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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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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所現純色 問空一顯色以何爲體。解
云。以空界色爲體。故正理論第一云。有説
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是即空
界色差別 問若以空界色爲體者。何故
識身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黄・
赤・白。准彼論文。即以青・黄・赤・白爲體。解
云。彼論言如彼青・黄赤白者。謂妙高山四
邊空中。各現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
空一顯色。似彼青・黄・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顯色。即是彼青・黄・
赤・白 問准諸論文。此空界色。以影・光・
明・闇爲體。如何乃説青・黄・赤・白。解云。青・
黄・赤・白有其二類。若即質青等。非空界色。
若妙高四邊離質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
此空界色雖以光・影・明・闇爲體。然彼光・
影・明・闇。若據正顯。隨其所應亦是青・黄・
赤・白所攝。故正理云。青等四種。是正顯色。
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已上
論文
 若言青等據本
以説。若言光等據末以論。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 問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
光・影・明・闇。未知。空一顯色。於影・光・明・闇
中以何爲體。解云。若據一切空界色。即以
光・影・明・闇爲體。若據別相。即四色不定。
此中言空一顯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
明爲體。妙高山體四寶所成。寶現空中。即
是明色。故諸論説。寶焔名明。以此故知。
非光・影・闇。日焔名光。彼非日焔故非是
光。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
爲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於中見色故
非是闇。由斯理證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
是青・黄・赤・白差別。若作此釋。空一顯色。餘
師所説正義無違。然別説者爲顯差別
倶舍論記卷第一



倶舍論記卷第一
又解。是不正義。以別説故。雖説空一顯
色是空界色。然別有體 正理不破。前解
爲勝 若依法蘊足論第十卷。二十種色
外。更説有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緑・皂・
褐。及餘所有眼根所見 解云。空一顯色廣
前釋 紅是赤攝。紫。碧青收。或碧是青・
白。緑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
定。隨其所應青・黄等攝。此等諸色隨其所
應。餘色相雜。更立異名。據本正色皆青等
攝」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者。隨難別
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
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問影・光・明・闇。
自體虚疎。無有形段。觸非極礙。唯生顯
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與形倶。如何
唯顯初句攝耶 解云。理實無有離形青
等。而言青等有顯無形。據生顯智偏強
勝説。如新染絹。雖亦有形。以顯新生。生
顯智強故初句攝。此文應言青等一分。以
顯。形力齊生智等者倶句攝故。而不説者略
而不論 又解四洲空中所見顯色。青・黄・
赤・白唯顯無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
種寶地。如光明等有顯無形。故初句攝。若
作此解。形倶顯色及顯新生。皆倶句攝 若
依識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
中更加空一顯色。此非正義以別説故 
或是正義。空一顯色。若據本色青等色攝。
若據末色明色所攝。竝如前解 然別説
者。爲顯差別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説。
第一句中唯説影・光・明・闇。此師意説。青・黄・
赤・白無有離形。倶句所攝非初句收。此即
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説青・黄・赤・
白。初句攝故 又解。是正義。影・光・明・闇・
決定無形。是故別説。青等不定。若別新生即
初句攝。若形倶起即倶句收。故不別説 或
可。青等有離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説」
 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者。此即第二句。
雖有形處必亦有顯。言無顯者。據生形
智偏強勝説。如新裁製絹白等物。雖亦
有顯。形色新生生形智勝故。第二句攝。長
等一分身表業性。即是新生身表相顯。此中
偏説。以實亦通新裁絹等 又解。長等一分。
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業性。此即別指
事 若作此兩解。無別新生顯・形倶者。皆
倶句攝 又解。即身表業名長等一分。業性
暫起生形智勝故偏説表。不通餘形。故婆
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顯者。謂身表
色。若作此解。顯・形倶色。及新裁*製者皆倶
句攝。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説。不立第二
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説身表業色第二句故
 或於正義理亦無違。不立第二句者。以
身表邊必有顯故。倶句所攝。以青等色有
離形者故初句攝。此即意別」  或有色
處至謂所餘色者。此即第三句。顯・形平等無
別新生。生智力齊皆倶句攝 所餘色者。即
餘十二種色。故婆沙云。或有顯。形故可知。
謂餘十二種色。謂長・短・方・圓・正・不正・高・
下・雲・烟・塵・霧已上
論文
 此第三句亦應言青等
一分長等一分。而不説者。略而不論 或
可。影顯 或餘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於
此聚中有顯形者。皆倶句攝。若顯離形是
第一句。雖身表邊亦有顯色。然別立爲第
二句者。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別説之。若
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説意。第三句中十六種。
除影・光・明・闇。此師意説。無有離形青・黄・
赤・白故青等四倶句所攝。非初句收。雖身
表處亦有顯色。而別立爲第二句者。如前
釋通。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
説青・黄・赤・白初句攝故 或於正義亦
不相違。且據青等有形者説・以實。青等一
分亦初句攝 若依雜心。立壁畫等爲第
三句。此非正義。正理論意。不許壁畫有別
實形。夫形色者。觸憶長等。觸畫不憶。明非
有形 或是正義。正理論説畫無形者。據
輕薄色觸不憶形。雜心言有據重色説。
觸可憶形。各據一義理竝無違」  有
餘師説至有長等故者。叙異説。唯光・明色
其體清妙。以散空中無形状故。唯生顯
智。現見世間青・黄・赤・白・影・闇色處。其相
稍麁形状可了。有長等故。此非正義。諸
論皆説影・闇色等初句攝故。若依婆沙七
十五有一説。空界色爲第四句。此非正義。
諸論皆説顯色攝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
有一説・意・香・味・觸・及無表色爲第四句。故
彼論云。或有色聚倶非可知如香・味等及
無表聚。正理論意約六境説。然不説聲以
非恒故 或等中攝。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若依識身十一意。説五根・四境・及無表
色爲第四句。故彼論云。無顯無形者。謂若
諸色無顯無形 識身論意據十一種色四
句分別。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如何一
事具有顯形者。外難。外難。不解意謂。一色
具有顯。形二體。便一極微有二分過。故爲
徴問。如何一極微事。具有顯・形二體説爲
倶句 此難前師 或難後師 或通難
二」  由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者。通難。由
於此色聚中顯・形二種倶可知故。此倶句
中言有顯・形者。是有形・顯二智義。由
生顯形二智。表有顯・形二色。非。言一體
亦顯・亦形。故言非有境義 此述毘婆沙
師解」  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者。論主
難破毘婆沙師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
謂彼聚有顯有形。身表業色既必顯倶。亦
應有顯智。不應唯形無顯句攝」  已説
色處當説聲處者。結前生後」  聲有八
種至差別成八者。此下別解。所聞名聲 
差別有八。一有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可意
聲。二有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
有執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
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無執受
大種爲因聲亦有四種。准此應釋 故婆
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爲因
聲。非執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
聲。非有情名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
故成八種 問無執受中。如何得有有情
名聲 答如入阿毘達磨論第一云。聲有二
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
故 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受義。
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前所生者名有執受
大種爲因。謂手・語等聲 後所生者名無
執受大種爲因。謂風・林・河等聲 此有情
名非有情名差別爲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
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
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 此復
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 彼論既説後無
執受聲中。化語聲是有情名聲明知無執受
中得有有情名聲 問化語有名。爲成就
不 解云。成就。故此論第五卷云。又名身
等。有情數攝。能説者成。非所顯義 問化
語有名。爲是業不。解云。是業。故婆沙一百
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
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
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沙雖無
評文。且以前師爲正。不言有餘師故 
問化語是業。爲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
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色。亦
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
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 以此准知。
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就。
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論文
但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文。若
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化語
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説。
故知定成化語 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受
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爲有名不。及是業不。
復成就不 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
聲謂語表業 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
曲等似名。非眞。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眞
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簫
笛等聲。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但是語聲。
由風氣等所引發故已上
論文
 既非有名亦非
是業。故不成就 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
如何説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
説成就。簫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語無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
聲者。似有情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
眞火。而非眞火 既非實名。亦非成就 
化語非業 婆沙解。化語是業・非業。既無
評家。且以後師爲正 又此論業品亦同
婆沙後師。故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
生 解表大種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
化語既不用執受大種造。明知非業 化
語雖非是業。而得名語 由心力能親發
起故。可言成就 簫・笛等聲雖名爲語。
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釋後證言
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若據化語業。
即用無執受大種爲因 上來雖解化
語眞似兩説。於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
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受因
聲。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可
意。總成八種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有
情非有情名聲。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
句。有是執受因聲非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有是有情名聲非執受因聲謂化語聲
有是執受因聲亦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有情名聲。謂風林等
聲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可意不可意聲
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
非可意聲。謂内發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執
受因聲。謂外發好聲 有是執受因聲亦是
可意聲。謂内出好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
可意聲。謂外發惡聲 問有情非有情名聲。
與可意不可意聲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
有是有情名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名聲。謂外出好聲。而
無有名 有是有情名聲亦是可意聲。謂
出好聲 有非有情名聲亦非可意聲。
謂外出惡聲。而無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
有一師更説。有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因聲
 故*故彼論云。有作是説。執受大種因聲。
非執受大種因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 有
情數大種因聲。非有情數大種因聲。亦各
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正理八聲亦同
此説 問此論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婆沙有
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執受
因聲定是有情數因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
是執受因聲。謂化語聲 但是非有情數
因聲。定是非執受因聲。有是非執受因聲而
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化語聲 問此論有
情名。非有情名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
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有情名聲。定是有情
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而*非是有情名
聲。謂手等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
有情名聲。有是非有情名聲。而非是非有情
數因聲謂手等聲 問此論可意。不可意
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有情數因聲非可意
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數因
聲。謂外非情出好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亦
是可意聲。謂語出好聲 有非有情數因聲
亦非可意聲。謂外非情出惡聲」  執受大
種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別釋。如文可知 
此論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者。何故正
理第一云。此語表業復有二種。謂依名起。
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復有二種。一者
有記。二者無記 不待名者二種亦然 
准彼論文。有語表業非與名合。如何乃言
有情名聲謂語表業 解云。但言有情名聲
是語表業。非言一切語表業。皆是有情名。
如有語表無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聲。依
名起者謂有詮表。不待名起者謂嗔咲等
聲。故不相違 又問語皆業不。解云。口内
者是語亦業。出口者是語非業 故正理六
十解發語風中云。此居口内名語亦業。
流出外時但名爲語 又以此文亦可證
有離質聲也」  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
者。此叙雜心論師義。許内・外兩具四大。合
生一聲。名因倶聲」  如不許一至聲亦
應爾者。論主破。如色中不許一顯色。極微。
二四大造。聲中亦應不許一聲・二四大造。
若二四大同造一聲。同得一果。應二四大
展轉相望爲倶有因。成過失故。理非二大
同得一果爲倶有因 復有別過。此聲爲
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
内大造 有解。據縁説倶。然聲各別。此解
不然。若作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
計倶聲」  已説聲處至苦淡別故者。此別
明味 所嘗名味。如文可知」  已説味
處至及平等香者。此別解香 所嗅名香。
婆沙十三亦説四香。與此論同。於四香中。
好・惡二類攝香總盡。於二類中有等。不
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兩解。第一
云。増益損減依身別故解云。等謂平等。香力
均平増益依身。不等謂
太強成損。太弱無益。損減依身 於好惡香
中有増損者名等不等 餘者即是無益無損
 第二解
云。有説微弱・増盛異故解云。微劣是等。
増盛名不等
 正理
解本論三香亦有兩解。第一解云若能長
養諸根大種名好香。與此相違名惡香。無
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毘達磨亦同此解
解云從是惡香。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縱是好
香。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此師意説但能長養名
好香。但能損減名惡香。無
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諸福業増
上所生名爲好香。若諸罪業増上所生名爲
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師約
勝・劣・處中以解 又五事論云諸悦意者説
名好香。不悦意者説名惡香。順捨受
者名平等香 解云。約情説故名好・惡
等香。論體無記。此與正理第二解義亦無
違 問四香・三香各有兩解。如何相攝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與三香中第一解
相攝。増益義當長養。損減義當非長養。無
益無損義當平等 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
等香 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 三
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以於好・
惡二香中。増益者名等香。損減者名不等
香。餘不能増益・損減者名好香・惡香。此
即義當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攝四
香中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三香中惡
香攝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三
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少分。以
四香中好・惡二香攝香總盡。於中離出等・
不等香故。三香中等香。攝四香中好・惡
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與三香中
第二解相攝 増盛義當罪福業生。體既増
盛故知業感 微劣義當唯大種生。體既微
劣故知非親業感。唯大種生 以此微劣・
増盛二香攝好・惡。盡。故説三香攝四香盡
 又解。三香中。若福業増上所生名好香。即
攝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
罪業増上所生名惡香。即攝四香中惡香全・
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勢力所生香
名平等香。即攝四香中等香。以當微劣故。
所以四香中別説不等香者。於好・惡香中。
有増盛者別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
香。如葱・韭等。是惡香中不等香*故 三香
中好・惡二香。各攝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説香處至同修勇進樂者。此下別解觸 
所觸名觸。即十一種 雖根對境實不相觸。
無間生時。根是識依假説能觸。觸非識依
不説彼觸能觸身根。但名所觸。觸與身根
極相隣近故得觸名。香・味二種雖亦至根。
非如彼境故不名觸 問一切四大。皆發
身識不 答異説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問縁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説不
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
大種理亦應然 問若爾何故。説爲身識所
識。答依法性説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
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説。除身根所
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
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縁境故。亦得
名爲身識所識雖有兩解
然無評
 滑等四種顯別
有體。不同經部故各言性 冷・飢・渇三。
是心所中欲之異名。非正目觸言觸是欲。
從果標名。故不言性 法蘊第十亦同此
論。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觸皆有性字。言性者
據體性説。一切諸法皆有性故。不言性
者顯從果立名。或略不説 若依經部。觸
中。但有四大種無別所造觸 問澁・滑・輕・
重・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説燸耶 解云
煗即火大故不別立。難云冷*即水大應不
別立。解云。水是濕性不應名冷 問七所造
觸。何大偏増相望有異。答如婆沙一百二十
七云。不由大種偏増故。滑乃至渇。但由大
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渇果 
有餘師言。水・火増故滑。地・風増故澁。火・風
増故輕。地・水増故重。水・風増故冷。風増故
飢。謂風増故撃動食消。引飢觸生・便發食
欲。火増故渇。謂火増故煎迫飮消。引渇觸
生便發飮欲然無評家。正
理同後師
 問悶・力・劣等。何
觸所收。答正理第一云。悶不離滑。力即澁・
重。劣在輕・耎。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
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已上
論文
 四大指同
下解 釋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飢・渇三
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難顯。謂煖
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飮欲因名渇。冷・
飢・渇三是欲異名。因觸生欲。觸是因・欲是
果。此三皆於觸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
是説。故入阿毘達磨云。由此所逼。煖欲因
名冷。食欲因名飢。飮*欲因名渇。此皆於
因立果名故 引頌證於因立果名。佛
出世非樂。能生樂故稱佛爲樂。因立果名。
餘准此釋 問火大熱觸亦生冷欲。何不
以欲標名。解云。火大是強當體立稱。冷觸
昧劣故從果立名」  於色界中至傳説
如此者。約界分別。色界不資段食故無
飢・渇。餘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別住即不可
稱。多衣積聚方可稱故。此顯有重 
風觸身能爲饒益。表有冷觸 經部色界
冷。論主意明經部不信有冷。故云傳
説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説。色界衣
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説。彼界一一衣
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
積集便重然無評家。此
論同後師
 問五境之中。何故色・
味二種。當體立名 聲・香・觸・三約因等
辨。如聲中執受。不執受・大種因聲。此是約
因。有情名・非有情名聲。此是約用。由聲顯
故。可意・不可意聲。此是約果。因聲生故 
或約情説。如香中好・惡等香此是約情 
或據相形。或據勝劣。如觸中四大澁・滑・輕・
重・據體。後三約果。或皆約體 解云。色・
味相顯故約體明。聲・香相隱故約因等辨。
觸通隱顯故約體約果 又解。離中知内
色相顯了當相立名。聲相稍隱約因等辨。
合中知内。味相顯了當相立名。香相難知約
情以辨。觸通隱顯故約體説八。約果説
三。以實而言。色等五境皆有執受・不執受
爲因。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爲因。可意・不
可意好・惡・平等。此論不具説者。略而不
論。或可影顯。廣如正理・法蘊・品類・五事・入
阿毘達磨論説。若作句數皆准聲應知」
此中已説至十一觸起者。此下第二明生
識總別 如文可知 身識極多縁觸。兩
説不同後説爲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
十一觸中極多縁。幾發生身識。有作是説。
一一別縁發生身識。十一種相。用増故 有
餘師言。極多縁五發生身識。謂四大種・滑
等隨一 復有説者總縁十一亦生身識
問答云云 如是説者。縁十一事亦生身識。
如縁色處二十種事亦生眼識。此亦應爾
 舊婆沙觸中生識總別。文少雜亂。良由舊
論。時屬火焚遺文雜亂。不引會釋。今所引
者。竝是新婆沙。既有正文無勞致惑」
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者。難 經言五識
取自相境。既能總縁應非自相」  約處自
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處謂色處等。事謂色
處等中別事。約處自相許五識取自相境。
不能取他處境名取自相。非縁別事名
取自相」  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者。問二
根同處兩境倶來。身・舌二識何識先起」
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者。答 隨境強盛彼
識先生。兩境均平舌識先起。貪味増故名爲
食欲。由有食欲方能進食。由進食已身
識相續。由貪食味故舌識先生 問身・鼻
同處兩境倶至。何識先生。眼・耳雖別境。若
倶至何識先生。於此文中何故不説。解云。
味・觸有時偏増。有時均等故此別明。香・觸
雖不相離。香勝觸劣鼻識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顯。應准身舌 色・聲兩種離中知
故此中不説 或可。准知。強者先生。境若
均平眼識先起。色相顯故眼用速故」
已説根境至今次當説者。此下第三釋無
表。就中一明無表相。二明能造大。此*即
第一明無表相。結前問起」  頌曰至由此
説無表者。初句出無表位。隨流出無表相。
淨不淨出無表體。第三句簡法。第四句結
名」  論曰至謂此餘心者。以三性心望
善惡無表。明亂不亂。若異性相望名亂。以
異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亂。以同性故。謂
此善無表。餘不善。無記名爲亂心。即以自善
心名不亂。謂此不善無表。餘善・無記名爲
亂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亂。是即善・不善
心通亂・不亂。無記唯名亂。自無無表故 
若依正理。不善・無記名亂心。善心名不亂。
釋稍不同」  無心者至及滅盡定者。所
以不言無想異熟者。以於彼位無表不
行。生色界故無散無表。以無心故無定
無表。故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
不亂有心者。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
等取有心。隨其所應無表。於此四位中行
 問何故。頌文別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
有心 解云。無表於亂心。無心位中行。顯
彼希奇。於不亂・有心位行。非顯希奇。故
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 又解。若
言不亂。有心。還應有難。必有一難。此不
須通 正理破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
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
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或謂
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
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
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
攝 或可。亂心言成無用解云。或二位三位足
攝心盡。何須四耶。
若言亂心等。等取不亂心及無心。三位即攝心皆盡。何須
有心。若言無心等。等取不亂心。此即非相似處起。不可
等彼。若言無心等。等有心。二
位亦攝心盡。即亂心無用
 安惠菩薩。倶舍釋
中。救云。衆賢論師。不得世親阿闍梨意。輒
彈等字。亂心・不亂心。此是散位一對。無心・
有心。此是定位一對。亂心等等取不亂心。散
自相似。無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
言通於兩處。顯頌巧善」  相似相續説
名隨流者。相似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 或
可。前後相似 相續。謂前後相續 或相似
名隨。相續名流 正理破言。非初刹那
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
無表。不入所説相中 又相續者。是假非
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 又定所發。亂・無
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
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
有無表相 倶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
前續後如初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無表。
或續前續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
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刹那。相續類故亦名相
續。如乳如新。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
唯一刹那。依總種類故説相續已上
論文
 此無
表體即名相續。前後實體而相續也。誰言是
假 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
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説。非言無表皆
遍四位。如定倶無表。有心位行。不善無表。
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
立無心亦爲一位。定倶無表豈得行耶。表
業爲難亦爲非理。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
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則無而非任
運。故不成例」  善與不善名淨不淨者。
爲遮餘計無記無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
言善簡淨中無記。言不善簡不淨中有覆
無記」  爲簡諸得至五種因故者。簡得。
得雖相似相續通四位行。而非大所造故
非無表。此宗。造是因義能生所造果故。簡
異覺天等。彼言。造是成義。施設義。即以
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設所造故」
顯立名因至名爲無表者。釋第四句 顯立
無表名之因縁。故言由此 表・無表二。雖
同色業爲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無
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論
主不信如是無表。別有體相。故言此是師
宗所説。略説表業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
善色。名爲無表」
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
大。就中。一明實四大。二對假顯實。此即
明實四大。牒前問起」  頌曰至堅濕煖
動性者。上半頌擧數列名。第三句辨業。第
四句顯體」  論曰至大事用故者。持義名
界。一能持大種自相不改。二能持所造色
相續 言大種者。一切餘所造色・所依性
故。餘色所依・是能生義。此即釋種 問四
大在造色何處。而言爲所依性耶。答如婆
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説在下爲因。所依法應
爾故 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説能造。於隔
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説一聚所有大種都
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説一樹分分皆有大
種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説。相雜而住。
大種在外。造色在中 問若爾。應斷截時。
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
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
造色故已上
論文
 三義釋大。一約體寛名大。
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約相名大。如大地・
大山地増盛。大江・大海水増盛。炎爐・猛焔火
増盛。黒風・團風風増盛。三約用名大。如火・
水・風災。如其次第能壞初・二・三定。地能
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釋大種
云。虚空雖大不名種。餘有爲法雖是種而
非大。唯此四種具兩義故名爲大種。婆沙
等論亦同正理。即大名種故名大種。持業
釋也 此四大種能成何業者。問」  如
其次第至或復流引者。答 増盛・如種生
芽此據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據傍 
風業稍隱故別解也」  業用既爾自性云
何者。問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輕者。
答自性可知 動性稍隱。是故別解。理實。
有爲・皆刹那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而言
相續至餘方者。據相續運轉至餘方。由風
動故説色往來。若無此風即無運轉 引
論及經證此風界動爲自性 言輕等者。
輕是所造觸。風界體性與輕相似。故言輕
等 風體是動。而言輕者。以風・動性。微
細難知故。約輕相以顯動性 業。謂所作
業。果即是其輕。八轉聲中第二聲也。以業顯
體。即是以果顯因之義。故正理云。輕爲風
者。擧果顯因。是風果故 問火・風増故
輕。何故但言風爲輕因。解云。風遍爲輕因。
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飄擧輕性。火即非増。
故別擧輕偏顯風界。地等相顯非擧果明
 言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業。謂
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爲。謂所爲
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依謂
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喚諸
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者。此下第二對假顯實。
云何假地等。與實地等界別。此即問起」
頌曰至風即界亦爾者頌答」  論曰至表
示風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釋色義。此
即初文。地謂顯・形色處爲體。世人相示皆
指形・顯。故佛隨世約顯與形立地名想。水
火亦爾 唯有風界即名爲風。以世計動
風體故。此是異説 亦言顯・形。通表示
風。此是正説 問假地・水・火・風皆以色・香・
味・觸爲體。何故偏言*形・顯 解云。偏言
色者從多分説謂世多於地・水・火・風以
顯・形色而相指示。非多於彼地・水・火・風。
以香・味・觸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勝故。謂
世雖説我今嗅地。而不多説嗅水・火・風。
世雖亦言我今甞水。而不多説甞地・風・
火。雖亦言觸地・水・火。風即地等界故。故
雖假地等皆有香・味・觸。而形與顯。通能表
示地・水・火・風遍勝體強。是故偏説」  何
故 此蘊至説爲色耶者。此下第二別解色
義。問何故色蘊。始自眼根終于無表。説爲
色耶」  由變壞故至名色取蘊者。答 可
變可壞故名爲色。引證可知 又婆沙九
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者。顯示
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 復次。變
者。顯示刹那無常。壞者。顯示衆同分無常
 復次。變者。顯示内分無常。壞者。顯示外分
無常 復次。變者。顯示有情數無常。壞者。
顯示非情數無常。如説舍壞倉庫等壞」
誰能變壞者。問」  謂手觸故至惱壞如
箭中者。答」  謂彼色法。由手觸故即便
變壞。廣説乃至。蚊等觸。五根及色・聲・香・
味雖非手等觸著。然與彼觸同一聚生。若
觸觸時彼便變壞 或可。觸彼能造四大
令所造色亦變壞。故此變壞即是可爲他
惱壞義 故法救所集義品之中作如是
説。趣求諸五欲境人。常起於希望。彼諸欲
境若不遂會。令色變壞。猶如毒箭在身中
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
爲欲 言義品者。此品*之中釋諸義故 
故婆沙四十四云。釋迦菩薩爲多求王説
此頌。廣如彼解」  色復云何欲所惱壞
者。問」  欲所擾惱變壞生故者。答 是由
欲惱令色變壞生故」  有説變礙故名
爲色者。第二釋。色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
壞故。有礙謂有礙用故」  若爾極微至
無變礙故者。難」  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
者。釋 五識依縁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
極微。由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
兩説。一説同此論 又一説云。有説亦有獨
住極微。然能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縁要
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
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
亦如是」  過去未來應不名色者。難 現
在衆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衆微散應不
名爲色」  此亦曾當至如所燒薪者。通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礙
類。如所燒薪」  諸無表色應不名色者。
又難。五根。五境極微成變礙。可得名爲色。
無表既非極微成。非變礙故應非色」
釋表色至影亦隨動者。釋無表妨。有二
釋。此即初解。約隨表色釋。是雜心論主義。
影依樹起。樹動影動。無表依表生。表色無
表色」  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者。難 本
以變礙解釋色名。體無變礙不應名色。
又約喩難。影依於樹。樹滅影隨滅。無表依
於表。表滅無表不滅。滅既不同。色寧同彼
又正理破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
生。應非色故」  有釋所依至亦得色名者。
第二釋。此約大種名色」  若爾所依至
應亦名色者。難 若所依是變礙。能依得色
名。所依五根既變礙。能依五識應名色」
此難不齊至助生縁故者。此述古師通難。
無表親從大種生。如彼影・光親依樹・寶。可
得從大名爲色。以諸大種望所造色。作
生等五因故是親也。眼等五識依眼等五根
時。則不如是。唯能爲作助生増上縁故。
以識望根是其疎故。不名爲色」  此影
依樹至未爲釋難者。此顯有過 説一切有
宗。造色極微各別依止自四大種。而言影・
光依樹・寶生。且非符順毘婆沙義。彼宗。影・
光・各自依止四大種故。樹・寶還是助生増
上縁。義將類眼根。義應相似」  設許以
下縱破 假設許汝影・光依止樹・寶。而無
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樹・寶。彼宗許所依
大種雖滅。而無表色常相續生不隨滅故。
是故此師未爲釋難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
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爲所依故。所以者何。
影等大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
意表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
顯色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
依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理救縱破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
所依許倶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
表未甞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
倶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
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
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
望所造色。能爲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
望所造色許爲依故 倶舍師破云。汝
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爲所依者。何異影
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是疎依。竝非親
生。等非能造。汝説影等大種。依樹等大種。
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
云初念生因大種。望第二念等無表。能爲
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望第二念等同時
無表。亦爲所依。故説能依・所依倶滅。同樹
等滅。影等隨即滅。言初念大種爲生因。
第二念大種爲依等四因者 豈有別世兩
具四大共爲五因。生一所造。諸論皆説。一
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
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爲幾
縁 答因・増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増上
者如前説 又云。過去大種。與現在所造
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
増上者如前説 又云。現在大種。與未來
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五因謂生等
五。増上者如前説 准彼論文。初念大種。
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
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爲生因者。即
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二念
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 雖初念大種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闕生因。還有別世兩
具四大共造色過。若轉救言第二四念因
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爲一
因名爲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説初念大
種。能爲生因。現身大種能爲依因 若作
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爲
所依*爲別起大種。爲即造身根等大種。
爲是親所依。爲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種。望無表色但爲疎依者。我亦許此同
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種爲親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約此説所依滅
無表不滅。不可説彼疎依。爲所依。但應
言依。彼説所依言中有過 若言無表。
亦望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
等識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爲色。又由
彼力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
具有生等五因。故爲非理」  復有別釋
至理得成就者。論主第二釋通外難 五
識二依。或有變礙。或無變礙。以不定故
不名色。無表一依。唯有變礙。以決定
故説名爲色。前難不齊。變礙名色得理成

頌曰至身界觸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處
界 言此中。是簡持義。或起論端義。此前
所説十一種色蘊中。毘婆沙師許即根・境爲
十處界。然經部師處假・界實。不可即以處
爲界體。於彼有違。故言許即表非共信 
已説色蘊至三蘊處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三蘊。結前問起」  頌曰至名法處法界者。
就明三蘊中。前三句正明三蘊。後三句立
處界」  論曰至所生受者。此別釋受。謂
*能領納隨順觸境。是受自性 問諸心心
所同縁一境皆能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
心・心所雖復同縁倶名執受。受領納強名
自性受。猶如十人同處坐。一人是賊。傍匆
有人叫喚呼賊。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
賊者領即偏強。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
等領境弱。應知亦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
復同縁皆執受境。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
無別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雖有兩解前解爲勝 總説有三。謂樂受
等。約依因異別説成六。言受身者。身是體
義。故對法論云。身義體義無差別也 若
依顯宗第二領納隨觸名自性受。故彼論
云。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
故。此隨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
納。能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領納隨
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縁亦是受相。與一境
法別相難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
所執受境時。一切皆各領納自境是故唯
説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
縁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廣辯二
受。如順正理及五事論 解云。彼論意説。
受有二種。一執取受。謂一切心・心所法執
取前境。皆名執取受。二自性受謂受能領
納自所隨觸。取觸勢分名領納觸。執取難
分不約彼説。自性易顯故約此明受 
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
體。言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
領納觸順・違・倶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
領自體以領觸相故 故正理論釋果云。
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飮食地中所
出。言食國土。擧因顯果。領觸亦然。又
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
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然 若
作倶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刹那倶縁
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爲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
名受 又解。釋此論文。同顯宗等義亦無
違。言領觸者。謂領觸因」  想蘊謂能至
應如受説者。別釋想蘊。像。謂諸法自相共
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縁青時。想能封
疆盡界非非青故名之爲青。黄等亦爾。
此所取像。餘心所等不能取故。餘心所等雖
縁一境。各別起用行解不同。約依不同別
説成六。應如受説」  除前及後至名爲
行蘊者。此下別釋行蘊。謂五蘊中除前色受
想三。及除後識。餘一切有爲行法。名爲行
蘊」  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者。經部。以
佛經中唯説六思身名爲行蘊。不説餘法。
故知。但以思爲行蘊*故引釋言。由思最
勝故但説思。理實。餘法亦行蘊攝」  所
以者何者。問」  行名造作至皆行蘊攝
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體是造作。與
行相似。造作義強故爲最勝。是故佛説。若能
造作未來有漏有爲果法。名行取蘊。故知。
造作是行 或證造作義強。如我所説。除
四蘊外餘有爲法。皆行蘊攝。若不爾者。餘
心所法・及不相應。既非行蘊。復非色等應
非蘊攝。若非蘊攝應非苦・集。若非苦・
集則不可説爲苦應知・集應斷。然蘊諦
攝 恐彼答言非攝何失。有違聖教。如
世尊説。若於一苦諦法。未爲無間道達未
爲解脱道證知。我説不能作苦邊際得無
學果未斷未滅。此據集諦説亦如是。例同
苦諦。應言若於一集諦法。未爲無間道斷。
未爲解脱道證滅。我説。不能作集邊際
得無學果 苦邊際者。所謂涅槃。涅槃出
苦名苦邊際 或苦盡處名苦邊際 説
集邊際準苦應知。由如是理。是故定應
許除色・受・想・識四餘有爲行皆行蘊攝
問若據造作。或約遷流。餘*之四蘊亦名爲
行。何故行蘊獨得行名。解云。其餘四蘊雖
亦名行。攝行少故。各受別名。行蘊攝行多
故。故得行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雜心
云。五陰雖是行。而一受行名」  即此所
説至立爲法界者。別立處・界
已説受等至并立處界者。此下第三明識蘊
體。就中。一明識蘊。二釋妨難。此即明識
蘊 結前問起」  頌曰至六識轉爲意
者。上一句正明識蘊。下三句立處界」
論曰至至意識身者。識非一故名各各了別。
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問五識。對五境
可名爲各。意識。遍縁。云何名各。解云。且
據法界名之爲各 又解。縁十三界名
各。若五識據非縁他境名各。非不被他
縁自境。意識能縁十三界名各。非不能
縁他境 又解。意識隨縁何法即名。爲各。
總取境相者。謂彼六識。各於彼彼境不取
別相。取境總相。故名識蘊 問心與心所
各有行解。取諸境相差別云何。解云。就行
解中。一叙異解。二問答分別 一叙異解
者。心對心所行解不同。略爲四解。第一
解云。夫於境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
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所法對
所縁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
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多解故
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
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
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
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
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家意説。心王
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 第
三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
取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家意説
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
王非隨所故非取別 第四解云。心・心所
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
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
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
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三
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餘師
説。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四句。
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行相
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
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行相
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慚亦
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説無慚
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説除前
相 解無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二問答分別者。就
中。一會釋論文。二對行相明差別。三會
釋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縁名。
六三性分別 言會釋論文者。問若初家
説。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無慚四
句云何釋通。解云。此據行解互相隨順。故
作此説。非謂一體起多行解 或餘師義。
不必須通。問若後三説。於一體上有
解者。入阿毘達磨云何釋通。解云。彼論所説
據正非兼 或餘師義。不必須通 問若
後三説。於一體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
何不有體多過耶。解云。兼行雖多性相隨
順。正行唯一故體非多 二對行相明差
別者。問行解・行相差別云何。解云。言行解
者。謂心・心所行解不同。於諸境中取總・別
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別。此之行解於所
縁境。或起正解。或起邪解。如上四説。即
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謂心・心所。其
體清淨。但對前境不由作意。法爾任運影
像顯現。如清池明鏡衆像皆現 三會釋行
相名者。問如前所引。無慚四句所説行相。
彼論應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義同
即無差別。何故相對辨差別耶。解云。若言
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別。若言行相有其
二種。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爲
相對辨差別故作用名行解。影像與行
名。據義不同實有差別 論行相名兼
通行解。無慚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
故。名爲行相。更有餘文准此通釋。如是名
爲二種差別。四辨得一行名者 問行
解・行相。據何名爲同一行相 解云。據行
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
何境法爾相現。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
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如眼識等依眼等生。
帶色等義影像而現。能了自境已上
論文
 由
此准知。但約行相名爲一行 問心等行
解。有説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
行解。異説不同理非決定。行相。同説故約
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説同家。亦得名
爲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
得能縁名者。問行解・行相。爲約何者説
名能縁。解云。據行相説。非據行解。謂彼
心等對境之時。有影像現。據此義邊名爲
能縁。境名所縁。以心・心所縁境之時。非
如燈焔舒光至境亦非如鉗押取彼物。
據影現義名能・所縁 問清池・明鏡。亦有
像現。應説彼類亦是能縁。解云。雖有像現
而無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説能縁 問若
爾應約行解名爲能縁。何故約彼有影
像現説名能縁 解云。行解或正。或邪。於
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約此明 又解。正約
行相名爲能縁。理實而言。亦兼行解 又
解。但約行解名爲能縁。以是用故 又解
約行解名爲能縁。理實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倶正約彼行相・行解名爲能縁。以此
二種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別者。問行解・行
相。與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
不離體。應知三性皆與體同 問如善心・
心所法縁不善色時。有影像現。如何行相
同彼體耶。解云。雖所縁色是其不善。以此
影像不離能縁故亦是善。如鏡中火似火
眞。影像亦爾。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
善既爾。不善・無記・准善應知 若依大乘。
此行相當相分。此相分是境攝。隨變色等即
色等中攝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
縁前境。無別行相現心等上。不同説一切
有部。不變相分復不同大乘」  應知如
是至轉爲意界者。別立處・界
如是此中至復爲意界者。此下釋妨。就中。
一建立意二建立界。此即初文。謂總牒
上相攝義門擧有妨者。由問爲難」
更無異法至即名餘種者。此釋妨 意界雖
無別體。與六識異轉位得名。據顯説在
過去。論體實通三世。從他生邊名識。能生
他邊名意 喩況可知 問未來無前後。
而説有意界。亦可未來無前後應有等無
間解云。等無間縁作用所顯。故未來無。意
界據體故未來有。依如是義説十八界皆
通三世 問過・未可爾。現住一念六識不
竝。義分根識。極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
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據現在多念相續。
或據現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據現在
一人・一念。極多十三。少則不定
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問起。
若六識攝意。應有十七。若意攝六識。應
有十二。何縁得立十八界耶」  頌曰至
界成十八者。答。如文可知」  若爾無學
至非意界故者。難」  不爾此已至後識
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闕餘受生縁故後
識不生。住意性故得名爲意。如眼已滅未
發眼識名眼界故
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總攝問起」  頌曰至以離他性故者。答
此明總攝 以化地部説他性相應非自
性。亦他性相攝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攝八
支正道。彼執不然 若論其體。體相不同。
若義相似便相攝者。一切諸法無我理同。竝
應相攝。經依相順假説相攝。若就勝義唯
攝自體。故婆沙五十九云。諸法自性攝自
性時。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
各執持自體。令不散壞故名爲攝。於執持
義立以攝名。故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
曰至攝徒衆等者 諸處。謂諸經論處 
眞攝名勝義 假攝名世俗 四攝事。謂
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布施謂財・法布施・愛
語謂實語等。利行謂利益行。同事謂同作
善事。由此四種攝徒衆等令不散故 餘
文可知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數開合。就中。一明數合。二明依開。此即初
文問起」  此難非理者。總非」  所以
何。徴」  頌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
可知
若爾何縁生依二處者。此明依開。問」
頌曰至各生二處者。釋 端嚴有兩解。初解
令身端嚴。此解有過 第二解令識端嚴。
此解無妨。舌・身形大發識用足。故不
二 又婆沙十三云。問何故眼・耳・鼻各有
二處。而舌身唯一耶。答諸色根處爲莊嚴
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笑。云何此
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
陋。世所蚩咲。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兩指

已説諸蘊至別義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別
釋名義。就中。一釋三名。二教起因。三體廢
立。四名次第。五名廢立。六攝異名。此即釋
三名。結前問起」  頌曰至是蘊處界義
者。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是界
義 梵云塞建陀唐云蘊。舊譯名陰於禁
此陰是陰覆義。若言陰梵本應言鉢羅娑陀。
案陰音應以陰於今
 陽之陰也。近代諸師
竟作異釋 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
然。然醫方説淡飮不言陰 更有異釋
不能具述 若言陰氣萬物所藏。即是聚
義。借喩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
蘊 或翻爲衆。故法花云五衆之生滅。此
亦不爾。若言衆。梵本應云僧伽 或翻
爲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應云曷邏
陀 梵云阿野怛那。唐云處。舊翻爲入。
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應云鉢羅吠舍。舊
經亦有譯爲處者。如空無邊處等。及阿練
若處。竝與今同。梵云馱都唐言界。有譯爲
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論曰至蘊義
得成者。引經五門以釋。色聚名蘊。此言
略者。名略非體。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
沙七十四云。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
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略聚其
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問若爾無爲亦
應立蘊。諸無爲名可略聚故 答諸有爲
法有作用故。有略聚義。雖體有時不可略
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蘊。諸無爲法。無
作用故無略聚義。雖可略聚其名。而不
可立爲蘊」  於此經中至名現在者。三
世門 正滅是現在故。擧已滅名過去。簡
異擇滅。非擇滅故言無常已滅。已生是現
在。若未來未至已生位名未來。至已生
位未落謝過去名現在。集異門同此論」
自身名内至或約處辨者。内外門。自身成
就名内。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異
門足論第十一云。云何内色。答若色在此相
續。已得不失是名内色 云何外色。答若
色在此相續。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
續。若非情數。是名外已上
論文
 或約處
者。處謂十二處。五根名内。六境名外色」
有對名麁至苦集諦等者。麁細門。五根・五
境有對名麁。無表無對名細。或相待立。謂
約有見等三。或約欲界等三。集異門説。
或約有見有對・無見有對・無見無對三色。相
待。前麁。後細。或約欲・色・不繋三色相待。前
麁。後細」  若言相待麁細不成者。此難不
然。觀待異故故成麁・細」  猶如父子苦
集諦等。雖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
苦・集諦等 問麁・細相待對立一法。説麁
細。亦可長・短相待對一體相形立。解云。色
處簡差別。長短別有體。麁・細通五蘊。不可
例長短」  染汚名劣不染名勝者。劣勝
門 約體以明。謂善・無覆名勝色。不善・有
覆名劣色 若依集異門論意。釋劣・勝。
或約不善色・有覆色無覆色・有漏善色・無
漏善色如其次第觀待相形。前劣後勝。或
約欲・色。不繋三色。觀待相形。前劣後勝。廣
如彼釋」  去來名遠現在名近者。遠近
門 可知 集異門一解同此論 又一
解云。云何遠色。答若色過去非無間滅。若色
未來非現前起。是名遠色。云何近色。答若
色過去無間已滅。若色未來現前正起是
名近色」  乃至識蘊至所説如是者。釋
餘四蘊。大同色蘊。而有差別。謂餘四蘊依
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細 或約九地
展轉相形。上細下麁。以辨其相 若依集
異門論解。受等四蘊三世同此論。若在此
相續已得不失名内。若在此相續或本未
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續名外 受等四蘊麁
細者。或約有尋有伺・無尋有伺・無尋無伺。
如次觀待。前麁。後細 或約欲・色・無色・
不繋如次觀待。前麁。後細 受等四蘊劣・
勝者。或約不善・有覆・無覆・有漏善・無漏善。
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或約欲・色・無色・
不繋。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受等四蘊遠
近者。一解同此論 又一解意若過去非無
間滅。若未來非現前起是名遠。若過去無
間已滅。若未來現前正起名近」  大徳法
救至麁細同前者。叙異釋。五根所取五境
名麁色。所餘五根。無表名細色 約情
明勝・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勝
又解。十一種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
名勝色。劣勝通十一種色 約可見處名
近。不可見處名遠 餘十種色雖不可見。
隨其所應。隨彼可見・不可見色説近
遠 三世内外。如自名顯。既無別釋義同
前家 受等四蘊亦然。例同色蘊。言差別
者。隨其所依身力應知遠・近。在可見處
名近。在不可見處名遠 具麁細同前第
一家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細 或
約地釋」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者。此
釋處義 心等生長門義是處義。彼十二種。
能生長心等故名爲處。法體先有不可
生。但能生長彼作用義」  法種族義至
是生本義者。此下別釋界。有兩釋。此即初
解約因以釋。能生諸法諸法生因。如人於
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爲種族。是生本
義。如一山中金・銀等礦名金等族。是多法
族説名多界 一身。謂一有情身。一相續
謂一期相續 或一身謂一期身。一相續
謂一有情相續 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
十八界」  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者。問 
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者。答。謂與自種類爲
同類因故。即是生本」  若爾無爲應不名
界者。難 有爲同類因可得名爲界。無爲
非同類無爲應非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
故者。通 無爲雖非同類因生心心所。爲
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
若爾。處・界義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
 若作倶舍師救云。一同類因名生本。十
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縁生名生本。謂無
爲一界少分 從多分説處義不同。少分相
濫亦無有失」  有説界聲至名十八界
者。第二師約差別釋 族謂族類。如世種
類刹帝利等種類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
種類各別。名十八界 或可。此師別爲一
解種類釋界。不同頌文 正理難云。若爾。
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
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有説安立時
分異故。廣如彼釋」  若言聚義至如聚如
我者。毘婆沙宗。蘊等三門皆是實法 經部
所立。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今論主意。以
經中説略一聚言。許蘊是假。餘二是實。今
立比量破毘婆沙説蘊是實。立比量云。色
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者。毘婆沙師救云。一
一極微亦得蘊相可積集故。既一一極微
亦名爲蘊。非多實成。顯所立因於一一蘊
有不成過」  若爾不應言至有聚義故
者。論主難 經説聚義名之爲蘊。而言一
一實亦名蘊者。聖教相違」  有説能荷
至物所聚故者。述異釋」  有爲之法爲
因取果。果所積集名爲能荷。由諸世間
以其兩肩能荷重擔。説肩名蘊。物所聚故
 此釋亦以聚故名蘊。符經順假。故論主
不破」  或有説者至我當與汝者。又述異
釋」  可分段義。是蘊義。故言一一分亦
名蘊。故引彼世間擧貸財物。皆令彼人三
時還足。便作是言。汝三蘊還。我當與汝物。
顯一一分皆名爲蘊」  此釋越經至廣説
如前者。論主難 雖有此釋。不順聖言。
隨俗浮言何容准定。由與經説過去等
義有相違故 此文但破後家分段 或
可。此文亦破前師能荷名蘊。雖復義釋符
經順假亦無有違。然經中説聚義是蘊。故
今亦破」  若謂此經至蘊定假有者。上
來毘婆沙師被他難殺今復釋經。論主牒
破。若謂過去等一一名蘊。此執非理。經言
略聚。何得一・一皆名爲蘊。故知。如聚。蘊假
義成」  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者。經部難
論主」  若以聚義名蘊許是假者。諸處
極微亦由積集方是生門。何因不許處亦
是假。應立量云。諸有色處定應是假。處因
積聚方得成故。猶如諸蘊」  此難非理
至十二處別者。論主破經部 雖因多微
積集方作生門。然多集時。一一諸微皆有
因用。是則一一皆成生門。顯所立因有不
成過。若不爾者。而説根・境相助共生識等。
無別因用。應非別處同一處攝。若同一處
但應立六。是則應無十二處別。合共發
識既非同處。根境各別因用不同。説十二
處。故知根・境共發識等。一一極微亦有因
用。各得處名 按上所説。論主此宗許蘊
是假。違破婆沙。許處是實故破經部。以理
爲量。不執一宗。隨何勝者釋爲已立」 
然毘婆沙至亦説燒衣者。論主牒婆沙文通
釋 婆沙師説。若觀假蘊彼説一微爲一
蘊少分。若不觀假蘊。觀實蘊彼説一極微
即是一蘊。既許一微即是一蘊故知婆沙許
蘊是實 今論主釋。婆沙既引經中聚義釋
蘊。故應亦許蘊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蘊
者。此應於蘊一分。假説有分。全蘊總有別
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燒亦説爲燒衣。諸
後學徒。不達婆沙本意。説蘊是實。故應如
是蘊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於聚所依
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
聚非實故 解云聚之義故名*爲聚義。
依主釋。聚假。義實。聚義是蘊
 又云。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
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解云此一極微有三世・遠・近等
義故名爲聚。即聚名義。持業釋
 又云。又於一
一別起法中亦説蘊故蘊定非假。如説倶
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説如經。於一切
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解云。即受
蘊等一一。
皆是可積集相名蘊。持業釋。或受蘊等。定與
積聚法倶起。且如一微。猶與大小八法倶起
 正理
亦應同彼婆沙。蘊通假實。爲倶舍論主説
蘊唯假。故且説實
何故世尊至作三種説者。此下第二明教起
因。問起」  頌曰至蘊處界三者。答 愚謂
迷境以無明爲體。迷境不同有其三種。或
愚心所總執爲我。爲説蘊。以蘊廣明心
所法故 或唯愚色執*爲我。爲説處。以
處廣明諸色法故 或愚色・心總執爲我。
爲説界。以界廣明色・心法故 根謂根機。
以信等五根爲體 樂以勝解爲體。故正
理論云樂謂勝解 又解。樂謂樂欲。利根
樂略爲説蘊。中根樂中爲説處。鈍根樂廣
爲説界
何縁世尊至受想別爲蘊者。此下第三體廢
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無爲非蘊。此即
建立受・想。問及頌答」  論曰至隣次當辨
者。諍根有二。謂在家者貪著諸欲。若出家
者貪著諸見。此欲・見二。受・想如次能爲勝
因。由味受力故貪著諸欲。由倒想力故貪
著諸見 煩惱名諍。即諍名根 或與諍
爲根 生死法。謂三界生死法。由耽著樂
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輪迴。故此受・想
爲最勝因 由此諍根因。生死因。及後頌
當説五蘊次第因。故別立受・想
何故無爲至例應成失者。此即明無爲非蘊。
問及答也 總有三解。一明無爲非蘊中
攝。不可積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説
下。通伏難。伏難云。若非五蘊。何故不説爲
第六蘊。爲通此伏難故。言亦不可説爲
第六蘊。無爲之法非如色等可積聚故
二明蘊是染・淨二依。依是因義。無爲不爾
故不立蘊 三明無爲是蘊息處。非蘊。息
謂滅處。如瓶破滅處。非瓶 論主。許前二
解不許第三。故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若便蘊息名無爲。無爲非蘊攝。處・界息故
名無爲。無爲非是處・界攝 正理救云。若
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爲蘊息。三無爲上聚義
都無。可言蘊息。非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
應例 若倶舍師破云。若言無爲無聚義
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如是已説至界別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
第。就中。一明蘊次第二處・界次第。此即明
蘊次第。結問頌答」  論曰至立蘊次第者。
此約隨麁明次第 色有對故五蘊中麁。
是故先説 四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説
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
説 於後三中。待行・識二想蘊最麁。男・女
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説 於後二中。
行麁過識。貪等易了。二中先説 於五蘊
中識最爲細。總相難分故最後説」  或
從無始至立蘊次第者。約隨染明次第
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
由顯形等故初説色。此色愛生由耽受味。
故次説受 耽受復因倒想故次説想 
此倒想生由煩惱。故次説行 如是煩惱
依識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汚識。
故後説識 問行蘊有惑可能染識。色・受・
想三體非煩惱。如何染識。解云。色・受・想三。
雖性非惑。而能爲縁生染汚識。説名染識
 或色爲縁生染汚識。受・想與惑相應。能
染汚識。説名染識」  或色如器至立蘊次
第者。約隨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
求好器。謂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説。既
得器已擬有所盛。次求飮食謂米・麺等。受
類飮食 増益損減有情身故。故次説受
 求得食已不可獨進。次求助味謂&MT04877;・鹽
等。想同助味。由取怨・親・中平等相助生
受故。故次説想 雖得飮食・助味復須人
調合。次求廚人。行似廚人。出貪・思等。業・
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故次説行 
既調合已延客受用。名爲食者。識喩食者。
有情身中識爲主勝。故最後説」  或隨界
別至無増減過者。約界立次第。思感八萬
故思最勝。四是所住喩之如田。識是能住
類之如種 餘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
別立蘊者。前指下文。故今略顯。四義非一
者名諸次第。所以於諸行中別立受・想
者。一爲相麁麁・細門也。二爲生染起過門
也。三類食同助。器等門也。四二界中強。界
別門也
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處・界
次第。辨根次第。境・識類知。此即問起」
頌曰至或隨處次第者。頌答 餘謂身・意根
餘。即眼等四根」  論曰至舌後嘗味者。
於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説。意境不定。
所以後説 言不定者。三世・無爲。於此四
種。一・一別縁爲四。二・二合縁爲六。三・三合
縁爲四。四・四合縁爲一。總有十五故言不
定 就前五中 前四境定。是故前説。身
境不定所以後説 故正理云。境決定者。用
無雜亂其相分明。所以先説。境不定者。用
有雜亂相不分明。所以後説已上
論文
就前
四中。眼・耳先説。取遠境故。鼻・舌後説。取
近境故。眼先・耳後。由遠由速。鼻先・舌後。
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
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 餘文可知」
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説者。此約所依上・下。
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謂扶根四境。眼・耳・鼻
三。若據所依得有上・下。若據根體即無
上・下。故下論云。此初三根横作行度。處無
高・下。如冠華鬘。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
五色根生者。故最後説 故正理第三云。意
無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説
已上
論文。
謂意根攬六識成。意識依雖唯意。
五識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
止諸根生者。雖無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
論故作是説 又婆沙七十三云。復次。隨
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内處。眼處最麁。是
故前説。乃至意處最細。是故後説。廣如彼

何縁十處至立法處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廢
立 問若礙故名爲色。應十竝名色。若持
故名爲法。應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
通名」  頌曰至一名爲法處者。就頌答
中。以四義簡。一爲差別。通釋色處・法處 
二最勝。別釋色處 三攝多法。四攝増上
法。別釋法處」  論曰至非於眼等者。別
解色處。爲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別相故。色
蘊分十不總爲一。法處無表以少不論 
若無眼等九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總立色
處名。此色處爲眼等九名所簡別。雖標總
稱而即別名。如多主馬同群各有別印。一
主無印即以無印別有印者。此亦如是。故
言總即別名 應有問言。何故餘九不立
通名。唯標色處 故今通言。又諸十色中。
色處最勝故亦立通名。一有對故。二有見
故。三同説色故。具茲三義勝立通名。或有
對言簡無表色。有見・同説簡眼等九」
又爲差別至獨名爲法者。別解法處 又爲
差別餘十一處立一法處名。非於一切十
一處。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應知 
應有問言。何故餘十一處不立通名。唯標
法處。故復釋言。以法處中。攝多法處故。
攝増上法故。故立通名。餘處不爾」  有
餘師説至獨立法名者。叙異師釋 色得通
名。一體多麁顯。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餘
處不爾。雖十色處。皆慧眼境。眼等九處非
肉・天境。又非麁顯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
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總名佛眼
 法處中有能詮諸法名故。有能縁諸法
智故。故得法名。餘處不爾 言名顯文
句。或名與智體増上故
諸契經中至爲離此耶者。此下第六攝異名。
就中。一略攝法蘊。二類攝蘊等。三別明六
界。就第一略攝法蘊中。一明攝法蘊。二
明法蘊量。此下第一明攝法蘊。頌前問起。
一總。二別。此即總問」  彼皆此攝如應當
知者。總答」  且辨攝餘諸蘊名想者。別起
頌文」  頌曰至皆行蘊攝者。西方數法。多
以十・百爲因乘成多數。百・千以上以百
因之。未滿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萬
爲八十千也 此中教體兩説不同。自古
諸徳出教體。或有以聲爲體。或有以
名・句・文爲體。或具含二種 若約逗機
説法以聲爲體 若據詮法以名・句・文
爲體 所以諸論出教體中。皆有兩説不
同。今依新譯婆沙以此論初説爲正。故婆
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爲體。
爲是語業。爲是名等。答應作是説。語業
爲體 問若爾。次後所説當云何通。如説
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
第連合。答後文爲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
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
身。是佛教用 問伽陀所説復云何通。答有
於名轉。有於義轉。此中且説於名轉者
 有説佛教名等爲體 問若爾所説當云
何通。如説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
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説。如世子
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如是説
者。語業爲體。佛意所説他所聞故 又云。
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
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
表故廣如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
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
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
言。乃至語表 問教體若通善者。何故金
剛般若論云。我法是善。汝法是無記。解云。十
八部中有立無記。非汝・我部
此諸法蘊至如實行對治者。此下明法蘊
量。問及頌答」  論曰至二蘊所攝者。説
法蘊量三説不同 第一師解。謂佛別説八
萬部法蘊經。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毘達磨
中。法蘊足論有六千頌。此約文定量 第
二師約所詮義定量。説一義門名一法蘊。
謂隨所詮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能詮
法蘊其數亦然。隨説一一教門名一法蘊。
所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十二縁起・四諦・
四食・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定・八解脱・八
勝處・十遍處・三十七覺品・六神通・無諍・願
智・四無礙解 等。謂等取所餘法門 第
三正義。約用定量。隨除一惑名一法蘊。
謂由有情貪・瞋等行八萬別故。爲治彼行。
世尊宣説不淨等觀八萬法蘊。八萬法蘊。
皆此五蘊中色・行二蘊所攝。如前兩説 
有釋。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數説但言
八萬。若具足説有八萬四千 眞諦師解云。
十隨眠爲十。一・一各有九隨眠爲方便。一
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
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
以九隨眠爲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
足本一百爲二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
覺・愚癡・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萬
五百。已起有一萬五百。未起有一萬五百。
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
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如是餘處至應審觀自相者。此即第三類攝
蘊等。若以共相相攝。是則萬法皆同爲合。
體相共分互無濫故。應觀自相以體相
收」  論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釋頌文」
且諸經中至此行蘊攝者。此下擧名略攝。即
別攝蘊。戒蘊是色蘊攝。餘四行蘊攝。謂定
蘊。以行中定爲體。慧蘊及解脱知見蘊。以
行中慧爲體。解脱蘊。以行中勝解爲體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中云。無漏
身・語業名無學戒蘊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
學三・三摩地。謂空・無願・無相 云何無學慧
蘊。答無學正見智。云何無學解脱蘊。答無
學作意相應心。已解脱今解脱當解脱謂盡・
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 云何無學解脱
*智見蘊。答盡無生智 解云。勝解心數法中
當廣分別。無學位中勝解相顯立解脱名。
言解脱知見者。即*智名見故名*智見。縁
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見 又解脱身中
起故名解脱知見。*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
脱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脱事故」
又諸經説至四蘊性故者。此攝處異名。此中
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脱者。一聞佛等
説法得解脱。二因自讀誦得解脱。三爲他
説法得解脱。四靜處思惟得解脱。五善取
定相得解脱。解脱謂涅槃。因此五種得解
脱故名解脱處。依主釋也。此即略依集
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名標
釋。廣如彼解 言皆慧爲性者。第二生
得。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經是生
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勝慧
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爲他説法必先思
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於
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説不同皆慧爲體。
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所
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
三。取自聲故非第一。非以他聲爲自助
伴。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 故發
論説。誰成就身。謂欲・色界有情。如身
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成就也。正受無
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初生・後死必有心
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問世尊。
何故於無想天有頂天多説爲處。答有諸
外道執此二處以爲解脱。佛爲遮彼説爲
生處。廣如彼釋」  又多界經至十八界攝
者。別攝界異名 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
種三・一種四・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
十二。隨其所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
別明
且彼經中至名識界耶者。此下第三別明六
界。將明問起。地・水・火・風如前已説。空・識
未説。爲即虚空無爲名*爲空界。爲一切有
漏・無漏識名識界耶」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頌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釋 
説一切有部傳説。空界以明・闇爲體。即顯
色差別。體亦是實。論主不信空界實有。
故言傳説。理實亦通光・影。光・明爲一對。明
輕。光重。偏言明者。擧輕以顯重 影・闇爲
一對影輕。闇重。偏言闇者。擧重以顯輕 
此即影略互顯 然正理云傳説是光・闇
者。此論輕・重互擧。正理偏説二重故不相
違」  論曰至名爲空界者。内・外竅隙名爲
空界。非即虚空名爲空界」  如是竅隙
云何應知者。問」  傳説竅隙至不離晝夜
者。答 傳説竅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
色是顯色差別。非離明・闇顯色外。別有竅
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爲體。應知。此體不
離晝・夜。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此空
界色以明・闇爲體。晝・夜爲位 又解。空界
實有者。此非論主所許。故論主言。應知此
體不離晝・夜。謂如晝・夜於明・闇等假立
其體。晝・夜非實。空界亦然。應非實有」
即此説名至隣阿伽色者。此述本論空界異
名。有二釋。即此空界色説名隣阿伽色。伽
翻爲礙。阿通二義。或名爲極。或名爲無 
若言隣極礙色。謂空界色與極礙相隣。是
隣阿伽之色。名隣阿伽色。約相隣釋 
若言隣無礙色。即無礙名色。此無礙色與
餘礙相隣。即隣是阿伽。故名隣阿伽色 
兩師各據一釋。義竝無違」  諸有漏識
名爲識界者。別釋識界 謂一切有漏識皆
名識界」  云何不説至爲識界耶者。問」
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者。答 由許六界
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諸無漏法則
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無漏法。於有
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
六界於有情生。生・長・養因。差別轉故。是生
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
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
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有。任持
諸有者。立六界中 無漏意識能損減諸
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
中。廣如彼釋 問入無心定識即不行。云
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從多分説 又
解。定前心作等無間縁。決定能引後心生
故。及彼心得相續恒起。故謂持生 又解。
色法中強偏説四大。亦攝所造。無色中強心
法爲勝亦攝餘法。既攝命根故言恒持生
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於無心位
雖現無心。後之出心必定應起。後當起故
身命不終。是故名爲恒持生*故也 問無
色*界中而無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約欲・
色説 或無色中雖無前五。有後一故依
總相説。故言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
界攝者。攝彼六界。如文可知 問無爲無
用可非生依。餘有爲法。何故不説但標六
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攝。識是心法
攝。色・心二種諸部極成。是故偏説。心所有
法。不相應行。即非極成。如覺天説心所是
假。經部説不相應行是假。是故不説 問
色十一中。何故偏説色・觸。不言餘九。解云。
眼等四根初生即無。身根雖有無發識能。聲
疎轉故於生用劣。香・味欲界雖有。上界即
無。無表有・無不定。於生無用。唯色・觸二有
體有用。故偏説之 問何故色中唯説空
界。觸中唯説大種 解云。空界定有始從
初生乃至命終。恒持生故。所以偏説。青・黄
等色有・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説 四
大是強必定恒有。是故偏説 澁滑等觸有・
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説 又解。一切
諸法總有二種。一者色法。二者無色法。色法
中強・謂四大種。是故偏説。無色中強・所謂心
王。空界雖是所造除疑故説。謂或有疑。初
受生時有空界不。佛爲除疑故説空界。
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
問置本論師。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
分施設六界。彼論解云。愚少分者爲説六
界。愚一切者爲説十八界 又云。爲利根
者説六界。爲鈍根者説十八界 又云。
爲樂略者説六界。爲樂廣者説十八界
 又云。復次。於十八界爲略現門故説
六界。謂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説前
五界。當知已説諸是色界。若説識界。當知
已説諸非色界。廣如彼釋」  彼經餘界至
十八界攝者。類説餘界。皆此十八界攝 略
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
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曰。界有六十
二。十八界爲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 言
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一六。謂地・水・火・風・
空・識 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爲體。
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爲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者。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
欲以貪爲性。恚以嗔爲性。害以害爲性。無欲以無貪爲
性。無恚以無瞋爲性。無害以不害爲性。此六是心所法。
皆是法
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
界以
受爲性。後一以癡爲性。
是心所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想・行・識
受・想・行法界攝。
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 第一三。謂欲・色・
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
味・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
色故總名色界。十八
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
以擇滅・非擇滅爲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謂過
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爲性。
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
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爲性。七心
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
無覆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妙界
以無漏善法爲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五三界。謂
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爲性。不善界
以諸不善法爲性。此二七心界・
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
切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
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爲性。無學
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爲性。此二
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
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
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
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
五蘊。及三無爲爲性。
意・法・意識界
 第二二界。謂有爲*界・無
爲界有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
無爲界以三無爲爲性。法界攝
 略依法
出六十二界體性。今界攝入十八界
中。廣明六十二界體性。如彼論説 阿含經
中亦列
六十二
界名
倶舍論記卷第一
  長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與兩三門
弟讀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了 







倶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分別界品第一之
復次至幾無記者。此下大文第三諸門分別。
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所以不約蘊・
處分別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顯根・境・識
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
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下明初三門。
將明問起」  頌曰至無記餘三種者
答中。上一句有見・無見門。次一句有對・無對
門。下兩句三性門」  論曰至説餘無見者。
謂此色界以可示現在此在彼差別不同。
有能示現此・彼言説故名有見。此即言説
名見准餘無見 若依正理第四。總有三
説云。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名
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
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縁 有説此色於
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
此亦爾故。不可説聲有谷響等。應成有
見。不倶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
八。亦有三説。皆同正理。初師以眼名見。
觀照色故。第二説。以言爲見。能示現故。第
三説以像名見。見謂現也 問此論何故
不具説三 解云。隨作論者意樂説故 
又解。經部計。眼無實作用説名爲見。根・境・
識三和合之時。假名眼見。非實眼見。又無
實像色 論主意朋經部。不言眼見。不言
像現。示現名見不違經部。故依此説。一解
雖同。然意違兩説 問雜心第一。慧亦名
見故。故彼論云。又説。一切界皆可見。慧眼境
界故 何故此論不説 解云。分別法相意
存差別。若言慧見。十八皆名有見。
無見者即無差別。論主不説意在於茲。或
略不論」  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者。頌本
唯明障礙。長行義便明三有對。對是礙義。
礙有二種。一障礙。二拘礙。若障礙有對。是
障礙礙。若境界・所縁有對。是拘礙礙。此即標
章」  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者。據積集色
更相障礙 或二相礙。謂手・石相礙。據顯
且言手石。論礙實通十種」  境界有對
至境界有對者 十二界。謂五根・七心界全
及法界一分相應諸有境法。爲色等境之所
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施設論。即六足
一稱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陸。晝・夜
二對。可知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
名 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MT00243;。小者
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所縁有對至於自
所縁者。謂心・心所。爲自所縁之所拘礙。故
名所縁有對」  境界所縁復有何別者。
問二差別」  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者。答
 境界有對。若於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
見・聞等取境功能。即説彼色等。爲此眼等
境。功能所託名爲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
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
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 所縁有對。謂心・
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
不起。執所縁境方起至現。現謂起彼取
果用故。彼所縁於心等名爲所縁。此約有
縁其用得起。無縁不起。皆名有對。非必
起者。故未來心等亦名有對 若境界有對。
據礙取境用。若所縁有對據礙取果用。如
彼同分眼。雖不對境。取果之用任運得生。
然彼眼等非所縁有對。故知。礙取境用名
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縁有對 又解。
礙體義邊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
有對。如彼同分眼體雖恒有無見色能。不
名境界有對。以此准知。境界約用。所縁據
體。又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縁境
用名所縁有對」  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
者。此問礙義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轉時説
名有礙。此問境界有對 云何眼識等於自
所縁轉時説名有礙。此問所縁有對 此中
言自者。五根・五識。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
自。非不爲他縁。意・及意識縁法境故名
自。非不能縁他 又解。縁十三界名自。
非五根・五識取故 又解。十八界中。隨所
取者即名爲自」  越彼於餘至和會轉故
者。答 謂此眼等縁色等時。越彼色等於
餘聲等。此眼等不轉故。此即拘礙名礙 
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和
會轉時。於自所縁和會轉時。於餘聲等而
不得起。此和會言還是拘礙名礙」  應
知此中至説餘無對者。泛明有對。總有三
種。應知。此頌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説故。但
言十有色有對。極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
義准説餘無對 又正理第四云。言有色
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變礙
義故名有色 有説。色者。謂能示現在此
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説。諸色
有自體故。名爲有色。稱説易故。唯於色體
説有色言 解言。初解有變礙色用故言
有色。第二師有能示現色言故名有色。第
三師體即是色故言有色 問第二師於十
色中。色界可説有示現言。餘九不爾。如何
可説有示現言。如何言色。解云。餘九雖不
可見。而亦可説在此・在彼。如言此處有
眼・耳等 又解。餘九相從説故。隨色可得
説在此彼」  若法境界至謂眼等五根
者。約三有對四句差別 依毘婆沙。若以
寛問狹順後句答。若以狹問廣。順前句
答。若互有寛狹四句分別。若寛狹相似如
句答 境界有對通心非境。障礙有對
通境非心。互有寛狹故成四句 七心界・
相應法界。是第一句。爲境拘故是境界有對。
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色等五境是第
二句。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非境界拘故
非境界有對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爲境拘
故是境界有對。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 非
相應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對。
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若將境界望
所縁。境界有對寛。所縁有對狹。故此論文。
順後句答。所以不將所縁・障礙相對辨
者。互不相攝。體無濫故 問若據用相攝。
用各不同。若據體相攝。體即非有境界等
別。云何相攝。解云。論用不同實不相攝。以
用從體不離體故明相攝也」  此中大
徳至此是所許者 鳩摩邏多。此云豪童。
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喩鬘論・癡鬘論・
顯了論等。經部本從説一切有中出。以經
爲量名經部。執理爲量名説一切有部 
今此頌意。夫言礙者。爲他障礙而不得生。
正縁自境如何名礙。且如眼識。欲於色處
生。爲他聲等礙令不起。爲他礙時。應知
是有對。正縁色時名爲無對 與此宗不
同。論主意朋經部。故云此是所許 雜心
四句文同經部。梵本不然。譯者謬矣 有
古徳釋。此頌同説一切有部者。不然」
如是已説至故名無記者。此下釋後兩句。三
性分別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
餘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増上可
讃置白品中。有惡増上可毀置黒品中。故
名有記 若非可讃・毀非二品收體不
分明故名無記 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
三無記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謂聞・
思・修。三無漏謂學・無學・勝義。就無漏中前
二有爲無漏。後一無爲無漏 善總有七。一
生得。二聞。三思。四修。五學。六無學。七勝義
 不善唯一 無記有二・一有覆・二無覆 
就無覆中有六。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
通果。五自性。六勝義。前五有爲無記。後一無
爲無記。并前有覆總有七種 於無覆中。
此論下文但説勝義 若依正理。總説二
種。有爲中立自性無記。無爲中立勝義無
記 今言六種爲辨差別。異熟等四所不
攝者。皆名自性。爲辨差別於有爲中開
爲五種 善有七。不善有一。無記有七。總
有十五。以此十五種分別十八界 言分
別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觸。此八唯無記
 異熟者。通八種。謂異熟五根・香・味・觸 
威儀・工巧・通果者。謂香・味・觸 自性者。謂
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於七無記
中不通有覆・勝義」  有説不能至故名
無記者。叙異説。言無記者。不能記異熟
果故名無記」  若爾無漏應唯無記者。論
主意存前解故難破後家 若言不記異
熟名無記者。無漏不能記異熟果。應唯
無記。若言有爲無漏亦有異熟。以擇滅爲
果。常・無常爲異。證得名熟 此亦不然。有
爲無漏或容此釋。無爲擇滅既無有果。如
何名善。若言爲能作因有増上果。有違
自宗。設許不礙取増上果。理亦不然。無記
之法亦不障礙。取増上果應名有記。若言
擇滅體可讃故説爲善者。即同前解。重説
唐捐」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餘
十界。就中。一總摽。二別釋。此即總摽」
謂七心界至餘名無記者。此下別釋。就中。一
明七心界。二明法界。三明色・聲 此即
別明七心界。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別分
別。生得者。謂七心界。聞・思・修・學・無・學者。
謂意界・意識界。不善者。謂七心界。有覆者。
眼・耳・身・識・意界・意識。異熟・威儀。工巧者。
謂七心界。通果者。謂眼・耳識。二通相應亦是
通果。及意界・意識界。由異熟等攝心盡故。
所以不通自性 問眼・耳・意・識。及與意根。
皆通三性。鼻・舌・身識。不善・無記。此知可竝。
鼻・舌・身識。起善云何。解云。若汎爾起者。三
識非善。若修行者。觀段食等。深生厭離心。
能起善三識」  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者。
此即別明法界。於法界中。善有四種。一自
性善。謂無貪等三善根・及慚・愧。二相應善。謂
與自性善相應。三等起善。謂無表・得・四相・
二定。四勝義善謂擇滅 於法界中。不善有
三。一自性不善。謂貪等三不善根。及無慚・
無愧。二相應不善。謂與自性不善相應。三
等起不善。謂無表・得・四相 於法界中除
善・不善餘名無記 此論下文。及毘婆沙。
善・不善各説四種。何故此中不善説三。不
言勝義 解云。勝義不善。體通三性。此中
三性分別十八界。所以不説勝義不善。若
説勝義。即無差別 若別分別。於法界中
總有六十四法。謂無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
不相應。三無爲 生得者。有三十法。謂無
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
得四相 聞・思者有二十八法。謂無表。大
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修者
有三十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
尋・伺。得・四相・二定 學・無學者有二十八
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
四相 勝義善者有一法。謂擇滅 不善者
有四十二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
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法十。尋・伺・睡
眠・惡作・貪・嗔・慢・疑。得・四相 有覆者有
三十法。謂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小煩惱
中諂・誑・憍・尋・伺・睡眠・貪・慢・疑。得・四相
異熟者有二十一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
眠・得・四相・命根・同分・無想・異熟 威儀・工
巧者有十八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得・
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説。睡眠不通威
儀・工巧。至十纒中當具引釋 通果者有
十七法。謂大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自性
無記者有十法。謂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
分。於不相應中異熟等四所不攝者。諸餘
無記皆自性攝。於心所中異熟等四攝無
記盡。故自性無記不攝心所法 勝義無
記者有二法。謂虚空・非擇滅」  色界聲
界至餘是無記者。此即別明色・聲。色・聲二
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若不善
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不善。若無記心力等
起身・語表攝是無記。及非等起色・聲皆名
無記。以無記色・聲中有非等起故。不別
説等起。以實而言。無記心亦能等起身・語
表業 若別分別。生得・聞・思者皆通色・聲。
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發業。如
已説 不善者通色・聲 有覆者通色・聲。
謂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語 異熟者謂
色威儀・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聲。異
熟等四所不攝者。皆名自性無記
已説善等至無色繋後三者。此下第四明三
界繋門。問及頌答」  論曰至無所縁故者。
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無段
食。故無香・味。又雜心云。彼無揣食性。以身
微妙故已上
論文
 凡説有識必有所縁。彼無
香・味所縁。故無能縁二識。若依宗輪論。大
衆部等。色・無色界具六識身」  若爾觸
界至段食性故者。難。觸界。色界應無有觸。
段食性故。猶如香・味」  彼所有觸非段
食性者。通 色界觸非段食故觸色界有。
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顯所立因有不
成過」  若爾香味類亦應然者。又難 色
界有其觸。是觸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
非段食」  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者。又
通 香・味離食無別受用。色離食貪故無
香・味。於色界中觸離段食更有別用謂四
大種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宮殿
等用。故觸非無」  有餘師説至故在彼
無者。叙婆沙異説。謂住此欲界。依彼四靜
慮現起等至。起天眼見上界色。起天耳
聞上界聲 輕安謂大善地法中輕安。定中
用勝故別標名 觸與輕安同時故言倶
起 有殊勝觸。即色界大種。欲界身雖不
能取上界觸。以觸身中行故。能攝益身。
身在欲界既能見彼地色。聞彼地聲。起
彼地觸。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相隨逐。香・
味不爾。故在彼無 又解。輕安。謂身輕安。
即細滑觸。或是輕觸 與二通同時故言
倶起 能攝益身。雖色・及聲。通欲・色界
所引輕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於欲
界三種相隨。故生色界亦具三種 又解。
輕安。謂心所中輕安 倶起。謂所起引欲
界勝觸與輕安倶起。准正理論不破。即是
婆沙異説 然和須蜜。倶舍釋中云是室利
邏多解。彼師意説。入定方有輕安。或是輕
安風。正理不破者。言中不違故不破也」
若爾鼻舌至彼無用故者。論主難前師 鼻
舌二根。色界應無。彼無用故。猶如香・味」
不爾二根至及莊嚴身者。前師解。明根有
用。顯所立因有不成過。謂舌能起言説用。
鼻能莊嚴身用」  若爲嚴身至何用二根
者。論主復難 明根無用。顯因極成。
身。起説。依處足能。根非可見何所莊嚴。
依處起言何須根體。故知。二根於彼無用」
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者。前師復救 顯根
有用。引例證成。如無男根亦無依處。若
二根無者依處亦應無。既有依處顯根有
用 雖非有見爲有見因。雖非起言爲
起言因。展轉相因根還有用。由有根故依
處方生。由依處生嚴身・起説」  於彼可
無至離根應有者。論主又難 於彼色界可
無男根依處。彼界無用故。設男依處。彼界
有用。離根應有。由無用故。彼界中無。鼻・
舌依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何用二根。根
既無用。因還得成」  有雖無用至而非
無因者。前師又釋 論主若言諸根依處不
由根生要由見色聞聲等用根方生者。凡
有根生非要有用。如處胞胎業定死者。
雖無見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
有用 伏難云。此根無用。應非因生 爲
通伏難故作是言有雖無用而非無因。此
總出理 問前解二根於彼有用。今言無
用。豈不相違。解云。前言有用。有展轉疎
用。今言無用無親作用。非現嚴身。非
*現起説 或被難轉計」  彼從何因得
有根起者。論主別徴 彼色界鼻・舌二根從
何因生」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者。前師
答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此業即是鼻舌
根因」  若離境愛至鼻舌應無者。論主又
以理難 夫根愛者。擬用取境。由境有愛
根愛方生。是知根愛由境愛起。夫離境愛
於根定離彼離香・味貪應無有鼻・舌。若
謂根生非由境愛。雖無香・味愛而有鼻・
舌者。或應許彼雖無婬觸愛。而有男根
愛男根亦生 正理論第四非此解云。此
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非
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隣近而生。境
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生。即
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故
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
離處愛 彼論意説。境望根疎。依處望根
親何不以親爲證而倒以疎爲證。非由境
有無故根有無。但由依處有無故足顯根
有無 若依倶舍師救。應問彼言。何故彼
無男根依處若謂爲無婬觸。是即婬。觸爲
本。故境證強。非彼依處 若謂醜陋於彼
不生者。如來陰藏隱密。端嚴入相好中。何
容醜陋 又汝前説有諸根生非由有
用。但有因力無用亦生。男根於色雖爲
醜陋。設許有因於色應起。汝若言男根無
因非有。我還難汝。鼻・舌無因應無。若言
男根無境非有。鼻・舌無境彼亦應無」
若爾便違至不減諸根者。前師出聖教相違
若言色界無鼻・舌者。便違經説。彼色界中
無身支缺不減色根」  隨彼諸根至男
根應有者。論主爲通 經言不減隨其所
應。若執不減。男根應有」  如是説者至
男根非有者。論主正解 鼻・舌彼有。但無
香・味。以六根愛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
得現起。由得上定起上界愛愛上界身。
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愛依婬觸
生。婬觸。色無。男根非有。經説爲男有餘
男相 或能離染故説爲男」  故於色界
至理得成立者論主結」  無色界繋至無
色界繋者可知
已説界繋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無
漏門。後三通二。餘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諦・
無爲所不攝故。如諸煩惱。以譬喩部。非情
五境・無學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無
漏。雖皆無漏非道諦收。猶如虚空・及非擇
滅。是故得爲如是比量餘文可知
如是已説至後三三餘無者。此下第六有尋
有伺門。就中。一正分別。二釋妨難 此即
正分別。問及頌答 尋・伺相似於一心中。
或二倶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雖亦
相似亦唯有一。非二倶起。無慚・無愧雖亦
相似。亦二倶起。非唯有一。愛・敬亦然。故此
不明」  論曰至故説唯言者。正理第四彈
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
理。現見。意識内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
故 彼彈意。現見・初定内門意識與尋伺
倶。即顯外門非爲定證 欲界及初靜
慮。内門意識。與尋・伺倶 倶舍師救云。一
行相麁。是通因。二外門轉故。是別因。五識具
二。内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
有尋・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
行相麁。故無尋・伺」  後三謂是至伺相
應故者。明後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尋。二・
伺。三餘相應法。四非相應法。於此四中。餘
相應法界。及意界。意識界。皆通三品。非相
應法界。及靜慮中間伺。亦同第三品。尋在
第二品收 無第二尋。顯無有尋 但伺
相應。顯彼有伺 正理論破無第二尋云。
設有第二許相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
應。無第二言非爲定證。彼自解云。尋。一切
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 倶舍
師救云。設有同時第二尋。亦許相應。然無
第二故不相應。以受例尋。亦爲非理。汝言
三受隨一現前餘名第二。若據別義。尋亦同
受有第二尋。如善・不善・無記尋。隨一現前。
餘名第二。誰言無第二。我言無第二者。同
時無第二尋。反徴正理云。何故自體不與
自體相應。彼應解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
解何異我釋。若謂。我言自體・自體不相應
者。顯尋自體非自相應。即難云。雖此尋不
與此尋相應可與餘尋相應。彼應答
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解還同我釋」
伺在欲界至應名何等者。問 於法界尋・
及中間伺・餘相應・不相應法。隨其所應三
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
品不收應名何等」  此應名曰至謂即
是伺者。答 此應名曰無伺唯尋。第四句
攝。無第二伺故名無伺。但尋相應故言有
尋。由此攝法盡故。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
如文可知。順地作法故。倶句在初。一單第
二。倶非第三。一單第四。地中無別無伺唯
尋。故此單句第四。所以頌文但説前三。不
言第四者。顯宗云。然法少故頌中不説」
 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者。五根・五境尋・伺
倶無
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者。此即第二釋妨問
起 若五識身有尋・伺。尋體即是自性分
別。如何經説無分別耶」  頌曰至意諸
念爲體者。答。上兩句正答 言無分別。無
二分別。下兩句出二分別體」  論曰至三
隨念分別者 自性是尋 尋求動踴。如魚
躍水。體即分別名自性分別。若能計度
青・黄等別。男・女等差別。名計度分別 隨
念曾更。或隨境念。名隨念分別」  由五
識身至名爲無足者。三分別中。五識有一。無
二。從多分説名無分別。喩況可知。自性分
別五識必有。雖有慧・念而非分別。故正理
第四云。五識雖與慧・念相應。擇・記用微。故
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云。欲界五識身唯有
一種。自性分別。雖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
不能憶念故。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不
能推度故准婆沙文隨所更事名爲隨
念 計度。推度名異義同
 自性
分別至自當辨釋者。指同後解六識相應諸
尋。皆是自性分別 問若體唯尋。何故婆沙
四十二云。自性分別謂尋・伺。解云。此論從強
説故唯説尋。婆沙強・弱竝説故通尋・伺 
或略而不説 或擧初顯後 或論意不
同」  餘二分別至諸念爲體者。問尋性
分別。此事可然。於餘心所何故念・慧名爲
分別。非餘心所。解云。餘心所法非似順尋。
唯二似順。故不説餘。故正理云。夫分別者。
推求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
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 問餘心所
法與尋相應。應似順尋。何非似順。解云。若
據相應同性義邊。皆似順尋 若據似尋順
尋分別義邊。即非似順故不説餘」  散
謂非定至計度分別者。所以計度散非定者。
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計度分別云。雖
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若推度時便出定
故 又正理云。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
者。能於所縁。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
於此中簡定取散 問慧順彼尋。尋通
定・散。慧亦應通。何故計度唯散非定。解云。
散慧計度。又順尋強。定慧定伏。順尋非強
 問依定發慧。定應順慧。如何伏慧令
不順尋。解云。簡擇諦等實定順慧若
順尋邊定即制伏 問定中尋起定不能伏。
如何能伏*似順尋慧耶。解云。尋是自性分
別。有體即名分別。慧似順他起勢力易
除」  若定若散至隨念分別者。念通定・
散。意識相應。故正理云。明記所縁用均等
故 問念・慧二種倶行似尋。如何彼定伏慧
非念。解云。念於定中*似順尋強慧。定制
不得 問若爾念於定強。應不通散。解
云。夫念作用多順於慧。散慧用勝名爲分
別。故念順彼名爲分別。故四念住雖慧爲
體。立念住名。以相順故
如是已説至無執受餘二者。此下第七有
無*縁門。第八執受・不執受門・結問頌答 
於法界中一分有所縁。故言半也」  論
曰至有所縁等者。縁謂攀縁。心・心所法名能
縁。境是所縁。有彼所縁名有所縁。如人有
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起。猶如羸
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無執受者。正
理論云。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
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説。不
離根聲亦有執受」  所餘九界 至名無
執受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有彼心・心所
法執受名有執受。去・來不爾名無執受 
問現在五根。若入無心或起意識。即無
執受。或五識間起非識依者。亦無執受・如
何説現在五根執受。解云。現在五根。識不
依時亦名執受。執受類故 問去・來五根。
亦執受類應名執受。解云。現在五根容有
發識名有執受。去・來五根無容發識。名
無執受 又解。現在五根。識不起時非是
執受。而言執受據識起時。以執受義作用
顯故。如定・道大種雖不離身亦現在。名
無執受。五根亦爾。又品類足説。表業非執受。
此亦現在不離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
言。定・道大種。入定雖有。出定即無。名無
執受。此論説表屬身執受。論意各別 或
可。品類據表暫起猶如客寄。名無執受。此
論業品據多時起得與根合。名有執受」
色香味・觸至而無執受者 色・香・味・觸住現
在世。簡異去・來 不離五根。簡異離根。名
有執受 若住現在非不離根・及在過・
未。名無執受。如現身内除與根合髮・毛・
爪・齒。餘非根合髮・毛・爪・齒・并大便等。及
外非情色・香・味・觸。雖在現在而無執受
問此論若説血無執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
八云。問於此身中三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
執受・幾無執受。答髮・毛・爪・齒。根有執受。餘
無執受。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
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
胲・生・熟二藏。皆有執受。膏・膿・痰・飮・洟・唾・
涙・汗・屎・尿・塵垢。皆無執受 准婆沙文血
通二種。何故此論言無執受解云。此論據
朽言無執受。婆沙亦約生説。故通二種」
有執受者此言何義者。問」  心心所法至
名無執受者。答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
爲五根爲所依處。攝扶根四境爲依處。色
等四境若不離根。雖非所依可得言依。
而是心等之所親附依與所依。倶名依處
名有執受。心・心所法與彼依處。損・益展轉
更相隨故。謂心・心所法起憂・苦損。依處亦
損起喜・樂益。依處亦益。依處若得好食等
益。心等亦益。得惡食等損。心等亦損。由斯
九界名有執受 即諸世間。於五色根・扶
根四境。相雜住中説有覺觸此九衆縁所
觸對時能覺苦・樂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
受 正理論云毘婆沙説。若諸色法逼迫斷
壞便能生苦。與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己身
攝名有執受。有餘師説。若諸有情執爲自
體。一切處時方便防護茅・灰・火・刺・霜・雹等
縁。是已身攝名有執受
如是已説至倶非二種者。此下第九大種所
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門 可知」  尊
者覺天至唯大種性者。叙計。可知。又正理
第五云。譬喩論師作如是説。諸所造色非
異大種」  彼説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論
主破。非堅・濕等眼等所取。故知 堅等非
色・聲等。非色・聲等身根所覺。故知。色等非
堅・濕等」  又契經説至皆非大種者。教
證。可知」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説者。覺
天。引經爲難 若眼等根非大種者。何故
經言云何名内地界。謂於眼肉團中。若内
各別堅性堅類。乃至廣説。彼經於眼説堅性
等。故知。眼根即是堅等。彼經即眼名爲肉
團。肉團是總。堅等是別。別依於總。故言於
中爲簡非情故言若内。諸有情異名爲各
別。或大小不同名爲各別。簡濕性等名爲
堅性堅・中非一名爲堅類。或此堅性是餘
堅類名爲堅類。乃至廣説濕・煗・動性」
彼説不離至無相違過者 論主通經 以
實眼根別類造色。肉團即是扶根四境。其性
各別。世間不了實眼根體。於肉團上立以
眼名。此眼肉團。總説一切不離眼根大種
所造。故彼經説不離眼根肉團聚中。有彼
所依堅等體性。非言實眼即是堅等」
入胎經中至差別義成者。論主又別通 經
唯説六界爲士夫者。爲顯此六初受生時。
體用強勝。能成士夫根本事故。以四大是
造色所依。空是動所依。心是心所所依。所依
勝故別説非唯爾所。廣如瑜伽五十六説。經
雖説六觸。然更有餘心所法。經雖説六界。
何妨有餘所造色。若言説六界即無餘造
色。經亦説六觸。應無餘心所。亦不應執
心所即心。經言想等依止心故。豈心自體
還依自耶。又經亦説有貪心等。言觸處者。
觸之所依故名觸處。即眼等六根。故婆沙
七十四云。復次眼等六處。作觸所依義名
六觸處已上
論文
此中引意。取能依觸非所依

如是已説至非極微故者。可知」  如是已
説至能燒所稱諍者。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
門・十二能燒・所燒門。十三能稱・所稱門。結
問頌答」  論曰至能斫所斫者。若依婆
沙一百四十三云。有作是説是四處能斫
四處所斫。有餘師説・堅性是能斫。四處是所
斫。然無評家。此論同前師 又解。説四能
斫據不相離説堅能斫。剋體以論。各據一
義理竝無違。雖復堅性倶遍能所。據事
用勝説爲能斫。事用劣者説爲所斫」
何法名斫者問 豈不有爲刹那自滅非能
所斫」  薪等色聚至如珠寶光者。答 理
實有爲刹那自滅。非能所斫。但先薪等色
聚極相逼續生。斧等異縁分隔薪等。令各續
起令別義邊。此法名斫。非令法滅。故不
相違。支分離身。根非有故。根非所斫。以淨
法故亦非能斫 問地獄碎身。或斷蛇
等。令成多分。分各別行。是即支分離身
有根。解云。地獄現相見成多分。理實・諸分
皆有身根。斷蛇等身有餘勢動。故婆沙
九云。有餘師説。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爲百
千分。而諸分内皆有身根。諸分中間有連
續故。如碎杜中・及藕根莖。亦如破苽蔕
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即無。非一有情有
二身故而世現見。斷諸蟲身爲多分已猶
行動者。風勢所轉非有身根 問有斷蛇
等各別生者。此云何釋。解云 是餘有情依
託生故」  如能斫所斫至所稱唯重者。身
等色根亦非二事。謂非能燒・所燒。能稱・所
稱。以淨妙故。燒身盡時根亦盡者。由彼扶
根四境無故根亦隨無。非能燒根 聲界。
六義總非。不相續故 能燒・所稱。有二諍
論。前約世俗不相離説故言四界。後約勝
義剋體以論唯火能燒。所稱唯重。各據一
義理亦無違。雖復性火倶*遍能所。據事
用勝説爲能燒。若用劣者説爲所燒
如是已説至刹那唯後三者。此下第十四五
類門。就中一總釋五類。二別顯頌能。言
釋五類者。一異熟生除聲界餘十七界少
分 二所長養。泛明長養有二。一長養用
勝。通十八界。二長養體増五根・五境小分。
此中據長養體説 三等流。泛明等流有
二。一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
邊十五界全後三*小分。二非異熟・長養所
攝。然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
邊。除五色根餘十三界*小分。雖異熟・長養
亦有等流。爲辨異門廢總論別。此中據
第二等流説 四刹那。泛明刹那有二一
刹那滅故。故名刹那。十七界全・一界*小分。
二不從同類・遍行因生。非等流故名刹
那。謂初無漏意・法・意識*小分。此中據第二
刹那説 五實事。泛明實事有二。一有實
體故名爲實。十八界全。二體堅實故名爲
實。唯是無爲法界*小分。此中據第二實
説 應知。五類攝十八界體各不同互不
相攝。於五類中後四不攝名異熟就後四
中後三不攝名長養。就後三中後二不攝
名等流。就後二後一不攝名刹那。餘名
實。此即順釋 又解。於五類中前四不攝
名實。就前四中前三不攝名刹那。就前三
中前二不攝名等流。就前二中前一不攝
名長養。餘名異熟。此即逆解 於五類中
且依一相有爲・無爲義次前後。故説刹那第
四・實事第五。若依文次第。順・逆兩釋解亦
無有妨 又解。於五類中非餘四攝名
異熟。如是乃至非餘四攝名刹那。此即展
轉相望非互相攝 言顯頌能者以十八
界對攝五類。謂内五色根。有異熟・長養。
不言有等流。故知非等流。實唯法界。
不通餘十七 刹那唯後三。不通餘十五
 義準。此三。五内非有 聲無異熟生。既不
言無長養・等流。義準知有。上即影取長
養。下即影取等流。無實刹那。如前説 十
八界中既言八無礙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
八有等流。亦有異熟。既不言長養。明知
非有。五識無實・刹那。意界・意識界無實。皆
如前説 餘謂前説十四界餘。即色・香・味・
觸。此四各三。謂異熟・長養・等流・非實・刹那
亦如前説。實唯法界。唯言不通餘十七界。
法界前在八無礙中。已得二類。今又加實
足前爲三。後三即是意・法・意識。刹那唯在
此後三中。唯言顯刹那不通餘十五。法界
至此又加一種。足前爲四意・及意識。前無
礙中各得二種。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論曰至無別性故者。眼等五界有異熟。有長
養。此眼等五同類因生亦是等流。今顯異門。
廢總論別。離異熟・長養外無別性故。所
以不説」  異熟因所生至昔所造業者。
釋異熟生總有四解 第一解言。異熟者異
在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
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
異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
熟。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 若言即
異名熟。持業釋若言異之熟。依主釋。故名
異熟 或異熟言。此且總説。未別屬當 
言異熟因者若言異熟即因。持業釋。若言
異熟之因。依主釋 異熟因所生果。名異熟
生。亦是依主釋。略去因所二字。如言牛車
略所駕二字 第二解昔所造業至得果
時。起與果用與前異故名異。是能熟故名
熟。即異名熟故名異熟。持業釋果從彼生
名異熟生。依主釋。異熟屬因生即屬果 
第三解。因是善・惡。果是無記。彼所得果與
因別類名異。而是所熟名熟。即異是熟故
名異熟。即異熟是生名異熟生。持業釋。異
熟・生竝屬果 第四解。果是異熟如前解。
因非異熟言因異熟此於因上假立果名。
因從果得名。是有財釋。有異熟故名爲異
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依主釋 泛擧得
名不同。亦有於果立因名。如契經云。今六
觸處果。應知即是昔造業因。觸所依處名六
觸處。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處。不
取能依六觸」  飮食資助至防援内城
者。釋所長養 長*小令大。養痩令肥。諸
有礙法極微所成名所長養。一飮食。二資助。
謂塗油等。三睡眠。四等持謂定。此四勝縁是
能長養。由縁所益眼等體増。眼等増時名
所長養 有雜心師説。持戒・梵行亦能長
養。論主破言。此唯無損。非別有益所長
養體。異熟色劣。無異熟生離所長養。故恒
長養護持。長養色勝。有離異熟生。如無
眼・耳修得眼・耳。故婆沙云。無異熟生眼離
長養眼。如人重人。如壚重壚。長養防護異
熟亦爾。然有長養眼離異熟生眼。如從
無眼得天眼者 問長養通非情不。解云・
不通 難如穀麥等。雖無飮食・睡眠・等
持所益。而有糞等資助所益。如何長養不
通非情。解云。若*汎言長養亦通非情。糞・
水等縁能長養故。此中言長養者。唯是有情
勝縁所益。外法非情非勝縁益不名長養」
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者。聲有二類。無異熟
生。夫異熟色任運而起。聲隨欲生故非異
熟」  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者。引論難
 若聲非異熟論不應説遠離麁惡語故。
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聲相」  有説
聲屬至縁撃發聲者。答 有兩説。此即初
師 有説。聲屬第三傳故。雖遠展轉由彼
業生。不能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爲第一
傳 從業生大種爲第二傳。從大種發聲
爲第三傳。理亦應有第四・第五傳。而不
説者。從異熟大種生聲。尚非異熟。從長
養等流生聲。理在不疑故不別説 又解
應立量。即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如善
惡身受 問若聲從業・大種生故。此四大
種即是異熟。爲是何等異熟大種生此聲
耶。解云。先有異熟大種獨住。若相撃時即便
生聲。不相撃時但有大種 問若爾。應
有現在大種無所造色。解云。許亦無失。故
正理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倶有因中
云。謂有成就諸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
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解云。謂聖生無
色。成下無漏戒不成能造大。及在欲・色
成過・未定共戒 不成能造大。在欲第二
念已去成過・現戒。非成過去能造大。若有
初受別解脱戒。初念有等流四大。懸造未
來當生無表。彼大種現在成就。所造無表仍
住未來。無前得故仍未成就。如是等類。是
謂成就大種非所造色 准彼論文。故知。
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 問若爾。即與
婆沙相違。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
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成就
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
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
故 婆沙既云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明
知。現在大種皆有所造色果無獨住大。解
云。論意各別無勞會釋。或可亦不相違。
婆沙從多分説。若不爾者。如受戒時初念
懸造未來世戒。豈得成彼未來戒耶 問等
流大種。懸造當戒。可有現在獨住大種。異
熟大種非是懸造。應無現在獨住大種。解
云。雖義不同。大種類故。等流既容現在獨
住。異熟容有。何理能遮。又解現在無有
異熟大種。無所造色。前引婆沙極分明故。
既言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故知。無有現
大獨住。既言以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故
知。無有現所造色獨住。應知後念無表望
現大種。雖無生因。有依因故 問若爾即
與正理相違。彼論既言。有成就能造大種
非所造色。明知。亦有能造大種無所造色。
解云。正理論主述異師義。撿尋婆沙上下論
文。全無此説。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此即論意各別。無勞會釋 或可。亦不相
違。如受戒時初念大種 造初念戒。即此大
種。復能懸造未來身中一期無表。理實成此
初念大種。亦成現在所造無表。且望未來懸
造戒説故。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
造色。若作此解。與彼正理亦不相違 問
若言此聲無先獨住異熟大造。是何大種。若
謂此大種聲有即有。聲無即無。應異熟色斷
已更續。有違宗過。若謂即以造身根等異
熟大造。一四大種造二有對色。還有違宗。
若謂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爲縁。撃發生聲。
據縁義邊説大第二。次後聲起説聲第三。
以實此聲隨其所應。長養・等流大種所造。
若作此解。雖無有失。何異第四・第五傳
家。既非用彼異熟大造。何須別説第三傳
耶 解云。異熟大種雖非親能造彼聲界。
據縁生邊。説聲第三亦無有失」  有
説聲屬至此乃生聲者。此即第二師答 有
説聲屬第五傳故。雖遠展轉由彼業。生。疎
非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爲第一傳。從業
所感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爲第二傳。從此
異熟邊復有造身根等長養大種爲第三
傳。從此長養色復起等流大種爲第四
傳。從此等流方乃生聲爲第五傳 理亦
應許有第四傳。而不説者。略而不説 
或可。影顯 或長養聲雖於一處而有間
絶若據一身諸支節中。輪環不絶。説非
異熟。其理稍隱。故不説之。若等流聲有全
間斷。説非異熟。於理稍顯偏約此明 此
師意説。長養大種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
流聲。故許説有第四・第五傳聲非異熟。故
非異熟大造故不許有第三傳也。故正理
述第二師解云。有餘師説。聲非異熟。如何
異熟大種所造。故應許聲屬第四傳・第五
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
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
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 又解此師
別爲一解。婆沙一百一十八。亦有第三・
第五傳同此論。又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
諸有情類所發聲。當言何處大種所造。有
説。喉邊大種所造。有説。心邊大種所造。
有説。臍邊大種所造。評曰。總説。此聲一
切身支大種所造。若別説者。輕小語聲。應
言喉邊大種所造。叱吒哮吼號叫等聲。應
言遍身大種所造。現見。此等擧身爲掉動
故」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者。此論雖有
兩説 論主意存後師。破初師云。若説此
聲從業所生大種生起。屬第三傳故非異
熟者。身識相應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謂
業爲第一傳。異熟大種爲第二傳。由此大
種生身受爲第三傳。身受。同聲倶第三
傳。應非異熟。若受。如聲非異熟者。便
違正理。以宗説受通異熟故 正理救云。
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
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
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
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觸・身識等縁。由此亦
縁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
違。故通異熟 正理救意云。謂身受生非
皆因大種。亦假非大種身・觸・身識等縁。設
有因大種者。又非但因業生大種。謂亦因
非業等流・長養大種生。設因業生大種者。
又體非唯是異熟。亦通善・惡等。由此三義
不定故通異熟。意救第三傳 若作倶舍
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
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
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
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
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
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
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
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
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爲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非異熟者。此第三傳
非爲定證。爲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
聲是異熟。爲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
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言身受不
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竟不救難。故聲非
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又正
理論救第三傳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
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
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
有何相違 若作倶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
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爲
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
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
熟大造」  八無礙者至非所長養者。釋第
三・第四句 前後均等名等。流類相似名
流。或果續因名流 諸異熟生雖亦從同
類起。爲顯別相廢總論別但名異熟。異
熟不攝方名等流。據用長養亦通無色。此
約體説故無長養」  餘謂餘四至有等流
性者。此釋餘三可知」  實唯法者至獨
名有實者此釋實唯法 以此准。實唯是無
爲」  意法意識至名爲法界者。此釋第六
句 意・法・意識有一刹那。謂初無漏苦法
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究竟不從
同類因生者名一刹那 餘有爲法無
非等流 苦忍倶心名意界・意識界。望後
名意。望前名意識 餘倶起法。即相應等
名爲法界 初苦忍言顯取現忍。故正理
云・此説正現行亦非等流者。問何故但
取現忍非取未來。解云。現行苦忍非是等
流其義決定。未來苦忍雖在凡位非是等
流。若至聖位住不生者。即是現忍等流果
故非是刹那。其義不决 問如上忍現行。
未來下忍住不生法。非等流攝應是刹那。
如何但取現忍。解云。苦忍名一刹那。由具
二義。一者現行。二者非等流。如不生下忍。
雖非等流而闕現行。如苦法智等。雖有
現行闕非等流。如不生上忍。二義竝闕。餘
隨所應准此通釋 若依正理。五類有兩
解。一解同此論。又一解云。復有餘師。此中
異説。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 除
無爲法皆一刹那。速謝滅故 除初無漏
心・及助伴餘有爲法。皆是等流 十色少分
是所長養 十七少分是異熟生 由此眼
等五内色根。各有二種。謂所長養。及異熟
生。雖有餘三。而無別性。義雜亂故所以不
説。餘皆准此 聲界有二五識亦然 意・
意識三 色等亦爾 法界有四除所長

如是已説至獨倶得非等者。此下第十五
得・成就等門 獨得。謂兩單句。倶得。謂第
三句。非謂第四句。等謂等取成就等。此中總
明得・成就。捨・不成。如婆沙具説。恐繁不
述。總復言等 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
*成何別。解云各別不同。若法今時創至生
相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
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 故正理十二云。
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
以諸菩薩住金剛喩三摩地時名得盡智。
得體生時名爲得故正理既云得體生時名
得。故知。法至生相名得。流至現在方名
成就 設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
於此得中立成就名 設有文言法*至
現在名得。於成就中立得名故 若法先
時相續恒起。今忽遇縁不至生相。現在
成爾時名捨。至第二念。現成法謝方名不
成 捨時未名不成。不成時不名爲捨 
如苦法忍至生相。爾時名得聖性不名成
就。若流至現・名成就聖法不名得 如
世第一法在現在時名捨異生性。不名不
成就。若落謝過去方名不成就不名捨 
若正得聖性時・即捨異生性。此即得・捨同
時。若成就聖法時。即不成就異生性。此即
成・不成同時 如是餘法准此應思 又
應將成就時名得。將不成就時名捨。故
正理五十六云。夫言得・捨。據將説故。又婆
沙一百五十五云。謂諸異生位。乃至増上忍
位。於無漏根非捨非得。非滅非起。住世
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
若諸聖者住苦法智忍。乃至道法智時。於
無漏根非捨而得。亦滅亦起。道類智忍時。
於無漏根亦捨亦得。亦滅亦起 婆沙・正
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 問若得。成就不
同時者。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
初。成就通初・後。解云。此據成就中自辨
初・後。非據得初。以得之時未成就故 
有古徳言。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
舊。捨據新論。得時即名成就。捨時即名不
成者 此解謬矣」  論曰至謂除前相者。
此明得也 謂生欲界胎・卵・濕生漸得眼
根。簡異頓得。色根無記非成過・未。起時名
得。識通三性。亦有前・後得。識先成故今不
名得。雖有生盲・及漸捨眼等。欲界沒還生
欲界等。名得眼・不得識。若從二定已上生
欲界等中有初心。即名得識・不得眼。若無
色沒生欲界等即眼・識倶得。以生欲界等
不定故。約漸得眼説 又解。略而不論非
皆擧盡 又解。漸得眼言亦攝此等 及
從無色沒生上三定時中有初心。必得眼
根名得眼。識未起故不名得 第二句。
生二定等眼識現起。識現起故名得。現之
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爲現起。爾時
名得。眼先成故不名得 及從二定等沒
生下欲・初定時中有初心。必得識故名得
識。從彼沒。顯正住死有。中有至生相時名
生下地。爾時名得也。眼先成故不名得 
第三・第四句可知 應知。生上三地起下
眼識。唯是無記故婆沙七十三云。此中眼識
依自地眼縁下地色。容有二種謂除染汚。
縁自地色容有三種。若依上地眼唯無覆
無記。善・染汚眼識唯生自地容現在前。由
此必定繋屬生故 問生上三定起下三
識。是何無記 解云。泛借起者。是威儀無記
異熟生心非起異地。工巧上界無。泛借下
識復非通果。故知威儀 問生上三定起
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解云雜心論主達摩
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説。天眼。耳通。是威儀無
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
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威儀 此解
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
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
能生七心。謂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二染
汚。無色界一染汚 若言二通。威儀心者。
應生加行善心。如變化心由定引起。與
定相生不與餘心相生。二通亦爾。既由定
引起還應與定相生不生餘心 若説威
儀能生*於定。此即不然。違論文故。威儀
定不能生加行 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
通。非入於定。隨其所應入上三定生得等
心 亦此不然生上起下。設許此解。如
生欲界三乘無學起上二通。從何心出。
既無煩惱不能出染。身生下地非能起
上生得善心。不起異地生得善心。正理有
文。如下當引。亦不能起異地聞慧。此慧
由彼生得導引。既不能起生得善心。故聞
慧心亦不能起。不起異地聞慧善心。婆沙
有文。亦如下引。假設得起。聞慧亦不能
生。以威儀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修慧既
是加行。威儀理亦不生。異熟生心非起異
地。變化唯與定心相生。又上威儀不能生
欲善及無覆。如廣心説。由斯徴責。故知。彼
執天眼・耳通是威儀心。理亦不成立 又
西方徳光論師。集眞論中説。眼・耳二通。是自
性無記非四無記 此亦不然。諸論廣心唯
説二十心。若言更有自性無記。應説
二十一心。故亦非理。今依正解。眼・耳二通
四無記中通果無記。應知。通果名寛。變化等
狹。如非得名寛。異生性等狹。既説二是通
果攝。與定相生。即無妨矣 問二通若是
通果心攝。同化心者。諸論皆説二通變化
三世成就。生上三定成下化心。未知。二通
爲成下不。若説成下。即不應言生上三
定眼識現起方言得識。若不成下。與彼
化心同是通果同是無記。何故成下化心
不成二通。解云。生上三定成下二通。是通
果故。如成化心。論不説成據泛借説 又
解。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通果有二。一
在意識。其力強盛生上成下。如變化心。二
在五識。其力稍劣不能成下。若繋屬自地。
依自地發者。即有三世得。如善習自地威
儀。工巧有三世得諸論説二通。三世得者。
據初定二通説。若生上三定起下異地二
通。唯有法倶。如泛借下三識。及威儀心非
是善習。唯法倶得。此論言不成下據此以
説 問若生上地不成就下異地二通者。
身在欲界離欲界染。應亦無有成上異地
二通。然論説五通曾修離染得。既有離染
得。明知亦有能成異地。何故生上不成下。
生下得成上。解云。生下成上易故。成
生上成下難故。不成 又解。生上三定。下
地二通或成・不成。若串習者即成。若不串
習者不成。以不定故不説成也」  等
謂若有至謂除前相者。此明成就四句 第
一句。生上三定。顯定成眼 眼識不起。
顯不成識 第二句。謂生欲界。顯定成
識 未得・已失。顯不成眼 第三句。謂生
欲界。顯定成識 得眼不失。復顯成眼 
生梵世者。顯眼・及識必定成就 生上三
定。顯定成眼。正見色言。復顯成識 既
言正見色時。明知法現名成」  如是眼界
至總復言等者。此下類釋 若以眼對色。得
有二句。若得色必得眼。以中有蘊必具
根故。有得眼不得色。謂生欲界漸得眼
根 成就亦有二句。若成就眼必成就色。
有成就色不成就眼。謂生欲界未得眼
根及得已失 若將識對色得有四句。有
得識不得色。謂生上三定眼識現在前。及
上三定沒生欲界・及梵世時。有得色不得
識。謂無色沒生上三定 倶得。謂無色沒
生欲界・及梵世時 倶不得。謂除前相 
成就有二句。若成就識定成就色。有成
就色不成就識。謂生上三定眼識不起。
故言得成就等如理應思 於六・三中且
辨初三相望得成。後五種三。得與成就。并
互相望。及捨・不成等。皆應思擇。廣如婆
沙。不能繁述。是故頌復言等
如是已説至外謂此餘者。此下第十六内外
門 泛明内外略有三種。故婆沙一百
十八云。然内外法差別有三。一相續内外謂
在自身名内。在他身及非情數名爲外。二
處内外。謂心・心所所依名内。所縁名外。三
情・非情内外。謂有情數法名内。非情數法
名外 今此論中約處内外。心名爲我。是
我依根即名爲内。故言十二。外謂此餘色
等六境。非我依故。雖諸根・識亦通所縁。
約處以明。所依常定但名爲内。不據爲境
名爲外也」  我體既無内外何有者。問」
 我執依止至故説名外者。答 我執。謂我
見 依止。謂心。心與我見相應故。名我
執依止。心是我依假名爲我。餘心雖非我
見相應。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心
是我執所縁故名我執依止。雖諸有漏皆我
見縁。以心是勝多執爲我。餘無漏心雖我
不縁。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我執
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縁有漏。二者
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
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
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解依止遍通諸
心。可無妨矣 復引經證。前經調我。後經
伏心。故知*於心假説爲我 眼等十二爲
此假我所依。親近故説名内。色等六境。爲此
假我所縁疎遠故説名外。雖諸心所。依彼
心王同一生等。不名内者。異類相望非所
依故不名爲親。所依與心。異類相望皆爲
所依。故名親近可名爲内 又正理第六
解心爲我云。恒於自内境自在行故 若
作倶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若
爾六識至非心依故者。難 若爾。現・未六識。
未至過去意位。非心依故應不名内」
至意位時至無改易故者。通 六識至過去
意位時。不失六識界。現・未未至過去意
位。亦非越意相 若異此者下。反難外人
顯違宗過。又若未・現六識無意界相。過去
意界亦應不立。此宗説相三世無改
已説内外至作不作自業者。此下第十七明
同分・彼同分 法界。定被意識縁恒名同
分。餘十七通二。作自業名同分。不作自
業名彼同分」  論曰至恒名同分者。此
釋法同分。將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 
夫言境同分者。若境與識定爲所縁。定爲
所縁是不共義。六境各爲自識所縁名定
所縁 問法境一識縁。可説名爲定。五境
二識縁。如何望自定。解云。境定有二。或境
於心定。如法對意。或心於境定。如五識
對境。若法對意。即定是所縁。若五境對五
識。即與定爲所縁。於彼境上皆有定義。對
其定處以辨同分。識於所縁境中。過・現已・
正生。未來當生法。生法簡不生法。此所縁境
説名同分。此即總明境同分相 問論其
六境根亦能取。何故此文言識非根。解云。
意根過去。不能取境。五根現在。或取・不取。
以不定故略而不説 又解。言識可以攝
根。識取境時根亦取。故言識可以影根。無
邊意識。是無我觀縁一切法。於法界中。無
一法界不於其中。已生正生當生無邊意
識。由定生故恒名同分 由諸聖者下。別
顯無我觀。可知 問法界意識縁。即名同
分。餘十七界亦爲意識縁。何非同分。解云。
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六根・六識據
能取境名同分。但能取境皆名同分。不
約爲境名同分故。雖意識縁而非同分。
若外六境約爲境名同分。雖約爲境辨
同分。然據定説。六境二定如先已説。法界
名定。體即是定。唯爲意識縁不通餘五。意
識縁定時即名同分。若五境名定。與定爲
所縁故名爲定。五各自縁不縁餘法故名
爲定。所以。五識縁時方名同分。意識非定。
雖縁五境不名同分 或可。於六境中。法
境正與意識爲所縁所以。望意名同分。五
境正與五識爲所縁。所以。望五名同分。雖
亦兼意縁。以非正故非同分 又解。六境
中。法定五不定。忠雜亂故約定説。於六根・
六識。五定一不定。不多雜亂。故約用説 
又解。分別法門意存差別。若但意縁即名
同分。無有一法而非同分即無差別故。或
約用以明。或約定以説。或約正以辨。故婆
沙七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
境。應皆是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説有彼
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界。立爲
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爲眼
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 問若
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
同分。是即縁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
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
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爲同分。如眼等根有
見等用。必不立爲彼同分故」  餘二者
謂至名彼同分者。此下釋餘十七。總標略
釋」  此中眼界至應説自用者。此下別釋
十七界。此即釋十一界。就中。一正釋。二辨
差別。此即正釋 六根各別對彼六境名爲
自境 又解。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意
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 問過・未曾・當用
皆説名同分。過・未曾・當覺皆應名執受。解
云。有執受義異體相有。要假相依方成有
義。故唯現在。同分據有作用。用非離體。故
約曾・當皆名同分 又解・分是類義。可以
遍收同類。執受非類。所以唯局現在 問
意能生識可名同分。無學後意既不生識。
應非同分。解云。得同分名有二。一生識。
二取境。無學後意雖不生識。能取境故
名爲同分 迦濕彌邏。迦云惡。濕彌
云名。舊云罽賓訛也 然舊倶舍云是西
方師 翻者謬也 西方諸師。即是迦濕彌
*羅國西健駄邏國。彼亦多有説一切有部
師 彼於不生開爲二者 此解不然若於
不生有根無識。生中亦有。何獨不生。生
既不開。不生如何別立。此即違理。又婆沙
云。舊此國師説有五種。西方諸師説有四
種。今此國師説有四種。西方諸師説有五
種。造婆沙時既取四種爲正。明知説五
非理。此即文證 如眼既然。乃至身界應知
亦爾 意界已・正・當生皆同分。故彼同分唯
不生法。過・現生意起必縁境。故皆同分。過・
現・當生眼等五根。有不假縁生故有彼同
分。非同意界 餘文可知」  應知同分
至應知亦爾者。此下辨差別 根是不共。一
人之眼。必無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見色。故
根不共 五境容有多人受用。故名爲共。
由不共故一起用時名爲同分。所餘一切
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彼同分亦爾 
由色共故。於此色等起見等者名同分。
不見等者名彼同分」  聲可如色至不應
如色説者。難 香・味・觸三。一取非餘。應如
眼等。不應如色」  雖有是理至故如色
説者。答 色・聲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見・聞。
故名爲共。香・味・觸三。雖於一人根正合時
餘不能取。若在未來根未合時。於一及
餘。皆有可生鼻等識義。容有共取。眼等
不然。故如色説 又解。猶如兩人鼻・舌・身
三。根各相著。同嗅中間香。同嘗中間味。同
覺中間觸。故名爲共。根即不爾。無有兩人
共用一根 或一類香・味・觸能發多識故
名爲共。根即不爾。無一類根兩人共用發
識。根各別故 問如正理第六云。聲如色
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内界説非共境
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
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雜心意同正理説。
香・味・觸第一義如眼説。俗數如色説。此論
豈不與彼相違。解云此論約外香・味・觸未
取之時在未來世。容有多人共受用義。故
如色説。雜心・正理。據正取時餘不能取。
説非共境故如内界。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解。論意各別。雜心・正理。唯取身中内
香・味・觸不能取外。外但爲縁引發於内。
此論意説。不但取内香・味・觸亦能取外。故
婆沙七十一亦有兩説云。或有欲令唯嗅
嘗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復有欲令亦
嗅嘗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若依前義
應作是説。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
界説。依勝義理。如眼界説。若依後義。
應作是説。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
依世俗理如色界説。依勝義理如眼界
説。若未受用依勝義理亦可得言如色
界説。是故諸論皆作是説。如色界聲・香・
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已上
論文
 
雜心・正理。同婆沙前師。此論同婆沙後師。
若依前解。雜心・正理亦同婆沙後師。婆沙
雖有兩説然無評家。且以後師爲正。以
攝法盡故。若外香・味・觸非三根取。應法
處收。既法處中無香等三。明知後師爲正」
  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説者。此釋六識。准
意可知」  云何同分彼同分義者。問二
種義」  根境識三至名彼同分者。答 根・
境・識三各起作用。互相隨順更相交渉。故
名爲分。同有此交渉分故名同分 或復。
分者是已作用。故前説言。若作自業名爲
同分。根・境・識三。同有此已作用分。故名同
分 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果。根・境・識同
有此果分。故名同分 與上相違名彼同
分。如不見色眼名非同分。見色眼名同
分。由非同分不見色眼。與彼見色眼同
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 言種類分同者。
正理解云。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
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爲因故。互相屬故。互相
引故。種類分同 解云。無用與彼有用種
類分同。能見義同。同是眼處。眼界互爲同
類因。互爲等流果。相屬互相引起。如是種
類名分。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
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已説同分至色定非見斷者。此下第十八三
斷門。上兩句界分別。下兩句遮異計」
論曰至皆非所斷者。釋上兩句 斷謂斷縛
證得離繋。顯宗第四云。一自性斷。二所縁
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
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
離繋。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縁斷 解
云。自性・所縁。倶約離縛名斷。等者等取
得。准彼論文。惑等上四相・及得。不成義邊
亦名自性斷。若縁縛斷。據縁彼惑。究竟盡
時方名爲斷。不必不成。廣如正理 言十
五界唯修斷者。若五根・香・味・觸不染汚性。又
是色法縁縛斷故。色・聲二界修所斷心親發
起故。又是色法縁縛斷故。若五識界善・無記
者。是不染汚縁縛斷故。是染汚者。迷事起故
皆唯修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皆非無漏
不通非斷 後三通三者。見斷隨眠・及相
應法。迷理起故。四相・與得。是彼見惑親發
起故。皆見所斷。無修斷相不通修。非無
漏故不通非斷 又解。八十八惑。迷理起
故是見所斷。惑相應法望惑是親。相應縛故
相應因故。故隨惑斷。四相望惑雖非相應。
同部縛故倶有因故。亦隨惑斷。得望彼惑雖
非相應・倶有。同部縛故。惑有即有惑無即
無。雖是縁縛望惑亦親。故隨惑斷。非是迷
事等故非通修斷。是斷法故不通非斷。諸
餘有漏若無色善・無覆無記。是不染汚縁縛
斷故。若諸煩惱・及彼相應。迷事起故。四相・
及得是彼修惑親發起故。若善・染無表是修
斷心親發起故。又是色法縁縛斷故。皆修所
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非無漏故不通
非斷。一切無漏非縛繋故皆非所斷」
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者。此下釋後半頌
經部等難。異生性等得聖不起。與聖相違
理應見斷」  雖爾此法至定非見斷者
答 略開三章顯非見斷。一不染汚法。顯
宗云。言不染者。謂有漏善・無覆無記。二非
六生。謂五識等。從五根生名非六生。雖亦
從意且據別依。三色顯宗云。色謂有漏染・
不染色 又作一解。一切不染法。一切非六
生法。一切色法。無漏之法。理亦定非見所
斷故 或可。顯宗且據斷法。無漏非斷理
在不疑。故不別説。應知。此中諸不染法定
非見斷。此中偏説。不言是*染皆悉見斷。
於其染中。若見惑相應等是見斷。餘是修斷。
以不定故不説。非六生定非見斷。此中偏
説。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見斷。於六生中。若
見惑相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
斷以不定故不説。色定非見斷此中偏説。
不言非色皆是見斷。於非色中。若見惑相
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斷。以不
定故不説」  其異生性至親發起故者。別
釋 其異生性。是不染汚無記性攝。縁縛斷
故。已離欲者猶成就故。明知非染汚。斷善根
者猶成就故。明知非善。既非是染。明非見
斷。雖非見斷由先捨故不名異生 返
難經部等云。此異生性。若見所斷。苦法忍
位既成彼性。應是異生。爾時若成。即有一
人名凡・聖過。成聖法故名聖。成凡性故
名凡。與理相違。故非見斷 釋非六生及
色可知 前不染・非六生・及此色。定非見
斷。所以者何。此之三種。一非迷諦理。二非
是見惑親發起故 或不染・非六生非迷諦
理。色非見惑親發起。故非見斷 又解。前
非六・及此色。定非見斷。五識非迷諦理。
色非見惑親發起故。不染非見斷前已別
解故 問修斷染色。九品修惑各別親發。既
親別發。此色應隨彼惑別斷。解云。此染汚
色。修惑親發是修所斷。縁縛斷故。故九品惑
除方名爲斷。非別斷也。若修惑上得・及四
相。自性斷故。非例此色。如前釋。應知。惑
等法上。得・及四相。若自性斷・所縁斷。是自性
斷攝。若相應縛・所縁縛。是所縁縛攝。若依
顯宗第四。釋此三法云。且不染法。及諸色
法。非見斷者。縁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
故 又云。非六生法非見斷者。縁色等境
外門轉故
如是已説至被障諸色故者。此下第十九是
見・非見門。就中。一正明。二傍論。此即正明。
初兩句出見體。下六句釋妨遮計 尊者
世友眼見。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
相應慧見。譬喩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
見 問如婆沙・五事・雜心等論。皆破識・慧・
和合。此頌何故但破識耶 解云隨作論者
意樂破故 又解亦兼破慧。頌言五識倶
生慧非見。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或可。以
和合計分同經部。論主意明故不別破 又
解具破三種。不見障色言從強破識。慧・及
和合准破。應知。故雜心云。同分眼見色非
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又解此論從強破識。具破三種廣如諸論。
故五事論第一云。問誰能見色。爲眼根見。
爲眼識見。爲與眼識相應慧見。爲心・心
所和合見耶。如何所疑。一切有疑過。若
眼根見。餘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倶取一
切境耶。若眼識見。識但以了別爲相。非見
爲相豈能見色。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
耳識相應慧聞。彼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
心所和合能見。諸心・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
識與二十二心所相應。不善眼識與二十
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眼識與十八種心
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十二種心所相應
既不決定。云何和合。答眼根能見然與眼
識合位非餘。譬如眼識了別色用依眼方
有。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於心。此亦應
爾。由斯理趣。餘識了時眼識既空不能見
色。亦無倶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續中無
二心轉故。問何故六所依・所縁。而一相續中
無六識倶轉。答等無間縁唯有一故。復有餘
義。若眼識見誰復能識。若慧見者誰復能知。
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同。於
中定無和合見義。又應一體有二作用。謂
許能見・及領納等。復有餘義。若識見者識無
對故。則應能見被障諸色。慧及和合應知亦
然。是故眼根獨名能見」  論曰至餘皆非
見者。十八界中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
餘十六界全。及法界少分。皆非是見。應知
此中見有二種。一者觀照名見。所謂眼根。
雖慧亦名觀照。此中且以眼名觀照 問
眼對色時如何名見。若言舒光至境。燈・日
亦應名見。若言影現。水鏡應亦名見。若
言體清妙故。耳等四根應亦名見 解云眼
見色時。不舒光至境不同燈日。亦非影
現不同水鏡。雖五色根體皆清淨起用各
別。謂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舌嘗味。身
覺觸。眼對色非如鉗之取物。但起觀照
色用。故獨名見不同耳等。二者推度名見。
於其慧中唯此八種。餘十六界全・法界少分
不能觀照。又無推度。皆非是見」  何等
爲八者。問」  謂身見等至明昧不同者。
答 世間諸見。謂有染・無染。或染・無染
名世間 學・無學名諸見 夜分有雲喩
有染。五見有漏故如夜。是煩惱故如雲 
夜分無雲喩無染。正見有漏故如夜。非煩
惱故如無雲 晝分有雲喩有學。正見無
漏故如晝。有煩惱故如雲 晝分無雲喩
無學。正見無漏故如晝。無煩惱故如無雲。
餘文可知」  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
者。問」  以五識至是故非見者。答。可
知 問五識無計度分別可名無分別。如
定中有漏正見。及學・無學正見。既無計度分
別。云何名見。以計度分別唯散慧故 解
云定慧雖非計度分別。而能審慮決度故名
見。准」  此所餘至非見應知者。此例釋
也。十八界中眼全是見觀照色故。法界八種
是見。推度性故。就彼慧中五識倶慧總非
是見。非決度故。准此所餘染慧。所餘無染
慧。及諸餘法。非見 所餘染慧。謂意地貪・
瞋・慢・疑・忿等十惑相應慧。爲二鈍惑之所
損覆。一貪等隨一。二彼相應無明。不共無明
相應慧。雖復唯爲一惑損覆。其過尤重過
二煩惱。染悔倶慧。雖復唯有相應無明其
力稍劣。惡作共損故並非見。雖彼五見亦有
相應無明。其力微劣不能損慧。唯一故不
同貪等。無力故不同獨頭。故名見 所餘
無染慧。謂意地異熟生等四無記慧。其性中
庸。勢力羸劣而非猛利。如不成善。不成
染汚。故不成見。盡・無生慧以息求故亦不
名見 及諸餘法。即十六界全。法界少分。
既無觀照。又無推度。故皆非見 或可。此
文別簡法界。於法界中准此前義所餘染
慧。及諸餘法界非見。應知乘前解慧有此
文故」  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者。識見家
難。即是法救。大衆部等」  以能明利至故
亦名見者。眼見家答」  若眼見者至亦
應名見者。識見家難」  非一切眼皆能現
見者。眼見家答」  誰能現見者。識見家徴」
  謂同分眼至能見非餘者。眼見家釋。解
頌第五句」  若。爾即應至見色非眼者。
識見家難」  不爾眼識定非能見者 總
非識見家。釋第六句」  所以者何者。識
見家徴」  傳説不能至應見障色者。眼見
家爲釋反徴。解第七・第八句。識既不能觀
被障色故非能見。復反徴識見家。若識見
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於被障
色至如何當見者。識見家答」  眼識於
彼至何縁不起者。眼見家總徴。理定眼識於
被障色何故不生。此即總徴。許眼見者已
下。理定我宗許眼見者。眼有對故不見障
色。識與依根一境轉故。可言於被障色眼
識不生。汝許識見者。於被障色何縁不
起」  眼豈如身至無見功能者。識見家又
難。眼若境合。可同身根不取障色。眼根既
能取非至境。如何不能見被障色 頗胝
迦下。引事難見障外色」  若爾所執眼
識云何者。眼見家反徴」  若於是處至故
不能見者。識見家答。頗胝迦等。光明無隔識
見障色。壁等。光明有隔於被障色眼識不
生」  然經説眼至唯爲見色者。識見家通
經引證。經言眼見是見所依。如意能識 
或就所依根説能依識業用。如座言聲 
又如眼所識色亦就所依説能依識。已上
通經引例 又如經説下。復證眼識依眼
門見。此經意説。門非是見。依門識見。若門
即見。豈容被經重説見言」  若識能見
至二用何異者。眼見家難。若識能見誰復了
別。見與了別二用何別」  以即見色至
亦能了別者。識見家答。如一慧體推求名
見。亦名簡擇。識亦應然。亦名能見亦
了別。有慧非見故言少分慧。如盡智等。有
識非見。如耳識等。故言少分識」  有餘
難言至誰是見用者。有餘異執作是難言。
若眼能見眼是見者。誰是見用。彼計見・用各
別。由計不同故爲斯難 或是識見家異
師難。彼計眼是見者識是見用」  此言非
難至見亦應爾者。眼見家答。此言非難。如
共許識是能了別。然無了者・了用不同。即
識名了。見亦應爾即眼名見。無別見者。見
用不同」  有餘復言至亦説鐘能鳴者。識
見家異師復通前經。引喩不同計亦無別。
或是別部故今重叙」  若爾眼根至應名
能識者。眼見家難。眼是見依説眼能見。眼是
識依説眼能識」  無如是失至名能作
晝者。識見家答。無如是失。世間人同許。眼
根識生時説此眼是見。由彼識生時。説眼
能見色不言眼識色 又解世人同許。眼
識生時説眼是見。由彼識生時。説眼能見
色不言識色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
者。此文應言同許眼根是見。而言眼識者。
此擧能依顯所依事 又解應言同許眼
根是見。而言眼識。於所依因立能依果名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識體微細世不
了知。但言眼見。言眼見時即是識見。由彼
識生時説眼能見色。不言眼根能識色 
問若眼不名識色。何故前文言。又如經言
眼所識色可愛可樂。然實非此可愛樂色是
眼所識。准彼前文。色是眼所識。眼即是能
識。於所依根立能識號。何故後文不言識
色 解云前文約典説眼能識。後文據俗
眼非能識 又解前約法救・大衆部等引
經。亦復異部別解。故不同也 識見家言。
何但我作斯解。毘婆沙中亦作是説。若眼所
得説名所見。明知眼名能見。眼識所受同
文故來。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 又
解眼識所受説名所見。明知眼識名能見。此
即證識名見。若眼所得同文故來 又解。
若眼所得説名所見。此即證眼名能見不
名能識。眼識所受説名所見。此即證識名
能見。是故但説眼名能見不名能識。唯識
現前説能識色。譬如説日名能作晝即日
名晝。非離日外別有其晝。其識亦爾。識現
前時即名能識。非離識外別有能識 上
來雖復眼見・識見兩家異諍。看其文勢論
主意朋識見」  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者。
上來諍見兩説不同。今經部師。傍觀徳失
倶破兩家。經部諸師有作是説。見用本無。
如何浪執。或説眼見。或説識見。猶如共聚
&MT01111;掣虚空。眼・色等縁生於眼識。此等於見
誰爲能・所。諸法生時。前因後果相引而起。
實無作用。相續道中及縁成位。遍計所執謂
有作用能見聞等。若言實有作用。應同
勝論業句義也 問經部宗中無作用耶 
解云諸法但有功能實無作用世尊爲順
世情假説見・耳。皆俗諦攝不應封著。如
世尊説。方域言詞種種異説。不應堅執。世
俗名想隨情即立。不應固求。唯法因果勝
義諦收」  然迦濕彌羅至意能了者。説
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於見色時至爲二眼見者。此下第二傍論。就
中。一兩眼見先後。二六根・境離合。三根・境
量大少。四六識依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
識隨根立名。七依地同異別 此下第一
明兩眼見先後。問起」  此無定准至不同
礙色者。答。如犢子部兩眼互見。非倶時見。
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倶時見。如婆沙十三
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
倶時覺觸。如身根兩臂相去雖遠。而得倶
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
妨倶時見色生一眼識已上
論文
 若依此宗。有
時一眼見色。或時二眼見色。以見色分明
故知兩眼同見 頌中言或。顯不定也 
二眼倶時。表異犢子 又如兩眼同觀一
月。以手觸一名觸一眼。不被觸者名開
一眼。此被觸眼便於現前見二月等。以實
觸眼與不觸眼。同觀一月非見二月。但被
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非觸眼見。此證
兩眼同見一月倶發一識。若不爾者。如閉
一眼但觸一眼即不見彼二月等事。故知
同見一月。以此明知。非但兩眼互見。亦有
或時二眼倶見。非所依別能依之識分成二
分。無色之法住無方故。不同礙色。根雖兩
處依性一故。眼設一百千尚生一識。況唯
有二。若依經部中上座計。大同犢子。故正
理第七云。由此亦遮上座所説。彼作是言。
二眼於境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
閉壞時。一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
依一門。速疾轉故見不明了。此説亦非。所
執二眼刹那展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
見色。恒唯一眼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
明・昧差別應無。故彼所言不能令喜 
廣如彼破
若此宗説至不至三相違者。此下第二明六
根境離合。若據功能至境名爲至。六根皆
名至。若據體無間故名爲至。即三至。三
不至。此中約第二以答 三相違。即鼻等
三唯取至境。違不至義故曰相違」  論
曰至如鼻根等者。此宗眼・耳・意三取非至
境。鼻・舌・身三唯取至境。若依勝論外道。六
根皆取至境。彼計。眼等五根如其次第。以
火・空・地・水・風爲體。眼以火爲體。故舒光
至境。或日光等至眼能取。耳無光故聲來
入耳故。先見撃鐘後聞聲。故彼計有離質
聲。餘三根同此論。故成實論根塵離合品。
説外道意。六根皆取至境 即是勝論師
義 反難勝論師言。汝宗若説眼・耳二根
唯取至境。則修定者。應不修生天眼・天耳
如鼻根等。此比量云。天眼・天耳應不須
修。取至境故。如鼻等。若作順成比量。天
眼・天耳不取至境。以修得故。如他心通」
  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者。外難。若取不
至。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諸色。如何磁石
至耳根亦爾者。論主反難外人。以眼能取
不至境。即令普取不至境。磁石能吸不至
鐵。何不普吸不至鐵。此即引事反難。汝勝
論師執眼能見至境。亦同此難。何不普見
眼藥・籌等至眼諸色。此即入彼宗難 又如
鼻等下。引例反成。如眼既然耳根亦爾 
問眼在闇中見闇色時。爲見逼眼者。爲
見遠者。若見逼者應取至境。若取遠者
應取所障 解云闇中不見色者。不見所
障瓶瓫等・及大遠色。於次近者雖無光明
有空故見。眼之勢力強弱皆爾。隨其所應
例應思擇」  意無色故非能有至者。意無
色故無有方所。非能有至」  有執耳根
至亦能聞故者。婆沙異説不正義。若依正義。
自耳中聲極相近者猶隔一微已上。若通耳
根即不能聞」  所餘鼻等至唯取至境者。
釋第二句」  如何知鼻唯取至香者。問。
身・舌取至相顯可知。鼻取至隱故別標問」
  由斷息時不嗅香故者。答。由斷息時全
不嗅香。若息引香鼻方能取。非言有息皆
能取香」  云何名至者。又問至義」  謂
無間生者。總答」  又諸極微爲相觸不者。
又問。既言無間。是諸極微爲相觸不」 
迦濕彌羅至説不相觸者。答。就答中。一叙
異説。二述其長。三斥其短。就異説中總
有四説。此下初師」  所以者何者徴」
若諸極微至更無細分者。正釋無間非觸所
以。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同爲一體。即有實
物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不觸餘分。極微
便成有細分失。唯觸一邊不觸餘處。然諸
極微。更無細分故不相觸。但無間住名取
至境」  若爾何故相撃發聲者。難。極微
既不相觸。何故相撃發聲」  但由極微
至體應相糅者。答。但由極微無間生故。彼・
此相撃即發得聲。若許極微相觸。撃石。拊
手體應相糅合成一體。即有實物體相雜
過。以己宗反難外人」  不相觸者至云
何不散者。外難。既不相觸聚色相撃云何不
散」  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者。答。風界
攝持故令不散 有伏難云。豈不風界能
飄散耶。或有已下通此伏難」  云何三
根至名取至境者。外難。極微既不相觸。云何
三根由無間至名取至境」  即由無間
至都無片物者。答。即由根・境無間生時名
取至境。謂於根・境中間都無片物。乃至無
有容一極微。名無間至。非實相觸。言無
間者。無餘礙色中間間隔故名無間。或名
定問。定有間隔。若依正理第八具説二
種。故彼論云。故彼涅間言定顯隣近義。此
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名定間。
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
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
故名無間 問鼻・舌・身三復有何理非觸
境著。又倶名至。何故唯一立以觸名 解
云所以根・境不相觸者。諸法四邊各有勢
用。如人四邊皆有勢運。若遇水・鏡等縁其
像即現。極微亦爾。各有勢力相逼之時。互
相拒遏不得觸著故不相觸。故正理云。雖
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勢力拒遏其行
已上論文 三根雖倶名至非無差別。鼻根取
香。假説一微分爲四分。鼻取香中間相
去有三分空處。舌取味有二分空處。身取
觸有一分空處。所以然者。香體微妙勢力
復強。所以稍遠。味體次麁力勢次劣。觸體最
麁其力最弱。故最近者名爲所觸。身名能
觸。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
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
境餘二稍遠立香味名。故正理第八云。隣近
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
名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
至名。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醫於彼
眼根漸隣近中品類別故」  又和合色至
同類相續者。此下第二師解。雖諸極微互不
相觸。許和合色有方分故。相觸無失。由此
拊撃得發音聲故。許此和合色相觸理。毘
婆沙文義善成立。此和合名是觸。顯麁聚
義。離散名非觸。顯細聚義。望麁名非觸。若
不爾者。向遊塵中已有無量極微聚故。應
名爲觸。第一句謂和合離散。如團粉散空。
此顯麁聚生細聚義。第二句謂離散和合。
如攬紛成團。此顯細聚生麁聚義。第三句
謂和合。和合。如團粉復團。此顯麁聚生麁
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麁。雖復前後少別。
倶名麁也。若第二句前細後麁。體性懸別不
可爲例。若不爾者轉更麁是何句攝。若
言第二句攝。應無第三句也。若言麁自類
生麁自類是第三句者。自類相望已得名
觸。轉更生麁。何故前觸今後名非觸耶。
第四句謂離散離散。向遊塵。此顯細聚生
細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細。雖復前後少
別倶名細也。第一句前麁後細。體性懸別。
不可例此。此論且約同類相續。若不爾者。
從向遊塵更生細色是何句攝。若言第一
句攝。是即應無第四句也。若言細自類生
細自類是第四句者自類相望已名非觸。轉
更生細。何故前非觸今復名觸耶」  尊
者世友至住至後念者。此第三師解。此師意
説。過去・未來極微散住。若從未來流至現
微不相觸。散入過去此即易成。若現
相觸欲入過去離散即難。要經少時方得
相離。如膠粘物。急遣相離猶經少時。若現
經停應至後念。若至後念其性應常 又
解未來極微散住。若言相觸。如二極微初
念至現中有空隙。纔欲相觸便謝過去。若
度此空應至後念。以度一微名一刹那。
雖有空隙不容一微。欲相觸時還至後
念。若至後念還應是常」  然大徳説至
假立觸名者。此即第四解。四大論師中法救。
敬其徳不多序其名故稱大徳。以實而
言。微不相觸。但由無間極隣近假立觸名」
  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者。此即第二述其
長 上來雖有四解。論主評取第四大徳。
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同此論」  若
異此者至許爲有對者。此下第三斥其短 
就中。一破前第三師。二破前第二師。三破
前第一師。從後向前破。此即初文。所以先
破第三家。論主意謂大徳極微無間最相隣
近。將世友説中間稍遠。故言。若異此大徳
説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
其行不得前進相逼近耶。若各別住。中間
有空即不相礙。如何許爲障礙有對 又
解此文破婆沙中異説。不破世友。以世友
解言無違故。爲婆沙異説中有空隙故今
非彼 又解此文亦破和合家。故婆沙七十
三云。有作是説。極微展轉實不相觸。亦非
無間。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觸名。彼論既
言亦非無間。明知相去稍遠不同大徳 
又解假設破也」  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
者。此即破前第二説。若和合色許相觸者。
然離極微無和合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
如和合變礙。於和合中一一極微亦名變
礙。汝立相觸亦同此理。和合名觸。於和
合中極微相望應亦相觸。故言如可變礙此
亦應爾」  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者。此即
破前第一師。論主以理總破。又許極微若
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有方分。若無方分設
許相觸。亦無有方分之過。何須避微相觸
成過失耶。正理救云。有分・方分名異義同
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
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
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
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若作倶舍師救。應反説言。汝立無方
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
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
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
此之勢用爲離體不。若離體者。同勝論業
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
故亦成過
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此下第三明根・境
量大小。或有諸宗執眼等根唯取等量境。
見大山等速疾轉故如旋火輪。故有斯問」
  頌曰至唯取等量境者。頌中文略。但説
三根等量。義准餘三大小不定」  論曰至
形量差別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明
根形状。三明同分等。此即初文。鼻等三根至
境方取。故根・境微相稱發識。此言等者。隨
其所應根・境相觸名爲量等。顯非能取
過量境故。非無小分根能取少分境。若
眼根傍布。蒲桃上皮。若説眼根如丸。如蒲
桃内外 問云何得見蒲桃内色 解云皮
薄故見 又解縱使皮厚天眼亦觀。正理論
云。如見蒲桃・野棗果等 耳根取境隨其
所應所發種種少大音聲。若聽蚊子聲。即根
大境*少。若聽雲聲。即根*少。境大。西方
喚雷聲爲雲聲。雷依雲起從所依爲名
若聽琴聲即根・境量等。故正理第八云。耳
根亦取蚊・雲・琴聲小・大・等量已上
論文
 言。聽
蚊雲等者。等謂等量 又解等取等量琴
聲。前五色根極微成故。可得對境辨大・小
等。意無質礙不可對境辨形量別。然容
得説彼所縁境或大或小 餘文可知」
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別者。此下明根形量。此
即問也」  眼根極微至形如指鞜者。答。眼
微二説前説似勝。不言有説故。耳根如卷
樺皮。西方國俗初穿耳時。多卷樺皮内於
孔中欲令漸大。由近耳相似故以爲喩。
准此。耳中有孔通於腦中。有説耳根猶如
燈器者。亦據四脣非取其底。鼻微可知。
此初三根。若約根體處無高下。若據所依
即有高下。故前卷云或隨處次第。舌微可
知。於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者雖無
經論文説。西方古徳相傳解云。醫方家説。於
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處。是末磨死節。
若針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爾有斯空處 
又解於人腦中有極臭穢不淨腦垢。若見
飮食腦垢流出渧此空處。若無此處承此
腦垢。觸著舌根令人歐吐不能飮食。因
解身根剩明男・女二根 餘文可知」
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者。此下第三明同分
等。前四根可解。身根定無皆是同分。乃至
極熱捺落迦中猛焔纒身。猶有身根。是彼同
分 説一切有部師傳説。身根設遍發識身
應散壞。以無身根・及所取境。各一極微前
後間隔爲所依・縁能發身識。以五識身決
定積集衆多極微。方成所依・所縁性故能
發自識。即由此理亦説。極微一一名無見
體。以一極微不可見故。要多積集方名有
見。若於身中一重根一重境。即有根・境各
一極微發識之過。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斷
壞之過。故言身應散壞 問鼻・舌二根亦
遍發識。何不散壞 解云鼻・舌二根身爲
依持遍發不散。身無別依遍發即散 又
問鼻・舌根微爲但傍布。亦通重累。若説傍
布。即有鼻・舌一微對境同身根過。不成
積集。若説重累。遍發識時。還有根・境相隔
各一極微爲依・縁過 解云鼻・舌根微形
但傍布。雖無重累傍布名積集。故無一
微發識之過。又根性利不假重累。又内依
身相依有力 難云身根觸境前後相間亦
傍積集應遍發識。何故乃言以無根・境各
一極微爲所依・縁能發身識 解云。夫積
集有二。一傍名積集。二重累名積集。言五
識決定積集多微成依・縁者。據總相説。
隨其所應。若別分別鼻・舌即傍名積集。身
根即據前後・及傍方名積集。故彼身根但
傍積集不能發識。又根性鈍要假重累。相
依有力方能取境。又無別依故須重累 
又解鼻・舌根微亦通重累。雖復根・境前後
相間能遍發識。傍名積集故。又性利故。又
内依身相依有力。由此義殊故與身別。雖
有兩解。鼻・舌根微前解似勝。問如入第三
定時。遍身受輕安樂。身應散壞 解云正
入定時不發身識。發身識時即便出定。故
無遍身受輕安樂。若依經部身根能遍發
識。故正理第七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説。全身
設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已上論
文。論
主意朋經部
故言傳説
如前所説至依亦爾耶者。此下第四明六識
依世攝。此即問。若依經部五識唯縁過去。
故正理第八云。有執五識境唯過去。如彼廣
破」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頌
曰至心所法界者 後。謂意識。於六識中最
居後故 依唯過去。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
名爲意。此與意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
依過去無間滅意 問此宗十八界皆通三
世。如何説意唯過去耶 解云若據意體
實通三世。約世據用就顯以論故唯過去。
故論云。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五
識二依如文可解 顯依不定。或同時依。
或過去依。故引本文將所依性對等無間
縁。問答以定。六根據勢用増上故非心所。
等無間縁據開避義。亦通心所不通色根。
寛狹不同。引爲問答以定依別 問羅漢
後心豈非是意識依。而非等無間縁。何故
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縁 
解云若據依義理實如是。今此文中擧識
所依以爲問答。羅漢後心更無後識。非是
所問是倶非句攝 又解此中據體類説。不
約作用。還是倶句攝。前解似勝
何因識起至眼等非餘者。此下第五明眼等
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云。若爾意
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
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縁彼意識不以身
爲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
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
意界。此與苦受倶落謝時。能爲意根生亂
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
依 又彼論意。但據増・損明・昧差別。非一
切同故有漏意生無漏識 問如眼識生。亦
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約二縁爲問 
解云如正理論云。又眼識生必藉所依・所縁
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時必藉眼・色爲所
依・所縁。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
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頗胝迦等
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 又云。能
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縁。眼・色非共。廣
如彼説
何縁色等至及麥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識隨
根立名。一由所依勝。二由不共因。根具二
義隨根説識。境即不然。法界雖是不
而非所依。五境二義倶闕。意根雖通六識
爲依。而言不共者。五識有二依。從別立
名。意識無別所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約五根解不共
五境名共。不約意・法明者。謂五根不共。
五境是共。義無雜亂所以偏擧。意根不共即
有所濫。若據別義亦五識依法非是共。所
以不説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隨有即
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法非所依。故名
意識不名法識。不約不共以意亦能生
五識故。雖法非爲五識縁。唯意識縁邊
不共。自他意縁亦名共。由唯一義故文不
説。又有別過。若言色等識即濫意識。以
彼意識亦縁色等 問五境二識縁可便
有相濫。法唯一識縁。何不名法識 解云
若據通法即濫色等。若約別法攝識不
盡。所以不言法識。故正理第八云。豈不意
識境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
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
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
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
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説識。色等不然。
故不隨彼説色等識已上
論文
 如名鼓聲及麥
芽等者。雖復手・鼓倶能生聲。鼓依勝故聲
隨鼓。變不共因故唯生鼓聲故。但名鼓
聲。手是劣故非隨手*變是共因故亦生餘
聲故。不言手聲。水・土亦能生麥等芽麥
等依勝故。芽隨麥。變不共因故唯生麥芽
故。但名麥芽。水等劣故非隨彼。變是共因
故亦生餘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識生時雖
境亦生。以根勝故。不共因故。隨根立名。又
正理云。有言。根・識倶是内性。境唯是外。故
隨根説。有言。根・識倶有情數。色等不定故
隨根説
隨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
同異別。就中。初約法廣明。次別顯定相 
此即初文問起。先約眼問。後例餘界 色
形聚集總名爲身。非獨身根 隨身所住
在何地中。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
不」  應言此四至如理應思者。答。此約
身生欲界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
別」  生初靜慮至如理應思者。此約
身生初定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
別。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
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説自・下・上。謂身生
初定。以三・四定眼。見初定色名自。見欲
界色名下。見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
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
見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應思者。
生上三定類釋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
分別者。上來明初三界。餘五三界亦應如
是分別
今當略辨至意不定應知者。此下別顯定相。
略擧頌文」  論曰至欲界初定者。將辨
差別。先明四種約地通局」  此中眼根
至如色於識者。釋初一頌。此中眼根望身生
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勝
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勝眼故
得身上 色・識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
上。下眼不能見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識
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識故云識非
眼上 問何故下眼不見上色 答以上
色細故下不見上 問下識隨上根隨
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隨上識隨識見上
色」  答根是其主。識是其隨只可識隨
根。無容根隨識 問識得隨根故隨根
了上色。識得隨根故上識依下根 答下
眼若無識可須上識依。下眼自有識上識
不依下 問若下不能見可須上眼見。
下眼見下色不須上眼見 答上得兼於
下。上眼見下色 問上得兼於下上眼見
下色。上得兼於下上身覺下觸 答下觸
是麁上身非覺 問下觸是其麁上身不能
覺。下色是其麁上眼不能見 答色是離
中知兼能取下麁。觸是合中覺故非取下
麁 色望於識或等・或上・或下 色識望
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識思之可知」
  廣説耳界至廣如眼釋者。釋第五句。類
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謂之爲下者。釋第
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 
香・味二識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於中別者謂身與觸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識望已下。可知」  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
者。釋第八句。指同下釋。思亦可知
傍論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諸
識所識門。二十一常・無常門。二十二是根・非
根門。頌中第一句明識所識。第二句解常・
無常。下兩句釋根・非根」  頌文中略但言二
所識。是常・是根。義准應知所餘唯是一識
所識・無常・非根。論曰至所縁境故者。
五境二識所識。十三界唯意識所識。故雜心
云。色界二識識乃至觸亦然。諸餘十三界一
向意識縁」  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者。十
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謂三無爲。義准無
常即法界中除三無爲諸餘法界。故言法餘
及餘十七界也」  又經中説至有所縁故
者。釋下兩句。將釋根・非根。依經列名。會
釋次第。經據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
對法據有所縁・無所縁故。説意根在命根
後。以命等八無所縁故作一類説。意等十
四有所縁故復爲一類」  如是所説至皆
體非根者。如是所説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内
十二界。法界一分攝。此即開章 言法一
分者。命等十一。謂命・樂・苦・喜・憂・捨・信・勤・
念・定・慧。及後三一分者。謂二十二中後三無
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爲體。謂意・喜・樂・
捨・信等五根。於九根中後八是法界攝。故
言後三一分。此等竝是法界一分攝 言内
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攝。意根通是
七心界攝。後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識攝。
女・男二根身一分攝。如後根品當辨。此等
竝是内十二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及法界
一分。皆體非根也
倶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一交了 



倶舍論記卷第三
 沙門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分別根品者。勝用増上故名爲根。此品廣明
故名分別。所以界後次明根者。界品明諸
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問此品廣明有爲作用。何故以根標名 
解云此品雖明有爲作用。以根初辨。又用
増上故以標名 問雜心名行品。正理名差
別品。何故此論名根品耶 解云此品之中
意明作用。根定顯用行雖造作。或顯遷流
明用非定。差別雖亦顯用不同。或顯有無
差別或顯有爲無爲差別。顯用亦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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