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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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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唯善無記思惟。無不善染汚濁思惟故。又
無邪行濁思惟故。又無殺生濁思惟故。此上
四即十惡業道中前四種亦得 身行猗息
者。十六。居有學位身有硬澁。今無學常得輕
安故。身行猗息。即猗樂也 心善解脱慧善
解脱。十七。得倶解脱。或唯慧解脱也 獨一
無侶。言最勝故名爲獨一。非餘有學等侶名
爲無侶。即十八也 正行已立。十九。謂入涅
槃行已立也 名已親近無上丈夫。二十。明
與佛同證人空。親近於佛。佛是無上丈夫
具足成熟六恒住法。乃至意正念正知。二十
一。明常住六恒住法。六恒住法。以捨念正知
三法爲體 彼於爾時領受貪欲等。乃至愚
痴無餘永盡。二十二。離三不善根。彼貪瞋癡
皆永盡故 不造諸惡習近諸善。二十三。明
斷惡修善 其心獨如虚空淨水。二十四。其
心如空無染。如淨水無濁。又如空無礙。如水
明淨。如水無塵 如妙香檀普爲一切天帝
天王恭敬供養。二十五。明如天帝宮中。有妙
香檀樹。天帝天王常生恭敬。又羅漢身。或如
一香檀木。言無惑自在故。常爲天帝等恭敬
 住有餘依般涅槃界。二十六。明得有餘涅
槃 度生死海乃至亦名任持最後有身。二
十七。明此身得涅槃。但任持一身 先業煩
惱所引諸蘊。乃至永滅涅槃。二十八。明得無
餘涅槃 當知此中有如是相。乃至五者用不
能貯畜受用諸欲資具。二十九。明不習近五
種處所 如是不能妄計苦樂等。乃至無因
而生。三十。明知諸法從縁而生不生妄計
又亦不能怖畏一切不應記事。三十一。明已
知佛法故。他問無不知。十四不應記事中。不
生怖畏 又亦不能於雲雷電等下。三十二。
明無我故無怖。此爲三十二種羅漢功徳也」
論云猶如一切名句文身是所制造文章呪術
異論根本者。文章異論。必依名句等方成。今
聲聞行。必依此相應教法。教法爲彼根本。如
名句等
  獨覺地第十四
獨覺地種性有三種人。或一人具三。一人具
三中。隨増性説。故有三種。或一人約三義故
説三種。道中有三種。第一初發心時。値佛修
百劫已。成果麟角。今論別説經百劫已値佛
出世 又解。百劫中雖修行。未修蘊等善巧。
經百劫已。値佛世方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成
道麟角 第二道。先値佛爲説法。不滿百劫
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修習已。於煖等位。修
習蘊等善巧。於此身。不能證初果。或家家七
生。一往來一間等。於後身得獨覺果等 第
三道。値佛修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
家。一間一往來等果。復修蘊等善巧。於當來
世。證獨覺無學果。習有三種。一第一如文。第
二即用前道有二故。習亦有二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九
  寫本云享保七壬寅年正月九日以本談義
屋本令一校了云云
旹享保八年癸卯五月廿二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
 論本第三十五六 菩薩地第一第二
基撰 
菩薩地者。菩薩所依。謂諸萬行依止。如地故
以地名。名菩薩地。又此地中。有四瑜伽。一者
持瑜伽。二者隨法瑜伽。三者究竟瑜伽。四者
次第瑜伽。今創明第一瑜伽法名。初持瑜伽
處者。釋如聲聞地。又初持瑜伽中。別有三持。
謂種姓發心菩提分法。總合論初有十八品。
種姓在先。名種姓品。此之一品。唯種姓持。第
二發心品。即第二發心持。餘十六品。菩提分
法持。如下廣説 問曰。前三種持。明諸萬行。
三處何別。遂三周明耶。義曰。如瑜伽釋家最
勝子釋。初持明十二住。唯所行之法。第二隨
法。明十三住。通解如來住。明能行之法。第三
究竟。合十三住。爲其七地。七地者何。始從増
上意樂。乃至究竟。此持明學成滿。重明因果。
雖三周明義。其意不同。持者有三義。一前能
持後。如種姓能持發心。發心能持行方便。故
説名持。二堪任名持。有種姓者。有堪任故。
三因果名持。即種姓等行發心。能成佛果因
果名持
論一頌中總有十法。十法者何。如次文自列。
前三瑜伽。攝此十法。初一瑜伽。唯攝持一
法。第二瑜伽。明次四法。第三瑜伽。明下五
法。即謂十八品。第四次第瑜伽。唯偏簡前三
瑜伽所有次第。更無別法 問此四持中。何
故初得持名。於此持中。明三持故。一者種姓。
二者堪任。三者爲菩提分法。三義名持。廣釋
於此。故得持名。餘至文當解
論曰云何名持謂諸菩薩自乘種姓等至是名
爲持。釋曰。此略問答三持名字。何以故下。
廣釋此三持。此三種持。録曰西方有二説。一
説種姓持。如護月菩薩。取無始法爾種。即十
信前發心持。即十信已去所有發心菩提分
法持。即十信已去所行之法。護法菩薩義勢
同之。勝軍論師義中少別。少別者何。謂種姓
持。即無始來。有所知障性。可斷邊義。説爲種
姓。即義可斷處。有無漏種也。發心持取十信
時。有漏聞思慧等菩提分法。義同於前
論曰以諸菩薩自乘種姓爲依止故爲建立故
有所堪任有大勢力等者。此第一解。種姓持。
義曰。今解此文且爲二説。一者依止種姓故。
有堪任勢力。得成菩提。即以種姓有堪任勢
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姓。爲依止故。
有所堪任。成正等覺。自乘種姓爲能建立故。
有大勢力。證大菩提。種姓爲此二釋。下解發
心菩提分法中。亦爲此二説。又有別異説種
姓持。即法爾種。謂十信前二發心持。即十信
已去三菩提分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説種姓
持。謂十信心。二發心持。謂十解位。菩提分
持。謂十行位。雖爲此釋未有逗留典誥。不憑
據如何依據。又種姓持。謂法爾種發心持。十
信前十萬劫初發心。亦得取初理眞發心亦

論曰住無種姓補特伽羅無種姓故雖有發心
及行加行爲所依止定不堪任無上菩提。釋
曰。且有三釋。無種姓人。實未有時能發菩提
心義。假設爲論。故爲此言雖發心等。是第
一説。決定二乘種姓。亦名無大乘種姓。雖復
値縁發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説雖發心等。
是第二釋。即法爾無種姓人。實雖發心。究竟
畢退。不能得彼無上菩提。此第三説 問曰
發菩提心非求世間果。此現行心從何種生。
釋曰從福分善種生。非無漏種。無方便無漏
慧故。故論云唯以人天善根。而成熟之等
論解持異名中。亦名爲助因依階級前導舍
宅者。助成果故。能生果故。依得果故。隨説
位故。導生起故。含攝藏果故。如其次第配助
因等
論曰如説種姓最初發心所行加行應知亦爾
者。釋曰。如種姓有前助因義等。當知發心等
亦爾 問曰所行加行是何。前明發心持。名
行加行。今此復名所行加行。釋曰。所行能行
兩種名異。所行之行。謂菩提分法。能行之行。
謂彼發心。故前發心名行加行。今此准文中
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兩種別也
論解種姓有二中。本種姓習種姓。如新薫三
義隨所應立之 有人云。護法菩薩取地上
名習。不然。地前十信。不生無漏種故。生彼種
時名習種姓。隨増説生。護月論師義別。唯勝
軍師。本種姓於所知障可斷義用立之。習姓
即十信時。取有漏聞思等種是 問曰。増上
生見道云何。釋云言有二義。世第一法。或苦
法智忍。爲増上縁。生苦法忍。於有爲中。唯此
一無漏。不從因縁生。二或用世第一法。爲因
縁生。串習多時。所知障可斷有漏善最勝。最
勝義故。得爲因縁。發生苦法智忍。此論師意。
用爲因縁。即如後解。先師所立義増上縁生。
既古所傳故。欲別一義故。故作是立。其意欲
上者。唯護法義。有人云。護法十信時未別種
者。不然。廣如別辨。如仁王經説有差別。地前
有三心。一信心。二住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
種姓住者。即十解十行二十心。合爲住心堅
心。即十迴向。西方尋訪彼經。未聞有本。雖爾
今且會之。如彼經意總説。習種姓爲衆多姓。
即彼經云。習種姓者。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
性種姓者。謂在住心。住心彼經即十解十行
十解十行名性種姓 問何故彼經。先明習
姓。後明本姓。釋曰。即初修習時。名爲習姓。
後習已成姓。名性種姓故。此先後非如此論
義 問曰何故彼合二十心爲十住。花嚴等
開爲二十心耶。釋曰簡前後故。前初發生増
上信故。故簡異前。既不隣近。初見道故。故
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迴向彼經説。爲道
種姓。隣近見道無漏道故。見道已去名行種
姓。是彼經意。今此論意。理必不然。性各別

論解種子麁細中云。又此種姓未習成果説
名爲細未有果故已習成果説名爲麁與果倶
故。釋曰。此取十信初熏。無漏種増倍故説麁
細。非是餘位。云何名倶。如護法義。更別成
種。新生之種與舊種倶。可如此釋。如護月義。
但令舊増。即當念中新増之種。義説爲果。舊
本之種義説爲因。故言倶也。又前念望後念。
雖異刹那。因滅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
説爲倶。如勝軍義。無始有漏善法種名因。十
信初時因縁。無漏教熏成新種。此種是果。無
始種爲因。因果同時故。説爲倶也
論云於其種種末尼眞珠瑠璃螺貝等。乃至
尚不令他欺罔於彼況當自爲者。此中意。謂
人有種種寶。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
護。先寄於他。心迷倒故。不能記憶。菩薩能
正開悟。云尚不令他欺罔於彼。況當自爲
論云其性好樂廣大財位於彼一切廣大資財
心好受用樂大事業非陜少門者。謂菩薩心
廣大故。心好受用。非少財位。其性好樂廣大
財位。以事業廣大。而非陜少故。又前已明。施
物雖少。而能均布惠施。廣大而非陜少。今明
性好樂大財位施。能均布事業。廣大而非陜
少。即與前文少物多物好樂爲異也
論云重於法受及重後世者。此一義。謂菩薩
於四法受深生信之重。謂深信也。四法受如
四卷下文自解。謂現在苦樂未來樂苦等。及
後世報。菩薩深信。信故言重也。又深信四法
受。及信有後世故。於少罪中。尚深見怖。何況
多罪。故不造過。於此戒中。具有愛語利行同
事四攝受法。尋讀配之。下亦明十業道。依文
尋之。上下復有三種戒義。謂律儀戒等。宜尋
取之。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論解精進中。具明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以下
至思擇方便要令究竟。明加行精進。次凡所
施爲下。至懈廢退屈。明被甲精進。於諸廣大
事乃至何況小事來。明無怯弱精進。靜慮中
亦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乃至及遠離所深生
愛慕以下。明方便靜慮。性薄煩惱下。乃至況
於親品及中庸品。明饒益有情靜慮。若見若
聞下。明引發神通靜慮。此解第三中。論云於
法能受能持能思。如十地論世親釋。以聞思
修三慧配之。聞謂受記。憶思不忘名思。即此
思能生修。從因爲名。修慧名思。此別一意更
勘十地論。別自解釋。慧中看意。無別明三種
且配之。性不頑鈍。性不微昧。性不愚癡。此
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諸句 論菩薩謂
但能成熟倶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
處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總也。配三慧。下
文亦總明三慧離過。能有力思擇。又性不頑
痴。當加行慧 論此慧能入一切。明處境界。
後成熟生得善。其後得慧起言説故。遍於彼
彼。離放逸處。有力思擇。其無分別慧。異前後
故。此中不重論。又釋此總論菩薩慧。未必別
明三慧
論云應知是名能比菩薩種姓麁相等者。以
菩薩細種姓相難知。今以行比知種姓故。言
能比菩薩種姓麁相故。此段初文云。由此相
故。令他了知眞是菩薩。其細相決定實義。唯
佛能知。此中且推於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
云彌勒不知者。謬也。以善戒經云。種姓麁相。
我已略説。諸餘實義。唯佛能知者。當釋迦亦
不知也。且知推佛。非彌勒不知。但言佛究竟
知我亦知不究竟。寧有此義。若總言彌勒不
知謬也
論云種姓菩薩。乃至未爲白法相違四隨煩
惱若具不具之所染汚等者。此中白法。謂前
六度四隨煩惱。如次下自列。其無始種姓菩
薩。未具爲四種。或不具四染汚時。姓與如是
六度相應。若彼四隨之所染汚故。白法不現」
論云若無種姓補特伽羅雖有一切一切一切
種當知決定不證菩提者。相傳云。一切有三
種者。初一切謂佛。第二一切。謂學行。第三
一切。謂三世。言無姓人雖有佛及所學行。三
世中決定不證菩提 又釋。初一切者謂佛。
第二一切者。於所學行無顛倒執。第三一切。
謂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縁。但除根未熟無種
姓者。亦得値佛學行。急發願等。無第四根熟。
當知決定不證菩提
  發心品者
即第二發心持如前釋。此願以何爲體。謂欲
信及勝解爲體。或後得智爲體。故十度中前
六是正智。後四是後得智。願居第八故。以後
得智爲體。若剋性。即欲信爲體。然如攝論兩
處文自釋。若准次下文。以決定希求爲體。希
求即欲數也
論云菩薩最初發心於諸菩薩所有正願是初
正願普能攝受其餘正願。下解發心中文云。
最初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爲
上首故。等者此中最初正願發心。皆猛利故。
能攝餘願心。又此初願心爲上首。先起餘願
心等。皆是此種類故。是初願心攝
論云如是應知最初發心有五種相謂自性
者。即結前五又字義。依次配之
論云又諸菩薩初發心已即名趣入大乘。至
是故發心趣入所攝者。此中意明。初發心菩
薩。名趣入大乘菩薩數。此約隨世俗情説。爲
趣入大乘菩薩。非眞趣入。眞趣入者。謂初地
以去菩薩。若彼菩薩。即是實義。非世俗情言
説道理
論云如是應知最初發心是趣入攝菩提根
本。大悲等流學所依止四句。即結四又字義
論云四縁四因四力者。縁疎因親。力爲助伴。
通明因二種。故有三別
論云十隨煩惱者。即下十種多字是也。其間
憂苦惡行等。是隨煩惱者。以隨他煩惱生故。
名隨煩惱。非體是煩惱。又以多爲名。名隨煩
惱。體非是也。在隨煩惱門收。名隨煩惱
論解四因中。第二因云。頼佛菩薩善友攝受。
與前四縁中第一縁何別。彼縁中但見作神
通。未攝受教誨。今教誨是親故。是因也。見作
神變。是疎不教誨故。是縁也。故二有別。因中
第三。於諸衆生。多起悲心。與縁中第四未劫
時等。救度衆生何異者。縁中但自創發心。令
他發心。因中代他受苦等。是親故因也
論云依四境處雖不串習而能發起下中上悲
無有斷絶者。四境謂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見
自。若見他。隨遭一苦。起下悲。若見自他隨遭
一苦。起中悲。若見自他受無間大苦。起上悲
拔濟。又或於四境。一一皆能起上中下悲
論曰若諸菩薩依止總別四因四縁或由自力
或由因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當知此心堅固
無動或由他力或加行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
當知此心不堅不固亦非無動者。此中意。明
前四因四縁中。若別依一因一縁。或總由四
因四縁。而發心者。於四力中。且依二力。謂自
因力。此二力中。或別依一力。或總依此二力。
而發心者。此皆堅固不動。若別依他力及加
行力或總二力。而發心者。此不堅固。亦非無
動。若斯四縁中。初縁是近佛菩薩等。今此文
者。別依總依。皆堅固不動。他力亦是。謂佛菩
薩等他。即在不堅固非無動中收。此何相違。
述曰不然。他力者。謂王及有力者。逼令發心。
非如見佛菩薩。見佛菩薩自發心。在縁中收
故不動。爲他逼發心。是他力故動收。又加行
力。是不堅固非無動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
攝受。是堅固不動收。此何意也。述曰非也。善
友攝受。是見菩薩教行行等所遇之縁。勝人
加行力中雖遇友。乃世間之善士非如菩薩。
故有別也。又義且約一義。此中判爲堅固不
動等。如實者縁因中。有動不堅固者。他加行
力中。有不動等者。且約一義別故。爲此論也」
論云有四因縁能令菩薩退菩提心何等爲
四。如文自列。此與前四因相違。動翻之即

論云攝眷屬過有其二種謂於眷屬饒益損減
染汚違順如是二事者。謂於違起損減染汚。
於順起増益染汚。故名二事
論云由此菩薩成熟如是無惱害福得倍輪王
護所守護者 倍輪王福等。謂諸惡鬼魍魎。
所不能近福。餘身無病福。勇猛作義利福。無
倦説法福。麁重轉輕福。用呪多驗福。此中言。
呪句明句者。謂呪句汎爾非句。即呪有明辭。
或此呪。或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句。衆生用
之無驗。菩薩用之即驗。所惱有情。柔和忍辱
福。隨惑微薄福。在國無災福。速脱惡趣福。能
厭諸苦福
  自他利品
自下十六品。即一持。第三菩提分法熟。此一
持。十六品中。大分爲三。即論云。略説菩薩若
所學處若如是學若能修學依。舊遠法師云。
自下發心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次十
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云。有三
種所學處。即前五品所學之處。是第一。若如
是學。即第六一品。明如是學損學法。當第二
也。若能修學。即餘十品。明能學人行。當第三
也。初所學處。有五品七法。七法者何。如文自
列。五品者何。束七爲五也。云何束爲五。謂自
他利品。眞實義品。威力品。成熟有情法自佛
法品。菩提分法品。第一第二合爲一。束五六
二法爲一故。但名五品。此開七法。應別處彰。
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從菩提分法持首
列也。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持得爲名
論第一解純共自他利中。初明純自利。欲明
自利。先明自利障法。謂諸菩薩。於純自利利
他。乃至不越隨順菩薩儀故。此中有二。初明
所應斷法。即違越之法。不順菩薩儀者應知
應斷者。是第二明所應修學不越學處隨順
菩薩儀者。應勤修學。且總明所斷所學二法
竟。自下別明自利障法。有八隨義應知
論云第二略解自利共他中云。若諸菩薩或
悲爲首或爲迴向無上菩提及爲生天於一切
時修施忍等乃至自利共他者。此中意。由起
悲擬利他。故求菩提。爲利他故。生天利物。教
化衆生。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爲勝樂。求生天。
今爲他物生天。即以悲爲首故。修施忍等。求
菩提樂生天。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
論云又除如前所説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
菩薩於此應勤修學以來。此中翻前自利障。
應准名自利。今論云。翻前名自利共他利者。
若獨翻自利障。唯行自利行。應唯是自利。
以自利是障。菩薩不爲。今意明言。壞兼物
故。雖翻自利。亦有利他義。障中亦爾。若唯望
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言欲兼物。亦有他
利障故。下解他利共自中云。又除如是前所
説諸相。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有利他諸
菩薩行。當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前以邪
見。修施以無因果見。犯戒離正行。爲人説法。
二法唯利他障。爲利他兼自。此亦應是翻純
利他障。爲純利他行。今解意。有兼物之義故。
雖翻障行通自他。上下二文相似也。菩薩以
利他爲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非障。若自
利者。是障純利他行中有三。一爲利物故。捨
色還生欲。二爲利物故。以順先所得神通十
方教化。三已圓滿果故。自更無求。唯爲利
他。作大利益神通事等。解此三訖。勤學令斷
前二法。二法者。即前翻中二法者是
論云利益種類自他利者。謂一法自行。令他
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名種類。四法受。謂此
他世樂苦。共爲四句。名四法受。論乃合第三
第四二法雙明 問曰此中明自他利種類。
何故第一第四法。受此他世倶非利益。皆是
苦受。此中明耶。義曰。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爲
利益自他。若此行無利益自他故。菩薩不爲
之意也。第五種類中。有涅槃及涅槃法等者。
以得涅槃。世間出世間之自利兼人是。此第
五因擧前第二第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意
不取。又以四法受法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
亦兼與人。亦知可行不可行。自他倶知可行
者。行不可行者。不行故倶爲利益
論解五種樂中。略出體性。言因樂者。以三法
爲體。謂順樂果業。及根塵二法。能生順樂受
觸者。此三是因樂體。即通五蘊性。以通取順
樂果業故。相應共有皆因樂體。通五蘊爲體。
二者受樂。即喜樂受。通漏無漏。爲受樂體。三
苦對治樂。如文。謂寒熱等苦息所。生起樂
覺。即以慧爲苦。對治樂體。又苦無之處。義説
爲此樂。非實有體。以下文中。自當簡釋。即隨
所得或通五蘊。是此受體四受斷樂。即以想
受滅定爲樂體。即是厭心種上立滅定。滅定
位中。所有厭心種子。皆此樂體。論云以定爲
樂體故。五無惱害樂。論有四種。一出離樂。即
出家人。下文結云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也。
二遠離樂。謂初禪中所得離生喜樂。即以受
數爲體也。三寂靜樂。文言二禪以上諸尋伺
息名寂靜樂。即以第二禪以上定。爲此樂體。
以除尋伺故。亦以慧爲樂體。四三菩提樂。即
正覺。謂無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智。爲此樂
體。以斷惑得此智。所得無爲涅槃樂。是此樂
收。爲證寂滅故説寂滅。從心心所收。乃五樂
體性也。又此五樂皆是有爲。不明無爲故。不
取涅槃寂滅樂也
論云言因樂者謂二樂品諸根境界若此爲因
順樂受觸者。此言因樂者。即與樂爲因。名爲
因樂。謂根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爲二法。是
樂因也。又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
樂受觸之根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故有
品言。又釋。二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無漏
樂爲二也。又身心樂爲二也。今文中言根境
爲因。能生漏無漏身心二種。二種樂也。不以
根境爲二。但以爲因。意擧所生之果。謂漏無
漏樂。取能生之因。根境爲樂因也。又二樂品
取。如前漏無漏身心等果。二兼取因。根境二
爲二樂品也。雖擧果樂。意取因樂
論解第二受樂中云。由前所説因樂所攝三
因縁故等者。三因縁即根境二。及順樂果之
業爲三也。更別解。取如前別義中
論解簡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簡第四斷受
樂中云。然依勝義諸所有受皆悉是苦住滅
定時此勝義苦暫時寂靜故名爲樂者。此中
滅定是無漏故。前加行心亦是無漏。而言所
厭是苦者。遠從所厭有漏爲語。如彼無爲。其
實無間道已得想受滅無爲。後久時方得彼
定。於得定時。却從前無間道時所得故。名想
受滅無爲。今此亦爾。定是無漏加行非有漏。
從遠所厭爲名。名爲厭苦。雖遠心亦是有漏
善。以勝義理故亦是苦。又同想受無爲者。是
大義
論云諸餘所有無惱害樂等者。謂出離樂。遠
離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分故。
能引菩提樂也。如前可知
論云當知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所攝因
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諸衆生即應授與等者。
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可與不可與衆生義。
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果業。第三第四第五
之樂。應一向與衆生不應思擇。其因樂中。根
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觀可與不可與方與
衆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息除樂。有一衆生。
先爲貧苦。不獲造罪。菩薩爲息除苦故。授與
財寶。既獲財寶。乃至放逸造諸罪等。豈不授
與。此樂時能生諸罪。能生諸染。又無惱害樂
中。出離樂。寂靜樂。是色界定。亦通有漏。是
有爲法。若授與衆生。衆生得之不廢。雖生色
界起貪定味。不學内法。計爲涅槃。後還生惡
趣。衆生得之。非無有罪。非無有染。何故不同
受樂。觀彼衆生可與不可與。乃言於諸衆生
一向授與耶。又樂受自性中。通漏無漏。何故
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無漏者。一向授與如
彼因樂。順樂果之業。一向授與。根塵因樂。即
不授與。此因樂有二種。有與不與受樂。既有
二種。亦應與不與。遠師云。順樂之業。攝彼決
定應與者故説之。決定饒益。即有衆生起順
苦業。菩薩不授。若起順樂業。決定應與故。彼
受樂中無漏受者。攝彼決定。應利益者不能
盡故。不得偏説。所作無量故。如四禪決定應
與者與之。無漏受不然 問若有根熟。欲入
見諦。堪與無漏者。亦是決定。何故不與。前解
非也。義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得。如因樂
分別。但以有性無性別故。無漏受不應一向
與。又可入一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一向説
授與。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與。不令入相
對故。故合爲例。若爾斷受樂。無惱害樂。如何
通。答思惟漏無漏。別受性故。以何不同因樂。
體有三種。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與。
唯約今得人。即知已顯無漏受。亦令授與。以
文影顯故。不説受樂也
  第三十六卷
自下品中。大文第三。明因攝果攝自利利他。
即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兼他行故
論云一者異熟因異熟果二者福因福果三者
智因智果者。准下文中異熟因果等。別明福
智因果等。合明別明。異熟因果中有三。一正
明異熟體。此異熟體。勘下信言大勢具足。未
必皆是無記之果。但於果時有増上果。或等
流果名爲果熟。若在地前。唯有漏善業感。若
在地上。亦通用無漏爲滋業。又若異熟無記
果。唯是有漏。在地前攝。通有地上。若増上等
流果。如信言大勢等在地上。通漏無漏。以在
後得智起故。如是等是異熟體。二明異熟因
者。准下文有八種。若在地前。唯有漏善業。若
在地上。通漏無漏。若感有漏果者。此因名
有漏。若感無漏果者。此因名無漏。是名第
二異熟因。第三明異熟果者。不是前業所
感之果名異熟果。即異熟體是業所招。名
異熟果。得異熟已依異熟體。起諸身語等
行。是異熟之果。即異熟體爲因所發身語等
爲果。此果在地前地上。皆得通有漏無漏。
准義應知。是名中之異熟果。第二通合明福
智中亦三。第一先明福智二種體。二明福智
二種因。三明福智二種果。以六度攝福智。爲
福智體。多少文違至文自解。通地前地上。
通漏無漏。其福智因。亦通漏無漏地前地
上。即能生福智之因。其福智果。即依福智所
起利物利生等。爲福智果。此若因若果等。皆
唯是善通漏無漏。餘至文當釋。第一解異熟
中。第五信言具足云。衆所信奉斷訟取則不
行諂誑僞升稱等。乃至信言具足。第六有大
名稱流聞世間。乃至大勢具足等者。此中非
以無記法爲異熟體。以從先因所生。今得等
流果。以從先因生故。於異熟中明。以此文知。
通在無漏地上得有。又知異熟中通善性等
論解因中。云慧施光明鮮淨衣物名形色因
者。言形者。非形顯之形。若形顯之形。即有光
明。顯色因感形色果義。故知形者。但是身形
之形。以通顯色爲因故。又同聚故。即以顯色
爲因。感形色者何違也。故形或是形顯之形
論解大勢具足因中。意者。以供養三寶尊長
等。發弘誓願。願中當來世。攝持種種功徳。
致於自身中。由此供養發願等爲因。當來感
大勢具足。是此中意也
論解人性具足中。云由二因縁施他人性者。
謂他婦女樂自形丈夫將轉根失男根者。
菩薩勸彼攝護令不轉根。又爲説法。令彼女
人及丈夫。因菩薩勸故。不樂女身當得男身。
轉根者因菩薩勸故。得不轉根。名施他人性
論別解三因縁中。第三田清淨云。當知略説
能正發起如是加行及正安住此加行果名田
清淨者。謂無間常委所作。發此加行時。及得
隨地等。攝前加行所希之果。乃至以佛爲前
前所希之果。此加行等若因果。皆堪能福田
故。名田清淨
論第三解異熟果中。形色具足果謂。乃至凡
所發言無不聽用者。此如異熟中信言具足
何異。若此果依彼異熟而生。但依彼所生。即
是果何必要有所屬。以形色端政故。人皆信
用。又前信言中。於升稱等無差違故。所論升
稱事。無不信受。今以形色端政故。所説之法
人皆信受。故有不同。非即一言兩處明信
論解自在具足果中。云能以布施攝諸衆生
等者。問何故異熟大財大朋大屬。皆自在具
足。今果中但言大財爲果。答曰。前實作法有
大朋等。今以四攝事。配信言大勢具足故。唯
布施無大朋等。故不相違
論大勢果中。亦有出言。皆爲信用。但以所因
別故。言皆信用隨因亦別論。若諸菩薩自有
力。能不善安處所化有情。彼於自事不隨順。
作如是於他所作利益。不名熾盛等。准前卷。
唯自利。是菩薩障純利他菩薩事。今此亦爾。
若自有能未能化有情。於自事中。不名隨順
於他。不名熾盛。若自無能善能安處。所化有
情能化他故。是菩薩事隨順而作。以自無知
無力能故。於他不名熾盛等。以有智慧力能。
成熟彼物故。名爲熾盛
論云福有三種謂施戒忍智唯一種謂第六度
精進靜慮通福智分者。如餘處文。又前五是
福。第六是智。又云前三是福下三是智。今并
於此。總有三文相違者。如實前五爲福。第六
爲智。是今此處約遍策爲論。故通二分。又前
三是福理定。後三是慧者。以精進靜慮。通策
慧故。隨慧收。隱策福故。不説通福遍策之義。
如文可知。如對法第二卷抄會
論解依靜慮通修慈是福不言施等者。在散
心故不説。又顯文唯有無妨
論云是故二種於證正覺雖倶是勝而於其中
等者。二種謂福智也。略簡異熟。非正證菩提
因故
論解第四現法自利中。云又諸如來現法涅
槃所有世間及出世間等者。此中意。謂如來
證涅槃。世出世法。菩薩並成熟之。以智爲首
故。名爲自利。若以悲爲首。如前所説。諸自利
行名爲利他 問曰何故前卷説自利是障。
今名自利是菩薩現法也。答今此自利。實兼
利他。以智爲首。以悲爲首。在義別故。義説自
利。非一法中。有唯自利。若前障者。於一法
中。唯有自利。無利他故。不同彼障也
論曰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寶具足自體具足
等。乃至修習後法自利利他者。此中意。謂欲
界死。還生欲界。或生色界。色界死已。還生欲
界。所得自體財寶。又現憂苦。倶修善因。於當
來世。獲善果故。故他世自利利他也
論第五畢竟等門中。云若諸煩惱一切永斷
若諸所有八支聖道若此爲依獲得世間善法
是名畢竟等者。如無學身中。因無漏八道支
力増上縁。生有漏善法。名畢竟也。唯此生故。
已至極果故
  眞實義品
即菩提分持。十六品中。次第二品也。言眞實
義者。依文所明。且如三性。遍計所執法爾體
無。依他圓成二諦説有。今有言有無。即言無
稱當眞實。今明此義。名眞實義品。何故自他
利品下。明眞實義品。前自他利。就行明法。行
必依理故。自他利後辨眞實義。諸列品次第。
大文同此。如涅槃初明慈悲不殺等行。後明
四諦如來性等。約理而言。如是等經。例非一
故。前品後明眞實義
論云一依如所有姓二依盡所有性者。且如
二智如所有姓。即無分別智。縁理之智。如境
道理稱實性而觀。盡所有性。即後得智。縁事
爲境。盡境界性。而能觀之。此解大分以理事
智別。又觀四諦十六諦三空門等觀智。名如
所有性。八觀心雖後得智仍出世。後得縁相
見道有性眞如故。名如所有性。若後得縁有
常無常有漏無漏等事。差別門不作相見道
眞如解之世間智。名盡所有性。此即約後得
智。分爲二智。謂世間後得。出世後得解
論云復有四種一世間極成眞實。乃至第四
所知障淨所行眞實者。初謂世間世俗共許。
是有依世俗理。此法是有除所執之法故。名
世間所成眞實。以共許故名爲眞實。即唯有
爲有漏法。若無爲無漏法。是道理所成出世
間故 二道理所成眞實者。謂有智者乃至
隨觀察行者。依止現比至教量等。道理所成
之義。即通有漏無漏有爲無爲法。若第三煩
惱障淨智所行眞實。依論文通二乘加行等
智。即三乘所得三智。三智之境。涅槃無爲。四
諦等法是。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體。唯有漏
中加行智。無漏二智。及涅槃無爲。是即眞實
體 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眞實者。即無分別。
後得智。斷所知障所得之二智。及因斷所得
無爲眞如。是此眞實體。即明無漏無爲。又後
二眞實。唯取因二障斷所得無爲。不取智者
即唯無爲非通有爲
論解世間眞實中。云何世間極成眞實謂一
切世間於彼彼事隨順假立世俗串習悟入覺
慧所見同性者。此意明。一切世間人。於衆事
中。隨衆事所起言説。意解所證之事。衆共許
者。是此眞實體故列 謂地唯是地等者。是
此唯是此。乃至非不如是。謂此地唯是地。是
水唯是水。不是火風等起。決定解世間共許
故。無始傳來非今卒慮。此等是眞實體
論解道理極成眞實中。云能尋思者能伺察
者住尋伺地者下。謂如欲界。有人一時不起
尋伺。若人有起此尋伺。名能尋伺者等。若以
欲界對色界。名住尋伺者 又説能尋伺等
者。明正起尋伺時人。住尋伺地。謂成熟尋伺
人 居異生位者。謂聖人住無漏故。不極散
亂多論義等。異生多散亂故。多樂論義故。唯
據住異生者。又聖人雖有見諦。有比現聖言
量等。少分而有。有已證得故。凡夫一向未證
得。多生比智故。多理極成中。明凡夫比量道
理。極成於法
論解第三眞實中。云若能引無漏智者。非有
漏加行智故。云何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不
縁無爲涅槃耶。義曰。論云不正。是縁涅槃智。
此能引無漏智縁涅槃。亦説此加行。爲此中

論云數習異蘊補特伽羅無性見故者。即數
習離蘊外無我見也
論大文第二解無二中。云此中有者謂所安
立假説自性即是世間長時所執等。乃至如
是等類是諸世間共了諸法假説自性是名爲
有等者。此中意。謂一切境本自無有。今執者
妄安立當有。假説自性。是有即無始來世間
所執。起分別戲論。根本謂依境起名言分別
故。乃至計有涅槃。如是等是遍計。有如是等
所執戲論故。説之爲有
論云言非有謂即諸色假説自性。乃至皆無
所有是名非有等者。此意明。謂如遍計。假説
諸色等自性。爲無事無相。即色等無事無相
故。所依言説説言假説者。此無事無相所依
名言一切。都無所依。無故諸計有色等。此皆
無所有。是名非有。如是名計有非有。皆遍計
所執。聖者除之。名爲中道
論大文第三。明修空慧。是菩提方便。此空空
於遍計所執。不如前所言非有之空也 又
即此慧是諸菩薩等一行三字。總明修空之
慧。是菩提方便。何以故。以諸菩薩下。乃至
成熟佛法及諸有情兩行。明由有空慧不著
生死 又能如實了知生死。乃至深心厭離
一行四字來。明於生死中多受生死教化衆
生。不以無常等行厭背生死。求入涅槃。即不
著涅槃 第三若諸菩薩。不能如實了知生
死。即不能於等。乃至不能成熟佛法有情四
行來。明若無智者多入生死。不能成熟佛法
有情。若有慧者不入生死。善能成熟佛法有
情。即不入生死。節異凡夫。不同凡夫起貪等
惑。入生死故。菩薩不入即由智也。常處涅槃
 第四若諸菩薩於其生死以無常等行深心
厭離。乃至正等菩提三行四字。明菩薩不如
二乘厭背生死。疾入涅槃。以無悲故。菩薩有
悲。教化衆生。不入涅槃。常處生死。即簡二乘

上來一翻解訖。次下第二翻解。又諸菩薩由
習如是空勝解故。即於涅槃不深怖畏。亦於
涅槃不多願樂。乃至是諸菩薩於證無上正
等菩提無大方便以來。初正解。第二覆淨前
義。及解初正解中有三。初二合釋。第三第四
各別自釋。初二合釋者。論云又諸菩薩由習
如是空勝解故則於涅槃不深怖畏亦於涅槃
不多願樂者。此乃至第一由有空慧故。若處
生死。故不怖涅槃。第二雖了知生死能入涅
槃。亦於涅槃不多願樂。以有慧故。即第一第
二合解也。何以得知。准及解中知也 第三
若諸菩薩深怖涅槃乃至遠離一切清淨勝解
者。由有煩惱等故。不善處生死怖於涅槃。不
生希願。遂不能發於涅槃界清淨勝解。由無
智故。不能斷生死。即多處生死第四若諸
菩薩於其涅槃多住願樂。乃至不能成熟佛
法及諸有情者。由無悲故。於其涅槃。深心願
樂。速疾入之故。不能成熟佛法及諸有情。若
有悲者。不樂入涅槃。於生死中教化衆生。不
著涅槃
上來正解有空慧勝利。若合初二解爲三段
文。若義即爲四段。此中先總爲三段。合義分
爲四段故。云第三第四等。從當知此中下。反
知淨義。此下有四。第一由無空慧故。不如實
知生死。即雜染心流轉生死。此反解。合解中。
第一於涅槃不怖畏。第二若以無常行厭生
死。則速疾入涅槃。即反解。合中第二亦於涅
槃不多願樂。第三若無智故。於其涅槃深心
怖畏。即於能證涅槃資糧不能圓滿。常處生
死即反解上。第三遠離一切法淨勝解等。第
四若無悲故。於其涅槃。多住離樂。即便速疾
入般涅槃。即反解。第四不能成就佛法有情。
今結反解故。論云是諸菩薩。於無上正等菩
提。無大方便。次第三種解四義。以理准文可
知。或第一正明四義。此初立宗。當知此中反
解下。重釋前義。就重釋中二。初反解四義。第
二正釋四義
論大文第四。解得無我智。達一切品類。平等
平等。唯取其事。依他圓成實如雖復達之。不
作思惟。此是依他此圓成等。如是無我智。行
於境義。菩薩得平等見。得平等心。能得最勝
平等之捨。又有云。此捨入見道時。最初得捨
者。據即捨受不然
論大文第五。略明成就佛法及諸有情。以六
波羅蜜。准文義配之。隨起何施乃至何慧
論云雖有力能彼若求請乃至非無欲樂者。
謂有有情。於己有恩。隨己力能現前酬報。雖
無力能。他若來請。隨彼彼事。示現殷重。而爲
作之。不以無力能止他請。如何令他知我無
力。我但無力非無欲樂者。意知息故。欲得酬

論大文第七意欲明所執非有。依他圓成是
有。如所執諸法稱言。今欲非之。説諸法離言。
離言之法。正是自宗。欲顯實破他簡非取。是
豈以直言。乃云諸法離言也。須有道理故
論問云以何道理應知諸法離言自性等下。
答中。謂一切法假立自相。乃至亦非一切都
無所有。此中破執有二。乃至是言所行。是言
境界。牒外二計。第二如是諸法非有自性下。
重破外計成立自宗。二計者。謂一切法假立
自相。乃至唯假建立非有自宗。明外計云。
如能詮之名。與所詮之境。皆是唯假建。不
稱境故。如所執計。名實目得所詮之境。此境
唯假建立。非有自性。言體是無。既計名所詮
不稱境。所計之境是非有已外八轉計故。第
二論云。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
境界。言名詮所詮既不相稱。即能詮名中。有
彼色等體和合。此是稱言。是言所行境界故。
論主非之。亦非離所詮之體。彼別有一和合
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謂若假立名等。
即所詮之色等上。有是言所行境界義。名遍
計所執計。所詮稱言。是言境界。色等與名和
合。即名中和合。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不
然。雖所計非實妄性非無。外人若計所詮既
無。即前所言。所有自性等。亦是非有。故論主
第二論云。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説。亦
非一切都無所有。即所詮如遍計所執。言所
説法非有性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言有依
他妄境非無。此破第一。名詮所詮稱外境計。
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無所有者。外所計言。
與名稱所目法。此不離言。前非之言。此是非
有。今指言如是所執和合非有者。亦有依他
妄計在故。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又釋初乃至
唯假建立非有自性來。明破外計。如名下所
詮之法。稱能目名當知。一切色等法。唯假建
立。非有自性。言如所計之外是無。外人既見
所詮是無。不稱言故。可隨轉計之。如言是名
所目之法。不稱色名者。應離所目色外。別有
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今論主非之故。言
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境界者。雖作
是非非所計有。其依他性等體。是非無故
論云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説亦非一切
都無所有。如前所計如言所説。非有自性之
法。如所執者非有。如依他妄法。假立名言。此
法亦非一切都無所有。不可無依他等。非有
自性者。謂遍計所執。如言所説 亦非一切
都無所有者。謂依他等有也。非但依他離言
法是有。其所執非有之法。有妄情在故。亦非
一切都無所有。所以第二論云。如是非有。亦
非一切都無所有。上來既明所計非有。依他
圓成是有故
論問言云何是有。就答中應言。若稱智離言
法。依他等是。今取能照之智故。乃至云唯是
無分別智所行境界。其後得亦得縁著眞法
不妄。今取正縁者故。唯據無分別智
論云若於諸法諸事隨起言説即於彼法等。
乃至制立衆多假説而表詮故者。重破外計。
計既云名目所詮。所詮稱名者。如一法上有
稱多名。應所目法稱衆多名。有衆多體。既能
目名。多所目法體一。故知名於法上。假立衆
多詮表也。上來雖明名於法假説。亦非於一
法上有。一切詮表決定可得。如一青色。雖立
假名説爲青色。不可以假名故。亦説爲黄色。
只可於一法上。隨所立假名。如眼等。並衆多
照了導等。不可立餘假説耳等名。而目於眼

論云亦非衆多詮表決定可得。乃至非餘假
説此義等。以此理故。雖所目法有衆多名。或
具名眼等照了導等。或不具唯説一眼。若等
目所目法。望所目法。皆非實有故
論云是故一切假説若具不具。乃至有體有
分有其自性。彼法者。謂能詮教法等。彼事
者。謂所詮體事等。有體者。總指法之自體。有
分者。別解法之差別分
論云又如前説色等諸法隨假説有自性者
等。乃至而有自性等者。此中意。重破彼外計
云。如前所説色等諸法。若隨假説有自性者。
言隨名即有所詮者。要先有所詮事體。然後
隨情所欲制立假。汝既言隨名即稱目有所
目者。先未制立假説名前彼所詮事應無自
性。以隨名方有事故。即名未起前。彼事無
也。未起名前。彼事既無。而現詮表能詮之名。
不應道理。假説之名。既無所有所詮法事。隨
能詮名有自性。不應道理。展轉破之
論云又若諸色未立假説詮表已前先有色性
等。乃至當知諸法離言自性者。外計云。諸色
未立前。先有自性。後依色性。假立名色。攝取
於色。今牒計云。若是者。是則離色外。假説詮
表。以後依色性。制立假説故。如嬰孩等。初生
等時。先見色性。後若依色性。制立假説者。此
嬰孩兒。於色根法。於色根事。應起色覺而爲
色解。此嬰孩兒。先見於色。後不依色。而起色
解。故知先有色性。後依色性制立假説者。不
應道理。而何嬰孩兒。而實不起色等覺解。由
此因縁道理故。當知諸法離言自性。上來合
有三翻破。准牒文知之
論解二人失壞中。云二者於假説相處假説
相者。依他性名假説相假説有色等相故。圓
成實性名爲相處。即知假説依他。除所計處
有眞如故
論云於色等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者。此撥
無依他
論云若唯有假無有實事既無依處假亦無有
是則名爲壞諸法者。云若唯言有假説等假
依他。而無圓成者。圓成是假説。依他依處既
無依處。何處得有假説依他。又假説者。謂所
起計是有。而依他圓成實事是無。起遍計時。
名依二性。而無所依二性。而有能依遍計者。
而名壞諸法
論解惡趣空中。由彼故空亦不信受於此而
空亦不信受者。謂眞實義。由遍計所執無故
名空。於此依他圓成上。遍計所執空。二倶不
信。此名惡趣空。何以故。由遍計所執彼實是
無。由依他圓成此實是有。若作此理。汝可説
空。若説一切依他圓成都無所有。依何處所。
何有此空。何故名空。以無依處。及不分別知。
遍計空故。汝亦不應言由遍計所執。此於依
他圓成等。此既説爲空。以撥無依他等故。故
無依處及所計空體。以不解故。言名惡取空
者善取空者。謂由於依他性。此故彼遍計所
執空。即由所執彼無故。正觀爲空。以見依他
時。知無所執故。復由依他相。此故餘圓成實
是有。即由圓成餘故。如實知有
論云謂於如前所説一切色等想事。至都無
所有。後望前所執無。是故於此色等想事等。
至説之爲空。重解依他説所執空
論云於此一切色等相事何者爲餘謂即色等
假説所依者。重問前解。實有中言餘義。謂即
色等依他假説。所依圓成是依他之餘也
論云謂於此中實有唯事於唯事中亦有唯假
者。此觀依他也。觀依他唯事。此唯事。唯是假
有。非眞實有。以下論文。方明圓成實有義
論云引教中。云如佛世尊轉有經中者。有是
有執即計名目所詮。其體相稱。除此有計。名
爲轉有經
論云於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無所有
亦無有餘色等法性者。謂於遍計所想色法
上無有。如遍計所執色等自性。非但無色等
所執自性。於色法上。亦無有餘有香味等諸
色法性
論云義品中。説即阿毘達磨經云義品
論云散他迦多衍那子。即迦旃延字迦多延
尼名。爲種姓婆羅門。十八姓中即一姓也。如
四姓中云李性也。散他者。即種性中。別一種
姓。如一李中有其多。謂趙郡隴西諸差別也
論云因陀羅。此云帝釋。伊捨那大自在天世
主人王也
論云云何名爲八種分別。一者自性。二者差
別。三總執。四我。五我所。六愛。七非愛。八倶
相違。前三法執方便。四五人執方便。後三三
毒方便。又前三通二執方便。四五唯人執方
便。此八分別皆不取。法執人執等正起時。以
法執不感報故。既云能生三事。故知取法執
等方便。若爾我見通不善性。何故不取者。若
無執我見者不取。餘不善者取之。後三不取
根本者。簡方便能生。及根本所生異。意明後
三爲方便。能生根本三毒故。亦取方便也。若
與七分別相收。如文自思。前三能生根塵二
法故
論云分別戲論所依所縁事。即根塵也
論云謂色等想事爲依縁故等。乃至非一衆
多品類差別者。謂色等想事。爲所依。爲所縁
故。名想事。言説所攝。名想言説所顯。分別戲
論非一生所攝者。即有爲所攝名所攝通無
漏法。今又解。前言無漏者。不是三分別所生。
所生者。餘所攝者。謂名眷屬。所顯者。謂諸根
塵等法。是名所顯故。第四第五分別。能生諸
見根本我見諸慢根本我慢。以我見慢爲餘
見慢根本故。若後三能生三毒
論解總執分別中。云我及有情命者等。其我
我所分別中。亦計我見。此有何異。答曰前總
執。約二執我我所分別。唯人執故有別也。其
尋思如實智通二智者。如對法抄
論解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中。云如實
了知如實通達了知色等想事中所有自性假
立非彼事自性而以彼事自性顯説者。謂見
依他非實遍計所執。似所執非實。彼性顯現。
八喩中言焔水者。謂陽炎似水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
 論本第三十七八九四十四十一二三四
基撰 
次明威力品者。前明眞實智證之境。既有所
證。不可虚然。謂乃成熟有情。現大神變。令
生信心。令得聖果。若諸菩薩。自利利他。現大
神通。修行正行。求當證果。若諸牟尼。證自佛
事。起大悲心。運拔有情。現斯威力故名威力
品。故眞實義品後明也。又遠師云。何故次明
者。由依實義。妙用自在。故次明矣 五品七
法中。前三已竟。次辨第四故云威力品。地持
但云力品
論云三者倶生威力者。諸佛唯成熟方便善。
不成熟生得善。生得善唯有漏故。菩薩通有
二種。今言倶生威力者。即方便善。先世曾習。
今與身倶生故。名倶生威力。非號生得善名
倶生威力
論言開威力品類五種差別中。舊論云即前
三威力八種分別有五種。此非也。是前品類。
何故名八種分別。其六通義如常分別
論云何能變神境智通者。此神境智通。是所
化境。云何此中。言能變神境智通。以能變化
作此境故。境從見説名爲能變。又雖擧所變。
意顯神通。故名能變。能變屬智也。擧所變意。
能變之用也
論解十八變。第五轉變中。若於其地起水勝
解即令成水如實非餘等者。如諸佛雖有神
通。不可轉五塵根等。令成眞根能見色等。似
彼五根非實五根。其地水等。雖是外處。體各
有異。如何變水成火。只可水質滅火質別生。
於中堪爲變用。其以佛威力故。令火中亦有
濕性。而以濕性即爲火體。若改性成性者。轉
無情成有性。即衆生界有増失故。不可轉性
也。此中又轉得五塵
論云色香味觸當知亦然者。故知通變五塵
爲其實用。下至決擇別當自解
論云梵先益天者。以在大梵天先故。名梵先
天。云何名益
論解制他神通中。究竟菩薩一生所繋或最
後有所有神通者。謂住覩史多天。唯有此彼
彼生。盡此一生名一生補處 或最後身者。
謂已生欲界。即此身成道。此身爲生死身最
後有故。名最後身。又因即解坐道場菩薩。
謂坐菩提樹下。未得成道以來。名坐道場。故
前三
論云能化爲身或化境等者。唯能變釋
論云又所化身若自若他或似不似唯能化作
與根相似根所依處而非實根者。以根用不
可化作故。衆生界有増過故。不可似用其根
所依處。即四五塵内外界故。可化得似
論云若所化身與菩薩身極相似者名所化身
與自相似若不爾者名所化身非自相似者。
以菩薩自起化故。故佛化作菩薩極相似者。
名自相似。不爾非相似 或有諸佛菩薩雖
滅度後由住持力而故隨轉者。如釋迦佛。雖
復滅度。由住持力。令法至今隨轉 或有暫
時作利益已化事便息者。如須扇多。成道七
日。即般涅槃。法亦隨滅。無住持力。後不流
布。故化事息
論云解化語中。如頻迦音乃至無依無盡者
論云又能隨念無間刹那次第所作無間斷故
者。作佛菩薩。能憶前刹那。前刹那之法。盡
無始來。一切能了。於一刹那頃。能如是知。
其小乘云。佛以初住智不能知前二刹那。若
縁刹那時。刹那無量。故未縁得。五六十日
已至老死。無有縁刹那義。今大乘佛菩薩皆

論云解天耳通聞聲中。有作意不作意者。此
據八地以還菩薩。若佛及八地以上。不作意
位。縁無量世界事
論云達羅弭荼明呪者。謂僧伽羅國。即師子
國。有呪號達羅弭荼。即呪中之大呪明有神
驗。今初擧之。天眼所見色中。復有作意不作
意者。如聲解
論解漏盡智通中。了知漏盡得。即無漏得。得
漏盡之得也。了知漏盡方便。即道諦也
論解六度四相忍度第四相中云。無多怨敵。
謂怨憎會。無多離隔。謂愛別離。無多憂苦。謂
因怨會親離所生憂苦。舊論云既無別離亦
無憂苦者。唯於愛離生故。爲二怨會親離。今
分爲三
定四相。第一相中。云能斷煩惱語言尋伺喜
樂色想。即初禪斷欲煩惱。第二離尋伺語言。
三四及四無色。如其次第離喜樂等
論解六度相中。初施云。能以布施攝事。攝益
有情。第六通以四攝事行中。四度中倶以同
事。利益有情。即六度攝四攝也。何故布施中。
不言勸有情行。施自己同之。名爲同事。亦名
利行。今且約隨増故。説唯有此。非約實義。其
實義者。何妨一一中得有利行等
論解倶生威力中。明八相成道。舊八相者。一
住覩史多天。二下入母胎。三住母腹。四出母
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般涅槃。若
依舊地持。無出家涅槃入相。今此論依舊解。
無出家一相。有餘七相。依文自取。又若解。
以神變爲一。即無出家。此中亦具八相也。若
以別説八相者。住天非典。下身生不取。一處
中有即下生是。二入胎。三住胎。四出胎。五
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入涅槃。今此無出
家相也。不取處欲已爲八相中故
論解第一菩薩住天中。有三種事。映彼天者。
一天壽量。謂彼天壽不依數量。有中夭故。今
明菩薩盡天壽量。壽四千歳故。次上論言盡
覩史多天壽量而住 有云。生彼諸天皆盡
壽量四千歳者。不然。一文妨。二理妨。言文妨
者。論言三事映彼天。第一天壽量者。彼天皆
盡壽。菩薩即不映奪彼天壽量。此文相違故
爲文妨。言義妨者。經云菩薩下生。彼天皆
隨下生贍部。有今衆生方生彼者。菩薩下
時未滿四千歳。應不隨生。若不隨生。彼佛經
相違。若言相隨下生便是中夭。此乃第二理
妨。故義不成。又何縁彼天而不中夭。二天色
者。謂天身量及光明色。菩薩爲勝也。三者名
稱者。菩薩名聞遍十方界。故名稱勝
論解轉法輪中。明證菩提已於六年中魔求
其便竟不能得常倶行念毎現在前。乃至無
不覺了。謂世尊常觀己身受想尋思。今無異
念。常觀無常生住異等。與此念倶故。魔不得
其便。如舊地持云。觀諸衆生生住異等。今云
觀自身。觀自身故魔不得便。豈以觀他而不
得便 又或可。此中亦是觀諸衆生。起愍念
故。運心廣故。魔不得便
論云先擧右足方移左足者。斯有何意
論云食所食時有粒皆碎無口不殫。言佛食
時飯粒皆碎。無口不盡。殫由盡也。又攝論説。
佛食時諸天得請。餘處利益衆生。今此中言。
碎者據有得碎義。其實化身示身。以佛事爲

又論云三種神變一者神境神變等者。此即
六通。言此亦攝。餘三通具如對法抄 又以
明等神變爲四句。亦如彼論抄
  成熟品
即五品中第四品。七法中第五第六法。即成
熟有情成熟自佛法法也。何故次明者現。證
眞實。現有威力。威力者何。謂六通等。既現
六通。欲何所作。不過二意。一成熟有情。利他
意也。成熟佛法。自利之意。佛雖自他利徳具。
觀衆生界無盡故。須此二意故。威力品後明
成熟品
論解成熟自性中。云安住於此若遇大師不
遇大師皆有堪任有大勢力無間能證煩惱障
斷所知障斷者。謂此在決擇分中。菩薩何以
得知
論言無間能證二障斷。故知此位。若在以前。
即不能如此。又譬喩中。譬如癰座熟至究竟
無間可破。故知地前位已至熟位者。在決擇
分位也。若已入地解者。何故次前處。獲得能
順二障斷淨増上身心。乃至正加行滿。既有
能順二障斷。及有加行之言。故知在地前非
地上也。又若地上。亦得正加行。即地上加
行智。能順二障者。謂如初地。能順二地障
斷。淨増上身心。何故不得。故知亦得在地上。
取前解無妨
論解第三成熟差別中。諸根成熟者。謂壽量
具足形色具足。乃至人性具足。如前卷解
論解第四成熟方便中。初發處者。謂初發心
人。於彼發心人處。而成熟之。名成熟方便
論云降伏者謂深防護自身離染。乃至便自
防護不起毀犯者。此中意。深防自過。方能見
他下中上犯戒時。起諫誨。起呵罰。起驅擯。
如其次第。當知見下中二品犯戒。起諫誨訶
罰時者。所被諫誨等人。及彼餘時類同學法
人。得利益安樂。以止彼過故是利益。以還攝
受故是安樂 若驅擯一種。現逐却已還復
攝。令彼及餘人皆利益安樂。以止惡攝受故。
若逐却已不重攝受。但令餘人見彼造過被
逐。復自防護。不起犯戒。而得利益安樂。若所
擯者。不得利益及與安樂。是此中意。上品中
有可攝受者。義非一切上品犯皆可攝受。如
造五逆等不可攝受。又者所以菩薩爲前一
切皆攝
論云能成熟補特伽羅謂略有六種菩薩住菩
薩六地能成熟有情一者勝解行菩薩住勝解
行地等。乃至第六者到究竟菩薩住到究竟
地者。此中勝解行。如攝論。即第一僧祇菩薩。
以於四眞諦理。起決定勝解故。以此文證決
擇分善是第一僧祇。是勝解行位故 二者
淨勝意樂者。即攝論云。増上意樂地。今謂初
地初得無漏意樂故名淨。不同於前勝解行
地 三者行正行菩薩地。攝論云。第二地名
増上戒。第三地名増上心。第四地已下名増
上慧。今謂七地以前二地以去。非初得無漏。
不同初地。非得未得不退故。不同八地已去。
已得無漏六度意樂。名行正行地 四者墮
決定菩薩地者。以攝論第四地以去。名増上
慧地。八地以上名不退轉位。今此第八地菩
薩。初得不退故。不同前後位故。名墮決定。
決定不退也 五者決定行正行者。此謂即
第九地。非初不退故。非已得究竟故。前地已
得不退。今行此行。無漏觀相續住行不退。名
墮決定行正行地。即攝論并十地。總云不退
轉菩薩也。亦名増上慧分 六者到究竟菩
薩地者。謂第十地。隣側如來故。此之六種各
隨一増上初得立名。非後無前 或非前無
後義。不同攝論。彼約三學退不退。總分別此。
餘論或同。如前二種。或別。如中餘種不言。略
明因也。又准下配下中品中。淨勝意樂。謂第
二僧祇。未必唯在初地。即如攝論増上意樂。
通一切地上并不退轉。此論墮決定至究竟。
即第三僧祇。餘位遂如増上戒等。於中別出」
論解聲聞三品。若時安住下品成熟爾時便
有下品欲樂下品等。乃至第三即於現法得
般涅槃者。此中下品。准猶墮惡趣。即中下忍
以前。中品即於現身得果。證不隨惡趣。即増
上忍以去人。若以前人無惡趣業。不墮惡趣。
即於現見身得果者。亦是此中收。此中且約
七生人。得爲論故。云非於現法得般涅槃。若
約増上。四生乃至六十劫。爲修習者。即於現
身。亦入涅槃。不作此論。若異此者。第三人皆
爲有餘人。應准知此。初人若准下品菩薩。即
合見道以前皆是。今准文義皆不然故別説。
其獨覺中。必取阿那含果。或已百劫修習滿
訖。起三十六心趣獨覺果等。如對法抄
論解菩薩下品中。若時菩薩住下成熟爾時
便有下品欲樂下品加行猶往惡趣者。此菩薩
其實已離惡趣業。不受惡趣生。然爲利益有
情。時故往彼生。因即起染。受彼報趣故。初劫
時有生惡趣。如金翅鳥入海食龍。食龍既訖
上飛空。&MT00252;因取龍故。脚下有泥。其實無意。本
在取龍。取龍之時因遂泥汚。菩薩亦然。因利
有情。遂被染繋。故初劫時亦生惡趣 若爾
如所引經。若有成世間増上品正見。頌云何
通。義曰彼約不以正見爲縁生惡趣。何妨地
前有起惡趣業而生惡趣
  第三十八卷菩提品第七
言菩提品。即所學處五品中第五品。七法中
第七法也。言菩提者。即三身菩提。菩提者覺
也。既證眞實。現大神通。成熟自他。須有果
證。故成熟品後明菩提品
論云百四十不共佛法。謂三十二相。八十種
好。出苦道等四一切種清淨。十力。四無所畏。
三念住。三不護。以上計取。得一百三十六不
共佛法。益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一切
種智四種故。成一百四十不共佛法也。如文
自烈
論云於此三位中如來多住四最勝住謂於聖
住中多住空住滅盡定住於天住中多住無動
第四靜慮者。以第四定不可動故。無苦樂故。
無三災故。名爲無動。下三不然。故如來多住。
有情苦多。多諸行苦故住苦住。多住悲心。拔
生苦故。如龍樹大智度論説。前三住上。加一
佛住爲四。佛住者。謂首楞嚴無量三昧。及佛
十力四無畏不共法等。皆是佛住。或分十六。
天住有八。謂色四無色四。梵住有四。即四無
量。聖住有四。無願等滅定。故有十六。廣則無
量。如彼論説
十號名隨念功徳名。隨衆生念而得功徳故。
名隨念功徳。言佛世尊體唯是一。有十名號。
且如法師。判十中後一總號。前九別號。就別
號中。初三通二利。中三唯自利。後三唯利他。
若爾如初及第三。但明言無虚妄覺法勝義。
何處明利益爲言。言無虚妄。理不孤言。須有
受人。故如來中亦有利他等。准知下准純利
他中。亦有自利者。准解可知。若如舊遠法師。
於九別號。前五自徳之名。次四利他之號。應
義利他。如何言自徳 又前五中。分爲二對。
初彰道圓。後顯滅極。前三時初止觀。二因
圓。後一果極。今依義言。應者但有應利之義。
非是他利。故亦自利。如景師説。言如來者。言
無虚妄故名如來。如智度成實云。乘如實道
來成正覺。故云如來。涅槃説云。我六波羅蜜
十一空來故曰如來。今言言無虚妄者
解明行圓滿中。云明謂三明行如經説止觀
二品。六度萬行等。如舊論云。三明如經説行
謂止觀二品。今論翻彼
論云或有多劫無有一佛出現於世或有一劫
有衆多佛出現於世者。此如倶舍論。佛既三
僧祇修已。更百劫中修相好業。爲七日七夜
説偈。越超餘佛九劫。於九十一劫。修相好
業。遂得成佛。往昔値定光如來須扇多佛。是
第三十二劫。自此以後。更無佛出世。後於今
劫有五佛出世。謂拘留孫佛。乃至釋迦佛。後
及彌勒。名爲五佛。遂經此大劫。無佛出現。故
知賢劫。以多劫爲一劫。即彼論説。往昔値須
扇多佛。三千發願。一千一千爲一會發心故。
前劫中千佛已出世。是初一千人。第二賢劫
千佛出世。是第二千人。後星宿劫千佛。名第
三千也。又如大智度論。劫欲成時。大海中有
千葉蓮花。極善清淨。表此劫中千佛出世。豈
葉有多少。隨佛多少 以前相傳。今住劫中
第九劫也。二十住劫中前五無佛。後十無佛。
第六劫佛方出世故。已有四佛。釋迦當第九
劫也。今説不然。賢劫者。即二十住劫合爲賢
劫。非經成壞多時由名賢劫。即住劫中。今當
第一。住劫已有四佛。餘劫餘佛出世。此西方
傳釋
論云於如是分者。法師云。分云處所。今此會
處。今説不然。即前半後半白月黒月。爲分也。
故曰後説分。分後説月
論云又於十方現有無量無數三千大千佛土
無二菩薩同時修集菩提資糧倶時圓滿於一
佛土並出於世一時成佛況有無量無數菩薩
於一世界一時成佛者。今此意。明有修菩提
資糧。一時圓滿衆多菩薩。若不於餘世界一
時成佛。而於一世界。衆多菩薩一時成佛者。
不然。破小執言無十方佛故。後下文云若並
住覩史天。次第成佛者。不然。此中有難。如一
時發願一時圓滿。衆生並在一世界。一佛衆
生一時根熟。如何通。義曰。無此者。若爾彌
勒釋迦衆生。尚有前後根熟而不相同。何況
一時根熟。衆生同在一界
論云又一如來於一三千大千佛土普能施作
佛事是故第二如來出世無所利益者。此解
一界無二佛意也 問曰如一佛神力無邊。
能盡十方。並能饒益。豈以此之神力。而十方
佛不出世耶。何故乃言一三千界無二佛出。
義曰不然。佛神力雖復無邊。且約相言。一三
千界而施佛事故。一佛世界無有二如來。有
出量故。唯三千界非餘十方
論云又非女身能證無上菩提者。何故法華
説龍女成佛等。云何通。義曰然彼龍女亦變
成男。然後成佛。非以女身而成佛也
  力種性品者
舊論力性品者。舊師云。上來五品。明所學法。
下十一品。明其學行。雖後行亦是法。前是法
體。下是方便造修之義故。通名爲方便處矣。
於中有三。初之一品。明其根本攝學方便。次
有九品。造縁正學。後之一品。因學成徳也
 今則不然。第三學持有十六品。前之五品。
辨所學宗明所學異。有能學之人。未明應如
何學。第六一品。正辨應如是學行。餘之十
品。正明能學宗。明能學行。以有所學之法
故。學持初云若所學處。説如是學能修學。故
有三章。若准下第一品。即有生起。若所學處
文。解五品已至此力種性品。後有生起。若如
是學文。明上來六品訖。解若能修學。施品中。
初無生起。能修學文。以此理准。前之五品。宗
明所學處。兼有能學人。下十一品。明所學之
行。兼明所學法。能學人。即學持初三句。若
所學處。若如是學。是判品多少。初句明所學
法。第二句雖明所學法。未彰應如何學故。次
明應如是學。若能修學。是所學處。如是學
中。兼以明之。義此亦分明。未如前解分爲三
勝。若所學處。若如是學。前六品初有生起。能
修學施品中。雖無生起。明未功能亦有結文。
故知十品是證學。今言力種性品者。力謂十
力。種姓即十力之種姓也。前第一種性品者。
通明一切性種姓。未明習成十力種姓。今欲
偏明習種姓故。言力種姓品。前是性種。今是
習種姓
論云當知於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
所餘諸分有聲聞藏。餘處文違。此中據十一
分。實論通菩薩聲聞藏。故言所餘諸分有聲
聞藏。方廣一分。據義勝故。唯菩薩藏。説彼
小乘故。言内有十一。其實小乘自説亦有十
二。有方廣分。其希法一種通二藏者。如前第
三十六中會
論解十因。廣如別鈔及前第五卷解。今云隨
説因者。謂一切法名爲先故想想爲先起言
説者。謂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
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説。因爲色等
言。又如雜集論第四卷云。隨説因。謂名想
見。言説即用。兼見爲體。此論不言彼言見
者。有何意也。由想取色像故。遂起執著。執著
名見。因著故起言説 問若清淨因。云何名
著。清淨因見即正見。稱彼法故。雖非執著亦
名爲見。彼論説者以與想用各別故。此論等
不説者。謂於取像起執著。即一物相似。於想
中攝見故。所以不論。又如汎有所説。但唯有
想。未必起執。彼論據合作法。并起執著説。此
論唯約不執者説無違
論解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
因者。如識種子望老死果。是牽引因。若望名
色。是生起因。是此中意。故下能生等二因中
有別。如下釋
論解怨敵相違中。云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
者。此中互相爲怨敵。乃至鼷鼠轉怖毒蛇。如
是次第。互爲怨也。相見之時無心情也
論解能生方便二因攝十因中。云當知此中
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
便因者。如第五卷尋伺地文。云能生因者謂
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如彼前文自解牽
引因。云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三
界中牽引愛非愛自體。即牽引因。唯約行支
異熟因而論故。尋伺地方便因中攝。是増上
縁。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
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還生自善惡
行。識支遠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縁故。故今是
能生因攝。據實合二文一處。牽引生因是能
生因。是亦方便因。是行支識支種子。望生老
死等故。亦無相違。二文各得一義故 依處
中。是習氣依處。未被潤故。各以自種子生。
若生起因是能生因攝。此中即初種子。望初
自果。是生起因。如識種子望名色等。亦能生
因。二處有違 若爾牽引生起二因何別。義
曰二別。一寛狹別。牽引因通増上縁因縁故。
是能生因方便因二因所攝。生起因狹。唯因
縁攝。二爲潤未潤別故。依處中故。牽引因是
習氣因依處。行識支種。未被潤也。生起因是
有潤種子因依處。即已被潤也。故有差別。有
潤雖通業報種子。各望自果爲生起故。唯是
因縁。此釋伏難。若無記生起因。應是増上縁。
方便因攝。此等中。唯約染汚等作法。若十五
依處。五果有違。如第五卷。及雜集第四卷勘
會 問云其同事因。攝生起因等。何故非因
縁能生因攝。答曰約縁爲論故不攝。據實得
攝。如此等妨。餘准此應知
論解無記十因訖指如攝穀論説者。謂彼世
俗書。明穀等事。名攝穀論
論解觀待因中。樂求清淨者。謂初發心地前
位。攝受清淨。謂已得無漏。初地已上。成滿清
淨。謂已滿果無漏圓故
論解清淨十因中。牽引因云安住種姓補特
伽羅種性具足能爲上首證有無餘依二涅槃
界等者。即種性。望證二涅槃界智。爲牽引因
不望涅槃
論解定別因中。唯以三乘作法者。此約麁爲
論。據細一一乘中。復分何果何因等。無量不

論解同事因。云若清淨品者。此簡雜染同事
因。若爾何別。雜染中不言若雜染品法。同事
因言。此乃影顯。今此已明前不須解。不皆
身繁文。又此言若清淨。即知前雜染同事
因。故須簡也
論解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中。云謂諸有情自
所作業雖復作已經多百劫與果功能終無失
壞者。此通明有分熏習等義 亦無不作或
復異作而有異熟或異果熟者。此結有取謂
亦無不作。而有異熟義。或復異作惡等。異善
等果熟義
論云鄔波尼殺曇分者。此數之極也。不可翻
名。又云如大乘經。有六百大數。有華嚴經有
百二十大數。有倶舍論有六十數。此別立也」
論云又聽法時不自輕蔑由此一相其心遠離
怯弱雜染者。謂起練磨心。勿自輕蔑也
論第三解應説正法中。云謂諸菩薩正所應
求即是所説者。即菩提涅槃。所應求處。爲此
菩提涅槃。而爲他説
論云又爲一切説一切法無間而説。言爲他
説須義次第無有間斷 又於正法不生慳悋
不作師奉者。謂不慳正法。不作而執。執即拳
也。亦謂不執作師長意而慳正法
論解依二種相。應爲他説。復云如是菩薩説
正法相略有二十者。此語前二種相中。初隨
順説十五句。應淨淨説中五句。更無異義。應
配次知 四者相續者。謂前不慳正法。謂不
慳故。相續爲説 十者不擯。謂前慶慰。言有
罪者。不擯罰之。但應慶慰
論第四解法隨法行中。云當知此行略有五
種者。下文自有。即三業爲三。正思爲一。正
修爲一。下若佛世尊。先明三業 云何菩薩
於法正思修。二種爲五也
論解正思中。云菩薩由是八種相故能正修
行等者。云何名八種相。謂初問云何菩薩於
法正思法下。乃至次此文上有二。初正解八
種。第二處成八相。謂從問下。至先當遠離不
思議處思惟彼法。是第一相。謂下至而無慢
緩。是第二。次下至以理觀察而隨悟入。第三。
次下於其少分實深信解四。次下至但依其
義不依其文五。如實了知黒説大説六。正能
悟入最初思惟七。既得悟入數數作意令得
堅固八。八種相也 是諸菩薩由能遠離下。
有八由字。復成前八義。數之可知
論云何毘鉢舍那謂諸菩薩。乃至是名毘鉢
舍那。明十種智。顯揚第一。及下九十四。廣解
可知。此等四種。初之二種。得増上偏修爲論。
其實一人倶具定慧。後之二種。第三是方便
道。第四正是方便之果
論云當知此中是諸菩薩如如修習奢摩他毘
鉢舍那。此等初翻。結上第三修習定慧定慧
清淨。是結上第四樂修習也。以下但別論依
定所得
論第五解教授。言當知教授略有八種。八種
者何。謂了心。了根。了意樂。了隨眠。了隨所
應説五停心等。了常邊見。了斷邊見。了除増
上慢。故爲八種也。三處攝此八。初處攝前
五。第二處攝六七。第三處攝第八。故八力次
第配之 問曰何故唯言八力。不言處非處
自業智力耶。義曰前明作得不作不得中。已
解處非處力訖。由業所生非自在等。非他所
引。明自業智力訖故。今但明八種力。不明初
二力也。又觀前人故。而爲説法教授。云何觀
彼處非處。爲説法耶。若爾令彼疑。惡因滅善
果。大自在天生等執。何不觀除。以此義准前
明者勝
  第三十九卷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
施品者 即六度中施波羅蜜也。菩提分法
持。有十六品。第一若所學處。明五品。七法攝
前五品。第二若如是學。明學之法用。即第
六一品。自下十品。宗明能修學。兼有所學。若
如舊論菩提分法持。初亦開爲三。遠師但判
爲二。如上品首數辨 就以下十品中。大分
爲三。初之七品。是其自分。不明勝進。但自分
之行。次有二品。明其勝進。末後一品。因成果
滿。就自分中。品分爲二。義判有三。品分爲二
者。初有六品。明自利行。四攝一品。明利他行
 義判爲三者。二判如上。即四攝品中説種
種施。至同利下。法行。辨徳。彰修。成道。自利
六品。即明六度。施品建初。故言品施 問曰
何故前明所學處。如是學法品首生起。此第
三明能修學。文前不生起。有何意邪。義曰義
准可知。何須分別。下功徳品。方有結文。自之
文略已。如前力種性品初解
論云自性一切難等。頌此明九種施 自性
施者。第一總明施之體性 一切施者。別明
施行。施行之相也。施行非一故言一切。就此
施行開餘七門。下自屬當 言難行施者。難
捨能捨名曰難行。施行殊勝名難行施 一
切門施者。一切施行攝入此門。攝行寛廣。名
一切門施。又一切門中修施。名一切門施
善士施者。施行純善。所作純善。名善士施
一切種施者。施行具足。一切縁中。成此施行。
名一切種也。故與前二一切之言。各差別也
 遂求施者。稱來者情。隨樂皆與。名遂求施
 此世他世樂施者。利益此他二世得樂。名
爲此施 清淨施者。施行無過。所作無罪。名
清淨施
論云云何自性施謂諸菩薩。乃至是名菩薩
自性施。初明施體性。謂施時無貪倶行思。及
此所發身語二業。明體性。如雜集第十二
安住律儀言。依佛戒 阿笈摩見。謂住因果。
此阿笈摩有二義。一是傳義。即佛教相傳。先
名阿含。阿含經也。二辨因果義。因轉至果故。
今取因義。定有果。見住定有果。隨所來求者。
而行惠施
論解二相以外施物施諸衆生中第二相。云
二求自在者一切斷心普皆施與者。謂於資
財中。求受用者。資彼所求。隨其受用。是第
一。不欲求財而受用之。但欲於財而得自在。
菩薩斷自物心想。捨財與彼。任彼自在。是第

論解應施不應施中。云若諸菩薩於所行施
意樂清淨乃至不應棄捨正現在前利衆生事
而施身分者。此中謂菩薩先來。意樂清淨。
不悋己身。於現前中。有利衆生事。設有來
求菩薩支節。不應施與。以現前利益多故。捨
時利益少故。隨多利益事行。若心退轉。自
生念言。此應可與不與。心生慳悋惜己身故。
爲破悋故。須捨身分。先心已清淨。不悋己身。
現前復利益事多。不應施身分。是此中意
論云若有來求罩羅罝弶者。罩羅取魚之物。
罝是網鹿之具。弶者取兎雉等用也
論解不合父母師長中。云任所屠害棰縛貨
賣者。隨順父母以知恩故。任彼屠害 尚自
不敢竊懷施心何況顯然施來求者者。此總
結上。不得施父母等有心。尚自不懷。何況顯
然。而用布施
論云又諸菩薩若作國王灌頂自在。乃至而
告彼曰如我恩化汝亦宜然者。謂不合以諸
百姓等妻子眷屬。奪取布施。唯持村邑州土。
或全或分。而布施時。其百姓妻子等。在中總
得布施。雖得布施。仍告彼云。如我恩化。敬
崇佛法。汝亦應然
論云又不告曰不令覺知如棄捨法施糜飯
等。乃至不合儀施菩薩不爲者。謂如有人先
不食葱。不自他心知。如布施之法。而與之葱。
菩薩不爲乃至廣説。非直此葱不施於彼。亦
不以此置金銀器。不合儀式諸事業等。而施
於彼。是此中意也。又如撩擲法。而施糜飯。不
敬於彼。菩薩不爲。不正威儀而施於彼。菩薩
不爲
論云又諸菩薩應時而施不以非時者。謂飢
食施食不施衣等。熱時施冷不施火等 自
他清淨非不清淨者。謂不見授者受者 合
儀而施不以非儀。謂不施彼刀毒酒等。無亂
心施。其義可知
論云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財施法施無畏施
惠施者。准解兩施訖。下結文。法師云。若異
門。體相。釋名。此是法義無礙解。能詮。所詮。多
異門分別等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説無礙解。
辨説因果故。又若准下結文。但云由財施故
由法施故。此結上二門。由無礙解故。不言是
何無礙。何故不言四無礙法攝。今釋之云。謂
於前財施。法施。無畏施中。所有異門。是法無
礙。謂諸教法多以異門。分別法相。若體相即
義無礙。所詮之義多約實體。體言相。若釋名。
謂訓詞無礙。釋諸名字故。若因果差別。是辨
説無礙。已能辨説諸因果事故。即四無礙。皆
在此中。以於財等施上。有此無礙。如實了知
而行惠施。是名巧慧。又四無礙解中一一。皆
有異門體相。乃至因果等。未必別配之。此大

論下結文中。云總略義者由有財無財財施
所施故者。即結卷初乃至如是生生必定獲
得無盡財寶 由法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
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乃至我定當
於此經等法不自在故不施於我當知是名菩
薩巧慧而行惠施。由無礙解施故者。次結又
諸菩薩於一切施謂法施財施法施無畏施。
若異門等。乃至結文。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
勝意樂施故結上四無量門。由施障對治智
故者。即結四障四對治智。由増上意樂勝解
施故者。即結次前空運心施。無有財寶。唯
勝解其心故
難行施中。云或長時串習者。如一經卷等。是
菩薩長時串習。此利益多。不可施如前説。如
財等是串習所得。又正串習具能施是經。或
有上品恩者。謂有上品恩人未與。今將施之」
論云云何菩薩此世他世樂施當知此施略有
九種。何者言九種。且如舊遠師釋云。財法無
畏等各有三。財中三者。上妙爲一。清淨爲二。
如法爲三。上妙即末尼等上妙物也。清淨謂
非劫盜得。如法者謂如法財。非刀酒等。其無
畏法施等各三者。可知 又有人云。初其財
施法施無畏施者。此辨三種體。於此三上。分
出六用。財施有二用。謂慳悋垢。積藏垢。無畏
施有三明三畏。法施合爲一 問曰此中何故
餘處。法施爲初。方明無畏。今此無畏施居先。
法施爲後。義曰下論云。謂財施無畏。能令衆
生此世安樂。此二倶現樂故。所以隣次財施。
先明無畏施。法施居後。爲利後世所以後明」
  第四十卷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
戒品者前明施品以除外慳。今次持戒以防
内垢。廣辨戒行故云戒品。即防非之異名。清
涼之殊稱。不可雙擧。目之戒品
論解饒益有情戒。云略有十一種相。謂諸菩
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等。有十一又字。即爲
十一相。若依舊地持。即於此初中分爲二
謂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是
一 於諸有情隨所生起。乃至亦作助伴。爲
第二。彼有別言第一第二等二字。今此論以
同法是助伴故。故爲一順。此文爲正。此論第
四第五二門。彼合爲第五故。有此開合不同」
論解住別解脱律儀戒中第五。云由此因縁
則能拘撿習拘撿故漸能如昔等。此文意可
知。言拘撿者。即拘撿其心。令不起惡散亂。
如人作拘撿時。不生縱逸等
論第七解常察己過不伺他非中。云諸有情
所無損害心無瞋恚心菩薩於彼由懷上品法
大悲故等者。舊論云由懷上品法心悲心
遠師云。法心者是慧。以慧知彼是法數故。無
人可瞋。悲心者悲心救彼。恐當受苦 今又
解云。法大悲者。由懷上品法。可起大悲。意取
悲救衆生。不論法也 又論解菩薩五支中
第四先時所作不放逸行。云若於後時當所
違犯發起猛利自誓欲樂等。乃至結文。云先
時所作不放逸行者。此中意。謂如有一。前身
於未來所有犯處。自誓不犯。於所應行法。誓
行之。以過去發願。後身所有善法。皆行之。惡
皆息之。是此中意
論云菩薩成熟如是十支名住律儀戒善護律
戒等者。此下有十又字。即名十支。結前十支
廣明義 言不顧戀過去諸欲者。謂結前出
家已捨輪王位。所捨王位。是過去故。故此不
顧過去欲 第四又樂遠離不生喜足。結前
文。前文有二。以此二句尋義配之。准第十配
之。第五亦爾 第七又性柔和。當結前又諸
菩薩住儀戒當察己過不伺他非。乃至饒益
有情心等者。以起悲心憐愍犯戒諸有情故。
不説他非。不論己是。性柔和故。故如此也
第九又不放逸。結前五種不放逸行 第十
又能具足軌則淨命。結前覆藏自善發露己
惡等。此中有二。一具足軌則。二具足淨命。具
足軌則者。結前發露己惡覆藏自善等。乃至
威儀寂靜。具足淨命者。結前離矯詐等一切
能起邪命之法。矯詐得財。是不淨命財。今離
此矯詐。名具足淨命
論解安住攝善法戒中。菩薩由此十種相故
名住攝善法戒以下。文次配上文。上之五度
依文次配。於智度中別開爲五處。五處者謂
知善果勝利第一。謂即證得菩提時。所有相
好一切功徳等 了知善因。是第二。謂六度
行等 了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第三。謂即作
常樂我淨解。是倒因果。若作苦無常等。是不
倒因果 了知善法障。第四。謂了知六度之
障。謂慳等六弊 了知善果勝利。尋求善因。
於因果中。知倒不倒。不計爲淨等。了知善障
等。而能速疾離之。並第五。若依遠師云。此之
第三。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爲二。是七倒二。知
是非倒。四又字中分五處 是諸菩薩能於
善果下。覆解前五處。今義不然 是諸菩薩
下末文。云了知攝善法障爲攝善故速能遠
離。釋前何文。若釋前第五了知攝善法障者。
前但言知障。不言遠離。今言遠離。法前第
五。豈不相違。今分是諸菩薩下。爲第五。以遠
離障與知障別也 問曰若取遠離障。爲第
五。與前知善因何異。義曰別知善因。知六度
等。是因未能除障。今第五除障故有別也。汝
若以知障除障。不得爲二者。知倒非倒。應不
得爲二。汝既不成。我義須立。知倒與善障何
異。義曰別倒。謂四倒障謂六弊。故有別也
問曰何故前問三聚戒文亦問曰。住律儀戒。
欲隨律儀戒等。前結諸律儀戒。即雙牒二法。
謂住律儀戒。善護律儀戒。今解攝善法戒。及
下饒益有情戒。不結第二門但結住攝善法
戒等。有何意也。義曰准若結文。以前例後
律儀戒中。雙結訖例後二應知故不説。更有
餘釋。其解別解脱律儀中。初生起文中。但有
住別解脱律儀戒言。無善護別解脱戒言。下
結文即雙結。兼有善護之言。其第三解饒益
有情戒中。初生起但有住之一言。無第二善
修攝善法戒之言。其結文中。即二種倶結。其
第二攝善法戒。生起唯有住言。其結文中。云
名住攝善法戒速能攝善一切種相。速能攝
善一切種相之言者。意即結善修攝善法戒
之言也。以理准別解脱戒。即生起及結。具足
有二。其攝善饒生。互有准例。攝善具二結無
生起。生起但一。饒生即有二生起。有二結。准
中問同。故文不足 又釋前門但只二門。謂
住律儀。而能善護。此但一義。非有二門也。下
饒生攝善。准亦一門。故下解中。生起及結。亦
只一種。無勞煩解
論廣饒有情戒中。云又諸菩薩由十一種相
等。乃至於一一相中成熟一切種。十一種行。
何者十一相。若勘前略解。饒生十一相釋下
文。十一相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
皆爲助伴下。爲一 又諸菩薩爲諸有情如
理宣説謂於樂行惡行等下。是第二 又諸
菩薩於其有思諸有情所深知思慧下。是第
三 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爲救護
下。是第四 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
能善開解下。明第五 又諸菩薩備資生具
隨有來求即皆施與下。是第六 又諸菩薩
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衆下。明第七 
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隨心轉時下。
明第八 又諸菩薩性好讃揚眞實功徳令他
歡喜下。明第九 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
伏法調伏有情下。是第十 又諸菩薩爲欲
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下。明第十一 此
十一相准上略解十一相配之。又依下四十
三卷靜慮中。與此同雖助伴爲二。仍合是第
一。若分爲二。即十二相也。故知合助伴爲一。
若依舊地持。自有一二乃至十一數。前略中
亦爾。前解略中。已會二論不同所以。今此
中依舊地持。十一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
彼事業皆爲助伴是下。是一 於諸救苦亦
爲助伴下。第二。即於前言第一中。分出第二。
即合前第四第五。共爲第五一相。地持前略
解中。已有如此開合不同。其廣解與略文同。
今若准下第四十一卷。即事業助伴救苦爲
二門。又前言第三之中。解報恩中。云如於事
業如是於苦如理説等。即分事業救苦爲二。
此何意也。義曰今准前略十一相義。即事業
救苦合爲一。以助伴義等故。若所爲助伴。一
是事業。一是救苦。二義別故。所以後四十
一。及報恩中開爲二。何以得知。即報恩中
解云。於如理説於方便説如理説。前言十一
相。第二相方便説。是何。第三是報恩方便
説。合當第三報恩中。何處有方便説義。今解
第二如理説中。有云。或復方便善巧宣説。如
於樂行等。即是方便説。此若十相明義。即如
理方便。亦説合第二。若説雖同如理方便。二
義別故。故此中分爲二 問曰若爾何以故。
此報恩中解。不牒報恩來有何義也。義曰此
解報恩。報恩具前後十相故。更不別標報恩
相也。若方便説。救苦。各爲一。前略中。應十
二相。以助伴中分爲二故。有義此助伴爲二。
若爾何故略有十一又字。義曰其第四第五
又字。合爲第五。其第一又字中。分助伴爲二。
即此廣文中。須准勘知。義曰此以古説。其實
論梵本。無一二三四等標名。翻譯家自置。前
第一義爲正。若依遠師。前二是同事。次一愛
語。次四布施。後四利行。今則不然。初一同
事。次一愛語。次五布施。次四利行。以二文違
如前引。又同事中。有樂苦同事。初樂後苦。
依文尋之
論解第二相中。云又諸菩薩爲諸有情如理
宣説謂於樂行惡行有情爲欲令斷諸惡行故
以相應文句助伴隨順清亮有用相稱應順常
委分資糧法而爲宣説等。相應者。即與理相
應。文謂文字。句謂依文生句。助伴者。謂即文
句中義也。隨順者。順無漏道也。清亮者。和雅
也。有用者。能斷惡也。相稱者。即順病説法
也。應順常委者。順常委修也。分資糧法者。即
菩提分。不餘分資糧法也。此意即稱理之文
句義。和雅之聲。順無漏道。是順菩提之分法。
爲樂行惡行衆生説之。是此中意也
  第四十一卷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
論云是染非染耎中上品者。以犯罪時有品
階降故。云耎中上也
論解第五他持諸寶來施。不受中不犯。云或
復知彼於施迷亂或知施主隨捨隨受由是因
縁定當貧匱者。迷亂者。謂彼不欲施。但由迷
亂錯行施等。隨捨隨受者。謂施主多樂施得
財。即施者福即受。施主定當貧匱。由是因縁
不受無犯。以下説云此文錯。前鈔前明四重
戒。就下明輕戒中。有四十三。地持有四十
三。其増者。謂若依四十三判。前三十二。明
攝善法戒。後之十一。明攝有情戒。就攝善法
戒中。初七施戒。次六尸羅。次四忍。次三精
進。次三定。後八慧。今若依四十四戒
論解菩薩不應。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
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犯。何故
不云若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方學聲聞藏。非
是違犯也。答曰以菩薩但有日分三時學。未
有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捨大學小乘故。於次
下戒。一時總開無犯。日分三時。二分修佛語。
一分學外論。則小乘與外論。下開中義等也」
論解菩薩應。於異道論研求善巧非如辛藥
而習近之者。此外論状同辛藥。應厭背之不
可近也。是此中意
論云若諸菩薩若聞甚深最甚深處心不信解
爾時應強信受等。乃至然不誹謗者。此中言。
菩薩名信佛語。應自強信。自知無慧眼。於如
來所説。不應生謗。但知自無知。不應誹謗。推
佛能知等。是此中意也
論解饒益有情十一種戒中。若准前卷十一
相。無問廣略。已如前辨。今此中。但是彼十一
相。初者謂於事業同助伴。第二於苦爲助伴。
此中不説第六虎狼師子等畏。若依前卷。無
問廣略。助伴合爲第一。第五明救師子等畏。
有二解。一取如舊地持。標十一相。一二等名。
二解如此論略中解十一相。爲十一也。會此
不同者。以與樂救苦事別。所以此間開二。前
卷以同爲助伴故説合。此中以開助伴爲二
故。不説師子等畏。又即與生失財相似不論。
彼卷約合助伴故。所以別論師子等畏。又下
四十三。與前略十一相同。雖開助伴爲二義。
亦是第一。若爲二者。即十二相。非十一相
問曰何故前三十二略戒中。不論十一相。此
中以十一相屬之也。義曰前三十二略戒中。
以六波羅蜜別攝之。故不以十一相屬。今此
十一相。一一相具六度故。不同前三十二略
戒。三十二略戒義狹。此中義寛
論云無無餘犯者。無餘者。謂波羅夷。無有餘
故。以罪是極故。此聲聞戒。若菩薩戒。無此
無餘犯罪也
  第四十二卷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三
論解遂求戒中。此戒有八種者。謂斷命一。不
與取二。欲邪行三。即身三行虚妄。四離間。五
麁惡。六綺語。七即口四過也。以上合七并以
手塊等加害。爲第八 問曰此中何故不論
意三業也。義曰若取意三。參身口七即爲十。
若言十者。不成増數門。是以不取。前一切種
門。有六種七種後二世樂有九門。今此遂求。
乘上來合増爲八故。不取後意三以成十種
也。又前七所發身口。不離後三能發。能發身
口。必由後三故不論也 若爾豈無別起後
三種。義曰雖有隱不説。攝在能發前七中。故
不説也
論二世樂中有九種者。即遮止。開許。攝受。調
伏。爲四。不取身口二業也。及五度。不論戒
度。此九即戒度故也
論清淨戒中十種相。如地持。此中第二。彼開
爲二。太沈爲一。太擧爲一。攝此第六軌則。第
七淨命爲一。其實軌則淨命。義別。不可爲一。
太沈太擧義等。不可爲二。彼之謬也。此第
二中太擧戒。言非處者。謂持戒太過。遂持非
處。可持之處名處。過此可持不可持處。爲非
處。若太擧過。此至非處。可生悔愧也。第四
中。五支不放逸者。謂前卷。説五不放逸。謂三
世及先於後時。乃至倶行不放逸。如前説
論云唯有爾所菩薩淨戒者。謂前九乃至清
淨戒 唯有爾所淨戒勝利者。謂清淨後。解
此尸羅藏。得大菩提。獲五勝利等 唯有爾
所淨戒所作者。謂次前明三所作事。謂安熟
法利生等
  忍品
此中廣明次第等。可知
論自性忍中。遍於一切皆能堪忍普於一切
皆能堪忍者。謂竪通三界。名遍忍。横闊四
生。是普忍。又總通有情。是遍忍。忍通怨親。
是普忍。如是無量分別 由無染心純悲愍
故者。依地持。無染心即無貪。以忍依無貪及
悲心堪忍。今無染心。染心即貪亦得。又即瞋
亦得
論解五相中。第三無常相。云諸有有情若生
若長者。此二得別。義曰生謂化生。頓増大故。
長謂餘三生。漸増長故
論解怨害忍八苦中。第一依止處苦者。依謂
四依。即下糞草衣。常乞食。塚間樹下座。病
縁。舊醫藥等是也
論解世法苦。略有九種相者。此中前四。世八
法之四法也。即違縁合故苦。後五。愛法離故
生苦。世八法者。初二是身。法財榮潤己爲利。
遣打縛等名衰。次四口法。當善論之曰稱。得
惡而論曰譏。遇善讃之曰譽。遇惡而説曰毀。
後二意法。即苦樂可知。此中唯論衰等四。不
論利等四者。利等四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説
壞法壞者。且謂諸欲法性。是壞法。而至壞時
名壞法壞。盡法盡者。謂諸欲法體。至盡無時
爲盡。前壞法由有質。今盡法盡無質。老法老
等准知 問云若爾。盡法盡與死法死。壞法
壞與病法病。何別。義曰一是外法。一是内法。
所以別也
論云利他處苦謂諸菩薩修十一種利有情事
業如前應知者。謂助伴等十一種事
論解一切種忍中。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者。何
六種。不愛異熟怖故生忍。愍諸有情親善行
忍。於無上果起猛利心圓滿忍度而能行忍。
出家受法忍。先已串習今安住忍。知法返情
忍。故名六種 如論出家忍中。由法受故者。
謂爲欲受法故忍正行 云何七種。一者不
饒益忍。二從一切忍。即安受苦忍也。三一切
處忍。四一切時忍。五身忍。六語忍。七意忍。
故爲七種也
論此世他世樂忍中。有九種者。於善能忍是
第一。次寒熱二。飢渇三。蚊虻四。風日五。蛇
蠍六。身劬勞七。心劬勞八。生老等九 自身
現法樂下。總解上忍功能
論解清淨忍有十種。如地持一二等乃至有
十數。謂不返報忍。意不憤忍。無現前相續怨
嫌忍。一饒益非一度饒益捨生而不益忍。自
往謝怨忍。他謝便受忍。不堪之事成上慚愧
忍。恭敬大師忍。哀愍衆生忍。斷得一切忍。如
論准配之
  精進品
此中廣明
論解攝善法精進中。云一切分別種種分別
者。如對法種種分別。是十散動 一切分別。
即散動。次前解之
論解一切種精進中。有六種無動精進中。亦
不轉成餘性分者。謂菩薩唯觸苦觸不退。亦
不退入餘二乘性分故。所以説言有勢有勤
等六。屬前六種者。謂有堅有猛。參餘四。有六
種也 七種中第三中。云如滅頭然者。然謂
生然。言急當如救頭。云背也
論解清淨精進中。有十種。第二串習精進中。
云若諸菩薩非唯成熟始業初業者。始業初
業。即初發心。前明五停心觀等是
  第四十三卷初持瑜伽處靜慮品第十

論解自性靜慮中。云或奢摩他品或毘鉢舍
那品者。此云何故言毘鉢舍那耶。景師云。沈
擧也意取奢摩他。又義云。此中不然。今此中
皆有品言。若在定品時。同時中。非無有慧餘
心心法等。若在觀品時。非無定餘心心等。但
以隨増説。爲定品觀品。據實當時恒定慧等。
其句既爾。倶句倶非亦然
論解十一相中。云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乃
至爲物現通恐怖引攝者。此中同前解戒中
略十一相。以事業助伴能爲救苦。合爲第一。
故下第十與第十一別故。十是調伏。第十一
現通。故與略戒十一相同。已如前四十一二
卷會之
論解難行靜慮中。有三難行。第一難行者。謂
菩薩已得引發神通極善成就靜慮。應生上
界。爲利有情故。還生欲界。是爲難行。此中意

論善士靜慮有五。一者無愛味靜慮者。謂有
漏淨。及無漏靜慮也。或後得智。唯取無漏者。
據勝而説
論解一切種靜慮六種中。云二者無記靜慮
者。謂菩薩若嬉戲故現通。此唯無記。若攝他
故現通。此唯是善。如雜集文。毘鉢舍那品。如
卷初解七種靜慮中。不言饒益靜慮者。此爲
七門明義故不取。若取成八種。又唯自利門
故不取。前六種中通二利故取。此等中應以
三種靜慮。謂現法樂住等而攝之
論清淨靜慮有十種中第七。云捨靜慮已復
還證入自在淨靜慮者。問曰此與第六何別。
義曰第六順入住出自在。第七逆入住出自
在。故有別也。故論云捨靜慮已還復證入
  慧品
前明定品。心專一境。專一境故。慧得照明。故
次辨慧此中廣明故曰慧品
論解自性中。謂能悟入一切所知。即無分別
智也 及已悟入一切所知簡擇諸法者。是
後得智
論解一切慧世間出世間慧。有三種中第一
慧。云或於眞諦將欲覺悟者。此正智之加行
智也。如求受塵亦無言説分別。若以漏無漏
相對。漏者名分別。此有此義。若以無漏名分
別。此無此義。若無漏加行智。亦是此智 或
於眞諦正覺悟時者。此謂無分別智 或悟
已後所有妙智者。是後得智 最勝寂靜明
了現前無有分別下。明前三慧行相 入大
總相者。謂眞如是總相。又二無我是總相也
 問曰何故此言有漏加行智耶。義曰前明
世間出世間。有三種故。此中通有漏加行智。
第二慧若眞行相。唯無漏後得智。若通而言。
有漏種類後智亦有。若據性而言。如三解脱
門義。説無分別亦有。今取通有漏無漏者好。
如前加行智難釋 言八處者。謂五明處爲
五。三性法爲三。此慧品上下。皆以加行等三
智。配攝之
論解一切門慧有四者。一聞所成。即取同時
心心法等。以有所成言故。二思所成。三應作
作應不作而思慧。四三摩呬多慧
論解善士慧中有五。第四於諸法法住法安
立無顛倒中善決定慧者。謂諸法因果智也。
法謂果法。果法住在因法中故。言法住也。餘
處縁理慧。名如前如所有縁。文意未必 三
倶生慧者。謂先所串習。今與神通倶。謂宿命
智等。如前神通中已辨 具教慧。謂地前菩
薩。未云得故。若言近地上者。何故言已入大
地菩薩所聽聞。云第五是入地。如文
論解一切種智中。六種如文何故不言餘智。
此以六門作法故。若取餘智。則數増之故不
説也。又因果門。因中四智攝智周故。果智二
智攝智周故。又因位約諦故。唯四行智。果位
通論。故據二智攝説智盡 七種智前不明
取之 相智即盡智 十力前行智。即無生。
若爾何故前四諦智此不取。有人云。相智謂
縁三十二相智。十力前行智。即欲起十力時
方便之智。今釋言。若據實而論。法類二智。即
四諦智。今以十智各相別論之。即非前四諦
智。餘智可知 相智者。謂縁諸法相智。或縁
一切法體相之智。名相智 十力前行智者。
即十力智起時前方便智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五明處爲五。内明明
一種。菩薩所行所證所爲之慧。是善安住。餘
四不然。非所安住。以後愚癡一。放逸二。怯弱
三。修正行四。合前五爲九。如其次第中示現
故。令愚生信敬尊。令放逸勤修。自怯弱不能
修者。讃勵令發彼丈夫。我是丈夫等。慶慰
勤修者
論解清淨慧有十。如盡所有。皆取眞實義者。
皆法之者。餘處對法文。縁理是如縁事是盡。
今此文唯約一如上立。若自性縁一味眞如。
是如所有性。若十六行縁差別眞如。是盡所
有性。因爲一果爲一。流轉二也。生死流轉慧。
執常等倒爲一。執無常等不倒爲一。爲執受
二也。方便二准知。究竟中二者。與倒何別。
義曰彼唯約四倒。此約一切諸惑
論如前戒中。審慧開爲五。亦有此妨釋。類六
度勝徳中。是大白法溟者。一切白法中最爲
大故。名大白法海。一切白法皆攝入中。不離
此六故 大寶泉池。涌生功徳無窮盡故
  攝事品
自利之行。攝前六度自利。無漏須有利人故。
次明攝品。攝謂攝授。攝授有情。此中廣明。名
爲攝品。以布施中前已明施訖。此中唯明三
攝事 問若爾三攝事以慧爲體。何故更明。
義曰不然。一布施前已廣明。三攝事雖慧攝。
前未廣明。故今辨之 語自性中。可意語。不
離間。諦語。謂不妄語。法語。不麁惡。引攝義
語。不綺語。又未必配之。倶一一皆有此四
論解難行語有三。第一即以能殺一切人者。
是怨家惡友。能攝益之。餘可知
論解一切門中。語有四。第一令入佛法。先説
五停心觀。最先所應作法也。第二已入法者。
餘可知
論善士語中有五。第一即毘奈耶因事制戒
也。第三四依。謂乞食。糞掃衣。樹下坐。一切
修善等。餘可知
論解一切種語六種七種。六種中後四。以四
辨次第配之
論解遂求中有八。謂不取四淨。取後見等八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第四説淨戒難者。謂
外道執自戒爲淨戒。第五見亦然。八軌則。如
聲聞地 清淨行語。有二十者。謂前力種性
品有二。一種十五相。一五種相。合爲二十。彼
如此云
論一切利行復由三門。第一於現法利勸導
利行中。謂以法業徳招集守護等者。法謂如
法。不以邪命而得財。業謂商主等業。而得財。
徳謂道徳。有徳故得財。他供養者是
論解一切種中。或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言七
種者。依二乘出離第一。遠師云。是聞慧也。以
財等長養攝入聞慧。遠離是思慧也。第三止。
第四觀。第五捨。餘二大小二根別。今准不然。
依二乘出離第一。即依二乘之教。方便令出
離。此約隨一乘一分善巧。二者遠離。謂或遠
離一分惑等。又總望遠離自乘惑等。三或於
心一境性得定。四清淨諸障得慧。前遠離者。
總言離惑。不言得慧財等。五修習作意。正安
處之。謂修道中作意。或一切作意。而安處之。
第六第七。現安處已得自乘果
論遂求中。何以唯此八者。謂障三學等故。無
慚愧二。障戒。惛沈睡眠二。障定或慧。掉擧惡
作二。障慧或定。嫉慳二。總障三學。故不説
餘。或可。是八纒。此中未勘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種。飮酒爲身過。身過有
四也。口過有四。意過爲一 窣羅。若米酒也
  迷&MT01533;邪。果酒也 未陀。蒲桃酒也
論清淨有十種。外有五種中。第一云先惡行
者。謂以惡爲先。而多行惡。或先造惡。而便造
善者。或先時以來造惡者 第二不轉利行
者。謂不轉佛法令入邪中。非不縛邪而於近
道。若爾應與此文意相違 第五又諸菩薩
於諸有情若於自義諸善法品等者。此中意。
若有有情。雖自乘法三品善果法。可勸導者。
而勸導之。若入自乘已後之法。而勸導之
論總結中。第三云由三因縁得善清淨。到究
竟地爲一。即第十地 或繋屬一生爲二。即
住天者 最後有爲三。即已害生身
論總結前等得果中。唯明後八。不論自性得
果者。以自性門。不離後八門故不説 問曰
若爾如上來。倶云第二一切。後方餘七。是此
差別。若不離故不説。應不説第二門所感果。
義曰不然。初自性。第二差別感果。自性不説。
此感果中約相似者。非剋體感共一。自爲諸
果因門故
論解難行感果中。云感希奇者。希奇法。謂聖
教希奇法。或神通希奇法
清淨感果中。云四淨者。謂所依淨。神足爲依。
取住捨自在。即延促命等。境界淨。即化變起
三種自在。心清淨。即一刹那入無量定等。智
清淨。即一字中。説一切法。如對法第十四解
 或所依等。如二十二功徳中辨。此亦能感
順生死流轉果者。謂若無漏行。望有漏果。爲
増上縁資感。若有漏行。望有漏果。是正感
  第四十四卷初持瑜伽處供養親近無量
品第十六
上來自分。雖自他利。未明供養三寶。下次辨
之。即造修之行。供養三寶。親近善友。修習無
量。此中廣明。因以標名。略去修無量
論云設利羅供養。舊言身供養非也。迦耶是
身。設利羅是體。即佛體法身是。下中雖言供
養色身。意供養眞佛法身故言體也。故言制
多等法性慧。法性慧者。即眞如也。制多供養。
即佛塔靈廟也。窣堵波。言高勝。制多。言塔
論解廣大供養中。七種名上是。若多供養。即
奉於無盡財。是若妙供養第三 又即如上
所陳財敬供養。是總。總言如上物。若多供養
第一。妙供養第二。乃至淳淨心猛利勝解爲
七。遠師云。若諸菩薩於如來所爲一。制多所
爲二。乃至財供養多妙等三。現前四。不現前
五。自作六。他作七。若淳淨心下。釋上發心。
義意有妨。又文意有違。何以七者。此中明廣
大。意在供養心及物。自求菩提。而取如來制
多者。不然。所供養境故。皆諸師同此。今大師
依第二釋。以多則爲第一。財妙爲第二。乃至
淳淨心第七
論不雌黄塗之言其也。不蘇灌洗。言其膩也。
局崛羅香。言惡臭氣香。遏迦華。言臭華也。此
方無故不翻
論無染供養有六者。爲有五供養字爲五。於
第三供養字中分二。一不輕棄擲。謂不擲物
供養爲一。不散漫不雜染爲一。故有六種。遠
師此中全別
論云修無常想苦想無我想者。此爲三法假
也。不言空者。即無我同故不説
又論言於其涅槃修勝利想者。謂此爲誦。言
常誦也。伽他爲頌。鄔柁南爲撮施。此言於涅
槃修勝利想。即常誦也
論云如優曇鉢花時乃出現。謂西方有樹。常
不出花。但於枝岐間生。若輪王出世方始生
花。先云優曇鉢花也
論云四於善友若正依止於如法義若合若離
隨自在轉等者。謂所依止師説法。若與舊同
名合。若別名離。或依經論等合等。若別出兼
見。不依經等名離。曲如法之見也。隨師自在
而不傾動。又自性名合。差別名離。又合者即
令此義相符。如因明中合等。若離者令此義
別。如因明中離等
論解四無量。慈無礙善根爲性。悲無瞋善根
爲性。喜亦無貪善根爲性。捨如捨數。若依小
乘。爲除上相違惑故。假明觀爲。今大乘以所
縁三境故。實起無量救之。三境者何廣如下
辨。更有餘釋。如對法抄疏。三種無量。以何爲
體。前二以後得智爲體。無縁無量。以正智爲
體 其境界者。有情縁無量。但總縁有情有
苦。而救拔與樂。不觀以實有情故。下文與
外道共 法縁無量。謂觀有情空唯法。想無
實我等。而救拔之外道計我故此不共。此二
皆後得智。大悲之所爲也 無縁無量。以無
分別智縁眞如。修慈是無縁無量 問曰何
故於眞如修慈也。義曰眞如是慈根本者。有
無縁可後得智起悲救衆生等。不然不能。從
根本説以眞如爲境。有義與後得智縁眞如
爲相。議曰不然。此是疎。何以得知。若根本
説。即無分別智所行。若救衆生。即縁俗智
是。何以後得智。縁如是無縁無量。故知無分
別智是。不決擇中自當分別
論言三聚。謂邪定等三。無量雖四。境有三種。
一無苦無樂。即慈境。慈能與樂。慈不縁苦。縁
苦是悲故。慈境無苦。爲無樂者。而與之樂故。
無苦樂是慈境 有苦者。是悲境 有樂者。
是喜境。隨喜彼樂故。即此三種是於境。至
下更辨。下解慈悲中。雖不牒無苦樂境。如有
苦等境。解言欲與樂。即已解竟。此中悲拔
苦。亦縁無色界。以縁行苦故。雖不能化。亦
後能化。初來起悲 捨無量中。次第遠離癡
瞋貪惑者。無苦無樂衆生。勸令離癡。有苦
衆生。勸令離瞋。有樂。勸令離貪。令彼捨三
惑故名爲捨 又自有此三惑。自能捨故。亦
名爲捨 又令生離惑。至聖果位。而放捨
之名捨 又怨親平等故名爲捨。此亦且得
令離三惑。前三現樂非利益。捨一令離三惑。
當來出苦名利益
論解苦中。前五十五中。云癡異熟生苦謂若
猛利體受所獨等者。此盛年時故言猛利。何
以言癡異熟生者。由癡生怨瞋故。受二箭受。
箭受即頼癡所生。故言癡異熟生
論解増至八門中。云自逼慳苦。謂無繋外道。
即尼犍子。懸頭刺股拔髮投類等 一類威
儀。長時坐臥立等。後五十五苦。不取根本九。
但取餘隨生苦。第二門中有四種苦故。故得
成五十五 増至十門中。謂如前説五樂所
治有五種苦一因二受。三苦對治集。此云唯
無樂苦。四受不斷集者。因所治。謂惡業翻善
業。根境順苦受。獨翻順樂受因苦二受樂。今
翻云受苦。即苦受也。三苦對治樂。謂飢得食
等。今翻不得苦。四受斷樂。謂入滅定。今翻云
在有心位故苦。五出離樂。即出家樂故。下言
家即在家苦也 遠離。即得色界初禪定。遠
離欲界結。今不得色初定故。有欲界結苦
寂靜。即第二定離初禪尋樂。今不離初禪故
有尋苦 菩提樂。即三菩提。今在異生位故
苦。故家。欲界結。尋異生苦。如次配之。前増
九門八法中。不言苦。但言利等二者。即此因
明苦故。不明苦也
論解十九苦中。前之八種前五十苦中來。後
十一苦。後五十五苦中來 問曰何以爾許
苦來。餘不來耶。義曰從大重取以爲大悲境
故。據苦増上説。又隨所來處。一門中増者。自
中取大悲境。別勘上文釋之。不能煩引
論解由四縁悲名大悲。若悲在四無量名悲。
不名大悲。尚與聲聞共。初地以去菩薩。亦有
苦悲名。大悲唯在佛地及第十地 問曰何
故初地至九地。不名大悲。義曰由四縁方名
大悲。九地以前菩薩。雖有縁甚深行苦及猛
利作意二因縁。無長時習及極清淨因縁故。
長時習由三縁故。極清淨要第十地等故。故
九地已還菩薩。不名大悲
論言修習如是無量得四種功徳勝利者。住
等爲四。得現在樂住。一得福徳資糧。二於菩
提意樂堅固。三爲生忍苦。四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
時享保八年癸卯七月八日此卷一校加點畢
 沙門高範享年六十九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二
 論本第四十四五六七八九五十
基撰 
此品第三學持之第十五品也。能如是學中
之第九品也。性菩提分。唯三十七。但能證菩
提。名菩提分。此中十五門。皆是此中廣明。名
菩提分品 問曰何以供養品後明耶。前供
養品。攝修方便。修成今道之行差別。名菩
提分。故次明之
論解慚愧依處有四中。第四云若諸菩薩於
自所生惡作有依隨逐不捨而生羞恥當知是
名等者。言惡作有依。謂由第三作惡已悔。悔
已復作。後作依前作。故名有依
論解五濁中。法師云。言體。壽濁。大乘以阿頼
耶識連持不死假立命根。即以此命根。爲壽
濁體 二有情濁。謂下解中云。不識父母沙
門若婆羅門以不信爲性。不識家長等。以憍
慢爲體。不畏今後世罪。以無明爲體。不修善
等。以懈怠爲體。即以五法爲有情濁體。謂不
信。慢。憍。無明。懈怠也。若同時五蘊者。通五
蘊爲體 三煩惱濁。謂除見及前五餘煩惱。
爲此濁體 見濁謂五見。看下文意。實取内
道妄見爲體。即不正知也 劫濁。謂飢饉。疫
病。以觸中二數爲體。刀兵以四魔或五蘊爲
劫體 三界分別。唯欲界。唯南閻浮。其飢饉
等三。從三十二十十歳次第起也。若五濁能
治道者
論又諸菩薩如實了知諸器世間破壞成立等
者。即知二十劫壞二十劫成等也
論云又諸菩薩於其世間於世間集等者。此
以八種相觀世間也 於其世間者。謂苦諦
 於世間集。謂集諦 世間滅。滅諦也 於
能往趣世間集行者。謂愛爲集諦。受能生愛。
即受爲趣集行也 往趣世間滅行者。謂道
諦 於其世間愛味過患者。重觀集諦苦
及與出離者。重觀滅諦 問曰何以集諦三
重觀。苦諦滅諦二重觀耶。義曰若集深可厭
故。二三觀之。滅甚可欣故亦重觀也。又前五
觀四諦。唯重觀集之趣集行。謂愛者以深可
厭故。故重觀之。前別觀四諦。下重觀四諦。愛
味。謂集諦。或是苦諦。過患。謂苦諦。或是集
諦。出離。謂無漏二諦。爲一觀也
論云由諸菩薩如實了知世間流轉差別者。
結前五濁等流轉差別 若器世間流轉差別
者。謂結前二十劫成二十劫壞等 若八種
相觀世間義者。謂結前觀四諦八種相 若
諸世間所有勝義者。結前唯有色等 問曰
何以故名勝義義曰若不知其義。而如名即
執。此是世俗。既知唯有其名。不起執著故
世間
論曰普能遠離十四垢業者。舊云六方四惡
友四善友爲十四垢業。依長阿含。與此六方
等全別。身口有四。殺盜邪婬妄語不依此四
作諸惡也。惡因有四。謂貪瞋癡怖。不依是四
而起惡業。并離六損財法。謂耽酒博戲放蕩
迷著伎樂惡友相損。漸隨彼所説。是此六中
一一。各有六種。不可煩引。隱六方者。亦如長
阿含説。羅悦城有長者子。名曰善生。積世相
傳。於清且時。恒禮六方。合六神常護家業。所
作諧偶。忽時値佛問有是法不。答言有。與汝
不同。父母爲東方。長師爲南方。妻子爲西方。
親友爲北方。僕使爲下方。沙門高徳爲上方。
六方之中各有五事。不可煩引。廣如彼經言。
常隱在此六方中。不生憍擧。若能住此六方
故。言藏隱 遠四惡友者。亦如彼説。一者如
親惡友畏而伏之。實無親意。二者美言惡友
言順意違也。三者敬順惡友心雖敬順。然於
所作善惡皆從無相諫心。四者惡友爲惡事
伴。或飮酒博戲婬逸及歌舞等。此四中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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