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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四種相違略私記 (No. 2277_ 眞興集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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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277

四種相違略私記卷
 釋眞興集 
疏云。論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至差別相
違因等云云意何。答。凡約因明比量門有
因喩。若邪比量者。此三支中有若干失謂宗
九過。因有十四過。喩有十過。其因有
四失中。相違失有四。謂法自相相違。法差
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疏主
之云相違有四等云云
疏云。述曰下第三相違三。初標。次
列。後釋。此初二也云云意何。答。釋因十四過
三。一釋不成過。二釋不定失。三釋相違
。上已釋初二不成不定。今釋第三相違
此有三。謂一總標相違名。二別列相違名
三別釋四種相違爲言
疏云。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四過不
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法
因。故名相違因。因得果名相違
云云意何。答。此凡釋相違名之所以也。
即意云。言相違者。所違宗與能違宗相返
名。然正能違宗得相違名。即所違本量
因令違本所立宗。更爲本量宗相違
之能違量宗因。故云不改他因云云 或本
而取他
因等
問。若宗云相違者。可相違宗。何
相違因耶。答。因得果名故名相違因。不
相違宗。意云。宗是因所成之果。因是能
成。此因令違所成果之宗。故。因得果相
違之名也。問。若不因得果名相違
。云相違宗何失。答。宗得相違名
。非宗獨相違。何名相違宗耶。意
云。聲常宗與聲無常宗相返。然能相違
所相違難定判。今所作性故因。不成本量
常宗。爲常宗相違無常宗。爲因能成
違之無常宗。其無常宗被成立者。依所作
性因之力故。因得相違名相違
云也
問。疏云。非因違宗名爲相違。故無宗亦違
因例而成云云意何。答。明燈抄云。此嫌
軌師第一解云云問意何。答。文軌師釋
違因二釋。即第一釋云。問。宗亦乖因。豈
唯因過。過不宗何得相。答。如
子相生。子不父亦得相。此即宗因兩
形爲相。因返宗故名云云此爲相違即
因持業釋之義此問答也。又就此釋
文云。問常義既返所作。何不宗説相違。答。
宗言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
故因説違。宗無此過云云此爲此初釋所
有例難作問答也。今慈恩御意總爲
此第一釋之兩重問答。云非因違宗等也。
問。先此軌師兩問答意何。答。初問意且
聲常比量。以所作性故因違常宗因過
者。亦常宗已乖所作因。豈非宗過乎。若言
宗無失者。何得言也。其答意云。譬
父子相生之時。雖父與子相對名相。
然父能生子子不父。如此宗因相違之
時。宗與因相對名相。然因能違宗。宗不
因。故不例難言也。重意云。問即難
唯言因失亦可宗失也。答即避
也。次問意云。宗常義已返因所作義。何
只名相違因。不相違宗言也。其答意云。
且*付一具比量。宗云聲常之時過未生。因
所作性故之時宗常義違所作。故初其失
顯。故因言相違。宗不爾云也。重意云。問
即難何唯名相違因。亦可相違宗也。答
即避此難也。問。就此義文軌師已作二釋
悉避例難。何故慈恩此義給耶。答。此
例難專不避。所以者何。宗言常住之時。
過失未生。因言所作。宗因相形之時。因
宗故過失即生。例知宗亦違因過失可
生。故用相違即因義之時。猶有此例難。故
嫌也。問。軌師第二釋如何。答。其文云。又釋。
常爲宗。無常返常名爲相違。立因爲
成常住宗。其因乃成無常宗義。與相違
因。故名相違因云云問。何故慈恩不
此釋。答。與自義同故不嫌。即相違之因
依主釋之義也。問。若爾慈恩不相違即因
耶。答。古徳有二傳。即一云亦立。二云不
立也後傳
正也
問。若爾邑法師立即因義故。彼記
文云。疏釋云相違法而爲因故名相違
者。義猶未具。以然者。立因之法同
有異無。今此四因同無異有。故名相違。故理
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
。此論亦云。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
違。故知兼此義方具矣云云又沼法師略纂
云。相違者。此亦兩解。一云。宗因兩形爲
相。因返宗故名違。相違即因名相違
二云。常與無常等兩相返故名爲相違。與
相違法因。相違之因名相違因云云答。
今案。且邑記意不本疏。同古師義。不
必信。略纂之意。又一部文相似古師。計
之住彼溜州慈恩以前所製歟。若不
爾者。已作纂要本疏所遺之義。作義斷
他師義。何更自作別疏釋耶。智周師先
二記皆用依主釋。玄應作二釋。以
主釋正。太賢師亦爾。日本古徳明燈抄及
平備師等記。皆用依主釋義古徳云。慈恩亦
即因義
云至次下
云云
問。次文云。理門論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
是相違過。即名似因。如違法。相違亦爾。
所成法無定無有故。由彼説故因仍舊定。
喩可テモテモス。故下四過初一改喩。後三依
云云意何。答。此文中有二意。即一以理門
成相違之因義。二正以其論證。
四種相違因必用舊。喩通改不改之義
也。意云。已言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
*云云明知因法不成本宗。成本宗
違之宗相違因。故云。以此文成
相違之因之義云也。又已言違法
違亦爾明以本量因相違量之因
事。故以此文成因用本喩通改不改
之義云也如無違法者。本量宗未
之時如無違法。易
問。次文云。問。有因返宗不因義。因名
相違宗亦返因。不宗義相違云云
此問起意何。答。云之諸師記不同。且邑法師
之以爲。此問意顯相違即因之義也。智周
師*之以爲。此問意重顯相違之因之義也。
善珠僧正云。此問起者。依軌師疏問答而起
*云云問。此諸師意何。答。先邑法師意釋
問之答文云。由因成宗等者。此中前不齊解。
後齊解。前疏不因違宗故名相違因。由
相例之失故不之。今既釋通兼取無
云云此文意云。疏釋相違因。上下意殊。上
文云非因違宗等。不相違即因義。此解
古師義。故前云不齊解也。下此問答
中所釋者。此相違即因義也。此解即齊古師
故。後云齊解也。故知此師云。爲相違
即因義此問爲言。*云此齊不齊解。古徳
云。此兩重答中。初答不齊解。
後答齊解 云云 又云
云不同。皆不可也
智周師意即彼記問答云。
問。前已解云。與相違法因。而無宗因相
例過。已不因返於宗相違訖。何故今
後取此爲難。答。前雖略擧而未顯陳
。今時而更誥問。彰其比量亦有四過。問
前同。答與前別也云云法師意。今疏
問答就相違即因之義此問詰。其答中具
相違之因義言也。善珠僧正意此問答非
疏主自義且順古師假叙此問答爲言
見智周善珠之意。此問且順文軌師義
相違即因義假叙。問詰以其答彌顯
違之因之義也。慈恩御意爲自義。先以
他師義問。内明因明之中處處非一也。
近則下文若難離實等云問。其類耳邑記不
然或古徳云。此問亦以相違之因義問也。即
文訓。謂以因令宗。云
。因名相違者。以宗亦因令返。云
宗義。應相違云云。此傳無
殊難
次文云。答。由因成宗令宗相返因名相違
宗成因令因相返相違云云此文
意何。答。前問二答。即一不順答。二
答。今此文初不順答也。即立因爲
成。令宗相返因名相違。宗非能成令因相
。故不相違言也。見此答文。顯相違之
因義尤明也
文。又因名法自相相違。宗名比量相違
云云此文意何。答。此答前問二答之中。
第二順答也。即*立所作性故因違聲常宗
法自相相違。瓶等是常宗違所作性故因
比量相。問。所作性故因違聲常宗
法自相相違者。是即因違宗。豈非相違
即因義耶。答。不爾。所作性故因不成聲常
因違宗也。然以此義相違因
成常宗常宗相違無常宗
因名相違因。爲常宗遂是非因。何名相違
即因耶。問。比量相違不因喩失。而
何云宗違因名比量相違耶。答。其擧宗有
失故。可因之道理自然顯耳。故云宗違
因之失。故疏上卷云。彼但擧宗以違因訖
云云又可比量相違二種。即一瓶等
是常之比量相違。二聲常之比量相違也。初
是不因喩之失也。後非必爾。今疏約
聲爲常比量相違。云宗違因名比量相違
纂有二釋。一者立聲爲常名比量相違二*者
亦不比量相違云云 後義意。若對聲顯論師
之時。不所作
比量相違云也
次文云。因別疏牒相違開四。宗違合説唯
比量相違。以宗准因。故知亦有法之差
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違。不爾何故。
但説有法自相比量相違。其相違決定及相
違因各四種耶云云此文意何。答。此文前答文
之殘也。爲伏難更述此言。故周記云。
此第二答中。答宗亦名因。兼答伏難
伏難云。宗違於因四。因違於宗
即開四耶。答。如疏可云云意云。或難云。
若云宗違因名比量相違。因違宗名法自
相相違者。何故宗違因只名一比量相違
因違宗乃有四種相爲言答。文如
之。問。何故比量相違合説。相違因別
説。答。比量相違擧宗失即顯。影略故合説。
相違因以因顯有法與法自相差別之失。故
別別説。若具説者。約比量相違四種
影現故合説。問。其不爾何故等之文
意何。答。意云。若不比量相違影略故合
者。更有何所以比量相違。唯説法自
相之比量相違。不後三相違之比量相違
相違決定及相違因具説四種耶言也。
問。爾者若具説者。可四種比量相違之方
何。答。論唯説法自相比量相違説餘
疏亦不也。問。若爾指何可後三
比量相違。答。指後三相違。可後三比量
相違。故儁清記云。以宗准因宗亦有四。應
法自相比量相違。餘三皆准之并須
比量相違之言云云問。後三相違何可
量相違。答。約後三相違。各顯意許付
時。唯有宗違因之失。故亦云比量相違
也。問。然比量相違不因喩之*失。而何
因付*過可比量相違。答。此義不爾。
比量相違之名正比量之道理故也。
是即前宗違後量因故*名比量相違也。言
因喩者。*是一相之説。故纂云。謂立
於宗正量因。由自共因正故立量。正違
此量比量相違云云斷云。爲比量
故名比量相違云云問。若相違因亦云
量相違者。因明道理可壞。答。專不壞相違
因雖比量相違。比量相違過相不殊。
故總合説一。相違因過相殊。故各別顯説。宗
有失宗中合説。因所有*過因中別説。爲
宗因各有失兩處説*也。問。相違決定有
四種者何。答。*論唯説法自相相違決定
後三。然疏中卷以一因違三比量
三相違決定也。問。爾一因違三量有相違決
方何。答。先本作法勝論師立自比量云。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四大體非無故。
色聲等云云此量爲成離實有性
也。而此量有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三
*過。故作能違之時。若用本因則只後三相
違若改因則爲相違決定。故疏中卷云。若
前因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
宗四種。皆相違決定云云問。其相違決
定能違改本因方何。答。先法自相相違決
定。所違即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
量也。能違聲顯論師所立。聲常。所聞性故。
聲性之量也。此因喩倶改矣。後三相違
決定所違因。是許四大體非無故也。能
違之因捨許除四大之言只云體非無故。是
因也。問。是省略前因。何云改。答。隨
義亦殊。加許除四大之言時。遮不定失
故本量必加用。約能違量唯云體非無
。無不定失故隨闕具義亦殊也。故明燈
抄云。許除四大言。與唯體非無故
是異也云云 此量所違能違具
下可
問。相違因比量相違
先邪後正。相違決定前後倶邪。何相違因亦
相違決定失邪。答。其單量重量異。若
單相違決定前後倶邪。是疑因也。若相違因
有相違決定前邪後正。疑因已上相
違因亦
比量相違及相違決定
者。是古徳之傳耳
今案竊觀疏文。三種各
別。相違因無相違決定及比量相違。比量相
違無相違因失及相違決定失。相違決定無
相違因失及比量相違失故疏説比量相
云。此中但明宗法自相比量相違。准
亦有法之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
。因違宗喩既有四失。宗違因喩理亦有
四。恐文繁相違決定
廣當顯示云云
此文
意云。今論所説瓶等是常之比量相違。但
法自相所有比量相。今准相違因。相
違因既顯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
別各所諍之失。有四種因。准知約比量相
。不唯有法自相比量相違。亦可
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之比量相違云事
繁不爲言爾故四種相
違因之宗亦有比量相違*之。又疏説相違
決定云。今論但説言之所陳違宗能別
諍因。名相違決定。其有法自相雖言所
。非宗相返本所諍法。二種差別意之所許
意所諍。非言所陳。此三決定相違之因
皆略不説。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種
論中亦但説法自相比量云云此文意云。論
説相違決定。唯説兩所諍法自相常無
相違決定。其有法自相雖言陳。非
諍法。有法差別法差別言陳無諍故。此三種
略不説也。先比量相違雖唯説法自相。既
四種。准知約此相違決定唯説
自相亦可四種言也。爾*云故四種相
違因亦有相違決定失云云問。若爾何以
因違三比量。爲後三相違決定之作法。答。
一因違三比量之能違二種。一用
。二改。若用本因能違時。爲
因違三量之作法。若改本因能違時。爲
後三相違決定之作
疏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法差別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前因
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
四種。皆相違決定云云既約能違量
者。是相違因*失。改因者是相違決定也。明
知二過不云事。問。約一因違三量改不
因之方何。答。疏云。如勝論立自比量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四大體非無
故如色聲等乃至他便作有法自相相違難
云。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種故。如色聲等
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決定乃至有法差別
相違云。汝之有性應能作有有縁性。許
四大故。如色聲等乃至法差別相違決
云。汝言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非無故。如色聲等云云 不本因之作法。
下可知。已上今
案殊可
問。次文云。此宗説法略有二種。一自性。二
差別云云心何。答。明燈抄云。此因明宗説
切法略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如瑜伽説
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者自性二者差別。今此
因明中。有法即是所立自性。能別即是所立
差別云云
*問。次文云。此有三重。一者局通云云*心何。
答。此因明宗自性差別有三種。謂一局通相
對。謂諸法之體局自非他名爲自性。法
上義通自及他名爲差別云也
問。次文。對法等言。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
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各別性故。
差別者。謂我差別法差別。若一切遍。若非
切遍。若常若無常。若有色若無色。如是等無
量差別。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遍。前
局。後通。故二差別云云*心何。答。此文正爲
此初重對法等文也等者等取瑜伽
顯揚佛地論
問。
先何故以對法等所説。明此因明宗自性差
。答。對法十六説論軌決擇七種。謂論
體論處論依論莊嚴論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
即瑜伽因
明處也
第三論依。云論依者。謂依
論略有二種。一所成立。二能成立。所成
立有二。一自性。二差別。能成立有八種。一
立宗。二立因。三立喩。四立合。五結。六現量。
七比量。八聖教量云云此既説因明。故引
對法。瑜伽十五因明處中論依云。所成立
義有二種者。一自性。二差別。所成立自性
者。謂有立爲有。無立爲無。所成立差別者。
謂有上立有上。無上立*爲無上。常立爲
常。無常立爲無常。如此有色無色有見無見
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爲無爲。如此等無量
差別門。能成立法有八種者。一立宗。二辨
因。三引喩。四同類。五異類六七八如
故等
瑜伽也。問。就疏文其我自性法自性等云
意何。答。約我有二種。一世間我有情命
者等
二聖
教我預流
來等
法有二種。一世間法實徳業
聖教法蘊處界
等*也
今言若有若無者。此有二義
一外道執世間我法自性有。撥聖教我
法自性無。佛法者觀聖教我法自性
有。毀世間我法自性無。二外道之中。或
我後身常見
或執我後身斷見
是執我自性若有若無也。又五見之中。
四見爲有。邪見爲無。是執法自性若有
若無也。佛法者中。我名爲有。我體爲無。是
我自性若有若無也。又遍計所執爲
無。依圓二性爲有。是觀法自性若有若
也。言所成立故者。釋成立義也。言
別性故者。釋自性二字也。言若一切遍等
者。明燈抄有二釋。一云。一切遍者。即是迦
毘羅等執我量同虚空體周遍故。非一切
遍者。即離繋子及獸主遍出等計。即執我量
分分齊。隨身舒卷。及少如極微等。此之
二種是我差別。若常無常等者。明法差
別有常無常有色無色。二云。又釋此中
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常無常色無色。以等
餘門。竝通我法二種自性所有差別。故法中
亦有眞如法空無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
其我中亦有常無常色無色等云云問。今此
二釋*心何。答。初釋遍非遍者。我
別。言常無常色無色者。法差別言也。後
釋意遍非遍常無常色無色。皆通我法二種
差*別言也。此後釋重意云。且外道中。或
我體周遍。或計少如極微。是云遍不遍
又或計我體常住。或計能化梵王是常。所化
我等無常一分常
論計
是云常無常之差別。又或
色蘊我。或計四蘊我。是云
色之差別。約法者。邪見邊見爲六十二見
自體戒取見取爲其眷屬。薩迦耶見爲
根本。故此五見通六十二見故云一切遍
六十二各各見不餘見。故云非一切遍
即六十二中。通斷常二見。常見云若常。斷
見云無常。即六十二法在有色界起云
。在無色界起云非色也。又可六句義
法及二十五諦法中。各有遍不遍常無常色
非色等之差*別若約佛法者。施設
我義通涅槃大我義。故云遍 施設我義不
實我義故云不遍。施設我無常故云
。涅槃大我常故云常。欲色二界預流不還
等有色身故云色。無色界聖者無色身
非色。約法差別者。空無我通一切法
遍。有漏無漏不相通故云不遍。欲色
界繋法云有色。無色界繋法云非色
意述
後人不
問。且約我法體有無。云
不遍等。專無差別。而何云有無自性。云
遍不遍等差別。答。甚殊。*云有無者。謂
有體無體之言也。即是自體實有自體實無
也。此實有我法之上。有遍不遍等無量差別
實無之我法上爾。故明燈抄云。即是
有體之我法。及無體之我法等所有遍不遍
等爲差別義云云 又有一釋
今略
空等遍有色等
非遍者。明燈抄云。執我量與虚空者。
我體遍有。執我有分齊身舒卷。及少如
極微者。我與色等不周遍。故云空等遍有
色等非云云 如此文者。只釋外道所計差別義
彼所計法差別及佛法我法差
別之義。既有其所應
。理須具釋。今略
今此抄意。空等色等
之等言。是均等之等。非取餘言也。周記
云。空等遍有者。苦空無常等遍通一切。色等
非遍者。此色等法不是他上故名非遍
云云問。此兩記意*異。可何。答。取捨任
云云
*問。次文二者先後於總擧中。言先陳者名
自性。言後説者爲差別。以後所陳
云云文心何。答。此第二先陳後説對
也。此對*意若自性之體。若差別之義。言顯
先陳名爲自性。言顯後説名爲差別言也。
問。何故若體若義。先陳爲自性。若體若義。
後説爲差別。答。*云差別者分別異名也。謂
立量若體若義。言陳先擧有法自性
若體若義。言陳後擧能別差別。以後説
能別之法。分別前有法之法故言也。問。此
重與前重差別。答。前對聲體局
通云自性。無常義貫通因喩差別也。
此對不爾。若聲體若無常義。先陳有法
自性。若聲體若無常義。後説能別差別
此能別別彼有法故。前對差別流下。
此對差別向上。故專異云也
*問。次*文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自相共相與
此有異。彼説諸法各付自體名爲自相
通他上縷貫花名爲共相云云意何。
答。此爲此重佛地論文也。問。此文
*心何。答。此文佛地論師會佛地經所説自
相共相。違於因明論所有自相共相之*文。
即意云。佛地經意色心自體名爲自相。彼上
有無常等義名爲共相。今因明論意各付
己體自相。貫通義爲共相。謂若色心法
體。若其體上無常等義。若只云色心。若只
無常之時。各付己體他*上。故云
自相。若或先擧色心後擧時。先陳色
心不他。故云自相。後説無常分別先陳
色心之時。此無常義通先陳他。顯得色心
無常義。故貫通他上名爲共相。又或先擧
無常後擧色心之時。其前陳無常只付
何法無常。故云自相。以後説色心
別先陳無常之時。此色心義通先陳他
得無常色心義。故貫通他上名爲共相
是以明知。此論與彼經自相共相各異云也
自相者自性也。
共相者差別也
問。今見引佛地論文。可
先局通對之證。而何引證此對。答下可
知。具
以顯
示矣
問。佛地論正文如何。答。彼論第六
觀察智能縁自共相境三有義。第三云。
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此少異。
彼説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
自相共相各付己體他故。若分別心
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
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
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乃至是故彼論
諸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相。此經不爾。
故無相違問。且因明論如何説。
引云彼因明論等耶。答。且小論説眞量所
須之量云。復次爲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
二量。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
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
現量。言比量者。謂藉衆相而觀於義。相有
三種。如前已説。由彼爲因。於所比義
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云云
論文意引也。問。此文意何。答。此
文意眞能立量必有。一現量。二比量。
現量者自相。比量者共相。具此二量立量成
立。故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
此二別有所量。爲知彼更立餘量。故
二相唯立二量云云今小論疏述彼意
云。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
今略明之。一切諸法各付己體即名
。不經中所説自相。以分別心立一
。寛通諸法縷貫花。此名共相
中共相體云云 大論自共相
如縷貫花者。
猶如一縷貫黄赤花。一無常言貫通色心
言也
*問。次*文故依於此聲等局體名爲自性
無常貫他名爲差別。得名不定云云*心何。
答。*意依此先陳後説因明論之自共相
一具量中聲等先陳局己體自性。無常等
後説通他爲差別云云此且以聲無常
示也。可又以諸法共相先陳
。以諸法自相後説共相。故此因
明宗得自共相名甚以不定。所以者何。自相
自相。共相名共相。自相亦名共相。共相
亦名自相故。明燈抄云。自相共相皆有
。自相共相皆有差別。此義唯在因明之旨
何者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云云經自共相
決定
故也
*問。次*文若立五蘊一切無我。蘊爲自性。我
無我等名爲差別。若説我是思。思爲差別
我爲自性。是故不定云云 漏無
意何。答。
上且近取此論所説聲無常量。顯自性差別
得名不定。而言聲體爲自性。無常義爲
者。如常道理。得名不定義未分明。只
故。今細爲得名不定之所以
更出餘二量也。*意設佛法者對外人
量。云五蘊應無我之時。五蘊法是法自性。
此爲先陳之時。必本性爲自性。此五蘊
上立敵所諍我無我義爲後説之時。亦
義。爲差別。此例道理也。而數論師立量云
我是思之時。以五蘊上義之我有法
故名自性。以五蘊中思心所能別。故名
差別。是量即以差別自性。以自性
也。與先既殊。故此因明宗得自性差別
之名宜不定爲言故明燈抄云。立我是思
我爲自性。是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
即我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自
性差別各無的。得名不定云云
*問。次*文以理推之。此雖即前然教少異。
義亦別故分爲二門云云*心何。答。此文*意
此前陳後説對。即前局通對也。謂即前局通
對意。色心我法自性局己爲自性。常無常等
義通餘爲差*別又約立量門有法爲
。法宗爲差別言也此前陳後説對亦爾。諸
法局己爲自性。以他爲差別。此即前義
故云即前也。但分爲二門二所以。一即
自性差別教旨異故。二即自性差別之寛
狹不同故也。問。此二所以何。答。言教旨異
者。説局通對者。以對法瑜伽等説我法
之體爲自性。常等之義爲差別證也。今
此對以佛地論立。因明論自共相體義
分別。各付己體自相。貫通他上
證。彼此不同。故云教少異。言
教異者。非但教異。言教旨異也。因明論
自共相有其二分。一分同。於對法等
自性義爲差別也。一分異。於對法等
亦義爲自性體爲差別也。故云少異
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付
己體等之文。此義尤明也
寛狹不同者。前
狹。今此對寛言也。謂前對唯約體義
局通。分別自性差別*狹。此對體局
自性。義通爲差別。與前對也。然又
義局爲自性。體通爲差別。從前之外義。故
*云寛也。故此對與前有同有異。同故云
即前。異故云。然此對差別古徳
義如雲。今皆略云云
*問。次文云。三者言許言中所陳前局及
通。倶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性。自意所
許別義所成立名爲差別。故法有法皆
差別云云意何。答。此文説第三言陳意許
之*文。*意諸法自性差別若言顯
自性。故有法與法倶有自相。諸法自性差別
若意許立名差別。故有法與法倶有差別
言也。問。上有二對。何故云前局及通
一對第二。答。前局及通者。總
前二對。第二前陳後説對亦有局通義故。
前局及通。今此對意一切自性差別言陳
自相。一切自性差別意許名差別。故不
此捨彼也。問。若爾何周前記云。
局通作法定故取。陳後
對作法不定故不取。答此理不應故。
後記云。此第三對言陳之中。隨其所應前二
門。若約義顯者但攝第二。乃至不
云云故知此記前後不同也
*問。次*文非一切。義如先説云云*心何。
答。言顯宗爲自相。意許宗爲差別。其差別
者非一切義皆是差別。唯兩別許。若所諍
別義。違他順自方爲差別。非宗上餘
一切義也。謂設有聲上執受大種生非執受
大種生等之差別。又無常上有轉變滅壞
差別。非意所諍故不自餘皆准之。疏上卷
之故言義如前
問。此上三對次第何故爾。答。第一重凡明
明門所成立之法。第二重明立量門。第三重
正明四相違門。故次第如此也。然斷文總
自性差別略有二門。一依諸經論門。二
唯依因明云云此二門各有四對。初門
四對者。一體義。二總別對。三詮非詮對。四
名句對云云後門四對者。一體義對。即總別
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
三前陳後説對即辨宗依
是通前對
云云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
所違者是*也
繁悉略之」
*問。次文云。今説。有因令此四種宗之所立
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云云
何。答。此文意就此第三言陳意許對。正顯
相違宗有云事也。謂宗中法與有法
自性差別二種。故宗有四。所作性故等因
此四宗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等
四相違因言也
*問。次文。論説等者。義顯別因。所乖返宗
此四。故論但説四相違。能乖返因
十五類云云心何。答此釋論所説等言
也。別因者。論所説三因之外餘十二因也。
問。所乖返名宗。能乖返名因者。豈非相違
即因義耶。答。明燈抄云。所乖返宗者。兩宗
乖返名相違。能令乖返説名因。能相違量
所相違量。此二義互相望名能乖返宗。名
所乖返宗。此所乖返宗能令乖返故。名
乖返因。非因宗互*相望名。故前
後文不相違*也云云
*問。次文云。違一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
六。謂違初二法自相
法差別
初三法自相有
法自相
法自相有
法差別
二三法差別有
法自相
二四法差別有
法差別
三四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
三有四。謂互除
法差別餘三也。二*者除有法自相餘三也。
三*者除法差別相違餘三也。四*者除法自相

四有一因違四
之比量
故成十五云云*心
何。答。此能乖返十五因也。竪有四類
横有十五
*問。次文云。論中但顯初二別違一因後二
共違二因。擧此三種餘十二。故説等言
云云*心何。答。此結。意能乖返因有此十五
。然而今論唯説所作性故因違法自相。積
聚性故因違法差別。有一實故等因違有法
自相差別二宗之三類因。等取餘十二類因
故説等言云也。此能乖返十五因作法。如
&T073005;師注抄*之見已上
初料簡
*問。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至無間所發
性故述曰下 別釋四。初文有三。初標牒名
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二也云云上標名
列名已了下。正明四種作法文可
*問。次*文。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相
。答。正所諍故。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
彼法自相。故從彼初説問此問答意
如何。答。問意易知。答意凡一切比量擧
宗時。必以法自相。爲諍之宗。設欲成
立法及有法自相差別。立敵相對所諍者。是
能別法自相。故論説前比量相違相違決定
唯説法自相比量相違相違決定。依此説
相違因先説法自相也。言從彼者。非


前比量相違相違決定。是指正所諍之言
此意也。周記指前比量及決
定相違等從彼 云云 不
*問。文云。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立聲常宗
所作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意何。答。此正出法自相相違作法也。此有
二師。一聲生論師對勝論量云。聲應常。
所作性故。同喩如虚空。異喩如瓶等云云
聲顯對勝論量云。聲應常。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同喩如虚空。異喩如電瓶等云云
*問。次*文。論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
違。述曰。此相違義。由初常宗空等爲同品
瓶等爲異品。所作性因同品非有異品遍有。
九句因中第四句也云云意何。答。是約
後二相也。意凡正比量者。必具因三
。一遍是宗法性。二同品定有性。三異品遍
無性。而今此量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二
。是相違義也爲言
次文云。應相違量。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云云意何。答。是出能違量也。
問。先付初量爾此量令闕後二相。作能違
方何。答。聲者有法自相。應常者法自相。所
作性故因不成聲常宗。爲常宗相違之
無常宗因。此因同喩虚空上非有。異喩瓶
上有。同品非有。異品有。闕後二相。故作
云。聲無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等。異
虚空云。是其作法也是約初量
作法
次文云。由第二宗空爲同品。以電瓶等
異品。勤勇發因於同遍無。於異品電無。
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云云*意何。答。
此約第二量後二相也。此因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故。闕後二*相。作能違量

次文云。此之二因返成無常。違宗所陳法自
故名相違因云云是釋上二因名法自
相相違因之所以
次文云。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
因。返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此爲
上二因名相違及攝四六句之所以。引理門
九句之頌也。即此頌中説正因相違因
不定因。以九句皆攝此三因。上十字説
。次五字説相違因。後五字説不定因。若
九句。二八爲正因。四六爲相違。一三五
七九皆名爲不定具如
句義
次文云。此所作因
九句中第二正因。彼同品有。異品非有。此
同品非有。異品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
八正因。彼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此同品非
有。異品有非有故。上已數論。略不繁述云云
此文釋前二量所違翻二八句。兼顯能違
二八句也。即能違所作性因攝第二句
能違勤勇因攝第八句。疏上釋九句中。具
釋故今略爲言問。何故此法自相相違作法
必有二種。答。此有五解。一*者立者異故。二
*者内外異故聲顯立内聲。聲
生立内外聲
三*者顯四六故。
四*者有寛狹所作因寛因。成。勤
勇因狹。成狹宗故之
五違
二八
次文云。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後
之三因因喩皆舊。由是四因因必仍舊。喩任
即同云云意何。答。*意上引理門論云若法
能成相違所立等之文相違義。次兼標
必仍舊喩任改同之義了。今正入此四相
違門初一能違改喩。後三能違不改。還成
前義故云由是四因因必仍舊喩任改同也」
次文云。若不爾者必無法自相與餘隨一
合可成二因。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云云
文意何。答。明燈抄云。此下簡過成軌也
云云意爲伏難定義故作二返難答
此其初返難答也。問。其伏難何。答。其抄云。
有人文外伏難云。今觀論文。初之一因言
舊喩改先立。後之三因因喩皆舊。既初改
喩。後三不喩。法既決定。文亦分明。何故
今云是四因因必仍舊喩任改同云云
問。爾其返難答意何。答文云。返難意云。若
四因因必用本喩任改同者必應
此法自相與合違二等因。如文取
義。執初改喩後三不改其法定故。問。何
故云初一改喩後三不改之時。可法自
相與餘三合違。答。喩改與不改異何合違

次文云。又九因中第四第六名相違因。要同
非有。異有。或倶。若隨所言。後三相違直觀
立者。因於同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理門
但言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
似因。不同喩亦仍用舊。此論示法。初一


喩。後三依舊。欲學者知因決定非
。故下之三因觀立雖成返爲相違。一一
窮究皆亦唯是同無異有成相違故。至下當
云云抄云。此第二返難答也。問。此第二返難
意何。答。意若汝言四相違因初一改喩後
三不改決定者。九句中四六句名相違。必
因同品非有異品有。若異品有非有也。而
後三相違觀立者意。法差別積聚性因於
喩臥具有也。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有一實故
等因。於同喩同異性有也。此後三因非
無異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汝云後三不
喩故。但理門論云無違法相違亦爾
只説因用喩改不改。此小論初一
喩改後三不改者。欲學者知因失決定
喩失也。所以者何。若喩失者乍四必可
喩。而改喩不喩皆成相違。明知
是因失非喩過也。約後三因細尋時無
同品。本量同喩皆異喩故。其因同無異有成
相違云也此第二返難中有三義。一難
爾可後三相違。二會釋二論意。三陳
三相違自然成喩改之所以也。問。此二返
難答有何殊。答。初返難意云。若不我言
一因違二等。後返難意云。若如
言。可三相違量云也然先徳義如
蟻。皆不之。問。其伏難人誰。答。
雋法師
次文云。問。如聲論言。汝聲無常應是聲
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第二正因豈非
法自相相違云云此問意何。答。此以聲生
論師爲法自相能違量又更作能違
也。問。爾此能違心何。答。若汝以聲同瓶即
瓶無常者。瓶是可燒可見。聲不可燒見。
瓶與聲其義差別。故難汝聲無常可
無常瓶無常
次文云。答。彼非過收。如聲無常。無常爲
法自相。若所立因返成聲常是此過。今
者雙牒有法及法法有法。故非此過。此
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因犯兩倶不成。所作
性因立敵不無常故。生滅異故。設彼
依亦犯隨一。又無常無能依所作性。亦
所依不成過云云此答前問也。問。此答
*心何。答。此答彼外人能違非眞能破之所
也。即有二所以。一*者此能違量是可
十四過類中分別相似過類。二*者此量因有
二失。故非眞能破也。問。先可分別相似
過類之方何。答。分別相似者。瓶爲同法。於
彼同法可燒等差別義。故是則瓶應無常
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故。此分
別顛倒所立。是故説名分別相似云云 理門
論文
此於同法喩中。分別可燒不可燒可見不可
見等與宗義。名分明相似云云 西明疏文
也。燈
抄同
今此難爾。即於宗中別法與有法
別之義。是故分別相似過類攝也云云 燈抄
文也
文意頗隱也。分別法與有法者。非只依
別法與有法分別相似前喩中分別
瓶與聲義各異。還分別宗中法有法
分別相似云云問。設分別相似過類者。何
故非眞能。答。以聲瓶倶所作性倶無常
同品也。而以須不本意之義。顛
倒分別付過故非眞能破也。問。因有二失
者何。答。一兩倶不成。若隨一不成。二所依不
成也。意云。有法所擧無常者是滅義。因所作
者是生義。立敵共不生義依滅義。故有
兩倶倶不成失也。設立者雖生義依
。敵者佛弟子不此義故。因有他隨一
不成失兩倶不成可。即無隨一不成
若有即無兩倶故言
又有法所擧無常者是無義法。所作性因是
有義法。所依既無故因犯所依不成。故有
此二失者皆一分
失也。可
問。何故無常云滅義
無義法。所作云生義有義法。答。諸法依
滅得無常名。故云滅義。滅即無體故云
義法也。諸法所作生。故所作云生義。生即
有體故云有義法也。問。爾聲無常量所作性
因可成無常宗。答。此義不爾。第二正因
有爲無常之道理立也。以諸有
所作之生義必有無常之滅義。因能成
也。今有法爲所依。因爲能依。所依滅無能
依依何。故所望義殊。不假難
次文云。設有難言。汝聲無常應是聲無
。許無常故。如瓶無常云云意何。答。
第二正因有人作能違也。周記云。此敵
論者。作前法自相相違過既不成已。更轉救
言。我爲先量本因。不成法自相相違
。今改本因豈非彼過云云問。且念
量有何失此難。答。依周記者。猶爲
法自相失難也。問。此答中云法差
亦非相違決定。而何云法自相。答。其
遮也。意云。非唯不法自相失。亦
法差別及相違決定
文此亦非過。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聲有
無常是根本諍。聲是有法。非是法上意所許
。不説爲法差別過。亦非相違決定所
收。非根本諍云云此答前難也。問。此答
意何。答。此所作能違量亦專非過。所以者
何。諸似立中無此過相。法自相相違必不
本因。而因既改。何云法自相耶。設
彼轉救云。我改因者欲法差別相違。若
相違決定者。此亦不可。本所諍者聲上無
常。聲者是有法。非聲上意許義。故不
法差別過。又若改因故欲相違決
者。亦不爾。本諍聲有無常也。不
常者是聲之無常。非瓶無常云也周記云。
諸無似立者。此言倒也。應諸似立無
云云問。且就法差別如何可勘付耶。答。見
無常法自相下意許聲無常。若顯立聲無
者。可同喩故只云無常。所勘付
此先徳案也。已上此答
意付周記作也
問。明燈抄云。依理門論
*者或是所立一分義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
以爲因。故立敵不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
乃至設難量云。烟能有火。以是烟故。猶如
餘烟乃至今觀此量。皆以宗中一分有法
因喩也。准理門旨。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
攝。何故今云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豈深窮
此義。應之。今如此文。案疏意諸無
似立此過相故者。無同喩宗因喩
云也而此烟能有火。以是烟故猶如
之量。以一法宗因喩也。何諸似
立中無此過。答。更可思。且有二釋。一
諸無似立等者如周記説。無法自
因作。故不抄義矣。二今疏
意。非諸似立無一法宗因喩之作
。然如是似立不成眞能破。故云諸無似
立等。不此量有兩倶不成爲言
次文云。設許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
正因者。故於似立其過。皆是似破。至
下當云云意何。答。設許此上二能違皆爲
眞能破者。即一切量無正因者。所以者何。
決然道理因喩之上分別所用之義。顛倒
過故云也明燈抄云。准理門旨此言無義。
既以宗中一分有法因。皆是兩倶不成。
既許過。豈一切量無正因者云云此文
爾。今疏意。非宗一分因似能破
量無過。故還無正因之者。只可正因之
上狼藉付失。更無正因者
  已上法自相相違作法了
 文明十一年己亥三月十三日 於東大寺清
 涼院書寫畢
         二明末學大法師延意


因明四種相違略私上
文云。論法差別至如臥具等。述曰。准
亦三。此初二也云云自下釋法差別相違也。
前法自相三。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
成違義
次文云。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上
言所陳。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
各隨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
差別。因令相違相違因云云意何。答。
此釋差別相違義也。凡二者法差別有法差
別也。意云。今言差別者非法有法言陳之
外餘一切義皆名差別。只是立敵兩人因所
成立意中。所許若所諍之別義方名差別
因令其相違故名相違因爲言
次文云。若不爾者。如聲無常。聲之上
可聞不可聞等義。無常之上作彼縁性等。如
是一切皆謂相違。因令相違名爲彼因。若
爾便無相違因義云云意何。答。若不
餘一切義皆名差別。唯立敵意中所許諍
差別者。聲無常宗聲上有可聞不可聞等
多種差別。無常之上有作彼縁性非彼縁性
等多種差別。如是一切差別皆謂相違。以
因令相違差別相違因。若爾即無相違
因義。所以者何。以諍一切差別義
相違失。故既非本意爲言問。且其可聞及
非彼縁性等者意何。答。周後記有二釋。一云。
聲是可聞。聲上無我非可聞義。二云。能詮聲
縁合即可聞。不合即不可聞也云云
清記只有
後釋
後記云。作彼縁性等者。無常聲而是其境。與
彼縁聲無常之心性。不彼縁色無
之心性。亦是無常上差別之義云云
文云。比量相違等皆准此釋云云意何。答。
明燈抄云。比量相違相違決定有二差別。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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