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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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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法
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
界以
受爲性。後一以癡爲性。
是心所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想・行・識
受・想・行法界攝。
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 第一三。謂欲・色・
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
味・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
色故總名色界。十八
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
以擇滅・非擇滅爲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謂過
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爲性。
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
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爲性。七心
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
無覆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妙界
以無漏善法爲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五三界。謂
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爲性。不善界
以諸不善法爲性。此二七心界・
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
切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
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爲性。無學
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爲性。此二
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
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
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
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
五蘊。及三無爲爲性。
意・法・意識界
 第二二界。謂有爲*界・無
爲界有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
無爲界以三無爲爲性。法界攝
 略依法
出六十二界體性。今界攝入十八界
中。廣明六十二界體性。如彼論説 阿含經
中亦列
六十二
界名
倶舍論記卷第一
  長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與兩三門
弟讀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了 







倶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分別界品第一之
復次至幾無記者。此下大文第三諸門分別。
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所以不約蘊・
處分別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顯根・境・識
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
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下明初三門。
將明問起」  頌曰至無記餘三種者
答中。上一句有見・無見門。次一句有對・無對
門。下兩句三性門」  論曰至説餘無見者。
謂此色界以可示現在此在彼差別不同。
有能示現此・彼言説故名有見。此即言説
名見准餘無見 若依正理第四。總有三
説云。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名
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
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縁 有説此色於
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
此亦爾故。不可説聲有谷響等。應成有
見。不倶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
八。亦有三説。皆同正理。初師以眼名見。
觀照色故。第二説。以言爲見。能示現故。第
三説以像名見。見謂現也 問此論何故
不具説三 解云。隨作論者意樂説故 
又解。經部計。眼無實作用説名爲見。根・境・
識三和合之時。假名眼見。非實眼見。又無
實像色 論主意朋經部。不言眼見。不言
像現。示現名見不違經部。故依此説。一解
雖同。然意違兩説 問雜心第一。慧亦名
見故。故彼論云。又説。一切界皆可見。慧眼境
界故 何故此論不説 解云。分別法相意
存差別。若言慧見。十八皆名有見。
無見者即無差別。論主不説意在於茲。或
略不論」  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者。頌本
唯明障礙。長行義便明三有對。對是礙義。
礙有二種。一障礙。二拘礙。若障礙有對。是
障礙礙。若境界・所縁有對。是拘礙礙。此即標
章」  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者。據積集色
更相障礙 或二相礙。謂手・石相礙。據顯
且言手石。論礙實通十種」  境界有對
至境界有對者 十二界。謂五根・七心界全
及法界一分相應諸有境法。爲色等境之所
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施設論。即六足
一稱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陸。晝・夜
二對。可知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
名 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MT00243;。小者
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所縁有對至於自
所縁者。謂心・心所。爲自所縁之所拘礙。故
名所縁有對」  境界所縁復有何別者。
問二差別」  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者。答
 境界有對。若於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
見・聞等取境功能。即説彼色等。爲此眼等
境。功能所託名爲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
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
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 所縁有對。謂心・
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
不起。執所縁境方起至現。現謂起彼取
果用故。彼所縁於心等名爲所縁。此約有
縁其用得起。無縁不起。皆名有對。非必
起者。故未來心等亦名有對 若境界有對。
據礙取境用。若所縁有對據礙取果用。如
彼同分眼。雖不對境。取果之用任運得生。
然彼眼等非所縁有對。故知。礙取境用名
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縁有對 又解。
礙體義邊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
有對。如彼同分眼體雖恒有無見色能。不
名境界有對。以此准知。境界約用。所縁據
體。又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縁境
用名所縁有對」  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
者。此問礙義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轉時説
名有礙。此問境界有對 云何眼識等於自
所縁轉時説名有礙。此問所縁有對 此中
言自者。五根・五識。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
自。非不爲他縁。意・及意識縁法境故名
自。非不能縁他 又解。縁十三界名自。
非五根・五識取故 又解。十八界中。隨所
取者即名爲自」  越彼於餘至和會轉故
者。答 謂此眼等縁色等時。越彼色等於
餘聲等。此眼等不轉故。此即拘礙名礙 
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和
會轉時。於自所縁和會轉時。於餘聲等而
不得起。此和會言還是拘礙名礙」  應
知此中至説餘無對者。泛明有對。總有三
種。應知。此頌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説故。但
言十有色有對。極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
義准説餘無對 又正理第四云。言有色
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變礙
義故名有色 有説。色者。謂能示現在此
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説。諸色
有自體故。名爲有色。稱説易故。唯於色體
説有色言 解言。初解有變礙色用故言
有色。第二師有能示現色言故名有色。第
三師體即是色故言有色 問第二師於十
色中。色界可説有示現言。餘九不爾。如何
可説有示現言。如何言色。解云。餘九雖不
可見。而亦可説在此・在彼。如言此處有
眼・耳等 又解。餘九相從説故。隨色可得
説在此彼」  若法境界至謂眼等五根
者。約三有對四句差別 依毘婆沙。若以
寛問狹順後句答。若以狹問廣。順前句
答。若互有寛狹四句分別。若寛狹相似如
句答 境界有對通心非境。障礙有對
通境非心。互有寛狹故成四句 七心界・
相應法界。是第一句。爲境拘故是境界有對。
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色等五境是第
二句。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非境界拘故
非境界有對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爲境拘
故是境界有對。更相礙故是障礙有對 非
相應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對。
非更相礙故非障礙有對 若將境界望
所縁。境界有對寛。所縁有對狹。故此論文。
順後句答。所以不將所縁・障礙相對辨
者。互不相攝。體無濫故 問若據用相攝。
用各不同。若據體相攝。體即非有境界等
別。云何相攝。解云。論用不同實不相攝。以
用從體不離體故明相攝也」  此中大
徳至此是所許者 鳩摩邏多。此云豪童。
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喩鬘論・癡鬘論・
顯了論等。經部本從説一切有中出。以經
爲量名經部。執理爲量名説一切有部 
今此頌意。夫言礙者。爲他障礙而不得生。
正縁自境如何名礙。且如眼識。欲於色處
生。爲他聲等礙令不起。爲他礙時。應知
是有對。正縁色時名爲無對 與此宗不
同。論主意朋經部。故云此是所許 雜心
四句文同經部。梵本不然。譯者謬矣 有
古徳釋。此頌同説一切有部者。不然」
如是已説至故名無記者。此下釋後兩句。三
性分別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
餘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増上可
讃置白品中。有惡増上可毀置黒品中。故
名有記 若非可讃・毀非二品收體不
分明故名無記 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
三無記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謂聞・
思・修。三無漏謂學・無學・勝義。就無漏中前
二有爲無漏。後一無爲無漏 善總有七。一
生得。二聞。三思。四修。五學。六無學。七勝義
 不善唯一 無記有二・一有覆・二無覆 
就無覆中有六。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
通果。五自性。六勝義。前五有爲無記。後一無
爲無記。并前有覆總有七種 於無覆中。
此論下文但説勝義 若依正理。總説二
種。有爲中立自性無記。無爲中立勝義無
記 今言六種爲辨差別。異熟等四所不
攝者。皆名自性。爲辨差別於有爲中開
爲五種 善有七。不善有一。無記有七。總
有十五。以此十五種分別十八界 言分
別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觸。此八唯無記
 異熟者。通八種。謂異熟五根・香・味・觸 
威儀・工巧・通果者。謂香・味・觸 自性者。謂
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於七無記
中不通有覆・勝義」  有説不能至故名
無記者。叙異説。言無記者。不能記異熟
果故名無記」  若爾無漏應唯無記者。論
主意存前解故難破後家 若言不記異
熟名無記者。無漏不能記異熟果。應唯
無記。若言有爲無漏亦有異熟。以擇滅爲
果。常・無常爲異。證得名熟 此亦不然。有
爲無漏或容此釋。無爲擇滅既無有果。如
何名善。若言爲能作因有増上果。有違
自宗。設許不礙取増上果。理亦不然。無記
之法亦不障礙。取増上果應名有記。若言
擇滅體可讃故説爲善者。即同前解。重説
唐捐」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餘
十界。就中。一總摽。二別釋。此即總摽」
謂七心界至餘名無記者。此下別釋。就中。一
明七心界。二明法界。三明色・聲 此即
別明七心界。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別分
別。生得者。謂七心界。聞・思・修・學・無・學者。
謂意界・意識界。不善者。謂七心界。有覆者。
眼・耳・身・識・意界・意識。異熟・威儀。工巧者。
謂七心界。通果者。謂眼・耳識。二通相應亦是
通果。及意界・意識界。由異熟等攝心盡故。
所以不通自性 問眼・耳・意・識。及與意根。
皆通三性。鼻・舌・身識。不善・無記。此知可竝。
鼻・舌・身識。起善云何。解云。若汎爾起者。三
識非善。若修行者。觀段食等。深生厭離心。
能起善三識」  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者。
此即別明法界。於法界中。善有四種。一自
性善。謂無貪等三善根・及慚・愧。二相應善。謂
與自性善相應。三等起善。謂無表・得・四相・
二定。四勝義善謂擇滅 於法界中。不善有
三。一自性不善。謂貪等三不善根。及無慚・
無愧。二相應不善。謂與自性不善相應。三
等起不善。謂無表・得・四相 於法界中除
善・不善餘名無記 此論下文。及毘婆沙。
善・不善各説四種。何故此中不善説三。不
言勝義 解云。勝義不善。體通三性。此中
三性分別十八界。所以不説勝義不善。若
説勝義。即無差別 若別分別。於法界中
總有六十四法。謂無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
不相應。三無爲 生得者。有三十法。謂無
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
得四相 聞・思者有二十八法。謂無表。大
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修者
有三十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
尋・伺。得・四相・二定 學・無學者有二十八
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尋・伺。得・
四相 勝義善者有一法。謂擇滅 不善者
有四十二法。謂無表。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
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法十。尋・伺・睡
眠・惡作・貪・嗔・慢・疑。得・四相 有覆者有
三十法。謂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六。小煩惱
中諂・誑・憍・尋・伺・睡眠・貪・慢・疑。得・四相
異熟者有二十一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
眠・得・四相・命根・同分・無想・異熟 威儀・工
巧者有十八法。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得・
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説。睡眠不通威
儀・工巧。至十纒中當具引釋 通果者有
十七法。謂大地法十。尋・伺。得・四相 自性
無記者有十法。謂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
分。於不相應中異熟等四所不攝者。諸餘
無記皆自性攝。於心所中異熟等四攝無
記盡。故自性無記不攝心所法 勝義無
記者有二法。謂虚空・非擇滅」  色界聲
界至餘是無記者。此即別明色・聲。色・聲二
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若不善
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不善。若無記心力等
起身・語表攝是無記。及非等起色・聲皆名
無記。以無記色・聲中有非等起故。不別
説等起。以實而言。無記心亦能等起身・語
表業 若別分別。生得・聞・思者皆通色・聲。
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發業。如
已説 不善者通色・聲 有覆者通色・聲。
謂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語 異熟者謂
色威儀・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聲。異
熟等四所不攝者。皆名自性無記
已説善等至無色繋後三者。此下第四明三
界繋門。問及頌答」  論曰至無所縁故者。
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無段
食。故無香・味。又雜心云。彼無揣食性。以身
微妙故已上
論文
 凡説有識必有所縁。彼無
香・味所縁。故無能縁二識。若依宗輪論。大
衆部等。色・無色界具六識身」  若爾觸
界至段食性故者。難。觸界。色界應無有觸。
段食性故。猶如香・味」  彼所有觸非段
食性者。通 色界觸非段食故觸色界有。
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顯所立因有不
成過」  若爾香味類亦應然者。又難 色
界有其觸。是觸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
非段食」  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者。又
通 香・味離食無別受用。色離食貪故無
香・味。於色界中觸離段食更有別用謂四
大種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宮殿
等用。故觸非無」  有餘師説至故在彼
無者。叙婆沙異説。謂住此欲界。依彼四靜
慮現起等至。起天眼見上界色。起天耳
聞上界聲 輕安謂大善地法中輕安。定中
用勝故別標名 觸與輕安同時故言倶
起 有殊勝觸。即色界大種。欲界身雖不
能取上界觸。以觸身中行故。能攝益身。
身在欲界既能見彼地色。聞彼地聲。起
彼地觸。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相隨逐。香・
味不爾。故在彼無 又解。輕安。謂身輕安。
即細滑觸。或是輕觸 與二通同時故言
倶起 能攝益身。雖色・及聲。通欲・色界
所引輕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於欲
界三種相隨。故生色界亦具三種 又解。
輕安。謂心所中輕安 倶起。謂所起引欲
界勝觸與輕安倶起。准正理論不破。即是
婆沙異説 然和須蜜。倶舍釋中云是室利
邏多解。彼師意説。入定方有輕安。或是輕
安風。正理不破者。言中不違故不破也」
若爾鼻舌至彼無用故者。論主難前師 鼻
舌二根。色界應無。彼無用故。猶如香・味」
不爾二根至及莊嚴身者。前師解。明根有
用。顯所立因有不成過。謂舌能起言説用。
鼻能莊嚴身用」  若爲嚴身至何用二根
者。論主復難 明根無用。顯因極成。
身。起説。依處足能。根非可見何所莊嚴。
依處起言何須根體。故知。二根於彼無用」
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者。前師復救 顯根
有用。引例證成。如無男根亦無依處。若
二根無者依處亦應無。既有依處顯根有
用 雖非有見爲有見因。雖非起言爲
起言因。展轉相因根還有用。由有根故依
處方生。由依處生嚴身・起説」  於彼可
無至離根應有者。論主又難 於彼色界可
無男根依處。彼界無用故。設男依處。彼界
有用。離根應有。由無用故。彼界中無。鼻・
舌依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何用二根。根
既無用。因還得成」  有雖無用至而非
無因者。前師又釋 論主若言諸根依處不
由根生要由見色聞聲等用根方生者。凡
有根生非要有用。如處胞胎業定死者。
雖無見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
有用 伏難云。此根無用。應非因生 爲
通伏難故作是言有雖無用而非無因。此
總出理 問前解二根於彼有用。今言無
用。豈不相違。解云。前言有用。有展轉疎
用。今言無用無親作用。非現嚴身。非
*現起説 或被難轉計」  彼從何因得
有根起者。論主別徴 彼色界鼻・舌二根從
何因生」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者。前師
答 於根有愛發殊勝業。此業即是鼻舌
根因」  若離境愛至鼻舌應無者。論主又
以理難 夫根愛者。擬用取境。由境有愛
根愛方生。是知根愛由境愛起。夫離境愛
於根定離彼離香・味貪應無有鼻・舌。若
謂根生非由境愛。雖無香・味愛而有鼻・
舌者。或應許彼雖無婬觸愛。而有男根
愛男根亦生 正理論第四非此解云。此
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非
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隣近而生。境
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生。即
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故
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
離處愛 彼論意説。境望根疎。依處望根
親何不以親爲證而倒以疎爲證。非由境
有無故根有無。但由依處有無故足顯根
有無 若依倶舍師救。應問彼言。何故彼
無男根依處若謂爲無婬觸。是即婬。觸爲
本。故境證強。非彼依處 若謂醜陋於彼
不生者。如來陰藏隱密。端嚴入相好中。何
容醜陋 又汝前説有諸根生非由有
用。但有因力無用亦生。男根於色雖爲
醜陋。設許有因於色應起。汝若言男根無
因非有。我還難汝。鼻・舌無因應無。若言
男根無境非有。鼻・舌無境彼亦應無」
若爾便違至不減諸根者。前師出聖教相違
若言色界無鼻・舌者。便違經説。彼色界中
無身支缺不減色根」  隨彼諸根至男
根應有者。論主爲通 經言不減隨其所
應。若執不減。男根應有」  如是説者至
男根非有者。論主正解 鼻・舌彼有。但無
香・味。以六根愛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
得現起。由得上定起上界愛愛上界身。
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愛依婬觸
生。婬觸。色無。男根非有。經説爲男有餘
男相 或能離染故説爲男」  故於色界
至理得成立者論主結」  無色界繋至無
色界繋者可知
已説界繋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無
漏門。後三通二。餘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諦・
無爲所不攝故。如諸煩惱。以譬喩部。非情
五境・無學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無
漏。雖皆無漏非道諦收。猶如虚空・及非擇
滅。是故得爲如是比量餘文可知
如是已説至後三三餘無者。此下第六有尋
有伺門。就中。一正分別。二釋妨難 此即
正分別。問及頌答 尋・伺相似於一心中。
或二倶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雖亦
相似亦唯有一。非二倶起。無慚・無愧雖亦
相似。亦二倶起。非唯有一。愛・敬亦然。故此
不明」  論曰至故説唯言者。正理第四彈
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
理。現見。意識内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
故 彼彈意。現見・初定内門意識與尋伺
倶。即顯外門非爲定證 欲界及初靜
慮。内門意識。與尋・伺倶 倶舍師救云。一
行相麁。是通因。二外門轉故。是別因。五識具
二。内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
有尋・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
行相麁。故無尋・伺」  後三謂是至伺相
應故者。明後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尋。二・
伺。三餘相應法。四非相應法。於此四中。餘
相應法界。及意界。意識界。皆通三品。非相
應法界。及靜慮中間伺。亦同第三品。尋在
第二品收 無第二尋。顯無有尋 但伺
相應。顯彼有伺 正理論破無第二尋云。
設有第二許相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
應。無第二言非爲定證。彼自解云。尋。一切
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 倶舍
師救云。設有同時第二尋。亦許相應。然無
第二故不相應。以受例尋。亦爲非理。汝言
三受隨一現前餘名第二。若據別義。尋亦同
受有第二尋。如善・不善・無記尋。隨一現前。
餘名第二。誰言無第二。我言無第二者。同
時無第二尋。反徴正理云。何故自體不與
自體相應。彼應解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
解何異我釋。若謂。我言自體・自體不相應
者。顯尋自體非自相應。即難云。雖此尋不
與此尋相應可與餘尋相應。彼應答
言。無第二尋故。若作斯解還同我釋」
伺在欲界至應名何等者。問 於法界尋・
及中間伺・餘相應・不相應法。隨其所應三
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
品不收應名何等」  此應名曰至謂即
是伺者。答 此應名曰無伺唯尋。第四句
攝。無第二伺故名無伺。但尋相應故言有
尋。由此攝法盡故。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
如文可知。順地作法故。倶句在初。一單第
二。倶非第三。一單第四。地中無別無伺唯
尋。故此單句第四。所以頌文但説前三。不
言第四者。顯宗云。然法少故頌中不説」
 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者。五根・五境尋・伺
倶無
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者。此即第二釋妨問
起 若五識身有尋・伺。尋體即是自性分
別。如何經説無分別耶」  頌曰至意諸
念爲體者。答。上兩句正答 言無分別。無
二分別。下兩句出二分別體」  論曰至三
隨念分別者 自性是尋 尋求動踴。如魚
躍水。體即分別名自性分別。若能計度
青・黄等別。男・女等差別。名計度分別 隨
念曾更。或隨境念。名隨念分別」  由五
識身至名爲無足者。三分別中。五識有一。無
二。從多分説名無分別。喩況可知。自性分
別五識必有。雖有慧・念而非分別。故正理
第四云。五識雖與慧・念相應。擇・記用微。故
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云。欲界五識身唯有
一種。自性分別。雖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
不能憶念故。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不
能推度故准婆沙文隨所更事名爲隨
念 計度。推度名異義同
 自性
分別至自當辨釋者。指同後解六識相應諸
尋。皆是自性分別 問若體唯尋。何故婆沙
四十二云。自性分別謂尋・伺。解云。此論從強
説故唯説尋。婆沙強・弱竝説故通尋・伺 
或略而不説 或擧初顯後 或論意不
同」  餘二分別至諸念爲體者。問尋性
分別。此事可然。於餘心所何故念・慧名爲
分別。非餘心所。解云。餘心所法非似順尋。
唯二似順。故不説餘。故正理云。夫分別者。
推求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
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 問餘心所
法與尋相應。應似順尋。何非似順。解云。若
據相應同性義邊。皆似順尋 若據似尋順
尋分別義邊。即非似順故不説餘」  散
謂非定至計度分別者。所以計度散非定者。
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計度分別云。雖
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別。若推度時便出定
故 又正理云。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
者。能於所縁。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
於此中簡定取散 問慧順彼尋。尋通
定・散。慧亦應通。何故計度唯散非定。解云。
散慧計度。又順尋強。定慧定伏。順尋非強
 問依定發慧。定應順慧。如何伏慧令
不順尋。解云。簡擇諦等實定順慧若
順尋邊定即制伏 問定中尋起定不能伏。
如何能伏*似順尋慧耶。解云。尋是自性分
別。有體即名分別。慧似順他起勢力易
除」  若定若散至隨念分別者。念通定・
散。意識相應。故正理云。明記所縁用均等
故 問念・慧二種倶行似尋。如何彼定伏慧
非念。解云。念於定中*似順尋強慧。定制
不得 問若爾念於定強。應不通散。解
云。夫念作用多順於慧。散慧用勝名爲分
別。故念順彼名爲分別。故四念住雖慧爲
體。立念住名。以相順故
如是已説至無執受餘二者。此下第七有
無*縁門。第八執受・不執受門・結問頌答 
於法界中一分有所縁。故言半也」  論
曰至有所縁等者。縁謂攀縁。心・心所法名能
縁。境是所縁。有彼所縁名有所縁。如人有
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起。猶如羸
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無執受者。正
理論云。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
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説。不
離根聲亦有執受」  所餘九界 至名無
執受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有彼心・心所
法執受名有執受。去・來不爾名無執受 
問現在五根。若入無心或起意識。即無
執受。或五識間起非識依者。亦無執受・如
何説現在五根執受。解云。現在五根。識不
依時亦名執受。執受類故 問去・來五根。
亦執受類應名執受。解云。現在五根容有
發識名有執受。去・來五根無容發識。名
無執受 又解。現在五根。識不起時非是
執受。而言執受據識起時。以執受義作用
顯故。如定・道大種雖不離身亦現在。名
無執受。五根亦爾。又品類足説。表業非執受。
此亦現在不離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
言。定・道大種。入定雖有。出定即無。名無
執受。此論説表屬身執受。論意各別 或
可。品類據表暫起猶如客寄。名無執受。此
論業品據多時起得與根合。名有執受」
色香味・觸至而無執受者 色・香・味・觸住現
在世。簡異去・來 不離五根。簡異離根。名
有執受 若住現在非不離根・及在過・
未。名無執受。如現身内除與根合髮・毛・
爪・齒。餘非根合髮・毛・爪・齒・并大便等。及
外非情色・香・味・觸。雖在現在而無執受
問此論若説血無執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
八云。問於此身中三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
執受・幾無執受。答髮・毛・爪・齒。根有執受。餘
無執受。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
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
胲・生・熟二藏。皆有執受。膏・膿・痰・飮・洟・唾・
涙・汗・屎・尿・塵垢。皆無執受 准婆沙文血
通二種。何故此論言無執受解云。此論據
朽言無執受。婆沙亦約生説。故通二種」
有執受者此言何義者。問」  心心所法至
名無執受者。答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
爲五根爲所依處。攝扶根四境爲依處。色
等四境若不離根。雖非所依可得言依。
而是心等之所親附依與所依。倶名依處
名有執受。心・心所法與彼依處。損・益展轉
更相隨故。謂心・心所法起憂・苦損。依處亦
損起喜・樂益。依處亦益。依處若得好食等
益。心等亦益。得惡食等損。心等亦損。由斯
九界名有執受 即諸世間。於五色根・扶
根四境。相雜住中説有覺觸此九衆縁所
觸對時能覺苦・樂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
受 正理論云毘婆沙説。若諸色法逼迫斷
壞便能生苦。與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己身
攝名有執受。有餘師説。若諸有情執爲自
體。一切處時方便防護茅・灰・火・刺・霜・雹等
縁。是已身攝名有執受
如是已説至倶非二種者。此下第九大種所
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門 可知」  尊
者覺天至唯大種性者。叙計。可知。又正理
第五云。譬喩論師作如是説。諸所造色非
異大種」  彼説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論
主破。非堅・濕等眼等所取。故知 堅等非
色・聲等。非色・聲等身根所覺。故知。色等非
堅・濕等」  又契經説至皆非大種者。教
證。可知」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説者。覺
天。引經爲難 若眼等根非大種者。何故
經言云何名内地界。謂於眼肉團中。若内
各別堅性堅類。乃至廣説。彼經於眼説堅性
等。故知。眼根即是堅等。彼經即眼名爲肉
團。肉團是總。堅等是別。別依於總。故言於
中爲簡非情故言若内。諸有情異名爲各
別。或大小不同名爲各別。簡濕性等名爲
堅性堅・中非一名爲堅類。或此堅性是餘
堅類名爲堅類。乃至廣説濕・煗・動性」
彼説不離至無相違過者 論主通經 以
實眼根別類造色。肉團即是扶根四境。其性
各別。世間不了實眼根體。於肉團上立以
眼名。此眼肉團。總説一切不離眼根大種
所造。故彼經説不離眼根肉團聚中。有彼
所依堅等體性。非言實眼即是堅等」
入胎經中至差別義成者。論主又別通 經
唯説六界爲士夫者。爲顯此六初受生時。
體用強勝。能成士夫根本事故。以四大是
造色所依。空是動所依。心是心所所依。所依
勝故別説非唯爾所。廣如瑜伽五十六説。經
雖説六觸。然更有餘心所法。經雖説六界。
何妨有餘所造色。若言説六界即無餘造
色。經亦説六觸。應無餘心所。亦不應執
心所即心。經言想等依止心故。豈心自體
還依自耶。又經亦説有貪心等。言觸處者。
觸之所依故名觸處。即眼等六根。故婆沙
七十四云。復次眼等六處。作觸所依義名
六觸處已上
論文
此中引意。取能依觸非所依

如是已説至非極微故者。可知」  如是已
説至能燒所稱諍者。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
門・十二能燒・所燒門。十三能稱・所稱門。結
問頌答」  論曰至能斫所斫者。若依婆
沙一百四十三云。有作是説是四處能斫
四處所斫。有餘師説・堅性是能斫。四處是所
斫。然無評家。此論同前師 又解。説四能
斫據不相離説堅能斫。剋體以論。各據一
義理竝無違。雖復堅性倶遍能所。據事
用勝説爲能斫。事用劣者説爲所斫」
何法名斫者問 豈不有爲刹那自滅非能
所斫」  薪等色聚至如珠寶光者。答 理
實有爲刹那自滅。非能所斫。但先薪等色
聚極相逼續生。斧等異縁分隔薪等。令各續
起令別義邊。此法名斫。非令法滅。故不
相違。支分離身。根非有故。根非所斫。以淨
法故亦非能斫 問地獄碎身。或斷蛇
等。令成多分。分各別行。是即支分離身
有根。解云。地獄現相見成多分。理實・諸分
皆有身根。斷蛇等身有餘勢動。故婆沙
九云。有餘師説。諸地獄中。雖解支節爲百
千分。而諸分内皆有身根。諸分中間有連
續故。如碎杜中・及藕根莖。亦如破苽蔕
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即無。非一有情有
二身故而世現見。斷諸蟲身爲多分已猶
行動者。風勢所轉非有身根 問有斷蛇
等各別生者。此云何釋。解云 是餘有情依
託生故」  如能斫所斫至所稱唯重者。身
等色根亦非二事。謂非能燒・所燒。能稱・所
稱。以淨妙故。燒身盡時根亦盡者。由彼扶
根四境無故根亦隨無。非能燒根 聲界。
六義總非。不相續故 能燒・所稱。有二諍
論。前約世俗不相離説故言四界。後約勝
義剋體以論唯火能燒。所稱唯重。各據一
義理亦無違。雖復性火倶*遍能所。據事
用勝説爲能燒。若用劣者説爲所燒
如是已説至刹那唯後三者。此下第十四五
類門。就中一總釋五類。二別顯頌能。言
釋五類者。一異熟生除聲界餘十七界少
分 二所長養。泛明長養有二。一長養用
勝。通十八界。二長養體増五根・五境小分。
此中據長養體説 三等流。泛明等流有
二。一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
邊十五界全後三*小分。二非異熟・長養所
攝。然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據此義
邊。除五色根餘十三界*小分。雖異熟・長養
亦有等流。爲辨異門廢總論別。此中據
第二等流説 四刹那。泛明刹那有二一
刹那滅故。故名刹那。十七界全・一界*小分。
二不從同類・遍行因生。非等流故名刹
那。謂初無漏意・法・意識*小分。此中據第二
刹那説 五實事。泛明實事有二。一有實
體故名爲實。十八界全。二體堅實故名爲
實。唯是無爲法界*小分。此中據第二實
説 應知。五類攝十八界體各不同互不
相攝。於五類中後四不攝名異熟就後四
中後三不攝名長養。就後三中後二不攝
名等流。就後二後一不攝名刹那。餘名
實。此即順釋 又解。於五類中前四不攝
名實。就前四中前三不攝名刹那。就前三
中前二不攝名等流。就前二中前一不攝
名長養。餘名異熟。此即逆解 於五類中
且依一相有爲・無爲義次前後。故説刹那第
四・實事第五。若依文次第。順・逆兩釋解亦
無有妨 又解。於五類中非餘四攝名
異熟。如是乃至非餘四攝名刹那。此即展
轉相望非互相攝 言顯頌能者以十八
界對攝五類。謂内五色根。有異熟・長養。
不言有等流。故知非等流。實唯法界。
不通餘十七 刹那唯後三。不通餘十五
 義準。此三。五内非有 聲無異熟生。既不
言無長養・等流。義準知有。上即影取長
養。下即影取等流。無實刹那。如前説 十
八界中既言八無礙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
八有等流。亦有異熟。既不言長養。明知
非有。五識無實・刹那。意界・意識界無實。皆
如前説 餘謂前説十四界餘。即色・香・味・
觸。此四各三。謂異熟・長養・等流・非實・刹那
亦如前説。實唯法界。唯言不通餘十七界。
法界前在八無礙中。已得二類。今又加實
足前爲三。後三即是意・法・意識。刹那唯在
此後三中。唯言顯刹那不通餘十五。法界
至此又加一種。足前爲四意・及意識。前無
礙中各得二種。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論曰至無別性故者。眼等五界有異熟。有長
養。此眼等五同類因生亦是等流。今顯異門。
廢總論別。離異熟・長養外無別性故。所
以不説」  異熟因所生至昔所造業者。
釋異熟生總有四解 第一解言。異熟者異
在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
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
異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
熟。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 若言即
異名熟。持業釋若言異之熟。依主釋。故名
異熟 或異熟言。此且總説。未別屬當 
言異熟因者若言異熟即因。持業釋。若言
異熟之因。依主釋 異熟因所生果。名異熟
生。亦是依主釋。略去因所二字。如言牛車
略所駕二字 第二解昔所造業至得果
時。起與果用與前異故名異。是能熟故名
熟。即異名熟故名異熟。持業釋果從彼生
名異熟生。依主釋。異熟屬因生即屬果 
第三解。因是善・惡。果是無記。彼所得果與
因別類名異。而是所熟名熟。即異是熟故
名異熟。即異熟是生名異熟生。持業釋。異
熟・生竝屬果 第四解。果是異熟如前解。
因非異熟言因異熟此於因上假立果名。
因從果得名。是有財釋。有異熟故名爲異
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依主釋 泛擧得
名不同。亦有於果立因名。如契經云。今六
觸處果。應知即是昔造業因。觸所依處名六
觸處。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處。不
取能依六觸」  飮食資助至防援内城
者。釋所長養 長*小令大。養痩令肥。諸
有礙法極微所成名所長養。一飮食。二資助。
謂塗油等。三睡眠。四等持謂定。此四勝縁是
能長養。由縁所益眼等體増。眼等増時名
所長養 有雜心師説。持戒・梵行亦能長
養。論主破言。此唯無損。非別有益所長
養體。異熟色劣。無異熟生離所長養。故恒
長養護持。長養色勝。有離異熟生。如無
眼・耳修得眼・耳。故婆沙云。無異熟生眼離
長養眼。如人重人。如壚重壚。長養防護異
熟亦爾。然有長養眼離異熟生眼。如從
無眼得天眼者 問長養通非情不。解云・
不通 難如穀麥等。雖無飮食・睡眠・等
持所益。而有糞等資助所益。如何長養不
通非情。解云。若*汎言長養亦通非情。糞・
水等縁能長養故。此中言長養者。唯是有情
勝縁所益。外法非情非勝縁益不名長養」
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者。聲有二類。無異熟
生。夫異熟色任運而起。聲隨欲生故非異
熟」  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者。引論難
 若聲非異熟論不應説遠離麁惡語故。
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聲相」  有説
聲屬至縁撃發聲者。答 有兩説。此即初
師 有説。聲屬第三傳故。雖遠展轉由彼
業生。不能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爲第一
傳 從業生大種爲第二傳。從大種發聲
爲第三傳。理亦應有第四・第五傳。而不
説者。從異熟大種生聲。尚非異熟。從長
養等流生聲。理在不疑故不別説 又解
應立量。即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如善
惡身受 問若聲從業・大種生故。此四大
種即是異熟。爲是何等異熟大種生此聲
耶。解云。先有異熟大種獨住。若相撃時即便
生聲。不相撃時但有大種 問若爾。應
有現在大種無所造色。解云。許亦無失。故
正理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倶有因中
云。謂有成就諸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
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解云。謂聖生無
色。成下無漏戒不成能造大。及在欲・色
成過・未定共戒 不成能造大。在欲第二
念已去成過・現戒。非成過去能造大。若有
初受別解脱戒。初念有等流四大。懸造未
來當生無表。彼大種現在成就。所造無表仍
住未來。無前得故仍未成就。如是等類。是
謂成就大種非所造色 准彼論文。故知。
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 問若爾。即與
婆沙相違。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
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成就
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
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
故 婆沙既云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明
知。現在大種皆有所造色果無獨住大。解
云。論意各別無勞會釋。或可亦不相違。
婆沙從多分説。若不爾者。如受戒時初念
懸造未來世戒。豈得成彼未來戒耶 問等
流大種。懸造當戒。可有現在獨住大種。異
熟大種非是懸造。應無現在獨住大種。解
云。雖義不同。大種類故。等流既容現在獨
住。異熟容有。何理能遮。又解現在無有
異熟大種。無所造色。前引婆沙極分明故。
既言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故知。無有現
大獨住。既言以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故
知。無有現所造色獨住。應知後念無表望
現大種。雖無生因。有依因故 問若爾即
與正理相違。彼論既言。有成就能造大種
非所造色。明知。亦有能造大種無所造色。
解云。正理論主述異師義。撿尋婆沙上下論
文。全無此説。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此即論意各別。無勞會釋 或可。亦不相
違。如受戒時初念大種 造初念戒。即此大
種。復能懸造未來身中一期無表。理實成此
初念大種。亦成現在所造無表。且望未來懸
造戒説故。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
造色。若作此解。與彼正理亦不相違 問
若言此聲無先獨住異熟大造。是何大種。若
謂此大種聲有即有。聲無即無。應異熟色斷
已更續。有違宗過。若謂即以造身根等異
熟大造。一四大種造二有對色。還有違宗。
若謂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爲縁。撃發生聲。
據縁義邊説大第二。次後聲起説聲第三。
以實此聲隨其所應。長養・等流大種所造。
若作此解。雖無有失。何異第四・第五傳
家。既非用彼異熟大造。何須別説第三傳
耶 解云。異熟大種雖非親能造彼聲界。
據縁生邊。説聲第三亦無有失」  有
説聲屬至此乃生聲者。此即第二師答 有
説聲屬第五傳故。雖遠展轉由彼業。生。疎
非親感。而非異熟。謂業爲第一傳。從業
所感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爲第二傳。從此
異熟邊復有造身根等長養大種爲第三
傳。從此長養色復起等流大種爲第四
傳。從此等流方乃生聲爲第五傳 理亦
應許有第四傳。而不説者。略而不説 
或可。影顯 或長養聲雖於一處而有間
絶若據一身諸支節中。輪環不絶。説非
異熟。其理稍隱。故不説之。若等流聲有全
間斷。説非異熟。於理稍顯偏約此明 此
師意説。長養大種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
流聲。故許説有第四・第五傳聲非異熟。故
非異熟大造故不許有第三傳也。故正理
述第二師解云。有餘師説。聲非異熟。如何
異熟大種所造。故應許聲屬第四傳・第五
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
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
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 又解此師
別爲一解。婆沙一百一十八。亦有第三・
第五傳同此論。又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
諸有情類所發聲。當言何處大種所造。有
説。喉邊大種所造。有説。心邊大種所造。
有説。臍邊大種所造。評曰。總説。此聲一
切身支大種所造。若別説者。輕小語聲。應
言喉邊大種所造。叱吒哮吼號叫等聲。應
言遍身大種所造。現見。此等擧身爲掉動
故」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者。此論雖有
兩説 論主意存後師。破初師云。若説此
聲從業所生大種生起。屬第三傳故非異
熟者。身識相應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謂
業爲第一傳。異熟大種爲第二傳。由此大
種生身受爲第三傳。身受。同聲倶第三
傳。應非異熟。若受。如聲非異熟者。便
違正理。以宗説受通異熟故 正理救云。
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
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
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
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觸・身識等縁。由此亦
縁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
違。故通異熟 正理救意云。謂身受生非
皆因大種。亦假非大種身・觸・身識等縁。設
有因大種者。又非但因業生大種。謂亦因
非業等流・長養大種生。設因業生大種者。
又體非唯是異熟。亦通善・惡等。由此三義
不定故通異熟。意救第三傳 若作倶舍
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
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
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
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
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
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
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
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
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爲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非異熟者。此第三傳
非爲定證。爲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
聲是異熟。爲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
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言身受不
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竟不救難。故聲非
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又正
理論救第三傳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
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
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
有何相違 若作倶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
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爲
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
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
熟大造」  八無礙者至非所長養者。釋第
三・第四句 前後均等名等。流類相似名
流。或果續因名流 諸異熟生雖亦從同
類起。爲顯別相廢總論別但名異熟。異
熟不攝方名等流。據用長養亦通無色。此
約體説故無長養」  餘謂餘四至有等流
性者。此釋餘三可知」  實唯法者至獨
名有實者此釋實唯法 以此准。實唯是無
爲」  意法意識至名爲法界者。此釋第六
句 意・法・意識有一刹那。謂初無漏苦法
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究竟不從
同類因生者名一刹那 餘有爲法無
非等流 苦忍倶心名意界・意識界。望後
名意。望前名意識 餘倶起法。即相應等
名爲法界 初苦忍言顯取現忍。故正理
云・此説正現行亦非等流者。問何故但
取現忍非取未來。解云。現行苦忍非是等
流其義決定。未來苦忍雖在凡位非是等
流。若至聖位住不生者。即是現忍等流果
故非是刹那。其義不决 問如上忍現行。
未來下忍住不生法。非等流攝應是刹那。
如何但取現忍。解云。苦忍名一刹那。由具
二義。一者現行。二者非等流。如不生下忍。
雖非等流而闕現行。如苦法智等。雖有
現行闕非等流。如不生上忍。二義竝闕。餘
隨所應准此通釋 若依正理。五類有兩
解。一解同此論。又一解云。復有餘師。此中
異説。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 除
無爲法皆一刹那。速謝滅故 除初無漏
心・及助伴餘有爲法。皆是等流 十色少分
是所長養 十七少分是異熟生 由此眼
等五内色根。各有二種。謂所長養。及異熟
生。雖有餘三。而無別性。義雜亂故所以不
説。餘皆准此 聲界有二五識亦然 意・
意識三 色等亦爾 法界有四除所長

如是已説至獨倶得非等者。此下第十五
得・成就等門 獨得。謂兩單句。倶得。謂第
三句。非謂第四句。等謂等取成就等。此中總
明得・成就。捨・不成。如婆沙具説。恐繁不
述。總復言等 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
*成何別。解云各別不同。若法今時創至生
相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
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 故正理十二云。
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
以諸菩薩住金剛喩三摩地時名得盡智。
得體生時名爲得故正理既云得體生時名
得。故知。法至生相名得。流至現在方名
成就 設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
於此得中立成就名 設有文言法*至
現在名得。於成就中立得名故 若法先
時相續恒起。今忽遇縁不至生相。現在
成爾時名捨。至第二念。現成法謝方名不
成 捨時未名不成。不成時不名爲捨 
如苦法忍至生相。爾時名得聖性不名成
就。若流至現・名成就聖法不名得 如
世第一法在現在時名捨異生性。不名不
成就。若落謝過去方名不成就不名捨 
若正得聖性時・即捨異生性。此即得・捨同
時。若成就聖法時。即不成就異生性。此即
成・不成同時 如是餘法准此應思 又
應將成就時名得。將不成就時名捨。故
正理五十六云。夫言得・捨。據將説故。又婆
沙一百五十五云。謂諸異生位。乃至増上忍
位。於無漏根非捨非得。非滅非起。住世
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
若諸聖者住苦法智忍。乃至道法智時。於
無漏根非捨而得。亦滅亦起。道類智忍時。
於無漏根亦捨亦得。亦滅亦起 婆沙・正
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 問若得。成就不
同時者。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
初。成就通初・後。解云。此據成就中自辨
初・後。非據得初。以得之時未成就故 
有古徳言。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
舊。捨據新論。得時即名成就。捨時即名不
成者 此解謬矣」  論曰至謂除前相者。
此明得也 謂生欲界胎・卵・濕生漸得眼
根。簡異頓得。色根無記非成過・未。起時名
得。識通三性。亦有前・後得。識先成故今不
名得。雖有生盲・及漸捨眼等。欲界沒還生
欲界等。名得眼・不得識。若從二定已上生
欲界等中有初心。即名得識・不得眼。若無
色沒生欲界等即眼・識倶得。以生欲界等
不定故。約漸得眼説 又解。略而不論非
皆擧盡 又解。漸得眼言亦攝此等 及
從無色沒生上三定時中有初心。必得眼
根名得眼。識未起故不名得 第二句。
生二定等眼識現起。識現起故名得。現之
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爲現起。爾時
名得。眼先成故不名得 及從二定等沒
生下欲・初定時中有初心。必得識故名得
識。從彼沒。顯正住死有。中有至生相時名
生下地。爾時名得也。眼先成故不名得 
第三・第四句可知 應知。生上三地起下
眼識。唯是無記故婆沙七十三云。此中眼識
依自地眼縁下地色。容有二種謂除染汚。
縁自地色容有三種。若依上地眼唯無覆
無記。善・染汚眼識唯生自地容現在前。由
此必定繋屬生故 問生上三定起下三
識。是何無記 解云。泛借起者。是威儀無記
異熟生心非起異地。工巧上界無。泛借下
識復非通果。故知威儀 問生上三定起
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解云雜心論主達摩
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説。天眼。耳通。是威儀無
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
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威儀 此解
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
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
能生七心。謂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二染
汚。無色界一染汚 若言二通。威儀心者。
應生加行善心。如變化心由定引起。與
定相生不與餘心相生。二通亦爾。既由定
引起還應與定相生不生餘心 若説威
儀能生*於定。此即不然。違論文故。威儀
定不能生加行 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
通。非入於定。隨其所應入上三定生得等
心 亦此不然生上起下。設許此解。如
生欲界三乘無學起上二通。從何心出。
既無煩惱不能出染。身生下地非能起
上生得善心。不起異地生得善心。正理有
文。如下當引。亦不能起異地聞慧。此慧
由彼生得導引。既不能起生得善心。故聞
慧心亦不能起。不起異地聞慧善心。婆沙
有文。亦如下引。假設得起。聞慧亦不能
生。以威儀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修慧既
是加行。威儀理亦不生。異熟生心非起異
地。變化唯與定心相生。又上威儀不能生
欲善及無覆。如廣心説。由斯徴責。故知。彼
執天眼・耳通是威儀心。理亦不成立 又
西方徳光論師。集眞論中説。眼・耳二通。是自
性無記非四無記 此亦不然。諸論廣心唯
説二十心。若言更有自性無記。應説
二十一心。故亦非理。今依正解。眼・耳二通
四無記中通果無記。應知。通果名寛。變化等
狹。如非得名寛。異生性等狹。既説二是通
果攝。與定相生。即無妨矣 問二通若是
通果心攝。同化心者。諸論皆説二通變化
三世成就。生上三定成下化心。未知。二通
爲成下不。若説成下。即不應言生上三
定眼識現起方言得識。若不成下。與彼
化心同是通果同是無記。何故成下化心
不成二通。解云。生上三定成下二通。是通
果故。如成化心。論不説成據泛借説 又
解。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通果有二。一
在意識。其力強盛生上成下。如變化心。二
在五識。其力稍劣不能成下。若繋屬自地。
依自地發者。即有三世得。如善習自地威
儀。工巧有三世得諸論説二通。三世得者。
據初定二通説。若生上三定起下異地二
通。唯有法倶。如泛借下三識。及威儀心非
是善習。唯法倶得。此論言不成下據此以
説 問若生上地不成就下異地二通者。
身在欲界離欲界染。應亦無有成上異地
二通。然論説五通曾修離染得。既有離染
得。明知亦有能成異地。何故生上不成下。
生下得成上。解云。生下成上易故。成
生上成下難故。不成 又解。生上三定。下
地二通或成・不成。若串習者即成。若不串
習者不成。以不定故不説成也」  等
謂若有至謂除前相者。此明成就四句 第
一句。生上三定。顯定成眼 眼識不起。
顯不成識 第二句。謂生欲界。顯定成
識 未得・已失。顯不成眼 第三句。謂生
欲界。顯定成識 得眼不失。復顯成眼 
生梵世者。顯眼・及識必定成就 生上三
定。顯定成眼。正見色言。復顯成識 既
言正見色時。明知法現名成」  如是眼界
至總復言等者。此下類釋 若以眼對色。得
有二句。若得色必得眼。以中有蘊必具
根故。有得眼不得色。謂生欲界漸得眼
根 成就亦有二句。若成就眼必成就色。
有成就色不成就眼。謂生欲界未得眼
根及得已失 若將識對色得有四句。有
得識不得色。謂生上三定眼識現在前。及
上三定沒生欲界・及梵世時。有得色不得
識。謂無色沒生上三定 倶得。謂無色沒
生欲界・及梵世時 倶不得。謂除前相 
成就有二句。若成就識定成就色。有成
就色不成就識。謂生上三定眼識不起。
故言得成就等如理應思 於六・三中且
辨初三相望得成。後五種三。得與成就。并
互相望。及捨・不成等。皆應思擇。廣如婆
沙。不能繁述。是故頌復言等
如是已説至外謂此餘者。此下第十六内外
門 泛明内外略有三種。故婆沙一百
十八云。然内外法差別有三。一相續内外謂
在自身名内。在他身及非情數名爲外。二
處内外。謂心・心所所依名内。所縁名外。三
情・非情内外。謂有情數法名内。非情數法
名外 今此論中約處内外。心名爲我。是
我依根即名爲内。故言十二。外謂此餘色
等六境。非我依故。雖諸根・識亦通所縁。
約處以明。所依常定但名爲内。不據爲境
名爲外也」  我體既無内外何有者。問」
 我執依止至故説名外者。答 我執。謂我
見 依止。謂心。心與我見相應故。名我
執依止。心是我依假名爲我。餘心雖非我
見相應。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心
是我執所縁故名我執依止。雖諸有漏皆我
見縁。以心是勝多執爲我。餘無漏心雖我
不縁。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 又解。我執
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縁有漏。二者
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
我執。二執所縁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
止。故於此心假説爲我。此解依止遍通諸
心。可無妨矣 復引經證。前經調我。後經
伏心。故知*於心假説爲我 眼等十二爲
此假我所依。親近故説名内。色等六境。爲此
假我所縁疎遠故説名外。雖諸心所。依彼
心王同一生等。不名内者。異類相望非所
依故不名爲親。所依與心。異類相望皆爲
所依。故名親近可名爲内 又正理第六
解心爲我云。恒於自内境自在行故 若
作倶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若
爾六識至非心依故者。難 若爾。現・未六識。
未至過去意位。非心依故應不名内」
至意位時至無改易故者。通 六識至過去
意位時。不失六識界。現・未未至過去意
位。亦非越意相 若異此者下。反難外人
顯違宗過。又若未・現六識無意界相。過去
意界亦應不立。此宗説相三世無改
已説内外至作不作自業者。此下第十七明
同分・彼同分 法界。定被意識縁恒名同
分。餘十七通二。作自業名同分。不作自
業名彼同分」  論曰至恒名同分者。此
釋法同分。將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 
夫言境同分者。若境與識定爲所縁。定爲
所縁是不共義。六境各爲自識所縁名定
所縁 問法境一識縁。可説名爲定。五境
二識縁。如何望自定。解云。境定有二。或境
於心定。如法對意。或心於境定。如五識
對境。若法對意。即定是所縁。若五境對五
識。即與定爲所縁。於彼境上皆有定義。對
其定處以辨同分。識於所縁境中。過・現已・
正生。未來當生法。生法簡不生法。此所縁境
説名同分。此即總明境同分相 問論其
六境根亦能取。何故此文言識非根。解云。
意根過去。不能取境。五根現在。或取・不取。
以不定故略而不説 又解。言識可以攝
根。識取境時根亦取。故言識可以影根。無
邊意識。是無我觀縁一切法。於法界中。無
一法界不於其中。已生正生當生無邊意
識。由定生故恒名同分 由諸聖者下。別
顯無我觀。可知 問法界意識縁。即名同
分。餘十七界亦爲意識縁。何非同分。解云。
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六根・六識據
能取境名同分。但能取境皆名同分。不
約爲境名同分故。雖意識縁而非同分。
若外六境約爲境名同分。雖約爲境辨
同分。然據定説。六境二定如先已説。法界
名定。體即是定。唯爲意識縁不通餘五。意
識縁定時即名同分。若五境名定。與定爲
所縁故名爲定。五各自縁不縁餘法故名
爲定。所以。五識縁時方名同分。意識非定。
雖縁五境不名同分 或可。於六境中。法
境正與意識爲所縁所以。望意名同分。五
境正與五識爲所縁。所以。望五名同分。雖
亦兼意縁。以非正故非同分 又解。六境
中。法定五不定。忠雜亂故約定説。於六根・
六識。五定一不定。不多雜亂。故約用説 
又解。分別法門意存差別。若但意縁即名
同分。無有一法而非同分即無差別故。或
約用以明。或約定以説。或約正以辨。故婆
沙七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
境。應皆是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説有彼
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界。立爲
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爲眼
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 問若
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
同分。是即縁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
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
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爲同分。如眼等根有
見等用。必不立爲彼同分故」  餘二者
謂至名彼同分者。此下釋餘十七。總標略
釋」  此中眼界至應説自用者。此下別釋
十七界。此即釋十一界。就中。一正釋。二辨
差別。此即正釋 六根各別對彼六境名爲
自境 又解。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意
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 問過・未曾・當用
皆説名同分。過・未曾・當覺皆應名執受。解
云。有執受義異體相有。要假相依方成有
義。故唯現在。同分據有作用。用非離體。故
約曾・當皆名同分 又解・分是類義。可以
遍收同類。執受非類。所以唯局現在 問
意能生識可名同分。無學後意既不生識。
應非同分。解云。得同分名有二。一生識。
二取境。無學後意雖不生識。能取境故
名爲同分 迦濕彌邏。迦云惡。濕彌
云名。舊云罽賓訛也 然舊倶舍云是西
方師 翻者謬也 西方諸師。即是迦濕彌
*羅國西健駄邏國。彼亦多有説一切有部
師 彼於不生開爲二者 此解不然若於
不生有根無識。生中亦有。何獨不生。生
既不開。不生如何別立。此即違理。又婆沙
云。舊此國師説有五種。西方諸師説有四
種。今此國師説有四種。西方諸師説有五
種。造婆沙時既取四種爲正。明知説五
非理。此即文證 如眼既然。乃至身界應知
亦爾 意界已・正・當生皆同分。故彼同分唯
不生法。過・現生意起必縁境。故皆同分。過・
現・當生眼等五根。有不假縁生故有彼同
分。非同意界 餘文可知」  應知同分
至應知亦爾者。此下辨差別 根是不共。一
人之眼。必無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見色。故
根不共 五境容有多人受用。故名爲共。
由不共故一起用時名爲同分。所餘一切
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彼同分亦爾 
由色共故。於此色等起見等者名同分。
不見等者名彼同分」  聲可如色至不應
如色説者。難 香・味・觸三。一取非餘。應如
眼等。不應如色」  雖有是理至故如色
説者。答 色・聲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見・聞。
故名爲共。香・味・觸三。雖於一人根正合時
餘不能取。若在未來根未合時。於一及
餘。皆有可生鼻等識義。容有共取。眼等
不然。故如色説 又解。猶如兩人鼻・舌・身
三。根各相著。同嗅中間香。同嘗中間味。同
覺中間觸。故名爲共。根即不爾。無有兩人
共用一根 或一類香・味・觸能發多識故
名爲共。根即不爾。無一類根兩人共用發
識。根各別故 問如正理第六云。聲如色
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内界説非共境
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
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雜心意同正理説。
香・味・觸第一義如眼説。俗數如色説。此論
豈不與彼相違。解云此論約外香・味・觸未
取之時在未來世。容有多人共受用義。故
如色説。雜心・正理。據正取時餘不能取。
説非共境故如内界。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解。論意各別。雜心・正理。唯取身中内
香・味・觸不能取外。外但爲縁引發於内。
此論意説。不但取内香・味・觸亦能取外。故
婆沙七十一亦有兩説云。或有欲令唯嗅
嘗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復有欲令亦
嗅嘗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若依前義
應作是説。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
界説。依勝義理。如眼界説。若依後義。
應作是説。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
依世俗理如色界説。依勝義理如眼界
説。若未受用依勝義理亦可得言如色
界説。是故諸論皆作是説。如色界聲・香・
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已上
論文
 
雜心・正理。同婆沙前師。此論同婆沙後師。
若依前解。雜心・正理亦同婆沙後師。婆沙
雖有兩説然無評家。且以後師爲正。以
攝法盡故。若外香・味・觸非三根取。應法
處收。既法處中無香等三。明知後師爲正」
  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説者。此釋六識。准
意可知」  云何同分彼同分義者。問二
種義」  根境識三至名彼同分者。答 根・
境・識三各起作用。互相隨順更相交渉。故
名爲分。同有此交渉分故名同分 或復。
分者是已作用。故前説言。若作自業名爲
同分。根・境・識三。同有此已作用分。故名同
分 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果。根・境・識同
有此果分。故名同分 與上相違名彼同
分。如不見色眼名非同分。見色眼名同
分。由非同分不見色眼。與彼見色眼同
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 言種類分同者。
正理解云。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
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爲因故。互相屬故。互相
引故。種類分同 解云。無用與彼有用種
類分同。能見義同。同是眼處。眼界互爲同
類因。互爲等流果。相屬互相引起。如是種
類名分。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
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已説同分至色定非見斷者。此下第十八三
斷門。上兩句界分別。下兩句遮異計」
論曰至皆非所斷者。釋上兩句 斷謂斷縛
證得離繋。顯宗第四云。一自性斷。二所縁
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
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
離繋。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縁斷 解
云。自性・所縁。倶約離縛名斷。等者等取
得。准彼論文。惑等上四相・及得。不成義邊
亦名自性斷。若縁縛斷。據縁彼惑。究竟盡
時方名爲斷。不必不成。廣如正理 言十
五界唯修斷者。若五根・香・味・觸不染汚性。又
是色法縁縛斷故。色・聲二界修所斷心親發
起故。又是色法縁縛斷故。若五識界善・無記
者。是不染汚縁縛斷故。是染汚者。迷事起故
皆唯修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皆非無漏
不通非斷 後三通三者。見斷隨眠・及相
應法。迷理起故。四相・與得。是彼見惑親發
起故。皆見所斷。無修斷相不通修。非無
漏故不通非斷 又解。八十八惑。迷理起
故是見所斷。惑相應法望惑是親。相應縛故
相應因故。故隨惑斷。四相望惑雖非相應。
同部縛故倶有因故。亦隨惑斷。得望彼惑雖
非相應・倶有。同部縛故。惑有即有惑無即
無。雖是縁縛望惑亦親。故隨惑斷。非是迷
事等故非通修斷。是斷法故不通非斷。諸
餘有漏若無色善・無覆無記。是不染汚縁縛
斷故。若諸煩惱・及彼相應。迷事起故。四相・
及得是彼修惑親發起故。若善・染無表是修
斷心親發起故。又是色法縁縛斷故。皆修所
斷。無見斷相不通見斷。非無漏故不通
非斷。一切無漏非縛繋故皆非所斷」
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者。此下釋後半頌
經部等難。異生性等得聖不起。與聖相違
理應見斷」  雖爾此法至定非見斷者
答 略開三章顯非見斷。一不染汚法。顯
宗云。言不染者。謂有漏善・無覆無記。二非
六生。謂五識等。從五根生名非六生。雖亦
從意且據別依。三色顯宗云。色謂有漏染・
不染色 又作一解。一切不染法。一切非六
生法。一切色法。無漏之法。理亦定非見所
斷故 或可。顯宗且據斷法。無漏非斷理
在不疑。故不別説。應知。此中諸不染法定
非見斷。此中偏説。不言是*染皆悉見斷。
於其染中。若見惑相應等是見斷。餘是修斷。
以不定故不説。非六生定非見斷。此中偏
説。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見斷。於六生中。若
見惑相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
斷以不定故不説。色定非見斷此中偏説。
不言非色皆是見斷。於非色中。若見惑相
應等見斷。餘有漏修斷。若無漏非斷。以不
定故不説」  其異生性至親發起故者。別
釋 其異生性。是不染汚無記性攝。縁縛斷
故。已離欲者猶成就故。明知非染汚。斷善根
者猶成就故。明知非善。既非是染。明非見
斷。雖非見斷由先捨故不名異生 返
難經部等云。此異生性。若見所斷。苦法忍
位既成彼性。應是異生。爾時若成。即有一
人名凡・聖過。成聖法故名聖。成凡性故
名凡。與理相違。故非見斷 釋非六生及
色可知 前不染・非六生・及此色。定非見
斷。所以者何。此之三種。一非迷諦理。二非
是見惑親發起故 或不染・非六生非迷諦
理。色非見惑親發起。故非見斷 又解。前
非六・及此色。定非見斷。五識非迷諦理。
色非見惑親發起故。不染非見斷前已別
解故 問修斷染色。九品修惑各別親發。既
親別發。此色應隨彼惑別斷。解云。此染汚
色。修惑親發是修所斷。縁縛斷故。故九品惑
除方名爲斷。非別斷也。若修惑上得・及四
相。自性斷故。非例此色。如前釋。應知。惑
等法上。得・及四相。若自性斷・所縁斷。是自性
斷攝。若相應縛・所縁縛。是所縁縛攝。若依
顯宗第四。釋此三法云。且不染法。及諸色
法。非見斷者。縁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
故 又云。非六生法非見斷者。縁色等境
外門轉故
如是已説至被障諸色故者。此下第十九是
見・非見門。就中。一正明。二傍論。此即正明。
初兩句出見體。下六句釋妨遮計 尊者
世友眼見。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
相應慧見。譬喩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
見 問如婆沙・五事・雜心等論。皆破識・慧・
和合。此頌何故但破識耶 解云隨作論者
意樂破故 又解亦兼破慧。頌言五識倶
生慧非見。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或可。以
和合計分同經部。論主意明故不別破 又
解具破三種。不見障色言從強破識。慧・及
和合准破。應知。故雜心云。同分眼見色非
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又解此論從強破識。具破三種廣如諸論。
故五事論第一云。問誰能見色。爲眼根見。
爲眼識見。爲與眼識相應慧見。爲心・心
所和合見耶。如何所疑。一切有疑過。若
眼根見。餘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倶取一
切境耶。若眼識見。識但以了別爲相。非見
爲相豈能見色。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
耳識相應慧聞。彼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
心所和合能見。諸心・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
識與二十二心所相應。不善眼識與二十
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眼識與十八種心
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十二種心所相應
既不決定。云何和合。答眼根能見然與眼
識合位非餘。譬如眼識了別色用依眼方
有。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於心。此亦應
爾。由斯理趣。餘識了時眼識既空不能見
色。亦無倶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續中無
二心轉故。問何故六所依・所縁。而一相續中
無六識倶轉。答等無間縁唯有一故。復有餘
義。若眼識見誰復能識。若慧見者誰復能知。
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同。於
中定無和合見義。又應一體有二作用。謂
許能見・及領納等。復有餘義。若識見者識無
對故。則應能見被障諸色。慧及和合應知亦
然。是故眼根獨名能見」  論曰至餘皆非
見者。十八界中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
餘十六界全。及法界少分。皆非是見。應知
此中見有二種。一者觀照名見。所謂眼根。
雖慧亦名觀照。此中且以眼名觀照 問
眼對色時如何名見。若言舒光至境。燈・日
亦應名見。若言影現。水鏡應亦名見。若
言體清妙故。耳等四根應亦名見 解云眼
見色時。不舒光至境不同燈日。亦非影
現不同水鏡。雖五色根體皆清淨起用各
別。謂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舌嘗味。身
覺觸。眼對色非如鉗之取物。但起觀照
色用。故獨名見不同耳等。二者推度名見。
於其慧中唯此八種。餘十六界全・法界少分
不能觀照。又無推度。皆非是見」  何等
爲八者。問」  謂身見等至明昧不同者。
答 世間諸見。謂有染・無染。或染・無染
名世間 學・無學名諸見 夜分有雲喩
有染。五見有漏故如夜。是煩惱故如雲 
夜分無雲喩無染。正見有漏故如夜。非煩
惱故如無雲 晝分有雲喩有學。正見無
漏故如晝。有煩惱故如雲 晝分無雲喩
無學。正見無漏故如晝。無煩惱故如無雲。
餘文可知」  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
者。問」  以五識至是故非見者。答。可
知 問五識無計度分別可名無分別。如
定中有漏正見。及學・無學正見。既無計度分
別。云何名見。以計度分別唯散慧故 解
云定慧雖非計度分別。而能審慮決度故名
見。准」  此所餘至非見應知者。此例釋
也。十八界中眼全是見觀照色故。法界八種
是見。推度性故。就彼慧中五識倶慧總非
是見。非決度故。准此所餘染慧。所餘無染
慧。及諸餘法。非見 所餘染慧。謂意地貪・
瞋・慢・疑・忿等十惑相應慧。爲二鈍惑之所
損覆。一貪等隨一。二彼相應無明。不共無明
相應慧。雖復唯爲一惑損覆。其過尤重過
二煩惱。染悔倶慧。雖復唯有相應無明其
力稍劣。惡作共損故並非見。雖彼五見亦有
相應無明。其力微劣不能損慧。唯一故不
同貪等。無力故不同獨頭。故名見 所餘
無染慧。謂意地異熟生等四無記慧。其性中
庸。勢力羸劣而非猛利。如不成善。不成
染汚。故不成見。盡・無生慧以息求故亦不
名見 及諸餘法。即十六界全。法界少分。
既無觀照。又無推度。故皆非見 或可。此
文別簡法界。於法界中准此前義所餘染
慧。及諸餘法界非見。應知乘前解慧有此
文故」  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者。識見家
難。即是法救。大衆部等」  以能明利至故
亦名見者。眼見家答」  若眼見者至亦
應名見者。識見家難」  非一切眼皆能現
見者。眼見家答」  誰能現見者。識見家徴」
  謂同分眼至能見非餘者。眼見家釋。解
頌第五句」  若。爾即應至見色非眼者。
識見家難」  不爾眼識定非能見者 總
非識見家。釋第六句」  所以者何者。識
見家徴」  傳説不能至應見障色者。眼見
家爲釋反徴。解第七・第八句。識既不能觀
被障色故非能見。復反徴識見家。若識見
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於被障
色至如何當見者。識見家答」  眼識於
彼至何縁不起者。眼見家總徴。理定眼識於
被障色何故不生。此即總徴。許眼見者已
下。理定我宗許眼見者。眼有對故不見障
色。識與依根一境轉故。可言於被障色眼
識不生。汝許識見者。於被障色何縁不
起」  眼豈如身至無見功能者。識見家又
難。眼若境合。可同身根不取障色。眼根既
能取非至境。如何不能見被障色 頗胝
迦下。引事難見障外色」  若爾所執眼
識云何者。眼見家反徴」  若於是處至故
不能見者。識見家答。頗胝迦等。光明無隔識
見障色。壁等。光明有隔於被障色眼識不
生」  然經説眼至唯爲見色者。識見家通
經引證。經言眼見是見所依。如意能識 
或就所依根説能依識業用。如座言聲 
又如眼所識色亦就所依説能依識。已上
通經引例 又如經説下。復證眼識依眼
門見。此經意説。門非是見。依門識見。若門
即見。豈容被經重説見言」  若識能見
至二用何異者。眼見家難。若識能見誰復了
別。見與了別二用何別」  以即見色至
亦能了別者。識見家答。如一慧體推求名
見。亦名簡擇。識亦應然。亦名能見亦
了別。有慧非見故言少分慧。如盡智等。有
識非見。如耳識等。故言少分識」  有餘
難言至誰是見用者。有餘異執作是難言。
若眼能見眼是見者。誰是見用。彼計見・用各
別。由計不同故爲斯難 或是識見家異
師難。彼計眼是見者識是見用」  此言非
難至見亦應爾者。眼見家答。此言非難。如
共許識是能了別。然無了者・了用不同。即
識名了。見亦應爾即眼名見。無別見者。見
用不同」  有餘復言至亦説鐘能鳴者。識
見家異師復通前經。引喩不同計亦無別。
或是別部故今重叙」  若爾眼根至應名
能識者。眼見家難。眼是見依説眼能見。眼是
識依説眼能識」  無如是失至名能作
晝者。識見家答。無如是失。世間人同許。眼
根識生時説此眼是見。由彼識生時。説眼
能見色不言眼識色 又解世人同許。眼
識生時説眼是見。由彼識生時。説眼能見
色不言識色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
者。此文應言同許眼根是見。而言眼識者。
此擧能依顯所依事 又解應言同許眼
根是見。而言眼識。於所依因立能依果名
 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識體微細世不
了知。但言眼見。言眼見時即是識見。由彼
識生時説眼能見色。不言眼根能識色 
問若眼不名識色。何故前文言。又如經言
眼所識色可愛可樂。然實非此可愛樂色是
眼所識。准彼前文。色是眼所識。眼即是能
識。於所依根立能識號。何故後文不言識
色 解云前文約典説眼能識。後文據俗
眼非能識 又解前約法救・大衆部等引
經。亦復異部別解。故不同也 識見家言。
何但我作斯解。毘婆沙中亦作是説。若眼所
得説名所見。明知眼名能見。眼識所受同
文故來。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 又
解眼識所受説名所見。明知眼識名能見。此
即證識名見。若眼所得同文故來 又解。
若眼所得説名所見。此即證眼名能見不
名能識。眼識所受説名所見。此即證識名
能見。是故但説眼名能見不名能識。唯識
現前説能識色。譬如説日名能作晝即日
名晝。非離日外別有其晝。其識亦爾。識現
前時即名能識。非離識外別有能識 上
來雖復眼見・識見兩家異諍。看其文勢論
主意朋識見」  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者。
上來諍見兩説不同。今經部師。傍觀徳失
倶破兩家。經部諸師有作是説。見用本無。
如何浪執。或説眼見。或説識見。猶如共聚
&MT01111;掣虚空。眼・色等縁生於眼識。此等於見
誰爲能・所。諸法生時。前因後果相引而起。
實無作用。相續道中及縁成位。遍計所執謂
有作用能見聞等。若言實有作用。應同
勝論業句義也 問經部宗中無作用耶 
解云諸法但有功能實無作用世尊爲順
世情假説見・耳。皆俗諦攝不應封著。如
世尊説。方域言詞種種異説。不應堅執。世
俗名想隨情即立。不應固求。唯法因果勝
義諦收」  然迦濕彌羅至意能了者。説
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於見色時至爲二眼見者。此下第二傍論。就
中。一兩眼見先後。二六根・境離合。三根・境
量大少。四六識依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
識隨根立名。七依地同異別 此下第一
明兩眼見先後。問起」  此無定准至不同
礙色者。答。如犢子部兩眼互見。非倶時見。
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倶時見。如婆沙十三
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
倶時覺觸。如身根兩臂相去雖遠。而得倶
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
妨倶時見色生一眼識已上
論文
 若依此宗。有
時一眼見色。或時二眼見色。以見色分明
故知兩眼同見 頌中言或。顯不定也 
二眼倶時。表異犢子 又如兩眼同觀一
月。以手觸一名觸一眼。不被觸者名開
一眼。此被觸眼便於現前見二月等。以實
觸眼與不觸眼。同觀一月非見二月。但被
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非觸眼見。此證
兩眼同見一月倶發一識。若不爾者。如閉
一眼但觸一眼即不見彼二月等事。故知
同見一月。以此明知。非但兩眼互見。亦有
或時二眼倶見。非所依別能依之識分成二
分。無色之法住無方故。不同礙色。根雖兩
處依性一故。眼設一百千尚生一識。況唯
有二。若依經部中上座計。大同犢子。故正
理第七云。由此亦遮上座所説。彼作是言。
二眼於境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
閉壞時。一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
依一門。速疾轉故見不明了。此説亦非。所
執二眼刹那展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
見色。恒唯一眼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
明・昧差別應無。故彼所言不能令喜 
廣如彼破
若此宗説至不至三相違者。此下第二明六
根境離合。若據功能至境名爲至。六根皆
名至。若據體無間故名爲至。即三至。三
不至。此中約第二以答 三相違。即鼻等
三唯取至境。違不至義故曰相違」  論
曰至如鼻根等者。此宗眼・耳・意三取非至
境。鼻・舌・身三唯取至境。若依勝論外道。六
根皆取至境。彼計。眼等五根如其次第。以
火・空・地・水・風爲體。眼以火爲體。故舒光
至境。或日光等至眼能取。耳無光故聲來
入耳故。先見撃鐘後聞聲。故彼計有離質
聲。餘三根同此論。故成實論根塵離合品。
説外道意。六根皆取至境 即是勝論師
義 反難勝論師言。汝宗若説眼・耳二根
唯取至境。則修定者。應不修生天眼・天耳
如鼻根等。此比量云。天眼・天耳應不須
修。取至境故。如鼻等。若作順成比量。天
眼・天耳不取至境。以修得故。如他心通」
  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者。外難。若取不
至。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諸色。如何磁石
至耳根亦爾者。論主反難外人。以眼能取
不至境。即令普取不至境。磁石能吸不至
鐵。何不普吸不至鐵。此即引事反難。汝勝
論師執眼能見至境。亦同此難。何不普見
眼藥・籌等至眼諸色。此即入彼宗難 又如
鼻等下。引例反成。如眼既然耳根亦爾 
問眼在闇中見闇色時。爲見逼眼者。爲
見遠者。若見逼者應取至境。若取遠者
應取所障 解云闇中不見色者。不見所
障瓶瓫等・及大遠色。於次近者雖無光明
有空故見。眼之勢力強弱皆爾。隨其所應
例應思擇」  意無色故非能有至者。意無
色故無有方所。非能有至」  有執耳根
至亦能聞故者。婆沙異説不正義。若依正義。
自耳中聲極相近者猶隔一微已上。若通耳
根即不能聞」  所餘鼻等至唯取至境者。
釋第二句」  如何知鼻唯取至香者。問。
身・舌取至相顯可知。鼻取至隱故別標問」
  由斷息時不嗅香故者。答。由斷息時全
不嗅香。若息引香鼻方能取。非言有息皆
能取香」  云何名至者。又問至義」  謂
無間生者。總答」  又諸極微爲相觸不者。
又問。既言無間。是諸極微爲相觸不」 
迦濕彌羅至説不相觸者。答。就答中。一叙
異説。二述其長。三斥其短。就異説中總
有四説。此下初師」  所以者何者徴」
若諸極微至更無細分者。正釋無間非觸所
以。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同爲一體。即有實
物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不觸餘分。極微
便成有細分失。唯觸一邊不觸餘處。然諸
極微。更無細分故不相觸。但無間住名取
至境」  若爾何故相撃發聲者。難。極微
既不相觸。何故相撃發聲」  但由極微
至體應相糅者。答。但由極微無間生故。彼・
此相撃即發得聲。若許極微相觸。撃石。拊
手體應相糅合成一體。即有實物體相雜
過。以己宗反難外人」  不相觸者至云
何不散者。外難。既不相觸聚色相撃云何不
散」  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者。答。風界
攝持故令不散 有伏難云。豈不風界能
飄散耶。或有已下通此伏難」  云何三
根至名取至境者。外難。極微既不相觸。云何
三根由無間至名取至境」  即由無間
至都無片物者。答。即由根・境無間生時名
取至境。謂於根・境中間都無片物。乃至無
有容一極微。名無間至。非實相觸。言無
間者。無餘礙色中間間隔故名無間。或名
定問。定有間隔。若依正理第八具説二
種。故彼論云。故彼涅間言定顯隣近義。此
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名定間。
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
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
故名無間 問鼻・舌・身三復有何理非觸
境著。又倶名至。何故唯一立以觸名 解
云所以根・境不相觸者。諸法四邊各有勢
用。如人四邊皆有勢運。若遇水・鏡等縁其
像即現。極微亦爾。各有勢力相逼之時。互
相拒遏不得觸著故不相觸。故正理云。雖
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勢力拒遏其行
已上論文 三根雖倶名至非無差別。鼻根取
香。假説一微分爲四分。鼻取香中間相
去有三分空處。舌取味有二分空處。身取
觸有一分空處。所以然者。香體微妙勢力
復強。所以稍遠。味體次麁力勢次劣。觸體最
麁其力最弱。故最近者名爲所觸。身名能
觸。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
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
境餘二稍遠立香味名。故正理第八云。隣近
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
名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
至名。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醫於彼
眼根漸隣近中品類別故」  又和合色至
同類相續者。此下第二師解。雖諸極微互不
相觸。許和合色有方分故。相觸無失。由此
拊撃得發音聲故。許此和合色相觸理。毘
婆沙文義善成立。此和合名是觸。顯麁聚
義。離散名非觸。顯細聚義。望麁名非觸。若
不爾者。向遊塵中已有無量極微聚故。應
名爲觸。第一句謂和合離散。如團粉散空。
此顯麁聚生細聚義。第二句謂離散和合。
如攬紛成團。此顯細聚生麁聚義。第三句
謂和合。和合。如團粉復團。此顯麁聚生麁
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麁。雖復前後少別。
倶名麁也。若第二句前細後麁。體性懸別不
可爲例。若不爾者轉更麁是何句攝。若
言第二句攝。應無第三句也。若言麁自類
生麁自類是第三句者。自類相望已得名
觸。轉更生麁。何故前觸今後名非觸耶。
第四句謂離散離散。向遊塵。此顯細聚生
細聚義。或生自類。或轉生細。雖復前後少
別倶名細也。第一句前麁後細。體性懸別。
不可例此。此論且約同類相續。若不爾者。
從向遊塵更生細色是何句攝。若言第一
句攝。是即應無第四句也。若言細自類生
細自類是第四句者自類相望已名非觸。轉
更生細。何故前非觸今復名觸耶」  尊
者世友至住至後念者。此第三師解。此師意
説。過去・未來極微散住。若從未來流至現
微不相觸。散入過去此即易成。若現
相觸欲入過去離散即難。要經少時方得
相離。如膠粘物。急遣相離猶經少時。若現
經停應至後念。若至後念其性應常 又
解未來極微散住。若言相觸。如二極微初
念至現中有空隙。纔欲相觸便謝過去。若
度此空應至後念。以度一微名一刹那。
雖有空隙不容一微。欲相觸時還至後
念。若至後念還應是常」  然大徳説至
假立觸名者。此即第四解。四大論師中法救。
敬其徳不多序其名故稱大徳。以實而
言。微不相觸。但由無間極隣近假立觸名」
  此大徳意應可愛樂者。此即第二述其
長 上來雖有四解。論主評取第四大徳。
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同此論」  若
異此者至許爲有對者。此下第三斥其短 
就中。一破前第三師。二破前第二師。三破
前第一師。從後向前破。此即初文。所以先
破第三家。論主意謂大徳極微無間最相隣
近。將世友説中間稍遠。故言。若異此大徳
説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
其行不得前進相逼近耶。若各別住。中間
有空即不相礙。如何許爲障礙有對 又
解此文破婆沙中異説。不破世友。以世友
解言無違故。爲婆沙異説中有空隙故今
非彼 又解此文亦破和合家。故婆沙七十
三云。有作是説。極微展轉實不相觸。亦非
無間。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觸名。彼論既
言亦非無間。明知相去稍遠不同大徳 
又解假設破也」  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
者。此即破前第二説。若和合色許相觸者。
然離極微無和合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
如和合變礙。於和合中一一極微亦名變
礙。汝立相觸亦同此理。和合名觸。於和
合中極微相望應亦相觸。故言如可變礙此
亦應爾」  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者。此即
破前第一師。論主以理總破。又許極微若
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有方分。若無方分設
許相觸。亦無有方分之過。何須避微相觸
成過失耶。正理救云。有分・方分名異義同
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
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
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
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若作倶舍師救。應反説言。汝立無方
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
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
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
此之勢用爲離體不。若離體者。同勝論業
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
故亦成過
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此下第三明根・境
量大小。或有諸宗執眼等根唯取等量境。
見大山等速疾轉故如旋火輪。故有斯問」
  頌曰至唯取等量境者。頌中文略。但説
三根等量。義准餘三大小不定」  論曰至
形量差別者。就長行中。一正釋頌本。二明
根形状。三明同分等。此即初文。鼻等三根至
境方取。故根・境微相稱發識。此言等者。隨
其所應根・境相觸名爲量等。顯非能取
過量境故。非無小分根能取少分境。若
眼根傍布。蒲桃上皮。若説眼根如丸。如蒲
桃内外 問云何得見蒲桃内色 解云皮
薄故見 又解縱使皮厚天眼亦觀。正理論
云。如見蒲桃・野棗果等 耳根取境隨其
所應所發種種少大音聲。若聽蚊子聲。即根
大境*少。若聽雲聲。即根*少。境大。西方
喚雷聲爲雲聲。雷依雲起從所依爲名
若聽琴聲即根・境量等。故正理第八云。耳
根亦取蚊・雲・琴聲小・大・等量已上
論文
 言。聽
蚊雲等者。等謂等量 又解等取等量琴
聲。前五色根極微成故。可得對境辨大・小
等。意無質礙不可對境辨形量別。然容
得説彼所縁境或大或小 餘文可知」
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別者。此下明根形量。此
即問也」  眼根極微至形如指鞜者。答。眼
微二説前説似勝。不言有説故。耳根如卷
樺皮。西方國俗初穿耳時。多卷樺皮内於
孔中欲令漸大。由近耳相似故以爲喩。
准此。耳中有孔通於腦中。有説耳根猶如
燈器者。亦據四脣非取其底。鼻微可知。
此初三根。若約根體處無高下。若據所依
即有高下。故前卷云或隨處次第。舌微可
知。於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者雖無
經論文説。西方古徳相傳解云。醫方家説。於
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處。是末磨死節。
若針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爾有斯空處 
又解於人腦中有極臭穢不淨腦垢。若見
飮食腦垢流出渧此空處。若無此處承此
腦垢。觸著舌根令人歐吐不能飮食。因
解身根剩明男・女二根 餘文可知」
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者。此下第三明同分
等。前四根可解。身根定無皆是同分。乃至
極熱捺落迦中猛焔纒身。猶有身根。是彼同
分 説一切有部師傳説。身根設遍發識身
應散壞。以無身根・及所取境。各一極微前
後間隔爲所依・縁能發身識。以五識身決
定積集衆多極微。方成所依・所縁性故能
發自識。即由此理亦説。極微一一名無見
體。以一極微不可見故。要多積集方名有
見。若於身中一重根一重境。即有根・境各
一極微發識之過。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斷
壞之過。故言身應散壞 問鼻・舌二根亦
遍發識。何不散壞 解云鼻・舌二根身爲
依持遍發不散。身無別依遍發即散 又
問鼻・舌根微爲但傍布。亦通重累。若説傍
布。即有鼻・舌一微對境同身根過。不成
積集。若説重累。遍發識時。還有根・境相隔
各一極微爲依・縁過 解云鼻・舌根微形
但傍布。雖無重累傍布名積集。故無一
微發識之過。又根性利不假重累。又内依
身相依有力 難云身根觸境前後相間亦
傍積集應遍發識。何故乃言以無根・境各
一極微爲所依・縁能發身識 解云。夫積
集有二。一傍名積集。二重累名積集。言五
識決定積集多微成依・縁者。據總相説。
隨其所應。若別分別鼻・舌即傍名積集。身
根即據前後・及傍方名積集。故彼身根但
傍積集不能發識。又根性鈍要假重累。相
依有力方能取境。又無別依故須重累 
又解鼻・舌根微亦通重累。雖復根・境前後
相間能遍發識。傍名積集故。又性利故。又
内依身相依有力。由此義殊故與身別。雖
有兩解。鼻・舌根微前解似勝。問如入第三
定時。遍身受輕安樂。身應散壞 解云正
入定時不發身識。發身識時即便出定。故
無遍身受輕安樂。若依經部身根能遍發
識。故正理第七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説。全身
設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已上論
文。論
主意朋經部
故言傳説
如前所説至依亦爾耶者。此下第四明六識
依世攝。此即問。若依經部五識唯縁過去。
故正理第八云。有執五識境唯過去。如彼廣
破」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頌
曰至心所法界者 後。謂意識。於六識中最
居後故 依唯過去。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
名爲意。此與意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
依過去無間滅意 問此宗十八界皆通三
世。如何説意唯過去耶 解云若據意體
實通三世。約世據用就顯以論故唯過去。
故論云。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五
識二依如文可解 顯依不定。或同時依。
或過去依。故引本文將所依性對等無間
縁。問答以定。六根據勢用増上故非心所。
等無間縁據開避義。亦通心所不通色根。
寛狹不同。引爲問答以定依別 問羅漢
後心豈非是意識依。而非等無間縁。何故
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縁 
解云若據依義理實如是。今此文中擧識
所依以爲問答。羅漢後心更無後識。非是
所問是倶非句攝 又解此中據體類説。不
約作用。還是倶句攝。前解似勝
何因識起至眼等非餘者。此下第五明眼等
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云。若爾意
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
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縁彼意識不以身
爲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
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
意界。此與苦受倶落謝時。能爲意根生亂
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
依 又彼論意。但據増・損明・昧差別。非一
切同故有漏意生無漏識 問如眼識生。亦
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約二縁爲問 
解云如正理論云。又眼識生必藉所依・所縁
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時必藉眼・色爲所
依・所縁。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
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頗胝迦等
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 又云。能
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縁。眼・色非共。廣
如彼説
何縁色等至及麥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識隨
根立名。一由所依勝。二由不共因。根具二
義隨根説識。境即不然。法界雖是不
而非所依。五境二義倶闕。意根雖通六識
爲依。而言不共者。五識有二依。從別立
名。意識無別所依。雖標總稱即受別名。
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約五根解不共
五境名共。不約意・法明者。謂五根不共。
五境是共。義無雜亂所以偏擧。意根不共即
有所濫。若據別義亦五識依法非是共。所
以不説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隨有即
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法非所依。故名
意識不名法識。不約不共以意亦能生
五識故。雖法非爲五識縁。唯意識縁邊
不共。自他意縁亦名共。由唯一義故文不
説。又有別過。若言色等識即濫意識。以
彼意識亦縁色等 問五境二識縁可便
有相濫。法唯一識縁。何不名法識 解云
若據通法即濫色等。若約別法攝識不
盡。所以不言法識。故正理第八云。豈不意
識境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
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
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
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
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説識。色等不然。
故不隨彼説色等識已上
論文
 如名鼓聲及麥
芽等者。雖復手・鼓倶能生聲。鼓依勝故聲
隨鼓。變不共因故唯生鼓聲故。但名鼓
聲。手是劣故非隨手*變是共因故亦生餘
聲故。不言手聲。水・土亦能生麥等芽麥
等依勝故。芽隨麥。變不共因故唯生麥芽
故。但名麥芽。水等劣故非隨彼。變是共因
故亦生餘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識生時雖
境亦生。以根勝故。不共因故。隨根立名。又
正理云。有言。根・識倶是内性。境唯是外。故
隨根説。有言。根・識倶有情數。色等不定故
隨根説
隨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
同異別。就中。初約法廣明。次別顯定相 
此即初文問起。先約眼問。後例餘界 色
形聚集總名爲身。非獨身根 隨身所住
在何地中。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
不」  應言此四至如理應思者。答。此約
身生欲界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
別」  生初靜慮至如理應思者。此約
身生初定約諸地。明身・眼・色・識同異差
別。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
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説自・下・上。謂身生
初定。以三・四定眼。見初定色名自。見欲
界色名下。見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
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
見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應思者。
生上三定類釋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
分別者。上來明初三界。餘五三界亦應如
是分別
今當略辨至意不定應知者。此下別顯定相。
略擧頌文」  論曰至欲界初定者。將辨
差別。先明四種約地通局」  此中眼根
至如色於識者。釋初一頌。此中眼根望身生
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勝
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勝眼故
得身上 色・識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
上。下眼不能見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識
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識故云識非
眼上 問何故下眼不見上色 答以上
色細故下不見上 問下識隨上根隨
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隨上識隨識見上
色」  答根是其主。識是其隨只可識隨
根。無容根隨識 問識得隨根故隨根
了上色。識得隨根故上識依下根 答下
眼若無識可須上識依。下眼自有識上識
不依下 問若下不能見可須上眼見。
下眼見下色不須上眼見 答上得兼於
下。上眼見下色 問上得兼於下上眼見
下色。上得兼於下上身覺下觸 答下觸
是麁上身非覺 問下觸是其麁上身不能
覺。下色是其麁上眼不能見 答色是離
中知兼能取下麁。觸是合中覺故非取下
麁 色望於識或等・或上・或下 色識望
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識思之可知」
  廣説耳界至廣如眼釋者。釋第五句。類
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謂之爲下者。釋第
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 
香・味二識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於中別者謂身與觸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識望已下。可知」  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
者。釋第八句。指同下釋。思亦可知
傍論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諸
識所識門。二十一常・無常門。二十二是根・非
根門。頌中第一句明識所識。第二句解常・
無常。下兩句釋根・非根」  頌文中略但言二
所識。是常・是根。義准應知所餘唯是一識
所識・無常・非根。論曰至所縁境故者。
五境二識所識。十三界唯意識所識。故雜心
云。色界二識識乃至觸亦然。諸餘十三界一
向意識縁」  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者。十
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謂三無爲。義准無
常即法界中除三無爲諸餘法界。故言法餘
及餘十七界也」  又經中説至有所縁故
者。釋下兩句。將釋根・非根。依經列名。會
釋次第。經據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
對法據有所縁・無所縁故。説意根在命根
後。以命等八無所縁故作一類説。意等十
四有所縁故復爲一類」  如是所説至皆
體非根者。如是所説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内
十二界。法界一分攝。此即開章 言法一
分者。命等十一。謂命・樂・苦・喜・憂・捨・信・勤・
念・定・慧。及後三一分者。謂二十二中後三無
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爲體。謂意・喜・樂・
捨・信等五根。於九根中後八是法界攝。故
言後三一分。此等竝是法界一分攝 言内
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攝。意根通是
七心界攝。後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識攝。
女・男二根身一分攝。如後根品當辨。此等
竝是内十二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及法界
一分。皆體非根也
倶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一交了 



倶舍論記卷第三
 沙門光述 
  分別根品第二之
分別根品者。勝用増上故名爲根。此品廣明
故名分別。所以界後次明根者。界品明諸
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故次明根
 問此品廣明有爲作用。何故以根標名 
解云此品雖明有爲作用。以根初辨。又用
増上故以標名 問雜心名行品。正理名差
別品。何故此論名根品耶 解云此品之中
意明作用。根定顯用行雖造作。或顯遷流
明用非定。差別雖亦顯用不同。或顯有無
差別或顯有爲無爲差別。顯用亦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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