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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論同學鈔 (No. 2263_ 良算抄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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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八識。諸識共依也。何云不共依耶。加
之見本疏上文。述第七以八爲依義。引無
性攝論本識是共依之文。故知。是此依云云
知。非不共依也。隨撲揚大師。非親所依
答。諸識生時。必假不共依力。若無此依。識
依何得生。是故八識皆有不共依也。七八
二識。恒相續故。互爲所依。不共餘識。何
不爲不共依耶。是以淨月論師。釋七八二
識倶有依云。第七八識。既恒倶轉。更互爲
依。此有何失云云隨燈師釋第八理應是
識性故文。立量云。第八識應有倶有相續
爲増上不共依*知。以七八恒轉邊。
爲不共依云事。但論云爲共親依者。第八
望六識。爲共依也。諸識共以第八。爲根
本故也。次以攝論本識是共依文。證第八
與第七爲依之義者。本識爲末那。爲不共
依。末那爲依。六識得識。故第八識遠望
六識。共依。與七成ナリト不共依。被知也。故
以共依文。證與七不共依也。次非親依
者。非嫌不共親依也。七望六。同有執故。
爲親依。七八相望。執非執異故。非親依爲言
次文見此意也。次依是不共依縁是因縁依
者。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之文。其意頗隱。仍
燈作二釋。一云依是不共依。縁是因縁依*
此釋意。依者。倶有依也。縁者因縁依也。種
子不離本識。故依縁一物也。故説前二依
爲言後釋依者。因縁倶有二依也。縁者。所縁
也。所依所縁同故。説前二依爲言
  義明定故
問。本疏中。釋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文。即是
不縁種子等義云云爾者縁種子家。不用
此故事。撲揚大師。如何釋耶 祕云。若
縁種家。以依縁同。簡無間訖。不煩約勝
而重簡之。義明定故。由此故知。非是彼義
付之成一義。用多故。釋家常習也。設
以依縁同義。雖簡等無間縁何不用後二
故耶。況正義以依縁同有勝用二義。雖簡
等無間縁。重用或開導依易了知故之故。例
可爾耶
答。疏云即是不縁種子等義者。安慧論文。
但有依縁同義。不縁種子云家。用後二故
云也演祕釋縁種子之義。但用初故云事
決定。其上釋不用後二故之意也。安慧等。
以依縁同。簡等無間縁。明故不擧後二故
爲言正義種子不離第八。故非無依縁同義。
然而性用別論。種子非第八。故又用有勝
用義也。前二依。同時與力勝爲言就之前
二依同時力勝。等無間縁。又開避引導用勝。
何偏以同時依。云勝用耶。爲遣此疑。重
用易了知故之所也。任前滅後生理。前
後開導義易知。異類第八爲依。種子與現
行異類。爲因縁義。甚隱故。説前二依爲言
三故其由來如此。安慧第七識。縁第八現行
及所持種子。故依縁同義。尤明也。故煩不
用後二故也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四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五目次

  所縁門
  准對法論
據執爲我
火辨立自證分歟
薩伽耶言
但縁藏識
即除四人
果上許縁無答
體性行相門
名假施設
佛果心王二方
王由相應
 染倶門
又前二見
 餘所相應門
第七與定相應歟二方
據取別境
不定隨惑
以妄念慧
要縁曾受
明知第七
事亦有疑
見五地斷
八遍染證文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五

  ◎所縁門第二能變
第三門
云。縁彼
論云。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説此識縁藏
識故云云
  有四師
初師難陀
等義
  論云。有義。此意縁彼識體及相應法。○謂
縁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爲我及我所。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
失*云云
疏云。由心是主故。執爲我。由所助伴
故。爲我所云云
第二師火辨
等解
  論云。應言此意但縁彼識見及相分。如
次執爲我及我所。相見但以識爲體故。
不違聖説*云云
第三師安慧
  論云。應説此意但縁藏識及彼種子。如
次執爲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
非實有物。不違聖教云云
第四師護法
菩薩
  論云。應知。此意但縁藏識見分非餘
相分
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簡彼境界
心所及種
簡心所
多法故
故*云云
  因果識所縁不同事
  論云。未轉依位。唯縁藏識。既轉依已。亦
縁眞如及餘諸法○
  准對法論
問。論中述難陀論師義。論説末那我我所執
恒相應故論者。指何論耶 答。瑜伽
等也 進云。對法第二付之見對法
論。云縁阿羅耶識思度爲性。不云縁相應
心所。述我見等四惑相應。全無我所見文。
何云對法説耶。依之撲揚大師。准對法論。
無我我所*如何可云耶
答。疏釋論説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文。
出瑜伽六十三。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雖
然撲揚大師。引對法第二卷謂一切時。縁
阿頼耶識。思度爲性。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謂我見。我愛。我慢。無明之文云。准對
法論。無我我所。但可證意之所縁也*
未探解釋之意。若是疑疏見文之趣歟。意
者。彼論無我所相應之文。但云縁阿頼耶
識思度爲性故。聖説此識縁藏識故文下引
之。可證第七意所縁阿羅耶識爲言如此
釋意。疑疏關勘文者誤歟。或又爲傳寫
誤歟
  西明疏。聖説此識縁藏識故之處。引對
法第二。論説末那之下。不引之。可爲潤

尋云。若爾直可云誤
答。如云一云莊嚴不依次説。以莊嚴現
文爲誤。此例可爾
  據執爲我
問。論中明第二能變所縁門。有四師義。爾
者前三師意。本頌縁彼彼言。可攝我所境
耶 進云。燈但限我見境見タリ 付之前
三師意。皆縁彼言攝我所境也。總釋縁彼
言。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諸師於此論所
縁義。難陀云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
此所不離識。故彼言兼攝心所。火辨云相
見倶以識爲體故。安慧述以種即是彼識功
能。皆通我所境云也。若不爾者。何強成我
所境不離第八識義耶
答。難陀火辨二師。縁彼言。不攝我所境也。
本頌云依彼轉縁彼。專顯依縁同義。而難
第七識但有因縁依。無倶有開導二依。
因縁種不離識體。故以總聚見之。望我見
境第八心王。可有依縁同義。心所有別體。
望因縁依。非依縁同。故不攝之火辨又爾
也。以五根五境。爲我所境。彼既非第七所
依。故不攝之。但安慧意。第八自體及所
種。因縁倶有二依也。又我我所境也。依縁既
無寛狹。故縁彼言。攝我所境也。但燈先依
難陀。付我境。釋依縁同義畢。據執爲我
名依縁彼火安慧竝准此釋* 火辨安慧
義。隨宜可釋依縁同義也。即火辨不攝。安
慧攝也
  一義云。可攝我所境也。其旨如難。但燈
釋攝我所境之事一定。其上問答依縁
同義也。意云。我所境邊。雖非依縁同。據
我境邊。論依縁同*之義爲言
  火辨立自證分歟
問。火辨論師意。可立自證分耶 若立者。
演祕引有人義。云世親同時唯二分故。不
破之。餘所義燈。載西明義云。世親同時唯
立二分*又無能破文 若依之爾者。燈
中立自證分*
答。火辨宗義。未見明文。但立三分歟。論
中相見倶以識爲體故云云相見之外擧識。
當自體分。是以義燈述火辨義。見分作用。
故執爲我。自證沈隱。故不執之*但立三
分人。亦許一分二分理。故任唯二依他性
文。又立二分也。是則爲順世親。見分中。
攝自體分歟。有人偏爲二分師。不知立三
分云事。不盡理故。自義不云二分師。又
非無此一門。故不破之歟
  薩伽耶言
問。正義意。釋第七識不與我所見相應之
義。多處唯言有我見故云云 多處者。指何
處説耶 答。疏中。五十一卷四惑相應文。顯
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
應之文。幷下文云薩伽耶見等相應之文。
同十九云我見等相應之文* 付之顯揚
下文*云。薩伽耶見相應* 薩伽耶言。攝我
我所。何爲證耶。次顯揚十九。云薩伽耶見
等相應。不云我見等。何引我見我慢相應

答。正義意。別説我我所之文ヲハ。爲違文會
之。不別説我我所之説ヲハ爲證文也。而顯
ニハ既云薩伽耶見等四惑相應。不別云我
我所見。何不爲證耶。故疏云。薩伽耶言。雖
攝我所。然不別説。故以爲證*薩伽耶
言。雖攝我所見。之詞。既云四惑。不別
列我所見。故知。擧寛名。顯狹體也。第十九
卷雖云薩伽耶見。准第十卷説。引我見

  有云。然不別説者。顯揚十七後文。云如前
説。指上我見等四惑相應文。故雖云薩
伽耶見。上文外。別不説故。證無我所

  但縁藏識
問。宗家意。未轉依第七識。通可縁六塵境
耶 答。若依護法正義意者。唯縁第八見
分。不縁諸境也 付之不共所依。必與能
依識。同境也。而能依第六。既縁六塵諸境。
所依第七何唯限第八見分耶。如彼五根
與五識同境。是以見契經説。或云意根分
別諸法。説彼七種識。依諸境界念觀而
生加之有大乘論中。依楞伽經説。第七末
那。縁六塵境*依之新羅元曉。對自宗
立量云。第七意根。與能依識。必應同境。不
共根故。如眼等五根*
答。護法正義意。云第七識但縁藏識見分。
不許縁是等諸境也。凡第七識。無始以來。
縁執一類。無有間斷。而色等外境。轉易間
斷。非常非一。若縁彼境者。行相寧一類耶。
第八識一類相續。似常一故。第七執之。以
爲内我。故論云。但縁藏識見分非餘。彼無
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今解釋依本
頌。故本頌云。依彼轉縁彼云云天親本頌。
依慈氏阿僧之説。故瑜伽。顯揚。對法等中。第
七識縁阿頼耶識*但五識以色根。爲所
依根。故根識所取。必同境也。意識以心法。
爲所依故。能所依倶利。其境不必同歟。次
意根了諸境者。於因擧果能也。第七意根
爲因。意識廣縁諸境故也。秋篠上綱。引興
法師釋。會通之旨如此。次於楞伽經文者。
亦有二會釋。七識境非一。故云諸境。非
謂七識各縁諸境也。或因果合説。云縁諸
境也。故論云。未轉依位。唯縁藏識。既轉依
已。亦縁眞如及餘諸法*大乘論説者。釋
摩訶衍論歟。彼論所説。多背宗家性相。如
眞如受熏義等也。先徳廣勘一論上下。訾謬
端多。定知。非龍樹所製歟。強不可劬
至比量者。有共不定過。作法云。クヤ
根。不共根故。與能依識同境ナラン。爲如第八
識。不共根故。非同境此失永超僧
都勘付
又付違決
云。第七末那。與能依意識。非同境。一類無
記故。如第八識先徳所
勘也
  即除四人
問。付明第七識已轉未轉不同。且二乘無學
位。爲未轉攝。將如何 若攝未轉者。論
云未轉依位唯縁藏識。本疏ニハ未起對治斷
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縁藏識。即除四人
祕云。三乘無學。不退菩薩。
此四決定不縁藏識
二乘無學位。既縁異
熟識。斷我執。何攝未轉耶 若依之爾者。
平等性智現起位。名已轉依。二乘無學。第七
猶有漏也。豈攝已轉位耶。是以論中。或云
既轉依已亦縁眞如及餘諸法。或判已轉依
已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二乘無學。唯縁異
熟識。不縁眞如。亦不思量無我相。何攝已
轉耶
答。論上下。明轉未轉。有二義門。初云。未轉
依位。唯縁藏識。既轉依已。亦縁眞如及餘
諸法此文唯縁藏識。名未轉。亦縁餘眞
如及異熟等。皆名已轉。若依此義。二乘無
學。即是已轉。不縁頼耶。縁異熟識故。故
疏云。唯縁藏識。即除四人*又論下文
云。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
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此漏無漏相對。
思量無我相之位。名已轉依。若依此門。二
乘無學第七。未轉依也。不成無漏故
  尋云。付初義門。七地已前。平等性智現起
之位。已轉歟。未轉歟。若云已轉者。何云
阿頼耶耶。若云未轉者。疏云。初地
去既轉依位*
答。可攝已轉也。既縁眞如。非唯縁藏
識。何不攝已轉耶
又付後義門。尋云。二乘無學。不思量無
我相故。非已轉者。又不思量我相。何
爲未轉位耶
答。我有人我。有法我。法我見相應末
那。思量法我相故。攝未轉也
  果上許縁無答
問。因位平等性智。可縁有爲諸法耶 若
縁者。大師處處中。因位平等性智。唯縁異
熟識及眞如云云若廣縁一切有爲者。與
果位平等性智。有何差異耶 若由之爾
者。能引第六。既縁一切。所引第七。何不
然耶。依之今論中。廣縁一切有爲云云
  體性行相門
  第四體性門 幷第五行相門
頌云。思量爲性相
論云。頌言思量爲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
自證行相見分意以思量。爲自性故。即復
用彼。爲行相故。○又云。未轉依位。恒審
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
相故云云
  名假施設
問。本疏中。釋出世末那。引瑜伽論名假施
設不必如義文。爾者許無漏第七。假名末
那歟 兩方。若許名末那者。上下同云不
名末那。全不許假リニモ名末那云義耶。
就中演祕述假名末那之義*畢。與疏稍
別*以知。本疏意。不假名末那也 若
*由之爾者。既云出世末那。若假不名末
那者。何立出世末那名耶。況説名假施設
不必如義。名假故。無漏第七。雖無思量義。
名末那云也。兩方不明如何
答。本疏意。不許名末那之義也。凡瑜伽
六十三卷。答出世末那云何建立之間。有二
義。一云名假施設不必如義。二説遠離顛倒
正思量故。今論引第二説。已轉依位。亦審
思量無我相故云云初義不名末那義。後義
思量無我相故。名末那也。故疏釋初義
意。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不名
末那下文又云。彼無漏第七。不名末
那。名是假故云云但出世末那者。是非無漏
第七之名。有漏第七。名末那故。從有漏名。
得末那稱也。如迴心菩薩立聲聞名。聲
聞是非菩薩名。例是可爾。名假施設不必如
義者。會經云出世末那也。演祕釋者。疏外
假名末那之意也。故祕云。夫立名者。但假
施設。未必稱義故。出世意。雖不思量。亦
得名意。與疏稍別云云
  重按疏祕意。疏意無漏第七。不名末那。
然名末那。以他名。假施設也爲言祕意。出
世末那。是自名也。名假施設故。雖無思
量義。自名&MT06279;而得此名爲言
  佛果心王二方
問。*就心心所縁境。且佛果心王。可取別
相耶 進云。燈中。取云云付之色心諸
法。作用法爾レリ。縁慮質礙。能所造等功能。
已轉未轉無改。心王何至佛果。忽取別相
耶。是以瑜伽唯識等中。唯取總相云云此説
未簡因果二位耶
答。佛果心王。可取別相。凡果位諸識。各備
遍縁自在徳。心王對境總相之時。豈不知
其上可意等別義耶。以三通縁四等義。可
爲其例。故燈云。若在果位。王所功能。縁一
切法。取總別相。但勝劣異*云云次縁慮。質
礙。能所造等。色心體性也。設雖至果。
何輒改轉耶。故樞要云。不可難以大種爲
造彼轉體故云云瑜伽唯識等。且談因位相
也。故燈云。然第五云。心王取總相。心所通
總別。且據因説云云
  尋云。佛果心王。取別相者。以何行相。取
之耶。且取順違等相時 以了別行相
取之歟。將以領納行相。取之歟。若如先
者。了別行相。本取總相之用也。何以之
取別相哉。況別相非牒然而有。必各各
行相前義相也。若非領納行相者。何
取順違等相耶。若如後者。望受心所。豈
有行相各別義耶。況以別別行相。取多
別相者。果位心王。可有二十一行相。若
云爾者。又背行相各別理今云。以了別
行相。取別相也。設雖至佛果。不失本
作用。了別領納等行相各別。更不起他行
相也。但八識心王。以了別行相。知自所
變總相之時。其用下。兼知境上可意等別
義也。如彼因位中。行相相順心所。互取
彼此別相之時。自行相中取之。此又可
爾。了別行相中。備領納等能。取順違等
別相也
  又方
問。初地已上。無漏心王。可取別相耶
兩方。若取者。義燈中。述佛果心王取別
相之義。會瑜伽唯識唯取總相之文。且
據因説*云云以知。因位心王。不簡漏無
漏。唯取總相云事 若依之爾者。有漏五
識麁鈍劣。猶無漏第六被引。有互用義。況
無漏心王。自具勝用。豈無取別相之力耶。
彼未轉第七。雖定但縁藏識見分非餘。因位
無漏。亦縁眞如等。例判心於所縁唯取總
相。已轉六七。何不取別相耶。依之有人
立量云。因位無漏心王。取別相。已轉依
識故。如佛果心王。 如何
答。因位無漏。其用雖勝。猶不取別相也。不
可等佛果遍縁自在位。若寄事於勝能者。
豈有三通縁四義耶。但於諸根互用等例
難者。因位無漏。作用勝故。所引五識。互
縁餘境也。平等性智。縁眞如等。亦准此
知。心王取別相。後三分通縁四分等。一心
上巨細功能也。輒難備其用。至最極自在
佛果。始具此等義也。比量ニハ以二乘無學
識。可付共不定過也。又作相違決定云。因
位無漏心王。不ヘシ取別相。因位識故。如有漏
心王。又轉未轉。其義不定也。若唯以佛
果。名已轉義者。因可有兩倶不成過也
  王由相應
問。第七一聚心心所。成有覆無記事。淄洲
大師。如何釋之耶 燈云。王由相應。得成
三性。所由所依。是有覆故* 付之心王
其性非染。由相應惑。可成有覆。四惑其性
法。由心王力。可成無記。是以見論下
卷文。釋末那三性門。云此意相應四煩惱
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説名有
覆。顯有覆義偏依四惑障礙聖道能。判此
倶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心所
無記。由所依心王細見タリ義燈解釋。恐似
顛倒。如何可會耶
今第七一聚性類。大有二重。先心王雖須
善性。由相應惑。定無記性。心所又須ケレ&MT01302;
善。由心王力。有覆性也已上自性類由
他定義也
如此
自性類定*畢。心王又障礙聖道。故有覆也。
心所受心王性類。無記性也此重他性類
亙自之門也
燈論前門。論餘卷。論後重也
  染倶門第六
頌云。四煩惱常倶。謂我癡我見幷我慢我愛
云云
論云。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縁
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此四常起。擾
濁内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
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有我見故。
餘見不生。○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
斷。此ナル煩惱。唯是倶生。修所斷故。我所邊
見。依我見生。此相應スル見。不依彼起。恒内
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審決。疑無容
起。愛著我故。嗔不得生
  又前二見
問。正義意。第七識與我所見及邊見不相
應*有何故耶 進云。疏云。又前二見。
通縁内外 付之心所縁境。必依心王
定。設我所見邊。通縁トモ内外。第七相應二
見。可内縁見。例如彼我見雖通縁内外。第
七相應我見。唯是内縁。況見論文。我所邊
見。皆我見後生。第七相應見。不依我見
生故。非我所見等*何違此文。設別故

答。論云。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
依彼起。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我所
邊見乃至不依彼起者。總顯我所邊見。依我
見後生故。不與第七相應之義。就之疏問
云。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
云云意云。設雖依我見生。我見與我所
邊見。互相續。前後問起スヘシト爲言恒内執有我
故要有我見者。以恒内二義。釋前後不間
起之義也。疏云。以恒内執無有間斷。不
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説言恒内執我*
此釋恒義也。我見恒起。不間斷故。更有何
障。餘見互相續生耶爲言又前二見通縁内
外此唯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者。釋内義
也。意云。前我所邊見。通縁内外。而我見。
既恒内縁也。餘二見。自然可縁外。我我所
境。必各別故爲言元我見ヲハ定内縁了。
其上若與餘二見相應セハ者。其自可外縁
也。仍我見例難。不來歟
  尋*云。疏有二段。釋恒内二義*云事。不
叶文。上段標以恒内執結。故論説言恒
内執我。以知。通恒内二義*云事。又下段。
云此唯恒内。不限内一義耶以上ノ二
答。二段如次。雖釋恒内二義。互帶内與
恒二義也。然而專所釋取異也。即上段。
云無有間斷。顯恒義下段。對餘二見縁
内外。此唯内縁*以知。以内義爲本。
恒内縁而恒也。内恒時而内也。仍其義互
通也更有愚案。又
餘義如別記
  餘所相應門第七
云。及餘觸等倶
有二師初師頌餘言顯遍行五。
後師餘言顯隨煩惱
第一師第七識唯與九心所
相應四惑幷遍行五
  論云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
五法
第二師 又有四師五遍。六遍。
十遍。八遍
  論云。有義彼釋餘義非理。○故此餘言
顯隨煩惱*
  遍染四師
第一師五遍染。惛沈。掉擧。
不信。懈怠。放逸
  第七識。與十五心所相應。前九法。五
隨煩惱及別境慧也
  論云。然此意倶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
隨煩惱幷別境慧
第二師六遍染。不信。懈怠。放
逸。妄念。散亂。惡慧
  第七識與十九心所相應。前九法。六隨
煩惱幷念定慧及惛沈也
  論云。然此意倶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
煩惱幷念定慧及加惛沈*
第三師十遍染。放逸。掉擧。惛沈。不信。懈怠。
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
  第七識與二十四心所相應。前九法。十
隨煩惱。別境五
  論云。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
煩惱。加別境五云云
第四師八遍染。惛沈。掉擧。不信。懈
怠。放逸。妄念。散亂。不正知
  第七識。與十八心所相應。前九法。八
大隨惑。別境慧
  論云。然此意倶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
煩惱幷別境慧云云
  會五遍染文
  論云。論説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細
簡忿
等十
違唯善法簡散亂。失念。惡
慧。邪欲。邪勝解
純隨煩惱
簡根本及
不定四
通二性簡無
慚愧
  會六遍文
  論云。謂依二十隨煩惱中簡本
惑十
解通麁
簡忿
等十
無記不善簡中
隨二
通障定慧相顯
簡惛沈
掉擧二
説六云云
  會十遍文
  *論云。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麁細
忿

二性簡中
隨二
説十*
  無餘心所所以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 此識任運縁遂合境
勝解印持曾未定境 此識無始恒縁定事
念唯記憶曾所習事 此識恒縁現所受境
定唯繋心專註一境
此識任運刹那別縁既不專一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 此識任運恒縁現境
睡眠必依身心重昧 此識無始一類内執
尋伺倶依外門而轉 此識唯依内門而轉
謂忿等十行相麁動 此識審細故非彼倶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 此無記故非彼相應
  已上依八遍染。正義遮餘心所
  論云。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仍前諸師文抄
  第七與定相應歟
問。正義意。有漏第七識。可與定心所相應
耶 答。不相應也 付之第七識。縁第八
見分。專注所執我境。何不與染定相應耶
答。論主釋此事云。定唯繋心。專注一
境。此識任運刹那別縁。既不專一。故無有
云云意云。定心所專注一境。唯縁本質
一法。所變相分。前後雖殊。論其本質。是一
境也。第七刹那別縁。無專注義。故不與定
相應也
問。第七識。無定心所云事。大師引何文
證之耶 疏云。五十五説。於所觀事。其定
方生。任運縁者。即無此定付之慧
雖縁觀察事。既許與第七相應。定心所。設
轉所觀境。何不相應耶
答。定慧倶雖於所觀境轉。定必以惠爲加
行。縁彼加行所觀事。大論*云於所觀事其
定方生者。此意也。第七任運無縁加行所觀
事之義。故不與定相應也。慧雖縁所觀
境。未必有加行。故任運識。亦與惠相應也。
是以見疏下文*云。定境加行必慧縁。定得
縁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倶無有
定。雖同縁觀察。而慧寛定狹。故此無定
  據取別境
問。付隨煩惱種類。且百法論ニハ説二十。瑜伽
論出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不同。爾者燈
師如何會此相違耶 進云。大論取別境不
定品類不同。皆立隨惑。百法論談有別體
性* 付之百法論所説二十隨惑。未必
有別體性。忿等十隨惑幷妄念不正知。是假
立心所也。何云有別體性耶
答。燈云。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
性者。煩惱等流品類不同。説多少別。離彼二
位。更無別法。百法論等。據其體性有差別
者。但説百法。亦不相違云云百法論二十隨
惑。説體性有差別者。忿等雖本惑分位
立。望別境不定二位。有別體性云也。瑜伽
二十二。二十四等。取別境不定染汚一邊。
爲隨煩惱故。離彼二位更無別法。對彼廢
立。百談有別體性也
  尋云。若爾妄念等。豈離別境。有別體性

答。正義雖云倶一分攝。正取廢分。立隨
惑故。異邪欲勝解等歟
  不定隨惑
問。本論中。付明隨煩惱種類。且以悔眠
等。立隨惑者。爲唯限染汚性。將何 兩
方。若通三性者。既立隨惑。定可限染汚
性。例如邪欲邪勝解等。唯取染汚性邊。是
以見了義燈釋。當處云大論中據取別境及
四不定是染性者。餘處。別境不定隨惑。自
性斷也*若通三性者。何云唯自性斷耶
 若*由之如此者。見決擇分文。列四類
隨惑之中。以悔眠尋伺。爲通三性隨惑。是
以略纂中。任論文通三性*
答。唯限染汚性也。依擾惱義。立煩惱名。
如云此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
惱障也。善無記法。無擾惱義。何立爲隨
惱耶。是以見論文。明悔眠體。初師云。唯癡
爲體。説隨煩惱及癡分故*第二師會
之。論依染分説隨煩惱限染汚性之
旨。論文分明也。但瑜伽論文。掉擧第八。遍諸
染心。其性染汚也。無慚無愧。遍諸不善心。
其性唯不善也。忿等十。亦隨所依。染汚性
也。而不定心所。其性不定。通三性法故。
云通三性也。正取染分邊。而雖立隨惑。
論其法數。云爾也。略纂解釋可准之
  尋云。若唯染汚者。何第二通染汚類。不
列之耶。又若限染汚者可云邪尋伺等。
既不云爾。知。亙三性。立隨惑也

  以妄念慧
問。六遍染師意。妄念不正知。爲唯別境分
立之。爲當將如何。若唯別境分者。既立
遍染義。何不取癡分耶 是以疏中。以妄
念慧是癡等攝* 若依之爾者。述此師
自義。此別説念。准前慧釋 既例我見
唯慧。知。限別境分云事。正義破此義。妄念
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大師
釋此文云。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
云云唯限別境分旨明也
答。雖有異義。唯限念慧分也。述此師自
義。要縁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妄念及邪簡
云云加之疏釋此別説念准前慧釋文*云。
此中妄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慧故
正義能破文云。妄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
不遍染心念慧分不ヘシト遍染。云若以
無明爲自性者遍染心起。始成通癡分故遍
染。論疏上下。其意分明也。但至以妄念慧
是癡等攝之釋者。凡此論習。前前師中。隨
宜含後後師義。又難前師之下。多攝後師。
似成妄念不正知散亂遍染義。云妄念散
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之中。正義
又可立此道理。故含癡分之義也。仍以妄
念慧是癡等攝者。唯癡唯念。通二三師皆
含之爲言妄念念別境
也癡
不正知慧別境
也。癡
  要縁曾受
問。有義意。釋要縁曾受境界種類文。相分
雖現在本質通過去。故名曾受云云撲揚
大師。可許之耶 不許也 付之設雖縁
過去。皆變親相分。相分雖現在。從本質
名曾受境。此義尤有道理。何不許之耶。況
自釋云。過去本質。雖體實無。而變相縁。相
似於彼。名縁曾受云云如何
答。有義意。釋曾受境了。重作問答解云。
相分雖現在。本質過去。名曾受境云云
破之云。又現意識。縁久滅境。境體既無。何
是曾受。故雖重釋。尚疎遺也云云有人釋。
雖及一重問答。其義未盡。縁久滅境之時。
境體既無。何物名曾受耶爲言自義過去本
質。其體雖無。現在相分。似彼本質故。今相
分名曾受也。有人以過去久滅質。直名曾
受故。蒙境體既無何是曾受之難也
  明知第七
問。十遍染師意。第七識。可與不定心所相
應耶 若相應者。見論文*云。此意心所。有
二十四云云其中無不定心所哉 若依之
爾者。演祕中引大論不定心所云隨惑
之文畢。明知。第七有不定惑云云如何
答。第七識。不與不定心所相應也。今論文
明也。又明不定心所之中。此皆不與第七
八倶。義如前説云云但演祕釋。十遍染惑
中。邪欲。邪勝解。或立爲隨惑。或立別境心
所。於六位心所。或立惑。或立非惑之心
所。義不定故。名不定惑也。第七與此相應
故。云有不定惑也。非指尋伺等也
  事亦有疑
問。十遍染師意。可許於理起邪勝解。事上
生疑煩惱耶 答。可許*也。爾也 付之
論述此師義。云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
猶預。判於所縁事。亦猶預者。非煩惱疑。全
不云事上起疑耶。依之本疏中。任論文不
許此義耶
答。十遍染家。以邪欲邪勝解二法。立遍
染之時。疑與勝解。相應義難有。仍疑ヲハ
唯迷理惑。不許事疑。則疑猶豫諦理之時。
勝解印色等事相邊故。尚有相應義*云
也。故論云。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
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縁事。亦猶豫者。
非煩惱疑。如疑人云云就此義疑
理。解印事。所縁既不同。難有同一所縁
義。疏主會此難云。據二行相増。事決無疑
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云云疏雖述
於理勝解生義。未明於事疑起之旨。仍演
祕繼疏之不足釋&MT06279;云。事亦有疑。但相微
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云云依此等釋
者。論據行相増。疑理印事云也。以實言
之者。不遮於理事互起疑解也
  尋云。論其體同取者。其意未分明。又於
所疑理。勝解生時。有印持行相耶
答。論其體同取者。疑縁理。解轉事。所縁
雖別。理事相依。不一異故。爲一境體。故
疑疑理。即疑事也。勝解印事。即印理
也。據此義。有同一所縁義爲言非勝解
印持行相直轉理
問。見疑可通鈍惑耶
問。疑煩惱。唯迷理歟已上二帖如第
六卷抄之
  見五地斷
問。仁王經意。五見第五地所斷歟 答。第四
地也 兩方。若第五地斷者。見彼經文。第
四地斷見云云若第四地斷者。要云。仁王經
云。見五地斷*云云隨智周大師。任樞要。如
此釋給ヘリ如何
答。本經初地斷貪。二地斷嗔。三地斷癡。四
地斷見。五地斷疑云云隨斷障章。引彼經
説如觀文。但樞要文。見字騰也。只可
云五地斷疑見文次第。上述見疑唯利
義了。仁王經云五地斷疑者。非煩惱疑。是
事疑也云云何忽論五見斷位耶。知。見字
騰歟。或見者。正見也。則能斷智也。訓云
ヲ以五地斷疑云云或見者。證見義也。訓云。
見五地斷疑云云見。披見義也。訓云。
タルヘシ五地斷疑云云周記就樞要文。一
往作釋歟
  八遍染證文
問。論中明隨惑遍染義。出四師義。以何
正 答。疏以第四爲正云云 付之五
遍六遍等義。皆得證於瑜伽等説。八遍染
師。無明證據。何爲正義耶。是以見大師餘
處解釋。以六遍染爲正如何
答。見論文。前三義各憑瑜伽對法一文。互
雖立一義。更無立破。第四義。獨云有義前
説皆未盡理。廣破已前諸師。立八遍義。可
知。護法實義云事。依之本疏中。護法菩薩。
爲第四説云云但至證文者。先瑜伽對法
五遍。六遍。十遍文不同也。若依一
文者。必違餘二文。仍前三師。雖憑教文。必
違教文。爰護法菩薩。道理爲先。得諸教
之時。明八遍義不違諸文也。故疏云。
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
致此推究云云准此意者。又可云有證
文。依之論下文云。論説大八遍諸染心
云云次至略纂者。瑜伽對法等五遍。六遍。
十遍三文中。以六遍爲正爲言不對八遍
正義。何爲難耶。故抄云。此六文爲定。餘十
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爲勝云云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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