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First] [Prev+100] [Prev]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有宗意。夢中所見事者。爲顛倒妄想。爲
  眞實境界
問。論中付中有身問趣異趣見不見等義。擧
  二師異説。爾者。光法師意。以何師説
正義判耶
問。今論述一切通中。業通最疾。婆沙論云
  神境通力行勢通迷光法師會二論相
。作三解釋。爾者。初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今論述一切通中業通最疾。婆沙論云
  境通力行勢通述光法師會二論相違
三解釋。爾者第二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今論述一切通中業通最疾。婆沙論云
  境通力行勢通迷光法師會二論相違
三解釋。爾者。第三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於中有位。必具眼等五根云耶
問。論中明中有位時。擧四師異説爾者。以
  何師説正義判耶
問。有宗意。中有同分。必一業所感可云耶
問。有宗意。於中有形状。有可轉義云耶
問。於中有位。有二形類云耶
問。於欲界中。有有無形類云耶
問。中有鼻根取不至境云耶
問。於中有位。造異身定業云耶
問。於羯刺藍位。造異身定業云耶
問。住無覆無記心命終人。從欲界欲界
  時。於中有末後念。起覆無記心云耶
問。光法師解釋中。三言結生者。結謂結續。
  即不斷義爾者。今此結生者。爲指中有
初念。爲當指生有初念云耶
問。頌文云。前三種入胎。謂輪王二佛爾者。
  於輪王二佛中。有末心及生有初念。起
倒心云耶
問。論中付四種入胎。且輪王知入時
  以如何判之耶
問。論中明四種入胎云。順結頌法。故逆説
  爾者。光法師如何釋之耶
問。婆沙論意。以鈍根羅漢。及不還果聖者
  攝四種入胎云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中有説第四入胎
  是第三阿僧祇耶。乃至第一入胎。是此前
菩薩爾者正義可云耶
問。論文云。然此胎子乘宿所爲順後受業
  所趣難了爾者。今此所趣難了言。光法
師如何釋之耶



倶舍論第九卷抄
  問題
問。頌文云。如是諸縁起爾者。於三際
  何廢立之
問。頌文云。如是諸縁起。十二支三際前後際
  各二。中八據圓滿爾者。爲唯約欲界
論之。爲當廣約三界論之可云耶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支體者。
  爲唯限無明及相應倶有等法。爲當廣通
眼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云耶
問。頌文云。宿惑位無明爾者。發業潤生兩
  惑中。何可云耶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以現在愛・取
  二支。望過去無明一支時。其體全同。開
合爲異可云耶
問。以識生二支前中有位。攝分位縁起
  云耶
問。當處付胎内五位相。且鉢羅奢佉。直
  爲名色支攝爲當六處支攝可云耶
愛支唯限一念云耶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有支者。爲唯
  局引業。爲當通滿業云耶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愛・取三
  支。唯限染汚性云耶
論中付四種縁起相。且刹那縁起相。
  如何説之耶
識身足論中。説刹那縁起云耶
問。論文云。復有説者。刹那連縛。如品類足
  倶遍有爲爾者正義可云耶
問。光法師述連縛縁起相。作二解釋。爾者。
  其二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光法師所引正理論文云。分位縁起。謂三
  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續爾者。三生中
過未二生者。爲唯限現在前後一生。爲
當通過去無始未來無窮生云耶
寶法師意。連縛縁起。通非情云耶
問。以過去業有支。以現在業。名行支
  可云耶
問。論文云。有餘釋言。餘契經説。非理作
  意。爲無明因爾者。論主許此説
云耶
問。以無漏心現前位。攝分位縁起云耶
威儀工巧通果三無記心現前位。攝
  位縁起云耶
問。以他界他地有漏諸蘊。攝自界自地分位
  縁起云耶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有支唯限
  念云耶
問。尊者望滿意。約分位縁起。縁起・縁已生
  相對。明四句分別相爾者。以未來羅漢
最後心。攝第四句云耶
問。尊者望滿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
  果之。爲當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
之可云耶
問。正義意。許尊者望滿。縁起・縁已生四句分
  別説云耶
問。正義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果
  論之。爲當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
云耶
問。經部宗意。十二縁起。悉不五蘊
  可云耶
問。經部宗意。色無色界受支。如次以五受
  三受體可云耶
問。論文云。有説。縁起是無爲法。以契經言
  如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縁起。法性常
爾者。説一切有部異師説歟





倶舍論第九卷抄
頌文云。如是諸縁起爾者於三際如何
立之 進云。頌文云。十二支三際。前
後際各二。中八據圓滿 付之。於中際
既立八支。准知於前後兩際各亦可
。豈非二十四支哉。若於前後際各立
者。於中際四支。何非八支哉。三
際十二之廢立未其意。如何
答。前際是因非果故。約惑業兩門無明・
行二支。後際是果非因故。約始終兩門
生・老二支也。中際翻前際故以立果。於
識・名色・六處・觸・受之差別故以立五果
後際故以立因。於因有愛・取・有之差別
故。以立三因也。若爾。談過去二因・現在五
果。現在三因・未來二果。以明三際十二之廢
。實有深所以者哉。若夫於過去果。
未來因。其義不便。況招無窮過。爭
教門談故。有輪無初之道理耶。如
得意之時。可二十四支八支之難。自
遮畢。但於現未果。不於過。現有
因差異者。現在之果其相分明故開五支。未
來之果其相微隱故開二支也。故光法師云。
現在名色等四。用勝故相顯現故各立一支
未來老死雖復相顯。望現四支稱難知。
總標老故現在之愛・取與過去之無明
狹宜知者歟。又云。中際相顯廣説果因。前
後准知所以略説三世兩重之因果中。前後
之四支無疑者歟
尋云。何以中際初念識支。以後際初念
生支
答。光法師釋云。現在識勝。標以識名。未來
生勝。從生立
問。頌文云。如是諸縁起。十二支三際。前後
際各二。中八據圓滿爾者。爲唯約欲界
之。爲當廣約三界之可云耶 答。唯
欲界論之可云也 兩方。若唯約欲界
之者。凡分位縁起之談者。顯相續不斷之
。何限欲界之有情。不上界有情耶。
是以見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或述。有作
是説。此經但説欲界三生。不上界化生
亦無失。應是説。此經通説三界四生
謂化生者初受生時。雖諸根而未猛利
後漸増長方便得猛利。未猛利時諸刹那頃
識支。第二刹那以後名名色支。至猛利
六處支。是故此經無不應失。或云。有
是説。欲界具十二支。色界有十一支
名色。無色界有十支名色・六處。色界
是説。識縁六處彼無四根
無色界應識縁觸。彼無有色及五根
故評曰應是説。三界皆具十二有支。問。
色界生時諸根頓起。云何有名色位。無色界
色無五根。云何有名色・六處位耶。
界五根雖定頓起。而生未久根不猛利。爾
時但是名色支攝。無色界雖無色及五根。而
名及意根彼應是説。識縁名。名縁
。意處縁觸。是故三界皆具十二
界具十二云事。評家之説既明鏡也。設雖
今論。意何可彼論之説 若依之爾
者。正見今論之文云。此中意説。補特伽羅
一切位圓滿者。非諸中夭及色無色
但據欲界補特伽羅。大縁起經説具有故。
彼説。佛告阿難陀言。識若不胎。得増廣
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十二支事。
唯限欲界色無色之旨。論説定分明
也。如何
答。此是兩論之異説也。更不學者會通
故光法師釋云。准婆沙前後文評家。倶説
界皆具十二。云何此論乃言具。解云。此
論非婆沙評家量。取婆沙前師義。此
即論意各別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支體者。
爲唯限無明及相應倶有等法。爲當廣通
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云耶
答。廣以無明倶時五蘊體可云也 兩
方。若唯限無明及相應倶有等法者。光法師
解釋中廣以色等五蘊爲 若依之爾
者。披今論之所説宿惑位無明長行。述宿
生中諸煩惱位至今果熟總謂無明。彼與
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彼現行故。唯限
無明品類。不眼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
被得。若夫通眼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者。
尤可云。色不相應等既不爾。如何
答。凡立十二縁起之由來者。外道計云。我
我所合成有有情。内有士夫。我是常住也。
外有我所眼等。是無常也然而常住我被持
故相續不斷也。與彼被受用故轉變差別
也。則總名之有情相續云云取爰佛法家不
許者。内尋士夫我。是不得也。故爲
。既無能受用我。何得眼等所受
耶。只於色・受・想・行・識五蘊。諸法和合之
上。假立我名。假立有情名。然有業煩惱力
之時。令此五蘊相續。其力用斷位之時。
諸蘊則壞。而三乘賢聖遍厭生死過患故。
此業煩惱則入無餘。具縛異生多迷
欲妙境故。起三業諸惑久漂有爲。故愚夫
有情相續有情相續。謂有情常住。爲
之。爲之。佛出世説大縁起經
過去遠遠未來永永。輪轉無際相不斷之
生死。略作三世兩重之因果。暫顯十二縁起
之相生。故彼偈頌上説。無我唯諸蘊。煩惱業
所爲。由中有相續。入胎如燈焔。如引次第
増。相續由惑業。更趣於餘世。故有輪無初。
下云。如是諸縁起。十二支三際。前後際各
二。中八據圓滿故十二縁起之廢立。以
本。既取位位相續故。分分皆以
五蘊體。然立名者從勝故非疑。下頌文
傳許約位説。從勝立支名。則此意也。若
夫唯約無明品類唯三業品類談者。無明獨
行。三業獨不起。爭得相續不斷之義
若強依名疑之者。名色・老・死以何爲體可
云耶。故光法師釋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
煩惱位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
。彼五蘊與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彼
五蘊現行故。以無明勝勝立文意顯
也。如此成之時。偈頌長行更非違文。況正
長行之文。云諸煩惱位今果熟。云
總謂無明。云倶時行故。云彼現行故。豈非
廣顯五蘊耶。何況至下文云。如王行。非
導從。王倶勝故總謂王行何爲怪哉。
光法師釋云。以前況
尋云。論文何故云彼與無明倶時行故
外。重云無明力彼現行故 答。案
。倶時行故者。顯無明同時諸蘊
明支云義。彼現行故者。顯前念無明力
後念諸蘊現行故。亦名無明支云義被得」
問。頌文云。宿惑位無明爾者發業潤生兩
惑中。何可云耶 答。可二意 兩方。
若發業煩惱者。正披今論文。雖宿惑位
無明。未發業潤生別。以何爲由忽可
發業煩惱耶。若夫以發業煩惱無明者。
潤生煩惱可無明支。寧可置簡別之
言。總標宿惑位無明 若依之爾者。光法
師釋於宿生中諸煩惱位至今果熟總謂無
明云論文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煩惱位
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無明
此釋。宿惑位無明云無明者。是發業煩惱。非
潤生煩惱得。如何
答。如前重成也。可二意也。所謂凡今宗
意。於見・修二惑。皆有潤生之功。如餘處論
判中述。諸煩惱中無一煩惱於結生中
功能。發業惑唯限修惑見惑。如餘處
論中云。又發表心唯修所斷。見所斷惑内
門轉故。若爾。宿生所起煩惱中。何無
惑哉。定知。云宿生位無明中。非發業惑
潤生之類有之云事。然而今者以宿業
現在五果之煩惱發業。以現在
五果而生之煩惱潤生故。以宿生所起
煩惱偏名發業。以現在五果位所起煩惱
唯名潤生。既宿生・現世倶起見・修二惑。豈
過去無潤生。現在無發業耶。然宿惑皆助
宿業故。名之發業。現惑亦助五果故。名
潤生。如此心得之時。兩方之難勢各爲二義
之潤色。何足會通
尋云。宿惑非一。何故偏稱無明 答。光
法師餘處解釋中云。無明通與諸惑相應。若
無明亦顯餘惑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以現在愛・取
二支過去無明一支時。其體全同開合
爲異可云耶 答 兩方。若其體全同開合
爲異者。凡無明支者以宿生所起之諸惑
體。愛支以現在貪煩惱體。取支以現在
貪煩惱或四取體。既無明其體是廣。愛取
其體是狹。何可其體全同開合爲異耶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述現在名色等
四用各勝故相顯現故。各立一支。未來老死
復相顯。望現四支相稍難知。總標老死
現在名色等之四支未來老死之一支
之時。其體全同開合爲無明・愛・取相例
同。如何
答□於無明・行二支者。取無始已來宿生
所起之惑業體故。廣通一切煩惱與
等三業於愛・取・有三支者。且據現在人趣
胎生圓滿之類之故。以貪煩惱愛支
貪或四取取支。以馳求増廣横牽引
有支。既過去二因之建立與現在三因
之施設。其義遥異也。更不准例。何可
其體全同開合爲異耶。但於現在名色
等之四果與未來老死之一果。其體全同開
合爲異之例難者。誠牒光法師今釋之時。
一往雖其體全同開合爲異。於未來無
窮之生死。建立老死之一支故。其中必可
三界五道四生二有等之果。何可必與
現在四支是同哉。相稍難知之言。潜顯
者歟。況於行支既擧福等三業。於老死
寧可上二界天趣化生等之果耶。若爾現
在之四支與未來之一支。其體全同開合爲
異之例難。似知深義。老死是廣。四支是
狹是也
問。以識・生二支前中有位分位縁起
云耶 答。可之也 兩方。若攝之者。廣
諸論之施設。未彼二種中有
之文。隨而正披今論之定判及光法師之
解釋。全不云攝之哉。定知。不之云事
若依之爾者。凡談三世兩重之因果者。爲
相續不斷之輪轉也。若夫以彼中有
縁起者。三世之輪轉恐止。有情之相續
絶。況大聖之善巧空壞。論家之法相將
破。寧可之耶
答。此事誠難思。夫欲識支之前之中有
行支。過・現二生各別也。欲生支之前
之中有有支。現・未兩生亦異也。加之欲
彼二種之中有攝識・生二支。難多念
一念。如何可之哉。倩案之。淨達法師
婆沙抄中。以中有方便識支事有之歟。
彼爲依憑。以識支之前之中有還攝
。以生支之前之中有還攝生支云也。
但於難多念於一念云難者。既云方便
識支。何可根本之一念耶。宜方便生
。豈不根本之眷屬 婆沙抄釋可

問。當處付胎内五位相。且鉢羅奢佉者。
爲名色支攝。爲當六處支攝可云耶 答。可
二意 兩方。若名色攝者。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中云。云何六處。謂已起四色根。六
處已滿。即鉢羅奢佉位。眼等諸根未
觸作所依止。是六處位此文者。是六
處之攝非名色之攝 若依之爾者。同上
解釋中。引婆沙論文云。中間五位。謂羯刺
藍・頞部曇・閉尸・健南・鉢羅奢佉。是名色位
鉢羅奢佉是名色之攝非六處之攝云事。甚
炳然也。如何
答。一論兩處之相違。不和會。則迴
云。今論上文引金口之偈頌云。最初羯
刺藍。次生頞部曇。從此生閉尸。閉尸生
。次鉢羅奢佉。後髮毛爪等。及色根形相。漸
次而轉増此説。於鉢羅奢佉位造多時
得。若爾。以六處未滿之初位則爲名色
支之攝。以六處已滿之後位亦爲六處支之
云也。如此得意之時。兩文更□相違。
何足疑耶
問。愛支唯限一念云耶 答。可二義
 兩方。若限一念者。正披論文偈頌。説
資具婬愛。長行云。貪妙資具婬愛現行
廣追求。此位名論判無諍可
得。依之光法師釋此文云。十六・十七
已去。貪妙資具及婬愛現行簡前位。未
後。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愛。此
位愛勝故別標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
所引正理論中云。如何別立愛・取二支。毘婆
沙師許初念愛以愛聲説。即此相續増廣熾
盛。立以取名。相續取境轉堅猛故今此
。愛支唯限一念如何
答。此事誠似難思。然而任愚意一義
者。凡案分位縁起之相。如識・生二支
結生一念其義故。唯限一念
多念業十支者。就多念其相故。
一刹那之義不之。是以頌文説
資具婬愛。長行述妙資具婬愛現行未
廣追求若非多念者。寧可此之義相
耶。故光法師任文據義。判十六・十七已
彼。何可之耶。但於光法師所引之
正理論之文者。非必初一念是愛支也
只貪煩惱多時經歴相續現起之中。初位不
増廣熾盛故。名之愛支取支。論
云未廣追求則此意也。後位爲増廣
故。名之取支。論述周遍馳求則此謂也。
舊云初念取一念以致此疑歟。全不爾。若
此者。光法師何不爾哉。既不釋爾定
知如上斷簡得其意云事。或云愛支唯限
一念也。其旨如一方之難勢。立義會難翻
前可
重難云。二義倶難思。且就前義。光法師解
釋中云。愛・取別者。初起名愛。相續熾盛立
取名此釋意不正理文故引正理
之。若爾。初念者初一念云意歟被得。若
爾者。光法師則可其旨。既不爾。明知唯
一念多念云事。如何 答。此難尤
然。但如前會之無相違。仍猶准前義
其意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有支者爲唯
引業。爲當通滿業云耶 答。可滿
 兩方。若限引業者。凡現在所造業
悉攝在有支中。有支若限引業滿業
者。當果隨可引果滿果。寧可
中・生・本・死等相續之義耶。既許現在未來
中有・生有相續不斷之義。定知於未來
滿果云事。若未來有滿果者。現在可滿
云事必然也。若現在有滿業者。有支通
滿業云事。誰可之耶。何況未來所建立
之生・老死之二果者。是滿果非引果。豈非
現在有支之所感哉。是以過去二因之中。行
支未云限引業哉。現在三因之中有支相
例可 若依之爾者。披今論之定判偈頌
有謂正能造牽當有果。長行云。因
故積集能牽當有果。此位名
法師釋此文云。又漸長大因取馳求勝故。
集能牽當有果業。此業生位所有五蘊。
總名爲有。業名爲有。是能有故。此從業勝。
標以有名。乃至准此文。有支已前多造滿
業。未多造牽引業如何
答。此事誠以難思。然而任愚意一義者。
有支滿業云也。其旨則如一方難
。但於論文并光法師之解釋者。爲極難
不通。退案之。凡分位縁起之廢立者。於
勝法標名立義。而於有支位者。專
引業其滿業。況於滿業者。前位多造
之故。於有支位必造之。設雖造之對
引業是劣也。故從強據勝顯引業滿業
餘支之廢立皆以如此。今何可必標劣耶。
論文及解釋併顯此意者歟。重意云。一位中
業勝故以業標名。中引業勝故。以引業
爲言中光法師結釋述。准此文。有支
已前多造滿業多造牽引業。翻而思之。
有支位多造引業多造滿業之義。顯
之被得。可思之
尋云。有之名何標業之名 答。光法師所
引顯宗論中云○能有當果故立有名。有
二種。謂業・異熟。今於此中唯取業有
又尋云。有支限一念 答。可多念也。
順生・順後等多生命根衆同分故。可
思之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愛・取三
支唯限染汚性云耶 答。廣可三性
 兩方。若限染汚性者。見光法師之解
。十二支悉以當位五蘊體之旨釋成。
設雖無明・愛・取三支。何可唯染汚性
 若依之爾者。十二支中別以染汚
。定知於無明・愛・取三支者。唯限染汚性
歟被得。如何
答。披光法師解釋云○所有五蘊至今五果
熟位。總謂無明○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
愛○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
支既通五蘊。明知亦亘無記・染汚二性
事。三支既經歴多時。於其間若起善心所
有之者。隨應可三性云事亦必然也。但
染汚三支之名云難者。光法師釋
云○以無明勝勝立名○此位愛勝故別
名○此位取勝故別標豈不爾哉
重難云。勘婆沙論之説云。有作是説。五染
汚謂無明・識・愛・取・及生。餘通染汚・不染汚
此文。前三支及識・生二支限染汚性
如何
答。此是不正義也。何可用之哉。以何知
者。披一具之文云。問。此十二支縁起法。幾
染汚幾不染汚。有作是説。五染汚謂無明・
識・愛・取・及生。餘通染汚・不染汚。評曰。彼
是説。此中説分位縁起故。應
是説。一切皆通染汚・不染汚。前所説五支
中。心心所法唯是染汚。餘通染汚不染汚。有
是説。識・生二支心心所法。定是染汚。餘皆
不定
問。論中付四種縁起相。且刹那縁起相如
何説之耶 進云。論中云。謂刹那頃由貪行
殺具十二支 付之稽今此論判。披
餘處倶頌云。殺・麁語・嗔・恚。究竟皆由嗔。
盜・邪行・及貪。皆由貪究竟明知殺業唯由
嗔究竟不貪。盜業唯由貪究竟不
云事。何今爲刹那縁起。忽可殺業由
貪究竟之義哉。若強成此義者。豈不
後相違之過哉。加之於一刹那二心生
故。立識支之時。六處支忽闕。立六處之時。
識支方闕。寧可十二支哉。何況此宗
生相未來起用。住・異・滅三於現在前同時
用者。光法師餘處之明判也。若爾。立
之時。現在諸支難成。立現在諸支之時。
生支亦難成。豈談刹那縁起之本意
答。凡殺・盜二罪倶由異・不異二心而成。其
殺由嗔而成。盜由貪而成。是不異心究
竟之門也。其如殺由貪而成。盜由嗔而成
是異心究竟之門也。如餘處論判中述三倶
轉者。謂以嗔心於屬他生倶時殺盜。若爾。
所説偸盜業道由貪究竟理應不成。依
異心所作究竟故。作是決判。應知光法
師釋之作二解釋。恐繁略之。餘處十業道
三根究竟者。談不異心之相故爾也。當處刹
那縁起者。論異心之相故爾也既各據
也。何足疑耶中今談刹那縁起
時。若不貪者。愛支可闕故別標嗔非
支之數故不之。又擧殺業者。色業之第
一故也。更非謂無貪行盜之義。豈爲
之端耶。如此成之時。招前後相違之過之
難勢。兼被遮了。但於識支・六處支之闕・不
者。光法師釋此事云。五有色根説爲
。雖數有少。如名色釋。或由彼力能滿
六故。故正理云。有色諸根説爲六處。又解。
意住名根。眼等五根○説爲六處。意雖
去五在現在。從多分説名六處。或可。現識
後名意。若爾。受蘊望彼名色亦名名色
何故不説。解云。名・色二種各有別法
色體。意於現在更無別法。故説識爲意。六
處對餘境解釋既委悉也。何可學者之
劬勞耶。次於生支餘支之有無者。光法師
又釋云。問。生在未來。老死現在。是則時別。
云何刹那具有十二。解云。此據四相作用究
一刹那故具十二。又解。生相不
。但體現前説有生支。此説刹那縁起。唯
有情有漏此亦委細也。何可異求耶」
問。識身足論中説刹那縁起云耶 答。
二義 兩方。若説之者。勘婆沙論
之説云。雖此理。而此中説時分縁起。依
十二位十二支。一一支中各具五蘊。非
刹那頃有十二支。然識身足復作是説乃至
彼論雖多心相續十二有支而不同此。
彼所説十二有支多是別法或同時起
婆沙論所説。亦識身足論意不説刹那
縁起 若依之爾者。正披識身足論
之説云。於可愛事無知故便生貪等。此
中無知即是無明。貪即是行。了別事相即是
其識。識倶四蘊即是名色。名色依根即是六
處。和合即是其觸。此中領納即是其受。受生
欣喜即是其愛。増廣即名爲取。能生後有
即名有。依現起即名爲生。諸蘊成就即
名爲老。諸蘊棄捨即名爲此文無諍明
刹那縁起若非刹那者。標今此縁起相
之時。何可必於可愛事無知故便生
哉。加之釋識・名色二支之時。寧可
別事相即是其識。識倶四蘊即是名色
哉於分位縁起等者。一位具五蘊故也。加
之今論中述刹那縁起之相云。謂刹那頃由
貪行殺具十二支。癡謂無明。思即是行。於
諸境事了別名識。識倶三蘊總稱名色。住
名色根説爲六處。六處對餘和合有觸。領
觸名受。貪即是愛。與此相應諸纒名取。所
起身語二業名有。如是諸法起即名生。熟
變爲老。滅壞名文言少雖異其義更無
替。何況見雜心論之説云。一刹那頃一切
有支現在前故説刹那。如身論説。於莊嚴
無知故起貪。無知者如是無明。貪者是
行。於事知者是識。識共起四蘊是名色。名色
立諸根是六入。六入所著是觸。觸隨覺是
受。受所喜樂是愛愛倶生纒是取。受當來生
是。未來陰起是生。陰熟故是老。捨陰是
達摩多羅既引身論之説刹那縁起
豈非識身足論中施設云耶
答。此事依測。前重雖二義。稽難勢
重案之。暫可識身足論中説刹那縁起
云義其旨如一方之疑難。退案道理。倶
舍・婆沙・正理・顯宗等之末論擧談四種縁
。是併任本論誠説之所以歟被得。還知。
本論中定可刹那縁起云事。而識身足論
既爲提婆設摩之所造。將爲六足論之隨一
豈不今此縁起哉。況於婆沙文哉。何
況於雜心論之説是分明哉。但於婆沙論文
一説者。凡披婆沙論二十三卷二師異
。初師云。設摩達多説曰。一刹那頃有十二
。如貪心衆生命。此相應癡是無明。
此相應思是行。此相應心是識。起有表業
倶時名色。諸相共起伴助。即是名色及與
六處。此相應觸是觸。此相應受是受。貪即是
愛。即此相應諸纒是取。所起身・語二業是有。
是諸法能起即是生。熟變是老。滅壞是死。
嗔・癡・殺有十一支。無愛支第二師云。
此理。而此中説時分縁起。依十二位
十二支。一一支中各具五蘊。非刹那頃
十二支。然識身論復作是説。於可愛境
無知故起貪著時。此中無知是無明乃至
滅壞是死。内熱是愁。哀泣是悲。五識相應不
平安等受是苦。意識相應不平等受是憂。心
憔是惱。乃至廣説
重起問答云。前説後説有何差別 答。前
説是一心。後説是多心。前説是刹那。後説是
相續。是謂差別。彼論雖多心相續十二
有支而不此。以彼所説十二有支多
是別法或同時起。此論所説十二有支皆具
五蘊時分各異然所以二師相分者。於
識身足論文委曲故也。則彼論云。於
愛事無知故便生貪等。此中無知即是
無明。貪即是行。了別事相即是其識。識倶四
蘊即是名色。名色依根即是六處。和合即是
觸。此中領納即是其受。生欣喜即是其愛。
増廣即名爲取。能生後有業即名有。諸蘊
現起即名爲生。諸蘊成就即名爲老。諸蘊棄
捨即名爲死。於内熱惱即名爲愁。發言惡
嗟即名爲歎。五識相應不平安受説名爲苦。
意識相應不平等安受説名爲憂。其心熱惱
擾惱燋惱説名擾惱。等起謂生。言是者。
示現了開發増語能生起故説名積集
至極究竟圓滿。大苦蘊者。大災猛大苦大惱
顯大世分衆苦聚。又諸無明未斷未知爲
説諸行生起。謂隨福行非福行
動行。如是諸行未斷未知爲因爲縁諸識生
起。或往善趣或横惡趣。如是諸識未斷未
知爲因爲縁名色起。或在此世或在後世
是名色未斷未知爲因爲縁六處生起。或
圓滿或不圓滿。六處和合故有其觸。隨
觸領納故有其受。受生欣喜故有其愛。即
愛増益説名爲取。能感後有業名爲有。諸
蘊現起説名爲生。諸蘊成就説名爲老。諸蘊
棄捨説名爲死。於熱惱説名爲愁。發言惡
嗟説名爲歎。五識相應不平安受説名爲苦。
意識相應不平安受説名爲憂。其心熱惱擾
惱燋惱説名擾惱。等起謂生。言是者。示
現顯了開發増語能生起故説名積集。純謂
至極究竟圓滿。大苦蘊者。大災大横大苦大
惱順大世分苦蘊聚於可愛事由無知故
順大世分衆苦聚者。明刹那縁起。從
諸無明未斷未知大世分苦蘊聚者。明
位縁起。初師取初文證明刹那縁起。第
二師取後文證明分位縁起也。又就
二段。諸蘊棄捨説名爲死以上正明
那縁起。於内熱惱即名爲愁以下。准分位縁
起之老死支。於刹那縁起之老死支。亦可
愁歎苦憂惱等之義之旨顯也。更非
實事其相其義。勿以爲怪。以
知者。至結文順大世分衆苦故也。或
四種縁起中。分位縁起是其本也。其中既説
愁歎苦憂惱等之相故。刹那縁起中亦説之。
是則如言便故也。可之。是以倶
舍・婆沙等中説刹那之中。更無愁歎苦
憂惱等事故。説分位縁起之中。自有
歎苦憂惱等事故。可之。又諸論中説
那縁起・分位縁起之文。皆符合識身足論之
今文明知。彼論並説二種縁起云事。若夫
識身足論之上文刹那縁起者。方
何縁起哉。依之婆沙論下問答之中
述。彼論雖多心相續十二有支而不
此。以彼所説十二有支多是別法或同時起
之或同時起之言。豈非刹那縁起哉。遂
下判此論所説十二有支皆具五蘊時分
各異。顯發智論中唯説分位縁起
那縁起歟被得。若爾。對明説刹那縁起
識身足論今此疑。對發智
還招其不審者歟。凡於識身足論之初文
刹那之證□是多。恐繁略之。學者宜
心見之。又婆沙論之説以同□中初師之結
文云。嗔・癡・殺有十一支。無愛支此是
貪行殺之義也。第二師對之述。雖
此理。而此中説時分縁起乃至刹那頃
十二支。然識身足論復作是説等。頗違
理背文。仍以第二師暫可不正義歟被
得。不相違
重難云。識身足論中明分位縁起畢結文云。
順大世分苦蘊聚三世中何世
是一初文明縁起畢。同結順大世分衆苦聚
若爾。上所説之順大世之言。同下所説之順
大世之言。何以彼爲證成刹那縁起之義
 答。此難尤可爾。但上刹那縁起之時云
順大世。是准分位縁起分位縁起爲言
分位縁起之時云順大世。是准過去例
爲言譬如因明疏中云言同意別故無
也。可之。此疑者貞禪大僧都祇短抄中
載之間。定有深所以歟。仍同擧之。今所
引之諸文悉如彼抄被引之於義者。却不
之。但進釋中云。非刹那縁起云云
第二重難云。付之。文相起盡無爭説刹那
縁起之雜心論中云云以上
問。論文云。復有説者。刹那・連縛。・如品類足
倶遍有爲爾者。正義可云耶 答 兩方。
若正義者。凡四種縁起中。以分位其本
有情三際輪轉無窮之義故也。而分位縁
起既限有情有漏。不非情無漏。刹那・連
縛相例可同。何況本末兩論中説刹那縁起
皆限有情有漏非情無漏連縛縁起
准例可等。是以前師意。刹那・連縛倶限
情有漏明知。後師意非正義云事 若依
之爾者。此師既依品類足論意倶遍
之義。何可諍云不正義哉。依之光法師
全不正不不正義。以知。是正義云事」
答。今此第二師意。是正義非不正義
也。其旨則如一方之難勢。但於疑難者。自
本爲別師之義。何可初師意之耶」
重難云。無漏棄背生死。何於彼立縁起
云耶。況於無漏法者。無明・愛・取之三支決
定不有也。寧可十二支 答。此難
尤可然。但會之可二義也。所謂一義云。
設雖無明・愛・取三支之。以餘九支
立之。可何失哉。例如今論意。於
界中際不圓滿之類。及於色・無色界自本不
圓滿應立縁起也。一義云。翻無明
明支。翻愛而立無貪。翻取支而或立
上愛支。或以相應心所應爲取支。何
其謂哉可
尋云。前師意説連縛縁起 答。説之也。
光法師釋云。刹那不同故叙異説。連縛意同
故不別解意云。於刹那縁起者。初師云
有情有漏。第二師云非情無漏。故前
後二師之説是不同也。於連縛縁起者。第二
師雖始云之。是同刹那縁起通非情無
也。還知。初師意亦説連縛縁起。然通
情無漏。故其意與第二師是同故不別解也
爲言云事
重意云。初師意。刹那・連縛二種縁起中。刹那
縁起唯限有情有漏非情無漏。連縛
縁起不有情有漏。廣通非情無漏之義
之。第二師。刹那・連縛倶不有情有漏
同通非情無漏之義存之。故於刹那者前
後異説相分。於連縛者無異義故。初師無
別述。是則讓其義於第二師故也爲言

問。光法師述連縛縁起相二解釋。爾者。
其二釋意如何判之哉 進云。光法師釋云。
無間名連。相接爲縛。或隣次名連。相屬名
 付之。無間・隣次其義是同。相接・相屬
異。寧可二釋 答。無間者以遮詮
連之義。隣次者以表詮連之義。接者
是續之義也。相者前念能令後念續。後念還
能續前念之義顯也。是則縛多物
之義成之也。屬者是者攝之義也。以前念
後念。以後念前念。名之相屬。此是前
後兩念至親近故不離名之縛爲言其義各
別也。何不二釋
尋云。次文云。故正理云。連縛縁起謂同異類
因果無間相屬而起二釋倶證之歟。唯證
第二釋 答。並證二釋云也。則以
間之言二釋。以相屬之言第二釋
旨。可其意也。自餘准知可之也
問。光法師所引正理論文云。分位縁起謂三
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續爾者。三生中過未
二生者。爲唯限現在前後一生。爲當過去
無始未來無窮生可云耶 答 兩方。若限
現在前後一生者。披光法師上解釋。述
明・行二支之相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煩
惱位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無明
乃至無始宿生中福非福不動等業位所有
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得行名過去之生
既及無始。未來之生何非無窮哉。今論意
以如此。正理論豈不然耶 若依之爾者。
光法師引今此正理論之説爲證云。此約
生・及不定業・煩惱明知過未二生者唯
現在前後之一生無始無窮生
事。若通過去遠遠未來永永之生者。行・有
二支豈限順生・不定之二業。無順後業
之義
答。此事誠爲難義。不審定。仍試迴
云。自本談過未二生之時。或云過去
無始未來無窮之生之義有之。或云
在前後之一生之義有之歟。故光法師釋
宿惑位無明宿諸業名行等之一段文之時。
無始宿生中諸發業煩惱乃至總謂
。述無始宿生中福非福不動等業乃至
總得行名。釋下十二支位所有五蘊皆分位
攝之文之時云。此約前後十二支位所有五
蘊無間相續名爲分位。此約生・及不定業・
煩惱
重意云。上論文雖無始之言。光法師自別
無始之言。下論文雖無間相續之言
光法師自別加之。明知。於上下兩文各據
一義之云事。就中今論兩處倶不云無
間相續故。正理論師故加此言歟被得。光
法師則釋下文之時。引正理證成
在前後之一生過未二生之義。如此得
意之時。一往文理能成歟。不相違。若
下文者。過去無明與現在愛・取開合爲
異。又現在名色等四支與未來老死一支
爾也。可
此事者。上疑現在名色四支與未來老死一
之同異之時。粗雖其旨。今違上之文
出來之間。重疑之。但今擧兩義上成一義
況論義之作精是異故。不繁重之過
者歟
寶法師意。連續縁起通非情云耶
答。可非情 兩方。若通非情者。爲
寶法師意。正披今論誠説。上述十二支
位所有五蘊皆分位攝畢下云。即此懸遠相
續無始説名遠續而分位縁起既限有情
遠續縁起寧可非情哉。依之見光法師
之定判云。即此分位縁起隔遠相續名爲
乃至分位遠續唯是有情有漏設雖寶法
師意。更不論判之施設者歟若依
爾者。寶法師解釋中云。今評遠續・連縛二種
縁起別者。遠續唯隔越。連縛唯無間遠續是
異熟因。若兼無情。亦遠同類因。若有情亦遍
行因。連續定非異熟因。通同類・遍行・及能
。除相應・倶有・異熟因。異熟因非連續故。
相應・倶有非前後故。不相續 如
者。可非情得。如何
答。寶法師既連縛・遠續二種相對論差異
時。唯談六因之具不具。更不情非情之
通局。而連縛縁起既通非情。遠續縁起豈限
有情哉。況正述若兼無情亦遠同類因。其
旨彌必然也。但於論文之起盡者雖思。
此師意。光法師任論文有情之旨
故。爲彼釋故顯非情之義。是則許
隔越同類因故爾也。若存此義之時。會
者。於有情遠續縁起。是其本故。云
此懸遠也。更非爾故遮通非情
。何無其謂哉。次於光法師之解釋者。爲
人師之異釋。不會通者歟
尋云。光法師何故乍連縛縁起通非情
遠續縁起通非情之義哉。就中遠續・
連縛之不同者。隔越隣次之時分許歟聞。如
 答。有情名相續。非情名非相續。所
者。有情具業煩惱故。無始以來無
故名相續。非情不業煩惱故。只花實
芽莖等無間續生之程。似相續之義。然而
若一念有不續之義則枯椊不續。故名
相續。若爾。於非情者。雖隣次縁起
連縛之名。無隔越縁起遠續之稱
得。准知。於非情者。雖隣次之同類因
隔越之同類因故。遠續縁起不
之旨成之歟 難云。若爾者。光法師意。
非情一刹那之義之歟。豈不
諸論一同之定判 答
問。以過去業有支。以現在業。名行支
云耶 進云。論疏中不爾也 付之。
凡過去所造業正感現有現果。豈不
有支之名耶。現在所造業既爲意亦爲
。何當體受稱不行支
答。光法師釋此事云。有謂能有未來世果
即是業性。此位業勝故標有名。現業創
當果勝故。標以有名。過業非是創求
當體受此釋。於過去業現果
之義。於現業當果之義。若爾。倶可
行之名同。可有之稱。雖然過去業無
求當果之義故。不能有門有。而當
體受稱。現在業有求當果之義故。不
體受稱。約能有門名被得豈不然耶」
重難云。據創求之義立有之名。據不創求
之義當體受稱云事。猶難其意如何」
答。此難尤可然。但案此事深意。所謂
光法師上解釋所引顯宗論中云。有有二種
一業有。二異熟有而今論頌文云。有謂正能
當有果定知。是引業引果非滿
業滿果云事。若爾。現業中雖可滿業。以
引業本故。今立有之名。不當體受稱。過
業中雖引業。以滿業本故。當體受
稱。不有之名。以何知者。現在五果既爲
滿果。過去業豈非滿業耶。若據此義者。未
來二果雖滿果。生滅之名宜通引果。有
始終故。若爾。生老死之名只顯生滅也。若
生滅者。不引果云事必然也。況生
之言專顯引果。如此一生言顯一同分。爰
知生之言先雖生有一念。兼潜示引果
也。光法師今解釋中。述有謂能有未來世
。即是業性。此位業勝故標有名。專顯
也。源存此義也。上談創求不創求之差
云添之也。乞勿枝葉根本矣。光法師
今以過去業不創求。明知。以過去無始
之生一生。全非唯取現在前一生
去一生云事。以今疑之次上來之義也。

問。論文云。有餘釋言。餘契經説。非理作意
無明因爾者。論主許此説云耶
進云。論疏中論主破之不 付之。
凡今此説者古世親意也。而論主是爲法師
之門人。何不之耶。寧可之耶。加之。
正理論師猶不今論主豈不用之
 答。論主以理爲宗。非婆沙評家
量者。光法師處處之明判也。准知設雖論主
彼門人。彼師若成違理之義之時。宜可
破之。更不之云事。其旨必然也
正理論師不之云難者。披光法師一
段之解釋。云此下叙異説。古世親解。是後世
親祖師。即是雜心初卷子注中云和須般豆
是説一切有部中異師。此中已破故正理不
可有相違
問。以無漏心現前位分位縁起云耶
 答 兩方若攝分位縁起者。凡三世兩重
之縁起者。約異熟因果以論之也。而無漏
心者非異熟因異熟果。何可分位
縁起之義哉。是以光法師解釋之中云。分位
遠續唯是有情有漏若以無漏現前位
分位縁起者。分位縁起豈不通無漏
若依之爾者。凡分位縁起者爲相續不斷
也。若以無漏心現前位分位縁起
之攝者。有非分位攝之有情無間相續義忽
壞耶。依之尊者望滿意。以無漏心成就
之人分位縁起之中如何
答。案此事委細之料簡也。所謂尋
爲無漏之相。無漏非過去二因現在五
。非現在三因未來兩果。故全不
無漏法設分位縁起之義。據此意故。
光法師述分位遠續唯是有情有漏。不
無漏也。若於愛支之位。若於
取支之位。若於有支之位。宿習
開發聖道現前之人有之者。則論應
支位三人。名取支位之人。名有支位之人
云也。何據無漏心現前不愛支・取支
等之稱耶。例如中有位斷惑證果之人名
中般涅槃聖者 重意云。非愛支
之時分。必念念恒時起貪心取支
之時必念念恒時起取心。非有支
時分必念念恒時造牽引業。只如此分位此
法勝故。從此法支之名云許也。是以
光法師釋云。四歳・五歳已去。十四・十五以
來○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受。受用
勝故別標受名又云。十六・十七已去。貪
妙資具及媱愛現行○此中間位所有五蘊。
總名爲愛。此位愛勝故別標又云。年
漸長大。爲種種上妙境界。周遍馳求不
勞倦○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取。
此位取勝故別標又云。又漸長大。因
取馳求勝故。積集能牽當有果。此業生
位所有五蘊。總名爲有。業名爲有。是能有
故。此位業勝。標以有名若爾。設雖
無漏法縁起體。以之攝縁起
縁起攝云事。何可強遮之哉。若夫強不
縁起者。三乘聖者無縁起中。若
所起無漏心縁起者。受・想・識三蘊
及色・行二蘊少分是無漏也。縁起體唯是色・
行二蘊少分可是。寧可所有五蘊總
名爲所有五蘊總名爲愛。云所有五蘊
總名爲取。云所有五蘊總名爲有耶。何況
光法師釋彼與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
彼現行故之論文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
煩惱位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
。彼五蘊與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彼五
蘊現行故。以無明勝勝立此文
經生聖者過去曾起無漏五蘊。由無明力
行故。是可無明攝得。爰知。雖
漏法正施設分位縁起之作法。以無漏心
縁起中以爲縁起攝事。更不之云
事。若不爾者。諸文忽致相違。道理亦致
。可之如此成之時。兩方之難勢還爲
答之潤色者歟
重難云。論文云彼與無明倶時行故。云
無明力彼現行故者。約有漏五蘊爾。
何可無漏五蘊哉。良以。無漏心與無明
倶時行之義不有也。二心一念不並故。
又由無明力無漏心現行之義不有也。
乖角二法故。次若以無漏縁起者。無漏
則云縁起體。何乍云縁起非縁起體
旨成之哉 答。凡分位縁起之廢立者。談
情相續之因縁故。正以異熟因異熟果
其體。是有情之本故也。然而非異熟因果
外。無餘因果之相然餘因果彼因果之上談
之故。以餘因果異熟因果之中以立
。更非遮者哉。如此之廢立者。聖教通
備之施設。諸部一同之談旨也。何可始疑
耶。夫欲之體者非異熟因果。如何可
之耶。欲之體者。有情相續方斷有。何
要須哉。不只爲之攝之體得。
例如以煖等善根之得煖等善根之時。是
疎故不之善根體。有便故爲之善根攝
次有無明故有行支。有行支故有五果
五果故無漏心轉無漏現行。豈不
明力哉。又無明得現行故。有漏色・行二蘊
現行。有漏色・行二蘊現行故。無漏五蘊現行。
豈不無漏五蘊與無明倶時現行哉。何
彼與無明倶時行故之論文難哉」
問。以威儀・工巧・通果三無記心現前位
分位縁起云耶 答。可分位縁起
 兩方。若攝之者。凡分位縁起之廢立。約
異熟因果之也。而威儀・工巧等三心全
異熟因異熟果。何可在分位縁起
之中耶。若強攝之者。寧可過去二因現
在五果・現在三因未來兩果之施設 若
之爾者。凡有情之爲有情。無不在今
此縁起。設雖威儀・工巧等三無記心現前之
。何不之可云哉
答。光法師釋云。四歳・五歳已去。十四・十五
以來○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受。受用
勝故別標受名○十六・十七已去○此位中
間所有五蘊。總名爲愛。此位愛勝故別標
○年漸長大○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
取○又漸長大○此業生位所有五蘊。總名
有。業名爲有。是能有故。是能有故此位
業勝。標以有名此等解釋。位位所起之
五蘊。設雖異熟因異熟果之攝皆悉攝。
彼位位隨應以得位位之稱 重意云。
異熟因果本。餘三性因果攝之屬之。
彼四・五歳。十二・三歳。十六・七歳。年漸長大
之言。可之。若以所標之名其體者。
一二年之間。念念寧起受哉。念念寧起愛哉。
念念寧起取耶。念念寧造引業哉。如此成
之時。分位縁起之廢立能成。難勢之趣自被
遮也
  以前之疑中委細記之。准彼可之」
問。以他界他地有漏諸蘊自界自地分位
縁起云耶 答。可二義 兩方。若
之者。凡分位縁起之廢立者。約異熟因
以施設之。如過去二因現在五果・現在
三因未來兩果。而他界地之有漏法非自界
地之因果攝。何以彼攝此可云耶。若夫強
之者。然由煩惱界有差別之性相忽招
相違。然由有漏繋地堅牢之軌則似
 若依之爾者。於愛・取・有等之諸位。若
定得通離染得果等之人者。何不
彼諸心愛・取・有之分位哉。何況披
論之上文。上述但據欲界補特伽羅大縁起
經説具有畢下云。於宿生中福等業位
今果熟總得行名光法師釋此文云。
無始宿生中。福非福不動等業位所有五
蘊。至今五果熟位。總得行名。以業感果勝
故別標既於欲界行支正攝不動業
支以此餘支亦准例。明知。以他界他地
之有漏諸蘊自界自地之分位縁起云事。
如何
答。如前重成之。可二義也。一義云。前
疑之中以無漏五蘊分位縁起之旨成
之畢。今疑併准彼可之仍文義今略
一義云。無漏五蘊非繋地法故。還屬
界地之分位縁起云事。頗不道理。有漏五
蘊是繋地法故。難他界地之所屬
界地之縁起哉。例如有漏自地依。無漏
生處但會難者。起他界他地心之時。唯
色・行二蘊猶存故。縁起之相續更無別。何
有情之輪轉心。次云所有五蘊者。約
他界他地心之人或約多分
之。或念念具五蘊故云所有。更非謂一念
必具五蘊。或五蘊者總相云之也。若約
者。以色・行之存在猶名五蘊也。是五蘊
之所攝故也。例如六處之隨一生之時名
六處。次於不動業之難者。彼他界他地之
行支故別。若彼界地縁起之攝。何可此界
地之縁起哉。然光法師加福・非福二業
不動業者。廣擧無始所造之業故烈之也。
更非欲界地行支故烈之。何爲難勢哉。
或福等三業之所攝故烈之。或乘言便故爾
也。可何失
尋云。二無心定如何
答。可二義也。如
問。當處付十二縁起相。且有支唯限
云耶 答。不一念 兩方。若
一念者。光法師解釋中云。又漸長大。因
取馳求勝故。積集能牽引當有果。此業
生位所有五蘊。總名爲有。業名爲有。是能
有故。此位業勝。標以有名今此釋。可
多念歟被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引
正理論分位縁起謂三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
續之文誠證。釋成行・有二支是順生業
順後業之旨。而見今論之前後。餘處結
一業引一生。多業能圓滿。當卷云。有謂正能
當有果此生諸文思之。有支
唯局一念不通多念得。若夫通多念
者。有支豈不順後業
答。有支一念多念事。雖先賢所存。可
多念之條。理在絶言之謂也。其旨如
方之難勢。重成其趣者。設雖分位於三
生。設雖結引業於刹那。考有支之造時。宜
歴於多時所謂自十六・七歳乃至二
十四・五歳。名之愛支位。自二十五・六歳
至三十四・五歳。爲之取支位。自三十五・六
歳乃至四・五十歳五・六十歳云之有支位
歟被得。光法師判。十六・七已去乃至總名爲
愛○年漸長大乃至總名爲取○又漸長大
總名爲有故也。若爾三十五・六歳乃至
五・六十歳。或由妻子眷屬等致種種之奔
。或亦家業相承等運時時之妄念。此等惡
業何不果用於當來之同分哉。或由
縁師命等切切行施戒等。或由生得・聞・思
數數知苦樂等。此等善業豈不絶感
身於人天之總報哉。此中若隨應一念結
者。餘宜滿業餘處之解釋中。述初是
引業。後是滿業。判唯一能引。餘助滿故。凡
今此分位者。有情之心品堅牢而微性通體
故堪結引業。以前分位未此故。不
引業云許也。何得意於一一念皆爲
。何得意於三性五蘊皆爾也。致此之
難勢哉。光法師述有支已前多造滿業。未
多造牽引業之意在斯者歟。此旨前前疑之
中多顯之。何可始疑哉。故如此得意之時。
難勢自被遮者歟。況有支通滿業之義之
前。彌不一念。其旨□論也。又老死通
多生之義之前。有支可順後業云事必
然也。寧可一念哉。可
問。尊者望滿意。約分位縁起。縁起・縁已生
相對明四句分別相爾者。以未來羅漢最
後心第四句云耶 答。可之也
兩方。若攝第四句者。今論述第四句者諸
無爲法。婆沙論判有非縁起法亦非縁已
。謂無爲法。依之光法師釋云。第四句非
是縁起亦非縁已生。謂諸無爲法。不
因取諸果故。體是亦可云故不因起
縁已生此等之諸文。云未來羅
漢之後心第四句 若依之爾者。凡羅
漢之後心者。異熟・威儀二無記心是也。而未
來故非同類因。非染汚故非遍行因。非
故非異熟因。分位縁起故非倶有相應
因。誰可縁起法哉。然而是非過現二世
豈爲縁已生哉。若爾。非縁已生縁起。寧
第四句
答。可未來羅漢之最後心非縁起非
縁已生之句也。其旨如一方之疑難。但於
舍・婆沙兩論及光法師解釋者不之云
難者。無爲法既非三世攝故。是爲非縁起
非縁已生之句。仍就顯露。且擧無爲法
彼後心也。若總理論之者。宜
者歟。以何知者。於縁已生非縁起之句之
。擧過現羅漢之後心准知。彼未來後心非
縁起非縁已生被得。其理必然也
尋云。今此師説正義歟
答。既不縁已生未來。定知。非正義
云事。正義意爲因之邊縁起果之邊
縁已生故。可
問。尊者望滿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
爲當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
云耶 答。不異熟因果。可餘因果
之也 兩方。若限異熟因果者。云無明
行之時。以無明行支。更非異熟因。以
行支無明。全非異熟果。云識縁名色
時。以識支名色。更非異熟因。以名色
識支。全非異熟果乃至生縁老死。隨
亦復如。此以知。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
之云事。若爾。設雖今此師意。何限異熟
因果云耶 若依之爾者。彼師意。縁起・
縁已生相對。致四句分別之中。於縁已生
非縁起句之時。擧過去現在羅漢後心。以
之。唯約異熟因果分位縁起得。若
夫約同類・遍行等業因之者。雖羅漢後
心非異熟・遍行之二因。與未來諸無記心
同類因取果用。豈不縁起法哉。既爲
非縁起法。測知。不餘因果之云事。如

答。彼師意。分位縁起者。專約異熟因果
之。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論之可云也。
其旨如一方之難勢。但於難勢者。凡分位
縁起者。談相續無間之因果而羅漢最後
臨入涅槃二無記心之次念。無相續現起
故。以之所非縁起法也。今此二無記
心雖遠未來諸無記心。隨應起同類因
取果用。是遠續縁起之攝。非分位縁起之攝
何爲難勢之端
問。正義意許尊者望滿縁起・縁已生四句分
別説云耶 答。不之也 兩方。若
之者。彼師意既於未來縁已生。正
義意寧可之哉 若依之爾者。彼所説既
道理。正義意尤可之也
答。見論文偈頌。結此中意正説。因起果已
。長行云。諸支因分説名縁起此爲
能起果故。諸支果分説縁已生。由此皆從
縁所生故。如是一切二義倶成。諸支皆因
果性故乃至謂若觀此名縁已生。非即觀斯
復名縁起。猶如因果父子等名此文意既
顯。以一支前名縁已生。望後名縁起
然一一支皆具縁起・縁已生之二義之旨成
之。始自無明終至老死。名縁起縁已
云事。更不之。若爾。設雖未來法
前之時爲縁已生云事亦必然。此是過現
法之種類故也。正義意如此。而望滿意不
此等義門。寧可之哉
問。正義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果
之。爲當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
云耶 答。總約異熟因果之。別約
類・遍行等餘因果之可云也
 以前就□者。望滿説粗記此事畢。准
其意也。仍不
問。經部宗意。十二縁起悉不五蘊
云耶 答。悉非五蘊體可云也
兩方。若悉不五蘊體者。凡十二縁起之
廢立者。前位次第與後位因。後位次第
前位果。如無明縁行行縁乃至
有縁生生縁老死。是則三世流轉十二相續
之謂也。豈非位位五蘊其體而從
名哉。若夫無明・行二支唯以行蘊體。
識支唯以識蘊爲等者。彼同時餘蘊據
相續流轉耶。何況如名色・六處・生・老死
等未別名。寧可五蘊耶。是以有宗
意。十二支悉以五蘊體定。加之光法師
餘處解釋中。釋豈不可説爲餘慢等之論文
云。經部諸師不無明別有實體若爾。
無明既無體也。餘四蘊非無明體。以何爲
無明支。與行支縁之義可之哉 若
之爾者。光法師釋經部諸師作是問
此中所説爲己情是經義。若是經義。
然。所以者何。亦前所説分位縁起十二五
蘊爲十二支背契經乃至故前所説分位
縁起。經義相違之論文云。此是決擇。此即
經部難分位縁五蘊爲體。經中既説
明等四以三際無智等體。故知。非
體。此即違經。經了義故論判無
經部師意存十二支悉非五蘊爲體之義
如何
答。云十二支悉以五蘊體。云悉不
五蘊體者。是有部・經部之諍也。然光法
師釋云。經部立理通釋結成己義。雖
十二位皆有五蘊。非即用彼五蘊體。相
由籍者方立違。然隨此因有無彼果定有
無者。可此因法彼果法支。如阿羅漢
五蘊而無行。隨福行非福行不動
行。乃至或有五蘊而無愛等。故知。非
蘊力故立十二支。汝若言無學五蘊由
無明等故不支者。是即正由無明等力
支。不五蘊力。是故縁起經義即如
文所説。或如我所説。唯用無明等
釋既明著也。學者何劬勞哉。但於無明縁
行縁乃至有縁生生縁老死之施設者。凡
前前後後之相續者。是疎助之縁果。非眞實
之因果。其云縁不因。豈無深致耶。其眞
實因果者。以過去二因現在五果。以
在三因未來兩果是也。而於過去世
無明・行二支之時。雖色・受・想・識四
。彼四蘊非現在五果之因。何可彼二
支之攝哉。於現在世識等五果生之時。雖
惑業現起。非過去二因之果。寧可
今五果之攝耶。於現在三因未來兩果之時
各各不五蘊。准例可知悉歟。如此得
之時。自餘之難勢隨而被遮畢。次於有部宗
之例難者。既及對論。何以彼義
哉。不會通。次於無明無體之難者。
彼宗意。無明無體者。慢等煩惱不諸法
故。即以彼名無明故。所述無明無別體
旨也。非之爾故。於無明總無其體。何
來爲難勢 重意云。過去所起慢等諸煩
惱即無明也。豈不現在五果之因
問。經部宗意。色・無色界受支。如次以五受・
三受體可云耶 答。可二意 兩
方。若如次以五受・三受體者。凡色・無色
界者。其處勝妙。其心微細也。宜色界
立三受。於無色界立一受。設雖經部宗
。何不五識意識之差異。可身受・
心受之不同耶。依之今論中述彼部意
判。依此便生樂等三受。從此三受生三
。謂由苦逼樂受生欲愛。或有
樂非苦樂受生色愛。或有唯於非苦
樂受無色愛。或云。爲自受樂非苦樂
故。造作身等各三種業。謂爲自身受
故造諸福業。受當來樂非苦樂故造
動業。受現樂故造非福業。如是名爲
明縁光法師釋前文判。從此三
三愛。謂由欲界苦逼惱故。有樂受
生欲界愛。或有色界初・二・三定樂・第四
非苦樂受生色界愛。或有唯於無色界
非苦樂受生無色界愛。述後文云。衆
生爲自受樂及非苦樂故。造作身・語・意
各三種福・非福・不動業。謂爲自身受欲界
當樂故造諸福業。爲當來色界下三定
樂及四定以上非苦樂故造不動業。爲
欲界現在世中五欲樂故造作殺等諸非福
。如是名爲無明爲縁能起於行
若依之爾者。勘光法師餘處之解釋云。若
經部。苦樂隨身至四定。憂喜隨心至
有頂。彼宗意説。有身即有苦樂心即有
憂喜退披成實論之説云。苦樂在身。
所得身乃至四禪。餘三在心。隨所得
乃至有頂而成實多依經部者。出
光法師餘處之定判。誰可之耶。加之淨
影大師解釋中。述成實論意云。苦總四禪
憂至非想乃至樂在欲界。喜至非想
爾。約十二支受支體之時。於色界
五受。於無色者亘三受云事。論判解釋
其旨甚炳然也。如何
答。此事頗爲難義。如何可之哉。然光法
師兩處之定判既致桙楯。實有深所以歟。
倩案之。彼部意。於三界五受。有麁細之
不同歟。若約麁論之者。憂・苦二受唯局
。喜・樂二受通在欲・色。捨受一者廣亘
也。若就細云之者。苦・樂・捨三受在欲・
色二界。憂・喜・捨三受通欲・色・無色
也。思而可知也。故淨影大師大乘義章中云。
憂根苦根。○成實大乘麁在欲界。論其細
者。苦總四禪。憂至非想。故經説言。苦樂
於四禪。憂喜隨心至有頂也。喜根樂根
○成實大乘麁同毘曇。論其細者。樂在
。喜至非想高祖之定判光法
師之解釋也。不相違
尋云。就大乘義章釋。且成實大乘者。成實即
大乘歟。成實與大乘 答 貞禪大僧都
祇短抄中被之。可彼也
問。論文云。有説。縁起是無爲法。以契經言
如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縁起法性常住
爾者。説一切有部異師説歟 答。或云當部
之中之異師説。或云餘部之説之二義可
之也 兩方。若當部之中異師説者。光
法師釋今此論文云。准宗輪論。是大衆部
等計 若依之爾者。此説既出本論婆沙
之説。豈非當部之異師説
答。光法師問倶舍論之今文作二釋。其釋云。
宗輪論。是大衆部計。又婆沙二十三呼爲
分別論者初釋意。今論云有説者。直引
大衆部之説之被得。若爾。是餘部之有
説。非當部之異師爲言第二釋意。今論云
有説者。是引婆沙會分別論者之説載
得。則當部之異説。非他部之異説爲言
重意云。婆沙會五百羅漢者。悉有宗之門人。
他部之學者。其中分別論者意自同
大衆部之計歟。可
尋云。今此分別論者意同尊者望滿説歟」
答。不爾。今分別論者意同大乘有佛無佛
性相常然之説。大衆部之計多以如此。尊
者望滿意以無爲法非縁起非縁已
之第四句云許也。其義既不大衆部
之計。是以論疏中雖正義之旨。全
餘部之説者哉
  應永十二年九月二日夜。於東大寺普門
書寫功已。凡厥書寫之功不虚。而光亡
後滅之有縁。遂開悟於梵行已立之臺。鑚
仰之力無朽。而有宗・經部之疑開辨通
釋於決擇談論之庭。願以善根餘薫。普
沙界群萠而已
 右筆華嚴宗相傳清熏年齡二十九
□呼□悲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題
問。寶法師意。明無明十二處攝歟
問。論中釋無明體。擧多異説。爾者。論主正
  解意。如何釋之耶
問。論主意。可無明實有義
問。論文云。如是惡慧。應無明爾者。擧
  經部師義
問。光法師釋如何不諸染汚慧。間雜善
  慧。令清淨。説爲能染論文云。經部救
爾者。經部宗意。善慧種子。間雜染汚
。名能染義可有耶
問。論文云。有執煩惱皆是無明爾者。論主
  意。可此義
問。論中引契經説云。諸所有見爾者寶法
  師意。今此見者。如何釋之耶
問。論文云。豈不説爲餘慢等爾者寶
  法師意。今此等如何釋之耶
問。名色者。唯限五蘊攝
問。光法師引婆沙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
  文。爾者。爲今論又類似名

問。光法師述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
  法境異義。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
今此果者。増上果攝歟
經部宗意。六識界。可彼同分耶
問。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爾者。傳説
  言可初二説
問。第三靜慮樂受可意近行
問。論中述第三靜慮樂受不意近行
  二故。爾者。第二故如何釋之耶
不雜縁捨法意近行。可煩惱
問。斷惑加行道位。可憂意近行現前義
  耶
問。憂意近行。可上二界
問。論中明空無邊處近分地意近行。擧四意
  近行一意近行二説。爾者。光法師意。何説
止耶
問。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可
  縁第四靜慮心
問。光法師意。無覆無記意近行。可同界
  上地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下地。起上地無覆無
  記意近行。下縁下地境
問。光法師釋意近行起不起相。無記意近行。
  通起上下地者。通果心爾者。通果心言。
天眼天耳二通
變化心唯縁現在
問。發業通果心。唯縁現在
問。光法師意。通果無記心。唯與捨受相應
  歟
問。正理論中。明意近行不通無漏。擧三師
  説。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明生初靜慮成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成就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正意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明初靜慮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第三師
意。變化心總縁所化境
寶法師依今論意色界。成就欲界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
問。寶法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
問。寶法師意。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餘意
  識通果
問。論中述有説義云。唯雜染者。是意近行
  爾者。光法師如何釋其故
問。論中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喜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
亦爾爾者。心恒住捨者。捨受名捨歟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意識相應念慧。爲當
  通五識相應慧
問。六恒住法。以何爲體耶
問。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前位。
  過去現在可就恒住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有漏。爲當通無漏歟」
問。六恒住法。可四無色地
問。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可同耶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寶法師意明無明十二處攝歟 答。十二
處攝也 兩方。若十二處攝者。寶法師釋
明何義。謂體非明。若爾無明應是眼等
之論文云。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此釋
者。明無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攝
若依之爾者。以性相之。明無明寧非
法處攝
答。明者無漏慧。無明者愚痴。故十二處中。法
處攝云事。更不之。但於寶法師眼等
六根。色等六境之釋者。其體非明。非無明
法通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故。若體非明法
無明者。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應
難也。更非法處一分有明有無明歟。
何況。正勘寶法師解釋云。若體非明。名曰
無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除無漏明。竝體
明。應無明既云眼等六根。色等六
境。除無漏明。故無漏明者。十二處攝之旨。
甚分明也。何隱一具文其疑
問。論中釋無明體。擧多異説。爾者。論主正
解意。如何釋之耶。進云。今論云。明所治
無明 付之貪等煩惱。皆明所治故。以
所治義。難無明別體
答。泛論之者。貪等煩惱。雖明所治。明無
明是敵對相翻法。以明所治無明爲本故。
明所治無明之時。能顯無明別體
問。論主意可無明實有義 答。不
無明實有之義 兩方。若存無明實有義
者。論主意。專經部宗義。何可無明別
哉。是以。光法師解釋中。論主意。不
明實有之義 若依之爾者。披光法師一
段定判。釋體義不餘之論文云。
前二有過。論主正解。顯無明有體。無
。解誰復能遮自所分所。然異慧類。別有
無明。如食異心。此説爲善之論文。述
主非經部師取説一切有部。任此等解
。論主意。存無明實有之義云事炳然也。
之。顯宗論十四中。難惡慧爲無明體
。引契經無明染慧。令清淨之文畢云。
經主於此假作救言 論主意。若不
明實有之義者。寧可假作救言
答。論主意。*明經部宗計無明實有之
也。故光法師意釋説爲餘慢等
云。經部諸師。不無明別有實體。論主
意。明經部故作斯難但於光法師。前二
過。論主正解等之釋者。云謂體非明。云
應謂明無。云明所治無明。之三義中。明所治
無明之義。不若爾無明應是眼等之難。
及若爾無明體應非有之難。故且云論主正
解。爲無明有體。無有過義。不
眼等眼等失。非論主意。實存
歟次於光法師論主非經部師等之釋
者。論主實雖*明經部無明假立之義。結
本宗故。云取説一切有部也。准今論餘
別實物。能持煖識。名爲壽體。是説
善之文。光法師受此文。判論主取説
一切有部之釋。可之也。次於顯宗論經
主。於此假作救言之説者。論主如何不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清淨。説爲
之救意。爲經文旨趣。降之嘲
假作救言也。顯宗論云。此救不
論主意實存無明實有之義。故云假設
也。抑正理論二十八中。亦有此文。故擧
宗論説疑。未其意
論文云。如是惡慧。應無明爾者。擧
經部師義 答。非經部師義 兩方。
若經部師義者。論中雖此異説。未
部師義哉。何況。顯宗論中。亦擧此説。知
經部師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披論文
前後。案問答起盡。上難此義。引契經無明
染慧。令清淨。之文。下救此難云。如何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清淨
能染。光法師釋此文云。經部救意
此釋無諍。惡慧爲無明體者。經部師義

經部宗意。存無明假立之旨。故不
慧爲無明體也。故光法師釋是惡慧。應
無明之論文云。此叙異計若經部師
義者。何不爾哉。但於光法師經部救意
之釋者。論主意。明經部宗無明假立之義
故。或云無明別有體。或云惡慧爲無明體
之二義。倶雖之。今此二義之中。無明
別有實體者。有部義故。專不之。且許
慧爲無明體云義一往救之也。實非
。例如經部宗意。眼見識見和合見三義之
中。遂存和合見義。故雖眼見識見二義
眼見識見二義之中。且*明識見義
問。光法師釋如何不諸染汚慧。間雜善
。令清淨。説爲能染論文云。經部救意
爾者。經部宗意。善慧種子。間雜染慧
能染義可有耶。答此義
兩方。若有此義者。光法師釋此文
解釋。未善慧種子。間雜染慧汚名能染
哉。知無此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種子現
行間雜之時。何無善慧種子間雜染汚慧名
能染
答。披論文前後。案難答起盡。如何不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清淨説爲能染
者。惡慧爲無明體云義。救契經無明染
清淨之文也。此救意云。惡慧無明能
慧者。染汚慧種子間雜善慧。令清淨
或現行染汚慧前後間雜善慧。令清淨
惡慧無明能染爲言文意以能間雜。即
能染也。若善慧種子。間雜染汚慧。名
者。善慧種子。不能染之義。若以
慧種子爲能間雜。以染汚慧能染者。亦
能間雜即名能染。故無善慧種子。及現
行。爲能間雜。亦名能染之義也。今此疑問。
論義
問。論文云。有執煩惱。皆是無明爾者。論主
意可此義 進云。論文云此亦應
前理遮遣。不此義 付之今此所
無明者。十二縁起支中無明也。通貪等餘煩
云義。既叶道理。論主意。何不此義

答。論中正顯此義過非云。若諸煩惱。皆是
無明。於結等中。不別説難破之趣。甚
炳然也。但於今此所明無明者。十二縁起支
中無明也。通貪等餘煩惱云義。既叶道理
云難者。十二縁起支中無明。其體唯自無明
一惑也。見今論餘處文。述傳許ラク位説。
勝立支名。於愚惑位。無明勝故。立無明
支名也。更非貪等餘惑名無明。例如
行雖臣從。王獨勝故。總説王行。非
爾故於臣從立王名也。愚惑位立無明支
。其義同之。疑難之旨。頗不然哉
問。論中引契經説云。諸所有見爾者。寶法
師意。今此見者。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師
釋云。諸所有見。謂五見也 付之依寶法
師解釋。披今論所引經文前後。諸所有見之
外。別列諸我我所執。明知。諸所有見者。五
見中除身見餘四見云事。是以。光法師釋
此文云。諸所有見。謂五見中除身見。是餘
四見如何
答。諸所有見之言無所簡。故寶法師釋謂五
也。尤順文相也。但於諸所有見之外。列
諸我我所執云難者。寶法師會此疑云。正
理論云。以過重故。故重説也寶法師即次
下引正理論。然於此中勝者。別説我我所
。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之文
云。此諸言流至見所理含攝一切見盡。以
我我所。諸見根本勝故重説文意顯也。
法華經中。歎富樓那徳云。亦於七佛説法
人中。而得第一。今於我處説法人中。亦爲
第一之人。聊可今准例歟。次於光法師。
謂五見中。除身見。是餘四見之釋者。此釋
所存。如疑難趣也。人師意。既別不必一

尋云。正理論中。述重説我我所執之旨者。
光法師釋。寧不之哉
答。正理論中。正不重説我我所執。只云
然於此中勝者。別説我我所執。是諸見根
故。於見中別顯二種故。光法師我我所執。
諸見根本故。別説之以爲一類。非重説
意。能順正理論説
問。論文云。豈不説爲餘慢等爾者。寶
法師意。今此等言。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
師釋云。等謂等取疑恚二惑 付之。依
寶法師解釋。案今論文起盡云。豈不
餘慢等。七慢之中。我慢前擧。故擧慢等
取餘過慢。等五慢見。是以。光法師釋此文
云。豈不説爲餘六慢。慢等等取過慢等
之。披正理論二十八云爲疑恚
隨眠言。契經隨眠之言。既攝疑恚二惑
畢。慢等等言。何可取疑恚二惑
答。勘寶法師釋始終云。貪見我慢。以經別
。不説爲貪見我慢。餘慢疑恚。經既不
説。寧知不是餘慢等也。等謂等取疑恚二
。此是異師意也○今詳正理。此釋自是一
家之別。無決定證。知如隨眠如何。即知
定攝疑恚不無明。言諸遍流。即謂我慢
餘六若謂我慢攝餘慢者。應但言
慢。經不我慢標。別如其愛。若謂
我慢勝別標。我名故知。諸我不餘慢
如我我所見。此見言下。不四見。進退推
尋。不釋論主之難此釋意云。詳
正理此釋自是一家之別。無決定證。不
正理論説。自作別釋。我慢之言。唯限我慢
一種。隨眠之言。攝無明意。故餘慢者。指
我慢外餘六慢。等言等取疑恚二惑。豈不
類性哉爲言故泰法師釋此文云。豈不
説爲餘六慢及瞋疑等但於光法師
者。且任正理論爲疑恚隨眠言
。釋慢等取過慢等五也。兩師定判。其
意是異。各存邊邊道理。何可必一准哉。次
正理論爲疑恚隨眠言之文者。寶
法師意。自本正理論説之外作別釋。故違
正理論文。更不痛也
問。名色者。唯限五蘊攝 答。可五蘊
及無爲法 兩方。若唯限五蘊攝者。名
色種類非一准。何唯限五蘊攝哉。是以。光
法師餘處解釋中。名色者。不五蘊攝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釋色如先辨今唯辨
名之論文云。色如先辯。謂前界品色蘊中
辯。今唯辯名。前文雖亦辯餘四蘊。未説爲
名。故今分別此釋者。名色者。唯限
蘊攝云事分明也如何
答。廣論名色體性之時。名通非色四蘊及
三無爲法也。諸法名在非色分中。三無爲
法。同非色法故。名爲名也。故光法師餘處
唯邪見一名色處起之論文云。色蘊是色。
餘四蘊及擇滅是名。邪見不虚空非擇滅
此中不是名。所攝言。非色法□□者。婆
沙云。諸法有二分。謂色非色。名在非色分
。故總非説色分但於光法師釋
者。今論疏文所談。名色者。十二支中名色支。
故唯就五蘊別其體。不無爲法。尤
其謂
問。光法師引婆沙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文
爾者。爲又類似名之歟 答爾也
 兩方。若爲又類似名之者。婆沙
論中。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未又類
似名之旨。何可其證據 若依之爾
者。光法師釋又類似名之論文。引婆沙論
此文明知。爲今義之云事如何
答。今論中明無色四蘊立名稱。述一解
云。又類似名光法師釋此文云。四蘊
名同無色法。流類似名。故標名稱。故婆
沙十五解四蘊名名所以云。答佛於有爲
總立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
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故
非色聚。總説爲此釋意。爲又類
之義。引婆沙論此文云事炳然也。但於
婆沙論中又類似名之旨云難者。又
似名者。四蘊與不同無色法。流類似名。
故於四蘊。總立名稱爲言婆沙論説。其意是
同。故光法師引合此説。顯又類似名之義
全非背也。故寶法師解又類似名之論
。引婆沙論此文。其意亦同
問。光法師述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法
境爲果義。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今此
果者。増上果攝歟 進云。光法師釋云。又解。
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果。望未來法境。亦是増
上果 付之見今論餘處。明五果相
前有爲増上果。於増上果。無果前因
後之義定。而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法
。果前因後也。何釋亦是増上果
答。光法師第二釋意。存得果名
。故以未來法境因。以現在意識及現
在觸果。可増上果攝爲言但於今論餘處
前有爲法有爲増上果之文者。就
果與果増上果爾也。故光法師釋云。凡増
上果有二。一取果與果増上果。此必無
因前也。二非是取果與果増上果。此果容
因前。我今據此説
問。經部宗意。六識界可彼同分 答。
彼同分 兩方。若通彼同分者。經
部宗意。談過未無體之旨。若爾。現在世必可
境。何可彼同分 若依之爾者。光
法師解釋中。經部宗意。六識界可彼同
如何
答。見今論文。經部師救有部難云。有餘救
言。非諸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眼
色果因果者。別説爲三。因果所收。總立
光法師釋此文云。經部師救。據
同分根境識故。別説三。若據同分根境
識。三因果所收。總立爲泰法師釋此文
云。有餘經部救言。非諸彼同分眼色。皆諸眼
識因。非諸彼同分眼識。皆諸眼色果。若彼同
分根境識非因果者。別説爲三。若同分根
境識。因果所收。總立爲觸此等定判
眼識餘識。經部宗意。六識界彼同分
云事。甚分明也。但於經部宗意談過未無體
之旨云難者。經部宗意。雖過未無實體
曾有當有之義邊。故未來當有眼識。通
彼同分也。所謂前念眼根與色境合。以
所依所縁。後念眼識現起。名爲同分。前
念眼根不色境。後念眼識不起故。此
未來不生眼識。名彼同分爲言耳等餘識。准
之可思。故寶法師釋云。今詳此釋。若未來
實有。此義可然。若法現在。即無斯理。雖
處無識。無識不處。識生必託
起故。此似是未來。彼同分不
合識也。是不正義
問。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爾者。傳説
言。可初二説 答。可初二説
兩方。若亘初二説者。今論文初師説。始置
傳説言。明知。唯限初説云事 若依之爾
者。泰法師引婆沙論三釋畢云。此倶舍論。
但述初二復次。所以言傳説此釋無
諍。傳説言可初二説如何
答。今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云。傳説
喜等。意爲近縁。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有説。
喜等能爲近縁。令意於境數遊行初説
意云。喜等以意爲近縁。第二説意云。喜等
意爲近縁。今此二師。倶許同時因果之
。故論主意。不此二説。置傳説言
法師釋。即存此意歟。但於初師説始置傳
説言云難者。初師説。始置傳説言。即可
通第二説
重難云。論主意。存何義今此二説
是一 次勘正理論説云。喜等有力能爲
意於境數遊行。故若説喜等意爲
境數行意近。則應想等亦得此名
意相應。由意行故今論第二師義。難
初師説若爾。准正理論説。推今論意。唯
初師説。置傳説言云也是二
答。論主意。明今論下段所載。有説。如是諸
意近行。毘婆沙師。隨義而立○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云義也。故光
法師釋此文云。此下叙異説。或是經部師
寶法師釋此文云。第三論主。假爲
。破有部此等解釋。論主意。明
有説義是故不上二師説。置傳説言
 次。今論文置傳説言。論主意。明經部
。不有宗義之時事也。正理論中。設雖
第二師義。難初師説。今論傳説之言。全
彼歟
問。第三靜慮樂受可意近行 進云。
今論疏中。不意近行 付之。第三靜
慮樂受。既意識相應也。何不意近行哉。
例如喜憂捨三受立意近行如何
答。此疑者。是今論等問答也。故今論云。第三
靜慮意地樂根意近行中。何故不攝。傳説。
初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又無所對苦根所
攝意近行光法師釋此文云。毘婆沙師
傳説。於三界中。若欲界有者。上界亦立。以
初欲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所以上界亦不
別立。又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
樂意近行正理論二十九云。第三靜慮
意地樂。亦應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
初界無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
第三靜慮雖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
近行於境。數有推移。不一縁。方名
故。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
捨意近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
故。第三靜慮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地爲
對故。然無近分等無捨等近行。以
界中同地所對故。或復容有不有故。
謂意捨等。容同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
同地敵對。故無顯宗論十五説。全亦
之。婆沙論百三十九云。問第三靜慮有漏樂
根。唯在意識。何故不説。答初非分故。後亦
立。有説。彼非全故。謂無全地有漏樂根
意識。是故不立。有説。彼樂受。雖
意識相應。而非捷利。意近行必捷利。分別
轉故。又所對苦。非近行故。此亦不
問。論中述第三靜慮樂受不意近行
二故。爾者。第二故如何釋之耶 進云。今論
云。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 付之。
意近行者。喜等意爲近縁。於諸境中。數遊
行義也。於樂受既有此義。設雖所對苦
意近行何不意近行哉。是以。正理論中。
此解 若爾。應捨意近行。無所對
如何
答云。意近行名。實依喜等意爲近縁
境中數遊行故。喜等能爲近縁。令意於
數遊行故也。於樂受此義。又無所對
苦意近行故。不意近行爲言故光法師釋
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之論文云。又
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不樂意
近行但於正理論若爾應捨意近行
所對故之難者。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
近行故者。是有宗義也。故婆沙論百三十九云。
又所對苦非近行故。此亦不正理論意。
即存此義。故且雖此難。遂會之云。不
憂喜即捨對故也
問。不雜縁捨法意近行可煩惱耶 答。
煩惱 兩方。若斷煩惱者。正理論
二十九云。唯有雜縁。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
意近行。但有漏故。婆沙論百三十九中。問幾意
近行能離染耶。答一謂雜縁捨法意近行。能
無間道。任此等論判。不雜捨法意近
行。不煩惱云事分明也 若依之爾者。
寶法師解釋。不雜縁法念住斷惑見。不雜
縁捨法意近行。相例可同如何
答。依上三無色近分地。斷次下地煩惱
時。次下地中無色等五境故。不雜縁捨法意
近行。現前可煩惱之理。必然也。但於
理婆沙兩論之文者。依上三無色近分地
次下地煩惱之時。不色等五境故。以
實而言。雖不雜縁捨法意近行現前。若有
色等五境者。容縁之。故雜縁捨法意近
行中。且攝屬之也。婆沙論百六十九中。述
十五等至縁自上下地云。十等至。唯縁
自地。謂八味相應。及空識無邊處遍處。唯縁
自地等至之中。不非想非非想處。淨定
及解脱。若有上地者。容縁之故也。以
今准例
問。或論藏意。雜縁不雜縁法意近行現前位。
倶可離染義 進云。論家定判中。一
類離染。一類不之所治煩惱是萬
差。能斷道品非一准。雜縁不雜縁法意近行
現前位。倶可離染義哉。是以。雜縁法念
住現前位。同許離染義。雜縁不雜縁法證淨
現前位倶有離染義彼此相例。其義可
如何
去嘉祿元年最勝講。宗性對延暦寺宗縁大
僧都。用此論義乎。所存之旨。委悉難之。講
答之趣頗不分明。然間證義者。園城寺顯尊
法印云。疑問尤可然。會通實難
問。斷惑加行道位。可憂意近行現前義
 答。不可此義 兩方。若有
者。斷惑加行道位也。何可憂意近行
現前義 若依之爾者。見婆沙論百三十九
幾意近行能離染耶。答一謂雜縁捨
法意近行。能爲無間道故。若解脱道。通有
雜縁喜法意近行畢云加行勝進亦通所餘
所餘意近行者。豈非憂意近行
憂意近行。是離欲捨法故。斷惑加行道位。
全不現前義也。但於婆沙論。加行勝
進。亦通所餘之文者。對無間解脱道。爲
縁法意近行。加行勝進道。通不雜縁法意近
。云所餘意近行
重難云。斷下三無色煩惱。無間解脱道位。不
雜縁法意近行現前。故指不雜縁法意近行
所餘意近行
答。斷下三無色煩惱。無間解脱道位。實雖
不雜縁法意近行現前。婆沙論一段之文。以
斷惑無間解脱道。總爲雜縁法意近行。故對
之加行勝進道。通不雜縁法意近行。云
所餘意近行
貞禪大僧都云。斷惑加行勝進道位。容
色等六境之義。故不法意近行。亦通
所餘色等意近行云也
問。憂意近行。可上二界
  第三卷抄記録之
問。論中明空無邊處近分地意近行。擧四意
近行。一意近行二説。爾者。光法師意。何説
正耶 進云。光法師判前説爲正。四意
近行義爲正也 付之。空無邊處近分地心。
第四靜慮之時。尤可總縁之。何判別縁
色聲觸法四境云義爲正哉。是以。光法師
意婆沙論通果心。總縁別縁異説中。總縁義
正判。以彼思之。其義可同如何
答。光法師前説爲正之決判。源依婆沙論
也。故光法師釋云空處近分二説不同前
説爲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許別縁
者。則有四捨意近行。謂色聲觸法。若許
下者。則唯有一。則有四捨意近行。如
説者。應但於空無邊處近分地
心。縁第四靜慮之時。尤可總縁之云難者。
無間道位。實雖總縁第四靜慮。諸有漏法。
加行道位。容別縁色聲觸法四境之義
故四意近行之師説爲正也。次於光法師意。
婆沙論通果心。總縁別縁異説中。總縁義爲
正之例難者。通果心。依禪定力生。或總縁
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或縁所發身業之時。兼
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或縁所發語
業之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更
別縁之。故總縁云師説爲正也。彼此
義門遥異。不相例難
問。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可
縁第四靜慮心 答。可之也 兩
方。若修之者。現起道既不第四靜慮。未
來亦不可修縁第四靜慮心。是以。披光法
師餘處二十四所引正理論六十六。述
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未來所修麁等六
行相所縁云。皆縁空處乃至有頂
者。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
不修縁第四靜慮心 若依之爾者異生
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修空無邊處
近分地心者。何不修縁第四靜慮心哉。依
之。婆沙論中離染位得意近行云。離
四靜慮染。一切無間解脱道時。各得空無邊
處四一切無間解脱道言。無第九解脱
。明知。彼解脱道時。修縁第四靜慮近行
云事如何
答。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不
縁第四靜慮心。彼第九解脱道位。必入
空無邊處根本地。而任根本善。無色不
有漏之性相現起道。既不第四靜慮故。
未來亦不縁第四靜慮心也。故婆沙論
中。述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時。
念住云。法念住現在修。未來修三。除
念住若彼位修縁第四靜慮心者。寧不
身念住哉。但於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
九解脱道位。修空無邊處近分地心者。何不
縁第四靜慮心哉云難者。彼第九解脱
道位。雖修空無邊處近分地心。不縁下
地心也。故寶法師餘處二十四婆沙論問何
故最後解脱道中。所修未來靜慮所攝麁等
行相。通縁ルヤ三界無色所攝麁等行相。唯縁
無色界耶。答靜慮地中。有遍縁智。能縁
地下地上地。無色地中。無遍縁智。唯縁
下地之問答畢云。故無色不
下地行相例如根本地見道人。未
來雖未至地。聖道根本非斷對治故。
唯修上二界能治道。不欲界能治道也。
次於婆沙論離第四靜慮染。一切無間解脱
道時。各得空無邊處四云文者。案婆沙論
一段文意。今此得者。所現起得。在生相得。
倶名得故。第九解脱道時。容起道品得
第九無間道時。在生相故。離次下地染。第
九無間道時。各得次上地根本近分意近行
畢。故於第九解脱道時。不靜近行
也。故見婆沙論次上之文。始自欲界
染。終至第三靜慮染。皆於九無間前八
解脱道時。述意近行之義。無第九解
脱道時。隣之次下云。離第四靜慮染。一切
無間解脱道時。各得空無邊處四。亦就九無
間前八解脱道時論之也。全不第九
解脱道。何以此文。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
脱道時。得四意近行意爲疑哉
重難云。會通婆沙論文之旨。猶不然。離
第四靜慮染。第九無間道時。四意近行得在
生相者。第九解脱道時。彼得容現起。豈非
第九解脱道時修四意近行
答。離第四靜慮染。第九無間道時。得四意
近行者。色聲觸三意近行得。唯限現起。不
生相。法意近行得。通現起生相。故合
得四意近行也。第九解脱道時。唯法意近
行得。容現起故。婆沙論文。全無相違也」
問。光法師意。無覆無記意近行。可同界
上地 答。不同界上地 兩方。若
同界上地者。無覆無記意近行。勢力微劣
也。設雖同界。難上地哉。是以。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
自下地 若依之爾者。初靜慮無覆無記。
意近行。必縁同界上地。相例可同如何」
答。披光法師處處解釋。當卷述若無記縁
自下上力劣故畢。引婆沙論七十三
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之文。餘處
二十云。無記力劣。下縁上難故。不上界
上縁下易故。能縁下界此等定判。初靜
慮無覆無記意近行。不同界上地之旨。
甚分明也。但於初靜慮無覆無記非意近行
心縁同界上地云例難者。依身在第三靜
之人。爲觸自地色等。借起初意眼
耳身三識之時。縁同界上地也。光法師餘
二十上地。由同界故。所以得縁。欲
色界別。下不上之釋。其意在之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下地。起上地無覆無
記意近行。可下地境 答。可下地
 兩方。若縁下地境者。光法師今解
釋中。依正理論意。云無記近行。身在下地
即不上地下。故不別説。餘處二十
定判。述正理不ルハ説據身在下。不
無覆無記下見苦所斷。各據一義。故不
相違。欲見集斷及修所斷各五識縁。准釋應
知。思此等釋意彼論意。依身在下地。起
地無覆無記意近行。不下地 若依
之爾者。披光法師餘處二十七所引正理論
七十六云。應是説。四意中。有定相應勝
無記惠。能引自地勝大種果。此惠現前。便
自地天眼天耳。令現在前。爲所依根。發
眼耳識故。眼耳二識相應慧非通。但可
是通所引。天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應勝
記慧體定。若爾。依身在下地上地無
覆無記意近行。可下地境也如何
答。正理論意。存天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
應勝無記慧體故。依身在下地上地
天眼天耳二通。相應意近行縁下地色聲二
也。其旨即如一方疑難之趣。但於光法
師今解釋者。見一段起盡。引婆沙論。無覆
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之文畢。就
之問若無記能縁下者。何故正理二十九。
近行中。別標色善能縁欲界。不
。解之云善近行。身在下地。身在
。倶能起彼地善下欲界。是故別説。無
記近行。身在下地。即不上地下。
故不別説。此釋意。以正理論初二靜慮唯
十二○善縁欲界亦具十二○三四靜
慮唯六。謂捨縁欲界境。善亦具六之文。對
婆沙論。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
之説。令問答故。就婆沙正理兩論。一同所
談。無覆無記意近行。云無記近行身在
。即不上地下。故不別説。天
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應勝無記慧
者。唯正理論説。非婆沙論意。故今問答中。
之也。次於光法師餘處。欲見集斷。及
修所斷各五識縁。准釋應知之釋者。顯
界修所斷法。同見苦所斷法五識所縁之旨
許也疑難
光法師釋意近行起不起相。無記意近行。
通起上下地者通果心爾者。通果心言。可
天眼天耳二通 答。不天眼天
耳二通也 兩方。若攝天眼天耳二通者。
光法師解釋。不天眼天耳二通。知
之云事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引正
理論説意近行相。而正理論意。天眼天耳
二通意識相應勝無記慧體定。若爾。
通果心言。可天眼天耳二通
答。見光法師一段解釋。引婆沙正理兩論之
。問答分別三性意近行。縁自上下地
自上下地相。故今此所明意近行者。彼兩
論一同所談意近行也。而天眼天耳二通。以
意識相應勝無記慧體者。唯正理論説。
婆沙論意。故今一段中不之也
重難云。披光法師定判云。今言無覆無記
近行通起上下。據意識中所有無覆無記近
説。故不相違既云意識中所有無
覆無記近行。依正理論意之時。寧不
天眼天耳二通相應意近行
答。此亦就婆沙正理兩論一同所談。無覆無
記意近行。置所有言。故非疑歟
問。變化心唯縁現在 答。唯縁現在
 兩方。若唯縁現在者。披今論餘處文。本
頌結初多心一化成滿此相違。長行述初習
業者由多化心。方能化生一化事。習成滿
者。由一化心。隨欲化生多少化事。若初
習業位。多變化心。化作一所化事者。初念
變化心。豈不未來 若依之爾者。見
光法師釋云。若化心唯縁現事如何
答。此事雖學者異義。任光法師。若化心
唯縁現事之釋。且可變化心唯縁現在
云義也。退勘光法師餘處二十七解釋。引
沙論百二十二評家義云。如是説者。諸所化
事。由道化作。亦由化心。謂神境通道無間
而滅。化心與所化倶時而起。雖倶時起。而
能化心。唯是道果。諸所化事。是前道果。及化
心果若初習業位變化心。與所化事倶時
起者。寧閣現在所變化事。縁未來所變化
哉。爰知。變化心唯縁現在。不未來
事。但於今論餘處本頌長行之文者。初習業
位。多變化心。各化作象馬等一類所化事。後
成滿位一變化心。隨應化作象馬等多類所
化事爲言何知之者。見婆沙論百三十五
云。若初起通者。一心一化。若通滿者。一心
多化此婆沙論説。聊簡今論文
重難云。初多心一化成滿此相違者。初習學
位。多念變化心。化作一所化事。後成滿位。
此相違。一念變化心。化作多所化事
也。若初習業位。一念變化心。各化作一所變
化事者。何云成滿此相違 答。初習業
位。一念變化心。化作一化事。後成滿位。一
念變化心。化作多所化事。故以後成滿位
初習業位。論相違義。有何所背
重難云。變化心。唯縁現在云義意。會初多
心一化成滿此相違之文。或有初習業位變
化心於象馬等一類依身分分化作縁
。或有初習業位變化心縁所依木石
。彼等義有何過今存文相之義
 答。分分化作之義違婆沙論百三十五謂初
通者。一心但能作一類物。若通惠滿者。
一心能作象等四事之文。縁所依木石
義。背光法師餘處二十二所引。泰法師。然通
果心唯縁自地所變化事之釋。故捨彼等
。所此義
變化心縁未來者。相承義也。然而恐繁重
略之。第二十七卷抄可録之
問。發業通果心。唯縁現在 答
在未來 兩方。若唯縁現在者。光法師
若化心唯縁現事。不發業通果心
唯縁現在。明知。發業通果心。不唯縁現在
云事 若依之爾者。變化心唯縁現在發業
通果心。相例可同如何
答。發身語表業。必由因等起心。故通果心。
所化有情發身語表之業之時。必先
因等起心。故爲因等起發業通果心。縁
未來身語表業也。光法師不發業通果心
唯縁現在。即存此旨也。何況。光法師餘處。
既得縁名。亦縁心等之釋意。發業通果心。
未來身語表業刹那等起心爲言元瑜法
述文記六云。發業心縁當起業。發業通果心。
未來身語表業云事。亦分明也。但於
化心唯縁現在云例難者。所化色香味觸四
境無間斷法。能變化之稍易故。定前心欲
化象等。入禪定畢。後出定時。能變化心。與
所化事。倶時而起。故變化心。縁彼倶時所變
化事。不未來所變化事也。身語表業。有
間斷法。能發業心。發之尤難故。定前心欲
所化有情發身語表業。雖禪定。後出
定時。必先起因等起心。發身語表業。故爲
因等起發業通果心。現在前位。無所發身
語表業。不現在縁未來身語表業
問。光法師意。通果無記心。唯與捨受相應

  第三卷抄記録之
問。正理論中。明意近行不無漏。擧三師
。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進云。正
理論二十九云。有説。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
然。故非近行 付之。憂受是離欲捨法。
喜受亦生第三靜慮以上就之。彼雖
有情皆有之義。既立意近行。何云無漏
受非有情皆有。故不意近行
答。欲界有情。無始以來。無就憂喜二
。彼離欲界染位捨憂受。生第三靜慮以
之時。不就喜受後時事也。非一類全
就之。無漏聖道異之。諸有情類。無始
以來。未正性離生之前。不就之。故
諸有情類皆有無漏受。故無漏受不
意近行爲言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明初靜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成
色聲法三意近行云説正義歟 答。非正義
 兩方。若正義者。光法師今解釋中。引
沙論三師説畢云。於三説中。初説爲
知。成就色聲法三意近行云第二師説。非
正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生初靜慮
欲界色聲法三意近行云師意。深存道理。何
正義哉。是以。披光法師餘處解釋云。
若化心。但縁四境。若發業通果心。但縁
語二業。而言通法分別門者。據總縁説。故
法。非七種法故名既云
縁身語二業。又述通法分別行。准此釋
之。成就色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
如何
答。見光法師今解釋。引婆沙論三師説
云。於三説中。初説爲正。一同此論正理。二
有説。此即初師意説。縱縁身語業。亦
兼縁能造觸。或縁身業。兼縁香味觸。縁
兼縁色香味觸。故但名法捨意近行
釋意。成初説爲正之道理之時。成就色聲
法三意近行云第二師説。非正義之旨。自
顯也。但於光法師餘處解釋者。初釋意
既得名。亦縁心等。故第二釋意異之。
發業通果心。不名等心等之義。云
發業通果心。但縁身語二業也。全不
身業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香味觸。縁
語業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
義邊也。次於而言通法分別行者之通言
者。初釋意。婆沙論第三師。通果心色等六意
近行倶云義意。通果心可法境故以
證。述發業通果心縁名等之旨。法分別
行。亦容此故者。即指此文也。非此釋意
色聲法三意近行。故無相違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明初靜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第三
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 答。可
別縁所化境 兩方。若必總縁所化
者。第三師意云。生初靜慮就欲界六
意近行。定知。變化心中。可別縁所化境
云事 若依之爾者。所化境者。四處二處
性也。變化心必可總縁之。是以。見光法師
所引婆沙論文。述第二師説云。若縁所變
化事。以總縁法故。即有法捨意近行
第三師意。其義可同如何
答。光法師引婆沙論三師説畢。判三説
初説爲正。雖第三師説。依第三師
。變化心中有別縁所化境也。故婆沙
論下文。明第三靜慮就第二靜慮近
。述今此第三師説云。有説。彼成就三。謂
色觸法捨近行。即通果心倶此心
別縁而第二靜慮無發業心故。變化心
中。有別縁所化境云事必然也。但於
化境者四處二處性也變化心必可總縁之云
者。此師意云。此心容總別縁。故變化
心中。有別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存也。
次於婆沙論若縁所變化事以總縁故之文
者。第二第三師其義既各故。何以彼師説
此師義
重難云。勘光法師餘處二十七解釋。難泰法
師以婆沙論第三師説證。變化心即化
六處之義云。今解不然。別有通果心發語。
化心不發語。寛狹如前説。法師未委。通
果心寛。變化心狹。謂諸通果心。皆是化心。故
斯釋此能破之趣之。第三師意
云。通果心有別縁義。發業心中。有此義
爰知。此師意。變化心中。不別縁所化境
云事如何
答。婆沙論第三師意。變化心中。別縁所化
云分明證文。前重出之畢。何重疑之哉。
但光法師能破意。泰法師婆沙論第三師説
惡得意。不發業通果心發語。存變化心
聲爲證。故難之別有通果心發語。變化
心不發語。泰法師未知。通果心寛。變化
心狹。謂諸通果心。皆變化心。作此謬釋
也。非爾故別縁色香味觸四境通果
心。即發業心全無相違
問。寶法師依今論意。生色界就欲界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 答。可
正義 兩方。若□□義者。見今論
云。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
通果心倶若今論意。成就色聲法三意近
云説。爲正義者。何唯擧一捨法近行之
一説哉 若依之爾者。寶法師意。述婆沙
論三師説倶正義之旨。設雖今論意。成就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寧非正義
答。披寶法師解釋。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三師
畢云。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第
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縁
一境故。第二師説。據化事心及發身語業
。唯縁色聲故。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取
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縁六境界
故。有人云。初師爲正。初師意。發業心亦兼
縁能造觸故者非也。若能造觸。亦心縁起
善惡二業。例亦應然。應所造其善惡
此釋既述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義。倶可
義之旨畢。破光法師初説爲正之釋。明知。
自義意。存三師説倶正義云事。若爾准
沙説。思今論意。生色界。成就欲界色聲法
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也。但唯擧一捨
法近行之一説事。據變化心之也。寶法
師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
一境故之釋。即顯此趣
尋云。寶法師若能造觸。亦心縁起善惡二業
亦應所造其善惡之釋。其意如

答。此釋意。難光法師發業通果心縁身語
時。亦兼縁能造觸云釋。若發業通果心
能造四大種者。能造四大種同善惡二
。可善惡二性。若通善惡二性者。可
作者心本欲業非四大種。故不
例之理爲言
問。寶法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 答。
別縁所化境 兩方。若必總縁
所化境者。寶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述
第三師説云。有説彼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
即通果心倶。此心容總別縁定知。
變化心中。可別縁所化境義云事 若依
之爾者。寶法師釋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
。云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
唯縁一境。判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
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等容縁六境
。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餘通果心。有
別縁義如何
答。寶法師引婆沙論三師説畢云。今詳三
義。據義各別。不相違也。釋成三師説倶正
義之旨而婆沙論下文。明第三靜慮
就第二靜慮意近行今此第三師説云。有
説。彼成就三謂色觸法捨近行。即通果心
倶。此心容總別縁第二靜慮通果心。
別縁義。豈非變化心哉。故變化心中。有
別縁所化境云事必然也。但於寶法師
解釋者。實似思。然而試存一義云。變化
心中。可二類。若據初念正化作所化事
之者。必總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
唯法意近行也。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
行。此心不唯縁一境故者。即顯此意也。若
第二念以去與所化事倶心之者。可
別縁所化色香味觸也。以此第二念
以去。與所化事倶心。望初念正化作所化
。且名餘通果心。雖及餘通果心。亦
縁六境界故。理實而言。變化心攝故。
變化心中。有別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
云也
問。寶法師意。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
意識通果 答。可餘意識通果
兩方。若有餘意識通果者。任性相決判。案
通果心類。化事發業之外。何可餘意識通
哉。是以。廣披諸論所説。尋通果心種類
化事發業之外。無餘意識通果。知無
云事 若依之爾者。勘寶法師解釋云。
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縁六境
此釋無諍。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
餘意議通果見如何
答。理實而言。化事發業通果心外。不
餘意識通果。其旨即如一方疑難也。但於
寶法師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之釋者。
實雖思。且任相承義。聊簡之者。婆沙論
百三十九中。述初靜慮就欲界意近行
三師説云。成就欲界一。謂法捨意近行。
即通果心倶。總縁色等境起故。有説。彼
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倶。此
心若縁所起身表。即有色捨意近行。此
心若縁所起語表。即有聲捨意近行。此
心若縁所變化事總縁故。即有法捨
意近行。有説。彼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即
通果心倶。此心容總別縁寶法師引
此文畢云。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
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
一境故。第二師説。據化事心及發身語
。唯縁色聲故。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
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縁六境
此釋意云。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義
初師意。唯據變化心之。變化心總縁所
化色香味觸四境故。云唯成就法意近行。第
二師意。變化心外。兼據發業通果心之。
發業通果心中。發身表業。別縁色境。發
表業。別縁聲境故。并變化心。總縁所化四
境法意近行。云就色聲法三意近行。第三
師意。變化心中。初念正化作所化事心。必
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限法意近行
發業通果心。別縁所發身語二業故。□聲二
意近行。通取化事發業者即指之也。及餘通
果心者。第二念以後。與所化事倶心。容
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并化事發業通果
心。云就六意近行也。理實而言。第二念
以後。與所化事倶心。雖是變化心攝。望
念正化作所化事。且云餘通果心
重難云。變化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化事
倶心。不正化作所化事。故且名餘通果心
者。發業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發業倶心。
正發身語業。故亦可餘通果心。發業
心中。何無餘通果心是一 次。婆沙論第
三師意。成就六意近行云中。法意近行者。
是雜縁法意近行。通果心中。無別縁法境
之類者。寧不亦容縁六境界故之
是二
答。發業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發業倶心。
正發身語業。與所發業。爲刹那等起
故。混雜云發業心外餘通果心 次。法境
所化事。非所發業。故通果心。不
也。故寶法師餘處二十二今論唯自上地心
之所縁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之文云。
下識上地威儀通果。但縁所發業事
及所化事。不上地風此釋意。通果心
唯縁所化事及所發業見。但於亦容
六境界故之釋者。前五意近行。別縁色等
五境。法意近行所縁法。雖彼五境之
外。隨其所應總合縁義。異前五意近行別
五境。故亦云別縁。全無所背
問。論中述有説義。云唯雜染者是意近行
爾者。光法師如何釋其故 進云。光法師
釋云。近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縁
之善及無覆無記心。亦有意相牽數
所縁之義。今故不明如何
答。近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縁者。非
光法師私解釋。源出今論説。故今論云。唯雜
染者。與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
善及無覆無記心。亦有意相牽數行
所縁之義云難者。此師意。存唯雜染者。名
意近行事。染汚喜憂捨三受。與意相牽。染
著所縁故。名意近行爲言善及無覆無記受。
意相牽之義。不著所縁。故
意近行也。故見今論次下文。問云何與
相牽數行。答之云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爲
治彼六恒住光法師釋此文
喜與愛倶。憂與憎倶。捨與癡倶。捨言
倶。從強多分。此三與意相牽數行所縁。名
意近行。此文且據三毒。餘惑亦與喜憂捨
倶。與意相牽數行所縁
問。論中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喜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亦
爾者。心恒住捨者。捨受名捨歟 進云。
光法師釋云。心恒住捨。捨謂行捨 付之。
喜不憂。心恒住捨之文。專可捨受名
何深由。釋捨謂行捨
答。光法師今解釋。源依集異門足論説也。
故光法師釋云。心恒住捨。捨謂行捨。故集異
門足論十五。解六恒住中云。問此中捨者。
何所謂耶。答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警覺
。任運住性。應知此中説名爲捨。復次有
説。六識相應。縁色聲香味觸法境。捨受名
捨。今此義中應知。意説。心平等性。心正直
心無警覺性。任運住捨性。行捨名已上
論文
集異門足論中解恒安住捨之文。雖
捨名捨。捨受名捨之異説正義意。行捨之
旨分明也。故光法師。心恒住謂行捨之
釋。引此文證據也。退案其意。彼論次上
文。説六恒住相云。一眼見色已。不喜不
憂。具念正知。恒安住捨耳鼻舌身意
恒住可准知
既云
念正知。恒安住捨。定可善心所中行
。若捨受名捨者。寧云具正念知哉。但於
喜不憂。心恒住捨之文。專可捨受名
見云難者。遮喜不憂表心恒住捨一往
之。雖捨受。行捨離沈掉。心平等性。心
正直性。心無警覺性。任運住性。非強喜
強憂。故於行捨。云不喜不憂。全無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意識相應念慧。爲當
五識相應念慧 答。唯限意識相應
念慧云師説。可正義 兩方。若唯限
意識相應念慧者。見婆沙論所引施設足論
。阿羅漢得盡智已。最初起善眼識。現在
前位。現在成就一恒住若六恒住法。唯限
意識相應念慧者。眼識現在前位。寧現在成
就一恒住哉。加之。光法師所引集異門足論
中云。復次有説。六識相應縁色聲香味觸法
。捨受名此文無諍六恒住法廣通
識相應念慧 若依之爾者。披今論文
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等。定知。唯限
識相應念慧云事如何
答。六恒住法。唯限意識相應念慧。廣通
識相應念慧云事。集異門足論十五并婆沙論
三十六中。雖二師異説。唯限意識相應念
云師説。可正義也。其故契經之文。諸
論之中。説六恒住法。皆云眼見色已等。故
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之旨分明也。故婆沙論
三十六云。復有説者。六恒住法。亦唯意地。以
眼見色已。乃至意知法已。不喜不憂。心
恒住捨。具念正知何況。不喜不憂之
言。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云事炳然也。若通
五識相應念慧者。何不不樂不苦哉。加
之。勘婆沙論次下文。明六恒住法依地。述
評家義云。應是説。通在三界十一地有。
謂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四靜慮四無色。意識
念慧。遍諸地此文意。六恒住依地分
別。就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云師説之見。
明知。以此師説。爲評家義也。但於婆沙論
所引施設論阿羅漢善眼識現在前位現在
就一恒住云文者。六恒住法。唯限意識
相應念慧云師意。會此文云。當知此是恒
住加行。非恒住體故不相違次於光法
師所引集異門足論復次有説六識相應等之
者。彼不正義意也。不劬勞
問。六恒住法。以何爲體耶 進云。光法師
釋云。具念正知六恒住體 付
法師釋。披今論現文。明六恒住法云。謂
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
説乃至知法亦爾 文相無諍憂喜是所對
法。行捨即爲能對治六恒體住 加之集
異門足論十五中。説六恒住法云。今此義中。
知意説。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警覺。
性任運住性。行捨名此文者。六恒
住法。行捨爲體之旨分明也如何
答。六恒住法。念慧爲體也。故光法師釋
論具念正知之文云。具念正知。六恒住體故。
婆沙三十六云。問六恒住法。以何爲自性
答以念慧自性。若兼取相應倶有。則四
蘊五蘊爲自性正勘所引本説云。問六恒
住法。以何爲自性。答以念慧自性。云何
然。如契經説。諸阿羅漢。心善解脱。具
恒住。云何爲六。謂眼見色已。乃至意知
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若兼
相應倶有。則四蘊五蘊爲自性六恒住
法念慧爲體云事。光法師釋。婆沙論説。甚炳
然也。但於今論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
捨具念正知等之文者。縁色等六境已。不
喜不憂行捨相應正念正知。爲六恒住體
爲言還是答之證文也。何爲疑難之端哉。次
集異足論行捨名捨之文者。見彼論文
解恒安住捨之
問。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前位。
過去現在可就恒住 答。婆沙論所引
施設足論中。有二誦本 兩方。若過去現
在成就恒住者。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
。現在善位也。過去不就恒住。加之。
今論文。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
亦爾而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
前位。全無眼見色已之義。寧現在成就恒
 若依之爾者。披婆沙論所引施設足
論文。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眼在前
位。過去現在成就恒住判如何
答。婆沙論所引施設足論文。有二誦本故。
婆沙論三十六施設足論云。彼阿羅漢得
盡智已。若最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彼成
過去一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若起
善耳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二未來六現在
。此滅已不捨。乃至若起善意識現在前。
彼成就過去未來六現在一此誦者意云。
阿羅漢果聖者。初所起盡智。并相應正念。即
六恒住法體。故初起善眼識在前位。成
就過去一恒住云也。成就現在一恒住者。
若依六恒住法通五識相應念慧云師意
者。眼根見肥位。同時眼識相應念慧。雖
六恒住體義次第。且云眼見色已等歟。
若依六恒住法眼意識相應念慧云師意
者。彼師會此文云。當知此是恒住加行。非
恒住體。故不相違婆沙論次下文云。復有
誦言。若最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彼過去無。
但成就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若起
善耳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一未來六現在
。此滅已不捨。乃至若起善意識現在前。
彼成就過去五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
若復起善意識。或餘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
未來六現在一此誦者意云。阿羅漢果聖
者。得盡智後。約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已來
六恒住法成就不成就相。故云彼過去無
也。二誦者意。其趣如此歟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有漏。爲當通無漏
 答。可無漏 兩方。若唯限有漏者。
六恒住法者。縁色等六境已。不喜不憂。心
恒住捨。其念正知之義也。阿羅漢果聖者。
起無漏念慧。既有此義。何不六恒住
 若依之爾者。廣披婆沙正理等論
。未六恒住法通無漏□文。爰知。唯限
有漏云事如何
答。見今論文。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
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
法亦爾此義不有漏。故六恒住法
無漏也。加之婆沙論三十六中。述評家
云。應是説。一切阿羅漢。皆有此六。云
何知然。此六恒住。皆以漏盡清淨身中念慧
體。諸阿羅漢。無就此念慧
文全不無漏念慧哉。何況婆沙論四十四
中。釋根律儀體云。復次念慧有二種。一世
間善。二出世間善。世間善者。名念慧。出世
間善者。名根律儀。復次念慧有二種。一學。
二無學。學者名念慧。無學者名根律儀。復
次念慧有二種。一鈍根種姓。二利根種姓。鈍
根種姓名念慧。利根種姓名根律儀此文
諍。根律儀通無漏見。而根律儀六恒住
法。同以無學身中正念正知體。故六恒
住法。亦通無漏云事炳然也。但於廣披
婆沙正理等論説。未六恒住法通無漏
云文云難者。六恒住法。通無漏之旨。設
分別定判。以根律儀既通無漏。可
知之
問。六恒住法。可四無色地 答。可
四無色地 兩方。若通四無色地者。六
恒住法者。縁色等六境已。不憂。心恒
捨。具念正知之義也。更不四無色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中。六恒住法。通
四無色地見如何
答。婆沙論三十六中。明六恒住法依地。述
家義云。應是説。通在三界十一地有。謂
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四靜慮四無色。意識念
慧遍諸地 六恒住法。通四無色地
事。此文甚分明也。但於六恒住法者。縁
等六境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之義也。更不四無色地云難者。
此疑。且存二義。或一義云。依身在
色二界。阿羅漢果聖者。以欲色二界心。隨
其所應。縁色等六境已。後時所起四無色
地心。有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
。故六恒住法。通四無色地云也。重意云。
四無色地心。雖具縁色等六境。欲色二
界心。縁色等六境已。後時所起四無色地。
喜不憂。行捨相應正念正知。名六恒住
爲言
或一義云。四無色地有。意知法已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之第六恒住故。
六恒住法之隨一。在四無色地。云六恒住法
四無色地也。非四無色地具有六恒
住法。如彼婆沙論評家意。述無色界具有
十二支云。無色界雖色及五根。而有
及意根。彼應是説。識縁名名縁意處縁
觸。是故三界。皆具十二。六恒住法。在四無
色地云事。以之可潤色
問。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可同耶
答。其體可同也 兩方。若其體同者。披
沙論文。有餘師説。根律儀以六恒住法
自性云義。評家意不若六恒住法眼
等六根律儀。其體是同者。評家意何不
 若依之爾者。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
同以無學身中正念正知體。定知。其體
同云事如何
答。此事雖測。且可六恒住法眼等六
根律儀其體是同云義也。其故披諸論所説
六恒住體。今論云。謂見色已。不喜不憂。
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亦爾
婆沙論三十六云。如尋經説諸阿羅漢。心善
解脱。具六恒住。云何爲六。謂眼見色已。乃
至意知法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集異門足論十五云。六恒住者云何爲六。
答一眼見色已。不喜不憂具念正知。恒安
住捨。二耳聞聲已。不喜不憂。具念正知。恒
住捨。三鼻嗅香已。不喜。不憂。具念正
。恒安住捨。四舌嘗味已。不喜不憂。具
正知。恒安住捨。五身覺觸已。不喜不憂。具
念正知。恒安住捨。六意了法已。不喜不憂。
念正知。恒安住捨而見光法師餘處
引正理論文。明眼等六根律儀云。故契經
説。眼見色已。不喜不憂。恒安住捨。正知正
念。如是乃至意了法已此等論判。任
所引經文。六恒住法。六根律儀所説。文言是
同。所述義道不異。故六恒住法。六根律儀。
同以無學聖者身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
念正知體可云也。但於婆沙論有餘師
説。根律儀以六恒住法自性云義。評家
意。不之云釋者。婆沙論初師意。根律儀
正念正知。爲自性者。根律儀以無學聖
者身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念正知
云也。此師意。六恒住法。同以無學聖者身
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念正知爲體存故。
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是同爲言第三
有餘師意異之。許六恒住法以六識相應念
體。根律儀以此六識相應六恒住法
自性云。故評家意不之云。此諸説中。
初説爲善。經説念慧能護根故也
寫本云
  文永五年戊辰二月五日酉時於東大寺知足
院草菴抄之畢去年青陽之初月始此卷抄
此春時正之良辰終其微功懈怠之至悲而
有餘但今日者彌勒慈尊利有縁群生之日
遍覺三藏遂兜率上生之朝也依之受持三
歸八齋之戒品勤修滅罪生善之良因相當
此日結集此抄機縁既純熟感應定速疾者
歟然則迴此清淨修學之慧業偏祈宗專法
師之得脱逍遥園風前遂再會而談往事龍
華樹露底結一縁而尋舊跡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 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六十七
夏臘五十五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題
問。以有漏道。離下三靜慮染。九無間前八
  解脱道位。可縁欲界心
問。論中引三十六師句經説何義
問。不就欲界善意近行人。可就欲
  界出離依意近行
問。斷善根時。可無覆無記意近行
  義
問。見所斷意近行中。可別縁色等五境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