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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論同學鈔 (No. 2263_ 良算抄 ) in Vol.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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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四卷同學鈔第三目録

  倶有依
  根離識故
難陀五根體二方
倶有依第二師
三輪安立
亦取現業
據生覺受
顛倒論文
業招眼等
他恒轉量
許現起識二方
行蘊少分
義理尚闕
以王簡臣
望本質説二方
據因位中
非唯彼定
取自所縁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三

  ◎倶有依有四
初師難陀
五識意識
 第六第七
 七八
論云。眼等五識。意識爲依。此現起時。必
彼故。無別眼等倶有依。眼等五根。即
種子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
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詫
。而得起故云云五根唯種義。引
二論伽陀。略
第二師安惠等
諸師
五識二依五根
意識
 意識二依第七定依。
五識不定依
 第七
第八
論云。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倶有依。謂五色
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倶有
。謂第七識。若與五識倶時起者。亦以
。爲倶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倶有
。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
故。無倶有依*云云五根唯種義。有十箇
。至下可沙汰
第三師淨月
等師
七轉識
二師
第八識現行有二依。第七識(定依)。
色根(不定依)。種子有二依
現行第八(住依定依)能
熏(生依。長依不定依。)
論云。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
七識。在有色界。亦依五根。若識種子。定
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云云
第四師護法
菩薩
所依四義以疏文註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
此生。故言決定
第六識以五識依。○第八以五根
依。○七八以五六依。○即一切種子。望
能熏現行。○幷別境等。非但闕自在
亦闕決定
二有境義是決定
體須
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一切無爲
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
是非有境
三爲主義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
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
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爲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縁
即顯種子不本識而爲而依。種子不
所縁云云 已上註皆
疏正文也
  依所依不同事
論云。依謂一切有生滅法。杖因詫縁。而
生住。諸所杖詫。皆説爲依。如王與臣互
相依等。若法決定。有境爲主。令心心所取
自所縁。乃是所依。即内六處。餘非有境
爲主トニ。故此但如王。非臣等云云
  決定有境爲主各具四義事
一順取所縁同境 二明了所縁分別
三分位差別染淨 四能起爲依根本
  解識所依
五識有四依五根。第六。
第七。第八
 第六有二依第七。
第八
第七有一依第八 第八有一依第七
論云。由此五識倶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
八識。○第七意識倶有所依。但有一種。謂
第八識。○阿頼耶識倶有所依。亦但一種。謂
第七識。○心所所依。隨識應説。復各加
相應之心云云
  根離識故
問。難陀論師意。以五識種子。名五根云云
爾者有何故耶 進云。疏云。根離識故。不
別説有云云之難陀論師意。許五識種
子名五根。何云根離識故耶。況五境尚許
識。自種子立五根豈離

答。疑難之旨。演祕不許別根云何離識之間
趣也。答之不自境。是自相分。名爲
。非識外別有實體。名爲離識云云
者五境是識之所變也。設雖別説之。不
唯識。五根非五識心心所變。若別説
者。恐唯識。由此頌文云識從自種生
似境相而轉。根ヲハ自種。不根名。境ヲハ
似境。顯五境名也。若別説根名者。
別有離識之法。故隱不爲言今離識不離
識者。識所變ヲハ不離識。非ルヲ識所變。設雖
自種。名離識
  難陀五根體二方
問。難陀論師意。以五識種子。名五根云云
者爲見分種子相分種歟 答。可
三意。云見分種。云相分種。云見相並取也。
倶不然。先付相分種既云五識種子
定可見分。以色聲等。立五境故。依
論文。説五識種。爲眼等根。五識相分。爲
色等境云云況安惠難此師。眼耳身根。即
三識種。二地五地。爲難亦然*云云若相分
種者。二禪已上。有色聲觸三塵。豈致此難
耶。次付見分種。演祕中。以相分種ト云
正義給ヘリ見相倶云義者。今此
兩方難。倶可之耶
答。處處中述此師宗義。總出三箇異説
非難定。而且依二分同種義。見分種
子云釋。可存申也。見今本疏解釋。上雖
多釋還結難陀實義*云。此師意説。識種
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云云既置
師意説之詞。顯此師實義明知。依相見同
種義意。以見分種。名五根云事。但
祕釋者。相分釋 順觀所縁論頌文故。一往
第二應善也。若探此師實義者。以同種
。可正釋也。或天親。陳那。雖現行
色根。爲外道小乘實有色根。假設唯種
一門。護法等又爲二論頌。非
種義門。是故云若順彼論第二應善者。依
護法意傍判邪正也。何爲相違
  尋云。若存同種釋者。可二分種。何
唯取見分種耶。疏云。此師意説。見分。倶
自種云云又云。不別見分相分
但總説言云云之可相見
答。燈云。依見相分同種義解。五識見相。
合名爲識 自種生者。見分從種。起
也。雖別種。亦帶相起。名境相
云云今依此釋。雖二分同種。正見分
種也。故云見分種。亦云相見種。不
相違也。仍疏上下。其意同
尋云。難陀二分同種義。同護法見分同種
者相分
答有同異。可之。如別記
  又方
問。難陀論師意。見相二分。爲同種生
當如何 答。有二釋也 兩方。若同種者。
安惠論師破此義。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
相分種。應外處攝云云若同種者。何如
破耶。況撲揚大師。以相分種名五根
。爲正釋。此釋意。二分別種。若別種者。論
此師。十八界種。應雜亂云云明知。色
心同種師也。又疏云。此師意説。見分相分。
倶名自種
答。宗家述難陀論師意。處處作二釋。其中
同種生釋。可彼師實義也。凡彼師意。
心實境虚。成唯識理。若心境倶實者。既
本末。由何成唯識義耶。故論第一卷
云。或復内識。轉似外境云云又第十卷云。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識性依他中實
爾唯識理應成。許識内境倶實有
云云此理者。見分從自種生時。相分
帶起。相分既無別種。無別體故。唯識
理。能成立スル者也。故燈述同種釋云。自種
生者。見分從種。起現行也。雖無別種。亦
相起。名境相云云但於二種倶非
者。疏釋云。此即設許異種。而爲
。故不前一種子難云云前者。指上諸
界雜亂難也。故疏釋諸界雜亂難了。又色
種非識種。故成雜亂云云此釋。二種倶
非難。假設難也。如理師。得疏意之。次
祕正否者。如上會
  尋云。若爾護法相見倶實。可
今云。護法立識自體分。故相見倶雖實。
自體上二用。不體故。不唯識。難陀
唯立二分。若相見倶實。無虚實不同者。
便違唯識。故立心實境虚之義此事可
  倶有依第二師
問。倶有依第二師。誰人義耶 疏云。安惠等
云云之安惠意菩薩根境遍計所
。種子其體各別。而第二師。
初師或云十八界種應成雜亂。*或述阿頼
耶識變似色根其義不安惠宗旨耶。況
自義。又第七識。雖間斷。*云云又云第
六轉識。決定恒有一倶有依謂第七識*云云
既不三位。無末那定知非安惠

答。第二師安慧者。疏主解釋。仰可
。大師・翻譯筆受糅十師別釋。以爲一論
寧誤指諸師體耶。故燈本乃十釋。西方別
行。疏主既是此。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
之解釋此意也。但第二師他師。十
八界種應成雜亂者。燈師會之。安惠自種子
是假。然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依
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云云
意云。安惠雖種子是假。生十八界。功能
各別。不相雜亂。如一色心等實法。雖
得四相等不相應。彼此功能差別。法數互不
雜亂爲言又燈會阿頼耶識變似色根文云。
或餘師義。設自所許。約計情別。亦不雜亂
云云第八所變根境。雖是遍計所執。非
發識取境可見可聞等差別。故十八界中。立
五根五境。何不阿頼耶識變似色根
耶。總無二分。尚是有分。異別無我法。既種
子所生也。何無根境作用耶。又第七識雖無
間斷之文。是餘師義也。故燈云。是餘師義。
安惠合爲文故。故疏言等。不唯安
云云
  有尋云。此師會二論頌云。爲
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
生五識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云云
豈爲所執。立所執根境
答。愚夫於識所變二分。起實我實法執
佛爲別無我法。於總無二分。施設我
。是安惠宗旨也。故疏一本云。○爲
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
假説爲我法。方便誘引。令假説云云
之爲外道小乘色根之執。識
所變二分上。施設色根也。況此文爲
實有色根。隱色根名。假名種子云文也。
何爲難耶
疏云。即安惠等諸師所説。雖實無色。似
色等現。就此爲難。下皆准知云云
要云。彼見相分。雖是所執體性都無。亦
色之相。如夢所見。今時山河。一切
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爲所依縁。亦
失也*燈云
  三輪安立
問。付三輪廢立。且大乘意。可風水金次
耶 兩方。若風金水者。撲揚大師。引對法
論説。風輪能持水輪云云大論明
立依持之中。説風水地輪次第。豈非
水金耶。依之大師釋彼文。地輪者。金輪也
 若依之爾者。大師略纂。今者大乘。金
輪在下。水輪在云云兩方如何
答。大師略纂。判三輪上下。引倶舍論風水
金文畢。今者大乘。金輪在下。水輪在上。
彼相違*是則顯大乘實義也。是以見
大般若經云。譬如大地依止水輪云云
佛頂經。説三輪安立。風金水輪云云瑜伽論
此等説。説風金水次第見タリ但下文明
建立依持中*云。謂最下風輪及水輪地輪
者。抄會之云。建立依持。不金輪略故。或
即地故云云初釋意。風輪上注雨水。凝結
金輪成本即水故。略不金輪也。次釋地
輪即金輪者。許風水金次第一釋也。意述
小乘義云歟。演祕不當處。第七卷。第八
卷等中。亦述此意。皆述小乘常途相
上人云。宗家依大乘意。作二釋。一者伽抄
云。今者大乘。金輪在下。水輪在上。與彼相
云云二者劫章頌云。下八洛叉。水餘凝。金
剛厚三億二萬云云其意同倶舍。此二釋中。
風水金。可正義。故玄賛引有義地獄
重疊義。此釋不然。妙高水下。但説八萬。即
金輪云云妙高踞金輪者。即金輪在上義。
倶舍等説也。賛家既以此義定量。破
。有義則水輪在上義以之見者。略纂是
他師意歟。重案其理。金者堅強也。能可
持情非情。水者無堅用。寧爲九山四州等





住依耶。況金剛座是金輪少分上。出地際
者。常説也。如風金水次第者。不金輪
歟。將自金輪水輪地際歟。
甚難信受已上記大意。委
尋思抄別要
  安惠難難陀五根唯種義十難
一諸界雜亂難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
八界種。應雜亂
二二種倶非難若見分種。應識蘊攝
若相分種。應外處攝
  疏云。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爲此難。故
前一種子難。○
三四縁相違難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
識因縁。不説爲増上縁攝
四根識繋異
五根通三性
六根無執受難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
根亦應有執受
七五七不齊
八三依闕一難又瑜伽論説。眼等識。皆具三依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
九根唯種子難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通現種。執
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
十假爲他救難
  初叙
有避如前所説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
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種。名五色根
因縁五識。妙符二頌。善順云云
  轉救時前九難中避五失
第一諸界雜亂難 第二諸種倶非難 第
三四縁相違難 第八三依闕一難 第九根
唯種子難
  不遮四失
第四根識繋異難 第五根通三性難 第六
根無執受難 第七五七不齊難
  安惠重難十難
一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前第五
二依身業色。可執受。聲意二業無
前第六
三根通色行二蘊
四根非唯内處已上二失前
第二難
  論云。又彼應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
内處故云云
五鼻舌唯欲。三根非五地第四
六第七應五識體即業種前第七
七眼等無現失前第九
難也
  論云。眼等不現種云云
八眼等應色根
九五識非無記。恒業所
十善等五識無倶有前第八
  亦取現業
問。護法論主。轉救五根唯種義。遮諸過
時。可根唯種子難耶 疏云。無根唯種
云云之轉救之時。雖業種
。未現行根。何離根唯種子難耶。是

問。護法論主。轉救難陀五根唯種義。以増 
上業種。名五根云云爾者今此轉救時。兼
現行業。可五根體 進云。祕云。亦
現業云云之轉救難陀五根唯種義
者。爲順二論伽陀也。若取現行假業。爲
五根者。不種子功能之文耶。是
以見轉救文。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
種。名五色根云云既云第八所持業種。知。
現行云事。況重難轉救。眼等不
現種云云若取現行者。何致此難耶」
答。護法轉救心者。言不難陀本計。心
安惠難破。所以云異熟識中能感五
識増上業種。正雖種。意取現行假業。亦
根體也。是以重破轉救云。又彼應
唯有執受云云若猶限種者。何云非唯有
執受耶。既異本計五根亦應非有執
。明知。本計限種。轉救通現云事。雖
。亦取現業之解釋。得此意也。但轉救文。
現業者。現業間斷故。根義頗隱。所以
本計。略不歟。次眼等不應通現
種故者。轉救時雖現業。無現行不共倶
有所依。現業共依。非不共依。故如此難也。
或雖兼取現。顯擧種故。云眼等不應通現
種故
  有人難云。若如初會釋者。無不共依種
而可無眼等根故
答。此難者。承平三年唯識會。良有得業。
藏俊法橋。所擧也。彼時講答云。種子邊ヲハ









  難本計之時。付十難了。今就護法轉
。欲之邊故。不
已上
  ◎據生覺受
問。安惠菩薩。難護法轉救云。又彼應
有執受云云爾者但約能生覺受執受。難
歟。將通安危共同歟 兩方。若唯付能生
覺受。難之者。義燈中。破要集云。據
。自亦不唯。何但難云云若依之爾者。
本計。云五根亦應非有執受。依能生覺
之。破轉救。述又彼應非唯有執受。何
安危共同耶。是以義燈中。三業思種。名
非執受云云若兼安危共同執受者。豈云
執受
答。唯可能生覺受也。聖教五根名有執
者。專依覺受。守教難他之時。何
安危共同耶。是以本疏中釋此文。依
業色。可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云云
身業一分。名有執受。明知。能生覺受云
事。但燈下文*云據生覺受自亦不唯者。先
西大寺常騰僧都。勘唐本。前第二説以下
段無之。隨見諸本。多脱此文云云若爾何
強致劬勞耶。但付見行本。會疑難者。要集
意者。轉救時。唯思種爲根。安惠難之。云
彼應非唯有執受者。偏取種者。唯非執受
也。違唯有執受爲言此有自亦不
唯之難。安惠等根通種現。種子既非執
受也。亦違唯有執受文爲言本疏意。轉救既
ヲ以根通種現。付現行之。轉救通執受
非執受故。蒙又彼應非唯有執受之難也。
安惠云現行根唯有執受故。不變難
  尋云。疏意唯現行。爲難云事。不
爾。燈述疏意云。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
執受非執受邊。既取種子。知。不
現云事
答。約根分執受非執受之時。非執受
之邊。取具之歟。正難轉救之時。付
難也
又尋云。要集意。安惠等。既雖
種現。根説唯有執受之文。可
現行根。何有反難耶 
  顛倒論文
問。西明意。釋又彼應非唯有執受文云。
若唯思種名五根者。五根非唯有執受法
唯無執受云云燈師如何破之耶 燈云。
論云非唯故。通有執受等。不唯非有
執受等。顛倒論文。故非云云之瑜
伽等諸論。説五根唯有執受。若以業種。名
五根者。五根應唯有執受設雖
執受。何不又彼應非唯有執受耶。況難
陀論師意。以五識種子。名五根。護法菩薩。
救此義。増上業種。名五色根云云若轉救
意。許現行根。違論文。又非轉救本意。西明
等探論始終。致此料簡。有何所違耶
答。難。付根無執受難。五根亦應
有執受是則難五根唯種義故。應
執受云也。破轉救。又彼應唯有執受
尚難唯種義者。何加唯言耶。明知。轉
救意。云現行故。通有執受非執受。猶
唯有執受。爲難也。不爾難本計。難
轉救文章。何殊耶。若如西明等者。可
唯非非唯字顛倒破也。但論不現行業

會畢
  尋云
  業招眼等
問。護法論主。轉救難陀五根唯種義。以
五根云云爾者爲五識業種。將
五根業種歟 兩方。若感五根業種者。
轉救本計差異。業種名言不同。難陀本計。
既云五識種子。護法轉救。何云五根業種
耶。依之見轉救論文。能感五識増上業種
云云 安惠重致難破。皆約五識業種
  若依之爾者。今本疏引正法藏義。云
招眼等五色根勝。法花義決。成轉救意。述
有説能感眼根業種。慈恩淄洲解釋。明感
業種ナリト見タリ
答。轉救意。無爭感五識業種也。本
因縁種。轉救判業種。是其差別也。所感
所生果。定是五識也。能感五識増上業種
文。不異求。付中護法轉救本意。爲
二論伽。若五根能感業種者。何可
從自種生文耶。是以疏上文。釋自種生言
三増上縁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
業爲根故云云但正法藏釋者。非護法轉
救意。轉救上。重轉救也。論主轉救。感五識
業種上。立根名。*尚不別體五根也。戒
賢重タル轉救。實有別體根。其根業被ルル&T069222;招勝
能感業。立業稱稱爲言故疏指
法轉救。云假爲此救彼義了。即今
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
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縁稱。説彼爲業。實有
別根云云若直述轉救意者。何事新云
法藏解此文耶。次義決釋。尤不審也。
根體。任諸論顯文。且出異説之中。業種
根者。今論護法轉救也。何背論文。云
根業種耶。推之根字誤歟。可有説能感
眼識業種
  一義云。護法轉救。有表有裏。表同
。符二頌。云五識業種名根。裏 
實義。竊*許別體五根。若論其實。業
種感根。根能發識。根上立業稱。根能感
業。令五識。能感業能感五識増上
業種也。正法藏親承護法。顯其本意。義
決依戒賢。云眼根業種已上菩提
此義
  他恒轉量
問。淨月論師。爲第八識倶有依。立量云。
第八識應他恒轉識。以恒起故。如第七
能別不他時。有不定失云事。撲
揚大師何釋之耶 祕云。以七不
自。爲異品。付此失也 付之共不定失。必
因於同異二品轉。然第七識ヲ以。既爲同喩。何
自之一邊。爲不定敵耶。加之宗家
二乘定性。立量云。二乘之果。應
。乘所被故。如大乘者此量以不定
。爲同喩。若爾大乘果決定セル邊。雖
。二乘果不定邊。爲宗異品。可不定
。彼既不爾。此亦
答。演祕釋此事*云。雖體無二。義即有差。
二義故。亦無云云誠第七識。雖
依一。喩體有二。依他恒轉識之邊ヲハ
。不自恒轉識之邊ヲハ。爲異品。第七一
法之上。有同異二品喩體。因於此轉。豈非
不定耶。二乘之果量。以大乘者。爲正同喩
不定*過不定自同品。非
同品。故於此不過。此量第七正爲
同喩。故不自之邊。勘成異品。付不定
*過已上菩提院御義也。
  別尋云。今量對前第二師。可能立不
。安惠云。三位無末那
答。第二師。不安惠。淨月比量。又有
。識性故安惠。恒轉因餘師

  許現起識二方
問。論中述淨月論師義。許現起識以種爲
依。識種亦應現識云云爾者以因縁
。成倶有依歟 進云。疏燈意。以倶有依
所例見ダリ 付之許現起識以種爲依
者。擧共許義。爲所例也。而現行以種子
倶有依云事。前二師未之。爰知。以
縁依。爲所例云事。加之種子現行。爲
因縁依。何亦爲倶有依。是以第二師難他。
四縁相違難云。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
根應是五識因縁。不増上縁攝
前師若以種子倶有依者。何難他付
四縁相違難耶。依之本疏中。以種子因縁
。與現行倶有依云云此釋以因縁
。爲見タリ
答。今文以倶有依。爲所例也。今所成者。倶
有依也。何擧因縁依。爲例耶。豈不
耶。故疏云。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爲依。故
ヲモ現識。若謂論文應現行
種子因縁依者。即此中種。依ヘシト云現行
。無同喩過。倶有依故云云若汎爾成
者。可相符過。故燈云。若但成依。有爲諸
法。皆杖詫スル依。應相符云云但前師以
。爲倶有依云事。雖明文。意又許之。
護法以決定等四義。名所依故。種現相對。
有鏡及取自所縁。難陀安惠等。未
依所依。故種果倶有疎邊倶有依義。不
歟。次五根五識不共別依也。與
因縁定可別體故。付四縁相違難也。種子
倶有依。自元義分依也。非別體依故。文不
之。然而前二師。又許之故。爲今所例
也。次於疏釋者。種子因縁依與現行
倶有依也。可訓*也。於種子因縁依
果倶有疎邊倶有依。以之爲所例
爲言
  尋云。燈釋疏文云。意以異熟識中種
以第八現行。爲住依。能熏轉識。望於種
。雖是因縁。亦與種倶有故。與諸現行
識倶有依。爲例*此釋意。不講答之

答。燈牒疏云。故令異熟種現行
住依。以種子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
例者*之。意以異熟中種乃至爲住
依者。故*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住依文
也。是能例也。能熏轉識乃至亦與種倶有
者。疏擧異熟識住依。略能熏生長依
故更加之也。與諸現行識倶有依爲例者。
以種子因縁依以下文也。但以種子因
縁依一句。無別委曲故。不之。與現
行倶有依爲例之句。加諸字。顯現行廣
此義愚案也。尋思抄被載*了。聊得
歟。彌勒講良有得業對藏俊問之
問。論中許現起識以種爲云云種者。能
種歟。將所依根種歟。若能生種者。能
生種者。既因縁依也。何又爲倶有依耶。
爰知。指所依根種。云以種爲依也。依之燈
云。以所依根通種現云云 若依之爾者。
論文起盡。能生種子見タリ是以疏云。以
子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云云
答。能生種也。其旨如一邊難也。又見
上文。釋二増上縁依文若言倶有依。即種
子同時。應倶有依祕云。親難辨故。
乃至故下淨月種現相例。爲
此釋分明也。又今疏問云。種
現。現望種。皆是因縁。如前已解。何故今
亦應爲依但以所依根通種現故者。
所依根之法。或種或現。今以種爲
爲言一法種現
  有云。以種爲依者。所依根種*也。故燈云。
以所依根通種故者。依根唯種子難文
也。故論云。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通
。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云云
所依根通種現者。是也。謂共許現行識
種爲依者。前師既許根通種現。故
共許也。若能生種者。何云共許耶。
前二師中。無倶有依之文。故但
種子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例者。
根種與自現行根。因縁與能依心心所
倶有依ナルヲ爲言自現行根。種ヲモ
倶有依爲言 前義
  行蘊少分
問。本疏中。明倶有依四義中。此簡受想蘊
全。行蘊少分云云爾者出第四義所簡法歟。
*將第三義所遮法歟 兩方。若第四義所簡
法者。諸心心所。闕爲主義。尤以第三義
之。況作意心所。令心心所取境。豈
自所縁耶。是以撲揚大師。第三義所
簡法也云云若依之爾者。見本疏文。第四
取自所縁義下。有此文。任文可第四義
所遮法。若不然者。遠指第三義。云此耶」
答。凡於倶有依四義。第四取自所縁義。前三
義上。對能依果之。非所依自義。是以本
疏中*云。一一簡中。皆須此言*云云祕云。
ヘシ
此令心取自所
云云
此釋。可決定令心心所
取自所縁乃至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縁也。
是以論中。初雖四義。簡ニハ法餘非有境
定爲立故*云云而本疏中。立第四義。此簡
受想蘊全。行蘊少分第四義無簡法。何
受想等耶。故知。是第三義所遮之法
也。故祕云。此文不次。結前第三所簡法
云云
  尋云。若第三所簡法者。何第四義下。擧
耶。若是
答。不文誤也。第三義所簡法。第四義
下擧之。有深意。第四義第三義上別義
也。故第三爲主義所帶取自所縁。亦簡
所。故第四義下。擧受想等已上菩
提院
  義理尚闕
問。護法正義意。以具決定等四義法。爲
所依爾者非所依法。可簡盡耶」
問。本疏中。解倶有依四義。義理尚闕云云
者少義理事。大師如何釋之耶 疏云。自
身識爲依義。非前後相望爲依義。他不
自依義。此三義闕云云 取意之護法論主。
淨月等未依所依差別。以決定等
四義之法。立所依。若簡法不盡者。何限
。不餘義耶。是以論中。云餘非有境定
爲主故。除六内處餘法。悉簡見タリ
中既云倶有依。定簡前後他身。如果倶
。云此遮前後及定相離何況准無時
不依名爲決定釋。前後他身等。闕決定義
耶。次自身識爲依義。他不自依義。有
差別
答。以四義。可法盡也。其旨如難勢。他身
他根前後相望等。以決定義之云事。疏
主自所釋也。但疏云。而以義准由少義理者。
義燈述其意云。雖四義簡法已周。論文
顯。但且對前諸師異説。辨彼非所依
他及於前後。明是自身云云意云。論
四義法。云即内六處。非所依法。遮
非有境定爲主故。僅雖六内處外受想行
三蘊全。色識二蘊小分。五蘊種子及無爲
。不六處中。前後相望。自他相依等。故
疏主任論文顯。一往云由少義理也。次第
三及他爲自依者。於自身中。簡他根爲
也。耳根望眼識等也
  尋云。若爾何要集四義法盡。不
之耶
答。要集以倶有。簡前後。又自識不
他根云事。極成故* 故破之。若
倶有歟。等無間縁前望
云事。必然也。何云前聚於後耶。又如
熏習。熏自云事極成。何又簡他身
也。不決定義。設別義故。破

  以王簡臣
問。要集意以身根眼等四識。闕爲主義
爾者燈師如何破之耶 燈云。論文本
意。爲主一義。以主簡臣。不身根*云云
王者心王也。
臣者心所也
之成所依法。必具決定等
四義。若寄王臣。致能破者。眼等五根。都
爲主義耶。眼五根非心王故。次見
大乘論説。釋根主義。眼根爲眼識爲主乃至
身根爲身識爲主。生身識云云然身根
餘四識。何對彼有爲主義耶。依之別
身根望餘識。非爲主故。非所依

答。夫爲主義。簡定非主之法。如以王簡
臣也。身根望餘四識之時。非自在力
四識。故雖主義。非心所。故亦非
也。既非伴。何以爲主義之耶。破
道證此意也。自根對自識。論爲主義。故大
乘論説。亦不相違也。別抄釋同要集。不

  尋云。樞要云以身根。望餘四識。無爲主
云云燈相違如何
答。樞要意。決定等三義。各有順取所縁
同境
五根
明了所縁分別
第六
分位差別染淨
第七
能起爲依
根本
第八
四義。身根望餘識之時。此等
闕。非同境根故。無順取所縁爲主義。餘
三准知。分別此等義。云無爲主義也。要
集未此等義門。單云爲主義之。
故難臣也。順取所縁爲主義者。以
同境義。云爲主故。身根望餘識。無
此義云也
  望本質説二方
問。眼等五根。可五識所變影像耶。燈有
二釋。一云雙照質影。二云唯照相分。若依
餘處釋。唯取本質云云 兩方。若照相分
者。相分是五識所變影像也。不根前
。色根何照之耶。況五識相分。不識故。
屬能縁。根又與識不即不離也。五根取
之時。不即之邊。皆取離境。不離之邊。共
合境。若爾五根作用。悉亙離合。可
根過。依之餘處中*云。眼根但照彼本質
云云若依之爾者。眼等五根望五識。爲
境根。若不相分者。何有此義耶。是以義
燈中。以質影雙照之釋。判爲正義
答。任義燈正否。可質影雙照之釋也。五
根如珠寶光。必照前境。相分境。若現前者。
根何不照耶。中五識變相之時。必以
取境門。何不識同取彼相耶。同
境根義。以爲其證。故燈云。一云雙照。倶色
境故。無法遮云云其意可知。但於離合
者。燈釋云。以五色根。望本質説。不
相分。故成離合。不識縁云云
。望本質。定離合也。餘處釋述一意
  尋云。若爾望相分。不離合

問。眼等五根。取五識所變相分云釋意。
相分。可離合不同耶 進云。義燈中。
唯約本質之* 付之眼等五根。作用
ヲリ離合。色等五境。至不至自異也。設雖
相分。五根作用。忽不改。根既離合取
之。境豈無至不至不同耶。況慈氏云意界
合不合倶取之。阿僧述意根不至能取。若爾
本識偏縁親相分。於之已許至不至義門
五根雙照質影。影像邊。豈隔離合理耶」
答。以五識所變相分。對五根之時。非
離合。相分既有體。有形質。有方處。依詫本
。和合似一。以至不至根。對彼之時。離合
亦如本質。但相分不識。根識又不即不
離也。非根對本質。故定離合義者。以
根望質説之非相分離合難爲言
本質境。定離合ヌレハ亦於相分。不改呼之。
離合境也。云望本質説。云不約相分
スル定置性相也。説字約言。有其意
  長寛二年四月下旬比。於上階西妻室
行唯識十講第四卷。講師心曉大法
師。問者覺憲用之。件講筵。覺珍教縁兩僧
玄縁律師三人。證義者。藏俊得業
等。皆云以五色根望本質説問答。付
。判離合云云爰良有等。又難此義
之。五根唯本質云釋意也云云
燈云
  據因位中
問。諸根亙用位五識。通縁諸境之時。五根
同可諸境耶。若隨識根取諸境者。亙
用位五識。廣縁五根心法無爲等。五根色
法。其性甚鈍。豈照自。取心法無爲等
  依之撲揚大師。釋同境根*云。據
因位中未自在説*以知。互用位無同境
根義云事 若依之如此者。見餘卷論
。難初地成事智起云義。有漏ナリ不共ナリ
倶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云云
若有同境之時者。有漏五根。何不
無漏識耶。例有漏第七。發無漏識
是以見大師解釋。根隨於識。所取他境。
皆同得之。故名同境 兩端難思如

答。根識互用。人師二釋也。其中且可
互用義也。既云諸根互用。何限識非根耶。
況同境根名。爲意根意識必同境也。
設雖互用位。何有根識非同境之時耶。加
之有漏五識麁鈍劣。必待根力境。設雖
他塵。何根門耶。有漏不共必倶同
境根文。互用自在位同境根義
彼文今同境根定可互用位也。
但演祕云據因位中未自在説者。根互用
傳。會之又有多義。且依一義者。先問中。
眼等五識。得自在位。通縁五境。成事智品。
八界。五根云何與識同境者。存互用
位猶可同境根義。問其位立同境根
也。意云。且眼根眼識。取聲塵之時。耳根
又照聲塵。此時以眼根ルト眼識同境根。又
テヤ耳根。爲ルヤ同境根爲言之。據因位中
未自在説者。以不共。爲同境根。故據
位未自在位同境根義。以眼根。爲眼識同
境根。以耳根。不眼識同境根云也。次互
用位五識。縁五根心法無爲等云事。未定
也。設依&MT01302;云義。非同境根義。第六識
五根心法等相分。對五根之時。根照
相分也。非直照自及心法。五根如珠寶光
恒備能照用。由定通引力之時。設雖何境
豈不之耶已上相傳一義也。又識互用義。可
汰之又五根照心法等
事。甚難。重
審思
  祕云。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問。眼等五識。
自在位。通縁五境。成事智品。縁十八
界。五根云何與識同境
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説。更有餘釋。如
辨*
尋云。更有餘釋者。指何釋
答。第五卷樞要。有二師説。今依初師。釋
同境根義。如下當辨云。指彼第二師也。
深意
  非唯彼定
問。護法論主意。在定中耳識縁聲境之時。
第六識可同縁耶 若同縁者。見本論文
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定相應
意識。不スト聲塵之略纂受此文。不
同縁況本疏中。或云雖有不同縁如定
中聞聲等。或判雖或不同境。由六有
。如定中聞聲等 若依爾者。本疏
同縁必同縁。云此亦同縁

答。五識以第六識。爲明了依。倶依一根。同
一境。而得明了。設散位。設定位。其義皆
爾。是以論下卷。引瑜伽論説。明定中聞
。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識同縁之旨明也。准之。瑜伽非即彼定
文。非定相應意識ノミ聲境云也。但本疏并
略纂釋。護法家中。不正義也。善珠引
。是餘師云云疏中既有二釋。以論下
。思其邪正。同縁義。是正釋也
  取自所縁
問。付令心心所取自所縁義。且自所縁者。
識自歟。將根自境歟 兩方。若識自
境者。既云他心心所令自境。以知。根自
境云事。況本疏中。釋現行第八望種子。非
云義。其種子識。不現縁自親現行
所縁之境若識自境者。何云現行所縁
耶 若依之爾者。第七以第八所依
之時。豈令第七取第八所縁三種境耶」
答。可識自境也。若根自境者。五根雖
自境。不所縁名。何云令心心所取自所
耶。以知。根令心心所取自所縁者。令
能依之所縁境之義也。若不根力。識
所縁。故根取境門。識取自所縁
也。依之別抄云。此意顯根令其識取識自
。非根境也*但於疏釋者。釋識種
不能現取自境*之文。有二釋。是初釋也。此
現識望種。雖決定等三義。闕第四義。故
所依云也。凡雖前三義。必對心心所
自現行所縁。令自所縁。故爲所依也。
其種子識。無自現行所縁。故設雖根欲
所縁。不現行親自所縁。故望種。
所依爲言若非識自境者。何云自親現
行所縁之境耶。不異求唯識義六卷私記第
一。依從方釋。廣
根自境義
之◎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四目次

  開導依
  前三無記
若増盛境三方
戲妄憤恚二天
不假五引
開導依第二師
依染汚意
凡據凡夫
雙取爲優
意則可通
色法等無間縁二方
一法未達未遍知
依縁同故
義明定故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四

  ◎開導依有三
初師難陀等
長徒義
五識依第六
第六識自及
五識
七八二識但自
  論云。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
第六識引生。故唯第六識爲開導依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
故。以前六識。爲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
續故。不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爲
開導依云云
第二師安慧
等解
五 識第六
    第六識前自類七
八二識
第七識前自類第六識第
燈加
第八識前自類六
七二識
  論云。應五識前六識内。隨用何識。爲
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
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
。爲開導依云云
疏云。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爲
開導依云云
燈云。染相續位。自類爲依。無漏間斷スル&MT01301;
既有第六。即爲開導。滅定位ヨリトキハ
第八開導依。略而不言。阿陀那
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爲開導依云云
疏云。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
受生等。前六七。爲開導依云云
第三師此護
法釋
  開導依三義
有縁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縁。即簡色不相應。無
爲法等。有所縁力者。能引生故
爲主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
故。要主有力。方可
能作等無間縁異類他識。爲此議依。或自類識。
後心不前心依。或雖是心。倶時
  得爲心所依
倶非開導
  論云。開導依者。謂有縁法爲主。能作
無間縁出體
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
導。名開導依辨名
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出體
遮餘
  等無間縁開導依不同事
  疏云。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縁是由義。心
所亦是云云
  諸識依事
  論云。是故八識。各唯自類ヲ以開導依。深
教理。自類必無倶起義。故心所此依。
識説云云
又云。無心睡眠。悶絶等位。意識雖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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