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因明入正理論疏 (No. 1840_ 窺基撰 ) in Vol. 44

[First] [Prev]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No. 1840 [cf. No. 1630]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詳夫。空桑啓聖。資六位以明玄。苦頼興仙。暢
二篇而顯理。豈若智圓十力。陶萬像以凝規。
悲極三輪。廓五乘而垂範。是以。應物機於雙
樹。至教浹於塵洲。歸眞寂於兩河。餘烈光乎
沙劫。大矣哉。固難得而名也。曁乎二十八見。
蟻聚於五天。一十六師。鴟張於四主。爰有菩
薩。號商羯羅。聖者域龍之門人也。既資善誘。
實號多聞。挹慧海於深衷。竦義山於奧腑。故
乃鑿荊岑而採璞。游蛤浦以求珠。祕思優聚。
乃製宏論。其旨繁而文約。其理幽而易曉。寔
法戸之樞機。乃玄關之鈐鍵矣。遂令勝論數
論。同嶠山之壓春卵。聲生聲顯。譬驚飈之卷
秋蘀。自時厥後。教思波紛。勝躅肇彰。耽翫終
廣。粤以。金容皎夢。玉牒暉晨。雖至教已隆。
而斯典未備。惟我親教。三藏大師。道貫五
明。聲映千古。嗟。去聖之彌遠。慨心氷之未
釋。遂乃振錫中區。以發覺城之地。尋師西夏。
直詣耆闍之山。轥曩哲之未聞。並苞心極。架
前賢之不覿。咸貫情樞。於是。貝葉撰於微言。
家邦返以神足。方言既譯。道理攸暢。基。謬
&MT04799;資列。欣夕死於朝聞。恐此道不行。乃略
閲釋。示紀綱之旨。陳幽隱之宗。庶明懸
智鏡者。幸留心而鑒照矣
今此論中。略以四門分別。一叙所因。二釋題
目。三彰妨難。四釋本文
第一叙所因者。因明論者。源唯佛説。文廣義
散。備在衆經。故地持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
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爲破邪論。安
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眞似。爰曁世親。咸陳
軌式。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
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
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栖慮等持。觀述
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于時。崖谷震吼雲
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云。佛説
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絶。今幸福
智悠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
乃放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度。案達羅國
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定。請證無學果。菩薩
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
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
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
何捨大心。方興小志。爲廣利益者。當傳慈氏
所説瑜伽論。匡正頽綱。可制因明。重成規矩。
陳那敬受指誨。奉以周旋。於是。覃思研精。作
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諸法本眞之體義。門
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商羯羅主。即其門人也。
豈若蘇張之師鬼谷。獨擅縱横。游夏之事宣
尼。空聞禮樂而已。既而善窮三量。妙盡二因。
啓以八門。通以兩益。考覈前哲。規模後頴。總
括綱紀。以爲此論。大師行至北印度境迦濕
彌羅國法救論師寺。逢大論師僧伽耶舍。此
云衆稱。特善薩婆多。及因聲明論。創從考決。
便曉玄猷。後於中印度境摩掲陀國。復遇尸
羅跋陀菩薩等。重討幽微。更精厥趣。披枝葉
而窮其根柢。尋波瀾而究其源穴。雖前修而
桂悟。未烈我師之芳閑。旋踵弘揚。因訓初學。
庶使對揚邪正。司南有軌。斯乃此論之因起

第二解題目者。梵云醯都費陀次上二字並舌
頭輕聲呼之
耶鉢羅吠奢奢薩怛羅。醯都言因。費陀云明。
那耶稱正理。鉢羅吠奢翻入。奢薩怛羅論也。
唐云因明正理入論。今順此方言。稱因明入
正理論。依此標名。合爲五釋。一云。明者。五
明之通名。因者。一明之別稱。入正理者。此論
之別目。因體有二。所謂生了。二各有三。廣如
下釋。今明此因義。故曰因明。所明者因。能明
者教。因之明故。號曰因明。依主釋也。入者。
達解。正理者。諸法本眞自性差別。時移解昧。
旨多沈隱。餘雖解釋。邪而不中。今談眞法。故
名正理由明此二因。入解諸法之眞性。即正
理之入。亦入正理之因明。並依主釋也。明體
是教。因明即論。持業釋也。簡藏爲名。無重言
失。二云。因明者。一明之都名。入正理者。此
軸之別目。因謂立論者言。建本宗之鴻緒。明
謂敵證者智。照義言之嘉由。非言無以顯宗。
含智義而標因稱。非智無以洞妙。苞言義而
擧明名。立破幽致。稱爲正理。智解融貫。名之
爲入。由立論者立因等言。敵證智起。解立破
義。明家因故。名曰因明。依主釋也。由言生
智。達解法之幽致名入。正理之入。亦入正理
之因明。並依主釋。三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
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
曉之義今曉。所曉宗稱正理。所生智名爲入。
因與明異。倶是因名。正理入殊。咸爲果稱。由
言生因故。敵者入解所宗。由智了明故。立者
正理方顯。應云正理之入。入正理之因明。
並依主釋也。立論雖假言生。方生敵論之智。
必資智義始有言生。敵者雖假智了。方解所
立之宗。必藉義言方有智了。故雖但標言生
智了。即己兼説二了二生。攝法己周。略無餘
也。四云。因明者。本佛經之名。正理者。陳那
論之稱。陳那所造四十餘部。其中要最正理
爲先。入論者。天主教之號。因謂智了。照解所
宗。或即言生。淨成宗果。明謂明顯。因即是明。
持業釋也。故瑜伽論第十五言。云何因明處。
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
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
明。爲因照明觀察義故。正理。簡邪。即諸法本
眞自性差別。陳那以外道等妄説浮翳。遂申
趣解之由。名爲門論。天主以旨微詞奧。恐後
學難窮。乃綜括紀綱。以爲此論。作因明之階
漸。爲正理之源由。窮趣二教稱之爲入。故依
梵語。因明正理入論。依主釋也。五言因明正
理。倶陳那本論之名。入論者。方是此論之稱。
由達此論。故能入因明正理也。或因明者。即
入論名。正理者。陳那教稱。由此因明論。能入
彼正理故。或因明者。能入所入論之通名。入
正理者。能入所入論之別稱。由此因明能入
論故。達解所入因明正理。或此應云。因即是
明。正者即理。並持業釋。此五釋中。第一因之
明。第二明之因。第三因與明異。第四因即
是明。第五屬在何教。正理亦五。一諸法眞性。
二立破幽致。三所立義宗。四陳那本論。一一總
通前四。由此一一別配。但爲五解。綺互釋之。
合成二十五釋。恐文繁廣。故略不述。然依初
解。教亦因明。依後四釋。教是彼具。亦名因
明。論者。量也。議也。量定眞似。議詳立破。決
擇性相。教誡學徒。名之爲論。依後四釋。既是
所詮。論者是教。即因明入正理之論。依主釋
也。欲令隨證。因生之明。而入正理。故説此
論。如中觀論。或此辨説因明正理之能入。立
此論名。如十地經。或依能入正理因明。而説
此論。如水陸花。故以爲號。商羯羅主菩薩造
者。梵云商羯羅塞縛彌菩提薩埵訖栗底。商
羯羅者。此云骨瑣。塞縛彌者。此云主。菩提薩
埵。義如常釋。訖栗底者。造。唐音應云骨瑣主
菩薩造。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間
化導。二十四相。匡利既畢。自在歸天。事者顧
戀。遂立其像。像其苦行悴疲飢羸骨節相連
形状如瑣。故標此像名骨瑣天。劫初雖有千
名。時減猶存十號。此骨瑣天即一名也。菩薩
之親。少無子息。因從像乞。便誕異靈。用天爲
尊。因自立號。以天爲主名骨瑣主。即有財釋。
此論是彼之所造也
第三明妨難者。一問何故不名宗明喩明。但
稱因明。答因有三相。名義寛故。又諸能立皆
名爲因。非唯一相。宗由此立。總名因明。二問
眞因眞明。可説因明。似因似明。應非因明。答
擧眞攝似。或已攝故。或兼明之。非正明故。三
問量立量破。可名因明。過破似破。應非因明。
答是因明類故。或似眞倶因明。名略已攝故。
四問立破有言智。可是因明。現比無智言。應
非因明。答見因亦明。見因證明。自證亦因。故
皆因明。五問智生。智了可名因明。二了。二生
非智。應因非是明。答是明之因。或皆順照成
宗義故。六問因喩能立。可説因明。宗非能立
應非因明。答由不決定故所立非。從定爲名
故無有失。又能因能明。正是因明。所因所明。
兼亦因明。又今者所立唯宗。能立雖唯因喩。
言不違古。宗亦因明。七問何故不名果明。但
名因明。答果有果之明。非果皆即明。因有因
之明。是因皆即明。果明不定。義亦有濫。因明
兩定。義亦無濫。故名因明。本欲以因成果義
故。不欲以果成因義故
第四釋本文者
論。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
唯自悟 述曰。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頌及
長行。標宗隨釋分。末後一頌。顯略指廣分。
初分有二。前之一頌。擧類標宗。後諸長行。隨
標別釋。條貫義類。擧標論宗。於前所標。隨應
釋故。初頌之中。談頌有一。彰悟有二。論句有
四。明義有八。一頌四句。文矚可知。悟他自
悟。論各別顯。四眞四似。即爲八義。一者能
立。因喩具正宗義圓成。顯以悟他。故名能
陳那能立。唯取因喩。古兼宗等。因喩有二義。一者
具而無闕。離七等故。二者正而無邪。離十四等故。
宗亦二義。一者支圓。能依所依皆滿足故。二者成就。能
依所依倶無過故。由此論顯眞而無妄。義亦兼彰具而無
闕。發此誠言。生他正解。宗由言顯。故名能立。由此似立
決定相違。雖無闕過。非正能立。不能令他正智生故也
二者能破。敵申過量。善斥其非。或妙徴宗。故
名能破此有二義。一顯他過。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
他宗不立。諸論唯彰顯他過破。理亦兼有立量
徴詰。發言申義。證敵倶明。
敗彼由言。故名能破也
三者似能立。三支互
闕。多言有過。虚功自陷。故名似立此有二義。
一者闕支。
宗因喩三。隨應闕減。二者有過。設立具足。諸過隨
生。僞立妄陳。邪宗謬顯。興言自陷。故名似立
四者
似能破。敵者量圓。妄生彈詰。所申過起。故名
似破此有二義。一者敵無過量。妄生彈詰。十四過類
等。二者自量有過。謂爲破他。僞言謂勝。故名似
文説與字。表多體相違立破眞似。體義有異。
説與字者。顯體相違
致及似言。顯過通能立破表前能立。有似能立。
并顯能破。有似能破。
擧眞等似。
故稱及也
宗義各定本所
解也
邪正難知未共
許故
由況
既彰由因況喩
彰謂顯也
是非遂著宗成曰是。不成曰非。著
者明也。眞似言興。是非

功成勝負。彼此倶明能立能破。由自發言。功
既成勝。證敵倶解。似立
似破。自功成負。由
他指述。證立倶明
故從多分。皆悟他也。理門論
云。隨其所應。爲開悟他。説此能立及似能立。
能立悟敵及證義者。由自發言。生他解故。似
立悟證及立論主。由他顯己。證自解生。故言
隨應能破似破。准知亦爾。此論下文。能立能
破。皆能悟他。似立似破不能悟他。正與彼
同。故此頌中。據其多分。皆悟證者。言唯悟
他。不言自悟。又眞立破。唯悟於他。似雖亦
自。從眞名唯。五者現量。行離動搖。明證衆
境。親冥自體。故名現量能縁行相。不動不搖。因
循照境。不籌不度。離分
別心。照符前境。明局自體。故名現量。然有二類。一定
位。二散心。定心澂湛。境皆明證。隨縁何法。皆名現量。
一切散心。若親於境。
冥得自體。亦皆現量
六者比量。用已極成。證非
先許。共相智決。故名比量因喩已成宗非先許。
用已許法。成未許
宗。如縷貫花。因義通被 共相智起。印決先宗。分別解
生。故名比量。雖將已許。成未許宗。智生不決。非比量攝
七者似現量。行有籌度。非明證境。妄謂得
體。名似現量散心有二。一有分別。二無分別。諸似
現量遍在二心。有分別心。妄謂分明
得境自體。無分別心。不能分明冥證境故。名似現量。
論據決定。唯説分別。非無分別心。皆唯現量故
者似比量。妄興由況。謬成邪宗。相違智起。
名似比量妄起因喩。謬建邪宗。順智不生。違解便起。
所立設成。此彼乖角。異生分別。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皆准前釋。法有幽顯幽微顯著也。若
現量境。理幽事
顯。若比量境所立
爲幽。能立爲顯
行分明昧行謂能縁心等行相。眞
現比於境。幽顯倶明。
似現比於境。
幽顯倶昧
故此二刊定。唯悟自非他現比因
果唯自
智。故二刊定
悟自非他
雖自不曉。無以悟他。理應頌中。後
他先自。但以權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悟他。
後方自悟。辨此八義略以三門。一明古今同
異。二辨八義同異。三釋體相同異。明古今同
異者。初能立中。瑜伽十五。顯揚十一。説有八
種。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喩。四同類。五異類。
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對法亦説有八。一立
宗。二立因。三立喩。四合。五結。六現量。七比
量。八聖教。皆以自性差別。而爲所立。瑜伽
顯揚八能立中。三引喩者。總也。同類異類者。
別也。於總比況假類法中。別引順違。同品
異品。而爲二喩。總別有殊。分爲三種。離因喩
外無別合結。故略合結而不別開。對法無著
八爲能立。順前師故。以因總別。既無離合。喩
之總別。何假合離。故總説一不開二喩。離喩
既虧故加合結。合結雖離。因喩非有。令所立
義。重得増明。故須別立。喩過既説無合倒合。
翻立眞支。理須有合。合既別立。結亦須彰。由
此亦八。古師又有説四能立。謂宗及因同喩
異喩。世親菩薩。論軌等。説能立有三。一宗。二
因。三喩。以能立者。必是多言。多言顯彼所立
便足。故但説三。且喩總別。終是見邊。故對法
言。立喩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
説。師子覺釋。所見邊者。謂已所顯了分。未所
見邊者。謂未所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
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説名爲立喩。故總説一
喩。已令所立見邊。何假別開。或三或二。喩中
無合。義乃不明。倒合倒成。故説爲過。離因及
喩。都無勝體。故不説在眞能立中。但説因初。
喩隨其後。合義已明。重説有結。一何煩長。故
總略之。立論。者現量等三。疎有悟他。故名
能立。敵論者現量等三。親唯自悟。故非能立。
今者陳那因喩爲能立。宗爲所立。自性差別
二並極成。但是宗依未成所諍。合以成宗。不
相離性。方爲所諍。何成能立。故能立中。定除
其宗。問然依聲明。一言云婆達喃。二言云婆
達泥。多言云婆達。今此能立婆達聲説。既
並多言。云何但説因喩二法以爲能立。答陳
那釋云。因有三相。一因二喩。豈非多言。非
要三體。由是定説宗是所立。陳那以後。略有
三釋。一云。宗言所詮義爲所立。故瑜伽論第
十五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能
成立法有八種。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
皆名能立。其宗言。因喩成故。雖亦所立。彼
於論説。何故先立宗耶。爲先顯示自所愛樂
宗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
因。喩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詮義。定唯所
立。獨名所成。二云。諸法總集。自性差別。若
教若理。倶是所立。論倶名義。隨應有故。總
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義。自性差別。倶名
爲宗。即名能立。雖此對宗。亦是所立能立總
故。得能立名。故陳那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
理不相違。瑜伽等不説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爲所立。能依合
宗説爲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
對敵合申。因喩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喩。成他未許。
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爲所立。自性差別。但
是宗依。非是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殊。不相
違也。不爾慈氏無著天親。豈不解因明。説所
爲能立。次解能破中。諸論但有顯敵過破。無
立量破。立量即顯彼之過故。顯過破中。古師
有説八爲能立。闕一有八。闕二有二十八。乃
至闕七有八。闕八有一。亦有説四以爲能立。
闕一有四。闕二有六。闕三有四。闕四有一。世
親菩薩。缺減過性。宗因喩中。闕一有三。闕二
有三。闕三有一。世親已後皆除第七。以宗因
喩三爲能立。總闕便非。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有何所闕而得似名。陳那菩薩。因一喩二。説
有六過。則因三相六過是也。闕一有三。闕二
有三。無闕三者。大師至彼六十年前。施無厭
寺。有一論師。名爲賢愛。精確慈悲。特以貫
世。因明一論。時無敵者。亦除第七。自餘諸
師。不肯除之。因一喩二。則因三相。雖有申宗。
不申因喩。如數論者。執我爲思。不申因喩。
豈非過也。又雖有言。而三相並闕。如聲論師。
對佛法者。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如擇滅諸
非常者。皆非徳依。如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有
所説。三相並闕。何得非似。由此第七亦缺減
過。似能立中。且九似宗陳那菩薩理門等論。
立有五種。不説後四。謂能・所別・倶不極成・
相符極成。以理門説宗等多言説能立。此中
唯取隨自意。樂爲所立説名宗。非彼相違義
能遣後之四種既非相違所以略之。天主宗
過。不但相違。故申九種。第二釋云。陳那菩
薩。以能別不成。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過。亦
是喩中所立不成。闕無同喩等過。所別不成。
有法無故。即因過中所依不成過。其倶不極
成。即合是二過。相符極成者。凡所立論。名義
相違。既曰相符。便非所立。本非宗故。依何立
過。如諸俗人不受戒者非受戒類。依何説有
持戒破戒。是故不説後之四過。今者天主。加
能別不成。以宗合取。不相離性方得成宗。若
非能別誰不相離。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
亦是喩中所立不成。恐繁重故不須説者。因
中已有闕同品。有不共等過。喩中復説能立
不成。一何鄭重。是故加之。天主復加所別不
成者。若以是因所依不成。亦恐重故略不須
説者。因中已有異品遍轉等不定過。及是異
品非遍無過異喩之中。更何須説能立不遣。
何廢宗過亦爲因過。餘難同前是故加之。倶
不成者。合二爲之。要有二種。互相差別。不相
離性。方得成宗。彼二並非。何成宗義。是故加
之。若此上三不立過者。所依非極。便更須成。
宗既非眞。何名所立。相符極成者。若以相符
本非宗故。依何立過。兩倶不成及倶不成。并
倶不遣。本非因喩。依何立過。若以因喩有所
申述何非過者。宗亦有説。如何非過。是故加
之。但陳那影略説。天主委具陳之。非是師資
自爲矛盾。又陳那以前古師。宗中復説宗因
相違過。陳那理門自破之云。諸有説言。宗因
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過。以於此中立聲爲
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是喩方便惡立異法。
由合喩顯非一切故。陳那意言。如聲論者立
聲爲常。一切皆是無常故因。是彼外道立宗
之喩。方便矯智。惡立異法無常之義非欲成
宗所立聲常。釋所因云。由合喩顯非一切故。
陳那正云。立聲爲常。正因應言非一切故。以
外道説非常之法。有多品類。種種差別。名爲
一切。故立聲常。非一切因。合喩中云。諸非一
切故者。皆體是常。猶如虚空。何得乃以一切
皆是無常之因。立常宗也。復云此因非有。以
聲攝在一切中故。陳那意言。此古所引一切
皆是無常故因。於其所立常聲非有。以聲攝
在一切皆是無常中故。便是因中兩倶不成。
共不許因。有法有故。其立聲常。非一切因。陳
那復云。或是所立一分義故。唯外道許非一
切因。於宗中有。内道不許聲非一切。因於宗
無。即是隨一不成因過。故此二徒。皆非宗過。
名因過失。亦是異喩倒離之過。一切離法。先
宗後因。既立常宗。非一切因。異喩離言。諸無
常者。皆是一切。而今説言一切皆是無常故。
故先因後宗。故成倒離惡立異法之無常義。
由此宗違。非是宗過。是因喩過。陳那既破。天
主順從。故亦不立。若以因過。宗中不立。既是
喩過。因應不立。且如相違。及不共不定應非
喩中能立不成。今釋不然。因有三相體義最
寛。但陳其因。有是相違不共不定。未擧其喩。
過已彰訖。今陳其宗。猶未有過。擧因方過。何
得推過乃在宗中。不同比量相違。彼但擧宗。
已違因訖。今此不爾。是故但應如陳那説。外
道因明。四不成中。但説兩倶及隨一過。不説
猶預所依不成。此不成因。亦不成宗。立敵或
偏所不成故。陳那説言。其理雖爾。因依於宗。
或決或疑。宗或有無。既有差別。總合難知。故
開爲四。理門論中。古亦有説不定有五。除不
共因。異品無故。陳那加之。由不共故。此如何
等。諸量之中。古説或三。現量。比量。及聖教
量。亦名正教及至教量。或名聲量。觀可信聲
而比義故。或立四量。加譬喩量。如不識野牛。
言似家牛。方以喩顯故。或立五量。加義准量。
謂若法無我准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
故。或立六量。加無體量。入此室中見主不在。
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芻。知所往處。
陳那菩薩廢後四種。隨其所應攝入現比。故
理門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由斯論主。但立
二量。此上略明古今同異。別義所以。至下當
知。辨八義同異者。有是能立而非能破。如眞
能立建立自宗。有釋。無此。能立自宗即能破
敵。必對彼故。有是能破而非能立。如顯過破。
有釋。無此。但破他宗自便立故。有是能立亦
是能破。如眞立破他所不成。有釋。無此。立謂
能申自。破謂就他宗。有非能立亦非能破。謂
似立破。有是能立而非似立。謂眞能立。有是
似立而非能立。除決定相違。所餘似立。有是
能立亦是似立謂決定相違。有釋。無此。此唯
似立非能立故。立者雖具言。他智不決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立。謂妄破他所成立義。有是
能立而非似破。如無過量。有是似破而非能
立。如十四過類等。有是能立亦是似破。如決
定相違。有釋。無此。此但似破。非眞立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破。謂顯過破。有釋。無此。顯他
過非。自便立故。能破定非似立亦非似破。
眞似異故。有是似立而非似破。謂有過量建
立自宗。有釋。無此。自宗義成。即是眞破。自
既不立。即似破他。有是似破而非似立。謂妄
顯他非。十四過類。有釋。無此。妄謂破他。即
妄立故。有似能立亦是似破。如以過量破他
不成。有非似立亦非似破。謂眞能立。或眞能
破。似現似比。總入非量。由此可言現量非
比及非非量。比量亦是非非量攝。有是現量
非比非量。謂證自相眞現量智。有比非量非
眞現量。即證共相。比量智及諸非量。此依見
分。若依心體。見分通比非。自證必現故。是故
八義體唯有七。雖就他宗。眞能立體。即眞能
破。有顯過破。非眞能立。雖似能立則似能
破。妄出過破。非似能立。故能立外。別顯能
破。似立之外別顯似破。眞現眞比。似現似比。
智了因攝。二智了故。由斯八義。體唯七種。眞
似相明。故義成八。釋體相同異者。即解論文。
辨八體相之同異也
論。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述曰。自下第二隨
標別釋。於中有三。初總綰群機。次依標隨釋。
後且止斯事。方隅略示顯息繁文。此即初也。
如是者。指頌所説。總攝者。以略貫多。諸論
者。今古所製一切因明。要義者。立破正邪紀
綱道理。此義總顯瑜伽・對法・顯揚等説。因明
有七。頌曰。論體。論處所。論據論莊嚴。論負
論出離。論多所作法。一者論體。謂言生因。立
論之體。二者論處。所謂於王家證義者等。論
議處所。三者論據。謂論所依。即眞能立及
以眞現比量等。其自性差別義爲言詮。亦
所依攝。四者論莊嚴。謂眞能破。五者論負。謂
似立似破。六者論出離。將興論時。立敵安處
身心之法。七者論多所作法。由具上六能多
所作。今此括要。總爲一頌。雖説八門即彼四
種。第一第三第四第五。但叙紀綱。不彰餘理。
名攝要義。又世親所造論軌論式等。法雖全
備。文繁義雜。陳那詳考。更爲因明理門等論。
雖教理綸煥。而旨幽詞邃。令初習之者莫究
其微。天主此論。纂二先之妙。鳩群藉之玄。奧
義咸殫。深機並控。匪唯提綜周備。實亦易
葉成功。既彰四句之能。兼明八義之益。故
言總攝諸論要義
論。此中宗等多言名爲能立 述曰。自下第
二依標隨釋。於中分六。一明能立。二明似立。
三明二眞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
能破。問何故長行。牒前頌文。不依次釋。又與
前頌。開合不同。答略有三釋。一云。前頌標
宗。二悟類別。立破眞似。相對次用。所以八
義。次第如是。長行廣釋。逐便即牒。性相求
之。何須次牒。頌以眞似各別。開成八義。長行
以體類有同。合成六段。亦不相違。二云。頌中
以因明之旨。本欲立正破邪。故先能立。次陳
能破。理門論云。爲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眞
實。作斯論故。所申無過。立破義成。所述過
生。何成立破。故立破後。次陳二似。雖知眞似
二悟不同。開示證人。倶悟他攝。刊定法體。要
須二量。現量則得境親明。比量亦度義無謬。
故先現量。比量後陳。刊定則雖成。謬妄還
難楷准。故當對二眞。次明二似。故頌八義。
次第如是。長行同於理門所説。以因明法。先
立後破。免脱他論。摧伏他論。爲勝利故。立義
之法。一者眞立。正成義故。二者立具。立所依
故。眞因喩等。名爲眞立。現比二量。名爲立
具。故先諸師。正稱能立。陳那以後。非眞能立
。但爲立具。能立所須。故能破前先明二量。親
疎能立。皆有眞似。以自相明。故眞立後即明
似立。二眞量後。明二似量。此之六門。由是能
立及眷屬故。理門説上六名眞似立故。立義
成已次方破他。故後方明能破似破。三云。眞
立似立。眞量似量。各有別體。眞立體即無過
多言。似立體即有過多言。眞量明決之智。似
量闇疑之智。各有別故。若眞能立。若能立具。
皆能立故。先首明之。能破似破雖體即言。境
無有異。能破之境。體即似立。似破之境。即
眞能立。須識立境。方可申破。立已方破。故
後明之。開合別明。體類同故。長行與頌。由此
不同。初解能立中。大文有三。初擧體釋義。次
示相廣陳。後總結成前。簡擇同異。初中復二。
初擧體。後釋義。此擧體也。總擧多法。方成能
立。梵能立義。多言中説。故理門論陳那。指彼
天親論云。故此多言。於論式等。説名能立。言
此中者。理門二解。一起論端義。二簡持義。凡
發論端。汎詞標擧。故稱此中起論端義。簡持
有二義。一簡去邪宗増減。持取正宗中道。邪
増者。増似立爲眞立。以似破爲眞破。邪減
者。以眞立爲似立。以眞破爲似破。中道者。二
眞爲眞。二似爲似。二云。此論所明總有八
義。且明能立。未論餘七。簡去餘七。持明此
一。故稱此中是簡持義。清辯菩薩。般若燈論。
釋有四義。謂發端標擧簡持指斥。宗是何
義。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義。等者。等取因
之與喩。世親以前。宗爲能立。陳那但以因之
三相。同異喩。而爲能立。以能立者。必多言
故。今言宗等名能立者。略有二釋。一云。宗是
所立因等能立。若不擧宗。以顯能立。不知因
喩誰之能立。恐謂同古。自性差別二之能立。
今標其宗。顯是所立。能立因喩。是此所立宗
之能立。雖擧其宗。意取所等一因二喩爲能
立體。若不爾者。即有所立。濫於古釋。能立亦
濫彼能立過。爲簡彼失故擧宗等。二云。陳那
等意。先古皆以宗爲能立。自性差別二爲所
立。陳那遂以二爲宗依。非所乖諍。説非所立。
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諍義故。理門論云。以
所成立性。説是名爲宗。此論亦言。隨自樂爲
所成立性。是名爲宗。因及二喩。成此宗故。而
爲能立。今論若言因喩多言名爲能立。不但
義旨見乖古師。文亦相違。遂成乖競。陳那。天
主。二意皆同。既禀先賢而爲後論。文不乖
古。擧宗爲能等。義別先師。取所等因喩爲能
立性。故能立中擧其宗等。問宗若所立。頌中
八義。攝法不盡。答隨八所成。即是宗故。又
宗所立。隨能立中。便次明之。彼所成故。攝法
亦盡。又觀察義中。諸所有事。名因明故。不擧
其宗於何觀察。故今擧宗。顯所有事。能立
體。問能立因喩有言義智。論何不説。多智多
義。名爲能立。而説多言名爲能立。答立論之
法。本生他解。他解照達。所立宗義。本由立
者。能立之言。其言生因。正是能立。智義順
此亦得因名。由言生因。生敵證智。敵證智
解爲正了因。理門論難云。若爾。既取智爲了
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此難言因應非能立。
彼自釋云。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此
釋意云。由言因故。令敵證智。了本極成因。解
所立宗義。故立論者言。正爲能立。敵證智了
亦爲能立性。若不爾者。相違決定。言支具足。
應名能立。既由他智。不生決解。名爲似立。故
知。通取言生智了爲能立體。今此據本。故但
標言名爲能立。瑜伽亦云。六種言論。是論體
性。不説智生義生義了名爲能立。言了則言
生。故體亦可爾。問何故能立。要在多言。一二
之言寧非能立。答理門論云。於論式等。説
此多言。名能立故。世親所造論軌論式。彼説
多言名爲能立。今不違古。故説多言。彼論復
言。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 此相定
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
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因之三相。既宗法性。
同有異無。顯義圓具。必籍多言。故説多言名
爲能立。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多言義具。所
立方成。若但説因。無同喩比。義不明顯。何得
見邊。若但同無異。雖比附宗。能立之因。或
返成法。無異止濫。何能建宗。設有兩喩
闕遍宗因。宗法既自不成。宗義何由得立。果
宗不決。因比徒施。空致紛紜。競何由消。故
詳今古。能立具足。要藉多言
論由宗因喩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述曰。釋能立義。宗義舊定。因喩先成。何故
今説爲能立也。理門亦云。由宗因喩多言。辨
説他未了義。諸有問者。謂敵證等。未了義者。
立論者宗。其敵論者。一由無知。二爲疑惑。三
各宗學。未了立者立何義旨。而有所問。故
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義。除彼無知。猶預
僻執。令了立者。所立義宗。其論義法。瑜伽等
説。有六處所。一於王家。二於執理家。三於大
衆中。四於賢哲者前。五於善解法義沙門婆
羅門前。六於樂法義者前。於此六中。必須證
者。善自他宗。心無偏儻。出言有則。能定是
非。證者有問立何論宗。今以宗等 如是多
言。申其宗旨。令證義者。了所立義。故者。所
以。第五轉聲。由者因由。第三轉攝。因由敵
證。問所立宗。説宗因喩。開示於彼。所以多言
名爲能立。開示有三。一敵者未閑。今能立等。
剏爲之開。證者先解。今能立等。重爲之示。二
雙爲言開示其正理。三爲廢忘宗而問爲開。
爲欲憶宗而問爲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略
有二釋。一諸問者。通證及敵。敵者發問。理不
須疑。證者久識自他宗義。寧容發問未了義
耶。一年邁久忘。二賓主紛紜。三理有百途問
依何轍。四初聞未審須更審知。五爲破疑心。
解師明意。故審問宗之未了義。二應分別。
爲其證者。論但應言多言。開示問者義故。
證者久閑而無未了。爲其敵論者。論應説言
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敵者於宗有
未了故。今合爲文。非彼證者亦名未了。由開
示二故説多言名爲能立。問能立有多。何故
一言説爲能立。答理門解云。爲顯總成一能
立性。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闕支便
非能立性故
論此中宗者 述曰。自下第二示相廣陳。於
中有三。一示宗相。二示因相。三示喩相。瑜伽
論云。問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已法
性中。復何因縁。建立二種所成立義耶。答爲
欲令他生信解故。非爲生成諸法性相。問爲
欲成就所成立義。何故先立宗耶。答爲先顯
示自所愛樂宗義故。問何故次辯因耶。答爲
欲開顯依現見事。決定現理。令他攝受所立
宗義故。問何故次引喩耶。答爲欲顯示能成
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故。問何故復説同類
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等耶。答爲欲開示因
喩二種相違不相違智故。相違謂異類。不相
違謂同類。則於因喩皆有現比量等相違不相
違。隨其所應眞似所攝。彼又重言。又相違者。
由二因縁。一不決定故。二同所成故。初是六不
定。因於同異二喩。或成或違故。後是四不成
及四相違。因於宗過名爲不成。於二喩中。一
向相返名曰相違。本立共因。擬成宗果。因既
帶似。理須更成。若更成之。與宗莫別。名同
所成。似宗二喩亦在此攝。不相違者亦二因
縁。一決定故。二異所成故。初是眞因眞喩。定
成宗故。後則是此眞因眞喩。無諸過失。體能
成故。異於所成。其相違者。於爲成就所立宗
義。不能爲量故不名量。謂似因喩。及似現比
量名相違。不成宗故不名眞量。不相違者。於
爲成就所立宗義。能爲正量。故名爲量。謂眞
因喩及眞現比。正成宗故正名爲量。今此雖
不同彼次第。宗之所依。及宗因喩現比量等。
次第生起。亦准彼釋。初中復三。初牒章。次示
相。後指法。此即初也
論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述曰。下示相有
四。一顯依。二出體三簡濫。四結成。此顯依也。
極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極成就故名極成。
有法能別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必須兩
宗至極共許成就。爲依義立。宗體方成。所依
若無能依何立。由此宗依必須共許。共許名
爲至極成就。至理有故。法本眞故。若許有法
能別二種非兩共許。便有二過。一成異義過。
謂能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離性和合之宗。
不欲成立宗二所依。所依若非先兩共許。便
更須立此不成依。乃則能立成於異義。非成
本宗。故宗所依必須共許。依之宗性方非極
成。極成便是立無果故。更有餘過。若許能別
非兩極成。闕宗支故。非爲圓成。因中必有是
因同品非定有性過。必闕同喩。同喩皆有所
立不成。異喩一分或遍轉過。若許有法非兩
極成。闕宗支故。亦非圓成。能別無依是誰之
法。因中亦有所依隨一兩倶不成。由此宗依
必依共許。能依宗性方非極成。能立成之本
所諍故。一切法中略有二種。一體。二義。且如
五蘊。色等是體。此上有漏無漏等義。名之爲
義。體之與義。各有三名。體三名者。一名自
性。瑜伽等中古師所説自性是也。二名有法。
即此所説有法者是。三名所別。如下宗過中
名所別不成是。義三名者。一名差別。瑜伽論
等古師所説差別是也。二名爲法。下相違中
云。法自相相違因等是。三名能別。則如此中
名能別是。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諸法自相。唯
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爲自性。如縷貫花。貫通
他上諸法差別義。名爲差別。此之三種。不
定屬一門。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説一
切爲自性。可説爲共相。如可説中。五蘊等爲
自。無常等爲共。色蘊之中色處爲自。色蘊爲
共。色處之中青等爲自。色處爲共。青等之中
衣花爲自。青等爲共。衣花之中極微爲自。衣
花爲共。如是乃至離言爲自。極微爲共。離言
之中聖智内冥得本眞故。名之爲自。説爲離
言名之爲共。共相假有。假智變故。自相可眞。
現量親縁。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説爲自性。皆
假自性非眞自性。非離假智及詮言故。今此
因明。但局自體名爲自性。通他之上名爲差
別。准相違中。自性差別。復各別有自相差別。
謂言所帶名爲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
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他故。今憑因明總有
三重。一者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
別。寛故。二者先後。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
分別故。後説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三
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差別。
言中所申之別義故。釋彼名者。自性差別二
名如前。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別亦名法者。
法有二義。一能持自體。二軌生他解。故諸論
云。法謂軌持。前持自體。一切皆通。後軌生
解。要有屈曲。初之所陳前未有説。逕廷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後之所陳。前已有説。可
以後説分別前陳。方有屈曲生他異解。其異
解生。唯待後説。故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
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
義。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
能有後法。復名有法。第三自性亦名所別。差
別亦名爲能別者。立敵所許不諍先陳。諍先
陳上有後所説。以後所説別彼先陳。不以先
陳別於後。先自性名爲所別。後陳差別名爲
能別。若爾。此三名皆有失。其失者何。難初名
云。若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何故下云。如數
論師立我是思。我爲自性。思爲差別。彼文便
以義爲自性。體爲差別。我無我等分別思故。
難次名云。若具一義得有法名。若具二義但
名法者。如即此師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義
乃名爲法。我具二義得有法名。難後名云。若
以後陳別彼前説。前爲所別。後爲能別。如世
説言青色蓮花。但言青色不言蓮花。不知何
青。爲衣爲樹爲瓶等青。唯言蓮花不言青色。
不知何花。爲赤爲白爲紅等花。今言青者。簡
赤等華。言蓮花者。簡衣等青。先陳後説更互
有簡。互爲所別。互爲能別。此亦應爾。後陳別
前。前陳別後。應互名爲能別所別。釋初難言。
此因明宗。不同諸論。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
爲自性。不通他故。義貫於他。如縷貫花。即名
差別。前所陳者。局在自體。後所説者。義貫於
他。貫於他者。義對衆多。局自體者。義對便
少。以後法解前。不以前解後。故前陳名自
性。後陳者名差別
釋次難言。先陳有法立敵無違。此上別義兩
家乖競。乖競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
爲法。非所諍競。彼此無軌。逕廷自體。無別軌
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先陳後説皆具二義。
依其増勝論與別名。故前陳者名有法。後陳
者名法。故理門論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徳有徳法與有法。一切不定。但先陳皆有法。
後説皆名法。觀所立故。非如勝論徳。及有徳
一切決定。釋第三難言。前後所陳互相簡別。
皆應得名能別所別。如成宗言差別性故。然
前陳者非所乖諍。後説於上彼此相違。今陳
兩諍。但體上義。故以前陳名爲所別。後名能
別。亦約増勝以得其名。又但先陳。眞名自性
有法所別。但是後説。皆名差別法及能別。但
諍後於前。非諍前於後故。擧後方諍。非擧前
諍故。能立立於後。不立於前故。起智了不由
前故。由此得名前後各定。問前陳後説既各
三名。何故極成初言有法。後言能別。不以自
性差別名顯。又復不以法及有法。能別所別
相對爲名。而各擧一有法能別。答初有三釋。
一云。設致餘名必有此難。隨擧一種。何假爲
徴。二云。有法能有他勝。故先陳擧。明必有後
法。以釋於前陳。能別別於他勝。此宗後陳。必
與彼宗後陳義異。以後所説能別前陳。故後
擧能別。三云自性差別。諸法之上。共假通名。
有法能別。宗中別稱。偏擧別名。隱餘通號。亦
不相違。答後難言。前擧有法影顯後法。後擧
能別影前所別。二燈二炬。二影二光。互擧一
名相影發故。欲令文約而義繁故。宗之別名
皆具顯故。攝名已周。理實無咎。問既言極成。
何所簡別。有幾非成。言成簡別。答能別定成。
且所別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倶不成。有
倶非不成。前三是過。第四句非。又有自一分
不成。有他一分不成。有倶一分不成。有倶非
一分不成。前三並非。第四有是。所別定成。能
別不成爲句亦爾。如是偏句總別合有四種四
句。其倶不成全有五種四句。有自能別不成
他所別。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有倶能別不
成自所別。有倶能別不成他所別。有自能別
不成倶所別。有他能別不成倶所別。有倶能
別不成倶所別。有倶能別不成倶非所別。如
能別不成爲首有二全四句。所別不成亦如
是。二四句中。其前七句。皆是此過。其第八句
是前偏過。雖總有四體唯有二。後則是前更
無異故。所以但名二四句。有自兩倶不成非
他。有他兩倶不成非自。有倶兩倶不成。有倶
非自他兩倶不成。前三句非。第四句是。如是
合有五種全句。一一離之。爲一分句。復有五
句。總成十句。復將一分句。對餘全句。復將全
句。對餘一分句。如理應思。恐繁且止。其初有
法不成偏句。如下所別不成中解。能別不成
偏句。如下能別不成中解。兩倶不成諸句。如
下兩倶不成中解。其兩倶全分一分不極成。
則宗兩倶不成。其自他全分一分不極成。則
宗隨一不成。義准亦有宗猶豫不成。兩倶隨
一全分一分等過。至似宗中當廣分別。二種
自性及二差別不極成。此皆總攝。爲簡彼非。
故二宗依皆言極成。問何故宗過有其九種。
今極成簡但簡於三。答此中但以宗不極成。
所依須極成。故但簡三。非欲具簡一切宗過。
理門成宗但簡五過。由言非彼相違義能遣。
此論以彼簡五。故但説三隨自則簡相符極
成。簡非周備。理門略五。如前已説。亦如喩
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不簡合結。故此但三。
問既兩共許。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極成。答自
性差別。乃是諸法至極成理。由彼不悟。能立
立之。若言共成。非顯眞極。又因明法有自比
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若言共成應無有此。
又顯宗依。先須至於理極究竟。能依宗性方
是所諍。故言極成而不言共。問宗依須兩許
言成簡不成。因喩必共成。言極簡不。極何因
因喩不標極成。獨於宗依致極成簡。答有四
義。一宗依極成宗不極。爲簡不極言極成。因
喩依體並須極成。無所簡故不説極。二因喩
能立皆須極。無不極故不須簡。宗是所立非
共成。爲有所簡須言極。因喩之中自比言許。
他比言執。而簡別之。故無不極。三因喩成中
無不成。無濫簡故。不言極成宗之中有不成。
有濫簡故獨言極。四因不成等攝非極。從寛
爲名不名極。宗不成中無別攝。故説極成簡
不極。因中兩倶隨一等過。喩中所立能立不
成。此等過中已攝不極。兩倶等寛。從餘爲稱。
有體無體皆此過故。宗過不爾。言極簡之。兩
許有體。便非是過。故於宗内獨言極成。然理
門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
許。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故知因喩
必須極成。但此論略。唯識亦言極成六識。隨
一攝故。如極成餘。故知此略
論差別性故 述曰。出宗體。差別者。謂以一
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別。性者體也。此取二中
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爲宗體。如言色蘊無
我。色蘊者有法也。無我者法也。此之二種。若
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
無我。非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
蘊。非我色蘊。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
不相離性方是其宗。即簡先古諸因明師。但
説有法爲宗。以法成有法故。或但説法爲宗。
有法上法是所諍故。或以有法及法爲宗。彼
別非宗。合此二種宗所成故。此皆先共許。何
得成宗。既立已成而無果故。但應取互相差
別不相離性。有許不許以爲宗體。問先陳能
別唯在法中。何故今言互相差別。答立敵相
形法爲能別。體義相待。互通能所。對望有
異亦不相違。問互相差別則爲宗性。何假此
中須説故字。答故者所以。此有二義。一簡古
説。但以能別或但所別。或雙以二而爲
宗。陳那簡之。皆非宗諍。取此二上互相差別
不相離性所諍之義。方成宗故。其能別等。彼
先共許。非兩所諍。皆非是宗。爲簡古師遂説
故字。二釋所依。釋前有法。及以能別極成之
言。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一許
一不許而爲宗故。宗之所依有法能別。皆
須極成。由此宗中説其故字。不爾所依須
更成立哉。或有於此不悟所由。遂改論云
差別爲性。非直違因明之軌轍。亦乃闇唐梵
之方言。輒改論文深爲可責。彌天釋道安法
師。尚商略於翻譯。爲五失三不易云。結集之
羅漢兢兢若此。末代之凡夫平平若是。改千
代之上微言。同百王之下末俗。豈不痛哉。況
非翻經之侶。但是膚受之輩。誑後徒之幼識。
誘初學之童蒙。妄率胸襟。迴換聖教。當來慧
眼。定永不生。現在智心。由斯自滅。諸有學
者。應閑此義。依舊正云。差別性故。問何故但
宗説差別性。因喩中無。答宗有一成一不成。
故但説宗差別性。因喩唯成。無不成。無簡不
説差別性。如因三相。雖有差別。不欲取此上
不相離性一許一不許成其能立。所依便非。
由斯不説差別性故。理門唯云。宗等多言説
能立。是中唯隨自意樂爲所成立説名宗。非
彼相違義能遣。不説所別能別極成及差別
性。此論獨言
論隨自樂爲所成立性 述曰。此簡濫失。隨
自者。簡別於宗。樂爲所成立性者。簡別因喩。
故理門云。隨自意。顯不顧論宗隨自意立。樂
爲所立。謂不樂爲能成立性。若異此者説所
成立。似因似喩應亦名宗。凡宗有四。一遍所
許宗。如眼見色。彼此兩宗皆共許故。二先承
禀宗。如佛弟子習諸法空。鵂&T064927;弟子立有實
我。三傍憑義宗。如立聲無常。傍憑顯無我。
四不顧論宗。隨立者情所樂便立。如佛弟子
立佛法義。若善外宗。樂之便立不須定顧。此
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許宗。若許立者。便立
已成。先來共許。何須建立。次承禀者。若二外
道。共禀僧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立已成故。
次義*憑宗。非言所諍。此復何用。本諍由言。
望他解起。傍顯別義。非爲本成。故亦不可立
爲正論。然於因明未見其過。既於因過。説法
差別相違之因。即傍准宗可成宗義。然非正
立。今簡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顧論宗。
可以爲宗。是隨立者自意所樂。前三皆是自
不樂故。樂爲所成立性。簡能成立者。能成立
法者。謂則因喩。因喩成立自義亦應名宗。但
名能立。非所成立。舊已成故不得名宗。今顯
樂爲新所成立方是其宗。雖樂因喩非新成
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既爾。似宗似因似喩
應得名宗。先所未成應更成故。當時所競方
是眞宗。因喩時申故須簡別。似宗因喩雖更
可成。非是所樂。第二時所可成故。非今所諍。
疎故非宗。此上一解。依理門論。唯簡於眞。不
簡於似。又解。樂者。貫通上下。隨自樂言。簡前
三宗非隨自樂。唯第四宗是意所樂。樂爲之
言。簡似宗等。雖於後時更可成立。非是此時
所樂爲故。所成立性。簡眞因喩不可名宗。雖
成已義是能成立。先已成故非今所成。今所
成立體義名宗。若依後解雖異理門。簡眞與
似略圓備故。問何故因喩無隨自樂。宗獨有
之。答宗兩乖諍須隨自簡。因喩共許。故無隨
自。因喩二種。如共比量。必先共許方成能立。
無遍許失及承禀失。要言所陳方名因喩。不
説亦有傍義差別。無義准失。自他比量言亦
有簡。説許執故隨其不顧。故於因喩不説隨
自。問何故宗中傍有義准。名爲差別。因喩便
無。答能立本成。成自所立隨應之義。立乃乖
角共自相違。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則四相違
所違差別。言申決定方成能立。故於因喩不
説亦有義准能立。問何故宗内獨言樂爲。因
喩不説。答似宗因喩當更成立可以爲宗。今
顯當時所諍爲宗。不以彼爲。故言樂爲簡彼
三似宗似因喩。設今及後倶不可説爲因。
爲喩亦爾。若更立之只是宗攝。不説樂爲。
設更成立以爲宗訖。義既成已方爲因喩。展
轉疎成不同於宗。故於因喩不説樂爲。又於
宗内説樂爲言。簡似周訖。因喩略之。又宗有
諍以更須成。宗義相濫故獨言樂爲。因喩必
須極成。不成便非因喩。無所濫故不言樂爲。
問何獨宗標所成立性。因喩不説能成立也。
答宗言所立。已顯因喩是能成立。顯法已周
更不須説。又宗前未説。恐濫須陳。因喩已彰
更何須説。又宗違古。言所成立以別古今。
因喩不違。不説能立言以簡別也。又前標云
宗等多言名爲能立。先已説訖。後更不須
論是名爲宗 述曰。此結成也
論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述曰。三指法也。如
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聲。聲是有法。無常
爲能別。彼此共許。有聲及無常。名極成有法。
極成能別。爲宗所依。彼聲論師。不許聲上有
此無常。今佛弟子合之一處。互相差別不相
離性云聲無常。聲論不許。故得成宗。既成隨
自亦是樂爲所成立性故名眞宗。恐義不明。
指此令解。瑜伽論云。立宗者。謂依二種所成
立義。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攝受者。是自意樂
義。品是宗義。故顯揚云。各別攝受自宗所許。
此中意説。依二所立立論各別。隨自意樂自
宗所許。故説名宗。此中三釋。一者以言對理。
取依義能詮。名爲各別自宗所許。二者以別
對總。取依總之別言及義二。名自所許。三者
以合對離。取彼能依不相離性合以之爲自
宗所許。正與此同。此文總也
下有十句。分爲三類。初二句是宗體。一攝受
論宗。二若自辯才。初依自所師宗。對異師敵
而立自宗。不爾便爲相符極成。後由自辯才
立他宗義。隨自意樂不顧論宗。唯此二種是
正所宗。若遍所許。若二同宗承。若傍義准。非
別攝受。非隨自樂。故非眞宗。立已成故。非本
成故。次三句是立宗因縁。一若輕蔑他。二從
他聞。三若覺眞實而申宗趣。是名因縁。立他
義輕他故。立自義從他聞。覺眞實自悟故。如
次配之。後五句是立宗意。初二句標一切立
宗。不過此故。一爲成立自宗。二爲破壞於他。
後三句釋。一爲制伏於他。釋上成立自宗。二
爲摧屈於他。釋上破壞他宗。三爲悲愍於他。
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論因有三相 述曰。上示宗相。下示因相。此
相略以四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辯差別。
四明廢立。初出體者。因有二種。一生。二了。
如種生芽。能起用故名爲生因。故理門云。
非如生因由能起用。如燈照物。能顯果故。名
爲了因。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
生因。言生因者。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
論決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
多言名爲能立。由此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
了義故。智生因者。謂立論者發言之智。正生
他解實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故名生
因。義生因者。義有二種。一道理名義。二境界
名義。道理義者。謂立論者言所詮義。生因詮
故名爲生因。境界義者。爲境能生敵證者智。
亦名生因。根本立義擬生他解。他智解起本
籍言生。故言爲正生。智義兼生攝。故論上下
所説多言。開悟他時。名能立等。智了因者。謂
證敵者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説。名爲
了因。故理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言了因
者。謂立論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敵證二徒
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爲了因。非但由智了
能照解。亦由言故。照顯所宗名爲了因。故理
門云。若爾既取智爲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
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因喩舊許
名本極成。由能立言成所立義。令彼智憶本
成因喩故名了因。義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
言下所詮之義。爲境能生他之智了。了因因
故名爲了因。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照顯
宗故亦名了因。故理門云。如前二因於義所
立。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
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義兼之亦了因攝。分
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
生故敵證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故正取
二爲因相體。兼餘無失次釋名者。因者所由。
釋所立宗義之所由也。或所以義。由此所以
所立義成。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
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立。是故
名因。故瑜伽云。辯因者。謂爲成就所立宗義。
依所引喩。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正教量。建
立順益道理言論。問喩既建成宗。亦能順益。
何不名因。答喩謂譬況。正云見邊。令所立義
見其邊際。究竟圓滿故名見邊。雖亦順益。非
是正釋宗之所以。親初建立得此因名。喩疏
後成不得因稱。是故此因不名見邊。説所因
時義未成故。至後當知。辨差別者。雖依建立
順益等義。總得因名。有果不同。疎成生了。各
類有別。分言義智。體異便成立敵二智。義之
與言生了各殊。別開六種。由此應言得果分
兩。約體成四。據類有三。望義爲六。智了因。
唯是生因果。而非生因因。智生因。唯是生因
因。而非了因果。言義二生因。爲智生因果。爲
智了因因。言義二了因。爲智了因因。非爲智
了果。得爲智生果。不作智生因以言望於義。
亦成顯了因以義望於言。亦成顯了果。以義
望於言。亦作能生因。以言望於義。亦爲所生
果。由此應説唯因不是果。謂智生因。爲果亦
成因。餘五果。又爲四句。有唯生因而非了因。
謂智生因。有是了因而非生因。謂智了因。有
是生因亦是了因。謂言義。有非生因亦非了
因謂所立宗。明廢立者。一問何故一因。喩分
二種。答因正建宗。總苞稱一。喩有違順。別離
分兩。至下喩中當廣分別。二問何故一因體
分生了。答智境疎寛。照顯名了。言果親狹。令
起名生。果既有差。因分生了。同能得果。但總
名因。三問何故二因各分三種。答生果照果
義用不同。隨類有能故分三種。立智隔於言
義。不得相從名了。敵智不生立解。無由可得
名生。故但分三不増不減。四問何故六因體
唯有四。答順果義別。分成六因。立者義言。望
果二用。除此無體。故唯有四。五問何故因中
獨開三相。宗喩不開。答別名宗喩。通即稱因。
遍是宗喩二之法故。又因必寛。宗喩性狹。如
貫花縷貫二門故。由此開因不開宗喩。示因
相中有五。一標擧。二徴數。三列名。四別釋。
五示法。此即初也。其言生因。及敵證智所詮
之義。各有三相。相者向也。正取言生。正能立
故。此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體。言生智
了。兼亦義生。能建宗故。宗同異喩各有一體。
因相貫三更無別體。由此故説相者向義。故
理門云。不共不定。一向離故。闕一相也。又此
相者。面也。邊也。三面三邊。若爾既一因。如
何説多言名爲能立。其相義多。能詮言一。於
三相中致一因言。故一因所依貫三別處。故
多相之言名爲多言。非言多故名爲多言。古
師解云。相者體也。初相同此。餘二各以有法
爲性。陳那不許。同異有法非能立故。但取彼
義。故相非體
論何等爲三 述曰。二徴數也
論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述曰。三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顯因
之體以成宗故。必須遍是宗之法性。據所立
宗。要是極成法及有法不相離性。此中宗言。
唯詮有法。有法之上所有別義名之爲法。此
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即
因體是。理門論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
論者決定同許今此唯依證了因故。彼自難
云。既爾便失前説言爲能成立性。論主解云。
由有言生。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意以因體共
許之法。成宗之中不共許法。故此二法。皆是
有法之上別義。故今唯以有法名宗。對敵所
申因喩成立。雖取二依不相離性以爲宗體。
有法既爲二法總主。總宗一分故亦名宗。理
門論云。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説爲宗。云何
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無有失。以其總
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於法。
若以宗中後陳名法。即宗是法。持業爲名。總
宗之法。亦依主釋。具二得名。今因名法。宗之
法性。唯依主釋性者。體也。此唯義性。非是
體性。義相應故。餘二亦然。此共許因唯得遍
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成即宗法故。不遍是
法宗之性。因犯兩倶不成過故。又不欲成宗
有法故。然因明理。有法不成於有法。此亦不
成於法。因犯所依不成過故。理門難云。若以
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烟立火。或以
火立觸。其義云何。此義難云。如遠見烟立下
有火。以有烟故。豈非彼以有法成有法。烟之
與火倶有法故。又如見火云定有熱。以有火
故。熱觸既是火家之法。豈不以有法成於法
耶。陳那釋云。今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爲宗。
但爲成立此相應物。謂成山處決定有火。以
有烟故。爐中定熱以有火故。名爲烟火相應
之物。非以有法煙。還成有法火。亦不以有法
火。而成熱觸法。彼論又云。若不爾者。依烟
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爲因。還以宗
中一分有法而爲因故。便爲不可。故因乃有
所依不成。無所依故。亦不以法成立有法。宗
中所陳。後能別前。名爲能別。亦名爲法。因成
於此。不欲以因成前所陳。是所別故。非別後
故。理門又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
法。非徳有徳。故無有過。前陳名有法。後陳皆
名法。非法有法法性決定。如勝論師徳與有
徳。有徳謂實。彼決定故。理門頌云。有法非成
於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於有法。謂有法因法二倶極成。宗
中之法。敵先不許。但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
之上。成不共許宗中之法。如是資益有法義
成。可得因在不共許中。許在彼中何所成立。
又若共許之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因。皆有
他隨一所依不成過。不説有法而爲所依。但
以其法而爲所依。法非共許。縱唯立許豈定
無此過。又如立宗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無常
滅義。所作生義。聲有滅者。以有生故。一切生
者。皆有滅故。聲既因生。明有果滅。若因所
作。不遍聲宗。豈得遍在無常上有。一切正因
中。應皆有兩倶不成。無常之上本無生故。由
此故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問
稱爲宗法。即已是因。何須言遍。初既云遍因
義已明。何須復云是宗法性。答若因不遍宗
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有所不立。顯皆
因立。是故稱遍。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
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於法。又因於宗
過名爲不成。於二喩中倶有倶無名爲不定。
於二喩中有無相違名曰相違。若唯言法性
不言遍者。因於宗過即是不成。或兩倶不遍。
或隨一不遍。或猶預不遍。或所依不遍。全分
一分等隨應有之。爲簡此失是故言遍。若但
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誰家之因。爲顯是
宗有法之因。成於宗法。故言法性。由此應爲
諸句分別。有宗法而非遍。有是遍亦宗法。有
非遍非宗法。必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
若有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
是宗法。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命根實。以有
業故。如五根等。豈以命根。與業別體。即非正
因。故有別體。若無別體。義相關帶。必是宗
法。皆得説爲宗之法性。非無體是。非有體非。
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四不成中皆一分攝。初
兩倶一分兩倶不成者。如勝論師對聲生者。
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立敵二宗。唯許内聲有勤勇發。外聲非有。立
敵倶説此因於宗半有半無。故此過是兩倶
有體一分不成。餘無體兩倶一分一種不成。
若有體若無體。若自若他。合四種一分隨一
不成。兩倶一分。若自若他。合三種一分猶豫
不成。兩倶有體一分。若他若自。有體一分隨
一。合三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一。并前十二
一分不成。皆如下釋。後句非遍非宗法者。四
不成中并全分過。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
爲常。眼所見故。倶説此因於聲無故。此是有
體兩倶全分兩倶不成。餘無體兩倶全分一
種不成。有體無體。若自若他。四種全分隨一
不成。兩倶全分。若自若他。三種猶豫不成有
體無體兩倶全分。有體無體若自若他。隨一
全分六種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四。并前十
五全分不成。亦如下釋。此二遍句。並皆是過。
唯第二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爲簡非句故
説遍是宗法性。言同品定有性者。顯第二相。
同是相似義。品是體類義。相似體類名爲同
品。故理門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
説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彼言意説雖
一切義皆名爲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若言
所顯法之自相。若非言顯意之所許。但是兩
宗所諍義法。皆名所立。隨應有此所立法處
説名同品。以隨有無體名同品。由此品者是
體類故。若唯言所陳所諍法之自相名爲所
立。有此法處名同品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
比量相違。決定相違。皆應無四。若全同有法
上所有一切義者。便無同品。亦無異品。宗有
一分相符極成。非一切義皆相違故。故但取所
立有此名同。然下論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
名同品者。唯擧所陳兩宗本諍法之自相名
爲同品。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諍。略而不説。理
皆同品。以此釋文。應當深義。同品有二。一宗
同品。故下論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是名同
品。二因同品。下文亦言。若於是處顯因同品
決定有性。然論多説宗之同品名爲同品。宗
相似故。因之同品名爲同法宗之法故。何須
二同。因之在處説宗同品。欲顯其因。遍宗喩
故。宗法隨因説因同法。顯有因處立法必隨
故。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若同有法。全不相
似。聲爲有法瓶爲喩故。若法爲同。敵不許法
於有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何得取法而
以爲同。此中義意。不別取二。總取一切有
宗法處名宗同品。故論説言。如立無常。瓶等
無常是名同品。有此宗處決定有因。名因同
品。然實同品正取因同。因貫宗喩體性寛
遍。有此共許因法之處。不共許法定必隨故。
今明一切有宗法處其因定有。故説宗同。不
欲以宗成因義故。非正同品。其因於彼宗同
品處決定有性。故言同品定有性也。因既決
定有。顯宗法必隨。理門亦云。説因宗所隨。宗
無因不有等。依上二相。理門論云。云何別法
於別處轉。此中問意。如所作因必隨附聲。
瓶等上所作性別。如何聲宗之上別因。於瓶
等中別處而轉。或所作因。是聲有法。宗上別
法。云何於彼別瓶處轉。而言共相貫在宗喩。
遍是宗法。同品定有。陳那釋云。由彼相似不
説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此答意言。由聲
瓶上共所作性相似而有。總相合説。不説聲
瓶二異名中。聲所作性即喩處所作性。言彼
即此故無有失。彼復難云。若不説異。云何此
因説名宗法。前難聲宗所作性因。云何得於
別瓶上轉。此難云何瓶所作性説爲宗法。既
不説彼所作性異總合説者。所作性因既於
瓶有。云何此因説名宗法。彼復釋言。此中但
説定是宗法。不欲説言唯是宗法。此釋意言。
總因之中但説定遍宗法性。不欲説言唯是
宗法。故一總言貫通二處。宗非宗上悉皆得
有。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若別異説。唯聲所作
唯宗法性。別不容有擧喩成宗。又別異説唯
瓶所作。亦不得成是宗法性。何所成立。彼復
難言。若爾。同品應亦名宗。此意難云。二中所
作總貫稱因。二上無常應皆宗諍。彼自釋云。
不然。別處説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答難不然。唯別聲上有無常義是其
所成。共所諍故。非於瓶上。夫立因者。必須立
敵宗喩之上兩倶無異方成比量。故能立通。
所立義局。理不相似。故答不然。問何故此因
於宗異品皆説遍字。於同品上獨説定言。答
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異喩止濫。不遍止
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過生。遮不盡故不定
等起。成宗不遍。如上已陳。止濫不盡。至下當
悉。同喩本順成宗。宗成即名同喩。豈由喩遍
能順所立方成宗義。但欲以因成宗。因有宗
必隨逐。不欲以宗成因。有宗因不定有。故雖
宗同品。不須因遍有。於異品有。同品半有
半無。雖並不定。由因於異有故成過。非因於
同不遍爲失。即九句内。後三句中初後句是。
後三中句正因所攝。於異品中止濫盡故。初
後二句不定過收。皆止異品濫不盡故。由此
同品説定有性。宗異品中皆説遍也。其九句
者。理門論云。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倶。於異
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謂宗之法。即
因是也。於同品者。宗同品也。體即同喩。謂能
立因於同品喩成其三種。一有。二非有。三亦
有亦非有。彼名爲倶。此三種因。於宗異品異
法喩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
有。彼名及二。且同品有異品三者。謂因於同
品有異品亦有。於同品有異品非有。於同品
有異品有非有。如是因於同品非有。異品亦
三。於同品有非有。異品亦三。故成九句。理門
論中示九宗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
勤遷不變。由所量等九。恒住堅牢性及不變。
此四皆常義。遷是無常。此四句中。上之三句
顯示九宗。下之一句結由九因而成九類。其
九因者。理門論云。所量作無常。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依常性等九言無觸者。無質礙
義。上之三句顯示九因。下之一句結由九宗
而成九類。以此上三句成前上三句。一一句
中皆有三種。次第配之。即成九也。一同品有
異品有。如聲論師。立聲爲常。所量性故。喩如
虚空。此中常宗瓶爲異品。所量性因於同異
品皆遍共有。二同品有異品非有。如勝論師。
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喩如瓶等。無常之宗空
爲異品。所作性因於同品有於異品無。三同
品有異品有非有。如勝論師。立聲勤勇無間
所發。無常性故。喩如瓶等。勤勇之宗。以電空
等而爲異喩。無常性因。於同品亦有。於異
品喩電等上有。空等上無。此是初三。中三句
者。一同品非有異品有。如聲論師。立聲爲常。
所作性故。喩若虚空。此中常宗瓶爲異喩。所
作性因於同品空上無。於異品瓶上有。二同
品非有異品非有。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
爲常。所聞性故。喩若虚空。此中常宗瓶爲異
喩。所聞性因同異品中二倶非有。三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如聲論師。立聲爲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喩若虚空。此中常宗。以電瓶等爲
異品。勤勇之因。於同品空一向非有。於其異
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此是中三。後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如聲論師。立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喩若電空。此非勤宗
瓶爲異喩。無常性因。於同品電上有空上非
有。異品瓶中一向是有。二同品有非有異品
非有。如勝論師。立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
性故。喩若電瓶。此無常宗空爲異喩。勤勇之
因。於同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異品空中一
向非有。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如聲論
師對勝論師。立聲爲常。無質礙故。喩若極微
及太虚空。此中常宗。以瓶樂等而爲異喩。無
質礙因。於其同品虚空上有。極微上無。亦於
異品瓶等上無。樂受等有。是名九句。然理門
論料簡此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
名相違。所餘皆不定。於同有者。謂能立因於
同品有。言及二者。於同品中亦有非有。在異
無者。此能立因。於同品有在異品無。及同品
中亦有非有於異品無。言是因者。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於九句中第二第八兩句所攝。翻
此名相違者。翻此二正因即名相違。翻初句
云。於同非有於異品有。翻第二云。於同非有
於異品中亦有非有。即九句中第四第六兩
句所攝。皆相違因。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餘
不盡。所餘皆不定者。餘之五句皆爲不定。謂
九句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第一句
者。共不定攝。第三句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
轉。第五句者。不共不定。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轉異品遍轉。第九句者。倶品一分轉。此等諸
句至下當知。上九宗中。五常。初三初一。中三
皆。後三後一。二無常。初後三皆中。一勤。初
三後一。一非勤。後三初一。總爲四類。問第八
句因若正因攝。有比量相違。第八句非正因
攝。同品倶故。如第七九。答此有決定相違。量
云。第八句因正因所攝。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如第二句。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恐有不定
過。爲如第二句具三相故。此第八句正因所
攝。爲如決定相違等具三相故。此第八句非
正因攝。故言九句中。便無此過。或決定相違
不具三相。他智不決定故。問言定有性已顯
有因。宗必隨逐。何須言同品。既云同品。即顯
有宗。因必隨逐。何須復云定有性也。答但言
定有不言同品。乃顯此因成義不定。非定成
宗。但言同品不言定有。亦顯此因成相違法
等。非本宗義。今顯定成宗。及非成異品。故説
同品決定有性。由此應爲四句分別。有同品
非定有。謂宗同品非定有因。即九句中中三
句是。第四第六相違過收。第五句者不共不
定。有定有非同品。謂定有因非宗同品。於九
句中。除二五八。餘六句是。第四第六是相違
因。餘之四句不定過攝。第一句共。第三句者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轉異品遍轉。第九句者倶品一分轉。有亦定
有亦同品。謂是宗同品亦定有因。於九句中。
除中三句。初後三是。實若無過。唯取第二第
八正因。若通有過。即通六句二正因四不定。
有非同品亦非定有。謂非宗同品亦非定有
因。即異品遍無性。於九句中第二五八三句
所攝。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此初三句内。唯第
三句少分正因。餘皆有過。爲簡過句顯自無
過。故説同品定有性也。異品遍無性者。顯第
三相。異者別義。所立無處即名別異。品者聚
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不同同品體類解品。
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名異品。古
因明云。與其同品相違。或異説名異品。如立
善宗不善違害。故名相違。苦樂明闇冷熱大
小常無常等。一切皆爾。要別有體違害於宗。
方名異品。或説與前所立有異名爲異品。如
立無常。除無常外自餘一切苦無我等。慮礙
等義皆名異品。陳那以後皆不許然。如無常
宗。無常無處即名異品。不同先古。理門破云。
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謂
彼若非無所立處名爲異品。要相違法名異品
者。應唯簡別。是則唯立相違之法簡別同品。
不是返遮宗因二有。若許爾者。則一切法應
有三品。如立善宗不善違害。唯以簡別名爲
異品。無記之法無簡別故。便成第三品非善
非不善故。此中容品。既望善宗非相違害。豈
非第三。由此應知。無所立處即名異品。不善
無記既無所立。皆名異品。便無彼過。又難或
異名異品云。若別異者應無有因。謂若説言
與宗有異即名異品。則應無有決定正因。如
立聲無常。聲上無我苦空等義。皆名異品。所
作性因。於異既有。何名定因。謂隨所立一切
宗法。傍意所許。亦因所成。此傍意許。既名異
品。因復能成。故一切量皆無正因。故知。但
是無所立處。即名異品。此亦有二。一宗異品。
故下論云。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二因
異品。故下論云。異法者。若於是處説所立
無。因遍非有。然論多説宗之異品名爲異品。
宗類異故。因之異品名爲異法。宗法異故。何
須二異。因之無處説宗異品。欲顯其因隨宗
無故。宗之無處説因異品。顯因無處宗必先
無。且宗異品。何者名異。若異有法。同法所依
有法各別。亦應名異。若異於法。敵本不許
所立之法於有法有。一切異法皆應名同。此
異品者。不別取二。總取一切無宗法處。名宗
異品。故論説言。謂於是處無其所立。又若是
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但略無正諍無常。
唯擧見常名爲異品准理同前。無隨所應所立
之法。無此宗處定遍無因。名因異品。然雖異
品亦取因異。顯無宗處因定隨無。翻顯有因
宗定隨轉。雖復離法先宗後因。彼若不然。便
成異法。今顯能立本欲成宗。於異品無其宗
便立。故正宗異後方因異。其因於彼宗異品
處決定遍無。故言異品遍無性也。問言遍無
性。已顯無因宗必隨無。何須言異品。既云異
品。即顯無宗因亦隨無。何須復云遍無性也。
答但言遍無不言異品。乃顯此因成相違法
等。非離於宗返成宗義。但言異品不言遍無。
亦顯此因成不定等非定成宗。今顯此因定
成於宗同品定有。於異品上決定遍無。故説
異品遍無性也。由此應爲四句分別。有異品
非遍無。謂宗異品非因遍無。即九句中。除二
五八。餘六句是。一三七九四是不定。四六相
違。如前配釋。有遍無非異品。謂因遍無非宗
異品。即九句中。第四五六。四六相違。第五
不定。有異品亦遍無。謂宗異品亦因遍無。即
九句中第二五八。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有非
異品亦非遍無。謂非宗異品。亦非因遍無。即
九句中。除四五六。餘六句是。二八正因。餘四
不定。如上所説諸句料簡。自句他句皆無過
者。正因所攝。當句之中雖無其過。他句有過。
故應如前一一分別。初三句中。唯第三句少
分正因。餘皆有過。爲簡彼過故説異品遍無
性也。問此三相中。何故不言遍是宗品性。而
云法性。同異二相何故不言同定有法性。異
遍無法性。而皆云品。答宗一所立。總説爲宗。
狹不説品。喩寛能立。皆説品字。以因成宗。非
成二品。初相云法。後二不言。問此之三相。
爲具方成。爲闕亦得。若具方成。何故前言闕
無異品亦成正因。既不要具。何須三相。答要
具三相。止異濫而成因。非關喩依故。闕無而
許正。同法本成宗義。無依不順成宗。異法本
止濫非。濫止便成宗義。故同必須依體。異法
無依亦成。此説有體成有體宗。故異體無亦
具三相。上來三句所説過者。各自句中四句
之過。若談闕過。闕有二種。一無體闕。二有體
闕。無體闕者。謂不陳言。但在三支。非在三
相。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既義故非無體。
無體闕者。此中相對互説有無亦爲四句。有
闕因非同異喩。有闕同異喩非因。有闕因亦
同異喩。有非闕因非闕同異喩。此四句中。
初句闕一。第二句闕二。第三句闕三。第四句
非過。如是乃至三立皆闕。三皆不闕。有闕皆
過。不闕不定。雖有所陳似立生故。三皆闕者。
唯陳其宗。不陳餘故。如是合有三箇四句。一
箇兩句。但名闕過非餘過攝。有體闕者。復有
二種。一者以因三相而爲能立。雖説因三相。
少相名闕。二者因一喩二三爲能立。雖陳其
體。義少名闕。且因三相少相闕者。有闕初相
非後二。有闕後二非初相。有闕初相亦後二。
有不闕初相亦非後二。如是乃至。三相倶闕。
三相倶不闕。此中總有三種四句。一種兩句。
唯闕初相四不成攝。如是二合闕。乃至三合
闕。隨應唯有不成不定及相違過。皆因過故。
若因一喩二陳爲能立義少闕者。亦有三種四
句。一種二句。且闕因義非後二。四不成過。有
闕第二非初後。倶不成攝。有闕第三非初二。
倶不遣攝。如是闕二乃至闕三。及三不闕。闕
者皆過。不闕非過。隨應各有因四不成。同喩
倶不成。異喩倶不遣。或具二過。或具三過賢
愛論師。陳那菩薩等。不以無體爲闕。故唯六
句。雖唯陳宗從元無能立。何名能立缺減之
過。諸徳皆説總有七句。不言有能立以成過。
但是闕能立過。故説七闕。問理門論料簡九
句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返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謂九句中。唯有法自相一違。
及五不定。餘四不成。一不定。三相違。何故不
攝。答以因親成於宗。所以説其相順。同異成
宗疎遠。故但標其順違。由此餘過不攝之盡。
上三相中各自爲句。及三相對闕。論文雖無
次第作處。道理定然。巨細分別更有多種。且
以初相三句之中一句爲首。對餘二相作四
句者。有是宗法而非遍。非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是同品非定有性。非是宗法而非遍有
宗法而非遍。亦是同品非定有性。有非宗法
而非遍。亦非同品非定有性。如是以初相第
一句。對第二相四句。有四種四句復以此句
對第三相四句。復有四種四句。如是初相第
一句。對餘二相四句。有八種四句。以初相餘
二句爲首。對餘二相各四句亦如是。其初相
三句爲首。對餘有三種八句。總成二十四種
四句。以第二相四句。對第三相四句。一一
各別有四種四句。復成一十六種四句。如
是總成四十種四句。有是有非。恐文繁廣略
示而已。於前諸句總説頌曰。於宗法三相。各
對互隨無如應爲不成。不定相違等。等言意
顯諸缺減過。同喩異喩諸所有失。皆此所攝。
宗法三相。因三相也。於此三相而釋義故。因
親成宗相寛遍故。各對互隨無者。此有四類。
一者各對。三相一一各對自法爲句。初相有
三。後二各四。二者互隨無。三相更互闕無綺
對爲句。古今合有多釋。今唯取宗法三相。入
此頌中有三種四句。有一種兩句。三者各對
互隨無。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對後二相
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爲四句及以第
二相四句一一。對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隨
有無以爲四句。合有四十種四句。四者各對
互隨。以因三相。如其所應。初相有過。名爲不
成。於後二相有過。名爲不定。於其二相有相
違過。名曰相違。若三支互闕。因闕名不成。同
闕名倶不成。異闕名倶不遣。三支雖具。自他
各對互隨是非名相違決定。是故稱等。如是
總攝因過皆盡。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一
種三句。一種兩句。或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
等。是名略釋宗法三
論云何名爲同品異品 述曰。四別釋有二。
初問。後答。此問也。何故三相不問釋初。答有
二釋。一者同品異品各各有二。一宗同異二
因同異。今説宗同異。恐濫因同異。故偏問
之。初相無濫。故不須簡。問遍是宗法。宗有別
總。義亦有濫。何故不徴。答因於有無説宗同
異。宗成順違説因同異。故於宗因同異不定。
爲簡此過。遂別徴二。由因但是有法宗法。成
於法故。不是總宗及法之法。無濫可遮故不
徴釋。此問二體相成顯故。二者宗是有法。上
已明之。二品未明。故須徴釋
論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 述曰。下
答前徴有二。初同。後異。同中復二。一總出
體。二別指法。此初也。所立法者。所立謂宗。
法謂能別。均謂齊均。等謂相似。義謂義理。品
謂種類。有無法處。此義總言。謂若一物。有與
所立總宗中法。齊均相似義理體類。説名同
品。是中意説宗之同品。所立宗者。因之所立
自性差別不相離性。同品亦爾。有此所立中
法。互差別聚不相離性相似種類即是同品。
若與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之聚名同品
者。宗上意許所有別法。皆入總宗。且如異品
虚空上無我。與聲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
若與所立有法相似種類之聚名爲同品。即
一切宗多無同品。如聲有法。瓶非同故至下
喩中當廣建立。爲遮此二。總標所立法而簡
別之。若聚有於賓主所諍因所立法聚相似
種類即名同品。由法能別之所別宗因之所
成。故擧此法以彰彼聚。問若爾。聲上無我等
義。非因所立應名異品。答彼若不許聲有法
有亦成異品。宗因無故。若彼許有。爲因所成。
隨意所諍亦名同品。故有有法差別相違
論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述曰。此別
指法。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名宗者。瓶等之
上亦有無常。故瓶等聚名爲同品。此中但取
因成法聚名爲同品。故瑜伽言。同類者。謂隨
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分相似。有五
相似。一相状二自體。三業用。四法門。五因
果。今此中説法門相似
論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述曰。下解
異品有二。一總出體。二別指法。此初也。處謂
處所。即除宗外餘一切法。體通有無。若立有
宗。同品必有體。所以前言均等義品。異品通
無體。故言是處。所立謂宗不相離性。謂若
諸法處無因之所立即名異品。非別無彼言
所陳法。及與有法名爲異品。過如前説。此中
不言無所立法。前於同品已言均等所立法
訖。此准可知。但無所立。義已成故。理門亦云。
若所立無説名異品。但無所立即是異品。同
品不説處。異體通無故。瑜伽説言。異類者。謂
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不相似。故非
一切全不相似。但無隨應因所成故。與同相
違亦有五種
論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 述曰。此
別指法。如立其無常宗。所作性爲因。若有處
所是常法聚。見非是所作。如虚空等。説名異
品。此中既説宗之異品。唯應説云謂若是常。
如虚空等。復云見非所作者。擧因異品。兼釋
遍無。問何故前説宗之同品不兼定有。此釋
異品兼解遍無。答有二解。一者影彰同品
之中但爲簡別因之同品。顯異亦爾。不要解
於定無之相。故文略之異品之中。乘言便故。
兼釋遍無。顯同亦爾。二者同品順成。但許有
因即成同品。易故不解決定有性。異品止濫。
必顯遍無方成止濫。故解異品。兼解遍無同
品因也。爲顯同異二品別故。問如立無常。龜
毛無彼常住之相亦名無常。於一切時性常
無故。亦得名常。何故不立非同異品。答聲言
無常。性是滅義。所作性者。體是生義。龜毛
非滅。亦非有生。既無所立。即入異品。故喩
唯二。更無雙非。若常宗有亦入異品。若非有
品便入同中
論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述曰。
五示法也。於中有三。初擧兩因。次成三相。後
顯所成。此初也。此中者。發端義。或於此所説
因義之中。雙擧兩因者。略有三義。一對二師。
二釋遍定。三擧二正。對二師者。聲論師中總
有二種。一聲從縁生即常不滅。二聲本常住。
從縁所顯今方可聞。縁響若息。還不可聞。
聲生亦爾。縁息不聞。縁在故聞。此二師皆有
一分一切内外異性。一體多體能詮別故。若
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所作性因。便具
三相。對聲顯論。言所作性。隨一不成。若對聲
顯。言勤勇因。便具三相。對聲生論。立一切聲
皆是無常。勤勇爲因。宗法非遍兩倶不成。今
顯對聲生。所作爲因。若對聲顯。勤勇爲因。又
立内外聲皆無常。因言所作。若立内聲。因言
勤勇。不爾因有兩倶一分兩倶不成。爲對計
別。故陳二因。釋遍定者。所作性因。成無常
宗。三相倶遍。勤勇因成。同定餘遍。顯順成宗
同定亦得不要三遍。故擧二因。擧二正者。顯
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
八句。陳那説二倶是正因。具三相故。今顯彼
二因皆具三相。故雙陳之。所作性者。因縁所
作。彰其生義。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勤勇謂策
發。善即精進。染謂懈怠。無記謂欲解。或是作
意。或是尋伺。或是思慧。由此等故。撃臍輪等
風。乃至展轉撃咽喉唇舌等。勇鋭無間之所
發顯
論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 述
曰。顯成三相。如上所説。生顯二因皆具三相。
故成正因。義應一一皆准前作若遍若闕」
論是無常等因 述曰。顯因所成。等者。等取
空無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無常法。亦
能成立空無我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若所
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所
許苦等一切法者。此因便有不定等過。謂立
量云。聲亦是苦。所作性故。以無漏法而爲異
品。所作性因於其異品一分上轉。應爲不定
言。此所成聲。爲如於瓶。所作性故。體是其
苦。爲如自宗道諦等法。所作性故。體非是苦。
此既正因。無不定過。故此言等。隨其所應。故
瑜伽説同異喩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説
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爾一切便無
異品。因狹若能成立狹法。其因亦能成立寛
法。同品之上雖因不遍。於異品中定遍是無
故。因寛若能成立寛法。此必不能定成狹法。
於異品有。不定過等隨此生故。是故於此應
設劬勞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
  建武二年七月一日上卷之分三帖寫功
了以筆跡之結縁備尊神之法味冀一天
風收而都鄙歸正理四生浪靜而昇沈萌
善因耳
  一交了
一交了
 權律師尊經懸車
餘二
同十九日點了
  或本云點本者元興寺明詮僧都噵點也
  但處處有不契明燈抄計音石先徳
未被披覽歟或云
  校本云
  依長者殿仰以明詮點爲本重以愚案點
三卷疏此卷始自仁平四年正月十六日
至于二月十四日二十七日讀了字點有
誤者改直了
 左大臣在御判 
  同月二十八日讀序了本點序非
明詮
不甘心
者任愚意削改了
自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午剋點

五月二十八日直了六月二十四日一遍
讀合了
久壽三年二月三日重讀了不對
去月二
十四日始之久壽三年三月十八日重讀
了去月二十二日始之今度別紙書目六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
 大慈恩寺沙門基撰 
論喩有二種 述曰。自下第三示喩之相。文
段有三。一標擧。二列名。三隨釋。此初也。梵
云達利瑟致案多。達利瑟致云見。案多云邊。
由此比況。令宗成立究竟名邊。他智解起。照
此宗極名之爲見。故無著云。立喩者。謂以所
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説。師子覺言。所
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
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
有正説。是名立喩。今順方言。名之爲喩。喩
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
名爲喩。前雖擧因亦曉宗義。未擧譬況令極
明了。今由此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明喩

論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述曰。二列名也。同
者相似。法謂差別。共許自性名爲有法。此上
差別所立名法。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同
法。無彼差別名爲異法。異者別也。問何故宗
同異名品。因同異名法。答若同異總宗不相
離性種類名品。若不同異於總宗。亦不同異
於宗有法。但同異於有法之上所作義者。名
之爲法。又此所作。非總所立。不得名品。名之
爲法。宗總所立。遂與品名。能所異故。又因宗
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此同異二。故名爲
法。次下二因同異。及上宗同異。並別同異。故
皆名品
論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述
曰。三隨釋有二。一解同。二解異。理門論云。
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喩。餘皆
此相似。解初中有三。一牒名。二總顯。三別
指。同法牒名。餘文總顯。處謂處所。即是一切
除宗以外有無法處。顯者。説也。若有無法。説
與前陳。因相似品。便決定有宗法。此有無處。
即名同法。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
處有此名因同品。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
許法。若處有共因。決定有此不共許法。名定
有性。以共許法成不共故。理門論云。説因宗
所隨。是名同喩。除宗以外有無聚中。有此共
許不共許法。即是同故。以法同故。能所同故。
二合同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由有此故宗
法必隨。故亦兼取宗之同品。合名同法。問
顯因同品。宗法必隨。何須復言決定有性。言
決定有性。因必在宗。何須復説顯因同品。答
唯言因同品。不説定有性。即九句中諸異品
有。除二五八餘六句是。相違不定亦二過
攝。異喩亦犯能立不遣。若言定有性。不説因
同品。亦即是九句中同品非有。四五六是。相
違不定亦二過攝。同喩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因同品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二
五八是。正因不定二種所攝。同喩亦犯倶不
成過。若顯因同品。亦決定有性。即九句中同
品亦有句。除四五六餘六句是。正因不定二
種所攝。異品無過。正因所攝。異品有過。不定
所攝。異喩或有一分全分能立不遣。此同異
喩所犯諸過。或自或他。或全或一分。隨其所
應。皆應思惟。爲遮前三句及第四少分所説
過失。顯第四句少分爲正。必須雙言顯因同
品決定有性
論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述曰。別
指法也。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瓶爲同喩。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結總陳。若所作者。即
前總顯因之同品。見彼無常。亦則前顯決定
有性。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母牛去處。犢子必
隨。因有之處。宗必隨逐。此爲合也。若有所
作。其立敵證等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擧其喩
依有法結也。前宗以聲爲有法。無常所作爲
法。今喩以瓶等爲有法所作無常爲法。正以
所作無常爲喩。兼擧瓶等喩依。合方具矣。等
者等取餘盆甖等。理門論云。若爾喩言應非
異分。顯因義故。古因明師因外有喩。如勝論
云。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同喩如瓶。異喩如
空。不擧諸所作者皆無常等貫於二處。故因
非喩。瓶爲同喩體。空爲異喩體。陳那已後。説
因三相即攝二喩。二喩即因。倶顯宗故。所作
性等貫二處故。古師難云。若喩亦是因所攝者。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