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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1805_.40.0157a01: T1805_.40.0157a02: No. 1805 [cf. Nos. 1428, 1804]
T1805_.40.0157a05: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T1805_.40.0157a06: 出家之士禀戒爲體聚法居身。行必據體而 T1805_.40.0157a07: 修。故因名隨行身必稱法而動。故果號法身。 T1805_.40.0157a08: 誠由發趣有宗依因得所故也。且夫一識元 T1805_.40.0157a09: 明垢淨叵得。從縁流變。彼我熾然。觸物生情 T1805_.40.0157a10: 隨妄興業。繋諸有獄受萬類形。億劫昇沈罔 T1805_.40.0157a11: 有寧息。故我如來乘眞實道。闢大慈門將令 T1805_.40.0157a12: 究盡苦源。故制先除漏業。譬夫伐樹始必刊 T1805_.40.0157a13: 枝。豈唯種果無依。抑使根株漸朽。毘尼爲教 T1805_.40.0157a14: 厥致在茲。伏自蘊結中天五宗競演。譯傳東 T1805_.40.0157a15: 夏四分偏弘。雖九代相承而六師異轍。而我 T1805_.40.0157a16: 祖師示四依之像。秉一字之權軫力扶顛。爲 T1805_.40.0157a17: 如來所使垂慈軌物作群生導師。首著斯文 T1805_.40.0157a18: 統被時衆。莫不五乘並駕七衆倶霑。攝僧護 T1805_.40.0157a19: 法之儀横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 T1805_.40.0157a20: 是故歴代重之以爲大訓。然則理致淵奧討 T1805_.40.0157a21: 論者鮮得其門。事類森羅駕説者或容遺謬。 T1805_.40.0157a22: 由是研詳可否搜括古今。罄所見聞備舒翰 T1805_.40.0157a23: 墨。仰承行事之旨題曰資持。不違三行之宗 T1805_.40.0157a24: 勒開卷軸。良以一部統歸三行。三行無越二 T1805_.40.0157a25: 持。科釋文言貴深明於法相。銓量事用使剋 T1805_.40.0157a26: 奉於受隨。是則教行雙弘自他兼利。首題一 T1805_.40.0157a27: 擧部意全彰。但由聖智通宏凡情寡陋。以蠡 T1805_.40.0157a28: 酌海長嗟罔測其深。捧土塞河實愧不知其 T1805_.40.0157a29: 量。式酬祖徳少副夙心。庶永流通。冀裨萬一 T1805_.40.0157b01: 者爾 T1805_.40.0157b02: 歴觀往古述作。凡五十餘家各謂指南倶稱 T1805_.40.0157b03: 盡理。然今所立頗異昔傳。故於卷首略標五 T1805_.40.0157b04: 例。一曰定宗。二謂辨教。三敍引用。四明破 T1805_.40.0157b05: 立。五示闕疑 T1805_.40.0157b06: 初定宗者三藏分宗所詮乃異。據行則雖通 T1805_.40.0157b07: 兼濟。在教則各有司存。往哲未詳固多濫渉。
T1805_.40.0157b11: 鋭枉費時功。忝在傳持義當糾正。故今言教 T1805_.40.0157b12: 則唯歸律藏。語行則專據戒科。決持犯之重 T1805_.40.0157b13: 輕。建僧宗之軌範。此爲正本。餘並旁兼。猶恐 T1805_.40.0157b14: 專隅更須明證。戒疏大妄戒中斥古云。有人 T1805_.40.0157b15: 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擧宗以 T1805_.40.0157b16: 明持犯爲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 T1805_.40.0157b17: 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横 T1805_.40.0157b18: 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 T1805_.40.0157b19: 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
T1805_.40.0157b22: 二辨教者。夫教者以詮表爲功隨機爲用。雖 T1805_.40.0157b23: 廣開戸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摸而攝生 T1805_.40.0157b24: 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 T1805_.40.0157b25: 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 T1805_.40.0157b26: 體用分教相。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 T1805_.40.0157b27: 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身口 T1805_.40.0157b28: 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 T1805_.40.0157b29: 宗。即今所承曇無徳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 T1805_.40.0157c01: 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縁思覺即入犯科。此 T1805_.40.0157c02: 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 T1805_.40.0157c03: 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 T1805_.40.0157c04: 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 T1805_.40.0157c05: 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然今四分正 T1805_.40.0157c06: 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 T1805_.40.0157c07: 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 T1805_.40.0157c08: 深。一代雄詮歴然可見 T1805_.40.0157c09: 三引用者自古引文多無楷式。或全寫經論。 T1805_.40.0157c10: 或具録祖乘。或汎列儒書。或多援字解。既乖 T1805_.40.0157c11: 鈔旨實穢眞宗。今意所存類分三別。初用三 T1805_.40.0157c12: 藏。意聖教繁富未可具舒。事鈔建題撮要爲 T1805_.40.0157c13: 本。故下序云。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其始末。 T1805_.40.0157c14: 則非鈔者之意。今或申明幽隱。或讐校差違。 T1805_.40.0157c15: 並具引正文。仍隨難注釋。自餘易曉例不廣 T1805_.40.0157c16: 之。二明用祖教者。謂疏鈔傳録儀集圖誥部 T1805_.40.0157c17: 文既廣。非學不知。其或以後廢前。或指廣如 T1805_.40.0157c18: 彼。或斥奪謬妄。或和會異同。諸餘義章例亦 T1805_.40.0157c19: 不擧。三用俗書者莊嚴章句違律刑科。讃詠 T1805_.40.0157c20: 外書如經極誡。祖乘有用義不徒然。或是擧 T1805_.40.0157c21: 俗況道。或復取義助文。豈得專事浮華混同 T1805_.40.0157c22: 世論。今或語勢相渉。或借用彼文。但撮要示 T1805_.40.0157c23: 之令知所出。及論字體多從義訓。兼復通依 T1805_.40.0157c24: 衆典。不必專據字書 T1805_.40.0157c25: 四破立者慈訓遠流傳迷彌衆。考教義則綱 T1805_.40.0157c26: 領倶喪。逐名相則得失互彰。必委而攻之則 T1805_.40.0157c27: 過成繁費。苟縱而不擧則人惑多岐。至於大 T1805_.40.0157c28: 義有妨。或復異計難革。但隨文略指使理有 T1805_.40.0157c29: 所歸。逐事爭鋒甚非今意 T1805_.40.0158a01: 五闕疑者斯鈔大體詞簡事周。淺識寡聞何 T1805_.40.0158a02: 由盡曉。竊恐相承傳濫。或是抄寫乖眞。或詳 T1805_.40.0158a03: 覈未通。或撿尋未獲義非臆度。例並闕如。或 T1805_.40.0158a04: 但標曰未詳。或且倶存衆説。或擬尋文據。或 T1805_.40.0158a05: 俟後講磨。蓋遵聖論推本之懲。抑憑祖教廢 T1805_.40.0158a06: 前之例故也。覽斯五例臧否條然。且擧大端 T1805_.40.0158a07: 餘廣如後 T1805_.40.0158a08: 釋序題 T1805_.40.0158a09: 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 T1805_.40.0158a10: 即以爲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
T1805_.40.0158a26: 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
T1805_.40.0158b02: 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
T1805_.40.0158b05: 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 T1805_.40.0158b06: 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爲宗本。下云。
T1805_.40.0158b10: 劣而宗四分耶。序明勝劣爲彰部計淺深。至 T1805_.40.0158b11: 第三門始論約教判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 T1805_.40.0158b12: 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終一藏。答非謂 T1805_.40.0158b13: 一座名爲一度。蓋取一期不定時限。隨集至 T1805_.40.0158b14: 處未終且散即爲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 T1805_.40.0158b15: 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 T1805_.40.0158b16: 逐席爲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概。律者梵云毘 T1805_.40.0158b17: 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 T1805_.40.0158b18: 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爲名斷割重輕開遮持 T1805_.40.0158b19: 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 T1805_.40.0158b20: 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 T1805_.40.0158b21: 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
T1805_.40.0158b25: 最。何名爲犯境縁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 T1805_.40.0158b26: 何名爲輕因果微也。何名爲重反上句也。然 T1805_.40.0158b27: 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
T1805_.40.0158c01: 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並世法比擬 T1805_.40.0158c02: 取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辨析重輕即分義 T1805_.40.0158c03: 也。臨事決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爲律。 T1805_.40.0158c04: 自餘翻釋廣在中卷。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 T1805_.40.0158c05: 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 T1805_.40.0158c06: 須委釋。即分爲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 T1805_.40.0158c07: 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 T1805_.40.0158c08: 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 T1805_.40.0158c09: 行事。但直申正義。餘並削除。止用一言標破。 T1805_.40.0158c10: 如云不同前解諸説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 T1805_.40.0158c11: 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 T1805_.40.0158c12: 去諸説竝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説更須 T1805_.40.0158c13: 文證。鈔興意云。毎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 T1805_.40.0158c14: 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 T1805_.40.0158c15: 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 T1805_.40.0158c16: 者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 T1805_.40.0158c17: 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 T1805_.40.0158c18: 定等。並有多説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 T1805_.40.0158c19: 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縁 T1805_.40.0158c20: 受日加乞之類。今並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 T1805_.40.0158c21: 剋剪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説戒 T1805_.40.0158c22: 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爲非。僧網篇中廣列非 T1805_.40.0158c23: 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 T1805_.40.0158c24: 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 T1805_.40.0158c25: 今取後説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問 T1805_.40.0158c26: 上明所刪爲律爲疏。答自昔不明去取兩異。 T1805_.40.0158c27: 今爲分之。謂本宗他部大小經論。西土此方 T1805_.40.0158c28: 先賢文紀諸家鈔疏。但使今鈔引者並是取 T1805_.40.0158c29: 文皆屬鈔字。至於諸師情見。或筆於文或傳 T1805_.40.0159a01: 於口今鈔不録。削除之者並是所刪。即刪繁 T1805_.40.0159a02: 字攝。應知刪補之義。鈔文前後時或有之。豈 T1805_.40.0159a03: 得凡見引文例稱刪補。傳迷來久。學者深須 T1805_.40.0159a04: 究之。問如戒本縁起廣解辨相律藏文廣。今 T1805_.40.0159a05: 鈔不引豈非刪律。答律是聖教今家所宗。但 T1805_.40.0159a06: 可取文豈宜刪去。一者下文指廣如律并及 T1805_.40.0159a07: 大疏。何得率爾例斥爲繁。二者鈔興意中。但 T1805_.40.0159a08: 云情見繁廣不云刪律。一家宗部並無此語。 T1805_.40.0159a09: 如何不思輒見輕謗。若爾説戒篇云。今以普 T1805_.40.0159a10: 照道安二師爲本。餘則取律誠文刪補取中。 T1805_.40.0159a11: 豈非刪律。答此迷語也。彼以古師儀式有闕 T1805_.40.0159a12: 有繁故。憑本律刪彼所繁補彼所闕。是則繁 T1805_.40.0159a13: 闕在二師之本。刪補屬今鈔之用。據斯以言 T1805_.40.0159a14: 彌彰上義。問若不刪律應即刪疏。答但是異 T1805_.40.0159a15: 端。或文或説豈局於疏。及乎取彼要當還屬 T1805_.40.0159a16: 鈔取。自餘不引始號刪繁。故鈔興意中但云 T1805_.40.0159a17: 情見不言疏鈔也。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 T1805_.40.0159a18: 隨已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 T1805_.40.0159a19: 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 T1805_.40.0159a20: 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 T1805_.40.0159a21: 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 T1805_.40.0159a22: 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故下房戒定 T1805_.40.0159a23: 尺量已云。余曾遊晋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 T1805_.40.0159a24: 毎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曾未霑述故即補
T1805_.40.0159a27: 爲能補。問補闕與下文義決通爲同爲異。答 T1805_.40.0159a28: 決通通先有。補闕局元無。餘如序中第五門 T1805_.40.0159a29: 説。問隨機羯磨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豈非 T1805_.40.0159b01: 補律。答正由律缺行事不周。故引文約例補 T1805_.40.0159b02: 彼羯磨。至如律文仍前自缺。何嘗補之。問輕 T1805_.40.0159b03: 重儀云。刪補舊章撰述事鈔。準此刪補不在 T1805_.40.0159b04: 於律。如何不許刪補章疏。答所刪所補多出 T1805_.40.0159b05: 舊章。能刪能補並見今鈔。但章疏語局情見 T1805_.40.0159b06: 言通。口授文傳理無不攝。請詳鈔意勿事遲 T1805_.40.0159b07: 疑。行事者行以運造爲義。事即對理彰名。然 T1805_.40.0159b08: 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 T1805_.40.0159b09: 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 T1805_.40.0159b10: 兩卷衆共二行名作善。中卷自行名止善。四 T1805_.40.0159b11: 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
T1805_.40.0159b21: 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 T1805_.40.0159b22: 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虚故序 T1805_.40.0159b23: 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 T1805_.40.0159b24: 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 T1805_.40.0159b25: 斯旨餘復何言。問準下持犯事法兩分。今唯 T1805_.40.0159b26: 題事則非攝法。答彼明止作各攝分齊故須 T1805_.40.0159b27: 兩分。今望運造無問事法通歸事耳。問題云 T1805_.40.0159b28: 行事下云三行。語音別召同異云何。答行據 T1805_.40.0159c01: 造修。行取成徳。由行成行語別義同。莫非流 T1805_.40.0159c02: 入行心縁構成業也。鈔者有二義。一採摘義 T1805_.40.0159c03: 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 T1805_.40.0159c04: 當以爲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 T1805_.40.0159c05: 既廣備録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 T1805_.40.0159c06: 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至第十門當自 T1805_.40.0159c07: 廣説。序有三訓。隨義以釋。爾雅云。東西牆謂 T1805_.40.0159c08: 之序。如世牆序在堂奧之外。即喩序文冠一 T1805_.40.0159c09: 鈔之表。此端序義也。二序即訓敍。謂撰述始 T1805_.40.0159c10: 終十門例括三行條流。使一部文義歴然不 T1805_.40.0159c11: 混。此即次序義也。三訓緒者如繰繭得緒則 T1805_.40.0159c12: 餘絲可理。學者觀序則諸篇可求。此謂由序 T1805_.40.0159c13: 義也。一言標序三釋並通。問昔云總別兩序 T1805_.40.0159c14: 其義如何。答首標一題那云兩序。今所不取 T1805_.40.0159c15: 略言三失。凡言總別共彰一事。如持犯總別 T1805_.40.0159c16: 二衣總別之例。今序不爾。前明製撰成文。後 T1805_.40.0159c17: 括諸篇大義。前後敵異總別焉成。若以十門 T1805_.40.0159c18: 不同而云別者。則總義持犯所列七門亦應 T1805_.40.0159c19: 是別。戒業二疏各有總義。並列多門例難亦 T1805_.40.0159c20: 爾。此則全無總別之義爲失一也。又倣經宗 T1805_.40.0159c21: 通別二序。且經中通序通於諸經。別則簡於 T1805_.40.0159c22: 餘典。今此鈔序爲通何文爲簡何典。又以總 T1805_.40.0159c23: 序爲發起別序爲證信者。且彼經家通是證 T1805_.40.0159c24: 信別爲發起。今則反之。一何顛亂。若言準彼 T1805_.40.0159c25: 得云兩序者。彼以通他局此之異經後經前 T1805_.40.0159c26: 不同。證信使百世無疑。發起顯教非徒設。科 T1805_.40.0159c27: 分二序其意在茲。考此序文全非比擬。妄引 T1805_.40.0159c28: 彼例爲失二也。且鈔以十門統其大綱。又云。 T1805_.40.0159c29: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等。是則十門全無別 T1805_.40.0160a01: 義。不曉文旨爲失三也。今申正解。對下三十 T1805_.40.0160a02: 別篇止可通云總序。於一序中大分三段。前 T1805_.40.0160a03: 明著述但敍能詮之文。中列十門乃括諸篇 T1805_.40.0160a04: 之義。文義二種並屬教收。教不徒然指歸濟 T1805_.40.0160a05: 行。故後分三行統攝群機。一序始終教行斯 T1805_.40.0160a06: 足。略示大要餘在臨文。題下注字顯上別名 T1805_.40.0160a07: 容含多意。一者異古下斥古云。顯行世事方 T1805_.40.0160a08: 軌來蒙。百無一本。今標行事得律宗旨。二謂。 T1805_.40.0160a09: 揀濫古師撰述。皆云四分律鈔疏等。故加別 T1805_.40.0160a10: 目知非餘者。三爲釋疑。疑云。宗律撰鈔但以 T1805_.40.0160a11: 所宗立題可矣。何必更參刪繁等語。若不注 T1805_.40.0160a12: 顯疑情不決故也。中下兩卷語別意同。撰號 T1805_.40.0160a13: 中本爲標名示文所出。名容相渉別之以寺。 T1805_.40.0160a14: 寺或同名。揀之以處。京兆者即古長安城今之 T1805_.40.0160a15: 永興軍也。自古帝王建都之地。故立此號。京 T1805_.40.0160a16: 者訓大言土境之廣。兆即是衆言士庶之多。 T1805_.40.0160a17: 即律師行化之境。亦即本所生地。有云長城
T1805_.40.0160a20: 出世示滅中間化事備載行状。此不煩引。撰 T1805_.40.0160a21: 述者通而爲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 T1805_.40.0160a22: 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 T1805_.40.0160a23: 相循舊轍。若準後批云武徳九年撰。而戒疏 T1805_.40.0160a24: 批云貞觀初年。以武徳九年即改貞觀故無 T1805_.40.0160a25: 所妨。彼疏又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於泌部 T1805_.40.0160a26: 山爲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承吾前本更加 T1805_.40.0160a27: 潤色筋脈相通。準此乃是重修前本。案目録
T1805_.40.0160b02: 初段歎戒中初二句標歎。爲下釋成又二。上 T1805_.40.0160b03: 二句擧喩彰徳。依下四句對餘藏顯勝。戒徳 T1805_.40.0160b04: 即所歎之法。難思乃能歎之詞。戒有四義。法 T1805_.40.0160b05: 體行相今從總相唯歎戒法。所以不云難議 T1805_.40.0160b06: 者。以心思切近口議疏遠思之既難必非可 T1805_.40.0160b07: 議。或可句局理必兼之。冠下一句顯上難思 T1805_.40.0160b08: 之義。既超象外無物可比。故非凡小心力所 T1805_.40.0160b09: 及。冠字去呼謂束載也。冠爲首飾取高出之 T1805_.40.0160b10: 義。象謂世間諸所有物。問軌導舟航豈非象 T1805_.40.0160b11: 耶。答經律歎戒擧象雖多。但得少義未可全 T1805_.40.0160b12: 同。此中略擧二物少喩戒功。軌導即車轍明 T1805_.40.0160b13: 其發趣也。舟航取其運載也。又標宗云是汝 T1805_.40.0160b14: 大師。以能軌物也。或如人足能有所至也。或 T1805_.40.0160b15: 云大地生成住持也。道品樓柱聖道所依也。 T1805_.40.0160b16: 禪定城郭定慧所憑也。乃至如池如鏡如纓 T1805_.40.0160b17: 絡如頭如器。又智論中如重寶如命如鳥翅 T1805_.40.0160b18: 如船等。尋之可知。又篇聚中先明戒護。具列 T1805_.40.0160b19: 八喩。如王子如月光如如意珠。如王一子如 T1805_.40.0160b20: 人一目。如貧資糧如王好國如病良藥。又戒 T1805_.40.0160b21: 本序如海無涯如寶無厭。僧祇戒本如猿猴 T1805_.40.0160b22: 鎖如馬轡勒。廣在經律不復繁引。良以戒徳 T1805_.40.0160b23: 高廣故非一物可喩。遍擧諸象各得一端。不 T1805_.40.0160b24: 能全似故云冠超也。五乘者人天聲聞辟支 T1805_.40.0160b25: 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諦縁六度所乘法 T1805_.40.0160b26: 也。乘此法者必由奉戒。故以戒法通爲軌導 T1805_.40.0160b27: 也。常途如此。今別解云。如戒本中。欲得生天 T1805_.40.0160b28: 上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豈唯五戒十善 T1805_.40.0160b29: 耶。然戒有四位五八十具。若約鈍根通爲世 T1805_.40.0160c01: 善。若論上智倶作道基。故善生云。五戒甚難。 T1805_.40.0160c02: 能爲大比丘菩薩戒而爲根本。故知。四戒皆 T1805_.40.0160c03: 導五乘。今此標歎總含四位正在具足。問戒 T1805_.40.0160c04: 疏云。爲道制戒本非世福。但據三乘。今云五 T1805_.40.0160c05: 乘者。答彼則專窮聖意用顯教源。此明通被 T1805_.40.0160c06: 兩機以彰利普。然則三乘爲語尚乃兼權。若 T1805_.40.0160c07: 論雙樹重扶咸歸常住。故知。四戒皆導佛乘。 T1805_.40.0160c08: 根器不同故分三五。如是知之。三寶舟航者 T1805_.40.0160c09: 三寶四種。一體理體就理而論。化相一種局 T1805_.40.0160c10: 據佛世。住持一位通被三時。功由戒力運載 T1805_.40.0160c11: 不絶。故如舟焉何以然耶。由佛法二寶並假 T1805_.40.0160c12: 僧弘。僧寶所存非戒不立。如標宗中順則三 T1805_.40.0160c13: 寶住持。違則覆滅正法。又如華嚴云。具足受 T1805_.40.0160c14: 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等。餘如後引。或 T1805_.40.0160c15: 可越度凡流入三寶位。必須受戒以合舟喩。 T1805_.40.0160c16: 文通此釋前解爲正。寔字音植訓實訓是。次 T1805_.40.0160c17: 顯勝中有二。初對二學明所詮行勝。下對兩 T1805_.40.0160c18: 藏顯能詮教勝。定慧莫等者須約兩意互明 T1805_.40.0160c19: 勝劣。若望斷惑證眞則慧爲勝。戒但止業定 T1805_.40.0160c20: 唯攝散故。若約修行次第必戒爲始。禪定智 T1805_.40.0160c21: 慧因之而生。故今云建修正從後義故云莫 T1805_.40.0160c22: 等。遺教依因成論捉縛並同此意。次顯教中 T1805_.40.0160c23: 群藉即目經論二藏。於茲乃指住持之事。經 T1805_.40.0160c24: 論不談故云息唱。謂剃染禀戒入道次第以 T1805_.40.0160c25: 至僧中。受懺安恣結説治諫師資上下行住 T1805_.40.0160c26: 坐臥飮食衣服衆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 T1805_.40.0160c27: 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T1805_.40.0160c28: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故善見云。毘尼藏者佛 T1805_.40.0160c29: 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曲論來致備如 T1805_.40.0161a01: 中卷。準上所詮亦須兩釋。若詮理發智破妄 T1805_.40.0161a02: 顯眞。則經論爲勝。若軌事攝修滅惡生善。則 T1805_.40.0161a03: 毘尼獨尊。故知。三藏各具勝能。今望住持故 T1805_.40.0161a04: 有優劣。問標宗所引大小經論亦明戒律。那 T1805_.40.0161a05: 云息唱。答雖復兼明號隨經律。止是略歎戒 T1805_.40.0161a06: 功。至如上列住持等事。非彼所論故得云耳。 T1805_.40.0161a07: 敍弘傳中初文。正法像法各一千年。末法萬 T1805_.40.0161a08: 年。如來定在正法。四依通於正像。文爲二段。 T1805_.40.0161a09: 上明教主親弘。下明弟子傳化。住法圖賛列 T1805_.40.0161a10: 二十五祖。即以如來爲開法大師。迦葉已下 T1805_.40.0161a11: 爲傳法聖僧。今此戒律佛出方制本其元始。 T1805_.40.0161a12: 故云自也。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 T1805_.40.0161a13: 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 T1805_.40.0161a14: 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 T1805_.40.0161a15: 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僣稱。故十誦云。若比 T1805_.40.0161a16: 丘言我是大師説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
T1805_.40.0161a19: 劫人壽百歳出世之時也。三十成道説三乘法 T1805_.40.0161a20: 度人無量。八十唱滅。今指五十年中行化之 T1805_.40.0161a21: 時故云在世。言偏弘者謂雖談衆典。然於毘 T1805_.40.0161a22: 尼最所留意。故篇聚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 T1805_.40.0161a23: 凡所施爲必以威儀爲主是也。又經通餘人所 T1805_.40.0161a24: 説。律唯金口親宣大權影響但知祇奉。況餘 T1805_.40.0161a25: 小聖安敢措詞。又復諸經説有時限。律則通 T1805_.40.0161a26: 於始終。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 T1805_.40.0161a27: 戒乃有萬差等。具斯三意永異餘經。偏弘之 T1805_.40.0161a28: 言想無昧矣。爰即語詞此明如來滅後迦葉而 T1805_.40.0161a29: 下結集傳持。故云無普。普即廢也。言四依者
T1805_.40.0161b03: 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衆生所頼四並名依。
T1805_.40.0161b08: 約横論同時弘闡人實非一。鞠多五子豈不明 T1805_.40.0161b09: 乎。就竪而言師子已下豈無傳教。況復下云 T1805_.40.0161b10: 逮于像季。則知。四依之言兼該正像。弘法之
T1805_.40.0161b14: 感通傳天神所述。西方諍競大小不融。至於 T1805_.40.0161b15: 經卷互相投毀。及空有兩宗各分黨類。若論 T1805_.40.0161b16: 此方隋唐已前五部未分假實未判。是此非 T1805_.40.0161b17: 彼各尚己宗故多乖諍。以下文中別指震旦。 T1805_.40.0161b18: 故知。此科通語兩土。然祖師出世當佛滅後 T1805_.40.0161b19: 一千五百餘年。即入像法之末。是故齊此以 T1805_.40.0161b20: 明訛替。澆謂澆薄醇味漸微。訛謂訛變本體 T1805_.40.0161b21: 全失。時實不然由人故耳。鋒即利刃世中兵 T1805_.40.0161b22: 鬥謂之爭鋒。脣舌相攻以圖勝負。事有同焉。 T1805_.40.0161b23: 鼓謂撃動。論即言議事無形質。顯是虚諍故 T1805_.40.0161b24: 云不形。次科傳教失中。初文上既通敍兩土 T1805_.40.0161b25: 澆訛。下不別敍西方。蓋非今意。但明此土引 T1805_.40.0161b26: 生述作。因前而致故標所以。震嶺者震是梵 T1805_.40.0161b27: 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如世州郡多以 T1805_.40.0161b28: 江山川澤通而召之。又如釋相云震嶺受縁。 T1805_.40.0161b29: 即明東夏得戒之始耳。又僧傳中賛曇延法 T1805_.40.0161c01: 師云。震嶺宏標遺教法主。準知震嶺之號。但
T1805_.40.0161c04: 九代者自後漢明帝佛法初傳。至於大唐祖師
T1805_.40.0161c09: 其師心。列失中凡傳教之務不出有三。一弘 T1805_.40.0161c10: 揚教法。二訓誘來蒙。三扶持顛墜。今觀前代 T1805_.40.0161c11: 於此三事曾未論之。故下結云可得詳而評 T1805_.40.0161c12: 之。蓋言不能詳評故也。是以文中科爲三失。 T1805_.40.0161c13: 初揚顯下二句闕第一也。行儀謂行事軌式。 T1805_.40.0161c14: 以像末之教不顯行儀。安能久住。匡謂正其 T1805_.40.0161c15: 訛駁。攝謂持之久永。垂下二句闕第二也。以 T1805_.40.0161c16: 後學無知若非師範。進道無由尋即法也。紐 T1805_.40.0161c17: 下二句闕第三也。玄綱大表並喩律乘。紐謂 T1805_.40.0161c18: 接續。既即已也。樹字上呼顛即是倒。此二句 T1805_.40.0161c19: 擧喩雖別所顯義同。結示中上句躡前智術。 T1805_.40.0161c20: 既無典據。故云憑虚。下句躡上三事不能詳 T1805_.40.0161c21: 評。故曰難爲。以即用也。形謂構其相状。聲即 T1805_.40.0161c22: 發其言詞。露潔猶言顯白也。任情虚説無教 T1805_.40.0161c23: 照對故易。軌行實事是非外彰故難。上約虚 T1805_.40.0161c24: 實相對釋次就理事釋者。有解云。上句指虚 T1805_.40.0161c25: 通理性。即經論之學。下句明軌範事相。即毘 T1805_.40.0161c26: 尼之教。彼引僧傳。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 T1805_.40.0161c27: 分律。三十餘遍顧諸徒曰。予聽渉多矣。至於 T1805_.40.0161c28: 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増逾暗。豈非理
T1805_.40.0162a03: 焉。次彰講解。斥學解中初科又二。初至繁濫 T1805_.40.0162a04: 正敍執文。上二句標執。下二句顯過。前修即 T1805_.40.0162a05: 指前代諸師。律藏且據本宗一部。毎有行事 T1805_.40.0162a06: 必據誠文。雖是實録然由年代渺邈五師捃 T1805_.40.0162a07: 拾。翻譯失旨抄寫錯漏。致有殘缺不了之文。 T1805_.40.0162a08: 今家則用文義決通。如下所標律文不了是也。 T1805_.40.0162a09: 寄縁猶附事也。良即訓實以文害事。故有繁
T1805_.40.0162a12: 須研味精詳。二必聞見廣博。既乖此二故多 T1805_.40.0162a13: 虚謬。臆下三句出其過相。臆即胸臆言其任
T1805_.40.0162a18: 生常計也。寡即訓少集即是聚。言其多也。次 T1805_.40.0162a19: 科有二。上明辨罪據別行也。下云衆網約僧 T1805_.40.0162a20: 事也。釁戻皆目於罪。展轉増多各據一見。故
T1805_.40.0162a24: 通。任情則事派千差。依教則理歸一揆。既迷 T1805_.40.0162a25: 教旨義無所憑。朋黨者則同。憎嫉者故異。世 T1805_.40.0162a26: 途目撃今古皆然。故云同異等。區亦分也。三 T1805_.40.0162a27: 中因前異計執諍紛紜。是非難定遲疑不決。 T1805_.40.0162a28: 故推博學深識方能裁斷。文中初二句簡其 T1805_.40.0162b01: 堪能。上句明精窮律藏教有廢興。偏局之者 T1805_.40.0162b02: 固執成諍。下句明評量諸師。釋説多異後進 T1805_.40.0162b03: 未達取捨莫從。必具二能方堪此任。故云自 T1805_.40.0162b04: 非等。孰能下顯餘人不能。闢即開也。重疑者 T1805_.40.0162b05: 謂展轉生疑。如執夏中不得解界。人已生疑。 T1805_.40.0162b06: 因又疑曰。必若解之爲成夏否。又如執一夏 T1805_.40.0162b07: 三度受日。疑云。必欲重受爲失夏耶。又如小 T1805_.40.0162b08: 界立相疑云。必行受戒爲得戒否。略擧數端 T1805_.40.0162b09: 以遣文相。凡此之類隨時引之。大論疑者事 T1805_.40.0162b10: 既不明。任運滋廣故云重疑。遣猶除也。累字 T1805_.40.0162b11: 去呼謂滯礙也。心既有疑事即成礙。人無不 T1805_.40.0162b12: 爾故云通也。或作罪累釋者。如執夏末受日 T1805_.40.0162b13: 十五限滿不還成夏。又七日藥開無内宿盜常 T1805_.40.0162b14: 住物。令奪取等足使人疑。依行有罪必決其 T1805_.40.0162b15: 疑。則令離過故云遣也。此二句對上考諸説 T1805_.40.0162b16: 虚實。括下二句對上統教意廢興。部執且指 T1805_.40.0162b17: 五部。五師情見岳立不同。若偏守一宗則必 T1805_.40.0162b18: 成諍論。故須統括考校異同。斟量取捨方明
T1805_.40.0162b22: 疏鈔。如第十門具列者是。下二句別列非相。 T1805_.40.0162b23: 言止論者貫下兩句。謂撰疏者但相廢立。作 T1805_.40.0162b24: 鈔者唯逞難問。更無他意故也。如義鈔兩疏 T1805_.40.0162b25: 時或引之是也。問此中既斥彼那引之。答此 T1805_.40.0162b26: 明行事故須奪破。彼演義章不妨引用。又古 T1805_.40.0162b27: 文極繁彼唯摘要。取其少分以辨是非。所以 T1805_.40.0162b28: 義鈔題云拾毘尼義是也。至下斥其失宗。行 T1805_.40.0162b29: 事訓蒙毘尼宗體於茲既失。餘不足言。今鈔 T1805_.40.0162c01: 首題即彰此意。高超遠古深契佛心。紐絶扶 T1805_.40.0162c02: 顛誠在於此。是以諸篇演布唯存行事爲宗。 T1805_.40.0162c03: 隨處提撕專以訓蒙爲意。咨爾來學勿負祖 T1805_.40.0162c04: 恩。言世事者謂是世中合行之事。非世俗 T1805_.40.0162c05: 之事也。準下撰述一十六師。今云百無一者 T1805_.40.0162c06: 汎擧至多。以明至少猶不可得。言都無所取 T1805_.40.0162c07: 也。次義集者即諸本羯磨。以羯磨文散在廣 T1805_.40.0162c08: 律。並以義類集結成篇。故云文在義集。如今 T1805_.40.0162c09: 隨機羯磨。亦稱撰集。又業疏中召出羯磨人 T1805_.40.0162c10: 爲集法者。皆可證矣。此科文意爲遮後疑。恐 T1805_.40.0162c11: 云上斥疏鈔繁費乖宗。且諸本羯磨直顯行 T1805_.40.0162c12: 事如何。上云百無一本。無乃誣彼先賢耶。今 T1805_.40.0162c13: 雖許有還成無用。言時有者明其不多也。鋭 T1805_.40.0162c14: 懷者美其敏利也。即目鎧諦光願四師。上標 T1805_.40.0162c15: 人法或下指過。初二句即光願二本。光本多 T1805_.40.0162c16: 以義求。願本廣引縁據。詞繁事隱不濟時用 T1805_.40.0162c17: 故云多列等。閑緩非要謂之游詞。好廣者樂 T1805_.40.0162c18: 從。尚簡者不顧故云逗機未足。逗猶濟也。次 T1805_.40.0162c19: 單題下即鎧諦二本。上二句斥文略。題即書 T1805_.40.0162c20: 寫。彼唯出法不辨縁成。故云莫宣猶言不述 T1805_.40.0162c21: 也。下二句明無用。既不曉成敗。加被無功故 T1805_.40.0162c22: 云依文等。故業疏序中總斥四本云。増減繁
T1805_.40.0162c25: 序。所以下二句對上文碎。故難尋求。次二句 T1805_.40.0162c26: 對上義亂。故難領會。第二明今述作。初文爲 T1805_.40.0162c27: 二。初明覽古。聽采暇者在首師講席習學之
T1805_.40.0163a01: 等。屬音燭訓當。非當意者不契祖心也。上句 T1805_.40.0163a02: 示無取下句出所以。問劣則可爾優何不契。 T1805_.40.0163a03: 答以群篇中優劣互見。優雖有取劣不可存。 T1805_.40.0163a04: 欲得全優未之有也。云非屬意其義如斯。慈 T1805_.40.0163a05: 訓所興良由於此。斐然下次明撰述。斐然者
T1805_.40.0163a10: 學故。三彰謙意故。具謂委陳行相。舒謂演布
T1805_.40.0163a13: 統收諸律。即五十祇等。次句收大小乘經。經 T1805_.40.0163a14: 中談律名爲隨經之律。故云隨説。第三收大 T1805_.40.0163a15: 小乘論。第四總諸師疏鈔及布薩儀高僧傳 T1805_.40.0163a16: 師資傳寺誥等。此之四句括盡一部引用之 T1805_.40.0163a17: 文。是則貫攝兩乘嚢包三藏。遺編雜集聚 T1805_.40.0163a18: 成宗。以鈔標題義見於此。搜下次明取捨。又 T1805_.40.0163a19: 二初二句取捨三藏。搜謂摘取駁即簡除。言 T1805_.40.0163a20: 同異者初約本宗他部。同異相對以明搜駁
T1805_.40.0163b02: 義可見矣。初二句明取者如下諸篇所引。疏 T1805_.40.0163b03: 鈔解釋問答多不標名。至於僧傳寺誥等各
T1805_.40.0163b06: 七間如義鈔廢立。或引破者忘成及界不開 T1805_.40.0163b07: 中。安居解界失夏等。又布薩儀中唱未受具 T1805_.40.0163b08: 人不清淨者出等。出要律儀禮敬捉衣角之 T1805_.40.0163b09: 類。若不剪除人情滯塞。故云成通意也。次體 T1805_.40.0163b10: 勢中初別列有四句。初句明繁者或作繁廣 T1805_.40.0163b11: 釋。上卷諸篇廣張行事。中卷盜戒離衣畜寶 T1805_.40.0163b12: 別衆食等。下卷二衣四藥導俗沙彌等。或作 T1805_.40.0163b13: 繁累釋。如結界唱相有場無場兩種大界並 T1805_.40.0163b14: 先委示正唱復出。受戒遮難亦先釋相出衆。 T1805_.40.0163b15: 對衆復兩列之。説戒懺殘並前廣引諸教。然 T1805_.40.0163b16: 後還引前文排布儀式。上就當篇各明。若約 T1805_.40.0163b17: 別篇互望亦有此義。如結界篇重明集僧。又 T1805_.40.0163b18: 羯磨篇中復列集僧結界簡人受欲等。及受 T1805_.40.0163b19: 戒篇還述集僧等。釋相篇復明受戒具縁等。 T1805_.40.0163b20: 釋相對施兩出五觀食法等。如是並爲顯於 T1805_.40.0163b21: 行事不可闕略。即下所謂若略減取其梗概。 T1805_.40.0163b22: 用事恒有不足是也。第二略指者初約諸篇 T1805_.40.0163b23: 互指。如集僧指結界在。後結界指集僧如前。 T1805_.40.0163b24: 説戒指白衆在僧網。安居指五利如自恣。羯 T1805_.40.0163b25: 磨中簡衆與欲並指前篇。又各就當篇明者 T1805_.40.0163b26: 如足數中。指四儀別相廣如別衆。懺殘指覆 T1805_.40.0163b27: 藏如後。如此相指遍該一部。且擧一二。類謂 T1805_.40.0163b28: 同流從即訓順。如安居竟合明迦提五利。不 T1805_.40.0163b29: 欲更繁然夏竟受利與下自恣。同流相順故 T1805_.40.0163c01: 指如彼。餘皆倣此。又釋。如無場大界已出結 T1805_.40.0163c02: 法。後有場大界即指如前。乃至加三衣法具 T1805_.40.0163c03: 出一法。餘並例指。受日中出半月羯磨。已一 T1805_.40.0163c04: 月如前。此釋亦通不無其義。三文斷者如受 T1805_.40.0163c05: 欲中明説欲相。引五分僧祇文斷已續云義 T1805_.40.0163c06: 評等。下諸篇中義云義曰義詳義準等皆同
T1805_.40.0163c09: 主。賓則申疑推究。主則隨義決通。欲使言議
T1805_.40.0163c16: 盡。上來四句總括一部文體大要。意使預知 T1805_.40.0163c17: 至文不惑。今更以四句助顯其意。初句繁而 T1805_.40.0163c18: 不費。次句略而不闕。三參而不亂。四幽而不 T1805_.40.0163c19: 隱。如下通結。如是者指示之詞。謂上四種遍 T1805_.40.0163c20: 在一部。不使前後義有相違。故云始終交映。 T1805_.40.0163c21: 又除顯事用不令前後文有繁複。故云隱顯 T1805_.40.0163c22: 互出。交亦是互映即照也。會異中前明引用 T1805_.40.0163c23: 之意。次彰撰述之體。至於所引群部法事。 T1805_.40.0163c24: 若法計非本宗容生疑濫。兼復示之故云并 T1805_.40.0163c25: 也。初四句列相。並皆下顯意。初明羯磨。對世 T1805_.40.0163c26: 寡用故曰見行。衆法多據本宗。別法多出諸
T1805_.40.0164a02: 此二篇多集群部。少出本宗故別會之。尋文 T1805_.40.0164a03: 可見。既並他部收歸本宗。故云攬爲一見等。 T1805_.40.0164a04: 此宗者若對餘部即指四分。若對諸家即歸 T1805_.40.0164a05: 今鈔一家行事。費功有二。一昧教妄行則費 T1805_.40.0164a06: 行功。二文散難求則費學功。勒卷中初科遮 T1805_.40.0164a07: 異説者。或當時實有。或假設預防。若比諸師 T1805_.40.0164a08: 行事義集似傷繁細。然不達深意故須明之
T1805_.40.0164a11: 曲之大段故云大節。斥猶責也。文繁誰所下 T1805_.40.0164a12: 示意。樂好也獲得也。何下轉釋不已所以。初 T1805_.40.0164a13: 徴起若下正釋。初明須繁必下顯非繁梗概 T1805_.40.0164a14: 猶粗略也。横評謂非理多説。諱即避忌。鈔以 T1805_.40.0164a15: 撮要包含爲義。不急之言非所宜故。今意中。 T1805_.40.0164a16: 圖度者以智斟量。取中者離繁略過。務省約 T1805_.40.0164a17: 者是鈔正宗。救急備卒是今正意。衆別行相 T1805_.40.0164a18: 不可暫忘故云急也。事起不常無由措手故 T1805_.40.0164a19: 云卒也。師資篇云故拯倒懸之急。第十門云 T1805_.40.0164a20: 庶令臨機有用。斯即急卒意也。中字乎呼如 T1805_.40.0164a21: 上釋也。或可去呼。謂允當也。是知。斯典一文 T1805_.40.0164a22: 一句無非要行片無閑詞。嗟夫末世昏愚志 T1805_.40.0164a23: 性下劣。唯誇講説專事唇吻。重輕篇聚身無 T1805_.40.0164a24: 不爲。戒定修治曾無一念。致令慈訓棄若朽 T1805_.40.0164a25: 遺。救急之言於茲喪矣。但恐苦輪之下欲罷 T1805_.40.0164a26: 不能。聖道之中進身無日。有識英俊寧不動 T1805_.40.0164a27: 懷指闕中思即籌慮贍猶濟也。固即訓實行 T1805_.40.0164a28: 詮即諸義解。此明今鈔專列時事。義章辨論 T1805_.40.0164a29: 有不濟者例皆不引。委在餘文故云於後。上 T1805_.40.0164b01: 卷多指義鈔。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業疏。 T1805_.40.0164b02: 凡所指略皆此意耳。如篇聚中二不定七滅 T1805_.40.0164b03: 諍皆先提大意已乃云。文義既廣徒勞宣釋。 T1805_.40.0164b04: 終未窮盡故略不述等。釋相中四違諫戒意 T1805_.40.0164b05: 亦同此。故云略標等。示所詮中衆務謂。四人 T1805_.40.0164b06: 已上羯磨僧事。成謂能辦用即擧行。遵即奉 T1805_.40.0164b07: 持之心。機謂時須之急。託事即衣藥等縁。並 T1805_.40.0164b08: 下結示無闕。紊音問亦亂也。如古所傳三卷 T1805_.40.0164b09: 三位。即名衆自共三行。今更以義判略爲三 T1805_.40.0164b10: 別。初約止作上下對事造修名作持行。中卷 T1805_.40.0164b11: 守戒離過名止持行。二約衆別上卷僧務名 T1805_.40.0164b12: 衆行。中下自修名別行。三約純雜上中各局 T1805_.40.0164b13: 故純。下卷隨機故雜。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 T1805_.40.0164b14: 兼。且據大途如上所判。分篇敍意中初明難 T1805_.40.0164b15: 判。人爲能行事是所造。故云境事。科謂分節 T1805_.40.0164b16: 擬即度量。今下正分。言物類者今先擧示。如 T1805_.40.0164b17: 安居分房釋相明法體。懺六聚中明事理兩 T1805_.40.0164b18: 懺。二衣分亡人物。導俗明説法儀。沙彌中出 T1805_.40.0164b19: 家業及七篇中所注法附。若據篇題實非該 T1805_.40.0164b20: 攝。然夏中分房同安居類。故但標安居。其餘 T1805_.40.0164b21: 自攝餘皆準此。是則三十首題。並據一篇之 T1805_.40.0164b22: 主耳。若爾何以有注法附或不注者。答有親 T1805_.40.0164b23: 疏故。列名中據從敍意之下即列篇名。則文 T1805_.40.0164b24: 理相貫。然以十門生起間之甚有不便。古科 T1805_.40.0164b25: 列名在十門之首。釋云。爲顯諸篇是十門所 T1805_.40.0164b26: 括。今謂不爾豈有敍致於前列名在後。況勒 T1805_.40.0164b27: 卷分篇次第有序。今詳至於已下二十二字 T1805_.40.0164b28: 合在列名之後。則使篇名接前敍意生起冠 T1805_.40.0164b29: 後十門。文次義顯永無疑濫。今文倒亂恐是 T1805_.40.0164c01: 傳誤豕亥之訛。古今皆爾以理爲正豈不然
T1805_.40.0164c04: 流者總中別相義類異故。上二句即顯前文。 T1805_.40.0164c05: 但敍述作不明義例。故云未委。更以下生後 T1805_.40.0164c06: 意。括謂包收鏡明也。遠詮謂教相大旨。將釋 T1805_.40.0164c07: 十門略知次第。大聖立教爲顯一乘。欲使群 T1805_.40.0164c08: 迷咸歸實道。不堪受化暫用權方。適物隨宜 T1805_.40.0164c09: 凡心叵測。然則將傳遺教必曉來源。俾夫學 T1805_.40.0164c10: 有所歸。行非虚造教興之意故在初。明既達 T1805_.40.0164c11: 此門粗知來旨。何因制度輕重不倫故次明 T1805_.40.0164c12: 也。上列二門通論律藏。宗部既別教相莫融 T1805_.40.0164c13: 必有事興。依何處斷故有三也。雖知用教約 T1805_.40.0164c14: 體有宗。此土受縁並遵四分。或於本部攝事 T1805_.40.0164c15: 不周。餘部誠文如何取用故有四也。上且據 T1805_.40.0164c16: 文文容乖闕。乖須義定闕必文通。廢立既難 T1805_.40.0164c17: 須明軌式故有五也。已前辨教並約能詮。教 T1805_.40.0164c18: 不徒施必詮正行。行非一轍須指大宗。故有 T1805_.40.0164c19: 六也。上來六意教行具彰。教行被機機分多 T1805_.40.0164c20: 異。故七八九通局次明。前之九段機教兩明 T1805_.40.0164c21: 頗彰化意。然教傳此土眞僞相參。若不甄除 T1805_.40.0164c22: 容生疑濫。又斯文之作特異前修元意所存 T1805_.40.0164c23: 來學須曉。故次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 T1805_.40.0164c24: 略已顯。至下別釋隨更明之 T1805_.40.0164c25: 第一教興中。標云意者爲屬於誰。答觀前二 T1805_.40.0164c26: 意似屬於佛。據下諸門則有相妨。今須一概 T1805_.40.0164c27: 並爲祖意。以毘尼教旨昔世未聞。縱有所明 T1805_.40.0164c28: 猶非盡理。十門意趣出自今師。故以序字屬 T1805_.40.0164c29: 於能序。教興二字即爲所序。意之一字通指 T1805_.40.0165a01: 此門。又文標十意。謂裁度之懷前云十門。謂 T1805_.40.0165a02: 由之而入後言十條。謂義類不同。並對下諸 T1805_.40.0165a03: 篇隨名不定。通明中初科顯意分二。初約義 T1805_.40.0165a04: 通敍。雖文在初科而無虚之語通含後二。論 T1805_.40.0165a05: 下引文正示。釋迦如來道成積劫。徳超三聖。 T1805_.40.0165a06: 化於人道示相同之。是以且就人中美爲尊 T1805_.40.0165a07: 極。故曰至人。又佛身充滿隨物現形。示生唱 T1805_.40.0165a08: 滅拯接群品。今此且據娑婆所見誕育王宮。 T1805_.40.0165a09: 厭世修行降魔成佛故云興世。言有方者方 T1805_.40.0165a10: 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衆生差別 T1805_.40.0165a11: 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 T1805_.40.0165a12: 虚。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流
T1805_.40.0165a17: 法開解偏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 T1805_.40.0165a18: 檢過唯是大慈。所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 T1805_.40.0165a19: 世。欲説妙法普令開悟。衆生頑鈍遂説三乘。 T1805_.40.0165a20: 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其過非。人 T1805_.40.0165a21: 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不 T1805_.40.0165a22: 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議。正法之時尚 T1805_.40.0165a23: 多毀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 T1805_.40.0165a24: 下凡不遺微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故戒疏 T1805_.40.0165a25: 云。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内衆等。引證中 T1805_.40.0165a26: 即本律増一中文。彼云佛在跋闍國池水邊。 T1805_.40.0165a27: 告諸比丘。汝謂我以何心爲汝説法耶。鈔引 T1805_.40.0165a28: 答詞略衆生二字。對外道中初文言外道者。 T1805_.40.0165b01: 不受佛化別行邪法多論販賣。戒云。根本六 T1805_.40.0165b02: 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 T1805_.40.0165b03: 法與弟子不同。師弟通有九十六。如是相傳
T1805_.40.0165b06: 居。故云自也。人尊者位過人天故。道高者倶 T1805_.40.0165b07: 能出離故。制斯戒者戒是聖法制令受行。受 T1805_.40.0165b08: 之則聖財内備。行之則美徳外彰。出過外俗 T1805_.40.0165b09: 所以尊高。爲對二字正是佛心。制戒之言唯
T1805_.40.0165b12: 言。無有正法外道無異。佛因制戒頗符此意。 T1805_.40.0165b13: 然是他譏佛意未顯。故指下文制法。以明如 T1805_.40.0165b14: 説戒犍度因諸外道八日十四十五三時集會。 T1805_.40.0165b15: 瓶沙王見已白佛。因制半月説戒。安居犍度 T1805_.40.0165b16: 因六群春夏冬三時遊行。居士譏言諸外道尚 T1805_.40.0165b17: 三月安居。此諸釋子一切時遊行因制安居。 T1805_.40.0165b18: 自恣犍度因諸比丘結安居。已作制不共語 T1805_.40.0165b19: 問訊。佛言。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唖法。 T1805_.40.0165b20: 衣犍度中有比丘持木鉢佛言。不應持如是 T1805_.40.0165b21: 鉢。此是外道法。乃至比丘畜繍手衣。著草衣 T1805_.40.0165b22: 樹皮衣葉衣瓔珞衣皮衣鳥毛衣人髮衣馬尾 T1805_.40.0165b23: 牛尾衣露身。佛一一皆言不應爾。此是外道 T1805_.40.0165b24: 法。乃至結云。如是一切外道法不應作。且引 T1805_.40.0165b25: 一二以息世疑。下諸犍度其文非一。故云凡
T1805_.40.0165b29: 沙門瞿曇法律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 T1805_.40.0165c01: 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 T1805_.40.0165c02: 告衆曰。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
T1805_.40.0165c05: 擧故通指之。然結集之文語意彰顯。故得更 T1805_.40.0165c06: 引展轉爲證。問結集時事既在滅後那證聖 T1805_.40.0165c07: 心。答結集存法既爲絶於餘言。佛意本興信 T1805_.40.0165c08: 專懷於異道。如下五例開制往徴亦引後文
T1805_.40.0165c13: 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良 T1805_.40.0165c14: 由衆生根器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 T1805_.40.0165c15: 不等緩急有珠。諸部輕重乃有無量。雖復不 T1805_.40.0165c16: 同各稱根性。皆有奉行之益。以是義故聖制 T1805_.40.0165c17: 本有五名。又引付法藏傳佛現在世分爲五
T1805_.40.0165c20: 意。故使現在但有五名不分五別。不妨輕重 T1805_.40.0165c21: 縁急即是懸被將來。故彼云。聖者之制現無 T1805_.40.0165c22: 五意。但有懸記之言。佛去世後始有諸部分 T1805_.40.0165c23: 張等。次句彰異。言多別者統論分部。初則二 T1805_.40.0165c24: 初剏初各集。次一百年後上座部中分出五 T1805_.40.0165c25: 部。又云。二百年後分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
T1805_.40.0165c28: 此語通含非唯五部。引證中既云多別不可 T1805_.40.0165c29: 備陳。略引二部以明異相。故云且如等。所以 T1805_.40.0166a01: 特引此二部者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敵對相 T1805_.40.0166a02: 反於義易見。或可。部計雖多不出空有。是以 T1805_.40.0166a03: 下明戒體亦出兩宗耳。兩部勝劣略列四種今 T1805_.40.0166a04: 合釋之。初戒本繁略對下立教顯約。十誦著
T1805_.40.0166a07: 都無此爲略也。四分敬塔便唾各隨別相。具 T1805_.40.0166a08: 列多戒故云顯也。著衣立二。義無不收故名 T1805_.40.0166a09: 約也。或可。二部廣律戒本對辨優劣。學者尋 T1805_.40.0166a10: 之。二指體未圓對下軌用多方。十誦色爲戒 T1805_.40.0166a11: 體。能造所造二倶是色倶不談心。未窮業本 T1805_.40.0166a12: 故未圓也。四分二非爲體。體從心發然限在 T1805_.40.0166a13: 小宗。曲從權意別立異名。退非是小進不成 T1805_.40.0166a14: 大。密使行人心希實道。多方之義其在茲焉。 T1805_.40.0166a15: 故業疏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依心起故 T1805_.40.0166a16: 勝前計等。問此句既明戒體。何以但云軌用 T1805_.40.0166a17: 多方。答此宗法相不唯談體。如羯磨疏五義 T1805_.40.0166a18: 分通。故茲一句通含多意。復彰今體望前雖 T1805_.40.0166a19: 勝對大猶偏。但云多方足彰部意。故戒疏云。 T1805_.40.0166a20: 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 T1805_.40.0166a21: 理等。若爾前宗何以直示。答彼部所立正合 T1805_.40.0166a22: 小宗。定爲偏計更無他意。故直顯體義兼隨 T1805_.40.0166a23: 行亦非圓。故三接俗楷定對下提誘生善。多 T1805_.40.0166a24: 宗五戒必須盡形。八戒唯止一日一夜。此時 T1805_.40.0166a25: 定也。二戒不開分受。縱有分受得善無戒。此 T1805_.40.0166a26: 數定也。四分二戒長短並通全分皆得接俗 T1805_.40.0166a27: 之教。但存住善故非楷定。四御法無準對下 T1805_.40.0166a28: 人法有序。彼宗人位雖同不無差異。如無和 T1805_.40.0166a29: 尚得成受戒。及界内一人四處足數。一界之 T1805_.40.0166b01: 内多處作法互相受欲。此人無準也。三種羯
T1805_.40.0166b09: 不同之相。皆是如來隨機施教。淺深不等懸 T1805_.40.0166b10: 鑒未來部計支分作輕重説。教興之意於茲
T1805_.40.0166b13: 該群部不局一宗。然上三意能所互彰。初就 T1805_.40.0166b14: 能施必兼所被。以慈不虚發專爲劣機。後之 T1805_.40.0166b15: 二種文約所爲用顯能施。次則彰正法之尊 T1805_.40.0166b16: 高。後乃明教門之差別。正明中初科。上二句 T1805_.40.0166b17: 明教起由機。人既下四句明機別教廣。攝誘 T1805_.40.0166b18: 謂曲施方便。弘濟謂普令護益。軌用即一切 T1805_.40.0166b19: 事法止作兩行。上句明能説之意。下句顯所 T1805_.40.0166b20: 説之教。貴下六句敍今從要。本詮謂教之大 T1805_.40.0166b21: 旨對下條緒即事之別相。所以等者探後二
T1805_.40.0166b24: 信也。今下總標一部之文不過五例。以少明 T1805_.40.0166b25: 多故云束也。初遮性者毘尼所制無出遮性。 T1805_.40.0166b26: 用此二門求一律藏。總歸二意故曰往分。初 T1805_.40.0166b27: 通局中十不善道違理之業體本是惡三藏齊 T1805_.40.0166b28: 禁。然毘尼中但制七支。更増篇聚故通二教。 T1805_.40.0166b29: 壞生掘地等本非不善。息世譏疑制方成過故 T1805_.40.0166c01: 局制教。據文合云遮戒則局於制教。文中爲 T1805_.40.0166c02: 示遮性之義。故云因過等。然性戒元有無論 T1805_.40.0166c03: 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 T1805_.40.0166c04: 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 T1805_.40.0166c05: 或約違理違事分之。餘如戒疏。次科性戒中 T1805_.40.0166c06: 初句正標教意。謂下釋成。初二句示文緩。此 T1805_.40.0166c07: 收一切性戒故云並有。文雖下釋義急。初明 T1805_.40.0166c08: 教急行難。如下略擧兩戒顯上教急。既下二 T1805_.40.0166c09: 句釋上行難。故知下結歸。三時者謂初入入 T1805_.40.0166c10: 已出時。於三時中微動樂念還即成重。毀呰 T1805_.40.0166c11: 即九十中罵戒慈心誨勗雖罵無犯。微生瞋怒
T1805_.40.0166c14: 立四句。一文緩義急性中開也。二文急義緩
T1805_.40.0166c17: 大慈下明制道。道既無失俗則生善。一制兩 T1805_.40.0166c18: 得權巧在茲。涅槃所謂息世譏嫌即其義也。 T1805_.40.0166c19: 枉坑者枉謂邪曲。以於僧起謗必墮邪道。永 T1805_.40.0166c20: 無有出喩之若坑。或可。約報即喩苦趣。引證 T1805_.40.0166c21: 中彼論第七明犯罪有三種。一初犯縁。二因 T1805_.40.0166c22: 犯故制。三重制。於重制中又有二種因縁。一 T1805_.40.0166c23: 者急二者緩。急謂乃至共畜生與人同犯緩 T1805_.40.0166c24: 即聽捨道還家行婬。後若樂道還聽出家受具
T1805_.40.0166c29: 然故云通望。用此證前遮性二戒急緩之義。 T1805_.40.0167a01: 通該一切矣。次開制中唯據遮戒與前爲異。標 T1805_.40.0167a02: 云。徴者訓求訓驗二義皆通。引示中初科言 T1805_.40.0167a03: 下文者。即五百結集文彼明迦葉結集。已長 T1805_.40.0167a04: 老富那羅重更詰問結集次第。迦葉一一答。 T1805_.40.0167a05: 已彼云。我盡忍可唯除八事。親從佛聞憶持 T1805_.40.0167a06: 不忘。佛聽内宿内煮等。迦葉答言。實如汝所 T1805_.40.0167a07: 説。世尊以穀貴故聽。時世還豐佛仍制斷。彼 T1805_.40.0167a08: 復言。佛是一切知見。不應制已還開開已復
T1805_.40.0167a11: 及後世。即了論中時毘尼也。在世教中五分
T1805_.40.0167a15: 定。方隅隔越風土不同。立法檢非難爲一概。 T1805_.40.0167a16: 意使隨時適變逐處所宜。故立未來竪通像末 T1805_.40.0167a17: 仍施現在。横被邊夷旨在爲人義見于此。問 T1805_.40.0167a18: 時方名相未知何出。答明了論有時處毘尼。
T1805_.40.0167a22: 明在世耶。答本律明開邊方五事。但文局事 T1805_.40.0167a23: 定未顯通收。故假彼文以申當部耳。今世愚 T1805_.40.0167a24: 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 T1805_.40.0167a25: 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爲顯異。邪多正 T1805_.40.0167a26: 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 T1805_.40.0167a27: 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鉢紗衣不殊外俗。 T1805_.40.0167a28: 循名昧實並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愼之。 T1805_.40.0167a29: 互融中二教即二世教此有二釋。前教本爲未 T1805_.40.0167b01: 來即兼佛世。後教本興現在仍通像末。或可。 T1805_.40.0167b02: 恐疑引用五分故此釋之。彼此兩字即指二 T1805_.40.0167b03: 宗。謂四分制已更開即兼在世。五分雖制不 T1805_.40.0167b04: 用亦兼未來。既而彼此相兼。即知。本宗自具 T1805_.40.0167b05: 二世。但文不顯故用彼文。問遮性中亦明開 T1805_.40.0167b06: 制與此何別。答前通遮性此唯在遮。若是性 T1805_.40.0167b07: 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毘尼謂婬 T1805_.40.0167b08: 盜等是也。第三例中酬因曰報。言強弱者或 T1805_.40.0167b09: 約男女二位。對下就制也。又男女中各分三 T1805_.40.0167b10: 根。對下約行也。所以不言重輕而言聽者。以 T1805_.40.0167b11: 重輕之言不該約行故以重聽通收二種。就制 T1805_.40.0167b12: 即止持約行即作持。初中準戒疏深防限分各 T1805_.40.0167b13: 有通別。制四重防三毒即根本防。制種類防
T1805_.40.0167b22: 山。中下豈唯在聚。取其大約以處分機。初明 T1805_.40.0167b23: 山者僧尼二衆通行四依。一糞衣。二乞食。三
T1805_.40.0167b26: 畜長。又次者被褥等重物。又次者聽衆寶莊
T1805_.40.0167c06: 以明輕重。輕重言通不出罪事。如初篇重犯 T1805_.40.0167c07: 婬制毛頭盜限滿五。羯磨楷定受法簡人之 T1805_.40.0167c08: 類。即此重餘輕。又開結淨地捨財還主接俗 T1805_.40.0167c09: 生善之類。又諸部境想不同。五分不開疑想。
T1805_.40.0167c12: 此輕他重。下二句證成。異執即是各計。非貶 T1805_.40.0167c13: 斥也。問此就當宗以辨興意。那以五部爲證 T1805_.40.0167c14: 耶。答此擧群宗爲顯四分。五中初句通慓。 T1805_.40.0167c15: 事謂止持門一切諸戒如婬盜等。法即作持門 T1805_.40.0167c16: 一切制法。如結説安恣衣藥受淨及餘一切衆 T1805_.40.0167c17: 別羯磨。法下別釋。初二句明制法意。上列諸 T1805_.40.0167c18: 法通制一化。行必有方違則獲罪。如諸羯磨。 T1805_.40.0167c19: 並託縁成必須四準評量七非撿校。故曰法唯 T1805_.40.0167c20: 等。事下四句出制事意。情謂有情性即三性。 T1805_.40.0167c21: 性因情起故云情性。然以情變不常隨縁無 T1805_.40.0167c22: 量故。令聖制教等塵沙。事託境生故云隨境。 T1805_.40.0167c23: 有犯不犯故云得失。或託下釋上隨制。三性 T1805_.40.0167c24: 犯戒廣如中卷篇聚名報及戒疏中。今依疏 T1805_.40.0167c25: 文略引示之。彼云。託善縁以興教者。如坐禪 T1805_.40.0167c26: 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 T1805_.40.0167c27: 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 T1805_.40.0167c28: 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
T1805_.40.0168a06: 往以分。則上句通遮性下句唯局遮。然性戒 T1805_.40.0168a07: 縁起亦兼世譏。故此二句不可偏判。思之可
T1805_.40.0168a10: 於止作。總意中初文爲二。上二句結前。總下 T1805_.40.0168a11: 示意。大毘尼藏興意極多五例。統收大要略 T1805_.40.0168a12: 盡。望其別條實爲未備。故云且略等。薄知言 T1805_.40.0168a13: 可取解。方詣明有所歸。方謂方所詣即至詣。 T1805_.40.0168a14: 統一律之始終故云總撮。指一意以該攝故 T1805_.40.0168a15: 云包擧。拯拔也。凡庸者若據所化實通諸趣。 T1805_.40.0168a16: 若取可度別在人中。三歸五戒餘道倶霑。具 T1805_.40.0168a17: 足律儀唯人可受。必約通別兩意釋之。然此 T1805_.40.0168a18: 所明乃是如來出世大意。語該三藏義渉五 T1805_.40.0168a19: 乘。且就所宗故爲律意耳。泥曰或云泥洹涅 T1805_.40.0168a20: 槃等。西音之轉小遠疏中翻之爲滅。智論涅 T1805_.40.0168a21: 名爲出。槃名爲趣言永出諸趣。疏就所證之 T1805_.40.0168a22: 理。論約能證之智。古記至此廣列義章。今意 T1805_.40.0168a23: 不存如前已示。然須略擧以遣文相。諸小乘 T1805_.40.0168a24: 論通明二種涅槃。謂二乘之人見思永盡。眞 T1805_.40.0168a25: 空極證報質未亡。故名有餘依也。及乎化火 T1805_.40.0168a26: 焚身。身智倶滅同太虚空。故名無餘依也。若 T1805_.40.0168a27: 約大教即指常住不生滅性爲大涅槃。今文 T1805_.40.0168a28: 須通泥曰兩釋。若就權宗即指前云若取開 T1805_.40.0168a29: 會須歸後一。扶律談常即其意也。下文調三 T1805_.40.0168b01: 毒求四果等。並同此釋。引證中兩段並本律 T1805_.40.0168b02: 増三中。文初段三句。上二句即孔雀冠婆羅
T1805_.40.0168b09: 止業非那云調毒及求果耶。答如戒疏説尋 T1805_.40.0168b10: 之可解。古記於此廣談斷證紊亂學宗。戒疏 T1805_.40.0168b11: 委斥如前具引。又云。今所學者正爲求此四 T1805_.40.0168b12: 果。以斯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爲極矣。 T1805_.40.0168b13: 昔嘗聽習毎臨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 T1805_.40.0168b14: 聾瞽來學。受戒篇明上品發心。沙彌篇説出 T1805_.40.0168b15: 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並以毘尼。即摩 T1805_.40.0168b16: 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終歸大 T1805_.40.0168b17: 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 T1805_.40.0168b18: 云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倶喪。後賢有 T1805_.40.0168b19: 識深須鏡諸。結指中上三句指下篇別事。下 T1805_.40.0168b20: 二句示此中總意。下諸門者即三十篇。所以 T1805_.40.0168b21: 不言篇者。以一一篇中隨諸別事各有制意。 T1805_.40.0168b22: 今此遍指篇中別科故云諸門耳。下總結云
T1805_.40.0168b27: 其罪事重輕不同。欲本大聖裁量之意故次 T1805_.40.0168b28: 明之。正明中初科前二句標難。上句指佛心。 T1805_.40.0168b29: 下句即祖意。何下釋難裁所以。初徴原下釋 T1805_.40.0168c01: 上二句約人推教則教密難裁。又下就教推機 T1805_.40.0168c02: 而機差叵究。原亦推也。窮即極也。衆生性欲 T1805_.40.0168c03: 唯佛窮。盡隨宜授道毫釐不差。既出聖謀故 T1805_.40.0168c04: 非凡測。若取偶對上句對下合云識病之人。 T1805_.40.0168c05: 下句對上合云受法之器。法喩互擧語簡義 T1805_.40.0168c06: 彰。所以下雙結。扣音口亦去呼撃也。方謂方 T1805_.40.0168c07: 所如來立法量同空界。群生萬類無不沾益。 T1805_.40.0168c08: 故其所利不在一隅故曰無方。既其無方。則 T1805_.40.0168c09: 非思議所能及故云豈可等。次科雖然者與奪 T1805_.40.0168c10: 未決之語。對前乍覽故云重覈。前約當機故 T1805_.40.0168c11: 難裁斷。今取被後故言自顯。遠標即律教。教 T1805_.40.0168c12: 以指道喩之如標。超諸世典命之云遠裔謂衣 T1805_.40.0168c13: 裾取其末下以比後學。在文者即下七例並見 T1805_.40.0168c14: 律中。凡論教義或無明文。須引證據。律文既 T1805_.40.0168c15: 顯故不假證。示現總相故云大略。別列中初 T1805_.40.0168c16: 例。準業疏中明受捨漸頓先五。次十後具名 T1805_.40.0168c17: 漸。徑受具足。三戒倶得名頓。捨具戒作沙彌
T1805_.40.0168c21: 漸頓起心有通局。無知唯局漸。縁境不了犯 T1805_.40.0168c22: 不學罪。漸中隨境結故輕。頓則一切犯故重
T1805_.40.0168c25: 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是也。三報果不同者 T1805_.40.0168c26: 此明人類。報有差別。謂男女黄門二形之類。 T1805_.40.0168c27: 四夷倶重。摩觸麁語媒嫁等則有輕降。如律
T1805_.40.0169a01: 人一種通含四趣天修鬼獄。又非畜中各有 T1805_.40.0169a02: 男女黄形。並如戒本所列。人趣爲優畜則爲 T1805_.40.0169a03: 劣。非人通優劣且約四重以示其相。初人趣 T1805_.40.0169a04: 四戒倶重。二非人婬重餘蘭。畜生婬重盜吉。
T1805_.40.0169a11: 見。六開制互立者。一切諸戒若止若作有制 T1805_.40.0169a12: 未始不開。有開未嘗不制。二教相待義無獨 T1805_.40.0169a13: 立。且如婬戒。乃至畜生毛頭即犯。仍開怨逼 T1805_.40.0169a14: 此即制中開也。雖許境合三時無樂開中制 T1805_.40.0169a15: 也。又如本制三衣次開百一。復制加持後開 T1805_.40.0169a16: 畜長。仍制説淨時縁不暇。復開十日不説則 T1805_.40.0169a17: 犯。又如本制安居縁開受日。復制限内須還。 T1805_.40.0169a18: 又開難縁不返等。但制即是重開並爲輕。如 T1805_.40.0169a19: 是類求方體教意。七中喧即聚落中下兩根。
T1805_.40.0169a23: 合教。萬無一失料簡七種。初受隨簡一是背 T1805_.40.0169a24: 於受體。餘六制於隨行。二就行中上作簡。 T1805_.40.0169a25: 二三四五是止。第七是作。六通止作。三就 T1805_.40.0169a26: 止中。能所簡。第二是所犯罪。三四即所對 T1805_.40.0169a27: 境。五即能犯心如是知之 T1805_.40.0169a28: 第三標中言對事者。一約判罪。二據行法。三
T1805_.40.0169b02: 不定。今之學者依何爲準。此門所立其意在 T1805_.40.0169b03: 茲。敍古中初科佛滅千年。至後漢明帝時騰 T1805_.40.0169b04: 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及曹魏將二
T1805_.40.0169b11: 悟前非於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人情 T1805_.40.0169b12: 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 T1805_.40.0169b13: 區分鈔。往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中 T1805_.40.0169b14: 特須提示。歴年既久執諍仍繁。不能備陳故 T1805_.40.0169b15: 但通斥云諸師等。東流者標其所至。或云西 T1805_.40.0169b16: 來言其所從。幾字平呼近也。自漢至唐撰鈔
T1805_.40.0169b21: 即色非色別。勸學中初句勸久學。學師謂禀 T1805_.40.0169b22: 學於師。次句勸憑正教。何下明離過。二句語 T1805_.40.0169b23: 別義同。但上約破斥下取輕誚。淪猶墮也。嗤 T1805_.40.0169b24: 即是笑。正判中初文上二句即曉其本趣。體 T1805_.40.0169b25: 下謂識其宗旨。業疏云。如戒一受願行須同。 T1805_.40.0169b26: 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神州一統約受並 T1805_.40.0169b27: 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
T1805_.40.0169c01: 疑云。倶是聖教。縱令互判亦有何過。二又恐 T1805_.40.0169c02: 云四分。可爾餘宗不然。故復釋之。初文上二 T1805_.40.0169c03: 句標。謂下釋。如已學四分。即依四分判彼十 T1805_.40.0169c04: 誦受戒之者。餘互亦爾。同則不言乖則有過。 T1805_.40.0169c05: 故云脱罹等。脱忽也。罹遭也。愆即是罪。上 T1805_.40.0169c06: 句明判斷之失。下句示違犯之罪。愚癡即無 T1805_.40.0169c07: 知也。次科上二句正示諸宗判處。並同此列 T1805_.40.0169c08: 故云通立等。格式也。較音覺正也。後二句結 T1805_.40.0169c09: 告。條領即今所立纔覽此門疑滯即遣。如冰 T1805_.40.0169c10: 之泮故云釋然。大觀謂所見通遠也 T1805_.40.0169c11: 第四門上明考體專用一宗。然或被事不周須 T1805_.40.0169c12: 通他部故此明之。欲曉此門文相大意。須以 T1805_.40.0169c13: 三問前以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秖合專依 T1805_.40.0169c14: 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 T1805_.40.0169c15: 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律藏。何以下 T1805_.40.0169c16: 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 T1805_.40.0169c17: 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輒用華嚴涅槃地 T1805_.40.0169c18: 持智論。豈非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倶疑。 T1805_.40.0169c19: 故此決之尋文可見。問今鈔通用三藏。何以 T1805_.40.0169c20: 但標諸部。答諸律體相既殊。須明引用分齊。
T1805_.40.0169c24: 一百來年並無支派。後因諍計遂分五宗流。 T1805_.40.0169c25: 既出於一源枝必歸於一本。故云實一文也。 T1805_.40.0169c26: 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來赴機設教不等
T1805_.40.0170a02: 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聖懸記。蓋是時 T1805_.40.0170a03: 機所宜。執諍雖殊無非證道。即大集云。五 T1805_.40.0170a04: 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是也。下二句明 T1805_.40.0170a05: 各集。競謂爭馳。言大衆者此濫窟外部。高僧 T1805_.40.0170a06: 傳論云。上座大衆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衆 T1805_.40.0170a07: 乃是窟外。此云大衆定是窟内。即今摩訶僧
T1805_.40.0170a10: 之。一家者且據五部。各自爲言。三中初輕重 T1805_.40.0170a11: 異者一約罪釋。本宗初篇重犯。餘部但吉。本 T1805_.40.0170a12: 宗犯罪方便隨滅。餘律仍存。四分女觸比丘 T1805_.40.0170a13: 蘭。十誦結殘。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四分捉
T1805_.40.0170a19: 罪不出故重。十誦不行別住六夜。直得出罪 T1805_.40.0170a20: 故輕。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又 T1805_.40.0170a21: 四分婬戒並據毛頭。十誦論犯過皮過齒。四 T1805_.40.0170a22: 分隨處盜五成犯。十誦取本古錢方結。僧祇 T1805_.40.0170a23: 通夜護衣。四分限在明相。三有無遞出者遞 T1805_.40.0170a24: 亦互也。即如上引衆學有無及盜非畜物。四 T1805_.40.0170a25: 分無文並準十誦。四分二寶蠶綿並無悔法。 T1805_.40.0170a26: 十誦出之。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餘部皆無 T1805_.40.0170a27: 等。四廢興互顯者。四分歌聲説戒用廢。五分 T1805_.40.0170a28: 直説取興。四分開結淨地用廢。十誦制斷取 T1805_.40.0170a29: 興。又如僧祇牒事説欲用廢。四分不牒取興 T1805_.40.0170b01: 之類。次明取用。初科標示中。立四分爲本者 T1805_.40.0170b02: 順本受體。離前互判過也。須用諸部老行事 T1805_.40.0170b03: 有據。離後執隅過也。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 T1805_.40.0170b04: 準。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初牒釋婬戒 T1805_.40.0170b05: 縁起。已將入戒本。即變爲宗論。其中一羅漢
T1805_.40.0170b08: 諸羅漢並具神通不無勝劣。故選召能者耳。 T1805_.40.0170b09: 抄出者傳于貝葉也。上是告衆之詞。一本下 T1805_.40.0170b10: 出四法之相。初本中云一切律藏。即指當部 T1805_.40.0170b11: 諸戒。非謂通諸律也。二隨本下略其釋文。論
T1805_.40.0170b22: 相。今此四句前二通縁後二別縁。又前後二 T1805_.40.0170b23: 句中。並初句是犯後句不犯。一一戒下皆有 T1805_.40.0170b24: 二縁故名隨本。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 T1805_.40.0170b25: 處。三法師語先説本者即上二本。廣分別者 T1805_.40.0170b26: 即論中解釋之文。一一並云法師曰是也。即 T1805_.40.0170b27: 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四意用論作 T1805_.40.0170b28: 自意。彼云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隨本。置法師
T1805_.40.0170c06: 本。文句等不等者。謂以上三對考三藏。等即 T1805_.40.0170c07: 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彼云。律師者有三 T1805_.40.0170c08: 法然後成就。一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辨習文 T1805_.40.0170c09: 字不忘。二於律中堅持不雜。三從師次第受
T1805_.40.0170c12: 考古之是非。實難非易文之互耳。大詮亦即
T1805_.40.0170c15: 如重輕篇聚衆法羯磨受懺治擯結説安恣 T1805_.40.0170c16: 等。用人用法多出本宗。又下標云部別不同 T1805_.40.0170c17: 不取外部。皆此意也。餘下二列示四例。初不 T1805_.40.0170c18: 了有二。一不明了。如十五種略説戒及東方 T1805_.40.0170c19: 有山稱山之類。二不了足。如四人法不除懺 T1805_.40.0170c20: 捨等。下文一一別標。用此二意尋之可見。二
T1805_.40.0170c27: 而無受文。或云。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 T1805_.40.0170c28: 如下結示。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爲二。初正明 T1805_.40.0170c29: 取舍。緩急重輕四義條別。初如受衣文。僧祇 T1805_.40.0171a01: 通夜多論無衣鉢得戒等。並緩別也。二如僧 T1805_.40.0171a02: 祇轉欲即失捨財入僧永棄等。名急別也。三 T1805_.40.0171a03: 如前所引境想不同。即重別也。四初篇無重 T1805_.40.0171a04: 犯等。謂輕別也。是非一句通收上四。互望爲 T1805_.40.0171a05: 言。又引事釋者足數中。古師以破戒和尚在 T1805_.40.0171a06: 十人外。今斥云不得輒用他部。又受日中云。 T1805_.40.0171a07: 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餘尋諸部 T1805_.40.0171a08: 篇。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故下二引證。言 T1805_.40.0171a09: 四説者本律増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 T1805_.40.0171a10: 廣説。一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 T1805_.40.0171a11: 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見法是毘足是佛 T1805_.40.0171a12: 所教。若聞彼説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 T1805_.40.0171a13: 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 T1805_.40.0171a14: 所説者非佛所説。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 T1805_.40.0171a15: 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 T1805_.40.0171a16: 應語彼言。是佛所説。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
T1805_.40.0171a21: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 T1805_.40.0171a22: 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 T1805_.40.0171a23: 諸師隨情引用。今約部類檢勘可否。即同意 T1805_.40.0171a24: 用。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説墨印。頗符論意。 T1805_.40.0171a25: 次科初句躡前。次二句明合教。心謂行心境 T1805_.40.0171a26: 即前事。心不昧教事非暗託。故云相照。規猷 T1805_.40.0171a27: 謂法則。即前四法四説四印也。方二句明合 T1805_.40.0171a28: 理。相關方引既無横評之繁。條別不取仍無 T1805_.40.0171a29: 闕事之略。前文所謂圖度取中至此。方彰故 T1805_.40.0171b01: 非晦沒。晦暗也。沒隱也。三中初二句標其偏 T1805_.40.0171b02: 執。即同下文初師見也。隅即是角。渉下示其 T1805_.40.0171b03: 過失。上句即行事闕。下句謂檢教闕。遂下明 T1805_.40.0171b04: 自三乖諍。如手持衣藥之類。互下出乖諍之 T1805_.40.0171b05: 由。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號相關。乃是彼此 T1805_.40.0171b06: 相通之事。必若本律限齊分明。止可全取彼 T1805_.40.0171b07: 部。故云還用等。如僧中有縁自説欲。行僧祇
T1805_.40.0171b18: 之。檢閲中傳聞者。或章疏所出。或口相傳授。 T1805_.40.0171b19: 容有舛誤不可輒憑。故皆親檢使後無疑。次 T1805_.40.0171b20: 用六師列見中初標。問所以此門之後明六師 T1805_.40.0171b21: 者。答此有多意。一彰引用三藏並有準據。二 T1805_.40.0171b22: 顯諸計通局未融。三示今意總通六見。四明 T1805_.40.0171b23: 此鈔所宗有歸。問所以唯標六者。答前伐已 T1805_.40.0171b24: 來弘唱。雖多取其建立。不出六見故標六種。 T1805_.40.0171b25: 攝無不用。師資相傳至唐不絶。故云世中 T1805_.40.0171b26: 也。列示中。問第二與第三阿異。答第二師 T1805_.40.0171b27: 但見缺文。直取外部第三不爾。先求本部之 T1805_.40.0171b28: 義後引他文。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今鈔 T1805_.40.0171c01: 所取意亦同之。問第四師意復有何別。答前 T1805_.40.0171c02: 雖取他不敢廢本。此師不黨以理爲長。五藏
T1805_.40.0171c07: 足數。第四見説戒四藥。第五見沙彌。第六酒 T1805_.40.0171c08: 肉五辛見四藥。八不淨見釋相。並如後引。通 T1805_.40.0171c09: 結中上句總牒。次二句是縱。下二句即奪。謂 T1805_.40.0171c10: 在教皆正因人有殊。言通局者初約大小。前 T1805_.40.0171c11: 五局小。第六通大小。二約三藏。前四局律 T1805_.40.0171c12: 後言通經論。三就前四本異分別。第一局本 T1805_.40.0171c13: 宗後三通異部。四就後三取捨分別。第二第 T1805_.40.0171c14: 三取他成本故局。第四捨本從他。故通。五就 T1805_.40.0171c15: 二三。融隔分別第二缺文。直取則部類相隔 T1805_.40.0171c16: 故局。第三有義方求。則彼此相融故通。若約 T1805_.40.0171c17: 相兼明通局者。初不兼後故局。後得兼前故 T1805_.40.0171c18: 通。中間兩望則含通局。顯今中第三在律爲 T1805_.40.0171c19: 當識宗旨故。第六於三藏爲當知所歸故。上 T1805_.40.0171c20: 明正宗二師。餘下示參取餘四。如結淨地取 T1805_.40.0171c21: 第一師。業疏云。如鈔序中小持律也。持衣加 T1805_.40.0171c22: 藥直言説戒廢試外道下並用之。然於餘事 T1805_.40.0171c23: 有不取者故云參耳。得失謂考其可否。隨機 T1805_.40.0171c24: 謂摘其時要。知時即祖師自謂。一取一捨皆 T1805_.40.0171c25: 合宜故聞。第六既是所宗。何以今鈔不廢淨 T1805_.40.0171c26: 地。若爾合歸參取。豈是正存耶思之 T1805_.40.0171c27: 第五標擧中。文義決通言通能所。所則有三。 T1805_.40.0171c28: 一文義倶闕。二文具義闕。三義具文闕。能則 T1805_.40.0172a01: 有二。一文二義。義復分三。兼理及例別開成 T1805_.40.0172a02: 四。捨別從總但云文義。然此一門從能爲目因 T1805_.40.0172a03: 前三闕。學者疑壅。故以此二疏決令通。敍立 T1805_.40.0172a04: 教中初句示理體。言理有二。小乘有部唯説 T1805_.40.0172a05: 生空。四分假宗則兼法空。並名權理。大教則 T1805_.40.0172a06: 指常住眞性名爲實理。當分過限二意通之。 T1805_.40.0172a07: 然斯二理體唯眞寂名字莫詮。言説叵及故 T1805_.40.0172a08: 云絶名。次句明立教。名即是教標示也。美於 T1805_.40.0172a09: 理體故云宗極。宗則萬化之同歸。極謂諸法 T1805_.40.0172a10: 之源底。通論名教咸詮眞理。羯磨序云。大教 T1805_.40.0172a11: 膺期指歸爲顯一理。故使高超輪梵之典。迥 T1805_.40.0172a12: 殊儒道之書。人天獨尊良由於此。上明依理 T1805_.40.0172a13: 以立於教。下明教興必從於事。事即世諦隨 T1805_.40.0172a14: 世假名立教詮理。所謂如來説法常依二諦 T1805_.40.0172a15: 是也。斯文之言通含一化。所以下文別指律 T1805_.40.0172a16: 藏。問律文詮事應非顯理。經論詮理應非隨 T1805_.40.0172a17: 事。答統明佛教託縁而興。無非對事皆爲顯 T1805_.40.0172a18: 理。但藥病相對不無親疏。故分三學對治有 T1805_.40.0172a19: 異耳。別明中初科。初二句敍教本具周。斯律 T1805_.40.0172a20: 藏者且據所弘。四分一部。言即能詮事謂所 T1805_.40.0172a21: 詮。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初示正意。上二句 T1805_.40.0172a22: 明法聖時遙。次二句顯法隨時變。此約四分 T1805_.40.0172a23: 結集之時。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云渺邈。即 T1805_.40.0172a24: 遙遠也。聲謂言音彩謂好相。靡追猶言莫及 T1805_.40.0172a25: 也。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親宣之事 T1805_.40.0172a26: 莫能反追。教逐時訛故有遺缺。如優波鞠多 T1805_.40.0172a27: 問尼佛在日事。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加以 T1805_.40.0172a28: 下三種並是兼意。故例標重増之語。捃居運 T1805_.40.0172a29: 反採掇也。前云隨其樂欲成立己宗。故不樂 T1805_.40.0172b01: 者則捨而不存故有缺矣。上二並是西土結集 T1805_.40.0172b02: 之差。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業疏云。覺明 T1805_.40.0172b03: 論主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在一 T1805_.40.0172b04: 本無暇覆疏。尋復返西。此土行用故多缺耳。
T1805_.40.0172b08: 四詳而求之。然亦不須擧事強配。顯今中初 T1805_.40.0172b09: 文紛慮謂心想之亂。總會者以三種條例收一 T1805_.40.0172b10: 部遺缺後學披覽不滯一端。故云通大見也。 T1805_.40.0172b11: 別示中初至前事。即第一倶闕例。前史有者 T1805_.40.0172b12: 一例二理。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例三小界 T1805_.40.0172b13: 翻結成解諾。律無受七日法。例半月衆法白 T1805_.40.0172b14: 文立之。又無請二師文。例準請和尚法。此據 T1805_.40.0172b15: 作法釋也。又如破白讀羯磨擧誦戒爲例。忘 T1805_.40.0172b16: 不持衣往會不及。以長衣開忘爲例。牒多縁 T1805_.40.0172b17: 受日以懺殘多罪同法爲例。惡心解界不成。 T1805_.40.0172b18: 疑界不得重結。並以淨地爲例。三種安居以
T1805_.40.0172b23: 開受日。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又十 T1805_.40.0172b24: 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此等並無文義及 T1805_.40.0172b25: 例故云理也。又説恣中前後梵唄偈詞唱告。 T1805_.40.0172b26: 上座誡勅不出教文者。及受戒中開示境心 T1805_.40.0172b27: 威儀安慰。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 T1805_.40.0172b28: 而成前事也。二文義具闕。如律盜四方僧物 T1805_.40.0172b29: 犯蘭。決云此約暫礙僧用。故輕理須犯重。又 T1805_.40.0172c01: 云至二三人所。共作法成賊住難。決云此約 T1805_.40.0172c02: 衆法對首爲言。又得受布薩錢。決云準須付 T1805_.40.0172c03: 他。四分夏中和諍開直去不須受日。決云約 T1805_.40.0172c04: 縁而受不傷大理等。如是尋之。論言者古記 T1805_.40.0172c05: 云即是善見。尋文未獲。此所謂不以文害意 T1805_.40.0172c06: 也。三義具文闕。如有難移夏。準摩夷不破安 T1805_.40.0172c07: 居。遇縁出界忘不受日。引五百問憶即悔者 T1805_.40.0172c08: 得。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引五百明了二文 T1805_.40.0172c09: 決之。據義雖當恐謂師心。故云息謗也。問如 T1805_.40.0172c10: 上所引非無相濫。更請分之。答無文引事相 T1805_.40.0172c11: 比名爲例決。又復無例號爲理決。以意定文 T1805_.40.0172c12: 曰義決通。引文成事曰文決通。問義之與理 T1805_.40.0172c13: 如何分別。答通而爲言理義不別。下義決云。 T1805_.40.0172c14: 以理爲正別而爲語非不如上。問上則單配 T1805_.40.0172c15: 有相兼否。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餘三相兼 T1805_.40.0172c16: 略擧一二。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以無文 T1805_.40.0172c17: 義方成例。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爲例。仍云 T1805_.40.0172c18: 夏是制教。理宜通護。二義決中三句。自有義 T1805_.40.0172c19: 決兼於例者。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今師 T1805_.40.0172c20: 定自言不足數。義云。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 T1805_.40.0172c21: 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又引不持戒和尚四 T1805_.40.0172c22: 句爲例等。自有義決亦兼文者。如四分盜畜 T1805_.40.0172c23: 犯重。決云。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仍引十 T1805_.40.0172c24: 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復有兼文例二種 T1805_.40.0172c25: 者。如律令夏竟解界。決云此爲諸界同受徳 T1805_.40.0172c26: 衣。仍云文如十誦。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 T1805_.40.0172c27: 夏爲例。三文決通中亦三句。自有文兼例者。 T1805_.40.0172c28: 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又引十誦僧祇二處 T1805_.40.0172c29: 受衣爲例。亦有文兼義者。四分但云尼開。受 T1805_.40.0173a01: 七日。引僧祇云尼無羯磨受法。仍云所以然 T1805_.40.0173a02: 者。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又如引五分一一 T1805_.40.0173a03: 説欲又加義評等。自有兼義例者。如自然界 T1805_.40.0173a04: 無異界。定圓有則不定。此即義決。仍引了論 T1805_.40.0173a05: 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爲例。又引十誦善見等 T1805_.40.0173a06: 文。問今言決通爲決本宗爲他部耶。答昔人 T1805_.40.0173a07: 不曉並云決通四分。今意不然但由時事。或 T1805_.40.0173a08: 昔所未行。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 T1805_.40.0173a09: 若爾何以前文敍律闕耶。答秖由律闕故令 T1805_.40.0173a10: 事暗更爲明之。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如受 T1805_.40.0173a11: 欲中釋餘處行。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又 T1805_.40.0173a12: 此律宿欲不被所爲事。還以四分明相欲出 T1805_.40.0173a13: 開略説戒決之。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 T1805_.40.0173a14: 中渡河決之。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 T1805_.40.0173a15: 皆本律事耳。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如 T1805_.40.0173a16: 三小界不立相。還以三小羯磨決之。又如 T1805_.40.0173a17: 淨地不得僧住。文云。除去比丘又立淨地 T1805_.40.0173a18: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還即本文以決本事
T1805_.40.0173a21: 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衆半分。乃以多論比 T1805_.40.0173a22: 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四自有本宗反決 T1805_.40.0173a23: 他部。如十誦可分別聚落齊行來處。乃以四 T1805_.40.0173a24: 分村界院相決之。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 T1805_.40.0173a25: 通達。問文義倶闕。爲局當部爲通他部。答通 T1805_.40.0173a26: 該三藏。何止本異他部有文。即落後句由無 T1805_.40.0173a27: 文。故即無義也。問義決通中爲通爲局。答亦 T1805_.40.0173a28: 通他部。十誦伽論尼無捨戒再受之義。決云 T1805_.40.0173a29: 應得作下二衆。又十誦令五衆受日五衆邊 T1805_.40.0173b01: 受。決云準此當衆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 T1805_.40.0173b02: 等。古多錯解不覺。太繁略亦非難。但恐不解 T1805_.40.0173b03: 餘亦未盡。學者更詳。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 T1805_.40.0173b04: 難。前四決中文有取捨。義是意裁寡學淺知 T1805_.40.0173b05: 故非所及。對彼古解故云廢立。下云決判是 T1805_.40.0173b06: 非。意亦同此。自下二句揀非顯是。律相言通 T1805_.40.0173b07: 開遮語別。開遮二法在律尤難。故別擧之。不 T1805_.40.0173b08: 下二句顯過。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累謂疑 T1805_.40.0173b09: 滯。或可約罪。二釋倶通。他境即前事。以不明 T1805_.40.0173b10: 教旨皆是妄施。行不成持故云無益。此約自 T1805_.40.0173b11: 行。或可他境即指餘人。弘演化他。並非正教 T1805_.40.0173b12: 故無益也。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佛在跋 T1805_.40.0173b13: 闍國池水邊。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鬥諍。 T1805_.40.0173b14: 彼云。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
T1805_.40.0173b20: 沙門法作留難否。復問是可呵否。復問能進
T1805_.40.0173b23: 事。彼比丘答。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爲汝
T1805_.40.0173b26: 文義相諍。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爲廢立則非 T1805_.40.0173b27: 虚矣。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必下示其博 T1805_.40.0173b28: 贍。上二句明學通三藏。下二句明解總六師。 T1805_.40.0173b29: 吾祖律師即其人也。聖人出現爲物垂範謂 T1805_.40.0173c01: 之教迹。雖言通三藏而別指律宗。故云斯也。 T1805_.40.0173c02: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縁起。
T1805_.40.0173c05: 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 T1805_.40.0173c06: 云及也。毘尼總中問諸犍度。増一即律後法 T1805_.40.0173c07: 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 T1805_.40.0173c08: 一部。且擧衣色略示相状。青黄赤白黒五方 T1805_.40.0173c09: 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 T1805_.40.0173c10: 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 T1805_.40.0173c11: 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 T1805_.40.0173c12: 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 T1805_.40.0173c13: 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
T1805_.40.0173c17: 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 T1805_.40.0173c18: 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 T1805_.40.0173c19: 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T1805_.40.0173c20: 第六門標中前五並屬能詮教。教必詮行一 T1805_.40.0173c21: 宗旨趣萬行元基。理須明識故云教所詮意。 T1805_.40.0173c22: 詮顯也。王明中初文上敍文廣。一部律文總 T1805_.40.0173c23: 六十卷。故云浩博。下指行要故云大趣。以前 T1805_.40.0173c24: 僧尼戒本及後調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後 T1805_.40.0173c25: 等。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意在成持翻上二 T1805_.40.0173c26: 持即成兩犯。宗部之要豈踰於此故云止也。 T1805_.40.0173c27: 所詮中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 T1805_.40.0173c28: 知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 T1805_.40.0173c29: 受體一無所犯。不隨縁別名爲通持。不學無 T1805_.40.0174a01: 知制通篇聚。隨所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 T1805_.40.0174a02: 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本受名爲別持。違 T1805_.40.0174a03: 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法別篇聚 T1805_.40.0174a04: 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男 T1805_.40.0174a05: 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縁別隨戒多少不相濫 T1805_.40.0174a06: 故。又復通別二持倶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 T1805_.40.0174a07: 犯兼兩犯。通持中前敍境通。上二句通標。境 T1805_.40.0174a08: 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心隨境起與理向背。 T1805_.40.0174a09: 構善惡業故通内也。又事由境生。身口動作 T1805_.40.0174a10: 與教違順成持犯行。故云通外。下二句別釋。 T1805_.40.0174a11: 上句釋通内即指化業。下句釋通外即明制 T1805_.40.0174a12: 行。身口造作故云情事。如婬盜等事由教制。 T1805_.40.0174a13: 故有順違。順即二持違即兩犯。但下次明持 T1805_.40.0174a14: 相。境縁雖通今明持犯不論化業。且據制行 T1805_.40.0174a15: 故云但令等。教即律制行謂身口。以教檢行 T1805_.40.0174a16: 約行從教。故曰相循。循即順也。隨一一戒究 T1805_.40.0174a17: 盡重輕犯不犯相故云始終。古師所明但不作 T1805_.40.0174a18: 惡。即是持戒。今師不爾必約動慮。體達教相 T1805_.40.0174a19: 起行防遏。方成二持安有臥地而名持戒。無 T1805_.40.0174a20: 記非業豈得名持。教行相循義意在此。今明 T1805_.40.0174a21: 通持者止持有二。一行前三心。受體無汚義 T1805_.40.0174a22: 名止持。二約行心。通縁受體善惡事法歴然 T1805_.40.0174a23: 不昧。即是二持也。次通犯中不學無知二罪 T1805_.40.0174a24: 通持犯故。通重輕故通虚實故。然不學非結 T1805_.40.0174a25: 犯有二。初發心斷學隨心頓漸。一一吉羅。二 T1805_.40.0174a26: 臨境不解隨事別結。若論無知隨境不了唯 T1805_.40.0174a27: 有別結。但該篇聚得名通耳。文中上二句明 T1805_.40.0174a28: 發心斷學。修下二句明隨境無知。善收二持 T1805_.40.0174a29: 惡兼兩犯。不學之人持亦成犯望善。是福愚 T1805_.40.0174b01: 教故罰。其兩犯中則通三性。不善無記一向 T1805_.40.0174b02: 名罰。善性犯者亦兼有福。如知事互用慈心 T1805_.40.0174b03: 歎死。塔上拔草治生造像。穢食供僧掘地壞 T1805_.40.0174b04: 生。塗治塔廟之類。根本罪外例加二罪。今下 T1805_.40.0174b05: 明結罪。科即判也。與教相應者教即通指止 T1805_.40.0174b06: 作持犯。行與教合無非結犯。故虚謂可學。實 T1805_.40.0174b07: 即不可學。故持犯篇約二教四行可不可學。 T1805_.40.0174b08: 歴位辨罪有無多少是也。此下雙結。別持犯 T1805_.40.0174b09: 中此約六聚根本果罪。具上三義故云別也。 T1805_.40.0174b10: 初四句示犯相。正罪即目果頭。治罰義兼懺 T1805_.40.0174b11: 悔。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順即開懺。並須考實 T1805_.40.0174b12: 不容濫故。四分果成因沒故云必令等。使下 T1805_.40.0174b13: 二明能斷。初句勘心。心容疑想罪即差降。實 T1805_.40.0174b14: 情之語通犯不犯。次句明合教。教無非横故 T1805_.40.0174b15: 云理教。則下二句奬其能斷。既非妄判不乖 T1805_.40.0174b16: 眞教。同彼嘉苗不雜穢草故非蕪濫。此下雙 T1805_.40.0174b17: 結。而前不明持者。翻犯顯持易故不出。今明 T1805_.40.0174b18: 其相如婬觀不淨殺起慈悲。怨逼無樂毀呰 T1805_.40.0174b19: 慈救等。如是知之 T1805_.40.0174b20: 第七門約機明教。標擧中若約人禀教。則道 T1805_.40.0174b21: 通俗局。若約教被人。則化通行局。今從後義 T1805_.40.0174b22: 故云立教通局。教體中初科。上二句示所判 T1805_.40.0174b23: 之繁。顯理教者通目聖典如上所明。有多途 T1805_.40.0174b24: 者大小兩乘各分三藏三學等。故下二句標 T1805_.40.0174b25: 能判從要。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 T1805_.40.0174b26: 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 T1805_.40.0174b27: 用與未須和會。但在古猶局於今乃通。名同 T1805_.40.0174b28: 理異。對疏可見。言情求者顯義判故。言分二 T1805_.40.0174b29: 者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舍任縁 T1805_.40.0174c01: 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爲行教。一 T1805_.40.0174c02: 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T1805_.40.0174c03: 科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標名體。但下示教相。 T1805_.40.0174c04: 十不善業三惡道因。十善五戒三善道因。此 T1805_.40.0174c05: 世間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萬行是三乘因。 T1805_.40.0174c06: 即出世因果。大小雖殊行業無異隨縁開示。 T1805_.40.0174c07: 教非定約故云汎明。又經中多破外計委辨 T1805_.40.0174c08: 魔事。指示正道恐墮邪逕故云識達。又行業 T1805_.40.0174c09: 是因通收善惡。心因冥邈故曰難知。來報是 T1805_.40.0174c10: 果亦通苦樂。果相麁著故云易述。次行教中 T1805_.40.0174c11: 初標名體。定下示教相。初二句明衆行。上句 T1805_.40.0174c12: 正示。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若論所被並須 T1805_.40.0174c13: 合教。如受戒遮難説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 T1805_.40.0174c14: 悔露。一一事中皆有取捨。次句釋成取捨之 T1805_.40.0174c15: 意。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僧門清白不容 T1805_.40.0174c16: 非濫。住持萬載功由於此。顯下二句明別行。 T1805_.40.0174c17: 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如條部中波離 T1805_.40.0174c18: 對聖重條咨問。意可見矣。上明教有限齊反 T1805_.40.0174c19: 前汎明。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沈密。上二句示 T1805_.40.0174c20: 文顯。下二句明事備。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 T1805_.40.0174c21: 人。擧過呵責制戒牒釋。方便境想下衆同別 T1805_.40.0174c22: 犯。及不犯輕重等相。一一皆然。聖智通明。故 T1805_.40.0174c23: 言不勞重覽。凡愚淺識不可輒爾僣同。且祖 T1805_.40.0174c24: 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僧休聽三十遍尚 T1805_.40.0174c25: 恨逾増逾暗。是知昏鄙安可自務。結罪等者
T1805_.40.0174c28: 濫。以七支十業無別體故如環連續。以喩相 T1805_.40.0174c29: 渉不易分故。下二句標判。正判中初文即約 T1805_.40.0175a01: 三業相對以分。上三句判化教。經論明心顯 T1805_.40.0175a02: 理。是故心業以理爲宗。下三句判行教。施爲 T1805_.40.0175a03: 即事也。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爲宗。 T1805_.40.0175a04: 如篇聚中。起業輕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 T1805_.40.0175a05: 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 T1805_.40.0175a06: 輕。此依化也。八殺倶重即約行也。又如懺篇 T1805_.40.0175a07: 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又 T1805_.40.0175a08: 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 T1805_.40.0175a09: 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 T1805_.40.0175a10: 不制内心。答此據道衆雙禀二教爲言。世多 T1805_.40.0175a11: 不曉故爲委示。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
T1805_.40.0175a22: 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爲化。答大 T1805_.40.0175a23: 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爲行。若望今宗還屬於 T1805_.40.0175a24: 化。以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 T1805_.40.0175a25: 制。應是行攝。然局俗人不通兩衆如何判之。 T1805_.40.0175a26: 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 T1805_.40.0175a27: 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辨恐繁且止。今時 T1805_.40.0175b01: 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此大小三
T1805_.40.0175b05: 可爾。遮非本惡爲有幾罪。如壞生掘地非不 T1805_.40.0175b06: 違慈。畜長捉寶寧無貪染。來者有智請爲通 T1805_.40.0175b07: 之。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行教通禁三 T1805_.40.0175b08: 業豈不明心。何以上文離開三業。以配兩教 T1805_.40.0175b09: 亦請答之。故下引證即善生經。彼明二人同 T1805_.40.0175b10: 作一罪。受戒者重不受者輕。智論文同如懺 T1805_.40.0175b11: 篇引。徴意中初躡上經文以爲徴詞。謂彼經 T1805_.40.0175b12: 既顯。此不須分。恐下示所爲。上句指迷。言 T1805_.40.0175b13: 宗體者即上所判也。次句遮妄。言是非者化 T1805_.40.0175b14: 行相濫也。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足。妄判戒 T1805_.40.0175b15: 之有無。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或云 T1805_.40.0175b16: 營福違戒無過。或執心觀便毀律儀。或謂堅 T1805_.40.0175b17: 持無勞慧觀。或依方等二懺而云制罪都亡。 T1805_.40.0175b18: 或依篇聚六治乃謂性業皆滅。故有依大教 T1805_.40.0175b19: 懺夷足小乘僧數。如斯迷濫從古至今。至下 T1805_.40.0175b20: 懺篇更爲廣説。故下明今立。通及後世無復 T1805_.40.0175b21: 謬濫故云永用等。蠲簡也。標宗僧網懺法沙 T1805_.40.0175b22: 彌等。皆辨二教臨文詳之 T1805_.40.0175b23: 第八門前門人法並通。此門並局。以人唯二 T1805_.40.0175b24: 衆教局行科。然而報相兩殊。故使教分同別。 T1805_.40.0175b25: 故須辨示方見諸篇。通塞中初文同戒。即止 T1805_.40.0175b26: 持戒本。初篇四重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九 T1805_.40.0175b27: 十中六十九。衆學一百七滅諍也。同制謂作 T1805_.40.0175b28: 持諸法具諸門者。同戒在中卷。同制則上下 T1805_.40.0175b29: 二卷其全同者則無別擧。如集僧與欲羯磨 T1805_.40.0175c01: 僧網之類。少有異者隨事點示。如結界中尼 T1805_.40.0175c02: 界二里有難同僧。捨戒中明尼無再受。受日 T1805_.40.0175c03: 中尼唯七日。二衣中尼加二衣之類。上通明 T1805_.40.0175c04: 兩同。若下別顯同戒。上文指易。戒本分者即 T1805_.40.0175c05: 律廣文。隱下顯難。隨相即中卷。如離衣中。三 T1805_.40.0175c06: 衣五衣皆提。衆學中通示尼等同犯。又篇聚 T1805_.40.0175c07: 中示尼八重。又持犯境想云尼中非無。亦指 T1805_.40.0175c08: 同僧。通縁中總標五衆之類。次明塞中前明 T1805_.40.0175c09: 止行。初句標示。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 T1805_.40.0175c10: 四。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單提中一百 T1805_.40.0175c11: 九。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謂下釋異。 T1805_.40.0175c12: 文列三句例括異戒。略爲引之。轉重不同中
T1805_.40.0175c22: 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對索美食即同。輕重 T1805_.40.0175c23: 而下指尼篇。如上多異不可盡列。故選時要 T1805_.40.0175c24: 方入別行。盛行謂數犯。難知謂微隱。互專一 T1805_.40.0175c25: 義亦所不出。即如下篇上列六戒。夷中出 T1805_.40.0175c26: 三。觸八及覆殘中出二。言人四獨單提出紡 T1805_.40.0175c27: 績一戒。及下一句示作行。言衆行者下列七 T1805_.40.0176a01: 門。上即隨戒一門。餘之六種并屬衆行。謂受 T1805_.40.0176a02: 懺説恣安居師資也。方下總指。結意中上二 T1805_.40.0176a03: 句結前。分宗類者即向所明通塞條別。未 T1805_.40.0176a04: 顯來詮者不明立教同別來意也。諸下指廣。 T1805_.40.0176a05: 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別相各有所以。大疏即 T1805_.40.0176a06: 祖師所禀首師律疏二十卷。而言大者或隨 T1805_.40.0176a07: 大部爲言。或簡今家戒業二疏。非謂尊師故 T1805_.40.0176a08: 也。今見義鈔戒疏。不能廣録。學者自尋 T1805_.40.0176a09: 第九門標云。異同有二。初明沙彌即對大僧。 T1805_.40.0176a10: 下明式叉即望三衆。沙彌中初科上句標名。
T1805_.40.0176a13: 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餘衆行並 T1805_.40.0176a14: 制同修等。結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 T1805_.40.0176a15: 遮性。一概結吉示教輕。故就下顯位。諸戒末 T1805_.40.0176a16: 者即指廣律。並列戒後別尊卑。故問體既是 T1805_.40.0176a17: 同那分大小。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有願無 T1805_.40.0176a18: 願豈不明乎。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答若 T1805_.40.0176a19: 論戒體發在三歸。後説十戒略陳其相。如大 T1805_.40.0176a20: 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 T1805_.40.0176a21: 所未知二師別教等。辨異中言自外者。如五 T1805_.40.0176a22: 徳十數持衣説淨別堂説恣有縁掘壞之類。 T1805_.40.0176a23: 並如下篇。事容是非故云取捨。沙彌如本篇。 T1805_.40.0176a24: 沙彌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次式叉中初文 T1805_.40.0176a25: 上句標名。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 T1805_.40.0176a26: 別提六行爲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 T1805_.40.0176a27: 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此義也。 T1805_.40.0176a28: 六法下明體同沙彌。自下明行同三衆。六法者 T1805_.40.0176a29: 一摩觸。二盜四錢。三殺畜。四小妄。五非時食。 T1805_.40.0176b01: 六飮酒。學宗謂行本也。言學有三。一學根本
T1805_.40.0176b04: 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人不 T1805_.40.0176b05: 解謂分三衆有三戒體等。問沙彌尼戒既遍 T1805_.40.0176b06: 塵沙。何以式叉方行此六。答選其喜犯重更 T1805_.40.0176b07: 約勒。無體再發即其義矣。同三衆者指下文 T1805_.40.0176b08: 也。同大僧則具在諸篇。同大尼沙彌則各如 T1805_.40.0176b09: 別篇。沙彌合一故言三衆。別行中如無沙彌 T1805_.40.0176b10: 尼得與大尼授食之類。下文具委 T1805_.40.0176b11: 第十門標分中。鈔者祖師自號也。引下三句 T1805_.40.0176b12: 即括三科。但科酌之言對下少異。然下云鈔 T1805_.40.0176b13: 興。但明抄略之意。此言科酌正明量處之謀。 T1805_.40.0176b14: 前後異名共成一意。言正經者正謂入諸正 T1805_.40.0176b15: 録。經者訓法訓常。名兼通別。通該三藏別在 T1805_.40.0176b16: 修多。今此從通以收群部。小乘律論中又三
T1805_.40.0176b24: 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 T1805_.40.0176b25: 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 T1805_.40.0176b26: 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 T1805_.40.0176b27: 祇列爲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毘尼下次 T1805_.40.0176b28: 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爲律論。亦名戒論。婆沙 T1805_.40.0176b29: 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 T1805_.40.0176c01: 濫久矣。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論 T1805_.40.0176c02: *注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 T1805_.40.0176c03: 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眞諦即陳朝翻經 T1805_.40.0176c04: 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 T1805_.40.0176c05: 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 T1805_.40.0176c06: 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毘跋
T1805_.40.0176c10: 學士。隋文帝開皇十七年撰歴代三寶録。凡 T1805_.40.0176c11: 十五卷今見大藏。次明異執標中有人謂。聰 T1805_.40.0176c12: 覆二師首傳四分。祖師不合科爲異執。今謂。 T1805_.40.0176c13: 異執之言目其各計。有何毀斥。縱容妄解豈 T1805_.40.0176c14: 不思所禀首師亦列于後。又前云五部異執。 T1805_.40.0176c15: 則所宗部主亦在其中。又何獨黨於聰覆耶。 T1805_.40.0176c16: 非聖人者無法即斯人也。列示中所列諸師 T1805_.40.0176c17: 並出續高僧傳。古記廣引今不同之。若依寫 T1805_.40.0176c18: 取此復何難。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必欲 T1805_.40.0176c19: 知者取傳尋之。今但列名略注師禀耳。法聰
T1805_.40.0177a01: 非河南即洛陽。蜀部即東西兩川。指義鈔者 T1805_.40.0177a02: 未見其文。上來所明並是所鈔。即前序云包 T1805_.40.0177a03: 異部等。四句收之可見。又異執中傳演雖多 T1805_.40.0177a04: 不出六見。亦如上引。次明爲經者一世多不 T1805_.40.0177a05: 辨隨得濫用。二事乖正典反爲執據。如三百 T1805_.40.0177a06: 福罰三十六碩。餘糧五部五色衣以錢贖佛 T1805_.40.0177a07: 食等。並如下破。今宗引用並據眞文。使來學 T1805_.40.0177a08: 生信行事無疑。此章之來意如此矣。列示中 T1805_.40.0177a09: 經論參列凡二十五本。經有十四。論有十一。 T1805_.40.0177a10: 其間諸佛下生乳光提。謂並有眞僞二本。他 T1805_.40.0177a11: 宗或引。並正本耳。結斥可知。隋帝勅令長房 T1805_.40.0177a12: 録中所不收者並集焚毀。搜之不盡。當時猶 T1805_.40.0177a13: 用故此斥之。然尼鈔義鈔或復引用。未詳何 T1805_.40.0177a14: 意。鈔興中標云本意者。下云臨機有用等是。 T1805_.40.0177a15: 正明中初科攅多歸少曰撮略。擧一總衆名 T1805_.40.0177a16: 包括。餘如前解。次科智謂識見。量即器度 T1805_.40.0177a17: 侮曼也。猷言即自所鈔猷法也。空有二十 T1805_.40.0177a18: 雙亦雙非。四執相攻名爲戲論。今采摭衆典 T1805_.40.0177a19: 取捨諸家。恐疑同彼故須遮之。正示中初文。 T1805_.40.0177a20: 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次句呈於已懷。明 T1805_.40.0177a21: 須去取。毎下正敍刪削。初二句示撿討。覆謂 T1805_.40.0177a22: 反覆。於下四句明所刪。一事擧少類多。一事 T1805_.40.0177a23: 尚然。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文中繁有二重。 T1805_.40.0177a24: 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二情見繁者就 T1805_.40.0177a25: 諸家自論也。今下示能刪此亦有二。一者全 T1805_.40.0177a26: 除刪。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並廣 T1805_.40.0177a27: 列義門。今鈔不録。二者對破刪。如下但云諸 T1805_.40.0177a28: 説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而不委引彼説 T1805_.40.0177a29: 者。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 T1805_.40.0177b01: 受日等。並多古解一一標破。此但直申今義 T1805_.40.0177b02: 即引誠教。證令取信故云今並等。且引一事 T1805_.40.0177b03: 餘準明之。如下問云。自然界爲方圓耶。答云。
T1805_.40.0177b07: 義中然今此鈔雖並刪略。諸師申釋未必全 T1805_.40.0177b08: 非。或義章開其戸牖。或問答釋於幽微。何以 T1805_.40.0177b09: 此中一概除削。文明此意據合存之。止由難 T1805_.40.0177b10: 解不逗新學。故別爲一部目爲義鈔。文有三 T1805_.40.0177b11: 卷。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闕。義鈔興致 T1805_.40.0177b12: 明文在茲。古多妄説。或云二疏之餘。或云二 T1805_.40.0177b13: 疏張本。如別所破。具云拾毘尼義鈔。此中語 T1805_.40.0177b14: 省。以集字代之。下單云義鈔別鈔。皆此例也。 T1805_.40.0177b15: 文中通猶容也。餘論即目義解。容彼之説明 T1805_.40.0177b16: 其可存。上二句明義之幽隱。自下二句明不 T1805_.40.0177b17: 益初心。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識之士。具下 T1805_.40.0177b18: 正指彼文。明不具中遮世疑云。三藏正教義 T1805_.40.0177b19: 無改作。何以引用輒有去取。故此釋之仍引 T1805_.40.0177b20: 證據。初明取意。堪入宗者渉今行事也。自下 T1805_.40.0177b21: 指所餘。撮要包括是鈔所宗。横評繁文即今 T1805_.40.0177b22: 所諱。故云非鈔者意也。故下引證。初引本律 T1805_.40.0177b23: 出三十四卷。次引母論文出第六。並因比丘 T1805_.40.0177b24: 爲人説法不能廣説。白佛故聽律文具引論 T1805_.40.0177b25: 略白語。要謂精當該攝。妙即善巧適機。示所 T1805_.40.0177b26: 爲者即鈔興意也。庶望也訪問也。上明法有 T1805_.40.0177b27: 倫序不假他求。下顯事有準承無疑得失。臨 T1805_.40.0177b28: 機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對。語別義同。此之 T1805_.40.0177b29: 四句一部大宗。獨異諸師高超九代。盡如來 T1805_.40.0177c01: 權巧之旨。闢群生解脱之門。三寶所以住 T1805_.40.0177c02: 持。五乘所以發軫者功在於茲矣。是以行事 T1805_.40.0177c03: 之目標在首題。訓蒙之詞遍于一部。凡爲道 T1805_.40.0177c04: 衆率由此門。禪教雖殊無不受賜。曲尋弘濟 T1805_.40.0177c05: 可勝言哉。遮妄増者此即聖意。懸鑒未來各 T1805_.40.0177c06: 興解釋。必乖本趣故此止之。初敍妄増。不急 T1805_.40.0177c07: 務者即世現行諸家章記。或廣張法相。或多 T1805_.40.0177c08: 雜俗書。顛覆祖宗繄昏智眼。請詳聖訓自可 T1805_.40.0177c09: 鑒之。使下次顯過患。上句明壞教。今鈔始終 T1805_.40.0177c10: 盡稽聖典。故曰眞宗。次句明迷行。教行兩亡 T1805_.40.0177c11: 則破戒造惡。非沙門行如鳥鼠焉。此出佛藏 T1805_.40.0177c12: 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 T1805_.40.0177c13: 非鳥非鼠。具引如篇聚中。意謂此鈔既興人 T1805_.40.0177c14: 知持奉。由彼穢雜後進還迷。故云復存也。茲 T1805_.40.0177c15: 日通指斯時。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 T1805_.40.0177c16: 以爲己能。身作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 T1805_.40.0177c17: 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婬科更荒迷於三道。 T1805_.40.0177c18: 昏飡饜飫尚説過中。夕飮酕醄猶談酒制。人 T1805_.40.0177c19: 前斂相詐現威容。屏處爲非略無畏忌。此徒 T1805_.40.0177c20: 撃目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 T1805_.40.0177c21: 之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導於衆盲。皇祖 T1805_.40.0177c22: 眞宗於茲殆絶。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 T1805_.40.0177c23: 益増哽痛。自非聖鑒孰見余心悲夫。總結中 T1805_.40.0177c24: 上三句結前。言總束者則驗十門。非別序明 T1805_.40.0177c25: 矣。諸門者即下諸篇。則顯教興中指諸門非 T1805_.40.0177c26: 九門明矣。析辨也。若下指廣可知。別論者則 T1805_.40.0177c27: 三十篇。望序爲別又復明矣。大段第三示所 T1805_.40.0177c28: 詮行相。初總示中宅居也。佛門廣大包納清 T1805_.40.0177c29: 澄。喩之如海。僧禀佛化即居其中。如犯重禁 T1805_.40.0178a01: 名爲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T1805_.40.0178a02: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厠預也伍衆也。此 T1805_.40.0178a03: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衆 T1805_.40.0178a04: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T1805_.40.0178a05: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爲衆行。自餘雜法 T1805_.40.0178a06: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衆別無濫故云唯 T1805_.40.0178a07: 三位也。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T1805_.40.0178a08: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T1805_.40.0178a09: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T1805_.40.0178a10: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衆行。上句 T1805_.40.0178a11: 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衆。故須 T1805_.40.0178a12: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T1805_.40.0178a13: 住持存乎衆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衆法存 T1805_.40.0178a14: 則別行修。綱領擧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T1805_.40.0178a15: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爲道衆 T1805_.40.0178a16: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徳。徳亦行也下 T1805_.40.0178a17: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T1805_.40.0178a18: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T1805_.40.0178a19: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T1805_.40.0178a20: 成自衆。故云成相多途。問自衆兩行亦制同 T1805_.40.0178a21: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T1805_.40.0178a22: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衆行。作業辦事多 T1805_.40.0178a23: 是爲他。義非常行有縁方擧。共行不爾日用 T1805_.40.0178a24: 恒須。是僧倶禀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T1805_.40.0178a25: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T1805_.40.0178a26: 古徳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T1805_.40.0178a27: 卷則攝於衆務。則自衆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T1805_.40.0178a28: 共行。雖復無文兩徳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T1805_.40.0178b02: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倶明而正意 T1805_.40.0178b03: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爲首何以 T1805_.40.0178b04: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T1805_.40.0178b05: 行爲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T1805_.40.0178b06: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T1805_.40.0178b07: 衆須在首。故律序云。以衆和合故佛法得久 T1805_.40.0178b08: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T1805_.40.0178b09: 機斯盡。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T1805_.40.0178b10: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T1805_.40.0178b11: 及捨戒六念別人説恣識疑發露之類。則衆 T1805_.40.0178b12: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衆別悔法則 T1805_.40.0178b13: 自行兼衆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T1805_.40.0178b14: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衆自也。三行相參 T1805_.40.0178b15: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T1805_.40.0178b16: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T1805_.40.0178b17: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T1805_.40.0178b18: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T1805_.40.0178b19: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T1805_.40.0178b20: 亂於教旨也。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T1805_.40.0178b21: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T1805_.40.0178b22: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T1805_.40.0178b23: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擧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T1805_.40.0178b24: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T1805_.40.0178b25: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T1805_.40.0178b26: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T1805_.40.0178b27: 重也 T1805_.40.0178b28: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上 T1805_.40.0178b29: T1805_.40.0178c01: T1805_.40.0178c02: T1805_.40.0178c03: T1805_.40.0178c04: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爲四別。初 T1805_.40.0178c05: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T1805_.40.0178c06: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T1805_.40.0178c07: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爲所。又鈔 T1805_.40.0178c08: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爲通。貫諸 T1805_.40.0178c09: 部故鈔題爲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爲別。五中 T1805_.40.0178c10: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爲別。 T1805_.40.0178c11: 無所濫故鈔字爲通。容相渉故。三約人分律 T1805_.40.0178c12: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T1805_.40.0178c13: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並華語。梵云折埵理 T1805_.40.0178c14: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T1805_.40.0178c15: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T1805_.40.0178c16: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T1805_.40.0178c17: 豈不然乎。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T1805_.40.0178c18: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衆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T1805_.40.0178c19: 四縁。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T1805_.40.0178c20: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T1805_.40.0178c21: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T1805_.40.0178c22: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T1805_.40.0178c25: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T1805_.40.0178c26: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徳。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T1805_.40.0178c27: 功不虚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T1805_.40.0178c28: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T1805_.40.0178c29: 唯法爲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擧別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