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First] [Prev+100] [Prev]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如錯説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兪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説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並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教人作者犯
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倶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説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衆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縁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將口讃坑陷
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擧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爲令解教。即行爲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擧。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爲篇目。敍來意中
初科爲二。初敍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縁生。妄體
本空縁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縁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縁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衆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徳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説惡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偸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増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倶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衆學罪同皆責心増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説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増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顯今中分二。
初敍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縁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縁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爲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爲智人故。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衆。如文所敍。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制中反成五局。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衆也。託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標局。言道衆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以。文敍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禀制於制順違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法故。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五對通義可知。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窮業性。明見眞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之理。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初敍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爲言。五
逆謗法用僧物等爲重。餘則爲輕。又凡造罪
具足三時。倶起猛心爲重。或二時一時爲輕。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爲輕。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虚空藏經瞻察經等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縁。一請佛菩薩
爲證即奉請
衆聖也
二誦經咒即誦經
諷咒
三説己罪名即説
懺悔
四立誓言即今
發願
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
簡擇邪正
重廣中初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爲業主。我既無託故。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觀業。破妄顯眞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判分見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去。如下喩顯。眠醉喩迷醒覺喩悟。眠覺醉醒
相似法故。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爲觀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縁有本無
自性。縁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縁覺。據所乘
法諦縁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相空中亦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如幻化。昧者謂眞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渉事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爲
明例。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即心故。瞻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説一切諸
法依心爲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爲心。以體
不異爲心所攝故。二者虚妄見故。經云。但以
衆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縁現妄境界令生念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内
心。或眞妄和合爲阿梨耶識。謂眞能隨縁與
妄倶起故。或云眞識。即是常住本淨眞心。即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觀。謂觀念性即是眞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者歴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縁動念。衣食四儀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
菩薩
了境本非
性唯識也即今
位也
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
菩薩不同二
乘析色故
智知唯識不分別空即簡
相空
三觀相望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爲圓觀。次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彼以五十二位總爲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爲相眞如爲境境即
是體
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
十行十迴向四十位
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
地也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
七地
出離障垢得
入究竟位八地至
佛地
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所修名眞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
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
問。有人云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擧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悔法正爲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縁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愼之。又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行齊用則使業制倶除。下云五衆犯罪理事
兩縁。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也。擧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結告中初結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絶。嗚呼故下引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喩海也。次句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智。眞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端坐是靜縁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勸修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虚實約所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爲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爲利也。理通深淺
者利有強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衆通化制。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兩縁。縁即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歴事
縁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縁流動趣向於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妄縁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眞識清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縁理也。不無能取所
取者。證上縁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疑執。恐聞縁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能所倶亡頑然寂住便是眞如。放蕩任情即
爲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眞經。毀戒破齋
嗜酒噉肉。誇爲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多承習。此乃虚妄臆度顛倒論迴。豈知達法
皆眞。何妨泯淨。了眞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理則萬行齊修。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衆局化教。初顯略。福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歴位淺深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晩進取悟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次明制懺。波羅夷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絶所依二杜智解。三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爲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準經汚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故。並下指廣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寧不畏乎。涅槃文爲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犯心。初約護法説破爲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説爲犯。言多過
咎即説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爲輕也。横謂非横。羅猶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蹬名不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爲縁。便謂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殘容不盡悔。文又爲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誦中初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歳。雖不依大僧臘次
不妨増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母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然下明障來苦。治禪病經脱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答。戒徳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爲。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二十一億六十千歳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爲同財法及障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渉。那得致疑。古
徳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滅。三倶滅。四倶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虚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者。答此引僞經不足爲據。如序所簡。次明立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説戒。今準伽論衆無能者得作説恣二法。例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爲異。次科來否隨意
者。勝前不懺財法倶亡。異餘淨衆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第二懺殘對治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獨異餘篇。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夜。衆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墮罪處故云起去。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名相並見下文。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徴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縁成犯。通縁列三別縁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次義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縁故也。恐下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無兩知證須觀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覆。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服別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覆藏。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不成覆。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或爲縁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八中初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下約遺忘無心。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十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衆聚即衆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第五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擧少類多故云等也。爲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通擧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顯格義中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儀也。初科爲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漏失等有云漏失婬
種類者非也
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三自爲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三中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二明以忘從受。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究勘。無歳時即初受未得臘也。三中初引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并上爲四。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十日日犯一殘倶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番是別一番即總。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第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衆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頼下喜其開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
疑似寫倒
乞詞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入律故。彼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白告。對文分之。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衆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
據正作
法時者
詳之
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制顯處文自出意。五中善見初明有縁白停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衆。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各爲一事。徐行謂緩歩。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足滿前數。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徳僧聽者傳寫之誤。
合云大徳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白衆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徳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説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徳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説戒等者謂
一切衆集時。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合作三字。評量中初科爲四。初嗟悔法不行。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衆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眞誠爲道義必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出其情状。以制懺指定犯相對衆折辱。況行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爲。化懺不爾故多行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纒對人。覆諱覆故罪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何爲。此下四結勸須依。次科爲二。初明不滿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説。或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徴。此者用十誦緩文徴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故云相準。徴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六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羯磨中如前即
索欲問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餘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懺易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擧以爲況。故云如波逸
提等。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麁讀六夜法中先
牒覆藏亦爾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頼叉此云無憂。即
佛生處樹華。喩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喩其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擧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爲人。復受黄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第三偸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自性中初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擧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爲他出不淨也。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黄門髮爪相觸之類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
者多然
石字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同上。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爲僧。所量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通餘罪。小衆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即以別望僧爲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爲小。
恐執彼文爲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篇。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者應云諸大徳若大徳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餘人答
云爾
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爲初。止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思之。後一人法可解。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準。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説。或可提中開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次科當隨憶忘。不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敍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徴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僧
法中。財是犯縁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科括懺盡矣。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寛至狹四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十六等。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長體中初科前明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説。不受
則有説不説。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不須説。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説。二隨百一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倶開説不説異。三中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縁開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爲能染餘日爲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入。由佛不聽爲之稀故。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爲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忘見標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正明中初科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汚有節決
字在下
於文
非便
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説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説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次科初示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明不懺不成施故。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有染也。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襆。若下示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襆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示須離爲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爲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爲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正説中初明和僧。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衆彌彰僧法故必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次明捨心標中。
財爲犯境故是罪縁。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爲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倶捨。故並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敍相續。此下顯異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顯宗中初敍本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虚通無係者因果推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虚通故。發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廚。七日藥以味重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同他律豈是虚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情之教隨縁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誡告
中初科爲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皆徒爲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心性。口説解脱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陋。今下擧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爲。經生猶言
度世。但下擧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次科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心爲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
疏非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捨罪對僧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説淨上加之。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説罪名種作如是懺。
今以義加之。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
人皆不得請
約輕罪簡。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句制能懺。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義判律下準例。即説戒中文。請法中初標示。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時有無不可謹誦。第四説持破中初教量宜。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敍佛本制。今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觀機宜。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爲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説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二夜覆藏。二罪共爲六罪。合上三罪則爲九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爲論。疏爲了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爲圖

一根本覆藏 一吉復 生二罪 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IMAGE]
[IMAGE]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擧。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別示中懺六
品。文根本且擧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擧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
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懺三種中。初文根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倶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同此律也。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三中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爲八。初大徳念者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表無覆藏説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
心樂
爲二
六不懺下明爲惡業纒縛。三途身既不安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徳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薩者自行内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法。故得内外和合也體淨内和
應僧外和
所以三説者表
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
故爲録出
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須等。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
二寶與俗
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黒
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
四戒經宿還
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鉢
通上長藥爲五長
餘十八戒別別捨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
疏文
今明五長準前多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次科爲三初指時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説。還法中初文
前引開縁。大衆多者界廣人衆。隔明重集事
成勞擾此一縁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縁。情和難遂此二縁也準業
疏分
上二是他縁遠行
即己縁。由此諸縁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準須
提名
白如是羯磨云。大徳僧聽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説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直還中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前法唯局五長準疏
局四
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下正作法。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心中。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亦指集僧。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相明之。衆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偸蘭不入乞懺。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爲別。三説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
乞懺
則具
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大徳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墮。
我今捨與諸大徳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諸大徳若大徳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之。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故畜長財或
離僧伽梨等
犯捨墮今捨與大徳還衣不出詞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二説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故令謹依。次懺九十。前縁中初指法同前。恐
下明今重示。且下擧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著用。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説罪即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三中惡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者由與解讐不障善道。彼我倶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正示中初請主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徳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徳爲我等。故云上下
同也。次説相即第二法。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治立誓足上爲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説罪。下誡勿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正用彼詞。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方軌中初科
前引本律。即衆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顯也。摩夷即母論。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誤犯爲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論。正下以理結責。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
上讀於
義雖通語不貫
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前別擧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爲言。故並云發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故言諸類。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隨篇應分輕重。故擧爲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倶
對説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爲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爲允。允當也。懺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
準同
故云律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
篇有不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擧。先下示法準前
須五。一請主二説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
作以者非也
不下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用。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擧事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身口是別。意業爲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内
外資縁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眞出家人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増修未
可自屈甘爲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作法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説罪兩縁。二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擧一法類通一
切故也若準戒疏衆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
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
必誤犯學
者詳之
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第二發露法識疑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説戒座上
亦有識疑兩露。如説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擧戒顯相。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相徳重爲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脱革屣禮足互跪合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歳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