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First] [Prev+100] [Prev]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有爲縁故至説名爲生者。出生支體。有爲縁
故。識相續流轉趣未來生。如前識支所説道
理。憑附中有馳赴所生。結生有身。具足
五蘊説名爲生。大分雖同識支非無差別。
識名是狹唯説六識。生名是寛故通五蘊 
又解此生支如前識・名色支。既言識相續
流同前識支復言具足五蘊同前名色此
言生者。總顯未來生始從中有初念。乃至
命終一期生也。於此生位建立老死 又
解老死前言生」  以生爲縁至廣説如經
者。出老死體。於初生後即立老死 又解
於生支位中建立老死。其老死相髮白面皺
等。種種差別廣説如經 又解至髮白等已
去方名老。後名死」  如是純言至諸苦
蘊生者。上來經部出十二支體。復釋經
如是純大苦蘊集。以經言無明縁行。乃至
生縁老死。如是純大苦蘊集。所以便釋」
毘婆沙宗如前已説者。上來經部解十二縁
起 若毘婆沙宗。解十二縁起如前已説
倶舍論記卷第九



倶舍論記卷第十
 沙門釋光述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無明何義者。此下大文第二別明名義。就
中。一別分別四。二餘指別支 就第一別
分別四中。一辨無明。二辨名色。三辨觸。
四辨受 此下辨無明。就中。一釋義。二立
證。此下釋義。此即問也」  謂體非明者。
答。體非明故名曰無明」  若爾無明應
是眼等者難。眼・耳・鼻等體亦非明。應是無
明」  既爾此義應謂明無者。釋。得難轉
計。明無之處名曰無明」  若爾無明體應
非有者。復難。明無之處名曰無明。體應非
有」  爲顯有體至如非親實等者。前二有
過論主正解。爲顯無明有體無非有過。義
不濫餘眼等無眼等失 明所對治名曰
無明。如非親等」  論曰至非異非無者。
此釋第二句 怨敵名非親 誑語名非
實 非法。謂不善法 非義。謂不善義 
非事。謂不善事 是親友等所對除法名非
親等。非異親友等非親友等無。無明亦爾。
無明是明所對除法。非異於明非無明無」
云何知然者。此下立證徴問」  説行縁故
者。答。説此無明爲行縁故明知有體」
復有誠證至説能染慧故者。上一句正證。下
三句破異計」  論曰至説名無明者。經
説無明在九結・三縛・十隨眠・三漏・四枙・
四瀑流等中。故知別有。非餘眼等。及體全
無。説爲結等」  如惡妻子至應名無明者。
此叙異計。如惡妻子無妻子徳名無妻子。
如是惡慧無有明徳。應名無明」  彼非
無明至故非無明者。論主擧頌正破。彼諸
惡慧非是無明。於惡慧中有五染慧是見
性故。見性推求猛利決斷故非無明」  若
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者。外救。若爾貪等非
五見。慧既非見性應許無明」  不爾無
明至共相應故者。以第三句釋。無明見倶
故知非慧。無二慧體共相應故」  又説
無明至異慧能染者。以第四句釋證非是
慧。經説無明能染於慧。故知慧體非即無
明。豈慧還能染汚於慧」  如何不許至何
理相違者。經部救意。如何不許染慧種子。
間雜善慧説能染慧或現行染慧前後間
雜善慧説能染慧。或染慧種子・及前後現
行。染慧間雜善慧説能染慧。如貪染心
與貪相應。理實被染設不相應。由貪種子
間雜於心説貪染心。或由前後現行貪間
雜於心説貪染心。或由貪種子・及前後現
行貪間雜於心説貪染心。後滅貪種子心
便解脱。説無明染慧非慧相應。由無明種
子間雜於慧説能染慧。或由前後現行無
明。間雜於慧説能染慧。或由無明種子・及
前後現行無明。間雜於慧説能染慧。如是
分別何理相違」  誰復能遮至此説爲善
者。論主非經部師評取説一切有部」
有執煩惱至前理遮遣者。有異師執。一切煩
惱於境不了。皆謂無明。此亦應同前理遮
遣」  若諸煩惱至不説總名者。別顯過非
同前理破。九結等中別説無明。明知無明
非是總號 又若無明是諸惑者。亦不應
與見等相應。非自相應故。經中應説無明
染心。不應説言貪欲染心。以無明寛亦
攝貪故 汝若謂此經中貪欲染心就差別
説。應於染慧不説總無明名。亦應就差
別説」  既許無明至其相云何者。外問」
  謂不了知諦寶業果者。説一切有部答。
不了四諦・三寶・善・惡業・異熟果名無明」
  未測何相至如無明説者。外人復難。若
異了知應是眼等。若了知無應體非有。二
過如前」  此謂了知所治別法者。答。此無
明者。謂了知慧所治別法」  此復難測其
相是何者。外人復徴」  此類法爾至唯可
辨用者。答。眼是淨色眼識所依。約用以辨。無
明亦然。不了諦等唯可辨用」  大徳法
救至恃我類性者。此大徳意恃我謂*恃我
起慢。名爲*恃我。即是我慢。類性是無明。此
無明是我慢流類性。故約我慢以顯無明。
理亦是餘惑流類性。且寄我慢以顯 又此
無明通與諸惑相應似餘惑故。偏得類名」
  異於我慢類體是何者。論主問。類性即
是我慢。我慢是我見之類故名類性。故言異
於我慢類性是何」  經言我今至異於我
慢者。大徳引經答。經言我今如是知已是修
道。如是見已見道 或如是知已是諸智。
如是見已是諸忍。由知見故愛等永斷 或
如是知已是盡智。如是見已是無生智。以觀
照故亦名爲見 或如是知已是盡無生智。
如是見已是無學正見智。以盡・無生非是
見故 諸所有愛。愛謂貪愛。以愛是惑足。
故別標名 諸所有見。謂五見中除身見是
餘四見 諸所有類性。謂無明遍與惑倶。勝
故別説無明等。説爲別顯彼説類性。故正
理云。勝煩惱中無明未説。爲別顯彼説類
性言。遍與惑倶遍往諸趣故名類性。類是
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 諸我我所執。謂
有身見勝故別説。故正理云。我・我所執是諸
見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 我慢執。謂七
慢中我慢。用我起故勝故別標 隨眠。謂疑
恚。故正理云。爲攝疑・恚説隨眠言 斷遍
知故。謂斷諸惑盡得斷遍知。即有餘涅槃 
無影寂滅。謂無餘涅槃。經既別説類性。故知
類性異於我慢」  寧知類性即是無明者。
論主徴大徳」  不可説爲餘煩惱故者。大
徳答云。不可説爲餘貪等故」  豈不可
説爲餘慢等者。論主復難。此經類性豈不可
説爲餘六慢。慢等等取過慢等五。若以慢
等爲類性。餘惑類故名爲類性。經部諸師
不信無明別有實體。論主意朋經部故作
斯難。正理論釋意同大徳」  若更於此至
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
名色何義者。此下第二辨名色問」  色如
先辨至名無色四蘊者。答 色如先辨。謂前
界品色蘊中辨。今唯辨名。前文雖亦辨餘
四蘊。未説爲名。故今分別」  論曰至何
故稱名者。問。名是不相應中名。四無色蘊何
故稱名」  隨所立名至故説爲名者。答。若
名隨上古來所共立名勢力。於義轉變。故
説爲名。若無色四蘊隨根・境勢力於義轉
變。轉變同名。故説爲名。以此四蘊必依根
縁境故。言隨根・境勢力」  云何隨名勢
力轉變者。問。名云何隨名勢力轉變」
謂隨種種至色味等名者。答。謂劫初時。隨
種種法世共立名。由勢力故。後名方得於
彼彼義轉變詮表。如牛等名。此復何縁標
以名稱者。問。此四蘊復以何縁標以名稱」
  於彼彼境轉變而縁者。答。無色蘊於
彼彼境轉變而縁。轉變如名。故標稱 餘
不相應雖無轉變。同無色中有轉變故。名
攝無失 如變礙名色。雖無表等而無變
礙。同於色中有變礙故。色攝無失」
又類似名者。第二解。四蘊與名。同無色法
流類。似名故標名稱。故婆沙十五解四蘊
名名所以云。答佛於有爲總分二分。謂
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等四蘊。非
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名。故非色聚總説
爲名」  隨名顯故者。第三解。無色四蘊相
隱難知。隨名顯故故標名稱。故婆沙云。有
説色法麁顯即説爲色。非色微隱。由名顯故
説之爲名」  有餘師説至故標名稱者。第
四解。無色四蘊捨此身已轉趣未來餘受生
處。轉變如名。故標名稱 無漏四蘊雖不
受生。是此類故名攝無失 初解約易境
名轉變。後解約易生名轉變。雖義差別倶
約轉變釋名 又正理二十九云。佛説無色
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故。謂能表召
種種所縁。若爾不應全攝無色。不相應法
無所縁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釋色名
所説無過。佛説變礙故名爲色。去來・無表・
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中
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
相應名攝無失 更有三解不能具述
觸何爲義者。此下第三辨觸。就中。一明六
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此下明六觸問起」
  頌曰至觸六三和生者。答 觸。即標體
 六。就依分 三和生言。擧因顯體」
論曰至乃至意觸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
決擇。此下釋頌即釋六觸」  此復是何
者。問。此觸體復是何」  三和所生至有
別觸生者。答。釋三和生。三和合故有別觸
生説名爲觸」  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者。
此下決擇。問五識相應觸生。可三和合。許
根・境・識同現在故。意識相應觸生。根・境・識
三種容各在一世。如何和合 以法亦容
在過・現故。是故言或」  此即名和合至
同順生觸故者。答。非以同世名和合。根・
境・識三。雖復各居一世此即名和合。謂因
果義成。意法爲因意識爲果。又根・境・識三。
同順生一觸果故名和合。和合有二。一倶
起名和合。二相順生果名和合。於六之中
前五具二和合。後一相順生果名和合。故
婆沙一百九十七云。答此問云。和合有二
種。一倶起不相離名和合。二不相違同辨
一事名爲和合。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
名和合。意識相應觸。由辨一事和合故名
和合 問凡因果相望。若因望果或倶或在
前。若果望因或倶或在後。如過去意根生
現意識果。或過去意根現在意識生現觸果
其理可然。未來法境。如何生現識・及現觸
果 解云泛明得果名略有三種。一取果・
與果名爲果。此果望因。若倶若後。即是有
爲四果。二證故名爲果。即是無爲擇滅果。三
相隨順故。相由藉故名爲果。此果望因通
前・後・倶。通有爲・無爲。如現意識名果。於
三果中望過意因有初・後果。望未法因但
有後果。如現觸果於三果中。望過意根現
意識因有初・後果。望未法因但有後果。此
果前因後名爲果者。據相隨順故相由藉故
假名爲果。非是五果中果 又解現在意識・
及現觸果。望未來法境亦是増上果。凡増上
果有二。一取果・與果増上果。此果必無在
因前也。二非是取果・與果増上果。此果容
在因前。我今據此説也」  諸師於此至
説名爲觸者。此下叙説不同。諸師於此觸
覺慧不同。有經部師説根・境・識三和合即名
爲觸。經證可知」  有説別法至故觸別
有者。説一切有部師言。根・境・識外別有觸
體。經證可知 經言身者。所謂體也 又解
多念識等積集名身。故婆沙解六愛身云。
問何故名身。答多愛積集故名爲身。謂非
一刹那」  説即三和至非法處攝者。經
部師通六六經。受・愛別説然法處攝。觸雖
別説即三所攝」  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説
者。説一切有部救義返難經部。如我所宗。
離愛・受・觸有餘法處可得差別而説。汝宗
離觸既無別三。如何可言觸・及彼三差別
而説」  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者。牒外
救破。外救意云亦有根・境不能發識。是
故經中別説根・境。如何難我離觸之外無
別有三 故牒破云雖有根・境不發於識。
而無有識不託根・境。言三可以攝觸。更
別説觸便成無用」  有餘救言至總立爲
觸者。經部師救。據彼同分根・境・識故別説
爲三。若據同分根・境・識三因果所收總立
爲觸」  説離三和至出現樂等者。説一切
有部釋前經部引經。一釋我誦文異。二釋設
有此文。於三因上假説觸果之名。故言三
法聚集和合名觸。如説諸佛出現樂等。於
因立果」  如是展轉至故應且止者。論
主止諍」  然對法者説有別觸者。説一切
有部結歸本宗
即前六觸至第六倶増語者。此下第二明二
觸。約所依等分爲二種」  論曰至爲所
依故者。釋初句。眼等五識相應觸説名有
對。以有對根爲所依故從所依爲名。有
對之觸依主釋也。若依正理兼約境界。故
彼論云。以有對根爲所依故。唯有對法爲
境界故」  第六意觸至故名爲長者。釋第
二句。第六意識相應觸説名増語。所以稱名
爲増語者。語是音聲而爲無詮表。名有詮
表増勝於語故名増語。又解此名以語爲
増上方能詮表故名増語 又解増謂増長。
由縁名故増長語言 又解謂由名力令
語増勝故名増語。此名是意識所縁長境。故
就所縁名増語觸。増語之觸依主釋也。所
以名爲長境者。如眼識但能了青不了青
名。意識了青亦了青名。意識與五識同縁
境已。更縁其名故名爲長」  故有對觸
至就所縁立者。結二觸名」  有説意識
至就相應立者。叙異説。此説意識以差別語
言爲増上故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此且從
多分説。亦有意識非由語故而能縁境。是
故意識獨名増語。以語爲増上。有財釋也。
與此相應名増語觸。從相應立名隣近釋
也。又正理二十九更有解増語云。有説意
識名爲増語。於發語中爲増上故 此解
爲語増上故名増語。依主釋也 又婆沙一
二十九更有兩解云。問何故此觸名増
語。答由此觸自性語増故名増語。問云何
此觸自性語増。答有對觸唯欲・色繋。此觸通
三界繋及不繋廣如
彼釋
有説此觸所縁増語故名
増語。問云何此觸所縁増語。答有對觸唯以
有色法爲所縁。此觸通縁有色・無色廣如
彼釋
即前六觸至樂等順三受者。此下第三明八
觸。約相應不同分成八種」  論曰至無
覆無記者。釋初兩句」  無明觸中至共相
應故者。釋第三句」  總攝一切至名爲順
受者。釋第四句。列名可知。解順受觸言此
三觸因能引樂等受果故。此即能引順所引
也。此觸或是樂等三受所領納故受領於
觸。廣如前釋。雖諸心所皆從觸生。受領強
故此即所領順能領也。或觸能爲受行相所
依故。以受行相必依觸起。此即所依順能
依也。由斯順故名爲順受」  如何觸爲
受所領行相依者。問。如何同時觸爲受所領。
如何同時觸爲受行相依前三解中初解可
知。故不別問。後二稍隱故今別徴」  行相
極似觸依觸而生故者。答。受之行相極似
觸故。所以觸爲受所領。如子似父領父媚
好。答前問。此受行相依觸而生故。所以觸
爲受行相依。答後問」  如是合成十六種
觸者。總結
受何爲義者。此下第四明受。就中。一總。二
別。此即總也。頌前問起」  頌曰至但依心
故者。答。據觸因別分成六種。約所依異
復總爲二。皆依主釋」  受生與觸爲後爲
倶者。經部師問」  毘婆沙師至倶有因故
者。答。觸・受倶起。倶有因故」  云何二法至
義可成立者。經部復難。云何觸・受二法倶時
而生觸爲能生。受爲所生。義可成立」
如何不立者。毘婆沙師反徴經部」  無功
能故至餘法無能者。經部復出理破。於已生
受法餘觸法無能。如牛兩角倶時而生。彼
此相望誰爲能・所」  此與立宗至重説何
用者。毘婆沙師復非經部。前後二難文異義
同。重説何用」  若爾便有互相生失者。經
部復難。既二倶時觸・受便有互相生失」
許故非失至亦互爲果者。毘婆沙師答。許
觸・受二互爲因果」  仁雖許爾至先意後
識等者。經部復破同時因果。經但言觸生受。
不言受生觸。故知前因後果非據同時互
爲因果。言互相生。即有違教過也。又此同
時互爲因果義非應道理。越能生法故此
觸・受二倶至現在已生同時。如何可言互
爲能生。故義非理越能生法。凡言因果必
前望後。若此因法世間極成能生彼果法。此
因法與彼果時別極成。如先種後芽等」
 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者。毘婆沙師許先因
後果。復許同時因果」  如眼識等果與眼・色
等因倶。四大因倶有造色果。此中亦許
至何理能遮者。經部釋通。此亦前後因果非
是同時。謂前根・境縁能發後識果。前念能造
四大種因。能生後念所造色果何能遮」
如影與芽豈非倶有者。毘婆沙師出同時因
果。經部此中所以不破者。倶有因中前已
破故」  有説觸後至縁觸生受者。經部中
上坐解。觸前爲因後受果生。如第一刹那
根・境爲先。第二刹那次有識起。識起之時
必依根縁境。此三和合即名爲觸。無有
別體。或前根・境・及與後識。此三和合假名
爲觸。第三刹那以前念觸因爲縁生此念
受果」  若爾應識至非皆是觸者。毘婆沙
師難。若前後相生者。應第二念觸時識非
皆有受。以此念觸生後念受故。第三念受
同時諸識。亦應非皆是觸。以此念受從前
念觸生故」  無如是失至無非是觸者。經
部通難。無如是失。因前第一念根・境同時
觸故。後第二念觸位受生。故諸觸起時必
皆悉有受。此釋初難。第三念受同時所有
識體無非是觸。以識起時必依於根縁境
起故此三名觸。此觸雖不能生同時受。而
能生後第四念受。此釋後難」  此不應理
者。毘婆沙師非」  何理相違者。經部反
問」  謂或有時至同縁一境者。毘婆沙師
出過。如一觸縁色一觸縁聲。故言或有二
觸境別。因前念縁色受位觸。生後念縁聲
觸位受。如何異境受。從異境觸生。或應許
受與此縁聲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縁一聲
境。以從異境觸生故。應與前念縁色之
觸同縁色境」  既爾若許至斯有何過者。
經部轉計。既有前過我今復解。若許有成
觸識。是觸無受。如縁聲初念觸能生後念
自類受故。此識名觸故言是觸。從異境觸
後起故。所以無受。於此縁聲初位前。如縁
色末後念。有識有受而體非觸。以了境故
有識。從前念自類觸生故有受。前念不能
生後縁聲初念受故。而體非觸。縁差故然。
斯有何過。若縁聲已後更縁色。前最後念
縁色識等得名爲觸。以能生後同境受故」
  若爾便壞至心品恒倶者。毘婆沙師難。
若言觸・受有時不倶。便壞大地法。必心倶
故」  彼定恒倶依何教立者。經部徴」
依本論立者。毘婆沙師答。依六足本論」
我等但以至非要遍諸心者。經部非當依經
量論證不成。又復釋言。大地法義。非要須
遍一切諸心倶時而起」  若爾何名大地
法義者。毘婆沙師問」  謂有三地至非本
所誦者。經部答。若法於前有尋伺等諸地皆
有名大地法。非要與心同一刹那倶時而生
名大地法。義便兼解大善地法等 所以不
釋大不善地法者。有餘師説。如是大不善
地法。但是後代毘婆沙師。因誦大善故引
不善來。是今所増益。非本論所誦。故不別
釋。所以不釋少煩惱者。以非遍故」
若於觸後至倶起受想思者。毘婆沙師引經
爲難。經言觸與受・想・思倶。如何言乃觸後
生受」  但言倶起至故彼非證者。經部釋
通。經中但言倶起受・想・思。不説受等與彼
觸倶。此於我宗何違須釋。復更釋言。又
於前後無間生中亦有倶聲。如契經説與
慈定倶行修念覺支。此言倶者無間倶也。
説觸・受倶應知亦爾。無間説倶故彼非
證」  若爾何故至離於受等者。毘婆沙師
引經爲難證倶時起經言受等異體相雜定
不相離。故無有識離於受等。證成受等是
大地法。既識起時必有受等。即亦顯受與
觸倶生。以識起時三和合故必生於觸。設
經部宗説觸是假。亦定應許受等倶起。識
即觸故」  故正理云。執觸是假宗。亦應許受
等與觸倶起。由此經説識雜受等故。識是
觸分故。今應審思至作如是説者。經部
復引經文爲不定問。今應審思。相雜何義。
此經復説諸所受即所思等。未了於經中
前後二文。爲約同一所縁前縁前後而起
名爲相雜。爲約同一刹那倶時而起名爲
相雜作如是言」  於壽與煖至定約刹那
者。毘婆沙師釋。如契經中於壽與煖倶時起
中有相雜言。例知此經説定約刹那。故正理
釋云。前約刹那。後約所縁。其理決定」
又契經言至受等倶生者。毘婆沙師引經爲
難。顯約刹那倶時生也。又前經言根・境・
識三和合名觸。如何有識而非三和觸。或
是根・境・識三和合而不名觸 故應定許
一切識倶悉皆有觸。諸所有觸無不皆與
受等倶生
傍論已終至由意近行異者。此下第二別分
別。就中。一開定數。二義分別。此即初文。結
問頌答」  論曰至乘前起後者。身受相顯
故不更釋。心受義隱所以重明。於前略説
一心受中分成十八。應知頌初説此復聲。
顯乘前受起後文也」  此意近行十八
云何者。問」  謂喜憂捨各六近行者。答。
三・六即成十八」  此復何縁至爲所縁故
者。復以三問徴定十八」  此成十八具
足由三者。答。具由三縁故成十八。故婆沙
一百三十九云。總以三縁故立十八。謂一
意識相應近行。有喜・憂・捨三種自性。各縁
色等六種境起。故有十八」  於中十五至
皆通二種者。明雜縁・不雜縁於中十五名
雜縁。謂色等五喜・憂・捨三各別縁故。三
法近行通雜・不雜。若唯縁法及六内處。或
總或別皆名不雜。或於此七隨縁多少。兼
於五外隨縁多少。或唯於五外隨縁多少
皆名雜縁。此中言法通名法也。非唯法處」
  意近行名爲目何義者。問」  傳説喜
等至數遊行故者。答。前解喜等以意爲近縁。
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故名意近行 後解喜
等與意爲近縁。令意於境數行故。故名意
近行。如何身受非意近行者。問」  非
唯依意至故亦非行者。答。謂此身受非
唯意識故不名近。復無分別故亦非
行。故正理云以意近行唯依意識故名爲
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境故名爲行。一
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亦不名行」
  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者。問。第三靜慮意
地樂根亦唯依意。意近行中何故不攝」
傳説初界至意近行故者。答。毘婆沙師傳説。
於三界中若欲界有者上界亦立。以初欲
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所以上界亦不別
立。又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不
立樂意近行。正理二十九難此解云。若爾
應無捨意近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
捨對故。第三靜慮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
根爲對故。然無近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
於初界中有同地所對故。或復容有・不容
有故。謂意捨等容有同地所敵對法。意樂定
無同地敵對。故無有失解云意地憂・喜即爲捨
對。若爾即捨名爲樂對。
以於同地無捨對故。謂於三定自根本地無所對捨。若
爾近分唯有捨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及初・二定所
有喜根白地無對。應非近行。不爾。欲界捨・及喜根。皆
有同地所對法故。或捨與喜容有自地所敵對法。謂欲界
中曾無樂有自地所對
故。彼不可意近行收
 又正理解云。又彼地樂
凝滯於境。近行於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縁
方名行故」  若唯意地至廣説如經者。引
經爲難。經中既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
起喜近行。於順憂色起憂近行。於順捨色
起捨近行。如是乃至意知法已起三近行。
以此明知亦通五識。云何乃言唯意相應」
  依五識身至故不應難者。會釋經文。依
五識身所引意近行。如依眼識引意地不淨
觀。既有已言。顯非五識。不應爲難」
若雖非見至隨明了説者。恐執經文見色已
等。便謂直縁色等非近行收。爲明總攝
故有此文。色等近行非必要從五識後起
有。雖非見已乃至非觸已。於色等五起
喜・憂・捨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要須五引。
身在欲界未離欲染。應無縁色界色・聲・
觸意近行。以欲三識非縁上故。又身在
色界應無縁欲界香・味・觸三諸意近行。彼
界無有鼻・舌・識故。雖有身識不縁下故。
以實而論。非五識引亦是近行。契經中説
見色已等言。且據一相隨明了説」  見
色等已至根境定故者。恐執經文眼見色已
於順喜色起喜近行等。便謂見色已於
順喜聲起喜近行等非近行攝。爲明總攝
故有此文。見色等已於聲等中起喜・憂・
捨。亦是意近行。恐難違經逆爲通釋。隨無
雜亂。是故經中作如是説見已等言。於中
建立根・境定故。謂色等境。眼根見等・及意
了故」  爲有色等至一近行不者。問。色等
唯起一近行不」  有就相續非約所縁者。
答有謂就一人相續身。説於喜等三唯能
順生一近行故不起餘二。非約所縁。以
於所縁容有多縁故。故婆沙一百三十九
云。問頗有色等決定順喜乃至決定順捨
耶。答依所縁故無。依相續故有。謂色等或
時可意。或不可意。或於彼可意。於此不可
意。於餘非可意非不可意。有説色等於親
品順喜。於怨品順憂。於中品順捨
諸意近行中至爲問亦爾者。此下第二義分
別。就中。一分別繋縁。二明有漏・無漏。此即
初門。一問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繋。二問欲界
意近行幾何所縁。色・無色界二問亦爾」
頌曰至唯一縁自境者。初兩句明欲界。次四
句明色界。後四句明無色界」  論曰至五
所縁故者。此明欲界。欲界繋十八倶能縁
欲。十二縁色。三縁無色」  説欲界繋已
至謂法近行者。此明色界。初・二靜慮唯有
十二倶縁欲界。八縁色界。除縁香・味二
喜二捨。二縁無色。三・四靜慮有六捨倶縁
欲界。四縁色界。一縁無色」  説色界繋
已至如後當辨者。明無色界。空處近分有
四近行倶得縁色。一縁無色。四無色本・及
上三邊唯一法捨。唯縁無色。空處近分二説
不同。前説爲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許
別縁下者則有四意近行。謂色・聲・觸・法。若
許總縁下者則唯有一法捨意近行如是
説者應説有四 問此意近行通三性不 
解云准下成就通於三性 問此意近行自・
上・下地通能縁不 解云容縁三種。若善通
縁自・上・下地。若染汚縁自・上地不縁下。
已離故。若無記縁自・下非縁上。力劣故。故
婆沙七十二解三分別中云。善分別意識能
縁一切自・上・下地。染汚分別意識唯縁自・
上地。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 
問若無記能縁下者。何故正理二十九解近
行中。別標色善能縁欲界。不言無記 解
云以善近行身在下地。身在上地。倶能起
彼地善縁下欲界。是故別説。無記近行身在
下地。即不能起上地縁下。故不別説 問
身生何地能起何地意近行耶 解云若善・
染容起自・上。非能起下善・染。以喜劣故。
染已離故。若無記容起自・上・下地。起自可
知。言起上者如身在下地起上通果心。
言起下者如身在上起下通果心 問若無
記心通起上・下。何故婆沙解三分別中云。
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生自地容現在前。由
此必定繋屬生故。又正理第八云。非生餘
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此亦必定
繋屬生故 解云婆沙。正理意説五識引
起意識地中三種分別。縁前過去五識所縁
色等五境。夫生餘地起餘地無覆無記。所
謂變化心・三識身・及發業心。若化心唯縁
現事。若三識性非分別。又唯縁現若發業
心縁所發業。此等非是縁過去五識曾所縁
境分別意識。所以婆沙・正理説無記分別唯
自地能起不能起餘地 今言無覆無記
近行通起上・下。據意識中所有無覆無記諸
近行説。故不相違 問若依正理。又説近
行欲界縁不繋境有三。色界中初・二縁不
繋有二・三・四縁不繋有一。無色縁不繋
亦一。此論何故不説 解云此論且據縁繋。
所以不言不繋。正理兼論故説二種
此意近行通無漏耶者。此下第二明有漏・無
漏。此即問起」  頌曰十八唯有漏者。答」
 論曰至唯是有漏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
明成就。三叙異説。四會師句經。此即釋頌。
又正理二十九云。無有近行通無漏者。所
以者何。増長有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
説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
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者。此下明成就。此即問」
  謂生欲界至唯染汚故者。答。謂生欲界
未得色善。成欲十八初・二定各八。謂四染
喜四染捨。三・四定四染捨。無色界一染捨。
成上唯染故不縁下」  若已獲得至香味
境故者。已獲色善未離欲貪。成欲十八・
初靜慮十。餘二定説皆如前・言初定十者。
謂初定中成四染喜。染喜不縁下香・味故。
善・染合論捨具成六。未至善捨縁下香・味
故」  餘隨此理如應當知者。例釋所餘離
欲貪等。又正理二十九云。已離欲貪若未
獲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謂除
六憂。二靜慮等皆如前説。若已獲得二定
善心。於初定貪未得離者成二定十。謂喜
但四。唯染汚故。捨具六種。已獲得彼近分
善故。餘如前説。由此道理餘准應知」
若生色界至謂通果心倶者。此簡差別准此
通果唯捨相應。捨受中庸順通果故。憂離
欲捨。喜非中庸。故不説成。又婆沙一百三
十九云若生初靜慮成就欲界一法捨意近
行。即通果心倶。總縁色等爲境起故。有説
成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此心若縁所
起身表。即有縁色捨意近行。此心若縁所
起語表。即有縁聲捨意近行。此心若縁所
變化事以總縁法故。即有縁法捨意近
行。有説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即通果心
倶。此心容有總・別縁故解云於三説中初説爲
正。一同此論・正理。
二不言有説。此初師意説縱縁身・語業亦兼縁能造觸。或
縁身業兼縁香・味・觸。縁語業兼縁色・香・味・觸。故但名
法捨意
近行
 又婆沙云。生第二靜慮成就初靜慮
一。謂法捨意近行。以總縁故。有説成就三。
謂色・聲・法。若縁所起身表即有縁色。若
縁所起語表即有縁聲。若縁所變事以總
縁故即有縁法。有説彼成就四。謂色・聲・
觸・法。以生第二靜慮起初靜慮三識身時。
容有彼眷屬別縁色・聲・觸初靜慮地無覆
無記意識現在前故。或通果心總別縁故 
解云初説爲正。如前解應知縁身・語業兼
縁能造觸。或縁身業兼縁觸。縁語業兼縁
色・觸故。但名法捨意近行。第三師説從三
識身後所引眷屬威儀意識容有別縁。或通
果心總別縁故成初定四」  有説如是至
是意近行者。此下叙異説。或是經部師説。近
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縁。若已離染此地
近行必不現行。故唯是染非善・無記」
云何與意相牽數行者。問」  或愛或憎至
故作是説者。異説答 愛謂貪 憎謂瞋 不
擇捨謂癡。此癡於法不擇而捨。由喜與愛
倶。憂與憎倶。捨與癡倶。捨言與癡倶。從
強多分。此三與意相牽數行所縁名意近
行。此文且據三毒。餘惑亦與喜・憂・捨倶。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爲對治彼雜染近行。於
契經中説六恒住。謂於六境見色等已。
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非阿羅漢・
無善法喜。但遮雜染故作是言説六恒住。
故知近行唯是雜染。阿羅漢染無。故知非
近行 心恒住捨。捨謂行捨。故集異門足論
十五解六恒住中云。問此捨何所謂耶。答
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驚覺性。任運住性。
應知此中説名爲捨。復次有説六識相應縁
色・聲・香・味・觸法境捨受名捨。今此義中應
知意説。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驚覺性。
任運住性行捨名捨已上
論文
 具念正知。六恒住
體。故婆沙三十六云。問六恒住法以何爲
自性。答以念・慧爲自性。若兼取相應倶有
四蘊・五蘊爲自性」  又即喜等至謂諸
善受者。復證近行唯是雜染。又即喜・憂・捨。
世尊説爲三十六師句。謂爲耽嗜依別有
十八。此是近行此所對治。出離依有十八。此
非近行是能對治。二種不同成三十六。既
二別説。故知唯染是意近行。此句差別是佛
大師所説法。故名爲師句 耽嗜依者。謂諸
染受。受與耽嗜煩惱爲依故 出離依者。
謂諸善受。受與出離善法爲依故。故婆沙
一百九十云。此中耽嗜謂愛耽嗜性故。若受
與彼爲安足處名耽嗜依受。有説耽嗜者
名一切煩惱。執著性故。若受與彼爲安足
處。名耽嗜依受。若受不爲愛或一切煩惱
爲安足處名出離依受 又婆沙一百三十
九云。問何故不説無覆無記。答彼亦説在
此二中故。謂無覆無記受有順染品。有順
善品。順染品者耽嗜依攝。順善品者出離
依攝」  如是所説至無量差別者。略説受
支如上分別。若約惑等諸餘義門無量差
別。如理應説
何縁不説所餘有支者。此下大文第二餘指
文。問十二支中上來説四。何縁不説所
餘八支」  頌曰至隨眠品當説者。答。識・
及六處。前界品已説。行・有・愛・取。業・隨眠品
當説 問生・及老死前不別説。此復不指。
有何所以 解云生・老死支即識等五。於
此五中。識與六處已指前文。名色・觸・受。
如前別釋。故不別説 問若爾愛・取是無
明。應不別指 解云無明異説不同。或説
惡慧或説非明。或説明無。由此愛・取不
指。無明別指下説
此諸縁起至如成熟飮食者。此下大文第二
略攝喩顯。初一頌喩煩惱。次兩句喩業。後
二句喩事」  論曰至種等相似者。問」
 如從種子至應如是知者。釋初頌。總有五
喩言惑得裹業者。謂惑及惑得倶能裹業。
然惑親裹。得是疎裹。故正理云。煩惱裹業
能感後有非獨能感 餘文可知」  如
米有糠至應如是知者。釋次二句。總有三
喩。如草藥爲因果熟爲後邊其果熟已不
能生果。其業亦爾。既果熟已更不招異熟。
餘文可知」  如熟飮食至應如是知者。釋
後兩句。一喩可知
如是縁起至今當略辨者。此下大文第九明
四有。牒前起後。四有如前辨中有中已
釋名義。今於此中辨性・及繋」  頌曰至
餘三無色三者。初句總標。次*二句及餘三。
辨性。後無色三。辨繋」  論曰至生有唯
染者。釋初*二句」  由何煩惱者。此下釋
第三句。此即問」  自地諸惑至猶如生有
者。答 自地。顯非他地 諸惑。顯是本惑。
謂此地生。此地本惑皆容現起染汚生有。
引説可知 又解不現起者有染能故亦
名能染。論文既言此地一切煩惱染汚此地
生有。明知皆有染能 然諸結生唯本惑
力。并無慚・無愧・惛沈・掉擧。以是本惑相應
纒故亦能助潤。非由自力纒・垢可能現起。
性羸劣故。要由思擇方現在前。初結生位
身心昧劣故非現起 自力纒者。謂慳・嫉・
忿・覆・悔 自力垢者。謂六垢 問纒中睡眠
爲是自力。爲是隨從 解云是隨從。理實
此位亦無睡眠。而不別簡者。若自力纒・垢
初結生位定非現起故此別簡。其隨從纒
則非決定。若無慚・無愧・惛沈・掉擧此位相
應。若睡眠不相應。以結生位非睡眠。故。以
隨從纒性不定故。文不別簡 又解睡眠是
自力纒。若作此解即自力纒中已簡。故婆
沙五十簡纒非結中有一復次。睡眠・惡作
雖亦獨立而不離二已上
論文
 或説自力。或説
隨從。兩釋無違。并會婆沙如心所中已具
分別。雖生有位心身昧劣。而由過去數起
煩惱。或由過去近現行。或由二勝因引發
力故。此位煩惱任運現起。應知中有初續刹
那亦必染汚與生有同。此即義便兼明」
然餘三有至各善染無記者。釋頌餘三。餘本・
死・中各通三性」  於無色界至許具四
有者。約界分別釋頌無色三
有情縁起至由何而住者。此下大文第二
辨有情住。結前問起」  頌曰至引及起
如次者。就頌答中。初句總示。次五句別釋。
次*二句通經。後一頌明勝用」  論曰至
由食而住者。此下釋初句」  何等爲食者。
問」  食有四種至四識者。答。食總有四」
  段有二種至翻此爲麁者。此下別釋段
食。此顯段食或細或麁。一以無穢爲細。有
穢爲麁 劫初食者。謂劫初時人食地味・地
皮餅・林藤無變穢故。食香稻以去方有
便穢。二少軟名細。多&MT00244;名麁 細汗虫。即是
蟣虱。其體細小從汗而生。或人身中有虫
食汗名細汗虫」  如是段食至分分受之
者。唯欲界繋香・味・觸三。一切皆是段食自
體。飢・渇二觸名爲食者。消宿食故。希新
食故。顯無病故。所以名食。可成段別而
飮噉故。謂口能飮噉。鼻能飮。如象等鼻分
分受之故名段食。此即釋名 又解謂口飮
噉。舌根即分分受味。由鼻飮故鼻根即分
分受香。口・鼻中觸身根分分受觸」  光
影炎涼如何成食者。問。如日光・樹影・火炎・
風涼。於此四中香・味・觸三非可飮噉如何
名食」  傳説此語至如塗洗等者。答。如
人患寒。忽遇日光・及火炎觸即便有益。如
人患熱。得遇樹影及涼風觸即便有益。此
亦名食 言段食者。毘婆沙師傳説。此飮噉
言從多爲論。如藥塗身及洗浴等。雖非
飮噉。而能持身。亦細食攝。色界雖有能攝
益觸。以畢竟無分段飮噉故非段食」
色亦可成至何縁非食者。問。此不能益至而
無益故者。答。色不能益自對眼根。色不能
益解脱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所對
根。及所依大。後乃及餘根所依大。飮噉色
時。於自眼根及所依大尚不能益。況能及
餘耳等四根并所依大。由諸色根境各別故。
飮噉色時鼻・舌・身根不能取色益根・及
大。未離欲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由縁色
故觸生喜・樂。此是觸食。非色是食。又後二
果由離欲故解脱食貪。雖見種種好飮食
色無益身故。若飮噉彼香・味・觸時能益
身故。色・香・味・觸雖倶離貪。見色無益。餘
三有益。以此故知色非是食 又解偏擧
後二果者非但正顯見色非食而無有益。
兼顯見色不生喜樂而無有益 又解色
非食者。不至境故不離飢渇食事不成。雖
見不能解除飢・渇 問於非段食何故唯
簡色耶 解云聲非相續。意法無有分段。
眼等五根雖含二義。食中無故。體淨妙故。
非飮噉故。此之八種非食義顯故不別簡。
唯色一種相續分段。段食中有可飮噉。故
恐濫段食是故別簡」  觸謂三和至通三
界皆有者。釋餘三食。體唯有漏。界即通三
界於前分別十八界中。説十五界唯是有
漏。已顯段食唯是有漏故不別説」  如
何食體不通無漏者。問」 毘婆沙師至爲滅
諸有者。答」  又契經説至皆謂已生者。又
引經顯食唯有漏 部多・求生。皆三有身。
四食既能安住資益。明知有漏。無漏不然。爲
滅諸有故非食體」  復説求生爲何所
目者。此下通經釋第七・第八句。此即依經
起問」  此目中有至暫時起故者。答。經説
中有異名五種。求生是即五中一稱。明知
前經所説求生即目中有。餘文可知」
如契經説至起謂中有者。引經轉證起是中
有如契經説。有無常可破壞自體起。有無
常可破壞世間生。起謂中有。生謂生有。自
體・世間是其通稱。爲明中有實有故以自
體標名。生有恐執爲常故以世間顯過 
又解影略互顯 又解中有相隱自體標名。
生有相顯世間爲稱」  又經説有至爲第
四句者。又引經證起名中有。此經言斷。斷
有二種。一得永對治斷。得擇滅不退名
斷。二得永不行斷。得非擇滅不行名
*斷。故正理三十一云。我今於此審諦思
求。見彼契經有如是意。謂依二斷説如是
言。二斷者何。一得永對治斷。二得永不行
已上
論文
於四句中隨其所應説此二斷。潤
中有惑名起結。潤生有惑名生結 又解
潤中有初念惑名起結。潤生有初念惑名
生結 言四句者 第一句已斷起結未斷
生結。謂離欲・色二界貪諸無色上流者。離
二界貪不受中有故起結已斷。未斷無色
貪更受無色生有故生結未斷。此中言斷
約永對治斷説。以無起結但得不行。而於
生結得有起義。謂欲・色界生結得行。必
亦兼得行於起結。若無色界生結現行。必
定已得永治起結。故知此斷約永治説 
第二句已斷生結未斷起結。謂中般涅槃
不受生有故生結已斷。受中有故起結未
斷。此中言斷據不現行。以無生結得永
治。而於起結未斷之理。謂斷生結即離三
界。而彼必無餘起結故。故知此但約永不
行 第三句已斷起結已斷生結。謂阿羅
漢・斷三界貪不受中有故起結已斷。不受
生有故生結已斷。此中言斷據永治説。雖
有於此身定成無學者。約不現行生・起
二結亦名爲斷。此中且據永對治説 第四
句不斷起結不斷生結。謂除前相。謂除
前現・中般諸餘未永離色界貪者。受中有
故起結未斷。受生有故生結未斷。此言
未斷亦應通二」  又部多者至説名求生
者。第二釋 言部多者。是無生義。謂阿羅漢・
不受生故。部多言含多義故存梵音。餘凡
夫・有學諸有愛者説名求生。更受生故」
 幾食能令至求生有情者。問」  毘婆沙
師至卵即敗亡者。答。部多求生皆具四食。諸
有愛者段食非但資益現身。亦由段食爲
縁資益現在惑業令招後有果。以世尊説
現在四食。皆爲未來衆病根本・癰瘡根本・毒
箭根本・老縁死縁。病等竝是苦果異名。故知
段食亦資當有。思食非但於當有資益。亦
見思食安住現身。故知思食於現有益。三
證可知」  此不應然至在於觸位者。破
第三證復申正解。謂今此卵起念母思先
時在於孚煖觸位。故婆沙一百三十引集
異門云。謂憶念母先*孚煖時所有觸故」
 諸有漏法至説食唯四者。此下釋第三頌。
此即問也」  雖爾就勝至生未生故者。答。
就勝説四故無有過。就四食中雖四皆能
益現益當。二益現勝。二益當勝。熏之言寶。
思食引已從業所資識種子力故後有得起。
識起取果功能名爲種子 又解述經部
釋。此解似勝。思食引已從業所熏識種子力
後有得起。或從業所熏識種子力識得現
行後有得起。餘文可知」  諸所有段皆
是食耶者。此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有
段非食至皆有四句者。答。第一句可飮噉
故名段。損根・大故非食。第二句謂餘三
食能資益故名食。非飮噉故非段。第三句
可飮噉故名段。益根・大故名食。第四句
除前相。觸等三食皆有四句。集異門第一
云問諸觸皆是食耶。答應作四句。有觸非
食。謂無漏觸・及有漏觸爲縁損壞諸根・大
種。有食非觸。謂餘三食。有觸亦食。謂有漏
觸爲縁資益諸根大種。有非觸非食。謂除
前相。如觸食四句意思・及識應知亦爾」
 頗有觸等至而非食耶者。問 觸等。等取
思・識」 有謂異地無漏觸等者。答。正理三
十云。何縁無漏觸等非食。食謂能牽能資
諸有。可厭可斷愛生長處。無漏雖資他所牽
有。而自無有牽有功能。非可厭斷愛生長
處。故不建立在四食中。即由此因望他界
地。雖有漏法亦非食體。他界地法雖亦爲
因能資現有。而不能作牽後有因。故不
名食。諸無漏法現在前時。雖能爲因資根・
大種。而不能作牽後有因。雖暫爲因資
根・大種。而但爲欲成已勝依。速趣涅槃
永滅諸有。自地有漏現在前時。資現令
増能招後有。由此已釋段食爲因招後
有義。謂觸等食牽後有時。亦牽當來内法
香等。現内香等資觸等因令牽當有。亦能
自取當來香等爲等流果。是故段食與後
有因同一果故。亦能牽有故名爲食」
諸有食已至資根及大者。泛明段食。初益後
損。或初損後益。皆名爲食」  何趣何生各
具幾食者。問」  五趣四生皆具四食者。答」
  如何地獄有段食耶者。難」  鐵丸洋
銅豈非段食者。釋」  若能爲害至識食亦
爾者。難。若害名食。一則四句相違。二違品
類」  彼説且依至皆有四食者。通。彼前
四句及品類説。且依一向能資益者説名爲
食。以實而言。初益後損。或初損後益。皆名
爲食故不相違。熱鐵丸等初益後損。又孤
地獄段食如人。故通五趣皆有四食」
世尊所説至林中異生者。因釋四食復明
校量施食功徳。依經起問」  有作是釋
至諸有腹者者。總有四釋。此即初師 腹。謂
腹肚」  彼釋非理至校量歎勝者。論主破
初師。彼經中説一異生言。故釋非理。又
於此中施多勝少理即無疑。何足爲
校量歎勝」  有言彼是近佛菩薩者。第二
師釋。有言異生即是百劫修相好業近佛菩
薩」  理亦不然至阿羅漢故者。論主破第
二師 倶胝。此云百億」  毘婆沙者至順
決擇分者。第三師釋。當婆沙一百三十評家
義」  此名與義至自所分別者。論主破此
贍部林中異生名順決擇分義。亦不相應。
又無文證。當知彼唯毘婆沙師自所分別 
問論主何故破婆沙評家義 解云論主以
理爲宗。非以婆沙評家爲量。後身菩薩至
對預流向者。第四論主自釋。住最後身釋
迦菩薩居贍部林名彼異生。此説應理。爾
時菩薩同離欲仙居贍部林 又解爾時菩
薩雖未離欲。然伏煩惱同離欲仙。故對
彼仙校量歎勝。雖施菩薩福勝無邊。由彼
經中乘前校量百倍相對。且言菩薩勝彼
百倍。理必應爾。謂彼經中作如是説。有人
能施一百婆羅門食。若能施一離欲仙食其
果勝彼。又説有人能施一百外道離欲仙食。
若能施一贍部林中異生者食其果勝彼。故
言乘前校量且言勝百。由後世尊。除彼贍
部林中異生。還將外道離欲仙人對預流
向校量勝劣。若不爾者。世尊則應將彼
贍部林中異生對預流向校量勝劣。彼經
應言有人能施一百贍部林中異生者食。
若能施一預流向食其果勝彼。然彼經中
不作是説。故知乘前且言勝百 問婆沙
一百三十引校量經云。此經復言。若以飮
食布施贍部林中異生。復以飮食施一預
流果此獲福果大於彼。若以飮食施百
預流。有以飮食施一一來果大於彼。不
還・羅漢・獨覺・如來造寺施僧展轉相對准
此應知。不能具引。准婆沙引經。與此論
引經不同。一則異生外道不同。二則向・果
差別如何會釋 解云既有兩種不同明知
引經各異非是一文 問果・向雖復不同。
如何此論引經。言除異生將彼外道對預
流向不言異生。婆沙引經。將彼林中異生
對預流果不言外道。豈不相違 解云贍
部林中有餘修道諸異生類。非唯菩薩名爲
異生。婆沙引經言異生者。非是菩薩是餘
異生。雖復同解一處經文。引校量經即有
不同 又解婆沙引經將贍部林中異生。對
預流果者。即是林中離欲外道。以彼外道
是異生故。非是菩薩異生兩論引經雖復
對向對果不同。外道異生而無差別
已説有情至有死生等者。此下大文第三辨
有情沒。從其大分總名爲沒。義相應故兼
明生等。問中有六。一問何識現前。二問何受
相應。三問定心無心得死生不。四問住何
性識得入涅槃。五問於命終時識何處滅。
六問斷末摩者其體是何 問中等字攝餘四
問」  頌曰至斷末摩水等者。答中。初三
句答初問。次一句答第二問。次一句答第
三問。次一句答第四問。次三句答第五問。
後一句答第六問」  論曰至初結中有者。
釋初三句。於此六位法爾唯許意識非餘
五識無功能故。所説生言不但攝生有初
心。應知亦攝中有初心。若言生有即不通
中有。若但言生即通中有初念。如上界沒
生下界時中有初念亦名生故。此中本意
欲明有情死位何識現起義相應故剩辨餘
五。下別明生准此應知」  死生唯許至
不順死生者。釋第四句。死・生時心不明利
故。其捨受體亦不明利。性相隨順故捨相應。
餘之二受性明利故不順死・生。故雖意識
三受相應。而死生時唯捨非餘。又正理云非
明利識有死・生義。以死・生時必昧劣故。由
此故説下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理。以
根本地無捨受故。又婆沙九十八云。梵輔・
梵衆依未至地心命終結生。大梵依靜慮中
間心命終結生。所以者何。命終結生心唯捨
受相應。捨受唯在初靜慮近分地有。非根
本地故。又准正理婆沙。根本地中無有捨
受 問二受望捨強。不得有死・生。善・染
亦望無記強。應無有死・生 解云二受望
捨強不得有死・生。捨體通三性善・染容
死・生」  又此二時至必非無心者。此下
釋第五句。頌言二者謂死・及生。於此二時
唯散非定。要有心位必非無心。此即開章」
  非在定心至能攝益故者。此釋初章。非
在定心有死・生義。一界地別故。夫死・生心
必起當地。若起異界・地有起死・生者。便
是他界地死・生非是自界地死・生。二加行生
故。夫死・生心任運起故。三能攝益故。夫死・
生心是微劣故不能攝益。即由此三因顯
異地染心無死・生理。故正理云。異地染心
亦攝益故。加行起故無命終理。異地染心必
勝地攝。何容樂往劣地受生。故彼亦無能
受生理已上
論文
由此三因亦顯異地淨無記心
無死生理 又解於三因中但由前二。界・
地別故。加行生故。能顯異地淨無記心無
死・生理。故正理云。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
起故無命終理。非染汚故無受生理已上
論文
 
問如起異地通果心及生二定已上。起下
初定威儀意識。可由加行起。生二定已
泛爾起下三識威儀心非加行生。如何
乃言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起故 解云正
理且據異地通果意識・威儀意識故。言一
切加行起故。受生命終唯在意識。在意識
者尚非受生命終。在五識者理在絶言。故
不別説 又解正理亦簡二通。以彼二通
加行起故。雖在五識無。有受生命終道理。
以加行言亦遮彼故 又解正理亦簡*泛
爾起下三識威儀。起異地心難。藉加行起
故。文中既言一切不別簡別。應知亦攝
下三識 雖有三解。然更勘其文。必不
能起異地散善故不別簡。或界地別已遮
遣故」  亦非無心至無受生故者。釋第二
章。亦非無心有死・生義。以無心位由定力
持他不能害。亦非自命終必無損。若所
依身將欲反壞而命終者。必定還起自地之
中屬所依心。然後命終更無餘理。以初生
時同地心生。故後死時同地心死。此解無命
終心。又無心者不能受生。以無潤生煩惱
因故。離起惑因無受生故。此解無受生
心」  雖説死有至而無異熟者。此釋第六
句。雖説死有通三性心。然入涅槃唯二無
記異熟・威儀。無煩惱故必無染心。雖有
善心・工巧・通果。以強盛故不入涅槃。故入
涅槃唯二無記。若説三定已下有捨異熟。彼
説欲界入涅槃心具二無記。若説三定已下
無捨異熟。彼説欲界入涅槃心。但有威儀
而無異熟。於二説中初説爲正。如二十心
相生中。欲界異熟生心。能生上二界染汚心。
即是欲界異熟生心。捨受相應命終。於上二
界染心受生。以受生命終心定捨受故。以
此明知。欲界定有捨受異熟。又此論下文
云。有説下亦有。由中招異熟。又許此三業
非前後熟故。又婆沙異熟因中亦有文。説
下地有捨異熟。不能具引。以此故知。三定
已下有捨異熟爲正」  何故唯無記得入
涅槃者。問。無記勢力微順心斷故者。答。此二
無記勢力微劣順心斷故。餘善・無記勢力稍
強非順心斷。餘人死心雖通三性與斷心
異不可爲例」  於命終位至識最後滅者。
此下釋第七・第八第九句。此即問也」
頓命終者至一處都盡者。答。理實意識無有
方所。而言與身同處滅者。於身滅位意識
隨滅非有方所。故正理云。眼等諸識依止
色根尚無方所。況復意識。故約身根辨意
識滅已上
論文
餘文可知。又婆沙六十九云。生惡
趣者識在脚滅。生人中者識在臍滅。生天
上者識在頸滅。般涅槃者識在心滅」
又漸命終者至故得斷名者。釋第十句。頓命
終者無斷末摩。唯漸命終有斷末摩。末摩
是身中死穴。其量極小觸便致死。故正理引
頌云身中有別處觸便令命終。如青蓮華
鬢微塵等所觸已上
論文
 又解對法藏中説。衆
生身中有百處名末摩。觸便致死。此言斷
者。非如斬薪令成二分説名爲斷。水等増
時斷此末摩。猶如有人被斷頭已無覺知
故。故得斷名。非成二分説名爲斷。餘文
可知」  地界何縁無斯斷用者。問」  以
無第四至外器三災者。答中兩解。一約内
身有三災患。謂風・熱・痰。水増痰病起。火増
熱病起。風増風病起。醫方中説身有三分。
心已上痰分。心已下臍上熱分。臍已下風分。
第二約外器亦有三災。火・水・風三似外三
災。地界非災故無斷用」  此斷末摩至
必定當死者。顯斷末摩天中非有。然有兩
種五衰相現。又正理論云。五小相現非定命
終。遇勝善縁猶可轉故。大五相現決定命
終。設遇強縁亦不轉故。非此五相諸天皆
有。亦非此五一一皆具。總集而説故言有
五。又婆沙一百九十云。問何處有斷末摩。
答在欲界非色・無色界。於欲界中地獄無
斷末摩以恒斷故。傍生・餓鬼有斷末摩。人
中三洲非北&T025632;盧洲。欲界諸天亦無斷末摩。
彼非惱亂業果故 問何等補特伽羅有斷
末摩。答異生・聖者皆有。於聖者中預流・一
來・不還・阿羅漢・獨覺皆有。唯除世尊。無惱
亂業故。諸佛世尊無斷末摩。聲音不壞無
漸命終。以佛世尊諸根頓滅故
世尊於此至何謂三聚者。此下就有情世間
中。大文第二明三聚別 問世尊於此有情
世間初生・次住・後沒三時中建立三聚。何
謂三聚 又解生謂生有。住謂本有。沒謂
死有。中謂中有。於此四種建立三聚。聚顯
衆多有情。何謂三聚」  頌曰至三不定性
聚者。答。此即列名」  何名正性者。問」
謂契經言至是名正性者。答。此解正性。斷
貪・瞋・癡・及慢・疑等一切惑盡名曰無餘。此
斷即是涅槃擇滅名爲正性」  定者謂聖
至故名正定者。此別解定。定者謂聖。聖謂
已有無漏道生。能遠離諸惡不善法故名
爲聖。謂若有人斷見等惑。便能獲得畢竟
不退離繋得故。定盡煩惱。定得涅槃。於
正性中定故名正定。諸有漏道亦證離繋。
非能定盡惑。故不名正定」  諸已獲得
至何非正定者。問。彼後或墮至不名正定者。
答。雖已獲得順解脱分。彼人後時或造無
間業墮邪定聚故。又得涅槃時未定故。非
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又彼得順解脱分
人。未能捨三惡趣邪性故不名正定。又
解得解脱分人至煖・頂已來容造五逆
故。言彼後或墮邪定聚故。至下・中忍雖
不墮邪定聚。彼得涅槃時未定故。非如
預流者極七返有等。至増上忍・世第一法。
雖得涅槃時有定限。以彼未能捨異生
邪所依性故不名正定」  何名邪性者。
問」  謂諸地獄至是名邪性者。答。三惡趣
總名邪性。又正理三十云。何名邪性。謂有
三種。一趣邪性。二業邪性。三見邪性。即是惡
趣・五無間業・五不正見如次爲體」  定
謂無間至故名邪定者。別解定。定謂五無間
業。造此業者必墮地獄。此五逆業於邪中
定故故名邪定。若造餘業。雖亦有墮三惡
趣者。而非定故」  正邪定餘至可成二
故者。釋不定性。正・邪定餘所有諸法名不
定性。彼待善縁可成正定性。彼待惡縁
可成邪定。非定屬一故名不定。諸有情
類成就此三差別不同名三聚異。故集異
門足論第四云。云何邪性聚答五無間業。云
何正性定聚。答學・無學法。云何不定聚。答
除五無間業餘有漏法及無爲也
倶舍論記卷第


倶舍論記卷第十一
 沙門釋光述 
  分別世品第三之四
如是已説至今當説者。此下大文第二明器
世間。就中。一明所居器。二明能居量。三明
三分齊 就明所居器中。一別明小器。
二總明大千 就別明小器中。一明三輪。
二明九山。三明八海。四明四洲。五明黒
山等。六明地獄。七明日・月。八明天器 此
下第一明三輪。結前問起」  頌曰至周
圍此三倍者。初句總明。餘句別解 洛叉。此
云億」  論曰至形量不同者。釋初句。毘
婆沙師許此安立」  謂諸有情至風輪無
損者。此明風輪 傍遍三千故言無數 
 大諾健那。是人中神名。此云露形 踰繕
那。如下別釋。舊云由旬訛也」  又諸有
情至踰繕那者。此明水輪 未凝結位。顯未
成金」  如何水輪不傍流散者。問」  有
餘師説至如篅持穀者。答。有餘師説有情業
力持令不散。如所飮食未熟變時在於生
藏。終不流移墮於熟藏 餘部師説別業
感風持令不散」  有情業力至三億二萬
者。此解金輪兼顯凝位水量」  二輪廣
量至踰繕那者。此明金・水。徑・圍量同。於
大千界各有萬億故徑・圍同
頌曰至廣皆等高量者。此下第二明九山。前
兩行半明九山。次兩句明山體。後一行明山
量 蘇迷盧。此云妙高。舊云須彌訛也 
踰健達羅。此云持雙。此山頂上有二道猶
如車跡。山持二跡故名持雙 伊沙馱羅
山。此云持軸。山峰上聳猶如車軸。此山
能持故名持軸 朅地洛迦。印度樹名。此
方南邊亦有此樹稱爲檐木。山上寶樹其形
似彼從樹爲名。舊云佉陀羅木訛也 蘇
達梨舍那。此云善見。莊嚴殊妙見者稱善
故名善見 頞濕縛羯拏。此云馬耳。山峯
似馬耳也 毘那怛迦此云象鼻。印度神
名。山形似彼象鼻故以名焉 尼民達羅。此
是魚名。其魚㭰尖。山峰似彼魚㭰故以名焉」
  論曰至似吠琉璃色者。妙高四面北金。
東銀。南吠瑠璃。西頗&T037944;迦。餘文可知」
如是寶等從何而生者。問」  亦諸有情至
轉變所成者。答。水能生寶名種。水中出寶
名藏。水生寶時因滅果生體不倶有。非如
數論外道法體常存。轉變成餘大等諸法」
 數論云何執轉變義者。問數論計」  謂
執有法至何理相違者。答。出數論計。謂數論
執薩埵。刺闍。答摩。有法自性常存有餘二十
三諦生。有餘二十三諦滅 又解有餘我執
等生。有餘大等滅。如是前後轉變何理相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