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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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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49a01: 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T1805_.40.0349a02: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T1805_.40.0349a03: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T1805_.40.0349a04: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T1805_.40.0349a05: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T1805_.40.0349a06: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T1805_.40.0349a07: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T1805_.40.0349a08: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T1805_.40.0349a09: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T1805_.40.0349a10: 教人作者犯
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倶
T1805_.40.0349a11: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T1805_.40.0349a12: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T1805_.40.0349a13: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T1805_.40.0349a14: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T1805_.40.0349a15: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T1805_.40.0349a16: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T1805_.40.0349a17: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T1805_.40.0349a18: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讃坑陷
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擧數
T1805_.40.0349a19: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T1805_.40.0349a20: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T1805_.40.0349a21: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T1805_.40.0349a22: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T1805_.40.0349a23: 用對翻可知
T1805_.40.0349a24: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
T1805_.40.0349a25:
T1805_.40.0349a26:
T1805_.40.0349a27:
T1805_.40.0349a28:
T1805_.40.0349a29:
T1805_.40.0349b01:
T1805_.40.0349b02:
T1805_.40.0349b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T1805_.40.0349b04: 釋懺六聚法篇
T1805_.40.0349b05: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T1805_.40.0349b06: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T1805_.40.0349b07: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T1805_.40.0349b08: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T1805_.40.0349b09: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T1805_.40.0349b10: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T1805_.40.0349b11: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T1805_.40.0349b12: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T1805_.40.0349b13: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T1805_.40.0349b14: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T1805_.40.0349b15: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T1805_.40.0349b16: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T1805_.40.0349b17: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T1805_.40.0349b18: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T1805_.40.0349b19: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T1805_.40.0349b20: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T1805_.40.0349b21: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T1805_.40.0349b22: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T1805_.40.0349b23: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T1805_.40.0349b24: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T1805_.40.0349b25: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T1805_.40.0349b26: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T1805_.40.0349b27: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T1805_.40.0349b28: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T1805_.40.0349b29: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T1805_.40.0349c01: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T1805_.40.0349c02: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T1805_.40.0349c03: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T1805_.40.0349c04: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T1805_.40.0349c05: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T1805_.40.0349c06: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T1805_.40.0349c07: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T1805_.40.0349c08: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T1805_.40.0349c09: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T1805_.40.0349c10: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T1805_.40.0349c11: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T1805_.40.0349c12: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T1805_.40.0349c13: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T1805_.40.0349c14: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T1805_.40.0349c15: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T1805_.40.0349c16: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T1805_.40.0349c17: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T1805_.40.0349c18: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T1805_.40.0349c19: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T1805_.40.0349c20: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T1805_.40.0349c21: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T1805_.40.0349c22: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T1805_.40.0349c23: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T1805_.40.0349c24: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T1805_.40.0349c25: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T1805_.40.0349c26: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T1805_.40.0349c27: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T1805_.40.0349c28: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T1805_.40.0349c29: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T1805_.40.0350a01: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衆也。託
T1805_.40.0350a02: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T1805_.40.0350a03: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T1805_.40.0350a04: 標局。言道衆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T1805_.40.0350a05: 以。文敍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禀制於制順違
T1805_.40.0350a06: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T1805_.40.0350a07: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T1805_.40.0350a08: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T1805_.40.0350a09: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T1805_.40.0350a10: 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T1805_.40.0350a11: 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T1805_.40.0350a12: 窮業性。明見眞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T1805_.40.0350a13: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T1805_.40.0350a14: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T1805_.40.0350a15: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T1805_.40.0350a16: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T1805_.40.0350a17: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T1805_.40.0350a18: 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T1805_.40.0350a19: 初敍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T1805_.40.0350a20: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T1805_.40.0350a21: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T1805_.40.0350a22: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爲言。五
T1805_.40.0350a23: 逆謗法用僧物等爲重。餘則爲輕。又凡造罪
T1805_.40.0350a24: 具足三時。倶起猛心爲重。或二時一時爲輕。
T1805_.40.0350a25: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T1805_.40.0350a26: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T1805_.40.0350a27: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爲輕。
T1805_.40.0350a28: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T1805_.40.0350a29: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虚空藏經瞻察經等
T1805_.40.0350b01: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縁。一請佛菩薩
T1805_.40.0350b02: 爲證即奉請
衆聖也
二誦經咒即誦經
諷咒
三説己罪名即説
懺悔
T1805_.40.0350b03: 四立誓言即今
發願
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
簡擇邪正
重廣中初
T1805_.40.0350b04: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T1805_.40.0350b05: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爲業主。我既無託故。
T1805_.40.0350b06: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T1805_.40.0350b07: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T1805_.40.0350b08: 觀業。破妄顯眞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T1805_.40.0350b09: 判分見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T1805_.40.0350b10: 去。如下喩顯。眠醉喩迷醒覺喩悟。眠覺醉醒
T1805_.40.0350b11: 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T1805_.40.0350b12: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T1805_.40.0350b13: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T1805_.40.0350b14: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T1805_.40.0350b15: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T1805_.40.0350b16: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T1805_.40.0350b17: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T1805_.40.0350b18: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T1805_.40.0350b19: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爲觀
T1805_.40.0350b20: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縁有本無
T1805_.40.0350b21: 自性。縁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T1805_.40.0350b22: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T1805_.40.0350b23: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T1805_.40.0350b24: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T1805_.40.0350b25: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T1805_.40.0350b26: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T1805_.40.0350b27: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縁覺。據所乘
T1805_.40.0350b28: 法諦縁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T1805_.40.0350b29: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T1805_.40.0350c01: 如幻化。昧者謂眞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T1805_.40.0350c02: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T1805_.40.0350c03: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T1805_.40.0350c04: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渉事
T1805_.40.0350c05: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T1805_.40.0350c06: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爲
T1805_.40.0350c07: 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T1805_.40.0350c08: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T1805_.40.0350c09: 即心故。瞻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T1805_.40.0350c10: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説一切諸
T1805_.40.0350c11: 法依心爲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爲心。以體
T1805_.40.0350c12: 不異爲心所攝故。二者虚妄見故。經云。但以
T1805_.40.0350c13: 衆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縁現妄境界令生念
T1805_.40.0350c14: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T1805_.40.0350c15: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T1805_.40.0350c16: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T1805_.40.0350c17: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内
T1805_.40.0350c18: 心。或眞妄和合爲阿梨耶識。謂眞能隨縁與
T1805_.40.0350c19: 妄倶起故。或云眞識。即是常住本淨眞心。即
T1805_.40.0350c20: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T1805_.40.0350c21: 觀。謂觀念性即是眞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T1805_.40.0350c22: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T1805_.40.0350c23: 者歴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縁動念。衣食四儀
T1805_.40.0350c24: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T1805_.40.0350c25: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T1805_.40.0350c26: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T1805_.40.0350c27: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
菩薩
了境本非
T1805_.40.0350c28: 性唯識也即今
位也
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
T1805_.40.0350c29: 菩薩不同二
乘析色故
智知唯識不分別空即簡
相空
三觀相望
T1805_.40.0351a01: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爲圓觀。次
T1805_.40.0351a02: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351a03: 彼以五十二位總爲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T1805_.40.0351a04: 爲相眞如爲境境即
是體
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T1805_.40.0351a05: 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
十行十迴向四十位
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
地也
T1805_.40.0351a06: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
七地
出離障垢得
T1805_.40.0351a07: 入究竟位八地至
佛地
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T1805_.40.0351a08: 所修名眞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
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
問。有人云
T1805_.40.0351a09: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T1805_.40.0351a10: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T1805_.40.0351a11: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擧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T1805_.40.0351a12: 悔法正爲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T1805_.40.0351a13: 縁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T1805_.40.0351a14: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愼之。又
T1805_.40.0351a15: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T1805_.40.0351a16: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T1805_.40.0351a17: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T1805_.40.0351a18: 行齊用則使業制倶除。下云五衆犯罪理事
T1805_.40.0351a19: 兩縁。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T1805_.40.0351a20: 也。擧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T1805_.40.0351a21: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T1805_.40.0351a22: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T1805_.40.0351a23: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T1805_.40.0351a24: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絶。嗚呼故下引
T1805_.40.0351a25: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T1805_.40.0351a26: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喩海也。次句
T1805_.40.0351a27: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T1805_.40.0351a28: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T1805_.40.0351a29: 智。眞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T1805_.40.0351b01: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T1805_.40.0351b02: 端坐是靜縁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T1805_.40.0351b03: 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T1805_.40.0351b04: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T1805_.40.0351b05: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T1805_.40.0351b06: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T1805_.40.0351b07: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虚實約所
T1805_.40.0351b08: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T1805_.40.0351b09: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T1805_.40.0351b10: 爲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爲利也。理通深淺
T1805_.40.0351b11: 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衆通化制。
T1805_.40.0351b12: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兩縁。縁即
T1805_.40.0351b13: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歴事
T1805_.40.0351b14: 縁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縁流動趣向於
T1805_.40.0351b15: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T1805_.40.0351b16: 妄縁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眞識清
T1805_.40.0351b17: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T1805_.40.0351b18: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縁理也。不無能取所
T1805_.40.0351b19: 取者。證上縁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T1805_.40.0351b20: 疑執。恐聞縁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T1805_.40.0351b21: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T1805_.40.0351b22: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T1805_.40.0351b23: 能所倶亡頑然寂住便是眞如。放蕩任情即
T1805_.40.0351b24: 爲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眞經。毀戒破齋
T1805_.40.0351b25: 嗜酒噉肉。誇爲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T1805_.40.0351b26: 多承習。此乃虚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T1805_.40.0351b27: 皆眞。何妨泯淨。了眞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T1805_.40.0351b28: 理則萬行齊修。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T1805_.40.0351b29: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衆局化教。初顯略。福
T1805_.40.0351c01: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T1805_.40.0351c02: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T1805_.40.0351c03: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T1805_.40.0351c04: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T1805_.40.0351c05: 歴位淺深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T1805_.40.0351c06: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晩進取悟
T1805_.40.0351c07: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T1805_.40.0351c08: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T1805_.40.0351c09: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絶所依二杜智解。三
T1805_.40.0351c10: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T1805_.40.0351c11: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爲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T1805_.40.0351c12: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T1805_.40.0351c13: 準經汚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T1805_.40.0351c14: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T1805_.40.0351c15: 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T1805_.40.0351c16: 寧不畏乎。涅槃文爲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T1805_.40.0351c17: 犯心。初約護法説破爲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T1805_.40.0351c18: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T1805_.40.0351c19: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T1805_.40.0351c20: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説爲犯。言多過
T1805_.40.0351c21: 咎即説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T1805_.40.0351c22: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T1805_.40.0351c23: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爲輕也。横謂非横。羅猶
T1805_.40.0351c24: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T1805_.40.0351c25: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蹬名不
T1805_.40.0351c26: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T1805_.40.0351c27: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T1805_.40.0351c28: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T1805_.40.0351c29: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T1805_.40.0352a01: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爲縁。便謂
T1805_.40.0352a02: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T1805_.40.0352a03: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T1805_.40.0352a04: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T1805_.40.0352a05: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T1805_.40.0352a06: 殘容不盡悔。文又爲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T1805_.40.0352a07: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T1805_.40.0352a08: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T1805_.40.0352a09: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T1805_.40.0352a10: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T1805_.40.0352a11: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T1805_.40.0352a12: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T1805_.40.0352a13: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T1805_.40.0352a14: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T1805_.40.0352a15: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T1805_.40.0352a16: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T1805_.40.0352a17: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T1805_.40.0352a18: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T1805_.40.0352a19: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T1805_.40.0352a20: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歳。雖不依大僧臘次
T1805_.40.0352a21: 不妨増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T1805_.40.0352a22: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T1805_.40.0352a23: 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脱著衣者示卑下。
T1805_.40.0352a24: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T1805_.40.0352a25: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T1805_.40.0352a26: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T1805_.40.0352a27: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T1805_.40.0352a28: 答。戒徳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T1805_.40.0352a29: 爲。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T1805_.40.0352b01: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T1805_.40.0352b02: 二十一億六十千歳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T1805_.40.0352b03: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T1805_.40.0352b04: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爲同財法及障
T1805_.40.0352b05: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T1805_.40.0352b06: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T1805_.40.0352b07: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T1805_.40.0352b08: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T1805_.40.0352b09: 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T1805_.40.0352b10: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T1805_.40.0352b11: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T1805_.40.0352b12: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T1805_.40.0352b13: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渉。那得致疑。古
T1805_.40.0352b14: 徳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T1805_.40.0352b15: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T1805_.40.0352b16: 滅。三倶滅。四倶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T1805_.40.0352b17: 虚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T1805_.40.0352b18: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T1805_.40.0352b19: 者。答此引僞經不足爲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T1805_.40.0352b20: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T1805_.40.0352b21: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T1805_.40.0352b22: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T1805_.40.0352b23: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T1805_.40.0352b24: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T1805_.40.0352b25: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T1805_.40.0352b26: 説戒。今準伽論衆無能者得作説恣二法。例
T1805_.40.0352b27: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爲異。次科來否隨意
T1805_.40.0352b28: 者。勝前不懺財法倶亡。異餘淨衆不來不得。
T1805_.40.0352b29: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T1805_.40.0352c01: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T1805_.40.0352c02: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T1805_.40.0352c03: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T1805_.40.0352c04: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T1805_.40.0352c05: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T1805_.40.0352c06: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T1805_.40.0352c07: 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T1805_.40.0352c08: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T1805_.40.0352c09: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T1805_.40.0352c10: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T1805_.40.0352c11: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T1805_.40.0352c12: 夜。衆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T1805_.40.0352c13: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T1805_.40.0352c14: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T1805_.40.0352c15: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T1805_.40.0352c16: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T1805_.40.0352c17: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T1805_.40.0352c18: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T1805_.40.0352c19: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T1805_.40.0352c20: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T1805_.40.0352c21: 徴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T1805_.40.0352c22: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T1805_.40.0352c23: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T1805_.40.0352c24: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T1805_.40.0352c25: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縁成犯。通縁列三別縁
T1805_.40.0352c26: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T1805_.40.0352c27: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T1805_.40.0352c28: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T1805_.40.0352c29: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縁故也。恐下
T1805_.40.0353a01: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T1805_.40.0353a02: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T1805_.40.0353a03: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T1805_.40.0353a04: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T1805_.40.0353a05: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T1805_.40.0353a06: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T1805_.40.0353a07: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T1805_.40.0353a08: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T1805_.40.0353a09: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T1805_.40.0353a10: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T1805_.40.0353a11: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T1805_.40.0353a12: 或爲縁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T1805_.40.0353a13: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T1805_.40.0353a14: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T1805_.40.0353a15: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T1805_.40.0353a16: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T1805_.40.0353a17: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T1805_.40.0353a18: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T1805_.40.0353a19: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T1805_.40.0353a20: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T1805_.40.0353a21: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T1805_.40.0353a22: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T1805_.40.0353a23: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衆聚即衆
T1805_.40.0353a24: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T1805_.40.0353a25: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T1805_.40.0353a26: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T1805_.40.0353a27: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T1805_.40.0353a28: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T1805_.40.0353a29: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T1805_.40.0353b01: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T1805_.40.0353b02: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T1805_.40.0353b03: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T1805_.40.0353b04: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T1805_.40.0353b05: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T1805_.40.0353b06: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擧少類多故云等也。爲
T1805_.40.0353b07: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T1805_.40.0353b08: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T1805_.40.0353b09: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T1805_.40.0353b10: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T1805_.40.0353b11: 通擧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T1805_.40.0353b12: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T1805_.40.0353b13: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T1805_.40.0353b14: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T1805_.40.0353b15: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T1805_.40.0353b16: 儀也。初科爲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T1805_.40.0353b17: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T1805_.40.0353b18: 漏失等有云漏失婬
種類者非也
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T1805_.40.0353b19: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T1805_.40.0353b20: 三自爲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T1805_.40.0353b21: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T1805_.40.0353b22: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T1805_.40.0353b23: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T1805_.40.0353b24: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T1805_.40.0353b25: 究勘。無歳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T1805_.40.0353b26: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T1805_.40.0353b27: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T1805_.40.0353b28: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T1805_.40.0353b29: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T1805_.40.0353c01: 并上爲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T1805_.40.0353c02: 十日日犯一殘倶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T1805_.40.0353c03: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T1805_.40.0353c04: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T1805_.40.0353c05: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T1805_.40.0353c06: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衆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T1805_.40.0353c07: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T1805_.40.0353c08: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頼下喜其開
T1805_.40.0353c09: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T1805_.40.0353c10: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
疑似寫倒
乞詞
T1805_.40.0353c11: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T1805_.40.0353c12: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T1805_.40.0353c13: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T1805_.40.0353c14: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T1805_.40.0353c15: 入律故。彼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T1805_.40.0353c16: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T1805_.40.0353c17: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T1805_.40.0353c18: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T1805_.40.0353c19: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T1805_.40.0353c20: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T1805_.40.0353c21: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T1805_.40.0353c22: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T1805_.40.0353c23: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衆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T1805_.40.0353c24: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T1805_.40.0353c25: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
據正作
T1805_.40.0353c26: 法時者
詳之
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T1805_.40.0353c27: 制顯處文自出意。五中善見初明有縁白停
T1805_.40.0353c28: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T1805_.40.0353c29: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T1805_.40.0354a01: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T1805_.40.0354a02: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T1805_.40.0354a03: 衆。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T1805_.40.0354a04: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T1805_.40.0354a05: 各爲一事。徐行謂緩歩。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T1805_.40.0354a06: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T1805_.40.0354a07: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T1805_.40.0354a08: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T1805_.40.0354a09: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T1805_.40.0354a10: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徳僧聽者傳寫之誤。
T1805_.40.0354a11: 合云大徳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T1805_.40.0354a12: 白衆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T1805_.40.0354a13: 徳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説
T1805_.40.0354a14: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徳
T1805_.40.0354a15: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説戒等者謂
T1805_.40.0354a16: 一切衆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T1805_.40.0354a17: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T1805_.40.0354a18: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T1805_.40.0354a19: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T1805_.40.0354a20: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T1805_.40.0354a21: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爲四。初嗟悔法不行。
T1805_.40.0354a22: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衆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T1805_.40.0354a23: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T1805_.40.0354a24: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T1805_.40.0354a25: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T1805_.40.0354a26: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T1805_.40.0354a27: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眞誠爲道義必
T1805_.40.0354a28: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T1805_.40.0354a29: 出其情状。以制懺指定犯相對衆折辱。況行
T1805_.40.0354b01: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爲。化懺不爾故多行
T1805_.40.0354b02: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纒對人。覆諱覆故罪
T1805_.40.0354b03: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T1805_.40.0354b04: 何爲。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爲二。初明不滿
T1805_.40.0354b05: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説。或
T1805_.40.0354b06: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T1805_.40.0354b07: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T1805_.40.0354b08: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T1805_.40.0354b09: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T1805_.40.0354b10: 徴。此者用十誦緩文徴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T1805_.40.0354b11: 故云相準。徴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T1805_.40.0354b12: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T1805_.40.0354b13: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T1805_.40.0354b14: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T1805_.40.0354b15: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T1805_.40.0354b16: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T1805_.40.0354b17: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T1805_.40.0354b18: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T1805_.40.0354b19: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T1805_.40.0354b20: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擧以爲況。故云如波逸
T1805_.40.0354b21: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T1805_.40.0354b22: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T1805_.40.0354b23: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T1805_.40.0354b24: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T1805_.40.0354b25: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T1805_.40.0354b26: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T1805_.40.0354b27: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T1805_.40.0354b28: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T1805_.40.0354b29: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T1805_.40.0354c01: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T1805_.40.0354c02: 麁讀六夜法中先
牒覆藏亦爾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T1805_.40.0354c03: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T1805_.40.0354c04: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T1805_.40.0354c05: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頼叉此云無憂。即
T1805_.40.0354c06: 佛生處樹華。喩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喩其
T1805_.40.0354c07: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擧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T1805_.40.0354c08: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T1805_.40.0354c09: 爲人。復受黄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T1805_.40.0354c10: 第三偸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T1805_.40.0354c11: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T1805_.40.0354c12: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T1805_.40.0354c13: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T1805_.40.0354c14: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T1805_.40.0354c15: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T1805_.40.0354c16: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T1805_.40.0354c17: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擧
T1805_.40.0354c18: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T1805_.40.0354c19: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爲他出不淨也。
T1805_.40.0354c20: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黄門髮爪相觸之類
T1805_.40.0354c21: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T1805_.40.0354c22: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
者多然
石字
T1805_.40.0354c23: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T1805_.40.0354c24: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T1805_.40.0354c25: 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T1805_.40.0354c26: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T1805_.40.0354c27: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T1805_.40.0354c28: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T1805_.40.0354c29: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爲僧。所量
T1805_.40.0355a01: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T1805_.40.0355a02: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T1805_.40.0355a03: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T1805_.40.0355a04: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T1805_.40.0355a05: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T1805_.40.0355a06: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T1805_.40.0355a07: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T1805_.40.0355a08: 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T1805_.40.0355a09: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T1805_.40.0355a10: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T1805_.40.0355a11: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T1805_.40.0355a12: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T1805_.40.0355a13: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T1805_.40.0355a14: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T1805_.40.0355a15: 通餘罪。小衆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T1805_.40.0355a16: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T1805_.40.0355a17: 即以別望僧爲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爲小。
T1805_.40.0355a18: 恐執彼文爲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T1805_.40.0355a19: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T1805_.40.0355a20: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T1805_.40.0355a21: 者應云諸大徳若大徳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T1805_.40.0355a22: 者我當受餘人答
云爾
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爲初。止
T1805_.40.0355a23: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T1805_.40.0355a24: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T1805_.40.0355a25: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T1805_.40.0355a26: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T1805_.40.0355a27: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T1805_.40.0355a28: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説。或可提中開
T1805_.40.0355a29: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T1805_.40.0355b01: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T1805_.40.0355b02: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T1805_.40.0355b03: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T1805_.40.0355b04: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敍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T1805_.40.0355b05: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T1805_.40.0355b06: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T1805_.40.0355b07: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T1805_.40.0355b08: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T1805_.40.0355b09: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T1805_.40.0355b10: 徴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T1805_.40.0355b11: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T1805_.40.0355b12: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T1805_.40.0355b13: 法中。財是犯縁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T1805_.40.0355b14: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T1805_.40.0355b15: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T1805_.40.0355b16: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寛至狹四
T1805_.40.0355b17: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T1805_.40.0355b18: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T1805_.40.0355b19: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T1805_.40.0355b20: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T1805_.40.0355b21: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T1805_.40.0355b22: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T1805_.40.0355b23: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T1805_.40.0355b24: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説。不受
T1805_.40.0355b25: 則有説不説。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T1805_.40.0355b26: 不須説。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説。二隨百一
T1805_.40.0355b27: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T1805_.40.0355b28: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T1805_.40.0355b29: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倶開説不説異。三中
T1805_.40.0355c01: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T1805_.40.0355c02: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T1805_.40.0355c03: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T1805_.40.0355c04: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縁開
T1805_.40.0355c05: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T1805_.40.0355c06: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爲能染餘日爲
T1805_.40.0355c07: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T1805_.40.0355c08: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T1805_.40.0355c09: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T1805_.40.0355c10: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T1805_.40.0355c11: 入。由佛不聽爲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T1805_.40.0355c12: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T1805_.40.0355c13: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T1805_.40.0355c14: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爲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T1805_.40.0355c15: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T1805_.40.0355c16: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T1805_.40.0355c17: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T1805_.40.0355c18: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汚有節決
字在下
T1805_.40.0355c19: 於文
非便
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説
T1805_.40.0355c20: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T1805_.40.0355c21: 説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T1805_.40.0355c22: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T1805_.40.0355c23: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T1805_.40.0355c24: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T1805_.40.0355c25: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T1805_.40.0355c26: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T1805_.40.0355c27: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T1805_.40.0355c28: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T1805_.40.0355c29: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T1805_.40.0356a01: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襆。若下示
T1805_.40.0356a02: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襆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T1805_.40.0356a03: 示須離爲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T1805_.40.0356a04: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爲
T1805_.40.0356a05: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T1805_.40.0356a06: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爲
T1805_.40.0356a07: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T1805_.40.0356a08: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説中初明和僧。
T1805_.40.0356a09: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T1805_.40.0356a10: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衆彌彰僧法故必
T1805_.40.0356a11: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T1805_.40.0356a12: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T1805_.40.0356a13: 財爲犯境故是罪縁。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T1805_.40.0356a14: 爲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倶捨。故並
T1805_.40.0356a15: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敍相續。此下顯異
T1805_.40.0356a16: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T1805_.40.0356a17: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敍本
T1805_.40.0356a18: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虚通無係者因果推
T1805_.40.0356a19: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虚通故。發
T1805_.40.0356a20: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T1805_.40.0356a21: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T1805_.40.0356a22: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T1805_.40.0356a23: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T1805_.40.0356a24: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T1805_.40.0356a25: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T1805_.40.0356a26: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T1805_.40.0356a27: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T1805_.40.0356a28: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T1805_.40.0356a29: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T1805_.40.0356b01: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廚。七日藥以味重
T1805_.40.0356b02: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T1805_.40.0356b03: 同他律豈是虚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T1805_.40.0356b04: 情之教隨縁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T1805_.40.0356b05: 中初科爲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T1805_.40.0356b06: 皆徒爲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T1805_.40.0356b07: 心性。口説解脱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T1805_.40.0356b08: 陋。今下擧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T1805_.40.0356b09: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爲。經生猶言
T1805_.40.0356b10: 度世。但下擧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T1805_.40.0356b11: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T1805_.40.0356b12: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T1805_.40.0356b13: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T1805_.40.0356b14: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T1805_.40.0356b15: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T1805_.40.0356b16: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T1805_.40.0356b17: 心爲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
疏非
T1805_.40.0356b18: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T1805_.40.0356b19: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T1805_.40.0356b20: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T1805_.40.0356b21: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T1805_.40.0356b22: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T1805_.40.0356b23: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説淨上加之。
T1805_.40.0356b24: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T1805_.40.0356b25: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T1805_.40.0356b26: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説罪名種作如是懺。
T1805_.40.0356b27: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T1805_.40.0356b28: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
人皆不得請
T1805_.40.0356b29: 約輕罪簡。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T1805_.40.0356c01: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T1805_.40.0356c02: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T1805_.40.0356c03: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T1805_.40.0356c04: 義判律下準例。即説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T1805_.40.0356c05: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T1805_.40.0356c06: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T1805_.40.0356c07: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説持破中初教量宜。
T1805_.40.0356c08: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T1805_.40.0356c09: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T1805_.40.0356c10: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敍佛本制。今
T1805_.40.0356c11: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T1805_.40.0356c12: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T1805_.40.0356c13: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T1805_.40.0356c14: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爲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T1805_.40.0356c15: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T1805_.40.0356c16: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説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T1805_.40.0356c17: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T1805_.40.0356c18: 二夜覆藏。二罪共爲六罪。合上三罪則爲九
T1805_.40.0356c19: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T1805_.40.0356c20: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爲論。疏爲了
T1805_.40.0356c21: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T1805_.40.0356c22: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爲圖
T1805_.40.0356c23:
T1805_.40.0356c24: 一根本覆藏 一吉復 生二罪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T1805_.40.0356c25: [IMAGE]
T1805_.40.0356c26: [IMAGE]
T1805_.40.0356c27: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擧。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T1805_.40.0356c28: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T1805_.40.0356c29: 品。文根本且擧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T1805_.40.0357a01: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擧
T1805_.40.0357a02: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T1805_.40.0357a03: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T1805_.40.0357a04: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T1805_.40.0357a05: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T1805_.40.0357a06: 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
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懺三種中。初文根
T1805_.40.0357a07: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T1805_.40.0357a08: 倶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T1805_.40.0357a09: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T1805_.40.0357a10: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T1805_.40.0357a11: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T1805_.40.0357a12: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爲八。初大徳念者
T1805_.40.0357a13: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T1805_.40.0357a14: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T1805_.40.0357a15: 表無覆藏説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T1805_.40.0357a16: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
T1805_.40.0357a17: 心樂
爲二
六不懺下明爲惡業纒縛。三途身既不安
T1805_.40.0357a18: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徳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T1805_.40.0357a19: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T1805_.40.0357a20: 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T1805_.40.0357a21: 法。故得内外和合也體淨内和
應僧外和
所以三説者表
T1805_.40.0357a22: 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
故爲録出
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T1805_.40.0357a23: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T1805_.40.0357a24: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T1805_.40.0357a25: 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T1805_.40.0357a26: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T1805_.40.0357a27: 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
二寶與俗
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T1805_.40.0357a28: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黒
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
T1805_.40.0357a29: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
四戒經宿還
T1805_.40.0357b01: 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鉢
通上長藥爲五長
餘十八戒別別捨
T1805_.40.0357b02: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
疏文
今明五長準前多
T1805_.40.0357b03: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T1805_.40.0357b04: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T1805_.40.0357b05: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爲三初指時
T1805_.40.0357b06: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T1805_.40.0357b07: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T1805_.40.0357b08: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T1805_.40.0357b09: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説。還法中初文
T1805_.40.0357b10: 前引開縁。大衆多者界廣人衆。隔明重集事
T1805_.40.0357b11: 成勞擾此一縁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T1805_.40.0357b12: 縁。情和難遂此二縁也準業
疏分
上二是他縁遠行
T1805_.40.0357b13: 即己縁。由此諸縁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T1805_.40.0357b14: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T1805_.40.0357b15: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T1805_.40.0357b16: 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T1805_.40.0357b17: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T1805_.40.0357b18: 丘當還此比丘準須
提名
白如是羯磨云。大徳僧聽
T1805_.40.0357b19: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T1805_.40.0357b20: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T1805_.40.0357b21: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T1805_.40.0357b22: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T1805_.40.0357b23: 説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T1805_.40.0357b24: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T1805_.40.0357b25: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T1805_.40.0357b26: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T1805_.40.0357b27: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T1805_.40.0357b28: 前法唯局五長準疏
局四
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T1805_.40.0357b29: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T1805_.40.0357c01: 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T1805_.40.0357c02: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T1805_.40.0357c03: 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T1805_.40.0357c04: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T1805_.40.0357c05: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T1805_.40.0357c06: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T1805_.40.0357c07: 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T1805_.40.0357c08: 相明之。衆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T1805_.40.0357c09: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偸蘭不入乞懺。
T1805_.40.0357c10: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T1805_.40.0357c11: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T1805_.40.0357c12: 爲別。三説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
乞懺
T1805_.40.0357c13: 則具
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T1805_.40.0357c14: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T1805_.40.0357c15: 大徳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
T1805_.40.0357c16: 我今捨與諸大徳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T1805_.40.0357c17: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T1805_.40.0357c18: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T1805_.40.0357c19: 諸大徳若大徳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T1805_.40.0357c20: 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T1805_.40.0357c21: 故畜長財或
離僧伽梨等
犯捨墮今捨與大徳還衣不出詞
T1805_.40.0357c22: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T1805_.40.0357c23: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T1805_.40.0357c24: 二説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T1805_.40.0357c25: 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縁中初指法同前。恐
T1805_.40.0357c26: 下明今重示。且下擧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T1805_.40.0357c27: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T1805_.40.0357c28: 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説罪即
T1805_.40.0357c29: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T1805_.40.0358a01: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T1805_.40.0358a02: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T1805_.40.0358a03: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T1805_.40.0358a04: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T1805_.40.0358a05: 者由與解讐不障善道。彼我倶益故引勉之。
T1805_.40.0358a06: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T1805_.40.0358a07: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T1805_.40.0358a08: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徳一心念我
T1805_.40.0358a09: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徳爲我等。故云上下
T1805_.40.0358a10: 同也。次説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T1805_.40.0358a11: 治立誓足上爲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T1805_.40.0358a12: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T1805_.40.0358a13: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T1805_.40.0358a14: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説罪。下誡勿
T1805_.40.0358a15: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T1805_.40.0358a16: 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T1805_.40.0358a17: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T1805_.40.0358a18: 前引本律。即衆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T1805_.40.0358a19: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T1805_.40.0358a20: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T1805_.40.0358a21: 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T1805_.40.0358a22: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T1805_.40.0358a23: 誤犯爲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T1805_.40.0358a24: 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T1805_.40.0358a25: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T1805_.40.0358a26: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
上讀於
T1805_.40.0358a27: 義雖通語不貫
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T1805_.40.0358a28: 前別擧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T1805_.40.0358a29: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爲言。故並云發
T1805_.40.0358b01: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T1805_.40.0358b02: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T1805_.40.0358b03: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T1805_.40.0358b04: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T1805_.40.0358b05: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T1805_.40.0358b06: 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T1805_.40.0358b07: 隨篇應分輕重。故擧爲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T1805_.40.0358b08: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倶
T1805_.40.0358b09: 對説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T1805_.40.0358b10: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T1805_.40.0358b11: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T1805_.40.0358b12: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T1805_.40.0358b13: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T1805_.40.0358b14: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T1805_.40.0358b15: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爲
T1805_.40.0358b16: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T1805_.40.0358b17: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T1805_.40.0358b18: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T1805_.40.0358b19: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爲允。允當也。懺
T1805_.40.0358b20: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T1805_.40.0358b21: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T1805_.40.0358b22: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
準同
故云律
T1805_.40.0358b23: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T1805_.40.0358b24: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
篇有不
T1805_.40.0358b25: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擧。先下示法準前
T1805_.40.0358b26: 須五。一請主二説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T1805_.40.0358b27: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T1805_.40.0358b28: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T1805_.40.0358b29: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T1805_.40.0358c01: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
作以者非也
不下
T1805_.40.0358c02: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T1805_.40.0358c03: 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擧事
T1805_.40.0358c04: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T1805_.40.0358c05: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T1805_.40.0358c06: 身口是別。意業爲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内
T1805_.40.0358c07: 外資縁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T1805_.40.0358c08: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T1805_.40.0358c09: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眞出家人
T1805_.40.0358c10: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T1805_.40.0358c11: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T1805_.40.0358c12: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増修未
T1805_.40.0358c13: 可自屈甘爲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T1805_.40.0358c14: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T1805_.40.0358c15: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T1805_.40.0358c16: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T1805_.40.0358c17: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T1805_.40.0358c18: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説罪兩縁。二
T1805_.40.0358c19: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T1805_.40.0358c20: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擧一法類通一
T1805_.40.0358c21: 切故也若準戒疏衆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
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
T1805_.40.0358c22: 必誤犯學
者詳之
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T1805_.40.0358c23: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第二發露法識疑
T1805_.40.0358c24: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T1805_.40.0358c25: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T1805_.40.0358c26: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T1805_.40.0358c27: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T1805_.40.0358c28: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説戒座上
T1805_.40.0358c29: 亦有識疑兩露。如説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T1805_.40.0359a01: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擧戒顯相。
T1805_.40.0359a02: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T1805_.40.0359a03: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T1805_.40.0359a04: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T1805_.40.0359a05: 相徳重爲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T1805_.40.0359a06: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T1805_.40.0359a07: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脱革屣禮足互跪合
T1805_.40.0359a08: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T1805_.40.0359a09: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T1805_.40.0359a10: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T1805_.40.0359a11: 歳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T1805_.40.0359a12: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T1805_.40.0359a13: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T1805_.40.0359a14: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T1805_.40.0359a1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T1805_.40.0359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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