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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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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説。初料五章。初立
二戒。乃至第四並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爲顯戒。明
多少中初文爲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喩無知夢喩不實。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喩其茫然不知涯際。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説
不定。約境從制就位五八
十具
剋體作及
無作
或對七支。
或總三業。或分遮性。或據受隨。有斯多異。通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擧要統收。今
正明體。此二爲要。故偏擧之。通收盡者由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有作倶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爲三。初答爲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縁。無
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鈔無第二。餘
二比對大同
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縁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多云無作。義例同也準此注中他字乃指
業體。非屬人也
倶舍名
無表。亦同此釋。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縁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爲證。業疏作是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喩。由心重輕有發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喩顯極喩重心。香
臭喩善惡。瓦木喩輕爾無記。手執喩作除去
物。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舊云。此經與倶舍
同宗非也。安有佛
經與論同宗耶。宜云
倶舍等宗此經可也
結中問曰。今宗二戒名體並
異。那引多論善生而爲證者。答今此不論名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即方便搆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爲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喩焉。四大質體
名報色。從縁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喩報質。輪動
喩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動身。對喩可解心論即有部計作戒。
是方便色故但云身
無作中一發
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第三羯磨
竟。第一刹那與作倶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絶。故云續現舊云。一發者
作戒落謝無
作續起。此
解非也
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終。謂命
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擧。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擧四陰。三性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縁搆也。故下引證
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本論與
上釋作
戒文相
連故
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
倶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擧無記等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倶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渉言論。但鈔爲新學直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状。謂體之相状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徳部名爲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薩婆多部名爲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倶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並是有爲。非三無爲。由
假縁搆造四相所爲故此有爲無爲分別三無爲者。
虚空擇滅非擇滅也。四相即
生住
異滅
二諸有爲法總爲三聚。一色聚。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二戒並色非餘二聚此有爲中
三聚分別
色有十一。總括爲三。一可見有對色即色
塵也
二不
可見有對色五根
四塵
三不可見無對色即法塵少分。
法塵有二。一
心法謂諸心數法。二非心法過
未色法無作。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即初
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並第三
此色聚中
三色分別
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
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也。作戒非本報
是方便。無作非二色此身口色中
二色分別
五作戒是善
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此方便中
三性分別
六作業始終皆得爲戒。不同餘善。無作當體
是戒。非此所論此就善中唯約
作戒始終分別
已上六位顯示彼
宗。二戒倶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
者法入中攝。名爲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爲色是也。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爲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爲色。問既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爲意所對。即非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倶礙皆是色。故能所
倶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通縁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作戒中初科言作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刹那已前三業
營爲。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縁境。心徹始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之體。論其下示兼縁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心爲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擧例中以犯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引證即是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爲是心王爲意思耶。答前云業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爲言。故業疏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之。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爲十四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根塵並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倶通三
性。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及報色非罪福性。内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爲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得者謂能受人。跪屈陳詞心所縁也舊記云三
十僧
意識得
者謬矣
問前立業思於義既顯。何以後師復立
色聲耶。答合教順宗甚有眉目。講者未達妄
生輕貶。後學愼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爲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次解無作。示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爲體。出體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宗立色爲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爲體。願師以受戒五縁爲體。此即祖師已前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引之。増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種子爲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爲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爲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並是對簡爲有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述。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爲心起豈塵大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所者。答爲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貎故。方所者有所在
故。十四色如上。二十者顯色十二青黄赤白光
影明暗煙雲
塵霧此
局無記
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
斜正此通三性
惱壞者有情具
二。無情唯壞。論云。色是惱壞相。無作惱壞相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下顯非色可解。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爲體。心是縁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縁
或云無作不可
以心縁者不曉言
亦下義證。以心顯非心五義
明心。通收四陰。慮知即行心。明暗者或約愚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縁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酬因曰報。
衆生感報心性差別或約肉團。
此即色攝
無下顯非心。無
上五義故云不具。結中成論四聚。一色二心
三非色心四無爲。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生住異
滅。名身句身字身老死。凡夫法無作是爲十七
證中木論兩段。初段中彼先問云。有人云。
作業現可見。若布施禮拜殺害等是應有
作業不可見故應無此約作難
無無作
答若無無作。則
無離殺等法既能離殺
驗有無作
問離名無作不作則無
法。如人不語時無不語法生。不見色時亦無
不見色此約對境難餘
時無引喩可解
答因離殺等得生天上。若
無法者云何爲因此約感報
顯餘時有
問不以離故生天。
以善心故此推善心爲因
難功非無作
答曰。不然。方接鈔中
如經等語。經中即論家自引。精進即作業。壽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増長福即善無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是本受無作不假縁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非心明矣舊云。寫倒論作有無作也。業
疏作無有作解。驗知論中寫誤
涅槃中具
如標宗所引。無形色明非色也。非觸對即非
心也。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爲證耳。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對。何假證成故不言也舊云文略者
未善此意
上且依論
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亦色。故作無作並色爲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爲盡理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貎善惡歴然。豈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横判分別所由。考其
業量意言如此故知。彼論但計無對法入
假色。指爲細色獨出今疏
二明本宗
成論過分小乘。教雖是小義乖小道。雖通大
乘非全大教。比前爲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徳師覆隱法藏。戒疏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文。獨茲無作。歴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縁。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縁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與心實異。究論體貎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故名非色。不説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其業體本由心從作
起故
還熏本心本心即六識
望作云還
能有用能謂牽後
用即對防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
心窮出體性兼縁
義也
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相
應也
不知
何目。強號非二兩求不得不可名。而名故云強號。若
在彼宗但計非二。纔云強號。即顯教
權須知。強號
之言始見今疏
三圓教者即大乘義。前之二釋倶
不了教。故涅槃中或色非色倶爲諍論。如來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投心有處。今分爲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隨縁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絶。如楞伽中識海識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色相具足。故説爲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説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爲先。大小權實極須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縁本是心作。不妄縁
境。但唯一識隨縁。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當發心時爲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將護即攝衆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嚢。略提大綱。餘廣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纒。四
蛇未脱與鬼畜而同處。爲苦惱之交煎。豈得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者唯戒一門。最爲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群經。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當以受體爲雙眸。以隨行爲兩足。受隨相副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初
解上二句擧喩。故下引證。初念倶有。可驗
齊生。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法者縁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喩
顯。故下準定。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倶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倶
齊起。不下示形倶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明三時義未盡耳舊記將不妨下。
作今義非也
疏出今義云。
今解一時非前後起。豈有作絶無作方生此斥
次師
由本壇場願心形限。即因成也二戒
因生
至後刹那。
二戒倶滿二戒
果滿
故云作時具無作也結示論文。故
知此文非明
作倶
無作
又約一受明三時無作。一因時無作從始
登壇
作倶隨作。生形
倶因成未現
二果時無作有二三法竟時一即同
上作倶。二是形倶

滿
三果後無作第二刹那
通於形終
五多少中此科不局戒
體。總列八種。善惡定散世出世業。一切通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擧之。列釋中問。
作倶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倶
不妨彼體。不假縁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倶
無作是也。二形倶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爲言。上之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三中初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説之。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縁。妄是口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咒物過關。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説異縁。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六助
縁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盜。教善準知。七要期者與形倶何異。答形倶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心所期如誓而起十受出勝髮。
八齊開自誓
文擧善事。惡亦
同然。八隨心者此明定道二戒。文分爲二。初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有字下更有常不爲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問成宗別脱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絶耶。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倶戒。又智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倶何異。
答業相虚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爲
形倶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異縁。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倶。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惡念未絶。又是心倶故擧一縁。便通八業。餘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通簡中前七局欲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非三界者倶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世爲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廣之。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無作者非是作倶。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爲隨無
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準此。隨無作外別
有作倶。隨作即謝
五中
戒重發者。明受體有三品也。肥羸不定者隨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四異中初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並約方便色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自業相成。並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三品不倶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増爲一體。作是色心
縱増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最優衆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爲優重夷易遣。反劣
中間可解。第三門中本説所縁。而分四科者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行。初能縁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爲戒因本。
二中初示境。如下擧事顯相。如與己爲怨。其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雖未生生必爲讐。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非爲未來是也舊以腹中子爲未來者
誤也。即屬現在故
於此三境倶
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縁境遍該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縁應墮
地獄。引證中論文標問。爲破多宗故。答中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擧例。且約過去未
來亦然。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縁何異。答前
是能縁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還約能縁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四明防非。初文現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釋妨中初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答中初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殄已起。明觀正斷應起不起。即絶未非戒亦兩
防。義
同鈔
餘下指戒疏。文見業疏。彼又出多宗四
位。能縁局一念。所縁唯現在。發戒亦一念。防
非通過未。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縁。得罪現在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非對現。止可心縁故。説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刹那時。以
前明縁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示分齊。引證中論文明戒。而擧慈施者以施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爲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倶舍能非能境互轉
生義。下文自見。問中縁防相並。欲顯防非
不通現在之義。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受體説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過去非。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防功歸隨行。故此徴之。答中初正示。如下喩
顯。城池弓刀喩受體。擬捍撃賊喩隨行。下指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爲陵侵。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四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益。即兩利也。懸擧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擧
要略示。初總擧。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傳識故。引文中倶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
故擧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戒。即因不定也。獨衆生境不可不盡。故
定也。何下徴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遍也。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倶舍即有部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因不定中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倶時也。若起三毒則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從一切者三心不倶故。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從一切皆發得戒。縁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也。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倶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戒日夜中説。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縁不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次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衆生不能持。名非所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野獸戒即所能境屠於
家畜爲非所能
獵者持家畜戒亦所能也。獵
以野獸爲非

初科文中上二句問起。謂於此類衆生既
非所能。今亦通縁望彼發戒有何所以。問意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次科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誤。準疏合作増。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増。故云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獐鹿戒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増也。屠者例爾。第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増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受捨並假因縁。今自増減正乖戒義。第三過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増減不假因縁。義亦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衆聖稱揚良由於此。三
釋増減。婆沙問者即倶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爲難。前云互轉有増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増減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増。有時者如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衆生減也。答中初句世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喪。何用戒爲。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衆生無盡
戒亦無盡。此擧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不息故。三二倶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爲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倶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寛狹。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善生中且擧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三情
境中阿鼻非想。別擧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縁者即三善也。又
下結歎。通五衆者境量同故。戒徳瓶者即喩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徳瓶。所須之物從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上。舞瓶即破壞衆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徳即無作。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徳。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喩。破戒煩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並無。又指尼別戒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一一功徳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專配七支。又下二擧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衆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爲問。初解中謂。
一衆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戒之數。未知彼部尼戒少多。不可妄配舊記以
四分戒
配數
非也
次解中。以僧尼轉根即互入衆更不重受。
故知。比丘一體具二衆戒。尼亦例爾。次七衆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並下示無情。始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隨縁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配總十五戒。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二。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十。私約七毒對女七十七。對男七十可知上且
依彼
論四支
示數
十戒初中上示境同僧。下準文以證。律
文即大小持犍度。戒戒下者即二部戒本。標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也。釋妨中説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對一羯磨。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衆生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擧有情。非情三戒
一一亦爾也。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爲七毒。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汚。殺有四處。隨一即
死。故不須分腦喉
心腰
七下以毒歴支。以支對境。
一一支中各有七毒。對男女境合數可見。後
二句歴非情境。則不可數。結指中善生五種
統攝戒境。但擧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喩也。
雪猶理也。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而前對情境但説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並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相各自爲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四。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者所防過異也疏作輕
重不同
能防異者對治行別也。
故下引證。彼具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化教
業道
制教
七支
惡戒已即不
律儀
更有業戒所不攝者。謂善
惡法此依古
記所引
今鈔略擧善惡戒耳。準此經文。則
以根本隔出業戒。可證七支不攝餘戒。故云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舊記以殺妄大小謂七支。攝九戒
非也。此亦輕重不同何得相攝
問據此所解即應
不立種類耶。答前後兩解大途不異。但前以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爲根本。別立業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作句中前
約根本種類。統收衆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縁相同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倶戒。如是知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然後如體而修。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濫律儀故當分折。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爲功。必約對境。
二皆有相故並名儀。如下擧善惡。委示又二。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之智。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惡決絶之誓。思即縁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二心混爲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喩顯。初營宮宅喩求聖
道。下喩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中初敍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喩無善蓋覆。
弊謂困死喩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縁境不遍。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還爲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示相須。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生感果必有親疏。故須顯示。答中初對顯親
疏。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初受頓起虚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不約虚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雖虚願終爲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等者擧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妄縁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爲戒欺者功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状。覽而可別。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體總相爲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種差別。一一種内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重輕犯縁通別。擧要示相不出列縁。縁雖多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縁搆。非境不起。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更如文。敍意中初敍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其遍也。縁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縁。綿猶遠也。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篇目者篇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單録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迷後學。爲弊斯久。卒難曉喩。今略點示。有識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録正經。仍隨佛
解即爲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皆注。殊乖祖心有云。未刪定時已注。
故從古本未知此意
況以淺近
浮詞妄參聖語。雜碎科條浪節眞經。瞽論紛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爲二。一戒本。二
鈔文。且此科文爲屬戒本。爲屬鈔文。是則科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縁。曾無一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竊疏文。冐爲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爲。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縁令知端始。或文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縁。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犯之樞鍵者矣。婬戒佛在毘舍離國。須提那子出
家已還本村。與故二共行不
淨因制。僧祇婬戒五年冬分
制。餘三戒並六年冬分制
標中例分三者義通文
別。言義通者終盡衆學一一皆然。文或有缺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縁不同。一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渉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焉。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是爲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人之罪。毀徳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爲之僕。終身馳驟
爲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吝。既
憍且吝雖有餘徳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況悠悠終無清脱。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轉迴頭。或殷勤擧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縁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然。諒是衆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而爲體。全欲染以爲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嚢。或諦彼
婬根實唯便道。或縁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眞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歴劫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次科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修羅地獄四合爲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擧畜趣餘趣同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也。三中初敍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説故。四不正見怪
作是説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衆情。生下教觀察。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説反生驚怪。汝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不知於大慈門説毘尼藏。全是指出衆生惡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徳。若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犯相中初科。以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縁。前約趣境論
縁。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縁。既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縁先示犯相。次正列
縁。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一有隔有隔彼此
倶有
二有隔無隔此有
彼無
三無隔有隔
此無
彼有
四無隔無隔彼此
倶無
善見云。於女三道或以
樹葉。或衣或熟皮等隨得物而用隔也。第二
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亂等。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爲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爲蛇火乃生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次料簡中。初科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道同四五二律。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爲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脱下後教對治方法。壞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縁。若唯重淫意入便偸蘭。縱出不淨不犯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衆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示下衆犯相不論相教。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衆縁。盜戒
佛在羅閲城。檀尼迦比丘在靜處。作瓦
屋。佛令打破。遂取王材。王臣呵責因制
疏云。非理損
者爲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爲偸。盜
名通攝。故特標之。敍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釋犯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縁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縁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即偸蘭。廣如下篇明之。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有五縁。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縁無方便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方便。恐渉濫故。縱有方便亦倶不明。但知。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括犯縁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初縁三寶物中先簡知
事。初科上句。徴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人。初簡聖人。文擧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犯悔。無瘡疣者喩能離過故。申誡中初指前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愼護。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初門佛物中。初科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神像。故得例同。引證中初擧例證。文如後引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故違。不知謂愚教迷犯古云大乘約境判者非也。
此即愚癡波羅夷之類耳
言犯蘭者正望佛結。縱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云結重有云犯
吉非也
引證中初文。彼因波離問佛。鈔
引佛答。彼云。謂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
成棄捐不受波羅夷翻爲棄捐。捐亦
棄也。不受即不共住也
引五百問彼
云。佛塔上掃得土棄之有罪不。答得棄不得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次十誦及下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以藏佛遺身從人爲目。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明不勒掌録有填償義故。盜供養中初中。二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示淨心相。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婆論決之。既爲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第二盜法正盜中。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護以論犯故。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損壞中準論。此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汚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舊云損色
未必然也
若下即引
後段。彼問。戒律不用流落可燒不。答不得。不
知有罪燒捨墮今云犯
輕是也
若知燒有罪。故燒犯決
即偸蘭今云重
者對上墮故
與方便破僧同以壞
法故
亦如燒父
法身由生故。擧此決
上犯蘭。同二逆故
準此且望無主爲言。必是
有主。理從上判多見錯解。
故具引釋
古云。如燒故經。安
於淨處。先説是法因縁生偈。已焚之此乃傳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三中借拒犯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絶則至果本。四中盜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吝護
計直定犯。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爲問。答中二。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擧決通。初中遙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縁故。執文讀者現前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徳。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徳。共現前不現前供
或眼觀
或心縁
得最大大功徳。是名菩薩自作供養。
今取第二以證上義。二中即鈔主義決在文。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僧物中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四種下局初位。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自明。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麺。準五
穀醤菜饌食衆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二十方中初簡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爲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醤。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偸蘭罪。疏云。以僧分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引示中初科。僧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一大賊。而惡比丘偸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偸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三中不出物相。疏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四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犯蘭者同上十方常住也古云結無邊蘭。準戒疏尼
鈔。止云犯蘭。若犯無邊
爲結多少。太成浮漫。
此無所出講者猶傳
次段注斷犯夷。有人云。總
望現僧盜五成重。同前常住常住之倒。又云。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秉羯磨已即付五徳。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徳令爲僧分。現物屬僧。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所判。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䩭連國。彼有四比
丘。先分僧物爲四分一伽藍房舍。二瓮瓶釜&T055114;
三床褥臥具。四竹木華果
至舍利弗目連至彼住處白佛。因制如鈔所
引。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可知矣。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衆三乘因果也。一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云我在數也。次科初引經文。特擧逆重。以彰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彼僧物。以爲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衆。若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爲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不打犍椎。衆默共用。以是因縁受火床苦。汝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打。客比丘來不得飮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煩不録。請觀業果幸宜改迹。三中彼云。久負
佛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依本物還也。
下出所以云
以佛物
不出入故不加償。雖爾故入地獄。續引因縁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説法。使人
得四道果以此故云
三藏法師
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
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萬錢今一
萬貫
後詣沙
國乞大得物。欲還償之。路中爲七歩蛇。螫彼
知七歩當死。六歩内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歩便死墮阿鼻。初
入未熟謂是温室。便擧大聲。經唄咒願。獄鬼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引意。後學聞説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二互用四門從寛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自見。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衆僧有物。遂取僧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次辨通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敍佛物。法物準同。次科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三中前云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方僧別自供給。不渉衆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云爲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疏云。經中僧鬘物者名出
涅槃
此梵本音。據唐言
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
解。謂華果者隨字顯相。乖事義也
準此經
中園施言招提者。但是別指房宇耳。四中此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本得小罪故。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之。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用得重古云語到合云者
得。不見彼文故也
若由僧下彼云。若塔無
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謂無營塔人。即顯功
由僧得。故從僧用
過限
重者亦據用有制限。約水多少計直判罪。十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T055114;等物但開暫用。母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僧祇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温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縁故開取用。魚骨灰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三開轉易。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善見伏藏應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無守護望主成犯。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衆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擧一石函
出記衆僧罪藉。並爲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還活具陳於衆。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量徳全缺隨依用之。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録。房舍車乘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説戒居士施錢
造堂。彼云。説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心犯。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倶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眞僞
互。文中二録通指藏録。謂入此録中經皆眞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次科龕即是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三中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爲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住爲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爲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録。須者
看之。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律。通結免出界故。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應望盜僧齋米。非盜食也舊云熟食應蘭。論
云犯棄。故知非矣
言一
飽者彼論結犯。以一食爲限。然飽無分齋準
須計直。義決中初科爲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爲下二明白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之義。檢對可知。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和法。磑五内反磨也。謂磨米麺之處。三中即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不避此。可爲悲哉。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位。初一體衆生心性具覺了軌持
和合義。故此局大乘
二化相釋迦四諦
五倶隣也
三理體五分法身滅諦涅
槃學無學功徳也
四住持形像經卷
削染也
上之二
種則非所論。三四兩位倶通末代。施心不同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寶唯理體。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故。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法中亦約施者之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僧中兩判在文可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内凡已下名世俗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絶聞理寶矣。四一一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佛物標中。佛法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説。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爲三。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爲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今鈔不引。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四獻佛者即飮食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僞經用錢贖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法物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不論耳。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次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有徳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云得不也。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得賣。即爲明據。如下所引。二現前中罪如上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故云雙結也有云不學
無知非也
三出貸者謂暫借也。釋
中初文且約塔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讀疏
者歴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上文。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二中初引經。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當爲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三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論作得受使用。言爲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四明瞻待。初文爲三。前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沓婆爲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二中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求福施衆僧故。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虚受。
僧知汚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縁須給微亦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殘汚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繋閉等不
犯。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此。不須白僧耳。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結。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墮。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填償。還成損護故。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繋故。據此合有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相。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也。盜下總判可解。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主亦通護主。初中善見文爲二。前明護主謹
愼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第二正明中十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次科言誤破失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檢挍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衆人過投物於中。竄
即放也。誦咒者世有咒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筊義同不合。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分意令易解。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決定犯不犯。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能盜也。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次科僧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爲人所
獲故。如下總示。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爲異。引證有二。毘奈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知處亦不可取。十誦中自偸身無犯者。疏云。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買得。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爲主。不妨受用。五中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收録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制不可行之。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縁。故不得取。
若反一縁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七中標云守
親人者。謂爲他守物人。初科列三種人。將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爲一。父
母死爲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爲三。則不論父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世疑。疑謂度王税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篇説。盜奴重者主爲守親故。次科前引二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寇者。所以
下徴上十誦之意。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疏解初六塵中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號爲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偸下
略指三塵。類上説之。若祕下意盜法也。六界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下擧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非人物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見無罪故加註釋。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巣中物及鼠穴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受如是物準不應得吉
但文不顯
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故下引據。律云。時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
中取胡桃。來寺内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疑佛言波羅夷。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繋故。第二縁中律有四句。有主想犯重
疑偸蘭
無主物有主想疑偸蘭三四
兩句
略無第
三無主想句。準下持犯義必具之。文中初標
成犯縁。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縁。即第三句。初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第
三縁敍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縁。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實徳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渉。爲是。入己惡用爲非。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爲三寶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引。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第八準疏
會之
名字同第十。受寄同第七。唯後出息
不同今宗。雖是盜心彼此相允。故特除之。觝
音底。伽論中強奪同下第四
軟語同辨説。
施已還取與後不同。謂決施與人後還或取。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偸罪即犯盜也。五分
中諂心同下第二
曲心同第九。瞋心同第
三。恐怖同第四。四分十種疏云。律中具出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虚實分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説王官勢力。此與第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或可下便
字訓即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虚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汚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親者強親。口説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爲衆實乃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増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結誥中妄情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擧一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第四明物體中。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滿制重。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
初解
後解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此破第
三解
定奪中
初科。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説相中文。出濫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則成八十。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爲準也。此取盜五之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爲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五爲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十摩娑迦古大
銅錢
成一迦利沙槃分
四分取一
故限五錢。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引證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偸蘭遮。
若出離堈得波羅夷即鈔
初解
有法師解。堈底取寶
已離堈底。未出堈口得波羅夷鈔中
又解
法師下加
鈔引。此即論主取後師解。又觀下引後段。言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未捨心而偸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此觀
一事
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
即以輕時價直得罪。若重時即以重時價得
罪等此第
二事
又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
無穿。初貴後穿破便賤。是故隨時計直新故爲
兩事
又云。隨身用物者隨用爲一事。
此中復有五
如刀斧初貴後
賤。若偸他斧應問斧主。幾直買。若云用一
分買
又問。買來用未。若曾經用便成故物
如眼藥杵及戸鑰。或燒或磨亦爲故
又如浴
衣。或一入水或用裏物亦名故
蘇油或易
器。或虫蟻落中亦名爲故
或石蜜初強後
軟。乃至爪掐即名爲故
若比丘是偸他物
應問物主。若未用則貴。已用者賤汝等應知
下總
結云
此是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引比兩
段前證從急後證隨處。明前廢立準此二意以
定五錢。允當也。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當少用。如文可解。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也。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依本斷。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物犯重但損他故。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衆無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類此説。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
滿五
我自取一自業
不滿
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
罪亦
同上
一波羅夷者教他犯也。一偸蘭者自作犯
也。自下釋結蘭義。恐疑共盜應須犯夷故。第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掘地提者謂生地也善見犯吉是
盜方便故
捉物吉者次方
便也準今所
判犯蘭
動物近方便可解。次科別列中初
句約判斷明犯。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須差
律師處斷重輕。歴疏告衆。判重爲輕犯夷。判
輕爲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暦之類。善見下如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也。畫字誤。論作書字。戒疏亦依論引或云畫地
作字不約
契書者。恐
不合科意
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
盜地。僧皆重者以同情故。若下二約斷諍。違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説。文如前引。第三句標者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擧吉。二擧蘭。三擧
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吉。九蘭十重舊云前九
蘭者不見

四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
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五中初引十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朶鳥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六轉齒如世賭博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七中彼明盜。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雖離但
得蘭罪
本期不定擧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
者輕即文中所謂
未作得想也
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動
即犯不待離處。如下擧喩可解。九中田宅等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第十且出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有主
望主結。佛僧&MT03309;屬佛僧
二地
如今道
地得物
三乘謂象馬等乘乘盜乘上物離
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
四擔同乘
兩分
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
處。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
爾。倶
得重罪
六架即曲弋也。若盜物者物離
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
七村或盜村物
或盜村體。
撃破
壞等
八阿練若村外空地
同村可知
九田十誦若爲田故相言。得
勝者重不如者輕。若作
異相過分
勝者重
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
盜體同上村中
十一船處盜物即
以船爲
處。盜船體者
斷繩離處方犯
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僧祇漑灌水。或
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
彼渠得越。水入
田蘭滿五者夷
十三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税白衣應税
爲彼過物重十誦比丘應
税不税亦重
餘廣如疏
結示中文爲三段。初示前略意。憂
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
若下明多事求進爲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縁境局者爲教所禁也。
多衆務者或好爲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渉三卷故也。其義理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不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爲之不厭。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外望。六囚繋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餘濫託皆陷刑名。殺戒佛在毘舍離。諸比丘修不淨
觀厭身歎死。外道比丘難提
受雇行殺。居
士驚怖因制
標名中簡於非畜不犯重故。或名
大殺簡後小故。隨釋中初文引律極齊。初後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
状如凝酥。即凝滑也
即有三事。一命
二煖三識。出入息爲命。不臭不爛爲煖業持火
大色不

此中心意識爲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
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乃至下釋上後識。謂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爲命根攝。其下顯
略。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準注戒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
怖畏
墜墮或示
死相等
口讃死相注戒作口現相。謂以言説勸教。
或以大聲恐喝。今鈔語局初解
知人行從此道。故
設坑阱令墮死也
倚撥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
彼依而死。鈔作發字寫誤
安殺具安置繩索刀
杖令其取死
與藥
文云等者謂自殺
行殺。若身若
杖隨死者是
身口倶現相身兼
口歎
教人中初標示。若
教下二列相。注戒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
教歎注戒作遣使歎。
謂遣人語彼也
教遣使指示所教令
遣人往害
往來使
往害還
來重往
重使隨續使人乃
至百千令害
一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
住。乃至百千
最後人殺。隨前
所使皆同一重
求男子選擇有勇
今往害之
教求男子使他
求也
表於紙墨
令用死者
教遣書使他
代作
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
謂能
殺者
教求持刀人也。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
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教人中。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撃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爲人畜死蘭爲畜人死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六中初文謂。
剋心專縁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犯。斥世中初斥賛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爲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偸蘭燒指然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歴塵劫而弘濟。是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
教倶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家菩薩。那云不許比丘彼云。捨身
非沙門所爲
傳列苦行遺
身。豈是專存通俗彼云。經中所
明事存通俗
荊溪所謂依小
不燒則易。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
爾。今以義判且爲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爲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七明自殺。二律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死。如律所開。汎爾爲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縁闕故蘭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擧此句通收。但約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擧重者有所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大妄
佛在毘舍離時。世&T021389;貴婆永河邊有安居者。
共相稱歎得上人法。遂獲利養佛呵而制
妄語名
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列縁可別。縁中初後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口。言境虚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道出過凡法故。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擧要總而收之。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喩聖道。次科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有故。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徳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説
此而錯説彼是也。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衆生皆有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
成流。似礦即金礦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説遮那遍一切處。則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不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説者不爲他聞。錯説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釋十三僧殘
第一戒佛在舍衞。迦留陀夷欲盛身痩便
棄失。諸根悦豫。佛訶制戒
標名言故
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釋相中初科。準戒疏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擧之可知。喜字去呼
猶好也又數也。次科爲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爲令行淨堪受施。故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爲失以手捫陰極
爲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愧乎。列縁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縁。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爲弄理應結吉。
第二縁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内色外色者即
情非情五塵並
有内外
受謂執受即有情也。不問自他
五分。内色己身外
色他身與此不同
不受即無情反上可解。内外色
者謂情非清二物相兼。如以手持物隔衣就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精意犯僧殘者此爲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内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隨釋中初文。五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縁故。出時方覺因動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次科中律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得五功徳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無記結業
準此文也
亂意
不失理非結限。但不繋想違律得吉。初眠即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不犯中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律制惡覺。染心看女皆制吉罪。足爲明準
云。
欲想出而不出者不
出無犯何得論開
一切等者約事而論。豈唯七
種。故以此語統收多相。則開意可知矣。他
部中十誦諸縁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無精耳。伽論中上句示犯。爲他下釋出其

第二迦留陀夷以佛制前戒。便伺
女人將入房手捉。捫摩故制
戒名中能所合標。
別餘境故。制意六種。初意通一切戒。故知
比丘以法爲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女多繋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敍比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爲。既乖超絶即失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釋初
縁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戒。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非期淫也。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擧其上
下以攝中間。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擧或下或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倶無
衣爲一。若互下互有爲二。二倶下倶有爲三
準疏
分之
初中又二如文自標。初比丘觸女。方便自
造。約觸明犯。初句標簡。無衣下即列四境。但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爲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二句標簡。由爲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不動身等皆偸蘭此下句有染心故蘭。不
同下文本無染故伹吉羅
準十誦
者彼云。女人欲心摩觸無衣比丘。比丘有欲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爲二句。
三倶有爲一句通前共爲四句。並由染樂重
輕故罪分差降也。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非男故加等矣。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文脱。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不覺如下四分
手捉髮殘
二不覺觸覺十誦爪等皆
蘭準鈔亦殘
三倶覺

四倶不覺犯蘭即
上善見
次引十誦初明互壞。雖二
倶覺境而病壞樂輕罪亦減降。身根者對塵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一一身分僧殘刪定戒
本除之
覺觸不覺既結僧殘。不
覺觸覺義須同犯。故戒疏云。善見髮髮相著
爪爪相觸悉得偸蘭倶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非畜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應蘭罪。黄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四中引善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内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並見上文。指觸
提者撃擽他也。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鬥競。非不犯者總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次科
僧祇爲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十誦文
爲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爲下別示拯溺。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僧祇中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指廣中二律開多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爲濟他。僧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第三迦留陀夷因制前戒。便
於女前欲心説麁語故制
名中境業合稱。犯
中初科。前列犯縁後引伽論簡異。由彼慣習
出語成犯。不必具縁故。釋中初縁示境。取知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第四縁語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説淫欲二道好惡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倶惡。未必下明語善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也。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疑是
梵語
此假人名意問女根耳。次科僧祇相同
縁別不可濫前。大赤者即假衣色以歎女道。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縁解義不解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義味。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之。不犯中初別擧七事。並以若字分之。前六
皆據説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説法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竅穴爲孔。外通物入内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人受與上爲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第四迦留陀夷聞佛制前三戒。故
將女入房歎身索供因制
名中境過一一須
分。索供者誘調前女令以欲供也。疏問。既修
梵行牒戒
本文
義無行非。何以索欲供者。答。必實
行欲索者偸蘭。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犯中列縁六。言章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釋四中先出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族。刹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爲下姓。
三出家下歎徳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擧頭陀釋成修
善。律中更列唄&MT01238;多聞説法持律坐禪。故云
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而不歎即屬麁語。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開錯説
第五佛在羅閲祇。迦羅比丘善知
俗法與俗爲媒招譏。故制
名標人者簡餘類
故。疏云。媒謀也。計度二姓用爲好合。犯中釋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縁差。三輕一重。注顯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男女即二種黄門或彼此互是。或二倶是。並
同下犯。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種舊分二
女非也
女者根不通涶者。羯磨列遮云二道合道小
即同此矣。次科先引律縁。一切殘者盡界同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衆同情故。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三中好馬勝於餘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第四中恐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五中十誦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爲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手墨印紙約横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上貫印持以爲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作句者律以五法歴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引示先以遣使傅語
參自作爲四句
一自受語自往自還。二自
受語自往遣使報。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
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次以遣使持書
參自作爲四句
一自受
語自作書。往自持書報。二自受語自作書。往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現相各四句亦如是並法上持
書參之
餘句廣在律文。
不復繁引無問交參。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
殘。具二皆蘭。具一並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所明。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不犯中二。前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倦書即今俗
謂離書是也。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縁。及下次
開爲道要事
第六佛在羅閲祇開聽作房。比丘大
作乞求惱俗斫樹惱神。因制
名標無主。簡後
戒故。過量不乞二過合制。同一房故。制意中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増惑。三
謂惱俗。律縁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爲説法令住他樹等。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爲取僧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爲三。初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犯縁中四
五二縁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釋中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爲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釋第四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次科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即作房量。一磔二尺計數可會磔字當從石張
也。謂母指中指
相去
爲磔
若不滿六磔過乞倶無應有
妨難
若十二磔。已
内有乞無過。已外過乞倶有。若已得法但有
過量。如是知之。勘尺量中初文爲三。初通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晋宋齊梁陳相繼爲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北朝。僧祇東晋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眞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即鏘戈。盾謂旁牌韓子云。宋人有賣矛盾。於市有買
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買
盾者云。此盾極堅無能陷者。或人謂云。用子之矛
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絶對。今喩語之互違耳
次科
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周法可準。律暦即俗中陰陽。數歴定星辰纒
度。分抄無差故。姫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姫周也。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朝律令。魏徴撰二十卷。周十寸爲尺。五斤
爲秤。三升三合等爲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増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爲今取矣。率字戒
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會故二倶不達。次科擧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二句敍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呉尺短周
二寸
姫周尺
十寸
爲定
唐尺加周二寸
尺二爲尺
山東尺加唐二寸
尺四爲尺
潞州羅柯尺
加山東二寸
尺六爲尺
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
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謂秤之斤。兩量即
尺之分寸今朝私用周
尺公用唐尺
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
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鉢量。以律斗
量正用姫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經云。數之始起爲忽即蠶口
初出也
十忽爲絲十絲爲
毫。十毫爲釐十釐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
十尺爲丈十丈爲引。六尺爲歩二百四十歩
爲畝。百畝爲頃。如下結告。斥闕略中。晋即河
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左馮翊右扶風中
京兆共輔長安
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
云補闕古今傳講既無霑述。
豈得有刪。準古爲定
此明從古未論方今
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正示中廣長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外應非正犯。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反此可知。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二難。文略師子諸獸。故云乃至疏云。虎狼爲
命蟻子爲梵
又云。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疏云。樹石水漬無
非在後爲命留難
若地爲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
他有語疏云。田園等處計是妨縁今入
難位。恐後諍競起非淨行故
是謂難處也
總結諸相除蟻子及地
二種梵難餘並命難
善見但明微物。則餘類可
知。逐去得者因蟻出窟無所損故。何下徴示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録十一。前二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爲三。淫下兩字爲一
相有八唯隱險下加一處
字。彼作嶮峰處
彼更有水盪深處道
路嶮巇處二種。故言等也。彼律云。無難處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十誦。尋之可知古記不尋文。乃云上
難處亦參有妨處非也
明妨處中。
難約害己妨據礙他故分二位。四分特云草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爲量。善見五種。尸陀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不通横梯迴
轉。故名妨也
十誦九相並據房外尋内爲言。
故先標之。有下列示。五種他所護地。四種
嶮礙處準善見十誦妨處與四分難
處相濫。蓋所集不同耳
處分中初科。了
論三相無多營造亦令乞法。餘須可知。樹空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約僧地。據斯二過何簡僧私此二句準戒
疏是鈔家語
指授
中僧祇有二法。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即比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上二皆
是僧作
若處下引第二僧差使法。由前僧法
合衆往彼。今爲病等七縁不得同往。故開遣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房處三説今鈔
不引
不得羯磨四人者謂白二差人
不得加四。彼云。不得衆羯磨衆故極至三人。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也。第一彼云。先年預指授以乞造必在年内
不當先與指授故
二中
彼云。他界不名指授以不知此
處妨難故
第三彼云。若僧
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應指授不作者少顯作
者多。恐相覆

若不作房者多聽作。第四彼云。若水中非
砂地非碎石地。非石上非火燒地反明非上水中
是下四地方成
指授。以
非生地故
據此約處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還
屬簡人。即下轉證。律中乞法比丘。若不可
信衆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過量中初科。善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倶易解不在言故。
文中且擧一磔爲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爲主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問答中房衣過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二教作中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注戒云。爲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五中且據
具有爲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不犯
中八相三類。前二種翻犯明不犯注戒更有如量
僧處分如法絣
地共上
成五
佛圖等四非專己故。草庵等二非過量

第七佛在倶睒彌國。王爲闡陀造
房。斫路中神樹人訶。田制
此由有主大小從
他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自專。故分二戒。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據縁起事異義同。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縁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縁是僧物必是私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得罪若賣成盜故前房賣用應同此房。受
用亦制。但文互現耳
若房下
明不自判。可解。六中列罪須知有無不定。不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爲己。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爲異故云等也。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爲言
第八佛在羅閲祇。沓婆爲知事。慈地次得惡
房惡食。便令妹尼對僧以重謗。故制
名中無
根對下戒。重罪揀次篇制意中。初護自行者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次科以古師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擧例有二。初例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兩犯足爲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列縁中第二縁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夷爲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釋中論明謗者強戻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具云。若言衆僧爲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當受持。若不是我不受受即執也。此是
兩向求斷之語
僧下示
折伏法有三。初教遷延。暝即暗也。猶下次令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爲斷。懦柔弱也。不犯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眞實者字誤。準
疏作眞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一虚。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第九慈地因見羊行淫便言。羝羊如沓婆母羊如慈地
尼。向諸比丘我今親見非前無根。因此而制也
異中初示相。異事即見羊淫。此事謂比同人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倶名假也。釋中指縁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次科中初如縁起
説。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擧。五謂自語聞彼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相開通並同前故
第十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惡名流布利養斷絶。
便別衆食爲佛訶責。因即破僧擧過設諫因制
戒名中破僧有二。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衆法。名破羯磨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並爾。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擧此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列。謗僧即汚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爲所諫耳。如下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縁相。次科初重敍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喩其多也。辨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縁即下不犯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次
釋今戒列縁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達爲佛五法爲法乞食糞衣露坐不食酥鹽
及魚肉五並盡形無開
四伴爲
名如
下列
示罪中。違諫殘者注戒云。僧諫時白
二。竟捨者三蘭。乃至白竟捨者一蘭。白未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彼疏。此不煩引。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十一因前諫主伴黨助破
反諫正僧。故制
列縁中。初二並屬破主。
下三正是伴助。三中言四伴者。一三聞達・二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徳莫諫此
比丘等。結犯開縁大同前戒
十二佛在舍衞有比丘在䩭連聚落行
惡汚家。舍利弗往擯反謗故制
戒名擧下列
縁。配對可見。列縁中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汚家下簡示兩縁顯戒正制。釋初縁四分中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汚不殊。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渉私曲不必與物。四
皆名汚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倶墮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眞出家兒愼
莫習此。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漑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樂人。俳説謂同俳優浮俗之語。僧祇中先釋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汚家通括前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多論通標
中。初明汚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惡行。文擧因果以顯名義。別釋中五段。前四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爲故。二中縱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也。四中起塔等者有爲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眞法身者即是戒體。五中難開縁如盜戒。寄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早須改迹。不犯中二。初汚家不犯得與七人。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教人皆爲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開走。若度下開揚跛行&T050178;行也。此二
前惡行中不出
若伴下
開呼嘯。若爲下開作使律云。若不肴書持往。及
爲白衣作使皆突吉羅。前亦

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性惡之漸
蕩逸之端。故可知矣
十三佛在拘睒彌
陀惡性拒諫因制
列縁云自恃者即如闡陀。
諸比丘諫時反云。我應教諸大徳。我聖主得
正覺故由本侍佛控馬逾城入山。成道
後乃出家。故常恃此陵慢於他
釋中初文旁
略教者。即拘留孫偈。通會中問引略偈難今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異。答中初總擧。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爲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兼人謂倍人之智。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説者不作意故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爲二。不審實犯爲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縁相。自餘義章並見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制意中。初二爲
他意見戒縁。三是爲法。四即爲己淫重由成。
故云惡業次第也
一屏處不定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優婆夷共屏覆
坐説非法語。毘舍佉母見白佛。因制
縁中。隨作犯者若論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縁通七聚犯唯
在吉。斯明證也。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爲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善見文釋初縁義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結示中
即指篇衆
二露處不定國土犯人並同前
戒唯露處爲別
初句標名次句指
同。犯縁亦四唯改第一爲露處。餘三並同。今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淫不可淫。三所説異前唯説淫後通麁語。四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初戒佛在舍衞。六群畜多長衣。彼常
經營莊嚴衣服積而藏擧。因制
制意中。功徳
財者財喩戒法能齊貧苦。若貪世利必喪道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増惑。二即長
業。三違教行。第一縁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爲長。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爲言。必在受外通須
淨施。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爲受。上明加受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捨受重説。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擧一衣餘二類準。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T073554;即布帛也。問中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出十日不容更開。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便加
受故
此則與上指作用違故須會通。答中約先有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結中。須是己者簡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四衣。大衣爲五日衣。七條爲四日衣。五條
爲二日衣。長衣爲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餘縁中初科。第二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縁差容不定屬故。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爲言。釋第三縁。明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次科縛束者不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爲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一處亦隨別犯。説淨離合事亦同之。相染中
初日得者爲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例所染舊云倶作椸懺非也。衣雖
相染罪隨大小不可濫故
次問答中。上明
懺同下示染同。大即應量小即不應量。律提
論吉如前所引。釋第四中僧祇文爲二。初通
明六縁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爲犯。此言不作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之故不相違。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説。但未手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僧處可準上開。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心繋不待身觸。了論約眼與身歴爲四句。初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爲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算。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日倶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擧初句。文云。初日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盡尼薩耆中間略却七句在乃至中收。如云一日
得二日得三日不得如是逐句降一日
乃至
十一日者此擧第九句合作十日字誤世
多錯解。由不檢文
文云。一
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十日不得。九日中
所得衣盡尼薩耆律中下去八日得二日不得乃至最
後一日得九日不得共八段。鈔並略
之。但明第二位首後
二句。餘可知矣
但使不得衣日則無相染。故
云通皆不犯。如下結前標後故總云八門。無
法縁者謂非八門開也。二者下列餘七門作句
並同
前具出
如別
四即奪失。五謂燒漂故注顯之。灼即
燒也。六中轉作㡌袜不入長故。第八注中初
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貿易中初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次科初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爲前衣染犯故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應二種相別上是因引
下文正用
二衣即應量不應量下
同。二若下正明貿易文明後衣不懺。不捨頗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三中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不犯中初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四五餘略不出。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三中初文四縁開
者前據虚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等縁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縁同因
示。次科爲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並許加受足爲今例。問。爲開暫時爲得求作。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説淨諸律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受用不明説淨。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者。即所囑藏擧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絶不及故開。例餘縁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持衣寄
親厚往人間遊行。故制
名中三衣簡餘衣。宿
者結犯限分。列縁中第三通收四礙如後具
釋。第四有縁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無犯。非此則爲犯縁。第五下列七縁通入開
位。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吉故。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三中初科前指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示之。別釋中染礙爲二。先引制縁。令除村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爲
除鬥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爲非亦生疑謗。故
云譏迹。佛下總擧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示名相。隔礙中。引律縁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情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是行路或云便
利處
王臣恃勢。幻術惑衆。樂音蕩
情。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礙。以下結名。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反上者謂得自在。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下卷即二衣篇。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籬爲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爲三。謂四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爲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次科引古中先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也。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樹界中初文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次科十誦中。獨
株名樹相接爲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舍即二里。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尺二寸。得四歩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僧祇中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歩半。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歩。此據極廣以量約
之。狹則隨架大小。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場
界隨處故不明量。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倶在地住。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内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爲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舍界初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倉庫據四周内。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無。今準用別界隨人取舍。故云任得有云。無四
障依僧祇。
有則取
四分
次科標中。若據村聚合在初明。但舍在
聚外故須對顯。復由舍聚二界相濫寄此辨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次科定名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論約市兩分。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相隨一爲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聚外分齊。内是一界外爲別界。次同界中又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衆下即是家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爲一界。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約衣内身外。若衣下互反上義。並同不失
多論
初句
次是家非聚中。以多家界別不通聚故
二三
兩句
家界中。初標示二牒釋。別界不通即爲
族攝。同界通家故是本位。族界中標釋同上。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作食等即衆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多聚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別聚故不同多論
車梯所及
別舍中。十誦舍界名濫四分。
顯相自別。如文可見。初文前明異見。門屋
等即衆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不犯大同外道。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不相。尋文可解。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堂及
庫倉並取限内。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異耳。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爲
歩算之五十歩。計三十丈。八歩計四丈八尺。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歩。則七十
一歩四尺八寸。故云有餘。他部中道行界。初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丈二尺。總六十五歩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別縁中初科。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虚想故。依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内外也。若下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遇
縁中先引論文有二縁。小便等是自急縁。加
行是他因縁。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出界歸寺數歩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間安一車。以一竹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縁
具有多相。故云廣説。次引疏解初解自縁。病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敍開。後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此開教也。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中明量。謂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勢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諸部中標。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善見中初句標示。
彼下引別文。爲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歩計七丈八尺。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然内外倶是無法。作法内是有法外則無法。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僧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衆長衣加受。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門屋。不與界連者涜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重也。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内礙在外。有縁亦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強弱中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相攝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渉故無別勢分。二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歩。如下指例。三中堂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如下擧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卷具明。類即是例擧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釋第五中。標云
泛列者律明無縁。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別釋中初謂有縁。界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縁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衣已藍外界内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衣戒。但約賊難別縁爲異耳。料簡中初科。蘭
若通有無者無法是本位。有法歸初開準此賊
難別縁
同開六宿。有人錯解
後戒。請以比證
次科但列五縁無罪。則顯餘
二有罪。第一以輕易重有罪可知。第三對處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無故。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護者。第二有縁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此即失。唯第一縁捨之永失。不已中初明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縁並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道斷是隔礙。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爲二。初
正判。上二句標難縁。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無罪。如下二擧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爲異耳。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古。不通諸部者縁出多論等。如前所引。問中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縁開何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爲奉者。必有惰學隨
犯根本。非是通開。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第三佛在舍衞。但三衣比丘僧伽梨故壞十日。不辨聽
畜長爲滿足故。六群取同衣不足者寄人間遊行。因
名中月即開之時限。望謂希其滿足。釋中
初科前敍本制。畜下示教限。犯縁中第二且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一月五月。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内雖滿不犯。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如後解。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説淨故。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謂疏綴令定。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爲同衣。餘不類者不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爲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不犯指前。同是長

第四佛在羅閲祇。蓮華色尼脱所著貴衣
換比丘弊故納往佛所。因問而制
戒名取即
是業。非親簡親。尼別下衆。犯縁第二中。初句
標縁。律下釋相爲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第三中初約縁定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爲言。非無輕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四中
虚心謂專勤。一意無他想故有云揀實
心非也
乞無犯
者非虚心與。故僧祇初明暫借無犯。非決取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衆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五中初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教他。所使情諂故。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罪無差降。四中。十誦先請及説法者皆因別
縁。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寛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不犯有四。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説。但
以舅姨兒孫數之
第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偸蘭難陀尼共
坐。相視失不淨汚安陀會令尼洗。故制
名中戒
制三事。以首者標名。合制中初示合意。此下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縁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爲婦後
爲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而親自浣雖親自浣本
使非親故犯
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
自浣。五令親非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僧祇
爲師非己故輕。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衣故。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五中四分明輕。皆
謂非犯縁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不
犯三相。病是難縁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第六佛在舍衞。跋難陀爲人説法。索所著
衣俛仰與之。單衣入城佫譏。因制
名中簡親
及道。皆非犯故。制意中初文。一以多求則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過度爲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次科論引昔縁初
敍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爲本。貪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衆首。非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縁仍思佛誡。自非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犯墮者自述徳故同下
勸増
不實犯棄者即盜取故。
若貪下約開明急。曲濟貧乏復制中後。不自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有戒法同制同上衆。犯縁第一注中。上明直
乞下明爲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麥稻也。二中初示縁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倶也。限約所須故云
隨量。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四中兩縁合示。十祇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爲己。文列四相皆爲邪
求。除下明開乞。繋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類。縁中一條謂三衣揲縁。若下明乞小得大。
開遮可見。縁開中初縁起。佛下示法。次第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不犯中初正示開縁。前五縁中本宗四種。文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縁。律下次五取中。上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倶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爲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倶爲施所墮是也
第七佛在舍衞。比丘失衣。有信居士多送衣與
比丘。言不須。六群令取持與我更受。因制
戒名
失三受二是爲知足。失三受三故名過分。下
列縁云過知足是也。犯縁第三。約彼施心以
定犯相。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爲
失故施反釋上縁。餘殘問者。若言爲失故與
者。則不應取曹輩也注戒欲受
上無彼字
簡濫中所以爲
他犯者。疏云。由情諂故若直爲他。無情好者
未必取衣也謂知彼不得過取故爲取之。
準戒疏無乞字。今文寫誤
律不犯中。
若知足若減知足若多與衣謂自
恣請
若細薄不牢。
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並不犯
第八佛在舍衞。居士夫婦共議持衣價爲跋難陀買
衣。後知往彼家勸令廣大新好堅緻招譏。故制
中衣價。謂買衣價直。犯縁第二有限者少多
定故。五増價縷二物。隨一成犯。釋中十六分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擧其極少以爲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増色。廣長堅緻
即是量價。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於上勸増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増一
縷即犯。乞衣一條方犯即上十祇
四肘量也
與此不同。答。
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
一條方犯。勸増中虚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第九佛在舍衞。二居士夫婦共議與跋難陀
買衣。彼聞往勸二家共作招譏。因制
文指制
縁。改前第四但於勸字下加二家兩字。疏問。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増。爲有犯否。答。
如文云増戒本云。共作一衣
爲好故即是増義
不増非犯。問。但制
合二不云三者。答。例可知也。示犯中。五分雖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不犯同前戒
第十佛在羅問城。大臣遣使送衣價與跋難陀。
彼將衣付淨主已因事急索致令被罰。因制
戒名
越三語六默名過限。逼迫淨主爲怱切。疏
問。此戒爲損王臣爲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犯縁中。四過分者此有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二默當一語
戒本同此相
三純默齊十二反。過三分齊犯
默索者。善見云。口不語渙坐不坐與食不
受。説法咒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言居居自知。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不繋則無逼切之義。若爲下正列不犯初明
餘物。若據戒縁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十一佛在曠野國。六群至養蠶家索
蠶綿作臥具看暴繭招譏。而制
戒本作臥具。昔
人迷名故直標袈裟以異之。制意中初意如
戒縁起。俗人譏云。害衆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爲
俗下二爲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縁
傳寫脱漏。準疏五縁。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作法衣。四爲己。五作成便犯。犯中初引本宗
先引縁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下明純雜倶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墩。諸部中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過故。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擧毛
爲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擧
以合之。僧祇中紐&T046565;揲葉製造雜也。縱經横
緯財體雜也。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敍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倶順故受者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爲永
斷之言。據此爲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擧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敍南岳道休二
師不衣綿帛並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鬥美。紫碧爭鮮。肆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徳勿染
邪風。則禀教修身眞佛子矣。四中五分不乞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結顯中初示教
意。野下擧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擧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𦼠破繭爲飛
峨。取此爲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指非中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犯輕中。多論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爲下二明出賣。不爲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並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得爲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者吉。故云一切。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爲他輕者貪非己故。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已成亦犯墮等
十二佛在毘舍離。梨車子多行邪行。披黒毛
氈夜行使人不見。六群學作招譏。而制
會名中
總決前後四戒。十誦並號敷具。昔人疑者彼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擧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犯相中。指如
上者即蠶綿戒。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内者障塵垢故。
攝熱巾者爲儭手故
十三佛在舍衞。六群純以白
毛作臥具招譏。故制
指同異。云因縁同前
者黒白雖異起過招譏事不別故。參作者黒
白尨三種間雜。列縁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分。黒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増黒一兩提。増白二兩吉。増尨不犯。疏問。黒
白同犯。何故前黒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則繁複以後例前黒參非犯。又問。三毛倶參
何以黒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黒多耳。約前
黒戒白亦須多。又云。黒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是俗服是以少也
十四佛在舍衞。六群嫌故臥具重
不捨更作常營求藏積。故制
犯縁第三。以戒本
文除僧羯磨故。釋中僧祇初示本縁。以年不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並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羯磨作。不犯六縁。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十五佛在舍衞。遍行諸房見故坐具狼
藉因制揲故。六群違制故立此戒
縁中先有故
者準此無故即應不犯。然制揲故本爲壞好。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對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四作新過量不貼犯二戒若行懺時準疏先
悔量外然後捨懺
牒釋
中初科前示揲法。但下定衣體。次科僧祇初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三中多論不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故須縱廣二尺爲定。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爲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十六佛在舍衞。跋難陀得羊
毛貫杖頭行招譏。故制
名云過限者出三
由旬故。縁中第一。四分簡諸賤者。疏云。今
若生譏何論貴賤。擔於毳等亦越威儀擔毳亦
不犯文
但縁在於毛。故制開外耳準此擔賤犯吉。
下引僧祇可見
僧祇
簡餘獸。獺字音誤。律本作狙。獸名似狼而赤。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持行。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倶
犯者物同一處倶過限故。第四四分中初明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衆。譏過同故。若下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不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十七佛在迦維羅衞。六群使姨母尼染
羊毛汚色在手。佛見故問因制
指制縁中五
縁同前。唯改第三是己羊毛。四自使浣染擗
同前三
戒令制
又下重示制意。前但通云業重。此中引
論別示應知。前後文相互通論文兩意。初意
在尼後通兩衆。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十八佛在羅閲城。大臣爲跋難陀留食分。兒以
五錢取食。跋難陀取錢寄市上人譏。故制
名中畜
謂藏積。錢寶是八穢之一。制意中。一行濁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増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惡生善故也。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顯過中二。初明過
重前引制縁。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我爲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汚行是業即因。不淨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開制中初科。
上明大乘機教倶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教倶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許誤哉。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上即前無主房。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僧禁別。母論畢陵伽婆蹉此云餘習五百生惡
性麁言。今
得道果餘
習在故
兩引善見田池別故。多論施別爲容
多人即是僧故。第二中初引他律。即下次會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施。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引律中。初僧
祇開儉爲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寛窄故令隨時。鹽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本律中初明開
受。嚢襆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縁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第四開制中初
文。増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爲羅刹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下雖開受還是爲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次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爲我作。王言。我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第五中初文。前引
二律僧別倶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酥・醍醐。文別擧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者亦開。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四中彼取五人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擧諸物。馬當此攝餘
屬前章。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T025693;牛草馬等。僧祇無病通制。暫趁行船有
縁故也。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作意以分開制。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受用倶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明制中初引經。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解即下釋戒文中。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T021794;
毹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回反盂也。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増一寶施
復是第六。咒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引教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正有作此説。乃可依行。或是異説則不可依。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擧事以釋。
初釋説輕爲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重。若諸下釋説重爲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文列四縁。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爲三。
及後淨施爲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爲護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縁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下結勸。我爲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辨邪正。須説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爲説。經云。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爲四。一依法不依
法即法性。人即聲間。法
性即如來。聲聞即有爲
二依義不依語義即常
性。語
謂綺飾
文詞
三依智不依識智即如來。識謂聲聞。
不能善知如來功徳
四依
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了義即菩薩乘。不
了義即聲聞乘
謂前開
四縁。乃是大乘了教勸令依止。若下決前不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道俗文。初誡俗衆。若下誡道衆。餘如後引。會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槃護法事重。十輪爲存俗信故云小小。三結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畜少者謂事稀故。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寶即犯貿寶。綿毹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明説淨中。初明淨財易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説者。若準業疏
並不須説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羅。悔於僧中句絶已外須説者。既已入淨則
應淨法。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中改捉爲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教人
口受
二是捉非畜但犯後戒觸自淨寶及他
人寶捉金像等
三亦
畜亦捉前後倶犯手受
而畜
四二非無犯如法
受淨
次科斥
濫中。先敍貪畜之意。内即是志外謂爲行。不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禀師教故。非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今多受畜。爲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五欲法非善功徳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徳。亦應清淨。此顯
出家絶欲求道反爲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増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易蓮華五莖。用上彼佛釋迦因行
從此獲記
故下結示引
意。前文敍誡並據誠教。故云非濫。述誡中初
科。初敍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等者謂増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也。煙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煙雲塵霧。沙
門有四大患。飮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故如煙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敍謗詞排毀也。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爲是。不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爲利衆生故聽畜憍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倶令淨施。
縱依善戒本爲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求爲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法。一分尚計者擧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戸不掩。顏淵處於陋
巷箪食瓢飮。晋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糞土。慕儉約爲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何下喩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喩愚人。輪喩律
教。火喩惡道。上喩現因。下喩來果。豈下顯其
増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禀斯囑。悲夫。引文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絶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是可怖畏故喩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下擧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汚辱淨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衆生界。財是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澄。故絶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遮譏生善
故云世教
二者得正法戒翻惡順理故云
正法。即十善業
菩薩若受
正法戒者。終不爲惡以十善業並禁性惡
準知。十善須從人受
受世教
戒白四羯磨。然後乃得白四雖通遮性性惡本業。重
増制罪遮非本有。必受者具
故偏指遮
爲白四得
諸下指廣委囑略如前引。餘不煩録
學者尋之。釋第一中。初四分八種錢。文標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受畜皆犯。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黄故。似色銀者可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標之。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不爲垢染故。眞珠即蚌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石樹。車渠尚書大傳云。大貝如大車之渠渠即
車輞
馬瑙石類。應法師云。此寶色如馬之腦。當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爲茯苓。茯苓千年
化爲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冰凌所變。僞珠
世中以藥石燒者。鋀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白鑞鈆錫論約錢體。故入似寶。捉伹犯吉。今
所不取。僧祇四分八種錢並入正寶
五取
如後引。爲畜吉者則知不畜捉亦無過。若捉
下三明捉寶。文擧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貼之物。金像如鑄成聖像四分
不犯
自寶者論作自
説淨寶。若似下四簡似寶。百一受持故不假
淨。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銀錢爲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倶制。與此不同。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錫之類。必國土尚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擧。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謂不達施意。佛爲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爲彼物。受者既捨與
彼即屬彼故。若爲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爲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法故吉。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法。應言等者謂有縁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相。不讃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引之。仍恐參渉故特點示。領受中。多論初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衆制同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四開畜中初
通列長相。五總爲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爲將付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若作此已不勞更説。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主可解。五下衆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示之。初別擧兩縁。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提。並爲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以爲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㐫終多由毀
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頬
腫者百喩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爲飢逼。故乃盜米餐其頬鼓起。妻見謂頬腫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鑚烙之。頬穿米出。喩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不犯中。如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彼可索。故此動之
十九佛在羅閲祇。跋難陀往市
上以錢易錢。居士譏嫌。因制
對簡中初引論
簡畜寶。不説淨財已犯前戒。無重犯故。若以
錢買金。而畜縁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貿非畜。用衣易錢寶也準此但令所貿是
錢寶犯。不論能貿
三倶是
以錢買金畜之。四倶非即衣物相易也。言轉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衆倶犯。貿衣唯
二俗犯在家
二衆
二貿寶自作。教他爲己同犯。除爲
三寶。貿衣使人不犯。三貿寶一制不開。貿
衣則開酥油相易。四衣寶捨則道俗不同衣對
道捨
寶對
俗捨
五還財本非本別衣捨還元物故云本。
寶捨易淨物故非本
律下準
律顯異。律有七物交互並犯。金有三品。一已
成金華敍莊
嚴具是
二未成金即金
鋌也
三已成未成金鎔瀉
成器
未鋋
治者
銀亦三種。錢唯一品。總爲七也。但下簡
異。則知此戒唯約寶論。犯縁中。是錢寶者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明懺中。此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二十佛在舍衞。跋難陀往無住處村以生薑易
食。又共外道博衣。悔而不還。譏訶因制
戒名準
疏分三。爲利故收。爲利故出。諍語而高爲販
也。爲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爲利故出強
増價。而高曰賣也販但先收
犯還同賣
制意中。四聖種即
四依行。制斷賣買令修四法。犯縁中。初縁
簡五衆不犯。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迦羅衣。如是互易隨一一物爲
頭以歴諸物
疏云。此指縁起
説。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反則前戒准知販
兩戒但據
所買
以分
次廣明中初科。前明業重。甚於屠者以
心普故。此販賣下次明施物。營福不開用者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徴制意。若販下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次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爲治生。言犯捨者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決捨。即是淨物。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義同。故注示之。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倶犯。若下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五中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順佛語名供養佛。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倶也。十誦云。爲利
故買而不賣吉。爲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衆爲限。
不可復益。若衆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了。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九中初引縁。衣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倶開。有
人制罪理應得吉。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此即能貿
下皆所貿
買時物夜分物七日物終身物上即
四藥
身物三衣六物即
鈔隨輕物
重物木床
褥等
不淨物金銀等鈔闕此句。
恐是寫脱。或是所
貿落前戒。
故此略之
淨不淨物即似寶等隨一
爲頭互易準上
肆下三明比丘
自貿法。復有五種。初明須淨語。即開中制法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爲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多與爲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増多名爲抄上。二師不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犯。上是爲衆故。越下明自爲故提。次出二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説相。五百問中。此約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本提罪。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貿故。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不犯中三。初
明本衆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内。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文四藥皆犯。據内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顯無人即在開限。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二十一佛在舍衞。六群畜
鉢多故招譏。因制
犯縁中。第三如法者體
色量三皆須應教。油字去呼。璭古鈍反。等取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二十二佛在舍衞。跋難陀鉢破。
求衆多畜招譏。故制
列縁中。五綴者律
云。相去兩指間一綴中人一指面一寸。即取痕脈長
二寸許即爲一綴。五綴共一尺
綴者即以鉛錫等補。今時鉢損未必待綴。
但約破脈滿尺即開他求。不漏吉者縁不具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求則符聖教矣。不犯八縁。五綴漏者此開吉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二十三佛在舍衞。難陀縫衣乞線。多
持線使織自作繀招譏。因制
制意中。捨惡
法者馳求渉俗長貪壞行故。止謗者如戒縁
説。犯縁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不同。釋中初縁。十誦無衣乞縷。情謟故吉。隨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縁
不具。今宗應吉。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以離損謗之縁故。義準四句。初二倶是親不犯
如上
二二倶非親。三與線者親。織師非親二句
並墮
四與
線非親。織師是親如下
結吉
與下明輕犯。看織下
準律合有自織繀蘇内反。謂著絲於車也。不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爲小細過非深。故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二十四佛在舍衞。居士出線與跋難陀。作衣乃往彼
家。擇取好線與織師織。又許與價。因譏而制
列縁中。第四正是業本。許直者戒本云乃至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不犯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小過思之
二十五佛在舍衞。跋離陀欲與難陀弟子共
行。先與衣後不隨彼意即奪衣。因制
縁中初
縁簡下位。準疏云。奪但犯吉。三中總有四句。
初句此戒正縁。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句縁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不犯有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脱古今疑之。準注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擧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藏擧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縁並是可奪不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縁。故云一切。或
可無縁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則足前八爲九開也
二十六佛在羅閲祇。先開服七日藥。
畢陵伽徒衆大畜流漫。故制
指廣中。立義
即義門。簡辨加法可否之相。四藥篇及戒疏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爲名。其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犯縁第一。以手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縁由先手受口法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爲期限。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説淨畜。故違不説八日
結犯。五無縁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厚意忘去等縁皆無犯。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説淨。但隨染犯無更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戸嚮即
門臼
二十七佛在舍衞。毘舍佉母施浴衣。
爲佛所賛。六群常求。故制
名中求用有
限。二並預前倶名過也。犯縁中。犯相既異故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求則不犯過前用多論止
犯吉羅
三中或但受畜或同
衆受。如下注顯。廣辨中初科。初示衣體。彼下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受用中。僧祇文
列六制。一不得當三衣者。本非法衣故急縁
應得
淨施者復非長故上二並約時内如下
五分。過時須受説
不入河者
恐易壞故下云垢
液亦開
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不裸
身著者恐汚觸故。舍勒梵語舊記云。短裙之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内圍巾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損故。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下顯非。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津膩。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月盡應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畜即
用也
若不
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故云乃至亦爾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明開意。既爲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捨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爲異。不得十六
者以入冬分故。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擧二縁開不
用吉
二十八佛在毘蘭若。聽受夏衣。六群多受。後於
舍衞安居中大臣爲安居施。因開而制
戒名
中施主本爲安居。故施忽有急縁不及夏竟。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内受。故有二
過。如縁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列縁有
二。過前中初縁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過前。四無縁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縁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説不説十六日犯若受徳衣至十二月
十五説淨下増準説
初七受者
前減一日後増一日八月十六説淨
不説十七犯
如是乃至十
五日受。前減九日後増九日八月二十四説
淨不説明日犯
是名
次第潧也。次科指廣。今且撮示時非時相。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衣非時而受。故於時外更開十日即急
施也
時中受
衣。本非急施故不外開十六已去
所得夏衣
二非時受衣。
跨入時中十日須説夏未竟得非時衣
入時中。限滿須説
三時内得
衣。非安居施。衣利寛故亦同一月五月開之。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二十九佛在舍衞。蘭若比丘爲賊打奪什物。
佛令留寄村舍。六群寄衣遊行。因制
名中有
難簡非安靜。蘭若標異前戒。此謂空野比丘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失故也。縁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縁者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前戒。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擧輕以
況重也。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次明兩縁。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縁故六夜。一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縁無限。三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斥古中
初示開縁。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縁相者雖開六夜
不言僧塔等縁。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相自分。前是難縁戒本從初至置村
舍内。是恐怖縁
後是別縁
縁事
六夜縁
問。今恐怖處若無日限與上列縁如何
通會。答。今明蘭若賊怖亦止六夜。若爾何以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起過兩縁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明戒本雙列二縁。故斥之耳準知戒本前牃兩縁。
乃至下準結兩犯
準決中初標示。五下引文。五分初指怖縁。更
下示別縁。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爲開聚落不。答。縁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證豈復疑乎。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縁此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三十佛在舍衞。居士飯僧施衣。跋難陀聞
語言。施僧者多今可施我擧過。因制
戒名疏云。
許僧物者次己有濫。迴容稱心喜爲故制。佛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釋初縁。三種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次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隨境成盜。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謂許
僧少
物勸令
増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説等故。云
一切也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初戒佛在釋翅壞國。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
不如便反前語。至僧中問復反前語。因制
戒名中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爲妄。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作
分離心故是兩舌。軟語説故非惡口
三是妄語非
兩舌是惡口不實麁言不
作分離心是
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此上
可知
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渉兩
戒。第四倶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重殺傷無量衆生内凡已去
名堅信
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語罪過堅信百倍初果已去
名堅法
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羅漢四人已上
凡聖僧也
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衆
説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虚誑故持誡之。百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此偈喩顯
下偈對合
應訶而讃。應讃而訶。口集諸惡終
不見樂上三句合斧在口中。下一句合斬身。
此喩非理言論妄業即成先自損故
引文中
四分爲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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