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中觀論疏 (No. 1824_ 吉藏撰 ) in Vol. 42

[First] [Prev+100] [Prev]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初長行立。次偈破。就立中通是一切部義。以
諸部同計有爲有三相。但解三相自不同耳。
初標體。生住滅下列名。萬物下出用。是故下
由三相故有諸法也。答曰下第二三十五偈
破。大開爲二。初三十四偈破有三相。次一偈
破無三相。即顯三相不可定有。不可定無名
世諦中道也。又初是破病次是申經。此既一
周觀行已竟。寄此品略示破申之大旨也。又
初是法説門破。次譬喩門破。總攝諸法破不
出法喩。又初破三相體。次破三相名。令名體
都寂。初段又二。第一正破三相。第二段次破
法體。初又二。前總破三相。次別破。總別各
三。總中三者初爲無爲門破。次聚散門破。三
窮無窮門破。若直立三相即以六門責之。若
諸部有此六計者。三偈即破此六人也。三相
無決定者。一意云。佛破常病故説三相。常
病既捨三亦不留。故三非決定。二者依下偈
明此三相。如夢如幻無有定相。汝不應言決
定有三。三者由所相故有能相。即能不自能
故無能。所以無定。四者三相互相因待。即知
無自性。故不可得也。五如下爲無爲聚散等
門。求之不得故無定也。初偈上半就有爲中
求生不得。下半就無爲中求生不得。即畢竟
無生。故爲無爲空後明畢竟空。又上半破生
是有爲。此破毘曇成實及曇摩崛部義。下半
破生是無爲。破毘婆闍婆提義也。生是有爲
即有二失。一者法體是有爲。既具三相。生是
有爲。亦具三相。即三中之一復更具三。是即
無窮。二者生具三相即自相違。相違即都無
三也。下半破生是無爲有三失。一者無相破
有爲。有差別可得具三。無爲無差別即無有
三既無有三。用何物作有爲相。二者彼計無
爲有別體能爲有爲作相。今明止生故名無
生。如瓶破名無瓶。無有別物。爲他作相。三者
非相破無爲法。自可爲無爲作相。不應爲有
爲作相。若無爲爲有爲作相。有爲應爲無爲
作相。又無爲爲有爲作相。如馬爲牛作相水
爲火作相。此墮非相過也。又上半明生是有
爲得有爲而墮無窮及相違。下半明生是無
爲免無窮及相違而招前三失。故進退墮負
厝情無地。第二聚散破來者。亦得通破爲無
爲。汝言三相是無爲者。爲聚爲散。若無爲不
可聚散。亦無爲不可生滅。若別義者從此竟
品但破有爲不破無爲。以計有爲者多是小
乘根本義。又符大小乘經。又盛行天竺也。又
論破二種人。一不曾學問。但知自身有生老
病死。外物生住變壞。於此内外起貪嗔癡。故
造三有業受生老病死。論主直爲此説無三
相。汝言有三相者。爲是有爲爲是無爲。乃至
聚之與散。以一切門求無從。即知内外諸法
皆畢竟空。其人即便見實相生正觀斷煩惱。
此是淨器人。翻易悟也。二者爲内外學理之
人種種推斥求並無從。以學問之流執有三
相。不知無三説三。亦不知説三爲明無三。故
不得二智。不入佛知見不得成佛。論主憐愍
諸部求三無從。而説有三者此是無三説三。
説三意在無三。即生二智入佛知見。三世十
方佛出世大意如此。四依出世大意亦然。以
是故開諸門破三相也。又執有三相多是小
乘人。聞説三作三解。今破三明三相無。三
相無故有爲無。有爲無故無爲亦無。即諸法
畢竟空是佛行處。令小乘人迴小入大悟三
相畢竟空得實智。即知佛昔於小乘中説有
三是方便得權智。具解開方便顯眞實也。又
智度論云。昔説五衆是無常生滅。今説五衆
是非常非無常分。則大小乘教經中直唱非
常非無常。而利根者即悟學。大乘人鈍根者
未了。今廣釋之。求三相有爲不得非無常。無
爲亦無故非常。令始行菩薩悟解大乘非常
非無常。識中道發生正觀。是故破三相
中觀論疏卷第五

中觀論疏卷第五末
 釋吉藏撰 
  三相品之餘
問今聚散門求三相不得。佛大小乘經爲説
聚爲説散。答昔羅什未度。未有正人之與正
法。羅什至關人法既來。諸方勝人一時雲聚。
匡山遠法師不來。遣使問羅什三相聚散等
義。羅什答云。佛直説内身生老病死念念不
住。外物萎黄彫落亦非恒有。令人不起常見
厭世修道耳。實不説一時異時。異時一時此
是旃延等意。云何將所破義來見問耶。今更
責此言。無量義經三重明四相。初直説四相。
次明念念不住。次明即時生住異滅。淨名亦
云。即時生老病死。此是佛説四相一時。云
何羅什言非佛説。答佛經明即時生住滅者。
亦不立四相一時並起。但爲破衆生保常心
耳。衆生若聞一念暫住。即一念之常。即計常
心不盡。今明無一念住即計常心盡。是故明
即時生滅耳。佛意既明無有常寧有無常耶。
即令悟非常非無常。二見永息也。又既明無
一念住即是説無生義。夫論有一念住即有
物。既無一念住即無物。無物即畢竟空。故云
不生不滅是無常義。即佛一言之中常無常
並破。上根者聞便得道。不達者便謂四相一
時。是故爲論主破。又論主破即是申一念不
住之言。令諸部解佛經意也。上半牒而總非。
下半作難釋也。破聚正破薩婆多義。以有爲
必三相扶共起故也。破散破譬喩部三刹那
立三相義也。又此一偈並破毘曇。毘曇師二
説。一云體同時用前後。用前後是散。體同時
是聚。二云體用同時。但當生用時生用即強。
餘相用弱耳。故此偈具破之也。云何於一處
釋上散義。一處者一所相法處。不得三相前
後生也。若所相法處三相前後生者。即有不
備三相過。如一念法。若有生時未有滅用。生
用若廢即一念法便廢。當知此一念法但有
於生。遂不經於住滅。故此一念法不備三相。
然有爲法必備三相。而今不備故非有爲。又
前念法體與生倶廢。後念滅起便無所滅。既
無所滅之法云何有能滅之相耶。又正意是
破其三相不備三相義。當一刹那唯有生。即
此生相不備三相。然有爲法無有不備三相。
汝生是有爲云何不備三耶。若三相一時此
即相違。倶無三也。又若體同時起得相扶之
義而墮相違。若前後生乃免相違而招法體
不備三相之失。亦進退墮負。問數論師云。體
同時故勉不備三相用前後故離相違失。具
此二門乃成彼義。云何破耶。今問體同時爲
有三相起爲未起耶。若其已起即應已違。若
未相違即應未起。若言體起而用未起。亦應
體違而用未違。又問體起時爲來現在。爲未
來現在。若來現在即是有用。何名爲體。若
未來現在即生是現在。滅是未來。何名同時。
又問既一刹那時。云何有體起而用未起。此
乃是三刹那。何名爲一。彼答云。一刹那中有
三分。初分爲生。次分爲住。後分爲滅。故得爲
三相。問刹那初名生者。初有中後。爲未有耶。
若初未有中後即生時無住無滅。云何言三
有爲法皆現在耶。若皆現即皆初。若不皆初
即不現。又無住滅即無中後。無中後即無初。
又若初是生而中後非生亦應初有。而中後
非有。又三相無異時何故生前滅後。不云滅
前生後。又汝滅相已能扶生。即應已能滅生。
未能滅即未能扶也。又能滅生方有滅。未能
滅生即無有滅。如十二門論云。若能識即有
識。不能識即無識。能熱故有火。不能熱即
無火也。長行釋一處。云何於一處。或有有相
或有無相。問譬喩部立三相前後不避此責。
何以過之。答偈中已顯一意竟。然薩婆多立
三相盛行天竺。五百羅漢評而用之。所以立
一時者。彼云有爲無獨起必須相扶。故雜心
云。至竟無能生。用離等侶故。又與佛經多
相應。淨名云。汝今即時亦生亦老亦死。無量
義經云。菩薩又觀一切法即時生住異滅。成
實亦云。三有爲法皆在現在。即知三相是同
時義。今借同時破其前後。汝若言三相前後
者。即生時無有住滅。何得經言生時即有住
滅耶。以違大小乘經即是破也。又前後者云
何得相扶起耶。第三偈窮無窮破者。三句作
無窮破。一句作有窮。法體是有爲既必備三
相者。三相是有爲亦應復有三相。如是無窮。
無窮即破一切智人。以不見其始既破一切
智。即具破世出世一切法也。若三相無有三
相。乃免無窮。而墮非有爲過。以法體無三
相。法體是無爲。三相不備三。即三相非有爲。
故爲即無窮。窮即無爲進退無答矣。問此是
何無窮。答是逆推無窮。法體不能自起。由生
相而起。生不能自起。復更由生起。若最後能
自起亦法體能自起。舊擧病人喩。初病人不
能自起。須第二病人扶起。第二不能自起。須
第三扶起。故無窮。若最後病人能自起。即最
初亦能自起也。開善立無窮義。莊嚴立有窮
義。倶弊此一偈。開善云。以十方折一塵。十方
中一復有十方。如是折之不窮。以刹那折一
念。刹那中復有刹那。是亦折無窮。即破一
切智。以佛不見其邊底故也。莊嚴云。折之即
盡窮至隣虚色。時窮至刹那。今明此是與論
主語違。智度論云。若有十方分即不名極微。
若無十方分即不名爲色。云何無十方有隣
虚色耶。問成實師窮無窮。既爾責一切大小
内外並無通矣。問曰下別破三相。即三。破生
中又三。初破展轉相生。破薩婆多。次破不展
轉相生破僧祇成實。三雜破五百部異計。上
三門遍破衆師。今三門亦遍窮一切。具此三
門即無生不破。所以前破展轉生者。雖有五
百部而五部盛行。五部之中薩婆多偏復興
世。又正障無生。又大小乘經多有此説。如涅
槃經云。生不自生。頼生故生。故先破之也」
就文爲四。初立次破。三救四破救。此立通救
上六關。別正勉窮無窮二難。長行與偈合分
爲三。一牒論主無窮。是事不然下第二總非。
三相雖是有爲下第三正立二義釋非。就文
爲三。初標二義。次偈與長行釋二義。三長
行末結二義。今先標二義。雖是有爲通第二
無爲難。而非無窮通無窮難也。何以故下第
二偈立釋二義。偈略釋。長行廣釋。上半立小
生大。通無爲難。小不生大即大墮無爲。以小
生大故大是有爲。下半立大生小通無窮難。
小更須小可是無窮。以大還生小故不墮無
窮。問外人何故作此立耶。答彼立因縁不自
生義。大不自生由小故生。小不自生由大故
生。故是四縁中因縁門。六因中是共有因也。
問偈本何故云生生之所生。所生因何生耶。
答生生是大生家所生。故云生生之所生也。
此解好。又生生是能生也。之所生者此明小
生之用。能有所生故名爲用。如手能有作用
也。生於彼本生正明用也。第二長行廣釋。今
且大明彼宗。法體與相皆具四相。皆具四相
故皆是有爲。法體爲大四相所遷。故具四相。
大生具四相者。爲小生生之故是生相。餘三
大相所遷故具四相。小生具四相者。爲大生
所生故有生相。餘三大相所遷故有三相。法
體具四與能相具四義即不同。問能相與法
體何故有四相耶。答法體是有爲。有可生性
故生能生之。乃至有滅性故滅能滅之。所以
具四相。以此四印於法體故名爲相。無爲體
無起滅故無此相。所以稱無爲也。大生亦是
有爲。有可生性小生生之。乃至有滅性大滅
滅之。小生亦爾。故皆具四相也。問八相與法
體何故一刹那同時起耶。答法體不能自起。
須大生生之故法得起。此大生不能自起。須
小生生故大得起。小復不能自起。須大生生
之故小即起。大生生法體。而法體中有住異
滅性。法體既起三大相即起。三大相復有住
異滅性。須三相相之。三小復須三大相相之。
大相既起小復起。故一時九法共起。問何故
名小生大生。答以大生能生六法故名爲大。
小生但能生大生一法故名小也。問小生能
生大生既名生生。大生亦能生小生何故不
名生生。答小生但能生大生故名生生。大生
非止生小生能生六法。故不偏受生生之名。
問何故名爲本生。答有爲法體本有此生理
故名本生。又親相法體故名爲本。長行初唱
七數。次列七名。本生除自體已下。辨相用
即釋大小生名也。問文中云。本生能生生生。
此語似煩。上已明本生能生六法。即以明生
小生竟。今何故復説。答上通明生六法。今欲
別明大小互相生結成二義。通前兩責故別
説也。又八相有二義。一者體同時用前後。二
體用倶同時。若大生生三大相及三小相。即
體同時用前後。若大生生小生即體用倶同
時。上總明生六法。恐小生與餘相並是體同
時用前後。今簡出之明此二相體用一時也。
是故三相雖是有爲下第三結成二義也。答
曰下二偈爲二。初偈破小生生大。破其上半
即有爲義壞。次偈破大生生小破其下半。即
破有窮不成。故還墮二難矣。初偈牒其上半。
即以其下半難之。第二偈牒其下半。即以上
半難之。初偈難大意明。小乘羅漢心麁不覺
言自相害。夫論能生他也則不從他。若從他
也即不能生他。二義不並。而小乘人謂能生
他復從他生。是故不覺其相害。今捉其從他
難其生他也。小生既從大生生。即不能生大。
若能生大即不從大也。又云小生若具三義
可能生於大生。一者小生自有體。二者在大
生之前。三者不由大生而有。若具此三義可
許小能生大。而小生一不能自有。二不在大
生之前。三由大生而有。闕此三義何能生大
生耶。長行云。生生法應生本生者。一有重生
之名。一無重名。有重名尚不生況無重名耶。
二者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此義是同。今
巳破小不能生大。即是破大不生於小。汝已
知小不生大。云何言大能生小。三者小是大
生之本。應生於大。今尚不能生大。而大是其
末云何生小。四者生生從本生生。即未有自
體。故不能生大。大豈能生小耶。後正意也。問
既云生生法應生本生。結時應言是生生不
能生本生。何因乃云本生不能生生生。答只
生生不能生本生故無本生。既無本生將何
生生生。故云本生不能生生生也。問何故論
主破生生耶。答昔羅什法師至關初翻智度
論竟。未有人作序。姚興天子時附書請匡山
遠法師作序。遠前抄智度論爲二十卷稱爲
問論。而制論序。末睿師作序云。夫萬化本於
生生。而生生者無生。變化肇乎物始。而始
始者無始。無生無始蓋是物之性也。此語具
破二家義。小乘以生生爲萬物本。由生生故
有大生。有大生故有有爲。今求生生不可得。
故云生生者無生。老子以無名爲萬物始。有
名爲萬物母。故以有始爲萬物本。今破此義
故云始始者無始。無生無始畢竟空。乃是諸
法實體。論主今欲論諸法實體破小乘横謂。
所以破生生也。問曰下第三救。外云八相有
二分。一生望六相此是體同時用前後。二大
小二生體同時用亦同時。只一刹那中大生
生小生時。小生即生大生。猶如外道立拒支
瓶三木一時共起互爲因果。内法云。猶如束
竹亦一時而有。又涅槃經親説一時。汝初偈
乃明前有大生後有小生。故小不能生大。次
偈明前有小生後有大生。故大不能生小。此
即非難。前後自是我之所斥。不待論主破
也。以大生在前得能而失從。小生在後得從
而失能。故前後屈二破。今小生從大生。生時
即能生大。故小生具能從二義。大生亦爾。此
捉甚急辨太精也。答曰下第四破救。初偈破
其小生於大。次偈破其大生於小。上半牒下
半破。上半牒二義。若生生生時。此牒小生從
大生生時。此明小生之體也。能生於本生者。
此牒小生能生大生也。即小生之用也。大意
明。當小生從大生生時即能生大生。故從他
生。能生他一時而有具能從二義也。下半亦
兩句。生生尚未有者。此捉其初小生從大生
生也。何能生本生。破其第二句能生大生也。
破意云。小生若有自體即不從大。既其從大
則未有自體。尚未有自體何能有生大生之
用耶。文正爾。便足不煩更厝餘意。而寄文更
有別難者。凡相生之理必能生是有所生是
無。若二倶是有即倶是能生無所生。若二倶
是無即倶是所生無能生。若有能生所生即
一有一無。若得一時即失能所。得能所即失
一時。汝言是一時復有能所。是事不然也。又
問爲有竟論相生相生然後有。若兩法有竟
不須相生。若相生然後有。即未生未有。小
生既被大生生。即知未有。云何能生大耶。又
問小生生大爲有體故生大。爲體無故生大。
若有體故生大。即於能生義成於被生義壞。
若無體生大即於被生義成於能生義壞也。
又總破云。汝大小相生即能所無定。以能爲
所即能不定能。以所爲能即所不定所。以無
定故即不可得。如燃可燃品若法有待成偈
也。亦如百論生可生不能生。又大小之名此
義不立。所以然者以小翻爲大大仍成小。以
大能生於小。今小能生此大。豈不力過於大
耶。問曰如燈能自照下。前第一破展轉相生
竟。今第二破不展轉相生。又前就法説門破
生。今就譬説門破生。即一切生盡矣。又初
但破於生。後門兼破明暗及解惑等。就文爲
二。初偈立。後四偈破。立中上半譬下半合。有
此立者可具二義。一者改宗。上破云。小既從
大生。即不能生大。如其生大即不從大。今明
小不由大而能生大。是故應有相生義也。二
者此人不復立大小相生。但明法體由生相
而生生相不更從他而有。此是即法沙門僧
祇成論義。復是外道所立。如百論云。吉能自
吉復能使他吉。如燈自照亦能照他。答中但
破譬説。而法説自亡。又法説在後破之。又
破燈即得遍破世間外道大乘小乘。破自生
生他但偏破一家耳。所以破燈遍破衆師者。
一切人見有燈即是有見。有見起著於燈上
招於業苦。今令悟燈畢竟空。即愛見斷得解
脱也。又即令見佛性。如經云。明與無明愚者
謂二。智者了達其性無二。無二之性即是實
性。今悟明暗不二故見實性。實性即中道。因
中發觀也。四偈爲兩初二偈破明到暗而能
破暗。次兩偈破明不到暗而能破暗。二門各
兩。初門二者。一破已成燈不見暗。不見暗故
不破暗。次破初生燈不見暗故不破暗。又初
偈總破明不見暗故不破暗。次別破初明不
見暗故不破暗。就初偈爲二。上半明自他兩
處無所破之暗。下半結無能破之明。此中炎
内爲自。炎外爲他。此之二處並皆無暗。無暗
則無明也。前展轉家得從生即失能生。得能
生即失從生。此不展轉家自他倶失也。問曰
下第二立初生燈有照義。問有二意。初非已
未兩關。未生即有所照暗無能照明。已生即
有能照明無所照暗。此二並無照義也。但生
明能自照照彼者。立初生燈也。初生燈之時
明體未足。故炎内有暗炎外亦昧。故自他處
有暗。既有兩處之暗爲所破。即有兩處之明
爲能破。故自照照他義還立也。而外人立初
生燈二義倶成。以初生明能破自他兩處重
暗。後大明能破自他兩處輕暗。即是上上智
斷下下惑。下下智斷上上惑。未有小明時有
自他兩處重暗。即是有暗義。小明若起自他
兩處重暗即無。此是有自他兩處照義也。大
明未生時有自他兩處輕暗。大明若生則破
兩處輕暗。此是有照義。故立初生燈兩義倶
成。一者已能破重暗。二者猶有輕暗。待後明
破之。又直救前者汝言何故無暗耶。正以明
生暗滅。此是破故無耳。非無暗可破也。答
中上半總非。下半正破釋非。依智度論作有
無門破初生燈。即破其兩義。初燈無重暗故
無所破。與輕暗共住復不能破。故二義壞矣。
今偈偏明不見重暗故無所破也。若謂燈雖
不到闇下。第二兩偈破不到暗能破暗義。有
此兩偈來者。論主上有二難。一明兩燈不見
兩暗。二者不見故即不破。外人受不見之責。
而不受不破之難。以明暗性隔理不相見。雖
不相見而能相破。兩偈爲二。初近遠相決破。
次明暗比並破。就一一中各有四難。初四者。
一以遠從近。不見近而能破近。亦不見遠應
能破遠。二以近從遠。不見遠不破遠者。不
見近亦不破近也。三顛倒責。不見義齊。而破
近不破遠。亦應破遠不破近也。四者明違近
暗亦違於遠。若倶違應倶破。若有破不破應
有違不違。此中即兼破常人反照智及自覺
覺他義。常人解反照義不同。一云離出一智
能照於智名反照智。若別出一智爲反照智
者。此是智別照於智非謂反照智也。故如指
端自觸指端名爲反觸。如一刀自斫此刀名
反斫刀。何得以兩刀相破名反斫刀耶。作反
照智義不成也。又初智不能自知。何名一切
智耶。次云自知其體名反照智也。問既言自
知其體名反照智者。便應有能照所照即成
境智二體。若無能所二者。云何名反照智耶。
故反照成即墮二體。免二體即無反照。又破
常義云。若燈自照照彼。導亦應自導導彼。解
亦應自斷斷彼。識應自識識彼。又毘曇人八
微恒倶。雖復共倶各自守性。今問火不令餘
物體成熱。亦應不能燒餘物。又若色不熱遂
令熱者。色性非縁應令成縁。復次燈不應自
照照彼。此生第二偈。明暗並決破。亦有四難。
一者云明不見暗而能懸破闇。亦應暗不見
明而能懸破明。二者云暗不見明不能懸破
明。亦明不見暗亦不能懸破暗。三顛倒難。不
見義齊。而明能破闇闇不破明。亦應暗能破
明明不破暗。四者有破不破。即有違不違也。
此四偈文意多含。今更叙其大意。初偈辨後
明不見細暗故不能破暗。次偈辨初明不見
麁暗故不破麁暗。第三偈意若不及麁細遠
暗不能破遠。亦不及麁細近暗亦不破近。第
四偈以暗不見明不能破明。即明不見暗亦。
不破暗。即四偈都辨明不破暗明不破暗。即
無自照照他故無自生生他義也。又初二偈
奪破。以初後二明既不見暗。即不破暗也。第
三一偈名爲縱破。縱明能破暗應破近遠一
切暗。第四偈縱明能破暗亦暗應破明。故初
二奪其破。後二與其破也。又初三偈就明辨
明不能破暗。後一偈擧暗顯明不破暗義也。
又後二偈爲二意。初偈縱明破暗即應遍破
一切暗。第二偈奪暗既無破一毫明理。即明
都無破一毫暗理。問何故破外人明暗義。答
大小内外並言明能破暗。成明暗惑解二見。
今欲息二令悟不二故寄破生門以破明暗
耳。破生因縁未盡者。第三雜破衆師計生。以
執生者既多故須更破。二者更開種種觀門
破生令悟無生。以觀門未盡故名未盡。又上
略破生。今廣破生。故云未盡。又病未盡故云
未盡。又近接破燈生者。上但破譬猶未破法
云未盡也。九偈開爲七門。初偈已未門。次
三時門。三寂滅門。四三世門。五並決門。六
有無門。七滅不滅門。此就能破作名也。若約
所破立名者。初破已未生。乃至第七破滅不
滅生。初偈上半作未門破。下半作已門破。此
偈破其自生未破生他。自生是體生他是用。
尚無自體安有用耶。但自他有二。依十二門
即以小生自起爲自。能生大生大生爲他。依
成實等生相自起爲自。法體從生相生爲他。
已有自體即不須生。未有自體即不可生也。
長行爲六雙。一雙牒立。二雙定。三雙難。四雙
結。五雙呵。六雙類。文處易知也。生非生已生
者。第二三時門破。有此偈來凡有二義。一者
上雖作已未破之恐必不受謂生時生是故此
偈具開三門責無生也。二者欲示觀門通徹。
外人於去來品已解三時無去。猶未知三時
無生也。今明生之與去倶是有爲法。既三時
無去生亦如此。即引其前悟曉其未通。故指
去來破也。去來六情品用三時者。破法體。今
用三時破相也。偈爲三。初一生字是牒。次以
三門非之。第三指於前品。上既已説故今直
非也。長行釋三章。即三。初釋上生字。次釋
三門破。三釋指前品。生名衆縁和合有。是釋
生字也。明此生是因縁假名不生生。非如汝
定性生也。已生中無作故下。第二釋偈三時
門。又開三。初略破。次廣破。後結破。亦是標
釋結也。離生法生時不可得者。外人謂法頼
時生。若時法別有二體。可得法頼於時。時無
別體。云何得頼。此即破數論人法頼於時。又
數論但知。因法有時時無別體。不知因時有
法法無別體。故爲今所破。又破開善云。生若
是時即時無自體。便無生也。又時以法爲體。
法復以何爲體。若更有體即無窮。若窮即無
體也。已生法不生下。第三廣破三時。即三初
門又三謂標釋結。何以故下釋也。凡有三難。
一無窮。二不定。三理奪。無窮者一物經無窮
果生名爲無窮。然已生物不應更生。汝遂言
已生之物更生者。既得二生即應三四。故生
無息時。若最後者遂息即最初者亦息也。復
次下第二不定。破就文爲五。一牒二定三難
四釋五結。初是牒也。以何法生者。第二定也。
有此一破凡有二義。一逆取外意。外云我言
生已生者。從本未生。今始生已即名生。非生
已竟更復生。此是未生生。豈有無窮及並例
過耶。故更牒本宗而定之。汝於已未兩生中
定以何生法生。若言本未經生今生已即名
生。此乃是未生生乖本宗也。若欲依宗生已
更生。即墮無窮過。故進退成失也。二意云
要經初一生名爲生已。更第二生名生已生。
今但責其初生。此初生爲是未生而生。爲是
生已生耶。初若未生而生後亦未生而生也。
後若生已而生。初亦應爾。而汝立初是未生
而生立後是生已而生一言之中自相違也又
初生亦不定汝立初生終是已生生。考此初
生本未曾生。今始生。即是未生生故不定也。
又作一種直責之。爲是已者生爲非已者生。
若是已者生即屬無窮。若非已者生即墮未
生生也。問何人執已生生耶。答毘曇云。未來
性有。即是性生已異空。即是空即是已生
而復更來現在。即是已者更生故名已生生。
今正破此義也。復次如燒已下。第三奪破。前
縱即令無窮過生。今奪即都無有生也。如是
等下第三總結已生不生也。未生法亦不生
下。第二破未生生。又開三別。一破二救三破
救。破中三。一總唱不生。何以故下釋不生。是
故下結不生法不生也。釋中三。第一以縁徴
果。第二乘名責。三廣倒難。以縁徴果者。果既
未生。即縁未合。縁未合果云何生耶。此即奪
破也。若法未與生縁和合下。第二乘名責。即
縱開也。若稱未生即是生。亦應無去即是去
無癡即是癡。以未即是無之異名故作此破
也。復次下第三廣擧並例。初就大乘門難。不
壞羅漢下就小乘門難。兎等無角就世間門
難。此三總攝一切事盡也。此三異者。初一令
當生者即時現生。後二畢竟不生者令其生
也。問曰下第二救爲二。初正義宗通論主前
二難。次結呵論主通第三並類難。我明未生
法不得即生。待縁合未生方生。云何前難云
縁未合令果即生耶。通第二難云。我不言未
生即是生。何得云無去法去無癡法癡耶。待
生縁方生。亦待去縁合方去。是故若説下第
二呵論主通第三難。未生法有二種。一有縁
合即生。如凡夫菩提等。二未生法無縁合。故
不得生。如不壞羅漢及兎角等。故知未生法
有生有不生。汝不應言一切未生法悉應生。
亦不應言一切法悉不生也。問未生法得縁
合方生。此是誰義。答如成論未來當有若得
縁合方起。亦如數人有性有在未來待現在
縁和合方生。若是靈味法師云。已有法身體
但用未圓。若除煩惱盡解脱波若方圓也。又
如地論體用具足。妄覆故不見除妄即見。光
宅云。本有如井中七寶。全同地論。答曰下第
三破救。縱有待縁合而生。更開三門責。易
見。又難舊義云。汝生待縁合方有。未合未有。
體亦待縁合方有。未合應未有。若體不待縁
而本有者生亦應爾。是故生已不生。第二總
結已未無生。即欲攝生時不離已未。已未既
無生生時亦無生也。生時亦不生下第三破
生時生。四難。一指前破。二無體破。三二法
破。四無依破。初一是奪。謂無有生時還同已
未。即去來品中最初偈也。已出空即屬已。未
出空即屬未。已入有屬已。未入有即屬未。故
無生時也。復次下第二無體破。時若有體法
可頼之而生。今因生法有時。時無自體法何
所頼。同去來品第二偈無體破也。復次下
第三二法破。既云生時生即以一法爲時體。
一法頼時生即墮二法。故避上無體即墮二
體。同去來品二法破。復次生法未發下第四
無依破。無依破者。若避二生言時前無生者。
即時無所依。時無所依即無時。既無時時後
之生復何所附。故避於二生。仍墮無生之咎。
同去來品破初發偈。此文少去來品二破。一
獨去。二並決。而引取破初發偈作無依破也。
問何故引破初發偈破耶。答評此中四難二
關。前三明因法有時時無自體。即無時故不
得生。後不因法有時。亦空無時故不得生。此
二攝一切破盡。故爲二也。如是推求。第三總
結。總結爲四。初結法無生。次例住滅。後類法
體。次擧偈怙。問曰下第三破因縁生。即寂滅
門破。前問次答。問避前三時故立因縁生。如
今中假師等。既聞三論作三時門破。故避三
時而立有生也。餘有所得大小乘人立生。但
立三時不及今外人立義也。答曰下兩偈爲
二。初偈奪破。次偈縱破。初偈上半擧前。下半
況後。凡有五意。一者通呵外人。汝種種立生
不成。今不應復立。二者迷語。汝立衆縁合
時有生。猶是第三時。何故避三時耶。三者因
縁不離三時。破三時竟即破因縁訖。云何更
立。四者汝遂避三時即墮無爲。無爲中無生
也。五者汝欲避三時生即生無三時。時無故
豈有法。長行云具足不具足者。具足是已有。
未具足是未有。又具足生時。不具足是未生
時。故還同生破也。復次下第二縱破縱破者。
上奪不許有因縁生。今縱汝有因縁生。即墮
寂滅。又上既迷語。今是迷義。因縁義不如
汝所謂。大小内外若聞因縁即言。乃無自性
而執有此虚假生也。今諸佛菩薩所解即不
然。若唱因縁生即無生不生。無眞不眞無中
不中。故無縱迹無處所。即申正因縁破邪因
縁。此一偈是佛法之大宗宜須留懷也。今叙
大意者汝若識佛法是因縁。即須知因縁生
畢竟寂滅。若不爾即不識因縁義。此進退之
言定佛法之得失也。偈爲二。上半因果寂滅。
下半時法寂滅。問因縁生云何寂滅。答他云。
因縁生是世諦。寂滅是眞諦。於因縁寂滅中
更起眞俗二見也。今明。因縁生宛然而常寂
滅。如因五指有捲。捲無自性。若有自性不應
因指。既其由指即無自性。若有捲自可有捲
他。以捲於捲是自。即是指家他。既無捲自
亦無捲他。合自他爲共。自他無故共即無。此
三明捲不得有因。今因指有捲云何復是無
因。故知此捲不自不他。不共不無因。即捲
畢竟空。若有捲有可言捲空。本不見捲有云
何言空。加是四句。即知捲宛然而四句絶。四
句絶而捲宛然。故言因縁所生法即是寂滅
性。下半時法寂滅者。上半明所生法體寂滅。
法體復假生相兼頼於時。故一法生要具此
三。是以下半明生相與時亦寂滅。寂滅者因
所相故有能相。是因縁。因縁故寂滅。因法
故有時。時即寂滅也。長行三。初釋上半。是
故偈中下釋下半。類同上半。汝雖下第三結
呵也。釋上半爲四。初正釋。如因縷下第二擧
事作之。三引燃可燃假喩顯之。是故下第四
總結。此既是佛法大宗。今就身上作之。令煩
惱清淨。即得道果。及遍通一切大乘經也。如
五陰因縁和合故有衆生。衆生若有自體即
不假五而成。既五假而成即無自體。無自體
故衆生即畢竟空。然本對衆生有故言衆生
空耳。衆生未曾有何得言衆生空。若有衆生
是空是有。可言非空非有耳。竟未曾有二是。
云何有兩非。故知因縁衆生本來四句絶。此
是境絶也。有衆生有可生有我心耳。衆生
未曾有云何生有心耶。乃至衆生未曾四句。
寧起四句心。即知外無四句之相。内無四句
之心外無四句之相。於外無數内無四句之
心。於内無心。於外無數於内無心。彼已寂滅
誥然大均。即是涅槃。故因縁衆生宛然即是
大涅槃。法華明諸法從本來寂滅。即是涅槃。
今亦爾。如是遍歴一切法。即是法不可示。言
辭相寂滅。然即妙法蓮華唯此一極。名一道
清淨。諸佛用此爲身故名法身。即身無生滅。
至人以此爲壽。壽無始終。即一部法華也。失
此一道清淨故有六道紛然。爲衆生失本從
此流出一切教。名無量義經也。又即是中觀
論。衆生宛然寂滅即是中。悟衆生本來寂滅
即是觀。爲物説之即是論。又即三波若。衆生
本寂滅即是實相波若。如斯而悟謂觀照波
若。爲物説之即文字波若。又是涅槃五性。衆
生宛然本來寂滅即境果佛性。如斯而悟謂
觀智性。具足了達即菩提果性。累無不寂即
果果性。既稱寂滅即言忘慮寂。寧有境智及
以智斷即中道正性也。又是法華四智。衆生
宛然本來寂滅即如來智。寂滅宛然衆生即
是佛智。任運而知謂自然智。不從師得即無
師智。又是法身父母。了衆生寂滅即波若母。
寂滅衆生即方便父。三世佛由此而生。識因
縁一句遍通一切佛法也。問長行云寂滅名
無此無彼無相。云何。答衆生既無自體畢竟
空。望誰爲彼。若有衆生之此可望他爲彼耳。
故言無此無彼。不可言説衆生相貌。故言無
相也。斷言語道者。衆生絶四句不可以四句
言衆生。滅諸戲論者。衆生既四句絶。四句
愛論及四句見論不得生也。即是斷惑及大
懺悔義也。又愛見即是因縁。亦本來四絶。從
何處生耶。問因縁既爾。何故不即説之。答此
論題因縁品。十二門初題因縁門。意在此也。
又問此品初何不即説。答要須先破外人展
轉及不展轉性實諸計。畢竟無遺方得略示
因縁相耳。大業四年更作一勢釋之。如因五
指有捲捲無自體。若有自體不應因指。因指
有捲捲無自體捲無自體。即無捲。故捲畢竟
空。此空即是因縁空。空有自體不應因有。因
有故空空無自體。無自體故無空。因空有故
有亦空亦有。如因空故有有無自體因有故
空空無自體。即無空無有。因空有故非空非
有。若不因是豈得有非。故非無自體是即無
非。故因縁捲本來絶空有四句。四句絶即四
心斷四言滅。佛不能行佛不能到。無名相中
爲衆生隨處説之。或作實相法身中道波若
等。興皇大師常以因縁建于言首。今復觸事
當須識因縁。則觸事無非寂滅。則觸事無非
是道。道遠乎哉。故長行擧縷布。被衣宛然而
無一縷可服。眠席宛然而無一蒲可臥。人觸
事皆與實相相應。問曰定有三世別異者。第
四破三世生。外人既聞因縁生是寂滅故不
復捉之。還立性有。外人初立性破性竟。便立
因縁。上破因縁今還復立性。至此三迴宗。故
一切立義不離性假也。又道理應先破性後
破假。而前破假後破性。顯顛倒之病無根本
次第也。外人與論主諍因縁。論主云。因縁生
是寂滅性。外人云因縁生非寂滅性。故未來
有性而假因縁故生。豈是寂滅是畢竟空。畢
竟空云何可生。故知有生性然後假縁生耳。
又根本有性後方假縁。故今還立根本也。涅
槃經亦有此言。故云有漏之法以有生性。故
生能生無漏之法本無生性故生不能生也。
定有三世別異者。若畢竟無生。應無三世異。
既有三世異即有生有未生。未來是未生。縁
合即有生也。數人未來性有。現在事有。過去
冥伏有。成論云去來體是無而有曾當義。現
在是現有而有當無義也。偈爲二。上半牒下
半破。未來已異空已出有。即已是生竟。何須
現在更復生耶。若未異空未出有即是二世
無義。復失義宗。假令是無無豈可生耶。數
人破成論云。若未來體無既生於義而體不
生。終一有自生一無終不生。若倶生即倶有
有即無生。長行問云。未來雖有非如現在相
者。明未來是性有耳。不如現在事有也。以現
在相故説生者。現在正見是事有。故説爲生。
即知未來性有。不得説生也。答曰現在相未
來中無者。此明未來中畢竟無現在之相。此
即是本無今有爲生。云何言未來是有故得
生耶。若未來中有現在相即不名未來也。又
問若木中已有火性。性是不改義本來常有。
云何改性成事。若不可改在縁雖合終不成
事。又木中無事火。水中亦無即應倶生倶不
生。又問既有性火。亦應有性縁。若以事縁發
事火。亦應以性縁發性火。又事因於性性復
因誰。復次汝謂下。第五重破自生生他。所
以有此破者。有四義。一者上但破其自生未
破生他也。破自生中而有諸偈者。初以已未
門破自。不受已未謂生時生。故就三時門破。
三時門破不立。便擧因縁來救。捉因縁不立
復捉三世性義來救。至此破其三世。始是破
自生義竟。故今次破其生他也。二者自生生
他是大衆部義。故婆沙中云。僧祇明。如燈自
照照他。心體自知知他。生相自生生他。是故
今須重破也。三者成實師云生相不復假相。
故是自生。而能生法體。故是生他。所以須重
破也。四者欲顯顛倒亂起故亂破也。兩偈爲
二。初偈牒而責。第二偈設兩關難也。上半
牒下半正責生相也。生相既能生法體。誰復
生生相耶。第二偈上半以相從法相即墮無
窮。下半將法從相即法墮自然。所以作此二
關破者。正以外人義自相違。生相能自生法
不能自生。故招此二失。復次有法不應生第
六門。此有無門破。乃通破一切還重破自生
生他也。復次下第七滅不滅門破。自上已來
就生門破生。今就滅門破生也。亦還破自生
生他也。上半就滅義無生。破數人四相同時。
下半破不滅有生。破四相異時。即譬喩部義。
又上半破數人體同時。下半破其用前後。若
言當生用時未有滅用。即當生時未有滅相。
若當生時已有滅相。即當生時已有滅用也。
汝言減扶生相與生作扶者。今見滅相乃是
生家之力。以害生故而言無有不滅法者。汝
法體起時常與滅相倶何有不滅法耶。問曰
若無生應有住下。第二破住。前問。次答。問三
義。一既不許有生應有住。二者此是對無立
有。以生既是無住便應有。三者上就生救生。
今擧住救生。破亦爾。上就生門破生。今就住
門破生也。答有四偈爲三。初三時門。次偈就
滅不滅。三自他門。所以偈有三門者。初當
住破住。次就滅破住。三就生門破住。三處求
住不可得。即住事盡矣。無生云何住者。有
四義。一相待門破。既無生待何説住。二
者破住爲顯無生。故無生即無住。三者就
三世中求住生不可得。即是無生。以外人
言有住相從未來來現在。爲生相生此住故
住是所生也。下無生云何滅亦爾也。四者
求生不得生即是如。求住不得住即是如。如
無二故生住不異。如衆生如佛如無異故衆
生佛不異。次兩偈滅不滅破住。爲二。初就
滅不滅破。第二偈偏釋。初偈下半明無有
不滅法。云何不滅法而得住。初偈易見。第
二偈云。一切法悉是老死相者。老是異相死
是滅相。有生住兩相時即有異滅兩相。與之
倶起故言無常常隨逐。若爾豈得言有住無
有滅耶。故滅時有住得共起墮相違。住時無
滅勉相違失共起。進退墮負也。住不自相住
下第三自他破。上半正作自他破。下半指同
生説。自相住是不展轉家義。成論僧祇所執
也。異相住是展轉家義。毘曇所計也。下半指
同生者。破生中前具破展轉等二家。今將以
類住也。長行四。一牒爲自相住下第二定開。
二倶然下第三總非也。若自相住第四作難
也。破自相住有三。初明常過。法不假住相法
既是常住。不更由住即是不從縁。故亦是常
也。住若自相住。第二以法並破。若相自住即
法亦不假相也。如眼下第三理奪。一切法無
有自住也。若異相住下破異相住。爲二。初無
窮。以法不自住既從住得住。即住更從住。即
免上三失。免上三失者。以更從住即是從縁
故免常也。住既從住。法亦由住勉並決失。住
不自住如眼不自見。勉理奪雖勉三失而墮
無窮。易見也。復次見異法生異相者。第二作
不定破釋此句者非一。今直出正意。此是立
展轉相者免上無窮失。是故今破之。救云若
大住從小住小住復更由小住可是無窮而還
由大住住於小住。是故無無窮過也異法者
大住也。異相者小住也。小住既能相於大住
而異大住。故名異相。大住爲小住所相而異
於小住。故名異法。問何故並稱異。答立八相
家謂八相各自有體。故名異也。今言見異法
生異相者。眼見大住生於小住。不得不因異
法有異相。必由大住方生小住。此並叙外人
義也。異相不定故者。小住不能自有。由大住
而有故名不定。小住尚不能自有。由大住而
有。何由能住大住耶。又不能自有。既無自體
便無小住。以何住大住耶。若擧法體以破相
者。異法者所相法體也。異相者住相也。體相
互望有能所不同。故悉名爲異也。今異相尚
因法體而有不能自有。安能住法體耶。蓋是
勢破耳。非正釋文。問曰無住應有滅下。第三
次破滅。釋滅相有二家。一云現滅説滅。二云
應滅説滅。然現滅説滅墮相違過。以生時即
有滅。故若應滅説滅。成論文云。三有爲法
悉在現在。若應滅者即二相在現。而滅在未
來。故並非也。破滅七偈爲二。初四偈一周破
滅。次三偈復一周破滅。四偈即四。初三時門
破滅。次住不住門破滅。次就一時異時破滅。
次就相待門破滅。初二偈及第四相待門並
易見不須釋也。問已滅法是滅。何因云法
已滅不滅。答外人計滅相是有。今法已滅是
空無之滅。既其已無滅何所滅。故云法已滅
不滅也。是法於是時下。第三一時異時破。上
半牒一破一。下半牒異破異。是法者今隨寄
一法。且就成論五陰作之。是法謂識心之法
也。於是時正是識取實法時也。不於是時滅
者。既正是識取實法時。云何得識心時滅耶。
是法於異時。此是想取假名時。非復取實法
時。故名異時。既是想取假名時。云何得言
識滅耶。以非復識取實法時。不得言識滅。如
是斷無明作明。變金剛爲佛。並作二關責之。
成實師金剛有實法義即滅假名相續即轉作
佛。具轉滅二義。故以今二義責滅。滅不得滅。
轉亦爾。攝論師各執轉滅。亦以二義責之也。
即一切義不得也。復次若法是有者。第二周
三偈重破滅。初偈明。法體是有不得有滅相。
有滅相即法體非有也。又若有一毫物有即
有自體。便是常。常云何有滅。無自體即無物
滅何所滅也。第二偈明。法體是無無無所滅。
若有所滅不得稱無。此二偈擧法體破相也。
第三偈擧生相破滅相。生相展轉不展轉二
關責既不成。即滅亦如是並易見也。復次生
住滅不成下。此品第二結破。上來第一破三
相。今第二破法體。生起如品初也。上半明能
相無故無所相。下半有爲無故無無爲。即畢
竟空。能相無故所相無有四義。即法辨相相
無法即無。異法辨相相無故無所待。亦無法。
三者以法例相求相無從。法亦爾也。四者初
六品求法無。今求相無也。下半有爲無故無
爲亦無。亦即法異法。若爲無爲二體即相待
門破之。若言無有爲三相即是無無爲。如成
實所説。相即門破之。有爲無故無爲即無。
三者無爲例有爲。求有爲既無求無爲亦爾。
四上已明無無爲。如六種品。今明無有爲也。
此偈釋經中有爲空無爲空易見也。長行云。
以理推求者。方廣盛談一切法無生滅。此是
邪見謂無生滅也。今是正觀求之不得。故言
以理也。如前説無有無相法者。此六種品中
第二偈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也。所以作此
語者。恐外人言雖復無有三相何妨明法體
耶。是故今明無有無相法。上既破相即知無
法體也。問曰。若生住滅畢竟無者。云何論
中得有名字。第二大段。上來破有三相。今一
偈破無三相。又上破法體今破名字。合名體
畢竟空。前問次答。此不引經。亦非毘曇成實
之論。上並引已竟。破之又訖。今云若爲無
爲一切無者。云何口中言論有此名字耶。若
都無應無所論。既有所論不應無也。答如夢
者口中亦説夢幻名字。豈可言有耶。二者上
來明論中求三相非有。今明三相非無如幻
化而有。豈可言無。前破有見今破無見。前
破五百部立三相是有。今破方廣及諸邪見
言無三相。即是顯中道義也。又上是中道。即
假前中。今是假名。即中後假。名中道者求定
性生滅。畢竟不可得故言無生無滅。故名中
道。無生無滅。假名生滅故是假名。要先破性
生滅然後始得辨假名生滅也。又上來是性
空義。求此性生滅不可得。故是性空即世諦
中道。今明如幻化生滅。即是因縁空。即此
幻化有無所有名因縁空即眞諦中道。又上
來是破病。今是會經。若論中一向破無所有
者。經中云何説有三相耶。是故釋云。論破著
有。是故言無。而經中明有者。必如幻化有也。
問何故就此品明破申耶。答一周觀行既竟。
故明破申。自從破因縁竟三相末已來是破。
今一偈略明申也。將此例前三相既如幻夢。
乃至四縁去來六情五陰等皆同十喩也。又
正意上來顯實。今是開權。顯實者明十方三
世佛皆爲顯一道清淨。亦名畢竟空。亦名如
法性實際等。今宜作畢竟空。以大小内外皆
是有所得故。須以畢竟空洗之。今言開權者。
經中説有三相四縁等。皆是隨縁方便説有
此耳。又上來明無者。只明有者無所有。故是
有不有義。今明有者只無所有有。即不有有
義。此中明幻夢。擧幻引衆生覺中虚事。引
夢引衆生夢中虚事。乾城喩者。小乘鈍根但
有芭蕉等喩。今爲大乘利根人故説顯其畢
竟空。以乾城喩能成之因所成之果皆是空
也。所以擧三喩者。爲喩三相故也。問他亦云。
世諦三假同於幻化。與今何異。答衆生信覺
中所見是實夢中所見爲虚。今欲借其所信
之虚喩其所信之實。令其所信之實同其所
信之虚。而實既非實復有何虚。故羅什師十
喩讃云。十喩以悟空。空必待此喩。借言以會
意。意盡無會處。既得出長羅。住此無所住也。
長行爲二。初玄答上問。如幻下釋偈文。初又
二。前雙標得失。賢聖人下説三相。意前又二。
初雙標得失三相無決定者。標得也。凡夫下
標失也。謂有別體。定有爲定無爲前後一時
等皆由決定有三相。於有上更起諍論也。諸
賢聖下釋得失也。即答上問。上問云。三相既
無所有。何故論中得説三相名字耶。是故云
爲欲止常倒故説三。常倒若息三亦不留。此
亦是止三故説三。非是説三便有三也。如智
度論云。以聲遮聲非求聲也。言語同者同説
三相也。其心異者。凡夫説三。聞三作三解。不
知不三三。亦不知三不三。不知不三三故無
實慧方便。不知三不三故無方便實慧。既無
二慧豈有自然無師四智耶。是故凡夫但有
無明不見佛性。無常樂我淨。聖人明三。知
是不三三亦識三不三具四智。無復無明故
見佛性有常樂我淨也。所以云語同心異。今
聖人同其語者。亦令凡夫知不三三三不三。
具四智入佛知見得成佛也。三相既爾。四
縁乃至三論一切佛經一切論皆須作此識之
也。又一種方言。聖心在四絶言同凡夫説三。
所以同凡説三者。令悟四絶四絶者。本不曾
有三何有不三。如是四句也。不應有難者。汝
向不應難言。若無三何故説三耶。如幻下釋
偈三喩。即三也。凡夫分別下第二通結得失
也。又近結乾城日出即有少時便滅。合云如
凡夫分別爲有。智者求之有即無。正以分別
應別如日出也
中觀論疏卷第五






































































中觀論疏卷第六本
 釋吉藏撰 
  作者品第八
上來七品一周略破人法明大乘觀行。此下
十品重破人法明大乘觀行。略破爲利根人
説重破爲鈍根人説。問何以知前略破今重
破耶答以前後二文證之知有二周之説。三
相品末二偈有三雙。一偈洗有爲無爲一切
法體 一偈破有爲無爲一切名字。名體既
無則人法悉空。故是一周。次一偈明法無從
即法説門破一偈擧喩。謂譬喩門破。法譬既
圓則一周究竟。次一偈結論破無三相所以。
一偈明經説有三相所由。既釋論會經故。是
一周究竟後文證者。長行序云上來品品破
一切法。悉無有餘。汝著心深故今當重説。既
有重説之言。即知必是一周破也。所以破作
作者。一切衆生無始來謂有善惡無記人作
善惡無記業。今撿無三人造三業。悟無生畢
竟空得解脱也。此意品品通用之。十品爲二。
初四品正破人傍破法。次六品正破法傍破
人。所以爾者。一依觀門次第。人無生易得故
初正破人。法無生難得故。後破法。二此周爲
鈍根人。故前破人後破法也。又二周互現。前
周正破法後傍破人。利根内學人多知無人
少知無法。又内學人多計法少計人。十八部
中唯犢子計人耳。又前周從本至末。故前破
法法是人本。後周從末至本。人是法末。互現
文也。又前周約説門次第。多從深至淺。後門
據行門次第。從淺至深。四品破人。六品破法
者。人易法難故也作作者破人法之用。本住
品破人法體。燃可燃擧喩合破體用。本際品
窮人法之原。故四品正破人傍破法也。又初
品通破即離二我。但破即爲正。如先尼計作者
是即陰。次品正破離陰計我。燃可燃品通破
即離亦即離如是五句。本際釋疑。外疑云。
若三品無人法者無本際經何故説有故。名
釋疑。問曰。何故次三相後破作作者耶。答上
破有爲無爲一切悉空。外人云。三相是有爲。
有爲名起作。故擧作作者證有三相。此是其
傍意也。言正意者。從因縁品至五陰品破諸
法有明空解脱門。從六種至三相求一切相
不可得。名無相解脱門。從此品竟一論末求
作者不可得。明無作解脱門。故次三相品末
破作作者也。外人云。若三相品明有爲無爲
一切空者。今現在造作施爲。云何一切空耶。
外謂。有六道衆生是作者。身口意是所用作
法。起罪福不動三業名爲作業。得六道苦樂
名果報也。三乘人爲作者。身口意爲所用法。
起三乘業爲作業。得三乘果爲果報。現見九
道如此。云何言畢竟空耶。又三空次第者。
前説空門竟。論主歎美空説無相門明不取
空相。今明無作正明菩薩生心動念即是作
業。謂有作空無相觀之。菩薩爲作者。作此觀
得佛道爲果報。故此一門可窮下極上。極上
則法雲已還。下謂破世間造作施爲。皆不可
得也。二十七品立名有四。一從法受名。如情
陰之流。二從人受稱。如本住品等。三從譬立
名。如燃可燃品。四人法合目。如作作者品。問
作作者染染者。此有何異。答染染者。但是意
地。唯明不善。作作者通於三業及以三性。又
染染者但是煩惱門。作作者明於業門。又染
染者引經立義。作作者引事立義。謂現見造
作施爲之事也。問今破作作者與十六知見
中作作者何異。答十六知見但是破外道義。
今此中通破世間外道小乘大乘。身口意一
豪以有所得心有所造作。悉入此門破也。問
何以故破一切造作耶。答大品經云。菩薩
有麁細二業。若見有身口意名爲麁業。不得
身口意名爲細業。菩薩離於麁業。今欲辨菩
薩清淨業故破一切有所得造作施爲也。二
者涅槃云。耆婆語世王云。大王若聞佛説
無作無受。王之重罪即得清淨。無作者謂
無人作無法作。無受者謂無人受無法受。又
經中略標利根即解。末世罪重故論主廣破
之。是以此品初明無作作者。後辨無受受
者。即是諸方等經清淨懺悔法。四依菩薩
憐愍末世造罪衆生。故申十方佛方等大懺
也。品爲二。第一長行序破立之由。第二偈本
正明破也。初中前問次答。問者是不受前破
而更立。答即申前破不受後立。立中云。現有
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者。上來横窮竪破事
無不周。外人無辭可救。但擧眼現所見事以
問。若都畢竟空者。無現事可見。既有現事
可見云何畢竟空。即不信前破故更立也。又
如人習無生觀。力淺無生觀恒不現前。而顛
倒事恒現。故擧現事問也。作是業三條。一能
作來果。二爲人所作。三體是起作。故名爲作
也。作者亦三義。一體是起作法。二作前果。三
能作於業。故名作者。所用作法有二。一内法
謂手脚根能有所作故名所用。二外校具。如
人手書要須用筆。故筆是所用法也。此二是
因書字即是果。答申前破不受後立者。一欲
顯前一周破已竟。二欲以前門破後。三顯鈍
根無而立有。就答中有二。初奪次縱奪作作
者。已入有爲無爲中破者。外道常遍我入無
爲中破。無常之我入有爲中破。又外道具常
身作身。内道有生死有爲人法佛地無爲人
法。並入此二門破也。汝著心深下。第二縱破。
據法則已無。約倒情謂有。是故破之。十二偈
爲二。初十一偈破作作者。即是破因中人法。
次一偈破受受者。破果中人法。因果人法既
無則一切空矣。又初破作作者破人法之用。
後破受受者破人法之體。下云受名五陰。陰
是法體也。體用若傾則一切空矣。破作作者
中有二。初破有人法見。次破無人法見。就破
人法中義五。文四。義五者。一人法倶有無相
作義。二人法倶無亦無相作。三半有半無亦
無相作。四一有一無亦無相作。五人一法三
人三法一亦無相作。以此五門窮檢一切。造
作義畢竟無縱。即釋經中無作門也。又是破
外人一切造作義盡矣。文四者。初實有實無
門。二半有半無門。三一有一無門。四一三門。
初一門有六偈。又開爲二。前有一偈標章門。
次有五偈釋章門。初偈上半明人法倶有無
作義。下半人法倶無亦無作義。上半初句明
定有人。即僧佉等四外道。佛法犢子譬喩成
實師。假有體及假有用等也。次句標破既決
定有人。人不作決定業。定業内外通有。而正
是薩婆多未來本有善惡等業。竟不復須人
造作也。又今不論未來直明實有人體業體。
無有作義。下半初句牒無人。次標破。問此爲
是執無有人。爲計無爲人耶。答非是執無有
人。但言人體是無能起作業。問誰計人體是
無而作業耶。答若執人是有爲名之爲有。計
人是無爲秤之爲無。又假有體是執人有假
無體是計人無。又犢子計人有。薩婆多明人
無。但有假名而秤人作於業也。又上半不因
業有人。不因人有業。故無相作。下半因業有
人。因人有業。則人業皆無體。則無人業故無
相作。問何以知計有是人計無是人耶。答顛
倒品云。我法以有無。是事終不成。故知計人
是有無也。第二偈以去是第二釋章門爲三。
初一偈釋章門。次一偈顯人法倶有則墮無
因過。第三三偈傳釋無因過。初偈上半破定
有業。下半破定有人。定有業體有二過。若實
有業體。本來已有不得言本未作今始作。則
世間唯有故業無新業也。二者本來已有。不
須人起故復有離人過也。下半亦二。一者既
本來有作者。不應更有造作。二既本來已有。
不須作業成人。須精細取文意。有一豪業體
則業有二過。有一豪人體人有二過。何者爲
一豪人體。則本來已有不假縁合而成。亦不
假縁離而滅。故此人是常。則常已作竟。何須
更作。復何須假業而成耶。業二過亦爾。長行
初釋偈本。從不決定已下顯論主不破人法
倶無意。二倶是有有尚無作。二倶是無無云
何有作。故不須破無也。復次若定有作者下。
第二重顯人法倶有墮無因過。即是初章四
對。若有人可人有法可法。有人可人人不因
法。有法可法法不因人。故人是自人法是自
法。故名無因也。然須細心觀文意。若有一豪
人體則不因法。法亦爾。如是長短生死涅槃。
有一豪無相因。無相因則破因縁。破中道也。
若無一豪人法亦無可相因。可謂正觀微妙
虚妄易傾也。問曰。下生第三傳顯無因過也。
答中三偈爲二。初別明無因過。次半行總結
別明。中有十過。謂因果人法罪福及罪福報
世出世也。則無因無果者。人不因法則無法
因。無法因則無人。是果法亦爾。問前已明無
因果。何故復云無罪福及罪福報耶。答前明
無外法中瓶等因果。後明無内法因果。又約
數人義。後但明無報因因果。前通明餘五因
因果。成實亦爾。後明無報因因果。前明習
因因果及依因因果也。問論文或言天涅槃
或言大涅槃。何者是耶。答大是矣。前罪福報
已説天報竟故也。長行爲二。初釋人法倶有
墮無因。無因有十過。從問曰已下顯論主但
明人法倶有之過。不彰倶無失意也。倶有尚
有過況倶無耶。故不須顯無之失也。又青目
欲具彰倶有倶無之失。發下破半有半無之
端也。問若無作者無作業不能有所作下。第二
門破半有半無。外人云人半有能起業。人半
無爲業成。業半有能成人。業半無須人起。若
爾則應有人業也。問應立半有半無。云何但
言有耶。答有二義。一者對長行兩無之言。故
秤爲有。二者略擧半有則半無可知。問半有
半無是誰計耶。答人法具二諦。世諦義邊是
則半有。眞諦義邊則是半無。又開善云。假人
無體有用。無體義是半無。有用義秤半有。假
法亦無體有用。同人義説也。又一人具假實。
實法滅爲半無。假法相續爲半有。此通衆師
也。偈上半正牒而破。下半釋破也。言相違
者凡有二種。一者人業各違。二者合違。各違
者人有違人無。人無違人有。業亦爾也。合違
者人有違業無。人無違業有。業無違人有。業
有違人無也。復次有不能作無。第四一有一
無門破無相作義。一有一無者謂。人是有而
業是無。人亦是無而業是有也。問此是誰義
耶。答如本住云。未有眼耳等根前已有本住。
此是有人而無業也。成論師云。前三心但有
法未有人。此是有法無人也。又如世人云。未
造作善惡業時已有於人。此是有人無法。毘
曇云。未來有法未有人名。此是有法無人。又
如經云。我無造無受者無。善惡之業不敗亡。
亦是有法無人也。又如成論師釋滅度義云。
法滅人度。又是有人而無法也。又造善故名
善人。若未造善不名善人。餘二性亦爾。此是
有法而無人也。偈爲二。上半正破。下半指前
破。云有不出全有半有。無不出全無半無。上
已破竟既無有無。何有相作。作者不作定下。
第四一三門。上來是離破今是合破。兩偈爲
二。初偈明一人不能作三業。次偈明三人不
能作一業。一人不作三業者。三種中隨擧一
人。或有人或無人。或半有半無人。有人不作
三業者。人是有。業既無不可作。業已有不須
作。半有同有半無同無。次偈三人不能作一
業者。三人中隨一人也。問曰若無作無作者。
自上已來破有人法見。此下第二破無人法
見。若作申破意。上來破病今申經也。三相品
末一偈申經。七品破執。良以執病既重。前須
廣破未得。更爲其作義。且引幻化曉之。至作
者品執病稍除。品品之中時出一兩要句。令
其識佛經因縁假名義也。就文爲二。初問次
答。問今外道過論主無因。與上論主過外人
無因。有何異。答外人前有人有法。人法各成
不須相因故墮無因。今明都無人法故無可
相因。所以爲異。答曰是業從衆縁生下。第二
答。前長行次偈。破此見凡有三勢。一云汝有
因既不成。豈得有無因。如是五句悉不可得。
二有無並出汝心。向謂有既覓有無從。便復
見無。此並是汝有。汝無非關我也。三者上來
明無者。無汝所見五種人法耳。非無假名因
縁人法也。此之一答意有多門。一者上明無
人無法。則破其有見。今明假名人法接其斷
心。顯非有非無非斷非常之義。二者上明非
人非法。即是中道。今明因縁人法。秤爲假名。
此即是假前中中後假義。三者上明非人非
法。即是性空。今明因縁人法即是因縁空。故
得有人法。故山中舊云。於性空中立一切法。
四者上明無人法。此明世諦破性説空即是
世諦中道。今明因縁人法即是中道。世諦因
縁人法未曾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因縁空。
即是眞諦中道。問此但明因縁人法。何處有
非人非法文耶。答文顯在偈後長行。五者上
明無五種人法即是破病。今明因縁人法即
是申經。偈分爲二。初有三句明有因縁人法。
更無有餘事一句。此辨更無外人五種人法。
一師初章中假語並是依作者品此文作之。
初章四對之失。即是前過外人人法不相因
義。四對之得。即是此文人法相因義。故初章
語起自此文也。中假起此品者。明外人性人
法不可得非人非法。即是假前中義。因縁人
法即中前假義。因縁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
假後中義。非人非法假名人法即中後假義。
而三論師雖誦初章中假之言。而不知文處
故今略示之。長行云。業先決定無者。此是
業先無決定耳。餘並易知。復次如破作作者
下。第二次破受受者。生起如前
本住品第九
此品所以來者凡有八義。一者上破作作者。
破人法用。今此品次破人法體。根本有神及
以諸根。然後始有造作之用。上雖破其用未
除其根故須破也。二者上別破即陰。今破離
陰。三者上通破五種人法。一者人法倶有。
二者人法倶無。三者人法半有半無。四者人
有法無法有人無。五者人一法三法一人三。
故遍破一切人法。今此一品重破初句。謂人
法倶有。以有病難除二空難信。故此一品廣
破人法有也。四者上來通破即離亦即亦離
非即非離一切諸我。今此一品別破離陰計
我。於即離中偏破離者。凡立人立法多言法
異於人人異於法。蓋是惑者之常情内外之
通計。又犢子云。五陰和合別有於人。成實
師云。法則是實人則是假。故是離法有人之
義。所以須偏破也。五者此論正破於内傍破
於外。作作者已破内人法竟。今此一品次破
外道人法。問何以知此品破外道義耶。答後
長行文云。有論師云此出入息視眴等是神
相。即是優樓迦義。故知破外道也。六者自
上已來破生死中假人造作義。此之一品的
破大乘人謂世出世佛性依持。則是擧始終
世出世也。如大乘人之言。本有如來藏爲生
死依持建立。生死則依如來藏名爲本住。生
死有於生滅如來藏不生不滅。而如來藏離
陰而有。故涅槃云。我者即是如來藏義。故
知神我佛性如來藏阿摩識等。悉是本住之
異名。數論師云。不有心神而已。有心神必有
得佛之理。故心神爲本。不同草木盡在一化。
又云眞諦爲本。眞諦即是無住。故從無住本
立一切法。問若爾此品應破涅槃經耶。答佛
性實非有無亦非即離未曾始終。而惑者横
謂執之爲有即是戲論佛性。今破其戲論謂
性實。不破佛性。故涅槃云斷取著不斷我見。
我見者即佛性也。七者因上接斷語來。上云
有假人假法但無實人法。外云假實雖殊終
有人法。汝言因法有人因人有法。我亦明因
本住故有眼耳法由眼耳等法而有本住。亦
是人法相因也。八者不受論主上破。汝不應
言都無人法。今實有人名爲本住。以有本住
故有眼耳等根。若無本住誰有此耶。所言本
住者凡有三義。一云本有於神故稱爲本住。
在諸根之前目之爲住。此但是人名也。次
云神爲諸根作本。諸根依神得住。故云本住。
此從本立名也。三云本有於神故名爲本。諸
根後生依之得住。故稱爲住。此人法通稱也。
品十二偈爲三。第一破本住明衆生空義。第
二破諸根明法空義。第三呵責外人横計人
法。初二門檢有非有。次一門呵非有謂有。就
初又三。第一就六根之前檢無本住。亦云六
根之外。第二就六根之内檢無本住。第三就
四大之中檢無本住。即是一切處求無我。小
乘根性聞之得初果。大乘人聞得十住。就初
又二。前立次破。就立爲二。第一以法證人。第
二以人證法。二門各兩。初文二者三句擧法
爲問。是則名本住。此一句即是答也。第二上
半偈爲問。以是故當知下半即是答也。所以
作此問答者。並不受上論主破無作者作法。
是故今擧人法有難論主無。即顯已宗明有
義也。問論主何故不分明立義而但秤有人
言。答若別出部計則不得通破衆家。今欲遍
破衆家故秤有人言也。問何以得知此是眞
神佛性。答計眞神佛性必是本有。生死虚妄
名爲始有。若倶是本有則倶眞。倶是始有則
倶妄。今文亦計本住是本有諸根爲始有。故
知是眞神佛性義也。長行云。命等根者。若
數人別有非色非心法爲命根。成論以業爲
命根也。答曰下第二破。開爲三門。一責相
破。二並決破。三徴宗破。生起三破。初偈迥責
相。次偈竝體。三徴宗。既立離陰之神故責覓
離陰之相。責相不得空立神體。故次竝體。
外滯並既急則便漫倒。故以徴宗也。又初一
以相責體。次將法並人。次擧不離破離。偈爲
二。上三句責之。既未有六根先以有神者。以
何相而知耶。以未有六根故不得用六根證
有也。二問依根已後用何相知耶。苦樂等是
心相見聞等是身相。除此二外以何爲神相。
若猶取此二相則猶是六根所得。不得別有本
性。應別有相也。又終以陰爲相。終不離陰陰
外無神也。又陰外無別相。亦陰外無別體。若
有神體異陰體。亦有神相異陰相。涅槃經云。
是諸外道雖復種種説我。終不離陰界入也。
又若無神相指陰爲神相。牛指馬爲相火指
水爲相。又並無相故無神。汝前以有法證人
是有。我今以相無證人無。問舊云衆生本有
得佛理者。得佛理既本有。則衆生亦本有。若
衆生始有而得佛理本有者。此理屬誰也。長
行初三。一標責相。如外法下第二出責相。如
經説下第三結責相。問曰下第二救。出入息
是身相。苦樂等是心相。還以身心二相證有
於神也。問此乃是外道優樓迦義。云何言破
眞神佛性耶。答計眞神佛性與優樓迦義同。
眞神是常。妄是無常。優樓迦亦然。又今明外
道出救義。即是破内人以外人作此救。即是
明内義同於外道故是破内也。答曰下第三
破救。又四。一責處破。若謂下第二取意破。復
次若言身大下第三無常門破。復次如風狂病
下第四不自在破。四破顯四義。初責處以空
門破無我。次取意以苦義顯無我。三無常門
顯無我。四不自在顯無我。外道不達生死苦
空無常。故以四義破之。如是種種下第四總
結也。若必謂離眼已下第二決破。偈爲二。上
半牒。下半並之。一將人例法。汝人法相離則
不相依。人離於法在法先有者。法亦離人在
人先有也。人前法後人常法無常。法前人後
法常人無常。又倶前則應倶常。倶後則倶無
常。又汝言人前法後。亦應法前人後。二以法
例人。法必定須依人。人亦必定須依法也。問
既離法有人。理然離人有法。此乃是他義。何
謂是並決破。答麁心觀文似如此耳。此意令
離人前有法也。必須安先字。不爾非破。所以
作此難者。以人是法人。法是人法。事如薪火。
外道救云。如地前草木後者。此則不然。現見
有地實不見神也。又法前不見人而言人在
前。亦人前不見法應言法在前。又未有法而
前有人事。如未有牛而前有角。即時有所得
大乘人立眞神佛性義亦大同。何以知之。彼
謂佛性本有妄想非本有。則知未有妄衆生
時前有佛性。若妄與眞倶本有。則應倶常
倶無常。今更問。既本有佛性未有妄衆生
者。此佛性屬誰耶。是誰佛性耶。若言有衆
生方有佛性。衆生既始有。佛性亦應始有。佛
性既本有衆生亦本有。若言佛不説衆生始
者。然佛雖不説衆生始。佛説衆生是無常。
無常則非本有。而佛性本有則未有衆生前
有佛性。佛性屬何人耶。問曰二事相離可爾
下。生第三徴宗。外人無以通並。遂難而迴。
故生此問也。答中上半牒宗。下半徴宗。以法
知有人。牒其初偈。擧法證人也。以人知有法。
牒第二偈。以人證有法也。下半雙徴者。離法
何有人。徴第一宗也。離人何有法。徴第二宗
也。有異三論師謂此是人法相待破。蓋是不
看長行文耳。所以作此破者。上明倶離今明
倶不離。前明其倶離者。離破其離義。今合離
者。不離破其離義。故進退屈也。一切眼等根
下。第二就六根内檢無本住。就文爲三。初
破。次救。三破救。上半標無。下半釋無。以上
離不離覓並無。故云一切無。又一切根不出
二十二根。此中若聖若凡。悉攝盡也。而實不
見本住故云一切無。又上就六根之前覓本
住不得。是根外無。今就六根内求亦不得也。
又初偈責相。次兩偈責體。今破用。凡立神有
相體用三。破此三則一切空矣。言責用者。今
唯見六用無有神用。又神有六用則六識無
用。六識無用應如木石。若六識有用則神無
用神如木石。又上來奪破。今縱言有。更就能
所中覓之。能取即是六根。六根中無神。所取
唯有六塵故知無神。問曰下第二救。上半牒
論主無神。下半難論主之無以成己有。五根
是無知之法不應能知塵。而今能知此是神
用。故知有神。即如成實犢子等計有人御六
根之用也。答曰下第三破救。就文爲四。若爾
者第一牒也。爲一一根中下第二定也。二倶
有過下第三總非也。何以故下第四擧偈作
難也。兩偈爲二。初偈一神破。第二偈就多神
破。一神破者。若一神在六根中則有互用之
過。如就眼中既能見色聞聲。即此眼中備得
六塵。若爾者即此眼根具六根。是則根亂。
在根既亂。即在塵亦亂也。偈上半牒。下半破。
如文。第二偈多神破者。既言六神在六根中。
則一人有於六神。復有並取六塵之過。亦上
半牒。下半破也。舊地論人計一切衆生同一
梨耶。若爾一人斷惑衆人悉斷。若人人各有
佛理則是無常可算數法。又一心在六根中
亦作此破。莎提云。一識往來生死與成實一
何異。又一切衆生同一本住則應同障。若各
各障則各有本住。又若同一本住則一時作
佛。應同是利根。又若六神則應各各作佛。亦
應存亡。以多神是數法故。復次眼耳等諸根
下上以兩處覓無神。一謂六根之外覓無有
神。次一神多神就根内檢無。今第三不復就
根之内外。就成根諸微諸大檢無有神。所以
然者。根之内外雖復無神。成根四大或可應
有。故復責之。又上來即是果内撿無神。今就
因内撿無神。故三法印云一切法無我也。又
此是並決破。外人若言眼能見要是神御方
見不使不見者。亦應火能燒神使方燒不使
則不燒。而今四大自能不假神者。六根亦應
爾也。又根從四大四大從塵。塵復從誰。若有
從則無窮。若無從即無因。亦無果應無本住。
問曰下此生第二次破諸根明諸法空義。前
問次答。數論人云。本住等十六知見外道横
計。可得是無。眼等是世諦法。此即應有。是故
今明。倶是横計今數人眼定十微所成。體是
實有。論人云眼是四大所成。此是假法。則不
無也。今明若如數論決定執者。亦無此法。又
上來是破外迷。今此破内執。又上來是借法
破人。唯有六根并諸微四大。何處有我。今
即是借我破法。有我可有法無我何有法。又
上來是正破。今是簡破。數論人云。我亦作如
此破外道與汝何異。故今釋云。汝破不盡猶
留諸根乃至隣虚之色。非畢竟空也。又上來
求無本住。即是無所依之佛性。今無有諸根
則無能依之生死。故道門未曾生死亦非涅
槃。華嚴云。生死及涅槃二倶是虚妄。二倶不
可得。又有所得人決定謂有佛性是所依有
生死是能依。此並是生死耳。今亦不見能依
所依。方是涅槃。又有所得人見能依所依。此
是性義。道理畢竟無有此法。今破如此性病
竟始得説經中假名能依所依義耳。復次眼
等無本住。第三呵責。上半結無神。下半呵責
之。眼等無者明眼等前無本住。所言今者明
現在無本住。後者未來中無本住。問未有諸
根前有本住。此是外道義。餘二是誰義耶。
答論主具就三世内遍推覓本住。令畢竟無
遺。不必須有其人也。又成實者有二師。一云
具五陰方成衆生。則前有於法後有於人。此
是未來有本住義。二云隨有一心一色即成
衆生。衆生與法倶有。此是本住諸根。是一時
而有。此是現在有本住義。若計本有佛性眞
神。則是未有諸根。前有本住義也。又此是結
前。眼等無本住結前責相等二偈。明眼等前
無本住。今之一字結前救後二偈六根中無
本住。後之一字結前四大中無本住。外人謂
由四大成色陰有色陰故成人。故前有四大
身後有本住。亦如前有五指有捲前有梁椽
有舍。下半呵責云。無有無分別者呵其品初
兩偈。初偈以法證人。此是以法分別人。第二
偈將人證法。此是以人分別法也。長行云不
應有難者。呵其品初難論主。若無本住誰有
眼耳等也。如是問答戲論則滅者。品初偈上
三句是問。下一句是答。第二偈上半是問。下
半是答。如是問答並是戲論。上求之無從。
故云則滅也
  燃可燃品第十
所以有此品來者。意亦多門。通而言之是根
性不同法譬異悟。如浣衣金師之子。又泥洹
法寶入有多門。是以龍樹開二十七品。二者
從論初已來多破因成假義。此品破於相待。
三者若就四句計人法。作者破即本住除離。
今破亦即離及非即離。四者若三品相望。破
作作者通破人法之用。破本住破人法之體。
體用既去則人法都寂。但惑者意猶未已。復
引喩救之。火有燒薪之用名之爲燃。薪有受
燒之義名爲可燃。喩神有御陰之功陰有受御
之義。今就事求此喩無從。故以目品。五者觀
倶舍論意。自上兩品破内外大小乘義。今此
一品正破犢子。故倶舍論破我品明犢子部
引燃可燃以立我義。今品破燃可燃。故知正
破犢子。六者大乘觀行二十五品凡有二門。
自論初已來就法説門求人法不可得。今此
一品就喩説門求人法並空。七者此論始末
破三種人。一者外道邪推。二内人異執。此之
二種就上諸品破之。三者自有人無斯二計。
直欲觀諸法實相。爲此人故説於今品。示無
生不遠即事而眞。故就現見即事論之。喩如
一火不得與薪一不可與薪異。不得言相因
不得言不因。不内不外。若能如後觀之。使悟
實相發生正觀。斷諸煩惱故説此品。八者上
破本住破計我外道。今此一品破事火之徒。
此天竺盛行故歴計而洗之。九者即此品窮
深極淺。極淺者謂指因前之事。窮深者涅槃
云。煩惱爲薪智慧爲火。以是因縁成涅槃飯
令諸弟子悉皆甘嗜。大品明。非初炎燒非後
炎燒。不離初炎不離後炎。而有燒義喩得菩
提。故涅槃將薪火譬於果果。大品喩菩提果。
故知極深。問何故明窮深極淺耶。答欲明淺
深不二。得悟者即薪火是道。故道遠乎哉。
觸事而眞。不了者佛及涅槃皆是倒謂也。
問諸大乘經借薪火爲喩。今既破之何處借
耶。答此品爲外人執經語作解。故須破之。經
中是假名因縁之説無喩而喩。喩無所喩。
外人謂有法可法有喩可喩。翻是破經。今求
薪火不得。乃明喩無所喩。令識無所喩喩。正
是申經。十者衆生處處皆縛。如見有薪火。便
起煩惱業苦。諸佛菩薩處處解衆生縛。故説
此品也。品開爲三。第一破外喩説。問曰何故
説燃可燃下。第二破其法説。若人説有我下。
第三法喩既窮而呵責之。初二門就正觀推
無。次一呵邪心謂有。就破喩説凡有六門。初
一異門。二相待門。三因不因門。四内外門。五
三時門。六五求門。初門有二。初長行二偈本。
長行爲四。一立。二破。三救。四破救。立中有
三。初法説。如燃可燃下第二喩説。燃是受者
下第三合喩。答曰下第二破。倶不成者凡有
四義。上來所喩既不成能喩即壞。以此能所
如燃可燃。燃無故可燃亦無。二者上破有爲
無爲一切物。燃可燃既是有爲。以屬前破。故
無可爲喩不應引也。三者所見若實則一事。
可知。上來諸立求悉無從。今復更引之知虚
妄。四者如下一異等六門求之無從。故不成
也。今且懸就一異求無者。一則唯薪無火。無
火云何有薪。故云倶無。又一則唯火無薪。無
薪云何有火。復是倶無。三則一物不可説其
薪火。故復是倶無。異亦三失。一者既其異體
便應相離。則有東西之之過。二者前後失。
未有薪應先有火。三存亡過。薪亡火存是故
倶無也。問曰下第三救也。此一問答乃明經
論之大宗釋破立所以也。問何故就此品明
破立大意耶。答隨寄一品可得言之。又此品
通喩一切法。故就通品通明立破。又至此品
來法譬已周。故明破立所以。就問爲二。一請
停一異。二論辨有無。所以停一異者。欲與論
主論辨破立有無。故又外人知受一異之難。
必辭理倶屈。今欲藏其所屈故請停之。又外
人知答與不答二並無通。是故請停。又欲投
論主之難以難論主。令同衆人。故請停也。
又論初已來順宗立義。此之一問是反難立
也。若言無燃可燃下。第二論辨有無。問有二
意。一問所破燃可燃。二問能破之一異。問
所破燃可燃有有無二關。若有而破有四種
失。一者道理實有。強破令無則是邪見。故大
品云。若法前有後無諸佛菩薩則有過罪。二
者若實有則不可令無。喩如眞無不可令有
也。三者我見可燃有。汝亦見其有。既同是有。
云何破令無。四者汝將有以破汝有。如五陰
品末問不成問也。若言無燃可燃而欲破者。
亦有四過。一者若無則不應破。破故則不應
無。今現見汝破。故知不無。二者若無而破何
不破兎角龜毛。而破燃可燃耶。三者我見其
有汝見其無。有不失罪福無是邪見。故經云
寧起身見不惡取空。四者以汝無破我有。亦
用我有破汝無。如五陰品末問不成問也。從
若言無燃可燃下。是有難文也。如兎角下是
無難文。問意但見難無不見難有。若作二關
難者少不便。如兎角下只是重釋無難耳。若
汝計有一異下。第二問能破也。亦有四過。一
者有能破必有所破。則論主有能外人有所。
二倶是有則倶應破。不爾倶不被破。三若我
破汝不破亦汝破我不破。四若有破不破則
有有不有四難也。若無能破亦有四難。一無
能破以何破他。二者内若無能外則有所。此
是因内有外待無説有也。三者若無能破則
是無見。四者無能破是大邪見。以無所破謂
無外道。無能破則無内道。謂大邪見。而文中
但就有難不云無者。既見論主從初品已來
恒以一異破於外人。則謂論主有於一異。故
言若汝許有一異則爲已有。論主若無一異
則不將一異以責外人。既用一異以責於外
則知論主許有一異也
中觀論疏卷第六本畢

中觀論疏卷第六末
 釋吉藏撰 
  燃可燃品之餘
答曰下第四論主答。外人前問所破次問能
破。問所破中先問有次問無。今但總答也。就
答中爲四。一隨俗答。二引例通。三反擲詶。
四伏宗難。然此答之大意者唯有二門。一者
雖破而無。二者雖無而破。答外人問云。破故
不無無則不破。故今明雖破而無。雖無而破。
隨俗中五句即爲五轉。初云隨俗語故無過
者。我懷中有於一異及燃可燃。以破汝者。我
則有過。以我懷中未曾有於一異及燃可燃。
亦不言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四句内外。
故大品明五不受。行亦不受乃至不受亦不
受。是菩薩無受三昧廣大之用。而口中言一
異以破汝燃可燃者。以名生於俗隨而言之。
此燃可燃及一異並是世俗之説。今隨俗説
之則我無過也。燃可燃若説一異不名爲受
者。第二句釋上隨俗言耳。我心無所受也。又
懸取外心。外人即云。既云隨俗言應隨俗受。
故今答之。雖隨俗有言而不隨俗有受。即是
語言雖同其心則異。若雜世俗言説則無所
論者。此第三句。外人云汝心既不受。口何
意言口遂有言。則心有所受。是故答云。若心
無所受則心行處滅。若口無所言則語言道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