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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問答 (No. 2259_ 増賀造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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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2259 [cf. No. 1579]

瑜伽論問答卷第一論第十三、十四、十
五、十六、二十一、二
 十三、二十五、二十
六、二十七、二十八

 多武峯増賀聖造 
伽第十三 遁倫記第五。第百一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
十一月
依初不定地。於安住心。應正取相。謂青瘀
相等。此説五・識性不定故。於境馳流貪等生
附此所疑。五識言含如來五識。如來五
識或從眼根入於正受。或從耳根入於正受。
既入正受。豈非定地。何故總説名非定地 謂
正識身。答問。進云。勞釋文有二釋。初
釋云。前十五界唯有漏故。知如來無有五
意云。佛無五識。是餘二乘凡夫五識言也
後釋云。如來亦有。無漏五識恒在定故。非
餘異生二乘等云云且就初釋。若云如來
無五識者。成所作智爲何識轉乎。此釋。
所作智或第六識。或第七識問。此釋非理。
若第六識及第七識爲轉。即妙觀察智平等
性智爲何識轉耶。若第六識或七識二智並
生有於一心中二惠並生之過。若第六識或
第七識唯爲成所作智。不爲妙觀察智平等
性智。便有闕妙觀察智之佛。甚無道理。何
可言乎
伽第十三。遁倫記第五。第百二條。第四遍
天元四年十
一月二日
問。於非三摩呬多地有十二種之中。識第
二非三摩呬多地云。闕輕安故名非定地。謂
欲界繋諸心心法其欲界心心法闕輕安樣
何。答云*云問。進云。凡云輕安者。是定地法
也。欲界非定地。故云闕輕安。今附此所疑。唯
識論有二義。一云。欲界無輕安。二云。欲界有
輕安。彼論既有二義。何故此論一向云無。答
云*云問。進曰。其論云意不同。不可以彼難
此。但引彼論意欲會此論意。即當二義中云。
有之方義。不可爲相違。今附此所疑。就云無
之方。欲界名非定地可然。就云有之方。不可
名非定地 何遍名非定地。答云*云問。進云。
勞釋文述云有之義云。有義。欲界亦有輕安。
彼定加行亦得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除
定加行餘欲界心皆闕輕安。名不定地。非一
切無。説善十一通一切地。則九地故云云
附此所疑。若云善十一通一切地故欲界有
輕安。云無之釋家何通此説乎答云*云問。進
云無之釋會。言一切地者。有尋有伺等云一
切地也。非欲界等九云云
伽第十三。遁倫記第五。第百三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十
一月四日
問。入無餘涅槃界者。爲頼耶識滅。爲當不
滅耶。若言滅者。有情界可減。若言不滅。何
瑜伽論云。於此界中阿頼耶識永滅盡故。名
無心地云云問。進云。説文云。定性二乘
入無餘時。隨非生數。理亦有*減。如此云云
故阿頼耶識永滅盡故之方難。能被通。但有
情界*減之方難。尤甚。何者。諸經論云有情
界不増不減之道理顯然。而今云定性二乘
入無餘時理亦有滅。彼不増不減經文何通
乎。答云*云問。進云。文通釋云 以從多故説言
無減。如海一滴今附此所疑。定性二乘入
無餘涅槃者。非唯一兩説無量定性二乘入
無餘涅槃界。皆滅阿頼耶識。即多衆生界減。
何言如海一滴乎
伽第十三。遁倫記第五。第百四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十
一月五日
問。經論文處處説補特伽羅空法空・補特伽
羅無我法無我。何故此空無我名通人法倶
有乎。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云。空謂所空自
性。無我謂無其用及差別義意云。空人法
自性倶名空可然。但無用及差別故名無我。
可分別。何者。凡云我者。不知蘊處界諸法
遠離差別義。汎執一合相。總許我也。今
觀諸法遠離差別。知無補特伽羅。即立補特
伽羅無我性也。然空補特伽羅。知唯有法時。
即有法執起。空此法執故。但可云法空。不可
云法無我。知唯有法時。無我心起。何空法
時。云法無我。答。此義叵思。今聊會釋。觀蘊
處界諸法遠離差別。便補特伽羅自性都無
空。亦觀此諸法空。便法自性空 雖無人法二
性。然有其用差別。此用差別即當我義。故空
人法用及差別。名二無我。問。何故無用及差
別義。可名無我。答。我是自在義。自在起用。
自在差別。觀唯有法。雖無我體。然有作業及
差別等。即當彼我自在用義及差別義。今無
我體 不空我體。唯空其用及差別等。空用差
別體。名二無我
伽第十四。遁倫記第五。第百五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十
一月十一日
問。於愛有四種。一衣服愛。二飮食愛。三臥具
愛。四無有愛。此中何名無有愛。答云*云問。進
云。説文云。愚涅槃爲依止故。而於無有生
希求愛今附此其於無有生希求故名無有
愛事。趣雖聞。然云無有。物體不顯。何名無
有。云於無有生希求愛。答云*云問。進云。勞釋
文云。不了涅槃應煩惱得。而執身斷則是涅
槃。遂計自身齊此無有。愛身無有。名無有愛
無有愛義。此文既顯。但文初云不了涅槃
應煩惱得 文意叵思。何處涅槃應煩惱得。不
了之者。而執身斷是涅槃耶。答。恐是文誤。可
云離煩惱得
伽第十四。遁倫記第五。第百六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十
一月十二日
問於五上分結。有無差別*結・有差別結 何
等名爾乎。答云*云問。進云。説文云。無差別
*結者。謂色貪・無色貪。有差別*結者。謂愛上
靜慮者掉・慢上靜 慮者慢・無明上靜慮者 無
今附此所疑。於貪分別色貪。是應有差
別。何此名無差別結。於掉擧・慢・無明 不分
別色・無色界。是應無差別。何此名有差別結
乎。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云。依界辨結。不
依人故。名無差別。餘之三種依人辨*結。名
有差別
伽第十四。遁倫記第五。第百七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十
一月十六日
問。説七識住中身一想異識住。云有怖不怖
如此云意何。答云云問。進云。説文云。光
音天衆光後生者。由覩梵世猛炎燒然。爾時
便有怖不怖想意云。第二靜慮有新生天
衆・舊生天衆。見初靜慮爲火災燒。若新生天
衆怖彼火來此。若舊生天衆知不來不怖言也
今附此有例。第三靜慮亦應有新生・舊生。被
見第二靜慮爲水災溺。應有怖不怖想。何第
三靜慮不立想異識性乎。答云云問。進云 勞
釋文云。火災從下向上。上地見生怖。水從上
向下。雖見不怖道理如是。抑婆娑論云。夫
言怖者。有自性。是心所攝。唯在欲界以此
可知。上界中不可有怖。何光音天見初禪天
可生怖畏云云問進*曰。勞釋文云。彼於
厭心假立怖名若是厭心。新生舊生倶可怖
畏。何但新生獨生怖畏
伽第十五。遁倫記第五。第百八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十
一月十八日
問。説八解脱中。前三解脱與八勝處。互相成
顯。云謂三解脱方便道所攝三勝處也如此
云意何。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云。解脱三爲
因故。説三勝處是三解脱方便道攝。非唯三
意云。於前三解脱。八勝處爲因。應知八
勝處是前三解脱方便道所攝 據解脱取三
隨名三勝處。非彼勝處其數唯有三言也
附此所疑。婆娑等中皆云。八解脱是因。十遍
處是果。八勝處亦因亦果云云故應八解脱爲
勝處方便。何説八勝處是解脱方便。答云云
問。進云。彼薩婆多一宗所説。餘宗不爾。成實
論云。遍處是一向因。勝處亦因亦果。解脱
一向是果攝大乘論。作究竟非無漏等四
句 意同成實論。依此等論文。有勝處爲因解
脱爲果之義。今依此義如此云也。今附此所
*疑 成實論有何道理。云遍處*是一向因。勝
處亦因亦果。解脱一向是果。答云云問。進云。
以攝大乘論四句。當成成實意。其四句者。
一究竟非無漏。二無漏非究竟。三亦究竟亦
無漏四非究竟非無漏。勞釋文云。因非究竟。
果爲究竟。空觀爲無漏。有觀爲有漏。十遍
處一向是因。故非究竟。一向有觀。故非
漏。若八勝處 初作有觀。是前遍處所生之果。
此爲究竟非無漏句。後作空觀。是後解脱能
生之因 此爲無漏非究竟句。八解脱者。一向
空觀一向是果。爲兩五句。遍處倶非
伽第十五。遁倫記第五。第百九條。第四遍造
天元四年十
一月四日問

  已上第九條論義二十行許損失不能寫之
瑜伽論問答第四卷 多武峯増賀聖造
伽第十五。遁倫記第五 第百十條。第四遍
天元四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
問。於違法相有四類別。一於無相増爲有相。
二於有相減爲無相。三於決定立爲不定。四
於不定立爲決定。此中且除前三類人附第
四類。其於不定爲決定者。如何執乎。答云云
問。進*曰。説文云。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
眠。一切苦受瞋所隨眠。一切不苦不樂愛癡
所隨眠今附此文所疑。一切樂受貪所隨
眠。一切苦受瞋所隨眠。一切捨受癡所隨眠。
是例道理。執此道理。非違法相。何破此執。名
於不定立爲定之違法相執。答云云問。進云。
勞釋文有二釋。一云。依増隨眠。雖別如是。非
三隨眠互不隨増故。執唯爾名違法相云云
云。離漏三受非三所増。若執皆増。便違法相
云云且附後釋。此釋意云。阿羅漢位所有三
受。非漏隨増。若執猶増。便違法相言也今附
此所疑。阿羅漢或有退失種姓果。應是惑隨
増。故執一切受貪等所隨眠。應不違法相。何
名違法相。答。凡隨増者。於有煩惱。復更増
長。是名隨増。若無學位退種姓果。是斷盡後
還更退起。非惑隨増。若執隨増。可違法相。況
經部宗不許退果。惑退起言不可來此
伽第十六。遁倫記第五。第百十一條。第四遍
天元四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
問。於共相法。有一切行*共相・一切有漏
*共相・一切法*共相。何物名爾乎。答。一切行
*共相。是無常行。一切有漏*共相是若行。一
切法共相。是空無我行。問。無常是一切行自
性。苦是一切有漏自性。空無我是一切法自
性。故可名自相。何故名*共相乎。答。勞釋文
云。如四善根位觀五蘊無常。總於五蘊上有
一無常相。此即五蘊共一無常相也意云。
於觀無常苦空無我。其有二位。一四善根。二
見道位。如四善根 總觀五蘊無常苦空。總
*共觀故。名爲*共相。今文擧彼四善根位言也
問。爾見道位所觀無常苦空無我 不名共相。
答。其不名爾。故釋文云。若如見道觀五箇無
常相。以一觀心有其五解別證五蘊無常故。
是自相境意云。見道位中。別觀五蘊一一
無常。明白了別。非總共觀。所觀自相各顯現
故。名自相境言也問。雖各別觀五蘊無常。同
是五蘊無常一義。同一義故。可名共相何從
別觀名自相
伽第十六。遁倫記第五。第百十二條。第四遍
天元四年
極月一日
問。説六種言論中屬主相應言論云。如説生
時。此誰之生。待所屬主。起此言論此文意
何。答。凡屬主相應言論者。謂諸言論配屬於
主。方解其相。非不主也。如説生時。此誰之
生 待所屬主。起此言論。謂色之生・受想行識
之生。故云如説生時此誰之生待所屬主起
此言論也。問。何故但於色受想行識上生等。
立屬主相應言論。不即於色受行想識。立屬
主相應言論乎。答。次下文云。非説色時此
誰之色待所屬主起此言論以此見者。就五
蘊自體。不可有此言論 問。凡云五蘊者。有情
身所具。云此人身所具。彼人身所具等。即此
五蘊繋屬於主。故於五蘊可有屬主相應言
論。何云就五蘊不有此言論 答。有情無實體。
唯有五蘊法。繋屬於誰故有屬主相應言論。
故説色等無屬主言。問。若觀有情空。雖無有
情體。若求解空時。猶有有情體。何不約彼
立屬主言。若探後時解空道理云無有情。亦
應尋彼後時法空無五蘊體。繋屬何物名五
蘊生。所屬五蘊既不可得。能屬生等繋屬於
誰。屬主言論何故一遍。答。勞釋文云。屬主相
應言論者。説分位意云。分位假者。不相
行心心所三法分位。此分位假立屬主名。
生等四相屬彼三法。故説生等作屬主言言也
伽第十六。遁倫記第五。第百十三條。第四遍
天元四年十
二月二日
問 屬主相應等六種言論中。何名遠離此彼
言論乎。答。説文云。非以此顯此。非以彼顯
彼。是名遠離此彼言論問。何物名以此顯
此言論。何物名以彼顯彼言論。遠離此二言
論。有遠離此彼言論乎。答。説文云。如言地之
堅・石之内。是以此顯此言論。如言眼之識・
身之觸・佛授徳友之飮食衣服等。是以彼顯
言論遠離此二言論。別有遠離此彼言論。
問。爾遠離彼二言論。如何言論名遠離此彼
言論乎。答。説文云。如言宅之門・舍之壁・
瓶之口・甕之腹・軍之車・林之樹・百之十・十
之三 此名遠離此彼言論。問 言地之堅・石
之圓者。何名以此顯此言論。言眼之識・身之
觸・佛授徳友之飮食衣服等。何名以彼言
論。言宅之門・*舍之*壁・瓶之口・甕之腹等。
何名遠離此彼言論乎。答。離地無別堅 離石
無別圓。即以此堅圓。還顯此地石。故言地
堅石圓。名以此顯此言論。離眼有眼識離身
有觸塵。離佛授友有飮食衣服。以彼眼彼身
彼佛授徳友 顯彼識・彼觸・彼飮食衣服。故言
眼識・身觸・佛授徳友飮食衣服等。名以彼顯
彼言論。以門望宅。以*壁望舍。乃至以十望
百。以三望十。不如地堅・石圓・以之顯此言
論。不如眼識・身觸・佛授徳友飮食衣服・以彼
顯彼言論。遠離此彼二邊。故名遠離此彼言
論。問。以門望宅。乃至以三望十。何不如以
此顯此。不如以彼顯彼乎。答。離宅無門。乃至
離十無三。故非以彼顯彼。門相異宅。乃至三
數異十。故非以此顯此。遠離此彼言。良由於
此也
伽第二十一。遁倫記第六。第百十四條。第四
遍造天元四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
問。説聲聞乘人。聲聞種姓隨一相續。*隨
多相續云。若法異相倶有而轉。見彼差別種
種相續種種流轉如此云意何。答云云問。進
云。此顯聲聞種姓*隨一相續義。如此云也。
爾其顯隨一相續。如此云意何。答云云問。進
云 釋墮一相續。有反釋順釋。今此其反釋也。
爾此釋意。云若法異相倶有而轉見彼*差別
種種相續種種流轉之意何。答云云問。進云。
勞釋文云。若彼種姓與所依身有別體姓。倶
時而轉。便可得言或依此身。或依餘身。既無
別體。故不得言此身種姓墮餘身中云云
伽第二十三。遁倫記第六。第百十五條。第四
遍造天元五年
正月二日
問。於律儀。有戒律儀・根律儀。説此中根律儀
云。眼見色已。不取其相。不取隨好。乃至意知
法已。不取其相。不取隨好云相云隨好。何
物也者。云不取彼乎。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
云。謂若眼識取身境界未起貪等。名爲取
相。若能遠離如是境相。名不取相。若其眼
識無間意識取相能起貪等。名取隨好
今此中若其眼識取*身境界未起貪等。但取
境相可名取相。眼識無間取起意識能起貪
等。名取隨好。義未顯也。意識起貪等。何名取
隨好
伽第二十五。遁倫記第六。第百十六條
問。以素怛纜等三藏。攝契經等十二分教。第
六因縁經可攝何藏乎。答云云問。進云。説文
云。若准前文。應通三藏攝。今據後義。唯毘奈
耶攝如何前義。應通三藏攝。據何云後
義唯毘奈耶攝乎。答云云問。進云。釋因縁經。
有二種義。一云。顯示能請補特伽羅名字種
姓。因請而説之義。二云。顯毘奈耶相應。有
因有縁別解脱經之義也。此中准初義。應通
三藏攝據後義。唯應毘奈耶藏攝言也今附此
所疑。云顯示能請補特伽羅名種姓因請而
説之義。何也者可通三藏攝。云毘奈耶相應
有因有縁別解脱經之義。何也者唯應毘奈
耶攝
伽第二十五。遁倫記第六。第百十七條。第四
遍造天元五年正
月十一日
問。思惟諸法自相*共相。有二思惟。一算數
行相善巧方便思惟。二稱量行相觀察徳失
思惟。此二思惟思惟何等諸法。如何自相*共
相乎。答云云問。進云。記文云。思惟諸蘊相應
所有言教。思惟所餘隨一所有言教是其所
思惟之諸法也。自共相者。即説文云。五蘊
各別。名爲自相。同有積聚總略義故。名爲
*共相。色等五蘊性相各異。名爲自相。無常
苦空無我理同。名爲共相今附此所求。於
此等諸法自相*共相。有算數行相善巧方便
思惟・稱量行相觀察徳失思惟。樣何。答云云
問。進云。説文云。算數行相者。且於五蘊云。
色蘊有十一種。受蘊有三種。想有六想。行
蘊有六思。識蘊有六識等也。處界縁起等准
之可知。稱量行相者。依觀待等四種道理。觀
察諸蘊相應所有言教・所餘隨一所有言教
今此中且附稱量行相方。何故依觀待等四
種道理觀察。名稱量行相觀察徳失思惟乎
伽第二十五。遁倫記第六。第百十八條。第四
遍造天元五年正
月十二日
問。觀待等四種道理中。何名法爾理乎。答
云云問。進云。*記文云。由彼諸法本性應爾。自
性應爾。法性應爾。即此法爾説名道理
附此所*未。其云本性應爾。云自性應爾。云
法性應爾。云何義乎。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
云。本性應爾。謂無始來。自性應爾。不待衆
縁。法性應爾。法相道理今附此所*求。何
事無始來應爾。乃至法相道理。法性應爾乎。
云云問。進云。説文云。或即如是。或異如是。
或非如是。一切皆以法爾爲依今附此所
*疑。其云或即如是。乃至云或非如是者。何
云事乎。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云。如是四大
種。堅即是地。乃至動即是風。名即如是。如地
能持。乃至風能撃等。名異如是。如色顯形是
地。清澄水。炎赤名火。輕觸是風。名非如是
今附此所*疑。地堅乃至風動。名即如是。地
持乃至風撃。名異如是。色顯形乃至風輕觸。
名非如是。意何。答。地堅乃至風動。是四大種
自性。自性本來自爾。故名即如是。地持乃至
風撃。是四大種業用。業用異彼自性。故名異
如是。地顯形乃至風輕觸。是所造色。非彼四
大。而假記曰四大。名非如是言也
伽第二十五。遁倫記第六。第百十九條。第四
遍造天元五年正
月十四日
問。説修布施行云。是諸菩薩所現行事。非此
義中意所許施此文意何。答云云問。進云。次
上文列説種種施物中云。知謂或妻子奴婢
作使。或復内身頭目手足結此文云。是諸
菩薩所現行事。非此義中意所許施。結彼上
文如此云意何。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云。今
此文意。自頭目手足等物。最難可施。是諸
菩薩所現行事。非聲聞分 如其有情妻子等
類。若具三義。名無罪施。此施亦聲聞分
云。上文列説施物。云妻子奴婢頭目手足等
者。皆是聲聞教中所列説也。但於其中。内身
頭目手足。是唯菩薩所應施也。非聲聞人所
應施與。然妻子等若具三義。聲聞應施言也
此所*疑。其聲聞施妻子等具三義者。何
等三義乎。答。釋文云。一有自在力。能制
伏彼。將施他時。自知無罪。二方便化導。令無
嫌恨。三知彼前人得我妻子不爲損惱
伽第二十六。遁倫記第六。第百二十條。第四
遍造天元五年正
月二十三日
問。説有分別影像等四所縁中所作成辨所
縁云。一切麁重悉皆息滅得轉依故。超過影
如此云意何。答。記文釋云。此中意顯。有
無分別二種影像。皆未證眞。皆有影像。若入
見道。名事邊際。今至無學。所作成辨。得轉依
故。超過影像。則無漏心無影像也意云。有
分別影像・無分別影像。在見道。事邊際所
縁。在見道位。所作成辨所縁。在無學位。其無
學位得轉依故。超過影像。即無影像言也問。
今此釋文前後相違。有無分別二種影像在
見道前。即入聖後可無影像。而次下云今至
無學所依成辨超過影像。唯無學位見無影
像故。與前文忽爲相違。何可和會。答。此文叵
思。今聊和會。二種影像在見道前。即入聖
後應無影像。而次文云。今至無學超過影像。
無與超過。其義稍殊。謂入聖後不超影像。
名無影像。而有能超影像心相。有此想故。不
名超過。如不還者。雖無欲惑。而不得名超過
欲界。要須捨離欲界異熟。爾乃得名超過欲
界。此亦應然。入聖以後雖無影像。猶有想故。
不名超過。至無學時。方名超過。問。准對法
論云。無分別影像謂内眞證智乃後所得智
彼論意云。無分別智影像在於眞見道*乃
相見道等言也若據彼論。聖以後應有影像。
何故云無。答。勞釋文云。此從因爲名。名無分
別影像。其實二智以無漏故。皆無影像 有無
分別或定或惠。對法論文雖眞。而影像文不
意云。此從見道前無分別影像。此眞位
亦名無分別影像。論實。此二智應許無影像。
夫有無分別是見道前或定或惠言也問。若從
見道無分別影像。於眞位立名。有分別影像
亦應此備立。何須偏借用無分別影像。答。
此例難應然。私案對法意。有分別影像可在
見道前。無分別影像可立聖位中。無分別
影像許在聖位故。云内眞證智及後得智等。
問。若爾。何前云有分別影像・無分別影像在
見道前耶。又會對法云此從因爲名。答。云二
種影像在見道前者。是記師釋也。非論家所
説。於人師所釋。隨宜應左右。既無論明證。何
必依憑耶。又會對法云此從因爲名。是記釋
也。取捨在意耳。問。有分別是觀。無分別是
止。若云見道前但有有分別無無分別者。即
應見道前但有觀無止。若云若入聖後但有
無分別無有分別者 即應入聖後有止無觀。
答。論云意各別。此瑜伽論意。有分別名觀。
無分別名止。彼對法論意。於二種影像 各具
止觀二。若見道前。立有分別止觀若入聖後。
立無分別止觀
伽第二十六。遁倫記第六。第百二十一條。第
四遍造天元五年三
月二十六日
問。説瑜伽師於所縁境安住其心云。若愚無
常苦空無我。應於縁起處非處善巧安住其
如此云心何。答云云問。進云。瑜伽師於所
縁境安住其心。有三意樂。一樂淨行。二樂善
巧。三樂解脱。今此三中 説樂善巧義。如此云
也。爾其説樂善巧義如此云心何。答云云問。
進云。説文云。愚我有情命者生者養育者等。
於蘊善巧安住其心。若愚其因。於界善巧安
住其心。若愚其縁。於處善巧安住其心。若愚
無常苦空無我。應於縁起處非處善巧安住
其心前所暢申即此中文也。今就此文。凡
愚無常苦空無我者。是即常樂我淨四顛倒
也。破此四顛倒。即應修無常苦空無我四行
相。何云於縁起處非處善巧安住其心乎。縁
起處非處善巧。對治愚痴者也。何此中爲四
顛倒能對治乎。答。以縁起處非處善巧。可對
治四顛倒。何者。縁起是有爲法。新新生滅。
念念不住。煩惱業苦。因果倶苦。唯因唯果。無
有主宰。觀此道理。安住其心。常樂我淨四倒
自破。今文大概良由於此
伽第二十七。遁倫記第七。第百二十二條。第
四遍造天元五年
四月二日
問。説十六勝行中覺了心行云。或謂我當有。
或謂我當無。或我當有色。或我當無色。或我
當有想。或我當無想。或我當非有想非無想
此文意何。答云云問。進云。此説覺了心行
之時所起忘念。如此云也。今附此所疑。*此
凡十六勝行。皆是已見諦有學聖位中所修
之行。非凡夫異生所修習之行。故説之文
云。有學見跡已得四念住等。於入出息所
縁作意。復更進修爲斷餘結今所列出之我
當有無等。是六十二見後際分別類。非已見
諦者有學聖位中所可起忘念。何十六勝行
覺了心行中。云起此忘念乎。答云云問。進云。
勞釋文有二釋。初釋云。此十六勝行。凡位亦
可作。即此文爲證云云意云。十六勝行中。起
有色無色有想無想等。此擧凡夫位所修勝
行也。故知凡位有修十六勝行言也次釋云。此
聖位中暫時失念。起微細常見等。而非六
十二見中見云云意云。論文云或有暫時生起
忘念。次云或謂我當有或謂我當無等云云
則聖位中暫時失念。起斷常等見也。非異生
位所起六十二見中見言也旦附初釋。論文既
云。有學見跡已得念住。復更進修爲斷餘結
然則顯見有學聖位修此勝行。若作凡位亦
修之釋。引他所文。應成此義。何以此文即
證此義。答。初有難。不依憑而已。次釋既無
妨。可以爲指南。問。初是基師釋也。次是遁
倫釋*也。法相宗學者。基師爲所依。何捨基
師釋。用遁倫釋耶。答。彼宗例作法。雖己宗
祖師。若其釋有過。不必依憑耳
伽第二十七。遁倫記第七。第百二十三條。第
四遍造天元五年
四月三日
問於十二處生起。各皆有三縁。謂等無間縁・
所所縁・増上縁也。且意生起。以何等法爲
此三縁乎。答云云問。進云。説文云。乃至意爲
等無間縁。此生作意爲増上縁。法爲所縁縁
今此中等無間縁・所縁縁。其義已顯。但増
上縁體未明聞。其言此依意何物乎。答云云
問。進*曰。勞釋文云。第六識同時増上縁根
者。即是末那。故論文云。此生作意爲増上縁
意云。此生作意是末那識言也今附此所疑。
言此生作意。即應是意處想應作意心所。何
指此名末那識
伽第二十八。遁倫記第七。第百二十四條。第
四遍造天元五年
四月四日
問。説三學中増上心學云。入初靜慮。具足安
住。乃至能入第四靜慮。具足安住何故但
擧四靜慮定。不擧四無色定乎。答云云問。進
云。説文云。然依靜慮能入現觀正性離生。非
全遠離一切靜慮能成此事意云。依四靜慮
有入見道故。四靜慮爲増上心。遠離靜慮四
無色定。非見道所依。不名増上心言也今附此
所疑。如此云。同論文説二十二根所依地之
中云。未知欲知根依九地有所謂未至・中
間・四根本定・下三無色。彼文中。既下三無
色爲未知欲知根所依。故知無色定亦可見
道。若許爾者。應如四靜慮名増上心學。何
故無色定不名増上心乎。答云云問。進云。唯
識論云。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
得故意云。下三無色有未知欲知根者。菩
薩等勝根性者入見道時。或傍修得無色定。
今約彼人。説下三無色有未知欲知根言也
附*此所疑。若爾。*既有菩薩等勝根性人依
下三無色入見道者。即約彼人應無色定名
増上心。何前一向云依四靜慮立増上心名
乎。答云云問。進云。前一向云依四靜慮立増
上心。是聲聞地一途説也。故且不取眼根
性者依三無色言也
伽第二十八。遁倫記第七。第百二十五條。第
四遍造天元五年
正月五日
問。説戒定惠三學次第相成。中論文云。或
有増上心引發増上惠。或有増上惠引發増
上心此中且何名増上惠引發増上心乎。答
云云問。進云。説文云。謂聖弟子未得根本靜
慮。先學見跡。後爲進斷修所斷惑。修念覺
支乃至捨覺支。是名増上惠引發増上心
附此所疑。凡増上心者是四靜慮定。故説文
云。何増上心學。謂入初靜慮具足安住。乃至
能入第四靜慮具足安住。是名増上心念等
七覺支*既非四靜慮。何爲斷修惑修七覺支。
名引發増上心乎答云云
伽第二十八。遁倫記第七。第百二十六條。第
四遍造天元五年
四月五日
問。説就戒定惠三學有具不具云。是故若
有増上惠學。當知必定 具足三學以何等
故。云若有増上惠學必具三學乎。答云云問。
進云。次上文。非有増上惠學而無増上戒及
無増上心如此云故。次下云。若有増上惠
學。必具三學也。今附此所疑。増上惠者是
無漏見道。増上心者是四根本定。或有聖弟
子未得根本定。*先入見諦道。是唯有惠學。
未具増上心。若約此聖者。即有増上惠不具
増上心。何云有増上惠必具足三學乎。答。四
根本定名増上心。是據増勝且擧根本。若據
者。未至定等皆増上心。若未離欲者入見
道時。雖未得根本定。而得未至定。是未至
定收増上心故。則爲見道増上惠學具増上
心。問。此論上文二句分別。一増上心引發増
上惠。二増上惠引發増上心也。其中増上惠
引發増上心者。謂聖弟子未得根本靜慮。先
學見跡。後爲進斷修所斷惑。正勤加行
云。未得根本定先入見道者 不具増上心故。
從見道後爲進斷修惑。勤修靜慮定。是從増
上惠引發増上心言也以之見。未離欲者住見
道時。雖有未至定。不名増上心。要後修靜慮。
名具増上心。若彼未至定亦名増上心。則爲
増上惠具足増上心。何以謂不具足。更進修
靜慮。名引發増上心。答。雖有未至定亦名増
上心。然非究竟故。要當修靜慮究竟増上心。
故從見道後更引發靜慮。名從増上惠引發
増上心
伽第二十八。遁倫記第七。第二十七條。第
四遍造天元五年
四月八日
問。記三十七菩提分法實體之數云。以五根
中不攝思故。以此義故知體唯九如此
心何。答云云問。進云。小乘倶舍云。此實事唯
十。謂惠・勤・定・信・念・喜・捨・輕安・及戒・尋爲
然今爲顯大乘中説實體有九。如此云
也。爾其爲顯實體有九。云以五根中不攝思
故之文意何。答云云問。進云。倶舍頌文云惠
勤定信念。是信等五根。此五根中無思心所。
彼思心所非正思惟。然其正思惟攝五根中
惠。無別正思惟。無正思惟故。實體十數減唯
有餘九種言也故説文云。以正思惟即惠所攝。
非思爲體。故唯有九今附中所疑。倶舍頌
文所列十中。無正思惟。若有正思惟。攝惠故。
十數減爲九。既無正思惟。見何物闕減 云十
數減有九乎。答云云問。進云。頌中最後尋者。
是正思惟。此正思惟即是惠攝。以最後尋攝
最初惠。即餘其尋唯有餘九言也今附中所
疑。尋是不定心所。正思惟惠攝。故是別境心
所。別境與不定。其義各別也。何不定中尋名
別境中惠乎。答云云問。進云。附心王心所法
門差別見。尋實不定。惠是別境。然今文意且
不依彼。頌文狹少故。不云正思惟。然尋能
察法。與正思性同故。且假尋聲表正思惟耳


瑜伽論問答卷第二論第三十五、三十
六、三十七、三十八

伽第三十五。遁倫記第八。第百四十六條。
第四遍造天元五年
六月十二日
問。有大乘論文列説五種樂。謂因樂・受樂・苦
對治樂・受斷樂・無惱害樂・此中何名受斷樂
乎。答云云問 進云。即如此云論文云。滅想
定名受斷樂今附此所疑。滅受想定中無心
心所法。有誰覺樂名受斷樂乎。答云云問。進
云。此論下文云。然依勝義。諸所有受皆悉是
苦。住滅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爲
記文釋云。住滅定時。勝義行苦暫時寂
靜。故名爲樂。實無意識覺受斷樂意云。第
禪已上乃至非想地不苦不樂受。名勝義
行苦。以彼行苦暫時滅故。名受斷樂。非謂
彼有心心所法覺受斷樂言也今附此所疑。入
滅盡定。必滅非想遊觀無漏。從此無間入
定。彼所滅無漏非行苦所攝。何云住滅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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