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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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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論本第三
第四第五
 基撰 
意地之中。大文分二。上以五門。辨意地體。
下以十門。釋意地義。文分爲三。初牒前五門
三處所攝。標起論端。次今當先説色聚諸法
下。別釋十門。後總以頌結
除假法者。無別種生。又無別體。故今除之。
非意地下。此地中辨四相故
言十門者。下頌云。色聚相應品。世相及與
縁。善等差別門。巧便事爲後。其善等中有
三門。一三性。二十二處増數。三釋十二處
名義。色中有二。初標。後釋。釋分爲七。初明
大種五因造色。二明極微有無差別。三明大
造二不相離。四明色聚諸事多少。五明諸色
相續間斷。六明三類色聚差別。七明色聚依
六處轉
大種造色能爲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
因。四持因。五養因。如文配屬 依因中。由造
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者。此説即質造同
聚造。實造非假造。由諸日光。孤行香等。離
大種故。生無色界定道戒色。無四大故。勢依
彼有。皆有依因 持因中。由隨大種等量不
壞者。亦依同聚四所造義。撃質發聲大質故。
或五境附質。皆等質量。疎遠已去。方大於
質 養因中。對法第一説。謂由大種養彼造
色。令増長故。彼説一切大種。皆養造色義。今
此論中。唯説長養。四大資四縁生。能養造色。
然所造色。大種親養。大種要藉四縁資長。方
養造色。今説外縁。大方能養。非外四縁。是此
養因。相依而有。是造義故。生等五因。皆増上
攝。或有五義。或不具五。非謂定具。如上可
知。若依實義。親所造義。必同性造非異性。
必同類造非異類。有漏無漏。必類同故。必同
界造。非異界。定散必同。非異法造。若假説
造。疎相依造。隨應無遮異熟長養等流三類。
或各親造。或綺互造。理亦不遮。種種義門。如
別章説
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等者。此顯頓變。非漸
積義。不同薩婆多聚中有極微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者。極微無體。不同經部
種成大義。合前一種。不同勝論麁細倶實。如
唯識第一疏解
極微亦有方分者。方謂諸方。分謂細分。雖有
諸方。而無細分極微。乃是麁色所有。自更無
他。唯識第一云。極微無方分。方即是分。非諸
方義。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二不相離中。文分爲二。初略解二種。又此遍
滿下。重解二種 同處不相離者。隨無根處。
諸無根色。隨有根處。諸有根色。自類大造。皆
同一處相渉入義。非是極微各別住義 和
雜不相離者。謂自類大種。與餘類大種。更相
渉入。倶一處義。故論下云。前是共大種聚。後
是不共大種聚。此解和雜中。亦云。即此大種
極微。與餘聚集。能所造色處倶。故不同薩婆
多極微各別。同聚體異。倶舍頌云。欲微聚無
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十事有餘根。
今者大乘。同異類。一切大造。無別極微。隨
所有聚。皆相渉入。名不相離 又同處不相
離者。隨有根無根。一切大極微中即有。隨應
一切所造色極微。更相渉入。合成一物。無別
極微二處而住 和雜不相離者。即此一大
種極微。與餘一切大種所造極微。雖同一處。
非成一體。性各別故。用各異故。知非一性。諸
根於中遍受用故。不相礙故。知同一處。名同
處不相離。性各別故。用各異故名雜。同一處
故名和。處所無二。倶依一所。體仍各別。故
名處倶。其不相雜義意可知 又此遍滿色
聚下。因文便故。先解和雜不相離 又一切
所造色下。方解同處不相離。胡麻等聚。體類
別居。大造極微。不同於彼。但如諸物石磨爲
末。以水和合。處所難分。其性各別。是和雜不
相離義 又一切所造色下。乃至大種所據
處所。其即質造 諸所造色還即據此。大種
造色。同依一處。不同他宗。類各別住。是不相
離義 上來所釋後之二文。順前解二處中
後復次義。若依初復次義。同類異類大造相
望。義准應悉。此義如決擇五十四。六十五等。
對法第五疏解
色聚諸事多少中分二。初總明事多少。後又
約相攝下。別顯攝義。事者體也。物也。總諸色
聚。有十四物。除勝定之果。非定有故。此説實
體。除一切假
一切色聚有色諸根所攝者者。五十四云。如
眼若據相攝唯一。謂眼清淨色若相離攝有
七。謂眼身地色香味觸。若界攝有十。加水火
風。耳鼻舌亦爾。若身根除眼等四。獨可得故。
唯可有九。界者因義。順經部宗。色能持種説
有。彼界。或彼聚中。可有能生彼色等用。増上
縁中。立爲界稱。或界者性也。即彼體事。如欲
界有眼等四定有身根。有師於此起妄計云。
若得天眼。亦得彼地身根。不相離故。其義不
然。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
餘八。謂在有香地。若以在四根有十種故定
有身者。有香地言如何通。倶舍亦通云。欲微
聚故。迦延亦言。頗有成就彼地眼。不成就彼
地身根耶。曰有。謂身在欲界。起天眼通。故知
彼説非理 相攝者。約體攝也。各自以體自
攝故。如有色。自有故 界攝者。以體對用也。
不相離攝者。體用不相離也
諸色相續間斷中有六。一聲。二風。三明闇色。
四大小無間生。五釋經。六顯有法界聲。界者
造聲因四大也。恒行風者。持世界日輪等風。
恒續闇色。謂世界中闇。不説空劫。故知彼無。
或義不然。説爲逈故。不與闇名。堅即彼界者。
謂地界。堅攝。謂餘相。非執受種子者。謂無漏
種子。雖依於識。識不縁故。名非執受
色聚有三種流轉者。業果名異熟。現在四縁
之所資長名長養。非前二種。但自類相生名
等流。不同小乘別立刹那。大乘即是定長養
攝。或是等流。有漏得引無漏法故。現行從彼
種子生故。況初道色體是假邪 處寛遍者。
謂體増寛。遍滿處所。相増盛者。處所仍舊相
状轉増 變異等流者。謂變舊相。如青變黄。
清變濁等 自性等流者。謂住舊位。相續生
滅 初異熟生。謂引業果。後異熟生。謂滿業
果 諸法有二。一有爲。二無爲。無爲無此三。
無差別故。有爲有之。有爲爲二。一有漏。二無
漏。有漏具三。無漏唯二。無業果故。且無漏
中。諸根唯一。無等流。内餘色有二。若執受。
唯長養。非執受者通等流。外五塵色。亦通二
種。上説有長養及等流者。各具二種。長養等
流勝定果色。諸心心所有二。等流唯一。長養
除處寛遍。此説法處諸假色法定果實色。或
通處寛遍。上説無漏已。有漏蘊中。内五根。
唯長養異熟。無等流。具二長養。無初異熟。内
諸餘色。具有三種。若外諸色。唯除異熟。法處
攝色。假唯一長養。除處寛遍。通二等流。諸心
心所。一切皆具。唯無處寛遍一種長養。若於
八識。法處五色。後應分別。恐繁且止 五十
四中。總聚爲文。若五根色。有長養異熟。無等
流。非根諸色。具三種流。諸心心所。有等流異
熟。第二長養所長養流法處攝色。無異熟生。
餘如心心所。雖作此説。亦不相違。復有三界
差別。長養有殊。問答分別。皆如五十四。若説
異熟。初生刹那。及後相續。分之爲二。説與
前殊。後應思准
六依處中。建立者。風金輪等。相依持法。覆
藏者。屋宇等 
第二段明相應蘊中。文分爲五。初標心及五
十三心所法。次四一切。辨五位心所差別。合
煩惱隨煩惱爲一故。三辨由根境等諸識生。
四又識能分別事之總相下。明心心所行相。
五作意云下。明遍行別境。二位心所。體業差
別 一切處者。唯識第五解云。謂三性處
一切地者。有二義。一云。有尋等三地。二云。
色四無色四。并欲界一。合爲九地 一切時
者。心生必有 一切耶者。隨其自位。起一必
倶。遍行具四。別境非後二。善十一中。通一切
地。非一切處者。唯善性故。非一切時者。非心
生時即皆起故。非一切耶者。輕安不遍諸善
心故。一切地者。有義通九地。以定加行亦名
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
安。有義不然。論説欲界由闕輕安。名不定
地。通一切地者。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如唯
識第六説。煩惱隨煩惱。合名染位。四種皆無。
不定唯有一切性處。唯識第五云。五中遍行
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染
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如下第八。及五
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唯識第五六。對法第
一等廣解
辨由根境等諸識生中。又非五識身有二刹
那下。解識乃得生
根二因不壞。一不滅壞故。非全無。二不羸劣
故。非劣弱。五十四中。釋滅壞羸劣。及由四
縁。諸根變異。翻彼即是此中二義。此説色根。
其意根不壞者。彼説由四縁意根壞。翻彼即
是彼意根第六。是不同五根。不説七八根不
壞義。思准可知
境界現前中有六故。謂所依處故等者。五十
四云。問如本地分説。六種所行性。此何差別
也。即隨次第。釋此中六故。應尋彼文 所依
處者。内身所依。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顯了不顯了者。彼云。謂取實不實差別。謂
各於自境中。取實有體者。顯了可知得。取不
實者。名不顯了 全分及一分故者。彼云。謂
取一分事。及遍滿事。謂於一聚境中。總遍縁
名全分。縁一分事名一分
四種障中。覆弊障者。屋宇等 隱沒障者。謂
神通藥草等。隱令不見 映奪障者。謂勝力
映奪。即日光等。影衆星火光等 幻惑障者。
謂由鬼魅等。及呪術等。諸幻惑障
處所極遠者。謂諸方住處各遠故 損減極
遠者。謂先成麁色。雖近現前。損減至細。名損
減遠。即磨麥成麺等。五十四云。非極細遠。名
現前故。別説諸根境現前義。皆如彼説
作意四力。初時三種。如其次第。縁未來過去
現在境界。第四一力。通縁三世 若異此者
應於一所縁境唯一作意一切時生者。若異
前説。四力生作意者。應於一境。一作意恒
生。由此故知。必由四力
又非五識有二刹那下。明識乃得生中。文分
爲四。一明五識刹那。二明五心差別。三釋經
一心言。四明五心縁境之世。五識刹那中。唯
識第四有二説。一云。五識唯一刹那。自類前
後。定無二刹那。相隨而生。亦非五識展轉無
間。更互而生。以此文爲證。決擇等言。若此六
識。爲彼六識等無間縁者。言總説六。意説五
識前後定唯有意識。意識便通生故 二云。
此依未自在位。多分率爾心唯一刹那。非等
流心。及自在位。廣引理教皆如彼説。彼開導
依。第三正義。雖各自類。不説五識相續刹那。
同前同後。皆不違理。然取後義。多順諸文
又一刹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
者。此説五識率爾心後。定有尋求。尋求之
後。若時散亂。生即不定。若不散亂時。決定
心生。染淨心生。由分別及先所引二因故。起
分別者。曾未得境。今分別故 先所引者。前
已得境諸悉故生。意由二因。五唯由一。此説
五識等流。意等流亦爾。此中唯説尋求後不
定。不説決定後。及染淨後不定。理皆通故。
然今不説率爾後。生尋求不定。故知率爾後。
定起尋求。決擇亦言。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若
有希望。後時方出。希望即是。尋求心故。餘義
如五心章説
一心刹那者。意説。於一境中專一性心。雖多
念仍名一心。又以前後性類相似名一心
又意識任運散亂縁不串習境下。明五心縁
境之世。此有二説。一云。意識非強分別。而
任運生。不在定中。而散亂生。若縁不串習境。
不與別境欲等倶生。爾時意識。創縁於境。名
率爾墮心。無希望故。不名縁未來。雖縁現
在。但是曾得境種類故。唯名縁過去境。此説
獨生意識。初率爾心所起行相。縁於過去境
種類故。名縁過去。若強分別。及在定心。縁
串習境。與欲等倶。此意識率爾心。縁世不定。
其五識率爾墮心無間。所生意識。謂尋求決
定。唯應説縁現在境。刹那論之。實縁過去。
依分位三世。及依親所縁相。唯應説縁現在
 設有難云。尋求決定。並縁前念五識境生。
縁過去世。云何今言縁現在 故論通言。若
此即縁彼境生。謂若此二心。即縁彼前念五
識所縁之境。應名縁過去。但以相似相續。在
現在世。爲此尋求決定二心之所縁。取應名
縁現在。非於本質。不名縁過去。此意影顯五
識率爾。唯縁現在。意識率爾之尋求決定。亦
縁過去 二解名率爾墮心已前。釋意識率爾
墮心。前來未釋意識率爾故。若強分別。及定
心。并串習境。有欲等生。爾時意識。不名率爾
墮心。若任運等。乃至無欲等生。方名率爾故。
前來未説意率爾心。故今説也
唯縁過去境五識無間下。此釋五識後尋求
決定。意識取前念五識本質境故。唯縁過去
境。由此意識所縁前率爾境之影像。相似相
續。在尋求決定二心上現故。唯應説縁現在
境。即從本質。唯縁過去。若從影唯縁現在。其
意識率爾心。縁現在境。其理何疑。總説縁過
去。便招妨難。故應長讀。唯縁過去下文。攝屬
尋求決定二心。其縁現在。亦屬二心。義道便
遠。亦無妨難。若此縁現在境心。即縁彼過去
境生。故通二世。本質影像。有差別故。染淨等
流。必隨前轉。故知二心。亦縁現在。餘世五
心。復亦不定
又識能了別事之總相等者。成唯識云。心於
所縁。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
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摸填綵。心王不能
取境別相。但取總境。心所非但取境總相。亦
取境上隨應別相。故此説言即此所未了別
等。唯識解云。此言表心所。亦取境總相。此總
境上。所未了別。境之別相
所了境相其能了別者。説名作意。即顯作意
取諸心所所取別相。皆如彼説。此中但説心
起必倶故。唯説遍行心所行相。由此兼顯遍
行別境。通三性心。行相増強。偏説體業。餘略
不論。並如唯識。境之分齊。是言説因。想能取
之。境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
取。雖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増説。亦不相

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三卷
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非爲切

定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
觸業唯受想思爲所依者。唯識解云。思於行
蘊爲主勝故。實通爲依
世中有三。一道理三世。二唯識三世。三神通
三世。如唯識第三卷疏
謂諸種子不離法故如法建立者。隨順薩婆
多言。種子不離心法。如心法建立三世。彼説
種子體即心故。隨順經部言。種子不離色心
等法。如色心法建立三世。彼説色心能持種
故。今大乘釋。種子不離第八識法。如第八識
法。建立三世。又種不離現行之外。條然有
體。如現行法。依種子上建立三世。云何建
立。種子之上。當可生果名未來。能生種因名
過去。種子自體名現在又現行諸法。多分間
斷。種恒相續。種既不離現行諸法。條然有
體。法既有三世。故今種子。如法建立三世
之義。此爲總標。建立三世。所依體依種子
立。下別釋世義。恐有外難。種既恒有。應非
世攝。故如於法。亦世所收
又由與果未與果故者。此釋過未二世。依現
在種子之上立義。現種子上已與果義。名過
去。未與果義。名未來。二所依體。名現在。今
唯依道理。以辨三世。今大乘中。能爲因義。
名爲取果。唯現在世。故唯識云。雖因與果。
有倶不倶。而現在時。方有因用。若果起時。
因付於果。名爲與果。現在種上。有於曾世
付果之義。名過去。現未與果當來方付。名未
來。現在正取名現在故
若諸果法若已滅相下。釋依現行建立世義」
四相中分三。初辨所依。次辨相状。後辨分位
假立。大乘生滅。既即法辨。更無別體。小乘
説有。百論難言。有滅。滅法令無入過去。滅法
現在説名有。有生。生法令有入現在。生法
未來應説無。此難四相體倶成有
論云。謂於一切處識相續中一切種子相續
倶行建立者。總標四相依種子立。一切處者。
三界九地。識相續者。謂第八識。一切種子相
續者。種刹那滅。無間斷故。名爲相續。倶行
者。種與本識恒倶行故。建立者。依此九地與
第八識。相續倶行。一切種子。建立四相。不依
現行。由三義故。一種相續故。二諸法因故。三
不離識故。若説種子。即説諸識 又解云。於
本識中。一切種子。相續倶行法上。建立四相。
即是依一切有爲法上。建立四相。一切有爲
有漏無漏。若起必與種倶行故。即是通説依
現及種。説四相義。於生之後即説異有者。此
有二義。一令生厭。欲顯生體自性變異不可
愛樂。若即説住。便多生愛樂生住故。二欲顯
諸相無別用時。即此生相。與前後別名異。既
爾隨轉名住。後必不住名滅故。不同餘宗。二
異性中。初是同類法前後異。後是異類法前
後異。此唯説生。由有縁力故起。餘依此立。不
待因成。故言約法分位別立。顯揚頌云。生
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
運滅。此如五十二。唯識第二等説
四縁。文分三。一標名。二總出四縁體。三又由
種子故下。別指於心以顯四縁。如唯識第七
廣釋 因縁體者。彼云。謂有爲法親辨自
果。一現行。二種子。今此唯言種者。彼會云。
有唯説種是因縁者。彼依顯勝。非盡理説。聖
説轉識與阿頼耶。展轉相望爲因縁故 等
無間縁者。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等
而開導。令彼定生。彼第四卷會此文云。若此
識無間彼識決定生者。言總意別。義不相違
 所縁縁者。彼云。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
相應。所慮所託。此體有二。一親。一疎。今此
總説。亦不相違 増上縁者。彼云。謂若有法
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彼自會云。雖
前三縁亦是増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爲顯
諸縁差別義故。故今此云。謂除種子餘所依
及助伴。餘所依者。乃除等無間依故。不説境
界顯然。亦知除所縁。故唯依心顯四縁。不説
心所爲等無間
第六善等増數中唯立三善無勝義者。説有
爲故 福分善者。順生死善 解脱決擇分
善。如對法第十三。及決擇釋 正勝善者。即
四正勤。亦名正斷。勝諸惡故。勤體勝故。非
邪勤故。名爲正勝 無量善者。四無量也
有依善者。有所依求。求三有善 無依善者。
無所依求。希涅槃善。又有物施名有依善。無
物隨喜名無依善。或有相善名有依善。諸無
相善名無依善。修慧之體名根本善 相應
五蘊名爲眷屬善。修慧品故。或根本方便二
業道。名根本方便善。合二爲一業道品故。唯
説聞思非修慧者。隨其所應餘善根故
八福生者。謂欲界粟散王爲一。臣爲二。加六
欲天爲八。不同古解。欲界除臣而取輪王。輪
王爲九。不動善爲十。謂色無色善。及無漏

善了知事者。知因智也
工巧中但爲戲樂等者。餘處説此。實通三性。
今但簡染。相難知故。謂爲戲樂貪掉等生。不
爲活命習業簡擇故。此戲樂工巧染汚。活命
習業體實無記。簡擇是善。善心慧等簡擇生

言慧眼者。實非是色眼類同故。此中説之。非
是五中之一。慧眼總攬五中慧法佛三。爲今
慧眼。慧爲體故。因便故來 有瞚眼者。即瞬
動眼。如人等眼 無瞚眼者。不瞬動眼。如蟭
蟟等眼 依處眼者。即本肉眼。由此爲依。起
變化眼。名依處眼。或扶根塵眼之依處。世俗
呼之爲眼故。今亦假立名 審諦耳者。亦非
是色。體即聞慧等。因説耳故。文便故來。欲
顯眼耳倶有勝用故 高聽耳者。聞善法勝
法有義法耳 非高聽耳者。聽惡法劣法無
義法耳 身中釋一切遍諸根所隨逐者。明
身根遍在四根中義
墮施設意者。施設謂名言。縁在名言名墮施

十一種中内外者。自他身異故
七識住者。倶舍第八云。身異及想異。身異
同一想。翻此身想一。并無色十三。故識住
有七。餘非有損壞。一有色有情。身異想異。
如人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初時。二身異想
一。如梵衆天劫初時。三身一想異。如第二
靜慮。厭根本喜入近分捨。厭近分捨入根本
喜。四身一想一。如第三靜慮。初定由染想名
想一。二定由二善想名想異。三定由異熟想
名一。善喜動故。餘三即下三無色。餘處壞
識。不説識住
増語觸者。第六倶觸。能起語故。能縁語故。
於聲法二處皆増。由觸増長名増語觸 有
對觸者。五識相應觸。根有對故 依耽嗜者。
謂欲界 出離者。色無色及無漏 有愛味。
謂有漏 無愛味。謂無漏 世間。謂分別
出世間。謂無分別
九有情居者。倶舍頌云。應知兼有頂。及無想
有情。是九有情居。餘非不樂住。前七識住。
及第一有。并無相天。名九有情居。餘惡趣
等非有情居。不樂住故。廣如彼説
増色中。有依光明者。即質光明。無依光明
者謂離質光明。或附質光明名有依。遠質光
明名無依 正不正光明者。謂日月盈虧等
光明 積集色者。謂諸形色 九種中不説
内外。縱自他身是外處。定與根別説。其實相
似聲唯二性。不善有覆者。由彼思發故得彼
名。顯揚云。表假通善惡。實體非也。前色界亦

聲中。若犯若出者。犯己還淨也 聖言者。稱
實名聖。聖者正故
香中率堵魯迦香者。即舊云。斗樓婆香。地持
云求求羅香。素泣繼羅者。如胡麻許大。赤色
堪染。緋等。此土所無。極大香也。三辛香者。
西域多以胡麻・蓽鉢・于薑三事。和爲丸食之。
令人消食 一指香等者。形如指相故
休愈味者。除止差病味
五觸中。蚊虻爲二故。六中倶生爲第四。内身
之中與身倶故。所治。即垢等。能治。即水等
法界法義。如唯識等
釋法界中三種。有色無色及有爲無爲者。有
爲有二。謂有色無色。并無爲爲三。或一有色。
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即有爲無爲
増四中。唯言假色不説實者。律不律儀等。諸
宗通色。今説爲假略不説實
無色無爲假非假所攝法者。依相説眞如是
實。餘皆是假
善無記無爲者。並依相説。眞如等善。空等無

増十中。一作意。二受。三想。四思。五觸。六虚
空。七擇滅。八非擇滅。九眞如。十中有三句。
初句是不動無爲。下二句是想受滅無爲。非
受者是想故。此隨勝説。故無所餘。或第一
即除受想思。餘心所法。逐心生故。第五即不
相應。略不説色。或初即觸。隨心初生故。隨増
勝説
結云内外六處諸法差別有六百六十者。此
據十二處。各増至十。一一皆有五十五種。此
成六百六十。所可應有増數之法。理實不然。
五根増中。皆無増十。而有十一。已剩其五。意
處至十二。而無増十。後剩十三。於此増數合
剩十八。況復不計法界所攝八十七法等。由
此應知。但據十二處。各増至十之總大數
釋名中。眼者梵云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
也。謂能於境行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
今言眼者。體義當故 耳者。梵云戍輸聿
多。此云能聞。如是我聞之聞也。言耳者體義
當故 舌中能除飢渇。正是舌根。發言論者。
舌之依處。世俗名舌。故以爲名
計爲我所我及我所者。我所者。我外所有。我
我者亦是我所。謂計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
即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也
有情等義。如攝異門分具釋。重嗢柁南者。上
明衆義。皆是意地之差別義故重頌。出體顯
義。是彼地體義故
唯説六善巧者。辨中邊通説十善巧。決擇下。
説六七善巧。顯揚論中成善巧品。説諸善巧。
皆爲破執。故數不同。廣如於彼
生起事謂縁起縁生者。對法云。因名縁起。果
名縁生
差別事謂無量界者。即五無量。謂世界有情
界法界所調伏界。調伏方便界。下自當釋
後嗢柁南有十門。一色聚。二相應品。三世。
四相。五縁。六三性。七十二處増數。八釋十二
處名。九善巧。十者事八衆。隨増勝者説
  第四卷
九地境中。分之爲四。上之二地明境體。此
有尋有伺等三地。是境相。下上麁細異故。是
謂來意。尋謂尋求。伺謂伺察。謂思及慧推麁
名尋。察細名伺。一念不倶。麁細異故。今依
彼法有無。此二建立三地。是謂釋名 出地
體者。釋有三師。初説云。此之三地。就二前後
相應建立。無心地。説初之二地名爲心地。故
知下地諸色等法。皆名無尋無伺地 第二
師云。此三就二離欲建立故。此卷中。既以離
尋伺染。名無尋無伺地。故知隨應有彼染故。
名初二地 第三師云。此三倶就界地建立。
此卷中説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
有伺地等。故知但依界地建立。徴破前師皆
爲非正。今釋彼文並如彼説
就此地中。大文分三。初問。次略答。後云何
界施設建立下。別釋前標。於中即五 界施
設中分三。初問。次答八門。後隨別釋。第一
數建立中分二。初標墮界非墮界。後此中欲
界下。別釋三地。墮者。在也。落也。落在界攝
故 非墮攝界謂方便并薩迦耶滅及無戲論
無漏界者。三乘通釋 方便。謂道諦。趣滅因
故 薩迦耶滅者。謂虚僞身滅。即擇滅 無
戲論無漏界者。謂眞如。性離分別。無漏體故
 唯大乘解。或方便者。一切化身。三輪方便
利衆生故。薩迦耶滅者。謂法身。虚僞身滅顯
故 無戲論無漏界者。謂報身。無漏五蘊離
分別故 若定者。在上下地得彼定 若生
者。謂生彼地。無尋唯伺 隨一有情由修此
故得爲大梵者。雖共初禪。同一地繋。無別品
數。離於尋染要伏尋貪。方得彼定。如在欲界
修不淨觀。雖未品數。折伏下染。要暫伏貪。方
能入觀。此亦如是。故名別得爲大梵。劫初
之時。極光淨天先來有此中間。定業故得下
生。初爲大梵。非在二定生報下生 此中由
離尋伺欲道理故説名無尋無伺地等者。釋
論第二師。引此爲證。未離尋伺染。欲界初定
諸法假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
者。已離尋染。未離伺染。名無尋唯伺地。二
定已上諸法假者。倶已離染。並名無尋無伺
地。即顯欲界教導差別。若已離欲。亦名無
尋無伺地等。不爾何故第三地中。唯離二染
名第三地。不説有彼下二地染。名初二地。實
義不然。此三但依界地建立。謂欲界初定有
漏無漏諸法聚中。尋倶可得。已離欲未離欲。
皆名彼地等引。次上文爲證。不由有染名爲
彼地。若已離染名非彼地。若作此解。便大雜
亂。故此論云。若無漏界。有爲定所攝。初靜慮
亦名有尋伺地等。若就相應及三離欲。立三
地別。此等諸文皆有過失。廣如釋論。此言尋
伺由離欲故。名無尋無伺地者。然唯欲。彼二
定已上。無尋無伺。一地有漏無漏。皆決定
離尋伺染故。下地不然。不得以有染爲彼地。
無染便非。故唯説彼二定已上。由此不説下
之二地。隨離彼染。即非彼地 教導作意者
謂在欲界。住心無相。無尋伺故。出彼定者。
身在欲界。已離初定欲。入無尋伺定。後出定
時。還起尋伺。若生二定等。亦起下尋伺。故論
説言。如出彼定。及生彼者 若無漏界有爲
定所攝者。即初靜慮根本智。此有二義。唯識
第七。一説後得智在因位亦尋伺倶。若依此
義。彼根本智依此尋伺。後得智處法。縁眞如
境起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根本智。與分別現
行尋伺倶。名有尋有伺地。二云。後得智亦非
尋伺倶。此無漏有爲定者。即是二智。依初定
尋伺處法。縁眞如覺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是
二智與分別尋伺現行倶。名爲彼地
第二處所中。有三界別。即爲三。欲界三十
六處。謂八熱八寒那落迦。鬼處。非天處。四大
州。八中州。六欲天。其魔宮即他化天。獨一近
邊二那落迦。即八寒八熱。隨應所攝。人中一
分亦爾。故不別立所。由此欲界文即分二。初
明本三十六處。魔宮已下釋即彼攝
從此下三萬二千踰繕那至等活等者。此文
意説。地平之下。三萬二千踰繕那。方至等活。
等活廣十千踰繕那。次下過四千踰繕那。方
至黒繩。黒繩下二千至衆合。如是八那落迦。
皆廣十千。下六地獄。相去皆二千。無間地獄
底。去地平計一十二萬八千踰繕那。蘇迷盧
山入水八萬。此乃過彼四萬八千。以此准知。
八熱地獄。深於倶舍。彼説無間底去地平。四
萬踰繕那。彼論頌云。此下過二萬。無間深廣
同倶舍。水輪雖深八億。依風輪上。金輪復厚
三億二萬。在水輪上。故妙高山據彼金輪。今
者大來。金在水下。次據金輪。水在金上。雖
不言深數。無間之底。既計一千二萬八千。妙
高入水。但言八萬。明知妙高不據金輪。半上
半下水中浮住。贍部州地。在水之内。深妙高
山義甚難悉。七金展轉倍小須彌。何爲此州
獨深諸類。由有地獄安布不同。惡業者多處
所須廣。特深餘類此復何愆。倶舍雖不別陳。
毘婆沙第一百七十二有三説。一云無間底
去此四萬。下二萬是無間。次上一萬九千。次
第有餘七。此七一一。縱廣萬踰繕那。恐錯勘
草本。次上五百白墡。五百是泥。二云無間同
前。次上三萬五千。安立餘七。餘七一一。縱廣
五千。次千青土。次千黄土。次千赤土。次千白
土。次五百白墡。次五百泥。三云無間在中。餘
七圍繞。此贍部州。猶如穀聚。上尖下闊。故
得容受。由此經説。四大海水。漸入漸深。雖
無評家。倶舍所取不知何者。且看文勢。第三
爲正。不相違故。餘義皆有自宗相違。今者大
乘應理爲善。八寒地獄。八熱相當大小量同。
故不別説。鬼及非天。如前已説。不見近邊亦
屬寒文。獨一可爾
取縁豆子者。即摩訶沒特迦羅。宗輪所云採
菽氏也。舊云大目揵連。廣説此縁。如彌勒
疏 燒然等三。少分多分全分別也 一聚
者不見形容。但見一聚火相故
色界十八處者。下三定各三。第四定八。無想
天即廣果攝。故不別説。并大自在天故成十
八。四禪各三天。但言熏修。故唯有漏熏。五
淨居天。既言五品雜修故生。明通有漏無漏
雜修之法。不異舊説業雖凡位而造。由今無
漏。資有漏定。更助故業。令勝上生大自在住

由極熏修者。唯無漏修。諸有漏第六識已不
現行故。即凡夫位所造。廣果天處業。將入第
八地。生廣果天。無漏極熏。資彼先時後報之
業。至第十地滿心。方生於彼。華嚴經云。現
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
處生故。廣如唯識第七卷疏。并十地論第十
二卷
修禪有三。唯有漏熏下四定。二唯無漏。八地
以上變易生死。三有漏無漏。如前所説。五淨
居業。變易生死。七地已前二乘。倶通有漏無
漏。無明爲縁故所起定唯無漏。八地已上
唯無漏。不起無明故
無色界有處所者。業果異故。即於入定死處
而施設故 無處所者。謂無色身。或現定色
故名有處所。無異熟身故名無處所
第三有情量中。文分五。一人。二天。三地獄。
四非天。五無色界。此州身量。壽長時大。壽
短時小。大小雖殊。然隨自身三肘半量。故量
不定。東州決定自身三肘半。西北二州亦隨
自身三肘半量。然展轉大。倶舍第十一與此
不同。彼云。贍部州人量。三肘半四肘東西北
州人倍倍増如次。彼説此州或三肘半四肘。
東州八肘。西州十六肘。北州三十二肘。今説
轉大不言倍増。以不定故 
三十三天増一足者。足謂分也。分一倶盧舍
爲四分。四分之中一分。復分爲四分。増此一
分故言一足。下言増一足者。其義亦然。顯
知足天半倶盧舍餘一分。樂化天餘二分。他
化天身餘三分 或有釋言一足者。即倶盧
舍分爲四分。一分之中復分爲二。足此二中
之一分。故言一足。即顯知足天身半倶盧舍
餘半分。樂化天身一倶盧舍中三分。他化天
身三分餘半減一倶盧舍也。倶舍不同。彼云
欲天倶盧舍四分一一増。乃至他化天一倶
盧舍半。餘皆同此 問若依倶舍。梵王壽一
切半。量一踰繕那半。大乘既以六十劫爲一
劫。何故梵王不説一踰繕那半爲一耶。答劫
是時名。隨法即施。踰繕那是分量。不可輒

無雲減三者。無量光天四踰繕那。極光淨天
八。少淨十六。無量淨三十二。遍淨六十四。無
雲一百二十五。以減三故。如是倍倍増。乃
至色究竟天。身長萬六千踰繕那。業不同故。
身量有殊。不可徴詰。不説無間身量。遍處故
知小也。非天亦然。不同餘宗大地獄唯在此
下。餘三有獨一及近邊。業勝故。説造惡業來
入此地獄中
第四壽建立中分三。初別明三界壽。二明有
中夭。三明滓身。欲界分七。一人。二天。三大
那落迦。四非天。五傍生鬼。六寒那落迦。七近
邊獨一。由善惡業品類不同。壽量亦別。應細
此數易
而不論
第五受用建立中分二。初標三門。後隨別釋。
別釋之中。復分爲四。一明受苦。二又於四
種那落迦中無有樂受下。明受樂。三總明苦
樂勝劣差別。四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下。
勸厭三界欣求無漏 受苦中復分爲二。初
明三界苦。後明無漏非苦。初中復二。初明欲
界苦。後色無色界苦。欲界中分二。初略明五
趣苦。後廣明五趣苦。廣即分五苦。地獄苦中。
復分爲四。一解大那落迦。二近邊。三寒。四孤
獨 衆合有三。一兩頭頸。二銕槽壓。三上下
山 號叫有三。謂燒熱極燒然等者。少分多
分全分別故。下皆准知 燒熱有三。一銕熱
薄二銕串貫。三銕捧打 極燒熱有三。一三
支串貫。二銕鎖纒裹。三沸湯煎煮 無間有
六。一四方火刺。二銕炭揃簸。三上下銕山。四
銕釘釘舌。五銕丸燒口。六洋銅灌之 近邊
四圍者。謂煻煨屍糞鋒刃烈河 鋒刃有三。
一刀刃路。二釰葉林。三鐵刺林獄卒狗烏蠰
炬吒蟲等。二十唯識。叙諸宗不同。薩婆多師
經部大乘。説是非情。然少差別。上座部師説
爲情類。廣如彼破
孃矩吒蟲身長一尺。身白頭黒。設拔末梨。状
如皂筴樹形多諸刺故
寒中三種色爲別者。苦具輕重如次不同。出
聲有異
地獄唯在此州下有。餘處皆無。極重惡生唯
此州故。餘二州斷善作無間業。來此受苦。婆
沙説三州皆有邊地獄及獨一地獄。有説言
二州有此二地獄。非北州。淨樂處故
鬼中口或如鐵或如炬不者。如鍼之小不受
食故。吐火如炬。自燒然故。其頸多癭。不能
自持。常挭塞故。其腹寛大。持不能勝。鎭曰
飢虚。縱食難滿。故多受苦
人苦有八。第四逼切追求攝受等。苦者打罵
逼切未得。追求得已攝受守護等苦
由有廣大福聚成熟及廣大五欲天子生時
者。梵行大徳天子生時。名大福聚天生。非梵
行者。倶於五欲廣大受用。名廣大天
斫截破壞者。此唯在彼地。若諸天餘皆通

四種蘇陀味者。謂青黄赤白四色妙味。彼文
自釋
又諸非天天趣攝者。諸教不同。如法花第一
疏會釋。今依大乘。此文自會。唯是天趣。佛
地論與此文同
色無色界有煩惱障故等者。由有煩惱故於
死不自在。尚有死由有障。即長壽天難故。於
住正法不自在
又於四種那落迦中下。明受樂分三。三界別
故。初在此卷。後二在第五。欲界分三。地獄
爲一。鬼畜人爲二。天爲三 四種地獄者。謂
八熱。八寒。近邊。獨一 三種餓鬼者。即前所
説三種餓鬼。無樂受者。乃至等流樂亦皆無
有。世親攝論説有等流樂者。唯識第五會云。
應知彼依隨轉理説。隨薩婆多等。或彼通説
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此説除地獄
餘鬼畜生。亦有等流樂。無異熟樂名爲純
苦。故此文云。大力鬼傍生人。有資具樂。此中
無樂。唯言三鬼。決擇即言一分傍生。亦名純
苦者。傍生雖實爾。無別相可標。略而不説
七寶中。五情。二非情。謂輪寶珠寶。此二天帝
所有。下應輪王。象寶。即前非天脇中。善住龍
王五百子之中一子。馬寶。亦是天帝龍馬。女
臣兵三。亦皆天帝之臣妾也。後之五寶。下生
閻浮。以應輪帝。輪帝化息還死歸天。餘二倶
從天中應下。輪寶。即騰空摧敵。千輻金成。衆
寶彫飾。象寶。七支櫡地。輪王乘之。騰空自
在。馬寶。朱鬘髦尾。亦能騰空。王乘駿遠。珠
寶能放光明。所求皆雨。女寶。柔軟無骨。端嚴
美麗。不生子息。生知後宮。主藏臣寶。敦信無
二。能知伏藏。主兵臣寶。經緯之才。止戈之
用。動身奮怒。四兵雲集。所向無前。御寇警
衞。如華嚴經具陳其事。餘三輪王。雖皆輪應
銀銅鐵別。亦無餘寶
天趣之中分四。初總明諸天樂。二明非天樂。
三明北州樂。與天相似故便説之。四明帝釋
別受樂相。初文之中。復四。一外潔不臭。二
内無腑藏。三臺觀莊嚴。四十種隨欲
北州中竟無繋屬決定勝進者。由習無我故
無繋屬。於衣食等不起我所。由此當來決定
勝進。彼洲定有生天後報業。無我觀前修十
善業。故此言決定當得勝進。有處説彼有後
報業定墮鬼中。未審誠説
第四文中有十。天者四園。一繢車。綺飾車處。
二麁澁。戰器戰場。三和雜。受欲樂處。四喜
林。遊肆之處。其四勝地四園。各一或四色地。
其善法堂。圓成樹喜林園等。所起因縁。如宗
輪疏中叙帝釋之因起也 如意石者。稱可
天心故也
  第五卷
上辨欲界樂。下辨色界 初靜慮受離生喜
樂等者。顯揚第二云。離者謂由修習。對治除
斷所治障。所得轉依。即是隨修有無漏定。彼
於欲界欲恚尋等。所得轉依無爲名離生者。
謂從此所生。謂從此轉依之所生也 喜者。
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悦心勇心適心調
安適受。受所攝。謂得轉依已。依諸識轉所得。
輕安所生喜受名喜。雖怡五根。亦名爲喜樂
者謂已轉依者。依阿頼耶識能攝所依。令身
怡悦安適受 受所攝。謂即輕安。及彼喜受。
雖復不與第八識倶。然依第八能攝受。彼所
依之身適悦名樂。即此喜樂。由離所生。名離
生喜樂 第二靜慮受定生喜樂者。定謂已
轉依者。心住一境。即前所得定。生者謂從定
所生。喜樂如前。非如初定創初得離。故言定
生。初定之先。未有定故。但言離生不言定生
 第三靜慮受離喜妙樂者。謂或縁離第二
欲増上教法。或縁彼教授爲境界。已見第二
靜慮喜相過失。而厭離之 妙樂者。謂已轉
依者。離喜離勇安適受。受所攝。此中不言定
生妙樂者。創離喜故名離喜。樂勝故名妙樂。
非初因定而生樂故。雖第二定受。離尋伺之
喜樂。喜樂二種。創因定生。從勝爲名。亦無過
失 其第四定受捨念清淨無動之樂者。離
下三定麁染。不動法故。謂初定離憂。二定
離尋伺苦。三定離喜。四定離樂及入出息故。
名寂靜不動 捨清淨者。謂超過尋伺喜樂
等。下三定中。一切動故。心平等性。心正直
性。心無動轉。而安住性 念清淨者。謂超過
彼一切動故。心不忘失。而明了性。此二最
勝。所以偏説。無色界中空處。離色相。滅有對
相。息種種相。識處離空相。縁空處無邊之
識。無所有處。離識無邊相。推求識處上境界。
無少所得。除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超無所
有想。縁無所有處上境界。唯得無所有極細
心心所。由此想故。名極寂靜。隨離下障。名
解脱樂。對法亦言。寂靜異熱。由彼界中有滅
定故。心行細故。無業色故。果長時故。名爲寂
靜解脱之樂。此及第四定受。彼身心安適名
樂。體非樂受廣如
彼釋
第三總明苦樂勝劣差別。中分三。初明六處
殊勝。次明聖非聖財。後明受欲塵別苦。六處
殊勝中。意顯地獄從上至下身量漸大。展轉
柔軟。苦具漸多。時分漸長。轉無簡擇。不知己
業。翻瞋獄卒展轉痴故名無簡擇。苦器漸増。
苦轉殊勝 苦器者。謂由先造惡業多故。受
苦彌廣。即以惡業。名所依器。或苦器者。即所
依身。由上所説苦身増故。苦展轉多。樂翻苦
中有簡擇者。能知先業。獲今善果。而更修
善。樂果乃増。若言由我自然得樂。不由先業。
善既漸微。樂便速滅。故非殊勝
聖非聖財中分二。初明麁二體。後明細二別」
滋長具中無尋思等者。謂受數無有尋伺。無
所學習。任運得之。但欲令身長養調適攝受
名受故
無尋伺輪石等者。皆是按摩調適之具。或以
石等。從頭至足。次第輪之。令身調適。或復以
輪。迴輪其身。以石搥等。打築其身。而取調
適。此等體皆非尋伺故。名無尋伺
清淨具中吉祥草者。婆羅門法。欲行等時。或
目見人持。或有人遺道。吉祥草者。定是吉
祥之相故 頻蠡果者。頻婆果也。此吉祥果
螺貝者。吉祥貝。或貝即螺。或螺貝別 滿盆
者瓫盛滿物。吉祥相也。西方見此。或有人
與桴爲吉祥。咸生喜樂。名清淨貝
七聖財體。隨其所應。通有漏無漏。或聞多有
漏。捨即慧施。或通捨數。此七勝故。偏立聖
財。非聖多起。相違七故。下差別中。以三界
樂及不繋樂。爲聖財故。由此准知。諸善所
感三界異熟。不順出世。名非聖財。順出世
善。三界一切。及不繋法。皆名聖財
聖非聖財。文分爲三。初標問。後十一又字。
辨十五種差別之相。初十各一。後一有五。初
十差別者。一起善惡行。二生有無罪。罪謂當
惡果。三遍不遍身。四時節長短。外縁謂資
具。内縁謂聖道正法。五地寛狹。六引長短。
七有無盡。八奪不奪。奪即五家侵損也。九持
不持。十足不足。足謂三乘無學道滿。第十一
有五。一有怖畏二有怨對。三有災横。四有
燒惱。五不能斷後世大苦
有燒惱中。如疥癩病者。如患疥時得生樂。似
樂實苦。妄生樂想。世樂亦然。癩爲蟲鑚。妄生
樂覺。富貴亦爾
三又外有欲者受用欲塵下。明受欲塵差別。
復有十種。初一又字有五種別。後五又字各
一種別。初五別者。一染不染。二畢竟不畢竟。
三定不定。定謂常受。四共不共。五實不實
第四云餘慧命者。外道邪慧命也。此中諸受
欲者。明受順三毒。釋前差別。非更別門。無簡
擇捨者痴也
後五又字復五別者。一得捨別。二喜憂別。三
進退別。四眞妄別。五制生別。後二相似合
翻。一正法魔軍。謂煩惱等。魔事謂善不善業
 又解受用欲差別中。初之五種。明聖慧命
清淨自活解。遺教經云。節身時食清淨自活

此中諸受欲者下。如其次第。諸處欲者。翻五
清淨受欲差別。後二又字。合之爲一。明所受
欲皆非眞實。不能制魔及諸魔事。是故總置
一聖慧者受用正法不如是言。審披其文。亦
應允矣。又釋後之十種淨穢活命。重解前十
五聖非聖財。二種樂境差別之義。更非別門
 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當云何觀下。第
四觀厭三界。欣求無漏。文分爲三。初觀三苦。
次又説有愛味喜等。釋所欣厭二受差別。後
又薄伽梵下。明所欣樂 樂受壞苦故苦者。
壞時生苦故 苦受苦苦故苦者。本性已苦。
更逢縁苦苦中之苦故名苦苦。或逼迫苦之
苦故名苦苦 不苦不樂受行苦故苦者。有
漏遷流名行。性自不安名苦。廣百論叙自宗
云。福滅時生苦。福報即樂受滅也。外難云。
罪福既相違。應罪生時樂。答福滅時生樂。罪
福相違故。即令罪生時樂。亦應福滅時生苦。
福罪相違故。罪滅時生樂。福生時既樂故。罪
起時生苦。以苦爲難可齊倶樂。爲徴不等。苦
苦唯欲界。壞苦通欲色。行苦遍三界
有愛味喜。有離愛味喜有勝離愛味喜。墮二
界攝者。此有五解。一有愛味。欲界染喜。離
愛味。欲界非染喜。勝離愛。色界喜。前二是欲
界。後一色界。故墮二界 二多界中説三界。
謂色界無色界斷界。欲色兩界。倶名色界。此
中有愛味。是欲界喜。離愛味。是色界喜。此二
合名三中色界。勝離愛味。是無漏斷界攝故。
名墮二界 三有愛味。是欲界喜。離及勝離。
是色界喜。有漏定有二。一味定。二淨定。淨定
有四。一退分。二住分。三勝進分。四決擇分。
離愛味。是味定。及退分住分。離欲界染。與染
汚心。相入出故。勝離愛味。是勝進決擇分
合。是欲色二界所攝 四欲色無色。如次配
三。初二是喜愛。後一適悦。而與喜名。如前樂
義。此於多界三中。二界所攝。除斷界 五初
是欲界在家者喜。次是色界喜。後是欲界出
家者喜。故三倶是下二界攝
想受滅樂此依住樂非受樂者。謂入滅定。六
識雖滅。而有滅定住在身中。名爲住樂。又
由滅定住在身中。息諸勞慮麁重定障。故名
住樂。又五樂中。此斷受樂。寂靜而住。故名
住樂。非樂受數
又離貪瞋痴名常樂者。此皆斷界。離三所得
無爲爲性。非是斷三無漏受樂。體通伏斷
所得無爲
受用有三。上明苦樂受用。第二飮食受用。初
總後別 將生有情者。謂中有 已生有情。
謂五趣有。顯出三界不假四食。別中有二。謂
界趣麁細。欲界有睡眠等。故假段食。上二界

又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間
有微動風等者。諸大地獄。皆有此食。六十
六説無麁食。今説細者。其麁物小地獄亦有。
由諸段食於變壞時。方能起用。資諸根等。由
此因縁。彼得久住。非如小乘呑鐵丸時。暫除
飢渇説之爲食。不資長故。唯損壞故。四食之
義。廣如決擇及別章説。阿含經説八食。如法
花疏
第三婬欲受用中分三。一行事。第二攝事。第
三生相。四種地獄皆無彼事。或有説言者八
寒熱無。獨一等有。今釋同大。亦不相違
四大天王各一主以得名。三十三天以何所
而爲名。妙高四面。各有八天。帝釋居中。故
三十三臣主合目。夜摩天名時分。受樂有時
分故。都史多天名知足。受樂知足故。餘二下
自釋
大力鬼等攝受妻妾者。有力攝受。無力鬼不

下四天攝受上二天無者。由獲勝果。不生守
護。執爲己物。又彼二天能化爲男女。其行欲
事。故無別攝受。如倶舍説。北倶盧州既無攝
受。云何知有父母等耶。由往彼樹將行事時。
枝條垂覆乃爲彼事。枝條不垂。知是父母倶
愧而還。亦有難言。上之二天。既無攝受。云何
有彼不與取欲邪行業道耶。答於化無攝受
業果者有之故。有二業道。或彼無此。亦復何
爽。上三受用界中第五門訖
生建立者。第六門中分三。初明三欲生。次明
三樂生。後明立二所以 三欲生者。一現受
欲塵生。二自變欲塵生。三他化欲塵生。欲謂
貪欲。因妙境貪。今取所貪。故名欲塵。生謂衆
生。愛欲塵衆生故。餘皆准知。惡趣境乖。故不
建立三種樂生。如文自顯
三求者。希求於欲生。希求於有果。梵行求梵
名梵行求。梵謂涅槃也
求無漏界者。眞正梵行求。第四禪不動。及四
無色邪梵行求。求生第四定已上。不執爲涅
槃者。少欲不説三求。略以五門分別。如別
章説。對法第六等。與此不同。如別章説
第七門中。遊戲忘念意相憤恚者。此即欲界
四空居天。下之二天。倶句攝故。非天殺故。
薩婆多宗二説。或四天王天攝。或三十三天
攝。今則不然
其第三句。謂即彼衆生處已生位等者。縱非
處羯邏藍位。至已生位時。濕化生等。皆是此
句。今順前文。且言彼生處已生位。此文狹故。
非唯彼位
如來使者者。如有女人先來懷孕。佛記是男。
後未生位母便命終。外道譏訶佛記無驗。焚
燒母日。佛令使者入火取兒。母雖喪亡。其兒
不死。使者入火。抱兒將還。由佛力持。火不
燒使。佛但記兒不記母故
住最後身者。謂佛身及諸阿羅漢。住最後身。
有化火燒身。任運自滅。非爲二害故。迦留
陀夷。他殺。致於馬糞。後作神通。方入寂滅。
乃至廣説。中有亦然。虫仙等類其事非一
第八果因縁中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此
辨三法。一十因。二四縁。三五果。親因爲先。
次勝爲立。疎力名和合 内分力有七徳
無事業障者。多覺事業。名事業障。由多思
覺。發諸事業。繞攘其心。癡修善品。名事業
障。無此事障。名爲無事業障 外分力有五
徳。施主資給方得修習。故説施主名外分力
 住正法者。隨順爲善友。不爲善友。不爲障

何法成中。所知勝解愛樂爲先者。即因明云。
隨自樂爲。此以自性差別。而爲所立故。宗爲
建立
成辨中。又愛爲先由食住者。此意説言。由過
去愛爲先。現在身爲建立等。假有情安住也
作用中。自種子爲先如此生爲建立等者。顯
揚十八云。即彼前生爲建立前生縁和合。意
顯生性及與生縁。皆先業故名之爲先。與此
無違
十因四縁五果等義。皆如下第三十八。顯揚
十八。對法第四。唯識第七八論及疏釋
下既明因依處。及縁得果。即是自釋因縁依
處 其五果體。我今當説。異熟果。以一切業
所招無記五蘊爲體。別報從總。總名異熟
等流果。以一切有爲有漏無漏三性自類同
品。劣法前聚。生後同品勝法後果爲性。瑜伽
唯識。皆又説言。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如由殺
生得短命。此實増上。假名等流。短命同故
離繋果。以斷煩惱障。所得果所證擇滅眞如
爲性。斷所知障。所得擇滅等。但是増上果。所
斷障體非繋法故。六行所得亦増上攝。不斷
種故 士用果。有二義。一云五蘊假者作用
所得四塵爲性。三十八云。占卜稼穡爲自性
故。二云。通以一切有爲無爲爲性。別別諸法
名士夫故。此能招得倶生無間隔越不生四
種果故 増上果。以一切有爲無爲性爲性。
寛通故。略出體已。餘如別章
建立中有三。初因縁果依處立。次釋因縁果
義。後有三復次。重顯建立因。初中即三。依
處名者。語因即依處。乃至無障礙則依處。皆
持業釋。既依依處即建立因隨説。即因乃至
不相違即因。亦皆持業。或有不然。如別章

體是依處。義稱爲因。義依體立。故説十因依
十五處 出體性者。初語依處。體唯是語。成
唯識云。謂法名想所起語性。由隨見等。能説
衆義。此語名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有能詮
用。體爲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説因依語依
處立。觀此文意。乍似依他之語。自言説轉。理
實不然。初語是依。後語是因。以語説於所見
聞等。名爲因故。因想起語。名依處故。欲顯
依因。所望各別 領受依處。此所觀待能所
受爲性。能受則受數。所受則一切法。受是遍
行。能領納境分位差別。勝餘法故。故對所受
獨立爲性。有得能受而有所受。以能受爲依
處。有待所受而有能受。以所受爲依處。有待
能受而有能受。以所得爲依處。有待所受而
有所受。亦以所待爲依處性。總以能待爲因
之果。即以此義釋今論文。以所觀待。而爲因
也。故唯識云。謂所觀待能所受性。此中論云。
於彼生縁。於彼斷縁。或爲遠離。或爲求得。等
者遠離彼生縁。求得彼斷縁。論文但有染淨
二因。略無無記 習氣依處。以有漏無漏内
外所有實種假種未成熟位。而爲自性。去果
遠故。此文唯依雜染種説之。淨不淨業引内
外果故。不依無記清淨因説。唯識寛通 有
潤種依。體同習氣。但成熟位。與前不同。此
亦唯説染。染中唯説業。不説名言種。乘前以
説故。亦應如唯識攝受因中 無間滅境界
依處。即是二縁。根則六根 依用依。謂作具
作業。即除因縁所餘疎助。作具作用 士用
依。以除因縁外親作現縁。作者作用。此五皆
通有漏無漏。故唯識云。具攝受六辨無漏法。
此唯説有漏。辨有漏法故 眞見依處。以無
漏見爲性。除引自種。於相應法能助。於後無
漏能引。於無爲能證。故疎縁攝受。皆除種
子 隨順依處。以三性有爲有漏無漏。若現
若種。自界他界。同品勝品。有爲無爲。自性
生。自乘相引能引爲性。此中論云。欲繋善法。
能引無色界繋及不繋法者。此依波羅蜜多
聲聞獨覺。諸大菩薩。超禪之位。得相引生。對
法第五。顯揚十八。許相生故。下第十二。唯
云第三劫菩薩及如來能超一切地。據勝者
説。亦不相違 又言無記法能引三性名隨
順。依處者。謂諸種子。略有二性。攝用歸性。可
言無記。將因屬果。性乃通三。唯識依後義。説
此依處其性必同。今依初義。無記生三性。除
斯以外現行諸法種望種。更無別性。成隨順
因故。彼此文不相乖返差別功能依。以一
切有爲。各於自果。有爲能起。無爲能證。而
爲自性。此等同性。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
今論總説不違餘文。前隨順依。論性即狹。各
自性故。談界即寛。引三界故。此差別依。論性
即寛。招異熟故。談界即狹。唯各自界。各定別
故。前隨順依。望劣非依。此差別依。一切皆得
 和合依。以第二領受依。乃至差別功徳依
處爲體。此説果寛通生和合。故唯識等。因果
倶寛。彼説生住成得四果。成有二種。一立。二
辨。攝此成辨無此作因。住謂金輪依風輪等。
此論所無。義各別故。所望別故。彼依作用。
離體無故。所以不論。此無住者疎故不論。亦
不相違也 障礙無障礙二果。皆通二。因寛
遍順違有異。法體並同。因依於處。如論自
陳。處體既然。因體可悉 依種子縁依處施
設因縁等者。唯識有兩説。一云十五依處中。
第三習氣。第四有潤。十一隨順。十二差別。
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六依處中。諸因縁
種。並名種子縁依處。依之立因縁。除第三四。
外餘四依處。所有現行多斷故不説。或亦名
種。能辨果故 無間滅者。諸依處中。第五無
間滅。第十眞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四
依處中。無間縁義。皆名無間滅依處。依之立
等無間縁 境界依處者。諸依處中。第六境
界依處。第十眞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
此四依處中。境界縁義。並名境界依處。依
之立所縁縁。此之二縁。非唯五六。餘依處
中。有二縁故。除此餘處皆増上縁。二云種
子。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依之立因縁。親能
生果顯故偏説。餘名等疎隱故。略而不論。無
間唯第五境界。唯第六。如名自顯。餘依處
中。雖有此二。隱故不説。此三已顯初之三縁
故。餘十二處。皆増上攝。非唯増上依
習氣隨順因縁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
者。唯識別配。此中論云。習氣依處。得異熟
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各別得果。有勝功能
故離別説。非習氣處不得等流。唯識釋此得
五果中有二説。一云習氣處者。即顯第三第
四十二十三十五。此五依處。得異熟果。隨順
處者。即顯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十一十三十
五。或并第八作用。如是或八或九。此諸依處
得等流果。眞見處者。即顯第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五。或第八第九。如是或五或七。此諸依
處。得離繋果 士用依處。復有兩義。一五蘊
假者。二別別法。如前果中説。若依初義。即顯
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處得士用果。若
依後義。即顯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十十
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處得士用果。所餘
處者。即顯第一第五第六十四。此四依全。餘
十一中隨應少分。得増上果。得前四果之所
餘故。不爾便應大寛大狹。二云習氣唯第三
得異熟果。隨順唯第十一得等流果。眞見唯
第十得離繋果。士用唯第九得士用果。所餘
十一得増上果。若隨義増。其名後顯。獨説得
果。非餘不得。得果所由及諸義門。論及別章
皆如彼説
釋名中。體用不違。能資長彼。順益是因。爲由
興濟建立是縁。假因藉縁所成所辨。是爲果

三復次解建立因中。初復次。依因於果有親
疎義。次復次依因於果有染淨義。後復次依
因於果有七相義 初復次中。能生因方便因
攝十因盡。唯識二説。一云牽引・生起・引發・
定異・同事・不相違。此六因中。若現若種。皆
名能生。親辨果故。所餘四因。及六少分。皆方
便因。疎助起故 二云。唯生起因。名能生因。
餘之九因。名方便因。生起去果親近偏説。非
唯因縁。餘多疎助。故作偏説。然菩薩地説。牽
引生起。此二種子。名能生因。餘方便攝。彼亦
兩説。恐繁且止。故此二因攝法周備。後之三
因。重顯此二。倶有一種。顯前方便。雖攝三
縁。所縁増上二皆倶有。論據増上。且言如眼
於眼識等。略不論餘。義顯方便攝三縁盡。其
能生因。雖因縁性。隱而難故。開之爲二。被潤
已去種子得果。名無間因。倶時無間。非前後
無間。或被潤已轉成有支等。望後生支。亦成
無間滅。未潤已前名久遠。由隔潤位其果方
生。能所引等。望果遠故。名久遠因縁
第二復次中。流轉即生死因。此有可愛不可
愛及増長。還滅謂出世。亦有可愛及増長。
可愛不可愛是有支因。増長者名言因。由有
支増長故。或先未有今有。名可愛不可愛。
先有今逢潤。名増長因
七相中。即是種子六義 一無常是因者。即
刹那滅。有取與故。此辨因縁。故除無爲 二
他性爲因者。即果倶有。同念生。與後念自性
爲因者。即恒隨轉。非此刹那生。此第二因攝
六義中第二第三 三已生未滅方能爲因
者。顯與果倶。及恒隨轉二爲因世。不同小
宗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等。大乘取果與
果。必同世故。不現在故 四然待餘縁者。即
六義中第五待衆縁 五然變異者。顯前待
縁而本性異方能生果。更無別義 六功能
相應者。即六義中第四性決定 第七相稱
相順者。即六義中第六引自果。如是總顯。此
中第三第五。六義中無。餘五即彼六。如唯識
第二。攝論第二等疏。樞要等會釋
上來解此地中。初界門訖。第二釋相中。縁名
身等爲境者。唯識二説。一云五有。今説意倶
境。勝故非五識無。二云唯意識倶。此文爲證。
但言縁名等義。不説縁色等故
尋伺等起謂發語言者。但顯尋伺能發語言。
非説語言必尋伺起。謂佛身中身語業等。不
由尋伺。但思起。如説尋伺能起五識。非五識
起必由尋伺。故唯識云。顯多由彼起。非説彼
相應。問尋伺引欲五有五非二引。尋伺引欲
身語業。亦有欲業非二引。答此難不齊。欲身
語必麁。起必由二引。欲五識通細。有起不由
生。或齊無失。欲五由二生。有生不由引。欲
業由二引。有起不由生
尋伺差別中。唯識第七。有二師義。一依對法。
一依此文。廣如彼説
尋伺。決擇中諸尋伺必是分別。唯識第七。亦
有兩師。一云分別唯有漏五法之中第三分別
也。故尋伺體不通無漏也。二云分別通無漏
後得智。倶有分別故。即尋伺體亦通無漏。此
分別言。非五法中之分別也。以狹問寛故。順
前句答。亦廣如彼
尋伺流轉中。那落迦尋伺。引發於苦。與憂相
應。唯識二説。一云。五識有尋伺。意感受名
憂。此言引發苦者。意倶尋伺。能引發苦。不説
五識無尋伺倶。但言尋伺意識者。勝多相續
故。與憂相應。不遮苦倶。亦無過失。二云。五
識無尋伺。此文爲證。如文可知 不説捨者。
一切心所定與倶故。意逼迫受。實是苦根。似
憂名憂。或隨他宗意慼受名憂。不相違也
問喜樂寂動。及初定得倶生。憂苦動寂殊。地
獄得倶起。答資色資心別適悦。不乖得倶起。
迫重迫輕殊逼慼相乖各別轉 問二義常齊。
倶生不等。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初靜慮地喜相應者。雖亦樂倶。而不離喜。總
説喜名地
第三大文如理作意中。文分二。初開八相。次
別釋前事中難義。其六依處。五十五説。決定
時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起。作善業時有精
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出世道時有不放
逸捨。攝衆生時有不害。唯識第六有兩説。一
云諸善不倶。以此爲證。二云諸善倶時。散位
除輕安。決擇分説。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
通善心。定地心中増輕安故。今説六位起十
一者。依彼彼増。作此此説。八種中第三修。四
無量也。第六修除無量外餘一切修。此八事
中初三。施戒修三福業事。外世俗修。次三三
慧内勝義修。第七第八。智徳恩徳。二利圓滿
故唯八事
尋伺受用中。不染者。不生煩惱。不住者。不住
守與。不耽者。不非分愛樂。不博者。不爲繋縛
捨諸善業。不悶者。不憂苦生。不著者。不貧憂
生。亦不堅執。爲勝妙等。有解此七唯意識倶。
義別説七。或初五種。由意尋伺。引生五識。如
其次第。於財不爾。後之兩種。意識相應
第二釋難義中分三。一釋俗所學。施戒修三。
教俗修習。二又受施下。釋内勝義。學三慧
者應受彼施。教可應受。三復有六種攝益下。
釋前七八智徳恩徳
除匱乏者。施爲除他資具闕乏。非爲施彼隨
他富饒 結橋梁者。出生死河因 不現行
者。隱行持戒。不現其相 欲解淨者。意樂淨
也 引攝淨者。起神通 勝解定淨者。修四
無量等淨 智淨者。生淨智
受施六種中。受學者。學三學時。應受施。活命
者。時急濟命 棄捨者。諸欲受施辨捨樂。自
已無物。應受他施。不然無得 羈遊者。若無
居住。受濟所須 耽著者。慳貯戀受故受
施。前五應受。後一不應
八損惱等。由此損惱。難以獲安。應受他施
有覆障者。雖有屋宇。衆事闕之。故生損惱
六損惱中。倶生者。有身即染病 逼切者後
苦纒身 時變異者。寒暑改節 流漏者。屋
宇破壞 事休廢者。無業徑求。如斯損惱應
受他施
釋前七八智徳恩徳中分七。一任持者。與爲
依止
勇健無損者。威勢引接 覆護者。藏其過失
 二善惡支相中。引彼非愛者。愛彼怨家。遮
彼所愛者。憎彼智友。引非所宜者。陷以非
法 三引接中。引攝離喜樂者。得第四定等。
及證無爲 四隨轉供事。供事於彼。而隨彼
轉。非知舊者。非與相知。亦非舊識。其隨轉
者。非彼先時攝屬知舊供事隨轉 五由此
供事
依四處得五果。無攝受處。即非知舊者。先非
攝受故 無侵惱處。即諸親友。廢供養處即
所尊重 同分隨轉處。即福慧者。由具福慧。
是衆多人。所共歸趣處。既歸趣已希學福慧。
與彼分同名同分隨轉 得五果者。由於四
處供事隨轉行施等故。總獲五果。非各別招。
或第三四果由供事。第四具福慧者。同分隨
轉之所獲得。餘如次配。其義可知 於善決
定。信而無疑 於善堅固。勇而無退也。戒以
一切戒。定以一切定。慧以一切慧。爲三學體。
各隨自乘。而無雜亂。依其位次。漸次而修。亦
非亂錯。若依亂越。所修三學説即不定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
  旹享保七年壬寅正月二十九日 交合并
加麁點畢
 沙門高範 五十六夏
胎生六十八歳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
第七第八
 基撰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
爲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
下。結成前破。答中爲二。初列叙小乘外道強
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
分四。一總標。二徴起。三叙執。四應審問彼
下。廣破之
雨衆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
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衆。彼計諸法。略
爲三。中爲四。廣爲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
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
體。如金爲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
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叙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叙執所
由。次彼作意思下叙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
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爲性尋思者。性
多思慮 爲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
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
依。依内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
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
法。在彼位故
叙執有二。初叙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
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
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
穀爲禾因。非麥爲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
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
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
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
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
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
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叙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云。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
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
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云。若求禾果。不
唯求取穀因。爾者爲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
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
者爲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
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
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
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徴。二別難。後結成。別
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
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
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云。汝之果體。應非決
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
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喩 若有
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
生而説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
如何説有。量云。汝果於因中不應説有。未生
相故。如兎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
從因生不應理者。量云。因中先有已生果法
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
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
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
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
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
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
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
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
之。縁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
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云。汝之自
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
文易可知
從縁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
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衆縁顯變爲餘
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縁顯
如常分別
此中有説。前雨衆計法從縁生。故先難云。果
先是有。復從縁生。不應正理。今從縁顯故
兩衆別。此義不然。論云。謂即因中有果者
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
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
者。生必滅故。如何説爲能別不成。故知前後
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
從縁顯之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
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
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
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徴
他計云從因生
然非不用功爲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
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爲顯果。復何
縁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爲成果者。豈不唯爲
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
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
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爲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爲有障。體生故爲
障。而果不顯爲無障體。而爲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云。無體應不能爲障。以無體
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縁
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縁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
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
是有故。量云。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
故。如所障果。如水爲果。闇能障之。盆是水
因。闇亦能障。水盆倶有。闇障無差。因果不
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准可知。設若救云
障縁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
縁顯果。量云。汝宗之因應從縁顯。障所障故。
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縁顯。許有障故。
猶如因法
有性是障縁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
所有即體名爲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
縁爲果義作障縁。若有體是障縁。體性常有。
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
常有。何不爲障。而獨果有能爲障耶。量云。汝
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
宗因體亦應爲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
果性是障縁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
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
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云。汝宗
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
果體。一向顯故爲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
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
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
亦果
本法與顯爲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
故。顯謂顯了。遇縁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
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
云。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
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
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爲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
因無因。無因量云。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
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
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云。
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
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云。果法未
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
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云。有
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
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
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礦中金。不
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
三云。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
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
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眞智他心智
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

聲論者計。若内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
一疏説。上來二計皆是増益邪見所收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叙宗。二徴詰。三叙
執。四破之。叙執中。初叙外道。後叙小乘。外
宗量云。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内
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
二處實相是有。意縁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
有。廣如倶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
經義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眞實是有者。總結
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眞有。不安住自相。此法
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
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
即未來。量云。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
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
相。應不名過去。量云。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
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
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眞實。量云。大乘現
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眞實。世所攝故。猶如去
來。現在既不爾。去來云何然。或有爲自相實
不成。無三世故。如兎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徴破。
四釋彼經。五説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
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
來等七義難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
云。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
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説言。三
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
應道理。量云。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
猶如兎角。大乘眞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
過。或因云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宗喩同前
爲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
常相者。假説徴詰。非正彼宗。量云。汝宗五蘊
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爲等 若無常
相三世恒有。亦不應理。量云。汝宗五蘊非於
三世恒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兎角等 若言
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云。五蘊諸法非三世
恒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義難中。初叙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
倶舍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爲善。法救説。世由類
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
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
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説。世
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
不名爲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
名爲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
爲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説。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
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説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
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説言。此
四説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
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
何義爲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
世前後刹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
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爲善説。依法作用未
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徴者。難
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
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
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
本部計。破此四師如倶舍説。決擇五十一。叙
爲六計。文意大同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
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爲縁生現者。法住未
來爲因縁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
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
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
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
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
此但擧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
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
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
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
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説爲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
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
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云。未來應有方
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
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
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虚空等。五十一云。未
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爲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
今生。量云。未來世法應非有爲。本不生故。如
虚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爲。本不生故。如兎
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云。未來諸法
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虚空等。又未來法亦
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
一破應是常。量云。住未來世爲縁之法。應是
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爲等。二應本無今生。
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説未來法流入現
在。今現在法。未來縁生。未來先無。今方始
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
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云。是即本有其
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縁生之中第二過失。
現在業生。非從未來生故。用不離體。應非新
有。體不離用。應非舊成。爲量同前 二云。業
用與法有異相。難云。此業用相。與其本法。
二倶體有。業未來無。故不應理。量云。業用未
來應有。許一切有故。如體。體未來應無。許一
切有故。如業用。或以異相爲因。體與業用。互
相異故。宗喩同前 三云。業與本法無異相。
難云。業用則法。法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
者。不應正理。量云。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
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彼宗計業與體無別。
今難異者乃是設遮。五十一云。佛説諸行非
常非恒。汝業無常。行應是常。便違佛教
餘三例破中。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
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未來既有現在之分。
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現難亦然。故
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云。未來相應滿。有
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
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爲量同此。
第二結前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
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三世共有
故。餘七即前七。難三世二他返詰
如是記已者。謂記別分別解釋深密之義
如説一切有謂十二處者。此言意顯。十二處
通三世。意識所縁法境。三世倶是。若去來無
便違此教
三重徴破中。彼宗縁無不生心。縁兎角等時。
曾別見其兎。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縁
無。若爾便佛教相違説無知無故。不爾唯應
有知於有。下難縁無心者。是設遮計
第四釋彼所引經有三。初釋十二處。次釋過
去業。後釋有三世色等 於無法密意説有
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有此持無之法
故。成密意説之爲有説之爲法。非顯無法如
有有體 於有法中亦密意有者。有非實假
説有持。故名密意
由此因縁彼行勝異相續爲轉名習氣者。即
此習氣行之勝異。相續間斷隱顯細麁縁不
縁礙不礙等有差別故
第五三釋。名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相。謂不
得非擇滅法。不可生法相。謂得非擇滅法。生
法應可求。不生法不應求相
第四破我中有五。一叙宗。二問意。三叙執。四
徴破。五顯正義
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中有八。般
若有四等。皆如樞要會
叙執中。初總叙二因。後別顯二因。因修不思。
亦知有覺。作意思量亦知有我。故名二因」
徴破中有二。初別申十難。後總結之 一不
覺爲先難。難先任運知有我 二世間所作
爲以覺爲因下。思覺爲先難。難前作意思量
亦知有我下。合難二 三爲即於蘊施設有
我下。於蘊假設難 四所計之我爲即見者
等相下。於彼立爲難 五爲與染淨相應下。
建立染淨難 六爲與流轉相相應下。生死
涅槃難 七爲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下。作
受解脱難 八又汝今應説自所欲爲唯於我
説爲作者下。施設有作難 九又汝應説自
意所欲爲唯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説難
 十計我之見爲善不善下。施設衆見難
下結之中有十故字。應配此文。初難有四。又
字即分爲四。初難云。爲即於所見事起薩埵
覺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爲
我。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
量。或即蘊計師云。執有我見沈淪生死。言無
我見能證得涅槃。故於色等此有我者。名爲
顛倒。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
道理。彼離蘊我。或如身量。或如芥子。故有形
量。此難我有色不成 有勝劣者。受用刹帝
利等者想用。或愚智者行用。或能取境界者
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云。離蘊之
我應無形量等互許離蘊故。如兎角等 第
二難云。爲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此意
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爲於餘處。若於所
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説即蘊計我。名
爲顛倒。於所見色。有形量等。起我覺故。色
即是我。故非離色而別有我。執色爲我。故非
顛倒。量云。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縁
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謂
亦由心等。起形量我覺。即於一切境界法。起
形量覺。非唯縁色。亦應縁色得有我勝劣等
覺。非唯縁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
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云。汝
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劣等覺故。如受等。餘
一切量准此應知 第三難中。若不縁起者
即非撥現量者。現量現見遠杌爲人。便於無
情。起有情覺故。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
世間相違。略故不説。此意難云。汝計縁色等
得起受等覺。皆是眞覺。非爲倒覺。故於遠杌
執爲人覺。亦應非倒。此既顛倒。返成於無我。
妄起薩埵覺。計有於非情。起薩埵覺故 第
四難云。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
我非現量義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
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
量義。彼此共成。我非境義。汝宗自述。今言
現境。乃是違宗。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
覺。童稚上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率爾
我覺得生。量云。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
故。如石女兒。總立量云。汝我倶非現比量
境。無同喩故。如兎角等
上來四文不覺爲前難訖。自下第二思覺爲
先難。有五又字。即爲五段。數論執我體唯受
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
第二難中。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
有我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
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
應道理。顯揚論云。執我有所作。不應道理。
不説有常。今但言執我有。有通二義。一有常。
二有所作。常有量云。我應非常有。有所作
故。如麁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
常故。如虚空等。常是正難。無常設遮
第三難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
作。遍虚空故。遍出離繋。執我有動作。不遍空
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 有動作我有所作
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恒動常
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云。汝動我未作先
應作。恒動作故。如今所作 無動作我而有
所作。不應道理。量云。無動作我應無所作。無
動作故。如虚空等
第四難中。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
無因作。我應恒作。我恒有故。不待因故。量
云。餘一切事。未作此事時。亦恒應作。執我恒
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分二。初叙四計。後別徴
斥。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
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我
仍屬蘊。謂此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
不屬蘊
破第二計。難常中有四破。第三若不生起法
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
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云。應後蘊畢
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兎角 又
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脱。以不生起法非法故。
量云。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脱。不造
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説我得涅槃之時。離
衆縛故。名爲解脱。在生死中。便有縛縛。又於
此滅壞 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
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
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我今佛法種刹那滅。
隨本識中前滅後生。果由因起。汝無熏習我
滅業亡。後果無因故成大過。量云。汝我滅已
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兎角等
破第三計中。若蘊外餘處汝處計我應是無
爲。此難乍似相扶極成。彼計常故。今此無
過。六十五云。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我既無
變。當來現在有二因縁。皆不應理。若當來無
變者。便無生老病死損等。爲人天等。五趣流
轉。若現在世無變者。便於愛非愛等諸境界
中。應無苦樂愛恚癡等之所變異。乃至不應
由此等故行法非法。我既有此現當變異。即
是無常。體即是蘊。故實蘊有。便無此相。此相
無故。應是無爲。若是無爲。便無此相。量云。
汝受蘊我應無此等變異之相。許無爲故。猶
如虚空。此言應是無爲者。顯我應無變異相
義。或此中意。難成虚空。汝我應是虚空無爲。
許異蘊故。如空無爲。其眞如等。非定異蘊。無
不定過
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汚者。六十五云。若無有
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亦非受用境界
分別意相應。既無此五。不由功用我應解脱。
無有染汚。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云。我應無
染汚任運解脱。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
故。不爲蘊故。如虚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
仍言我有色等。故爲此難。不爾便有相扶極
成 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
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爲二徴。後隨別
釋徴。初復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此難思
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我有也。釋第二門中。
復分爲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二門者。一所
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親所作故應無常。二
如陶師難。別體成故應非常。三如神通難。有
自在故。應無地獄貪瞋等生。四如地難。無作
所依顯了業故。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
用故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等者。此意説言。
謂鎌非但能斷他物。離鎌之外。亦有刀等能
斷於鎌。離見等外於餘物上。別有能見。能見
等用。定不可得。故離見外無別有我而執見
等 又釋非但鎌能斷物。更有餘物能斷於
物。離見等外別見業故無有我。此釋稍疎。喩
不相似。難見等是我所執具故 
如世間火雖能燒者亦得能燒等者。人爲能
燒者。火爲所執。能燒之體。火離於人。自能
燒物故。見等見物離自能見何假我耶。此二
比量。思准可知
上來合難即見者等相展轉相生。自下方難
離見者等相。第六生死涅槃難中。諸行中此
流轉相可得如於身牙河灯乘等者。此意説
言。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牙河燈乘
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
我。量云。内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牙
河等
七作受解脱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
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
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
無變異故。如虚空等
十施設衆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
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及我見計爲我邪。
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説顛倒。二縁我慧彼
説非倒。今雙問云。初難善者問縁我慧。量
云。縁我之慧亦應顛倒。縁我慧故。如執我
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
不善者。不應説正及非顛倒者。見已不善。應
非順境。如何名正。我有稱心縁起我覺。所執
之我説非顛倒。唯識叙彼云。若爾如何執有
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讃無我等。乃至
廣説。故今問彼。無我之見若言是善者。外道
亦讃無我見故。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此
彼師名一切智。讃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説爲
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説佛爲一切智者。讃無
我見他不信故
第五常論中。文亦有五。我及世間皆是常住
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
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
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法依此計。作
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空時方我
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者作。亦非
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
化者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
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
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舍城。有高大山。
堅硬常住。我等亦爾。或復有草。名伊師迦。體
性堅實。故喩我等
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
一分常。八有想。八無想。十六非想非非想。并
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叙
執有二。初叙四十常見所因。後叙極微執常
所以。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之五十八八
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
別章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
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衆
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
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
論。説身邊見以爲根本。五蘊各有四我所見。
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合有六十二見。隨
機別説。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云。
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上中上清淨差別。各
宿住隨念倶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
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
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
爲隱。有劫爲顯。非滅壞故。四依天眼見現在
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絶
故。見麁非細遂執爲常。天眼爲先。方見生死
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
一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
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
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
彼常。是初一分常見
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常。心
無常。或心常。大種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一
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四意憤天沒。
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倶憶言在彼諸天無
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
三第四一分常見。此中説依定得宿住念。憶
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説初二不説後二
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
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
爲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若見自相之
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云。不見我
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性。執此想受爲
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我及世間諸常
見。生八有想八無想見。倶非之中。有色等
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名爲想。有樂等四
合名爲受。至下當知 有想者。除無想天及
非想非非想。餘一切地 無想者。謂無想天
  倶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計有爲先有果集起離散爲先有果壞滅等
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爲先。至成
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麁故。於壞劫
時。麁聚衆色離散爲先。有四大壞滅。還唯
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
未麁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
空劫逈色諸微。遂執爲常。此勝論師執細常
麁無常
破執有二。初破。後結。破中初破三十二見。後
破極微。初中復四。第二破中。若取我者憶念
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者。謂得宿住隨
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
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第三難云。縁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
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縁色之時。住昔曾起
耳等識法。爲滅爲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
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
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第四破云。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
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倶爲我所。由此二種
撃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
爲能作。我爲所作。如世財物撃作有情。有情
或時。縁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
無爲想受作方始。有義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等者。此下
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爲
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 一想者。八十七
云。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種種想者。謂在下
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
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説。又執少
色爲我。想爲我所。想與彼合名爲少想。瑜伽
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爲我。想爲我
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
十七云。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
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
我純有樂等者。八十七云。有樂。在下三靜慮。
有苦。在捺落迎。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
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
受所作無變異。又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
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叙
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
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若執我倶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
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爲准此第三句。説第
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
色二倶是我。但見少故。名爲有邊見。彼二無
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
量。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
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
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脱之我。遠離二
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爲先。死後皆生諸
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
異義。若無變異。云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
受二所變異。無想倶非故略不説。後二四句。
與無想八及倶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
前所説。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説
第二段。破極微中有五。初難中。若已觀察違
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兎角。定
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説非空劫
逈色。但有阿拏已上麁色。現量可得。非極微
故。小乘雖言輪王及天眼二現量得。然非我
許。虚搆成故
第二難云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理者。量
云。極微轉小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阿拏
色。彼計比麁色損減無常故 若由異相是
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者。即應麁物是地水
等極微。乃非許異相故。量云。極微應非地水
等相。許異微等地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
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
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
故。如虚空等。此中二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
亦應是常等者。彼本計云。所生麁色不越因
量故。難因果二相既無差別。因亦應爲果。無
異相故。如果。果亦應爲因。無異相故。如因。
故無決定 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
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即空劫
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恒有故。如劫成
時。非但成時爲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
又麁聚色性。是無常能生。散極微體是常住。
麁細常住二返相生。應一切時。相違之因生
一切果。故説應無因果決定。計異類法得相
生故已上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
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云何極微名
質分麁形有分。成唯識云。所生果色不越因
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爲量如彼。顯揚第十
四云。若不過者。麁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
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
彼説量徳合故非麁似麁等救。皆如彼破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取生
麁物亦應是常者。極微不可折。有體既稱常。
麁物雖過本。有體亦應常。顯揚十四云。若
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麁質礙物非極微成。應
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
所生麁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
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麁名極微。非難餘
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
微。本無今起者。是即汝計極微爲常。不應道
理。許新生故。顯揚云。若汝計有餘極微生。是
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諸麁物是細極微性。而
得新生。本無今起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
重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
本宗。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
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
別體生極微。劬勞即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
一難極微。二難麁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
常。三能生麁色能生麁色有二難。一不越因
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彼極微。
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 若言不
因有情是即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所
用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
應道理。量云。汝等外物應不得生。不由有情
故。損於有無因故。如龜毛等
第二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
後五結破極微是常。初文有四。不結第一。例
破易故。餘三次第各配一又字。後結極微
五又字亦然 共相故者。結前常義。常與無
常是共相故 自相故者。結異不異相。極微
自體。相與果。異不異故名自相
第五申正義中。一切時者。於三世時 一切
種子者。於一切有爲差別種類中 自然者。
本性 由他者。爲他物壞 無生者。無起作。
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爲常。彼前所計。既
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
  第七卷
宿作因中文有五 廣説如經者。謂如經言。
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
作爲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
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
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
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牒叙彼宗。今此論中合
爲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
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
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之害令不起。二業
既盡後無有漏。純是善故説後無漏 由業
盡故苦盡者謂宿作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
苦惱者。今現苦惱皆宿作因。現在作惡不招
現苦。由現作惡方便力故。故業便熟。故論言
及現法方便。非是現惡別招現苦 無慚外
道者。即尼揵陀弗怛羅。成唯識云。無慚外道
離繋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繋縛。外形既爾。表
内亦然 若用宿作爲因者汝先所説由勤精
進吐舊業故等者。此中意説。一切惡因皆是
宿作。何故説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
等。新亦作惡非宿作。量云。現在惡因於此身
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或復有
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爲
因而返招苦。二業果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
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
業便熟名爲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説
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謟
逗遂獲珍寶。二業倶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
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
或假屠害。便獲富樂。亦名雜業。有雖商賈等。
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
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即是一切順現受業。
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寶。皆純現

自在等作中。文亦有四。叙宗中 士夫。即補
特伽羅 丈夫。即神我也。能造作故 自在
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等。謂唯識所云。大梵・
時・方・本際・自然・虚空・我等 頌中功能無
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熟。名無體性。顯揚
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若有用者則於
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用謂自
在。所須作用。且如人天有妙欲故。可言有用。
三惡趣等。諸無用具。此等現前如何自在。於
地獄等不須自在現前故 若無用者。於自
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則自在。乃有癡
狂愚癡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爲
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出所生法亦無
始成故。非自在天能生諸法。如牛兩角倶時
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云。如
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倶
有故。無用新生。若言亦取餘爲因者。此因不
可得故。現比二量等此因無。如兎角等。故非
別有。有時起善。或起不善。有時有樂欲。或時
無樂欲。故非自在。顯揚十四縱有因云。若亦
言少待其餘因者。此所待因。若無有因。一切
世間亦應如是。若有餘因。世間亦爾。從餘因
生。何須自在。彼更有徴。恐繁且止
害爲正法中。文有五。第五申正義。餘四如前
 能祀者。能祭祀殺生人 所害者所用祭
祀所害生命 諸助伴者。助祭祀者 若是法
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
殺生呪術。若是正法。應離殺生。此呪應獨能
感得可愛果。自既能感。何假殺生。若離殺生
自不能感。如何轉彼殺生非法。成於正法。當
來感得可愛果生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
一人等者若殺生呪術。能息貪瞋等者。不見
十方一切處。亦不見三世一切時。有其一人
息貪瞋等現量既不見。云何説彼能息除耶。
佛法内呪。理能息内貪瞋癡毒 若遍行者
自所愛親不先用祀者。此呪若遍殺一切生
處。行法爲正法者。汝所愛親。何不先殺用祀
天耶。若不遍者。呪能不定。違比量故。或有不
遍故 若唯轉因於果無能者。由呪行殺。唯
感所殺等罪因。不感罪果。又轉不轉比量相
違 若亦轉果應如轉變等者。由行呪殺生。
當來能變羊等惡色。令成妙色。亦應現在由
呪術力不殺羊命。即令轉得可愛天身。何假
殺之。後令羊等捨羊身已。方取天身。比量可

結中有五故字 因故者。結前法非法後果
因故 譬喩故者。結前喩伏毒呪 不決定
故者。結遍不遍。餘二可知 若業自所不欲
者。自不欲樂。唯以他作名爲非法。菩薩若捨
妻子。先曉喩後方轉捨之。不得慈善。王捨
呪作而不實故。作損他體是不善。若身語業
自性無記者。不善思發名爲非法。或談一切
自性無記業。非順理故。名爲非法
邊無邊論。文亦有四。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
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觀
壞劫間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想。非我後
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劫時。起無邊
想。若依十方周遍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
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
至三千。謂至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
境智通不越三千。今言無邊。但傍運至一二
千界。非過三千。亦不得邊。八十七説與此不
同。彼云。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
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
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上下及傍二倶雙
憶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時憶念壞劫分位。
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
擧一執。亦不相違。並是此邊無邊攝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
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
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世間故。住念世間
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叙執。二指經。三結過。
叙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叙四
計。八十七云。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唯得淨
定。二善清淨。得聖淨定。無亂亦二。一無相無
分別。即善清淨天。二有相有分別。即不善清
淨天。善清淨天。於自不死中。無亂而轉。是故
説名不死無亂。識達事義不矯稱不死。亦實
不死故。不善淨天。有依前不死無亂。詰問便
託餘事。矯亂避之。自亦稱爲不死。天無亂故。
今矯上應加不字云不死不矯亂。今就略言。
但云不死矯亂。皆廣如彼。非但自稱。我所事
天名爲不死。順天答問。名爲無亂答。佛法中
見聖諦者。不死不矯亂門。故亦名不死不矯
亂 増上生道者。人天勝因 決定勝道。涅
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此問。便自
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
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過生。但應隨問
而生異答
叙計有二。初略叙。後重釋。依阿含經。四問答
皆別。此皆同。但情有異。一未開悟不能正答。
二慢所證。謂爲勝道蔑他不答。三雖少解由
未定知。四性劣鈍不能正答 又復第一怖
畏妄語下。重釋前問。與八十七同 怖妄語
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
解。他知我無知 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
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
問。若説爲有。或爲異記。即成妄語。若據實
有若許非有。即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
皆不可記別。故不分明説有所證 第三雖
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
種假事矯亂 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
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曲順彼天。諂相隨答故
無因見中。文亦爲四。此見有二。一依靜慮。
二依尋伺 依靜慮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
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
故。便執無因 依尋伺者。如文自説。若念自
我。計我先無後欻然生 不應理者。彼執我
常言無因起。違世法故。世法無因性非常故
斷見中。文亦有四。即七斷滅論 我有麁色
四大所造之身等者。此爲第一死後斷。餘六
如文 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
者。彼計今身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
應不作因而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
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
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
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
來世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
滅 若言蘊斷滅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
常。明非斷滅。量云。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
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我斷汝
先所説麁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説麁色
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所
説色等蘊非我故。四大等身即是蘊故。無色
四處別計涅槃。色界趣同總合爲一。欲人天
別復開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
更應有多。麁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餘處。
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空見論中。文分爲六。一標外道計。二微。三
叙。四問内道計。五叙。六破 叙外執中有六。
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惡行及果異
熟。三無此世間。無彼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
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眞阿羅漢 施與愛養
祠祀者。如次悲田・恩田・敬田三種差別。或初
汎行慧。次現前敬恩田。後不現前敬恩田差
別。若有其因。可有其果。因既無故。果亦定
無 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
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 無
化生有情中。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
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
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
切。觀此文意。無想勝生。一期無心。彼麁心
不見。便謂爲無。後第八卷等。説中有爲化生
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
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説。無施等三
名謗因。無妙惡行名謗因。無二業果及異熟
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眞阿羅漢。
名壞實事。五十五。説無施與乃至無惡行名
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
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眞阿羅漢。
名謗實事。彼皆自釋所由。與對法第一名謗
因同。此中不束因果等。但別散叙。與彼不違。
彼二相違。如對法疎釋
第四問内道計 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
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内道空見。總撥一切。
故今總問
叙執有二。一取相似甚深離言説法。即般若
等密説空教。不能解故。將爲顯了。撥一切
空。二依法相不如理思。不審思故。便撥諸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
破外道空見。後破内道空見 四重破外道
空見者。前叙執有六。初三執合爲一門破。後
三各一破故 若倶有者汝先所説無有施無
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依靜慮
故。見世行施生賤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
故今問彼生後二業。爲倶若不倶。若彼全撥
無一切者。此難不成 離想欲者。離諸有想
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及入
涅槃。彼計有離下欲界欲。不許有離已上地
欲。三定以下。彼説非無。獨撥餘無。便乖比量
 爲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増上慢者。此意
問言。爲世間有眞阿羅漢。而起増上慢。自謂
阿羅漢。爲有此爲無耶。若有者。無眞阿羅漢
不成。若無眞阿羅漢者。起顛倒執。自謂阿羅
漢。應是阿羅漢。不倒既非顛倒者應是眞
破内空見中。應無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
圓成也 又顛倒者亂心。染謂三雜染。淨謂
二淨。既勝義中都無此者。便無生死。亦無涅
槃。何欣。何厭。何得。何捨。如唯識等及此論
徴。皆如理解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内

妄計最勝中。文亦有四 婆羅門是白淨種
者。非白色也 可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
淨故 口腹所生者。禀教而生。親所生故。刹
帝利是梵王膝生。吠舍等是足所生 以見
世間眞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内出家。眞淨
修行。奉律持戒。淨修梵行。諸律師等。眞婆
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

別破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産生同。何
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
乖正理 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
是此等者。前第一卷云。一倶起愛染。二調適
値時。三中有現前。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倶
有染心 由彼者。即母調適値時 由此者。
即徤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
復勝餘 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處若善不
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
類 第五増上故。若王若臣若機若捷増進
滿足者。或爲王。或爲臣。若機辨捷速。若道
位増進。與餘皆同故 第六若爲王領録
第七若修梵住已梵住者。四無量 第八若
修菩提分 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 第十又
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 若由從勝種類生
者汝論中説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爲量
等者。彼論中説。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
多聞。取之爲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
類。便違此言。不假有戒等。而讀祠文故
妄計清淨中。文亦有四。初叙有三。一五現法
涅槃。二別叙水等清淨。三持餘戒等清淨。初
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
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
等欲劣故不建立 前來所説四有邊論。四
不死矯亂論。二無因論。及此五現法涅槃論。
如是十五。並邪見攝。前説邊見。合四十七。并
此總成六十二。邪見邊見攝。我見爲本。見戒
二取爲助伴生。故對法云。六十二見。於五見
中。或二或一切持 油墨戒者。油和其墨。塗
身爲戒 持灰戒者。灰塗身故 彼謂得諸
縱任自在。此是總也。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
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境隨意用故 觀行
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合名五
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自苦身故自惡解脱者。
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 或造過惡過
惡解脱者。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飮尿。行諸
惡事。罪惡消滅。隨狗牛等所行。諸事皆隨學
之。名持彼戒
破中有四復次分三。初一又字。破五涅槃。次
一又字。破水淨計。後二又字。破狗等戒。初文
有二。受天妙境四定現前。分爲二故 執受
者。身心執受。而修行義
吉祥論中亦有四。日月蝕等時。然不吉祥。爲
事不成。若隨順彼精懃供養。衆事皆成 餉
佉者。即前所説蠡貝也 但見日月乃至衆
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等者。逢日等蝕時。衆
生善惡業成熟故。隨應獲果。見惡果者。謂由
不順日月等故。招不吉祥。見善果者。謂由隨
順日月等故。獲此善果。自既諸見亦爲他説
 若日等所作者現見盡壽造福非福業等
者。現見世間。有造善業。現獲善果。有造惡
業。現獲惡果。若由日等。作此事不成。違現事
故 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厭煩文遂難偏
叙。諸有學者一一應作
  第八卷
地第五門。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
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初中復二。初略問答。
後重問答。答中復二。初列三雜染。後隨別釋。
煩惱雜染有三。初問。次略答九門。後別釋
雜染者。與染相雜。染謂煩惱。或相應。或縁
縛。或等起。或間生。或倶起。名雜染。煩惱具
五。善業具四。除相應。生具後三。隨應有之。
故名雜染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説不寂靜是諸煩
惱共相。今言自性者。遍煩惱故名共相。一一
法體名自性。或對非煩惱名自相。煩惱一一
自對望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前是現行。此是種子。彼
論釋云。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
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擧・惛沈・放
逸・無恥不寂靜性
七隨眠中。欲愛隨眠。謂欲貪品麁重 瞋恚。
即瞋品麁重 有愛。即色無色貪品麁重。餘
如自名。各自品麁重 貪開二門。餘各一種。
合成七者。對法論説。未離欲求等者。由欲愛
瞋恚 所隨増。依欲求門二増長故 未離
有求者。有愛隨増 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
無明見疑隨増。彼得少對除便生憍慢。愚於
聖諦。計邪解脱。解脱方便。於佛法中猶預疑
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増。計邪解脱見取也。解
脱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此七
種唯彼三求。依各各増長別別説。故與諸處
並不相違。至下差別中。更當引八十九釋
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
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説。依九事生。廣説如彼。恚
嫉慳三唯欲界繋。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
對法云。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
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説。嫉妬他榮不
重正法。慳悋資具不遵遠離。由此九種廣行
不善。不行諸善。爲惡茲甚。能和合苦難可解
擿。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説者。有漏無
漏果因別故 欲界増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
顯滅道諦者。遍智謂道諦。果謂滅諦。道諦果
故。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
欲界増上者。已有因義名爲増上。即由已起
修因所得。故名増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
名爲増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増上言貫
通彼果。及彼所顯。遍智即彼。或彼即増上。名
彼遍智。餘准可知 又有解云。遍智即果道
諦也。遍智所顯滅諦也。此義不然。非次第故
欲界四諦各十煩惱者。對法唯識一切皆同。
五十八中。苦諦具十。餘三各八。成唯識云。苦
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故四
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
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
障諦。但煩惱生時。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
行云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
或身邊見。聞説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
迷滅道。理實但縁苦集諦起。總言述四諦。理
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説
薩迦耶見。説一切有部。經部。大乘。三釋皆
別。如唯識疏 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於五
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爲

邊見之中。若分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
説。一云。唯斷見。通此二門。一云。亦常見。引
教及理廣如彼説
見取中。以薩迦邊執見邪見等者。此明見
取之境 所依者根 所縁者境 所因者種
子。總執爲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
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
取。此中見取。但言爲勝。不説能淨。戒取但説
能淨解脱。不説爲勝。唯識會云。影略説故。或
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説是
邪見。非二取攝 爲最爲上勝妙第一者。執
三界法。如次別故 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
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爲勝能淨故。
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爲戒取也。執
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爲勝能淨。故
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
即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
執之爲勝淨。名戒禁取 爲解脱爲出離者。
執三界法如次爲戒取。如次爲出離三界之

慢中於外及内高不勝劣者。於外高下。於内
勝劣。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餘三
慢。増上邪慢我慢。不縁外故 於内勝者。謂
六慢。執我高擧。無徳謂有少徳謂多等。皆内
勝故。卑慢一種名内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爲體者。唯識二説。一云。
疑體即慧。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
無異故。猶豫簡擇。是疑義故。此名分別。異覺
爲體。故疑即慧。是彼證文 二云不然。別有
自性。五見世俗不説疑故。毘助若南。智應識
故。由慧不決名爲分別。異覺爲體。性非即慧」
一種子隨逐故二由彼増上事故者。此釋隨
眠義。由彼隨眠。世事中行。令有漏法皆有麁
重無堪任性。障修行者及諸聖法故。言由彼
増上事故。或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
名由彼種子増上事故
由攝受現法鄙賤故者。由煩惱故。攝受現在
賤色等法。成其鄙惡下賤法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爲障者。前
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五十九云。薩迦耶
見・邊見・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
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見取戒取及貪瞋
慢。縁見爲境。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
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
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
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謂猛利相及尤重相者。即舊所
言利而勤也。堅執不捨名尤重故。單猛利。單
尤重。或倶。皆上品。或此唯取倶。非單起 由
相續故者謂貪等行諸根成熟少年盛壯無涅
槃法者。貪行瞋行癡行等分行。此等諸根成
熟。名煩惱相續。在何身起。謂少年盛壯。及
無涅槃法者身之所起 由事故者。依三種
事中所起煩惱。名爲上品相 究竟故者。最
初聖道究竟所害。七倒中。想倒。以於四境所
起妄想。想數爲體。五十三云。謂諸愚夫。無所
知曉。隨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縁境。無常等
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爲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
見一少分爲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
説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爲
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心倒云。謂即於彼
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有説心倒體唯是貪。
染心勝故。言貪等者。等取一切貪。非離貪外
等餘瞋等。五十三云。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
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
妄取相。以爲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
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合。解見
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倶舍論
説。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増故。
想心隨見力。彼説常見爲常倒。計淨計樂。倶
爲見取。有身見爲我倒。要具三因勝者成倒。
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縁少淨故。二推度性
故。簡非見戒。三妄増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
増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
説想心見倒。不説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
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
出家者増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
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脱故。説一切惑
貪爲倒故 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説。由
四因縁起於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縁
四貪。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説常我亦起貪
者。從勝説故。我常見倶亦有貪故。諸文皆説
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
實唯二。不爾如何言即於彼彼前四倒。見所
執中貪等爲性 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
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縁見縁戒。及相應法。爲
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 想
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
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
二。如其所應觀自相引。成於本等流。廣如對
法第二。及第十卷疏釋
煩惱差別有二。初釋名。後出體初中有三。一
標。二別釋二十六門。三結 増上種子之所
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或微細隨増。亦勝種
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爲因。故名種子。
常遂行者七號隨眠 邪行方便故名爲軛
者。如世車軛於車。爲車方便道引於車。今此
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爲方
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
便 覆眞實義名蓋者。若依第二袟等解。蓋
覆其心。今説由此不證實義。亦不相違 不
靜相故遠所隨故名箭者。恒動不安名不靜
相。遠逐行者以爲損傷。名遠所隨。假喩稱箭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云。由多積
集所有資具。恒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説有
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内所依身。及外資具事。
狹寛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對法第七。
及九十八。或有不同。恐繁故止。讀者應知
唯七名隨眠者。根本説七。隨増義勝故。八十
九説煩惱種子。皆名隨眠。由三品別。故唯立
七。由未離欲立欲貪。由已離欲立有貪。由倶
品故立餘五。以此總攝一切煩惱隨煩惱。唯
三者。據勝説故。對法論説。一切煩惱皆名隨
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隨煩惱生其義通

纒有八者。八十九説。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
名爲纒。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
建立。對法論説。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
擧。外引散故。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妬門
中。數動心故。無慚無愧障淨尸羅。犯諸學處
無羞恥故。更不立餘忿覆等法。八十九説。障
戒定慧及於利。而生慳嫉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
倶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爲性 有暴流。以色
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倶無明。所餘一切
煩惱爲性 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爲
性 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
明爲性。對法論説。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
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
道理故。八十九同 四軛亦然。體性無異。八
十九説。上品煩惱名暴流等分行煩惱名軛。
是二差別
四取者。下第十卷。以四取能取之貪。而爲自
性。對法論説。初一即貪。後三如名以二取我
見。而爲自性。或彼四取體亦唯貪。彼云由貪
著見。繋縛耽染爲因。諸出家者。更相諍故。八
十九説。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
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爲
取。如是一切總説爲取。四取爲所取。取此四
貪名能取。爲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
恭敬故。爲詰責他。免脱他難。起第二取。取諸
禪定爲所依止。起第三取。爲欲分別作受果
者。及爲隨説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
如是合名所爲取。身護語護名戒。形貌飮食
威儀行相名禁諦故住。故論説有我名我語。
廣如彼釋 唯此初一。唯欲界繋。後三通餘
四繋者。八十九云。唯依外道差別建立。對法
論云。能爲四種心亂因故。能障定身故不立
餘。由貪故。愛財爲因。由嗔故。於鬪諍事不正
行爲因。由戒禁取故。於難行戒禁苦惱爲因。
由見取故。不如正理推度境界爲因。此由見
取。依各別見。於所知境。起邪推搆。妄生執
著。謂唯此實。餘並愚妄。故名此實執取身繋。
由此四因。令心散亂。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
名身繋。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
倶欲界。不善増故
五蓋者。八十九説。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
家位。欲境漂淪違背聖教。立貪欲蓋。二不堪
同法教誡等故。違背勝法。立瞋恚蓋。三違
奢摩他。立惛眠蓋。四違毘鉢舍那。立掉悔蓋。
五違背論議決擇審慧聖教勝解。立疑蓋。對
法亦説。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擧
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説。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
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在此三
三漏。對法論説。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内門
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
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
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
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
色無色界五門。並除瞋。隨其所應。并諸隨惑。
爲彼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説。欲
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爲依所生無明。
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
見爲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
爲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脱欲無明漏。八十九
説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説。一切無明
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
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説。分別所起妄見
爲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脱欲無明漏。餘立餘
二漏。不説一切癡爲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
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
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
法説名心拘礙。上來所説煩惱門。對法顯揚
瑜伽後文。皆具廣釋。恐厭文繁故略顯示。依
前所引應勘尋之
業雜染中。初問次答。答中有二。初列九門。後
隨別釋 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
此有三釋。一云。造作相者。謂加行業 身行
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即根本業道。初
通三業。或唯意業。後復據重者。故唯身語。二
云。造作相者。是表業。由彼生故。乃至造作而
轉。是無表業。初通三業。五十三説。身語意
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業。此中有説。唯身語
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
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亦非色法不
發無表。有説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説。十善
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
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
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
通有無表。但説身語。非遮意無。三云造作相
起者。發身語思。由彼生故等者。即身語業。發
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
意故。説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
業。或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
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眼等五根
不立業者。成業論説。有作用業無加行業故。
成唯識成業等云。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
爲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
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
同。皆如彼疏及別章釋。下五十九六十卷中。
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
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
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
差別。後結成三業。初二中補特伽羅。即具業
者。復法差別。即彼業相廣釋二中。初補特伽
羅。後法。初中復二。初不善業道十補特伽羅。
後善業道。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
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生成業
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倶
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

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別釋此三
斷彼命故。謂害 解支節故。謂極害計活
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
道名曰無慚者。即尼揵子計。隨所住處百由
旬内所有衆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
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對治此説如
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 即彼外道復
作是説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
佛爲治此。説如是言眞實衆生所。殺樹木非
業道 此即顯示眞實福徳遠離對治等者。此
定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眞實
福徳。爲遠離對治。故對法云。殺生事者。謂有
情數故。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
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徳。爲遠離對治故。此
後言眞實衆生所。又釋不須依性遮戒釋。此
即顯示次前所説。無繋外道二種對治。若不
殺一切有情。何但百由旬内眞實對治。若不
殺草木。是非情故。名不實對治。顯二對治。外
道二計。兩句之文。與前不同。所以曲示 如
是所説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猛惡下
七句。由起其心。加行勵力猛勇行殺。故名如
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
捃多蟻者。此有二義。一者蟻卵。二折脚蟻。
故存梵音
別釋九句中。初七句名加行殺害。勵力殺故。
次一句名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釋故。後
之一句名殺生時。從初斷命。未遇良縁受持
戒等。常成殺生業道罪故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爲四。次攝爲三。後
攝爲一。攝爲四中 殺生相貌者。是前第二
句血塗其手 作用者。即第三句害極害執
 因縁者。即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
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羞恥。
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眞實衆生所。五
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衆生所。六於殺生所
若未遠離 又九爲四中相貌。即第一句
作用。即第二第三句 因縁。即第四第五句
 事用差別餘之四句 第二攝九爲三中。
殺生如實者。即第一句 殺生差別者即次
七句 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即第九句。未受
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
等後不得彼名 攝九爲一者。合名殺生補
特伽羅
不與取中亦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後
略義結成 若積集若移轉者。穀麥等物名
積聚。有情名移轉。或不離處名積聚。擧離本
處名移轉 於閑靜處若生者。謂穀麥等不
離本處。擁覆令生。集轉如前 若彼物主非
先所與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
名不與。非前先所與。如酬債相似。名爲不與。
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名棄用。可無
罪。不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故。名不棄取。長
讀文勢義道便遠 饕餮者。貪財爲饕。貪食
爲餮。謂雖勝他而爲過失。垢所染者。雖復競
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

略義結十四句有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
即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
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
過失者。即第十三十四兩句。又釋爲五結。一
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
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
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
此過失。結第十四句。雖有此釋義乍難知。究
義推文亦可悉矣 成不與取業道究竟者。
要於本處。或生。或集。或復移轉。不爾便成不
與取加行。故對法云。究竟者謂取爲己有
欲邪行中。文亦有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一
句。後略結之。十一句者。一於諸父母等所守
護。二自守護。三有治罰。四名障礙。此之四種
並未適他。論束爲三種守護。五他妻妾。六他
所攝。七若由凶詐。八若由強力。九若由隱伏。
十而行欲行。十一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
邪行 成邪欲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此
非己妻成於業道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
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産門。二非道數。過極五
量。三非理道。謂加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
五十九云。非交非量非理。及不應理男及不
男 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廗地。不
平等處等。僧伽藍等是 非時者。有病。懷孕。
與兒乳等 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
此等所説。自妻妾所亦成業道。意樂重故
略義中有三。一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
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
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或別句
中。合成十句。初四合成三守護故。後七如前」
妄語亦三。如前應知。別句有十 若彼使者
謂執理家。王所使故。或是官屬執理法司。或
知平均議事違理立爲斷事。名執理家 若
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謂隨聞覺知
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其見下自別説。故三
必然。此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
寛故 妄語業道究竟者。對法論説。時衆及
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説故。
結次二句。三因縁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
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亦三。別句有七。第三句喜別離。第
四望別離。此二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
三。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説。
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者。謂説語
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
間。此釋經中説離間語。非正釋業道。對法論
説。此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
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
因通釋經。亦無失。或他方便者。令他説離間
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
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
説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
是業道。此違決擇第六十説此究竟。謂所破
領解。故前説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
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
染汚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
此中有説。卒爾等五心中初心。即成業道。他
領解故。若依此義。業道有通無記之性。説事
未周。他不領解。故知但是染汚心後
麁惡語中。先首者。凡所説法。説趣涅槃最第
一故。由此語故。以爲先首。當趣涅槃。以相續
故名無盡。以廣大故名無邊 即此最後又
有三種等者。謂前三中。最後説法語中。前十
二句中。攝先首美妙等八句。即諸經中。説佛
説法有八語具。由持戒語令他歡喜具八語
具。此八之中復分三故。此別諸句合十九句。
初十二句合爲三類。次四説有爲行三世語。
後三重攝前語。由辨諸句皆有曲結。故無略

綺語中有十二句。初五句名邪擧罪語。即是
律中擧罪之者所具五徳。次六句名邪説法
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略結言三時綺語。前
麁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或有難
言。妄語誑於他。他解成業道。離間破壞他。他
壞業道成。答妄語本誑他。信與不信。但解皆
業道。離間本離他。壞與不壞。但解皆業道
貪欲中 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
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深生貪愛。
非定屬心。輕非業道
略義中 自性。謂初句 所縁。謂次二 行
相。謂後一
瞋恚中。有五句。初句瞋自性。餘四句瞋所縁。
略無行相。不起即已。起即多成業道。故不説
之。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即輕 究竟者。
謂決定當害。今此略義。合准前貪。貪陳究竟。
此中不説。合准於前。多分同故。易可知故。
如前釋故
邪見有三。一標總句。二顯十七別句。後略結
 謂由三種意樂非撥施者。意樂謂無以財
行施。意樂謂無清淨愛養父母等田。意樂謂
無祭天祠祀。略擧火天類二天等 無妙行
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貪犯戒散亂
等三。名所對除 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名正
至者。謂涅槃 正行者。謂道諦 在有學因
中名此世間 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 自士
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
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 通慧者
謂第六者。漏盡通也。此上所撥無。眞阿羅漢
法。下所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不結初二句 初謗因者。謂無施
與等。及無妙行惡行 謗果可知 謗功用
中有四。一攝植。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
往來。謂無此世他世。四感生業。謂無化生有
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但不能
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爲無
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
不相違 業謂功用中有能轉識法。當生有
故名感生業 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
義中。流轉縁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 流
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中有生者合名士
夫 無阿羅漢等名對治還滅 又誹謗流轉
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
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
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此究竟者。謂決定誹

十善業道白品中有二。一總標當説。二別顯
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盡壽行故久遠行故
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 當知略義即
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妄語中。應可建立者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
可建立爲正證者。謂無偏黨深可信故。應可
建立。爲證理人
三攝受中。一欲解。即前可信可委。決定意樂
故。二保任。即應可建立。可委信故。三作用。
即無有虚誑。即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大文分二。初標。後釋。釋中復二。
初不善。後善。五十九説十惡業道。有五相差
別。一事。二想。對法説爲加行。三欲樂。四煩
惱。五究竟。如此殺生中。於他衆生者名事。自
殺及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
衆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 起染汚心
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
欲樂故 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瞋癡等爲
方便相
殺究竟中。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
時死。或此爲四。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
便。即想。對法論説爲加行故。五究竟 或方
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説方便。方便
非業道。餘九業道准此應知。此説欲樂爲染
心者。簡大菩薩慈悲行殺。後得智中非染汚
故。五義闕一不成業道。要具五支方成業道。
且如殺生。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非業
道。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皆成業道。餘
皆准知
欲邪行中 所不應行者。謂他三攝。及一切
男。及不男。設非道等者。設是自妻亦成業道。
設是自妻許可而未得。亦成業道。他攝護收」
妄語中 僞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僞證爲
不見等
麁惡語業道中 謂他有情者。此據増上殊
勝者語。對法等説。但發惡言即成業道故。或
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
十説。麁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説於有情
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説麁惡語染。方毀訾
故。説發言名爲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説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即成業
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第六十説。殺
生麁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爲加行。瞋爲究竟。
不與取欲邪行貪欲三種。三爲加行。貪爲究
竟。妄語離間綺語三種。三爲加行。三爲究竟。
邪見一種。三爲加行。癡爲究竟。頌曰
    殺麁瞋由恚 盜邪貪由貪
    三三邪見癡 惡業道究竟
十業道中。殺生・邪行・妄語・離間・麁語・瞋恚。
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欲。資財處
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
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爲。不親著
故。應説頌曰
    有情及資財 名身諸行處
    六二與一一 如次業道起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謂事・想・業・煩惱・
究竟。如理應知
第三大段。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根。
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迫。七
已得自物而生貪欲。前貪他物。此愛自財。故
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怖他殺而
行殺等。九爲有所損害。如鼠損物。或恐蛇爲
損。而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爲道理。如執害生
以爲正法
業位中。由耎不善業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
説。中品生畜生。耎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
二種。一福徳。二薄福。此據薄福中品。彼據福
徳故下品。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時享保七年壬寅九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八歳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
九第十
 基撰 
業九門中。第五業門。不説士用果者。離三果
外無別増相故 與異熟果中。唯言於那落
迦受異熟果。對法第七。及因果經云。於傍生
餓鬼那落迦。受異熟者。彼據下中上三品殺
業所受異熟。此唯據上品唯言地獄。又此擧
一。彼具言之。亦不相違
等流果中。壽量短促下有十句。十惡業道如
次別配。果似於因名等流果。壽量短促。實増
上果。假名等流 邪見等流。増益癡者。對法
論説。諸邪見者癡増上故。成業道者。唯増上
故。問若爾何故業道稱邪見。得果號癡増。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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