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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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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熟生全。威儀工巧少分。取非數習者。此
無記法。勢力劣故 唯法倶得。法若過去。得
亦過去。法若未來。得亦未來。法若現在。得
亦現在 除二通變化者。此二通變化。是通
果無記。有三種得。前言無記得唯倶起。故
須除也。二通者。天眼耳通相應慧也。能變化
心者。謂十四能變化心也。論云。天眼耳通慧。
及能變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辨
故。雖是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倶起
得有覆色亦倶者。此明有覆無記色。亦如
無覆無記。唯法倶得也。有覆色者。謂初禪有
覆。煩惱所發。身語二色是也。能發煩惱。通
三種得。所發身語。唯法倶得。謂此身語。雖
有上品。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劣故。
由此定無法前後得 欲色無前起者。謂欲
界繋。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倶得。及法後
得。以欲界色是不隨心勢微劣故。無法前
得。是有記故。通法後得
從此第二。明非得差別。論云。非得如得。亦
有如上品類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繋三 許聖道非得
    説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釋曰。非得淨無記者。三性門也。謂非得性。無
覆無記。淨謂無覆也。去來世各三者。三世
門也。謂過去未來。各有三世非得 若現在
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無現在非得。以法
現在是所得者必成就故。定無非得。舊云
現在法有非得者。此翻謬矣。且過去。法有
過去非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此據非
得與所不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也。若過去法。
現在非得者。唯法後非得。若過去法。未來非
得者。據世横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先後。
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非得也。准得説
之 未來法家。未來非得者。或法前。或法
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性類別。約容起
用。説前後也。未來法家。過去現在非得者。
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過去非得者。唯
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未來非得。據世横
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現
在法家法前非得也。 三界不繋三者界繋
門也。三界不繋者。是所不得法 三者能得
非得也。謂三界及不繋法。各有三界非得
也。且如彼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者。謂欲界
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欲界繋 色界有
情。不得欲界法。非得色界繋 無色界有情
不得欲界法。非得無色界繋 良由非得
隨所依判。故隨所依。通在三界。如欲界法
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法。有三界非得。准
欲界説之。若不繋法。三界非得者。欲界不
得不繋法。非得欲界繋。色界不得不繋法。
非得色界繋。無色不得不繋法。非得無色
*界繋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者。釋非得不
通無漏也。謂發智本論。許聖道非得説名
異生性故。論引本論云。云何異生性。謂不
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説異生性
是無漏應理。注曰。已上論文。不獲即是非
得異名已下者。是論主釋。上兩句。本論文也。
既知不獲聖道。名異生性。明知異生性。必
非無漏。此異生性。即是非得。故知非得。
不通無漏也。又婆沙四十五云。尊者世友。
作如是説。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
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得法易地
捨者。捨非得門。謂捨非得。不過二門。一得
法捨。二易地捨。得法捨者。如聖道非得説
名異生性。得聖道時。捨異生性。此即以得
替非得處也。易地捨者。謂從下地。生上
地時。若從上地。生下地時。以易地故。必
捨非得。如從欲界生上界時捨欲非得。
以欲非得隨所依身。所依捨故。非得亦捨
也。如欲界既然。餘界亦爾。故易地捨。但由
易地。捨於非得。未必有得替非得處。然
異生性。通前兩捨。謂易地捨中。雖不遍捨
異生性盡。亦有少分捨異生性。如從下地
生上地時。亦捨下地異生性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四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二。明衆同分者。論云。如是已
辯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釋曰。同分者標章 有情等者。正釋同。謂
身形等同。謂諸有情。身形業用。樂欲展轉。互
相似故。分者因義。謂由此分能令有情身形
等同。同之分故。名爲同分。依主釋也。言有
情者。同分所依。簡非情也。等者簡不等。正
顯能依同分也。論云。有別實物。名爲同分。
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説此。名衆同分。
解云。衆同分者。衆多同分也。此復二種。一無
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有情同
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同是有情故。名無
差別也。有情同分。謂簡非情。此宗非情。無
同分也。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
性男女。近士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
有情。各等有故。界謂三界。地謂九地。趣謂五
趣。生謂四生。種性謂刹帝利等。各別有故。
名差別也 復有法同分者。謂隨蘊處界。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自類相似。此三科法。
是法同分。所依也。由有實物名法同分。能
令諸法互相似故。頌文同文。攝二同分。言
有情者。謂簡非情。故有情言亦攝法同分
也。論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
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
施設。不應得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及
施設。如理應知覺者。能縁同分。智覺也。施設
者。施設同分名也。由實有同分。
方有縁同分。智覺。及施設同分名。各以此智名。證實
立有同分也。依經部宗同分假立故。此標宗意明實也
從此第三。明無想果。論云。已辨同分。無想
者何。頌曰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釋曰。無想無想中心心所法滅者。正釋無想
也。上言無想。無想異熟也。下言無想。無想
天也。謂無想天中。有無想異熟。故論云。若
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
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
暫不起。如堰江河解云。既能滅心。明有實
物。依經部宗。無想是假
故。此標宗
言實物也
 異熟居廣果者。二門分別也。異熟
者。五類分別門。謂修無想定。爲異熟因。
感五百大劫無想異熟。爲果也 居廣果者。
第二明所居處。無想有情。居在廣果。非
別有地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名無想天
 如初禪中。有高臺閣。大梵王居名中間
禪。問彼爲恒無想。爲亦有想耶。答生死位
中。多時有想。言無想者。由彼中間。五百大
劫。想不起故 生死有想者。無想天中。初
生有心。死時有心也。故契經言。彼諸有情。
由想起故。從彼處沒。然彼有情。如久睡
覺還起於想。論云。從彼處沒。必生欲界。
非餘處所。先修定行。勢力盡故。於彼不能
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便墮。若諸有情。
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應生彼
北倶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解云。此明
無想天。必退墮也。餘義可知。問生欲界何
趣耶。答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説生地獄。
有説生惡趣。如是説者。定生欲界。處所不
定。或生天趣。或生人趣。或生惡趣。問何故
生欲。五趣不定。解云。謂諸外道。修無想定。
於加行時。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或起見
取。計無想天。爲眞解脱。或起戒取。計無想
定。以爲眞道。如是等惑。爲惡趣因。既修
此定。次復離欲。或起生得或聞或思。如是
等善。爲善趣因。由善惡雜起故。生五趣不
定也
從此大文第四。明二定。於中有三。一明
無想定。二明滅盡定。三明所依身。且初明
無想定者。論云。已辨無想。二定者何
謂無
想定。及滅盡定
初無想定。其相云何
頌曰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脱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釋曰。如是無想定者。前明無想滅心心所。
有實體性。如是復有別物。心不相應。滅心
心所。名無想定。約滅心同。名爲如是。無想
者定。名無想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言無
想者。者是假者假者。修無想人也。修無想
人。成此定故。名無想定。無想之定。是依
主釋也。言或定無想者。無想即定。持業釋
也。後靜慮者。明所依地。修無想定。依第四
禪。於靜慮中。最居後故。求脱者。明作意也。
謂諸外道。計無想果。爲眞解脱。爲求
故。修無想定。善唯順生受者。善謂三性門
也。此無想定。唯是善性。此是善故。能招無
想天中。五蘊異熟 唯順生受者。明報時
也。謂無想定。於第二生。必受其果。唯言爲
簡無順現順後。及不定受。故論云。若起此
定。後雖退失。傳説。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
想有情天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
文意。明唯
順生受也
非聖得一世者。非聖者。明
修人也。謂唯外道。修無想定。必非聖者。論
云。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
入故。要執無想。爲眞解脱。起出離想。而
修此定。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爲眞解脱。
及眞出離。故於此定。必不修行解云。計無
想天。爲眞
解脱。無想定。爲眞出
離。無出離生死也。
得一世者。明成就也。
謂無想定。初念起時。唯得現世。名爲一世。
如初受得別解脱戒。此無想定。從第二念
已去。乃至未捨。是有記故。亦成過去。有法
後得也。故知初念。唯成一世。第二念等。若
未出觀。通成過現。以無心故。無未來修。
無法前得也。若出觀已。唯成過去。論云。
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地時。若爲如靜
慮。亦得去來無想定不。解云。此問意者。如
聖人初修得第四禪。過去已失靜慮。及未來
未起靜慮。以曾習故。今時總得。以有心靜
慮通三世成就也。此聖人爲如靜慮。亦得
曾習過去無想定。及未來未起。無想定不。
以無想定屬第四禪。聖人修得第四禪時。
既得過未有心靜慮。過未無想。應亦有得。
故爲此問也 餘亦不得答也。餘凡夫人。
得第四禪。亦不得
去來無想定。
何況聖人乎。
所以者何
彼雖曾習。以無
心故。要待加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
一世答前徴也。彼無想定。於過去生。雖能曾習。
以無心故。今時要須更修加行。方可得也。故
知。凡夫修得第四禪。而未
修無想定。不可得之也
從此第二。明滅盡定。論云。次滅盡定。其相
云何。頌曰
    滅盡定亦然 爲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故
釋曰。初句出體。次三句辨差別。第五第六
句。明佛得也。滅盡定亦然者。此滅盡定。有
實體性。滅心心所。同前無想。滅心心所。故
言亦然。爲靜住者。明作意也。前無想定。爲
求解脱。以出離想作意爲先 此滅盡定。
爲求靜住。以止息想作意爲先。有頂者。
明所依也。前無想定。依第四禪。此滅盡定。
唯依有頂。謂下諸地皆名有想。行想麁動。
難可止息。此有頂地。名爲非想。行相微細。
易可止息。故唯有頂。有滅盡定 善二受
不定者。善者三性門也。謂滅盡定。性唯是善。
非無記染。謂是善心。所等起故 二受不定
者。明報時分也。二受謂順生。順後二受也。
此滅盡定。通順生順後。及不定受。謂約異
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頌言不定。含二不
定。一報定時不定。二時報倶不定 故論云。
或有不定受。此報定時不定。或全不受。謂
若於下。得般涅槃。此時報倶不定。如阿羅
漢得滅盡定。入般涅槃。不受果耳 此滅
盡定。唯招有頂。四蘊異熟。聖由加行得者聖
者。明修人也。此滅盡定。唯聖者得。論云。非
異生能起。怖畏斷滅故。唯聖道力。所能起
故。現法涅槃。勝解入故 解云。謂滅盡定。依
有頂起。彼已無色。若更滅心。便成斷滅。故
怖畏也。聖入滅定。作勝解心。如入涅槃故。
異生不起也。加行得者。此滅盡定。唯加行
得。非離染得。以心無故。要大加行。方可得
也。又初得時。唯得現在世。從第二念。乃
至未捨。通成過現。若出觀已。唯成過去 
成佛得非前者。明佛得滅盡定也。成佛得
者。明成佛時。得滅盡定也。非前者。非前加
行得也。成佛得言。顯離染得。謂佛世尊。盡
智生時成佛位也。此時離染。得滅盡定。不
由加行。而修得也。故論云。佛無一徳由加
行得。暫起欲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徳。隨樂
而起。故佛衆徳皆離染得 解云。但離染時。
得諸功徳。故諸功徳名離染得。隨樂而起。
非加行也。又論云。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
盡智時。云何得成倶分解脱。解云。菩薩學
位。未起滅定。於成佛時。應有定障。云何
得成倶分解脱。倶分解脱者。謂離定慧障
也。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名倶
解脱。解云答也。此滅盡定。於成佛時。雖復
未起。得自在故。如已起者。名倶解脱。或
得滅定入出心故。名倶解脱。即由此理。名
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非得定體。
以滅盡定無法前得。故不得也 西方師。
説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菩提。云何此
中不許彼説。解云。是經部宗。此許菩薩
從見道出。便入滅盡定。從滅盡定出。方斷
有頂故。於盡智起。成倶解脱。論主問薩
婆多宗。云何此中。不許彼説也。若許彼説。
便順尊者鄔波毱多。理目足論。如彼論説。
當言如來先起滅定。後生盡智。解云。論主
朋西方師。故爲此釋。三十四念故者。遮西
方師説也。謂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説。非
前起滅定。後方生盡智。所以者何。傳説菩
薩三十四念。成菩提故。諦現觀中。有十六
念。離有頂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無間
道。九解脱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成三十
四。一切菩薩。決定先於無所有處。已得離
貪。方入見道。不復須斷下地煩惱。於此
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解云。菩薩先斷
無所有處貪。後依第四禪。起三十四念。此
三十四念唯無漏心。故不可説從見道出。
起滅盡定。以入滅盡定心。是有漏故。此有
心望三十四念。名不同類。故不可起
從此第三。明二定所依。論云。已説二定有
多同異。而於其中復有同異。頌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釋曰。二定依欲色者。釋依身也。二定者。謂
無想定滅盡定。此二倶依欲色身起。問先
無想定。不依無色。理在不疑。何故滅定
不依無色。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若
於欲色。起滅盡定。時雖復無心。命根依色
轉。生於無色。已無色身。若起滅盡定。便無
色心。命依何轉。是則斷滅。非謂入定。故無
色界不起滅定也。論云。若有人不許亦
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此文。謂本論言。或
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纒有情。或生
有想天。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
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
有此有非五行。解云。依婆娑有説。不許色
界起無想定。故引本論。顯彼非也 或有
是色有者。是色界有情也 此有非五行者。
雖色有情。不具五蘊也。過去迦葉佛説五
蘊爲五行。此有四類。一生有想天。住不同
類心。生有想天者。色界天中。除無想天。餘
天名有想也。於有想天。起無色界心。及無
漏心。與色界心。類不同故。名不同類也。此
唯有色行二蘊。無餘三蘊。非色繋故。二生
有想天已入無想定。三生有想天已。入滅
盡定。四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此後
三類。受想識滅。唯有色行二蘊。故此四類。
不具五行。此本論文。既言生有想天。或
入無想定。或入滅盡定。故知二定色界起也
 滅定初人中者。此明滅定初起人中也。謂
無想定。無始曾習起時即易。故於二界。皆
得初起。此滅盡定。未曾修習。起時即難。故
要人中。方起滅定。以人中有説力故。慧解
利故。論云。此在人中。初修起已。由退爲先。
方生色界。依有色界身。後復修起。解云。滅
定有退。故生色界。如不退者。直生有頂。
生色界已由先習力。得起滅定也。然此二
定。滅心心所 但言無想滅受想者。謂加
行中。偏厭此故。故別標也。且如外道計。有
苦樂以爲生死。欲修無想。先作是念。欲界
有苦。初二三禪。有喜樂受。不了第四。有
捨及餘心心所法。而作是言。第四禪中。雖
出苦樂。仍有想念。未得涅槃。我今須滅。
故加行中。偏厭想也 若諸聖者。以欲
界。有疲勞受。於第四靜慮。無色有麁動
想。爲求靜住。暫欲息心。故加行中。偏厭
受想。故此二定。依加行中。立名也。故論云。
此二定加行中。有厭逆此故。如亦知受等。
唯名他心智。解云。他心智。雖知心所。然修
加行。但欲知心。故從加行。名他心智也。
然此二定。以二十二物爲體。爲修定前有
二十一心所及心王一 心所二十一者。謂
大地十。大善地十。欣厭隨一。爲滅此故。有
二十二物。不相應行。替處名無想等。故隨
滅爾許心心所法。爲定體也
從此大文第五。明命根。論云。已辨二定。命
根者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釋曰。上句會名。下句用證。論云。命體即壽。
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解云。既將壽
釋命。故知命即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
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説名爲壽
從此第六。明四相。於中有二。一正明四
相。二釋難。就第一明四相中。一明本相。
二明隨相。且初明本相者。論云。已辨命根。
四相者何。頌曰
    相謂諸有爲 生住異滅性
釋曰。上句標章。下句出體。相者能相也。謂諸
有爲者。所相法也。諸有爲者。謂五蘊法因
縁造作。故名之爲。色心等法。從因縁生。有
彼爲故。名爲有爲。相是標相。謂相法體。令
是有爲。故論云。由此四種是有爲相。法若
有此。應是有爲。與此相違。是無爲法。解云。
正釋相義 生住異滅性者。出體也。此中
於法。能起名生。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
名滅。性者體義。謂薩婆多宗。四相有實故
也。論云。豈不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解
云。此引經爲難也。經説三相。論今説四。豈
不相違。有三者能相也。有爲者所相法也之
者顯依主釋。重言有爲者。令知此相。表
示法體。成有爲故。此三相者。有爲之相。於
此經中。應説有四。解云。於此經中。理應
説四也 不説者何
 所謂住相然經
説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如是應知。異名住異。解云。有三師釋經。
此一師釋也。經不説住説三相。一起。二住
異。三盡。然經説住異相。是此論説。異相別
名。謂依住辨異。故所以異。名住異也。如
起者。生之別名。如盡相滅之別名。故知異相
是住異之別名也。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
經説爲有爲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
彼諸行。生力所遷。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
及滅相。力所遷迫。令從現在。流入過去。
令其衰異。及壞滅故 住於彼行。攝受安
樂。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爲相
中。解云。是第一師釋經意也。三相遷行。故
經説之。住樂安立故經不説也。又無爲法。
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説也 注曰。
此第二師釋經也。無爲湛然是自相住也。有
謂此經説。住與異總合爲一。名住異相。注
曰。此第三師説也。經説住異。兩相合説。不
同初師。唯是異相。何用如是總合説爲。
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爲令厭捨。與異合説。
如示黒耳與吉祥倶。是故定有四有爲相。

吉祥黒耳。姊妹二人。恒相隨逐。姊名吉
祥。所至之處。爲吉祥事。妹名黒耳。由耳黒
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爲衰損。愚人貪
愛吉祥。智者爲令厭捨。先示黒耳。住喩吉
祥。異喩黒耳。欲令厭住。與異合説也
從此第二。明隨相。論云。此生等相。既是有
爲。應更別有生等四相
 若更別有應致
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也
 相是有爲。
別有四相。相上有相。成無窮失耳。應言
更有。然非無窮雙答
 所以者何。
 頌曰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釋曰。上句答問。下句答難。此者此前四本
相也。生生等者。四小相也 謂前四相。有生
生等四種隨相。故成有爲。論云。諸行有爲。
由四本相。本相有爲。由四隨相。解云。諸行
成有爲。由四本相相。本相成有爲。由四隨
相相。生生等者。等取住住異異滅滅此有
三名。一名生生等。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
大生。從小生生大生故。名生生小相中
住。住本相住。名爲住住。小相中異。異本相
異。名爲異異。小相中滅。滅本相滅。名爲滅
滅。如生生釋之。二名隨相。隨本相故。三
名小相。相一法故。本相亦有三名。一名本
相。相本法故。二名大相。相八法故。三名
生等。生八法故。不同小生唯生於生。故但
名生。住等亦爾 於八一有能者。通無窮
難也。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
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窮。爲通此難。故有
斯頌。四種本相。於八有能四種隨相。於一
有能功能別故。無無窮失。且如生相生色
法時。九法倶起。一是本法。謂色自體。此上
必有四本四隨。故成九法。於九法内。生不
能自生。生除自體。能生餘八。本相中住。
不能自住。住餘八法。本相中異不能自異。
異餘八法。本相中滅不能自滅。滅餘八法
 故四本相。於八法中。有功能也。於九法
中。生不自生。是生生生。住不自住。住住來
住。異不自異。由異異異。滅不自滅。由滅
滅滅。故四隨相。於一法中。有功能也。由此
道理。無無窮失。故論云。是故生等。相復有
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又經云。有三有爲
之有爲相。論云。然經重説有爲言者。令知
此相表是有爲。勿謂此相表有爲有。如居
白鷺表水非無。亦勿謂表有爲善惡。如
童女相表善非善。解云。遙見白鷺。表知有
水。如童女有好相。表生善子。有惡相表
生惡子。今此四相。唯表有爲。是有爲法。不
表有爲是有義故。不同白鷺表有義也。
又此四相。不表有爲善惡性故。不同童女
表善非善
從此第二。釋難。依經部宗。四相是假。不
許有宗未來有體。實有生相。故論云。若生
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
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縁合
釋曰。此兩句。答經部宗難也。因者六因。縁
*者謂四縁。論云。非離所餘因縁和合。唯生
相力。能生所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
從此大文第七。明名身等。論云。如是已辨
諸有爲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説
釋曰。名身等者。標章也。所謂下正釋也。等者
等取句身文身也 想章字總説者。釋上
也。以想釋名。以章釋句。以字釋文。以總
説釋身也 論云名謂作想。解云。想者取
像。或契約義。若取像名想。想是心所。如
説色名。能生色想。因名生想。名爲作想。
若契約義。想即是名。謂諸賢聖。共爲契約。
立色等名。名即是想。由此名想。能有詮表
故名作想。梵云那
磨。唐翻爲名。是隨
義。歸義。赴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
色等。名能詮義 論云。句者謂章。詮義究
竟。如説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辨了業用徳
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解云。且如一色。有
所見業。能發識用。青黄等徳。過未等時。與
四相合名爲相應。不相應者。名曰差別。謂
能辨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也。梵云鉢陀。
義翻爲句。正翻爲迹。謂如象身有四足迹。
且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
梵云縛迦。此翻爲章。章者。詮義究竟故。以
章釋句 文者。謂字。如説惡阿壹伊等字
 是不相應行中字。不同此方黒書之字。梵
云便膳那。唐云文是能彰顯義。近顯名句。
遠顯於義。西國風俗。呼扇鹽酢。亦名便膳
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酢能顯食中
味也。故舊譯爲味翻之謬矣 身者聚集
義。總説者。合集義 謂合集總説二三等名。
爲聚集故。故以總説釋身義也。論云。言
總説者。是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説嗢遮界
故。解云。西方聲明。造字有字界字縁。界是
本義。以字縁助成種種義。且嗢遮是字界。
本造字家。於合集義中。立嗢遮字界。後以
字縁。助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説。
既知總説之義。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
明知總説亦是合集。此文言於合集義。説
嗢遮界。以證總説。是合集義。既以總説釋
身。故知多名合集爲名身等也。然一名是
名非名身。二名名身。如説色聲。三名已去
名多名身。如説色聲香等者。有三名也。
一句是句。非句身。兩句是句。亦句身。三句
已去。名多句身也。如説諸行無常。一切法
無我。涅槃寂滅此皆有三句。名多句身也。
一字是文。非文身。二字亦文。亦文身。三字
已去。名多文身。如迦佉伽等。有三字。
名多文身也。論云。且如古者。於九義中。
共立一瞿聲。爲能詮定量故。有頌曰
    方獸地光言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者立瞿聲
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剛。七眼。八
天。九水。皆一瞿聲。目斯九義。指方言瞿。瞿則目
方。指獸言瞿。瞿即目
獸也。餘准可知耳。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二。一辨名等。
二明同分等。且初明名等者。論云。此名身
等。何界所繋。爲是有情數。爲是非有情數。
爲是異熟生。爲是所長養。爲是等流性。爲
善爲不善。爲無記此皆應辨。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釋曰。言欲色者界繋門也。謂此名身等。欲
色界繋 謂名句文身。依聲而有。無色無
聲故無名等。有情攝者。論云。又名身等有
情數攝。能説者成非所顯義。解云。能説者成
*者。顯唯有情也。非所顯義。明不通非情
也。等流者。五類門也。此名身等。同類因生。
於五類中。唯等流性 非業所感故。不
通異熟。非色法故。不通長養。無記者。三
性門*也。唯是無覆無記性攝 謂名身等。依
聲而起。非是心力親能發起。故唯無記。聲
是心力。親能發起。故通三性也
從此第二。明同分等。論云。如上所説餘不
相應。所未説義。今當略辨。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釋曰。同分亦如是者。爲顯同分如前名等。
通於欲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者。
謂顯同分非唯欲色。亦通無色。并異熟者。
謂明同分非唯等流。並通異熟性。由此同
分是界通三。類通二義。界三者。三界也。類
二者。等流異熟也。得相通三類者。得謂能得。
相謂四相。此得及相。唯通三類。一有刹那。
二等流性。三異熟性。苦法忍上。得及四相。是
有刹那餘。二可知 非得定等流者。非得者
非得也。定謂二定。無想滅盡也。非得及定。
於五類門。同類因生。唯等流性。非業所感
故。不通異熟。非色法故。不通長養。等流
性故。非有刹那。是有爲故。故不通有實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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