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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疏 (No. 1840_ 窺基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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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破。即是自比相違決定。如論所説。有共
相違決定之過。是名爲三。問若共不定亦不
共耶。乃至復倶品一分轉。亦相違決定耶。答
此六過體。行相別故。皆名相違。體相無雜。無
二同體。況多合耶。問此六過因。於九句因各
是何過。答此初共因。是彼初句。此第二不共。
是彼第五句。此第三是彼第七句。此第四
是彼第三句。此第五是彼第九句。此第六過
彼因所無。此相無闕。彼有闕也。問相違決定。
與比量相違。有何差別。答彼宗違因。此因違
宗。彼寛此狹二類別故。由此説諸相違決定。
皆比量相違。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定。但宗
違因無二因故。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
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
前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違宗
四種。皆相違決定。若共比量。如勝論師對聲
論。立聲無常已。聲論若言聲應非聲。許徳
攝故。如色香等。而爲有法自相相違決定者。
決定彼違自宗。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
聲。所作性故。如瓶。以爲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此非過攝。雙牒法有法爲法宗。於諸過中無
此相故。其無常言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
法上意許差別。不可説爲有法差別。是故此
量非過所攝。若許爲過。即一切量無眞量者。
皆有此故。但是過類分別相似。由是因明總
無此過。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説有性非
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以除
四大及有性外並爲同喩。無自不定。他便作
有法自相相違難言。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
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即以
此因。復作有法差別相違云。汝之有性應不
能作有有縁性。許非四大故。如色聲等。彼意
説。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縁性故。作有有縁性。
非有有縁性。是意所許有性有法之差別也。
其非四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是法差別。復作法差
別相違決定云。汝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許非無故。如色聲等。彼説。色等雖非四
大種。不能有四大。然説有性。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故成法差別相違決定。今論但説言之
所陳。違宗能別本所諍因。名相違決定。其有
法自相。雖言所陳。非宗相返本所諍法。二種
差別意之所許。雖意所諍。非言所陳。此三決
定相違之因。皆略不説。以此准前比量相違
亦有四種。論中亦但説法自相比量。問此諸
不定有分有全耶。答無理窮盡故。如前所説
五十四種不定之中。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
共不定。是不定過。自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
破他。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
過。立他違他及共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自比量中。諸他不定。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
非過攝。立義本欲違害他故。諸立自非他。他
不定非。立他非自。自不定非。隨其所應皆如
理悉。此論且依兩倶不定過説。立敵倶許因
於二喩。共不共等説爲過故。二喩雖共。若因
隨一。因疑之喩同喩無體。隨應即是隨一猶
預所依不成不定過攝。五十四種。諸不定過。
既各有四。即成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攝。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全分一分自他共許合二十
七。皆准前説。其二十七過。五十四諸不定
過一一皆有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
過理門既云。四種不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隨所應當如是説。故知。道理決定如是。然
理門論攝此頌云。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法彼。皆是疑因性。共定攝四不定之
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故。
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定遍一切宗。於
彼諸法皆是疑因。不獨於上所説宗中名不
定也
因明入正理論卷
  建武二年九月三日當卷之分書寫之訖依
公家御祈祷大乘院御參籠於舟戸館眞讀
大般若被催六口人數之間寫功遲引畢
依摧邪之功萬國歸正理因明神之助一人
行政徳矣
  一交了
一交了
 權律師尊經
  同月二十三日湯治之餘暇點之了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
 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論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述
曰。下第三解相違有三。初標。次列。後釋。此
初二也。相違因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四過。
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法而
爲因故。名相違因。因得果名名相違也。非因
違宗名爲相違。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理
門論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
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
故。由彼説故因仍舊定。喩可改依。故下四
過。初一改喩。後三依舊。問有因返宗。不順因
義。因名相違。宗亦返因。不順宗義。應名相
違。答由因成宗令宗相返。因名相違。非宗成
因。令因相返。不名相違。又因名法自相相違。
宗名比量相違。因別疏條。相違開四。宗違合
説。唯名比量相違。以宗准因。故知亦有法之
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違。不爾何
故但説有法自相比量相違。其相違決定。及
相違因。各四種耶。此宗説法略有二種。一自
性。二差別。此有三重。一者局通。對法等言。
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
所成立故。各別性故。差別者。謂我差別。法差
別。若一切遍。若非一切遍。若常若無常。若有
色若無色。如是等無量差別。隨其所應。空等
遍有。色等非遍。前局後通故二差別。二者先
後。於總聚中。言先陳者名爲自性。言後説
者名爲差別。以後所陳分別前故。佛地論云。
彼因明論自相共相。與此有異。彼説諸法各
別局附自性。名爲自相。貫通他上如縷貫
花。名爲共相。故依於此。聲等局體名爲自性。
無常貫他名爲差別。得名不定。若立五蘊一
切無我。五蘊名爲自相。我無我等名爲差別。
若説我是思。思爲差別。我爲自性。是故不定。
以理推之。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分
爲二門。三者言許。言中所陳。前局及後通。倶
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性。自意所許別
義。所可成立名爲差別。故法有法皆有差別。
非取一切。義如前説。今説有因令此四種宗
之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論
説等言者。義顯別因。所乖返宗不過此四。故
論但説有四相違。能乖返因有十五類。違一
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初二。違初
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三四。違三有
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成十五。論中但顯
初二別違一因。後二共違二因。擧此三種等
餘十二。故説等言
論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聲常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述曰。下別釋四。初
文有三。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
二也。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相因。答正
所諍故。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説彼
法自相故。從彼初説。此有二師。如聲生論。
聲常宗。所作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
所發性因
論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述曰。此
成違義。由初常宗。空等爲同品。瓶等爲異品。
所作性因。同品遍非有。異品遍有。九句因中。
第四句也。應爲相違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由第二宗。空爲同品。以電瓶等
而爲異品。勤勇發故因。於同遍無。於異品
電無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此之二
因。返成無常。違宗所陳法自相故。名相違因。
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返此名
相違。所餘皆不定。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
二正因。彼同品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
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
有非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有非有故。
上已數論。略不繁述。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
改先立。後之三因。因喩皆舊。由是四因。因必
仍舊。喩任改同。若不爾者。必無法自相與
餘隨一合。可成違二因。許初改喩。後三不改
故。又九因中第四第六名相違因。要同非有。
異有或倶。若隨所立。後三相違直觀立者因
於同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理門但言若法
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不説同
喩亦仍用舊。此論示法。初一改喩。後三依
舊。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前過故。下之
三因。觀立雖成。反爲相違。一一窮究。皆亦唯
是同無異有。成相違故。至下當知。問如聲論
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
盆等。第二正因。豈非有法自相相違。答彼非
過收。如立聲無常。無常爲法自相。若所立因。
返成聲常。可是此過。今者雙牒有法及法爲
法有法。故非此過。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
因犯兩倶不成。所作性因。立敵不許依無常
故。生滅異故。設彼許依。亦犯隨一。又無常
無。能依所作性。亦犯所依不成過故。設有
難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許無常故。如
瓶無常。此亦非過。諸似立無此過相故。聲有
無常是根本諍。聲是有法。非是法上意所許
義。不可説爲法差別過。亦非相違決定所收。
非根本諍故。設許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
無正因者。故於似立不見其過。皆是似破。至
下當知
論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眼等必爲他用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 述曰。准前亦三。此初二也。
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陳。
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應因
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
相違。名相違因。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聲
之上可聞不可聞等義。無常之上作彼縁性
非彼縁性等。如是一切皆謂相違。因令相違
名爲彼因。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違等。
皆准此釋。此中義説。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
意欲成立我爲受者。受用眼等。若我爲有法
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
倶不成。如臥具喩。所立不成。若言眼等必爲
我用。能別不成。闕無同喩。積聚性因。違法自
相。臥具喩有所立不成。若成眼等爲假他用。
相符極成。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爲他
用。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爲他用法。方便顯
示。意立必爲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
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所立亦不
成。亦闕無同喩。因違法自相。故須方便立。積
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如臥具喩。其床
座等是積聚性。彼此倶許爲他受用。故得爲
同喩。因喩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
論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
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 述曰。此成
違義有二。初擧所違法差別因。後釋所由。此
初也。初文有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
用。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如是亦能
下。又顯此因亦能與彼法差別爲相違因。其
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臥具床座。即五
唯量所集成法。不積聚他。謂實神我。體常本
有。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
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親用於此受
五唯量故。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
眼等劣。其臥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
從大等次第成之。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
用劣。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於
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
因。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
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
所立法差別相違。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
相云。此前所説積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
立眼等有法。必爲他用法之自相。即指此因。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
違之義積聚他用。宗由他用。是法自相。此自
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
差別。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其臥具等。積聚性故。
既爲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
如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若不作此勝用難
者。其宗即有相符極成。他宗眼等亦許積聚
假他用故。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
我用劣。違自宗故。共比量中無同喩故。若他
比量一切無遮。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
差別相違過云。眼等應爲積聚他用。因喩同
前。數論難云。汝宗相符。誰説眼等積聚他不
用。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用。床
座通二他用。故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積
聚他用。無相符失。數論難云。陳那弟子非善
我宗。神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三諦。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唯識亦云。執我是思。受用薩埵
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由此眼等實
我亦用。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
覺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假用。或眼等
通二。臥具唯假用。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徴
彼云。必爲他用。是何他也。若説積聚他。犯相
符過。若不積聚他。能別不成。闕無同喩。臥具
爲喩所立不成。亦即此中法差別過。問於因
三相。是何過耶。答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
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宗無同喩。佛法
都無不積他故。積聚性因。於異品有。此顯還
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故成相違。闕第二相
同品定有。亦闕第三異品遍無
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述曰。此
釋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諸非積聚他用勝者。必非
積聚性。如龜毛等。故今難云。諸臥具等。兩宗
共許爲積聚他受用勝故。論雖無勝字。量義
意必然。不須異求。應作此解
論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非徳非
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述曰。准
前作三。此即初二。標名擧宗因。鵂&T064927;因縁如
前已説。時彼仙人。既悟所證六句義法。謂證
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傳者必
須具七徳故。一生中國。二上種姓。三有寂滅
因。四身相圓滿。五聰明辯捷。六性行柔和。七
具大悲心。經無量時伺無具者。後經多劫。婆
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旋。
頭有五角。七徳雖具。根熟稍遲。爲染妻孥。率
難化導。經無量歳。伺其根熟。後三千歳。戲遊
園苑。共妻兢花。因相忿恨。鵂&T064927;引通。化五頂
不從。又三千歳。化復不得。更三千歳。兩競尤
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
騰空迎往所住山中。徐説先悟六句義法。説
實徳業。彼皆信之。至大有句。彼便生惑。仙
言。有者能有實等。離實徳業三外別有。體常
是一。弟子不從云。實徳業性不無。即是能有。
豈離三外別有能有。仙人便説同異句義。能
同異彼實徳業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
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
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體常衆多。復有一常
能和合性。和合實徳業。令不相離互相屬著。
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別有大有。鵂
&T064927;便立論所陳量。此量有三。實徳業三各別
作故。今指彼論。故言如説。有性有法。非實者
法。合名爲宗。此言有性。仙人五頂兩所共許。
實徳業上能非無性。故成所別。若説大有。所
別不成。因犯隨一。此之有性。體非即實。因云
有一實故。勝論六句。束爲四類。一者無實。二
者有一實。三者有二實。四者有多實。地水火
風父母常極微空時方我意。并徳業和合。皆
名無實。四本極微體性雖多。空時等五體各
唯一。皆無實因。徳業和合。雖依於實和合於
實。非以爲因。故此等類並名無實。大有同異。
名有一實。倶能有於一一實故。至劫成初。兩
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雖體無常。量徳合故。
不越因量。名有二實。自類衆多。各各有彼
因二極微之所生故。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
第七子。七七合生第十五子。如是展轉生一
大地。皆名有多實。有多實因之所生故。大有
同異。能有諸實。亦得名爲有一實有二實有
多實。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別。皆有大
有。令體非無。皆有同異。令三類別。名有一實
有徳業者。亦有無有。非大有也。若是大有。因
成隨一。同異非喩能立不成。如佛法言有色
有漏。有漏之有。能有之法。能有所有煩惱漏
體。猶如大有。能有實等。有色之言。如有一實
及有徳等。無別能有而有於色。此色體上有
其色義。如空有聲。非空之外別有能有。但是
屬著法體之言。是故於因無隨一過。有一一
實故。更不須徴。即實離實之有一實。況復此
因。不應分別。應分別者。便無同喩。問何故不
言有於無實二實多實。答若言有於二實多
實。云何得以非實爲宗。其因便有不定之失。
爲如同異有二多實。故彼有性非實。爲如子
微等有二多實。故彼有性是實。由此不言有
二多實。若言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
若有彼無實。犯兩倶不成。實等能有上無有
無實故。其喩亦犯能立不成。因亦不遍。乍
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故。亦欲顯九實一
一皆有。故云一實。能有一一實故。問有性有
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倶不成。
答有性有法。是實徳業之能有性。有一實因。
能有於一一實故。是宗之法。故無兩倶。此非
實句爲一宗已。非徳非業後二宗法。有法同
前。此二因云有徳業故。謂能有彼徳之與業。
如言有色亦屬著義。問既於徳業一一皆有。
云何不言有一徳業。答實有多類。不言有一。
但言有實。即犯不定。謂子微等皆有實故。徳
業無簡。不須一言。二因一喩。如同異性。此
於前三。一一皆有亦如有性。是故爲喩。仙人
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法既有傳。仙便入
滅。勝論宗義由此悉行。陳那菩薩。爲因明之
准的。作立破之權衡。重述彼宗。載申過難。故
今先叙彼比量也
論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倶
決定故 述曰。此成違義有二。初二句牒。彼
先立因。遮有非實。謂有一實有徳業因。如前
所説能成有性遮是實等。等徳及業。後三句
顯。此因亦能令彼有法自相相違。謂指於前
如是此因。亦能成立遮彼有性而非有性。謂
前宗言有性非實。有性是前有法自相。今立
量云。所言有性應非有性。有一實故有徳業
故。如同異性。同異能有於一實等。同異非有
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非有性。釋所由
云。此因既能遮有性非實等。亦能遮有性非
是大有性。兩倶決定故。問今難有性應非有
性。如何不犯自語相違。答若前未立有性非
實。今難實等能有非有。此言乃犯自語相違。
亦違自教。彼先已成非實之有。今即難彼。破
他違他。非成諸過。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
彼立宗言有性非實。有性言是有法自相。彼
説離實有體。能有實之大有。其同異性。雖離
實等有體能有。而非大有。雖因同法。便是所
立宗之異品。離實大有。雖無同品。有一實因。
同品非有。於其異品同異之上遍皆隨轉。此
亦是因後二品過。於同品無異品有故。問若
爾立聲爲無常。宗聲體可聞。瓶有燒見。其
瓶與聲。應成異品。若許爲異。不但違論。亦一
切宗皆無同品。答豈不已説。其聲之體非所
諍故。聲上無常是所成立。瓶既同有。故是同
品。彼説離實有體有性爲宗有法。以有一實
因所成立。同異既非離實有體之有性。故成
於異品。問前論説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説
名同品。但言所立法均等有名之爲同。不説
有法均等名同品。如何説有有法自相相違
耶。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爲同品。可如所
責。違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
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即此過無違論理。問
有性既爲有法自相。離實有性是其差別。有
一實因。便是有法差別之因。如何今説爲自
相過。答彼宗意許離實有性。實是差別。言陳
有性。既是自相。今非此言陳。即是違自相。故
自相過。非差別因。若不爾者。極成所別皆
無此過。違自宗故。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所
別所依犯自不成。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若難
不離實等大有而非有性。既犯相符亦違自
教。彼豈非有。答彼先總説。今亦總難。彼既成
立離實之有。故今難有。令非此有。言同意別。
故無諸過
論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
法差別作有縁性 述曰。下文亦三。此即初
二。標名擧宗因。此言意説。彼勝論立大有句
義有實徳業。實徳業三和合之時。同起詮言。
詮三爲有。同起縁智。縁三爲有。實徳業三。爲
因能起。有詮縁因。即是大有。大有能有實徳
業故。十句論説。同句義云何。謂有性。何等爲
有性。謂與一切實徳業句義和合。一切根所
取。於實徳業有詮智因。是名有性。智謂能縁。
彼下又説。如是有性。定非所作。常。無徳。
無動作。無細分亦爾。有實徳業。除同有能無
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彼鵂&T064927;仙。
以五頂不信離實徳業別有有故。即以前因。
成立前宗言陳有性有法自相意許差別爲有
縁性。有性同異。有縁性同。詮言各別。故彼不
取。心心所法是能縁性。有縁謂境。有能縁故。
謂境有體。爲因能起有縁之性。若無體者。心
如何生。以無因故。縁無不生。如同異性。有一
實故。作有縁性。體非實等。有性有一實。亦
作有縁性。故知體亦非實徳業。此言有者。有
無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縁性故。非大有也。若
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闕無同喩。同異爲喩。
所立不成。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非
有縁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別。是故前因亦是
有法差別之因。是本成故
論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如遮實等
倶決定故 述曰。此成違義有二。初三句顯
此因亦能令彼有法差別而作相違。後二句
釋所由。作非有縁性者。作非彼意許大有句
義有縁之性。謂即此因。亦能成立與彼所立
意許別義作有縁性差別相違。而作非大有
有縁之性。同異有一實。而作非大有有縁性。
有性有一實。應作非大有有縁性。不遮作有
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故成意許別義相
違。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縁性故。文言雖
略。義覈定然。釋所由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
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縁性。
此因亦遮有性非作有性有縁性。此如彼遮
兩皆決定。故成違彼差別之因。此宗自相差
別不定。如前已説。今此略以言陳爲自相。
意許爲差別。故無妨難。問於因三相是何過
耶。答有性有縁性。因本所成有法差別。宗無
同品。因於遍無。同異非有性有縁性是宗異
品。因於遍有。有一實因。同無異有。後二相
過。故成相違。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作有縁
性。所作性故。如瓶等。亦應説是有法差別相
違。答彼自違宗。故非彼過。本亦不諍聲非作
聲有縁性故。彼似破攝。如非聲有縁性。如是
應非撃發所生起等。皆准此知。問又如彼言
聲之無常應非作聲無常有縁性。所作性故。
如瓶等。應是法差別相違。答亦不然。彼犯
兩倶不成。無常有法兩倶不許有所作性。亦
似破攝。如是應非縁息無常等。皆准此知。此
四過中。初二種因。各唯違一。後二種因。一因
違二。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所説有
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
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非四大種是
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四大非
四大種。是法差別。彼意本成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故今與彼法差別爲相違云。所説有性
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所説有性是有法自相。與此有法
自相爲相違云。所説有性應非有性。許除四
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彼説有性離實有性。
今非此有。不犯自語自教相違。隨言即非。故
違自相。有性既是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縁性。
作非有性有縁性。是有法差別。彼意本成作
有性有縁性。故今與彼有法差別爲相違云。
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縁性。許除四大體非無
故。如色聲等。不改本因。即爲違量。故成違
三。有唐興縣雋法師者。釋門之樞紐也。綺
歳標奇。汎慈舟於濟蟻。髫年發頴。濤辨水於
澂鶖。是以初業有宗。西河謝其獨歩。創
空旨。北地譽其孤雄。天縱英姿。生摛叡質。余
欣其雅量。偏結交期。情契蘭金。言符藥石。時
假談笑。論及因明。法師乃囑古疏以文披。一
攬略窮其趣。探新知以理窮。再閲廣究其微。
始驗驥駿駑駘。驤中原以分駕。鵬鶱鸚翥。遶
沖天而別羽。乃申難曰覈觀論勢。文理不
同。准九因中。第四第六名曰相違因。於同品
無異品有。此四相違。唯法自相可與彼同。其
後三違。因皆同有。異品上無。既不同於四六
如何返成相違。又法自相。他因於同遍無。於
異品中説有。用他異品爲同。得成相違之義。
後之三違。他因皆於同有。異品上無。用他能
立因喩。與他作三相違。行相既自不同。如何
可得法自相相違。與餘三合。而言二合違有
六。三合違有四。四合違有一。余性不匿賢。況
乎知已。故録之於疏例。示詳藻思玄深。自論
道東譯。無申此難者。匪發彼之千鈞。誰發我
之萬碩者歟。夫正因相者。必遍宗法。同有異
無。生他決智。因法成宗。可成四義。有法及
法。此二各有言陳自相。意許差別。隨宗所諍。
成一或多。故宗同品。説所立法均等義品名
爲同品。隨其所諍。所立之法有處名同。非取
宗上一切皆同。若爾便無異喩品故。若令皆
同。亦是分別相似過類。又非唯取言所陳法。
不爾便無自餘過失。如前數説。故隨所應因
成宗中。一乃至四。所兩競義。有此法處名爲
同品。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如何
今説因成四耶。答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
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
法。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法
自相相違。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今望言陳。因
成宗四。理門望諍有法之上意許別義。故云
但以法成其法。理不相違。此論所説法自相
因。唯違於一。故顯示因。同無異有。自餘三
因。乍觀他立。皆似其因。同有異無。彼此所諍
宗上餘三。以理窮之。皆無同品。其因亦是異
有同無。如法差別不積聚他用。有法自相離
實等有性。有法差別作大有有縁性。皆無同
喩。彼因但於異品上有。由彼矯立以異爲同。
故今違之以彼異爲同。成相違義。論中示法
各各不同。法自相相違。改他同喩爲異。改他
異喩爲同。後之三違。以他同爲同。以他異爲
異。欲顯相違。因必仍舊。喩或改新。其不定
因。立順因正。破乃相違。因雖不改。通二品
轉。不生決智。立不定名。此相違因。隨應所
成。立必同無異有。破必同有異無。決智既生。
故與前別。若立因正。破者相違。因通二品。豈
非不定。故此四因。不違四六。又將法自相因
同無異有。就後三種同有異無。與三合説。一
往觀文。必無是理。初以異爲同。後以同爲同
故。今將後三。以就初一。以異爲同。便有合
者。改他能立之同喩故。如勝論立所説有性
離實等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同異性。乍
觀此因是共不定。二皆有故。然彼五頂諍五
句外無別有性。故立有性離實等五有別自
性。闕宗同品。其同異性。既是異品所離之外。
由彼勝論。方便矯立。擧異爲同。許非無因。唯
於異品實等上有。同遍非有。亦如論説聲常
之宗法自相因。對無空論闕無同喩。所作等
因。望於異品瓶等上有。同上遍無。許成相違。
今此亦爾。依此比量。後三從初。一因違四。法
自相相違者。所説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性。
許非無故。如實徳等。同異入宗所等之中。故
無不定。彼所立量。離實等有性是法自相。能
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不能有實徳業離實
等有性。是法差別。彼意本欲成能有實徳業
離實等有性。故今與彼法差別爲相違云。所
説有性應非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許非
無故。如實徳等。爲有法自相相違云。所説有
性應非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徳業。彼説離
實等有性。今隨難言陳而非有性。故違自相。
不違自教自語之宗。同喩亦無所立不成。有
性既爲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縁性。作非有性
有縁性是有法差別。彼意本成作有性有縁
性。故今與彼有法差別爲相違云。所説有性
非作有性有縁性。許非無故。如實徳等。不
改故因。即爲違量。故成四因。此上同喩。擧同
異爲喩亦得。隨所立故。違一有四。論自説二。
違二有六。論自説一。違三有四。今略叙一。違
四有一。今亦示法。自餘十種。皆如理思。此四
亦有他自共比。各三亦説有違他自共。四相
違因合三十六。論文所説。皆共比違共。向三
四因。皆自比違自。他比違他等。皆應准知。諸
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違他非過。他比
違他及共爲失。違自非過。義同前説。此但
説全。應詳一分。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
此四非必相違。問四相違九句何句所攝。答
乍觀文勢。唯初一違是九句中第四第六。具
二因故。九中二因違法自相相違因故。今觀
後三皆彼第四。同品非有異品有故。違所立
故。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亦有隨一猶預所依餘三不成四相違因。三
十六中。一一有四。合計一百四十四種諸相
違因。如不定中引理門説。皆應思惟。恐文
繁雜故略不述。然理門論攝此頌云。邪證法
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若無所違害。
問如前所説十四似因。設有兩倶不成。亦有
不定及相違耶。如是乃至設相違決定。亦相
違因耶。答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
違。兩倶不成。彼此倶説因於宗無。不定之因
於宗定有。彼因立正。用此因違。彼正必違。此
違必正。令宗不定。相違之因亦於宗有。隨其
所應即用此因成彼義。此違無正。彼正無違。
令宗決定故名相違。由此若有兩倶不成。必
無不定及與相違。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
定及與相違。隨應還成隨一等不定及相違
義。由因於宗隨一猶預隨一所依而説有故。
然非一切。就三隨一可説有故。自他共比
既各有三。有體無體全分一分。總相而説
二十七不成。五十四不定。三十六相違。合
計一百一十七句似因。相對寛狹以辨有無。
皆應思惟。恐繁且止。依理門云。因與似
因多是宗法。不定相違並於宗有。多並宗
法。唯四不成於宗亦無。非宗法故。有四不
成。定無相違及不定過。此説共者。餘如理

論已説似因當説似喩 述曰。似能立中。下
第三解似喩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生正釋。
此初也
論似同法喩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
法不成。三倶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述曰。下
依生正釋有二。初標列。後別解。標列有二。初
標列同。後標列異。此初也。因名能立。宗法名
所立。同喩之法。必須具此二。因貫宗喩。喩必
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喩必有所立。令因義方
顯。今偏或雙。於喩非有。故有初三。喩以顯
宗。令義見其邊極。不相連合。所立宗義不明。
照智不生。故有第四。初標能以所逐。有因宗
必定隨逐。初宗以後因。乃有宗以因其逐。
返覆能所。令心顛倒。共許不成。他智翻生。故
有第五。依増勝過但立此五。故無無結及倒
結等。以似翻眞故亦無合結
論似異法喩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
遣三倶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述曰。此標列
異。異喩之法須無宗因。離異簡濫方成異品。
既偏或雙。於異上有。故有初三。要依簡法。簡
別離二令宗決定方名異品。既無簡法令義
不明故有第四。先宗後因可成簡別。先因後
宗反立異義。非爲簡濫故有第五。翻同立異。
同既五過異不可増。故隨勝過亦唯五立」
論能立法不成者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
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 述曰。下別釋中。初
同。後異。同中有二。初別解五。後總結非。解
初不成有二。初擧體。後釋不成。此初也。擧
彼宗因者。顯似喩體。如聲論師對於勝論
立聲是常宗。兩倶許聲體無質礙。以勝論師
聲是徳句徳句無礙。聲論雖無徳句。然以其
聲隔障等聞故知無礙。若據合顯。亦是因過。
以心心所爲因同法無礙因轉。前已明因。今
辯喩過故不言因
論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述曰。此
下釋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後辯能立無。
此初也。以聲勝論倶許極微。體常住故。准
釋能立無。此處應言以諸極微常住性故。以
互意存影略故略無也
論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述曰。此釋能立無。此聲勝論計微質礙。故
無能立。問因爲成宗。因有兩倶隨一等過。喩
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成。不明餘耶。答因
親成宗。故有四過。喩是助成。故無四過。又解。
因是初相。據初辯四。顯第二相亦有四種。彼
開此合。義實相似。以喩准因亦有四種。一兩
倶不成。即論説是。隨一不成。彼聲論師對
佛弟子。立聲常宗。無質礙因。擧喩如業。佛
法不許。即是隨一。雖倶所立無。且辯能立隨
一。猶預不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已具顯。
今喩亦二。於中綺互。或因猶預非喩能立。或
喩能立非因猶預。或倶猶預。或倶不猶預。前
三是過。第四非過。因猶預非喩能立者。如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爲烟爲霧。即立彼處定
應有火。以現煙故。如廚舍等處。或指如餘
疑惑因喩擧一例餘。即可思准。或可。因是
宗法。有法猶預。因亦成過。如厨等現烟立
敵倶決定。何成猶預。又解。因具三相。二喩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猶預。能立所依不成者。不
同於因有第二三相。無宗有法。但闕初相。此
所依無能立亦無。然亦得名無能立所依不
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用諸法宗。以
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喩無過。今
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許。故隨一無。此因
既無。故喩無依。此約依因。或喩所依無。名所
依不成。且約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説言。謂所
立既成。必有所依。故無第四不成之過。今謂
不爾。爲依於彼所立之宗。爲依喩上所立
常。若依所立。因喩相似喩依因不依。故知
不可。若依喩上所立無常者。此非喩依。喩
依依極微故。亦復不可。又縱有所立。不立第
四過。或若所立無。第四豈不立。設雙依
有法及法。如倶不成豈無此過。若言即依因。
如闕宗因。豈無此過。問若喩上能立不依所
立。能立依何。答二解。一言。以依因故。因無
無依。問若因無依。喩是何過。答若因依無。即
不成因。因體非有。即是喩中所依不成。問若
言因無依故即因不成。故喩能立亦無所依
者。即無無宗有因喩等諸闕減句。若言無能
別故説爲無宗者。豈無所別不無宗耶。若言
無所別即宗因無者。因有三相。彼但無初。後
二相有。何不名因。若言有過故不名因。即
十四因總名不成。皆有過故。何須別説。然准
道理。言因之時。唯取初相。有法無故。闕無初
相。即是無因。以後二相説爲喩故。故無所依。
設有能別。而無有法。亦其是過。問何以得知。
有此四過。答准因可有。喩既助因。因既無已。
喩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無故。因何所成。故
並爲過。問喩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
耶。答以隔因故。問若隔因故應不成宗。答助
因有力故説成宗。問喩既依因。擧彼瓶等欲
何所用。答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
自體依。因所助依。一云盡理而言。准論但約
自體辯依。據兩倶隨一但望喩依。不可説言
無礙因上兩倶隨一不許無礙。但於喩依。許
不許故。此説爲善。順論文故
論所立法不成者謂説如覺 述曰。解所立
不成有二。初牒指體。後釋其義。此初也。牒前
總別宗因同前倶別擧喩。謂如覺。覺者即心
心法之總名也
論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 述曰。下
釋成初能立有。後所立無。此初也。以心心法
皆無礙故。文准於前
論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述曰。釋所立無。喩上常住實非所立。即同於
彼。所立能立二種法者。即是其喩。從所同爲
名。故名所立。准前能立亦有四種。即文所辯。
兩倶不成。擧極微對佛法立。隨一不成。雖有
餘過且取所立以辯於過猶預所立不成者。
猶預亦二。綺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對
薩婆多。立預流等定有大乘種姓。然不定知
此預流等有大乘姓不。故懷猶預。因云有情
攝故。如餘有情。然餘有情亦懷猶預。不知定
有大乘姓不。此倶猶預餘者類思
所依不成者。且約依宗爲喩所依。如數論師
對佛法者。立眼等根爲神我受用。同喩如色
等。此即能別不極成故。喩無所立。亦無所依。
由無所依。喩上所立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
立。故無第四。若二立無。豈無此過
問喩上所立爲依何法。若依能立。不應説因
獨依有法。以因喩二倶能立故。若依所立。如
前已難。答有二解。一云因喩雖倶能立。以隔
因故。一云依宗所立。問若爾即有隨一所依
不成。宗中所立敵不許故。答既云諸皆。方擧
於喩。即兼合已。證彼極成故得爲依。不同擧
因未極成故。若爾有擧因已即解宗者。依所
立不。答亦不得。同喩先以不合故。又或擧因
有未解故。若爾擧喩未解如何。一云依喩所
依。諸論説但擧瓶空等法爲喩依故。此解爲
正。若據後解。所依不成。彼聲論師對大乘立。
擧極微爲喩。此闕所依。所依既無。所立亦闕。
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細准而言。有自他共。全
分一分。有體無體。思之可悉。恐繁不述
論倶不成者 述曰。下解第三過。文分爲三。
初總牒。次別開。後釋成。此初也
論復有二種有及非有 述曰。此別開列也。
初開後列此二文也。有謂有彼喩依。無即無
彼喩依
論若言如瓶有倶不成若説如空對無空論無
倶不成 述曰。此釋成。以立聲常宗。無質礙
因。瓶體雖有。常無礙無。虚空體無。二亦不
立。有無雖二。皆是倶無。問虚空體無。常可不
有。空體非有。無礙豈無。答立聲常宗無質礙
宗因倶表。虚空不有故無礙無。理門但擧
有喩所依。兩倶隨一猶預所依。及喩無依。皆
略不明。准此有無。有即初二。無即第四。或有
或無。即第三過。此有四句。一宗因倶有體無
倶不成。即對無空論是。二宗因無體有倶不
成。如數論師對薩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
十三諦故。如瓶盆等。三宗因有體。有倶不成。
即論所説有倶不成是。四宗因無體。無倶不
成。即前第二對佛法中無空論者。然此有兩
倶隨一猶預及所依不成。初三各分於二。有
及非有。且依有倶不成。兩倶不成。如論説是。
隨一有二。一自隨一如外道立我能受苦樂。
以作業故。對佛法中無空論者。取空爲同喩。
二他隨一有倶不成。如説聲常。無質礙故。對
佛法者同喩如語業。猶預有倶不成者。如説
彼厨等中定有火。以現畑故。如山等處。於霧
等性。既懷猶預。皆火有不決。山處是有。故成
猶預。有倶不成所依不成者。喩依既有。闕無
此句。若説依因宗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
句是前之四種。隨其所應。亦有全分一分。思
准可知。恐繁不述。問前二偏無。何故不開有
無二耶。答雙無既開。顯偏亦爾。偏既不立。
倶無亦然。以影略故。無倶不成亦有兩倶隨
一猶預及所依不成。兩倶無倶不成。如聲論
師對勝論立聲常宗。所聞性故。如第八識。二
倶不立有第八識故。隨一無倶不成者。如聲
論師對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許有第八
識故。是自隨一。擧喩如空對無空論。即他隨
一。猶預無倶不成者。既無喩依。決無二立。疑
決既不異分。故闕此句。所依不成。若説依喩。
即前説是。皆無喩依故。説依宗因。即前四
第四句是。於中復有兩倶隨一全分一分。恐
繁不述。問眞如常有。故説爲常。虚空恒無。何
非常住。又虚空無。何非無礙。答立宗法略有
二種。一者但遮而無有表如言我無。但欲遮
我不別立無。喩亦但遮而不取表。二亦遮亦
表。如説我常。非但遮無常。亦表有常體。喩即
有遮表。依前喩無體。有遮亦得成。依後但有
遮無表二立闕。今立聲常。是有遮表。對無空
論。但有其遮而無有表。故是喩過。有云。聲宗
上遮表。虚空喩上遮。別既兩倶成。總非能立
闕。答若聲論師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過
者。此亦不然。虚空之上。但有遮無常。無所
表常。即所立不成。既但遮礙無所表無礙。何
非能立闕古破他救云聲無礙有遮有表。喩
遮非表。喩不似因。亦不反成云。如咽等所作。
杖等所作。雖不相似。所作義同。亦得成喩者。
此亦不爾。同有所作即遮表同。故得爲因。彼
遮無表。不與此例又云。若唯遮喩無能立者。
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
者許有遮表。敵者唯遮。望自應有隨一不成
過。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意以立
對敵。敵但許有遮亦得成喩。全不許者方是
喩過。故將此量爲不定過。此量亦非。誰言無
過。對大乘立。即無空論所別不成。宗無簡故。
因有隨一。并闕所依。及不定過。爲如擇滅。爲
類龜毛又擇滅喩常與非作。共許遮表。非是
不成。故所引非。設若救云。聲空倶取於遮。不
取於表。可非能立闕不成過。然有破云。若聲
取遮不取表者。因喩亦爾。即有二過違理及
教。以陳那菩薩理門論云若法有遮表。不得
唯取遮。而不取於表。此難亦非。以彼外道不
以此教。爲定量故。今云。此約虚空辯無二立
者。據彼本計言。常無質礙。定有遮表。不唯
取遮。故是喩過
論無合者 述曰。下解第四過有四。一牒章。
二標體。三釋義。四示法。此初也
論謂於是處無有配合 述曰。標無合體。謂
於是喩處。若不言諸所作者。皆無常。猶如
瓶等。即不證有。所作處。無常必隨。即所作無
常。不相屬著。是無合義。由此無合。縱使聲上
見有所作。不能成立聲是無常。故若無合即
是喩過。若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
即能證彼無常。必隨所作性。聲既有所作。亦
必無常隨。即相屬著是有合義。問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聲無常。
他不許故。但合宗外餘有所作及無常。猶此
相屬。能顯聲上有所作故。無常必隨。今謂不
爾。立喩本欲成宗。合既不合於宗。立喩何關
宗事。故云諸所作者。即合聲上所作皆是無
常即以無常合屬所作。不欲以瓶所作合聲
所作。以瓶無常合聲無常。若不無常合屬所
作。如何解同喩云。説因宗所隨。若云聲無常
他不許不合者。不爾。若彼許者。即立已成。以
彼不許故。須合顯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
如瓶等。又設難云。異喩亦言諸皆。豈欲籠括
宗因耶。答不例。異喩本欲離彼宗因。顯無宗
處因定不有。如何得合。返顯順成諸皆之言。
定合聲上所作與彼無常令屬著因
論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述曰。此
釋義也。謂但言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所作
性及無常性。不以之成所作成無常
論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述曰。此
示法。若如古師。立聲無常。以所作故。猶如於
瓶。即別合云。瓶有所作。瓶即無常。當知。聲
有所作。聲即無常。故因喩外別立合支。陳那
菩薩云。諸所作者。即合聲上所作之性。定是
無常猶如瓶等。瓶等所作有無常。即顯聲有
所作非常住。即於喩上義立合言。何須別立
於合支
論倒合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其二。初
牒。後釋。此初也
論謂應説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述曰。下
釋。釋中有二。初擧正合。後顯倒合。此初也。
宗因可知
論而倒説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述曰。正
顯倒合。謂正應以所作證無常。今翻無常證
所作。故是喩過。即成非所立。有違自宗。及相
符等。如正喩中已廣分別。前之三過。皆有自
他共分全等。此後二過。但有共全。無所餘也。
或無分全。可分他自共。以隨立量有自等三
故。總計似同。初三各四成其十二兼後二
過總有十四分自他共有四十二於中細分
全分一分。復以似因問似喩過。數乃無量。
恐繁且止
論如是名似同法喩品 述曰。此即第二總
結非也
論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 述曰。下解似異
五過爲五。此即第一。於中有三。初簡牒。次指
體。後釋成。此初也。簡有二重。一簡似同。云
似異中。二簡自五。以似異中過有五種。先明
所立不遣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論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 
述曰。第二指體。宗因如前。此中不擧。但標似
異所立不遣。此類非一。隨明於一故云且也。
或不具詞。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論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
住故 述曰。下釋成有二。初所立有。後
能立無。此初也。初三句依指正釋。下兩句牒
計顯成。聲勝二論。倶計極微常故。不遣所

論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述曰。下明能立無。
淮所立有。亦應言彼立極微有質礙故。文影
略爾。此中亦有兩倶隨一猶預無依不遣。或
無第四過。以異喩體但遮非表。依無非過。但
有前三。或亦有四。如立我無。許諦攝故。異喩
如空。對無空論雖無所依。亦不遣其所立法
故。此論所明。聲對勝論兩倶不遣。若對薩婆
多隨一不遣。薩婆多計微非常故。猶預不遣
者。如言彼山等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如餘
厨等處。異喩諸無火處皆不現烟。如餘處等。
然有火處亦無其烟。故懷猶預。不現烟處火
爲有無。故猶預不遣。維摩經説。如無烟。
如燋穀芽。今據顯相故無違也。然隨所應
有自他共全分一分等
論能立不遣者 述曰。下解第二有三。初牒
章。次指體。後釋成。此初也
論謂説如業 述曰。指體也
論但遣所立 述曰。釋成有二。此釋所立無。
以彼計業是無常故
論不遣能立彼説諸業無質礙故 述曰。辯
能立有有二。初明能立有。次牒計顯成。准
前應言。彼説諸業體是無常。無質礙故。牒計
顯有。以影彰無。亦准於兩倶隨一等過。思之
可悉
論倶不遣者 述曰。解第三過。文亦有三。此
即牒也
論對彼有論説如虚空 述曰。此指體也。即
聲論師對薩婆多等。立聲常。無礙。異喩如

論由彼虚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故 述曰。釋
成有二。初明二立有。後約計釋成。此初也
論以説虚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述曰。約
計釋成也。兩宗倶計虚空實有。遍常無礙。所
以二立不遣也。問似同不成。倶中開二。似異
不遣。何不別明。答同約遮表。無依成過。異遮
非表。依無倶遣。故無非過。問異喩但遮。異無
非過。遮有立異。無豈非過。如立虚空定應非
有。以非作故。如龜毛等。諸常有者。皆必非
作。如空花等。豈非無體倶不遣耶。答前望
一宗。故同開二。此約別立。故合爲一。立有
異有。即有不遣。若無必遣。立無異無。即無不
遣。異有必遣。故不開二。此中亦有兩倶不遣
隨一猶預及無所依。亦隨所應。有自他共分
全等過。如理思准
論不離者 述曰。解第四過。文分爲二。初牒
章。後示法。此初也
論謂説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述曰。此
示法。離者。不相屬著義。言諸無常者。即離常
宗。見彼質礙。離無礙因。將彼質礙屬著無常
返顯無礙屬著常宗。故聲無礙定是其常。今
既但云見彼無常有質礙性。不見無常屬
有礙性。即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何能
返顯有無礙處。定有其常。不令常無礙互相
屬著。故爲過也。合即先合聲上無礙。欲令無
礙常住定隨。離即先離聲上常住。欲令無宗
因定不有。返顯無礙之所至處。定有常住宗
義隨逐。故理門云。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喩。由合故知因。准此即是雙離宗
因。合應返
論倒離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二。如前
科。此初也
論謂如説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述曰。示
法。宗因同喩。皆悉同前。異喩應言諸無常者
見彼質礙。即顯宗無因定非有。返顯正因。除
其不定及相違濫。返顯有因宗必隨逐。此則
顯彼宗因。今既倒云諸有質礙。皆是無常。自
以礙因。成非常宗。不簡因濫。返顯於常。此有
二過。如正異辯。亦可有三。自他及共。無一分
過。總計似異中亦四十二。如同喩説。餘細分
別亦准上知
論如是等似宗因喩言非正能立 述曰。此解
似中。大文第二結非眞也。言如是者。即指法
之詞。復言等者。顯有不盡。向辯三支。皆據申
言而有過故。未明缺減。非在言申。故以等等。
復云似宗因喩者。等彼缺減。後牒前三。總結
非眞。故是言也。若爾何故不言如是似宗因
喩等。而云如是等似宗因喩耶。答喩下言等。
恐有離前似宗因喩。別有似支。顯離此三。更
無有別似宗因喩。故於前
論復次爲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述
曰。上已明眞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眞量。是眞
能立之所須具故之説。文分爲四。一明立意。
二明遮執。三辯量體。四明量果。或除伏難。此
即初二也。與頌先後次第不同。如前已辯。問
若名立具。應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説言爲
自開悟。答此造論者。欲顯文約義繁故也。明
此二量。親能自悟。隱悟他名及能立稱。次彼
二立明。顯亦他悟疎能立。猶二燈二炬。互相
影顯。故理門論解二量已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籍於此
量。顯即悟他。明此二量。親疎合説。通自他悟
及以能立。此即兼明立量意訖。當知唯有現
比二量者。明遮執也。唯言是遮。亦決定義。遮
立教量及譬喩等。決定有此現比二量。故言
唯有。問古立有多。今何立二。答理門論云。由
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爲了
知彼。更立餘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問陳那
所造因明。意欲弘於本論。解義既相牟楯。何
以能得順成。答古師從詮及義。智開三量。以
詮義從智。亦復開三。陳那已後。以智從理。唯
開二量。若順古并詮。可開三量。廢詮從旨古
亦唯二。當知唯言。但遮一向執異二量外。別
立至教及譬喩等。故不相違。廣此二量。如章
具辯。有依於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現比
等皆比量攝。如疏具述。有過不習。又傳
云。外道立宗。現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
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極成現量所不攝。
量所攝故。猶如比量。言非比量。簡一分相符。
以佛法許比量是現所有。非現量攝故。復欲
取爲同喩。即顯因具足三相故。言極成現量。
簡不極成。以佛法許至教亦是現量攝故。言
所有者。又簡自語相違。若直言極成現量非
現量攝。既言極成現量。復非現量攝。故有相
違。又若不言所有。不詮得至教量。是現所有。
狹帶説。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極成。簡隨
一過。以大乘至教量是現量攝故。言量所
攝。簡不定過。爲如比量。極成現量所不攝故。
至教離現別有耶。爲如非量。所不攝故。非別
有體耶。又量所攝。簡非量相符。以大乘許非
量現所有量。非現量攝。又成立離比量外更
有喩等量者。以大乘許譬喩量等非現量攝。
故立量云。非現極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攝。極
成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簡過如前。
陳那菩薩以此量無過。但與立量。爲決定相
違因量。立現比量外無至教。量云。非現
成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現量攝。比量所
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又成立離比量外無
義准等。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一分不極成
量是比量攝。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比量。
簡過如前。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
二相體。今略明之。一切諸法。各附已體。即
名自相。不同經中所説自相。以分別心假立
一法。貫通諸法。如縷貫花。此名共相。亦與
經中共相體別。有説。自相如火熱相等。名爲
自相。若爲名言所詮顯者。此名共相。此釋
全非。違佛地論。若以如火熱等方名自相。
定心縁火。不得彼熱。應名縁共。及定心
教所詮理亦爲言顯。亦應名共相。若爾定心
應名比量。不縁自相故
乘斯義便。明自共相。諸外道等計。一切名言
得法自相。如説召火但取於火。明得火之自
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難言。若得共相。
喚火應得於水。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
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來者。
名言有表故得於火。有救難外云。汝若名言
得火自相。説及心縁應燒心口。以得自相故。
若他反難云。汝定心縁火。既得自相。應亦燒
心。心此不燒。假智及詮。雖得自相。而不被
燒。如何難我。即有解云。境有離合殊。縁合境
者被燒。定心離取故不被燒。由此前難但應
難名言。言依語表。表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
自相即合被燒。今問。此難爲難因明自相。爲
經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爾此難並
不應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熱爲自相。如何
難彼合火燒心等。設縱依經自共相難。即不
得言假智及詮得自相救。彼假智詮。論自誠
説得共相故。若據外宗。彼非假智詮。倶得自
相。故可依此智以難於彼。彼返難曰。定心得
自相。應定心被燒。亦不得以離合取救。誰言
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説通離合取故。又若離
取即不被燒。亦應離取不得自相。火以熱觸
爲自相故。又於極熱捺落迦中。意與身識。同
取於火。既不被燒。應不悶絶。不與苦倶。彼既
悶絶。及與苦倶。明得彼火熱自相故。前救及
難。二並成非。今且自共相。外道未必皆有此
二。佛法之中。有此義故。彼外道等。但言火等
即得火體。火體爲自相。而不立共相。不能分
別經之與論。故總難之。若如説火。得火自相。
即應燒口。此據言火在於口中。言得自相。自
相亦不離口。故應燒口。或可。抑難。非正難彼
合口被燒。口是發語之縁。非正語故。正難
於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得自相者心
應覺熱。若他返難言。令我尋名縁火之心亦
被燒者。自是被屈。非預我宗。尋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覺熱觸即非假智。稱境知
故。設定心中尋名縁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
量假立一法貫在餘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
名得自相。是現量收。不得熱等相故假智攝。
如假想定變水火等身雖在中。而無燒濕等
用。如上定心縁下界火雖是現量。所帶相分
亦無燒濕等用。問若爾實變水火地等。有濕
熱等用不。答雖有用而不燒心等。但任運變
中。即是火體自相。定心亦爾。問身根實智倶
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微
盛。燒不燒異。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答
此之共相。全無其體。設定心縁。因彼名言行
解縁者。即是假智。依共相轉。然不計名與所
詮義定相屬著。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縁。得
名爲共相。作行解故。此之共相。但於諸法増
益相状。故是無體。同名句詮所依共相。若諸
現量所縁自相。即不帶名言。冥證法體。彼即
有體。即法性故。若佛心縁。比量共相亦無有
體。許佛遍縁故亦無失。有説共相亦是有體

此實不然。以何爲體。若有體者。百法何收答
言。法同分攝。許不相應是有體假此亦不然。
謂誰言不相應是有體假。瑜伽五十二云。縁
去來生滅等。是縁無體識。若許有體。不證縁
無。問空無我等。此之共相爲有體無。有云。有
體。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等故。非境
無故。成唯識云。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又
云。若無體者。如何與行非異耶。今謂不爾。若
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故説非無。
即應與色等是一而非異。如何非一異。又違
五十二解云證縁無識。一縁無我觀智。二縁
飮食。飮食即香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三邪
見縁無。四又諸行中無常無恒不實。共相觀
識非不縁此。五縁去來生滅等。既引證縁無。
知此無體。且止傍論
論此中現量 述曰。下今辯體有二。初辯現
量體。後明比量體。辯現量中。文復分四。一簡
彰。二正辯。三釋義。四顯名。此即初也。言此
中者。是簡持義。向標二量。且簡比量。持彰現
量。故曰此中。言現量者。即正所持。欲明立

論謂無分別 述曰。第二正辯。言現量者。
謂無分別。問何智於何境離何分別
論若有正智於色等義 述曰。第三釋義。文
復分三。初簡邪。二定境。三所離。此初二也。
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於毛輪第
二月等。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非現量。故
雜集云。現量者。自正明了無迷亂義。此中正
智。即彼無迷亂離旋火輪等。於色等義者。此
定境也。言色等者。等取香等。義謂境義。離諸
映障。即當雜集明了。雖文不顯。義必如是。不
爾簡略過失不盡。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縁彼
障境。應名現量故
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 述曰。此所離也。謂有
於前色等境上。雖無映障。若有名種等諸門
分別。亦非現量。故須離此名言分別。種類分
別。等取諸門分別。故理門論云。遠離一切種
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言種類者。即勝
論師大有同異。及數論師所立三徳等。名言
即目短爲長等。皆非稱實名爲假立。一依共
相轉。名爲無異。諸門六句。常無常等。或離一
切種類名言。名言非一故名種類。依此名言。
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名爲無異遍宗定有。異
遍無等。名爲諸門。或可。諸門即諸外道所有
横計安立諸法名爲諸門。計非一故。此即簡
非。若唯簡外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之所
縁。過亦不盡。故須離此所有分別。方爲現量。
若一往唯言無二或三所有分別。有太寛失。
非彼二三全非現量。准七攝三。意地唯除無
分別智。餘位隨應恒有彼故。然離分別略有
四類。一五識身。二五倶意。三諸自證。四修定
者。此言於色等義。是五識故。理門論引頌云。
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内證離言。是色
根境界。次云。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
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
是現量。問此入正理。爲同於彼言於色等。但
是五識亦有餘三。答有二解。一云同彼。於色
等境。且明五識。以相顯故。此偏説之。彼論廣
明。故具説四。二云具攝。言色等義。不唯五
境。彼之三種。亦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此略總
合。彼廣別説。問別明於五。五根非一。各現取
境。可名現現別轉。餘三如何名現別轉。答各
附體縁。不貫多法。名爲別轉。文同理門。義何
別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内不縁
教耶。答雖縁聖教。不同散心計名屬義。或義
屬名。兩各別縁。名離分別。非全不縁。方名現
量。若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縁教
論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述曰。此顯名也。此
四類心。或唯五識。現體非一名爲現現。各附
境體。離貫通縁。名爲別轉。由此現現各各別
縁。故名現量。故者。結上所以。是名現量。顯其
名矣。雖無是字。准解比量。具合有之。彼文無
故。闕結所以。影顯有故。倶爲互文。其義相
似。依理門論云。由不共縁。現現別轉。故名現
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爲現。識依於此。
名爲現現。各別取境。名爲別轉。境各別故。名
不共縁。若爾。互用豈亦別縁。答依未自在。且
作是説。若依前解。即無此妨。或現之量。五
根非一名現現。識名爲量。現唯屬根。准理門
釋。理則無違。若通明四。意根非現。又闕其識
自體現名。但隨所應。依主持業二種釋也
論言比量者 述曰。下明比量。文分爲四。初
名。二出體。三釋義。四結名。此即初也
論謂藉衆相而觀於義 述曰。此出比體。謂
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爲衆。而方
觀境義也
論相有三種如前已説由彼爲因於所比義 
述曰。此下釋義有三。初釋前文。次簡因濫。後
擧果顯智。此初文也。言相有三。釋前衆相。離
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爲因。釋前藉義。由即
因由。藉待之義。於所比義。此即釋前而觀於
義。前談照境之能。曰之爲觀。後約籌慮之
用。號之曰比。言於所彰結比故也
論有正智生 述曰。此簡因濫。謂雖有智藉
三相因。而觀於境。猶預解起。此即因失。如前
決定相違之因。或可。釋疑。前但略指三相如
前。即有疑云。如聲勝論因皆三相。豈縁彼智
即爲正也。遂即釋云。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
眞比量。彼智或生疑故不爲正
論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述曰。此即擧果顯智。
明正比量。智爲了因。火無常等。是所了果。以
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
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
生。此二望智倶爲遠因。藉此二因。縁因之念。
爲智近因。憶本先知所有煙處必定有火。憶
瓶所作而是無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故理
門云。謂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
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由是成前
擧所説力。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遠比
度因故。倶名比量。問言現量者。爲境爲心。答
二種倶是。境現所縁。從心名現量。或體顯現
爲心所縁。名爲現量。問言比量者。爲比量
智。爲所觀因。答即所觀因。及知此聲所作因
智。此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處。即與無
常宗不相離。能生此者。念因力故。問若爾現
量比量及念。倶非比量智之正體。何名比量。
答此三能爲比量之智近遠生因。因從果名。
故理門云。是近是遠。比量因故。倶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説。如似伐樹。斧等爲作
具。人爲作者。彼樹得倒。人爲近因。斧爲遠
因。有云。斧親斷樹爲近因。人持於斧。疏非親
因。此現比量爲作具。憶因之念爲作者。或復
翻此。避前二釋。故名比量。問理門論中現比
量境及縁因念。隨其所應倶名現比。如何此
中倶但説於智。何理得知。彼於現境亦名現
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門論中云。問何
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此問詞。爲現二
門。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説爲比量。彼處亦應
於其現因説爲現量。倶不遮止
此答詞。即初後互明也。今者此中倶但出量
體。略彼作具之與作者。略廣故爾
論是名比量 述曰。第四結名。由藉三相因。
比度知有火無常等。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
如前應知
論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
顯現故亦名爲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或
除伏難。謂有難云。如尺秤等爲能量。絹布等
爲所量。記數之智爲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
等爲所量。現比量智爲能量。何者爲量果。或
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爲所量。根爲能量。彼以
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爲能量。依根所起心
及心所而爲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爲能量。復
何爲量果。或諸外道等執。境爲所量。諸
爲能量。神我爲量果。彼計神我爲能受者知
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智即
能量故。論主答云。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
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爲能量果。彼復
問云。何故即智復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
能智知於彼。即此量智。能觀能證彼二境相
故。所以名果。彼之境相於心上現。名而有顯
現。假説心之一分名爲能量。云如有作用。既
於一心以義分能所故。量果又名爲量。或彼
所量。即於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爲量。以境亦
心。依二分解。或此中意約三分明。能量見分。
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
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如有
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彼心取境。如
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境故。今者大乘依自
證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爲境生
識。是和縁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言而顯
現。故不同彼執直實取。此自證分。亦名爲量。
亦彼見分。或此相分。亦名爲量。不離能量故。
如色言唯識。此順陳那三分義解
論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 述曰。下
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眞似相形。故次明也。於
中有二。初似現。後似比。似現之中。復分爲
二。初標。後釋。此即初也。標中有三。一標似
現體。二標所由。三標定名。有分別智。謂有如
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
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此標似名
論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 述曰。此
下釋也。釋文亦三。即釋初也。謂諸有了瓶
衣等智。不稱實境。妄分別生。名分別智。准理
門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一散心縁過去。二
獨頭意識縁現在。三散意縁未來。四於三世
諸不決智。五*於現世諸惑亂智。謂見杌
爲人。覩見陽炎謂之爲水。及瓶衣等名惑亂
智。皆非現量。是似現收。或諸外道及餘情類。
謂現量得故。故理門云。但於此中。了餘境分。
不名現量。由此即説憶念。比度。悕求。疑智。
惑亂智等。於鹿愛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
別轉故。五智如次可配憶念等。智下言等是
向内等。離此更無可外等故。於鹿愛等者。西
域共呼陽炎爲鹿愛。以鹿熱渇謂之爲水而
生愛故。此境言等。等彼見杌謂之爲人。病眼
空花毛輪二月瓶衣等。故彼復言。如是一切
世俗有中。瓶等。數等。擧等。有性。瓶性等智。
皆似現量。是假非眞。名世俗有。擧瓶等取外
道五唯量實句義等。數即勝論所計徳句。言
等等取彼量合離等。擧即業句。取捨屈伸行。
擧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於餘。有性即大有。
瓶性等即瓶性同異。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縁
此之智。皆似現量。此等皆於五塵實境之中。
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問此縁瓶等
智。即名似現。現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
攝。問如第七識。縁第八執我。可名非量。汎縁
衣瓶。既非執心。何名非量。答應知非量不要
執心。但不秤境。別作餘解。即名非量。以縁瓶
心。雖不必執。但惑亂故。謂爲實瓶。故是非

問既有瓶衣。縁彼智起。應是稱所知。何名
分別
論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 述曰。此
釋所由。由彼諸智。於四塵境。不以自相爲所
觀境。於上増益別實有物而爲所縁。名曰異
轉。此意以瓶衣等體即四塵。依四塵上唯有
共相無其自體。此知假名瓶衣。不以本自相
四塵爲所縁。但於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謂
爲實有。故名分別
論名似現量 述曰。此釋定名。由彼瓶衣依
四塵假。但意識縁共相而轉。實非眼識現量
而得。自謂眼見瓶衣等。名似現量又但分別
執爲實有。謂自識現得。亦名似現。不但似眼
現量而得。名似現量。此釋盡理。前解局故」
論若似因智爲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標。後釋。
此即初也。於中有三。初標似因。次標似體。後
標似名。似因及縁似因之智爲先生。後了似
宗智。名似比量。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後標
似因。此似比中。先因後果。答彼之似現。由率
遇境。即便取解謂爲實有。非後籌度。故先標
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後方推度邪智後起。
故先擧因。或復影顯。三句三文。如次配釋」
論似因多種如先已説用彼爲因 述曰。下
釋。如先所説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及其似
喩。皆生似智因。並名似因。前已廣明。恐繁故
指。准標有智及因。今釋亦有所知之因。及能
知智。皆不正故。倶名似因。然釋文無。即擧因
顯用彼因智以爲先因。准理標中亦合云。若
似因智。及邪憶彼所立宗因不相離念爲先。
文略故爾。釋文隨標。亦略不説
論於似所比諸有智生 述曰。釋前所起諸似
義智。起之與生。義同文異。如於霧等。妄謂爲
烟。言於似所比。邪證有火。於中智起。言有智

論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此釋名也。由
彼邪因。妄起邪智。不能正解彼火有無等。是
眞之流。而非眞故。名似比量
論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説名能破 述
曰。下第五大段解眞能破。文分爲三。初總標
能破。次辨能破境。後兼顯悟他結能破號。或
分爲四。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體。第四結
能破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
實能知。顯之令悟。名正顯示能立過失。其
失者何
論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
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喩過性 述曰。此辨能
破境。即他立失分二。初辯闕支。次明支失。謂
初能立缺減過性。此即初辯闕支。或總無言。
或言無義。過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減。古
師約宗因喩。或六七句。陳那已後。約因三相。
亦六或七。並如前辯。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爲
七句者。闕一有三者。如數論師對聲論。立聲
是無常。眼所見故。聲無常宗。瓶盆等爲同品。
虚空等爲異品。此但闕初而有後二。聲論對
薩婆多。立聲爲常。所聞性故。虚空爲共同品。
瓶盆等爲異。闕第二相。所量性因。闕第三相。
闕二有三者。如立聲非勤發。眼所見故。虚空
等爲同。瓶盆等爲異。闕初二相。如立我常。對
佛法者。因云非勤發。虚空爲同。電等爲異。因
闕所依。故無初相。電等上有。闕第三相。諸四
相違因。即闕後二相。如立聲常。眼所見故。虚
空爲同。盆等爲異。三相倶闕。立宗過性等下。
別明支過。此等或於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門
云。能立缺減能破。立宗過性能破等。問云何
能立缺減等名爲能破。能破理在出彼過言
故。答此於能破説所破名。據實能破在於言
也。或於所作説能作名。能立缺減等爲因。能
起此能破言。名爲能作。即能破言從起。名爲
所作。破實在言。缺減能破等。是於所作立能
作名。亦如於果立彼因號故也。或云。此唯約
境。以下更云顯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須後

論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述曰。兼
顯悟他結能破號。立者過生。敵責言汝失。立
證倶問。其失者何。名爲問者。敵能正顯缺減
等非。明之在言。名顯示此。因能破言。曉悟彼
問。令知其失。捨妄趣眞。此即悟他。名爲能
破。此即簡非。兼悟他以釋能破名。簡雖破他
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論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述曰。此
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爲三。初標似能破。
次出似破體。後結似破名。辯釋所以。此初也」
論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
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
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喩有過喩言
 述曰。此出似能破體。初明妄言闕。後辯正
言邪。立者量圓。妄言有缺。因喩無失。虚語
過言。不了彼眞。興言自負。由對眞立。名似能
破。准眞能破。思之可悉
論如是言説名似能破 述曰。下結似能破
名。辯釋所以。於中分二。即結名及釋。此即初
也。如是者。指前之詞言説者。即圓滿能立缺
減言等。如此等言名爲似破。問何故於圓滿
能立。顯示缺減性言等。爲似能破
論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述曰。釋
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過。如實出之。顯示立
證。敵令知其失。能生彼智。此有悟他之能。可
名能破。彼實無犯。妄起言非。以不能顯他宗
之過。何不能顯。彼無過故。由此立名爲似能

論且止斯事 述曰。大文第三方隅略示。顯
息煩文。論斯八義。眞似寔繁。略辯爲入廣之
由。具顯恐無進之漸。故今略説之。云且止斯

論已宣少句義爲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
於餘處 述曰。一部之中文分爲二。此即第
二顯略指廣。上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略宣
如前少句文義。欲爲始學立其方隅。八義之
中。理與非理。如彼理門。因門集量。具廣妙辨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
寫本云
  噵本奧云以天長六年十二月略見竟予二
年春欲披疏文鳩集衆本幸得明詮自筆噵
本矚而翫之實爲精要但星霜久積其文將
消意欲模寫胎之來葉遂乃初移點次寫噵
後一攬於是犁上卷之漸畢夏天受病模寫
屬廢三年夏重中卷並四相違半未成四年
秋畢其功矣多日採翰疲眼竭力雖懼移點
之舛錯猶懌模寫之果然既而傳法燈於後
代開惠眼於來世而已于時永久四年秋八
月十日於興福寺灌頂院慧曉記之云云寫
本奧日比也
或本云
  始自仁平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五月二日
移點畢
 釋氏藏俊 
  久壽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藏公爲師讀
始同三年正月九日讀畢字點有誤者改直

 從一位在判 
  藏俊幸入先師之室雖禀遺訓識隔正理之
門不足傳燈況毎披三卷大疏失文之首尾
乍訪兩朝諸家迷義之淺深然依 長者殿
下仰任明詮之點守先師説謹侍御讀之末
座謬授因明之大疏其年月日詳于御筆
久壽三─二─十七─重讀了不對
去十一
─始之十三日抄三十三過文了
見疏之間云點云義不審不少書其趣押其
處追問藏公決之
點不審自保元年五月二日至同八日決之
義不審自同年同月八日至同十八日決之
此中九十十一十七四ヶ日隨決令藏公記
藏公之趣以備後鑒
  建武二年乙亥十一月三日書寫之
扶八九之老眼終三卷之微功願因兎毫
之縁列龍華之筵矣
同三年正月二十五日點了 權律師尊

校者云。九帖之内。中下。下中。下下。三帖左記録

  舍那瓶水芳流有盡此帖昔埋沒于明石之
邊塵也既多年慈尊傳燈餘光尚照要文今
還歸于興福之淨刹而再全部
  各投金錢寄附之
  于時文化庚午年九月 日
 法印大僧都 訓 算
法印大僧都 專 賀
法印    英 專
法印    順 實
法印大僧都 訓 英
法印    榮 學
法印    秀 算
法印    章 誠
法印    教 憲
法印    弘 映
權律師   榮 宗
權律師   榮 尊
權律師   算 榮
擬講    秀 演
榮 懷
長 胤
願 辨
長 有
智 興
訓 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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