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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疏 (No. 1827_ 吉藏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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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爲止善。從息縁後生善體不能止惡爲行
善。四云。從息縁後生爲止。隨事起滅爲行。成
論師又作四句。一心止無作止。二心行無作
行。三心行無作止。四心止無作行。如人欲受
戒發初作止惡意。請師僧等中間未發無作。
此是心止無作止。心行無作行者。即是興心
正受戒時發無作也。心行無作止者即是道
定戒。第四可知耳。問道定心及無作屬何善。
答一釋云屬行善。開善云。定伏惑道斷惑。從
伏斷惑心生無作是止善。道定伏斷後心所
生善屬行。又釋一切戒皆屬止善。問攝善法
等三聚戒屬何善耶。答一云。攝律儀屬止餘
二屬行。二云。三種戒並是止善。如動身口及
求戒心。發得作戒。從作戒即生無作。謂誓息
一切惡。誓行一切善。誓度一切衆生。並生三
種無作。如誓行一切善。即有攝善法無作生。
止不行一切善之惡也。而後遂行一切善者。
此是隨順持戒耳。不以此爲戒後不行一切
善。即破此戒。攝衆生戒亦爾。故三戒並屬止
善攝。問今明二善與數論律師何異。答語言
雖同其心則異。他有惡可止有善可行。故名
有所得義。今明就道門。本性清淨未曾止與
不止行與不行。但空倒衆生有惡無善。今欲
拔其空倒故令止惡行善耳。此是以倒善拔
其倒惡。以輕出重也。又他謂止行決定爲二。
今明止即是行。止一切有所得生心動念名
之爲止。畢竟無所行稱之爲行。今一往爲縁
故開之爲二。雖説於二爲令衆生因二了於
不二。故涅槃云。善法惡法愚者謂二。智者了
達知其無二也。而就善惡明三種義。一習應
義。菩薩從初發心不習善惡。習無所應。習無
所應故與波若相應。即是實慧。二者方便能
有善惡二用即鳥二翼義。三者昔日覆惡開
善。今雙開佛性善惡。善如阿難羅云。惡如善
星調達。即半滿義。今此中正是習應義。但習
應有二。一漸捨習二頓捨習。今是漸捨習也。
何等爲惡下第二別釋四字。即爲四別。一一
中皆三。謂標釋結。今是標也。身邪行下第二
釋。就文爲三。一明三惡二明十惡三明十惡
外惡。此從略至廣也。初明三惡者。此義通於
淺深。據淺而言。凡夫三業行乖於三業之正
故名爲邪。若深論者。凡夫二乘有所得身口
意業悉違正道故秤爲邪。身殺盜下第二明
十惡。三惡則名略體廣。十惡則名廣體略。但
取根本業道故也。殺具四縁。一是衆生二衆
生想三起殺心四命斷。盜亦四縁。一知前物
屬他。二作屬他想。三欲作盜意。四離本處。婬
亦具四。一知是前人二作前人想三作婬意
四正行婬。然口意不必具四縁。惡口直出惡
言以罵於他。離他眷屬名爲兩舌。餘並易知。
問曰。口四。身亦四不。答亦具四。智度論云 身
口律儀有八種。謂不惱害不劫盜不邪婬不
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飮酒。飮酒還
屬身攝。故知身亦具四也
百論疏卷上之中





百論疏卷上之餘
 釋吉藏撰 
復有十不善道下第三明十惡外惡。又開二
別。初明十惡所不攝惡。二明十惡前後方便
惡。十惡所不攝惡者。十八部論明身口中有
八。身中四者。如鞭杖等不斷命。此非殺業攝。
又如燒人屋即失財或障他行施令傍人不得
財物並非盜業攝。若俗人非時非處非道行
婬名爲邪婬。若直爾摩觸非邪婬攝。此三是
身業攝。非十惡攝。故知身中有四。口業又四。
故合有八種。因嗔故妄語等。故有口四業。因
癡故起口四業。故口具八種業。因嗔癡起身
四。復成八。因貪起身口八。合三八爲二十四
邪業。依此復四種。一信邪行此二十四。二正
行二十四。三教他行二十四。四見他行隨喜。
合成九十六。此九十六中有正是十惡攝非
正十惡攝。及十不善道下第二明十惡前後
方便惡。如行杖有二。一爲殺故行杖。此是殺
家方便。二直爾行杖。但是身業。謂十不善道
所不攝也。何等爲止下釋止亦三。謂標釋結。
釋中又三。息惡不作者。此第一句總釋止義。
若心生下第二別釋受戒方法。此中明三業
得戒。一者上根人心生得戒。隨大小乘。大乘
人於佛像前或無佛像想念五師。從今身盡
未來劫誓息。一切惡。誓修一切善。誓度一切
衆生。即便得戒。故普賢觀云。但生心請五師。
不須和上及以闍梨。即便得戒。次中根人得
口語得。如迦葉等自誓佛爲我師我爲弟子。
作是語時即便發戒。若受戒者。謂下根人内
有求戒之心。外具人法二縁。方乃得戒。人縁
謂十師。法縁白四羯磨。問受菩薩戒具得心
生口語受戒三種不。答得也。八戒等亦爾。但
多就師受耳。問受菩薩戒具幾種受。答通具
三受。一就大乘師受。二者若千里内無師就
像前受。三直對想十方佛受。出普賢觀經。餘
戒亦通方例之。又釋此文。一人受戒必具三
業。意爲求戒之心故云若心生。口隨順師僧
故云若口語。合掌禮拜即是身業故云若受
戒。問此中三種攝十種得戒盡不。答十種得
戒不出三根及以三業。今明此三則攝十種。
問辟支佛於十種中是何得戒。答依倶舍論
是自然得戒。與佛同。問佛定是何時得戒。答
舊引二文明兩種得戒。一引彌沙塞律十九
卷云。佛剃頭著出家衣時得自然戒。二用僧
祇律二十三卷。云種智初心得戒。有人會之
云。依前得是共聲聞戒。依後得不共聲聞戒。
故佛具二木叉。今依倶舍論同僧祇。所以爾
前不得戒者。若爾前得戒。佛六年苦行受外
道法。應當破戒。而未得戒雖受外道法不破
戒也。從今日終不復作下此第三明要期受
戒時有三。一短時謂今旦至明旦。二中時謂
盡形也。三長時至佛。以初時必同後則三種
有異。是故今文但明要期前時不明後也。問
無作於前何時生耶。答成論師云。從止惡心
第二念生無作心。作是因無作是習果。因果
不倶生故至第二念方生無作。道定無作亦
爾。數人在道定心時有戒。出道定心即無。論
人出定時亦成就。屬行人故常有無作。問於
衆生及草木發戒云何異。答一云於衆生邊
別發多無作。於草木邊總發一無作。又釋。衆
生與草木同。於衆生邊總得一不殺戒。於一
一衆生邊皆得不殺戒。以殺一一衆生皆犯
不殺戒故。於草木邊總得一不殺草木戒。別
於一一草木得無作戒。以殺一一草木皆犯
此戒故。問制戒意本取不惱衆生。云何於草
木發戒。答以殺草木惱於衆生故就草木邊
制耳。數人但現在發戒。以現在有衆生去來
無衆生。問三歸爲屬止爲屬行。答因三歸得
戒。三歸屬行善。戒屬止善。問三歸止邪。云何
屬行。答雖復止邪意在歸向。如下云布施雖
止慳而善行爲本。問俗人亦得授他八戒不。
答得也。如夫前受後爲婦授。如昔有輪王授
人八戒。八戒既爾。五戒類然。但多從出家人
受耳。何等爲善下第三釋善亦三。此總標也。
釋義有五。一云。善是符理惡是乖理。二云。善
是清昇惡是腐墜。三云。善是利他惡是損他。
四云。善是感樂惡是感苦。五云。並有四義。但
前二爲體後二爲用也。身正行下第二解釋
爲三。一明三善二明十善三明十善外善。初
如文。身迎送下第二明於十善。迎送翻殺。合
手翻盜。恭敬翻婬。翻口四易知。慈對嗔。悲
對貪。正見對邪見。又不淨觀對貪。慈悲觀對
嗔。因縁觀對癡。問前明十善與今何異。答前
是止十善。今是行十善。如是種種清淨法者
下第三明十善外善。智度論問云。尸羅總是
一切戒。不飮酒不過中食不杖加衆生是事
十善道不攝。何故但説十善。答云。十善爲總
相戒。別相則無量戒。不飮酒不過中食入不
貪中攝。不加衆生入不嗔中攝。此明攝之則
入十善。若不攝則不入也。龍樹十住婆沙引
寶頂經明尸羅。身口各有四種。如前所説。此
八種戒從受生。身口心受合二十四戒。教他
受隨喜受修習行時亦二十四。合九十六戒。
今但言十善戒者但是略説耳。何等爲行下第
四釋行。外曰汝經有過下第二傍破吉義。問
何故傍破吉。答上標二善總辨三世佛出世
大意。謂誡惡勸善。今總明破一切邪。以一切
外道經初皆説吉。此義既破則一切邪破也。
若就外人難立名者。論主標二善捨罪。外道
始末凡有三雙六難。第一作兩不吉難。次作
兩顛倒難。第三作兩煩重難。論主通其六難。
即明二善無不吉過離顛倒過非是煩重。則
二善義成。故得依之以捨罪。問外人就何義
作六難耶。答捨惡行善内外理同。此不可咎。
但外人謂。論主立言不巧故招六過也。初二
難正在今文。後四難在後流章也。又初四字
標二善章門。下六難六答都是科簡釋章門
也。今前作有無二難者。外人廣述師宗。論主
撥云諸師内有邪見外不能説深淨法。外人
仍問論主。佛説何等善法。論主答云。惡止善
行。外今即云。若惡止善行有二不吉過。一
者建惡在初故初不吉。初既不吉中後亦然。
法既是惡則人非世尊。行此法者不名上衆。
故三寶皆壞。即名有難。二者一切諸經阿漚
在初名之爲吉。汝經無有阿漚名爲不吉。故
名無難。問何故作二難。答二義。一者明有惡
故就内難内。次明無吉將外難内。二者初明
有惡二明無善。一切過中莫出斯二。問文有
此事不。答偈本即有。此文汝經有過謂初文
也。初不吉故第二文也。又初句標過次句釋
過。注中爲二。第一明外經無過。第二明内經
有過失。就初又四。一標經體二明經用三出
經名四結經徳。而言諸師三師二天皆作此
説也。若智人下第二明經用。讀誦念知此是
三業行經。便得増壽威徳尊重明行經。得二
種果。内感長壽外爲物尊。如有經名下第三
出經名字。廣主經者。明治化之道廣明國主
之徳。或言是彗星天子所造。或云鎭星天子
所造。如是經等初皆言吉者第四結彼經徳。
外云。昔有梵王。在世説七十二字以教世間。
名佉樓書。世間之敬情漸薄。梵王貧悋心起
收取呑之。唯阿漚兩字從口兩邊墮地。世人
責之以爲字王。故取漚字置四韋陀首。以阿
字置廣主經初。四韋陀者外道十八大經。亦
云十八明處。四皮陀爲四。復有六論。合四皮
陀爲十。復有八論。足爲十八。四皮陀者。一
荷力皮陀明解脱法。二冶受皮陀明善道法。
三三摩皮陀明欲塵法。謂一切婚嫁欲樂之
事。四阿闥皮陀明呪術算數等法。本云皮陀
此間語訛故云韋陀。六論者。一式叉論釋六
十四能法。二毘伽羅論釋諸音聲法。三柯刺
波論釋諸天仙上古以來因縁名字。四竪底
張理
沙論釋天文地理算數等法。五闡陀論釋
作首盧迦法。佛弟子五通仙第説偈名首盧
強河
六尼鹿多論釋立一切物名因縁。復
有八論。一肩亡婆論簡擇諸法是非。二那邪
毘薩多論明諸法道理。三伊底呵婆論明傳
記宿世事。四僧佉論解二十五諦。五課伽論
明攝心法。此兩論同釋解脱法。六陀菟論釋
用兵杖法。七楗闡婆論釋音樂法。八阿輸論
釋醫方。毘婆沙云。瞿毘陀婆羅門造梵書。佉
盧仙人造佉盧書。大婆羅門造皮陀論。汝經
初説下第二明論主有過有二。初正明過。第
二結過論主。内曰斷邪見故説是經第二論
主答。答中有二。初總非不然。第二別詶其有
無二難。即二別初答有難。次答無難。答有難
者。汝言我經初有惡者。以惡先出故前明於
惡。所言惡者。謂阿漚在初則吉。無不吉。此是
邪見。以佛未出世諸外道等前有此邪見惡。
是故如來出世止於此惡。故言惡止。佛之正
教宜須奉行故云善行。今欲斷汝邪見惡故
説惡止善行經。此是反擲答也。外聞論主經
初明惡。云是論主内經之惡。今明經初乃説
外道之惡。是故惡屬外經内教無過。故名反
擲答也。問此是何等邪見。答非是撥無因果
故云邪見。乃是無而謂有乖於正理故稱邪
見也。然數論律師不得輒用百論明二善義。
此乃是一往破邪。爲欲捨罪故説之耳。罪去
福則不留。邪去不存於正。不應定謂有二善
也。注云是吉是不吉是邪見氣者。内懷邪見
外宣之於口故稱爲氣。又初起此計爲邪見
體。遂至于今枝流不絶秤之爲氣。又撥無善
惡名邪見正體。謂吉不吉是邪見餘勢。故秤
爲氣。是故無過下自免。復次無吉故下第二
詶其無難。汝言無有阿漚則是不吉者。若道
理有之而我不安。是則爲過。以道理實無無
故無所安。所以無咎。又道理實無而汝謂有。
無而謂有則是邪見。故過在於外。内經無咎。
又斷邪見謂標二章門。謂邪見及斷章門。從
此下釋二章門。以求之不得無而謂有故名
邪見。而釋邪見章門。求之不得邪見便壞。故
是釋斷章門。又開二別。初理奪破次縱關。破
理奪者。妄情謂有道理實無故云無吉。故莊
周一色從三情。欲明無有定性色。攝論明一
境從四人。亦明無有定境。又一色從二情。凡
謂色爲有。聖知色爲空。色未曾空有。注文爲
四。一縱二奪三釋四呵。若少有吉者此縱關
也。若少有吉。我經應安亦許汝立。此實無吉
者奪也。以道理實無故我無所安汝不應立。
何以故下第三釋。愚人無方便下第四呵。以
外道求樂不達樂因。妄作此執言是樂因也。
復次下第二縱破。前明道理實無。今縱有之。
故開三門檢也。又恐外人言有一物從於三
情。故復以三門責之。又云。約一人故説之爲
吉。如女色從愛者説之爲好。又如破方中云。
於一天下説有定方。故開三門以責之也。問
何故破吉乃破生耶。答吉是有爲必是生法
故破生也。又寄破吉生顯一切法都無有生。
令諸外道悟無生忍。注釋爲二。初別釋三門
次總結。前釋不自中前奪後縱。明無有吉法
還從吉自體生。若從吉自體生者。不假梵王
及筆墨等而生阿漚。亦二相過故下第二縱
關。若言還從自體生者。則有體所從有物能
從生。便成因果不同。不名爲自也。破他有三。
一相待破二無窮破三重生破。相待易知。無
窮者。吉望一法爲他。望一切法並皆是他。既
從一他而生。便應遍從一切他生。故云無窮。
又此是逆推無窮。吉既從他他復從他。是則
無窮。無窮則無因。無因則非他。故得他墮無
窮。免無窮則失他。重生破者。他中無一既得
生一。亦無百千應生百千。問破他中有無窮。
破自中亦有以不。答二體之中有二種無窮。
一者能生同所生。所生既有從能生亦應有
從。若有從則無窮。若窮墮無因。又若能不更
從能則所亦不從能也。次以所生同能生。能
生既有所生。所生亦應更有能生他。是則無
窮。若不能生他亦應不從他生。破共有二義。
一者理奪既無自他合何爲共。二縱合自他
以爲共者則合二過以爲一過。凡生法有三
種下第二總結凡二義。一者結上三門明無
生義以示外人。二明此三門攝一切法遮其
異計。問若就情有三。理無阿漚兩字。又就理
自他共求無三。理實無者佛經初既標如是
等六事亦同此責。若爾亦無如是之字亦同
皆破不。答二義。一者阿漚實非吉。外道横謂
故被破。如是六事實是吉。故不被破。二者佛
經明如是字即具二諦。以字是因縁因縁常
寂即第一義。第一義常寂因縁字即世諦。外
道決定執性有不知二諦。是故被破也。外曰
是吉自生故如鹽下自上已來破其自吉。從
此已後雙破自他。上有五難。今並救之。言五
難者。初明邪見。二者理奪。後自他共三門。外
救初云。若定有吉不吉是邪見者。亦應有鹹
不鹹應爲邪見。而世諦之中有鹹不鹹。既是
正見。吉亦如是。通第二云。從情有三理實無
吉者。亦應從情有鹹理實無鹹。然於一切情
皆鹹者。吉亦然矣。通第三三門難者。他共二
關本非我義。何所難耶。前雖破自。今正救云
鹽體自鹹非是外物鹹鹽令鹹。吉義亦爾故無
前過。内曰前已破故者。偈本爲二。一指前破
其自鹹。二正破其鹹他。破自即破其體。破
能鹹他謂破其用。又指前即是奪破。謂奪無
有自。次縱其有自。不能鹹他。言指前破者凡
有二義。一者我前破自遍破天下之自。汝立
鹽自已漏我破中。但外道心麁不覺已破更
復救之。則是墮負。問上云何破鹽自耶。答自
則非鹹。鹹別非自。如指自則非觸觸則非自。
故漏前破也。亦鹽相鹽中住者。此第二縱自
破他。鹽守鹹自性則不能鹹他。既失鹹他亦
無自性。問現見鹽與食合。是故食鹹。豈非鹹
他。答食中之鹹爲是鹽鹹爲是食鹹。若是食
鹹則失自鹹。若是鹽鹹則失鹹他。考而言之。
食中之鹹終是鹽鹹。故守自性失於鹹他。考
而言之。世間麁心言食中鹽此是食鹹。然共
終是鹽鹹耳。則食不鹹也。注文前釋奪破。復
次下第二縱破解此云三。今正意者開文爲
二。一取外人意。二正破之。汝意謂鹽從因縁
出者。外人立鹹凡有二義。一者鹽不假餘物
故鹹是自性鹹。二食中之鹹假鹽故鹹名因
縁鹹。故體鹹是自鹹。用鹹爲因縁鹹。故自是
自鹹。他是因縁鹹。是故鹽不自性鹹者。此是
食中之鹹是因縁鹹。故無自性。非外人改自
性鹹立因縁。此句是外人本宗亦非是論主
破也。故舊之二釋於文並謬。我不受汝語下
第二明論主破。不受汝語者。外人鹽鹹能使
他物鹹是因縁鹹。此二語相違是故不受。今
當還以汝語破汝所説者。二語既其相違。故
還捉自性鹹語破其他物鹹語。如鉾楯相違。
鹽雖他物合物不爲鹽。此正破。以鹽守鹽性
食則不鹹。如牛守牛性雖與馬合牛終非馬。
此文正爾也。不須異釋。若破舊義者。數人謂
淡物有鹹性假縁發之。成論淡物有鹹理縁
會則鹹。今問。理之與性爲是淡爲異淡耶。若
是淡者畢竟無鹹。雖與鹹合但是鹽鹹則非
物鹹也。又破外道者。鹹有鹹性亦淡有淡性。
今淡遂反成鹹則失淡性。若無淡性云何有
鹹。又若汝淡性可反成鹹。亦鹹性可反爲淡。
如少鹽投於多水則失鹹性。亦應少吉入多
不吉失於吉性。又如色心雖合不可相反。鹹
淡亦爾不可相反。若可相反即無自性。無性
則空。不應執有。外曰如燈。破燈爲二。一破明
能見闇故破於闇。二破明不見闇而能破闇。
破此二義則明破闇理盡。初四。一立二破三
救四破救。前一番破已成明不能見闇故不
破闇。次一問答破初生燈不能破闇。夫論明
能破闇不出此二。此二不成則明破闇理盡。
問何故捨鹽立燈耶。答鹽守自性則他物不
鹹。他物若鹹則失自性。燈守自照不失照他。
雖能照他不失自性。是以捨鹽而立燈也。問
佛法誰立燈自照照他。答婆沙云。僧祇人明。
智自知知他。如燈自照照他。評家破之云。此
喩非三藏中。世俗法與賢聖法異故不應引。
又破云。燈若自照復何所照。燈若非照則是
暗。復何能照。内曰燈自他無暗者。上鹽得自
失他得他失自。今引燈自他倶失。炎内無暗
故無自照。炎外亦無故無照他。自他無闇則
無所照。既無所照亦無能照。故墮不闇不明
不能不所一切都失。又若言自照則自體有
闇。若言照他則他處有闇。若兩處有闇唯有
所照竟無能照。既無能照亦無所照亦墮一
切都失。又若言自照。則自體有闇復自體有
明。則一燈之中具明闇兩質。若有具兩質則
應相害。既其相害則無明闇亦一切都失。又
若言有自照之明復有所照之闇。則一燈内
具有明闇。亦應即自吉體應有不吉。而吉體
無有不吉。則燈體有明而無有暗還墮無自
他之失。注爲三。初釋自無暗。次釋他無暗。三
總結無照。釋自二破。夫論照義不出二種。一
者照暗。二者照明。初辨炎内無暗故不名照
暗也。燈亦無能照下第二辨不能照明。前辨
無暗可照。今辨有明不能照。故無有明暗一
切不照。此有二破。初奪次縱。燈無能照者。亦
炎無有自照之能也。不能照故者。此句釋上
所以。無自照己體之能者。以其自體不能還
照自體故。如指如刀。無有自斫自觸故。亦二
相過故者第二縱也。有自照己體之能。則應
有受照之體。便成二炎兩燈。故前得自失照。
今得照失自。進退墮負。餘文易知。外曰初生
時二倶照故。自上已來破已成燈無照暗義。
今破初生燈不能破暗。救意云。已成之燈暗
體已滅故無兩暗可照。今初生燈二倶有暗
故有所照。以有所照便有能照。故照義得成。
如燈未生時暗體未滅。一豪明生則一豪暗
滅。明體漸成暗便漸滅。明若都成暗便都滅。
當知破闇是初明之功。初生之燈照體未足
故有自照。住處亦昧故有照他。然外人立初
生明凡二義。一者明暗竝。二明除暗。初生之
燈猶有細暗。故明闇並已破於麁。故有除暗。
内曰不然一法有無相不可得者。已成之明
無暗可破。如前説之。初生之明不離已未。已
生則是有。未生爲無。有無相乖。何名一體。故
云不可得也。注中爲二。一奪二縱。奪中又二。
一奪初燈二奪兩照。奪初燈者。外謂有初生
燈異於已未。今奪云。初生名半生半未生。還
墮已未故無初生燈也。生不能照下次奪兩
照。半生是已則無闇可照。又不能自照半明。
故云生不能照也。何況未生。未生是闇有所
照無能照。云何名照。復次下第二縱。有初燈
若不受兩半而言是一體者。則應明闇共體
生死一命。何得然乎。復次不到闇故。自上已
來破其明到闇能破闇義。此下次破明不到
闇而能破闇。此一偈本亦是結前發後。結前
者。莫問已成初生。凡厥有明悉不到暗。若不
到暗悉不破暗。所以然者。明暗相乖。暗若現
在明在未來。明若現在暗便過去。不相見理
故不相破。發後者。今外人引呪星譬立不到
闇而能破闇而能破闇義。外曰如呪星者。論
主上云明不到闇則不破闇。外受不到不受
不破。故引呪星不到於物而有功用。内曰太
過實者。明所引之喩過彼燈實。故云太過
實也。又以燈例呪。呪能及遠。燈亦應爾。則
燈壞。以呪例燈。燈不及遠。呪亦應爾。則呪
壞。又倶相類並是神靈同爲頑礙。又吉應懸
吉。不煩貫初。又我經亦應是吉。則一切是吉
便無有不吉。不吉無故亦無有吉也。又就此
凡有四竝。一近遠倶不到則近遠倶破。二遠
近倶不到遠近倶不破。三破近不破遠。應到
近不到遠。則有到有不到。四若倶不到破近
不破遠。亦應破遠不破近。注中云振旦者。此
云漢國也。復次若初吉餘不吉。自下已來破
其初吉及中後皆吉。從此已下偏破中後吉。
以上來破譬既窮。今還歸法説也。又從此文
去至衆手皆&T056900;開起。若初吉者促自吉。餘不
吉者破他吉也。汝言阿漚在初以爲吉者。中
後既無。云何名吉。故言餘應不吉。注中開二
種妄語以破外人。若吉性通三。汝言初吉則
隱於中後。有而言無故名妄語。若言吉唯在
初中後無吉。汝言以初吉故餘亦吉。即是無
而言有故爲妄語。外曰初吉故餘亦吉者通
二妄語也。吉唯在初中後無吉。故無無而言
有過。以初吉力潤益中後相與皆吉。則無有
而言無過。内曰不吉多故吉爲不吉。此有二
難。一者少多相敵。以少吉力令多不吉皆吉。
亦應以多不吉不吉於吉皆成不吉。二者就
二力難。汝義吉與不吉各有自性不應移改。
今不吉不能自守爲吉所吉遂成吉者。吉亦
應不能自守吉性爲不吉所不吉皆成不吉。
外曰如象手。此救上以少從多難也。象有七
枝。以手勝故從勝受名爲有手。故外國人呼
象以爲有手。婆沙云。佛經説信是象手。如象
手能取衆生數非衆生數物。信能取善法。故
知外國道俗通詺象爲有手。雖有多分不以
少從多。問譬喩無窮。何故破象手耶。答傍破
吉義。大有二門。自上已來破其外法。即是外
空。今破内法明其内空。欲使外道悟内外法
畢竟皆空故也。所以明内外空者。以見有内
外法故生凡失二乘有所得煩惱。今悟本性
空故不起煩惱便得解脱。若言外道見有提
婆明空。則各一是見耳。内曰無象過故。有百
論師釋云。諸法實相畢竟空寂故云無象。又
云。此是標無象章門。下自解釋故云無象。所
言過故者。外人引於象手墮無象之過故云
無象過也。今明。都非釋不足彈之。今開爲二。
無象者奪破也。過故者縱關也。所言奪者。外
人引於象手。以手標象。以象從手。若爾即墮
無象。所以然者。外道既名象爲有手。則象與
手異。如人有手人與手異。母有子母與子異。
若象與手異亦與頭異。四支百體一一皆然。
故除諸分外則無有象。問四外道中是何人
過。答倶有此失。異於手外無有總象。故衞世
師墮於無象。若象即手但見於手則無總象。
是故僧佉墮於無象也。勒沙婆亦一亦異倶
墮二無。亦異則別外無總。亦一則唯別無總。
若提子非一非異。非一還墮異無。非異還墮
一無。又四處無象。一者具在中無。二者分在
中無。三者總即別無。四者別則有總無。所言
過故者第二縱有也。縱有別象則四師倶墮
過。故衞世則有頭中有足之過。僧佉則有頭
是足過。勒沙婆亦一則頭足一過。亦異則頭
有足過。非一非異還招兩失也。注中爲二。一
釋偈本破其譬説。二結無吉明無法義。釋偈
爲二。初就衞世釋無象過故。次就僧佉釋無
象過故。問此論皆前破一後破於異。今何故
前異後一。答外人立於象手以象從手。則手
外有象。以手標象。則象外有手。正墮異義。故
前就異破。一一門中開爲三別。異門三者。一
無象二釋過故三指後品。若象與手異者。此
牒外義也。外道明。手外有象故以象從手。象
外有手故以手標象。如其無異。則無別象從
手。無手標象。既有從標則知異也。頭足等亦
異者。此是論主次破之也。象與手既異。與頭
足亦異也。如是則無別象者。正明無象也。若
分中有分具者。此釋過故。即是縱關。若離諸
分外別有一象故以象從手以手標象。則有一
全象在於頭中。故頭中有足。頭内既有全象
則頭内具有七枝。但據顛倒過甚故偏言有
足。如破異品中説者。第三指後品。所以指後
品者。後明分在具在二門。今但破具在餘有
分在故指後品説。若象與手不異。第二就僧
佉釋無象過故亦三。初明無象次辨過故三
指後品。若象即手亦即餘分。則但見諸分無
別總象也。若有分與分不異者。第二縱關次
釋過故。若言總攬手足諸分以爲象者。頭足
二分既與象一。則頭足亦一。前明以總即別。
得別失總。今明以別即總。得總失別。失別無
手標象。失總無象從手。云何引於象手救以
多從少耶。如破一品中説者。第三指後。此中
略破未盡指後廣説。大師於此文廣破由來。
五陰成人四微爲柱。得文意者可例破之。如
犢子計四大和合有眼法。五陰和合有人法。
則別有總眼總人。莊嚴假有體有用有名。此
二師既別有總象。則墮無象與過故。以除別
不見有總故墮無象。必言別外有總則墮頭中
有足。開善無假體有假用。此不成義。既以實
法作體無假體。假用附何物耶。無有假家之
用將實作體。若以實爲體還是實用。既實法
和合別有假用起。則實法和合別有假體起。
光宅無假體假用但有實法體。亦不然。無假
云何有實。無總云何有別耶。今恐於文意爲
煩故直釋而已。如是吉事下第二總結。外曰
惡止止妙下自上已來傍破吉竟。今是第三
伏流辨宗。邪教覆正經其義不明照。在邪已
破故二善義成。故伏流説也。若答難明者。自
上已來答兩不吉難竟。今第二次詶兩顛倒
難及兩煩重難即成二別。就答兩顛倒爲二
章。第一答其止善顛倒。次詶其行善顛倒。即
顯如來説於二善其義深遠其言巧妙無顛倒
失。外人前與顛倒難者。自上已來立外破内。
從此已後就内難内。惡止者牒二字也。止妙
者明麁妙也。惡是所止之麁。止是能止妙戒
也。何不在初者。止既妙止於惡。何不前言止
惡而言惡止。故知顛倒。内曰行者要前知惡
然後能止。明惡止麁妙。實如所言。但行者要
前知惡過患然然受戒止之。如來制戒亦得如
是。故經云。見衣有孔然後乃補。是故前惡後
止。問一切制戒皆先犯然後以制耶。答就釋
迦聲聞戒如此耳。菩薩戒皆是在華臺上舍
那佛説。爾時無起惡縁。此是頓制也。外曰善
行應在初。第二合説就二善作顛倒難。難有
二意。一並決難。若要前知惡過故前惡後止。
亦應要前知善有妙果然後方能止惡。則應
前説善行後明惡止。二者汝之二善言巧理
深。今應前爲衆生説善行有於妙果。衆生爲
貪妙果然後受戒止惡故。前應明善行後説
惡止。内曰次第法故前除麁垢次除細垢。此
是偈本。但爲脱落故無脩妬路。就文爲二。前
法次譬。法門有二。一修行次第門。二説法次
第門。前示妙果此就説門。修行次第要前離
過然後受戒息於麁垢。次行善法除於細垢。
内外清淨方可受聖道染也。若行者不止惡下
第二注釋。前釋法説。譬如下釋譬説。外曰已
説惡止下。就答難者明此二善體相不同無二
煩重過。初明止不攝行行非煩重。次明行不
攝止故止非煩重。外難云。無惡即是善。如無
癡即是慧。既已説惡止。不應復言善行。惡止
者不言無惡而已。乃明惡止有戒善。既其有
善即是善行。何煩重説善行。又從上生者。垢
雖麁細止義無殊。但言惡止已攝善行。而復
説者豈非煩重。内曰布施是善行者。惡止任
運無作而生。善行修習方有。故止不攝行。如
不盜他物名爲止善。以物施他秤爲行善。故
止行不同。故非重説。復次如大菩薩下。前就
身口明止行異。今約意地辨止行異。諸大菩
薩無惡可止而行於善。當知善行非是止惡。
故不得惡止而攝善行。又前就凡夫辨止行
異。以凡夫有惡可止復有施善可行。今就聖
無惡可止有善可行。故二文異也。外曰布施
是止慳法者。布施破慳法。故當知行善屬止
攝。内曰下答有五。一返並答。二無慳可止
答。三有慳不能止答。四本末答。五總結答。今
是初。若言布施是止慳者。凡聖之人不行施
時應有慳罪。復次諸漏盡下無慳可止答。若
言布施是止慳者。無慳人施何所止耶。或有
雖行布施下第三有慳不能止答。現有人雖
行布施慳心不止。故知布施非是止慳。縱復
能止下第四本末答。夫布施者必前起慧與
之心後爲求世出世果。雖復因此止慳。非其
本意故以善行爲本。是故布施第五總結。外
曰已説善行第二明行不攝止。故説止非是
煩重。外意惡止善行同皆是善。則應但説善
行不須説於惡止。而今説於善行復説惡止。
即是煩重。内曰止相息行相作者。外人明善
義既通説一則得於二。内辨二善體性恒別。
故説一不得兼二。故止善冥伏任運而生。體
是靜義。行善是興起修習其相是動。既動靜
不同不得説一攝二。外曰是事實爾。我不言
動靜體一。但善義無異故應相攝。内曰應説
惡止善行者。答中爲三。謂標釋結。二善凡有
兩異。一者通局異。止善三性心中皆有。是故
止通。行善唯善心有二性則無。所以爲局。二
者止善常生。行善修習方有。不作則無。何以
故下第二釋也。釋中爲三。一明二善達心各
異。止善達心爲欲息惡。行善達心爲欲修善。
域心既異故二善不同也。若但説下第二反
難答。但説行善不説止善。行善唯善心中有
餘二心中無。止善亦應爾餘二心中無。若無
止善應非比丘道。以無戒故。是時惡止故下
第三順釋。亦有福者。三性心中有無作福。問
何以故知止惡別有善耶。答從善心生必有
善果。又持此戒者必得樂果。故應有善因。又
得此戒故則改卑成貴。故知有也。是故下第
三總結。是惡止善行法下。自上已來明捨罪
竟。今第二次明捨福。然通而爲言皆是捨罪。
以悉乖道故皆是罪。宜並捨之。但今就於乖
中自有輕重。乖中之重故秤之爲罪。乖中之
輕目之爲福。故前言捨罪今言捨福耳。然利
根者知罪福是相對而明。罪既其捨福則不
留。但爲鈍根人明次第法門。故前捨於罪今
明捨福。罪福既爾。萬義皆類。對三説一。在
三既去亦不存一。既捨生死亦不依於涅槃。
就文亦三。第一明開二善爲三人。二明三教
垢淨。三正明捨福。故捨罪三章。捨福亦三。初
偈本中前牒二善者凡有二義。一者前牒二
善爲欲捨惡。今牒二善爲欲捨福。二者欲證
上止行不同體不相攝故重牒來也。隨衆生
意故者。明佛隨縁開二善爲三教。初雙標縁
教。隨衆生意謂標縁也。佛三種分別即標教
也。下中上人者釋縁也。施戒智釋教也。注釋
爲三。第一明爲三縁説三教。二明三教體相。
三明三教差別。問前捨罪中前戒後施。今何
故前明布施後持戒耶。答前明修行次第。要
前止惡然後行善。故前戒後施。今就人優劣
難易故前後爲異。外財易捨故配以下人。戒
防身口。此則爲難故教於中智。智慧最勝故
教上智也。智度論釋三次第品。明次第行次
第學次第道。論有多釋。一與此同。故云行名
布施學名持戒道名智慧。今文正明次第之
義。故以三教配彼三根。又雜心明。爲三怖説
三法。爲貧窮怖説施。爲三惡道怖説戒。爲生
死怖説智慧。與今大同。布施名利益他捨財
相應思者第二明三教體相。智度論十卷三
解。一云。相應思數以爲檀體。二云。非但善
思。假身口業及以外財三義助成以爲施體。
三云。施者受者財物三事和合生於捨數以
爲施體。今此中正用第二解明以思爲體身
口助成也。釋戒體亦有三。數人以無作色爲
體。論人非色非心無作爲體。譬喩部云。離思
無報因離受無報果。此明無無作義。但以心
爲戒體。今此文但出得戒因縁不別明其體。
當時是適縁爲用也。不復作三種身邪行四
種口邪行者。上人持戒通防三業。既是中人
但遮七非。智慧名諸法相中心定不動者。未
得智慧多生疑惑。猶預不定故名爲動。若得
智慧決了諸法故秤不動。此中智慧通世出
世及大小乘。今既欲捨之。多是世間智慧。故
布施之業未免三塗。持戒得欲界人天。智慧
是色無色界諸智慧也。何以説下中上第三
釋三教差別又三。謂問釋結。初即問也。釋
中爲二。一明利益少多。二辨報有三品。利
益就現在果報約未來。亦得利益據前人。果
報屬自己。布施者少利益者。施於珍財濟彼
窮乏。正可令行者現有名聲爲人所敬。故名
小利。若望前人者。但施衣食施其外命亦是
少利益。戒能防於七枝。又使内結羸弱。若望
前人則布施無此益。故云中利。智慧能斷於
疑心及除結使。若望前人通利群品。生他慧
解名爲上利。施報少者。布施果報能衣食自
然受諸欲樂。而未離三塗。如龍金翅鳥等。戒
能防諸惡離於三塗得人天報。故名爲中。智
慧多聞修禪棄結得色無色天。又能捨凡成
聖。是故爲上。是故下第三結也。外曰布施下
第二明三法垢淨。所以明垢淨者凡有二義。
一者以三法配三人其言未盡。然此三法一
一並通三人。今欲簡之故論垢淨。二者欲明
捨福故辨淨不淨。淨不須捨不淨須捨。又提
婆論本但明不淨三法。爲成捨福。罪則内外
同見其過。不須彰之。福過難明。故須叙其過
然後方明其捨。如天親三法並明垢淨者。欲
怜愍末世衆生令善巧修福等。是一施。無方
便行則墮不淨。有方便行便成清淨故也。又
開垢淨者。欲示五乘根性。自有樂求人天而
行布施則説不淨施。求三乘行施明於淨施。
餘二亦爾。外曰已下第二明三種淨不淨即
三。外人今問有二意。一明若施是下智。佛行
施時便應是下。二者若佛行施非下智人。則
違前宗下智人教布施。後是違言負。前是違
理負。内曰下開施垢淨答於二難。不淨行施
是下智人故不違言。清淨布施上人所行故
不違理。但上總相説故言布施教下智人。外
曰何等名不淨施者。前雖雙標未出其事。故
今問之。内曰下答中有二。初是法説。如市易
故謂譬説也。智度論中明四種檀。一淨不淨。
二世出世。三聖所秤譽所不秤譽。四有魔檀
佛檀。施既有四。戒智例然。今但説淨不淨者。
彼是廣説。此是略説。又雖有四攝在二中。淨
出世聖所秤譽佛檀此四攝在淨中。餘四攝
不淨中。故但明二也。今云爲報是不淨者通
而言之。一切心有所希求悉名爲報施。今此
中略説。爲今世後世二種果報名爲不淨。外
曰何等名淨施下外道意局。唯言前施是淨
不知更有不淨施。是故問也。内曰下出於淨
施。愛敬利益他故者。此明但爲利他故也。田
有三。一悲二敬三亦悲亦敬。如施苦惱衆生
爲悲田。施聖人等名敬田。施老病父母亦敬
亦悲。老病故爲悲。父母故爲敬。不求今世後
世者。前明利他此辨不自爲己。問衆菩薩上
人云何異。答如普賢等爲菩薩。初發心行施
是上人。問菩薩行淨施有何利耶。答能以一
粒白米淨心布施勝十萬黄金。則四智皆圓
五百便度。問此是何言。答大品云。雖有所施
實無所與。實無所與故不著有。雖有所施故
不染無。不著有則度三百由旬。不染無則度
二百。又不著有則波若。不染無是方便。任運
如此是自然慧。不復須師謂無師智。故具四
智。便是佛也。既爲佛行施復是大悲。故行一
布施萬行圓足。問經中何故簡福田及不簡
耶。答明簡不簡各有其意。言不簡者。就己
心知實相平等。又欲等以樂法與前人故。所
言簡者。域心雖等爲欲將勵前人令持戒勿
犯。外曰持戒下第二次辨戒淨不淨。亦如二
意如施中説。内曰下明戒淨不淨還答二問。
亦如上説。外曰下偏問不淨。内曰下答於不
淨。初正答。如覆相者此引難陀覆相事來證。
内有求樂外現清白名爲覆相。注爲二。前釋
求樂報。次釋覆相。施中以今後爲二報。戒中
以人天爲二報。一者互現。二明持戒多現若
後樂。就現在彰報不顯。故就未來説。二釋覆
相中前正釋。次引難陀事證。淨飯王見千羅
漢形不端正云如鳥集紫金山。後度難陀等
竟云如鳳集須彌頂。難陀短佛二指。昔在家
爲婦莊嚴。佛與阿難乞食至其門。即出看佛。
佛授鉢與之。將鉢取飯。婦語云。汝送鉢疾歸。
授佛佛不取。次授阿難亦不取。遂至祇洹。佛
遣剃頭師剃難陀頭。難陀弩惓不肯受剃。云
汝何不剃一切人頭。後佛遂逼之出家。乃至
周歴天宮地獄。因求天女故一心持戒。佛見
其道縁應熟語阿難云。我化不得。汝與其同
類。宜可化之。法師云。此阿難陀事出出曜經。
是故阿難説此二偈。偈爲三。半行譬説。一行
合譬。合譬之中半行總合。次半行別合。第三
半行呵責。難陀聞之遂迴心爲道持戒得於
三果。佛更爲説法仍證羅漢。外曰何等名淨
持戒次問淨戒。内曰答淨戒也。一切善法戒
爲根本者。戒如大地爲衆善之根。地持云。如
來三十二大人相由持戒得。若不持戒尚不得
下賤人身。況大人相。則心不悔者。犯戒違道
則心生熱悔。持戒之人則無此過。悔故生憂。
無悔便喜。喜心内發則樂遍五識。故云即心
樂。既無苦縁心便靜一。故云得一心。在心既
一實智便生。實智内生便不樂世間。故云得
厭。既厭有爲怖須永息。故云離欲。有欲即縛。
無便解脱。未得解脱則受生死苦。既得解脱
苦果永亡。故得涅槃樂。此文有因有果。初明
持戒。從得一心下 明因戒發定。一心則生實
智明因定發智。此則三學次第明於因也。從
離欲得解脱前明三因。今明二果。解脱謂有
爲解脱果。涅槃謂無爲解脱果。瞿沙人云。生
實智既是見地。厭是離地。解脱是無學地。陰
不生是涅槃。問此中明何等三學及二涅槃。
答對世間不淨持戒。總明出世三乘淨戒也。
餘二亦然。問厭與離欲何異。答厭爲伏道。離
欲爲斷道。解脱爲證道也。故持一淨戒則三
行圓二果滿也。外曰若智上者第三論智垢
淨。外人聞前智配上人。理不可咎故不難之。
但引取上智以配彼師。問前列三師二天。何
不配之而指二外道耶。答爲欲譏呵論主。佛
未成道就此二人受學。涅槃經云。從阿羅羅
學無想定。從欝頭蘭弗學非想定。此之二人
既是佛師。應上智故以此譏内。注中云外道
者蓋是天親之言。非彼自説也。内曰下亦開
淨不淨。如文。餘並可解。外曰何等名不淨智
下問不淨智。内曰爲世界繋縛故者爲二。前
法次譬。阿羅羅修無想定生無想天。爲色界
繋縛。欝頭藍弗修非想定生非想天。爲無色
界繋縛。如怨來親者譬説也。此智誘人至
上界如親。後還墮落故是怨詐親。阿羅羅生
無想天定壽五百劫。壽將盡時起於邪見便
墮地獄。欝頭藍弗非想報盡受飛狸身亦入
地獄。問施戒皆明淨不淨。智中何不明淨智
耶。答去下空無相慧文近故此中不説也。外
曰但是智能増長生死。作此問者。上來辨過
不同。明不淨施戒但言爲求報故名爲不淨。
説智之咎乃言増長生死。以辨過有異故致
斯問。施戒亦爾耶者。問此施戒感報亦同智
増長生死耶。内曰取福捨惡是行法者論主
總答。明取一切福捨一切惡同是行生死法
義無異也。又智是勝法尚行生死。施行戒故
自爾也。有所得人行善乃是増長生死法。一
何可傷。注中釋偈本四字即爲四別。初釋福
字。前標福名爲報。次問答料簡。問云。若福
名報。偈本中何故但説福。答云。福是名因福
報名果。此定因果兩義。或説因爲果或説果
爲因。汎明衆義受名不同也。此中説因爲果
者。福受報名凡有二義。一爲捨罪。二爲捨福。
爲捨罪者。福以富饒爲義。行於善因得富饒
果。罪以摧折爲義。行於惡因得摧折果。行者
聞此故捨惡修福。爲成捨福者。福報滅時生
於大苦。故須捨福。爲成兩捨故因受果名也。
食金譬因中説果。見書譬果中説因也。取名
著者釋偈本取字。惡前已説釋偈本惡字。行
名下釋偈本行字。不釋捨者後倶捨中自明
之也。外曰何等是不行法下第三正明捨福。
捨福三章前二已竟。今正明捨福。此中有二。
初總問。第二福不應捨已下別爲六難。問意
若取一切福捨一切惡皆是行生死者。何等
是不行耶。内曰倶捨者。以有取捨故行生死。
若能倶捨便不行也。不言罪福但稱倶者。横
捨萬法竪捨四句。問但應捨福。上已明捨罪。
何故稱倶。答外問不行。罪福倶行生死故答
倶也。外曰福不應捨。從此已下第二上明依
福捨罪外有六種難之。今標倶捨亦有六難。
六難者。一福果妙。二不説所以。三佛令於福
莫畏。四相違。五常福。六本不應作。以有六事
不應捨福。問上六難與今何異。答上就言難。
今就理難。就言難者。依福捨罪内外理同。但
言不巧故招六過。今就理難者。内明捨福外
明不捨。以違彼道理故興六難。此初二難。一
明罪報是苦麁可得言捨。福果樂妙故不應
捨。二罪有過患則有可捨因縁。福果無患無
可捨因縁。因縁者所以也。一難在注文。内
曰福滅時苦答二難也。福滅大苦何得稱妙。
以其滅生苦即是可捨因縁。亦得以滅故非
妙。有苦故可捨。注云助道應行者答第三難。
彼既引經。今會通之。答福有助道之功故
勸使行之耳。外曰福罪相違故。此第四作相
違難。此中相違凡有三對。一罪福二生滅三
苦樂。外以罪福相對用生滅苦樂掎角爲難。
既罪福相違。生滅苦樂亦應相違。若福滅苦
應罪生樂。若罪生苦應福滅樂也。内曰罪生
住苦。此答二意。一者成倶捨義。前偈明福
滅苦。今明罪住苦。二倶是苦宜並捨之。二
答外相違難。罪住既苦福住便樂。福滅既苦
罪滅便樂。即是相違。注釋二意即二釋。初如
文。汝言罪福下答上相違難。然福自有生滅
苦樂。罪亦如是。汝云何以福家之滅對罪家
之生。外曰常福下第五明福常故不應捨。前
問次答。問意云。汝福有二義。一滅二苦。是故
應捨。我明福常無滅無苦不應捨。自上已來
就内難内。今此一義以外難内。由來云。凡夫
迴向三有福有所得故須捨。爲求常住佛果
而修福此不應捨。然有所得常猶同外義。注
云作馬祀者。衆生初起禀於妙氣得妙四大
則生常天。若禀麁氣得麁四大則生人中。爲
求常天故修馬祀。取一白馬放之百日。或云
三年。尋其足迹以布黄金用施一切。然後取
馬殺之。當殺馬時唱言。婆藪殺汝。馬因祀殺
亦得生天。眞諦三藏云。四韋陀中有馬祀法。
智度論亦云。六十四能中祀天。即是一能。作
祀法者。竪一柱高十七肘有三丈四尺。案蘭
篸以種種物而莊嚴之。取一白馬繋著此柱。
諸婆羅門在邊燃火誦呪散華香著火中。取
草縛馬腹火邊炙。莫令毛燋。馬遂死之呪力
既成。謂馬死無罪。馬既死即剥併出肉骨盡。
頭尾宛然無異。與金銀寶物置馬皮裹縫之。
諸婆羅門更燃火誦呪。呪事亦成馬則起走。
少時還躄地。齊馬行處作方蘭堺城。以諸寶
物布置城内令遍滿。又取馬腹内寶物悉用
置中。作大功徳布施一切。婆羅門云。若一兩
過作生天猶退。若能滿三過作永不復退。故
名爲常。福報常生處常者。上明度衰老辨所
離。今明所得。福報常據正報。生處常據依報。
内曰下有七破。一二相破。二苦樂破。三以因
徴果破。四變異破。五無常破。六擧況破。七徴
經破。二相破者。外雖言是常理實是無常。故
還有滅苦二相。故還用前文破之。又所以還
作二相破者。汝之常天不出無想非想。彼二
仙人尚非是常。況復餘耶。故還作二相破也。
又修因之時有苦樂二相。如放馬三年爲樂。
後殺之則苦。因既苦樂。在果亦然。復次有福
報下第二就苦樂破。福非但滅時方苦。未滅
之時亦已是苦也。成實論云。外道説。三祠故
得生處常。外經又云。外道帝釋作百祠亦得
退落。又汝經梵天作祠持戒功徳。故知無常。
若是常者。何用修因。又汝言下第三以因徴
果破。馬祠之因或三年百日。因既有量果亦
然也。若因無常果是常者。有語無義。故云但
也。成實論又破云。三界因皆有量。故知無常。
復次下第四變異破。天若是常應無嗔喜。今
嗔喜變異。故知非常。涅槃云。自在天嗔衆生
苦惱。自在天喜衆生安樂。智度論引自在韋
紐鳩摩羅伽云。愛之令所願皆得。惡之令七
世皆滅。成實論又云。聞汝梵天有惡欲。惡欲
必有嗔等煩惱。故知非常。又汝馬祀下第五
無自性破。由時節及馬布施等既縁合而有。
必縁離則無。故知非常。復次下第六擧況破。
不殺行施尚應須捨。況殺馬布施而不捨耶。
復次下第七徴經破。金七十論出四皮陀中
惡事。如韋陀中説。作馬祠法汝父母及眷屬
悉皆隨喜。汝捨此身必生天上。彼偈云。盡殺
六百獸。少三不具足。則不得生天。爲戲等五
事。若人説妄語。諸天仙人説此爲非罪。此實
是罪。皮陀經説爲非罪。故伽毘羅論自呵之
也。問馬祠是僧佉義不。答非也。僧佉立世性
是根本而破馬祠法。故云僧佉説馬祠法不
淨無常也。外曰下第六難。明作故不應捨。外
難云。若必捨者初不應作。若作初不應捨。如
涅槃經呵責童子取菓還棄。内曰下有三種
人。一不捨不作。如菩薩正觀。二作不捨。謂
無聞非法衆生。以人天善根而成熟之未堪
捨也。三亦作亦捨。爲捨罪故須作。爲入道故
宜捨。注中浣衣喩捨罪。淨喩修福。染喩受涅
槃道。外曰捨福依何等。自上已來明捨罪福
二章竟。今第三次明能捨空無相慧。外道情
近。謂罪外有福故依福捨罪。福外更無妙可
依故不應捨福。内曰無相最上答外人問。明
依無相以捨於福。問有空無相無願。何故不
列初後偏引無相。答此無相是無依無得不
住不著之異名。正爲外道心多取相故偏説
無相。此無相是總三空名也。又依智度論。見
多者説空。愛多者説無作。愛見等者爲説無
相。外道具足愛見。是故今明於無相。最上者
略有三品。作罪墮三惡道名爲下品。修善生
三善道名爲中品。無相智慧出於六趣故名
最上也。今略釋三門要義前明來意。問何故
説三空門耶。答小乘人云。道理有三。如諦唯
有四。開四以爲十六觀。十六諦理名十六行。
攝十六行以爲三空。大乘明義此無定也。今
略明四種。一明展轉破病。爲破有病是以説
空。破取空相故説無相。於無相中起心造作
故説無作。又空門破有。無相門破空。此明
非空非有中道之法。觀中道者名爲正觀。次
説無作者。前二雖泯空有之境。今次息於能
觀之心。此三門明非空非有不縁不觀。明義
既足。故但説於三。又智度論云。爲好實者説
空。空最實故。爲好寂靜者説無相。以涅槃最
寂靜故。爲好遠離者説無作。以遠離無所求
作故。又爲見多者説空。愛多者説無作。愛
見等者説無相。問若爾治惑有少多耶。答約
小乘義。攝十六行以爲三門。攝行既有少多。
治惑亦有少多。今明。爲治見人説於空門。則
破見多人一切煩惱。乃至爲治愛見等人説於
無相。亦破此人一切煩惱。故治惑無多少也。
依地持論説三門者。彼明法唯有二。一者有
二者無。所言有者。謂有爲及無爲也。所言無
者。謂我我所也。於有爲厭離名爲無願。於無
爲欣樂名爲無相。觀有爲無爲皆空故名空。
又經云。爲治婆羅門三諦故説三門。外道自
稱言。是婆羅門修行梵行而殺生祀天。謂是
實義。佛言。不害一切生命名眞婆羅門。即是
空解脱門。二者外道爲天女色修行梵行令
有所得。佛言。不應爲天女色而修梵行。我非
彼所有彼非我所有。即是説無作解脱門。三
者外道貪著諸見謂。言諸因集皆是有法。佛
言。一切法集即是滅相。名無相解脱門。問云
何名三昧。答依小乘。五陰法體無我我所故
名爲空。觀空之智相應靜定離亂調直故名
三昧。從境受名。無有十相故名無相。觀無相
智相應靜定離亂調直故名三昧。亦從境立
名。於三有因果更不願求故名無願。觀無願
智相應靜定離亂調直名爲三昧。亦從境立
名。成論師二釋。一云。明慧自體凝寂故名三
昧。二云。從三昧生眞慧。果中説因故名三昧。
又言三解脱門者有二種義。一者當體立名。
即此三昧離三種繋縛故名解脱。如空離有
縛。無相離相縛。無作離作縛也。二者無餘涅
槃名眞解脱。此三通至解脱。從果立名。而言
門者。依前義。當體虚通稱之爲門。依後義。通
至涅槃爲涅槃之門。問要由三門入涅槃耶。
答小乘畢定備用於三。智度論云。一人不得
從三門入。若知諸法本來無所有從空門入。
若復言有此空則不名門。餘二亦爾。問單空
重空云何異耶。答數人單空通因果通利鈍。
重空但果但利根人。單空通漏無漏。重空但
有漏。成論明重空亦通因果及以鈍利。問單
空重空云何淺深。答依數人。重空唯不動人
得故深。成論單空空境。重空空智。大乘單空
破法淺。重空破法深。約人則名不定。利根人
聞單空則悟。鈍人聞單空不悟。更須破空。則
鈍根用於重空。問此三昧依何身起。何地攝。
答依數人。初起在法界身。説身起故。終成色
無色界身。依禪作故。大乘則通依。數人三三
昧通漏無漏。若無漏在九地。六禪三無色。若
有漏在十一地。加欲界及非想。又三解脱但
無漏。三三昧通漏無漏。注前遂近釋最上。無
相下第二次釋無相。又開三別。前釋無相。次
明捨福。三明用無相意。就初又三。標釋結。初
則標也。名一切相不憶念下第二釋無相也。
然相本自無。由想念謂有。若能内無憶念則
外相自無。故云一切相不憶念也。離一切受
者。上明不取外相。今明内無愛著。過去未來
現在心無所著者。前明於一世中不念外相
内無愛著。今明於三世法亦不取外相内無
愛著。一切法自性無故則無所依釋上也。所
以不取外相者。以一切法自性無故。則無所
依者。釋内無愛著也。是名無相總結也。以是
方便故能捨福者。第二明用無相捨福。而稱
方便者。巧用無相也。若拙用之。捨相而著無
相。則無相還成相。今巧用無相。捨相不著無
相。故名方便。何以故下第三釋用三解脱門
意。所以必須用此三者。以此三是解脱之門
故也。第一利者即是涅槃也
百論疏卷上




百論疏卷中
 釋吉藏撰 
  破神品第二
破邪歸正論體之中凡有二門。自上已來明
申佛漸捨教門明於顯正。此章已去今是第
二次辨破邪門。上漸捨或二或三。言二者。初
捨罪次捨福。言三者。一捨罪二捨福三辨能
捨無相智慧。並是從淺至深以爲次第。今破
邪門對上亦二亦三。言二者。一破神二破法。
所言三者。一破神二破法三破空。具如前説。
所以前破神者。大品經云。譬如我見攝六十
二見。以有見故有愛。愛見故有業。業故有生
老病死。則知神爲衆見之本。今欲伐其見本
使柯條自傾故初破神矣。故下云如是捨我
名得解脱。二者僧佉衞世蓋是外道之宗盛
行天竺。僧佉經十萬偈。二十五諦爲宗。以神
爲主諦。衞世師經亦十萬偈。用六諦爲宗。亦
以神爲主諦。今破其主諦則餘法自崩。三者
尋大小二乘觀門階漸。要先辨生空後得法
空。今明破神即是生空。後除一異謂法空也。
問何故先明生空次辨法空。答生空易得故
淺。法空難成故深。所以然者。衆生五情取之
不得。但是凡夫希望爲有。是故易破。諸法爲
眼見耳聞即事爲有。此則難破。故法空爲深。
然空無淺深。但約所空以爲階級。問何故次
捨罪福明破神耶。答凡有五意。若就賓主而
言。自上已來是提婆昇座明於二捨。外道論
義難無不詶詶無不塞。兼外道反羅其弊。今
第二外道昇座立於神法。而提婆論義疑無
不摧通無不屈。故有一章來也。二者諸佛菩
薩出世爲令衆生得於解脱。但衆生繋縛凡
有二種。一者業縛二煩惱縛。上捨罪福解其
業繋。今明破神除煩惱縛。煩惱之中身見爲
本故前破神。三者爲成前捨義。外人云罪福
是神之所作。神是能作罪福之人。既有能作
之人。不應無有所作之法。故上捨罪福明無
所作之法。今破神明無能作之人。人法既空。
捨義方成。故有此品。四者因言次生。上品末
云無相最上。外道不受斯言。故立有神法。今
破彼計神則成前無相。故有此品。五者論主
欲遍釋大小乘經破我明無我義故有此品。
問此論正應釋大乘無我。云何亦釋小耶。答
外道通障大小。今通破通申。但以大乘爲正
也。但解神有内外二道。外道有四師。一者僧
佉計神與覺一。二者衞世明神與覺異。三者
勒沙婆計神覺亦一亦異。第四若提子計神
覺非一非異。内道計神亦有四師。一莊嚴云。
假神有體有用有名。二光宅云。神有名無體
無用。三開善云。神有名有用而無有體。第四
犢子計。有神體用而非即離所攝。故神在第
五不可説藏中。問此間九流七略明有神不。
答周孔老莊但明一世事亦不論神。故云義
經丘而未曉。理渉耳而猶昏。問計神三性中
屬何性耶。答數人云。身見是隱沒無記。以計
有神不妨行於施戒故也。婆沙出佛陀提婆
義云。神爲衆惑之本故但是不善。倶舍論云。
我有二種。一生得我二邪執我。生得我者。含
識之流皆有我心。生而即得名生得我。此我
即是無記。若外道所計一異之我名爲不善。
問我見何所縁。答毘婆闍婆提人無所縁。以
無而見。有故無所縁。評家云。有所縁。謂縁五
陰。縁五陰謂是我。如謂杭爲人。問二十身見
幾是我見。幾是我所見。答五是身見。十五是
我所見。如計色是我。色異我色屬我。我在色
中。一陰皆四故云二十。依中論長行有一句。
謂色在我中也。問但有二十身見。更有餘耶。
答略説則一我見。依我我所分則成二見。三
界分則三見。依地分則有九見。欲界地乃至
非想故成九。乃至分別所起處凡有九百三
十六我見也。問頗有一時總計五陰爲我不。
答婆沙二釋。一云無也。若計色爲我。餘受等
則屬我所也。二云亦有總計五陰爲我。如計
内入爲我者即計外入爲我所。計外入爲我
即計内入爲我所。問頗有計微塵是我不。答
亦有二釋。一云無也。二云亦有計微塵爲我。
評家用初解。問一切衆生爲共一我。爲各有
我。答金七十論出二釋。有論師明一切衆生
同一我。僧佉明一切衆生各有一我。若一切
人一我者。一人生兒應一切生。而實不爾故
知各有一我。問經云我見爲六十二見本。又
云邊見爲本。定云何耶。答能生諸見則身見
爲本。守護長養則邊見爲本。問曰何名身見。
答從自身生從有身生不從他身生不從無身
生故名身見。問邊見亦不從他身生亦不從
無身生。何故不名身見。答身見已前受名故。
邊見更從別義立稱。問阿毘曇等云内離人
故空。不自在故無我。興此論破我何異。答同
明無外道邪我與此處不異。但數論破我住
於無我。此論明我既不留無我亦捨。乃至五
句一無所存。又雖無所有而無所不有。故具
説我與無我。如中論云。諸佛或説我或説無
我。諸法實相中非我非無我。數論闕斯體用。
是故不同。又淨名云。於我無我不二。是無我
義。故我宛然而無我。不壞假我明無我也。數
論亦無此意。是故不同。問若破一切我者。涅
槃云我是佛性亦被破耶。答佛性未曾是我
無我乃至四句。必明佛性是眞我者亦須破
之。此但斷取著。實不破佛性我也。又凡夫於
虚妄中計眞實我。二乘既聞無虚妄我亦無
佛性眞我。故成八倒。此論既破凡夫虚妄我。
亦無二乘虚妄無我。此我無我並是佛性所
離除。此我無我見始得顯佛性。非我無我而
有我無我方便用也。問何故名佛性爲我耶。
答佛性累無不寂徳無不圓。自在無礙是故
名我。問此論何處破二乘無我。答破空品即
是破無我。破神品即是破我。是故此論斥凡
呵聖顯示中道。令一切衆生見於佛性也。又
數論云。所計之神此畢竟無耳。能計之心則
是有法。今明能計如其所計。故大品常以十
六知見例色等萬法。問此論何處有佛性眞
我耶。答此論明中道非我無我。中道是佛亦
名佛性。知有眞我。此品中開爲六別。第一三
師總立有神。論主總破。第二僧佉人出論義。
論主即破。第三衞世師出論義。論主即破。第
四僧佉人重出論義。論主重破。第五衞世師
重出論義。論主重破。第六諸外道亂出救義。
論主亂破。雖有六章不出總別。初一總立總
破。後五別立別破。所以明總別者。一欲示觀
門次第。如中論前總破四縁後別破也。二者
前明無相總破衆師。是故衆師總立。既有總
立。宜須總破。總立總破則爲二別。前外總立
次内總破。就外立中復有二句。一者非内空。
二立外有。不應言一切法空者非論主空也。
神等諸法有故者立外有也。亦是將有證釋
非空。都是難於論主。論主初明捨罪。外設六
難。次明捨福亦設六難。上明無相。此下竟破
空品九品並是立有破論主空。論主破外有
悉爲成無相義也。注釋爲二。初逐近前釋外
人立有。次云何言無下釋非論主空。釋立
有中前總釋即雙標。迦毘羅言下第二別釋
即雙釋。問何故明二十五諦耶。答有二義。一
者二十五諦是神始終。又神爲二十五主。是
故列之。二者釋上偈本中云神等諸法有故。
二十四諦即是諸法主諦即是於神。欲雙釋
神法。是故列之。列二十五諦爲二。初列二十
五諦境。次明迷悟成於解惑。從冥初生覺者。
此初可兩用。一者冥爲二十五初。二者從冥
最初生覺。神爲主者釋主諦有五。一正明神
爲主。二出神相。三明住處。四明神體。五明神
用。所以廣説神者。爲成此品破神故也。常覺
相者。僧佉人神覺一體有神即有覺故云常
覺相。此句明神相也。處中者第三句明神住
處。謂處在十一根中。常住第四句論神體。不
爲四相遷故云常住。不敗不壞者釋成常住
簡異諸根。攝受諸法者第五句明神有統御
之用也。能知下上來明境此辨迷悟。所以明
迷悟者。爲欲自立破他。自立者明從境生智
斷生死得涅槃。破他者論主明空無相無有
人法。無法故迷彼二十四諦。無人故迷彼神
諦。是以外人謂得解脱。言論主不離生死。優
樓迦言下第二出世師義。問初師既明二十
五諦。今何以不辨六諦耶。答二十五諦明神
始終。今爲破神。所以須列。六諦通明神法。非
正辨神故不明也。今此師但擧相立有神。初
以身相證有於神。復次以欲恚下第二擧心
相證神。又前直擧外相證神。今擧能依證有
所依。又云。此復次是勒沙婆義。今謂不然。如
向釋也。是故神是實有釋偈本初句。排論主
三空。謂論主撥有言無。即是謗彼眞諦故無
解脱。内曰下第二總破。若有而言無。論主則
應有過。以無而言無。是故無失。猶如兎角實
無而言無。所以無過。次翻此語若有而言有。
外道無過。今無而言有。故是惡邪。如無兎角
謂有兎角名爲顛倒。諦觀察之實無有神者。
論主云。無而言無是故無過。謂外人無而言
有。所以有失。外人復云。有而言有是故無過。
謂論主有而言無。所以有失。如莊周云彼此
倶一是非。是故此句釋内外之紛。内諦觀察
故無而言無。知外無而言有。外不諦察故無
而言有。謂内有而言無。又諸異外道還自相
破。若以出入息爲神相者。第四禪已上應當
無我。以無出入息故。若以視眴爲神相者。諸
天目及魚眼不眴。應當無有我。又無色界衆
生及無眼人悉應無我。若以壽命爲我相者。
外道以暖觸爲壽命。若爾大日等有暖觸亦
應有我。外曰下第二僧佉別立義。始末七番。
前五法説後二列譬。僧佉前論義凡三意。一
者道術最前行於世。二者惑人多執。三者計
一爲四句之初。故成論云。一等四執。初云實
有神。對論主上明空義無神。彼謂提婆立空
故自立於有。是以内外互相杭執也。又論主
上云諦觀察之故無而言無。外人不諦觀察
故無而言有。外今亦云。内不諦觀察故有而
言無。謂我無而言有。我今諦察。知内有而言
無。非無而言無。即明我立有而言有非無而
言有。如僧佉經中説者。引經證上實有。覺相
是神者。以有覺知即名爲神。如死人木人無
有覺知。是故無神。倶舍論云。智爲我體。只我
即是智。終是體相一義耳。内曰下第二定關。
論義法須前定。以前定故則有二屈。受定則
有住宗之屈。如其改轉則有違宗之過。問論
主何故偏就一異定耶。答凡有八義。一者知
四外道所立正就一異亦一亦異。是故就一
異定之。二者一異是十四難本。又爲六十二
見之根。今欲前除其根故就一異定也。三者
諸破之中一異兩難其言最顯。故就一異以
定義宗。四者内外諸師皆立一異。如成實者
云。假有即實名爲一義。假有異實稱爲異義。
今欲遍窮内外故以一異定之。五者寄神覺
一異欲遍破諸法。如心與苦樂善惡爲一爲
異。眞俗二諦一體異體。妄想與眞一之與異。
乃至僧祇上座因果一之與異。是故就一異
定也。六者此之一異非但横破萬法。亦竪摧
四句。如一異爲本。餘二爲末。在本既破。其末
自傾。又亦一之與非異猶屬一攝。亦異之與
非一猶屬異攝。一異既破。餘四即傾。七者一
異之難畢竟無通。如其答也則住言而屈。若
不答之則自唖死。八者一異雙定則墮二負
門。僧佉受一名爲細負。若改宗執異則是違
言名爲麁負。如佛定長爪。其人利根故。如見
鞭影。自知墮負。慢心則摧。提婆今定外道義
亦同矣。但彼不覺知故猶受定耳。外曰神覺
一也。外所以受定者。劫初已來相承立一。謂
合理秤機。是故受定。又有所得人心有所依
言有所住。必當作一種解。是故受定。問神覺
既一。云何立二諦耶。答彼云。體一義異。體一
故即覺爲神。則神爲覺。義異者。統御爲神。了
別名覺。由如數人苦集是一物因果義分故説
二。内曰覺若神相神無常。常無常中有五難。
一者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無常。二者以
覺從神。神體既常覺亦應常。三覺無常神不
無常。則神與覺異。四神常覺不常。則覺與神
異。五欲令神覺體一而不相從。則神覺倶墮
二相。謂亦常亦無常。又合此五難以爲三關。
初之二難名住宗難。得於一義而神墮無常覺
墮於常。次有兩難。得於神常。得覺無常。墮神
覺異義違宗之屈。第三得神覺一復得神常
覺無常而墮亦一亦異。神常覺無常則墮異
義。神覺體一即是一義。又初二關得一宗失
二諦。失二諦者。神覺倶無常失神諦。倶常失
覺諦。次兩得二諦而失一宗。後一具有前二
失也。論文唯出二難。一神無常。二體不一。所
以無將覺從神者。若以覺從神即是破覺。此
中不破覺。是故無也。下遍不遍中有二相。今
文無也又是擧一例之。義可知矣。若破舊義
者。舊云。常住佛只是一圓智而照用不同。知
青異黄照眞殊俗。今問照用與體爲一爲異。
若體用一者。在體既一居用亦一。則萬用便
是一用。若有萬用應有萬體。若體用異。體常
用應非常。又舊云。心是體。苦樂解惑是心上
用。今問體用若一。常有心應常有解惑。既其
斷惑應當斷心。若解惑苦樂與心異者。惑應
自惑心則不惑。解亦然也。又問眞俗若一。應
同常同無常同説同不説。眞俗若異。俗在眞
外眞在俗外。注釋擧熱是火相者。提婆四宗
論中僧佉人自引此喩譬於神覺體相是一。
今天親引將來也。今覺實無常者三義顯覺
無常。一者苦樂不同故云相各異故。二假違
順等三縁生故云屬因縁故。三者墮於三世
故云本無今有。外曰不生故常。救上神無常
難也。神若始生可是無常。神既本有是故爲
常。故二十五諦云從冥初生覺。覺有於生是
故無常。不云生神故神體是常。此但總相答
難。猶未分明也。内曰若爾覺非神相。論主答
中就二對難之。一常無常難。二遍不遍難。常
無常難上明。神覺若一覺無常故神亦無常。
此是得宗墮於無常。今明若覺無常而神是常
則神覺便異。此是得常而失於一。故常無常
中前後二難進退墮負。今云覺非神相者非
體相也。僧佉人立覺是神體相。衞世人立覺
是神標相。僧佉人如火以熱爲相。衞世人如
火以烟爲相。是故今難。覺自無常神自是常。
則覺非神體相。故云若爾覺非神相。復次下
第二就遍不遍門亦有五難。一以神從覺覺
不遍神亦不遍。二以覺從神相與倶遍。三神
不從覺則神與覺異。四覺不從神覺與神異。
五若欲令一而不相從則墮遍不遍二相。次
還合五爲三。初兩難得宗而失神覺遍不遍
義。次兩難得神覺遍不遍義而失一宗。第五
亦得一宗復得遍不遍義而墮亦一亦異。今文
唯有三難。一者得遍不遍而失一宗。二者得
於一宗而失遍不遍義。三墮亦一亦異。問常
無常對中前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無常。
今遍不遍中何故不以神從覺令神應不遍。
答上常無常第二難中明神常覺無常則墮神
覺體異。今接此文重就遍不遍義顯神覺體
異。故不得以神從覺。若覺是神相重牒正破
也。無有是處總非也。覺行一處者正破也。五
道之中唯行一道。六塵之中偏覺一塵。五受
之中偏行一受。乃至一身之中偏行一處。而
神遍六塵五道乃至一身。則遍不遍殊神覺
體異。是故覺非神之體相也。注釋中以覺從
神者此是勢破。爲成神覺不一耳。復次第二
以神從覺破。若必言神與覺一則神與覺等。
覺既不遍神亦不遍。此難與前翻覆相成。
前得遍不遍墮神覺異。今得神覺一則失遍
不遍。注云火無熱不熱者。熱是火相。唯有
於熱無有不熱。神亦應爾。唯有不遍無有
於遍。復次下第三二相破。所以有此破來者。
外欲避前二難立兩義倶成者。一神覺體一。
二者神遍而覺不遍。是故今作二相難之。若
欲令神遍覺有不遍。不遍處有神。此神則無
覺。覺處有神。神則有覺。若爾神亦有覺相亦
無覺相。汝不應言神但以覺爲相。上亦不應
言常覺無不覺時。又神以覺爲相。則有覺有
不覺。火以熱爲相。應有熱有不熱。熱是火體
相。無熱則無火。覺是神體相。無覺則無神。
若無覺之處有神。無熱之處有火。又無覺
之處有神。應有覺之處無神。又無覺之處有
神。一切草木悉應有神。若草木有神。衆生
應無神。又若神有覺不覺相則墮亦一亦
異。覺處有神神與覺一。無覺處有神則神與
覺異。問常無常中二難遍不遍三難爲是亂
難爲次第來耶。答並次第來也。常無常中二
關覆却。遍不遍中接常無常。汝非但有常無
常異。復有遍不遍異。故有第一難。次明若言
不異則神同覺不遍。三若不同覺不遍而言
神遍神則二相。故五難宛轉釣鎖而來。外曰
力遍故無過。力者理也體也。有力用也事也。
以覺有於用故名有力。問明何物體用。答正
論覺體用也。凡有二義。一力二有力。以覺力
與神倶常倶遍。若有力則不遍。以覺力與神
倶常則通常中五難。以覺力與神倶遍則通
遍中五難。故力常力遍免上十難也。今總括
常遍始終凡有十難。今文内常中有二。遍中
有三。故成五也。通第一難云。若覺無常神常。
可以神從覺令覺無常神則無常。今覺力既
常。神與覺一。則覺常神亦常故無神無常過。
通第二難云。若神常覺無常。則神覺體異覺
非神相。今以覺力常故在神亦常。故神覺體
一無覺非神相過。通第三難者。若神遍覺不
遍。則神覺體異覺非神相。以神遍覺力亦遍
故覺是神相。無覺非神相過。通第四難者。若
覺不遍神遍。以神從覺覺不遍神亦不遍。今
覺力遍。以神從覺覺遍神亦遍。故無不遍過
也。通第五難者。若覺不遍而神遍。神墮覺處
則覺。墮不覺處則不覺。今覺力遍。神唯墮覺
處不墮不覺處。故無二相過也。問外道何故
言覺與神齊倶常倶遍。答彼計神覺一體。統
御義説神。了別義説覺。統御之神既遍五道。
即此統御之神有覺知理亦遍五道。統御之
神其體既常。有覺之理亦常。是故神既遍常
覺理亦遍常也。注云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
有覺力者。此是遍五道覺理之處。五道之中
雖無覺用而有覺體。是故無無覺過偏答最
後二相難也。以覺理遍故神則遍。覺無有不
覺。既通常中二難則具通五。既答遍中三亦
具答遍中五也。内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者。
力有力者牒外義也。不異者正責也。有無倶
不異覺力既遍。有力即遍。此是有力不異力
也。此亦是以用同體。體遍用亦遍。若有力不
遍力亦不遍。此是力不異有力。亦是將體同
用。用既不遍體亦不遍。唯有此二更無第三
體遍用不遍。有力不遍力亦不遍。則覺成不
遍還墮遍中五難。若有力不遍則力亦不遍。
覺既不遍覺則無常還墮常中五難。若力遍常
有力亦遍常乃免十難。應一時之中遍覺六
道之苦。亦一時之中遍覺六塵。則僧佉之人
現身之中應墮地獄煮燒之弊乃至應有餓鬼
飢渇等苦。又力有力不異者。有力是現用力
是體何以知耶。外云。力遍故知力是體也。今
言不異者。只見有力實無力遍。正破其力遍
之言也。既無力遍。以何異於有力。故云不異。
注云若有覺力處。此牒外義也。是中覺應有
用正明有力不異於力也。而無用者明五道
之中無有覺用。既無覺用即無覺體。是故汝
言非也。此非其五道無用處亦有覺力也。若
如是説下重取意非之。即明無第三有體而
無用。外云。體遍用不遍體用不同。不應將用
同體令體遍用亦遍。亦不應以體同用令無
用處則無有體。故取意牒之。但有是語者總
非也。五道之中無有覺用而有覺體。有語無
義故云但也。外曰因縁合故覺力有用者。救
上力有力不異難也。力與神齊故神遍力亦
遍。以無五道遍縁合故有力不遍。一處縁合
則一處有用。故有力不遍。是故力有力異也。
内曰墮生相者。前明覺與神齊神遍用亦遍。
今明用假縁發體亦應然。故云墮生相也。外
曰如燈者。縁能發用不能生體。如燈顯照物
不能成物。如舊明本有義假縁得顯縁不能
生。内曰下明五塵成瓶。若無燈時身觸亦得。
又有瓶用。若因縁未合時取覺不得。亦無有
用。二義不同故非喩也。外曰如色者。前就能
了爲喩。内以所了爲難。今捨燈就色明瓶具
五塵色之一分。燈若未照取色不得。又無發
識之用。如縁未合取覺不得又無覺知之用。
兩義全同故云如色。或言是壁上之色。此亦
無失。但就瓶色爲勝。内曰下汝捨瓶就色。雖
勉前過而更招後失。然青黄之色燈未照時其
相已了。汝覺以了別爲相。縁未合時未能了
別。云何將已了之色喩未了之覺。問何故破
燈無脩妬路。破色有脩妬路也。答外道根本
燈色合譬。燈喩於縁色譬如覺。燈未照色取
色不得。亦無發識之用。如縁未合取覺不得。
覺亦無用。但天親開外燈色以爲兩救義。生
内曰以破於燈。故破燈無脩妬路。還用提婆
本答。以破於色故有脩妬路。復次以無相故。
前明了不了異故法譬不同。今辨有相無相
別故法譬有異。是故重破。此中色有三句覺
亦三句。色三者。一無相故標色無相也。明色
無有人知之相故云無相。色相不以人知爲
色相者。第二句釋色無相也。色自有青黄爲
相。不以人知爲相。是故下第三句結無相也。
以色不以人知爲相故 人不知時常有色體
也。汝知是神相者。標神以知爲相也。不應以
無知處爲知。第二句呵外人未有知時有於覺
體。汝法中知覺一義。故外謂人不知時有覺。
即是無知時有覺義。是故今責之。知即是覺。
若無知即無覺。若有覺即有知。云何言無知
時有覺。若無知時有覺。應無覺時有知也。又
知覺一義。無知即無覺。無覺即無神。以神覺
一體也。外曰優樓迦下第三別出論義。其人
後論凡有五義。一者道術後興。二者行世不
盛。三依一異四句是第二異義故後出論也。
四者見一義有失。謂異無過。五者見論主借
異以破一。謂異有道理是故出論。往復五番
皆引喩明義。優樓迦謂佛寶也。弟子謂僧寶
也。誦衞世師經謂法寶也。言知與神異者立
己宗也。訶梨傳云。優樓迦弟子自稱我師優
樓迦。説經名衞世。繁文以六諦爲主簡旨明
知異乎神。若能屈我此言斬首相謝。與今文
相似也。其人立神知異者。既在僧佉後出見
一宗有過。是故立論名衞世師。衞世師稱爲
勝異。異於僧佉勝於僧佉故名勝異。是故神
不墮無常中者。僧佉知與神一。知無常神即
無常。知不遍神則不遍。神既常遍知亦常遍。
是故今明知與神異。知自無常神自是常。亦
不墮無知者。釋伏難防僧佉及提婆也。何以
故知神合故如有牛者。就法譬釋上無知也。
神與知合神受知名。如人與牛合人名有牛
也。釋中前解譬者逐文近故也。四合知生者欲
顯神受知名也。内曰牛相牛中住。但破其神
受知名異宗自壞。以角峯等相但在於牛。雖
與人合人無牛相。若爾神雖與知合。知住知
中神則非知。注釋云。汝言下明四合生知。知
生則知塵。知不生則不知塵。此是知能知非
是神知。外人神知並立。論主奪其神知縱其
知知。譬如火能燒者此譬二意。一者成前知則
能知。二欲發起後救故也。外曰能用法故。此
中含有用燈之譬。前明人牛雖合人無牛相。
神知雖合神無知相。今有二義。一明神有知。
二用知方知。如人有見性用燈能見。成實者
云。假人御五陰而人不當陰。陰自能知而人
不知。如是行自起善惡亦非人起。而今云人
起者。以人有御陰之功故言人起耳。内曰不
然知即能知故者。破上能用之言也。明知體
自能知不須神用。故神無用知之能。汝若神
有知性。即應自知何假用他。前番奪其神知
明知自知。今奪其神能明知自能知。若爾神
體非知又復無能。何處有神。燈喩非也此破
其譬。神用知知。知具二義。一體是知。二有能
知。人用燈見。燈無兩義。一體非見。二不能
見。故非喩也。又眼爲闇所障故不能見。假燈
除闇方見。汝神爲誰障故不知而假知能知。
注云若不知色不名爲知者。以名定體破。知
既名知即應能知。若不能知則不名知。是故
縱有能知彼能何用者。前奪神知及以神能
明知具二義。今明知具二義縱神復具二義
者則無用也。外曰馬身合故神爲馬。上初番
破外人知自知神不知。次番奪。其神無能知
自能。外人今雙救二義。一明神在馬中而神
名馬。如神在知中神名爲知。二者馬形不能
知神御方能知。如知不能知神御方知。故神
有知有能則二義倶立。問神馬與人牛何異。
答人牛二形二神故疎。今身神共合則密。又
得反責。内家若知自知不須神御。亦應馬形
自能不假神御也。内曰身中神非馬者明外人
不識馬也。世間正以馬形爲馬。實不以神爲
馬。故以知自知神終非知。以神喩神則墮負
處者。神御於知神御於馬。兩神無異。前神未
了而引後神。以過證過轉増其過。是故墮負。
又所御之知即知即能。所御之形無知無能。
同上燈譬。前引無知救知既以墮負。今重引
之名爲重負。外曰如黒疊。問黒疊與神馬何
異捨於神馬引黒疊耶。答離神別有馬。世間
詺馬形作馬。不詺神爲馬。疊與黒合疊受黒
名。世間名爲黒疊。不可云黒自黒而疊不黒。
故與上異也。内曰若爾無神。自上三番破神
無知無能。謂奪神兩義也。今此一番縱之。縱
汝神是能是知。便成於知無復有神。所以然
者。知是知復是能。神若是知亦是能。此便成
知則無復神。故云若爾無神。又知是能是知。
既其非神。神是知是能。亦非神也。故云若爾
無神。又並。云神體非知與知合故神名知者。
知體非神。若神非神合應名非神。故云若爾
無神。又並。神本非如。與知合故從知名知。知
體無常。神與無常合神名無常。神與不遍合
應名不遍。與多和合應名爲多。若無常不遍
及以多者則無有神。又知是能是知。神若無能
無知。與草木不異虚空無別。又是無神。又反
並之。汝以有知有能名爲神者。知具此二則
應是神。神具此二神應名知。注有三種難。一
釋無神難。若他合故下第二互從並。若神從
知名知。知亦從神名神。若知與神合不從神
名神。神與知合亦不從知名知。第三違經破
者。明外人疊與黒合疊便是黒。則違依主二
義。外曰如有杖。此救上三難。通第一無神難
云。人雖與杖合人名有杖。非是無人。神雖與
知合神名爲知。非是無神。通第二互從難云。
人與杖合但得名人有杖。不得杖與人合杖
名有人。以人能御杖非杖御人。如是神與知
合神名爲知。不得知與神合知名爲神。以神
御知非知御神。通第三難云。人杖雖合人不
作杖。依主雖合主不作依。問人杖人牛此有
何異。答大宗是同。但來意有異。人牛爲明其
合。人杖爲辨其離。前爲明合者。人與牛合人
名有牛。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今爲明離者。人
與杖合雖名有杖人非是杖。神與知合雖名爲
知神非是知。又上但爲防於他難立自義宗。
今亦立義宗又通三難。是故異也。注中就人
與杖合有二句。杖與人合亦有二句。四句之
中用一廢三。人與杖合人名有杖。用此句也。
不得云人是杖。廢此句也。杖與人合二句並
不用之。以杖與人合不名有人亦不名人。故
四句之中立一廢三。立一正是義宗。廢三通
前三難。内曰有杖非杖。破同人牛。杖自是杖
人終非杖。知自是知神終無知。衞世五番凡
有二失。前三後一得於神義而墮於無知。破
黒疊譬得有知義而墮無神。外曰僧佉下第
四重出論義凡有二義。一者見異家過失。謂
一義無咎。故重出論義。二見論主上借一破
異。謂異義爲短一義爲長。故出論義。問何故
不破一爲一類破異爲一類而相間出耶。答
凡有四義。一示破有多門。如一異品類例破。
今相間破。二者欲明一異兩家自相破斥即
並爲虚妄。是故間出。三者執一之人與提婆
論義。當時理屈辭窮而異家便出立義。一家
在坐靜聽便謂。一有道理異義爲過。是故重
出論義。衞世師重出論義亦同之。四者僧佉
部内自有多人。雖一人墮負而餘人出論。世
師亦爾故相間出也。此文三番所以前七後
三者。僧佉始末合有十番。但前義勢已窮後
則辭理易屈。故前七後三。若知與神異有
如上過者。僧佉靜聽。執異之家五番往復
墮於二過。一得神失知。二得知失神。我經
中者明己執無過。何以故下釋無過。以神
即覺故不墮無知。覺即神亦不墮無神。故
離前二也。内曰破有三。初指前破。上有二對。
一常無常二遍不遍。合十難前已説之。今當
更説指下破也。若覺相神不一者。前僧佉立
一義。始末二番有三對過失。一神常覺無常。
二神遍覺不遍。三神一覺不一。此三相違而
言其一。故招十五種過也。上已明二對十過。
今就一多。中復有五過。一以神從覺相與倶
多。二以覺從神相與倶一。三神不從覺多即
神與覺異。四覺不從神一則覺與神異。五欲
令其一而不相從。則神墮亦多不多覺墮亦
一不一。攝此五難爲三。初二互相從得神覺
一宗而失神覺一多。次兩互不相從得神覺
一多而墮神覺異義。後得神覺不異亦得神
覺一多而墮亦一亦異。得神覺一多義則墮
亦異得神覺一義。名之爲一。攝一多爲五難
既爲三類。常遍五難亦各三類。故合十五開
爲九難也。而今文中以神從覺令覺多神亦
多者。正爲破其一神以爲多神故則無一神。
一神無故亦無多神。亦一亦多非一非多皆
悉不立。破神既爾。破覺亦然。覺與神一則失
多覺。多既無一亦無。如是四句悉皆不成。外
曰不然一爲種種如頗梨。救爲二意。一法二
喩。法中二句。一通前難二釋疑。所言一者此
明覺體一也。内前以神從覺覺多神亦多。外
今以覺從神神一覺亦一。神既與覺一則覺
一神亦一。無多神過。問何故神一覺亦一。答
僧佉立宗義甚精密。神覺體一故神常覺亦
常。神遍覺亦遍。神一覺亦一。但約義不同。
故開神覺二諦耳。爲種種者第二釋疑也。伏
疑云。若以覺從神神一覺亦一。乃勉多神之
過墮一覺之咎。是故釋云。雖體是一覺隨縁
故多。不失多覺故不墮苦樂一過。如頗梨者
第二喩説。喩上體一隨縁故異。體一故免多
神過。隨縁異故免一覺過。故神覺倶成一多
義立。内曰下偈本但有一破亦含五難。一者
以罪福從覺覺一罪福一。二以覺從罪福罪
福若二在覺亦二。三覺一罪福不一罪福與
覺異。四罪福二覺不二覺與罪福異。五欲令
其一而復罪福不同則墮亦一亦異。還攝五
難以爲三開。初兩得一義宗而罪福失多覺
失於一。次兩得於一多兩墮異義。三得於一
多亦得不異而隨亦一亦異。問何故以罪福
難覺也。答非是以外罪福以並於覺。正言罪
福即是覺。如損他覺爲罪。益他覺爲福。罪福
既是覺故覺一罪福一。問上破與今破何異。
答上以神從覺覺多神亦多。此是破神。今以
罪福從覺覺一罪福亦一。此是破覺。注云施
盜亦一者。前明罪福就心。今約身口也。如珠
先有者。提婆但破法説而譬自壞。天親義破
譬也。珠則本有覺則始生。豈得以本有之珠
喩始生之覺。復次珠新新生滅者破前一珠
義也。内外雖異同知珠是無常。念念生滅故
非一珠。汝覺不生滅體則是一。云何以不一
喩一無常喩常。二者離珠無色離色無珠。色
既有青黄等五便成五珠。珠若是一五色便
一。若色五珠不五珠一色不一。則離色有珠
離珠有色。若離色有珠。離於苦樂應當有覺。
亦離覺應有苦樂。外曰果雖多作者一如陶
師答上三難也。果雖多謂罪福多也。作者一
一覺體也。如陶師體一而作瓶瓫多果。不可
關陶師一故謂瓶瓫亦一。不可關瓶瓫多故
謂師亦多。不可關覺一故罪福亦一罪福多故
謂覺亦多。故前五難三關並皆壞也。救第二
有無難者。前有陶師後作瓶瓫。亦前有覺體
後隨縁苦樂等。故非本無今有。救第三不一
難者。實是一師而作瓶瓫。實是一覺而有苦
樂。若言新新生滅非是一珠。亦應新新生滅
非是一師。而百年相續終是一人。珠亦爾也。
内曰陶師無別異者此有二過。一者有異喩不
異過。陶師與瓶瓫實有異。而苦樂與覺不異。
故不應以異喩不異。二者不異喩異過。陶師一
體無有別異。而覺實有苦樂二體。故不應將
不異喩異。又若苦樂即覺則瓶瓫即陶師。亦
有五難。一苦樂與覺一則瓶瓫與陶師一。則
師一瓶瓫一。二覺與苦樂一。苦樂多則覺多。
亦師與瓶瓫一。瓶瓫既多師亦應多。例上五
可知也。外曰實有神比知相故。此第五世師
重出救義。來意亦三。一思道更生。二見論主
借異破一謂一有過異義無失。三別更有人也。
問此立與初立何異。答初就異宗立。但異宗
既壞。今但就相立故與前異。然就相立正立
有神義。今破則正顯無神也。有三番問答。初
云。實有神者道理神體不無。比知相故者擧
相證有神體也。知有四種。一理知二比知三
譬知四信聖人語知。今因比知證有於神。所
言相者。僧佉神知一體知是神體相。今神知
異知是神標相。此中比知有二。一者將人比
日。人從東至西人既有去。法與人合。將人比
日。日從東至西亦有去。法與日合。二者見草
木依地苦樂覺知亦應依神。故云比知相故。
内曰下有二。初指前破。雖擧比知而神知終
異還墮二過。一得神失知。二得知失神。今當更
説不知非神者正破有二。初指前破神與知
合。次破比知故神與知合。前破法説後破譬
説也。汝以知相證有神者。若爾知相有故神
有。知相無故神無。凡有二義無有知相。一者
神遍而知不遍。二者常有於神而知不恒。若
爾則無知應當無神。外曰行無故知無。救上
無知之時無神難也。有法譬二句。法説正解
無知所以。神若行境是則有知。若不行境是
時無知。故云行無故知無。如烟者此釋知是
神相正答論主難也。如烟是火相雖復無烟
而有炭火。知是神相知雖復無而終有神。内
曰不然神能知故者。破其無知時有神也。汝
神有二義。一者體性能知。二者以知爲相。今
無知時無此二義。是則無神。又法譬不同。汝
神雖無知有生知之能。炭火無烟不能生烟。
何得爲喩。復次汝説下第二破其比知又三。
一牒二非三釋。汝説見共相比知故有神者
牒外義也。人之與日共有去相。見人去比知
日亦去。名爲共相比知。草木苦樂共有依相。
以草木有依比知苦樂亦依於神也。此亦非
也第二句總非也。所以者何下第三句釋。此
意縱其人日共有去相將人比日。奪其草木
覺知共有依相將草木有依比苦樂亦依神
也。所以縱一奪一者。文自釋之。見去者去法
到彼故。見人從東至西人既有去。亦見日從
東至西日亦有去。故可得以人比日。不得云
見草木有依謂苦樂亦應依神。注前釋縱其
人日相比。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此釋奪其
二依相比。汝言草木必依地離地無草木。知
必依神離神無知。作此比知者是事不然也。
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者。破其二比既竟。
故結呵之。不可見龜而有毛相下此取意重
破之。外云。天下之物皆悉有依。如外草木既
依於地。内之人民則依於王。不應苦樂覺知
獨自無依。是故呵言。汝見草木依地見苦樂
亦依神者。見餘鳥有毛。見龜亦有毛。外曰如
手取。取是手相。雖復不取而常有手。知是神
相。雖復不知而常有神。救上無知無能無神
難。問此與烟火何異。答炭時無烟不能生烟。
手雖不取欲取即能。是故異也。内曰取非手
相。以角峯爲牛相。以指掌爲手相。不以取爲
手相。汝以知爲神相。故非喩也。若無知相而
有神者。無指掌等相應當有手。外曰定有神
覺苦樂故。山中舊云。此第六勒沙婆人出論
義。見前偏執一異並皆有失。謂亦一亦異應無
有過。故出立義。又云。還是第二師重出論義。
又云。此是一切外道立有神者亂出論義。論
主亂破。即第六章也。就文凡有六轉攝。計神
事盡破神義周。第一擧苦樂證有神。二擧各
取色證有神。三擧異情動證有神。四以宿習
念證有神。五擧左見右識證有神。六擧念屬
神證有神。涅槃云。是諸外道計神不同。終不
離於陰界入也。今此六轉擧五陰相證有於
神。初擧受陰相。次擧色陰。三擧想陰。四擧
行陰。五擧識陰。第六還擧想陰破此六立即
有六破。成實身見品云。麁思惟者計受是我。
以木石中無受則知有受是我。中思惟者説。
想是我。苦樂雖過猶有我相。細思惟者説。行
是我。以瓶等相雖過猶思我妙。深思惟者計
識是我。知思亦麁。是思雖過猶故有識我心
故。若爾計色是我應最是麁。以色相五陰中
最麁故也。又五陰是有爲。有爲有相貌故證
神。無爲無相貌故不擧證神。覺苦樂者。外云。
四大諸根並是色法。事同草木不應有所覺
知。而今有覺定應有神。又死人木人不能覺
知。今能覺知定是神也。内曰若惱亦斷。上雖
擧覺苦樂證有神。今偏難其覺苦邊也。若神
覺苦樂神可惱者。亦應可斷。若言神常不可
惱。又神無形不可斷。亦神無形不可惱。此亦
得破舊義。斷身時身識覺惱。則識亦可斷。識
無形不可斷。識無形不可惱。無形依有形惱
有形。故無形可惱。亦斷有形無形可斷。外曰
不然無觸故如空。夫斷害必由相與有觸。身
有觸刀亦有觸。故可斷刀有觸。神無觸。云何
以有觸斷無觸耶。如空者擧譬。舍有觸可燒
可熱。空無觸不可燒而有熱。合喩可解。内曰
若爾無去。神若如空不可斷者。神亦如空不
可動去。今害身時神不能避則受害也。去從
二事生。一者身能運動。二心思量欲動。今身
神互無。神欲動不能動。身能動不知動。則身
神並無去。而汝神無避害。就安可去之義。神
若可去則神應可斷。外曰如盲跛者。昔優禪
尼國爲劫所破。各分散走。有一生盲生跛。遂
相假得至餘處。外道引此爲救義。數論師云。
色陰有依因有手足等而無心思惟故如盲。
四陰有慮知而無身運動故如跛。五陰和合
而去同外道。内曰異相故。盲跛兩神兩身可
得去。身神互無故不得去。又盲人不跛有柱
杖而去。神無身可得然耶。若不爾有如上斷
過者。必言身神互無而相隨去者。亦應相隨
而斷。又上奪其去。今從破也。縱神無觸得去。
亦應無觸故被斷破。數論亦然。五陰共合而
去。亦應共合被斷。復次下。自上已來破法説
竟。今始破其如空譬説。又欲發後救義故作
此破。空實不熱亦應神實不惱。空遂可熱空
應可斷。神義亦然。外曰如舍主惱。上空不可
斷不可熱。此義既壞。是故捨空引於舍主。内
曰無常故燒。論主調外人義破其法説。舍無
常可燒可熱。舍内空常不可燒熱。身無常可
斷惱。神既常不可斷惱。復次舍主不遍可得
遠火。汝神既遍應無避火。神若同空是常便
不覺惱。若同舍主無常則同上斷過。又神若
是常不能避火。遂能避火則是無常。外曰必
有神取色等故。第二擧色陰證有神。五情不
能各知諸塵。而有知者此是神能。犢子部亦
言人見與此義同。成實者云。根不能見用識
能見。雖用識見要須人御。名爲人見。内曰何
不用耳見。若根不能見而神見者。神用眼見
何不用耳見。若不能用耳見唯用眼見。則是
眼見非神見也。注云如火能燒處處皆燒者。
火以燒爲性。觸物皆燒。神以見爲性。觸根皆
見。亦得以此破成論人。既言識見。識託於
耳何不見耶。又識有見性觸根皆見不待眼
也。外曰所用定故如陶師。神雖能見必須用
眼。如陶師能作不得離泥。泥於器定。眼色亦
然。成實論義亦爾。雖以識見要須用眼。内曰
若爾盲者。若神與眼一不應言神見眼不見。
若神與眼異神則無眼。是故神盲。若無眼不
盲則盲不無眼。又若無眼不盲則有眼應盲。
又依中論六情品破者。若以見見則見中有
見相。見者無見相故見者盲也。依智度論意
破者。若神御眼見色者神應見眼。而今一切
人皆有神。皆應見眼。而不見眼故知神盲。汝
陶師喩者。此破其譬説。外云譬有三事。一陶
師二用泥三作瓶。内合亦三。一有神二用眼
三見色。疎親言同而實大異。用泥作瓶。離泥
無瓶。用眼見色。離眼有色。故喩非也。外曰有
神異情動故。此下第三擧想陰證神。論主前
責其何不用耳見令其互用。外道以所伺各
定不得互用。内破定義不立。今從内所責還
明互用。就立中爲二。初明一根知二。次辧二
根知一。今是初明眼見菓色即知菓味。故令
舌動稱爲異情。復次一物眼身知故。第二明
二根知一。然眼無知味之理身無見瓶之義。
而知味識瓶並是神用。故知有神。内曰如盲
修妬路中已破者。破中爲二。第一天親指前
破。第二正破。既言眼見他食菓而口中生涎。
則神與眼異。故稱爲盲。又既是神見何不用
舌見。若不用舌見終是眼見神則不見。故復
是盲。復次下天親義作内答以答於外。今迴
提婆偈本以爲復次。所以無修妬路釋者。以
易解故不釋之。破彼二事即爲二別。前破一
根知二。菓中五塵具足。遂眼見眼即知菓味
令舌動者。眼中何故不即聞香聽聲覺觸令
三情亦動也。身亦如是者破二根知一。瓶中
亦五塵具足。身既能得瓶者。就身根中何不
得瓶聲香味即發耳鼻舌三情也。外曰如人
燒。此救上盲及餘情何不動難。如人雖能知
燒要唯用火。神雖能見要須用眼。不得聞用
眼見便謂神盲。問此與上陶師何異。答離泥
無瓶。今離薪有火。是故爲異救。餘情何不動
者。人雖用火燒不得餘物燒。唯眼見舌動餘
情不得動。内曰火燒。火性能燒非人燒。眼能
見非神見。又無人火亦燒。無神眼亦應見。又
火性自熱不假人方熱。眼性自見不假神方
見。若眼假神方見。火應假人方燒。外曰如意。
外云。要須神情意塵合見。四合之中少一猶
不見。況但眼能見。汝上不應難云火自能燒
眼自能見。若眼自見。死人有眼何竟不見。内
曰下此作神無用破也。有意託眼則見。無意
託眼則不見。則意有見能神無用也。此破舊
義云。識託根故見。不託則不見。何用假人。外
曰意不自知。此救神無用也。意但知法無有
自知之理。若更有餘意知此意者。此意不滅
復知未來意。如是則無量意聚在眼門。我義
神是妙一能知於意。故有知意之功。非是無
用。亦無無窮意聚眼門失。内曰神亦神者。問
前一内外曰何故無修妬路。此獨有耶。答提
婆論本前明外曰如意。今内曰神亦神便是破
之。汝既言神用意行眼門者。則應有神知神。
但天親義生内答以答前問。義作外問反於
後破。是故中間内外兩曰無修妬路也。今依
天親破上義者。汝但知立。神知意而未悟。誰
復知神。若神神相知是亦無窮。若不須神知
神亦不須神知意。破假人亦爾。我法以現在
下通外人無窮意聚眼門過也。明意是無常。
念念不住。寧有多意聚在眼門。外曰云何除
神。外道非是請除於神。但反難論主若除於
神意云何能自知塵。内曰如火熱相。無有不
熱之火。何有不知之意。意體性能知。何用神
耶。此是借意以破神。不如數論破神存意。外
曰應有神第四擧行陰證神。初總標有神。宿
習念下擧二世法證有於神。宿習是過去世
習貪成貪習瞋成瞋。若無神統御誰使習耶。
生時憂喜行者擧現在世也。過去習瞋生時
知憂。過去習貪生時知喜。連持二世不斷皆
是神功。又初生之時無人教之令其憂喜。而
初生行憂喜此是神使之然。而言相續生者。
神遍三世無有代謝。但憂喜之念有於代謝。
過去曾生現在始起未來當生。過去念滅續
生現在。現在續生未來。故云相續。内曰遍云
何念者。縱其神遍奪念生也。念即是上憂喜
也。神既常遍。常遍者一遍五道二遍六塵。在
神既遍。遍無更生念理。夫論生念。要須此有
彼無。故捨此念彼。神既常遍。未曾不念故不
更生念。云何有捨此念彼也。問上擧三世證
有神義。今破何世耶。答神遍三世。於三世中
都不生念。故總破三世生念也。復次若念一
切處生。上提婆縱其神遍奪生念義。今天親
縱其生念開二關責之。神既遍念亦遍。則應
遍五道六塵中。應一時生念。若念分生者。前
明以念從神神遍念亦遍。此以神從念念既
分生神亦分生。復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者。
明知自知神無知。亦應念自念神無念。若知
非神者。神若能知則便成知無復有神。神若
逐念則便成念便無有神。此事前已説者。初
破衞世師中五番有此二過。有人言。若神無
知者無能知也。若知非神者知非神相也。又
釋此事前破者。如烟喩中。若無知時亦有神
者。今將彼以破此者。神不生念時爾時既無
念相亦無能念也。外曰合故念生者救上遍
云何念也。神體實遍而生念者。神於此法作
意思量則生念。神於彼法不作意思量則不
生念。故神雖遍而能生念。何故神遍不生念
耶。通第二難者。念由縁發。非與神齊。雖餘處
有神要待縁具方得生念。以無一切縁一時
具故不得一時遍。念神雖分。念念自有分而
神無分也。通第三難者。神使念生名爲神念。
故神受念名。而念恒非神。故不墮無神。注云
勢發故者。作意思量前事名爲勢發。神雖與
意合。若未作意思量前事。念則不生也。内曰
雖前已破者。上遍云何念三門破之已竟也。
今當重説。縱許生念重撿責之。神若知相即
自能知。何須與意合方生念耶。若非知相猶
如木石。何能生念。復次若念知。此文破前遍
云何念。正是提婆偈本而中間諸破並是天
親義立兩偈。本爲異者。前是奪破明神常遍
不應生念。今縱開破。縱神生念能知塵者。念
生則知念不生不知。則是念知神無用也。外
曰應有神左見右識故第五擧左見右識。即
是擧識陰證神。然就病眼不病眼倶得作之。
如右眼病不見於人但左眼見人。後右眼差
還識前左眼所見人。然兩眼體異不應左見
右識。有神統御。是故能然。内曰共合二眼。凡
有三義故秤爲共。外云。左眼見則是見眼。右
眼識即是識眼。今答左眼自見非神見。右眼
自識非神識。但破見眼即破識眼。不須兩番
破之。故云共合二眼。二者以彼答此。一答答
於二立。名爲共合。前明念生則知念不生不
知。此是念知不名神知。即以此答答於二眼。
若有二眼則能見識。無二眼則不見識。此是
眼能見識。何用於神。故云共合二眼。三者依
天親意。更不別開破門。但後二前四合有六
門。共破左見右識。故云共合二眼。所以不別
更答而指前後共答者凡有二義。一者破神
將竟。外人上來以五番救義。今恐其引事無
窮欲遮其後救。汝設更千端立者。並墮諸破
之中故也。二者欲明觀門縱横通徹無礙略
明四句。自有一立一破多立多破一立多破
多立一破。是故總指多破一立也。分知不名
知者。七復次爲三。初二用後。次四用前。次
一當破。即顯後得破前前得破後。又顯當
破也。一部論有此三勢破義也。神體既遍。知
唯在一分。正可名爲分知。不名神知合。今亦
爾。在神既遍。見識亦遍。而今此見彼識但應
言分見分識。不應言神見神識。復次若爾無
知此第二破。若言分知故名神知。分見識名
神見識者。應從多不知名爲不知。從多不見
識名爲不見識。此二復次指後也。復次遍云
何念。神既遍無生念理。神亦遍不生見識之
理。復次若念知者第四破也。若念故知不念
不知。此是念知神則無用。眼看故見不有不
見。此是眼見。神無用也。此二復次指第四轉
中縱奪二破。復次何不用耳見。若言神見神
識。何不用左耳見右耳識。復次若爾盲。若言
要用眼見眼識。則非神見神識。故是無見之
神。此引第二轉中二破。復次如左眼見下第
七注家正破。眼有左右分而無見識。神能見
識。神既常遍。不應有此分見彼分識。又若以
左眼見而不識以顯神能者。則是無識之神。
若以右識而無見。謂有神者便爲無見之神
也。如是則有多神之過。外曰念屬神故神知
此第六轉擧念屬神以識有神。有人言。救七
復次中第四復次。今謂不然。七復次並是天
親引之。不應救也。又既有七破。何猶獨救第
四。今明此救第四轉中最後復次若有念知
之難也。上難云。念生故知。念不生故不知。此
是念知。神則無用。外救云。念不自在必有所
依。能御念者則是神。用何得空。有念知而無
所屬故念屬於神。以念知故名爲神知。神有
用念之功。非無用也。問此既救前第四轉中
難。何故至第六轉中方乃救耶。答有二義。一
者此第六轉應接前第四。論主作念知難竟。
外人即擧念屬神以通此難。論主破念屬神
竟。外人方左見右識以證有神。故共答二眼
最後破之。所以最後明共答二眼者。恐外道
救義無窮。是故最後共指衆破以破外人。汝
雖有衆多之立理不出前六門破也。而今共
答二眼在第五者。翻論者誤。不爾梵文失也。
二者念屬神理實救前第四若念知難。但當
時理屈辭窮未暇得救。別有餘人擧左見右
識更復立義。破此立竟其人思道還生。故重
救前破。提婆與外人對面交言。破立之中有
此斷續形勢。故撰之以示末代所以問答不
接連也。内曰不然分知不名知。神體既遍。一
分生知。一分者五道六塵一處生也。正可分
知不名神知。外曰神知非分知。此明雖復分
知神名知也。如一身手有所作名爲身作。内
曰若爾無知。汝以多從少神名之知者。亦應
以少從多不知名爲不知。外曰如衣分燒。救
以多從少。如一領衣若燒一孔則名燒衣。神
一分知名爲神知。内曰燒亦如是。有二種例
前。一者應名分燒不名爲燒。二者若從少燒
名爲燒衣者。亦應從多不燒名爲不燒。問何
故例破之耶。答以少從多以多從少。類例無
窮。恐外人引喩不已。是故遮其後救而例破
之也
百論疏卷中


百論疏卷中之餘
 釋吉藏撰 
  破一品第三
破邪門有二。一破神品明衆生空此文已竟。
今是第二七品破法明於法空。若利根者既
知無人即悟無法。所以然者。人本法末。本無
故末即無。二人法相待無人可待。即知無法。
但鈍根未悟。雖知無人猶言有法故次破法。
又外道神病未除。上就神救。神義既不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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