言。願大徳憶
持。我今是優婆塞摩訶那摩。唯由此量。此人
成優婆塞。爲由受三歸即成優婆塞。爲不爾。
外國諸師説非。罽賓國師説。離五戒則不成
優婆塞。若爾經中説云何。此中無相違。由此
言五戒發故。是故偈曰。由稱優婆塞護。釋
曰。由信受自稱名。是優婆塞。此人則發優婆
塞護。是時信受已自稱言。大徳憶持。我是優
婆塞。從今時隨有命我離命。離奪命等事。由
除中間語故。但言離命。已得戒人。爲令識可
持非可持故。後爲説戒。偈曰。説如比丘護。
釋曰。已得具戒更令受學處。沙彌亦爾。爲令
識戒相。從此從彼汝今應護。優婆塞亦爾。離
五護無別優婆塞。偈曰。一切若有護。一處等
云何。釋曰。若一切優婆塞。皆住優婆塞護。
云何佛婆伽婆。説四種優婆塞。一持一處。二
少處。三持多處。四持具處。偈曰。能持故
説爾。釋曰。若人能持。隨所應持。於中説此人
爲能持故。説一切優婆塞本有護。今此執違
經起。云何違經。由信受稱言即得五護。謂
彼説離命。此言云何違經。經言不爾。經言云
何。如摩訶那摩經説。於中是明優婆塞相。於
餘處則無。是處説如此文。隨有命至於命。我
今專信願尊憶持。於此文中。見四諦人。顯示
見知種類。由壽命信受正法。若爲救壽命。我
亦無義更捨正法。此文不爲顯優婆塞相。如
汝所説文句。謂爲離命。於餘處非所曾見。何
人能從此不明了文。持一處等文。若依破戒
人。説此文句。於中問亦不相應。何況答。何
以故。何人已解優婆塞護。不解如此若人不
破此戒是人持此戒。若人不識優婆塞護量。
依能持如此護量人故問。此問則應理。問言
世尊幾量爲優婆塞持一處。乃至幾量。爲優
婆塞持具處。毘婆沙師説。若離護亦成優婆
塞。若不具受護。亦應成比丘及沙彌。猶如優
婆塞。優婆塞等護分量。決定云何。隨大師分
別所立。分別決判立優婆塞等異。汝亦應許。
由隨大師分別所立。何以故。若未有護。如世
尊安立優婆塞安立沙彌比丘。則不如此。罽
賓國師。不許此義。一切護偈曰。下中上如意。
釋曰。八部所持護。有下中上品。云何得成。
由求受故。意有差別。若作如此執。阿羅漢波
羅提木叉護。應最下劣。凡夫應最上品。若唯
受護。不受三歸。得成優婆塞不。不得。除無
知。若人歸依佛法僧。此人歸依何法。偈曰。
能成佛僧法。無學及二種。歸依及涅槃。歸依
佛法僧。釋曰。若人歸依佛。必歸依能成佛無
學諸法。何者能成法。由彼法勝故此身説爲
佛。或由得彼法。於一切覺中。有勝能故。説
此人爲佛。此法何相。盡智等共伴類。色身前
後無差別故。若歸依佛。爲歸依一佛。爲歸依
一切佛。若依道理。歸依一切佛。道相不異
故。若人歸依僧。此人即歸依能成僧。有學無
學諸法。由得彼法。八道果人成僧。不可破故。
若歸依僧。爲歸依一僧。爲歸依一切僧。若依
道理。歸依一切僧。道相不異故。經中説於未
來世中當有名僧。此人亦歸依此僧。此言爲
顯現在僧寶最勝功徳。若人歸依法。此人即
歸依涅槃。所謂擇滅自他相續中。惑及苦。寂
靜爲一相故。若定以無學法爲佛。云何於如
來邊。起惡心出佛身血。得無間業。由損害依
止故。彼法亦被損害。毘婆沙師説如此。阿毘
達磨藏不説如此。唯無學法是名佛説。云何
成佛諸法名佛。不遮依止爲佛故。是故此難
不成難。若不爾。佛在世心。則不成佛。僧亦
應爾。唯戒能成比丘。是故戒是比丘。如人供
養比丘。則供養能成比丘戒。如此若人歸依
佛。則唯歸依能成佛無學法。有餘師説。若人
歸依佛。此人即歸依十八不共法。歸依體性
云何。有教言語爲性。歸依者何義。救濟爲義。
由依止此三。永解脱一切苦故。如佛世尊所
説偈
    多人求歸依 諸山及密林
    園苑樹支提 怖畏所逼惱
    此歸依非勝 此歸依非上
    若至此歸依 不解脱衆苦
    若人歸依佛 歸依法及僧
    四種聖諦義 依慧恒觀察
    苦及苦生集 一向過離苦
    具八分聖道 趣向苦寂靜
    此歸依最勝 此歸依爲上
    若至此歸依 則解脱衆苦
是故信受歸依行。於一切受護爲入門。復有
何因。佛於餘護中。立遠離婬欲。爲學處。於
優婆塞護中。立遠離邪婬。爲學處。偈曰。邪
婬最可訶。易作得不作。釋曰。邪婬於世間最
可訶。爲侵壞他婦故。能引惡道業故。婬欲不
爾。若在家人。遠離邪婬。此事易作。遠離婬
欲。此事難作。由不能行難行事故不出家。諸
聖人於邪婬性得不作護。於餘生自性不犯
故。於婬欲不爾。是故於優婆塞護中。立離邪
婬爲學處。勿別轉生聖人犯優婆塞護分。何
以故。決定不作。名不作護。若人已成優婆塞。
娶妻妾。此人於彼爲得護不。説得。勿於
一處得護。云何於彼不破壞護。偈曰。如受意
得護。非於相續得。釋曰。如彼受護故意得
護亦爾。受護故意云何。謂我今永離邪婬。非
於彼相續。謂我今不應作婬欲。是故受五戒
人。以彼爲依止。於離邪婬分得護。不從於彼
離婬欲得。是故由成自婦行婬欲。不違破護。
云何唯離妄語。於優婆塞護。立爲學處。不立
離兩舌等。由前三證。謂妄語最可訶。易作得
不作。偈曰。通起妄語故。過一切學處。釋曰。
於一切違犯學處中。若被檢問妄語即起。謂
我不作。如此由妄語。通起墮犯無更起義。故
大師約此義。謂云何犯戒人。如實發露顯示
自失故。立離妄語爲護。復有何因。於假制罪
中護。不立爲優婆塞學處。彼説立。偈曰。假制
罪中唯。離酒釋曰。何因唯離酒爲戒不離餘。
偈曰。爲護餘。釋曰。何以故。若人飮酒。則不
能守餘護分。云何知飮酒是假制罪。無自性
罪相故。性罪相者。若起染汚心。方犯此罪。是
名性罪。有時唯作對治病。意飮酒如量不令
醉。若爾此心已成染汚。本知此能令醉而故
飮。非染汚。由知如量不令醉故飮。一切毘那
耶藏師説。飮酒是性罪。如律文言。世尊云何
應治病人。佛言。優波離。除性罪。何者性罪。
是我爲優婆塞所立學處。復次釋迦病時。世
尊不許飮酒。復次經言。比丘若人説我爲師。
由茅端酒亦不應飮故。知飮酒是性罪。復次
聖人已轉別性。本性不犯此故。如殺生等。
復次由説此是身惡行。阿毘達磨師説。不爾。
何以故。有時爲病人許開假制罪。而重遮飮
酒。此何所以爲離非所許應至故。能令醉量
不定故。是故由茅端飮亦不許。非聖人所犯
者。由諸聖人慚羞失念事。因此失念。是故一
滴亦不許飮。以量不定故。譬如惡毒。説身惡
行者。放逸依處故。是故於中立放逸依處名
於餘處不立。彼處自性罪故。若過量數習。世
尊説由此入惡道。是義云何。由愛習此數數
惡行相續生故。能引感惡道業故。得生惡道。
酒酒類令醉放逸依處。此句有何義。酒謂飮
酒。酒類謂餘物酒。此二有時未至及已度令
醉位。不名令醉。爲除此故。説令醉檳榔子。及
倶陀婆穀。亦能令醉。爲除此故。説酒及酒類。
雖是假制罪。爲顯因縁。令殷重急除。故説放
逸依處。一切惡行所依故。是三種戒。謂波羅
提木叉。定生。無流。從此因若得一戒。爲得餘
二戒不。説非。若爾云何。偈曰。欲從一切二。
現得木叉護。釋曰。欲界戒。謂波羅提木叉
護。從一切者。謂前分根本後分。從二者。謂衆
生名非衆生名。又性罪處假制罪處。從現者。
謂現世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從此得波羅提
木叉戒。何以故。縁衆生爲境起故。是故不從
過去未來。得去來二世非衆生數故。偈曰。從
根本恒時。得定無流護。釋曰。從根本業道。
得定生護及無流護。不從前分及後分生。何
況從制罪生。從一切時陰入界所得。謂過去
現世未來。因此故立四句。有陰入界從彼得
波羅提木叉戒。不得定生及無流戒。應如此
廣説。第一句者。從現世前分後分從制罪處。
第二句者。從過去未來根本業道。第三句者。
從現世根本業道。第四句者。從過去未來
前分後分。此護不護。爲皆從一切境一切分
一切因得爲有異。若約決定得。偈曰。於衆
生得護。由分因不定。釋曰。護從一切衆生
得。不從一分衆生得。從分不定。有人從一切
分得護。謂受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護。謂
受所餘諸戒。業道是一切護分。由因有義從
一切得。有義不從一切得。若立無貪無瞋無
癡爲護生因。即從一切得。彼不相離故。若
立下中上故意。爲護生因。則不從一切得。三
品不倶起故。今定立後因爲生因。應論此
義。有住護人。於一切衆生有護。不由一切
分。不由一切因。若人由下品或中上品故意。
受優婆塞及沙彌護。有人於一切衆生有護。
由一切分。不由一切因。若人由下品或中上
品故意。受比丘戒。有人於一切衆生一切分
一切因得護。若人由三品故意。受三種護。有
人於一切衆生。由一切因得護。不由一切分。
若人由三品故意。受五戒八戒十戒。若不從
一切衆生。如此護則無。何以故。由此人隨遍
一切衆生。於善故意中住方得護。異此不得
故。云何如此。惡意不絶故。若人不作五種
定分別。乃得波羅提木叉護。五定分別者。謂
衆生分處時縁。於某衆生我離殺等。是名衆
生定分別。於某分我持。是名分定分別。於某
處我持。是名處定分別。我持此護乃至一
月等。是名時定分別。除鬪戰事。是名縁定分
別。若人作如此受。唯得善行不得護。於非所
能境。云何得護。由不損害一切衆生命。善故
意受得故。若從是所能境得護。此護則有増
減。所能非所能互相轉故。若爾離得捨護因
縁得護捨護。此義自成。毘婆沙師説如此。有
餘師説。此義不應爾。何以故譬如草等未有
有時或時枯。滅護無増減義。於所能非所能
衆生。互相轉時。無増減義亦爾。是義不然。衆
生前後有故。草等不有。若衆生般涅槃永不
有。云何護増減義不成。是故此救義不可然。
前言義則爲善。若爾於前佛所一切已般涅槃
衆生。後出世諸佛。從彼不得波羅提木叉護
故。云何後佛戒減前佛戒。此義不成。從一切
衆生得故。若彼衆生設在。從彼亦應得説。能
令得護因義已。不護云何得。偈曰。不護
一切。一切分非因。釋曰。不護者。從一切衆生
得。從一切業道得。何以故。無不護人由不具
不護。成不護不由一切因。一時下品等不倶
起故。若人由下品心得不護。此人由上品心。
亦得斷衆生命。此人與下品不護相應。亦與
上品殺生等無教相應。由中上。品心亦爾。此
中是人名不護人。謂殺羊。殺雞。殺猪。捕鳥。
捕魚。獵鹿。偸盜行。刑戮人。獄卒。縛象人。煮
狗人。網捕人。主將軍。斷事人。如此等人。約
義皆是不護。住於不護故。名不護人。彼有不
護故。名不護人。此義可然。謂諸護從一切衆
生得。於一切衆生。由善利故意受持故。殺羊
等人。於母父妻子等中。無損害心。爲救自壽
命。亦不樂損。彼云何言從一切衆生得。至親
等若轉生成羊等。彼亦能殺。何以故。知彼未
成彼等。是故不殺。若至親等成聖人更爲畜
生。無有是處。從彼云何得不護。若由觀未來
世事從現世相續生不護。羊等於未來應成
兒等。從一向不殺。云何於現世相續得不護。
若人於衆生恒起損害意。從彼無不護。此執
有何義。此義於至親等同。此人於彼無損害
意。而從彼得不護。此義復云何。若有殺羊等
人。於一生中不與不取。於自妻知足。於妄語
瘖瘂。云何由一切分得不護。善故意壞故。若
義應由言語得顯。彼能以身顯示。若爾有人
受學處。或二或三。此義云何。一向無不具分
不護及一處不護。毘婆沙師説。如此隨求受
故意。不具分及一處。皆得不護。受護亦爾除
八分護。經部師説如此。由如此量。遮防
戒惡戒故。説從此得不護已。云何得不護。
此義未説。今當説。偈曰。得不護由二。自作及
求受。釋曰。不護由二因得。若生彼家。由自行
殺生等事。若生餘家。由求受此業。謂我等應
行此業。爲立資生。由此二因故。不護得生。偈
曰。得所餘無教。由田受重行。釋曰。有如此相
田。於中由唯施阿藍摩等生善無教。如有攝
福徳業處説。復次自誓受善行。若未禮佛。我
誓不食不眠。若齋日及半月一月中。我當恒
施他食。如此等。由此受善行無教恒流。有如
此故重心行善惡諸業。從此更生無教。説由
此能得護不護已。捨護不護今當説。此中偈
曰。捨護木叉調。由捨學處死。由二根轉生。
由根斷時盡。釋曰。木叉調者謂波羅提木叉
護。能調伏身口業故。有四因能捨波羅提木
叉護。除優波婆娑護。一由故意。於有解人邊
捨所學處。二由捨聚同分故捨。三由一時
二根倶起故捨。四由善根斷故捨。優波婆娑
護。由前四因故捨。復由夜盡故捨。合此爲五。
故説捨因有五。何因由此五故捨。由生有教
與求受故意相違故。依止不住故。依止變異
故。縁起斷故。引如此量故。偈曰。餘記感大
燒釋曰。有餘部説。有四種感大燒燃罪。由隨
犯一罪。即捨比丘及沙彌護。偈曰。或由正法
盡。釋曰。有餘師説。由正法滅盡時。一切學處
戒壇羯磨一切捨離。偈曰。罽賓師説犯。有二
如負財。釋曰。罽賓國毘婆沙師執説如此。若
人犯根本罪。不捨比丘戒。何以故。由動
一處捨一切護。此不應然。犯別學處。餘學處
斷。無如此義。雖然此人有二種。有戒有破戒。
譬如有人有財物而負他債。發露顯示此罪
已。還得具清淨戒。無復破戒。譬如有人還他
債已更具財。若爾云何。佛世尊説。此人非
比丘。非沙門。非釋子。從比丘護沙門義斷。
墮滅退故。説名波羅夷。約眞實比丘故説此
言。今不計命大過事起。何者不計命大過事。
是佛世尊立爲了義。汝翻此爲不了義。於破
戒與縁。於多煩惱人。爲作犯縁。云何知此言
是了義。此言於毘那耶中是決判説。毘那耶
云。比丘有四種。一名比丘。二自稱比丘。三乞
者比丘。四破煩惱比丘。於此義中白四羯磨
受戒。説爲名比丘。此人先是眞實比丘。後成
非比丘。無如此義。是汝所言。由犯一處。所餘
不失。此中大師已與決判。譬如多羅樹。於頭
被斫。更不生荑。不應成老。不應成長。不應成
大。世尊作如此譬。欲顯何義。如此由破一分
根本故。所餘護無更生起義。若人犯根本罪
最重。能破一切比丘行。與最重無慚羞相應
故。此人即斷一切護根本。是故捨一切護。此
義應然。何以故。於大衆食及住處。佛不許此
人噉一段食。踐一脚跟地。此人大師所擯出
一切大衆事用外。約此人佛復説言。汝等應
滅除甘蔗栽。拔棄空腹樹。簸却無實穀。汝今
應遮斷。非比丘自稱爲比丘。於此人比丘法
何相。如相是相。雖然不無比丘法。何以故。佛
世尊説。准陀沙門但四。無有第五。四者。一道
生。二説道。三道活。四汚壞道。有如此説。此
人唯相貌爲餘故。説爲沙門。譬如燒木枯池
鸚鵡嘴壞種子火輪死衆生等。若由破戒成
非比丘。不應成與學比丘。我等不説。一切犯
戒人。由犯戒事。即成波羅夷。若波羅夷人。必
定非比丘。有餘人由相續勝異。雖犯而非波
羅夷。由一心不敢覆藏故。法主安立律義如
此。若波羅夷非比丘。云何不更許出家。由相
續爲最重無慚羞所壞。於護不能感生故如
焦種子。不由觀有比丘法故。何以故。此人若
已捨戒。亦不許更出家故。於此毀損。功用何
益若人已成如此。猶名比丘。勿然此爲比丘
義。由正法滅盡毘那耶羯磨無故。不更得新
護。若已得不捨。復次定生護及無流護。棄捨
云何。偈曰。由度地及退。棄捨定得善。釋曰。
一切定得善法。由二因縁捨離。或由受上地
生度餘地。或由退上定墮下地。或由捨聚同
分。復次如色界定得善。由度餘地退及棄捨。
偈曰。無色亦爾。釋曰。於無色界定得善。約度
餘地及退亦爾。唯無定戒。偈曰。聖得果練根
退。釋曰。無流善由三因縁故棄捨。由得果棄
捨前道。由練根棄捨下劣根道。由退棄捨上
品道。或果或於果勝道。棄捨諸護法如此。偈
曰。捨不護得護。死二根生故。釋曰。有三因縁。
能斷除不護。一由得護。謂受持護。或得定
生護。由昔因縁力故得定。一切不護皆斷絶。
對治力大故。二由死棄捨不護。由依止破滅
故。三由二根倶起棄捨不護。依止變異故。若
人捨杖網等。由不欲作意故。雖捨離縁起。
若不受對治護。不護無斷義。譬如離病縁起。
不服良藥重病不差。前義亦爾。是不護人。若
受優波婆娑護。爲從護入不護。爲從護入非
護非不護。有餘師説。還入不護。以捨意不定
故。譬如赤鐵更還青色。毘婆沙師説。是義不
然。若人更行先事。還入不護。由此至得隨屬
有教故。復次異護不護無教云何棄捨。偈曰。
疾心受行物。命根斷捨中。釋曰。由善心強疾。
或由煩惱必強疾。能引無教生。此心若斷無
教即斷。譬如陶師轉輪及放箭等行。由受心
斷無教亦爾。若人捨受心。謂勿如此受由行
事斷此亦斷。如本所作事即若不更行。由具
物斷此亦斷。何者具物。謂支提園眠坐具延
多羅網等具類。由壽命斷。或由善根斷。此亦
即斷。若人作斷善根方便。由此六種因即棄
捨。此中無教偈曰。欲界無色善根斷上生捨。
釋曰。若欲界中一切非色性善。由二種因棄
捨。謂善根斷。及生色無色界。偈曰。由對治生
故。捨無色染汚。釋曰。一切非色性染汚。由對
治故棄捨。是惑種類應除。是對治種類能滅。
由此對治生即棄捨。染汚及伴類不由別方
便。復次何衆生中有不護有護。偈曰。人道不
護除。二黄門二根。鳩婁。釋曰。唯人道有不護。
於餘道無。於人道中除生成黄門横成黄門
二根。及北鳩婁。偈曰。護亦爾。天亦。釋曰。護
於人道有除。如前所除。於天道亦有護。故二
道有護。云何得知黄門等無護。由經及律。經
言摩訶那摩。若人在家白衣丈夫。與男根相
應。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亦説此言。願大徳
憶持。我今是優婆塞。摩訶那摩。唯由此量。此
人成優婆塞。於律亦有文。律言如此等相人。
汝等必應除。復由何因故。於彼無護。二依止
惑過量故。正思簡擇相續無能故。下品慚羞
亦無故。是故無護。若爾何故無不護。於惡中
依止不定實故。若是處有護。是處則有不護。
二相對治故。北鳩婁人。求受及定心不有故。
於惡無欲作故意故。是故無護亦無不護。於
惡道云何無護無不護。無極重慚羞故。由與
此二相應及壞故。方得護不護。復次彼依止。
有如此失。轉成瘠田。謂二黄門二根。惡道衆
生於此依止。護不生。不護亦不生。譬如於醎
澁瘠田苗嘉不生穢草亦不生。於經中云何
言。比丘有卵生龍。於半月八日。從龍宮出。受
八分相應優波婆娑。此行但是善行。於彼無
護故。是故唯於人天道有護。復於中偈曰。人
具三。釋曰。人道中一切三護皆具有。謂波羅
提木叉等三護。偈曰。生欲色界天。定護。釋
曰。若諸天生欲色界。有定生護。於上界則
無。偈曰。復無流。除中定無想。天及無色界。
釋曰。無流護生欲色界天有。除中間定無想
天及無色界。若生無色界諸天。由至得有定
護及無流護。不由現前有。從此向後。由依分
別説業故。如經中略説業。今當廣分別説業
有三種。謂善惡無記。此中偈曰。平不平異業。
善不善異二。釋曰。此是善等相。若業平安立
爲善。若果報可愛。若能令至涅槃。是名平
安。暫永二時能救濟苦故。若不平安。説名不
善。爲對治平安故。若業果報。非可愛及能障
解脱。異前二業。非平安非非平安故。是故
應知。非善非非善。此言何義。以無記爲義。復
次偈曰。福非福不動。苦受等復三。釋曰。復有
三業。謂福徳業。非福徳業。不動業。復有三
業。謂有樂受業。有苦受業。有不樂不苦受業。
此中偈曰。欲善業福徳。釋曰。於欲界善業。由
能清淨故。由能數引可愛報故。説名福徳。偈
曰。上界善不動。釋曰。色界無色界善業。説名
不動爲不爾耶。佛世尊説。三定有動。於中是
覺是觀。所餘諸行。諸聖説名動。廣説如經。約
彼定有過失。故説如此。是三定等。於不動經
中。約能成不動善縁道。或説名不動。復有何
因。此定實有動。有時説爲不動。偈曰。由業於
自地。約報不可動。釋曰。若欲界業。約果報有
動義。云何動報。於處無定故。是業已感別道。
於餘道亦得熟。復有業已感別天聚同分。於
餘天聚同分亦得熟。何以故。是業能感量力
色樂欲塵等。於天上應熟。此業有時。由隨別
縁。於人畜生鬼神道中熟。若色無色界業。於
餘地無因縁得熟。由果報於處定故。是故説
名不動。非福業者。於世間明了。謂非善若義
世間所成。於中何須作功用。分別説福徳等
業已。有樂受等業今當説。偈曰。樂善至三定。
釋曰。若業是善。説於樂受好。此業乃至三定。
何以故。樂受地但極於此。是故欲界及三定
是彼地。過此偈曰。向上善非二。釋曰。過第三
定向上。一切善業。於不苦不樂好。於中無苦
樂果報故。偈曰。於欲界惡業。立名有苦受。釋
曰。欲界言。爲顯唯於欲界有。餘處定無。此等
業不但受爲果報。受資糧亦是果報。偈曰。餘
説下有中。釋曰。有師説。是中業能感不苦不
樂受。從第四定以上有。於下地亦有。何因知
有。偈曰。中間定報故。釋曰。若不爾。中間定
業應無果報。或於中間定有別類業。於中無
苦無樂故。中間定業。於定樂根是其報。餘師
説如此。復有餘師説。此業決無定爲報。此執
與阿毘達磨藏相違。何以故。於彼藏有如此
文。文言。爲有如此不。由此業以心法爲體
受。爲此業熟果報不。有。謂無覺善業。偈曰。
無前後報熟。由佛説三業。釋曰。於經中由説
此文。有三業果報熟無前無後不。有。有樂受
業色熟爲果報。有苦受業心及心法熟爲果
報。有不苦不樂受業非心相應法熟爲果報。
是故於下地有不苦不樂業。若離欲界。於餘
處此三業無一時倶熟。此業爲善爲非善。是
善而體羸弱。若爾前説樂善至三定。復説若
果報可愛。若能令至涅槃。是名善。則與此
言相違。此説應知從多。此業不以受爲性。云
何説有樂受等。於樂受等好故。説有樂受等。
復次是此業樂必應受。此受受何法。是樂報
應受報。樂於此業中有故。復次由此業應受
樂報故。説此業有樂受。譬如欲散有苦受業。
有不苦不樂受業。應知亦爾。偈曰。自性及相
應。境界與果報。或由令現前。受義有五種。釋
曰。受若約義有五種。一自性受。謂苦樂等。二
相應受。謂觸。如經言。應受樂觸。三境界受。
謂六塵。如經言。由眼見色。是人受色不受色
欲。如此等。何以故。由受故縁此境界。故説受
此境。四果報受。謂業受。如經言。現法受業。
生受業。後受業。不定受業。五現前受。謂隨與
一相應。如經言。是時受樂受。是時中二受皆
滅離。何以故。是時樂受生。餘受不得生。由彼
應受此受。若現前可説能受此受。是故由應
受果報。説應受樂業。苦等亦爾。偈曰。此或定
不定。釋曰。此應受樂受等三業。應知各有定
不定。由此不必應受故。偈曰。復定受有三。
現等受報故。釋曰。定業有三。謂現法應受。生
應受。後應受。此三種定業。合不定受業。故成
四種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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