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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 (No. 1834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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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爲上生内院値遇彌勒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説有色等處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
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
前起問。次擧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
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
説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説。依生無我者。佛説
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説有色等
處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爲徴問。非離於識。別有實
體。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
識。縁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説色
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
等極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
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
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
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
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
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
婆多順正理師 又非和合等。立宗 極微
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
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論曰。此何所説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
初假問起。次叙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
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爲境
 述曰。此下叙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
之外。有色等處。與縁色等能縁之識。各別爲

此即總叙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叙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述曰。此外道計。執
色等法體唯是一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述曰。此顯執師。是
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
此立名。説斯縁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
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
者。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
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
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
處。體無生滅。説爲常住。有衆多法。體非是
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
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
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
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
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
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
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
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
千界爲識等境。體唯是一。然色是火徳。乃至
觸是風徳。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
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
三亦爾。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
大故。意縁一切。故有分色爲眼識等境。體唯
一物。其子麁微名爲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
微。但名爲分。不有他故。廣叙此執。如成唯
識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別爲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薩婆多毘婆
沙義。此師意説。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爲眼識
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
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
縁實法爲境故。不縁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
故色處等。爲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
別。爲眼識等境。不縁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
故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叙經
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經部師説。多極微和
合。正理師説。多極微和集 
論。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爲境
 述曰。此即廣叙。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
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
色。以上麁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
爲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縁著。故須和合成
一麁假。五識方縁。故論説言實有衆微皆共
和合。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縁假
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
上。無微相故。非所縁失。遂復説言。色等諸
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
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
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縁縁。如多極微集成
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縁山等
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
縁。不爾即有非所縁失。許有實體。但爲縁故。
故論説言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集。廣如陳
那觀所縁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説。然舊唯識。
但有鞞世師。及古薩婆多義。其和合和集文
但説一。謂隣虚集色。仍意難知。文亦難曉。於
下破中。言非隣虚聚集成塵。披者自知。豈如
今論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
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
外境。理應非一。釋頌初句
此即總非。次顯非理
論。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
執是一麁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諸有
分色體。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
分色。豈離於此。別有一實麁有分色。應立量
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猶如分色。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
不可取。因隨一者。應更破云。汝有分色
非異於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
分色。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
色。不可取故。無隨一失。此論言略。遂無許
字。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無因喩。謂立宗
言。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
句色故。如細分色。論故字者。乘文便説。由此
比量亦無過失 
論。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釋頌第二句。此
即總非古薩婆多 
自下別破
論。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別破。汝
言極微一一各別。爲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
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
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説
極微各別爲境。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
所縁。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論
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
略無同喩及所立宗。或應量云。聚色多極微
非五識所縁。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
等。論有宗言及因。觀所縁論。約所縁縁。以
立量破。所縁縁者。謂能縁識。帶彼相起。及有
實體。令能縁識。託彼而生。具二支義。色等極
微。我非許有。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縁
義。然非所縁。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
故。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彼相
識無故。猶如眼根等。彼言雖別。意與此同。成
唯識論第一卷説。小與此同。彼論説言。非諸
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縁。此識上
無極微相故。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
爲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
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縁縁。彼
論破言。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
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
境。然更有救。復有別徴。如成唯識第一疏説」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爲境 述曰。下破經
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述曰。經部等極微
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
十處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
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説極微和合和集。義
皆乖返。然觀所縁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
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縁。以麁顯故。
識現相故。然無縁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
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
於五識設所縁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
月。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諸極
微。有實自體。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
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説是五識
縁。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難意。若
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
成無。觀所縁縁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
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縁義。而非所縁。眼等
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
爾。彼倶執爲極微相故。遂立量云。極微和集
相設於眼等識是縁非所縁。許極微相故。猶
如堅濕等。執眼等識。能縁極微諸和集相。復
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
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
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拆
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成唯識論。復作是説。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
甌等物極微等者。縁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
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
相識。縁細相境。勿餘境識。縁餘境故。一識
應縁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
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徴。如餘論
説。論。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
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
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
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云何
不成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
處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二頌。
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
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就初段中。復分爲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
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爲二。初
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
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
成六分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拏色。合
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
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
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
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
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
分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
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
應成六分 
所以者何
論。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述曰。顯成六因。謂
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
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
餘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
成六分。應立量云。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
無容有餘處故。如麁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
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麁聚色
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喩
論。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若言極微。無方分故。
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
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
住。應阿耨等諸麁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増長。
即微處故 
所以者何
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述曰。顯諸聚色。如
微量因。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
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
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
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
微。即同無異。然頌下説如極微言。通宗中法。
及同法喩。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喩。文
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述曰。若許聚色量
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又立
量言。汝麁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
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説宗。因如前説。然合與
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爲本計 
論。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
合義 述曰。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
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
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
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説。極微相觸。即應住至
後念。大徳説。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
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
行。許爲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迦濕彌羅
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爲名。顯
此論因。如餘處説。毘婆沙者。婆沙説也。毘有
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餘論故。二異義。於
一部中諸師異説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
師廣説故 
論。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述曰。顯不合因。若
有方分。可説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
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論。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
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
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
微無合無分義成。倶舍論云。又和合色。許有
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爲
聚色。彼名和合色 
論。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
下理顯 
論。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
成不由無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
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徴詰。下二句。設破轉
救。汝説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
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
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論。今應詰彼所説理趣 述曰。將釋上二句
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徴詰外人所
説無合理趣。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徴義
意。故詰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縁。意所趣
故 
論。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詰。若異極微。有諸
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
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問也。問聚合者
體是誰也。助立量云。聚應無合。即極微故。猶
如極微 極微應合。即諸聚故。猶如聚色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述曰。此
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
爲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爲
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説 
論。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述曰。此
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
應説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 
所以者何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
方分 述曰。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
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
不由無方分。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
有方分。聚色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
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喩能立
不成。異喩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
立量云。如我所説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
心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
微縁性不作實微縁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
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
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縁性。及
無質礙。若説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
若説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
説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爲微
同品。能立不成。説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
色。有方分故。爲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
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
無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無故。同喩之中。能
立不成。以電日等。爲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
不遣。爲例難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爲極
微異法之喩。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
聲無常宗。電等爲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
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
餘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
詳之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
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
我説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 述曰。上
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倶不成。自下
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倶不成。於中有
三。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徴。後擧頌下
正顯不成。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
正生下有無分失。此結於前合無合也。汝宗
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
如我所説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無分倶爲大失 述曰。此
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説極微更有方分。及無
方分。倶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問。有何所以。倶
有大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
無聚不異無二 述曰。上二句。顯有分失。下
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
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爲障
頌第三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
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
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
然舊論頌。乃分爲三。初二句爲一。下二句各
一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爲體云何成
一 述曰。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此
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
本計。如阿拏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
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
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
分爲因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
可折有方分故。如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無
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
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
 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
如諸聚色 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
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
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識説。又諸
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
無共和集義。和破古薩婆多師。集破新薩婆
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實
有 
論。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述曰。下破薩婆多
無方分義。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此叙彼計。
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餘
方亦爾。無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論。日輪纔擧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
 述曰。此下正破。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且
如日輪纔擧。自體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
一面。云何西邊得有影現。此雖理難。義猶未
顯。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論。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對。東
非東等。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既無
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時。西應無
影。應立量云。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無東西
等諸方分故。如虚空等。成唯識説。若無方分。
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承光發影。處
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現量破 
論。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計。釋
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意即顯此一無字。通
影及障二難牒計 
論。云何此彼展轉相障 述曰。此正申難。釋
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如以二手相撃觸時。東
既非東等。云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此由未
曉不障所由 
論。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説此彼展轉相礙
 述曰。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
西等。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以西即
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撃定無相障。行者
往也。應立量云。手相撃等應不相障。無方分
故。如虚空等。此無方分。亦不相障。故以爲
喩。成唯識説。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
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
有方分 
論。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述曰。前
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
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
色應不成麁。皆相入故 
論。則諸色聚同一微量。過如前説 述曰。
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
應不成麁不成麁故。過如前説。前説者何。謂
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論。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
外人救。我説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
影障。汝宗云何不許我説聚有方分。影障屬
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爲障 述曰。論
主返詰。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
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爲障
論。不爾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
色。故言不爾 
論。若爾聚應無二 述曰。此論主難 若爾
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 聚應無二。釋無
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 則應
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
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説聚色。不異汝執
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
色體即是極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
作是説。既和合物。即其極微。發影障等。故知
極微。定有方分 
論。安布差別立爲極微或立爲聚倶非一
實 述曰。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來第二。有
合無合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
正義。總結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義。
第四句結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
攝。通常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成劫之微。
此所生者。名爲無常。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
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
五大之徳。體非是微。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
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與量徳合
故。可名爲麁。非本極微亦量徳合。薩婆多極
微。十色處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轉。積小
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縁。阿耨以上皆是假
有。五識不縁。經部極微隨何處攝。亦是實有
積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縁。其實極微。唯
意識得。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處所收。但從
大物拆成於小。名爲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
大。成唯識説。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爲執麁色有
實體者。佛説極微令其除拆。非謂諸色實有
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
拆。至不可拆。假説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
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
説極微是色邊際。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
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論言覺慧
分拆安布差別立爲極微。若不折時。頓現一
相。即立爲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
與聚倶非一實。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非我大
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非諸極微。
有此義故 
論。何用思擇極微聚爲。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
五頌。上來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
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
道。設破小乘。於中有八。初勝論師等咸作是
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
三外人答。四論主徴。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
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此即初也。勝論等言。
前來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
宗等。立外色等相 
論。此復何相 述曰。此論主問。汝色等相體
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
等相。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述曰。此
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
五塵。亦是顯色。青黄赤等實色等性。即顯二
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
有。其内五根。就他宗説。非現量境。但能發
識。比知是有。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
中。等取黄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
等。此所説者。識外實有
論。廣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爲一爲
多 述曰。此論主徴。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
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
所説。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爲體是
一。爲體是多。此爲二問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
有何失
論。二倶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
論主難。若一若多。二倶有過。其多過者。如前
已説。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
直多成失。設一復爲過。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倶時至未至及多有間
事并難見細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叙宗中。
衞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
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頌一字。牒
外人執 應無二字。通下五難 五難者何。
若執境一。一應無次第行義。二應無倶時至
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
難見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爲
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西域言遮。此
翻爲及。或翻爲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
違釋。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顯此四難義各
不同。非無次行。即是倶時。至與未至。故置
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餘。今者
四義。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顯相
違釋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爲一
物 述曰。釋頌一字。即叙彼宗。彼宗意説。若
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
青等。眼所行者。説爲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
然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
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
爲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叙。凡難義
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叙。下別爲

論。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爲一。眼所
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
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説有漸
次行。應立量言 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
未至處時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
如於此 或云。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
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然今論文。有大
宗意。其爲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
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論。又應倶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 述曰。此
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
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 
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論。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
者到也。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
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
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
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
乘諸眼等境。或可説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
或可説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云 
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
是一故。如手握珠 
論。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述曰。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
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
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
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
所以者何 
論。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述曰。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
一象。亦有餘馬。云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
別。應立量云 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
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
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
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
是一故。如一象處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
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
量言 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
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難。約所依
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
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
二別故。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
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
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論。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 述曰。此
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
虫等。難見細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論。彼與麁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
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應無小者。彼
小虫與麁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
依量皆等故。舊論説言最細水虫。與大色同
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
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
非是一。如説極微。六方分異。云何成一。應立
量言 小水虫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
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
色 又應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應不難
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此中如前所説比量。
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喩。皆
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
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
徴之。亦不違理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義
述曰。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
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
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處有差
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
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東西有殊。其地即
異。不由異義。所餘無隔眼所及境。名爲一物。
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
牒言若謂由等
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拆成多極微
 述曰。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
差別。其體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
物體是一者。又以覺慧。展轉分拆。或多極微。
都無一物。如馬住處。名爲一物。四足各異。地
即成四。如是於足東西方異。於東西方。多
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是故世間。無定
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虚所施

論。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
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
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顯歸唯識 已辨
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
非有 是則離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
所成根境非有。即是離識。眼等五根。色等五
境。皆不得成。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
境。何義得成 
既爾此無言何所
論。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述曰。顯歸唯識。離
識根境。今既破無。故知根境。皆不離識。不離
識色。可許有故。然諸根境。四大所造諸宗計
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上來總有一十四頌。合爲四段。初之一頌。小
乘外道四事難境無。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
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次有五頌。返
破境實執。或分爲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
事問答外境無故。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
難議境無。却徴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釋外
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論。諸法由量刋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爲勝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爲二。初之
一頌。釋現量證。後之半頌。釋憶持執。於中皆
有先難後破。此則正量。薩婆多等。爲此問起。
先議諸法。刋定勝量。後方申難。此即議也。刋
定者。貶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
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量者量度。如
以尺丈。量綾錦等尺爲能量。綾等所量。知
其量數。是其量果。諸心心所。縁諸法時。説有
四分。見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證量果。如是自
證。縁見分時。見分所量。自證能量。證自證爲
量果。如證自證。縁自證時。自證所量。證自證
分。爲其能量。即此自證。亦爲量果。能返縁
故。若以第三。縁第四時。第四所量。第三能
量。其第四分。即爲量果。能返縁故。陳那以
前。古内外道。大小乘師。皆説三量。一現量
二比量。三聖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
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聖者説。名爲
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
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
等。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爲比量。即以衆
相。而觀於義。縁此義智。名爲比量。言現量
者。諸部説異。且薩婆多。用世友説。以根名
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
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法救説。識名見。
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妙音慧名見。
能量法勝慧。名現量。正量部説。心心所法。和
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經部師説。根識
和合。假名爲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吠世史
迦。徳句義中。覺爲現量。數論師説。十一根
中。五根是現量。若歸於本。自性是現量。大乘
師説。根名爲現。依發屬助如根五義。勝餘故。
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
心所法。正是量體。依現之量。名爲現量。此依
士釋。若無著以前。但説二分。唯一見分。爲現
量體。無著以後陳那菩薩。立三分者。見自證。
分爲現量體。護法以後。見分自證。證自證
分。爲現量體。安慧。諸識雖皆有執。然無隨念
計度分別。明現取境。名爲現量。無漏皆現量。
如説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
合有十一種。出現量體。廣如餘處。此略顯示。
陳那以後。其聖言量攝。入此中。此體除此。
外更無故。如因明疏。今者世親。説有三量。故
論説言一切量中。現量爲勝。取現境故。證自
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内道。皆共許爾。故今總
叙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論。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難。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
觸觸。若無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覺。我今現
證如是色等。此覺既非無。外色等定有。總言
覺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覺。謂現量
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説言證智者。心心所法
之總名矣。故舊論云。如此證智。云何得起。成
唯識中。亦有此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
所得。寧撥爲無 
中難已下論主破
論。此證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
破。此總非也 
外人設問。云何不成 
論曰。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
已無寧許有現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顯
難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無現覺。
成無外境。然舊論本。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其
此頌中。初句易解。至下當知。上一句引喩破
經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
刹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刹那論者。謂已起現
覺時。其見已無。寧許有現量。破正量部等。謂
已起現覺時。其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破薩婆多等。大衆部等宗計不同。亦應叙破。
如薩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違釋。意
顯有二難。至下當知
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
覺 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
成喩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縁見髮蠅等。此
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
以爲喩。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實境界。而彼
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此現覺
下合法顯
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述曰。釋頌初句。現
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所起見是事等。如是
現量。應知亦爾。亦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
言 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縁非現境起。許現
覺故。如夢等現覺。此中意説。若實現覺。如五
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
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
成唯識説。現量證時。不執爲外。後意分別。妄
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説
爲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説彼爲
無。又彼論説。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
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
我今現證如是事等
論。故彼引此爲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現
覺所縁。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
現覺爲證。離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論。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
 述曰。次釋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
解第二句頌若。於爾時。起此現覺。我今現證
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下正申難 
論。爾時於境能見已無 述曰。釋第三句見
已無字。申其難意。正量等計。六識不竝。起此
覺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已入過去。現在非
有 
所以者何 
論。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曰。此顯二因成。能見識現在非有。彼此
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現
覺。五識不具三種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現覺。
此等現覺。既在意識。起此覺時。故彼能見眼
等五識。必入過去。落謝非有。先見是物。後方
起覺。故正見及覺二。時必不倶。能見實現覺。
此時既無。寧許此覺。有是現量。證外境有。若
正現量。證色等時。縁心内法。無假智詮。故證
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
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縁。即隨此
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起證如是現量覺時。
眼識不住。故入過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
此唯破起此覺時。能見已無。不破所見此時
非有。設縱有故。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
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縁於
過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餘論説 
論。刹那論者有此覺時 述曰。下破薩婆多
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念念滅。名刹那論
 有此覺時。釋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論。色等現境亦皆已滅 述曰。此正申難。釋
第三句頌。及境已無。眼等六識。不倶時起。起
此覺時。要在意識。但非現覺。能縁已無。所縁
現境。亦皆已滅。即此現覺所有詮智。現在縁
時。不及現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
如散心位縁過去世百千劫事。大衆部等。刹
那既同。六識倶時。雖小不同。頗亦同此 
論。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述曰。此雙結難。釋
第四句頌。正量部等。起此覺時。能見已無。如
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薩婆多等。起此
覺時。其境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
境有。故説現覺證有外境。爲證不成。既爾大
乘。許六識竝。起此覺時。能見所見。二倶現
有。此現量覺。其義如何。五識倶意。若同五
縁。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
縁。假智詮故。五識前時。既由意引。今相續
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時。
或刹那間。亦無過失。然縁心内境。有此現
覺生 
論。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
過去眼等五識。現受此境。今時意識。方能憶
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説先縁後憶。
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顯過去世現境非無。是
曾五識。現所受故 
論。見此境者許爲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
 述曰。曾現受境。明了五識。既許非無。能見
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許曾現
識現量所攝。現量曾有境。今時方能憶。故此
所縁。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現受。亦現量
攝。故知。外境實有義成。若無外境。無曾所
受。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云何今時有憶持
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論。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
要由現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
理。證離心外境有不成 
論。何以故 述曰。外人復問。爲何義故證境
不成 
下論主破 
論。頌曰如説似境識從此生憶念 述曰。然
舊論本。句句別明。分爲二段。實如今者合
一處。明義相違故。但申正理。奪彼憶持。如前
所説。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縁離心外境識。
後有憶持也 
論曰。如前所説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
現 述曰。釋初句頌。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
境之識。謂如前説。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轉等。
及初論首説識生時。似外境現。雖無外境。眼
等五識。似外境現。已廣如前 
論。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
 述曰。釋頌下句。奪彼憶持。謂從過去似境
五識。今此後位。與別境念。相應之時。有縁過
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縁境現 無曾現
在受離心境。眼等五識。從此今時。與念相應。
有一意識。縁前五識離心之境 
論。即説此爲憶曾所受 述曰。即説於此分
別意識。縁曾現在不離識境。名爲憶持曾所
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時意。縁即識
境。熏成種子。今時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
境。名爲憶持。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今時
猶有意識縁之。名曾受識 
論。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道理既爾。故汝所説。以憶
持故。證曾五識所見實有。其義不成。直以自
宗。釋外所難。奪他所説。更無異理。如説汝細
心。即我第八識。然舊論本。上來所説。一頌半
文。異常難解。披者當知 
論。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釋小乘外道。
難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先叙彼難。後方
釋破。於叙難中。初牒論主所明唯識。後正申
難。此即初也。論主前來所説理趣。如世夢中。
無境既識起。其覺時識。無境得生者。即牒
夢覺二識義同 
自下申難 
論。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
 述曰。夢覺二識。無境既同。世能自知夢境
非有。其覺時識。自知應等。夢心無有境。覺時
許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覺
時識應知境無。許無境故。如知夢識 
論。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
 述曰。前難覺識應知境無。此顯不知實境
定有。覺夢二境倶非有。即知夢識境成無。覺
不自知無異於夢。故知覺識境實有。量云。世
覺時識外實境有。許異夢故。如自眞智。不言
世覺。相符極成。亂眞覺故。因不言許。隨一
不成。生死。大乘説爲夢故。或簡五識。不行夢
故。或顯異於眠時夢故。喩不言自。其體便闕。
大乘眞智。無外境故。若説大乘眞智爲喩。所
立不成。爲此等過。宗等各簡 
此總難已。自下非之 
論。此亦非證 述曰。此總非之 
自下別釋 
論。頌曰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述曰。未
得眞智覺。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見。定非實有。
即正理解於此頌文。或爲喩顯。如世未覺。不
能自知夢心所見。定非實有。覺時亦爾。以喩
釋難。即此半頌通以法喩二義解之。亦無違
也。舊論下句。今在上説。今此上句。舊論下
説。舊依梵本。今從唐言。亦無乖返。諸上下
頌。應如是知 
論曰。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
知 述曰。此擧世喩。以釋頌文。要覺方知夢
境非有。彼此共許。故以爲喩 
論。如是世間虚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釋下句頌中夢字。生死
之識。不稱實理。説爲虚妄。無始已來。數數熏
發。名爲串習。蓋纒覆蔽。稱之爲惛。毒火所
煎。號之爲熱。或復串習無明稱惛。聖智不生。
名之爲熱。猶如世間數習闇昧惛睡之識。名
之爲夢。生死亦爾。睡者惛熱義。夢睡心之
異名。即説生死名世間爾。如經所説生死長
夜 
論。諸有所見皆非實有 述曰。釋後句頌下
之四字。生死妄夢。異眞智生。故此所縁。皆非
實有。顛倒虚妄。所顯現故。量云。生死夢識
所縁之境皆非實有。許夢境攝故。如極成夢
境 
論。未得眞覺不能自知 述曰。釋頌初句。無
始已來。串習虚妄。未植善種。眞智不生。如何
得知。生死夢境。不實顯現。如夢境無。此答前
難。應立量言 生死之識不能稱理知自境
無。許夢識攝故。如極成夢識 然亦許有少
能自知。如今聞教。知境非有。如極成夢。亦少
自知。不名眞覺。恐違世間。及法差別隨一過
故。宗云稱理。因有許言。世間眠夢。彼此共
許。名爲極成。簡生死夢。他不許故。外人伏
難。既生死識。不能稱理如實自知何名眞覺。
而實得知今境非有 
論。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即名眞覺
 述曰。二乘見道。亦名眞覺。然於後得。不知
境無。加行不作唯識入故。菩薩見道無漏正
智。超世間故。名爲出世。能除生死。稱爲對
治。離世分別。及事分別。名無分別。此爲無
道對治世間。契眞如理。名無分別智。釋
此名難如餘處辨。不虚妄故名眞。如實了故
稱覺。此離諸縛。超諸麁重。得此名入諸聖朋
流。故名眞覺。簡異生死。少出夢時。亦言知。
夢境皆非有。假名之覺。立眞覺名。此翻頌中
未覺之説 
論。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
彼境非實其義平等 述曰。於見道中。得此
所説無分別智。後有縁世間無漏之智。現在
前位。方能稱理。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
有。即後得智。縁世間故。名爲世間。非體有漏
名世間也。體非是漏。立以淨名。稱境而知。名
如實知。前無分別。唯縁如理。但名眞覺。此後
得智。遍縁世間。能知境無。名如實知。亦名
眞覺。此智得起。藉無分別。無分別智。獨名眞
覺。若生死識。雖少自知。不名眞覺。無分別
智。雖名眞覺。不能知境皆非實有。此後得智。
遍縁理事。能知境無。異前二智。其義與前知
世眠夢。平等無二。前處眠夢。得世覺時。知先
夢境體非實有。今從生死。得於眞智出世覺
時。知先生死夢境。體非眞實。相似無二。平
等。相似。一義二名。頌如字故。若不知
生死夢境非實有。但是未覺得眞覺已。故能
了知。攝大乘論。成唯識中。皆有此釋。義意既
同。故不繁引 
論。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
不由外境爲所縁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
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小乘外
道。作如是難。若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續。
識自證分。轉變自體。有差別相。在内識上。似
外境現。實非是外。識縁此起。不由外境。爲其
所縁引識等起。或從種子。轉變差別。乃有現
行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爲所縁生 
此則外人牒論主義。次申共許。後方正難 
論。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
 述曰。此申共許。如彼能縁不離識境。一切
有情。或近善友。聞説正法。或近惡友。聞説邪
法。如四親近行。近善知識。聽聞正法。正性決
定。能教者識。成悲決定。能聽者識。成慧決
定。近惡友時。成邪定亦爾。即能所教。二識
決定。或近善惡二種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
邪二識決定。准此下釋。即能所教。二識決定。
前解爲是。若准舊論。今此難中。文既含隱。
其能近者。各隨所應。成於邪正二識決定。後
解爲是。然文既含隱。二解竝得。任情取捨 
論。既無友教此云何成 述曰。此正爲難。諸
識既縁不離識境。無心外法。理即便無善惡
二友。亦無他説正邪二法。此能聽者。或正或
邪。二識決定。云何得成。或無外境。云何得
有。能教所教。二識決定 
論。非不得成 述曰。下釋妨難。此總答難。非
不得成 
論。頌曰展轉増上力二識成決定 述曰。下
別答難。由能所教二人。展轉増上縁力。其能
聽者。正邪二識。成決定也。或増上力。能所教
者。二人之識得成決定。准前二釋 
論曰。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展轉爲増上
縁 述曰。此釋初句頌。以諸有情。他能教者。
自能聽者。各各相續八種諸識。此彼展轉爲
増上縁。此意即顯親縁心内自所變境。名爲
唯識。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説心縁心外
法親得他人所説之法。今則不然。能所教者。
展轉互爲増上縁故。自識變似能教所聽。爲
自相續識親所縁。不能親取他所説法。爲疎
所縁。於義無失。此説展轉爲増上縁故。成唯
識説。爲疎所縁故 
論。隨其所應二識決定 述曰。隨其所應顯
義不定。由増上縁。若近善友。聽聞正法。自相
續中正識決定。若近惡友。聽聞邪法。自相續
中邪識決定。或近善惡友。及由展轉爲増上
縁。能説法者。正邪悲愛。能聽法者。正邪智
慧。二識決定。言隨所應二識決定。此由未
顯 
論。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
各成決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廣前増上
縁義。答外所徴。謂能教者。餘相續中見相分
識。正邪差別。増上縁故。令能聽者。餘相續
中差別見相諸識得生。能所教者二識。各各
得成決定。或聽者正邪二識。各成決定。不
由外境識決定成。即由自他増上縁力。識得
決定。非由自他親相縁見。成決定識。故知識
生不是親縁。由於外境増上縁。由我亦許有
故。雖無外境。而友教亦成 
論。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半頌。大文第五。又釋外難夢覺
心無異。無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難。後論主釋。
初難之中。先牒此義。後方爲難。此即牒也。若
覺時識。猶如夢中。境雖無實。而亦得起 
論。何縁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
 述曰。此申難也。夢時與覺。無境是同。覺時
與夢。倶造衆業。何故覺行。感果苦楚。或有現
報等。夢時造行。感果微劣。或無果等。如夢殺
人定無現在爲他報殺。若覺時殺。定爲現在
他人殺報。未來感果故定不同。如殺他人。
婬他人等。餘一切行。其果亦爾。此外人質以
問論主 
論。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述曰。下
論主答。上句顯理。下顯不同。由在夢位。造
善惡心。睡眠所壞。故夢與覺。感果不同 
論。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
 述曰。釋上句頌。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
有情。身分沈重。心分惛昧。在寐夢心。爲此所
壞。令心昧故。慮不分明。勢力羸劣。其覺時
心。既無眠壞。縁境明了。勢力増強。不同夢
位。其狂醉等。爲縁壞心。羸劣亦爾。此但答
如夢位心
論。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夢壞心。覺時不爾。故此二位所
造善惡。當受異熟。非夢果勝。夢果乃劣非
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問。既爾夢心。爲
睡所壞。覺心不爾。何不夢位。由眠所壞。其境
實無覺境便有。復由此理。當果異耶 既爾
汝宗覺時見色等。既是實有。夢時見色等。應
例非無。見色雖復義齊。其境有無不等 或
薩婆多。夢覺境倶是有。造行當果不同。何妨
我義無境覺夢雖同。造行感果有別。此中難
釋。返覆無窮。恐厭煩文。略示綱要。諸有智
者。准此應思
論。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爲他所殺
 述曰。自下二頌。大文第六。又釋外難無境
殺等無。返詰他宗失。初叙外二難。次一頌解。
後一頌詰。此即初難。若唯有識。色等境無。由
此便無身語業等。彼羊等云何爲他人所殺。
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難多生。達此論文。
應休劣意
論。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
 述曰。此第二難。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
他人之所害者。世間殺羊魚等。屠者云何可
得殺生之罪。若許罪是有。即殺心外之羊。心
外羊無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責。無所逃
刑 
論。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
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頌。先以理釋。
下二句頌。擧喩以成。由能殺者。爲増上縁。起
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
事成。故能殺者。得殺生罪。如由鬼等意念
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當知 
論曰。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
夢 述曰。先釋下半頌能成喩也。如世間鬼。
惱亂有情内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
發狂等。或鬼意變彼。令他得異夢 如鬼等
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龍神。犍達縛。夜叉
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憂惱。子心變
異。或生。或死。或子起欲樂。母隨子欲得夢
已下釋頌末句失念等字 
論。或著魅等變異事成 述曰。由猫鬼等意
念勢力。令他著魅變異事成。既彼親能令他
作此。但由意念増上縁故。此事便成。殺羊等
亦爾。雖無外身語。殺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夢有二事 
論。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
 述曰。頌言鬼等。等中等此 
則總擧。下別指事 
論。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刺拏王等
夢見異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訶迦旃延。摩
訶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釋。此即其
姓。那者男聲。即剪剃種。男聲中。呼表是男
也。如言尼者。女聲中。呼表其女也。婆刺拏
者。舊言娑羅那。此云流轉。即由剪剃神通
意願。令王得夢。説此縁者。如舊中阿含經説
*娑羅那王。是眉稀羅國主。容貌端政。自謂
無雙。求覓好人。欲自方比顯己殊勝。時有人
曰。王舍城内。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
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
彼。人覩迦延。無看王者。王問所以。衆曰。迦
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徳今果宿因。迦延答曰。
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來乞食。我
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
業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政。王聞此已尋請出
家。爲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山
中修道。別處坐禪。阿盤地王。名鉢樹多。時將
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政。圍遶
看之。鉢樹多王。見*娑羅那王。疑有欲意。問
*娑羅那曰。汝是阿羅漢耶。王答言非。次第
一一問餘三果。王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
又答言非。鉢樹多瞋曰。若爾汝何故。入我婇
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悶絶而死。至夜
方醒。從本處起至迦延所。迦延見已心生悲
愍。共諸同學。同爲療治娑羅那王。語迦
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盤地
國。殺鉢樹多王。事竟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
請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
願令感夢。夢見集軍征阿盤地。自軍破敗。
身爲他獲。堅縛手足。赤花&T073325;頭。嚴鼓欲殺。王
於夢中恐怖。大叫呼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
濟拔。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
出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猶未醒。尚言災
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看。
王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敗。如
夢所見。王言願師爲除毒意。迦延爲説。一切
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等。無別國
土。離柱木等。無別舍屋。乃至廣説。至於極
微。亦非實事。無彼無此。無怨無親。王聞此
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故知
自意。他夢事亦成 
論。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咀
利王夢見異事 述曰。此第三喩。阿練若者。
舊云阿蘭若。此云閒寂曠野處也。離村空野。
名阿練若。此中仙人。名阿練若仙人。吠摩質
咀利王者。即舊云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也。
天帝釋設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綺飾。或云綵
畫。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羅王。夢見異事。舊論
言見恐怖事。此則不同。中阿含經云。有七百
仙人。住阿練若時。天帝釋嚴身。入中於下風
坐。諸天皆來。恭敬帝釋。毘摩質多羅阿修羅
王。見帝是事。忽變爲天。著好嚴具。破其籬
垣。入仙人處。在上風坐。仙怪是事。皆不敬
之。甚生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釋。而輕
蔑我。欲苦諸仙。諸仙懺謝。其恨不已。不受
仙悔。諸仙心念。令返衰惱。應時毘摩質多羅
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漸謝仙等。仙等心念。
赦其僣失。即還如本。今此論説阿修羅得夢。
經説覺時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説。皆増上
縁。令他事起。非親爲縁令有此事 
論。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
 述曰。釋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増上縁
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
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
他失念等。直以事喩。令義増明。不繁比量 
論。應知死者謂衆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
 述曰。雖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顯。衆同
分者。成唯識等説。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
別。而假建立此衆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時。
阿頼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與後。趣
等皆同。若遇他識増上違縁。捨衆同分。阿頼
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時相
續。今便斷滅。餘識亦爾。舊續今斷。名之爲
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時。一者將滅。説名爲
死。即是現在。如觸處中所立死觸。死支亦爾。
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過去。二者正滅。説
名爲死。如今所説。識相斷滅。即是過去。故此
説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論。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
爲大罪此復云何成 述曰。此下返詰。上半
頌不許前説。詰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頌。
彼若救義。詰非意云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
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
易詳。至下當悉 
論。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増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將爲詰彼。先叙彼計。前我所説。由能
殺者。他識轉變増上縁力。令所殺者他有情
死。汝不許者。以他宗。説由他親能殺他身故。
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説。今牒彼計
論。云何世尊爲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
婆離言 述曰。自下正詰。三業諸罪。現
爲人天之所呵責。未來當受諸惡苦報。可治
罰故。可毀責故。名之爲罰。三業校量。意罰最
大。佛爲成此。返問長者鄔波離也。鄔*婆離
者。此云近執。親近於王。執王事也。如世説言
朝庭執事。如阿羅漢持律上首。親近太子。執
事之人。名鄔波離矣。中阿含經説。有尼犍子。
名闍提弗多羅。其有弟子。名爲長熱。往至佛
所。佛問長熱。師教汝法。三業之中。何罸業
重。答云。身重。次口。後意。長熱反問。瞿曇今
説何業最重。佛言。意重。身語乃輕。長熱還
去。闍提問云。汝至彼所。瞿曇何言。長熱具
説。闍提讃歎。汝眞我子。從我口生。善受我
教。所説無異。汝可更往。破瞿曇義。提取將
來。作我弟子。長熱不從。有大富長者。名鄔
波離。伏事尼乾闍提。使往破佛立義。長熱
報云。此事不可。彼瞿曇者。容貌辯才。過人無
量。兼有幻術。能轉人心。無量衆生。爲其弟
子。寧可降伏。闍提不信。令長者往。長者往
已。欲破佛義。遂立義云。我立三罸。身爲最
量。次口後心。瞿曇云何。説心罸重。世尊于
時在眉絺羅國。國城五日方行一邊。佛問長
者。若人行殺。幾日殺此國人得盡。長者答曰。
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復問。仙人超瞋
心殺。幾日得盡。答曰。一時國人皆盡。又問。
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於布施。有人一
時。入八禪定。何者爲勝。有人多時持戒。有
人一時入無漏觀。何者爲勝。長者答言。入禪
無漏功徳大勝。佛言長者。云何乃説身口罰
重。心罰最輕。長者理屈。乞爲弟子。乃至得
果。自立誓言。我所住處。常擬供養三寶。一切
尼乾。悉不得入我家。長者得道。後還本家。闍
提怪遲遣人往覓。長者家人。不許入舍。闍提
不測。自往覓之。長者莊嚴高座。自坐。別安
小座。以待闍提。闍提見之法用如此。訶責長
者。長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勝汝。是
佛弟子。何得不然。闍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曇。
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復失汝。我今爲汝。説
一譬喩。遂作喩云。譬如有人。須鬱婆羅根。取
欲食之。令人入池處處求覓。求覓不得。自拔
男根。不得鬱婆羅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
是求覓瞿曇。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長者
答言。我爲汝喩。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
婦。婚姻以後。遂便有娠。婦言。兒生應須戲
具。語婿預覓。時婿覓得一獼猴子。將還與
婦。婦語其婿。汝須浣染舂。方堪爲戲具。婿將
雇人。欲浣染舂。他謂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
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獼猴不然。其云何
作。他爲洗之。洗之既訖。置熱汁中。染其獼
猴。皮肉時已爛壞。後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復
不堪爲兒戲具。汝法亦爾。既非淨物。唯可浣
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
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學。闍提於是慚恥而去。
此指於彼故言返問。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
此文
論。汝頗曾聞何因縁故彈宅迦林末蹬伽林。
羯陵伽林。皆空閑寂 述曰。此佛問詞。彈
宅迦者。眞諦云檀陀柯。此云治罰。治罰罪
人處也。今罰罪人。尚置其内。中阿含云。
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婦人。是婆羅門女。極
有容貌。婿爲仙人。名摩登伽。於山中坐。
婦爲其夫。營辦食送。檀陀訶王。入山戲
遊。逢見此婦。問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
人婦。王云。仙人離欲。何用婦爲。遂令提
取將還宮内。仙至食時。望婦不來。心生恚
恨。借問餘人。餘人爲説。是王將去。仙往王
所。殷勤求覓。不肯還云。汝是仙人。何須畜
婦。仙言。我食索此婦人。王便不還。仙人意
憤。語其婦曰。汝一心念我。勿暫捨我。今夜
欲令此國土破壞。仙人夜念。時雨大石。王及
國人。一切皆死。俄頃成山。此婦一心。念彼仙
人。唯身不死。還就山中。本是彈宅迦王國。今
成山林。從本爲名。名彼林也。人物皆盡。故名
空寂。舊人解云。諸仙修定處名空寂 末蹬
伽者。舊云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舊云
王名。有梵本云鉢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
昔有仙人。形甚醜陋。世間斯極。修得五通。山
中坐禪。有一婬女甚愛於王。王亦愛之。後
觸忤王。王遂驅出。婬女入山。見仙醜陋。謂是
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婬女切念。我今被
出。是不吉祥。若還此不祥。我應吉祥。乃取
糞穢洗不淨汁。令婢送山。澆灌仙人。仙人忍
受。不生瞋恨。有婆羅門。爲仙洗浣。婬女自
後。王還寵之。有一國師。亦有衰惱。婬女語
曰。以不吉祥。還於仙者。必還吉祥。國師依
言。以糞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羅門。還爲洗
浣。其後國師。還得吉事。事既皆驗。人普知。
之。王後欲征。國師進諫。以不吉祥。與仙人
者。必獲吉祥。王復遂語。山中起屋。恒取糞
汁。洗灌仙人。征遂得勝。自後若有不稱心事。
輒以糞汁洗之。仙人不復能忍。心生恚恨。乃
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須
臾之間。國成山林。此林從本。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此云和雅。如彼鳥名。陵字去聲呼
也。舊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語此仙
曰。汝若有子。當爲國師。摩登伽是旃陀羅種。
既聞此語。求女於王。王甚訶責。汝非好種。何
故求我爲婚。仙既數求不得。女意欲適仙處。
令母白王。彼雖惡種。猶是仙人。深爲可重。我
情欲適。王決不許。女盜往彼。爲仙人妻。遂
生一子。王既失女。處處尋求。求知仙處。遣旃
荼羅。縛仙及女。相著擲著恒河水中。仙語恒
河神曰。汝莫令我沒。若我沒者。須臾之間。令
水涸竭。河神於是割繩。放令仙還去。仙瞋作
念。須臾雨石。王人皆死。國變山林。從本爲
名。名摩登伽也。此三舊國。今變成林。佛問
波離。汝知何縁此林空寂 
論。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
述曰。喬答摩者。先云瞿曇。此云甘蔗種。或日
炙種。或牛糞種等。如舊所釋。佛是此種。號喬
答摩。長者答佛。我雖不見。曾聞仙人。由如上
事。意憤恚故。國變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
説仙人意嗔。殺此三國諸有情類。國變成林。
故知。由他諸識轉變増上力故。他有情死。非
以身語親能殺之。准經但總問仙人意殺。今
論乃別言仙殺三國 
論。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爲殺彼有情類
不但由仙意憤恚者 述曰。彼宗意説。唯意
不能成殺業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
敬重。見仙意嗔。遂爲仙殺彼有情類。不唯由
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計救。故言若
者 
論。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爲大罪性過於身語
 述曰。釋下半頌。詰意罰爲大。若鬼神爲殺。
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成立意罰。
爲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
意罪大。如倶舍説。三罰業中。自比校者。意
罰爲大。五無間中。破僧爲大。於五偏見。邪見
最大。故知。意殺無量衆生。過破僧罪。破僧罪
是虚誑語故。若爾。論説破僧。能感無間一劫。
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大乘中説。感
無量劫。受無間果。過於破僧。從初爲名。皆名
生報。説色業道立五無間。於中重者。謂是破
僧。破僧不能重過意罰。故説意罰。爲大罪性。
倶舍又説。或依大果。説破僧重。害多有情。説
意罰大。斷諸善根。説邪見重。依彼宗説。即其
罪大。後感果時。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
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無間果。不同大

論。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結前也。謂此佛説意罰大故。汝應
當知。但由仙忿。三國衆生。皆被殺死。今變成
林。理善成立。意罰爲重。非由神鬼。敬重仙
人。知嫌爲殺 又解。亦即返顯。自識轉變増
上縁力。他有情死。唯識義成。非是要由縁識
外境。親能殺彼。彼方説死 
論。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
下大文第七一頌。解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
不成失。於中有八。一問。二詰。三難。四釋。五
徴。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謂外問言。若
唯有識。不縁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聖。諸他
心智。縁他心不 
論。設爾何失 述曰。論主返詰。設縁不縁。二
倶何過 
論。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難。
論主既説縁與不縁。有何過者。今爲二難。先
難不縁。後難許縁。此即初也。若説一切諸他
心智。不能親知他心等者。云何説之。爲他心
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不能
親縁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論。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
難彼許縁。若凡及聖。諸他心智。親能縁知他
心等者。所説唯識理應不成。許此智縁心外
境故。復立量言。汝他心智應非唯識。許此智
縁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喩中不言如我此智。
便闕同喩。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
名他心者。從主勝説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
能縁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縁境。若許知者。便
有自心。知自心過。自心有縁彼。彼有縁自心。
故若許知。便有此失。若別時縁。即無此過。自
心前後。許相縁故。既爾大乘。許一刹那自心。
返縁彼能縁彼能縁等。何不許縁。此亦不爾。
但許一念自心自縁謂自證心。縁見分等。猶
尚不許一念見分。返縁自證。豈許見分一念
自縁。唯見分能縁他心故。若爾他心。縁自身
自證。亦應得説。一念他心智。得縁彼境。此亦
不爾。前已説故。謂前已説一念見分。不許能
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爾。故他心
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縁彼境。及彼能縁
*自自證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説因位。非佛
等心
論。雖知他心然不如實 述曰。此論主釋。由
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實故。可説唯識。論主
且約菩薩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
心智。雖縁他心。不能如實稱似彼心。以他心
爲質。大分雖同。不親縁著。與彼少異。名不如
實。至下當知
論。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
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頌文意。有徴。有解。
有逐。有答。所以者何 他心智云何。知境不
如實。此外人徴 如知自心智。此論主解
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外人復
逐 第四句頌。不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
無知也。由無知故。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
境者。顯成二智。不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
字。應言無知。不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
如實。今此文略。合言不知。義亦含二。至下當

論曰。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
此外人徴。釋上半頌。汝前所説。若凡若聖。諸
他心智。既縁他心。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然
此等文。勘舊論文。非有難解。極有少略。不能
繁述。學者當知
論。如自心智 述曰。此論主解。釋第三句
頌。以他心爲質。而心變縁。名他心智。非能親
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縁自心諸所有智。
亦不親取。但變而縁。與本質異。名不如實。此
自心智。説見分者。前後許自變相縁故。非自
證分等。名爲自心智。彼如實知。無異解故
論。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
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
自心智。云何於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實知
論。由無知故 述曰。此論主答。釋頌末句。不
知二字。此一頌翻釋。由菩薩等。無始已來。法
執所蔽。有此無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
如實。故他心智。由法執力。如知自心。亦不
如實
論。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
淨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顯總成他自
心智。不如實知。一無知言。通答上問。及釋下
因。若菩薩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種諸
智。名爲二智。或現行法執。倶無明所覆。或
法執種子。倶無明所蔽。故言無知所覆蔽也。
覆謂覆障。蔽謂隱蔽。覆障所知離言法性。隱
蔽自心。不稱實故。如來淨智。斷法執故。所行
眞俗。依他圓成二種。諸境體性。離言超思議
道。名有爲等。皆假強名故。佛他心智。縁他
心時既稱彼境。如實離言。名如實知。諸菩薩
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離言等。不稱彼縁。
雖縁他心。及縁自心。名不如實。故此説言諸
菩薩等二智。於境無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
所行。有爲無爲。性離言境。故説彼智。名不如
實 
論。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虚妄顯現
故 述曰。此重釋前不如實義。除佛智外。餘
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執。似外境相。虚妄
現故。虚者不實。妄者顛倒。是故於境。不如實
知此第一義。故不如實 
論。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 述曰。此第二釋
不如實義。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種
子。猶未斷故。此二於境。不如實知。此則總
説。若別説者。此他心智。通有無漏。若有漏
者。略有二説。安慧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
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説。所説見
相。皆是所執。謂此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
他本質心。實不縁著。亦自心内。不變相分。似
於他心。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
相生。此似彼相。遍計所執。體性非有。其自體
分。依他起攝。即説此爲他心智也。然護法等。
此唯識釋。亦無異解。如成唯識。護法等云。謂
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難言。外
色實無。可非内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縁。
誰説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説彼是親所縁。謂
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
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
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
言。無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
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實心。爲増上縁。所
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説此
見分。爲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説。皆有漏
智。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説。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倶無。離二取故。同
有漏心初師所説。然佛地論。雖無漏心。有相
無相。略有三説。約後得智。既無此義。此師菩
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
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説有見相。見相即
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説能所取是所執
故。無處正説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
似於二現。説之爲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説
爲他心智。如有漏心説 問然佛此智。有相
見不 答有見無相。不同二乘等。諸無漏心。
佛之見分。親了他心。名他心智。釋此理妨。如
次下師。故此論説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虚
妄顯現。二取分別。猶未斷等。與佛有異。佛無
執故。不知如佛淨智行境。有義。後得智見有
相無。説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
故。不執著故。説離二取。此第二説佛地論中。
更有證文。不能繁引。釋此文者。若有漏心。便
變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淨智所行性離
言。境都無相分。名不如實。若除佛外。諸無漏
智。雖能親取。然自身中。有法執種猶未斷
故。出觀已後。諸法可言。或猶起執。名不如
實。佛則不爾。故除佛外。無漏此智。不知如
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有異 若爾此
智。既不變相。親取外境。何名唯識 答唯識
者。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由此理故。
唯識但遮所執外法。識能親取。非執外法。何
妨親取。故唯識理。此師亦成。或唯識言。據妄
心説。無漏心等。即非唯識。經中但説三界唯
心。不説無漏亦唯心故。此違比量。解深密等
如前引教。通無漏故。今此二義。前解爲勝
有義。後得智二分倶有。説此思惟似眞如相。
不見眞實眞如性故。乃至廣説。又若此智。不
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縁。縁色等智。應縁
聲等。又縁無等。應無所縁縁。彼體非實。無縁
用故。佛地論中。亦作是説。後得智品。有分別
故。所縁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
現。分明縁照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
雖有相似有漏法者。體非有漏。如有漏心。
似無漏相。非無漏故。成唯識中。又作是説。現
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縁縁。他聚
攝故。如非所縁。然眞如等。與能縁心。不異不
一。非他所攝。不可爲例。餘所引證。如有漏
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諸後得智無漏心者。
定有相分。亦有見分。然除佛外。餘無漏他心
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虚妄現故。不知如
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無漏他心智異。
佛他心智。雖變爲境。親似他心。名爲如實。以
無執故。知性離言。餘他心智。亦變爲境。未斷
執故。疎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諸
法體性離言。故説有異。此中通説除佛以外
諸他心智。説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
心等故。名爲如實。成唯識説。誰説他心。非自
識境。但不説彼是親所縁。故佛亦變。若説佛
心。親能了者。便與上説理教相違。故佛之心。
亦名唯識。於此義中。略爲褒貶。初説無漏心。
亦無相見。亦有法執。此不須説。如成唯識。破
無二分。佛地論中廣破。相分亦有。縁無之心。
非所縁縁故。然後二師。或説無漏。親所取
縁。或説佛心。亦變影像。若許親取。云何應取
無法無法無體。非所縁縁。觀所縁説。要具二
支。是所縁義。此師意説。此心不具所縁縁。
餘具所縁。心必具二支故。若許無法得爲縁
者。破經部師。量有不定。自許無法得成縁
故。若破他爲量。非述自宗故。無不定者。又唯
識理。亦復相違。親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識。破
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違。及不定過。此師
意説。如下當知。其第三師。若佛之心。亦變影
像。不親取者。應不知無。心内相分。是有法
故。又應不説遍計所執。是凡夫境。由此故知。
二説皆是。二説竝非。此則雙貶。若別褒者。護
法等説。除無分別。必有影像。其理稍勝。所以
者何。既説諸心。同鏡照物必有影生。理無乖
返。若無影像。違親所縁。如佛地論。成唯識。
瑜伽論説。心心所法。從四縁生。説縁於無。無
漏之心。無此縁者。便違聖教。及違比量。遍計
所執。説凡夫境。意説。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爲
依他内影像相分。此性離言。及離假智識有
執故。執此以爲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
像。説能執心。名爲遍計。遍計所取。名爲所
執。此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縁縁。所變影像。
體是有法。與能遍計。作所縁縁。亦不違理。但
是凡夫起能執心。當體顯現。名凡夫境。非説
爲境故。即是所縁縁。但作所縁。不能作縁。當
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於繩眼識無執。是現
量攝。得法自相。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於
此。亦自變爲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
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爲蛇。不稱影像。説
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所變影像。體亦
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
無。説爲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
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縁縁。若説不稱本
質。名所執無。應五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縁順
境。亦生瞋故 因論生論。圓成實性。聖能親
證。凡夫心縁。但可心變。不能親取。聖人若
知遍計無時。亦心變作無之影像。有似於無。
非即親縁遍計所執。依他起性。凡聖之心。倶
能親變。亦親縁之。約親所縁。遍計所執。唯凡
夫境。圓成實性。唯聖人境。若疎所縁。遍計所
執。亦通聖境。圓成實性。亦通凡境。不爾凡
夫加行智等。或遍計心。聞説圓成。應不縁執。
聖應不知所執非有。各據差別。亦不相違。依
他親疎縁皆通二。又前有難。若無漏心。不能
親取境。應不知無者。此亦不然。佛知諸法皆
性離言。非無非有。疎所縁中。以所執境。爲其
本質。増上力故。心變爲無。體實是有。相似無
法。知此離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
所取。對凡夫説此離言法上。凡境爲無。名爲
知無。非是親以無爲相分。佛地論云。心所變
無。依他起攝。眞如理無。圓成實攝。遍計所
執。體既非有。若非前二攝。智何所知。由如
是等所説理趣。護法爲勝。此中但説。除佛無
漏智。猶自身中。有法執種。凡夫之身。或有現
行。竝言不如佛。非佛此智。親取他心。説縁過
去諸無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難
議境無。却徴境實執。二釋現量證境有。返
破憶持執。三釋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
釋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釋難夢覺心
不異。無造行果差失。六釋無境殺無罪。返詰
他宗失。七釋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總是第二。釋外所徴。廣破外執。從斯論首已
有二文。初立論宗唯識無境。及此所説。釋外
徴等。總是第一。正辨本宗。破執釋難。自下第
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 
論。唯識理趣無邊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總擧歎深推佛。後廣
別顯結造推深。就初之中。先歎深。後推佛。此
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況所趣處也。無
邊者。無際也。決擇者。以覺慧決了簡擇也。決
簡染疑。擇簡邪見。邪見決而不擇。疑擇而不
決。今顯智慧所證量法。異邪見疑所行境界。
故言決擇。品類者。同此等流也。差別者。體有
異也。寛廣故難度。無底故甚深。此中意説。
唯識理趣。若決擇品類。有無邊差別。弘廣難
度。無底甚深。歎有無邊深廣理趣
論。非佛誰能具廣決擇 述曰。此推於佛。如
是所説。唯識理趣。無邊深廣。非佛以外。誰能
於此。具廣決擇。顯己決擇非具廣也
論。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
種難思佛所行 述曰。下廣。別顯結推深。頌
中初半。顯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義理。後半。
別顯唯識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諸義。一切種
別。難可思議。唯佛所知。非己能説。故應止也
論。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釋上半頌。然其唯識所有理趣。品
類差別。無量無邊。歎甚深廣。今我隨自所見
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義。結所明也
論。餘一切種非所思議 述曰。釋下半頌。其
唯識理。我所明外。餘一切種。甚深之義。非是
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語。所言議也。一切種
者。差別理也
所以者何
論。超諸尋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釋非已所
能思議。尋思者。有分別有漏心等。或四尋
伺。其唯識理。要得無漏眞智覺時。方能少
證。若在佛位。證乃圓明。然我世親。處在地
前。住尋思位。不能如實證唯識理。故非是我
之所思議。其唯識理。超尋思境。以上總釋頌
難思字
論。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釋頌佛
所行也。如是所説。超尋思理。唯佛所行。圓滿
現證。非餘所知
有何所以。非餘所能。獨佛圓證
論。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述曰。一切境者。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
一切種者。諸法自相一切種智境 智者。即
是縁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應言一切
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縁。一智能縁。由佛世
尊。於此二境所有二智。斷結種故。皆無障礙。
故於唯識一切種理。皆能了知。二障盡故。無
有漏故。長時修故。智圓滿故。所以非佛。不能
圓滿行盡理趣。故我今時。且説少分。成唯識
説。謂諸菩薩。於識性相。資糧位中。能深信
解。在加行位。能漸伏斷所取能取。引發眞見。
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
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
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辨中邊
論護月釋云。無著菩薩。先住地前加行位中。
増上忍時。聞慈氏尊。説此中邊所有頌已。得
入初地。爲世親説。世親菩薩。先住地前順解
脱分迴向終心。聞無著説此彌勒頌。令其造
釋。得入加行初煖位中。應是聖者。相傳此説。
所以護月。遂有此言。非無逗留。而爲此義。眞
諦説。是十迴向中。第二迴向中。世親既住地
前位中如成唯識。未證唯識眞實道理。仰推
於佛。理不爲疑。雖可推上入地菩薩未圓出
障。故但推佛。已隨執筆敢受指麾。略述斯
疏。其間文義。有所虧拙。是已寡學。拙智窮
思。幸諸學者。詳而靡尤
二十唯識論述記第二
  承久二癸辰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長講
堂談義料書之永恩生 年
五十四
同三年長講會談了憲幸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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