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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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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謂許
僧少
物勸令
増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説等故。云
一切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初戒佛在釋翅壞國。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
不如便反前語。至僧中問復反前語。因制
戒名中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爲妄。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作
分離心故是兩舌。軟語説故非惡口
三是妄語非
兩舌是惡口不實麁言不
作分離心是
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此上
可知
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渉兩
戒。第四倶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重殺傷無量衆生内凡已去
名堅信
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語罪過堅信百倍初果已去
名堅法
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羅漢四人已上
凡聖僧也
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衆
説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虚誑故持誡之。百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此偈喩顯
下偈對合
應訶而讃。應讃而訶。口集諸惡終
不見樂上三句合斧在口中。下一句合斬身。
此喩非理言論妄業即成先自損故
引文中
四分爲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知言知。合成八境別開則
有十二
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縁此説彼也並依
疏解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反而説。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
妄語時自知是妄
正作
妄語已知是妄語
第二前中二時知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以律中
本作是
念正妄語時不憶得吉。
故初中不憶後憶亦吉
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衆表淨。但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曾見而云彷彿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然莫辨。所説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縁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聞於不正之言。又縁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説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則妄語實則教。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在胡正爲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歸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獸迹。則免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虚誑。正犯此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毀
罵斷事人。因制
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引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爲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同處受生共業所感。此明菩薩欲取淨
土必須化他令淨三業。乃可同感故也
今引下二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内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縁以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正也。下擧彌勒爲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歳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令自勉也。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樂因
果故
語者自熱惱苦因
果故
乃下擧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至。彼具云。刹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衆前
作毀呰
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衆前毀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衆前讃言端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
惡道。衆生盡從人天
中墮以宿習近。是
以能語具如疏引
縁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爲
並輕。故言皆吉。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爲類。一卑姓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卑者。鍛丁貫
作木作瓦陶
&MT03315;
作皮革作等。四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成謗爲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依實亦犯。反知虚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爲謗
如上僧祇。若專爲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瞋恚乃至五百結依律引之。
未詳配數
六若盲下且列三
病。律中更列跛聾唖及餘衆患等。疏云。前三
明其外相。就姓業爲言。後三明其内報。約
身心爲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爲三位。初是直説。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皆略擧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疏別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吏兵姓
伎兒姓
下者彼
云。汝是刹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慚者犯準彼律前是下罵此爲上罵。蓋約種姓尊卑。今
鈔回互。乃就惡語深淺。或恐上下二字前後

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爲言。離前諸相別加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爲長者奴。曾打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地有金藏。故使其鬥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爾使然莫測其故有云。賤人居
貴地不自安故
次引本律。即房
戒縁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珠。從鳥乞翅之縁。故云但擧等。竟不言迦葉
擧過。引此令効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内無瞋怒。故在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渉譏嫌即是正墮。然
瞋心難状。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直示時事。異上説法説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異下忘誤。十誦中。説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益他。擧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第三佛在舍衞。六群傳他彼此語。
今衆鬥諍不能除滅。故制
名中兩即所説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爲離
間語其爲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耳。犯縁第一律列十衆。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下謂旃陀羅等。中即兵
吏等。上即刹帝利等
二業
行三者下即屠兒等。中即賣香肆。
上人上即金銀肆上人等
三相貎三者下即
瞎鋸
齒。中謂太白太黒。
上謂三十二相
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爲下。四
病者疥廯顛
狂等
五罪者夷至
吉羅
六罵者作世間淫穢醜
惡語。四分無此
結使者愚癡暗
鈍等
某甲説汝是句絶。即指上七種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説未離再三説。故下
明縁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説汝是多食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濫濁之僧反爲衆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第四佛在舍衞。阿那律行寄婬
女舍宿。彼裸身來嬈。故制
縁中第一簡下畜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黄形石小皆吉。釋中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倶互。若亞臥一句示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臥相。律作敧臥去寄切
不正也
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宿。一須僧女倶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臥。及晝日倶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喩顯女情。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縁起。餘下正責。拒抗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二。即都堂及共戸也。注釋共戸。部即是州。舊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壁即是障並擧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戸。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開遇縁。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内壁。一頭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擧十墮餘則例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異隔必是都堂同戸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欽。後三覆障倶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縁不

第五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人共處宿形露
因制。後於拘睒彌開二三宿重結此戒
列縁中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爲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準疏定奪
應從戒本
下引諸文。見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縁開。不下示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犯。轉長罪謂展轉増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爲開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爲異
第六戒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誦
經聲高亂坐禪者。因制
所以制此戒者。
多論四意。初爲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制。列縁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疏云。同誦偈也。此通長
行。文盡見義故云句義
句味者眼無常等一句之下
理味自足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誦咒
之類
用此三種配縁中三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釋
初縁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説。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説。若下簡餘人説。十誦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倶利非始授故。若下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有本衆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錯説可解
第七佛在羅閲城。有行別住比丘。在下行坐。六
群以所犯事向白衣説。餘比丘皆慚。故制
明過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爲聖道標。若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縁中第四。律因調達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説太僧違八敬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下引縁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説犯。疏云。所以不列
偸蘭名者。猶含輕重重者犯提
輕則犯吉
若列蘭名謂輕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舍即示所説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不知者反第三縁。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心也。迷重爲輕。説亦犯吉。迷有爲無則無有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説。故律中更列若衆
差説
第八佛在毘舍離。以前大妄
語縁。集僧呵責已便制
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法者。功徳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徳匿過。是小
人法。二自顯聖徳。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縁相。一内實得道。除
増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説。四言了。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敍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説即知凡。若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爲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制凡。故爲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自言業
報得通
若戲錯並不犯
第九佛在舍衞。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
語説法。因制。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也
過限謂
五六語已外也。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虚
心求請。義非強説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縁。先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爲
説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縁且擧陰入。或説
餘法用此爲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内動強授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及男倶不説犯。何故唯除男耶此難
戒本
答。言除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得説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禀。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第十佛在曠野城。六群爲佛修
講堂。自掘地招譏。因制
引論制意大同後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縁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法。斷他命根彼計生地生
草皆有命故
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爲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縁第四。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縁
復非爲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爲儌倖矣此注合
是大字
中初文爲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縁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待四月有以四月被雨爲一
事。此未見律文
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鍬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薄。故並犯輕。頽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犯。除下明縁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寛。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即赤土不生
物者
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多論言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無不生。從縁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疊累爲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間。行字戸綱反或去呼北
地俗語
井下六明治水。涜即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縁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縁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衆。下指諸部同開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縁。論文前明僧犯。僧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衆不作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衆。
無縁犯者有縁開故。五分縁開有淨人則犯。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文不了下不犯
中不引
疏引古解云。屋内死浮土也。今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是知露處約死。
覆處不論死活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倶有心也前云曳木
驅牛馬等
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切通開不故掘也
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分故意亦犯凡與上文相
違並宜此斷
十一佛在曠野城。因前造房斫伐
神樹。非沙門法呵責而制
壞音怪損也。壞即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指縁同前。但
改一二爲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蚊音盲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名草木爲鬼神村。釋初縁中。四分初示生種。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爲三。一根種分
不假節生者名根種。如薑芋蘿萄。若
假節生者名覆羅種。如蘆葦芹蓼等
二枝種亦二
不假節生名枝種。如柳榴之類。
假節生名節種。如藕蕪等
三種子子復生子。
故名子子如五
穀等
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戒疏則指芹竹芹菜
與竹
僧祇以爲勒蓼。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MT03312;兩手相錯十七。&T021389;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
六脂那・十七倶陀婆諸梵言並
未詳何物
火淨通五者。上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T032671;者指歸云。麁
糠皮故謂之&T032671;。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T032671;角以決之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擧物。與下不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繋。夏有時限故
遍言之。泥下明縁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飮者。以泥作
手汚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前。即僧祇繋草文。釋第四縁。五分初明淨語。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明縁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黒者曰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因損苔草故
十二佛在拘睒彌。闡陀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作白
制已遂惱僧喚來不來等。又作白制違白而作。故制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喩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語惱他刪定戒作
異語惱僧
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二戒同制也。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等者律文續云。爲論何理爲語我。爲誰是誰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衆僧。等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此語屬身
綺與上不
不指如前。即結罪相。諸文中。成論實語
次第三相倶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下指律衆學説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同非犯。以縁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十三佛在羅閲城。慈地比丘嫌罵
沓婆故制。與僧殘二謗同時
名中云僧簡私請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縁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縁中初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誣謂欺枉。四分縁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爲拜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下引縁。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處。答。在圊厠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厠中虫。引此縁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愼。釋第四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虚實。此説實不
犯。三罵詞不同前列多種毀呰。
此戒但言愛恚
四前非知事見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十四佛在舍衞。長者請僧。十七群取僧坐具
露敷往食。不收風塵虫鳥壞汚。因制
多論三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主善根成就故。列縁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擧。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縁倶非心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擧亦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二擧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應下脱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皆謂去時
作如是意
今但云隨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儀故吉輒使上座
故犯二罪
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收上座犯提。倶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謂同
臘者
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裏即内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不犯
十五佛在舍衞。客比丘在邊房宿。
不語便去臥具壞爛。故制
僧物制意同
前。縁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縁。異
露則兩相緩急緩則如上方便。急謂勢
力命梵等縁不作次第
屏則開於
二夜屏是房室
故有斯開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梵等縁皆開
十六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
群求得住處。六群知強於中間敷臥具宿。故制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窄不相容也。以間寛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字分之。下明難縁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繋閉也
十七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在道行至小住處。
十七群先入寺掃洒令淨。六群知故驅起牽出。因制
縁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釋中四分爲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並約出戸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律初後出二倶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好將
出也
若擲著戸外謂棄擲也。此是
兩相不可違讀
閉戸外者因彼
出外不令入故。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戸也。
若瞋下次明驅畜。十誦中。鼾
鼻聲也。據非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五分初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縁。若不牽出必致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住故
十八佛在舍衞。有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脱脚床
脚脱墮比丘身。壞身出血仰面恚罵。因制
但標名
列縁。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縁重屋平地非犯疏有四縁。第二云。
薄覆明易陷也
二脱脚律
云。脚入髀疏云。明將
脱不久也
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脚無脚床皆謂
不脱
若床支大雖脱有
所承故
若脱脚安細腰
謂有
釘鈕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謂以
板藉
若脱
脚坐除去
脚也
並開
十九佛在倶睒毘。闡陀起屋
虫水和尼招譏。故制
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
輕他所重
深乖慈
惻故須急制。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爲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此戒爲約用水爲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見漉嚢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二十佛在拘睒毘。闡陀起房重覆
不止。屋便摧破人嫌。故制
縁中第二戒疏無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不許。或可從縁起説。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三縁若去見聞互離吉羅。倶離不犯。得房受
用。言三節者若約縁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從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爲覆。此多用
瓦。應取縱横三行。即爲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即不犯
二十一佛在舍衞。愛道請教授。佛令
僧次。六群次往説世論。因制
名中不差擅
往故云輒也。縁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説法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説不犯。釋中初文
前明教誡。説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説八
敬吉。僧不差與説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説
敬二吉不差説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八敬説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非説二倶吉。不差輒教二亦倶提。如彼廣之
八敬名相
如尼篇列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十八黒月説戒即初
一初二初三
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白月即十
四十五
又云。無
間黒白中間十日當往白月十九至二十八。
黒月初四至十三
次科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徳如説
戒篇
二十二佛在舍衞。難陀僧差往教授已愛道重請。至暮
尼出祇桓還至舍衞。城門已閉。宿城塹中俗譏。

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縁
中可見。列縁中。初縁以不差者但犯前戒。釋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縁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略擧受經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縁。尼因聽故。五至
尼寺者。由本縁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説
戒日來請教授人。値説故聽是也
二十三佛在舍衞。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
群生嫉云。彼無但實爲食故。因制
列縁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不犯中。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爲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錯二種非意故開
二十四佛在舍衞。乞食比丘尼數請不受。後得
衣與尼尼輒受。彼嫌責數向人説。故制
縁中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縁多論尼三
衆同犯下作衣期行亦爾。今宗
必須大尼。小衆但吉
疏準浣衣戒。下二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大小倶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爲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二十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爲尼作大衣裁
作婬像令衆前著。生俗譏笑。故制
縁中戒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釋三中初示正犯。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明正
犯也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不犯有三。上二可
解。借用治還本非爲作。相同異縁
二十六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興尼各有
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譏。故制
初縁疏中作
尼三衆。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犯。第三縁疏云。縁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本明屏故知雙結戒本云。在
屏覆處坐
準知屏露合制。釋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女坐。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釋三縁。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黒名見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遭難文闕病縁
二十七佛在舍衞。六群與六
群尼共行。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加
第四不離見聞處離則
非犯
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縁。第五村聚隨村分
齊。衆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偶相値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伴者律縁。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衞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衆在後爲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衆多人。故云大伴。今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迥遠招譏過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前戒開通僧
多尼少不犯
三若往安
隱者。如病等別縁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縁。文
略力勢被繋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同前。但加負衣耳
二十八佛在舍衞。六群與六群
尼共乘船。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但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縁。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但開過岸。
非謂遠途
失濟者本爲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往彼岸不安隱却返
上下
勢力繋閉命梵等皆開
二十九佛在舍衞。居士請舍利弗目連食。偸蘭難陀
尼言。是皆下賤人勸請調達是龍中龍。因制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釋中本律初明
賛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擧初後三種。故
云乃至。讃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倶犯。除下明餘物。疏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爲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爲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擧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彼云。此不名讃歎。四若言徒衆並犯者。語通
該故。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分中。先讃不知臨食非讃故皆不犯。不犯中。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讃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教化即勸
讃令請也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謂尼直乞施主
遂與非歎得也
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越。四六屬尼
三十佛在舍衞。婦與姑諍還毘舍離。阿那律欲往彼國
此女爲伴。夫便逐及那律被打幾命斷。佛因呵制
指縁同前。但改初縁人女爲異。疏有六種。加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縁疏云無伴。然準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縁。對下不
犯不共期等。引縁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墮。村中犯吉。是則擧歩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縁。不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隱。疏云。開縁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繋閉文
略不引
三十一佛在舍衞。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居士
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故制
縁中初
縁。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難爲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三十二佛至阿那頻陀國。因諸比丘先受大臣請復受婆
羅門濃粥。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瞋恨。爲佛
呵責。後佛還羅閲城諸比丘先受樂師請。後居士
施五正食。食已後赴先請不能多食遭瞋。故制
會異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也。初縁疏有四句。初前後倶正提。二前正後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倶不正並不犯。三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飽也。釋初縁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縁。律因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縁。律中一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此通開背
不約兼衣
又云。若復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三十三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教闍王殺父。
惡名流布利養斷絶。乃與五人別乞。因制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衆。以衆別他不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衆別。然據所別非不
通衆。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衆。所
通衆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縁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縁起明別乞。難調人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爲攝彼故本宗止
有此二
多論具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中。總標云各明縁者三位各具七縁。如下所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爲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衆之法。請彼一人
則表衆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内無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縁者即上七縁文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衆。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衆
獨噉便言別衆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縁。標云別僧者即如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爲三。初簡能受人。文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爲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利等準犯小罪
即爲所簡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得無量果報。與下増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擧多者爲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虚
唱成法。爲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或可初日及
日日爲二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絶。故僧房等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云別請僧次或分二請
在文非便
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去十拘盧二十
里也
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三聚落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爲僧。並從後斷。
倶失本名上四段並
多論全文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多論變僧爲別。不約界内無人。故此決之初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縁明衆中初科。善見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非僧。異界縁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衆否。答。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二衆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擧狂心以
攝縁差睡定
滅擯可收體穢十三難
三擧等
異界則攝相
界場露地
申手外等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律縁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倶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縁釋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爲
言。以下三衆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説。但有難。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僧次取
淨狂擯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縁中。初引善見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謂衆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七縁。一病縁中且擧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輦即京兆府王者都處
謂之輦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音田。&T055752;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縫者極短也短即四分作衣
長謂五分衣時
次別證中。前引増一
彼云。佛在羅閲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T073554;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増輝云。僧尼
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爲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徳者。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信施疏中
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三十四佛在舍衞。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經時
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施爲
賊所劫。因此二
縁合制一戒
列縁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三十五佛在舍衞。説一食法。乃至諸比丘憔悴。佛聽得
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有比丘貪食
不知足。得便
食之。因制
初縁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處。若在乘上乘上阪下阪阪謂大坡不
平故有上下
若翻身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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