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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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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臨終時善辨聖旨。設不能辦由願力故還
生欲界出無佛世成獨勝果。設不辦者未能
無餘離諸欲故。即以願力生欲界者。彼能速
證般涅槃故者此後段文。即説本性是不定
聲聞。得預流已欲越取羅漢而不能辦。即以
願力出無佛世成獨勝果。由此願故迴求獨
覺即住初果。或七生已於最後身盡於餘結
證於獨覺。此則名爲聲聞獨覺。言一切本來
一向趣寂者。性樂寂靜故名趣寂。非謂皆是
決定性趣寂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下論本第三
十五卷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三十五
菩薩地。悕求大覺。悲愍有情。或求菩提。志願
堅猛。長時修證。永出世間。大行大果故名菩
薩。如是菩薩種姓發心修行得果。一切總説
爲菩薩地。於中有四瑜伽處。舊地持云方便
處。今云瑜伽。正翻相應。義如前説。言四瑜伽
者。一持瑜伽。出彼菩薩所覺之法。若因若果
總名第一持瑜伽處。二持隨法瑜伽。謂隨前
法而起修起故名隨法。三持究竟瑜伽。由修
成滿故名究竟。四持次第瑜伽。重明前義。謂
品次第故言次第。皆言持者是任持也。此有
三義。一者以因持果。二者景云。任持自體。基
云。堪任名持。有種性者有堪任故。三者前
能持後。如初瑜伽。後有三持。初種姓持。持於
發心持行方便持。發心持行方便持生佛果。
測云。持有三義。謂以因持果。以總持別。以文
持義。故名爲持。總論合初有十八品。種姓在
初故云第一。若依梵本。初字在下。今順此方
初字在上故云初持瑜伽乃至第一。問曰。前
三種持明諸萬行。三處明何別。遂三周明耶。
録曰。如瑜伽釋家最勝子。釋初持明十二住。
唯所行之行法。第二隨法明十三住。兼解如
來住。明能行之法。第二究竟合十三住爲
其七地。七地者何。始從種姓乃至究竟。此
時明學成滿。重明因果。雖三周明義。其意
不同。就此地文總判爲二。初結前生後二正
解釋。泰云。依西國經本。初尊寫經人。將寫經
時。或先歸依三寶。或先歸依大自在天。然舊
翻此地。謬置經主歸依之頌。乃至漏結前生
後及嗢拕喃。謬良深也。若論主先歸三世佛
方造論者。應在論初五識身地前歸依之語。
又准梵本。諸地之初並有結前生後及以總
頌。何於地不例於前闕無此耶。是知乃是經
主歸三世諸佛。非論主也。就正釋中。先解
前三瑜伽二十七品。即是解釋三持十法。
解第四瑜伽。即序二十七品前後次第。此第
四持舊論無文。前中復三。初擧十法略標
要。第二依問廣辨。第三釋已總結。前中先
擧一頌列十法名。二長行屬當。有十法具攝
大乘菩薩道及果等者。依梵本語。遠絶繼達
磨。唐云有十法。薩破羅及果薩埵
末伽
菩提摩訶般那僧伽羅訶三試刺且羯

然今隨此語。顯此十法具收大乘因果法
盡。云具攝大乘。大乘是何。謂道及果。舊滿
薩破羅。故不説及果。解中還有。又約梵本有
七轉聲。有十法具攝初轉聲。便是能攝大乘
菩薩道及道果。第六聲故是所攝。然舊翻譯
家不解轉聲。故大乘爲能攝。十法爲所攝。此
亦訛也。次列十法。一持。即三種持。二相。即
菩薩五相。三分。梵云持仡。又此云品。又分或
翼。三十七法中亦有此名。故亦翻爲分。又譯
爲品。舊翻名翼訛也。此中不説多翼之義。但
明菩薩在家出家二品不同。故舊名品。若爾
題品名時即名品品。有此相妨。故云分也。四
梵云何地
阿世邪
總名増上意樂即十五
意樂
云質多此云淨心。梵本十法中亦無此語。五
住。即十三住。六生。即菩薩五生化物。七攝
受。梵云何如迦羅訶梵十法中亦無此名。八
地。即六地。九行。即菩薩四種行。十建立。梵
云鉢剌底風侘。建立如來百四十徳故。又云
毘波薩地。此云安立。梵本中無如是。十法隨
義分別有六門。一者總別。舊云初持是總。餘
九是別。今三藏云。此論以十法爲體。十法中
攝法盡者名之爲總。攝不盡者名之爲別。住
及與地遍攝因果故名總。餘之八種不遍因
果故名爲別。二者因果分別。舊人義章種種
解釋。今解。初持一種唯因非果。第十一種唯
果非因。住之與地。通因及果。餘之六種。若據
文相説唯因非果。就實而言皆通因果。三者
行位差別分別者。持住地建立此四是位。餘
六是行。若通而言之。皆通行位。四者自利利
他。舊云初五是自利。次三是利他。後二是自
他利。若通而言之。修十法皆名自利。十種益
物皆名利他。今依下論文相。初五是自利。次
三通自他。後二唯利他。五者自分勝進。古解
云。前八自分。後二勝進。若通十法成就皆是
自分。仰習皆是勝進。今解不然。論文無相貌。
初一種姓唯自分。餘九是通自分勝進。望前
爲勝進望後爲自分。六者三持分別。三持有
二種。一初次畢竟三持者。依新論具有四
持。今且除第四次第持。就實爲論。此三種持
通含十法。然十中初十八品修行力劣。起
之初名爲初持。隨法瑜伽以去。相等四品。造
修功強。行用漸勝。名爲次持。究竟瑜伽已去。
生等五品。修行漸滿。得果漸近。名究竟持。遠
法師亦當此釋。二種姓發心及加行三持分
別。初一持法。義當種姓。次相等四義。當發
心。後生等五義。當加行持。若就通論。則十法
皆通三持。如種姓内住持之義。説名爲持。表
彰之義即名爲相。趣向之義即此翼法。分證
離染。即名淨心。就徳成位。亦即是住。託報隨
物説名爲生。攝化衆生即是攝法。利物位成
説之爲地。勝修上進説名爲行。隨文覺實名
爲安立。種姓既然。發心方便類釋皆爾。上來
已解總標綱要。自下第二依門廣辨。文有三
別。初解第一持義。於中廣開爲十八品。是初
瑜伽。次解相分増上意樂及住四法即爲四
品。是其第二隨法瑜伽。次解生攝地行建立
則爲五品。是其第三究竟瑜伽。此三瑜伽即
是初持次持及畢竟持。第四瑜伽更無別法。
問此持中何故初得持名。於此持中明三持
故。一者種姓。二者堪任。三者菩提分法。三義
名持。廣釋如此。故得持名。然此三持略以三
門分別。一辨體。謂初種姓持二種姓爲體。發
心持以大願爲體。願是希求。則取勝解欲信
及思竝有希求。而攝論云後四波羅蜜是後
智者。約智引導總判是智。豈無別體。如説前
六度是無分別智攝。豈可無別施戒等體。菩
提分別法持以六度三十七菩提分法爲體。
二辨名。得有通有別。通名云三持者。三是數
名持是義名。持有三義。如上釋。別名者。二種
姓爲種姓。乃至以菩提分法爲第三持。是故
皆以當體得名。或可皆從義用得名。三明位
地差別
有二義。一剋實爲論。十信已前唯
有種姓。十信已去乃至金剛皆具三種持。二
寄位論三。西國三説不同。一解十信已前名
爲種姓持。十信爲發心持。十解以去爲菩提
分法持。第二云從無始來乃至十信爲種姓
持。所以爾者。性習二種爲種姓持故。十解已
上乃至囘向爲發心持。初地以上乃至金剛
爲菩提分法持。第三云分三劫即爲三持。謂
十信已上初僧祇爲初持。初地已上乃至七
地爲第二持。八地以上第三僧祇爲第三持。
基云。西方有二。一説。種姓持如護月菩薩取
無始法爾種即十信前。發心持即十信已去
所有發心。菩提分法持即十住已去所行之
法。護法菩薩義勢同之。勝軍論師義中少別。
別別者何。謂種姓持即無始來有所知障性
可斷邊義説爲種姓。即義可斷處有無漏種
也。發心持取十信時有漏聞思慧等。菩提分
法義同於前。又有別異説。種姓持即法爾種
謂十信前。二發心持即十信已去。三菩提分
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説。種姓持謂十信心。二
發菩提心持謂十解位。菩提分法持謂十行
位。雖有此釋。未有逗留。典詰不馮。如何依
據。又種姓持謂法爾種姓。發心持十信前十
力萬劫初發心亦得。取初地眞發菩提心亦
得。此中若總科判初瑜伽。又初十七品正解
菩薩地相。末後一品擧受持功徳勸人修學。
不爾。直判初瑜伽中有其三持。解此三持。文
則有二。初略辨三持。第二云何種姓已下廣
辨。前中云何名持等者。此略問答出三持體。
謂諸菩薩自乘種姓者。是種姓持。爲簡二乘
故云菩薩。菩薩之人亦有成就二乘種子。唯
取大乘種子爲種姓持故云自乘。最初發心
者即是第二發心持。然雖知發心通於終始。
今據勝説故云最初。言及以一切菩提分法
者。即是第三行方便持。何以故下辨其持義。
以諸菩薩自乘種姓爲所依故爲建立故有所
堪能有大勢等者
明二種姓爲依止等能得
菩提。由爲依止故能建立。由建立故有所堪
能。由堪能故有大勢力。具如是等故得菩提。
亦可有所堪任釋前依止。有大勢力釋前建
立。
今解此文且爲二説。一者依止種姓故
有堪任勢力得成就菩提。即以種姓有堪任
勢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種姓爲依
止故有所堪任成正等覺。自乘種姓爲能建
立故有大勢力證大菩提。種姓爲此二釋。下
解發心菩提分法中亦爲此二説。言以諸菩
薩乃至爲所圓滿大菩提持者。
若圓滿屬
因即能圓滿。圓滿屬果即所圓滿。既言爲所
圓滿當知屬果。問曰。種姓等三。一種爲持。何
故種姓即懸持佛果。發心即持行方便。行方
便持佛果耶。解云。此是影略。欲以種種文莊
嚴於義則易解。如彼種姓懸持佛果。當知發
心亦持佛果。發心既持次後行之方便。當知
種姓亦持次後發心持也。行方便持持於佛
果。義勢隣接。不勞分別。問曰。一種影略。何
故不言發心持於佛果。種姓持發心耶。解云。
定有難者。不須解釋。必須通者亦有道理。以
種姓故。無*滿是種子即是正因。故望佛果。
發心初起經一僧祇是其有漏。入地已去設
是無漏。以非種子故不望佛果。近望加行有
相生義以辨持也。
初性種爲菩提心之所
依止其習種姓建立菩提心。性種性爲所依
止故有堪任。以習種姓爲建立故有大勢力。
故種姓持持菩提心遠證菩提。菩提之心能
得菩提故有堪任性。二種種姓能爲菩提堪
任性。故從果爲名名堪任性。第二發心由
二姓起。從性種生義望行方便爲所依止。從
習種生義望行方便爲建立因。然施戒等在
十信前名爲施等。在十信上名波羅蜜。初地
已上名二資糧。四地已去名菩提分。由此義
故論主重擧。亦可就於同時義説別名。近治
&T043584;故。欲昇彼岸故。能資福智故。引生菩
提故。第三加行從性種生。義望大菩提爲所
依止。從習種生義望大菩提爲建立因故。能
圓滿無上大覺。然彼所依菩提分法能持菩
提故。從果爲名。所圓滿大菩提持。任無種姓
補特伽羅乃至定不堪任圓滿無上正等菩提
等者。擧劣類勝也。景問曰。既無種姓云何能
有發心行加行等者。一解。此假設言也。無種
姓人設遇善友發心修行亦不能證無上菩
提。何況不能發心行等。第二解云。無種姓
人設從福分善種發心修行。以是有漏。終不
能得無上菩提。第三解云。此據二乘無大
乘種姓。雖從二乘無漏種姓發二乘心勤修
二乘加行。終不能得無上菩提。
據無種姓
人及二乘定性説。
旦有三釋。假設爲論。是
第一説。決定二乘種姓亦名無大乘種姓。雖
復隨縁發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説雖發心
等。是第二釋。即法爾無性人實雖發心究竟
退不能得彼無上菩提。此第三説。問發菩提
心非求世間果。此現行心從何種生。釋曰。從
福分善種生。非無無漏種。無方便無漏慧故。
故論云。唯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等。又此種
姓已説名持等者。謂亦名種姓助發心助加
行助。乃至種姓舍宅。發心舍宅加行舍宅。

准釋論有二解。一解助等六名。並是持別
名。更無別義。一解義亦有別。能持果故名持。
令果續住故名助。能生果故名因。與果作依
故名依。果隨持故名階級。在果前行故名前
導。果所居處故名舍宅。基云。助成果故。能生
果故。依得果故。隨從位故。導生智故。攝藏果
故。如其次第配助因等。問曰。所行加行是何
別。明發心持名加行。今此復名所行加行。釋
曰。所行能行兩種各異。所行之行謂菩提分
法。能行之行謂彼發心。故前發心名行加
行。今此准文中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兩種
別也。上來略辨三持竟。自下廣辨。如是種姓
品之初首。於中種姓一品。即解種姓持。第二
發心品。即解發心持。後三品已後有十六品。
總是行方便持。就種姓品中有二。初正辨種
姓相。第二從種姓菩薩乃至未爲自法相違
四隨煩惱下隨義分別。舊科此文初是自分
後是勝進。前中復三。初明種*性體。二明種
姓相。三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與如是等功徳
相應下總結姓相。前中復四。初明二種種姓
體。二釋其名。第三對果辨麁細。第四辨勝進
過劣。略明二種姓義有其五門。一辨體。西方
三説。若依勝軍所説。無別姓種姓體。但彼身
中二種障有可斷義。云立本姓住種姓。後時
値善知識聞法發心求菩提等。地前熏成有
四聞熏。初從福分有漏善漸修成道分。道分
漸修増長熏成無漏種子。名習種姓。即生無
分別智等。若依護月立。有本有法爾無漏種
子爲姓種姓。後對十信聞法發心。從現行心
資發本種令其増勝。即名習種姓。據本有義
邊名姓種姓。由修増長名習種姓。明於後時
更不新熏成種。於舊種一體義説地前即有
二種種姓。若依護法。地前雖彼有漏聞熏資
導本種増多如薑芽等體。是本有種類。總屬
本姓住種姓。是則地前無有無漏習種姓體。
但從姓種姓生。於初地初念無分別智。此智
起已即熏成種方是無漏習種姓體。若論有
漏習種。地前即有。二得名。舊名性種姓。今名
本性住種姓。舊名習種姓。今名習所成種姓。
此中通名二種種姓者。從數就義爲名。別名
性習者。性種當體得名。習種姓從方便得名。
三約位前後。景云。若依護月。性種本有義即
居前十信初心。資熏姓種令其増長。即名習
種。無別習體。從十信已去二姓恒倶。設入初
地已去亦不熏種。論云熏者。但熏發舊種名
爲熏種。若依護法。云始從十信已前及在地
前四十心位。是姓種。在地前時雖爲有漏聞
熏資發本種功能増長。猶是本有種類。是故
判入姓種所收。以經地前未有現行無漏別
熏成種。故無無漏習種姓。故種姓居前但有
有漏聞熏種子名習種姓。入地已去無漏現
行熏成種子即有無漏習姓體。義在於後。基
解別之。入文當述。測法師解有三義。一者。本
末爲論。性種姓爲前。習種爲後。第二資成分
別。更互相資。故前後不定。謂由法爾故有習
姓。由習姓故得増長。第三剋實爲論。無前後。
謂十信已上乃至金剛齊有二姓故。四爲縁
通塞。護法菩薩云。二姓相望唯有増上縁。不
同性故無因縁。種子法不縁境故無縁縁。亦
無次第縁。是種子故。性望初地初生無分別
智。有因縁増長縁。無縁縁次第縁。二姓望
後得智。有三縁無次第縁。以二姓望佛果現
行。具三縁。除次第縁。護月論師云。二姓相望
同體故無四縁。性種性望初地正體智有二
縁。望後得有三縁。可知。勝軍云。性種性無
體。是故不論。習種望初地無分別智有兩解。
一云。有因縁。何以故。同是道諦故。一云。唯
有増上縁。如小乘苦忍無自分因。五對佛果
分別。依護法義性種姓望受用身正因縁。望
餘二身非正因縁。若望八識四智是正因縁。
習種姓望三身具二縁。謂因増上。望八識四
智有二解。一云。初地已上有平第性智妙觀
察智。熏成習種故生佛果。望二智望六七識。
得作三縁除次第。望圓鏡智及成所智唯有
二縁。謂縁縁増上。一云。平等性智妙觀察智
種子望四智八識具有三縁。除次第縁。護月
云。二姓同體義分。以望受用身八識四智。皆
具三縁。除次第縁。勝軍云。平等性智妙觀察
智熏成種子故。能生佛果八識四智。文云。謂
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傳
來法爾所得等者。景云。謂諸菩薩者。擧有種
姓大乘人也。六處殊勝者。若依舊解。謂自性
住佛性即如來藏。有不離不脱不異不思議過
恒沙功徳。今時具六入功徳。故言六入殊勝。
今則不然。六處者。還是眼等六處。言殊勝者。
即阿頼耶識是其意處。於六處中最爲殊勝。
殊勝意處。是性種姓所依。言有如是相者。總
出能依性種之體。此大乘性種本來是有故。
言從無始世。體是有爲。依阿頼耶相續至今
故。導展轉傳來。不由熏成故。言法爾所得。
又解。性種姓體。總依菩薩内六處身。故言六
處。雖爾。亦依於外六處身。然非有情。是非不
定故。但言六内處。言殊勝者。正出性種之體。
有如是相下重復分別。分別如前。此依三藏
作此二解。又有人解。雖復通依内外六處不
過六故。但言六處。餘義如前。習種姓者。若依
勝軍。初從福分善根漸漸修習成於道分。展
轉修之乃至熏成無漏種子。名習種性。若依
護月。性種本有。後入十信聞法發心資熏本
有性種令其増長。名習種性。若依護法。性種
彼資流類増多。但名性種。現行無漏別熏成
種性。故名習種。噵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泰云。
六處殊勝。述西方六説。一云。附於六處。有無
漏種子殊勝功能爲六處所攝故。二云。有二
障種子附在六處爲六處所攝。此二障種子
必應可斷故名殊勝。此上二説。依隨轉理門。
若約眞實理門。唯第六處中有無漏種子。或
二障可斷義。約大數爲論總言六處也。三云。
於六處中有殊勝處。所謂意處。意處中殊勝
者。謂第六意。第六意中殊勝者。謂無漏種子。
或二障種子可斷。此擧體取用也。四云。第八
識有相見分。眼等五處是相分。阿頼耶見分
是中第六處。此六處總是本識相見分。此相
見分所依自體分中。有無漏種子殊勝功能。
或二障種子可斷功能。此擧相顯體中所有
殊勝功能。五云。於第八識中具有無漏眼等
六處種子殊勝功能。亦有有色等六處無漏
種子。此就強説。但云六處。不云十二處。六
云。實有無漏十二處種子。不過六故但云六。
如七葉樹。西方諸師然多存異。本有無漏種
子爲殊勝也。基云。本種姓習種姓。如新舊三
義隨所應立之。有人言。護法菩薩取地上名
習不然。地前十信即生無漏種故。生彼種時
名習種姓。隨増説生。護月論師義別。唯勝軍
師本種姓於所知障可斷義用立之。習姓即
十信時取有漏聞思等種是。問曰。生見道云
何。釋云有二義。一世第一法。與苦法智忍爲
増上縁生苦法智忍。於有爲中唯此一無漏。
不從因縁生。二或用世第一法爲因縁生。串
習多時所知障可斷。有漏善最勝。最勝義故
得爲因縁。發生苦法忍。此論師意用爲因縁。
即如後解。先師所立義増上縁生。即古所傳
故。欲別一義故。故作是立。其意欲上者唯護
法義。有人云。護法十信時未別種者不然。如
仁王經説有差別。地前有三心。一信心。二住
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種姓。住者即十解十
行二十心合爲住心。堅心即十回向心。西方
尋訪彼經未聞有本。雖爾今且會之。如彼經
意總説種姓爲衆多姓。即彼經云習種姓者。
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性種姓者。謂在住心。
住心彼經即十解十行。十解十行名性種姓。
問曰。何故彼經先明種姓後明本姓。釋云。初
修習時名爲習姓。後習已成性名性種姓。故
此先後非如此論義。問何故彼合二十心爲
十住。華嚴等開二十心耶。釋曰。簡前後故。前
初發生増上信故。故簡異前。既不隣近初見
道故。故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迴向彼經
説爲道種姓。隣近見道無漏道故。見道已去
名行種姓。是彼經意今此論意理必不然。姓
各異故。此中義意二種皆取者。若依舊地持
無此文。今三藏依梵本具説此文。今總收二
性爲種姓持。故云二種皆取。釋異名中。二種
種姓能生果故名種子。能持果故名界。恒沙
功徳性種類故名姓。辨麁細中。舊地持言。又
不習者果細果遠。習者果麁果近。古人有云。
性種無爲非修習法。故言不習。離名絶相。故
言果細。非近情測。故言果遠。習種有爲可修
之法故名爲習。有名有相故導果麁。情慮可
擬故言果近。有説先有習種能證名麁名近。
後有所證性種名細名遠。今所翻譯與舊全
別。文意但就性種姓解。三藏云。又此種姓未
習成果説名爲細者。謂未習種姓果説名爲
細。若成習種姓果即爲麁。所以爾者。發心已
去由習種姓故漸増轉明故名爲麁。基云。勝
軍等解。未發菩提心未習種姓果説名爲細。
未有習種姓果故。發心已去既有習果。與習
種姓果倶行故説名爲麁。護月義中亦有二
説。一解。本性種姓未有習成。地前有漏現行
果時名細。成有漏果時名麁。與現心倶故。是
即本有無漏増上縁故。發菩提心果。第二説。
地前姓習二種未有習成。登地已上無漏心
果説名爲細。若成無漏心方名爲麁。與無漏
心果倶故。護法義亦有二説。一説。習種性未
習成。新生種子果時名細。若已習成新種子
果時名麁。與新種果倶故。一解。義同護月後
解。基云。此取十信初熏無漏種増倍故説麁
細。非是餘位。云何名倶。如護法義。更別成
種。新生之種與舊種。倶可如此釋。如護月義。
但令舊増即當念中新増之種義説爲果。舊
來之種義説爲因。故言倶也。又前念望後念。
雖異刹邪因滅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
説爲倶。如勝軍義。無始有漏善法種名因。十
信初時因縁無漏教熏成新種。此種是果。無
始種爲因。因果同時故説爲倶也。辨勝過劣
中先略後廣。言若諸菩薩乃至無上最勝者。
景云。但成大乘種姓之因。已過二乘之果。何
況無*性一切有情。若依起信論師説。云一切
衆生煩惱起時即帶無漏解性一切熏成大乘
種姓者。則無三乘勝劣。亦無有性無性差別。
云何得順此文。未發心前但成種姓尚過二
乘。況餘一切無種姓人。基云。十信已前成就
菩薩姓。尚過二乘有學無學。何況其餘一切
異生。何者。一切有情皆有二障。然無始來七
方便前成二乘種。煩惱障有可斷故。唯當能
證煩惱障淨。所知障竟不可斷故。不得當證
所知障淨。然煩惱障有重有輕。根有利鈍故。
二乘有異。若成菩薩種。無始已來十信已前。
二障必定當可斷故。望彼四種。是無上勝。即
擇分眞如境中有障無障故立五種姓。義
無差別。如彼當解。今釋景公所疑。起信據不
思議熏習眞如受熏之義。瑜伽據可思議熏
習頼耶受熏之義。法門各異。不可一准。何以
故下問答廣辨。問意者。三乘同坐解脱床。何
故菩薩種姓在異生勝於二乘。答中有二。初
約二障倶盡以明過小。二約四事以明過小。
二障者。略辨其體有其四重。一約五重辨體。
亦四住地是煩惱障。無明住地是所知障。二
約人法二執。三藏云。但以我見爲人執。以外
諸惑皆非人執。若人執類故通名人執。義亦
無失。若以法執望所知障有兩解。一云。所知
障寛法執狹。所以爾者。以事中無知非法執
故。一云。法執與所知障等無寛狹。三藏意以
後解爲勝。三約七識分別。五識但起煩惱障
是現量故非所知障。意識倶起二障。末那不
定。一解末那但有惑障。三藏云。末那若無法
執所知障者。即大有妨難。如瑜伽説頼耶極
少必與一識倶行。如彼二乘學無學人入於
滅定無末那者。爾時頼耶唯獨一識不得説
言極少二識倶行。又第七十八云。八地已去
一切煩惱皆不現行。唯有所知障爲所依止。
此八地已上意識入人空觀時。末那即起法
執名有所知障。是故六七二識皆起二障。四
約三性分別。煩惱障者。唯是不善及隱沒無
記。所知障者。西國三解不同。一云。唯染汚。
一云。通二性。一云。通三性。三藏意存二性除
善。佛地論説多存法執。是無記性。唯識第九
説通二性。次明治斷煩惱障中。若見斷者。
初地中斷。修所斷者有其三品。上中二品初
地已伏。畢竟不行。下品煩惱七地已來猶起
故。佛地論云。五六七地若無末那識。應不得
起六識煩惱。八地已去下品亦伏。下住品云
二障三處過。一惡道煩惱麁重初地時斷。二
障一向無生法忍煩惱麁重第八地斷。三一
切煩惱習氣隨眠麁重第十地斷者。道理修
斷煩惱至金剛心一時頓斷。而言八地斷者。
據至八地永伏不行。説伏爲斷。所知障中。若
見斷者。初地斷。若修斷。二地已去念念漸斷
至金剛方盡。然住品中説煩惱障第三過者。
謂最上成滿菩薩住斷者據無間道爲論。所
知障中第三過者。謂如來住斷者據解脱道
爲論。即影略法門。言一切聲聞獨覺種姓
唯能當證煩惱障淨等者。問何故前立宗中
云菩薩種姓尚過一切聲聞獨覺等。下釋中
即云聲聞等種姓唯證煩惱障淨。菩薩種姓
當證二障淨等。此文則説過二乘因。何故前
後相違。解云。此影略互顯亦無妨也。亦可擧
種姓明果。不欲明種姓。四事勝中。行勝者菩
薩有二利行別。令得世間善因名利益。令得
世善果名爲安樂。又令得未來樂果名爲利
益。令得現樂名安樂。攝論云。令得出世樂名
爲利益。令得世間樂名爲安樂。今此總明世
間利樂。此通五趣。哀愍已下令彼人天護得
勝義等者。人天道器堪受出世無漏勝義故
也。善巧勝中。此中但明五種。餘處惑亦加諦
或處。明七加根等。二乘但於蘊界處縁起處
非處中分別善巧。不能於五明處等通達善
巧。善薩不爾。於一切處倶得善巧。對彼二乘
故於善巧中勝。第二明種姓相中。文分爲三。
初略標綱要。次隨別解釋。後總結。前中景云。
法爾本有無漏種子是種姓體。依此種子修
行六度。表示菩薩有種姓體名爲種姓相。六
度體性者。法施財施即用無貪善根相應思
業及所發身語共起五蘊爲體。無畏施者。即
用無瞋善根相應思等五蘊爲體。若據檀義
攝於六。則用三善根所發三業一切善法以
爲體。施戒有三聚。則用一切善法爲體。忍中
他不饒益忍以無瞋爲體。安受苦忍三藏云
精進爲性。亦可以智推業故能安忍即智爲
性。法忍思惟解忍智慧爲性。同時共起亦五
蘊爲體。精進剋性用靜慮精進數爲體。若取
倶生三業是則五蘊並是精進。靜慮用別境
中定數爲體。因定所生功徳法門並名靜慮。
慧用別境中慧數爲體。十波羅蜜中後之四
度是縁俗智。第六般若是縁理智。若唯立六
度。則第六中通眞俗也。泰云。無始已來所作
施等雖非蜜多。而是蜜多相由此相故令他
比知。身中實有菩薩種姓。隨別釋中文即爲
六。就辨施中有三。初徴問發起。次正解釋。第
三總結。正解文中。初辨三施。第二六句分別。
前中又二。初明菩薩本性樂施。第二對境能
行。能行又三。初明財施。次辨法施。後無畏。
財施文中前明悲田行施。後明敬田行施。悲
施中初明有財施。後明無財施。就有財中前
明多財施。財物雖少下明少財施。多財施中
三時心淨。施前心喜。正施歡喜。施後無悔。物
多普惠物少濟貧。言無所惠施深懷慚恥爲
他讃施等。是無財施。敬田可解。次明法施。其
彼彼此世他世等者。於彼三世離惡行善事
中作不請之友慈心恒説。下明無畏施。若諸
有情怖於王賊。有情難也。水火等者。無情難
也。自下六句分別。受他物未甞差違等者。第
一有信也。於共財所下第二有義也。於其種
種末尼下第三明其正直。舊地持文明不貪
也。文相全別。基云。此中意謂人有種種珍財
其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守。先寄施他
心迷倒故不能記憶。菩薩能正開悟未尚令
他欺網於彼。況當自爲。其性好樂廣大財位
已下第四明性廣大。基云。謂菩薩心廣大故。
心好受用。非少財位。其性好樂廣大財位。以
事業廣大而非狹小故。又前已明施物雖少
而能均布。慧施廣大而非狹小。今明性好樂
大財位施能均布。事業廣大而非狹小。即與
前文小物多物好樂爲異也。於諸世間酒色
下第五明於五欲能速厭捨。得大財寶下第六
明不貪著。辨戒中初問次解後結。解中景云。
分二。初明有種姓者設起惡業但成軟品而
不暴惡。二明對縁行戒。戒有三聚。文中略明
三聚。初明十善業道。是律儀戒。次明四攝。是
攝衆生戒。測云。此明攝善法戒。中有二。初
明性戒。二若見若聞已下現行善。前中有二。
初種成。二於己下擧他況己。今解。大判文
勢依如景師。然於其中亦明攝善法戒。即修
十善四攝等一切善法名攝善法戒故。言於諸
有情不極損惱乃至不生歡喜。於殺業中是
其果離亦名自性離。言不以刀杖手塊等惱
害有情者。是其因離。十地經言。不以殺心受
畜刀杖。言於諸衆生性常慈愛者。此對治離
慈能治愛。上來三句是不殺業也。於所應敬
特起奉迎乃至非爲愚鈍者。是其不盜。由敬
尊長乃至修和敬業。故離偸盜。此果離也。景
云。此文身三業中略無離邪婬也。今解。由敬
尊長修和敬業故離偸盜及邪婬也。言善順
他心乃至先言問訊者。總是離口四過。即四
善語。言於恩有情下明不貪業。初報恩施。二
於來求下是來求施。乃至如法求財不以非
法者。總是不貪業道。不以卒暴者。不瞋業道。
性常喜樂修諸福業下明正見業道。若見若
聞乃至過於自受者爲性仁慈。重於法受者
即四法受明怖現惡因。及重後世者明畏當
苦。四法受者受謂苦樂報受。受即是法故云
法受。如下文説。如富貴人廣造諸惡現樂後
苦。如貧賤人持戒現苦後樂。富貴人修施戒
等現樂後樂。貧賤人破戒等現苦後苦。雖有
多句總明正見。次明攝衆生戒。景云。言於他
種種所應作事者明同事。於中如法之事菩
薩則同。不如法事菩薩不同。善能制止已下
乃至隨生隨捨明其利行。下明愛語通四善
業。起賢善心尊重實語下明不妄語。不離他
心明不兩舌。亦不好樂已下明不綺語。言常
柔軟明不惡口。餘文可知。測云。問後施品云
不以媒行。以此據彼今此何意婚如法也。彼
據出家。此就在家。今解。此略不辨布施攝者。
前辨施度中義已顯故。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精進中初問次解後結。解中景判。初明性自
翹勤。後辨對縁行於精進。於中初明俗事所
爲堅固。二於眞理心無怯弱。前中初明作事
方便。二凡所施爲下明根本業。於諸廣大已
下第二於理無怯中。先明理觀無怯。次戒入
衆下明撃論等事心無畏憚由精進成。後能
引已下明以大事況小。基云。此具明三種。始
從謂諸菩薩以下至思擇方便要令究竟明加
行精進。次凡所施爲下至懈癈退屈明被甲
精進。於諸廣大事業乃至何況小事來明無
怯弱精進。靜慮中景判。初爲性審詳無多散
亂。次明能修禪定。就中有二。前明修禪。後明
依禪起福慧果。前中又二。初有三句修禪方
便。次後一句正辨待禪方便。三句中初明見
聞修善勝處。謂山巖林藪乃至隨順晏默。第
二便生是念下心欲從就深生戀慕。第三性
薄煩惱下正處山巖至遠離處。自下得禪。所
謂思量目義。心不極爲尋思所擾。下明禪定
果。初明福果。謂修慈悲。即四無量。後明智
果。於其怨品等是慈。若見聞下修悲。問曰。
大乘所説菩薩修悲一向名大。爲亦有悲而
非大耶。解云。如辨功徳之中云。悲者即共。大
悲不共。即知悲與大悲二種具有。若爾應四
無量外別有大悲。何故下文修四無量中云。
若問何等名爲菩薩。應正答言。住大悲者是。
解云。菩薩初學爲止煩惱假相修者。但名慈
悲喜捨。不得名大。若修成濟物。方得大名。所
謂大悲大慈大喜大捨。於彼衆生隨力已下
重辨修悲。於諸衆生性自樂施利益安樂者。
重辨修慈。上來福果。下明慧果。謂親屬衰亡
乃至思能安忍等由其慧也。其性聰敏於法
能受者聞持也。能持能思者義持也。成就念
力於久所作自憶亦令他憶等者宿念通也。
由菩薩加被令他記憶。他既能憶又能令他
展轉記憶。由本勢力故得如是。基云。此三種
始從謂諸菩薩乃至及遠離所深生戀慕明方
便靜慮。性薄煩惱下乃至況於親品及中庸
品明饒益有情靜慮。若見若聞下明引發神
通靜慮。此解第三中論云。於法能受能持能
思。如十地論云。世親釋以聞思修三慧配之。
聞謂受。記憶思不忘名思。即此思能生修。
從因爲名。修慧名思。此別一意。更勘十地論。
慧中景云。言成倶生慧者。是生得慧。能入一
切明處下明於境觀達。初違明處等事境。遍
於彼彼下能違*理也。基云。此中者意無別
明。三種且配之。性不頑鈍性不微昧性不愚
癡。此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諸句論菩
但能成就倶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
處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總也。配三慧下
文亦總明。三慧離過。能有力思擇。又性不頑
癡。當加行慧。論此慧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復
成就生得善。其後得慧起言説故。遍於彼彼
離放逸處有力思擇。其無分別慧異前後智。
此中不重論。又釋。此總論菩薩慧。未必別明
三慧。結云應知是名能比菩薩姓麁相等者。
泰云。彌勒自言我是菩薩。但可以此事事麁
相比知有情身中種姓。至如決定證知。唯佛
世尊究竟現見。我之慈氏不能現見。基云。以
菩薩細種姓相難知。今以行比知種姓故。言
能比菩薩種姓麁相故。此段初文云。由此相
故令他了知眞是菩薩。其細相決定實義唯佛
能知。此中且推於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云
彌勒不知者謬也。以善戒經云種姓麁相我已
略説。諸餘實義唯佛能知者。當釋迦亦不知
也。且知推佛。非彌勒不知但言佛究竟知我
亦知不究竟。由諸菩薩乃至餘不應理者。第
三總結性相也。景云。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者。
種姓體也。如是功徳相應者。與種姓相相應
也。成就賢善諸白淨法者。總結姓相名白淨
法。三藏解云。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與如是功
徳相應者。總是種姓體也。種姓之中有過恒
沙功徳種子。性類集聚故言相應。言成就賢
善諸白淨法者。種姓相也。唯次下文順三藏
解。有人復言。所有種姓雖擧種姓而未取之。
性與如是功徳相應種性相也。成就賢善諸
白淨法者。諸種姓體也。是故能與等者結成
持業。結二種姓爲佛果因。因是持義。舊地持
師云。此文嘆其種姓最勝不可思議等者。不
然。今擧種姓所生佛果名最勝等。泰云。微細
種姓。與麁六度相因極故能與難得等五命果
爲證得因。應正道理。若説菩薩種與餘二乘
果爲證因。不應正理。自下第二隨義分別。於
中有四。初明種姓處相所有白法起時不定。
二明種姓菩薩受生不定。三辨白法相違四
隨煩惱。第四明證菩提有其遲速。初云種姓
菩薩乃至性與如是白法相應者。景云。十信
已前性種菩薩若不起於四隨煩惱即起有漏
施戒等行名爲白法。亦可已入十信習種菩
薩如是白法或起不起。泰云。無始已來本有
種姓人乃至未爲四隨煩惱惑。不具四之所
染汚。可以相表與白法倶。若被染汚白法不
顯。即不可以麁比知細有性種。基云。此中白
法謂前六度。四隨煩惱如次下自列。其無始
種性菩薩未具爲四種惑。不具四種染汚。種
姓與如是六度相應。若被四隨之所染汚故
白法不現。受生不定中所謂十信已前姓種
菩薩遇縁造惡生於惡道。雖生惡道與餘二
乘及無種姓生惡道有大差別。謂有三別。一
暫生速脱。二不定猛利苦受。三觸微苦増上
厭離悲餘苦者。此中既言久處。將知位在十
信已前姓種之位。問曰。十信已前菩薩有遇
惡友得造五逆五劫受苦。云何得言暫生速
離等。三藏解云。若有大乘種姓本性賢善。於
父母等深生戀慕不造五逆。由餘惡業生地
獄中。以種姓力能速解脱。亦有新業生彼。不
同云舊微塵故業。亦可此據十信已上初地
已還習種菩薩不造五逆。由餘惡業生惡道
中。能速解脱。若十信已前雖有種姓不癈遇
縁造五逆業多時受苦。言如是等事皆由種
姓佛大悲因之所熏發者。由彼身中有當作
佛大悲種子熏發之力。雖生惡道與餘差別。
泰云。無始已來有菩薩種者由造惡業故生
惡道。與餘二乘決定性人及無性者有大差
別。差別雖多。今略四事以顯不同。二因前判。
第三受性生厭。第四悲餘受苦。此文四事並
由無始而有菩薩種姓力之所作辨。四隨煩
惱中。此論多説十種煩惱名根本。纒垢名隨。
對法説一切煩惱皆名爲隨。以展轉相因而
生。並名爲隨。今此所明業之與報因煩惱起。
並名隨煩惱也。第一唯是煩惱體性。第二通
有業惑名隨煩惱。以近外道起諸邪行。第三
由身繋屬夫主王賊。不能自在修道。此即説
報名隨煩惱。第四資具貪乏顧戀身命。*貪
及報名隨煩惱。明證菩提有遲速中二。初明
種姓人證有遲速。二明無種姓人決定不證。
前中由四因縁不能速證。一未値佛説無倒
道此未發心。二雖聞説發心顛倒修學。三雖
説無倒而方便慢緩。此三並在十信已前。第
已入地前四位。善根未熟。初地資糧未得
圓滿。因縁闕故不能速證初地菩提。如小乘
中下種成就。若成就者必入見道。此中亦爾。
既言善根未熟。將知此人未入初地。若無種
姓雖有一切一切種當知決定不證菩提者。
景云。謂定性二乘及無三乘種姓之人假
設雖有初縁値一切佛。二雖聞法修習一切
無顛倒行。三一切勤修方便而無慢緩。以無
種姓必定不證初地菩提。若飜此四。應云第
一値一切佛聞法發心。二由發心無倒修學。
三勇猛精進。四善根成就資糧圓滿必入初
地。基云。一切有三種者。初一切謂佛。第二一
切謂學行。第三一切謂三世。言無*性人雖有
佛及所學行。三世中決定不證菩提。又釋。初
一切者謂佛。第二一切者於所學法無顛倒
執。第三一切謂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縁。但除
根未熟無種姓者亦得値佛學行急發願等。
無第四根熟。當知決定不證菩提。泰云。無始
已來雖有種姓。由闕四縁不能速證。四縁若
具唯經三劫便能速證。資糧圓滿即在初劫
定得成佛。故無姓人必闕第四。前三得有
  發心品
上來已辨種姓持。因種姓故。便能發心願求
佛果及利他事。是故發心以願爲性。如彼初
地眞證發心眞願爲體。今此發心亦願爲體。
問已知發心以願爲體。未知此願以何爲體。
答曰。薩婆多一處云。法界有二。謂相應不相
應。相應者。思願等。不相應。謂得等。故知以
思爲願。一處云。希求。希求與願相順。故知是
欲。一處云。愛有二種。一染愛是貪。二不染愛
是信。謂愛佛菩提等。故知是信。成實云。願謂
思願。大乘中依無相論。思欲爲體。智是助伴。
瑜伽四十九卷解願度云。希求後智殊勝性。
當知名願波羅蜜多。此文説欲是願。唯識第
九有兩説。初擇法爲性。第二有義云。以欲勝
解及信爲性。景云。道理發心求彼菩提及利
他事。同時心聚一切皆此思等三最勝偏爲
願體。是故發願即是發心。發心不退入僧祇。
始在十信初。論中據智爲前導故。故言方便
等四後智爲體。施戒等六無分別智爲體。測
述三藏言。於三法上假立願故。以三法爲體。
雖攝論等明十度中願是後智。不應以慧爲
體。所以爾者。是通體故。以對法云一切功徳
皆以定慧爲體。此則通體。不可則依彼文云
慈悲喜捨等以慧爲體。此亦如是。基云。若剋
法即欲信爲體。此發心品即發心持。於此品
中文相有三。初有五句釋發心體。次有四句
釋發心異名。第三隨義分別。前中先別解後
總結。解即有五。初辨自性。昔遠公云。願與發
心有何異耶。解云。要菩提果自屬名願。作意
趣向名爲發心。若作此解。願與發心二法令
別。違此論説最初發心以願爲體。又餘經論
皆云發四弘願名爲發心。二明行相。希求菩
提。三明所縁。即縁彼菩提及利生事。四明功
徳。景云。善極善即身業是。賢即語業是。妙即
意業。泰述兩釋。能得愛果故善極善。伏現纒
故是賢。斷隨眠故是妙。五明最勝。菩薩下作
輪王等化他生死之身亦爲第一。於出世法
願成佛果勝彼二乘亦名第一。問曰。第二希
求菩提及利他事以爲行相。行相即是心之
相分是所縁境。與第三所縁之境何異。解云。
第三所縁即據本質。第二行相是其影像。問
文中既求菩提復爲有情而發心者。何故但
名發菩提心不説發薩埵心耶。解云。本爲救
他而求菩提。但云發菩提心。即是發救薩埵
心也。又復發心令生同我倶證菩提。故但云
菩提心。不得説言發薩埵心。基云。初云最初
發心乃至普能攝受其餘正願。下又云最初
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爲上首故
等者。此中以最初正願發心皆猛利故。能攝
餘願心。又此初願心爲上首先起。餘願心等
皆是此種類。故是初願心攝。第二釋異名中。
初解後結。解中四句。初名趣入。三藏云。眞證
發心所謂初地。如是發心即名趣入無上菩
提。菩提數等者。此據世俗言説道理。此之
發心亦名趣入。基解意同。泰云。登地已上得
眞法空無漏智故。是勝義諦大菩提數。地前
菩薩但發求心未得法空。故依世俗假名説
爲大菩提數。意亦大同。第三句云大悲等流
者。泰云。以大悲爲發起菩提心果。故菩提心
是悲等流果。悲是菩提心同類因也。第三隨
義分別有四。初明發心有退不退。二明發心
因縁。三就縁因力等分別有退不退。第四最
初初發心堅固菩薩下明不退菩薩攝善離過
所得勝利。初中有二。先辨退不退。後遍亦約
退辨究竟不究竟。前中泰云。已入十信定無
退還。未入十信發而還退。如彼本業經云。十
千劫後不退發心。起信論一萬劫前發心有
退。辨究不究中。景云。舊解據今一身不發故
名究竟。後身還有發義。今解。此據無大乘種
姓之人雖遇勝縁相似發心。一退已後畢竟
不熏發。退已熏發者。不定姓爲遇惡縁故退。
由有種姓故能熏發。泰云。菩薩種姓及不定
人雖退不久更發菩提心。故不究竟。自下第
二明發心因縁。景云。四縁是疎。四因是親。
即此因縁和合有勢用故名四力。基又云。縁
*疎因親力爲助伴。通明因縁二種故有三別。
四縁之中。初縁即由見佛僧神變増盛所以發
心。於中有四。一見聞佛僧希有神變。二由見
聞故便即興念。三於大菩提深生信解。四由
信解是故發心。言安住者。即是其佛。修行者。
謂諸菩薩。第二縁由聞依菩提故所説正法
深信發心。即復有四。一聞正法。二聞已於教
生信。三由前二故於佛智慧深生信解。四爲
得佛智是故發心。第三縁由見正法將滅所
以發心。即復有四。初見菩薩法藏將滅。二因
見興念起護法心。三於佛智深生信解。四爲
得佛智所以發心。第四縁由覩衆生爲五濁
所逼。於中導引令他學我所以發心。即復有
四。初明於劫末時見諸衆生煩惱纒逼。二因
事興念起引導心。三於菩提深生信解。四因
信解是故發心。十隨煩惱者。即下十種多字
是也。若依舊論。第四名苦惱。第五名穢行。餘
之八名新舊無異。其中初一是無明。第四是
受。第五者景云。但是無堪能不調柔性。測云。
依此瑜伽上下文。多以煩惱種子爲體。或可
上來諸惑皆有無堪任性義。即是麁重。第七
惡業。餘有六種。是煩惱。彼餘九種根本煩惱
餘隨煩惱並在多諸煩惱中攝。基云。憂苦惡
行等是隨煩惱者。以隨他煩惱生故名隨煩
惱。非體是煩惱。又從多爲名名隨煩惱。體非
是也。在隨煩惱門收。名隨煩惱。次明四因。初
問次答。中先列後解。前中第一種姓具足。第
二頼友攝受。第三多起悲心。上云發心是悲
等流。第四於苦無怯。問曰前四縁中第一見
佛菩薩神變爲縁。今明第二頼友攝受即説
爲因。何差別耶。景解。前者直覩神變所以爲
縁。今者爲佛攝受發生聞慧爲發心因。基云。
彼縁中但見作神通未攝受教誨。今教誨是
親故是因也。見作神變是*疎不教誨故是縁
也。故二有別。又云。因中第三於諸衆生多起
悲心。與縁中第四末劫時等救度衆生何異
者。縁中但自創發心令他發心。因中代他受
苦等是親故因也。就解中釋初因。云六處殊
勝等。如前解釋。釋第二因由四種相善支具
足。於中第二放逸。直於五欲境中放逸不必
行於殺等。第三惡行。明是殺等。第一第四可
解釋。第三多悲心。亦有四因。依四境處雖不
串習而能發起下中上悲無有斷絶者。景云。
四中但取三境除自。非悲境故。基云。四境謂
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見自若見他隨遇一苦
起下悲。若見自他隨遭一苦起中悲。若見自
他受無間大苦起上悲拔濟。又或於四境一
一皆能起上中下悲。測云。准此文判。既云
雖未串習故知初地已上爲名發心持者。此
非分別世間。釋第四於苦無怯亦有四因。有
思擇力能知我從昔來無利益苦尚能忍。況
今有益設苦何畏。下明四力。初一自力。自
力勢多假外縁少。第二他力。多假外縁自
力微少。此之二種由現在力未曾宿習。第
三因力。宿習大乘善法者。由宿習力暫見
佛等即能發心。名爲因力。第四由於現法長
時修習種種善法發菩提心。名加行力。第三
就前縁因力等辨退不退。中二。初就縁因力
辨退不退。後就四因令退。言若諸菩薩依上
總別四縁四因等乃至亦非無動者。基公解
云。此中意明若前四因四縁中。若別依一因
一縁或總由四因縁二發心者。於四力中但
依二力謂自因力。此二力中或別依一力或
總依此二力而發心者。此皆堅固不動。差別
依他力及加行或總二力而發心者。此不堅
固亦非無動。若勘四縁中。初縁是遇佛菩薩
等。今此文者別依總依皆堅固不動。他力亦
是謂佛菩薩。他即在不堅固非無動中收。此
何相違。述曰。不然。他力者。謂王及有力者
逼令發心。非如見佛菩薩。見佛菩薩。是自發
心。此自發心在縁中收。故不動。爲他逼發
心。是他力故。動中收。又加行力是不堅固。非
無動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攝受。是堅固不
動收。此何意也。述曰。非也。善友攝受是見菩
薩教行行等所遇之縁勝。釋加行中小雖遇
友乃世間之善士非如菩薩。故有別也。又義
且約一義此中判爲堅固不動等。如實者。縁
因中有動不堅固者。他加行中有不動等者。
且約一義別爲此論也。次明四因縁能令退
菩提心。與前四因相違。勘翻即之。第四明
不退菩薩勝利中總有八雙十六利。但景公
云。有六種二者。以法門聚藏體一故合爲一。
今以義別故開爲三。若開若合於義無傷。第
一雙中第二攝眷屬過所不能染。過有二種
謂於眷屬饒益損減染汚違順等者。基云。謂
於違起損減染汚。於順起増益染汚。故名
二事。今解。以染汚心順於饒益己者。違於損
減己者也。第二雙中景云。利益者與他因利。
安樂者與他果樂。世出世等亦得別二。今解。
利益者拔苦。安樂者與樂也。第三有二加行。
一意樂加行者。即是自利利他方便意樂。二
正行加行者。正行二利加行業也。第八雙中
初一由發求菩提心即是世間尊重福田。由
生養衆生法身故。是衆生之父母也。第二無
害利中。初解九句後總結之。前中初明現身
得護非他所嬈。景云。如一輪王即有五百青
衣鬼護。發心菩薩得無惱逼故。得於輪王一
倍所護即有千鬼所護。測云。舊論云。成就
淨福者。二轉輪王福徳所護者。有兩解。一云。
勝福堅固。菩薩功徳。敵二輪王。故稱爲二。謂
古言二輪王義意相似。護二輪王。許兵衆
及鬼神等。護此發心菩薩。又解。菩薩福徳殊
勝。非彼輪王倍能敵之。但彼出世俗過世福
故。言二輪王福徳護。一輪王有千善福之所
衞護。發心菩薩有二千故言二護。第二轉受
餘生身無重病。景云。汎辨受生有三。一者繋
業三界。謂十信已前受三界生爲業所繋。受
命長短不得自在。二者不繋業三界。謂十信
已去頓悟菩薩至七地已來所受分段。取捨
自在。名不繋業。三者變化三界。若頓悟菩薩
以無漏智爲縁。願留此身三祇不滅名變易
身。漸悟菩薩如羅漢迴心入大。十信已去乃
至十地但受變易。若欲化生但起化身同類
化物。第三利他無倦。第四身心麁重轉復輕
微。第五所用明呪皆有神驗。景云。汎爾呪誦
詞句分明即名明句。基云。誦呪句汎爾。明句
即呪有明辨。或此呪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
句。第六柔和忍辱。第七摧諸煩惱。第八隨所
居處災横不起。第九或生惡趣速脱愍他。基
公判釋。由此菩薩乃至得倍轉輪王護所守
護者。似輪王福等。謂諸惡魍魎所不能近福。
餘身無病福。勇猛作義利福。無倦説法福。麁
重轉輕福。用呪多驗福。悲惱有情柔和忍辱
福。隨惑微薄福。居國無恐福。速脱惡趣福。能
厭諸苦福。下結文。如是一切等別結上所説
九句。最初發心已下通結九句。及餘勝利皆
因攝受無惱害福之所得也
  自他利品
從此向下訖功徳品。有十六品。總是第三行
方便持。於中先結前問後。第二對問解釋。解
釋有二。初開三章。第二依章廣辨。依舊遠法
師云。自下方便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
次十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云。有
三種所學處。即前五品所學之處。第六一品
明如是學指學法也。餘有十品明能學人行。
故言略説菩薩若所學處若如是學若能修學
也。就廣辨中。先解五品七法以爲所學。於中
有二。初總開列五品七法。云何自利利他下
隨別解釋。前中先問答發起。次擧偈頌。後長
行屬當開五爲七。初品之内自利利他即分
爲二。成就品亦開爲二。一成就有情。二成就
佛法。三依舊之自下解中還束七處以爲五
品。自利利他合解在此。但爲向前總標綱要。
無多論文。故將品自貫在首題。基云。此開
七法應別處彰。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從
菩提分法持首列也。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
持得爲名。測云。七法相生次第者。菩薩觀行
以自利利他爲本。故先明自他利。自不住善
令他修者無有是處。故先自後他。行必依理。
故自他品後明眞實義。依證起通。令物生信。
故實義後明威力品。力用既成。理須有所成
就。故威力後明成就品。菩薩起行以利爲先。
故先辨利後明自。就勝進因圓得果必爾。故
成就後明無上菩提。釋初品中初開列十門。
次依門辨。後結勸修學。十門之中。遠法師攝
爲五對。初二一對所利差別。次二一對利體
不同。次二一對明利時節。因利現在果利未
來。次二一對此世他世交&T049271;有異。末後一對
眞妄別也。依門辨中還有五段。初解純共。先
總問。後別解。解中先純後共。純中初開二章。
解即爲四。言二章者。一於純自利利他有過
應斷。二無過應修。解中開二爲四。一辨純
自利。於中景云有其十句。一爲樂求財。二爲
希求法。三爲生天樂修戒進定慧。戒生欲界
定慧生上二。精進通生三界。餘七句可知。基
云有八。隨義應知。二明自利共他。景云。上來
第一解純自利。次即合解純利他行。以乘前
辨自利行中故。即辨共中自利共他之行。兩
番解釋。第二番云。又除如前所説諸相等者。
除前所説施忍。其餘戒進定慧等行當知皆
名自利共他。基云。此中意由起智悲擬利他
故求菩提。爲利他故生天。亦利物教他衆生。
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爲勝樂求生天。令他
生即以悲爲首。故修施忍等求菩提樂生天。
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言又除如前所
説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菩薩於此應勤修學
以來。此中翻前自利障應唯名自利。今論云
翻前名自利共他者。若獨翻自利障唯行自
利行應唯是自利。以自利是障菩薩不爲。今
爲明唯兼物故。雖翻自利亦有利他義。障中
亦爾。若唯望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意欲兼
物亦有他利障。故下解他利故下共自中云
又除如前諸説諸相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
有利他諸菩薩行當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
前以邪見修施。以無因果見犯戒離正行爲
人説法。二法唯利他障爲利他兼自。此亦應
是翻純利他障爲純利行。今解。意有兼物之
欲雖翻障行通自利他。上下二文相似
也。菩薩以利他爲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
非障。若自利者是障。三明純利他。於中有二
句有過應斷。一邪見財施。二不信因果毀戒
法施。後有三句無過應修。一諸菩薩已超欲
界由悲願力爲利他故捨諸靜慮還生欲界。
二諸菩薩已得自在起於變化十方利物。三
者諸佛自事已滿依力無畏於十方界行利他
事。如是所説已下簡別是非應斷應修之相
可知。二種即初二句也。四明利他共自。云又
除如前所説諸相等者。景云。除前爲他捨諸
靜慮還生欲界等三句。更有其餘利他共自
勸諸菩薩應勤修學。准基公言。除前邪見修
施等二法唯利他障餘與彼相違利他行名利
他共自也。第二解利益安樂中又分爲三。先
別解利樂二相。次總約二種明與不與。後總
結之。前中先解利益相。基云。利益種類自他
者。謂一法自行令他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
名種類。四法受謂此他世樂苦共爲四句名
曰法受。如下決擇約彼富貴貧賤持戒毀戒
以明四句。問此中明自他利種類。何故第四
法受此他世倶非利益皆是苦受此中明耶。
基云。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爲利益自他。若此
行無利益自他故菩薩不爲之意也。又以四
法受信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亦授與人亦
知可行不可行。自他倶知可行者行不可行
者不行。故倶爲利益也。第五相中所有涅槃
及得涅槃世出世間等者。即取涅槃及得涅
槃世出世道倶名寂滅。基云。此擧前第二第
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不取意也。測云。此五
相中無罪自利利他三業十善爲體。攝受以
無染汚所攝無記異熟等樂及善喜樂捨三受
爲體。何以得知捨受無罪名樂者。下文云
有漏受樂通三界繋。故知捨受亦名爲樂。或
衆具所攝五塵及諸定喜樂捨受是也。言此
世他世樂者。四法四法文中此世苦後世樂
中一分。全取二世樂。二句爲二業體。何故不
取此世樂後世苦者。此世樂中取後世苦因
即是不善。是故不取。或可汎明此世樂者其
中亦有善無記樂。是故亦取小分。寂滅樂者。
以涅槃及能得涅槃資糧等五種道。問無罪
樂即是攝受樂耶。解云。四句分別。或有無罪
非攝受。謂憂苦相應善。或有攝受非無罪。謂
無記罪所攝無染汚樂等。或有具二句。可知。
或非二樂。除上爾所事。對餘諸句准此可知。
次解安樂相。略出五樂體性者。一者因樂。基
云。以三法爲體。謂順樂果業及根塵二法能
生順樂受觸者。此三是因果體即通五蘊性。
以通取順樂果業故。相應若有皆因樂體通
五蘊爲體。測云。因果體以順樂受五根六塵
六觸及感現法當來二世可愛果業。又釋。現
當者擧因也。二者受樂。基云。即喜樂受通漏
無漏爲受體。測云。三受自性爲體。謂喜樂捨。
何以得知。下文云三界繋。故知亦以捨喜爲
體。三者苦對治樂。基云。如文。謂寒熱等苦息
所生起樂覺。即以慧爲苦對治樂體。又苦無
之處義説爲此樂。非實有體。以下文中自當
簡擇。即隨所應或通五蘊是此受體。測云。古
説猗樂爲體。是故論云即於如是苦息滅時
生起樂覺。是則名爲苦對治樂。一云。以能息
苦衣食等物以爲體性。三藏意存後解。四者
受斷樂。即以想受滅定爲樂體。即是厭心種
上立滅定。滅定位中所有厭心種子皆此樂
體。論云以定爲樂體故。五者無惱害樂有四
種。一出離樂。景云。謂出家信戒爲體。基云。
即出家人。下結文云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
也。三遠離樂。謂初禪中得離所生喜樂。景云。
五支並是。基云。即以受數爲體也。三寂靜樂。
文言二禪已上諸尋伺息名寂靜樂。景云。四
支五支並是。基云。即以第二禪以上定爲此
樂體。以除尋伺故。亦以慧爲樂體。四三菩提
樂。基云。即正覺。謂無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
智爲此樂體。以斷惑得此智。以所得無爲涅
槃樂是此樂收。爲證寂滅故説寂滅。從心
心所收故此乃五樂體性也。又此五樂皆是
有爲不明無爲。故不取涅槃寂滅樂也。測云。
無惱害樂有四種中。初一以戒爲體。次二是
定。後一是慧及斷。故攝論及此論云。二斷二
智名爲菩提。此中若約因果分別者。測云。以
麁相分別苦對治樂唯因非果。餘之四種皆
通因果。其果四無惱害樂中前三皆因後一
是果。據細分別苦對治樂亦通因果。以化身
受大魚等身息衆生飢苦等惱即是對治等。
故通佛果。前三無惱害樂就實亦通因果。又
若就漏無漏分別者。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
一向有漏。受斷樂一向無漏。餘三通漏無漏。
若細分別者。苦對治樂亦通無漏通佛果故。
文中言因樂者謂二樂品等者。景云。有無漏
二義。或身心二樂。下出樂因。諸根境界若此
爲因順樂受觸及可愛樂果業。四法爲因。基
云。此言因樂者。即與樂爲因即爲因樂。謂根
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爲二法。是樂因也。又
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樂觸之根
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有品言。又釋。二
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無漏樂爲二也。又
身心樂爲二也。今文中言根境爲因能生漏
無漏身心二種樂也。不以根境爲二但以爲
因。意擧所生之果。謂漏無漏樂取能生之因
根境爲樂因也。又二樂品取如前漏無漏身
心等果二並取因根境二爲二樂品也。雖擧
果樂意取因樂。言受樂者。謂待苦息。由前所
説因樂所攝三因縁故等者。基云。三因縁即
根境二及順樂果之業爲三也。更別解取如
前別義。論簡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景云。三
界繋者。欲界喜樂總名爲樂。初二靜慮四支
五支中通有喜樂者同是喜受。據令意識適
悦邊名喜。令阿頼耶適悦或令所依五根適
悦名樂。今明樂受喜亦名樂。又初靜慮有三
識身樂。第三靜慮有意識樂。第四定已上唯
捨無樂。而言欲色無色三界繋樂者。彼捨受
攝益身心通名樂。苦對治樂者乃至即於如
是寒熱飢渇等苦息滅時生起樂覺者。景云。
問曰。如寒得火如飢得食湯漿名苦對治。爲
當取火及飮食等名苦對治樂。爲當取彼火
等所生樂受名苦對治樂。若取火等則不異
前因樂。謂根塵等能生樂受名爲因樂。若取
火等所生樂受爲體。則不異受樂。下結中云。
苦對治樂息苦名樂非樂因故非樂自性。答
曰。即取火等所生樂受同時慧數覺衆苦滅
名苦對治。亦可如爲極飢渇苦所逼惱時得
惡飮食除飢渇之苦亦不生樂但生捨受。捨
受相應慧數覺無飢渇等苦名苦對治樂。滅
想受定名受斷樂者。景云。以依勝義行苦道
理意識捨受是勝義行苦。住滅定時此勝義
行苦暫時寂靜故名爲樂。實無意識覺受斷
樂。問曰。滅非想遊觀無漏入於滅定。滅定無
漏。是則但滅無漏受體。無漏受體雖復生滅
而非行苦。云何而言住滅定時滅勝義苦。解
云。住滅定時近滅無漏心及心所。遠滅非想
有漏捨受。今據遠滅名滅有漏。以悲想捨受
微細要在觀中觀苦諦時方覺非想捨受是其
行苦名勝義苦。又云。如彼無爲。其實無間道
已得想受滅無爲。後久時方得彼定。於得定
時却説前無間道時所得故名想受無爲。今
此亦爾。定是無漏加行非有漏。從遠所厭爲
名名爲厭苦。雖遠心亦是有漏善。以勝義理
故亦是苦。諸餘所有無惱害樂等者。謂出離
樂遠離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
樂分故。能引菩提樂故。名無惱害樂也。自下
第二總約二種明與不與。於中有二。初明念
與衆生有利益樂不與衆生無利益樂。二明
菩薩亦自隨力受學修行。前中復二。先總後
別。別中復二。初明苦樂隨益授與不隨樂欲。
二就五樂明與不與。前中復三。初明菩薩以
慧了知勸彼衆生捨無益樂。二明有共利益
雖無樂欲應捨與之。三明有樂無益應削奪
之。何以故下重釋與奪之義。是故菩薩於諸
衆生若樂利益當知義意即樂安樂者。樂是
樂欲。樂欲與他利益。即帶樂欲與他安樂。此
是與他利樂前方便心。言於諸衆生若與利
益當知義意即與安樂已下辨正與利益安樂
之事。下就五樂明與不與。當知所有現法當
來可愛果業所攝因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諸衆
生即應授與者。景云。三樂一分一向授與。以
無罪故。於彼受樂及根塵觸所攝因果樂或
不與。如文可知。基云。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
可與不可與衆生義。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
業。第三第四第五之樂應一向與衆生不應
思擇。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觀
可與不可與方與衆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
息除樂。有一衆生先爲貧苦不獲造罪。菩薩
爲息除苦授與財寶。現獲財寶乃至放逸造
諸罪等。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能生諸
染。又無惱害樂中出離樂寂靜樂是色界定
亦通有漏是有爲法。若授與衆生衆生得之
不癈。雖生色界起貪定味不學内法計爲涅
槃。復還生惡趣。衆生得之非無有罪非無有
染。何故不同受樂觀彼衆生可與不可與乃
言於諸衆生一向授與耶。又樂受自性中通
漏無漏。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無漏者
一向授與。如彼因樂順樂果之業一向授與
根塵因樂即不授與。彼因樂有二種有與不
與。受樂既有二種亦應與不與。遠師云。順樂
之業攝彼決定應與者故説之決定饒益。即
有衆生起順苦業菩薩不授。若起順樂業決
定應與。故彼受樂中無漏受者攝決定應利
益者不能盡故。不得偏説。所化無量故。如四
禪決定應與者之。無漏受不然。問曰。若有
根熟欲入見諦堪與無漏者亦是決定。何故
不與。前解非也。義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
得如因樂分別。但以有性無性別故無漏受
不應一向與。又可入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
一向決授與。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與不
令入相對故云不爲例。若爾斷受樂無惱害
樂如何通。答思惟漏無漏不受性故。不同因
樂體有三種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
與。唯約令得入即知已顯無漏受亦令授與。
以文影顯故不説受樂
瑜伽論記卷第八

瑜伽論記卷第九之上

 釋遁倫集撰 
論本卷第三十六
自下第三解因攝果攝利益時節。即是自他
修三因因時利益利名爲因攝。三因得果果
時利益名爲果攝。即於因果中皆有自利益
他行故。於中先徴問發起開列三門。次依門
解釋。後結。依門解中初明三種因果。後辨勝
劣。前中有二。一別明異熟因果。二合明福智
因果。前中有三。一正明八種異熟體。二辨八
種感異熟因。三辨依彼八種異熟體上復起
八種自利利他之行名異熟果。後之二門則
是自利利他行體。初門但是菩薩八種報體
非二利行。亦可初門報體亦是二利。菩薩得
彼八種殊勝報體即是自利。他觀生信即是
利他。此中菩薩於人天身所得壽量具足等
八種報體是其異熟。所修十善業道是異熟
因。此二是有漏。依前長壽等身廣起自利利
他諸行名異熟果。界體諸行通漏無漏。就初
門中。測師辨異熟體云。壽量以二十四不相
應之命根爲體。非色非心。不同成實以色心
爲體。是假無性故不同毘曇。形色者。三種色
中以可見有對色入不可見有對中五根爲
體。故善戒經云。受身完具。族姓者。還以不相
應中種族爲體。自在者。還以五蘊爲體。信言
者。以音聲爲體。若准此文體是異熟。所以
然。此處明八種異熟既云信言具足。故知音
聲。又善戒經云言語微妙。知是異熟也。問
曰。瑜伽上下文聲非異熟。云何會。釋解。據隨
轉理説非異熟。大勢者。以五蘊爲體。人性者。
亦身根少分爲性。大力者。同薩婆多。不見文。
謂薩婆多以觸入爲體。故婆沙云。地等四大
名之爲力。此中若約依正分別。自在者是依
報。餘七爲正執。基云。此異熟體勘下信言
大勢具足不必皆是無記之果。但於果時有
増上或等流果名爲異熟。若在地前唯有漏
善業感。若在地上通用無漏爲滋業。又名異
熟無記果唯是有漏在地前攝通在地上。若
増上等流果如信言大勢等在地上通漏無
漏。以在後得智起故。如是等異熟體。文云長
壽久住者。測云。依諸經論具有三句。謂長壽
久住壽量邊際。閻浮提五十已上名長壽。八
十已上名久住。百歳已上名壽量邊際。今依
此文總攝爲二。以其久住攝邊際。信言具足
者。景云。問聲不相續。云何得入八種異熟果
體。解云。聲雖不續。彼所依四大恒續。依彼恒
續異熟大生。是故彼聲是異熟生。以相從故
亦名異熟。具丈夫分成就男根名人性具足
者。志有剛決其聲雄朗名丈夫分。及成男根
總名人性具足。第二辨八種感異熟因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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