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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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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上論本第
五十七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七
上來廣辨六種善巧中已説四訖。自下第五
辨處非處善巧。文中有四。初結前生後。二開
列四門。三依門辨釋。四指餘不現。列四門中。
一體者。了所知境因果相違不相違智。是處
非處善巧之體。二辨顯現者。即是教起因縁。
爲欲顯示於染淨境正方便智無失壞故。説是
處非處善巧。此二屬初。故云體顯現初。門是
第三。差別第四。此二屬後。故云門差別後。就
依門辨釋。即爲四段。前二可解。第三解釋門
中有三。初依成等四分別門義。次依四道理
分別門義。第三合結。前中初開四門。後依門
辨。於中初問答總説四門之意。爲欲示現遍
一切種差別門故者。爲欲顯示遍於諸法是
處非處差別門義故。今説此第三門義。後次
第解釋四門。辨初門中云。謂依初成辨門彼
所不攝餘差別相者。景云。謂依初成辨門彼
餘三門所不攝義即説成辨名餘差別。我今
當説。且如眼根望彼聞聲嗅香等用不能成
辨故名彼不攝。此返業也。除彼已外餘見色
事我今當説者。眼根能見成辨自事。在彼不
能聞聲嗅香等外。故名餘差別相。基云。謂唯
初成辨門外所不攝者。今顯示令一切種差
別皆攝盡也。即後三門是。言無處者。十方處
或三界處。無位者。三世位。問曰。經説得自在
位五根互用。云何此中説眼有四根用必無
是處耶。有説此中約未自在位五根辨處非
處。問。若爾得自在位四大互能作用。答。依如
郭法師解自在位大亦互用。故知論主説大
悲互用者此亦據未自在位而作是説。新羅
興法師云。四大爲色所依。色非明利。故雖至
自在位而亦不互用。五根爲心所依。心乃明
利。若自在位五根承能依力。亦得互用。今尋
諸説。基識樞要云。此根互用者有二異説。第
一師云。實能縁諸境。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
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
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
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等。依第二
説雖至自在位眼無四根用。地亦不作餘三
大用。善順此文。提然無妨。二辨合會門。有
六復次。第二云麁分水火者。簡水中熱觸細
火也。如火炭質麁火即不與水倶故也。第四
五者。無處無位同一眼識種類二心王二受二
相等倶時合會。又復無一眼識倶時有善不
善苦樂合會。三辨證得門。有七復次。偏就四
五第七標證得名。生半擇迦者。天生也。據實
五種半擇迦皆不能生男女。然據勝者但擧
天生半擇迦也。次辨現行門有七復次。並就
現起法中辨處非處名現行門。不斷貪等至
無有是處者。謂有漏時須伏貪故方起不淨
觀等故。又成就念住無漏修也。次約四道理
辨處非處。如文。第四辨差別門。將處非處善
巧對縁起善巧辨其差別。以此二善巧義勢
相渉。故對辨之。餘則不爾。處非處善巧者境
則寛。縁起狹之。下第六辨根善巧中。初結前
生後。後開章解釋。於中。初有半頌開列四門。
義者一辨根義。意者第二説根之意。建立者
第三根廢立。廣分別爲後者第四廣辨次第。
二依門解釋。則爲四段。第一解義増上義是
根義者。婆沙亦云雖一切有爲皆有増上。然
勝者立根。如人主天主等。第二解説之意。爲
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者。即當説根教
起因縁。如婆*沙説。有一婆羅門名曰生名。
先學根義。聞諸異説立根者多不能解了。往
至佛所。問言瞿曇説根者多。汝今決定立有
幾根。佛言生名。我雖有智不能於二十二根
中増一減一。今釋佛經故作是説。爲顯於彼
彼事彼彼法最勝義。故説此二十二根。第三
辨廢立中。初八復次正建立根。後以一頌結
其八門。第一約六義建立根。如倶舍頌云。心
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由此量
立根。心所依者。立眼等六根爲六識所依故。
此別者。此是第二立男女二根。由此二根故
衆生別及以相別。此住者。是第三縁建立命
根。於一期得住故。此雜染者。立五受根。此言
受用。業果増上者。其憂非果。然得果已。亦
於果位中起受用故。言受用果也。此資糧者。
立信等五根。以是聖道資糧故。此淨者。立三
無漏根相。此論與彼義亦相似。第二五義中。
男女二根受隱婬境。故名受用隱境増上。第
三五義中。六根多受用自身内。境男女二根
受用他身名外門。五受通能受用外境内身。
發生雜染對治雜染建立八根。第四六義中
能令依止隨自在轉者。景云。今身自在立一
意根故。今尋倶舍云自在隨行者。如經言心
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
行。依止損害者。喜樂益身。憂苦損。捨通二。
第五六義中。顯有情體立眼等六根。六根是
情。勝生方便立五根者。景云信等五根通
漏無漏。有漏信等感人天勝生。無漏信等熏
有漏業感五淨勝生。故今解但取有漏爲感
勝生。無漏信等互屬於三根。爲趣證涅槃定
勝方便。第六五義中。顯有情體立眼等六。同
前顯諸有情資息増長立男女二根。前釋據
生。此據増長。顯了有情壽漸損減立一命根。
前據住歿於興盛時有喜樂。於衰損時有憂
苦。捨通二時。前據受用境界。顯了有情功徳
過失義立八根者。景云。爲顯信等是功徳法。
能治過失。故立八根。基云。謂三無漏信等五
中是解脱分是功徳。信等五是福分。有漏者
是過失。又功徳者謂八根。過失者謂八根所
斷。第七二品中。依八施設句而建立也。依如
是名爲第一。謂中有體。種姓爲第二。謂父母
種姓即迦葉等種刹利等姓也。如是食苦樂
爲第三。謂依好飮食則受喜樂。依惡飮食則
受憂苦等。如是壽爲四。如是住爲五。如是壽
量爲第六。以上依在家品施設。如是信乃至
慧立信等五爲第七。如是向果立後三無漏
爲第八施設。此依出家品。第八六義中。眼等
六根能生諸過。起根防護。即由能防護立所
防護六法爲根。由是男女堪得出家證果。由
有命故住世集善。由知五受起諸雜染正智
而行。餘文可知。次有一頌結八復次。隨境界
轉等結初門。由顯者。結第二。及内門者。結第
三。莊嚴結第四。二有情者。結第五第六。假説
結第七。防護結第八。自下第四廣分別門。於
中分二。初略以八門分別。後以六門復廣分
別。前中先辨八門。後以頌結。前中第一作業
門六番問答。最後三根趣證涅槃者。遠近通
説。前二趣涅槃。後一正證涅槃爲業。第二假
實門。男女二根即於身根假立。命根於頼耶
分位立。三無漏根以九根爲體。故六假有」
第三色心等分別門。文分爲二。初約五法辨
相攝。後擧假根以明所屬。前中眼等五根男
女二根是色。意根及三無漏根中意是心。信等
五并五受合有十全。及三無漏中除意。餘是
心所。命根是不相應行。皆是有爲可知。第二
文中。後三根是九根分位。謂意信等五三受
者。如對法第九十根爲未知當知根彼加憂
根。此論以十五心見道爲未知當知。此中無
憂故九。彼以種解脱分善根以去即名初根。
故十加憂。命根無所屬者。三藏云。故知命根
不唯第八心王通同時五數上立。基云。今解
不然。違顯揚文。又根本餘勢分。如男女三無
漏。皆取彼所依根一少分爲體。似本色心。此
依上假立不是所依相之分。故言無所屬。非
謂通依五心所上立也。景師註云。命根即依
頼耶意根建立而言無所屬者。此門通就果
報色心分位假立。爲此無所屬偏繋屬。今尋
唯識論。但依種子假立命根。不依現行。故知
此文以非現行根所攝。故言無所屬。又解。命
根非色心。故無所屬。第四善等三性門。初辨
善性自有三義。一假實。總論有八。謂信等五
及三無漏。二廢通談純。即信等五。三就通簡
取。即六少分。謂意五受憂通善不善唯取善
邊名少分。四受及意通三性唯取善邊名少
分。次辨不善即六少分。同前後辨無記有二
義。一廢雜談純。即七色命。二就通簡取。除憂
四受及意。皆通三性。唯取無記名少分。第五
有異熟等。七番問答。一辨有異熟。謂憂全及
餘四受信等五意少分。除無記無漏者故。三
辨無異熟。謂七有色命及三無漏全。前八無
記故後三無漏故。此約見道中爲初根説信
等五四受及意。除不善善有漏故。三辨有異
熟助伴。人天勝報是聖道起時。令所依身漸
漸増勝。由此相假故。熏種生淨居。及以無漏
邊際定力延於業報。四辨異熟。一九少分者。
謂命根全。七色意捨各取少分。七色取報除
長養唯取本識。意捨除七識相應意捨名少
分。如對法云。命根是自性無記。無相異熟是
異熟無記。三藏云。此不相違。對法即約三性
分別。命根於三性中自是其無記。故云自性
無記。論體但是異熟無記。又解。對法就三性
蘊法立衆同分。就衆同分住時分量立命根。
故彼非唯異熟但名自性無記。今就三性五
蘊立命根。中異熟法立命根強。故説命根唯
是異熟。薩婆多宗立異熟色無有間斷。若異
熟心許有間斷。今大乘宗無間色心但是異
熟必須相續。是故意捨於異熟門唯取本識
及相應捨。五辨有種子異熟一切皆有者。三
藏云。謂在異熟識中持故。一切名異熟。又解。
今據相續者名異熟。則一切種子皆相續故。
皆名異熟。備景師云。以一切種子同阿頼耶
名爲異熟故。從異熟種生二十二根。皆名異
熟生。此文則説無漏種子同所依識名爲異
熟。以無別體。故三無漏根名異熟生。今準唯
識云。無漏種子功能轉増。假名異熟。六辨非
異熟。謂十二全。則信等五三無漏及憂苦樂
苦。九少分者。七色意捨如前所除者是。命根
一向是異熟。七辨異熟生。一切種子皆名異
熟。故所生諸根名異熟生。第六三界分別門
中。欲界四者。謂男女憂苦。十五少分者。謂眼
等五根通欲色界。命根通三界。信等五根及
意捨通三界繋及不繋。喜樂二根通欲色界
及不繋。今唯取欲界者故言十五少分。色界
十五少分者。前十五是。無色界八少分者。謂
信等五意命根捨。不繋。則三無漏根全。及信
等五。喜樂捨意少分。其未知根亦通有漏。今
據無漏者故總云三也。第七諸地多少門。文
分有三。一約地。二無漏。三成熟多少。初云未
至地十一者。景云謂信等五三無漏意喜捨。
此乃總約欲界人作法。問準下問答亦有樂。
何故不説。答。假故不説。泰云。除意取樂。順
唯識論。問若未至有喜何故不立答可動故
者。問意如初靜慮有喜則立五支。未至地中
既有喜受。何故不立支耶。答意。未至有喜。猶
爲欲界亂風所動。故不立支。雖復立有。未知
有何聖教。是故復問何故爲證。答中引佛説
也。言初門説未至地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
其身是。周遍以下爲後門是根本位。初唯潤
其意倶。後方遍悦身等故。後勝前劣。既言喜
樂明亦有樂。今取顯喜以隱顯相通擧唯取
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悦根故名樂
也。初二靜慮有十八者。除男女憂苦。前言繋
法唯漏。此中説依地法通漏無漏。所以上下
不同亦非有失。三四如次除喜樂。景云。初定
未至同根本立喜。二定亦爾。三定未至立樂。
四定未至立捨。下三無色十一者。謂信等五
意命捨三無漏根。亦據多人作法。非想八者。
謂信等五意命捨。此等但據現行。若據種子。
凡聖通論。一切地中二十二根皆具可得。景
云。問三無色地云何得有現行未知當知根
耶。如下文説依四靜慮及初未至入於見道
依九依定而盡諸漏。答曰此據見道已前依
色界定起煗等善根。因此則入無色定心趣
求見道。如是展轉入三空皆起此行名未知
當知根。非謂三空能入根本見道名有未知
根。問。若爾者。此人亦依非想起此觀行。是則
非想應有未知根。何故不説。答。下三空地有
餘二無漏根故説有彼未知當知。非想無後
二無漏根設有此行論家不説。又非想心闇
昧故。不同下地能起此行。故不説有初無漏
根。問。初無漏根通取前方便道有漏九根。於
修位中亦許通取有漏方便道等九根爲已知
根不。於無學地立具知爲問亦爾。解云。對法
論云。從見道十六心已去。一切學道乃至金
剛喩定。則前十根爲已知根體。故知通取聞
思修慧相應爲已知根。故已知根通漏無漏。
二乘無學有漏三慧亦立具知根。以對法説
云何非學非無學。答未求解脱異生身中善
染無記法。學人身中染無記法。無學身中無
記法并無爲法。并是非學非無學。故知無學
身中有漏三慧及生得善并名無學是具知
根。基云。非想約斷惑道故八。若遊觀等通十
一。然以空處十一證同對法。以解脱分善根
皆名未知當知根。故十一與前違。此據遠方
便。前文據見道十五心者。此根一文唯無漏
一文通漏無漏。一文言色界繋及不繋。又文言
唯不繋。一文九根爲性一文十根爲性。有文
言解脱分善根通非想故前文空處十一根性
則是。其餘文當會。今尋唯識第七云。前三無
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
迴趣大者。爲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
空無漏。彼皆並此根攝故。次約漏無漏等以
辨諸根此總説七地通漏無漏非想地根中景
云。非想諸根種類則無斷惑無漏。若約非想
一身相續得有自地遊觀無漏。則有二種言。又
用煩惱解脱等者。此據羅漢離非想漏諸根
解脱名爲無漏。此義不遮。然依非想地心入
於滅定。則彼九品厭心種子建立滅定。滅定
是無漏。如六十二説。將知非想亦有遊觀無
漏。泰述二義。一云。若約種類自性解脱非想
唯有漏。若約在解脱相續身中當言二種。一
云。若約理觀種類非想則無故當言有漏。若
約後智理觀相續當言二種。基師或云。種類
謂當地無斷惑種類無漏也。又由煩惱解脱
故名無漏者。謂後得智也。測引釋論二解。一
云約正體種類非想唯有漏。約後得相續非
想通無漏。一云。約出世種類正體後智。非想
則無漏漏。約漏盡身相續中根。亦有無漏。
下明成就多少。文分爲三。初約欲界以辨成
就多少。於中。初總辨欲界。次約五趣以辨。後
就相續別辨。初云欲界一切者。此據多人或
一人始終容可得有二十二根。備景師云。向
下文勢。多約現行相續起者説名成就。次云
那落迦乃至亦爾等者。此有四句。一者現種
倶成句。八者景基同述二解。一云眼等五根
命意及苦。此約六識爲論。二云除苦取捨。此
約第八作法。景云。三藏意存於初解。戒賢同
此。基師亦言前解勝。捨受雖與第八倶。恒現
行而爲苦映奪。如五十一文故不取。又約六
識作法故不取。今尋唯識第五説純苦處。意
地慼受兩諍。一云當名爲憂。二云唯名爲苦。
廣破前師引此文證餘三定是一樂喜憂。前
師若説彼文。唯説容受。即應不説定成意根。
彼六客識有時無故。又如何説定成八根。若
謂五識不相續故説憂爲第八者。死生悶絶
寧有憂根。有執苦根爲第八者。亦同此破。設
執一形爲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
業招容無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
故定成眼等。由斯第八定是七八識捨。如極
樂意悦名樂。如是極苦處意迫名苦。依彼釋
此捨爲第八。二者種現定不定句。除二種三。
一三無漏。二謂三受。此中泰師等云取喜樂
捨。備云取憂喜樂。今同備師。順唯識論。所餘
則是信等五及男女苦。基云。此句是種現倶
不定也。謂男女二根現行有無不定。若種子
亦不定。如文無根。根種亦被損。故不在現行
不成種。一向有中攝信五亦爾。如邪見者損
伏善種。亦名不成種。此是約三種成熟中
文。故不在現行不成種。決定有中於中不取
苦者。已説在種現倶成中攝故。今則不然。信
等五根及男女雖被損伏。而種體有故。名定
成種。若在悶絶位。苦根間斷。故現不成而種
定有。三者現定無種不定句。則三無漏根。泰
云。以此證知初地已上所有菩薩不受地獄
眞實報身。以斷惡趣業無明故。唯化身往。勝
軍解般涅槃者。無重障故。無漏種子有可生
義所以成就。護月云。由有法爾無漏種子故。
名爲成熟*戒賢等説約法爾種同第二解。據
新熏同第一解。四者現定無種定有句。三則
憂喜樂。景師等云。應言餘二。謂喜樂二。地獄
不起。種子成*熟。詳勘梵本。今不依此説。若
鬼畜雜受苦樂處。後三亦現成。成謂憂喜
樂。準上下文。未見有説地獄雜受苦樂之處。
下就相續別辨。則有六對十六問答。一缺根
具根對。缺根除五者。謂除男女三無漏。若缺
男女定缺三無漏。故此約現行不起名五種。
二丈夫非丈夫對。半擇除五者。亦除男女三
無漏。景云。自有半擇迦亦成男女根。以不恒
起名半擇迦。今據全無男女二根者爲論。故
言除五。若二形及以無形不得入聖。不成無
漏根故。泰云。前約無生男女故除三無漏及
以二形。後約生已後無二形故與前有異。若
得聖已後有失根。若先損失不得入聖。若已
得決擇分然後失根者亦得入聖。義同小乘。
基云。此中更無文。故知缺男女根不得入聖。
又若作如小乘無妨。男女互相無。二形無三
無漏。三斷善不斷對。善不起後八。四異生聖
者對。異生不起無漏三根。一切聖人通名見
諦。故有一切。五學無學對。有學除具知二十
一。無學除初二無漏并憂。故十九。六四向四
果對。預流向有二十。除後二無漏。預流果二
十。除初後二無漏。一來向及果并不還向亦
容有二十。若超越中二果向。除後二無漏。若
次第向。則除初後二無漏。不還果有十九。又
除憂羅漢向亦爾。羅漢果有十九。除前二無
漏及憂。第二約色界辨有十八者。除男女憂
苦。景云。色界聖人雖不成就無漏未知根。然
有煖等有漏未知根色界繋故。今解色界迴
心入大聖者。亦初起法空見道。故有無漏未
知根。斯有何過。第三約無色辨有十一者。謂
信等五意命者捨及三無漏。問曰。無色不入
見道。云何得有未知根耶。備云。無色聖人起
有漏心。重觀入聖方便。則是觀本所作義。當
未知根言有十一道理。應非如阿羅漢觀苦
集等所作義。泰云。若凡得決擇分未能入聖
離欲生無色。後必起通達分。故成十一。第八
死生得捨門。於中先明欲界死生得捨。後明
上界得捨。汎論死生得捨。三界各有三種。合
九也。今談四時。略不論餘。就欲界中。初問後
答。答中先約有漏根以辨得捨。後明不説無
漏根之所以。前中先辨色根得捨。後辨無色
根得捨。前中先總標説。後別辨得捨。於中初
缺具以辨四句。後約勝劣以辨四句。前明缺
根具根皆通善趣惡趣。後明勝劣。即當善趣
根勝。惡趣根爲劣。若善趣死。生惡趣。捨勝
得劣等。又解。前約異熟根。後約長養根。次辨
無色根得捨中。先辨異熟根意根命根。還約
善趣是勝。惡趣是劣。以明得捨。若諸受根。人
天有勝善喜樂。惡趣有劣憂苦。死此生彼。故
得捨劣取勝。隨所應。後辨等流根。謂
曾習善法信等五者。雖復經生。但有増進。無
有捨勝得劣。除起斷善耶方便時。方有捨勝
得劣。下明不説無漏根之所以。與生死相違。
無有命終受生得捨之義。故此不説。上辨欲
界死生得捨竟。下明上界得捨。文分爲二。初
明有漏根死生得捨。後明無漏根。前中初辨
色生。第二類解。上地更有何根不捨。上地復
有何根不得。而言容捨下地一切容得上地一
切耶。解云。凡捨捨有若在欲界先無男女眼
耳等根。今生上則無所捨。故言容捨下地一
切。凡得上地諸根。有者可得。無者不得。如生
第三靜慮無喜可得生。第四定無樂可得故。
言生上容得一切。下明無漏根。文二。初辨證
果方便得不由死生。後辨得二果。一者等流
轉盛。二者助感異熟。自下一頌結其八門。業
是第一。實有第二。色等第三。善等第四。異熟
第五。若男第六。若諸地第七。及死生得捨
爲第八。復有一釋。若男若地合頌六七兩門
爲第六節。此釋意言。前辨八門則爲七段。其
第六段名界地分別門。分之爲二。初明界地
後明成就。上來廣分別有二中。初以八門分
別竟在於前次約六門復廣分別。先辨六門
後以頌結。六門者何。一義。二依處。三證得。
四攝。五食。六諸句。前中有十七門。一有境無
境門。泰基同云。教理相對。教能詮理。理名爲
義。根境相對。根能取境。故境名義。二十一根
各有義。除命根。二助伴門。景云。七色根。藉
於色等非色爲助伴方能取境。餘有縁根具
藉。道理意識相應心及心所是根性者。但依
末那不依色根。此中總説故言餘有義根。基
云。七色獨。不能於義轉。與非色爲伴方能取
境。餘十四根色非色爲伴。今尋前明十八界
中一及一少分是獨能取非助伴能取者則是
意識。意識心所不依五根故。名獨能取。今此
文中何故説餘有義根色非色爲助伴。解云。
言總意別。又解。前文約同境義説爲助伴。故
意識名獨。今此文中約相藉義説助伴。故諸
有以根通藉色非色爲伴。問。七色根亦依
根四塵。何故但説於非色助伴義轉耶。解云。
今就二十二根内以辨其義*扶根塵非根所
攝。何相關類。三別辨所取義門。有十二句。男
女根義因欲貪相應則觸所攝者。謂由身識
欲貪相應故。則觸塵爲義。五受根隨眼等六
根起。則以塵爲境。信根義應得應捨者。應得
善應捨惡也。精進於二種者。則應得應捨也。
定根義止觀者。則取定慧所縁爲義。亦可則
縁定慧爲義。慧根義所知眞實者。景注云。縁
理眞實計亦縁事。今附明縁理名知眞實。未
知根義乃至則五根義是此義者。此文則説
發心種解脱分等一切方便。所有道分善根。
總是未知根體。則縁信等五根之境。瑜伽第
七亦同此説。基云。此中説未知根體通漏無
漏。則三界繋及不繋。四有色無色門。有色爲
義。謂七色餘除命根。十四根以色非色爲義。
問苦根云何縁色無色耶。景師等解。憂攝入
苦。故云苦根。通縁無色。又解。苦根自證分縁
自見分。説縁無色。泰同後説。今準唯識護法
正義。純苦處意地有苦。何妨苦根亦縁無色。
但微劣故。不縁過未。命根非有色非無色。非
有色非無色爲義者。有釋。命根非色非心。則
以非色心爲自根義。分位假故。又可以非色
非心爲他境義。非能縁故。景云。此命根是假
法故。體非有色無色。亦不以色無色爲境。五
有見無見門。一切非有見者。景云。此當小乘
可見不可見門。今言有見者。眼根是見色塵
爲境。能有他見。故名有見。又説塵言有顯。以
諸色中色塵一種最是麁顯。故名有顯。亦名
有現。色塵現影。故名有現。餘不爾。不名有
現。今就此義故言一切非有見。以二十二根
並非有見法故云也。一有色以有見爲義者。
眼根有色則以有見色塵爲義。及餘非有色
一分者。謂眼識及意識相應信等五五受根
意及三無漏中亦有一分縁有見色。基又云。
此言有見者。正梵本也。言可見者。非梵本。云
亦可名有現。現者則可相示現。在此彼故。如
能現影。如水鏡中影像。此唯色名有現。梵本
有見現二釋。然以現字俗本無玉。命故爲見
字。六有對無對門。言及餘無色無對一分者。
謂五識相應根。意識一分相應諸根縁有對
此中約障礙有對而作是説。七漏無漏門。七
色是有漏。取有漏境。信等五意喜捨未知。此
十通漏無漏。亦縁漏無漏境。苦根若住。其性
從漏生。生漏故與漏相應故。性是有漏。據在
無學離漏身起。亦名無漏。又爲無漏導。故名
無漏。苦根在五識唯縁五塵。故以有漏爲義。
憂根不在離漏身起。故唯有漏。通縁四諦。故
以漏無漏爲境。後二無漏根唯無漏。通以有
漏無漏爲義。未知當知根遠沙門果者。在見
道已前。近者在見道十五心。問。前三界門中
苦根唯欲界繋。何故此中通無漏。解云。前約
自性。今就相續。故無違。八有爲無爲門。七色
及苦取有爲境性。餘十三根縁有爲無爲除
命根。九有諍等門。十三世門。景云。若有色根
及苦根在過去非過去爲義者。此據根在現
在縁於過去。今流過去名過去根。以過去爲
義。彼有色根及以苦根在現在時不縁過去。
今入過去故。不得言過去以過去爲義。餘有
義根能三世縁。當此所説過去現在爲義。
如所説一分者。若意根等在現在時縁彼未
來當起之事。根流過去境流至現。則名過去
現在爲義。當此過去以來爲義者。在現
在時縁未來事。根流過去境在未來不起。則
名過去以未來爲義。言又*則此在現在以過
去爲義者。又如現在一念意根縁過未境。根
入過去當境不起。則名過去。縁過去縁未來。
現在現在爲義有色苦并前説一分者。謂七
色苦餘意根等。體在現在一分以現在爲義。
又此一分在未來以過未現爲義者。又一分
意根等在未來。當起縁於三世。若諸色根在
未來非未爲義苦根亦爾者。色根設起現在。
不縁未來。故在未來不以未來爲義。基云。苦
根及有色七根在過去非過去爲義者。三藏
説此八根在未來過去。皆當世有義境。然言
無者。且如八根現在縁境。此根在現在境入
過去。此根第二念次境後亦入過去時名過
去。非過去爲義。然現在同縁者同入過去。過
去亦縁過去。今解者。且如無色根在現在現
在通縁三世。過未世義説各縁三世境。苦根
等八現在中唯縁現在故。假説漏過去時。勢
力羸故。在未來等。故不説縁當世。如前釋。何
故根境同在現在。得縁根在現在境入過去
耶。述曰。現在色塵先入過去。未來眼根入現
在。現在眼根入過去已。不能縁過去。又現在
無識之根與色倶入過去。不能縁過去境。十
一三界繋門。欲界繋欲界繋爲義四者。男女
憂苦。問前言苦通漏無漏。云何此言唯欲界
繋耶。解云。前約在離漏身起故名無漏。今從
實義唯欲界繋。問。前説憂根漏無縁。今云何
言唯縁欲繋法耶。景備同云。且據一分名縁
欲境。理實通縁漏無漏境。泰基同云。從多爲
語。又以影像相分從見分是欲界故。餘言通
縁三界不繋者。此據本質爲論無相違也。二
欲色欲爲義者。鼻舌二根通二界繋。以香味
唯欲界故。三欲色界繋義亦爾者。眼耳身三。
二欲色界繋及不繋以三界繋及不繋爲義
者。謂喜樂。七三界繋不繋義亦爾者。謂信等
五意捨。一色繋不繋一切爲義者。謂未知根。
景云。前言從善法故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
悉是未知根體者。通取遠近方便。今者近取
順決擇已去。故言色繋及不繋。問曰若爾煖
等唯色界繋耶。泰述兩釋。一云四善根亦通
無色。一云唯色界繋。前言初根在無色界者。
據遠善法欲色也。十二三性門。八唯善三性
爲義者。信等五三無漏。五通三性三性爲義
者。除憂取四受及意。一善不善縁三性者。是
憂根。五無記無記爲義者。男女鼻舌身。二無
記縁三性者。眼耳。基云。此據表業假者。十三
三學門。九通三學以三學爲義者。謂信等五
喜樂捨七倶非縁亦爾者。謂七色根。一通三
種倶非縁者是苦根。前據本性故言唯欲繋
欲繋縁。今就三位故通三種縁。彼倶非以空
無漏觀所引故言通也。憂非空觀引生故不
例。一學倶非以三爲義者。是憂根。問。前説憂
根唯欲繋今言通耶。景師會云。學義則通漏
與無漏但是善法進修并名爲學。基云。前文
意未知根是九根分故憂唯欲繋。今此文意
如對法。初二無漏根爲體。取十根。故憂通。二
縁三。初二無漏是學以三種爲義。倶知是無
學以三種爲義。十四三斷門。十四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者。除八善根。餘十四根中七
色及命。若惡趣根是見斷。善趣根是修斷。五
受及意根。若是惡趣因或是惡趣果是見斷。
若是善趣因或是善趣果是修斷。十二乃至
謂十四中六者五受及意。及餘六者信等五
及未知根。前六中若惡趣苦根是見斷善趣
苦根是修斷。無學身中苦是不斷。若不善憂
根與見惑相應是見斷。與修惑相應及善憂
根是修斷。喜樂捨及意根與見惑相應是見
斷。與修惑相應是修斷。無漏是不斷。餘六有
漏修斷。無漏是不斷故。問云。何憂根通非斷
耶。景云。憂根如對法説。即是未知當知根及
已知根。已知根體從彼二根中無漏根生。亦
名非斷。泰師等云。有學憂根是道分故。相從
非斷。備云。五受根中四是非斷故。以小從多。
説憂無斷。實非斷無斷。基云。前六者謂四受
除憂。并意命。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
來無漏故。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餘二非
斷者。則後二無漏。景云。道理已知根既有憂
根爲體。應通修斷及不斷。以從多故總名不
斷。基云。此中約取九根爲體故唯言不斷。此
文證三惡趣善法非見道斷。後六唯修及不
斷故。無色諸根三種爲義者。如何苦根縁無
斷耶。泰基述兩解。一説。若別説者。苦根唯以
修斷爲境。總相説故。云縁三種。一説據自證
分亦縁無斷。故無相違。新羅國法師云。如羅
漢等。苦根相應眼識。縁佛化身般涅槃時相
故。言縁無斷。十五染淨捨門。景云。除善性根
無間染汚及無記根。并於前境有所滯著。於
境雜染是所捨故。言於義雜染捨所顯。善根
於境而無滯著。則是清淨能捨對治故。言於
義清淨捨所顯。基云。捨謂捨根。諸善性根外。
餘根能生雜染捨根。則除八善根外前五受
善等一分。并是善一分則是清淨捨所顯。此
約爲所縁義能生雜染捨等也。十六倒無倒
門。景云。顛倒義六根者。謂五受及意於境生
染。名顛倒義。彼境界義是苦不淨。不應貪處
生貪。不應瞋生瞋等。名顛倒義。七色根與顛
倒爲所依根。五受及意根若染是顛倒。得與
無記非倒故。名六少分。七色根生煩惱強名
顛倒。依五受及意根染者是顛倒。性淨者非
倒。故言六少分。基云。六根是顛倒義。謂五受
及意。何不言一分也。又言六根者。謂眼等六
根。此據於境起顛倒周盡故也。倒自性六少
分。則是五受及意。故知取眼根等六爲顛倒
義勝。信等八能治也。雖作是説。而説眼等色
根爲倒所依。故取意及五受爲顛倒義者善。
十七觀過門。先標三階。景師等云。或八者信
等五三無漏。此就假實通論。或五者。信等五。
或一者。是意根。就實出體爲此別明。并於境
界起厭離觀。備師等云。或五者。五受根亦於
前境起厭。問。苦根五識一念一續。云何於
境有厭離耶。解云。厭離段食作不淨觀者。以
於意識觀行成。設人五識對境亦厭。是故五
受亦能觀境過失。基又云。或一者。謂慧能正
對治也。下對難釋通。先設難。四徳者。謂常
樂我淨。一堅住徳者。外道妄計百年内常。若
正將護身心。或過百年。二勢力徳者。外道計
内外法能生於樂體。觀現清淨。即計樂淨。三
轉變徳者。即計我自在。我能牽引我所受用
物。於中修治。治已受用。用已棄捨。顯自在
義。四可樂徳者。於種境生樂著故。下答中言
又於老病死等至離第三徳者。汝計自在牽
引我所修治受用所作未成。即爲老病死等
損害。不隨所欲現可得故。知汝説無轉變徳。
第二辨依處中有三。初明二十二根爲業用
依處。次引經解二十二根。後解依處之義。前
中眼根與見色用以爲依處餘根各與取自境
以爲依處男女二根與習欲爲依處命根乃至
死有爲前時有之所依處者。景疏云。欲明命
根。與四有爲依是其業用。業有四種。一者中
有。受生方便。二者生有。初得諸起一念蘊
生。三前時有。從初受生第二念後。除命終位。
中間諸蘊。名前時有。在死有前故。亦名本有。
本業所種故。長時相續故。四者死有。臨終一
念同時五蘊。論本傍注云。文中從後向前説
也。有釋。此中生有與本有爲依處。本有與死
有爲依處。死有與中有爲依處。以前時有即
中有故。五受根中喜樂捨可意境愛等所依。
苦憂於不可意境等所依。捨通二種。未知欲
知根證第二第三果依處者。此據超越人。已
知根乃至金剛喩定無學果證之依處者。與
其修道爲依及能牽無學果故。具知根至之
所依處者。景云。與彼金剛無間道斷惑滅無
爲作證爲依。及證現法樂住所依永斷之所
依處。今解。此有三句。一句金剛定無間涅槃
滅作證爲依。二與現法樂住爲依。三與能入
無餘滅爲依。次第二引經解中。先引十種經
以解十九根。後辨三無漏根更無別解。就初
經中。有十二句辨色根景云。此身有色。是初
句説色共相。麁滓所成者。是第二句説彼自
相。次有三句説彼因相。謂四大所造者。是依
因。父母不淨等者。是生因。種種飮食等。是増
長因。次有三句説轉變相。由寒所作常假&T057006;
蔽。由勢所作常假沐浴。勞倦所作常假按摩。
後有四句説變壞相。初二句活位逼損。謂斷
截破壞。後二句死後所作。謂散滅。或由打碎
故散滅。或由自然散滅。注云。初二句者斷截。
後二句者破壞散滅。基云。初二者斷截破壞。
後二即他故散滅自然散滅二也。又散爲一。
滅爲二。第二辨意根中。據遍縁前際無始
時事以釋遠行。以時遠故。境廣故。若薩婆
多引此頌證現唯一意識無二并生。經部亦
引此頌證一心王更無別數。今大乘中雖許
八識同一時生。於一識中無二并起。則破
大衆部師在胎有二意識。故言諸心相續一
一轉故。又心義屬阿頼耶。在染唯一。在淨
唯一。一類相續故。言諸心相續一一轉。故名
獨行。又破吠世師義。我爲主宰營御於心而
行境界。故云無主宰。故云獨行。第三辨男女
根中。一身舞。二語歌。三面門笑。四眼目舒悦
睇。此四遊戲時縛。五妍容美顏。六軟滑妙觸。
七恭事祇奉。八童分成禮。此四於受用時縛。
第四辨命根中。有五句等。餘有命者住。故名
爲住。由彼命根増上勢力蘊相續轉。故名爲
持。第五辨五受中。景云。喜樂平隱於身無損
名平正受。此即自相共相。謂能領納依止相
者。謂此受能攝益依止相故。依止即身也。基
云。自相者。唯喜受。唯在意故。共相者。樂受。
通在六識故。依止相者。是正能攝益依止身
故。自相共相即出平正受體。依止相者。即顯
受所攝也。今依前釋不平正。是憂苦自相等
取餘二相也。倶非是捨。第六辨信根中。擧經
三句以問。淨信堅固是初句。根生建立第二
句。一切世間至無有如法能引奪者是第三
句。下彌勒釋經。答依信根説者。總標説意。
此顯其信於聞思修者。謂屬前根生建立。謂
淨信能與聞爲根生其思。建立修慧。此釋第
二句。勝解堅固義者。却釋初句。又此堅固乃
至何況凡流者。釋第三句。智者即上沙門。沙
門多修學智。生者是婆羅門生上族。主者即
上天魔爲欲界主。淨謂梵。即梵王也。最後是
總句。兼上諸句。謂堅固隨信解方便。顯示諸
勝善法智生等不能動之。此謂約無漏信説
故名不動。即不壞信也。又堅固義已下重釋
也。謂其信深固由世間善等者此擧加行智
相應淨信。與無分別智爲根本。故淨信深固。
又由出世等者。此信與無分別智相應。故名
建立。總釋後二句。前釋後釋倶通漏無漏。然
建立稍別。前根生建立屬聞思修。後釋根生
建立謂有漏信生無漏信等。又解。淨信深固
是聞慧相應信。根生建立是思相應建
修相應信。即以聞思修屬上諸句當知最初
是標句。謂淨信堅固。後二是釋句者。謂根生
建立一切世間等釋初句。第七辨精進根。頌
中初句明被甲方便二精進。第二句明不下
無動二。下之半頌。同顯無足。第八辨念根。有
七種。一念二等念。三隨念。四別念。五不妄念。
六心念記無失。七無妄念法。廣辨如第四
分。第九辨定根差別。謂九種心住。第十辨慧
根差別。謂四種慧行。下辨所餘根差別義不
復可得 謂後三無漏但是假名也。實體即是
信等。故不別説。下第三解其依處之義。分之
有五。初約四念住以辨依處。七色根處立身
念住。此立境與智爲依處住。五受根立受念
住。意根立心念住。信等八及命根立法念住。
二約四諦。辨景云。九根苦諦依者。即九根生
死。依七色意與命。五受根爲集諦依者。以受
増煩惱故。一切根爲滅諦依者。二十二中若
是染者。是所斷故爲滅所依。若是淨者。是能
治故爲滅所依。後八爲道諦依。可解。基云。苦
諦勝依九者。謂七色及命捨。集五。謂五受果
雜染本故。滅諦一切染者斷得淨者證得。道
八可知。又解。苦諦取捨根。苦集諦中除捨
取意。若苦諦中不取捨受取意根者。即集諦
取捨根。三約三業辨。此中善惡相對以辨。略
不説無記。景云。善思所思九者。信等五三無
漏根及意。亦可取信等五根意喜樂以通無
漏能善思量故。善説所記十者。於前九上加
憂根。以善憂根能起説故善作所作十六者。
除五受根及命根餘十六根。問。男女二根云
何名善作所作。答以有男女根故。能斷惡修
善。三無漏根雖在於定。然是出要法故亦名
作所作。惡思所思者。唯取不善憂喜捨意。以
在意地相續思量。故除苦樂。惡説所説亦爾。
惡作所作有十三根。謂七色五受意根。除命
根及八善根。泰云。惡思唯依憂苦意根。惡説
通喜故依四根。四根惡作更加眼等五根及
以命根故依十根。基云。善説十者。謂信等五
三無漏及意捨。善作十六者。除男女憂苦命
意。惡思所思六。謂五受意。取染分故。或五除
捨。説亦同取。亦翻善來故。又解。善作十六
者。謂眼等五意命信等五喜樂捨憂。或惡思
二唯依憂苦捨根。惡説謂加喜樂根。惡
作加眼等五及命根故十也。或并取男女即
十二。四約惑業辨故。景云。九根最勝惑業依
者。謂七色根意根及命根。此九根是生死依
故。由迷生死起諸惑業。五根起煩惱業者。五
受根。基云。九者即七色及苦憂。依五受而起
煩惱業。八斷煩惱。五約吉祥事辨。於中有二。
初明依處。後別辨吉祥差別。景云。除二者。除
苦樂二根。以欲界苦樂在於五識不能領納
一切世出世間吉祥之事。亦可除男女二根。
不能領受善吉祥故。敗壞十一者。謂眼等五
根五受根及意根。基云。除二者謂憂苦。敗壞
十一者。謂七色憂苦及意命。如世尊已下別
辨吉祥差別。於中分三。初引聖教列其五種
作吉祥法。次別釋五法。後總結五力生五吉
祥。就別釋中。初解忍辱由三種行可知。分別
有十。基等云。初三。縁三世。次二。謂愛我怨
家故饒益。増我知識故損害。總前所説。
第六怨家欲起方便成害。亦忍彼方便。是怨
害因。爲第七。又解。一切怨害忍者。謂但逢怨
即忍。一切因忍者。謂怨起因欲害起忍也。受
教爲第八。受他教忍故。自思擇能忍爲第九。
生修忍性自怨害忍爲第十。或有人受教*成
害命忍。名受教怨害忍。或他善思擇來欲害
我。名擇力忍。自性者本性能爲害也。又一切
怨因害忍者。謂以怨害爲因。又有諸欲忍事
中皆能忍。受教以下。三如次配聞思修慧相應
忍也。二解柔和。此與忍何別。耐他違害。名爲
忍辱。不違損他。名作柔和。如文可知。三解觀
人而捨。先辨觀人二時差別。後明捨。前中攝
受時五可解。處置五者。一堪事業者。置營種
等事。堪思者。令其學問。堪和業者。令和諍
訟。堪護身財者。令守財物。堪處法業者。令
行法施。就明捨中。隨宜捨者。隨四時宜而行
慧捨。最勝捨者。謂法施也。捨相捨具名捨者。
三藏云。相者體也。即無貪相應思。具者如上
列者。基云。捨相即是第五最勝捨。捨己身
故。具者上四資財故。又更有解。隨宜捨名捨
相。餘名捨具。四解賢善行。無顛倒違負者。謂
詐取他物執爲己有名爲顛倒。今無此文也。
五解不放逸。修諸善法有因有果。因果相屬
倶名修善相。防護不善心亦有因果。因果相
屬倶名防護不善心。倶應爲彼因果相也。下
結前五種。總有五力生五吉祥。前四種力總
能生起四種吉祥。不別配屬。第五一力能生
第五。基云別配亦得。感得第三辨證得中。
分爲十三段。初明爲縁感得先煩惱業。感得
八者。七色根及命根。名色爲縁。答一者。謂意
根。景云。意根是識與名色互爲縁故。基云。六
處第六故。觸爲縁有五者。謂五受根。從觸生
受故。策勵爲縁八者。信等五三無漏根。二明
防護。調上名防護。八者景云。七色及意根。以
生過故。應防護之。基云。七色及命。應防。應
調一者。謂意根。應寂止五者。五受根能増煩
惱。故應寂止。自調調他八者。信等五及三無
漏。三明捨棄斷退。捨謂同界地根當地死生。
前滅後生。棄謂謂異地死生。餘滅餘生。斷謂
斷除上煩惱繋縛。退謂世間興盛若定退失
若生退失。四明三乘根別。二乘倶學内明。餘
不善巧。故名一分任持。悲羂索者。羂不離生
死。如馬被羂。五明依未至得果時起初定喜。
景云。此非據超越證第三果故作是説。還同
小論次第人取不還果。第九解脱道爲論。問。
何故不問答辨得起樂以不。解云。初二靜慮
喜樂一但是一喜。令心悦邊名喜。令身悦邊
義説爲樂。然以喜是根本。論家偏説得起不
起之相。泰云。剋實應説樂。但爲別地故不説
樂。樂在第三定故。又云。以二因故得起喜根。
一由利根。二由多善資。利根慧脱無多善本。
故不能起。鈍根倶脱雖多善本。而根鈍故。初
得果時不得起喜。得果已後。別修九定。六明
入八定。景云。八根入初靜慮者。未至地中喜
捨互起爲二。又加意根信等五根名八根入。
以上文説依未至定取第三果。第九解脱。利
人得起根本地喜。鈍人不能。若要取根本地
喜名八根者。鈍人第九解脱道時不起根本
地喜。應許此人七根得入初定。文説下三靜
慮皆八根入。無有進退。明知八根并取方便
地根。初二靜慮方便地中有喜。第三方便地
中有樂除喜。亦有八根入根本。第四已上根
本方便唯有一捨。七根能入亦可下三定中
明八根入。喜之與樂取根本地。第九解脱雖
有鈍人不起根本地喜樂。約能起者爲論故
説八根。後解爲勝。以下文説取預流果或一
或八者。信等五意捨及未至知。若依未至地
具取八根。即應取預流果亦用八根。何加未
知根方有八耶。泰云。初定方便有捨。根本有
喜。信等五意方便根本并有。故言八根入。雖
有樂根。微故不説。後三無漏根。聖者能入凡
夫不能入。故云一分能入一分不能也。備云。
大乘道理初二禪有其喜樂受。然今爲諸受
別地。樂受在三禪。所以初二禪中不説樂受
入也。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除喜樂取。
樂餘者如前。後之五地七根能入者。謂信等
五根意捨。後三不定。準前可知。七明得四果。
得預流果或一者。謂未知根。此據總也。或八
者。即信等五意捨及未知根。總別合説也。或
二或九得一來果者。若次第人依已知根得。
若超越人依未知根得。故言或二。二上加行
信等五根及意捨。是故成九。問。未離欲聖人
常有憂根爲道所依。何故不説憂根得初二
果耶。論自釋云。雖道所依非道攝故不取。又
問。未至定既有喜根。初二果體既依未至定
得何以不取喜根得耶。故論釋云。非堅住
故。若通取者當増其數者。預流八根加喜九。
一來加喜十。得不還果或十一者。信等五
樂捨意并未知當知已知。此兼通超越次第
論故。或二者。謂未知當知已知假根超越次
第別也。合論故二。得羅漢果或一者。唯據總
根。謂已知根。即金剛心最後學道。或十者總
別合論。謂信等五喜樂捨意及已知根。此中
得果據無間道。不同迦延通取解脱道。今此
得果。但取無間。故知前説入定但取能入。不
取所入。又解。得果但取能得。入定通取能所。
各據一義。影略互顯。八釋經中憂根四義。先
釋四義。後約聖人辨具不具。九明捨根義。先
明捨於受根。後明捨無漏根。依一性捨捨種
性捨者。依與定倶。捨散心捨。無所依捨爲
依止故捨。依一性捨者。依縁無想界之無漏
捨。捨有漏定捨也。基云。無色界捨唯縁法塵。
名一性捨。色界境多。名種種捨。縁無心。名無
所依捨。縁有心。名一性捨。今縁空心捨。捨縁
有心捨也。得初果時捨未知根有六義。亦滅
者無常滅故。亦捨者得果捨向故。非起者更
不現起故。而棄者永已捨故。非斷者非道所
斷故。非退者已證擇滅故。已知根六義。準之
可知。略不説。中二果捨。景云。此説依第十六
心已知根得預流果時。捨前十五心未知根。
據實得果即在眞見道斷見惑盡爾時得果。
以眞見道無相難知。故在相見道第十六心
判立初果。越證中二亦在此時。問。得初果時
捨未知根。爲捨現行爲捨種子。答有二説。一
云捨於種子。二云但捨現行種子猶在。若定
性二乘入無餘時。隨於本識一時倶捨。若不
定性向大乘人劣無漏種。及十地中諸地界
劣無漏種。金剛心時隨於本識一時倶捨。所
有諸佛功徳勝無漏種與圓鏡智一時倶生。
十明練根證得。初明練根人。次明證得。後明
轉根所以。前中通學無學。前五種姓皆爲練
根。除獨覺菩薩。以利根故。但顯揚云。堪逢唯
進者。約度鈍根。故作是説。又對法説菩薩練
根者。約自乘中三品轉増爲語故。不違此文。
次明證得。若預流練根亦證一來果者。泰
師等云。初果欲轉根時。作意求利根。復求一
來果者。能斷六品惑時。得一來果。堪達見至。
亦無間道雙斷根果事性障故。若別斷時招
果別。二障別斷。問。根障無知。爲有九品爲
當無耶。若有九品者。性障六品根障六品無
間斷其義可爾。根障後三品以何無間斷耶。
若無九品者。無有有漏法唯是一品。三界九
地有差別故。如何根障無九品耶。答。應作是
説。根障軟品與第六惑一時頓斷。以作意力
有堪能故。又解。一切有學練根時。一無間道
斷諸根障故。前五無間唯斷果障。第六無間
道一時頓斷。果障一品根障九品。若作此解。
還同小論。此解爲勝。大乘無文故。小論有證
故。諸共法門皆應如此。不證不還者。泰景等
云。初果練根。何故不得不還果者。即由二因。
一離欲界時。是三障中障礙處難對治故。名
治難得。二所得道果定等。功徳廣大故。亦可
無爲果衆多故。論主不説一來轉根得不還
者。以度欲界是難處故。必不得果。備云一來
練根不證不還者。即有二因。不還練根。進離
欲者。謂練根時作意求進斷色惑。不證應果
者。出界難故。起作事多故。轉根已後一切皆
證者。謂轉得利根已。若斷色惑及證羅漢一
切皆得。或可預流等得轉根已。斷惑證果一
切皆得。非獨不還。下明轉根所以。即有五因。
初因於鈍不喜足。復四。於利欣求爲引勝定。
故求勝根轉得利根。尋攬三藏。多聞不妄。捷疾
論議。觀智眞如智。名甚深法忍。如從退種求
思。而須練根。從聲聞求獨覺。或迴心向大。亦
須練根。十一明建立三根。問。未知當知根理
通地前及以見道。今者何故偏言勝解行地
立未知根耶。景述三藏言。此文總約初僧祇
位未知根。是故但言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據
理合入初地及地前總立初根。泰述戒賢二
解。一説地前十信等四位總名勝解行地。未
知初地遍滿眞如。欲知彼眞。修習地前方便
解行。故名未知欲知根。此則未單知欲單知。
不同小論見道十五心未重知欲重知義。昔
名淨心地。不順梵本。故今正語名淨増上意
樂地。初地正知遍滿眞如。故名知根。即例九
地應知亦爾。十地已還障未盡故。知不明了。
如來地中障既盡故。知得明了。所以名具知。
舊云欲知根亦知已知根者。并遠梵語。一説
地前解行。及初地未出眞觀已來皆是未知
根位。今此論文。擧前方便。故依地前立於初
根。初地出觀已後屬第二根故。於淨増上意
樂地等立第二根。今尋唯識論道理。初見道
時亦屬初根。但以時促故略不説。十二明三
滿。景師等云。學有三滿。與小論同。故彼論
云。或有學果滿。或根或正受。或復三倶滿。無
學二亦然。無有無學果不滿者。故不説果滿。
以對未滿而説滿故。雖擧八解脱。意取第八
滅盡解脱名定滿。問。果有學無學。學果三中
別立不還爲果滿。定有有心無心異。別立悲
想。有心定中滿。根有六種別。應立第五於鈍
根中滿。解云。得不還時永不退失故。立學果
滿。悲想有心定中。雖復滿。無始雖得。還復
退失不定。不説滿。第五種姓亦有退滿。本種
有永失義。故并不立滿。基云。諸是學中爲論。
問中約學爲問故也。此三并別有體性。如根
滿初二果亦得。定滿要斷第三禪已下惑種
盡故得滅定方得。果滿即唯斷欲九品上地
一品未斷即得。無學亦有三別體。一根滿二
定滿三果滿。即一切者是。此中果滿不可例
言。定通有心無心。無心得已方得定滿。果通
有學無學。無學得已成果滿。以定中無心定
熏故。果障見道障爲*熏故。十三釋經中
根不調等五句。先問後答。答中有三。初解諸
根不調。二明由根不調能引衆苦。三明善調
伏者引諸快樂。前中由心四因縁名根不調伏
者。此總標也。下別釋。先反解四調。謂乃至令
不縱逸者。由聞思慧簡擇得失。於境制根。是
一因縁。若應縱者乃至令不現起者。久防護
根。多生勞倦。暫縱取境。而護煩惱不令現起。
是第二因縁。斷對治力下至爲性無著者。由
彼修慧斷對治力。是等三縁。爲性煩惱不復
現行者。是第四*縁。次順解不調。不調是總。
不守等四。釋不調意。下通結調。又解。不守等
四。如次配簡擇力等四因也。引苦引樂。文相
可知。辨證得竟。第四辨相攝中分六。初明三
界有情攝十四根非十四攝三。十四根者。除
信等五三無漏八。餘有十四。是生死依故。毘
曇但説九根爲生死依。謂七色意命。十四根
不攝扶根五塵。色蘊總蘊全。行蘊中非根之
法是三聚有情非根所攝。二倶不攝者。外五
塵非情色法。二明五受更互相攝。三明覺品
攝信等五根五根不攝覺品。中六謂八正中
正語業命。七覺支中喜安捨。開或爲三。謂正
語業命。添喜安捨爲一。足喜安捨即但有四。
若爾。八正中正思惟。於信等五根何根中攝。
而文不説。答。正思是尋。尋者是假。以慧爲
體。基云。以此文準正思惟。雖發語言加行。不
同小乘是尋。今取所依慧爲體。四明三無漏
根攝信等五。五不攝三無漏中四。五明九遍
知體與二十二根各不相攝。以遍知即是三
界見修惑業盡擇滅無爲之體。遍智者智也。
無爲從因爲名。舊名斷智。斷是智果。故名斷
智。小論云得無漏斷得。及闕第一有滅雙因
越果故。立九遍知今此文中略擧二縁。一由
通達諦理斷見惑故。立六遍知。二由斷修惑
永度界故。立三遍知。此即總明廢立。次別辨
二因。先辨初因以立遍知。略作二句。初云由
相同分界不同分故立二遍知者。謂欲界苦
集是一物故名相同分。不與上界合立故名
界不同分。是初遍知也。以其上二界苦集一
物名相同分。二界合立一斷知故名界同分。
論主略語。故云及同分。是第二遍知也。問大
乘道理。苦未必集。如羅漢後蘊是苦非集。何
故苦集體相名同分耶。此有二解。一云。據隨
轉理門作如是解。如備師説。二云相同分者
有二義。一同有漏相。二同有爲相。故云同分。
滅道二諦雖同無漏。而無第二同。故不名同
分。次云相不同分界不同分及同分故云四
遍知者。謂欲界滅道其體有異。名相不同分。
即於欲界滅道二諦惑盡各立遍知。名界不
同分。及同分者。此言略也。具之而言相不同
分及界同分。謂上二界滅道諦殊名相不同
分。二界合立名界同分。即於滅道各立遍知。
故云四。次辨後因。如其次第度三界故。立三
遍智。基云。此中或二。謂預流者。超越取第四
果者。或三。謂超越不還人。後離色無色欲故。
或四。謂預流者次第取。後離三界欲故。大乘
中見道唯一品。所以如此或五者。即預流四
諦爲四。大乘亦不須分。界地別時但一諦爲
一刹那故。或四超越取阿羅漢果故五。或六
者。即見道二乘通有三心。修道有三故。或七
今見道四諦修道三。故七。或九。如文。隨順理
門或十。如十地諦。此中無一者八者。六明
百四十不共佛法與二十二根相攝通塞。言
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攝等者。如來雖
有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與二十二根相攝。但
是一根所謂舌根。謂説如來得上味相。目紺
青色。約彼眼根取*扶根塵。馬陰藏相。即約
男根取*扶根塵。出舌覆面遍大千界等。取彼
舌根*扶根之塵。如説頂上肉髻。眉間白毫。
足下安平。臆如師子。垂手過膝。七處圓滿。足
踉趺高如鹿王膞。身毛上靡。一孔一毛。有千
輻輪。皮膚金色等。并擧身根取*扶根塵。隨
好依相。是故相好雖復衆多。但是舌根及以
四根依處所攝。十力是慧根及具知根者。道
理十力非唯是慧。亦取同時信等五根。以慧
照境功能。故偏言慧。十力居無學位故。攝具
知根。四無畏。五根及即此一具知根攝。如無
畏。不護亦然。皆用信等及具知根爲體。及不
護無畏通約五根出體者。無強弱故。皆以爲
體。或影略門。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等者。如
畏中有聞佛説心生歡喜。佛心無貪。聞説生
謗。佛心無瞋。或有一衆亦信亦謗。佛心
等倶無貪瞋。於此三衆平等無二故。以信
等五根及具知根所引無貪無瞋二善爲性。
無癡或通或局唯於處中者生故。大悲及至
非根所攝者。此文即證別境五中慧數之外。
別有無癡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
永斷習氣非根所攝等者。即是擇滅無爲永
斷習氣。下問答辨煩惱麁重。羅漢永斷有何
未斷斷名如來答異熟品麁重唯如來斷者。
景疏云。煩惱雖斷。猶有煩惱餘勢剛強麁重。
住阿頼耶異熟識中。能令二乘三業有失。雙
足擲撫。林中嗢嗼等。補闕云。諸種子異熟
上有闇礦性名麁重也。基云。法執種子。四
無記中異熟品攝。品言品類。是異熟種故。此
佛地論解。今由有此麁重名異熟品麁重。如
來永斷。第五辨四食中。文有九別。初辨食類
數及解食義。將欲釋文。先辨其義。對治第五
云。云何食。幾是食。爲何義故觀食耶。謂變壞
故有變壞者。境界故有境界者。希望故有希
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義。初是段食。由變壞
時長養根大二是觸食。由依可愛境觸攝益
所依故。三是思食。由繋意希望可愛事力攝
益所依故。四是識食。由阿頼耶識執持力身
得住故。所以者何。若離此識所依止身便爛
壞故。三蘊十一界五處一分是食。解云。觸思
通漏無漏。但取有漏。意界中通攝無漏。頼耶
即是意界中有漏爲識食。如大地獄中香味
觸等皆非是食。鐵凡洋銅増苦。不能攝益。故
非食。不同小論鐵丸洋銅雖復増苦。以壞飢
渇。亦名爲食。此論六十六云。若麁段食。五趣
皆有。餘四趣中香味觸三。若正死。食變壞。次
養得名爲食。若其不爲有情所食。念念謝
滅并非段食。不同小論欲界一切香味觸皆
是食者。故云一分。文中有二。初明頭數及義。
後明分齊。前中擧經以發二門。云何食者。問
食體數。云何長養諸根大種者。問其食義下
答二問可知。下明分齊。段食入腹不資非食。
即類苦觸。及以憂苦相應思。及無漏識等亦
非食。二辨四食資養次第。段食作事先攝益
識。識強盛故能資根大亦令強盛。言觸能攝
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等者。景云。文意唯取
有漏喜樂捨觸爲食。攝三受展轉資識。識復
長養根大。名爲觸食。除無漏觸及苦觸。故言
一分。備云。準隨轉理。既取觸爲觸貪。當知
并取六識爲識食體。依眞實理門。六識名觸
食。可引攝論。基云。觸取六識爲體。此倶觸能
攝受喜樂二受全及捨一分。攝益者。滋長義。
憂苦違損非攝益。捨通善惡果。今取善果捨
故。故言一分。或捨通欣慼未。今取喜樂未生
者。故言一分。有云由此故知取觸數爲觸食
體。此不成解。違對法故。又此隨順理門。攝論
云觸食屬六識。今準唯識論。義同景師。意思
乃至諸根大種者。景云。起染不染希求之時
不越世法。名正方便。基云。此攝益識者。此意
倶受亦通喜樂捨三。然以喜相麁。所以偏説。
或唯擧欲界多分語。然上界亦通有樂故。捨
下雖有小而不論。如是三食攝益其識等者。
觸食思食通縁現未境生。前言思食縁未來
境者。據縁全未得境。故名縁未來。三辨識與
意根爲食。景云。前言三食益識識復長養根
大。然則四食長養五色根及意根。故復問言
云何識與意根爲食。答意識食由段思觸三
食資持所任持力。識體増盛能作意根。前前
生後爲増益因。即名識體與意爲食。基云。此
言爲欲與三受倶觸食思食名攝益。不欲取
受觸二心所。由前二攝益第八故。觸段縁現
在。意思縁未來故。識後明利長養。識後明
利長養。故名識食。亦通取六識中長養者爲
論。由段食等初三食資持識故。令意根轉明
盛生。四辨三法不立食。補闕云。眠夢等法。
於報根大無損害故。名長養。然不能攝受別
生長養根大分。故不名食。天眼雖從等至所
發。乃是定中觸思食生。故食能生。長養根大。
非食不能也。五辨命根不立食。命雖能任持。
而四食爲先。故不説。六辨食麁細。諸天所食
無有漸次成於變壞。故名細。七釋經中四句。
已生有情者。謂生有本有不取死有。死有不
由食住故。求有有情者。即是中有。已生有情
由食安住如前説者。如前食事中説也。言由
三門故至依識而有者。謂由段思觸三食門
故増長業惑。業惑依識即増長識。由三門至
攝受餘生者。謂中有之身。由三食故増長業
惑。業惑全發。五支種子牽生老死故。八辨段
食作用時節。於變壞時者。墮在熟藏乃名爲
食。若受用時建立觸食等者。初得段食。口中
咀嚼。乃至入腹未墮熟藏。未名段食。但發諸
識相應觸數。建立觸食。是故段食三處所攝
不立色處等。以含嚼無用。至於變壞位香等
有力能損益故。或有段物已下。釋要至熟變
方成食用之相。九明廢立。初約法廢立。後別
辨五趣有無。前中景師注云。由先業故多年
得住。惑由神通亦多時住。或由業及神通離
邪和合方得久住。何不立食。答意。業爲正
行。食爲縁助縁。助中多分用者立食。通力雖
助。然四食用多。故但立四。食又四食用易
覺知故。又身念住觀觸。觸生受故。法念觀思。
心念觀識。又一日資養故。唯此四應顯爲食
辨趣有無中。子注云。此據正地獄無有段食。
亦邊地獄亦有段食。故六十六云。若麁段食
五趣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
迦。基云。此中諸地獄有諸微細風名段食。前
本地尋伺地云無者。彼據重地獄。又難知故。
所以不説。此處爲正。第六明諸句中。文別有
四。一約依身境界分別色根。或有依身轉而
不依境界等者。謂有色彼同分根。雖依大種
身轉。而無識來託。不能取境等故。二約一多
依分別諸根或一有一依者。謂彼同分根依
四大也。二依者。謂同分根依四大自分識二
依也。三依者。謂意根及無色心法根在有色
界有三依。一依色二依意。三依心法根乃至
頼耶。亦依色及種子意根。現行心法根。無色
界唯依意及心法二根也。三約苦等分別。同
意諸根皆是苦諦一切皆是苦受相耶。設苦
受相皆是苦諦耶。四約善等分別。文相可知。
上來六明廣辨。下以半頌結前六義。上來正
辨二地中別決擇訖。自下第二總分別。於中
分四。初辨義差別。具足攝持一切行義具足
攝持一切行義是故名蘊者。總攝三諦攝義
周盡。故云具足等。欲明數數攝義。故有重重
言。又解。初言是體。後言是能詮。由體如此故
所以立如此名。以下準知。常能増長諸業煩
惱者。此據取蘊唯攝苦集増煩惱業。是故名
蘊。常有所爲及速滅壞者。有所爲作速滅名
蘊。此通三諦。發起諸法名界等者。十八界種
牽引諸法。是故名界。能生能廣等者。是能生
長心心所義。故名處。由衆縁故等者。由於
四縁集起滅壞故。等起理趣等者。了知諸法
平等理趣。於見等事自在相應者。如眼見等
自在相應也。二辨建立。則以六因次第配六
善巧。景子注云。因謂所以。一者積聚是身義。
知有爲積聚建立於蘊。二者知眼等種子建
立於界。三者知根塵是生識身者立處。四者
知無明等所託之縁名縛方便。立於縁起。五
者知樂從善生名勝方便。樂從不善生名劣
方便。立處非處。六者知彼眼等各有増上受
用之義。故建立根。基云。以假者爲。則十二
處是假者所依也。三顯善巧離六邪執。子注
云。一知蘊無常離於常執。二執冥性自性自
在天不平等因。知由十八界種是諸法正因。
故離此執。三外道執我持根了境生識。由處
善巧知但有根境生識。離我邪執。四彼外道
執前八萬劫生死有始。後八萬劫生死有終。
由縁起善巧知彼生死無始無終。故除邪執。
五處非處善巧。了正因果名淨。不正因果名
不淨。能除邪執。六由根善巧。了知但有根受
用境。則離外道執我受用愛非愛境所有邪
執。四辨勝利。三藏自判。一知無我遣一合相
二於有體法。現有自性諦實。名住自性故。便
不誹謗。三自無疑惑。正法久住。四悟入縁起。
即無作者性。五令慧増長了縁生故。六於善
縁生差別當正住念。七有法隨法行故。八
依正住念證善定故。九依善定故聖慧當生。
十依聖慧故斷倒漏盡。景師子注。一薩迦耶
見於聚執一。由六善巧分拆蘊等性相各異。
便除身見一合之總。二由六善巧了知有法
是諦是實。除謗有心。三由六善巧自除疑惑。
乃至信増。四令聖教久住。五由有縁起善巧。
悟入縁起。能了釋梵等非作者無實性計我
爲因名士夫等。六令慧増長如實了知。七於
善不善等住念。由有法隨法行故。八以住念
爲依建立證定。九以定爲依。聖慧當生。十依
慧斷倒。基云。一除我執治一合之*總等。二
有法諦住故。便不誹謗。三自無疑惑。四善答
他問。五令他信。六令教久住。下四即四又字。
是故十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下論本五十八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八卷
上來攝決擇分有十二段中初有七卷。合決
五識身地意地已訖。自下第二有四卷。合決
有尋有伺等三地。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決
擇。後總結。就正決擇中初雜決擇。二正決擇
煩惱業生三種雜染。前中先辨焔摩名法王
所以。後辨海鹹所以。前中焔摩即本地分曰
靜息王。靜息諸非也。言令憶念故遂爲現彼
相似身者。若有衆生殺牛。將生地獄執到法
王所。焔摩作彼所殺牛告彼人言。汝先殺我
所作惡業今當受於此地獄苦。令彼追憶先
世惡業生悔心。故問。執到王所爲當中有爲
死有耶。此有兩解。一言中有。二云死有。準下
文云三種人生那落迦不憶宿命。故令憶念。
即知前解爲勝。問獄卒爲當有情爲非情耶。
答小乘中或許有情或非有情。正理論説通
情非情。今依此文自有兩解。一云。一切獄卒
皆非有情。以論云如化非衆生故。二云。獄卒
有二。一者焔摩使者即有情數。二者衆生業
力所生。同在地獄令受苦者是非有情。此文
總相説。地獄有情不造新業。理實亦造三時
惡業。以有惡語綺語及以瞋等故。問餘處説
惡趣不造往惡趣業。以不起分別煩惱故。今
何故説爲令憶念故等耶。答雖復不造新總
報業。而由瞋等故撃發曾造總報之業。更受
惡趣總報故。此法王便令憶念而不起瞋等。
下辨海鹹。由水鹹故至不被採害者。謂由水
鹹陸居衆生不得入水採害。則水居蛇難。是
水居者有福。又大海中至一分難得者。水鹹
難得即陸居一分非福。輪王出世主藏大臣
以手攬海。寶隨手出。餘衆生求寶難得。故曰
一分難得。次正決擇煩惱業生。則爲三段。
解煩惱中有三。初解五門。次解七門。後總釋
九門。就前五門中初擧章列五。次依門解釋。
後結。依門中初解自性。可知。第二自性差別
中間解結。中有四。初解根本煩惱。二解隨煩
惱。三重解根本。四重解隨煩惱。初中有三。初
擧數列名。次別解。後總分別。解薩迦耶見可
知。解邊執見中心執増益者。景云。問執常可
言増益。執斷從壞事生。云何名増益耶。解云。
法實無斷。故名増益。此邊執見唯分別起無
有倶生者。此據見斷爲言。唯除即此先世已
來串習隨逐邊執見等者。亦有倶生。多世串
習是修所斷。對法文云。已見諦者於修位中
從觀中出求我體相而不可得。便起斷見。今
者我我爲何所在。三藏云。倶生有二。一本來
倶生。二雖非本倶生而由串習力故倶生。諸
見趣中者。泰基同云。如五趣是有情歸
處。六十二見諸見所歸到處。故云諸見趣。景
云。諸見推求各有所趣。名諸見趣。邪見中汎
就僻執。違理名邪見。通五。於中前四名増益
執等者。問準本地分文。謗父母等名謗作用。
無妙行等名爲謗因。何故此中無妙惡行名
爲謗用。謗父母等名壞實事。解云。父母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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