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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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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新解故於宗成明。置與不置他敵論者
終不見因。從何成明而生敵新解也。故
若釋云。此是三藏。唯識論置自許言。其意
爲明信大乘者。有先知者有後學者。後
學之人。不了大乘是佛説非佛説。其
先知者。爲教後學。即立量云。大乘佛説。自
許非佛語不攝故。如増一等。理即通以取上
代相傳共許賢聖證故。故唯識論第三卷中。
意據此義。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因云皆
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
讃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
如増一等。其量本爲樂大乘人聞思修慧。
以明自許。此解顯示無顛倒理。從聞思心。
比量自知。修入現量。得現比量已。比量彌
眞。上古賢聖皆依此義。約此道理而建立
之。攝大乘量。意亦在此。非即爲敵小乘
師説。設破小乘。自對大乘後學人破。令厭
小乘。彌順樂大。其意與此理門等論。引信
摧邪。義門不同。勿浪准據也。此是聖教之深
旨。甚須識意耳已上此解非也。共量因云自
許言者。爲遮餘過。非成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因。自他量因。云自許言。各欲簡他不
極成過。此等諸義。立敵共許。不可以疑。然
理門云。唯取彼此倶定許義者。自
。他。約此義
説非是更互不許之義。即約此義而爲善
説。故不相違。故依疏主以爲指南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於霧等至於霧等性者 此謂以烟
爲有火之因。理須決定。而乃立敵共於此
因。起疑未定。輒用作因。何能令其敵者
定解有火之宗也。於霧等性起疑惑時者。西
方濕熱。地多叢草。塵烟相亂。蚊霧交雜。草
澤霧合。心生疑惑。爲霧爲塵。爲烟爲蚊。心
疑未定也。由此論文於霧等性ト云フ
文。有二種至似有事火者 火有二種等
者。一性火者。於法相中。四大性。大乘宗中。
堅濕煗動。一聚之内有増減。縱言有火。但
是煗性。不必名燒。不必發烟。如此性火。
不得説烟以爲有火之因也。二事火者即
有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烟。二有熱。三騰焔。
騰者飛洋也。四有烟。五有照。六飛烟。飛烟者
令烟飛擧。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烟與騰焔。
烟與飛烟。此四但高下異也。大種和合火者。
發烟之火。燒薪之焔也。先於薪中。無妨已
具四大種子。火性已有。而未得縁。故無烟
發。未燒其薪。未得名爲和合火有。要待
有情有感之力。及鑚燧等以之爲縁。於薪
四大和合。合之火大勢増。忽有燒薪發烟之
火。方得説有也。如有他人等者。彼所見煙
等下者。理而言之。彼山澤中。決定有火。山
澤能有火義。是宗中法。非謂以火體爲宗
中法
文。而有説者至是故爲過者 此文意云。
如有多人。遠共望彼山澤等中。烟雲塵霧
既不定了。疑惑便生。其間或立有事火宗
云。彼處有火。以現烟故。如厨等處。既於
彼處。是烟非烟。立之與敵。竝不審知。或立
敵人互不決定。何能定證有火之宗。故是
猶豫不成因也。而因云以現烟故者。以其
山澤有現見之烟。非即烟體爲因體也。此
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成宗。亦令敵者於
所成宗。疑惑不定。是故爲過。問。既言似有
事火。於火亦疑。何故宗過無猶豫不成耶。
答。賓師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要因。顯
疑能成。是故説顯足知其隱。無勞雙辨也」
文。此有六句至全分比量者 一兩倶全分
猶豫如論所説者。立敵兩倶未定知烟。即
成立火。何能令定。雖於宗疑成宗不決。
故但因過。又宗疑相隱故從顯説。二兩倶一
分猶豫等者。此句之中。有作法云。如二法師。
齊有多人。歸湊禮謁。一有深智。二即薄學。
依此即有立敵二人。相共尋問。深智法師。
衆多門人。或有博學。藝業尤異。由此必知。
某師智深。而第二師。但見門人其數衆多。
立敵二人。竝不尋問有何藝業。故不定
知其師深淺。而立論人即立量云。彼二法師
齊有深智。因云多人湊故。如舍利子。其第
二人。門人雖多既不知其有何藝業。故不
定知其師深淺。由此故。名一分疑因。三隨
他一全分猶豫等者。如有立者。遠所見定。
敵者疑惑。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現烟
故。如厨等處
文。四隨自一至一分比量者 四隨自一全
分猶豫等者。如有敵者遠烟見定立者疑
惑。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有烟故。如厨
等處五隨他一一分猶豫等者。如有立者。
近遠定煙。敵者近定遠疑。立比量云。彼近
遠處定有事火。有烟等故。如厨等中。近處
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分。倶説疑故。六隨
自一一分猶豫等者。翻上可知。立敵替故」
文。能別所別至故唯説六者 各有六句者。
能別疑六。謂兩倶全分猶豫。兩倶一分猶豫。
隨他一分全分猶豫。隨自一全分猶豫。隨他
一一分猶豫。隨自一一分猶豫。所別疑六。總
別疑六。其義亦爾。三六即成十八之句。如
於角決定等者。見定牛角。不餘角故。於
牛有疑者。未見牛身。疑吾他故。亦疑黒
白故。云於牛有疑。於近遠處。立敵有疑。
是所別疑也。於事火疑。即能別疑也。於
處ト火トニ疑。是總別疑也。故別於三。並生
猶豫。雖十八句。不過六因。故唯説六
文。問此宗此至決定智故者 此問意云。
於火有疑。既是宗過。何故宗中無猶豫不
成耶。答中。能別所別。互疑互決。即能所
別猶豫不成。若兩倶疑即是兩倶猶豫倶不
極成也。若爾何前似宗不説此義。前似宗
中。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
猶豫倶不極成。如唯見角未知誰家牛。即
立量云。彼處有牛。見有角故。如此處牛。
雖有角牛體。而立敵疑未定知故。有體猶
豫不成也。賓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
要因顯疑能成。是故説顯。是知其隱無
勞雙辨也。此解非也。如有多人遠共望彼。
或霧或塵等皆共疑惑。其間或立有事火
宗云。彼所見煙等下。似有事火。既於火
宗言顯似有事火。豈宗疑相隱。若意内疑。
應言是隱。言顯似有。豈是隱乎
文。或此亦是至順符彼故者 定有事火
云何可言彼似煙等者。此言意云。有事火處
必定有烟若無煙火如炭火等。若許此義。
豈有自語相違。此標有猶豫自語相違也。
或此亦是相符等者。此標猶豫相符極成。他
之本疑。符彼疑故。獨法合法兩倶隨一等
者。次前文云。能別所別。總別猶豫。各有六
句。謂兩倶全及一分。隨他及自。各全一分。合
成十八句。今云獨法者。唯於能別獨生猶
豫。唯於所別獨生猶豫。名爲獨法。總於能
所倶生猶豫名爲合法。此獨合法。各有六
句。獨法十二。合法六句。成十八句。謂兩倶
全及一分。隨他及自。各全一分。不生自他
決定智故。猶豫自語相違。猶豫相符極成。各
有十八句。合成三十六句。獨法合法兩倶
隨一全分一分言相違故者。明猶豫自語相
違十八句也。獨法合法兩倶隨一全分一分
順符彼故者。明猶豫相符極成十八句也
文。論虚空實至所依不成者 如勝論師
對經部立空實有宗徳所依因者。其勝論
義。空是實句攝。聲是徳句攝。依其空實。方
有聲徳。經部師等不立空體。故對經部
立宗云虚空實有。立因云徳所依故。同喩
如火大等。火大等爲色等依。火等即
實有故。空爲聲徳依。亦是實有。此空經部。
不許有體。而言徳所依故者。便無依處故
因不成也 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乃至。標空
實有有法已不成者。問。經部既無虚空。勝論
立云虚空實有。豈非所別不成耶。答。世間
共許有虚空名。然各不知實有非實有。故
得成宗。無所別過。問。若無所別過者。何
故今云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耶。答。疏主意
云。勝論經部。先已諍論實非實義。宗既定
訖。雖不言實而自所標。故對經部言虚
空時。有法已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
我是思。雖有假我。而先已定神我之我。即
有法不極成。此亦如是。問。軌師一義云。宗
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故理門中。但
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不成。此
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能所
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所別。并有
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者。
大小因明二論皆同。且小因明論云。虚空實
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謂薩婆
多及勝論師。言空有體。經部不許虚空有
體名無空論。空體既無故。不得與勝論宗
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作所依。然望宗
中有法名空。兩宗共有。論其空體有無
未辨。得成所別。而於法中立之爲有。正
是對敵。違他順己。立無爲有得成能別。
但由因云徳所依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
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
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
但犯不成因過也。若准此義。若有因中
所依不成。必亦宗中所別不成ナリトハ者理即
不然。或有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過者。
即如立言我體是思。因云生樂等故。此即
雙犯宗及因過也
文。問勝論師至所依不成者 問中空有六
徳等者。以徳顯實體中。十句論云。唯有聲
名空。別違空大非空無爲。亦非空界色。
既云唯有聲名空。如何今云空有六徳。解
云。初文唯有聲名空者。以色味香觸聲
五徳顯實體中。隨所應有。如次顯故。唯
有聲名空。至下文中空有六徳。數者。一
實非一實等。詮縁之因名數。一實者。九實
各得一實之名。非一實者。二以上數。九實一
一。詮縁之因。名之爲數。故空上徳名之
爲數。別性亦爾。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
名別性。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
乃至。五者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既極大
性。於空上有。故空上徳名量。合者。即與空
等實合時所生之合。即空上徳。先造實果。
由有他縁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
離。所生之離即空上徳。是故空上有六徳也。
此義離見。故文軌疏。唯擧一聲明空上徳
不論餘徳。答中云。體即隨一所依不成者。
即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也。理問論云。或於
是處。有法不成。如其立我其體周遍。於一
切處生樂等故。數論雖立大乘不許。此論
亦爾。是故因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也
文。問如前所至不成之過者 此問意云。如
前所説。無爲無因。即是無過。今徳依因。經
部宗無。既隨一無。依於無體隨一有法。非
是無因依有義法。何故説因無所依過。答
中云。宗因不極應置簡言等者。勝論空量。若
具簡言極成虚空應是實有。世間共知虚
空名故。又應簡言我宗虚空。應是實有。實
句攝空。他不許故不簡立。以爲宗所別便
成不極。凡所説因。若不簡別。唯立自體。敵
不許者即成因過。何況立敵倶不極成。無
爲無因者。唯約極成有法而説。若是無因。
依不極成有法爲依。即成因過。若是無因。
依極成有法爲所依者。不爲因過。由此
應知有因依不極有法。亦是因過。有因依
極成有法爲依。非是因過。如佛弟子對數
論師。立聲滅壞。隨縁轉故。猶如瓶等。今此
比量。宗有能別不成。因法自相相違。喩所立
不成。以他不許瓶滅壞故。即作法自相相
違云。聲非滅壞。隨縁轉故如穿壁顯空。既
宗能別不成。因成法自相相違。何妨宗所別
不成。因是所依不成。問。立空爲實有。徳所
依故説不成。立空爲實無。以非作故非成
就。答。因有三種。一有義因。二無義因。三
通二因。若有義因。要有所依。依無不立。若
無義因。不藉所依。依無ケレトモ成就。若
通二因。通依二法。今立空無。非作爲因。此
是無義。故空雖無因得成也。問。對無空論。
有義因無所依。對有空論。無義因非成就。
答。如薩婆多敵論之人。許非作名。有遮有
表。大乘立者但許有遮。今但取遮爲因。故
無所依不成過也
文。然今此過至於我無故者 能依之因有
無不定者。有者有體也。無者無體也。並如不
列。一有體全分等者。能依之因。立敵倶許名
爲有體。立敵不許名爲無體。具而言之。有
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無體亦爾。所依我無
者。明所依不成義。能依因有者。明有體義。
此句意云。此所依我。立之與敵。倶不許有。
識所縁因。遍無依處。故是有體全分兩倶所
依不成。二無體全分等者。徳所依因。立敵倶
無故名無體。立敵不許徳所依因於我上
轉。故云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三有體一
分等者。有動作因。立敵倶有故云有體。立敵
倶許。因於業有。於我上無。故云有體一分
兩倶所依不成。太賢師作第四句云。四無
體一分。數論對佛法立次前宗。因云徳句
攝故。然基師意無第四句。謂共許因。一有一
無。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
因。於一分有。爲第四故。賢云。然不盡理。
無體全分。雖不許因。由有法無而成此
過。何不許此無體一分。除石女兒論餘聲
分。無體兩倶不成攝故
文。二隨一所至所説者是者 一有體他隨
一等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自性有。生
死因故。能立之因。立敵倶許故云有體。有法
自性。唯立者有。敵者即無。有爲因依。無即
不得。故是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非自也。二
有體自隨一等者。如數論師對大乘者。立
藏識常。生死因故。能立之因。自他共許故云
有體。有法藏識。立者數論本無。非爲因依。
敵者大乘許有。得爲因依。故是無體自隨
一所依不成非他也。三無體他隨一等者。或
於是處有法不成者。案理門文。前三過中。皆
置若言。此云或者。皆是不專之詞。夫似因
中。豈唯專一也。有法不成者。此中解釋因不
成義。望宗有法。或成不成。望因有法一向
不成。且如立石女兒聲。定不離識。因云第
二三所攝等者。此宗有法。立敵二人。同許
無體。不得與其不離識宗以爲有法。亦即
不得與因作依。宗法因法。既倶有義。故齊
闕依。若如論文。我體周遍。宗不闕因依。
但闕因依。以其我者數論雖執名體倶有。
而佛法中但有假名。即成有法。其有法中。
未合分別有體無體。猶如立聲爲無常
者。不應分別聲是識變非識變耶。故取總
義。即成有法。次言周遍。但望不遍以爲諍
論。違他順己即得成宗。亦不望於有體
無體。以體有無齊有遍義故成宗法。就中
不應分別有無。猶如無常不應分別識變
不變也。其次説因。於一切處生樂等故者。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周遍。因云於一
切處生苦樂等徳句義故。生樂等徳句義
因。數論佛法。兩宗倶無故云無體。然所依
我。數論立人。雖自許有。佛法敵論不許有
故。依因無力。始得分別宗中無依。故是無體
他隨一所依不成非自也。問。先徳理門抄疏
釋此文中。皆云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
周遍等。何故今此疏主。數論大乘以爲立
敵。解云。我有三義。一者常義。我體常住無
初後故。二周遍義。五趣之中體周遍故。三量
同虚空遍十方故。即數論勝論等同作此
計。隨應擧一故無有妨。亦如此論所説者
是者。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
不成。其徳依因。兩宗倶無故云無體。有義
之因。不遍名空故。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也。問。聲論分別所作性因云。所作有義。理
不應依無體有法。以其聲者。佛法立人自
許識變。聲論敵者不許識變。既不許有識
變之聲。應是宗中隨一所依不成也。答。聲
從識變。雖不同許聲是有體。立敵同許。故
所依因。有所依處。我體有無全是相背。故
望無體必非因依。故不例也
文。四無體自至以爲諸句者 四無體自隨
一等者。如經部師對小乘云虚空實有。徳
所依故。此徳依因。兩宗倶無故云無體。虚
空實有。於自全無故云無體自隨一所依不
成。五有體他一分隨一等者。如數論師對大
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能生果因。兩宗
倶有故云有體。空大生果。大乘所無故是
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也。六有體自一分隨
一等者。有體如前。空大生果。大乘所無故
是有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也。今疏主旨。
一分句中無後二句。謂無體他一分隨一。無
體自一分隨一。凡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一
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
有。爲無體他自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賢云。後
之二句。理亦容有。數論大乘。如前互立。五
大無常。實句攝故。寧非無體他自一分隨一
所依不成過耶。所望有法。半有半無。無體
一因。隨義説故。謂於四大兩倶不成。於第
大所依不成。總名一分所依不成。一比
量故。上來所説。兩倶不成四句。隨一不成
八句。皆聲爲有法故云所依唯有也。能依
之因。通有體無體故。云因通有無也。然皆
決定等者於兩倶無。決定不疑。於隨一無。
決定不疑。不成之義。名兩倶無。及隨一無
也。所以並得能依有無以爲諸句者。由能依
因。有體無體。得爲諸句
文。猶豫不成至所依不成者 猶豫不成所
依能依雖復皆有等者。所依者有法。因所依
故能依者因也。能依有法爲所依故。因不
決定故總爲句不分有無者。因者由也。非是
能立名爲因也。所依有法。能依因法。雖
復皆有。由不決定故總爲句。不分有體
及無體等。所依不成。所依有法。必唯是無。能
依之因通於有無。但有兩隨一所依不成
爲句。兩倶所依不成。唯有三句。無有第四
無體一分。所以示者。謂共許因。一有一無。
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
於一分有。爲第四故。隨一所依不成。全句
之中具有四句。一分句中無後二句。一無體
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二無體自隨一一分
所依不成。所以*示者。一有一無。方名一
分。理如前説。爲顯無後二句故。云無他
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若許自他少分
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成
文。亦無猶豫至請審許之者 亦無猶豫所
依不成等者。後二不成者。猶豫所依二不成
也。猶豫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依是無。
故云二種所依有無別故。猶豫不成能依之
因疑惑不定。所依不成。能依之因決定無
疑。所依若無不猶豫故。玄應師云。然有法
師。於此過中。不許説有猶豫所依不成。後
二所依有無別故。二種能依。疑定異故。所依
若無不猶豫故。此解不然。後二所依。有無
雖別然有第四。疑所依故。二種能依。雖
疑定異。不妨第四。疑所依故。所依若無。
雖不猶豫何妨於有生猶豫故。如何所依
生疑。不許説有能依之因。別加有體不
成。雖復安立不同此。亦未可依據。時或
有釋等者文軌師也。亦有猶豫所依不成。故
彼疏云。猶豫有二。一兩倶猶豫所依不成。二
隨一猶豫所依不成。兩倶有二。一全分。如
大乘對小乘立宗云。佛於某處或應説法。
如此之聲定不離識。因云第二三所攝耳
所不攝故。因喩云如耳識。此有法聲。立敵
倶疑其處時曰爲説法不。而立爲宗。其因
所依。遍不決定。故是全分猶豫所依不成。二
一分。即以前所立。更以共許音聲爲宗。因
喩同前。以決定聲爲因作依。猶豫之聲。
爲依不定。故是一分猶豫所依不成。隨一亦
二。一全分。如大乘知佛於某處決定説法。
小乘敵者。不決定知。或大乘立者不知。小
乘敵者。知定説法而立此云。定不離識。因
喩同前。此宗立敵互不決許。其因遍互無
決定依。故是全分猶豫所依不成。二一分。即
以前所立。更以決定音聲爲宗。因喩同前
以決定聲爲因*作依。互不定聲。因依不定。
故是一分猶豫所依不成。今論文中。但明隨
一全分所依不成。略不論餘已上今疏主旨。
必無此過。所依若無。不猶豫故。軌法師意
必有此句。有法若疑非因依故
文。問依論但至差別分別者 如是所説一
切品類等者。依理門論説文意者。自下第
二。類釋貫通。歴餘法門。以成廣義也。如是
所説者。指前シテ四不成各一法門
也。一切品類者。歴餘法門貫通廣義也。且
如兩倶不成中。論文且説全分兩倶。理復更
有一分兩倶。爲其品中而作類例。隨一之
中。論文且擧隨他不許。理應更有隨自不
許。猶豫之中。論文全分。理有一分。所依之
中。論文且擧所依全分隨他不成。理應更有
餘諸句等。如前廣説。既更有餘。故更普通
一切品類。與論文中類例相似。所有言詞。
皆非能立。以其不同許故皆非能立。故知。
能立要須同許。若非如前等者。若非如前
兩倶四句。隨一八句。猶豫十八句。種種差別。
更説何法。名爲品類。故應如前差別分別」
文。問諸兩倶至四不成説者 此問意云。有
兩倶不成是隨一不成耶。有隨一不成是兩
倶不成耶。有兩倶不成是猶豫不成耶。有猶
豫不成是兩倶不成耶。有兩倶不成是所依
不成耶。有所依不成是兩倶不成。有隨一不
成是猶豫不成耶。有猶豫不成是隨一不成
耶。有隨一不成是所依不成耶。有所依不成
是隨一不成耶。有猶豫不成是所依不成耶。
有所依不成是猶豫不成耶。答四此皆別等
者。且兩倶不成。必無自他隨一不成。以二
別故。亦非自他共猶豫。定疑相違故亦
非所依。彼兩倶不成。所依有故。此所依不
成。所依無故。隨一不成亦非餘二定疑異故
者。此明隨一猶豫差別之義。隨一過定。猶豫
疑故。二種所依有無異故者。此明隨一所依
差別之義。隨一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
依必無。故云非餘二也。猶豫不成亦非後
一疑決異故者。此明猶豫所依差別之義。猶
豫是疑。所依決故。此依陳那四不成説者。雖
兩倶隨一。攝後二過。而隨義少別。陳那開
爲四。此簡古師足目仙所説之義。然此疏
文似違義纂。承疏主旨。製後疏纂。豈違
疏旨。述差別義故。今具引義纂文。會釋別
旨。即彼文云。頗有兩倶不成。亦自他共隨
一猶豫所依不成耶。答。兩倶不成。必無自
他隨一不成。以二一別故。亦非自他共猶
豫不成。疑決異故。頗兩倶不成。亦自他共所
依不成耶。答有。如佛弟子對數論立我爲
實有。徳所依故。此兩倶不許有徳句。兩倶
不成。然佛弟子不許有我。故自所依不成。
若不爾者。宗有法無。豈即無過。不可是
兩倶。即非彼過故。此即亦是自所別不成。
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
善。徳句依故。此兩倶不成。他所依不成。以
他不許有他方佛。亦他所別不成。即對此
宗。立我爲有。徳句所依。兩倶不成。共所依
不成。倶所別不成トナリ。不得有自所別不
ナルニ。是他所依不成ナルト。他所別不成ナルニ
自所依不成ナルトハ。既隨一所別不成ナルニ。不
得是共所依不成ナルヲ。以宗異故。如是頗
有自隨一不成。亦自他共猶豫所依不成耶。
答。若自隨一。必非自共猶豫。他自二別故。
疑決異故。餘者可有。且自隨一不成。是他猶
豫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無餘滅人當得
作佛。以有種姓故。此無餘人。一切皆無。言
有種姓自隨一不成。外道不知無餘皆無。
但疑種姓爲有無耶。自隨一不成。亦自所
依不成者。如經部師對勝論。立虚空實有
徳所依故虚空徳句。自皆無故。自隨一不成。
亦他所依不成者。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
他方佛聲。定不離識。以是不善故。他許
佛有如罵提婆。但自不許。他不許有他
方佛故。聲亦是無。他無所依。自隨一不成。
亦共所依不成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石
女聲。定是實有。我所知故。彼宗有我。有法
聲無。大乘無我。故自隨一。是倶無所依。問。
有自猶豫不成。亦自他共所依不成耶。答有。
不於有法猶豫。於有法猶豫。即非所依不
成。疑決異故。又釋。亦因猶豫。亦猶豫所依不
成。如因猶豫得名不成。有法猶豫。何非因
中猶豫所依不成。且據決定所依不成
シテ以明。但於因疑。非疑有法。即是此過。
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已入無餘人。應得
作佛。佛爲説法故。然彼滅無ナルヲモ
ツテ
。兩非因
依。但自疑佛爲メニ下ルヤ法不ヤヲ。薩婆多以
定不説。故自猶豫不成。自猶豫不成亦
自所依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立他方
佛聲。定有不善。彼大乘者耳所聞故。然疑
彼人爲聞不聞。故生猶豫。復不許有他方
佛聲。故自無依。自疑他無依者。如大乘人
對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善。彼大乘者
耳所聞故。亦生疑故。他猶豫自所依不成。共
疑及共所依不成。此四約因。雖有法決定。
作此分別已上又略纂云。第四似破。略有二
種。初過破。後量破。初過破者。於所破中。略
有三種。一云。對商羯羅三十三過。二云。對
陳那二十九過。三云。對足目仙二十七過。少
犯一過。多犯隨應已上今疏主意。據少犯一
過之義。釋陳那旨。故云此四皆分別等。若
約多犯隨應之義。非陳那意無合餘過之
義。古師足目仙等。據多犯隨應之義。明合
餘過之義。故兩倶隨一中。攝後二不成也。
是故疏纂不相違也
文。若依古師至二十七故者 外道因明不
成唯二等者。三支過中。古今不同。陳那菩薩。
宗無後四。是故唯立二十九過。商羯羅主。
宗加後四。故立三十三過。古師足目仙宗
無後四。因不成中不立後二。故立二十七
過。此即天主。以理具申。陳那意存簡略。師
資意別。取捨無違。足目仙等立二十七過
者。宗無後四。同陳那説。因不成中不立後
二者。前二所攝。意樂略故。今云古師外道
者。指足目仙等也。因通疑定者。猶豫不成
疑也。所依不成定也。所依通無者。兩倶隨一。
因所依者。非唯是有。亦通無故。全分一分
若疑若定合有九句者。兩倶不成通於猶豫。
名爲若疑。兩倶不成通於所依。名爲若定。
不通疑定。兩倶不成。總有四句。一有體全
分。二有體一分。三無體全分。四無體一分。通
疑兩倶不成有二。一有體全分。二有體一
分。通定兩倶不成有三。一有體全分。二有
體一分。三無體全分。而無無體一分句也。
義如前説。合有九句也。隨一不成若自若
他全分一分若疑若定合十八句者。隨一不
成。通於猶豫。名爲若疑。隨一不成通於所
依。名爲若定。不通疑定隨一不成。總有八
句。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分。三自無體
全分。四自無體一分。五他有體全分。六他無
體全分。七他無體全分。八他無體一分。通疑
隨一不成有四。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
分。三他有體全分。四他有體一分。通定隨
一不成有六。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分。
三自無體全分。四他有體・全分。五他有體一
分。六他無體全分。而無自他無體一分句
也。謂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一分所依不
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有。爲第四
故。由四不成計。合有二十七故
文。陳那以前至如前已解者 故今四因體
性無亂者。沼略纂云。陳那天主以理具開。故
加後二。何者。有兩倶不成非猶豫不成。謂
兩倶不成。有猶豫不成非兩倶不成。謂隨一
猶豫不成。有兩倶不成亦猶豫不成。謂兩倶
猶豫不成。有非兩倶不成非猶豫不成。謂
隨一不成等。有兩倶不成。非所依不成。謂兩
倶不成。有所依不成非兩倶不成。謂隨一所
依不成。有兩倶不成亦所依不成。謂兩倶所
依不成。有非兩倶不成非所依不成。謂隨
一不成等。有隨一不成非猶豫不成。謂隨一
不成。有猶豫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猶豫
不成。有隨一不成亦猶豫不成。謂隨一猶豫
不成。有非隨一不成非猶豫不成。謂兩倶
不成等。有隨一不成非所依不成。謂隨一不
成。有所依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所依不
成。有隨一不成亦所依不成。謂隨一所依不
成。有非隨一不成非所依不成。謂兩倶不
成等。有兩倶不成非猶豫所依不成。謂兩倶
不成。有猶豫所依不成非兩倶成不。謂隨
一猶豫所依不成。有兩倶不成亦猶豫所依
不成。謂兩倶猶豫所依不成。有非兩倶不成
非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不成。有隨一不成
非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不成。有猶豫所
依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猶豫所依不成。
有隨一不成亦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猶豫
所依不成。有非隨一不成非猶豫所依不
成。謂兩倶不成。由是廣略。故不同也。若唯
有二失。此差別四因體性。皆悉雜亂。所以
開之。令知差別。一宗法而非遍四不成中
皆一分攝合攝十二句者。兩倶不成中有二
句。一有體一分兩倶不成。如立一切聲皆無
常宗。勤勇發因。立敵共許此因於彼外聲
無故。勤勇發因。於其内聲。雖是宗法。於外
聲無。故非遍也。二無體一分兩具不成。如
聲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所攝耳所
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於聲上有。實句
所攝。一分因言。兩倶無故。於聲不轉。隨一
不成中有四句。一有體他一分隨一。如大乘
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大乘
佛等。諸根互用。於自可成。於他一分四根
不取。二有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師對大
乘者。立聲爲常。説次前因。三無體他一分
隨一。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
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而皆許轉。徳句攝
因。他分不成。四無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
師對勝論者。立聲爲常。説次前因。猶豫不
成中有三句。一兩倶一分猶豫。如有立敵
倶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疑惑不定。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有烟等
故。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
分。倶説疑故。二隨他一一分猶豫。如有敵
者從遠處來。見烟決定。立者疑惑。立初全
分比量云。彼所見烟等下。似有事火。以現
烟故。如厨等處。三隨自一一分猶豫。如有
敵者。倶於近遠處。見烟決定。立者近定。遠
者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云。彼近遠處。定
有事火。以有烟等故。如厨等中。所依不成
中有三句。一有體一分兩倶所依不成。如勝
論師對大乘者。立我トハトハ實。有動作故。
此於業有。於我無故。二有體他一分隨一所
依不成。如數論師對大乘者。立五大常能
生果故。四大生果。二倶可成。空大生果。大
乘無故。三有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如大
乘者對數論立五大非常。能生果故。所依
不成中。但有兩倶隨一所依不成爲句。無他
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若許自他少分。
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成也。兩
倶二句。隨一四句。猶豫三句。所依三句。合十
二句也。非遍非宗法四不成中皆是全分合
攝十五句者。兩倶不成中有二句。一有體全
分兩倶不成。二無體全分兩倶不成。隨一不
成中有四句。一有體全分隨一不成。二有
體自全分隨一不成。三無體他全分隨一不
成。四無體自全分隨一不成。猶豫不成中有
三句。一兩倶全分猶豫不成。二隨他一全分
猶豫不成。三隨自一全分猶豫不成。所依不
成中有六句。兩倶所依不成有二。一有體全
分兩倶所依不成。二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
成。隨一所依不成有四句。一有體他全分隨
一所依不成。二有體自全分所依不成。二無
體他全分所依不成。四無體自全分所依不
成。兩倶二句。隨一四句。猶豫三句。所依六
句。合十五句。指事作量。如前已説
文。然上但説至不名不成者 然上但説因
於宗不成者。上來所説。但説立因於有法
宗。有所不成。名爲不成。即闕初相。名四
不成。理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四種不
成者。此通伏難。難云。因爲成宗。有兩倶隨
一等過。喩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成。
不明餘耶。故今通云。此有二解。一云。因親
成宗。故有四過。喩是助成。故無四過。一云。
因是初相。據初辨四。顯第二相。亦有四種。
彼開此合。義實相似。以喩准因。亦有四
種。一兩倶能立不成。此有二種。一全分。二
一分。兩倶全分能立法不成者。如聲論師對
勝論。云聲應是常。無質等故。猶如極微。無
質礙因。於極微上。若自若他。不容有故。兩
倶一分能立法不成者。宗因如前。以空極微。
合爲同喩。於空一分。無質礙因。若自在他。
共許有故。二隨一能立法不成。此亦有二。全
分一分。隨一全分能立法不成者。如薩婆多
對聲論師。立聲無常。無質礙故。如身語業。
敵者計業性是無礙。立者身語業性。有質礙
故。是隨一全分不成。一分者。宗因如前。喩
云如三業。一分意業。無質礙因。彼此倶成。
但於一分身語二業。自不成故。故是隨一一
分不成。猶豫不成。亦有二種。一謂兩倶。二
即隨一。兩倶有二。全分一分。兩倶全分猶
豫不成者。如立宗云。初發無上菩提心者。
不墮惡趣。因云以發無上菩提心故。如預
流等。此預流等。發心不發。立之與敵。皆不
定知。故此所立。發大心因。兩倶全分猶豫無
也。一分者。宗因同前。更取地上菩薩與預
流等。合爲同喩。地上菩薩。發大心因。自他
不疑。故是兩倶一分猶豫。隨一亦二。全分一
分。全分者。宗因同前。喩如預流。然立論者。
於其預流。定知發心。敵者不決。或敵者知。
立者不決。故是隨一全分不成。一分者更
以地上菩薩爲喩可知。同因是宗法。有法
猶豫因可成過。如厨等喩。立敵倶決。知定
是烟。何成猶豫。答。擧喩成因。因既致惑。
喩成不決。故亦成過。能立所依不成者。
不同於因有第二三相。無宗有法。但闕初
相。此所依無。能立亦無。然亦得名無能立
所依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用
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
我。因喩無過。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
不許。故隨一無。此因既無。故喩無依。此約
依因。或喩所依無。名所依不成。問喩上能立。
何爲所依。爲依於彼所立之宗。爲依喩上
所立之常。若依所立。因喩相似。喩依リ因
不依。故知不可。若依喩上所立常者。此非
喩依。依極微故。亦復不可。既無所依。依何
得辨所依不成。答二解。一云。以依因故。
因無無依。問。若因無依。喩是何過。答。若因
無依。即不成因。因體非有。即是喩中所依
不成。問。若言因無依故。即因不成。故喩能
立。亦所依不成者。即無無宗有因喩等。諸
缺減句。若言無能別故。爲無宗者。豈無
所別。不無宗耶。若言無所別。即宗因無者。
因有三相。彼但無初。後二相有。何不名因。
若言有過故不名因者。即十四因。總名不
成。皆有過故。何須別説。解云。然准道理。
言因之時。唯取初相。有法無故。闕無初相。
即是無因。此即應言。無有法宗。因亦不成。
言無宗有因者。約無能別宗。亦復無妨。
問。喩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兩依因耶。答。
以隔因故。應不成宗。答。助因有力。故
説成宗。問。喩既依因。擧彼瓶等。言何所
用。答。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自
體依。因所助依。一云。盡理而言。准論但約
自體辨依。據兩倶隨一。但望喩依。不可
説言。無礙因上。兩倶隨一。不許無礙。但
於喩依。許不故。此説爲善。順論文故。
問。何以得知。同異喩中有四不成。答。准因
可有。喩既助因。因既無已。喩何所助。如因
成宗。有法無故。因何所成。故並爲過。如
能立不成。有四不成所立及倶不成。亦有
四不成。擧一例餘。故不繁述。由此義故。
約理而言。理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
四種不成也。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
當如是説者。今四不成。隨應別歴九句説
者。至下應當如是説。言由四不成非能立
故。故知非是同有異有等。不定句中。似能
立攝。亦非同無異有等。相違句中。似能立
攝。亦非同有異無等。眞能立攝。以其九句
皆有初相。今四不成無初相故。非是下文
九句所攝。是故今云。然名不定。及名相違。
不名不成
文。問因於宗至非名不成者 問意云。因於
宗無者。因於有法宗無。即闕初相故。四
不成攝。喩於因宗二無。闕第二相。能立所
立倶不成攝。以喩准因。亦四不成攝。故云
與名不成也。宗於因喩上無者。若非因同
品。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二五
八是。正因不定。二種所攝。今取第五不共不
定。因於同品無。宗於異喩無。唯言不定。
不名不成。因於二喩無者。同品非有異品非
有句。此亦即同不共不定。不名不成。何故
宗於因喩上無。因於二喩無。唯名不定。不
名不成。答中云。非宗成二者。非宗成因喩
二。異此不然者。九句之中。第五不共不定。
無本成之義。唯名不定。不名不成
文。問若爾宗至皆准此知者 問意云。宗中
九過。皆欲成宗。何故能別所別及倶。名爲
不成。餘之六過。不名不成。答中云。因雖三
相等者。因三相中。且擧初相不成之名。例
宗不成。答其得名。因三相中。唯初一相。正
親成宗。翻名不成。餘後二相。皆成宗具。合
後二相。方得建宗。後之二相。成宗義疎。故
翻二相。但名不定。亦名相違。宗九過中。但
三名不成。各隨義親。以得其稱。皆准此因
三相之中。初相不成。應知其義
文。論不定有至至下當悉者 因三相中後
二相過等者。總釋初五不定之名。若立一因
等下。別釋六不定之名也。所成宗者。宗同
品也。宗相違者。宗異品也。要由因力。所成
之同。得同品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
品中。無其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
常義。即非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同異
二品中。不定成故。名爲不定。同分異全是
第三等者。曉云。問。依三轉句。應有餘句。何
者。依第一轉更生二句。一同品一分轉異
品遍不轉。二同品遍轉異品遍不轉。依第二
轉亦有二句。一異品一分轉同品遍不轉。
二異品遍轉同品遍不轉。依第三轉亦有二
句。一倶品・遍轉。二倶品遍不轉。如是推求。
合有九句。此中何故。六句不來。答。初二句
者。是無過因。已在於前二種眞因也。中間
二句。是相違因。及入於後四種相違。故彼
四句。不來此門。後二句者。先來已入。而
轉名故。汝不識了。倶品遍轉者。轉名爲共。
在第一因。倶品遍不轉者。轉名不共。是第
二句。何以轉名者。不耐煩文故。故知。究
尋一切。無所遣也已上所推之義。幽隱注
心。容翫。所問之旨。生解。豈守一端。初五過
中唯第二過等者。問。夫立不定。不過三相。
然則應立三不定。謂一同異非有。是不共不
定。違第二相故。二同異倶有。即餘五中。除
決定因。四不定是。違第三相故。三立相違
決定不定。何故立有六不定耶。答。夫論不
定。約同異品。因轉不轉。分全有殊。立五
不定。由全轉故立共不定。由全不轉立不
共不定。由分轉故。立同品一分轉異品遍
異品一分同品遍。倶品一分トヲ。又宗互乖返
名相違。因喩各成。稱決定。立相違決定不
定。故有六也。故理門云。所餘五種因。及相
違。皆不決定。是疑因義
文。論此中共至名爲不定者 心心所法所
量度性爲因等者。謂聲論者。立聲常宗。所量
性故。此宗有法。爲現比量之所量度。名所
量性。常無常品。皆共此因者。此釋義也。此
聲常宗。以虚空等一切常法。爲其同品。以
瓶瓮龜毛等非常住故。即名無常。爲其異
品。故言常無常品。其所量因。遍在同異二
品之上。故云皆共此因。即九句中。同品有異
品有也。問。龜毛等無。爲是何品。答。此中既
以常住爲宗。龜毛等無。非常住故。即名
無常。異品攝也。同異品中此因皆遍二共有
故名爲不定者。此釋共義。舊釋云。周遍同
異。故名爲共。賓云。今釋。夫同異品。一用助
因。順證本宗。一用離宗。故復離因。然今此
因雙取同異。共助倶證。故令本宗不得決
定。故名共也。論文既云。常無常品。皆共此
因。故知取他同異兩品。共助此因也
文。論爲如瓶至則便無失者 爲如瓶等。所
量性故。聲是無常者。先翻本宗也。爲如空
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者。却順本宗也。狹
因者勤勇所作性等因也。狹因通成寛狹兩
宗。寛宗者。如立聲無我名寛聲外一切。皆
無我故。立聲無常爲狹。除聲以外。有常
法故。寛因者。所量所知等因也。無有一法
トシテモ。非所量等故。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
者。即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許一分
因於同品有。即成正因。故言定有非遍。異
品不然。若一分因。於異品有。即不成正。
不定過等。由此起故。故言遍無非定。今
既以寛所量之因。成聲常狹宗。由此寛
因。便成不定。共因不得成不共法。以同
簡異。以異簡同。則無有失。如聲論師對
勝論。立聲常爲宗。耳心心所所量性故。猶
如聲性。若不言耳。但言所量。同異二品。因
皆遍轉。故成不定。若置簡言。便無有失」
文。故理門云至二品皆有者 引文證上
義也。此説共不定下。疏主文也。諸有皆共無
簡別因者。且如第一句同品有異品有。第三
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
異品有。及第九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雖於同異。全共分共。莫不皆是兩品共因。
故云諸有皆共也。以其共故。同不簡異。
異不簡同。故云無簡別因也。此唯於彼倶
不相違者。此所聞因。唯在本宗有法之上。故
名爲唯於彼。四共因門之中。倶不相違。且
如共不定。同有異有句中。立聲爲常。因云
所量性故。空爲同品。其所量因。若取同品。
證宗爲常。此所聞因。亦不違彼證常之事。
若所量因取異品瓶。證宗無常。此所量因。
亦不違彼證無常事。以其倶不違故。故與
共不定因義同不定也。問。所聞之因聲性
爲喩。能違無常。何故言不違耶。答。勝論
立無常。聲論還對。可得成違。佛法立無
常。聲論不得聲性爲喩。還對佛法。故不得
成違也。又如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中。立
聲勤發。因云無常性故。瓶爲同品。電空爲
異品。若無常因取同品瓶。證宗勤發。此所
聞因。亦不違彼證勤發事。若無常因取異
品電。證宗非勤。此所聞因。亦不違彼證非
勤事。故云此唯於彼倶不相違。約此義同。
故復同名不定因。又如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句。及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並准可解。此所
聞因。既不違彼四種疑因。故此所聞因。是
疑因性也
文。然宗有二至皆都無故者 然宗寛狹及
因寛狹。有其二類。一約同異二品。以分寛
狹。二約内外兩宗。以分寛狹。初二品寛狹
者。無我等宗名寛。無常等宗名狹。所量等
因名寛。所作等因名狹。若立狹宗。説其寛
因。同異二品。因皆遍轉。故成不定。若望寛
宗。其義可立。若説狹因。可成狹宗。亦可
成寛。異品無故。可成正因。雖是寛因。若
有簡略。則無有失。如文可解。約兩宗寛
狹者。内外聲無常等宗名寛。唯内聲無常等
名狹。成内外聲。所作性因名寛。唯成内聲。
勤勇發因名狹。今依初義。以明寛狹。非是
後義
文。然諸比量至即是共共者 一他共等者。
他比量。有共不定。名爲他共。自比量
因。有共不定。名爲自共。共比量因。有共不
定。名爲共共。此即疏主意也。然略纂云。此
共不定。略有三種。一自共不定非他。謂大
乘對小乘。成七八識云。六識身離自體外
更有餘識。宗。是所知故。因。如色等法。喩。此
宗以色龜毛。皆爲共同品。其所知因。於此
遍有。無共異品。唯以自許八識爲異品。其
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不定。クヤ自許
八識。是所知故。六識離自體。外更無ラム
識。クヤ色等。是所知故。六識離自體。外
更有ラム餘識。餘二如彼宗雖是共。所知故
イヽ於自喩轉。故云自共不定ニシテ他。
與疏主旨其義稍別
文。論言不共至對立成過者 此中常宗空
等爲同品等者。此聲常宗。以虚空等爲共
同品。以瓶盆龜毛等爲共異品。其所聞因。
於同異品。遍皆非有。故言常無常品皆離
此因也。二品皆離者。常無常品。名爲二品。
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故云二品皆離也。離
常無常二品之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ナル
者。此有二解。一云。何故常無常品。皆離此
因。答。常無常外。餘非有故。聲論聲常。是所
聞性。除聲常外。虚空常法。非所聞性。佛法
聲無常。是所聞性。聲無常外。瓶無常法。非
所聞性。既除立敵聲常無常以外。餘常無
常。因即非有。故知常無常品。皆離此因。二
云。問。雖空常品。瓶無常品。皆離此因。是不
共過。何廢離二品外。有非常非無常法。因
於彼轉。非不共過答。常無常外。餘非常非
無常法無故。二因於彼同異品無。是不共
過。問。龜毛等。豈非非常非無常品耶。答。
天主等意。其龜毛等通二品攝。非無常義。
是常品收。非常住義。無常品攝。故此論云。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應例取云。此無常言。
スト非常住。此中常宗。其龜毛等爲共異
品。故無第三非常無常。設有此品。因尚不
轉。況無第三。故云常無常外餘非有故。即
九句中。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句也。故除勝
論對立成過者。除立聲性勝論師外。對餘
敵者。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即成此過。次前
初云。如聲論師對除勝論等者。先讀對字。
次讀除字。除勝論師。對餘師等。立聲常
宗。耳所聞性爲因。即成此過。若對勝論。非
無同喩。是故無有不共不定
文。論此所聞至與其定名者 其如何等可
擧比方等者。方者類也。既以所聞故。聲即
是常其如何等。問。解共不定。即置爲如之
言。何故不共直云其猶何等。答應云。
クヤ瓶等。是レ其無常ニシテ非所聞性。聲
是所聞ナルヲ以。聲義常ナラム耶。クヤ空等
體是常住ニシテ非所聞性。聲是所聞ナルヲ以
無常ナラム耶。然文直責者。所量性因。同異
品有。得言爲如。所聞性因。同異品無。故須
直責。問擧因能立等者。此問意者。難所聞
因應非不定。問起古師比量難也。無喩順成
者。同品無故。闕無同喩也。若宗先立。此因應
言不定。宗既順先不立。此因應非不定。
軌師疏中。亦有此問。所量通二品。遍屬異
品。故不定收。所聞雖同無。不屬異品。非不
已上答中云。因闕同喩等者。顯同品非有
之義。亦不返成異宗等者。顯異品非有之義
也。即所聞因。同無異無。非是定能成一宗
義。故不與其定名
文。理門難云至四六因喩者 古因明師下。
疏主釋成文也。理應四種名不定因等者。於
九句中。且擧五句不定因義。以申問詞。此
且問也。理應四種名不定因。二倶有故者。
且如第一第三第七第九。名不定因。同異二
品。兩處倶有助此因力。故名不定。其義易
解。其第五句所聞因者。二品倶無助此因
力。云何名不定。此中且依九句内問。不於
外問。故倶論五也。比量難云所聞性因等者。
古因明師作二比量。明所聞因非不定攝。
初量因有不定之失。後量因有決定相違。判
比量云。備法師云。理門論言。一向離故。是
通彼難。謂立宗言。所聞性因是不定攝。一向
離故。如共不定。一向離者。闕一相也。判云。
此因有不定過。以所見性。雖闕一相。而非
不定。是不成故。謂言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
同有異無雖闕初相。是故亦爲闕一相也。
若爲避此不定過故。更立因言。後二相中
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亦有
餘不定過。如於空宗縁生故因。雖於後二
相中闕一。而是眞因。非不定故。故不能
作相違決定。又前所立。異品無故。非疑因
者。亦有不定。如諸相違決定之因。雖異品
無。而是疑因。故唯有同品無故之因。且離
不定。立非疑因。此中應立相違比量。謂所
聞性。不定因攝。等立相違宗故。猶如共不
定因。如理門論顯此因云。以若不共。所成
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
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案云。不共所成立者。
如言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聞性故。
如是一切無不等立。故言所有遍攝一切。
由是道理。所聞性因。望彼一切。皆是疑因。
一向離故者。轉成等立諸宗之義。以望諸
宗。皆同不共。皆同トハ是一向ナリ。不共・トハ
是離ナリ。由一向離故。等立ルニ於諸宗。
諸宗相違スルカ故。其因是不定已上
文。彼論釋云至故名不定者 謂如山野下。
疏主釋成。非是論文也。軌疏亦引此喩釋
之。由不共故者。總標略答也。言不共者。若
共不定。同異兩品。共助因力アリ。故入理云。
常無常品皆共此因。今所聞因。常無常品。
不共助力。故名不共。故入理云。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於同異品。皆非有故。名爲不共。
不能決定證成宗法。故名疑因。謂如山野
多有草木等者。引喩釋不定之義。如山野
中所有草木。無的所屬。然有屬此人彼人
之義。即名不定。今此所聞因。其義亦爾。不
在餘品。若在餘品者。即容通在同異品
義。故是不定。的都激反。射的也。禮記。君子之道。闇
然而日影。小人之道。的然而日見。
鄭玄曰。小人淺近易知
也。野玉案。的明然見也
望所成立宗法同異者。
順己名同。違他名異。順己違他。名爲宗
法。所聞性因。遍於諸宗。皆二品無。竝不能
令宗性決定。故是疑因。諸宗既別。所聞性
因。可有通於隨成一義。故名不定
文。彼釋此不至故是疑因者 謂若不共所
聞性因下。疏主釋成。非是論文也。以若不
共所成立法已下。意明因名不共者。其不
共因。所成宗法。所有内外諸道師宗。所有差
別。遍皆攝此。一切師宗。皆悉墮於是疑因
中。望彼宗中。隨所立宗。此不定因。皆是疑
因也。如佛法立若法處攝等者。若意所縁。法
處所攝。若耳所縁。聲處所攝。若依小乘。十
五有漏。聲是有漏。若依大乘。亦通無漏。數
論立聲若是實有等者。若依彼宗。二十三諦
皆是實有。無滅壞法。體皆自性。更無別體。
是實非假。若勝論宗。五塵徳攝。若非徳句攝
者。顯差別義。非彼宗意。離親子者。謂尼乾
子。今云眤揵陀弗呾囉。翻爲離繋子。苦行
修勝因。名爲離繋。露形少羞恥。亦名爲慚。
本師稱離繋。是彼門徒。故名親子。聲是無
命我有命等者。聲不動増。故名無命。我動
増長。名爲有命。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
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
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由此
義故。我名有命。有動増故。如是一切所
。所聞性。遍於彼宗。皆二品
無。竝不能令宗性決定。故是疑因。且如聲
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聞性故。若就同
許。虚空同品。瓶等異品。兩品皆離所聞之
因。若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所聞爲
因。同許兩品。亦離此因。若大乘師立聲識
變。所聞爲因。同許二品。亦離此因。若小乘
師立聲非識變。所聞爲因。若尼乾子立聲
無命。所聞性故。衆生之身。有命異品瓦石龜
毛等類。無命同品。皆離此因。若許此因眞
立者。豈有一宗非是正義。爲依聲論。聲是
常耶。爲依佛法。聲無常耶。爲依大乘。聲識
變耶。爲依小乘。非識變耶。爲依尼乾。聲無
命耶。爲如佛法。内聲有命耶。不定之過。此
最廣大。故是遍攝一切師宗。皆是疑因也」
文。彼重釋言至由此不定者 此意解云下。
疏主文非是論文也。唯彼有性彼所攝等者。
此解不共疑因所由。即有二義。唯有性彼
所攝故者。第一義也。一向離故者。第二義也。
第一義中有二説。一云。彼有性者。有法聲
也。所聞性因。唯有法聲。彼所攝屬。不唯同
品所攝屬故。亦不唯異品所攝屬故。是故
不定。一云。所聞性因。名爲有性。彼所聞有
性。唯彼有性聲所攝故。二品皆無。由此不

文。上爲釋難至之一相故者 上依初義。
釋所聞因非不定難。未破前擧二比量也。
今依第二義。破前二量立因不成。故云一
向離故。前諸師イヽ即爲前量。作決定相
違云。所聞性因。是不定因。闕一相故。
如共等不定因共等四不定。皆闕異品遍
無一相故以之爲喩
文。若作此解至爲相違量者 若作此決定
相違。破前量者。此決違中有不定過。以不
得成決定相違。今疏主意。擧隨一不成。作
不定過。曉法師擧兩倶不成作不定過。即
自判云。此決定相違。因有不定過。以所見
性雖闕一相。而非不定。此不成故。謂言
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同有異無。唯闕初
相。是故亦爲闕一相也已上隨一兩倶。二種
不成。倶闕初相。是故此疏。與判比量。義不
相違。而曉師云。若爲避此不定過故。
因言後二相中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
因。此因亦有餘不定過。如於空宗縁生故
因。雖於後二相中闕一。而是眞因非不定
故。故不能作相違決定已上此解即違掌珍
論旨。故彼論上卷云。於辨釋時。假説異品。
建立比量。亦無有過。賓師釋云。假説異喩
云。若有不空。即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
空。表其無空。謂有爲體。可得説言俗有眞
空。今龜毛者。非是俗有眞空。故無其空之
與不空。此中非縁生者。表無縁生。如前准
釋。若論成立聲是無常。空爲異品。對無空
論。雖無空體。假説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
解。故無異品者。若説不説。皆得知因有第
三相。異品遍無之義也。今准論旨。不闕因
中第二相故。此應義思
文。應與初量至便無彼失者 其初量云。此
所聞因非不定因。異品無故。如二八因。今
作不定中。爲如三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
者。三九之句。雖異品有非有。而今取無。爲
不定喩。前第二量云。此所聞因。非不定因。
同品無故。如四六因。今作不定中。爲如七
九同品無故。是不定因者。七九之句。雖同品
有非有。而今取無。爲不定喩。前因總言異
同有無不爲簡別者。前二量因。異品無故。同
品無故。皆不言有。今乘語勢。總言有無。去
情可解。由此前本量因。應言異品遍無。同
品遍無。既遮三九及七九句。彼非遍無。故
無彼失
文。此不共因至故無前失者 此所聞因不
闕初相。故非不成攝。不成異宗。故非相
違攝。無第三相。名共不定。無第二相。名不
共不定。於成共宗同品無故。名爲不順。於
成共宗。異品無故。名爲不違。同異相中隨
離一故者。不言同異相中。但言一相離故
時。不得簡初相。故以不成。還作不定。曉
法師作決定相違云。所聞性因。不定因攝。
等立相違宗故。如共不定因。如理門論顯
此因云。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遍攝
一切皆是疑因。乃至一向離故。案云。不共所
成立者。如言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
聞性故。如是一切無不等立。故言所有遍
攝一切。乃至由一向離故。等立於諸宗。諸
宗相違故。其因是不定。今詳決違亦有不定。
且如所聞性因。立聲常無常宗。所見性因。
亦立色常無常宗而非不定。若立色無常。
以瓶等爲同喩同有異無。故非不定。若立
色常宗。以色性爲同喩。亦同有異無。故非
不定。言色性者。勝論師同異性。以爲色性。
計色常人。以本有色爲色性。如計聲常
人。本有聲。以爲聲性。由此義故。作不定
云。爲如共不定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
是不定耶。爲如所見性因。等立諸宗故。所
聞性因。非不定耶。既有此過。故依疏主
決定相違。以爲龜鏡
文。理門復云至應成正因者 此中問意下。
疏主文也。不共決定違トハ。一所聞因ナリ。有
何差別。聲論對於勝論師。立所聞之因。有
聲性喩。亦是定因。簡別餘故。可言得是相
違決定。今對佛法立所聞因。無聲性喩。既
不得説亦是定因。簡別餘故。故所聞因。
望兩品中。同不名有。異不名無。是名
與彼相違決定差別義異也。若所聞因。得
立聲性。爲同喩者。即相違決定中攝。若不
得立聲性喩者。即不共不定中攝。是名差
別義門之異也。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因應
成者。疑問也。此疑意云。前辨所聞因。唯名
不共不定因者。由無其喩故。不得是正因
所收。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明有同喩。其所
聞因應是正因耶
文。彼自答云至是猶豫因者 依前疑問
以釋答也。此答意云。若聲生論。立論之時。
無人翻破。即成能立。謂聲生論。立聲是常。
所聞性故。譬如聲性。爾時勝論朋中。無有
智人顯示相違決定。量云。聲定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敵人既愚。容有聲論立&T069222;
スル&T069222;也。此中若作相違決定。擧所作
性與勤勇因。對於生顯。隨宜可作。若對
聲生立所作因。若對聲顯立勤勇因。簡敵
可立。然倶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豫
因者聲勝二論。同許所作所聞兩因。各相違
背。倶是可得。何處可得。一有法義。相違可
得。又云。不容有故者。一有法上。現不容有
相違之義。若容有者。豈可無常與常。相違
兩宗。雙立一有法上也。次即釋此相違決
定得名之由。故云是猶豫因。謂若有人。執
所聞因成宗中常。不得決定。以彼所作之
所違故。若執所作成宗無常。亦不得定。以
彼所聞之所違故。故是猶豫因也。爲如瓶
等。所作性故。聲無常耶。爲如聲性。所聞性
故。聲是常耶。餘五不定。皆同一因。以取兩
喩。作不定過。唯此別以兩因兩喩。爲不定
過也
文。此亦有三至名共不共者 初他不共中。
沼略纂云。他不共不定非自。謂佛弟子對數
論師立宗云。聲是勤勇。立因云。滅壞無常
故。此因望他數論。同異品無故。是他不共不
定非自。略纂意者。共比量中。唯因望他同
異品無故。是他不共不定。今疏主旨。他比量
中。因二品無。名他不共。自不共義。作法亦
爾。疏主約自比。略纂約共比。此義應思。問。
自不定。共不定。是不定ト云&T069222;。文理無違。他不
定是非不定耶。答。此有兩解。一云。他不定
亦是不定。故此論云。言不共者。如説聲常。所
聞性故。此是聲論。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此
所聞因。望自同品聲性是有。非不共收。望
他同異二品非有故。是他不共也。不得對
勝論。以是第六不定之攝故。二云。他不定
非不定。立論之興。摧伏他故。然此論意。以
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聞性因者。
夫正同異。要資兩許。空爲同品。自他竝成。
瓶爲異品。他自皆許。此所聞因。二品不行。
即是自他。不共不定。非他自也。餘不定中
犯他不定。准此兩釋。如理構出。如論所陳
名共不共者。軌云。論所陳量。是他不共攝。以
聲論師立此比量。彼許聲外大有同異。亦是
所聞。敵論佛法不許故也。此解非也。自他共
三。隨作法事。各互改故。若取大有同異爲
喩者。是他不共耳。然今論意。如聲論師對
佛弟子。立聲常宗。所聞性因。此中常宗。空
等爲同品。瓶等爲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
離。於同異品。皆非有故。故是共不共。非是
他不共也。自不共中。軌云。如佛弟子對聲
論立宗云聲是無常。因云所聞性故。此因
望自同異二品。皆悉非有。望他聲論。即於
異品聲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問。既唯於
他異品中有。何故不成相違。答。彼若作
相違。云聲是常。因云所聞性故。喩云如
同異。此同異不共成。故非相違也。問。若爾
應無他不定過。此如前所述。答。不定不別
立量。故不例也
文。論同品一至亦無有過者 此九句中。第
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也。六不定中。第三
過也。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
顯者。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勤
勇發因。對聲生論應是隨一。答。勤勇發中。
有其二義。一勤勇發顯。二勤勇發生初發顯
義。唯在聲顯。後發生義。亦通聲生。由此應
知勤勇無間所發因。倶通二論。問。若爾所
作亦通顯。豈有隨一不成。如穿壁顯空。既
是所作。何故所作唯在無常。答。穿壁顯空。
唯是所顯。非是所作。其所作者。唯生義故
文。論此中非至亦前二也 竝非勤勵勇鋭
無間所發顯故者。若勤勇發通生顯者。何故
文云所發顯耶。豈通生論。答。今此聲生對
聲顯宗。難彼宗義。云非勤勇無間所發故。
唯約顯明發顯義。若對聲生。可言發生。
非發顯義。若不爾者。勤勇發顯因。對聲生
論時。有隨一不成。鋭推贅反。疾
也。利也。
之税反。
愚也。
瓶是
勤勵勇鋭無間因四塵泥所顯發故者。瓶由
作意。展轉乃至。手等所發故
文。論爲如瓶至同分異全者 此亦有三等
者。今疏主意。約他自比及共比量。以説三
句。沼法師意。雖共比量。約能立因自他共
別。以作三句。故彼纂云。此同品有非有異品
有。略有三種。一自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
他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宗云聲非勤發。
立因云滅壞無常故。此因望自。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望他同異品無故。是自同品一分
轉異品遍轉非他。二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
轉非自。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非
勤發。立因云滅壞無常故。此因望自同異
品無。望他同品有非有異品有故。是他同品
一分轉異品遍轉也。三自他同品一分轉異
品遍轉非他自。謂佛弟子與聲論師。互對立
宗。云聲非勤發。無常性故因。此因於共同
品電有。空無。於共異品瓶等是有。故是自
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他自
文。論異品一至亦爲不定者 異分同全等
者。此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
六不定中。第四不定也。是因不但能成於聲
等者。准例成云。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
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
勤勇無間所發。餘顯易解
文。此亦有三至異分同全者 此句之中。略
纂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是勤
勇無間所發。因云滅壞無常性故。此因於自
同異品無。望他佛法。異品有非有。以電空
等爲異品故。故是他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非自。此共量因。自他相望。異分同全也。今
疏主意。他比量中。同異二品更互相望。異分
同全也。餘之二句。准此可知
文。大乘若云至異分同全者 異熟六識者。
劣無記六識。是善不善心等之果。故云異熟。
非業果心者。除無記心。餘善心等。問。我之
藏識是異熟識等ト云ハヽ。是自比量。勝軍比量。
是共比量。既自共別。何成一過。答。雖是共
量。而取因異分轉義。故爲一過。有記云。六
足發智爲異品等者。問。自比量因喩等皆須
依自。何故言極成。復將不極成發智。爲
異喩耶。此問意者。是謂ナリ
ナリスト是共量
答。今且作法。但
取因異品分轉。餘不論已上大小乘教。本來
倶行。諸小乘師。皆同所許。故有法中大乘經
者。兩倶極成。故是共比。非是自比。由此道
理。沼師纂中皆擧共量。以作三句。今疏主
旨擧因等三。以作三句。非謂初量。自比
ナルガ故。後勝軍。亦自比量ナリト。増一
等經。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其義易解。大
乘發智。或許佛語。或非佛語ナリ。由此亦即
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其六足等。兩倶極
成非佛語所攝ナリ。大小倶許非佛語故。故兩
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發智有。於六
足無。義如前説
文。論倶品一至無質礙因者 此九句中。第
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句也。六不定中。
第五過也。此聲論師對勝論立也。聲論本
從勝論流出。是以。兩宗所許。多同而少異
也。兩宗同許聲中無礙。往來事故。名爲無
礙。若望佛法。即是有礙。問。如立聲常無質
礙故。此因應隨一不成。何名不定。有云。取
不障往來名無礙。纂主云。今謂不爾。如山
石等。不礙通人得往來故。應名無礙。今
此就他宗。是倶品轉。若對佛法。亦隨一過。
或聲論對勝論。立聲爲常。無質礙因兩倶
許故。但於同異倶一分轉。故不定收。非隨
一過
文。論此中常至故是同分者 二宗但説
等者。案二十唯識疏下卷云。其地水火風。
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
體無生滅。説爲常住。有衆多法。體非是一。
故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
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
如是散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
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
微。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
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子微第十五ナリ
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
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微父母二性
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爲識等
境。體唯是一已上後遇三災。壞器世間。先
壞麁者。展轉還至常散極微。雖然散住有リ
。不容第二。故有質礙。互相觸對。
今無礙因。於空等有。於微等無。此即同品
分有也
文。論以瓶樂至故是異分者 於異品中。
聲勝二論。許瓶竝是眼識現量。是觸對法。
許樂即是徳句所攝。謂樂苦欲嗔等。是徳句
中心相差別。依於實句。意上而有。是無觸
對。故無礙因於瓶處無。於樂處有。故是異
分也
文。論是故此至是定因攝者 其無礙因。既
於樂等異品。空等同品轉故。是故此因。以
樂以空爲同法故。同前亦名不定。若於其
中倶分是有等者。釋此文中。諸説不同。備
測二師約餘三不定因。以釋此文。即九句
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第七同品有
非有異品有句。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
有句。此之三因。竝於同品異品。倶分是有
義。亦不定因。謂若有立聲是勤發。無常因。
此勤發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
有。電空爲異。此無常因。於電等有。於空
等無。故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若有
立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猶如瓶等。此世
攝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空
等爲異品。於彼遍無。故是正因。餘二准此。
亦成正因。及成違因故與不共及共因。義
有差別。望同無異有義。即成相違因。眞似
交雜。故成不定。賓法師約相違決定。以釋
此文。若於其中者。若是於其一有法中也。
倶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餘故者。兩人各
別。立同品者。相對明之。名爲倶分。且如
聲勝。二外道師。同依一種聲有法上。勝論同
品。即説如瓶。聲論同品。即説聲性。兩師立
因。於此倶分各自是有。彼勝論師已立定
因。此聲論師亦是定因。何故名定。釋云。以
於同有簡別於餘。異中無故。翻此而説。聲
論爲彼。勝論爲此。是名差別者。聲論對於
勝論師。立所聞之因。有聲性喩。亦是定因。
簡別餘故。可言得是相違決定。今對佛
法立所聞因。無聲性喩。既不得説亦是定
因。簡別餘故。故所聞因。望兩品中。同不名
有。異不名無。是名與彼相違決定差別義
異也。若所聞因。對勝論師。即相違決定中
攝。若所聞因。對佛弟子。即不共不定中攝。
是名差別義門之異。今此疏主。即有二解。
第一説意。約六不定中第五倶品一分轉。以
説此文。即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非有句也。謂此第五倶分之因。即有三義。一
不定因義。*同異品中。皆分有故。二相違因
義。同品分無。異分有故。三定因義。不於一
分異品轉故。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前不共
因。無有定義。簡別自餘不定因故。是名不
定。與餘差別
文。如立聲常至故是猶豫者 此即作法シテ
顯定因相違不定之義。如立聲常無質
礙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無質礙因。於同
喩空有。於異喩瓶無。故是正因。此即同取
分有。異取分無。故成定因。若異品中除瓶
望樂等心心所異品有故。即是相違。謂聲
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此即法自相相違
因也。此同取分無。異取分有。故成相違。今
此不定因等者。顯有不定因義。此第五倶
品一分轉不定因者。同取有義。異取無義。
可是定因。若同取無義。異取有義。即成相
違。眞似交雜。遂生猶豫。故有不定因義
文。或於其中至易故不説者 此第二解。
約六不定中三四五過以説此文。第三同品
一分轉異品遍轉。即九句中。第七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句也。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即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第
五倶品一分轉。即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
異品有非有句也。此説意云。同品之分。異品
之分。名爲倶分。非唯第五倶品一分轉。倶
有一分。名爲倶分。不問分全。若分若全。分
有全有。皆名爲有。故云倶分有也。此三句
中。隨其所應亦有三義。一不定因義。二定
因義。三相違義。准前可知。故更不説。問。此
三句中。唯攝三不定。第二不共。第六決違。
三句不攝。如何今云若作後解。攝不定盡
耶。答。初共不定。三攝無疑。第九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非有句中。攝不共過。同異品中。各
取非有。故攝不共。此三句中有定因義。聲
勝二論。所作所聞。亦各定因。是故得攝決
定相違。由此義故。故云攝不定盡次上二
因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倶品一分轉。名
爲二因
文。此亦有三至品一分轉者 小乘返立
等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自比量。云我
之命根。非是異熟等。因喩同前。此約他自
共比。以作三句。略纂約共比量。以作三句。
一自倶品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弟子。
立宗云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共異
品。樂ニハナリニハナリ。於空有。極微無。今
此望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是自
倶品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自。謂
佛弟子對聲論立宗云。聲是常住。因云無
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有。於
共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一分轉
非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聲論
對勝論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
此因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瓶
等無。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
也。雖是共量。因喩之中自他互望。以作三
句。故與疏別。非業果五蘊者。無漏五蘊。非
異熟故。名非業果。有漏五蘊。異熟果故。名
爲業果
文。論相違決至依主釋也者 具三相因等
者。勝聲二師。所作所聞。具三相因。各自決
定。成常無常相違之宗。名相違決定。相違
屬宗。決定屬因。相違之決定。是第六轉。決
定令相違。是第三囀。倶依主釋也。六三兩
囀其相如何。且依瑜伽。説男聲七。如其次
第。一體聲。二所作業聲。如説斫樹。
樹是所作之業ナリ。三能作具聲。如人及斧。
能斫之具ナリ。四所屬聲。如言斫樹爲諸王
等。五所因聲。斫此樹木。爲造堂故。六所屬
聲。如樹屬官。七所依聲。如樹依付百姓家
等。第八轉者。呼召諸法之聲。如樹屬官。是
官之樹也。相違屬宗。是相違之決定。故依
主釋也。令斫樹倒。即依人斧。故云能作具
聲。令宗相違。即依因力故。決定令相違。是
依主釋也
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 比量云等
者。未詳某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因攝令
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前本量
作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説無過
因。豈許令生疑智。由此明知。令敵證者
生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因。不
令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與
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因。正
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者。
前本量主。不許二八正因生決定智。若
許生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
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然
文軌師自問答云。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
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
有通釋者。隨シクメニ。判比量云。此中
問意。立比量云。違決中因。應是正因。具三
相故。如餘眞因。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正
因攝。有等難故。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
不定過。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
如正因。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
如正因。又此二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
不共因。如是二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
不成故。如餘五種不定因也已上沼略纂中。
通軌疑云。今云。夫論定因。要具トナリ正。
異缺減。正簡似因。聲勝兩因。具足三
相。雖非缺減。而不是正。故名不定。故下文
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
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乃至於決定因。不定
因言。明知正因。要與正也。又論云。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説名能破。謂初
能立。缺減過性等。既言若正顯示。缺減性
言。明決定因。雖非缺減。犯因過故。猶豫因
攝。玄應師云。然有解云。此二比量。雖無餘
過。然令證人聽衆不測理之是非。謂彼疑
云。一有法上。其宗互反。因喩各成。何正何
邪。相倶猶豫。名爲不定。此説不然。比量之
法。立敵無非。即成能立。如何但約證聽不
了。解因猶豫。若無證聽。豈可此因非不定
攝。彼解既錯。自生疑問。云具足三相應是
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乃云。此疑未決。
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故但如
前。名不定也
文。論如立宗至隨一不成者 此擧勝論
法。謂勝論者。對聲論師立比量云。聲是無
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
瓶等。喩略無異喩。應云若是其常。即非所
作。如虚空等。此所立量。三支無非。後因若
無。定顯宗義。問。前説所作性是隨一不成。
今立既同前。何得稱決定。答。前對體用
常。所作不成。今就用生滅。所作因極成。又
前對聲顯論。是隨一不成。今敵聲縁生。所
以稱決定
文。論有立聲至不名聲性者 此擧聲論
法。謂聲論者。既於勝論所立量中。宗等三
ニ於ルヲ以見其過。遂前立云。聲是常住
宗。所聞性故因諸所聞者皆是其常。譬如聲
性喩。略無異喩。應云若是無常即非所聞。
如瓶瓫等。此所立量。三分皆成。前因若
ンバ。定顯宗義。問。前言所聞即是不共。何
故今説同品有耶。答。前對佛法。是不共因。
釋宗除聲。無所聞故。今對勝論宗。是同品
ナリ。彼論聲性。是所聞故。勝論聲性謂同異
性等者。依廣百論。大有性立聲性。何故今
云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解云。聲
性有二。一通二別。通謂大有。是一是常。一
切諸法。通體性故。別謂同異。非一是常。諸
法各各別體性故。其大有性。非唯聲性。亦是
色性。不得偏名聲性。廣百約通體。大有名
聲性。今此約別體。同異名聲性。故不相違。
耳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所聞因。同品有

文。聲生説聲至分別相似者 如近瓨語等
者。瓨胡公反。説文似罌。於拂反。
器也。罌頸長。受十斗也
二聲性等者。離
能詮外。別有本常者。非是聲顯本有
。別有聲性。本來常住。若本有聲。名聲
性者。聲生論師。何ヲカルヤ聲性。彼宗不
立本有聲故。兩宗雖異竝有聲性等。聲勝
兩宗。雖所説異。竝有聲性。勝論同異。以爲
聲性。聲論別有聲性。本有亦是常住。故云
兩宗所説異也。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者。凡立
因者。依總法立。不應分別。如聲所作。是
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輪作。雖不相似。不
應分別。立敵同許於聲瓶上。有所作義。
雖咽輪別。不應分別。若分別者。一切眞量。
皆應被破。問。有法及法。若得分別。合有
過耶。答。言陳有法及法。若立敵許。不得分
別令有過失。因喩亦爾。不應分別。問。若爾
何故第一義諦論云。問曰此云他用者。爲
是何他。若言眞他用。即是能別不成過。又
無同喩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既於
言陳法自相上。徴令有過。何不分別。答。今
此且縱。許成宗也。此設分別。審定宗法。非
謂分別令有過失。問。因喩之法。若得分別
令有過耶。答。不得分別令有過失。且如
聲勝二論倶立聲性。勝論同異性爲聲性。其
聲論師一一能詮。各別性類。以爲聲性。兩宗
雖異。竝有聲性。可聞且常。故總爲同喩。不
應分別何者聲性。如立無常。所作性因。瓶
爲同喩。豈應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故
知因喩之法。不應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
過。若分別者。便成過類。分別相似ナリ。問。
若言因喩不分別者。何故樞要徴如幻喩。
令有過耶。故彼要云。若依俗諦如幻喩。
有二徴。若似事幻。所立不成。若實事幻。能
立不成。答。彼二徴意。且設徴難。審定同喩。
顯第二相。非謂分別令喩有過。准他用
宗。同喩亦爾。今此疏云。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豈分別喩令有過耶
文。論此二皆至倶是不定者 勝聲二因。各
具三相。彼此不決。非唯自心不生決知。亦
不能令他敵證者生一決智。故如前五
倶是不定。然此文略。無解不定。准前應云。
爲如瓶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爲如聲性。
所聞性故。聲是其常。謂勝聲論互懷疑云。所
作所聞。各具三相。爲由所作。聲是無常。爲
以所聞。聲是常住。前五不定。即由一因通
同異品。及二品無。或成所樂。或成相違。不
定成宗。令宗不定。名不定因。今此一過。由
其二因。令所成宗互不決定。故倶猶豫名
不定因
文。理門論頌至與不定名者 由觀察下。疏
主釋成。非論文也。觀宗法者。觀謂觀察。宗
法是因。以慧觀察不定相違。二種因法。言
審察者。顯不定因。以不定故。故須審察。
下之一句顯相違因。因違宗故。所樂違害。
第三一句。總相屬當。由審察故。即成躊躇。
違所樂故。故成顛倒。謂觀宗法。是相違因。
名宗法。與所樂宗相違。是相違因。成躊躇。
是疑惑義。由不定因成此疑惑。成顛倒者。
違所樂宗。故名顛倒。由相違因成此顛倒。
第四一句。辨因分齊。除上不定。相違トノ
十種過外。更無似因。豈不似因亦攝不成。
如何異此。更無似因。此説宗法唯有十種。
彼非宗法。故無有失。然今此文唯證不定。
不證相違。至後當説。是故不證
文。論説此二至故不應爾者 判勝負中。
略有四義。此即初義。論説此二等者。理門論
云。然倶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豫
。今指彼文。故云論説。今取意引耳。又攝
上頌中。亦有此文。云皆是疑因性。古有斷
言等者。有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
倶失而無勝負。答。如殺遲碁。後下爲勝。即
勝論負。聲論爲勝。猶如相撲。力停不倒。
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雖分勝負。理未必
然。論説多言能顯宗義。依前後斷。何所據
耶。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依現
教斷。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
依此思求決定。解云。現者即是現量。或世
情現。教謂聖教。即至教量。此釋現教二
義各別。此意説云。二宗所立。既皆無非。應
依世間及以現量。竝多至教。思求決釋。若
順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理。其必是眞。若
違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宗。即非眞也。今
即依彼決釋二宗。勝論理眞。聲論非也所
以爾者。世間共知音聲間斷。耳識現量。非
常聞聲。多宗至教。共説非常故。今詳彼
説。依現教斷。既理門論。此不可違。然説
立量之法。前負後勝。所立宗理。前是後非。此
即不然。立量之意。本擬顯宗。後説宗義非
眞。其量以何顯勝。故應説云。其量若勝。所
立必眞。所立非眞。量即墮負。由此如論。可
斷其義。此文之二量。無論前後。若符現
教。此即爲勝。若違現教。即墮負門。若倶違
順。依前後斷。故聲論者。所立常宗。違世現
教。理非眞正。量隨宗理。亦墮負門。今此與
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者。此入理論。前擧勝
論。後擧聲論。彼理門論。前擧聲論。後擧勝
論。所以得知。理門論云。若於爾時。無有
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西明
疏云。謂聲論師。對彼勝論立聲爲常。所聞
性故。猶如聲性。立此量時。彼勝論師愚鈍
無智。不能與彼聲論。顯示所作性等是無
常因。彼所聞性。容有正因。由此明知。依現
教斷。勝論爲勝。聲論墮負
文。又彼外難至勝論義勝者 此第二義。
論主非之令依現教者。聲勝二義。雖無勝
劣。然後諸師共立爲法。前負後勝。所以爾
者。前立論者自是非他。而不能遣改後所
立義。由此前立。墮於負處。然今陳那以理
推徴。辨其勝劣。何論前後。故於此中。依現
教力以辨勝劣。現力勝者如聲無常。間斷
不恒。世現所見。故現力勝。教力勝者。勝論
立聲無常之教。此教力勝。所以爾者。如來
即是一切智人。其教合理。佛教之中。説聲
無常。勝論之教。與佛教同。故教力勝。故應
依此二種勝力。思求決定。由此現教二義勝
力。勝論義勝
文。又釋迦佛至外道常教者 此第三義。現
證教力也。此義意云。唯佛世尊一切智人。
依現量智所説正教。名現教力。由現教力
中説無常故。無常比量勝立常者。若爾外
道不許至教量旨。何依現證教力證此義
耶。答。依比量力前已極成。故無有妨
文。又諸外道至二倶不定者 此第四義。
與前第二有何差別。第二義意。現之與教。
二義各別。此第四義。世間現有至教之説。名
爲現教。故有差別。此義意云。世間現見。聲
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滅。不見是常。
不言恒住。故勝論宗同彼世間現見至教。
故符實義。聲論不同世間現見。故乖正理。
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聲負勝先等者。理門入
理。彼此似違。今即會之。理門論意。聲先勝
後。入理論意。勝先聲後。所以先後彼此別
者。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爾定者。
前後既定。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謂一切
決定相違。皆後爲勝。故結之云。二倶不定。
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應是世間相違宗
過。答。彼約勝義立此量故。雖依勝義。若
二敵對。不違現教。以爲定量。若其眞性有
爲空等。雖違現見。必無能敵。諸執有者。無
有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故。由彼永遮他
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量
文。此亦有三至是名爲三者 初是他比後
必自比等者。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
比。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
依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
不應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故已上此釋
非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因
喩關而作是説。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
得自他法以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
中。以自許他方佛作不定等。因喩關故。
於根本量。所以不得後身惡色。作不定
者。因喩不關。故不得作。是故應知。爲遮
他不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
未言自許。如何得ンヤ&T069222;クヤト自許
後身惡色。共許之因。於自許喩。不得轉故。
若二自他倶眞立破等者。若各立自亦各立
他。有法既異。即各眞立。如大乘師破薩婆
多。云汝無表色定非實色等。因喩如前。薩
婆多師立敵量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
非極微等是無對色故。如定果色。此即他
比。還對他比。故非與前決定相違。倶眞能
立。眞能破故。由此立敵申一有法諍此法等
方是此故者。若有立敵。申一有法。自他互
諍。此宗法等。立論者云。汝無表色。敵論者
云。我無表色。如是互諍方是他比相違決
ナリ。若先立自義後他方破等者。若先立人
立自宗云。我無表色等。後敵論者立他比
云。汝無表色等。此即自比相違決定ナリ
文。問若共不至彼有闕也者 初答之中。此
六過體行相別故等者。理門論中攝上頌言。
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
疑因性。西明疏云。初總擧六因。宗之因法。
故名若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
定。不在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
定。雖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必倶有。故皆名
共。次有四字。如自名説。即決定相違。後之
二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
中。皆是疑因已上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
然乃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ナリ。體亦相
セリ。如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
體。況多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
四不定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
共有故。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
。遍一切宗。於彼諸法。皆是疑因。後答
之中。此初共因。是彼初句者。即九句中。初同
品有異品有句。此第二不共不定。是彼第五。
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句。此第三同品一分轉
異品遍轉。此九句中。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
有句也。此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是九
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此第五
倶品一分轉。是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異
品有非有句也。此第六相違決定。九句因中
所不攝也。此相違決三相皆具セリ。除二八
餘之七句。三相有闕。故不相攝。有云。
相違決定。於九句中二八句攝。若爾如何
二八名正因耶。解云。但説正因竝第二八。
不言二八皆是正因。既無誠文。故不可依」
文。問相違決至二因者故者 彼宗違因
者。前宗違後因。名比量相違。前不正宗違
後正因。是比量違。如立宗云。瓶等是常。作
相違云。瓶等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
擧宗即違因已。過顯故宗過攝。此因違宗
者。後因違前宗。名決定相違。後所聞性因。
違前無常宗。名決定違。擧宗過未顯。擧後
因時。過即方顯。故因過攝。彼寛此狹。二
不同。但相違決皆比量違ナレトモ。有比量
ニシテ違決故。但宗違因無二因者。明
比量違。唯有後因。無前量因。故云無二因。
軌云。彼宗違因。此因違因。寛狹同前。違比
未必相違決故。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
別有餘過故。非相違決定也。有ルヒト破基
云。以後爲勝。若相違決。因イヽ違宗者。且
所作因何違無常。所聞性因何違常宗。各順
成宗。名爲決定。二因相害シテヲシテ
ナラ。亦因イヽ相違セル。爲ト云ハ不定過。此解非
也。因違宗者。後因違前宗。名爲違決。非是
前因違前宗。後因違後宗。名爲違決。故是
基爲勝。問。若相違決定。皆比量相違。既違
比量。何名決定。答。相違決定。雖違比量。然
無宗中違比量失。由宗乖反。必違比量。不
違比量。未是相違。故相違宗。非宗過也。
沼略纂云。問。決定因。與宗過中比量相違
何異。答。因喩各別。證宗乖返。是故名爲相
違決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復乖其因。
因或同異。是名宗中違比過也。問。六不定
中。前各有違自他共。何故第六無其自他。
答。兩宗乖返。名曰相違。因喩各成。稱爲決
定。故決定因。唯其共也。前五不爾。亦通他

文。問相違決定至相違決定者 問中云。相
違決定違法自相者。賓云。大有問云。此據法
自相相違決定。頗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
答。今以正義釋者。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
決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以法自相。被
違之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
定之中。違已仍疑。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
定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
自不同。何勞相妨也已上此解好也。今觀諸
疏。皆謂相違決定法自相。與四相違中法自
相。皆同無異。此不應爾。其義可別。答中
云。若不改前因等者。若有不改立論者因。
違宗四種。屬後相違。若改前因。違宗四種。
即爲四種相違決定。應法師云。有二説。一
云。略故不説。准例可知。一云。第六不定過。
別陳因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微。故不能與
法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過失。若相違因。即
先因喩。用彼因喩。遠違彼宗自相差別。故
不例也。今准宗中比量釋。除法自相餘宗。
竝非是能立因。親所成立。親所立者。唯法
自相。是故相違決定。不望其餘三宗
文。若共比量至總無此過者 聲論若言聲
非聲等者。問。有性應非有性。既成有法自
相相違。今言聲應非聲。如何不成有法自
相相違。答。有性非有性者。尋意難言。關
所諍故。成有法自相過。聲應非聲者。不
關本諍。雖多差別皆不關諍。故不得成
有法自相相違過。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之聲等者。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
得翻法作。若翻法作。即有難一切因過。
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
違共許。破有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即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
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非
不離眼識色。亦翻法作。豈不違理。其不離
眼識。是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
許差別。不可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
非無常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色。
雙牒法有法爲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耶。
解云。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雖識之
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
不離。定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識即
色是。如識不離識。識體即色。故名不離。定
屬不離者。生有滅是。如生不離滅。聲體有
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即識
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許即識
色故。今用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故
無能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爾。
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自能別不
成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言非不離識之
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相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犯自能別
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差別之義。
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問。今見此
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一切因之
此過。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答。小乘
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極成色
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差別非
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假。佛弟子
作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勝時。眞他
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
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若取能別
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違中。作有
有縁性。亦取有法上。應非有法差
別。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應設劬

文。如勝論師至相違決定者 如勝論師立
自比量云等者。問。何故共比量中不説四種
決定相違。唯自比中説四種決定相違耶。今
見疏文。但明共比中不得作有法自相相
違。不説共比四種決定相違有無之相。若必
容有。豈不説之。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
我之有性。非四大種。許四大外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除大種有。立爲同喩。無自不定。
而有作他有法自相相違量。云汝之有性應
非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
自相相違決定。此故前因違有法自相。喩猶
須本。故是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文。即以此因至之差別也者 即以此非四
大故因。復與前根本所説。有性非四大種等
自比量。作有法差別相違決定云。汝之有性
應不能作有有縁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
是名有法差別相違決定。此亦改前自量本
因。喩即須本。作是有法差別
文。其非四大至相違決定者 與前根本自
比量。復作法差別相違云。汝之有性
ルヘシ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非無故。如
色聲等。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今
能違量因。云許非無故。此之二因。爲同爲
異。若言同者。何故前云若改前因。違宗四
種。皆相違決定耶。若言異者。前云許體非
無故。後云許非無故。二因即同。有何差別。
解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後能
違量因云許非無故。立因言語。既各差別故
前後文。義不相違
文。今論但説至自相比量者 此明餘三
シテ不説之所以也。因親所成。即宗相
返。本所諍法。其有法自相。雖言所陳。非是
因親所成宗法。有法與トノ法二種差別。雖
意所諍。非言所陳。是故三違ヲハ略而不説。
比量相違。准此可解。今此疏主。唯述一説。
玄應師等具述二説。第二義云。決定相違。別
陳因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微。故不與彼法
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用彼因
喩。有親力故。通違四種。比量相違。亦同此
釋。雖有二義。初應理盡
文。問此諸不至何成能立者 今此疏主。諸
不定中無有分全。沼法師云。問。前五既有
自他與共。何故唯有全分。無一分耶。答。
不相異故。謂共不定於同異品立一分者。
即是不異倶品一分。若於同異隨立一分。
即是不殊三四不定。若不共因於同異品
立一分者。不殊第五同品分無異品非有。
便是正因ナルト。異品分無同品非有相違因
トナリ。由此理故。共不共等。唯有全分。自
他與共。無一分也已上由此道理。疏主必
無理窮盡故。賢云。今解容有。且有立言。色
聲無我。所聞性故。此因一分兩倶不成。一分
不共不定過故。既不成過。多種一分。隨應
容有共不定故。五十四種不定等者。六不
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量
有三。謂自他共三種比量。各有三不定。三
三九也。且共比中有三不定。謂自他共三不
定也。自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他者。共比
破他。其義可知。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
義。云何合云自共有過。何名破他。故知
此文約共而説。若約自比。唯應説言既是
有過何名ンヤト能立。他比量中等者。何量
唯破他宗。不立自義。共量倶立自宗。亦破
他義。若其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文。自比量中至皆如理悉者 自比量中諸
他不定等者。引他宗法取之爲喩。名他不
定。引自宗法取之爲喩名自不定。自比量
中他不定非過者。如立自比量時。自能立
因。於他宗異喩轉。此因雖犯他不定。而非
過攝。自量於他非不定故。他比量中自不
定非過者。如立他比量時。他能立因於自
宗異喩轉。此因雖犯自不定。而非過攝。他
量於自非不定故。如成唯識。破我中云。若
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ト云ヘリ
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
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
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
意令相入成一物故。外返難言。且如同處
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
其我亦爾。雖體相遍然非相雜故。汝大乘
能立因中犯自不定。此即非過。他量於自
非不定故。立他宗義欲破他故。諸立自非
他他不定非者。此釋上所以也。立テヽ自比
ルニハ他比量。犯他不定而非過也。
自量於他非不定故。立他非自自不定非
者。立他比量。非自比量。犯自不定而非過
也。他比量於自非不定故。問。有人云。立共
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因異品轉非不
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其義如何。答。應師
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非不定者。亦可。三
支別望自他。互有不成非不成也。若言不
成不約餘法。不定別約異品。異品不極成
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然。不成不約餘
法。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約異品。寧非自
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量中。因於他異
品轉。非ト云是不定過。其義如何。答。如此
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尚許不假自成。何
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名失。又他量於他
ルハ不定非不定者。亦應自量於自有
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於他有不定。他
量於自有ルハ不定皆非不定
文。此論且依至不定過攝者 此論且依兩
倶不定過説等者。此入正理論。且説兩兩
不定。立敵倶許共等因故。理亦應有
餘三不定。若因隨一者。隨一不定過。因疑
之喩者。猶豫不定過。同喩無體者。所依不
不定過。且如不共不定一過。亦得名爲
隨一不定。聲生論師雖有同喩。唯於敵論
爲不共故。又不定過望喩立故。所聞性因
同喩無體。亦名所依不成不定。亦得名猶
豫不定。必疑所引何等喩故
文。五十四種至諸不定過者 五十四過各
有四不成。四五二十即成二百也。四四十
六成十六種。合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也。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兩倶不成有四句。隨
一不成有八句。猶豫不成有六句。所依不成
中。兩倶所依不成有三句。隨一所依不成有
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不成中二十七句配
五十四不定。總計二五十成一千五七三
十五
成三
百五十二四
成八十四七二
十八
於前一千四百
三十加二十八。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
不定過
文。理門既云至是疑因性者 以何得知。
六不定中有リト云&T069222;四不成。故引文云。理門
既云。四種不成ヲ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當ト云ヘリ如是説。四種不成非宗法性。
是故類釋於同品有等。隨其所應皆有兩
倶。隨一不成。及猶豫等。皆非能立。若法是
不共等者。此之一頌。結六種不定過。備云。
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法。不共不定
アリ。共トハ者謂四種不定因ナリ。皆於同品異
品中有故名共。決是相違者。謂第六決定
相違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
遍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
共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
若攝四不定者。但應言共。何故名定耶。
答。餘四不定。雖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定倶
有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
定。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
決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
此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
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
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説宗。唯
於法自相一宗説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
上所説宗中名不定也
  寛元二年甲辰正月二十五日。於法隆寺
   松三院。書寫之畢。偏爲自他同證無
   上菩提也
             執筆 良弘
          法隆寺沙門 璋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相違有至名相違也者 相違有四等
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言顯宗
者。名爲自相。此有二種。一者有法自相。二
者法自相。意許宗者。名爲差別。此亦二種。
一者有法差別。二者法差別。今此義中。先懸
述義意。後當文釋。北川茂林法師。影嚮璧
法師義云。先陳有法。持自相故名爲有法
自相。對此復有別義不同。名爲有法差別。
且如勝論量云。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其中
有性持自相故。復作有縁性故。異門差別。
次法自相者。復説者爲法。持自相故名法
自相。如聲無常。無常持自相也。復別義名
法差別。如數論師立眼等必爲他用。即積
聚他。更有差別。非積聚他。異門差別。賓云。
今謂。此等所談之義。如夜見枕口雖稱枕
心猶有疑。以暗昧故。今正釋者。如有立聲
以爲無常。聲是自相ナリ。無常共相ナリ。今此
所論法自相者。非是此義。謂是宗能別
之法イヽ。稱可此法。自己相状以其言顯而
成立之。然唯局立一門之法名法自相。乃
被宗中有法之上因力。取喩翻破本宗法之
自相一倍相違セリ。故名法自相相違因。如
手取物。取既由因。是故不名法自相相違
喩。若准理門名爲法自性相違因。性是性
ナリ。其義同也。法差別相違因者。能別法中
以言對敵。詮表言顯立一類宗。於此言
中矯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
論立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因假他。
對敵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
亦名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
中。別立意許神眞我他以爲所樂。此神我
他亦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
與言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故彼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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